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精选8篇)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1篇
**县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促进全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办好人民满
意教育为目标,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对全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问责,努力实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有序开展。
二、问责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问责范围: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督学办、各级各类学校。
问责对象:主要是对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局机关各股室长,督学办负责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进行问责。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问责内容:对问责对象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程序和方式
问责主体:局机关和县直属学校、各乡镇督学办、中学、中心学校领导干部由教育局进行问责,乡镇中心学校以下村完小、办学点由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督学办进行问责。
问责程序: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启动:问责主体根据领导的指示和批示,上级的通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巡视、工作检查和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它渠道发现的应该问责情形,及时启动问责。
调查:问责主体组建由相关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
决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问责主体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执行:按照有关程序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
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问责主体或其它上级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
复议、复查:受理申诉机关和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议、复查,并做出决定。
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大小,对被问责对象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岗位职责体系。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制约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改革,理顺股室及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细化、量化领导岗位职责,形成层级之间、责任之间的责任链条,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为问责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坚持把责任考评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干部考核聘用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切实做到分清是非、分清功过、分清责任,保证奖罚分明、责罚相符。
(三)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保证及时发现应该问责的行为,保证问责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实施,保证问责结果的及时反馈和应用。
(四)建立问责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参与机制、落实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反馈机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五、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学习贯彻《问责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临沧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实行)》和县委、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分工,划分责任,精心设置各个岗位的职责,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为,无为必问责”的分级问责体系,使每个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将问责事项层层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形成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工作环境和氛围。
(二)营造氛围,作好表率。充分发挥
各种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做到通俗易懂,贴近群众,做到“机关人人明白,社会家喻户晓”。领导干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将问责工作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之中,落实到每个领导干部的行动上,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社会风尚,营造爱干就是德、善干就
是能、多干就是勤、干好就是绩的工作氛围。
(三)强化督查,严肃查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大力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监督,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或举报。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及时提请问责,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提请问责一起,决不姑息;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事例向社会公布,起到查处一人、教育一片、激励一群的效果。
(四)注重总结,不断完善。对《问责制》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克服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问责制》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得到充实完善,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2篇
协会领导:
自台州、舟山、温州服务中心相继成立后,协会理赔队伍逐步稳定、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协会的理赔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但随着协会承保展业面的不断扩大,互保种类的逐步增加,保额的不断提高,赔案数量的上升,赔案制作的质量和审核环节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保队伍建设,规范理赔工作,严抓赔案制作和审核审批等理赔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拟推行理赔岗位责任制,对出现的问题实施问责。4
(一)明确岗位责任。
明确理赔内勤、查勘岗、理算岗、核赔岗岗位职责,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
(二)责任制要素。
一、问责事项,拟以季度或者年度作为考核标准,当上级责任人退回给下级责任人的理赔案件数量达到20%,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程序。通过季度或者年终审核,如有满足问责标准的员工,由业务部拟定启动问责程序的请示,递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启动。
三、问责处理办法。问责由秘书处、业务部、问责人、被问责人参与,问责决定拟定为换岗乃至辞退。同时应做到问人与问制同时进行,在事情发生后不仅对人进行问责,还要进行规章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对其改进。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的规定、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问责制度都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一般应建立或修订员工处罚条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建立规范的问责与安全管理体系
