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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纳税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经济纳税范文(精选12篇)

经济纳税 第1篇

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又叫做销售折扣, 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 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上的折扣优惠。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所以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而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现金折扣虽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企业可通过修改合同条款, 变“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 便可达到节税效果。

例1: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不含税) ,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 则给予对方不含税金额5%的现金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 则不给予折扣。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现金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 (万元)

方案二: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变“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 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 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5万元, 相当于给予对方5%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5.85万元 (含税) 的滞纳金, 或者是将售价提高至100万元 (不含税)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之内付款,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517%=16.15 (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增值税0.85万元 (17-16.15) 。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向对方收取5.85万元滞纳金 (或者是将不含税售价提高至100万元) , 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增值税销项税额=[95+5.85÷ (1+17%) ]17%=10017%=17 (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了税或晚缴了税,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增加合同个数 (分签合同) 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计征对象为房产, 但不包括与房屋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对于房屋租赁, 一般情况下不仅涉及房屋本身, 而且包括房屋中的附属设施, 例如沙发、办公桌等。如果把房屋内的设施单独计价、出租, 则这部分与房屋可分离的附属设施的租金收入就不计缴房产税, 只计缴营业税。

例2:某企业将其闲置的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 租金共400万元 (其中厂房分摊300万元, 设备分摊100万元) 。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用整体出租的方式, 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则设备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 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房产税= (300+100) 12%=48 (万元)

应纳营业税= (300+100) 5%=2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48+20=68 (万元)

方案二:采取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 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份合同, 设备不作为房屋的一部分, 因此设备租金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则:

应纳房产税=30012%=36 (万元)

应纳营业税= (300+100) 5%=2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36+20=56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2万元 (68-56)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减少合同参与人数的纳税筹划

对于同一合同, 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 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合同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 是指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我们可以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前提下, 尽量减少书立合同的参与人数, 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 以便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

例3:甲、乙、丙、丁4人签订合同, 其中乙、丙、丁3人的基本利益一致, 合同总金额为2 000万元, 适用印花税税率为0.3‰。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乙、丙、丁4人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2 0000.3‰4=2.4 (万元)

方案二:由于乙、丙、丁3人的基本利益一致, 可以选派乙作为代表, 让其和甲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2 0000.3‰2=1.2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共少贴花1.2万元 (2.4-1.2)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企业销售业务量大, 全款无法一次性收回的情况, 若签订了普通销售合同而非分期收款合同, 则在第一年度应当全部确认收入, 全额纳税;若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款的具体日期, 则分期纳税, 由此可延缓纳税时间, 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商业企业有一笔不含税售价为1 000万元的销售业务, 款项无法一次性收回, 第一年可收回400万元, 第二年可收回300万元, 第三年可收回300万元。与此业务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金额为4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签订普通销售合同, 即1 000万元在第一年全部确认为收入。

应交增值税= (1 000-400) 17%=102 (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 (7%+3%) =10.2 (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1 000-400-10.2) 25%=147.45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102+10.2+147.45=259.65 (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则只有400万元在第一年确认收入。

应交增值税= (400-400) 17%=0 (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 (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400-400400÷1 000-0) 25%=24025%=6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0+0+60=6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99.65万元 (259.65-60)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虽然第二年、第三年还是要将第一年少交的税199.65万元补交, 但却延缓了纳税时间, 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修改直销合同的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金额17% (13%) -不含税购进货物金额17% (13%) =不含税增值额17% (1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金额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只要其采购时取得专用发票, 便可按增值额来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与增值额无关, 仅与销售额有关。因此, 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当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 要从企业 (一般纳税人) 取得直销业务时, 企业应当尽量不先将产品卖给个人, 以免增加销售环节而多纳税。

例5:某保健品公司采用直销方式推销产品, 其业务员并非企业雇用的员工, 而是一些兼职人员, 所签合同并非一定是劳务合同, 而是业务或劳务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业务员从公司的提货价必须与卖给客户的零售价一致, 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本年度该保健品公司直销收入总额为10 000万元, 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按照原合同规定的纳税情况。

可分为两步销售, 第一步是公司按提货价给业务员, 应纳增值税=10 00017%-500=1 200 (万元) ;第二步是业务员按照零售价卖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 0003%=300 (万元) 。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为:“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去销售, 按照公司统一定价卖给客户, 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这样就只有一步销售, 即公司销售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 00017%-500=1 200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00万元 (1 200+300-1 200)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六、分解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就要求企业改变签订合同的方式, 把含有代收性质款项的营业额进行分解, 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变重复收取款项的业务模式, 把本应属于其他公司的收入从本公司的总收入中分离出来。

例6: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一期产品展览会, 获得营业收入共2 000万元。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展览馆场地租赁费用1 00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展览公司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2 000万元, 然后再支付给展览馆1 000万元租金。具体来说, 签订两份合同:一是展览公司与参展企业签订2 000万元的合同;二是展览公司与展览馆签订1 000万元的合同。则:

