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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精选12篇)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1篇

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美国政府一直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佳模式。起初试图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软件, 但是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必须具有高度的创造性, 而且需要一定的审查期限, 加上软件企业的反对, 1965年美国总统专利制度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主张对软件不予以专利保护。1974年12月31日美国国会设立的“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和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 并向国会提出报告。1976年、1980年, 美国国会先后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 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等相继在1985年对版权法作了修改, 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其中, 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我国, 2002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建立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并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作品范围之内。

为了维护软件产业大国的利益, 美国政府极力推动全球的计算机软件立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轨道, 并于1993年与多国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 在Trips第10条中规定, 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 (1971) 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 从而建立了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制度。世界各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其合理性比较明显, 如通过版权保护的标准低, 获得著作权的程序简单, 在软件开发完成后自动获得软件著作权, 因此能够得到及时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版权保护, 由于版权保护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 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 所以, 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这种“创意”, 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新程序从而得到版权保护。因此, 软件著作权法无法保护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因为软件著作权实行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 其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企业和一些软件大国的利益需要, 试图将计算机软件通过专利制度予以保护。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变化, 只要一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能够将其保护的客体纳入“方法”、“机械”、“制成品”或“合成物质”中任一种, 并且满足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在最初的审查实践中, 欧洲专利局 (以下简称EPO) 对于用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完全不予以专利保护。随着美国逐步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采取专利保护, EPO在1985年颁布新审查指南后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一部分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 EPO通过对IBM案、养老金收益案所做出的一系列判决确立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地位, 但是否具有技术性贡献仍然是判断能否授予专利权的一项重要基准。现在, 随着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 并进而通过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审查囊括在内, 学术界和专利界就开始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 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 仍将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排除这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原因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 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 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满足“二要素”, 则可以申报专利, 即如果为了解决技术问题, 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 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 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而提出的解决方案, 则可以申报专利。

三、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审查

在我国, 任何发明创造如果通过专利权获得保护, 都要通过申请文件将其发明创造的相关内容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 使其技术方案充分公开。前已述及,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是指其中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要获得专利授权, 审查员应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审查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或者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 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 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 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 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 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否则,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专利性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果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 还要进一步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

新颖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以下简称抵触申请) 。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权利。为防止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加以保护, 从而侵犯了公众自由使用公知技术的权利, 故专利法规定了申请的发明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标准。新旧都是相对而言, 因此在判断新颖性时必须规定一个时间基点, 在该时间基点之前公开的技术才为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 如果享有优先权的, 则时间界限是指优先权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 将原先的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即没有同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再对公开方式的地域作出限制。在审查新颖性中, 还要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抵触的专利申请。目的是为防止重复授权, 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 避免权利之间存在冲突。抵触申请是在申请日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开, 因此不是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 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基准是指在上述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中没有与本发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审查时, 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相关内容相比,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新颖性时, 对内容进行对比应当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 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法规定了创造性, 是基于新颖性一样的哲学, 为了避免将毫无创意的、平庸的技术方案甚至改头换面的现有技术授予专利保护。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审查创造性时, 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即结合对比。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是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 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在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实用性时, 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 (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申请文件撰写

发明专利最重要的申请文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文件是能够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条件, 它不仅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阐明保护范围, 而且是审查的原始依据以及判断侵权的依据。正如有人认为, 如果把一件专利比作一座建筑物, 那么专利申请文件就像是这座建筑物的地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专利的稳固和牢靠。因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同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也作了规定。

(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说明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之外, 在发明内容中将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清楚地描述, 还必须在具体实施方式之中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 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 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

(二)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 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 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 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五、结论

计算机软件中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技术方案的内容已经可以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但是, 计算机软件开发都要经过功能限定、逻辑设计和编码三个步骤, 其中的逻辑设计是从结构、顺序、组织等方面来安排所选择和确定的软件功能的过程或步骤。这也成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最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这些内容非常复杂, 实践中如何在撰写申请文件中取舍这些的内容, 既可以满足发明创造内容充分公开, 又能够符合专利审查的专利性标准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摘要: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出租权等权利, 其并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因此,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 将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我国亦将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发明创造通过专利性审查, 使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并产生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可专利性,专利审查,申请文件撰写

参考文献

[1]寿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M].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7:34.

[2]吕彦.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5: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38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指南 第2篇

申请者在申请办理各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时,请仔细阅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软件登记事项的公告。

一、申报工作流程:下载和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先用电子文档发送协会初审→按报送材料要求送协会授理→报送北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理登记→领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凭此证书可申报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

二、办理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份;(A4纸打印提交。最好在打印前先把电子版提交协会审查,以便提高通过率)

(二)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一份(word电子文档提交)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前1——前30;后31——后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和文档中有图片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前1——前30;后31——后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三)相关证明文件。(A4纸复印提交)

1、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 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协议(网上下载填写)

3、授权委托书(网上下载填写)

4、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申请人为个人时需要)。

5、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书(网上下载填写),指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申请登记的软件非1.0版本时需要)。

(四)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一般不需要,只有在委托开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2)“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3)“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三、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除鉴别材料用A4纸打印和用word电子文档提交各一份外,其他所有提交的资料均一式两份

四、费用

普通为1500元/件,加急为2500元/件,包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费用。

五、时限

普通代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加急代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以上期限不包括资料补正期限。

咨询电话:***3

联系人:张锦智武培庆古丽娟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888号1501室

计算机软件专利授权标准的新发展 第3篇

之前我曾经撰写过一篇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lice”案的文章,这是一件关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案子,该案确定了在计算机程序领域可专利性判断的标准,即Alice测试。该测试包括两个步骤:1、是否涉及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不是,则通过测试,如果是,则进入第二步测试;2、是否有其他的因素使其超出了抽象概念。Alice案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专利泛滥的有效遏制,该案将对图像处理、商业方法和游戏等方面的专利产生深远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以专利有效性为原则,即推定涉案专利权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的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华勤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涉案的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所作说明或所提供的实施例,多数涉及的仍然是方法、步骤或者功能,缺乏对装置本身的描述,并且进一步检查说明书全文,仍然不能发现关于装置本身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采取针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实施例+等同”的解释原则,无法确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是我国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突破性案例,随之带给我们的问题是说明书应该如何描述计算机领域的发明,才算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日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判了一件Eon v. AT&T专利侵权案,该案同样涉及一项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采取了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作为一审的特拉华州联邦地方法院指出,涉案专利中有八处功能性特征不清楚,原因是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描述该功能性特征的具体结构。在Richard法官撰写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援引了与本案相关的几个在先判例中确定的规则,包括:1、WMS Gaming.Inc案,该案明确了“与软件算法执行的功能相对应的结构就是该算法本身”;2、Aristocrat Techs案,该案明确了“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特征,法院一直要求说明书中公开的结构应该不仅是通用的计算机或者微处理器”;3、Katz案,该案确定了“Katz例外规则”,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任何不具备特定程序化的通用计算机都能够执行算法的功能,才不需要公开该功能的算法。”在EON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权利要求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说明书之外查找算法来实现权利要求的功能,因此为了实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功能需要“特定的代码”,这说明权利要求书中的功能特征不只是微处理器的基础功能。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公开实现功能特征的具体算法,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涉案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了EON公司的诉讼请求。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讨 第4篇

1 计算机软件的概述

计算机软件由计算机程序和程序相关的文档等组成, 软件程序的源文件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尽管目前世界上没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做统一的说明与规定, 但对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使一致的, 本质是相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计算机软件归纳为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中的说明文档、计算机程序使用时涉及的相关资料和资源等, 这个规定将计算机软件的内涵和延伸都做了比较深刻的描述, 因此被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条例汇总定义计算机软件为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应的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包括计算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可以被认为是同一文件。计算机软件既具备功能性也具备作品性。计算机软件由文字、符号等表达, 同时以光盘、硬盘等存储形式记录, 因此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是指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应用中的实际作用, 计算机软件通常是为了起到实际效果而设计制作的, 因此计算机软件具备功能性, 因此计算机软件具有功能性。