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树立“权责统一”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加大内部问责力度,改变部分领导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弱”等现象,强化“权力与责任两者对等、不可分割和成正比”的观念,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依法生产经营”理念。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树立“奖优罚劣”理念。通过将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绩效一起考核,与日常考核、年终奖惩兑现挂钩,与职务晋升挂钩,切实增强各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问责“防火墙”。明确各级权责,细化问责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问责的责任体系。一方面,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边界,通过开展安全管理现状评估和风险分析,清除职能重叠、交叉、模糊不清之处,科学划分企业各部门、母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各单位职责作出具体、明确、详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母子(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另一方面,要实现问责对象明晰化,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细化到每个具体从业人员,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同时明确问责内容和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科学性。
实施绩效管理,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问责的免责基础。一是引入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危害控制程度、安全素质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研究主动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科学确定安全管理绩效目标,实行企业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通过评估企业内部各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标准、执行程序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从“事故型问责”向“日常型问责”转变作出有益探索,真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到位。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工作,督促各子(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装备、安全环境和安全操作标准,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本着“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坚持不懈地抓好班组、车间等一线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通过编制《承包承租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指引》,落实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严把安全生产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协作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要坚决避免承担过度责任,对工作中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存在的分歧,通过认真研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结合企业的法定职责,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使职权,有理有节地反映企业的诉求,争取理解与支持,努力减小被问责的风险。要努力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利,对当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重事后”、“轻过程”问题,从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出发,大力呼吁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
转变,从“被动指标问责”向“主动指标问责”转变,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监督机制,在本质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3篇
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在全国大力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背景下, 严格落实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 既是大势所趋, 也是坚持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一)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 是指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履职不严、工作不力、效率不高, 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工作, 或发生执法过错及其他问题, 从而给公安边防部队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
( 二)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1. 问责主体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分为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两个部分。
( 1)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同体问责主体。在公安机关中, 对边防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内部问责, 特指上级边防机关对下级边防机关, 上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对下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 本级公安边防机关对其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进行队伍管理及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这些均属同体问责的主要内容。
( 2)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异体问责主体。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异体问责, 其问责主体主要来源于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公众等。
2. 问责对象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对象, 即指在公安系统内部从事边防管理和边防检查等业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
3. 问责范围
随着我国问责制的深入发展,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范围也日渐宽泛, 对领导干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更多方面的监督问责, 不仅停留在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等层面, 还包含了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的损失责任和干群关系处理方面的责任承担。
二、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 一) 制度规范不够健全
目前, 我国出台的有关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较低、内容模糊、针对性弱、适用范围不全等普遍性问题, 这些问题在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中同样存在。
1. 问责规范不健全, 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在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上, 仍然存在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的现象: 首先, 问责法律规范严重缺失, 直接导致问责制稳定性不足; 其次, 现有依据层级较低, 权威性不强; 再次, 规定分散、不系统, 极易造成执行滞后; 最后, 与边防部队结合不够紧密, 缺乏针对性。
2. 问责主体存在模糊性, 缺少明确的问责范围界定
公安现役部队既是部队, 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部门, 对于此具有双重身份的问责主体, 在具体追究行政责任时, 由于追责主体的多元化, 使得问责工作操作空间大, 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 不利于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迫切需要可操作性强的实体法性质的规范文件对此加以明确。
( 二) 制度实施过程混乱
1. 问责内容不够完整, 对领导干部的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行政问责实践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 公安边防部队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责任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 行政问责的范围及其涉及的具体内容仍是限制公安边防部队追究领导责任的主要因素。
( 1) 问责对象认定不明。在问责制度的执行中, 却往往存在偏颇。是否严格遵照问责规定, 直接针对具有相应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干部, 在重大事项中因其决策不当或者失误, 给国家、部队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对象进行问责。
