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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精选9篇)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第1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第六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未有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与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四)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会员期货业务系统检查表》及相关文档;

(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

(十一)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十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交易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申请席位,使用席位应当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申请变更受托结算会员的,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算会员

第十五条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第十六条 申请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文件;

(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会员资格申请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四)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3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财务报告;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结算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

(二)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但可以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所在会员资格发生变化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是指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之间的转换。第二十三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书。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交易会员申请变更为结算会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之间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结算会员资格缴纳结算担保金。变更会员资格的,会员应当与交易所重新签署协议,原协议同时终止。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撤销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因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等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个月;

(四)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第五章 会员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业务代表由会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为业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业务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设业务联络员若干名,根据业务代表的授权行使职责。第三十三条 会员推荐业务代表,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四)拟推荐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员推荐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前款第(一)、第(三)项和第(四)项文件。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第三十五条 业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办理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文件;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五)组织与交易所期货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配合交易所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七)每日登录交易所系统,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通知以及业务文件等,并予以协调落实;

(八)及时将会员更新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十)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十一)协调、组织业务联络员的工作;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离职离岗;

(二)业务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连续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五)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不予更换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换。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更换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业务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业务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业务代表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六章 会员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所要求的报告材料;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

(五)增加或者减少分支机构;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七)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期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

(九)会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要求会员对期货交易、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二)国家主管机关撤销业务许可;

(三)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四)不能履行会员义务;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被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仍不改正;

(六)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情节严重;

(七)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客户遭受重大损失;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九)私下转让经纪业务、结算业务,将经纪业务、结算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会员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第四十八条 会员从事经纪业务的,应当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及时、准确传递客户交易指令。委托成交后,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会员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五十条 会员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归客户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者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者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结算的合约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会员、客户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替交易会员、客户先行履行结算交割义务,再向交易会员、客户追索。

第五十二条 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 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业务,应当经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由所在会员承担全部责任。会员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变更、取消其从业人员期货业务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并对交易所接到通知前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第2篇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颁布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会员、交易会员及服务会员。其中,推荐会员为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交易会员为可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等的专业机构;服务会员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各机构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备案,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

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的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本交易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公司推荐挂牌、投资咨询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介绍开户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服务会员可为拟挂牌公司进入本交易中心改制挂牌、定向增资、股权质押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一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以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二)在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等业务中得到本交易中心的指导;

(三)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传介绍和开发活动;

(四)取得、注销本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资格;

(五)享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推荐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份转让,须负责监督和协助实施拟推荐或已推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挂牌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等;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七)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结果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推荐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的推荐挂牌、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会员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三)推荐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大股东之一;

(四)推荐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介绍开户业务,应当向投资者介绍本交易中心挂牌产品及相关业务规则,并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拟挂牌公司挂牌、已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出具的鉴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业务联络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指定一名公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并指定业务联络人协助履行相应职责。

指定代表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指定代表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报送本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按时参加本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相关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四)及时接收本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及时更新本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会员相关信息;

(六)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七)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指定代表与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一)指定代表不再分管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指定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指定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指定代表的职责,直至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备新的指定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报告;

(二)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及内容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投资者正常转让;

(五)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交易会员发生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依法托管或接管的,托管方或接管方应当自监管部门批准托管或接管方案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托管或接管方案等文件报送本交易中心。

第三节 收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会员欠缴本交易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被监管部门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会员仍应当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并按要求将相关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注册企业或挂牌公司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交易中心监管,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对会员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可将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交易中心可依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交易中心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本交易中心给予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满足;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交易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第3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准备随时变现或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具有容易变现、持有期限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等特点。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所谓新增的外部费用, 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根据现行规定,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会计处理上应将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笔者认为, 这样处理欠妥。主要原因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都是将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金融资产, 只是持有目的不同, 会计处理上不应存在差异。更为重要的是, 与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相比较, 将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做法对企业的总投资收益没有影响, 而且保证了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务处理的一致性, 操作起来更为简单、方便。因此, 笔者建议,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宜计入其初始成本。○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第4篇

贵金属“热”:带动广发交易大涨

2013年,贵金属市场金银价格走势可以用“跌跌不休”来形容。在美国经济向好、QE退出的普遍预期下,贵金属从年初的每盎司1700美元附近最低探至1200美元下方,最大跌幅约达30%。与此同时,“中国大妈大战华尔街”一时成为传奇,全球黄金出现“西金东移”的局面,中国黄金产、销量均达到世界第一。作为全球最大的黄金现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全球黄金交易、流通链条中的角色愈发重要。广发银行凭借“广发金?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业务”及黄金定投,在2013年中取得佳绩,年代理交易量增幅达到68%,跻身交易所前五,连续第二年获评“优秀金融类会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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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展望:金价下行因素仍然存在

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什么 第5篇

目前各地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业务范围各不相同,部分交易场所业务较为多元化,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还有一些金交所业务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类业务上;另有一些交易所业务范围比较专业,如侨金所,主要基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各类金融资产开展金融创新,推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收益权等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从产品注册、登记、托管、交易到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作用 第6篇