展览公司应交营业税=2 0005%=100 (万元)

展览馆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方案二:展览公司收取参展企业参展费1 000万元, 另外租金1 000万元由参展企业直接交付给展览馆。这样, 展览公司与参展企业只需签订1 000万元合同;再由参展企业与展览馆直接签订1 000万元合同。则:

展览公司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展览馆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营业税50万元 (100-50) , 因此应当采用方案二。

参考文献

[1].梁文涛.纳税筹划.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经济生活》征税和纳税教学案 第2篇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税收的含义、基本特征及其关系;了解我国的税种分类,理解和掌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能力目标

通过税收及其基本特征的学习,培养自己分析、理解基本原理的能力,提高自己理解事物内部联系、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对各种具体税种的学习,提高自己运用比较的方法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①认同我国税收的性质,拥护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和政策

②树立纳税光荣的信念,并自觉遵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

【考试要求】

高考考纲

学业水平测试要求、税收的含义、基本特征和作用

2、个人所得税

3、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的含义

2、税收的基本特征

3、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税收的特征;

2、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学方法、学法点津】

、教学方法

⑴、多媒体教学

⑵、联系热点分析法

2、学法点津

⑴、夯实基础知识,突出重点。

⑵、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问题。

⑶、高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⑷、搜集当前经济发展、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时安排】

【教学过程】

【自主学习过程】

【交流、合作探究】

【学习反思】

一、税收及其种类

(一)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的含义:

2税收与国家、税法的关系

3税收的基本特征

⑴、特征:

比较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

项目

特征

其他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⑵、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区别(含义不同)

②、联系

(二)我国税收的种类

税收种类:根据征税对象划分为

2目前在我国影响很大的两个税种

种类

含义

纳税人

税率

作用

增殖税

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税收的性质:

2违反税法的四种行为

比较四种违反税法的行为

行为

比较

偷税

欠税

骗税

抗税

含义

手段

表现

3、公民如何增强纳税人意识?

(一)税收的基本特征

【思考】⑴、税收主体(谁在收税)?

⑵、税收目的(为什么收税)?

⑶、征税手段(怎么收税)?

⑷、税收地位:

3.【探究】P69

⑴、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违反税收的固定性?

⑵、有人说税率一经确定就一成不变。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附:个税起征点的调高,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减轻工薪者的负担,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现,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补充材料】: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个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要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收入,是否发生应税行为。我国公民不一定都是直接的纳税人,但都是实际的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思考】:为什么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巩固提升】

【学习过程】

【导学设计】

一、单项选择题

XX年初,某市地税局查处26家企业并依法追缴税款462万元。这些企业利用国家鼓励下岗和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聘用下岗和失业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30%指标的情况下,采用伪造材料的方式,虚报安置就业人员数量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这些企业的行为是

()

A偷税行为

B欠税行为

骗税行为

D抗税行为

2.某人到饭店吃饭,结帐时服务员说,如果不要开发票可获赠一份小礼品,礼品的档次视消费的金额而定。饭店不开发票是

()

A.表明企业有经营自主权

B.是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是骗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D.对消费者有利,消费者最终会得到实惠

3.对公民应依法自觉诚信纳税的原因,下列阐述错误的是

()

A.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B.我国的税收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征收的 .我国的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

D.我国人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4.右图中病危的张大爷把儿子叫到床前,嘱咐说:“我一生从未拖欠过国家一分钱税款,你帮我到税务所把这个月税款交了吧。”这启示我们

()

①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②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③公民应该承担纳税义务,自觉诚信纳税

④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与政府日常开支

A.①②

B.③④

.②③

D.②④

.某县办工厂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国家税收,县政府决定重奖厂长3万元,并宣布此奖免缴个人所得税。此举引起众多争议,你认为观点正确的是

A.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不是县政府说了算

B.这是一种国家奖励、政府行为,可以免税;其他单位不能这样做

.税收是交给国家的,县政府是国家机关,重奖不用缴税

D.县政府不能直接这样做,应委托税务机关宣布减免纳税

6.从XX年起,我国将全面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从公民个人来讲,要做到自行申报个税,就应当

A.关注税收使用,检举骗税行为

B.增强纳税意识,自觉诚信纳税

.加强税收监督,落实依法征税

D.履行纳税义务,重罚偷税人员

7.从4月1日起,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又将拉开帷幕,这是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XX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比较直观地表述了税收、发展、民生三者的关系,阐明了税收服务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内涵,体现了税收的职能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战略部署和对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

有人说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请谈谈你的看法。

【教后反思】

答案:

、2、B

3、B

4、、A6、7、①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每个公民的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

②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保证。

从“纳税意识”到“纳税人意识” 第3篇

第一,“纳税意识”不等于“纳税人意识”。毋庸讳言,纳税意识里面有没“人”,更多指的是没有合法权力保障的利益交换意识。直言之,合法性没解决时,在这种权力所保障下的国家与国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仅仅是一种形式。但“纳税人”与纳税者不一样,纳税人本身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意味着保障其权利和义务分配的这个税权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只有在合法权力保障下的国民与国家之间公共产品交换这一活动,才具有正当性的,也才可能是公正的。纳税意识不等于纳税人意识。