( 2) 问责范围略显局限。主要体现为: 第一, 在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 存在着, 侧重有过问责, 忽略无为问责、绩效问责的现象。第二, 在边防部队历来的实践基础上, 也已形成了重权责明晰问责、轻权责不明问责的失衡现象。
2. 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 影响问责工作的实施成效
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是问责制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问责后的监督包括公众的反应、问责的效果、经验的总结等环节均存在缺失, 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边防部队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中尚未建立。实践中过于强调惩罚而忽视激励, 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
三、完善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思路
( 一) 完善问责制的规范建设
1. 加强问责立法
首先, 应当尽快开展国家层面的问责立法工作, 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确保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在统摄全局的基础上, 兼顾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的行政问责制建设; 进一步细化问责内容, 明确问责对象, 规范问责程序, 为落实问责措施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涉及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立法工作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层面的立法暂时还没有专门对此进行规制, 但是在公安部的立法范围内, 以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 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建设。
其次, 要在重视公安现役部队的实际前提下, 充分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现实情况, 结合领导干部在具体行政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出台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具体规范。
2. 明确问责主体
为实现从法律依据方面完善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 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发生何种性质的案件事故, 应该依法限定由哪一主体来实施问责, 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确保问责落实到人。为此, 需要强化公安边防部队系统内部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监督立法工作, 明确上级边防机关、上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等对其所属下级机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问责监督的相关法律规范。
3. 规范问责程序
通过法律制度规范问责程序, 并充分结合边防部队所在地区、所属单位、所在部门的实际, 加强问责制度体系化建设, 进一步为明确问责职责, 严肃问责纪律, 落实问责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逐步建立健全问责工作与纪检监督、组织奖惩、纪律处分、干部人事等工作协调统一和联动协作的一体化问责体系, 不断明确具体和完备的问责程序,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做到以程序来规范制度, 以制度来管理干部。比如在规范认定责任的程序时, 要明确列出重大决策失误的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 以便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由指定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 二) 完善问责制的实施环节
1. 拓展问责内容
公安边防部队在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中, 应当将治标与治本工作相结合, 重在治本。首先, 通过问责制的严格执行, 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并做到及时纠正显性的不良作风和错误行为, 来进一步主动深挖隐藏在问题背后的隐性诱因, 使深层次的作风问题得到有效根治, 借以警示全体领导干部何者当为, 何者不当为, 确保问责制有效落实。其次, 严格区分问责情形的设定与实行, 明确不同案件性质下的不同情形等级, 做到对症下药。最后, 正确处理问责与预防的关系, 关口前移。积极树立抓早抓小的意识, 将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最终全面提高问责水平和问责效果。
2. 注重教育监督
公安边防部队的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不应采取疾风暴雨式, 而要融入经常, 贯穿于日常, 落实于平常。注重加强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常态监督, 做到小责轻问、大责重问、有责必问, 这样既能起到常提醒、常警示的作用, 也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具体工作中, 既要注重对重大问题的问责, 也要注重对苗头、倾向性问题的问责, 既要注重对违法违纪干部的问责, 也要注重对心存侥幸干部的问责, 始终保持对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和连续监督。同时, 还要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确保问责的经常性和持续性, 保证官兵工作在状态、作风不失态。
参考文献
[1]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J].社会科学家, 2004 (3) .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 2004 (4) .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4篇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行政首长;责任政府;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09)03-0048-(05)
对于任何现代民主国家和政治社会而言,责任问题都是基本且首要的问题。正如行政学家德怀维迪(O.P. Dwivedi)认为的那样:“责任是任何治理过程的基础。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取决于官方人士如何对自己履行宪政职责和法律职责的方式负责……因此,处于民主政体根基上的正是对公共责任的要求。”[1]因此,要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和政治社会就需要政府及其公务员切实承担起对国家、社会、公民的责任并以此来调节和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发展的方向。
现代公共行政面临“风险社会”的时代境遇,政府治理的环境将变得更为复杂和多变, 在此社会情境中继续推进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政府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政府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然有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套适宜的机制来予以保障并促其顺利实现。行政问责制度即是典型的保障机制之一,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加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研究的国内外背景及其现实意义,通过回顾近五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行政问责建制方面的探索与发展,总结出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建制所取得的一些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打下基础。
一、加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研究的国内外背景
从国内方面来看,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历史时期,这就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在这一发展转型期,公共突发事件发生较频繁,政府公共服务效率不高,公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发生,公共资源遭受浪费和损失的现象依然存在,民众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任由不负责任的行政状况发展下去,最后将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得政府行政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此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府一切工作是否负责任,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要衡量标准。政府要落实责任行政,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责任的规定与控制,权责的统一与对等是公共行政的基本逻辑。