投资收益 1

贷:银行存款 109

【理论总结】

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经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借方,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企业为发行金融工具所发生的差旅费等,不属于交易费用。

一般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而未发放的红利或已到期而未收的利息)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支付的总价款)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案例引入2】甲公司2016年4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作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每股买价2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万元,乙公司已于3月15日宣告分红,每股红利为0.2元,于4月7日发放。6月30日每股市价为23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 第7篇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收益(购买时支付的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②持有期间,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应收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③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则: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余额,则做相反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则: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同时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有贷方

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有借方余额:

借: 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准备短期持有,以银行存款支付投资款458 000元,其中含有3000元相关交易费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55 000

投资收益3 000

贷:银行存款458 000

2007年9月1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4 000

贷:投资收益4 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4 000

贷:应收股利4 000

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5元/股,编

制会计分录如下:(期末以公允价值计价)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5 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5 000

2008年6月18日,甲公司将所持的乙公司的股票出售,共收取款项520 000元。甲公司出售的乙公司股票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20 000-500 000

=20 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按售价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52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55 000

——公允价值变动 45 000

投资收益20 000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5 000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第8篇

(1) 初始计量属性都是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 计量属性都是公允价值,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以公允价值作为这两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 主要是为了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 把该类金融资产和市场紧密的结合。

(2) 在取得金融资产的时候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息, 都单独通过应收项目来核算。

在取得金融资产的过程中, 如果初始取得价款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息, 都要将这部分利息或股息单独通过“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来反映。

(3) 金融资产持有过程中, 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都计入了当期的投资收益。

这两类金融资产, 在持有的过程中,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确认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的, 都要在当期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4) 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都要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

这两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 都要将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进行比较, 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 要根据公允价值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以便把金融资产更加紧密的和市场结合起来, 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

(5) 出售的时候, 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过程中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要计入当期损益。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不同点

(1) 持有意图不同。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 我们可以看出,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意图明确, 持有时间短, 是为了短期之内进行交易, 赚取交易差价的;相比之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限就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明确。

(2) 初始取得时的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则是计入了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当然,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资产形式不同, 计入的账户不同, 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的, 交易费用可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的,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面值计量, 所以交易费用应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均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3) 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的过程中均以公允价值来计量, 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 则要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要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 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 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 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金融资产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点的原因简析

(1) 初始确认时交易费用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交易费用处理方式的不同是由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不同而造成的,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短期内进行交易, 获取交易差价, 因此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投资收益, 因此该资产在取得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之外的交易费用, 就是投资者为了取得投资而先付出的代价, 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但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间并不确定, 因此, 为了避免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交易费用调节利润, 对于企业持有时间不确定或者是长期资产的交易费用一般是计入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的。

(2) 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是由它的持有意图决定的,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短, 仅是为了赚取差价, 因此短期内会处置, 所以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意图不明确, 持有期间不确定,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来人为调节利润, 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等到处置的时候才可以转入当期损益。

(2) 资产减值损失处理方面不同的原因。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 主要是因为持有期限短, 不涉及到减值测试和实际利率摊销问题, 而且交易性金融资产正常的价值波动已经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 计提减值准备也是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二者造成的结果一样, 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 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 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 影响的是权益而不是损益, 而资产减值的话是会对当期利润造成影响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金融资产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反映它们投资获益的共同特性上, 而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出现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企业持有资产的意图和期限不同。

摘要:金融资产作为企业的一类重要资产, 也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变动较大的一部分, 在学习金融资产相关知识的过程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有些会计处理容易混淆, 仅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异同点简单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4) .

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 第9篇

摘 要 本文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的账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处置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故长期股权投资不会被分类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且一旦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转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產。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1.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2.持有时——现金股利和利息

(1)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2)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3.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余额(双方向的调整)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处置时

(1)按售价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2)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损失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投资收益

例12010年5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手续费5万元。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1元;2010年8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1元;8月20日,甲公司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至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每股市价为12元,2011年1月3日甲公司以1300万元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假定甲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要求:编制上述经纪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1)2010年5月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000

投资收益5

贷:银行存款1 005

(2)2010年6 月3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3)2010年8月10日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00

贷:投资收益100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股利 100

(4)2010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5)2011年1月3日

借:银行存款1 3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

投资收益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贷:投资收益2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1.取得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期末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例2仍以例1资料为例,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条件不变,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1)2010年5月取得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 005

贷:银行存款1 005

(2)2010年6月3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5

(3)2010年8月10日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股利 100

(4)2010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5)2011年1月3日

借:银行存款1 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 005

——公允价值变动195

投资收益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95

贷:投资收益195

三、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时的账务处理相同点和不同点分别为:

1.相同点

(1)取得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2)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3)处置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都计入投资收益,将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转入投资收益。

2.不同点

(1)取得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而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交易费用计入取得成本。

(2)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处置时,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张志凤.会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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