第二,当代纳税人意识传播面临的主要问题。毋庸讳言,当代纳税人意识传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传播终极目的模糊,二是传播主体错位。由于我们是纳税者意识导向,是纳税意识信息的传播,所以,传播主要是政府导向的,其突出特点就是“选择性”。这首先表现在税制的安排方面。比如,现行的税制安排“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格局,就存在明显的选择性。因为间接税与直接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间接税可以转嫁税负,纳税者不知道交了多少税,因此也就不大关心税款的用途和效率,无助于税权的监督。相反,直接税不能转嫁税负,而且纳税者知道交了多少税,因此“税痛感”强,乐于监督税权,关心税款使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如果非要在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做选择的话,宁愿选择直接税,因为选择直接税利大于弊。好比本文开头提到的我们的日常消费,一般情况下已被政府征了13%—17%的增值税,或者一定的消费税与营业税,但作为交税者,我们并不清楚。

同样,在具体的财税信息传播方面,更是充满“选择性”。比如,据周天勇教授计算,2013年中国政府全口径收入21.9382万亿,其中,财政预算内收入12.9143亿,政府性基金收入52239亿,社会保险费收入约28000亿,可能如交通、计生、城管等没有纳入政府基金的收入最少约10000亿。2013年GDP总量57.2万亿,因此,宏观税负达到38.35%。同样,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大提高,2013年占到46.6%。

當然,从用税角度看,也存在信息的“选择性”传播问题。比如我们的用税传播,目前基本处于秘密状态。还是以2013年为例,全国财政支出13.97万亿元,增长10.9%。其中,全国教育支出21877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15.65%;医疗卫生支出8209亿元,仅占5.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17亿元,仅占10.31%;住房保障支出4433亿元,仅占3.17%,四项合计仅占35%。而且,如果把非税收入也纳入总预算的话,这四组数字之低,或让我们更为尴尬。

总之,目前中国纳税人意识的传播层次与质效都不是很高。可以说,我们纳税人意识信息传播面临体制性与机制性的受阻压力,但纳税意识信息传播却比较畅通。就传播内容而言,我们一直以来,都是在为高税负辩护(避谈宽口径税负——政府全部收入与GDP之比);而且关于直接税优点的传播明显滞后,关于“用之于民”财税信息的传播更是大而化之。同时在传播途径上,也基本由政府控制,由税务机关和政府媒体掌控传播。

因此,未来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一是重在纳税人主体传播权利的归位;二是重在纳税人意识传播内容的优化与人本化,要多传递人道自由、公正平等、法治民主等信息;三是传播目的一定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而且,要通过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促进财税权力“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形成,让财税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财税是最大的政治。英国、法国、美国包括荷兰等发达国家的社会转型,大多都是因为财税风险,或者说,这些社会的大变革都是从财税开始的。如果中国不是一个例外,那么,中国社会文明转型的危机与风险是什么?在哪里?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都值得深思。

(作者系西安市税务学会副秘书长。文章系作者在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第二届公共治理与政治传播论坛上的发言。)

经济纳税 第4篇

一、确立纳税服务工作新定位

认识是行动先导, 抓好纳税服务, 首要是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在认识上, 区局把纳税服务工作放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下通盘考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召开的加强社会管理会议上强调:社会管理, 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 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切实贯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党组扩大会上, 局长肖捷同志指出, 要进一步加强对创新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涉及千家万户, 税务部门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 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努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着力构建和谐征纳税关系。充分认识肩上的重要职责, 不断增强做好各种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纳税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事关纳税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 必须紧跟时代步伐, 努力转变服务职能, 并凝练出一系列全新观念。在服务中管理, 在管理中服务, 将服务和管理融为一体, 两者相互促进。严格管理, 服务为先, 明确税收管理切入点, 增强纳税服务责任感和主动性。在工作中要树立五种理念:一要牢固树立纳税人至上的理念,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行政, 文明征税。二要牢固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克服“官本位”思想, 努力把规范执法和纳税人满意度统一起来。三要牢固树立全员全过程服务理念。纳税服务内容不仅包括涉税程序, 还包括行政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四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服务理念, 要多说一句话, 让纳税人少跑一次路;要多一份微笑, 让纳税人少一分怨气;多一分解释, 让纳税人少一分误会;多一分勤快, 让纳税人少一分等待;多一分宣传, 让纳税人少一分困惑。五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理念, 将纳税服务和日常税收结合起来, 通过对干部素质和干部观念的提高与转化, 逐步建立起公正、公开的执法服务, 简洁高效的办税服务, 及时到位的政策服务, 发展经济的信息服务, 文明礼貌的礼仪服务, 奉献社会的延伸服务, 构建出适应税务特色满足纳税需求的全方位、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