从国际方面来看,构建责任政府是顺应世界行政改革趋势的必然选择。近十几年来,世界行政改革的主流趋势基本上就是追求政府的责任行政,使行政更加透明、公开,使公共管理对公众更加负责,成为行政改革的目标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在努力建立更加透明和负责任的政府,将政府建设成为责任型政府已成为世界政府治理的潮流和方向所在。当前,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国家竞争局势日益激烈,这对政府施政能力是个巨大的考验。如果政府承担责任的勇气和能力不足,治理能力不强,很可能会导致在国际竞争中丧失优势,从而不利于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发展自身。甚至可以说,政府对本国民众的合法权益与公共服务的满足程度与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所展现的施政能力与管理水平也是成正比关系的。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早在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要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
二、加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研究的现实意义
具体而言,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官员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问责制的启动将有利于砥砺官员,提高他们的自律性、责任心及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促进官员树立正确的权责观,进一步落实执政为民、权为民用的理念。问责制的全面推行将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切实担负起岗位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问责制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正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问责的对象,保护和纯洁公务员队伍。
第二,有利于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一个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的难题。问责制度的实行,对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关键性意义。它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下台,有利于打破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对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罢免、弹劾等程序,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官员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无疑从制度安排上进一步拓宽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从体制上体现了监督、惩罚的作用,从而可极大地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与活力。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规定的公务员的“进口”和“出口”,竞争择优机制进一步公开、透明化,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努力方向。
第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民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而且必须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必须能够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根据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做到: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有所交待,要及时向公众解释清楚自己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必须自觉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行政上的、法律上的责任;然后还要在应负的各种责任中选择正确的责任承担形式,做到罚当其责。[2]40据此,通过构建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及时追究政府官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政府官员能够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升施政能力。廉政固然重要,勤政更是固本之策。领导干部只有高效从政,才能担负起对人民的责任,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问责制不仅针对领导工作的失误和损失,同时也针对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效率低下,从而保证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政能力,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行政能力,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实行问责制,对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和能力低下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仅能使有责干部正确对待自己,而且对其他干部也是一种警醒和促进。这无疑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构建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探索
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相对较完善,并已成为这些国家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之一。行政问责制在中国起步较晚,一直到了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中国才加快了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步伐。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布,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2004年3月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表明,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治化。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建立行政问责制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其中,较典型的有长沙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海南省、昆明市、深圳市、安徽省、云南省等地建立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经验(以法规出台时间先后为序)。
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共11条,规定8种情形应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
2004年1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也颁布实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虽然该办法未明确指明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是行政首长,但其问责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已经涉及行政首长问责制的问题。试行办法主要列举了治政不严、执行不力、违法行政、决策失误、处置不当等12类应当被问责的情形。
2004年7月1日,国内首个行政首长问责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出现了因效能低下,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责任意识淡薄,在重大灾害时刻拖延懈怠、瞒报、虚报、迟报数据,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此后不久,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连市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其问责范围15项内容与上述重庆市的问责文本并无太大的不同。
2004年11月,浙江省作出了机关效能建设的制度化努力,出台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一规章的出台,意味着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将被处理,意味着问责“庸官”也有法可依了,这种“庸官问责法”属全国首创。该办法中有关“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从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五个方面确定了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30种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基本涵盖了机关效能的各个方面。