2 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

发达国家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研究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 计算机软件随着兴起, 而兴起之初,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并未纳入专利保护法内。传统的观念认为计算机程序是人们对信息技术的思维和判断, 并没有真正的技术手段, 因此不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 不构成技术方案。此后, 计算机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 在1978年由于计算机专利诉讼案件逐渐增多, 美国司法部门开始注意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自美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Diamondvs.Diehr一案后, 美国司法部门开始真正着手研究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讨, 此举得到了计算机软件行业巨头的们的鼎力支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网络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各业中被广泛应用, 计算机软件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新兴产业。因此,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加大对商业软件的专利保护, 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也逐渐走向完善。然而,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却遭遇了与传统专利保护冲突的尴尬境地, 因为传统的专利保护中, 必须将专利内容公开。在计算机软件行业中, 如果必须将专利内容公开, 就势必要公开软件的源代码以及程序的相应文档。而程序的核心代码一旦公开, 其它人就可以通过公开的程序代码和文档使用软件, 这样软件的销售和盈利将遭受损失。因此, 从传统的专利保护角度看, 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将裹足不前。在欧洲,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也十分重视, 本世纪初, 欧盟就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进行了指令立法, 以保护开放源代码的程序的专利利益, 并对使用他人的软件专利的创新设计进行了保护。

3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策略

3.1 通过技术手段促进法律完善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通过长期的发展与辨证最后发展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从依赖硬件发展到软件成为信息网络技术的核心, 是计算机软件技术手段不断前进的表现, 人们期望解决的问题最终通过计算机软件得以实现, 体现了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手段在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上的作用。计算机软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应用领域, 其作用也不尽相同, 从早期的拒绝专利保护到现在的主动扩大保护都反映了技术手段的繁荣促进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通过技术手段促进法律完善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趋势之一。

3.2 通过利益倾斜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利益使贯穿于任何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和实质性的指导思想。知识产权法即是利益关系的平衡机制也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分配。法律保护在计算机软件程序中经过不同的发展阶段后, 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使利益向享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者倾斜, 以此保护产权的公平性和计算机程序研究开发者的既得利益。

3.3 加快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

我国现阶段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还没有收到业界、社会的认识,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 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的立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当吸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上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 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现状, 尽快建立适合我国计算机软件发展的专利保护制度, 保证计算机软件开发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是信息技术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步骤, 具有战略意义。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上, 我们国家应当与时俱进, 立足长远利益, 积极推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立法机制, 与世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机制接轨。

参考文献

[1]姜孟升, 考政揩.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J].甘肃农业, 2006.

[2]彭佳伟.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析[J].无线互联科技, 2012.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5篇

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根据软件的特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只能申请为方法类的发明专利。在进行技术交底之前,有以下几点需要发明人特别明确: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公开程度应当以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流程图及其说明自行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2.对于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往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恰恰是人为规定,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同样往往被驳回。此类专利申请换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着重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3.关于单纯应用类的专利申请,例如:网络聊天、短信服务、手机铃声、软件升级、检索、网络发布等,切忌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用户操作说明或者产品使用说明,只是强调其功能应用。这类说明根本不是技术方案,不可能获得专利授权。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介绍如何有效地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大致可以遵循下列的步骤进行。

一.例如:支持……的本地XML中使用非本地XML的方法,解决支持……的本地XML中如何实现使用非本地XML的问题。

二.例如:近年来各种标记语言己经广为流行。作为其中的一种,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是一种通用的标记语言,它提供了识别、交换和处理各种数据的方法。比如,用XML产生的各种文档可用于各种应用程序。XML文件中的元素有相关的命名空间和模式。

可扩展标记语言XML中,命名空间通常被用来作为每个XML文档的唯一标识。每个XML文档通过使用命名空间使得程序能够容易地区分出与该文档相关的XML类型。该唯一的命名空间也同样支持区分来自不同文件而恰好有着相同名字的标记无素。

在XML环境中,XML模式提供了描述和确认数据有效性的途径。模式说明了什么样的元素和属性可用来描述在XML文档中的内容,元素可出现在哪里,哪些元素可出现在其它元素之中。模式的使用保证了文件结构的一致性。模式可由用户产生,通常由像XML这样的标记语言提供支持。通过支持模式的XML编辑器,用户可以操纵XML文件,并产生遵从用户创建模式的XML文档。

需注意的是,这部分内容对代理人快速、准确地理解发明十分重要,请尽可能详细说明,不要敷衍了事。

三.例如:所创建的XML文档可能遵从一个或多个模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传统的确认机制在评价基于多个模式的元素的有效性时常常无法达到要求。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简单介绍);

详细介绍技术背景,并描述已有的相关的实现方案(现有技术详细介绍,可以用附图说明);

客观评价现有技术的缺点(应与本发明技术特点相对应); 如果与第一模式相关联的元素嵌套在与第二模式相关联的元素中,那么,所述嵌套元素的任何子元素都无法对第一模式进行确认,除非两个模式都被组织成可相互解释的方式。换句话说,现存的合法性确认确认机制只能针对一个模式的元素和它的子元素作确认而不能直接对它的孙元素作确认。通常,只有父元素能给子元素制定规则。如果子元素在一个不同的模式中,那么要想在父元素的模式中插入一孙元素,子元素的模式必须参照父元素的模式。以前没有办法宣称说子元素的模式是透明的,也不许可父元素定义它的孙元素该如何。直到今天,这种限制已经对标记语言工具的开发者造成了困扰。

四.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详细阐述,应该结合流程图、原理框图、电路图、时序图等进行说明(除非实在不能提供附图时);

例如:图1是根据本发明产生混合XML文档的示例过程的逻辑流程图。其中混合XML文件已经由字处理应用程序的用户事先产生,处理过程转到块502。

在块502处,混合XML文件的元素得到处理。处理每个元素的过程中,要判定XML元素是本地的还是非本地的。每个元素如何处理取决于它们的类型。当元素是非本地XML元素时,对应于该元素的节点被插入到并行XML树中,这会结合图2进一步说明。

处理每个节点的示例过程在图2中详细说明。一旦元素被处理,过程就转移到了判定块503。判定块503处,要做出判定:混合XML文件中的每个元素是否已经被处理了?在从混合XML文件构造文档时,所有元素在字处理器到达混合XML文件末尾的结束标签时都已经经过了处理。如果还有元素未被处理,过程返回到程序块502处,开始处理。如果所有的元素已经处理完成,那么处理过程转到程序块504。

在块504中,并行XML树被进行确认。……一旦并行XML树被确认,处理过程在505继续。

在块505处,由字处理器产生对应于混合XML文件的文档。根据字处理器提供的本地XML模式,文档进行格式化,并且显示与混合XML文件中的非本地XML元素相关联的标签。过程转到块506,至此整个处理过程结束。

图 1 图2是根据本发明,处理混合XML文档中元素的示例过程的逻辑流程图。当图1描述的处理过程500进入程序块502时,处理过程600也从程序块601开始了。处理过程在程序块602继续。

……

在块604,元素根据字处理器的本地格式(如本地XML)进行处理。在一个实施例中,字处理器以自身格式为元素提供内部确认。通过识别本地格式的元素是否有效,字处理器可随处理过程的继续建立起对应于这些元素的文档。一旦本地XML元素被依照本地XML处理后,处理过程就转到607,进而返回到图1中的块503。

图 2

五.例如:本发明的关键点和保护点即……。

六.绍)。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6篇

【关键词】软件无形性 计算机科学 软件工程教育

目前,软件产业已经形成了国际性产业链,软件行业同时形成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游戏规则,软件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也在日益完善。学生的能力结构与知识结构的建立应当有针对性。软件工程是个交叉性学科,在教育领域与产业中明显的体现出了现代工程学科的工程化、本地化、国际化与多元化的特征。只有了解这些特征,对改进教学工作才有意义。