二、确立纳税服务工作新措施

为把纳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不断研究、探索加强纳税服务制度体系建设, 保证纳税服务工作高标准, 做到三个“切实”:一是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二是切实提高干部队伍服务意识和能力;三是切实落实各项纳税服务制度。

兴隆台地税局始终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的方法方式及措施, 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服务路径。坚持用制度管人, 靠程序管事, 这是抓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保证。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岗责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承诺制、定期公告制、咨询服务制度、首问负责制、值班长制度等, 切实解决谁去落实、何时落实、怎么落实的问题。二是健全内部评议考核机制, 做到跟踪考核看进度、看质量, 季度考核看排榜、看通报, 年终考核看名次、看成效。定期督察督办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三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整体评价, 通过设置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服务评价器、聘请特约监督员、建立干部廉政档案等形式, 使全局干部自觉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中。四是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所有需要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和信息, 均对外公布, 维护纳税人对税收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申诉权等,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是畅通诉求渠道。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 解决征纳双方在税收方面的争议,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增强自我监督纠错的能力, 凡是执法行为确实不当或违法的, 而纳税人未提出行政争议的, 要及时依法进行纠正;积极落实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要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受理审核、审批等法律程序, 确保服务到位。对残疾人、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大学生等自然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到位, 落实到位, 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

三、确立执法服务新规范

为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 加强内部监督,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管理办法, 强化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工作, 加强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实行错案追究制, 依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其次, 严格掌握政策, 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全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稽查、宽严适度”的原则, 既要对那些恶意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又要慎重对待那些因认识政策不清, 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 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在案件审理中, 对涉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要严格把关, 避免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再次, 充分利用“三个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充分利用盘锦地税门户网站服务平台, 受理市局稽查的纳税人网上举报服务, 以及网上纳税咨询服务。二是及时解答办理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平台转来的纳税人涉税要求。三是全面提升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 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办税服务厅设施齐全, 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增设了“受理、咨询”窗口, 做到了对纳税人各种审批咨询事宜统一受理, 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件;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税法宣传资料台;配有触摸屏, 电子显示屏, 提供必备办公用品;在办税区设置饮水机、水杯、雨伞、休息厅等。实行首问制和“一窗式”服务, 让纳税人体会到亲情式服务。

经济纳税 第5篇

一、纳

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在实行税源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水平,加大纳税评估力度。一年多来,共对42户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补征入库增值税170.78万元,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6.2万元,转出进项税额3万元,补征入库企业所得税138万元,移交稽查查处3户,查补增值税65.47万元,调减留抵309万元。

二、纳税评估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培训、培养评估人才

为了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我们注重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结合“135”业务大比武干部教育培训,开展各种形式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了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力度,组织评估人员参加财务会计知识、统计分析知识、纳税评估基本技能、计算机操作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开展了税收管理员“一口清”知识竞赛,评估人员定期相互交流评估心得、经验。同时根据我局人员紧张的实际情况实行优化组合,抽调业务部门人员与税收管理员联合开展纳税评估,通过培训、交流,使评估人员丰富了评估理论,增强了评估实践,掌握了评估方法,积累了评估经验。

(二)强化税收分析,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我局继续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为抓手,以找问题为切入点,强化税源管理,认真组织税收分析,抓住管理薄弱环节,有效开展税务稽查;积极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分析,有效提高纳税遵从度。分阶段、分部门深入开展经济形势、税源变化情况的分析,有效的促进了税收基础工作的全面推进,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全面实现,使我局税收分析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一是在分析方法上,力求结合实际,科学合理。首先,我局根据区局要求,确定分析方向,向相关科室布置分析内容及任务,提出分析要求。其次,确定分析模型和分析指标,税源部门积极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信息部门及时发布税收收入核算数据,保持数据应用的统一。二是在分析过程中力求做到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交可行的解决措施。作为牵头部门的计划征收科,核算并反映全局税收收入的真实情况,重点分析我局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税收构成要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变化情况以及宏观经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准确的反映了我局税收收入的发展形势和存在问题;围绕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各科室从不同角度分析和反映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从微观上分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所带来的税收效应,重点分析零负申报现象对税源质量的影响以及税收收入的影响,继而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税政管理部门从政策的角度分析各税种的收入成因,从而提出管理措施和意见,稽查局从查补对象中分析和反映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税源管理漏洞。

(三)强化重点行业监控,突出针对性

我局在税源管理方面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将企业按照行业建立税源管理底册,利用税收征管软件“一户式”查询功能,按月分析各行业企业的收入、税金、成本利润的增减变化、行业税负差异等情况。积极完善行业税源监控体系,税源管理部门对月度收入增减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始终坚持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突出针对性。

三、积极有效的实施纳税评估

(一)通过多种途径,采集评估基础数据。

纳税评估需要借助一定的信息资料和经济指标来进行科学地测算,因此全面采集和掌握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一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不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税款缴纳、税收增减因素变化等情况,准确掌握经济税源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二是深入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模式,将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分支机构。通过调查了解、评估分析,逐步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档案,全面准确掌握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税收缴纳情况。