2005年1月19日,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该规定从政府依法享有的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基本权力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的内在联系,结合行政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第四、五、六、七条列举了行政首长应当被问责的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等四类应当被问责的情形。具体包括: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行政首长违法行政;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行政首长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力;行政首长官僚主义严重,服务意识差;行政首长违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行政首长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八大方面。
2005年4月,昆明市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公务员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办法。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把“不作为”列为一种行政过错来追究。专门对行政不作为单独制定问责制,这还是第一次。《办法》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细分为以下一些情形: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应办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等。该办法将15种行为列入了行政不作为的“黑名单”,对公务员有一定的管理约束作用。
2005年12月,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6个配套办法,分别是《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其中,《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行政过错及行政过错问责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人民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过错;被问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让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等等。《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做出了一系列问责规定。
2006年初,国务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再次要求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006年开始至今,有关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践不断走向深入和系统化。2007年6月,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省政府对所属部门、设区的市政府行政首长,因违法决策、违法行使权力、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以至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追究其责任。2008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中指出,行政首长有以下情形即可对其进行问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此后不久,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四、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的成效分析
以上一系列法规、文件表明,在“非典”中启动的行政问责制,已从一个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实现了向制度化的迈进,不断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成为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的“非典”危机过后,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在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以下积极的成效。
一是显示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行政问责的建制问题,反腐倡廉的力度有增无减。各级党委和政府从治党、治国、治政的高度,大力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的建立,态度鲜明,措施有力,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规、纪律规定,各级行政首长亲自抓问责制的建立和运行, 并已处理了一大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不乏省部级、地厅级的领导成员,显示出中国政府依法行政、反腐倡廉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二是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条例、规定和办法,责任追究的制度化水平明显提高,问责制度体系框架初步形成轮廓。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将行政问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出台了有关责任追究的大量法律和规章制度,对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结果等基本构成要素的规定日益全面、规范。虽然现有的制度本身还不完善,比较零散,甚至还有不科学的地方,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加以完善,然而,可以看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对官员责任的追究,基本实现了从取决于领导人意见到取决于制度规范的转变。除了上述列举的法规文本外,还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等。
三是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责任追究的范围不断扩展,有力地规范了各级官员的行为。从地域范围来看,行政问责制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透过改革发展初期的责任追究的个案,可以发现,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甚至派出调查组。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自觉、主动地在“用权受监督”的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自己的责任追究办法并有力地监督了领导干部。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责任追究由“点”向“面”不断推进,实行责任追究的标准也由笼统逐步走向具体,其范围不再局限于公共安全事故,决策失误、业务水平差、工作业绩平平、碌碌无为等也要问责、免职。对官员“无为”进行责任追究,表面上看是促进机关工作效能的提高,要求各级官员的勤勉尽责,实质上是将责任的实现从单纯的事后追究扩展到事后追究与事前督促的结合。[3]
四是强化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助于形成新的行政文化生态。行政问责范围的不断扩展,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官员的行为方式,使得“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传统官场文化或潜规则受到彻底颠覆,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官本位”观念,迫使官员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水平。问责制要求进行行政决策时更加慎重,改变了“事情发生后怎么解决”的习惯性思维,强化了风险意识。问责制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用法律规范行为,减少行政差错,提高了尽职尽责的自觉性。行政问责制所体现的是行政学中的责任行政理念和公共责任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既是一种行政制度,又体现为一种行政文化。行政问责制的强化和完善,将会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大大增强责任重于泰山的价值取向,形成与之相应的新的行政文化生态,从行政意识形态的层面有力地促进中国当前责任政府的建设。[4]。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2]284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政府官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氛围,从而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
[参考文献]
[1] Dwivedi,O. P. Ethics and Values of Public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1985,51(1):61-66.
[2]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 高小平.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 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J].中国行政管理,2007(8):6-8.
[4] 何光春.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C]//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2005:624.