一、软件无形性影响计算机科学与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软件工程两者的不同之处,就是计算机科学更多的涉及到基本原理与理论知识,而软件工程更多的涉及对应用软件系统的维护、交付与开发科学知识的应用。所以,软件工程的任务主要是协调各种工程人员维护开发相应的软件系统,而计算机科学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理论模型推演。软件工程与计算机科学的不同之处就是在理论本质之外的技术应用,软件工程师在进行编程与维护软件系统的同时,清晰的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并在实践操作后学习扩展更多的领域知识,而计算机科学在实际的操作应用中,对技术水平的应用更加广泛,对理论知识的应用体现就不明显。这也说明了软件工程在学习时更加注重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并且要不断的渗透理论知识,这是为今后的软件工程设计与创新打下最为基本的条件。同时,要善于转变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的运用,充分的将软件思想与计算机科学应用到当代的技术水平中,在不断的创新与实际操作中找到技巧并取得进步。

(一)在教学过程中体现软件思想

软件的开发工作人员,在软件工程或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就会投入到开发软件的队伍中去,这就说明学生在进行软件的学习时的重要性,每一个程序员都会有适合自己的软件思想与思路,在不断的实践工作中,还会形成适合自身的软件开发技巧,在诸多的软件开发与设计中,软件思想就会逐步贯彻并应用在这些软件程序中,同时,软件思想又具有不正式的思想概念,这就增加了在学习中的难度,只有掌握了学习软件思想的正确手法,才能逐渐的领会软件思想的内涵与操作应用理念,这就从侧面说明了理解软件思想的重要性。

(二)正确的讲授软件思想

在进行软件思想的讲授时,由于软件思想理论过于抽象化,教师很难只是依靠语言的讲授来表达软件思想的具体内容与本质,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软件思想时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引导,在复杂的软件程序应用中,要不断的进行学习实践操作,不断在实践操作中,运用理论知识及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正确的应用;软件思想的应用范围及应用环境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在软件思想的教学大纲范围内得到应用;另外,软件思想不同于其他程序技术,虽然在实际的操作应用中,软件思想可以支持并服务于其他程序的操作使用,但是软件思想的应用,必须在一定的环境应用主题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并且不能应用与特定的应用环境之中。软件的无形性对计算机与软件工程起着推动的作用,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并且缺一不可。

二、教授软件思想的几种方法

在进行软件思想的教授中,教师要善于应用相对通俗易懂的教学方法,过于抽象的教学语言或教学方式在进行教学应用时,不仅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也不利于学生的理解应用,容易造成学生对学习中的教学知识进行积压,这就极易造成学生对所学知识越压越多的现象;软件思想的学习要善于疏通,善于应用实例,以便于理解,不同的教学方式会带来不同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分层次教学符合现在因材施教的原则,大力保证了面向全体学生,特别重视对后进生的教学力度;注重学生主体地位,让不同层次的学生智力、能力、技能和知识都有所发展;另外分层次教学进度和教学目标符合学生的实际,不仅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对学生的课业负担减轻,而且还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一)利用案例介绍如何使用软件思想

通过案例将整个软件思想贯穿其中。在分析教学案例时,教师要多运用软件实例进行讲解,由于软件思想相对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相对困难,这就造成在今后的应用过程中不能熟练的进行应用,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将软件理论知识进行条理的梳理;教学过程中还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准备阶段,其次是奠基阶段,在课堂教学中,可以是练习课、自学课、启发课等,在课堂教学中进行观察、练习、教学、巩固等活动。最后是提高阶段,按照老师提供出的参考资料来进行课后的自学提高,这种教学方法优势是逻辑性较强、教学课堂紧凑。缺点就是这种教学过程不容易激发学习兴趣。

(二)运用相反的思考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运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例如,运用相反的思考方法进行思考,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同时也便于学生更加容易理解相对复杂的理论知识,不仅要熟悉理解软件工程相关知识,还要积极参与到项目的实施中。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锻炼与培养一批软件程序员等项目管理人才。

三、结语

整体来说,教师应该充分意识到软件由于其无形性所带来的认知困难,及所包含思想的复杂性。计算机科学与软件工程教育在我国的科技发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因此,计算机科学与软件工程的教学在现代的教育进程中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舒婷婷, 陈悦.软件无形性对计算机科学和软件工程教育的影响[J].2010(18)

[2]马春霞, 高淮微.基于社会需求的高职教育课程设计取向——以计算机软件工程师岗位为例[J].2011(4)

[3]任一支 ,俞兰平.卓越软件工程师课程与教材建设探讨[J].2012(12)

[4]刘乃琦.软件工程向前走——软件工程教育的特点与问题[J].2009(10)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7篇

2010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对Bilski v.Kappos一案做出判决。最高法院一致判决维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相关发明并不构成《美国法典》第35篇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对象。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全席判决中所采用的“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是一项可资利用的重要线索,该标准要求一套专利工序必须关联具体的机械设备,或者可以将物体转化成其他状态或其他东西,不过,该标准不是认定一套工序是否有资格申请专利的唯一判断标准。关于如何认定一套工序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或者是否属于抽象概念,最高法院并未规定任何新的判断标准或绝对原则。最高法院实际上又走回到先前判例,认为专利对象是除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之外,普天之下人类所制造的任何东西。此外,多数意见明确指出,某些商业方法仍然可以申请专利,不过前提是它们不属于前述三种例外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也因此,软件专利的申请大门仍然敞开,软件仍然属于可申请专利的非例外情况。

针对最高法院对Bilski一案的判决,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通知专利审查员,对于不符合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的专利申请,仍将继续根据第101条规定拒绝批准,但是允许专利申请人以其专利申请并非指向抽象概念为由提出抗辩。由于对Bilski一案的判决目的不是为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对象规定新的判断标准,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一领域的在先判决,以便掌握第101条规定涉及的规范。通过分析在先判决,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内容除了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或抽象概念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内容,则该权利要求很可能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

对于一套数学公式,如果只是把应用范围限制在某个特定的技术用途,则该数学公式不会因此变成专利对象。抽象的数学公式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无论专利申请范围是包含该公式的全部用途,还是申请人所限制的部分用途。

对于一项包含数学算法的权利要求,如果除了数学算法之外,还包括独创概念,则该权利要求可能属于法定专利对象。遗憾的是,对于包含数学算法的权利要求,如何认定该权利要求是否属于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对象,还没有简单直接的判断标准。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1)关联具体的机械设备;或者(2)将具体物体转化成其他状态或其他东西,即,如果该权利要求满足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指“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则该权利要求可能属于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对象。

第101条的历史

在1973年《专利法》中,作者杰斐逊规定,法定专利对象是“任何新型并且有用的工艺、机械、制造品或物质成分,或者[其]任何新型的或有用的改进”。之后的1836年、1870年和1874年《专利法》也采用了同样宽泛的规定。1952年,议会重新整理了《专利法》,将“工艺”一词替换成“工序”,其余仍然保留杰斐逊的原话。随同1952年《专利法》同时发布的《委员会报告》指出,议会旨在说明法定专利对象“包括普天之下人类所制造的任何东西”。

Bilski一案已经不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解释第101条的含义了,尤其是其中“工序”一词的含义。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一问题的历史,下面将选出几个在先案例进行讨论。Gottschalk v.Benson案:

在Gottschalk v.Benson一案(409US63(1972))中,最高法院裁定一种将二进制编码的十进制数字转换成纯二进制数字的方法不构成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对象。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该被主张的方法可以使用计算机实现,也可用人工方式实现。

最高法院在分析中,援引了几个在先案例:

“尽管科学真理或其数学表达式不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但是在科学真理所提供的知识的帮助下,创造出的新颖的、有用的结构却可能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MacKay Co.v.Radio Corp.案(306 US 86,94(1939))。

“概念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Rubber-Tip Pencil Co.v.Howard案(20Wall.498,507(1874))。

“抽象的原则属于基本真理、原始起因或动机,没有任何人能够在这三者之中主张任何专属性权利,因此这三者不可能被授予专利。”LeRoy v.Tatham案(14How.156,175 (1853))。

“发现此前未知的自然现象的人,无权就该自然现象主张法律所承认的独占权。如果根据该发现做出任何发明,则该发明必须源自该自然规律的应用,并且是为实现新型的、有用的目的。”Funk Bros.Seed Co.v.Kalo Co.案(333 U.S.127,130(1948))。

最高法院结论认为,对于一项不包含具体机械的工序权利要求,其是否将一个物体转化和缩减成“其他状态或其他东西”是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线索。最高法院尽管认为本案中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可专利性,但仍细心地指出,本判决并非阻止向计算机服务程序授予专利权。