(二)利用科学方法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按季召开税收分析例会,由税源管理部门针对分析中涉及的重点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采取各种手段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核实,对有嫌疑的或低于警戒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找准产生异常申报的真实原因,合理的确定评估对象。

(三)从行业入手,开辟新的纳税评估途径。

日常管理中基本上是对有异常的个别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为了能让纳税评估成效落到实处,为以后的评估奠定基础,拓宽相比指标,我们尝试从行业入手,现在已经进行的是机床行业和瓶装饮用水以及房地产行业评估的探索,在行业纳税评估使用方法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尝试运用指标测算发现疑点,建立数据库分析核实疑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对一户典型关联企业的评估,发现有转移利润的嫌疑,在调查中建立数据库,通过大量的数据计算,指标配比,经过多次的论证,发现企业少计收入,转

移利润。企业最终在大量数据计算和严密推理中认同了评估人员的评估结论,同意补缴税款14.14万元,同时从开始提高关联企业定价,与上年同期相比多缴增值税126万元,税负率由3%提高到4.3%。在机床行业评估中,将进行机床生产的8户企业一起进行评估,在评估中运用企业相互指标对比的方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确定了共性的问题及个别疑点,通过评估梳理出此行业的标准行业指标,为以后对此类行业评估奠定了数据基础。

四、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体会

纳税评估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方法,为今后纳税评估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基础,但还需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一)整合资源,加强部门配合。

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和征管辅助软件,全面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纳税评估中的数据采集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建立信息资源网络库,为评估工作提供更加宽泛和有用的数据信息。

(二)完善征管措施,掌握行业特点。

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让评估工作更有成效,必须研究企业的行业状况、经营特点、生产工艺、原料配比和经营规律,准确掌握其经营机制和经营效益,有针对性的采取评估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目前,税收管理员人少事杂,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的评估方法有限,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疑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不掌握行业特点和客观规律,无法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负状况和单个纳税人纳税情况差异,因此评估效率不高。所以必须加大对分析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尽快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经济纳税 第6篇

摘 要: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使建筑企业面临着重新进行纳税筹划措施的选择,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本文着重介绍建筑企业如何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计算,继而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节税

一、全面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也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只有一种,不管其规模大小,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人税率均为3%;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也不一样,因此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从避税的角度来看,这也给建筑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建筑企业纳税人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就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来进行判断。

二、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含义

(一)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概念

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就是在年销售额一定的情况下,假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的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比。

(二)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计算

1.建筑企业如果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等式①: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2.建筑企业如果申请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等式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假定选择当小规模纳税人跟当一般纳税人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求此时的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率。

根据等式①和等式②则有等式③:

含税销售额÷(1+3%)×3%=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据此可以算出:

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6.9973%≈7%

当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比率为7%时,选择当小规模纳税人跟当一般纳税人两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无论是做出哪种选择,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都是一样的,因此,当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比率为7%时,就是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

三、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在建筑项目中的运用

(一)建筑项目中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计算

把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运用到建筑项目中去:

把含税销售额换成一年内的项目定价就可以了,那么上述等式则变成:进项税额÷一年内的项目定价=6.9973%,

则有等式④: 进项税额=6.9973%×一年内的项目定价,

又因为:进项税额=材料成本(不含税)×17%

所以有:材料成本(不含税)×17% =6.9973%×一年内的项目定价

材料成本(不含税)=0.4116 ×一年内的项目定价

又因为: 材料成本(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1+17%)

则有:材料成本(含税)=0.4116× 一年内的项目定价×(1+17%)

材料成本(含税)÷一年内的项目定价=48.16%

这说明,当材料成本(含税价)占一年内所从事的项目定价的比例为48.16%时,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其实际税负是一样的。因此可以把48.16%看成是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

(二)建筑项目中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运用

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成本(含税价) 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时,选择按一般纳税人且按一般计税办法纳税,比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反之,就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

建筑企业为所建工程购入材料的多少,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四、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降低税负

(一)外购材料较多的建筑企业

1.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的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购买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此类企业如果工程项目成本中材料所占比重较大,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的,如果外购材料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比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

2.业主单位自行购买材料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选择自行购买材料,但是业主单位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以跟业主协商,业主购入材料时将发票抬头写成建筑企业的名称,并将发票转交给建筑企业,只要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则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比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

(二)外购材料较少的建筑企业

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小于48.16%,则建筑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

五、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降低税负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

(一)只有试点后新设立的建筑业纳税人以及试点前规模较小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纳税人才可以实施选择该筹划方案。

(二)该筹划方案只是针对单个独立的建筑企业而言是这样的,如果是建筑集团企业那就另当别论了。

(三)鉴于企业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就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对于材料(含税)占比小于48.16%的建筑企业,当年销售额即将超过500万元时,要适时将企业进行拆分,化大为小,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6〕36号[Z]2016年3月.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08-12-18.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08-12-18.