[责任编辑:陈可阔]
The Background and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 in China
CHEN Jian-ping.1,2
(1.Research Centre of Clean Government,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 University;
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Tourism,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2)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carrier for building the responsible government. It is both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issue and a difficult problem of social practice.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 with a focus on corregidors. By recalling th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 set up by the central and different-level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past five years, we can get preliminary results by carrying out this institution, and it also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deep research and a wide range of practi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5篇
惩戒与教育并重问责促效能增强
——龙南县突出“四抓”实施效能问责制的调查
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龙南县为打造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创优发展环境,让群众和创业者受惠,积极推行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已有一年多。该县从简化办事程序,减
少办事环节做起,逐步加大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同时,利用已查处的效能案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预防作用。其主要做法是:
一、抓制度,完善规章,提高效能问责工作的规范程度
为了建立健全效能问责的工作制度,我们开展了效能建设现状的专题调研,掌握了一些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有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处于优越地位,形成了衙门作风,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勤政意识、效能意识较低。有些部门服务模式陈旧,办事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群众满意度较差,已明显不适应时政发展的要求,甚至背离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破坏了投资创业的环境,阻碍着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
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我们采取“两手抓”的措施,一方面督促各单位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本系统建立健全了效能投诉、效能评价、责任追究的效能监督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制发了《龙南县优化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为政不廉等五个方面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应该受到效能问责;同时明确了效能问责的方式: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三种,其中通报批评是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于事件的性质、后果较严重或违法违纪的案件将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二、抓宣传,强化教育,夯实效能问责工作的思想基础
该县把加强效能建设宣传作为抓好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环节。针对有些干部认为一不贪污,二不受贿,工作多干或少干点没关系,思想上缺乏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效能意识的问题,该县着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解决干部群众中存在的错误思想。一是组织勤政廉政教育。通过举办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培训班、干部配偶争当廉内助培训班等活动对干部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重视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帮助各级干部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二是组织效能问责制度宣传。组织全县各级机关干部对《行政许可法》、《龙南县优化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重点学习,并进行考试检查。三是开展效能建设社会宣传。向社会公布效能建设的基本要求、效能问责的运行机制,激发群众支持效能问责工作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各级各类干部增强了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了效能意识,并促进了各职能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被动要求服务向主动提供服务、由注重服务形式向注重服务效果、由浅层次服务向深层次服务转变。
三、抓查处,实施追究,保障效能问责工作的惩戒力度
该县注重效能问责制的惩戒作用,突出“三抓”,即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对轻微的影响行政效能的人和事,经投诉中心负责人的批准,由投诉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口头效能告诫;一般性的行政效能案件,经投诉中心负责人和县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书面效能告诫;对性质、后果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效能案件由投诉中心呈报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其他情节较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行政效能案件则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规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件中,经查实的案件对责任人多数进行了口头和书面效能告诫,少数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了通报批评,其中包括部分单位和单位的股室在全县优化发展环境民主测评中被评为后三名的问题、路灯管理所及其负责人因未及时维护城区主要街道路灯的问题、交警大队和公路养护公司及两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延报事故的问题、县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关西镇政府延报事件的问题、县公交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办事效率低的问题,均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共计17个单位4人。
四、抓效果,注重治本,强化效能问责工作的预防功能
该县在实施效能问责制度的实际工作中,注重以惩戒促教育,努力实现少惩戒、甚至不惩戒的目标,努力通过教育手段增强问责工作的治本作用,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经常利用已查办的效能案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是利用多种会议对已查办的效能案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6篇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2.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3.《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4.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6.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7.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二、多选(共 4 小题,总分: 20 分)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A.省长 B.自治区主席 C.直辖市市长
D.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2.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3.2001年重庆市颁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A.一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B.两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C.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 D.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两次
4.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1.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
正确 错误 2.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正确 错误
3.只有做到依法问责,才能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正确 错误
4.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正确 错误
5.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受到问责文化的影响。
正确 错误
6.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因为不当言论被网民“人肉搜索”,搜出他抽天价烟等生活腐化行为,被免职。
正确 错误
7.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第一次被允许在全体会议上向部长们提问。
正确 错误
8.对已完成的政府项目和结果评估指的是事后问责。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7篇
一、抓制度,完善规章,提高效能问责工作的规范程度
为了建立健全效能问责的工作制度,我们开展了效能建设现状的专题调研,掌握了一些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有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处于优越地位,形成了衙门作风,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勤政意识、效能意识较低。有些部门服务模式陈旧,办事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群众满意度较差,已明显不适应时政发展的要求,甚至背离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破坏了投资创业的环境,阻碍着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