Parker v.Flook案:

六年后,最高法院判决了Parker v.Flook案(437 US584(1978))。在Flook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一项原则,即:发现新颖且有用的数学公式本身不得被授予专利权。在Flook一案中,系争应用指向一种更新报警极值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由三个步骤组成。第一步:仅仅测量相关工序变量(如:温度)的当前值。第二步:利用数学算法,计算更新后的报警极值。第三步:调整实际报警极值至更新后的报警极值。常规的改变报警极值的方法与该专利申请中所描述的方法之间,唯一的区别在第二步数学算法或数学公式。操作人员只需知道原始报警基数、适当的安全域度、每次更新的间隔时间、当前温度(或其他工序变量),以及适当的加权因数(用于计算原始报警基数和当前温度之间的平均值),就可利用该数学公式,计算出更新后的报警极值。

最高法院指出,在由碳氢化物的催化化学转化过程所构成的工序中,相关专利请求涵盖了利用该数学公式更新任何工序变量报警极值的任何一种情况。不过,最高法院还指出,相关专利请求并未涵盖每一种可以想见的该公式的应用情况。最高法院将本案中的专利对象与Gottschalk v.Benson一案中的专利对象进行区别,认定Gottschalk v.Benson一案中的权利要求将“完全独占该数学公式的优先使用权,事实上变成对该数学算法本身的专利”。在Flook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在相关权利要求之外还存在使用该数学公式的其他情况,并且这些情况还将继续持续存在于公共领域。

最高法院认为,一套工序不能仅仅因为其中含有自然规律或数学算法而变得不具有可专利性。不过,不仅数学算法,相关工序本身也必须以新型的、有用的方式应用该数学算法。

Diamond v.Diehr案:

在第1 0 1条所涉及的领域,最高法院的另一个重要判决是Diamond v.Diehr案(450DUS175(1981))。在Diamond v.Diehr一案中,系争发明是一种将未固化的合成生橡胶加工成固化的精密产品的成型工序。该工序利用模具,首先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将未固化的原料定型,然后在模具中对合成橡胶进行固化处理,这样产品将保持原有形状,在成型完成后可以直接使用。

专利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Diehr的专利申请时,认定其所主张的部分步骤是由计算机执行,而其余步骤都是“常规步骤”,因此这些步骤不能为其权利要求带来可专利性。

Diamond v.Diehr一案的判决重点是在Gottschalk v.Benson一案中所运用的“物质转化标准”:对于一项不包含具体机械的工序权利要求,其是否将一个物体转化和缩减成其他状态或其他东西’是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线索。最高法院结论认为,相关权利要求涉及到物体的转化。尽管该权利要求中明确包含数学公式,但是相关权利要求寻求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合成橡胶的固化工序。对于指向法定专利对象的权利要求,不能仅因为其中利用了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或数字计算机,而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

对于专利审查员的分析,最高法院指出,权利要求必须整体考虑,那种将权利要求分割成旧元素和新元素,并且在分析时忽略旧元素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一项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原理不会因为权利要求所包含的不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后续工艺活动,而变成一套具有可专利性的工序,但是,尽管如此,仍然认定本案中的权利要求属于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对象。

Flook案和Diehr案的比较:

首先可以看出,Diehr案的专利审查员遵循了Flook案的指导,结论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部分步骤是由计算机完成,而其余步骤则属于“常规步骤”,因此不能给相关权利要求带来可专利性。然而,对两案的判决却得出不同结论:Flook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可专利性,而Diehr的权利要求却具有可专利性。

对Diehr一案的分析似乎有别于Flook案,在Flook案中,最高法院的表述是:“常规的改变报警极值的方法与本案专利申请中所描述的方法之间,唯一的区别在第二步数学算法或数学公式”。要解决这种差异,就要认识到:当一项权利要求是对一个数学公式(或科学原理或自然现象)的重述时,必须审查该权利要求所寻求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否是抽象的数学公式。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原理不会因为不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后续工艺活动,而变成具有可专利性的工序。

在对Flook一案的分析中,最高法院在承认分析结果并不总能做到清清楚楚的同时,进而推论认为系争权利要求寻求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抽象的数学算法。相比之下,在Diehr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含有数学算法,并且在整体考虑时,实施或应用该数学公式的结构或工序所执行的功能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则该权利要求符合第101条的规定。两案的区别在于:当一项权利要求是数学算法的应用方法时,不涉及数学算法的步骤是否能够剥离;该权利要求是否必须做整体考虑。

虽然可能难以用一个简单直接的标准,在这两个案件之间取得平衡,但是我们可能从Diehr一案的判决中找到线索。该判决称:关于Diehr的权利要求中所利用的公式[阿累尼厄斯方程式],“虽然该公式单独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当设计出一个橡胶固化工序,且该工序中所含有的解决方案比该方程式本身更加有效时,则该工序至少不应被第101条排除在备选范围之外”。因此,Diehr认为其所主张的不是单纯的、配以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后续工艺活动的数学公式。在判决中出现的“更加有效”一词即暗示最高法院认定Diehr的权利要求中除了该数学公式,还包含可专利性内容。

State Street和AT&T案:

在最高法院判决了上述Benson案、Flook案和Diehr案之后,联邦巡回上述法院又判决了两起涉及如何解释第101条的案件: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149 F.3d 1368 (Fed.Cir.1998))和AT&T Corp.v.Excel Communications Inc.案(172 F.3d1352 (Fed.Cir.1999))。这两起案件的系争权利要求中都含有第101条所规定的专利对象。

然而,最高法院在Bilski案的判决中却声明:“不应将今天意见的任何内容解释成赞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经使用过的关于第101条的解释(具体参见State Street,149 F.3d,at 1373;AT&Corp.,172F.3d,at1357)。”因此,对State Street和AT&T案的详细分析可能不会对分析Bilski案有多少帮助。

Bilski案的历史:

在专利申请书中,Bilski所主张的发明解释了商品的买家和卖家如何才在能源市场上预防或对冲价格变动风险。

专利审查员驳回了Bilski的专利申请,并解释说,该发明“不是在具体的设备上实施,而只是对[一个]抽象概念的操作,在应用范围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解决了一个纯粹数学问题,因此该发明所指向的不是技术工艺”。美国专利复审和干预委员会裁定维持原裁定,并且结论认为该专利申请只涉及思维上的几个步骤,这些步骤没有转化实体物质,并指向的是抽象概念。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席听审了该案件,判决维持原裁定。本案产生了五种不同意见。为认定被主张的发明是否属于第101条所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工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采纳现有认定标准,即最高法院在审理State Street和AT&T案时所明确的认定标准“该发明是否产生出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被主张的工序当然可能被授予专利:(1)该发明直接关联具体的机械设备;或者(2)该发明将具体物体转化成其他状态或者其他东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结论认为,这种“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是“根据第101条进行分析时适用的唯一标准”,也因此是“根据第101条规定认定工序的可专利性的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应用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认定上诉人的专利申请不具有可专利性。

最高法院对Bilski v.Kappos案的判决

被告在最高法院提出三个论点,论证Bilski所主张的工序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1)该发明既没有关联具体的机械设备,也没有转化物体;(2)该发明涉及的是商业方法;以及(3)该发明只是抽象概念。对于前两个论点最高法院认为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不是判断第101条所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工序”的构成要件唯一标准,商业方法并未被明确排除在第101条所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工序”之外。不过,最高法院结论认为,Bilski所主张的工序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原因是该工序是抽象概念。尽管如此,多数意见认为,专利法的目的是在已经确立的三种例外情况之外,适用更广大的范围。Kennedy大法官宣读了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Roberts、大法官Thomas及Alito全程听审,大法官Scalia亚临时参审。在最高法院对Bilski一案的判决中,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天才应当得到自由的鼓励

最高法院在分析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以及商业方法之前,首先援引了Diamond v.Chakrabarty案(447 US 303(1980)),该案判例指出,议会在制定第101条时使用了泛指性词语,并且使用具有广泛意义的“任何”一词作为修饰语,议会的这种做法“只是考虑赋予专利法广大的范围”。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Diamond v.Chakrabarty一案的判例还引用了杰斐逊的名言,即“天才应当得到自由的鼓励”。