经济纳税 第7篇

一、针对外乡企业, 树立客户理念, 构建高效的日常办税服务体系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必然会掀起外乡企业来赣投资兴业的高潮, 诸多外乡资金进赣设厂对经济建设而言是个好消息, 但外乡企业对当地的情况尤其是税收服务方面的情况不熟悉, 在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纳税成本。税务机关是外乡企业进入本区域后交往频繁的机构之一, 它的服务质量及服务细节将直接影响外乡企业对本地的感官认识与投资热情。

首先,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客户理念, 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 让每一个纳税人都能高效、便捷和有尊严地纳税。

其次, 要实现办税流程的科学化与效能化。目前, 尽管“一窗式”服务普遍推行, 纳税人仍然感觉多头跑给其带来纳税上的不便捷, 我们要运用流程再造理论, 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与环节, 开展结果导向管理, 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创设条件设置联合办税场所, 并将各类服务资源尽量整合到办税场所, 使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场所就可以完成所有涉税事项, 减少纳税人对管理权的服从。

再次, 注重税收法律救济的程序性。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既需要纳税服务的跟进, 同时更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外乡企业在当地难免会发生事务争端, 法律救济制度解决此类问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不仅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 更事关社会正义与公平。因此, 在处理税务争端时, 上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时, 要积极引入听证制度、调解制度、和解制度与重大案件制度,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针对本辖区内的企业, 加强税收宣传, 切实落实优惠, 规避涉税风险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必然会掀起一股全民创业兴家的高潮, 企业的发展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活力所在, 实践部门深谙此道理, 也出台了诸多政策, 但要让政策真正惠及纳税, 规避相关的涉税风险, 必须加强宣传。

首先, 要形成常规性立体交叉式的宣传。一是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在公共场所进行咨询宣传, 形成税法宣传“大讲堂”;二是利用社区场所设置宣传栏、分发宣传手册、编制税法咨询服务卡片;三是利用纳税服务大厅进行具体化宣传, 主要解决纳税人的特殊问题与申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四是利用现有网站, 建立网上交流平台, 为纳税人提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纳税服务。

其次, 分税种、分内容进行长效动态宣传。我国是一个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税的国家, 税收优惠分布较为广泛, 既包括税收贡献大的税种, 也包括针对特殊行为与目的的地方零星税种。因此, 税收政策宣传要分税种、分内容宣传, 除一般性的常识辅导外, 重点进行政策变动宣传, 在可能的情况下, 分行业、分企业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化宣传, 使政策能真正为纳税人理解并实现国家的宏观政策目标。

再次, 分形式进行全社会动员普及式宣传。要提高纳税税收遵从度, 变换形式进行全社会的动员与普及式宣传是必要的, 为此, 要举行税企定期见面交流会, 邀请知名专家为纳税人与征税人讲解税法知识热点, 了解征纳双方尤其是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与政策运用情况, 纠正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税法误读;同时, 要利用媒体大中专院校进行广泛宣传, 培养全体居民尤其是即将开始创业人群的税法意识。

三、针对本省区企业, 构建税企平台, 以信息供给提升服务质量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必然会催生一大批富有竞争力的新型企业, 企业要做大做强做优, 信息的及时获取至关重要,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事关全局, 绝不是规划区内所涉及38个县、市, 而是整个江西鄱阳流域山河湖联动、生态与经济联动的一项巨大系统工程。因此, 区内、区外企业都可能需要通过信息互换来提升企业的发展空间, 而税务机关作为平常与纳税人打交道频繁的机构之一, 为这些新型经济实体提供有效的生产供需信息, 搭建全方位立体税企信息平台, 引导这些新型企业利用本区、本市、本省的地域优势形成一个基本完整的生产和服务链条是可能的。

首先, 以现有纳税窗口涉税服务为基本点, 为本窗口服务的企业之间提供各种信息上传, 包括生产供需信息, 合作服务信息, 以及窗口与窗口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形成一个县 (区) 内、市内、省内的三级信息平台。

其次, 建立数据仓库进行科学取数。用户只要是纳税户, 用自己密码与身份登陆就完全可以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中获得, 既节省人力, 双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8篇

1 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家对改革政府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职能,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要以全新的理念融入构建“服务型政府”之中, 着力优化纳税服务, 促进税收征纳和谐,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1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 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 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 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而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 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 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 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 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 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 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 (包括时间和金钱) 。这就是纳税服务最本质的意义。

1.2 优化纳税服务是当代国际税收管理的大战略

传统的税务行政以强制管理为中心, 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占主导地位, 纳税人被动听从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和处分通知以实现纳税义务的遵从。这种行政理念与传统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申报核定方式相适应, 纳税人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强度和惩处的严厉性。当税务机关不堪行政重负而促使申报核定方式进一步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演进时,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管理与服从、“警察与小偷”似的关系模式就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成为必然。加拿大税务局在推出的“未来发展计划” (Future Directions) 中, 表示将着力打造“以顾客为中心的行政理念和文化”。荷兰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税务行政管理, 宣称其经营理念为“服务本位态度, 目标群体方法, 综合顾客管理和即时服务”, 其基本价值观为“诚信、责任和谨慎”, 其战略目标是以服务和帮助, 保持和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度。所有这些都表明服务行政已经成为现代税务行政的标志, 建立友好、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每一个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