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我们采取“两手抓”的措施,一方面督促各单位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本系统建立健全了效能投诉、效能评价、责任追究的效能监督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制发了《龙南县优化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为政不廉等五个方面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应该受到效能问责;同时明确了效能问责的方式: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三种,其中通报批评是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于事件的性质、后果较严重或违法违纪的案件将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二、抓宣传,强化教育,夯实效能问责工作的思想基础
该县把加强效能建设宣传作为抓好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环节。针对有些干部认为一不贪污,二不受贿,工作多干或少干点没关系,思想上缺乏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效能意识的问题,该县着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解决干部群众中存在的错误思想。一是组织勤政廉政教育。通过举办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培训班、干部配偶争当廉内助培训班等活动对干部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重视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帮助各级干部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二是组织效能问责制度宣传。组织全县各级机关干部对《行政许可法》、《龙南县优化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重点学习,并进行考试检查。三是开展效能建设社会宣传。向社会公布效能建设的基本要求、效能问责的运行机制,激发群众支持效能问责工作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各级各类干部增强了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了效能意识,并促进了各职能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被动要求服务向主动提供服务、由注重服务形式向注重服务效果、由浅层次服务向深层次服务转变。
三、抓查处,实施追究,保障效能问责工作的惩戒力度
该县注重效能问责制的惩戒作用,突出“三抓”,即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对轻微的影响行政效能的人和事,经投诉中心负责人的批准,由投诉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口头效能告诫;一般性的行政效能案件,经投诉中心负责人和县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书面效能告诫;对性质、后果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效能案件由投诉中心呈报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其他情节较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行政效能案件则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规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件中,经查实的案件对责任人多数进行了口头和书面效能告诫,少数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了通报批评,其中包括部分单位和单位的股室在全县优化发展环境民主测评中被评为后三名的问题、路灯管理所及其负责人因未及时维护城区主要街道路灯的问题、交警大队和公路养护公司及两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延报事故的问题、县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关西镇政府延报事件的问题、县公交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办事效率低的问题,均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共计17个单位4人。
四、抓效果,注重治本,强化效能问责工作的预防功能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第8篇
一、问责制及其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监督工作
(一)问责制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问责制是许多法治国家或地区建立的制度,如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引咎辞职制、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高官问责制等。
在我国,关于问责制,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指对违法违纪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的各类责任,如人大罢免、人大常委会免职或撤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刑事责任等的总称。
从狭义上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根据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在责任的性质、适用对象和范围上有所区别:前者主要是一种政治责任或领导责任,后者主要是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但它们有密切联系,共同构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系。
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助长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不负责任意识,损害了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也削弱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和感召力。
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从制度上明确问责的性质、问责的对象和范围以及问责的方式和程序,与法律规定的政纪处分、党纪处分等制度形成互补,相互促进。另外,可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和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关系密切
在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方式中,对其中的“免职”,不宜理解成狭义的“免去职务”,而应理解还包括“撤职”或“罢免”,而“罢免”、“撤职”和“免职”都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按照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可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遵守上述规定,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而根据有关规定,对问责的主体主要有问责建议机关和问责决定机关。这里的“问责决定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贯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中肩负重要责任。
二、在依法行使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工作中貫彻落实问责制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决定机关之一
根据《宪法》《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的方式主要有:一是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二是免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免职;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免职。三是撤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四是辞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提出辞职,由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决定机关之一,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人事任免权,依法决定对由其选举、决定任命的相关人员的问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和预算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或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可以引起问责的后果。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作为问责决定机关的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作为问责决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正确理解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现有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的关系,并了解《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事任免方式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适用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方式和程序。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这说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人事监督也是适用的。地方各级人大在决定罢免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地方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或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免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免职时;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辞职时,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并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原则。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参与监督和人事任免过程中,如遇到涉及问责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反映情况或提供线索,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由问责决定机关处理。
另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政纪处分的决定中,也要注意其与问责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衔接和协调。一般情况下,对经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但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由地方人大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进行罢免。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先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其撤职。按照管理权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其免职。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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