之后,最高法院又指出,包括Chakrabarty案在内的既成先例确定,“在第101条所规定的宽泛的专利授予原则之外,存在三种例外情况,即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之后,最高法院又援引第100条(b)款,根据该款,“工序”是指“包含已知工序、机械、制造品、物质成分或材料的新型用途的工序、工艺或方法”。

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不是唯一标准

根据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1)关联具体的机械设备;或者(2)将一件具体物体转化成其他状态或其他东西,则该权利要求可能包含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对象。关于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结论认为最高法院赞同该标准为唯一判断标准,最高法院声明,相关先例已经确定,“为了判断某些被主张权利是否属于第101条所规定的工序,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是有用的、重要的线索和审查工具。不过,要认定一项发明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工序’,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不是唯一标准”。

最高法院援引了Dianmondv.Diehr案,称:“除非有其他规定,对词语的解释应当采用其普通的、现代的、普遍的含义’。”最高法院进一步称:“本院并不知晓工序’一词所具有的任何普通的、现代的、普遍的含义要求把它与某一机械或某一物体的转化联系在一起。”

商业方法没有被明确排除

关于商业方法专利,最高法院认为,对“工序”一词的解读并没有明确排除商业方法。最高法院特别指出,其并未发觉有任何观点认为“方法”的“普通的、现代的、普遍的含义”不包括商业方法。最高法院进而指出:“由于联邦法律也明确地考虑到至少某些商业方法专利是存在的这一事实,因此那种认为商业方法专利被明确排除在第101条规定范围之外的观点更加站不住脚。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273条(b)款(1)项,如果专利权人根据专利中提出的方法’主张侵权,则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抗辩。仅为本项抗辩之目的,方法’是指实施或从事商业的方法’(§273(a)(3))。换言之,通过允许本项抗辩,法律本身已经承认商业方法专利的存在可能第273条所做的就是明确商业方法只不过是方法’的一种,即:商业方法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有资格根据第101条获得专利权。”

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上诉法院对那些主张商业实施方法权利的专利申请成功划定了一个较小的种类或分类,并且裁定该类专利申请不具有可专利性,原因是它们意图为抽象概念申请专利,则这一结果可能非常符合有约束力的先例。”

Bilski所主张的工序是抽象概念,因此不是法定专利对象

根据多数意见,Bilski专利申请书的第1项和第4项权利要求解释了对冲的基本概念,并且将其缩减成为一个数学公式。最高法院勉强根据Benson案、Flook案和Diehr案判决了本案。根据对Benson案、Flook案和Diehr案的判决,最高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工序,因为这些权利要求意图为抽象概念申请专利”。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Bilski的其余权利要求都是关于在商品和能源市场上如何利用对冲的宽泛举例。最高法院以Flook案为依据,“该案明确了一点,即将抽象概念限定于一个使用领域或者增加象征性的后续工艺活动的做法,不能使抽象概念具有可专利性”,认为Bilski专利申请书中的其余权利要求都是非法定专利对象。

法院拒绝为专利法规定范围

最高法院指出,可以根据现有的关于抽象概念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先例,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因此,本庭不需要对专利工序’的构成元素做深入规定,本庭只需要指出第100条(b)款对工序’的定义,并且遵循Benson案、Flook案和Diehr案所提供的指导原则。”

两项并存意见不同于多数意见

在判决书中,还存在两项并存意见,分别由大法官Stevens和大法官Breyer做出。并存意见在诸多方面都不同于多数意见。并存意见批评了多数意见按照“普通的、现代的、普遍的含义”解释第101条中术语的做法。此外,大法官Stevens经过长时间考察历史,结论为有可靠的历史证据表明,商业实施方法不构成第101条所规定的“工序”。

并存意见还指出,商业方法接近“大创意”,换言之,靠近知识金字塔的顶端。并存意见认为商业方法应当不具有获得专利的资格,原因在于一个专利越靠近金字塔的顶端,社会成本就越大,进一步革新的阻力也越大。Stevens大法官似乎想要特别指出,因为商业方法是基础工具,而不是基础工具的实际应用,因此商业方法更像是自然现象、思维过程和抽象的知识概念。

并存意见还批评了多数意见中用到的抽象概念方法,指出多数意见并未证明如何才能达成最后结论,即认为Bilski的权利要求是抽象概念。大法官Stevens指出,“比较明智的做法是认定申请人的方法所描述的仅仅是普遍性的商业交易方法,而商业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方法不属于工序’”。

结束语

最高法院对Bilski一案的判决导致关于如何解释第101条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不过,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多数意见,可以结论认为,至少目前为止,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仍然是有用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认识到,随着新兴技术的出现,可能需要制定一些严格性低于机械关系标准或物质转化标准的新的审查方法。不过,最高法院对Bilski案的判决并未定义任何新的审查方法。

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创造具备获得专利权的资格,不过前提是该发明创造不包括明确的、既成的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除了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或抽象概念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内容,则该权利要求可能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此外,商业方法并没有被明确排除在专利对象之外。不过,如果商业方法意图仅为抽象概念申请专利,则该商业方法不属于法定专利对象。IP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8篇

1 软件质量问题的影响因素

什么是软件质量?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 从用户角度, 主要是对软件的功能、安全性、易于学习使用以及软件带来的工作效率的提升;2) 从软件制作者角度, 主要考虑的是软件的可修改维护性能 (升级性能) 、可广泛移植于不同操作平台性能和可重复利用性能。影响软件质量的因素, 是多方面的。

1.1 管理方面的因素

随着国际近几十年来对软件质量问题的越来越重视, 对软件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日渐提高, 国内、国际的软件开发企业中, 超过50%的软件开发人员都拥有硕士以上学历, 随着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软件开发人员的素质的提高, 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很好的保证软件质量, 软件产品在完成交付使用后仍然经常发生各种问题。这样的情况, 让从业者意识到, 技术的发展, 并没有对软件质量的提高提供足够的保障, 软件质量问题的提升, 不能单纯依靠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软件开发管理方面的影响因素也至关重要。管理因素可以概括分为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和过程管理以及产品管理 (配置管理) 等, 但所有的质量管理因素都离不开一个核心问题——软件质量标准的建立。标准即尺度, 是衡量产片质量、工作质量的决定因素, 每一个行业的发展壮大, 都不可避免的伴随着标准的建立, 软件质量标准的建立代表了产业的标准化——可以促进软件开发行业的发展, 可以推动软件资源的共享, 减少资源的浪费, 同时, 软件质量标准的建立, 也有利于软件质量检测, 影响着软件的整个开发、测试、维护和后期使用的全过程。用产品化的思路和方法对软件开发进行管理是提高软件质量的必经过程。

1.2 技术方面的影响因素

首先, 是人才素质的影响因素,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一批批专业软件开发团队人才, 但面对日益广泛的需求和日益发展的科技需要, 高素质高端软件开发人员的缺失, 仍然是限制软件开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 技术手段的应用, 包括软件分析、设计、实现的技术方法。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法也会明显影响软件产品的质量。技术因素分为软件开发技术以及应用领域技术两方面。软件开发技术方面, 如软件的编程语言, 常见的开发语言就有数十种之多, 不同的软件领域需要采用不同的开发语言来实现, Fortran语言更多得应用于科学计算, 汇编语言和C语言常常被应用于驱动系统设计和嵌入式设计, 所谓的四代语言则被用于开发商务流程软件, Java语言更倾向应用于网络设计。所以, 针对不同的软件开发项目, 选择相应的实现语言才能更好的保证软件质量。而软件开发平台方面, 我们常用的平台是Unix平台和Win/Intel平台, 针对不同平台的软件项目也需要不同的软件开发特征和质量控制措施。随着更多领域的应用, 不同的开发工具和标准也在不断出现, 例如传统企业为了企业信息化改造, 而出现的ERP和CRM系统, 在一些特定行业和企业也越发收到欢迎。选择适当的技术开发手段, 对软件质量的控制具有不可忽视的决定性作用。