1.3 优化纳税服务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 更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法定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在日常征管实践中, 一些纳税人的偷逃行为, 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 但是互动性却很差, 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 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通过优化纳税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 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 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税务机关可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那些故意违法的纳税人的管理, 以净化征管环境, 加强税收征管, 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循环。

1.4 优化纳税服务是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塑造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在世界追求和平与发展的今天, 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服务的优劣作为评价一国竞争力的四大要素 (国内经济、国际贸易、政府政策、财经服务) 之一。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 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 关系到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事实上, 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并不关心税务机关的内部流程, 他们所看到的只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有利于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树立“始于纳税人所需、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 塑造税务部门“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良好社会形象, 铸就一支积极向上、和谐相处、协调配合、团结奋进的优秀税务干部队伍, 自觉践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促进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

2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全面促进征纳和谐, 提高纳税遵从度

尽管近年来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纳税程序、税收信息、权益保障等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所以全国税务系统应本着在执法中服务, 在服务中执法, 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 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 积极引导纳税遵从。

2.1 转变服务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 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 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4个方面的转变。

(1) 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 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 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 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 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 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 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 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 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 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 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 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 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 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 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 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2.2 优化纳税程序服务

纳税程序服务,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优化纳税程序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办税流程, 规范办税程序, 现阶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规范办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操作中复杂的办税流程依法简化合并,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增加、重复累积的征管流程及时清理和规范, 积极推广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税收减免、涉税咨询等相关办税程序, 简化流程, 内部运作,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源管理环节和税务稽查环节要统筹规划, 合并调查和检查事项, 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 要推行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 电话办税、邮递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 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 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 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 要精简涉税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

(4) 大力推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式”、“一站式”服务。通过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受理、一级核批, 除必须报上级审批的业务外, 所有涉税事宜全部推向前台, 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 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 纳税人在综合窗口可以办理所有的涉税事宜, 如果在一个窗口办理不了的, 那么办税服务厅应该实行内部运转。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 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为纳税人遵从税法提供便利。

2.3 优化税收信息服务

税收信息服务,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 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优化税收信息服务, 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加强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丰富宣传内容, 注意加强税收征管操作性措施等程序法的宣传, 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开展分类宣传, 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 按照不同需求, 突出相应重点, 分别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 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 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 坚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 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可不断拓展税法宣传“新阵地”。可尝试成立纳税人学校或定期开办纳税人辅导班, 按照税务部门不同时期的热点工作, 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分行业、分类型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2) 强化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一是集中咨询、统一咨询服务“出入口”。将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税费征收政策法规咨询、办税指引服务、发票信息查询等职能统一归集到12366服务热线。全市 (或县) 统一使用12366咨询服务号码,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一个声音发言, 确保了咨询服务规范性和答复口径一致性。二是要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信函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 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实用的解答。三是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 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对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以便于纳税人查阅参考。四是要规范纳税咨询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 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责, 规范工作流程, 优化受理程序;定期开展咨询回复满意度调查,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不断提高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

2.4 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 必须有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措施, 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 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制定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 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邀请纳税人参与, 增强纳税人认同感, 健全税企沟通机制, 从“源头”上考虑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 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法治税, 规范执法, 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税收环境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最好保护。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建立健全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 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 使纳税人知晓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3) 要扎实做好税务法律救济工作。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高度重视税务行政诉讼工作, 认真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 保证纳税人依法获得税务行政赔偿。依法解决税收争议, 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税务行政行为,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化解征纳矛盾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参考文献

[1]丁一.国外税收征管的最新趋势[J].税务研究, 2008 (2) .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唤醒 第9篇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 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 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 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 发达国家平均为30%, 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 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 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 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 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 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 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 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随其侵蚀感的加强, 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 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 考虑不周, 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 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 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 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 大多集中在 25%以下, 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 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 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 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 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 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 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 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 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 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 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 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 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 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 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 从而使其由感而及, (自觉) 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 越是低层次的需要, 若是得不到满足, 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 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 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 (服务) 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 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 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 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 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 首先要体恤民生, 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 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 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 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 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 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 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 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 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 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 因此, 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 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 否则就逃税, 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 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 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 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持经济增长, 增加财政收入,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4年, 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正军编著:《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8]梁俊娇 (2006年) , 《纳税遵从意识的影响因素》, 《税务研究》, 第1期。

[9]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提高税收遵从度”调研课题组 (2008年) , 《借鉴税收遵从理论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涉外税务》, 第11期。