1.3 辅助开发工具

辅助开发工具也分为很多方面, 包括CASE、测试、软件配置管理工具等。想要有效地提高开发效率, 降低失误几率, 保障质量, 必然需要一组合适的开发工具;相反, 如果开发过程中没有采用合理的辅助开发手段, 将软件质量决定于人为因素, 所开发出的软件必然缺乏可管理性 (维护和移植性) 和可靠性。

2 该如何避免出现软件质量问题

2.1 首先, 要明确用户的真实需求

一个软件的开发, 必须有明确的功能需求, 也就是目的性要明确。是否能够明确用户的真正需求是软件开能否真正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需求过多, 会抓不住软件开发的重点, 影响软件质量和效率;需求不明确, 不明白用户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或者用户的需求变化太快, 会让软件开发无所适从, 资源造成极大浪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往往由于软件开发方与软件用户的沟通没有达成一致, 或者软件开发方以自己的标准来判断软件开发是否成功。所以, 为了避免出现这类质量问题, 明确用户的真实需求是至关重要的。

2.2 各司其责有机组合

软件开发项目的实际参与人员, 可以划分为软件开发人员 (分析员、程序员和测试员等) 、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内容编辑人员、市场人员和用户等五个角色。软件开发人员需要负责软件的扩展能力、代码的可读能力和后续的可维护能力;系统维护人员负责软件质量的稳定、可扩展、高并发和高访问量;而内容编辑人员负责软件易用性能和易操作性能;市场人员负责面向销售的统计分析;而作为最后阶段的用户阶段, 会关心软件能否提供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项目组编制需要分别针对这些需要制定质量规划, 并严格控制。

2.3 实行代码走查

软件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码的质量。一般的软件开发项目, 要进行完整的代码评审是很困难的, 所以, 要求程序员对软件进行交叉代码走查重点功能模块。这样的措施能够起到很大影响:首先能够促使程序员重视代码质量;其次程序员在走查过程中可以得到别人的意见, 有利于改善代码质量;另外, 组内成员可以通过这一过程交流软件开发遇到问题的解决的思路及方法, 加深理解, 有利于进一步协作。代码走查, 可以令项目组成员更加重视软件的质量问题, 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软件质量。

2.4 严格软件测试

严格的软件测试才能有效保证软件质量。在软件测试环包括单元测试、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以及压力测试等。测试覆盖了项目的各个阶段, 通过测试, 有利于提前发现软件存在的不足。在软件上线前, 进行压力测试非常必要的。压力测试, 可以通过软件来模拟多量用户同时使用软件的情况, 根据模拟结果预测系统正式运行后的情况, 有利于改进软件质量

只有所有软件开发参与人员严格要求自身, 提高软件管理标准, 明确软件功能需求, 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以及选用正确的开发工具及平台, 才能有效提高软件开发质量。

3 结论

提高软件质量是开发人员和用户的共同需求。而提高软件质量并不是一个静态过程, 只有软件开发中参与的每个人都提高了软件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自觉遵行软件质量管理要求, 才能起到好的效果。

摘要:软件的质量可以看成是软件的生命力。一个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软件不仅在开发中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成品使用中也会给用户甚至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简要介绍了软件开发中影响软件质量的因素, 以及如何消除这些影响因素。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质量,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谢春, 等.基于嵌入式系统的多进程图形用户界面GUI系统研究[J].工业控制计算机, 2003 (05) :28-29.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9篇

1 现阶段软件开发工作的主要流程

在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中, 其规则化的流程工作模式是保证开发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其主要的开发流程如下。

1.1 软件开发的计划研究

软件开发的第一项工作是针对软件开发设计进行计划研究工作。这一工作主要包括了对开发软件进行定义和分析工作、对于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结果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对于软件开发工作计划报告的撰写工作的三项主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既可以为软件的开发工作做好方向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工作, 还可以为下一步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1.2 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工作

在完成开发的计划研究工作后, 下一步需要进行的是对于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工作。这一工作主要是通过和用户的交流了解客户对软件真实需求, 将两者综合考虑的分析过程。这一过程想达到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在计划范围内, 完成客户对软件的使用需求准确和清晰的表达;双方在这种表达中达成一致性的清晰明了、方便理解以及方便进行调整分析结果。

1.3 软件的程序设计

在完成以上的准备工作后, 下一步就是对软件的设计工作。这一工作主要是根据软件的设计方案和对软件需求分析的结果, 对软件进行总体结构设计和详细设计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是完成软件总提设计要求的重要过程。在总提结构设计中, 设计者需要对软件设计的总体要求进行综合考虑进行设计工作。而在详细的设计阶段, 设计者需要根据软件各组成部分的需要和软件各部分进行拼接工作时的需要进行考虑。

1.4 软件的程序编码

在完成软件程序的设计后, 软件开发人员可以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软件的程序编码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是保证软件开发工作完成的重要环节。在这一工作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针对设计要求选择合理的编码程序、模型对软件的各部分进行编码工作。各部分的编码完成后再根据软件的总体设计要求完成最后的编码工作, 将软件的各部分进行连接, 完成软件编码工作。

1.5 软件的程序测试

在完成以上的工作后, 对于软件的开发工作者下一步需要进行对软件的程序的测试工作。这一工作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内部测试, 即在编程完成后由软件开发工作者进行专业的软件测试。二是开放性测试。也就是由选择一批软件的使用者对编制完成的软件试用版本进行试用测试, 寻找问题的工作方法。这一工作完成后, 软件的开发工作也就全部完成了。

1.6 软件的系统维护工作

在软件完成开发后, 软件开发工作者下一步的工作是将软件投入到实用中进行使用。这一工作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还需要完成最后的软件系统维护工作, 确保软件程序在整体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

2 软件开发中嵌入式软件的应用研究和分析

在进行软件开发工作时, 嵌入式软件技术的应用可以保证软件开发中的技术要求的实现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2.1 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中的应用原理

在实际的程序开发工作中嵌入式软件主要应用在CORBA模型的实现过程中。这一过程需要两部完成。一是利用软件技术在软件的开发中将实时处理技术融入到设计编程工作中。二是通过设计和编程工作实现软件中实时CORBA模型。除此之外, 嵌入式软件软件程序开放工作中还可以通过其在软件工作中的其他优势提供丰富的设计服务。

2.2 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中的流程

再进行软件开发的过程中, 嵌入式系统的应用包括了以下的几个环节。

一是做好软件中各个节构的划分工作。为实现软件程序中的实时性要求, 在进行嵌入式式技术的设计和编程工作中, 设计和开发者要详细的制定和分析各结构的职责, 做好结构的划分工作, 避免出现计算机中的各类系统脱离的现象。同时在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过程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为实现个结构程序间的功能, 在整体的程序中, 为命令执行等工作安排各自的位置。在软件实际的运行中实现各程序优先有序, 合理分配的运行方式, 进一步的提升系统整体的运行时间。

二是实现对于嵌入式软件的控制工作。程序的设计工作进行中, 对于嵌入式软件的的实际应用工作的整体要求是很高的。为了保证在整体软件运行中, 嵌入式系统不会造成时间偏差, 继而对整个计算机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在进行相关的程序设计和编码时, 要对控制时间的管理进行详细而缜密的研究。这样的工作可以确保系统整体安全、稳定的运行。

2.3 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中的设计要点

对于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设计要点包括了以下的两个方面。

一是在程序总体结构的设计和编制中, 软件程序的开发者应当尽做好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结合工作, 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工作可以实现软件程序在设计过程中减轻对硬件系统的依赖。同时这样的设计还可以提高其实时性和可靠性的特征。

二是因为嵌入式系统在实际的使用中, 可以实现软件数据的初始化过程和格式化过程。这就保证了程序设计的整体过程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不用直接对硬件设备和资源进行控制性的操作, 提高了整体的工作效率。

3 结束语

做好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 使我国的计算机技术得到整体的提升, 使我们所有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共同工作。利用嵌入式系统的应用, 提升软件程序开发的质量和效率是一项切实可行工作方法。

参考文献

[1]马宇驰.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应用探析[J].信息通信, 2014 (04) .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10篇

1 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基本情况

计算机的组成分为:硬件和软件。没有计算机硬件的承载, 计算机软件无法运行, 但没有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硬件就无法发挥作用, 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计算机软件通过各式各样的智能化功能, 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计算机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对人类发展至关重要, 计算机软开发是计算机软件工程的核心内容, 计算机软件是推动计算机行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实际上计算机软件开发是一项既系统又复杂, 耗时耗力的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拥有专业软件开发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计算机系统软件, 第二类是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已经经历了数个阶段的转变。

2 软件开发技术中的主要语言技术

2.1 C语言技术

C语言是计算机开发技术中的基础技术, C语言是最早期的软件开发编程语言。C语言早在一九七零年就已经被广泛应用, 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 C语言技术越来越成熟。C语言适合于多种操作系统, 如Windows、DOS、UNIX等等。C语言仅32个关键字, 9种控制语句, 编译简单明了。另一方面, C语言的运算符包含范围很大, 实现了括号及其他各类型的运算处理。C语言的运算类型极其丰富, 表达式类型多样化, 是C语言的优点之一。

2.2 JAVA技术

JAVA技术多应用在跨平台应用软件开发中。JAVA技术的特点是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较高的通用性。目前很多常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都是通过JAVA技术开发的。JAVA技术推出与一九九五年, 最开始的名字叫做Oak, 后更名为JAVA。在JAVA技术被推出后就被广泛应用到Web软件开发中, JAVA大大推动了Web的迅速发展。Java界面风格与C语言十分相似。JAVA技术不仅继承C++的核心技术, 并且改进了C语言中的错误, 更增加了垃圾回收器功能用于回收不再被引用的对象所占据的内存空间, 使得程序员不用再为内存管理而担忧。

3 现阶段软件开发工作的主要流程

在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中, 其规则化的流程工作模式是保证开发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其主要的开发流程如下。

3.1 软件开发的计划研究

软件开发的第一项工作是针对软件开发设计进行计划研究工作。这一工作主要包括了对开发软件进行定义和分析工作、对于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结果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对于软件开发工作计划报告的撰写工作的三项主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既可以为软件的开发工作做好方向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工作, 还可以为下一步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3.2 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工作

在完成开发的计划研究工作后, 下一步需要进行的是对于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工作。这一工作主要是通过和用户的交流了解客户对软件真实需求, 将两者综合考虑的分析过程。这一过程想达到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在计划范围内, 完成客户对软件的使用需求准确和清晰的表达;双方在这种表达中达成一致性的清晰明了、方便理解以及方便进行调整分析结果。

3.3 软件的程序设计

在完成以上的准备工作后, 下一步就是对软件的设计工作。这一工作主要是根据软件的设计方案和对软件需求分析的结果, 对软件进行总体结构设计和详细设计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是完成软件总提设计要求的重要过程。在总提结构设计中, 设计者需要对软件设计的总体要求进行综合考虑进行设计工作。而在详细的设计阶段, 设计者需要根据软件各组成部分的需要和软件各部分进行拼接工作时的需要进行考虑。

3.4 软件的程序编码

在完成软件程序的设计后, 软件开发人员可以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软件的程序编码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是保证软件开发工作完成的重要环节。在这一工作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针对设计要求选择合理的编码程序、模型对软件的各部分进行编码工作。各部分的编码完成后再根据软件的总体设计要求完成最后的编码工作, 将软件的各部分进行连接, 完成软件编码工作。

3.5 软件的程序测试

在完成以上的工作后, 对于软件的开发工作者下一步需要进行对软件的程序的测试工作。这一工作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内部测试, 即在编程完成后由软件开发工作者进行专业的软件测试。二是开放性测试。也就是由选择一批软件的使用者对编制完成的软件试用版本进行试用测试, 寻找问题的工作方法。这一工作完成后, 软件的开发工作也就全部完成了。

3.6 软件的系统维护工作

在软件完成开发后, 软件开发工作者下一步的工作是将软件投入到实用中进行使用。这一工作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还需要完成最后的软件系统维护工作, 确保软件程序在整体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

4 软件开发中嵌入式软件的应用研究和分析

在进行软件开发工作时, 嵌入式软件技术的应用可以保证软件开发中的技术要求的实现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4.1 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中的应用原理

在实际的程序开发工作中嵌入式软件主要应用在CORBA模型的实现过程中。这一过程需要两部完成。一是利用软件技术在软件的开发中将实时处理技术融入到设计编程工作中。二是通过设计和编程工作实现软件中实时CORBA模型。除此之外, 嵌入式软件软件程序开放工作中还可以通过其在软件工作中的其他优势提供丰富的设计服务。

4.2 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中的流程

在进行软件开发的过程中, 嵌入式系统的应用包括了以下的几个环节。

一是做好软件中各个结构的划分工作。为实现软件程序中的实时性要求, 在进行嵌入式技术的设计和编程工作中, 设计和开发者要详细的制定和分析各结构的职责, 做好结构的划分工作, 避免出现计算机中的各类系统脱离的现象。同时在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过程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为实现各个结构程序间的功能, 在整体的程序中, 为命令执行等工作安排各自的位置。在软件实际的运行中实现各程序优先有序, 合理分配的运行方式, 进一步的提升系统整体的运行时间。

二是实现对于嵌入式软件的控制工作。程序的设计工作进行中, 对于嵌入式软件的的实际应用工作的整体要求是很高的。为了保证在整体软件运行中, 嵌入式系统不会造成时间偏差, 继而对整个计算机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 在进行相关的程序设计和编码时, 要对控制时间的管理进行详细而缜密的研究。这样的工作可以确保系统整体安全、稳定的运行。

4.3 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中的设计要点

对于嵌入式系统在软件开发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设计要点包括了以下的两个方面。

一是在程序总体结构的设计和编制中, 软件程序的开发者应当做好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结合工作, 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工作可以实现软件程序在设计过程中减轻对硬件系统的依赖, 同时这样的设计还可以提高其实时性和可靠性的特征。

二是因为嵌入式系统在实际的使用中, 可以实现软件数据的初始化过程和格式化过程。这就保证了程序设计的整体过程中, 软件开发工作者不用直接对硬件设备和资源进行控制性的操作, 提高了整体的工作效率。

5 结束语

做好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 使我国的计算机技术得到整体的提升, 是我们所有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共同工作。利用嵌入式系统的应用, 提升软件程序开发的质量和效率是一项切实可行工作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关媛.基础信息时代背景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D].吉林财经学院, 2012, 13 (07) :119-126.

[2]马宇驰.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应用探析[J].信息通信, 2014 (04) .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法律体制;保护;思路

0.引言

面对如今早已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的IT(Information & Technology)产业正在迅猛的发展。随着计算机行业的大力发展以及网络的全球普及,信息和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优秀的计算机软件更是推动知识和技术的发展。为了确保软件产业的正确发展方向,建立健全完备的保障制度就尤为重要。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更引起了中国乃至全世界诸多学者的关注。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以及特点

当前世界上并没有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定义,计算机软件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世界产权组织(WIPO)所提出概念的引申以及修改即:“包括计算机程序、程序描述以及所有辅助性资料”。大多数国家原则上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意见,并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原则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大体一致。在2002年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解释为:“程序与相关文档的组合”。

计算机软件有着区别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鲜明特点。

(1)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特点。

(2)价值含量高,运用范围广泛。

(3)升级更新快。

(4)开发成本高,易被复制篡改。

(5)国际流通广泛。

计算机软件区别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理所当然也决定了在保护制度和措施方面的具体对待。

2.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早已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首次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1991在《著作权法》之下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并在2002年重新修订生效。依照新条例中的规定,软件的受法律保护程度从某些方面甚至超过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项目。尽管如此,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缺陷。

2.1法律体制不健全

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作为行政法规而颁布实施,并没有通过全国人大认可而成上升至一般法,这使得该条例在法律效力上低于一般法律。其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对《著作权法》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的补充,但是由于自身特点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项目有明显区别,理所当然的会与《著作权法》存在冲突现象。第三,在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过程中,只针对软件本身却没有将解决问题的方法纳入专利,从而造成部分专利权人垄断那些实际上是人们通行的做法或思路。第四,“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非“商业性使用”不规范,为盗版提供便利。