经济纳税 第10篇

新民市地税局不断探索新的突破与创新, 坚持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 从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上寻求突破点, 竭力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新民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 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一是拓展外向型服务平台, 打破常规办税模式, 突破在办税窗口受理业务的局限, 组织税收志愿者服务队送政策进企业, 讲解税收和社保政策。二是创立多功能服务平台, 坚持“一站式”服务。对政府招商企业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 由专人负责, 全程服务到底。三是搭建培训服务平台, 组织纳税服务讲座, 进行“发票管家”软件使用培训, 与“办税通”、“数字认证”新民服务站联合设立QQ群, 在线解答纳税人问题, 提高纳税人网站申报操作水平。四是完善自助服务平台, 强化自助申报辅导, 增设自助服务区, 纳税人可以自助完成网上申报。

(新民市地税局张黎黎供稿)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第11篇

问:这份法案的内容是什么?

答:《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是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之后由总统奥巴马签署成为法律。其主要目的是打击美国公民在海外藏匿资产和收入、利用海外账户逃税的行为。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对在海外的公民征税的国家。根据该法律,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约合31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这些海外资产信息;外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投资基金和保险商,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资产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没有遵从上述要求的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收益将被征收30%的预扣所得税,甚至可能被美国资本市场完全排斥。

近年来美国打击海外逃税的行动中,首当其冲的是瑞士的私人银行业。美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瑞士政府施压,要求瑞士放弃其私人银行业的保密传统。

在美方压力下,去年,瑞士与美国达成了税务信息共享的政府间协议,该协议已经在去年9月得到瑞士议会批准。瑞士私人银行业的保密传统面临土崩瓦解的可能。与此同时,美国还在国内大力查处利用瑞士银行账户逃税的个人行为。

除了瑞士,美国还与百慕大、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以及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签署或实质性达成共享税务信息的政府间协议,以寻求外国配合,来落实《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问:为什么要签订政府间协议?

答:之所以要签署这类政府间协议,是因为一些国家规定,银行直接向美国提交账户信息,是违反国内保密法的。而与美国政府签署了政府间协议后,一国的银行可以先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提交给本国政府,再由本国政府提交给美国政府。

美国财政部官员透露,截至6月底,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美国签署了此类政府间协议,或同意与美国合作,这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经济体。而宣布与美方合作的金融机构达到了7.7万个。据美国财政部网站最近公布的信息,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已与美方基本达成实质性协议。

问:对华人有什么影响?

答:《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涉及的对象包括持有美国护照和绿卡的人。而向美国政府报税的资产,不仅有工资收入,还包括资本利得等。

所以,该法案就会影响到那些在中国拥有资产、持有美国护照或者美国绿卡的人士。比如一个华人在北京的房产出售后如有增值,就必须报税。据法新社报道,为躲避美国国税局的“追查”,包括华人在内的许多美国人放弃了美国国籍和绿卡。

问:能否打击中国外逃贪官?

答:根据中美初步达成的政府间框架协议,两国将以对等互惠的方式分享本国居民在对方国家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信息。具体来说,中国将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公民金融账户信息,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的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这有利于中国打击逃税、抽逃资金等问题,还将对外逃贪官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

经济纳税 第12篇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1]某企业2008年末会计利润100万元 (其中境内投资分回利润15万元, 已缴纳所得税25%) 。应缴纳所得税= (100-15) 25%=21.25万元。

某企业2009年末会计利润100万元 (其中: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15万元, 已缴纳所得税25%) 。应缴纳所得税= (100-15) 25%=21.25万元。

(5) 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收入能够合理地计量;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的金额:一般而言, 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收入能够合理地计量;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的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新税法收入总额具体规定

其一, 销售收入的计算。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 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 。 (1)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 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 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 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

[例2]甲公司在2010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发票注明折扣1%。款未收到。

收到款项时: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在会计核算也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同。

[例3]甲公司在2010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 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税额及其他因素。

5月1日销售实现时

如果乙公司在5月9日付清货款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该核算也等同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

[例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 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 款项尚未收到, 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税额, 不考虑其他因素。

销售实现时

发生销售折让时

实际收到款项时

其二, 提供劳务时收入的计算。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采用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 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例5]2010年初, 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建造合同, 工期为2年, 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00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 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400万元, 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 已结算工程价款1000万元, 其余1000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清。2010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40% (400÷1000) , 应确认收入800万元 (200040%) ;2011年应确认收入1200万元 (200060%) 。

其三, 附赠产品收入的计算。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6]某企业销售一件2000元商品, 送一件100元商品, 则计算所得税时计税收入应分别计算:2000/ (2000+100) 2000=1904.76和100/ (2000+100) 2000=95.24, 但计算增值税时应是 (2000+100) 17%=357元。

其四,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准则规定, 如果销售商品不同时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税法规定, 只要发票开给购货方, 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都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 在纳税申报时应调整纳销售收入, 同时调增销售成本, 其差为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经济纳税范文

经济纳税范文(精选12篇)经济纳税 第1篇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又叫做销售折扣, 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 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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