2.2盗版猖獗,阻碍软件行业的发展

2.2.1用户保护正版意识低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加上正版软件的高昂价格,人们往往选择盗版,造成正版销量下降,盗版猖獗,阻碍软件行业发展。

2.2.2不正当竞争行为

部分软件厂商压低价格,扩大销量,对盗版行为过于放纵,从而危害其他正版厂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2.3著作权人与发行商的不作为

软件著作权人和发行商自身维权意识不高,轻率对待软件发行渠道、销量,对市场上存在的侵权行为更是漠然,使得盗版活动威胁着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大多数著作权人和发行商限于自身的条件,无法负担高昂的官司费用,同时,盗版官司调查取证困难。于是更愿意将对付盗版者的精力用来策划开发新的软件。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和发行商对付盗版的不作为,使得软件市场的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2.2.4打击盗版困难

盗版行为调查取证难,即使胜诉后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软件保护制度在中国有诸多的缺陷,法律体系不健全,公众合法意识水平较低。所以,为了促进软件行业的发展,保护计算机软件要统筹多方面,多管齐下。

3.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不能讲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个体上,鉴于计算机软件的独特性,同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数目过于庞大,这对于政策、法律以及道德方面都是巨大的障碍,因此在一下几个方面应该让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众达成基本共识。

3.1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

制定新的法律,降低软件受法律保护的标准,尽量保护大多数软件。采用更多禁令的方式去禁止大部分侵权行为发生可能。同时,新的软件保护制度应本着促进软件行业发展为目的,降低软件交易成本为手段,降低专利申请的成本,提高专利申请的办事效率。准确定位合理使用制度中“合理”的度,要打破过度保护的状态,保留合理使用的适度空间,使得社会公众的使用行为和专有权人的专有权得到一个平衡的状态。

3.2司法鉴定软件侵权应做到及时、准确、科学、公正

科学有效及时的司法鉴定程序是破除盗版现象最有力的手段。对于软件侵权鉴定要把握住“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这两个关键点,运用更专业的技能,更科学的方法,全面细致的分析解剖侵权软件,找出实质相似的部分,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

3.3加大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最严重的是具有商业规模的非法复制,对于这类情况要严厉打击,并应制定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减少,直到杜绝;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非法软件会导致软件权力人遭到直接损失。建立有效的控制打击销售非法软件行为的制度,规范整个市场,杜绝非法销售行为。对于恶意侵权行为采用行政与刑事手段进行制裁,使恶意侵权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3.4提高软件的防盗能力

计算机软件行业要提高开发软件的技术水平,从业人员要针对盗版的途径和方法,有步骤,有计划的研发新技术,采用中加密或专有认证的方式杜绝盗版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防盗的目的。

3.5约束内容服务商的行为

在网络环境下建立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机制,强调内容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明确接入服务商与其他中介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对于软件市场的维护要将打击与整顿兼顾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

3.6提高公众权利意识,提倡使用正版,抵制盗版

培养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从而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让公众能了解支持正版,使用正版软件可以获得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同时保证了自身的网络安全,避免数据的丢失和时间的浪费,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的发展,保证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向公众宣传盗版软件带来的大量危害,从而从消费的终端减少盗版软件销售。

4.结语

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世界,中国的软件业还处于一个转折的时期,影响软件业发展的多种因素时刻发生着根本的变化。信息技术的融合、多媒体技术的融合推动了转折时期软件业的发展。利用信息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的契机,完善发展自身软件行业,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和借鉴外国在维护软件著作人权益经验的同时,具体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中国的IT产业与国际接轨,将信息产业发展到一个更新的领域,以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

【参考文献】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Z].2002年1月1日执行.

[2]张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宽”保护与“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14):23.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12篇

1 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应用嵌入式实时软件技术的重要价值

嵌入式实时软件开发的应用领域很广, 包括软件设计和硬件设计。作为一种非一般的PC系统开发, 嵌入式实时软件具备编程、微处理器、I/O端口、处理器等部分, 实现多任务操作和实时操作功能。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使用嵌入式实时软件, 能通过层次化模块结构使计算机底层硬件和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实现结合, 在硬件系统任务中也可使用嵌入式实时软件, 使计算机软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 在计算机软件中应用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原理和特点

2.1 应用原理

通过计算机技术和实时处理技术的融合, 能建立实时CORBA模型。嵌入式实时软件对于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远程调用有着积极的影响, 能实现较多的设计服务, 优化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模式。例如嵌入式实时软件能支持实时CORBA模型软件的设计。

2.2 应用特点

嵌入式实时软件可在计算机软件的预测指令执行、动态分配和缓存机制等设计中得到应用, 使计算机软件系统设计的实时处理功能得到提高。嵌入式实时软件在计算机软件中的应用分为软件和硬件两部分, 由应用程序控制计算机软件的运行, 计算机操作系统负责编写软件控制程序, 实现软件和硬件之间的交互。嵌入式微处理器是嵌入式实时软件设计的核心内容, 通过该处理器能支持软件系统的多任务操作, 使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多任务操作成为可能。

3 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开发和设计

使用嵌入式实时软件能有效地简化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具体流程, 其开发和设计的过程如下。 (1) 由设计人员分析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具体要求, 进而解析嵌入式实时软件的设计需求。 (2) 以此为依据对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设计, 并且编写应用程序代码。 (3) 由设计人员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测试, 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要严格遵守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流程来应用嵌入式实时软件, 这是为了尽量避免人为设计的失误。并且将计算机的硬件结构和软件设计分离开来, 降低计算机软件对硬件的依赖, 提高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可靠性和实时性。通过应用嵌入式实时软件还能使格式化的数据结构和初始化的软件数据得到实现, 直接操作软件资源和硬件设备。

4 嵌入式实时软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的具体应用过程

4.1 对任务进行划分

应用软件是嵌入式系统的最高层, 要实现系统功能就必须依靠应用软件。嵌入式RTOS微内核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能实现的功能包括资源管理、任务互斥与同步、任务间通信、任务控制、任务管理等等。可说嵌入式RTOS微内核是整个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的基础平台。因此能对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合理的划分, 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独立任务, 协调整个系统, 优化嵌入式RTOS模型, 简化软件设计流程。

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数据通信异步关系是任务划分的重要因素, 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 要对系统的内部功能进行考虑。划分计算机软件的并行任务, 将其划分为用户接口任务、应用控制任务、同步任务、异步任务、周期任务等等, 并且激活同一时间段内完成的事件和系统功能, 并将其整合成同一个任务, 用相同的事件来进行驱动, 实现计算机软件资源的共享。其次, 要驱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I/O事件就必须使用应用程序的中断和轮询方式。应用程序的轮询会占用大量的计算机CPU资源, 为了满足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实用性和实时性的要求, 可使用中断的方式。

4.2 存储映像布局和任务组织

在划分独立任务之后, 任务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数据转化关系就会对任务组织的方式进行直接的影响, 操作系统对任务的管理功能和组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要在计算机的FLASH和ROM中保存嵌入式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 就需要优化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布局, 使系统的协调运行得到保障。计算机软件系统布局的要点在于存储器的使用和存储映像的布局。通过从物理零地址中调取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程序指令, 能在物理地址上进行执行代码的设置。

4.3 任务调度和应用实时性

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实时性可分为两种:硬实时性和软实时性, 使用软实时性能具备一定的时间延迟。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使用基于优先级的调度方式来调度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任务。如果有较多的任务作为优先级的软件系统的内核, 那么要根据任务的紧急程度, 增加相应的优先级数, 并且拆分相应的任务, 以达到减少关键任务响应时间的目的, 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反应速度, 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实时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5 结语

本文对嵌入式实时软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的应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通过应用嵌入式实时软件能使计算机与现实环境的交互性得到极大提高, 有效地提高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可操作性、可控性和灵活性, 使计算机操作更加便捷, 提高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效率和质量。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应用嵌入式实时软件具有良好的实际应用效率, 能推动计算机科技的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马宇驰.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应用探析[J].信息通信, 2014 (4) .

[2]宫婷.计算机软件设计中嵌入式实时软件的应用探究[J].中国外资, 2013 (23) .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精选12篇)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 第1篇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由于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美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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