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制度范文
环境税制度范文(精选11篇)
环境税制度 第1篇
一、开征环境税是实现“环境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重大社会问题, 同时也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仅以河北省临海地区的环境问题为例来分析。近几年, 在河北省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 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即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如土地资源的大规模消耗、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以及能源和化工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等。这样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势必制约临港经济的长远发展, 因此, 必须关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大力发展“环境经济”, 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实现“环境经济”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开征环境税。从国外征收环境税的效果来看, 成效显著。瑞典征收硫税以来, 油中硫的含量降低了40%。德国开征的水污染税, 年税额在20亿马克以上, 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 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加拿大的维多利亚市通过征收垃圾税来鼓励回收垃圾中的有用废旧物资, 使家庭垃圾的数量在一年之内减少了18%。[1]日本于2007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 大约能够削减4300万吨碳排放。[2]由此可见, 开征环境税能够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促进“环境经济”的良性发展。在中国, 环境税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加以征收, 但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刺激措施已受到各方的广泛重视, 征收环境税的探索与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二、开征环境税的主要理论研究
(一) “税、费合一”的理论研究
就中国目前而言, 虽然没有独立开征环境税, 但是也存在一些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污染、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种和收费, 如: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税;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汽油、柴油、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税;以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基于这种现状, 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用“环境费”代替“环境税”的征收, 减少开征新税种的不适应性;另一种是将原有税种中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部分及原有的“环境费”单列出来并加以完善作为独立的“环境税”加以征收。[3]
针对以上两种“税费合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均不可行。首先, “环境税”形成的是税收收入纳入国家财政收入体系, 而“环境费”则是独立于财政收支体系之外的规费征收;其次, 纳入财政收入体系的“环境税”收入将采用财政收入的二次分配, 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 而“环境费”则是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其用途明确, 就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并改善环境现状;第三, “环境税”比“环境费”的规范性及强制力都更强些。鉴于以上的不同, 笔者认为“环境税”与“环境费”具有不可替代性, 两者作为不同的经济手段在促进“环境经济”方面具有互补性。
(二) 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广泛征收环境税的理论研究
一般意义的“环境税”是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 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普遍征收。税基一般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即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 环境税则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这种环境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将存在众多问题, 如:征税范围过广、税基难以确定、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征税难等问题。笔者认为, 现阶段开征“环境税”可以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 将税基与污染物排放数量联系起来, 并直接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设置税种, 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污水税、固体废物税等。这种环境税制度的难点在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取得及税率的确定, 也是研究的重点。
(三) 增加已有税种绿色化比重的理论研究
已有税制的“绿色化”是指通过对已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 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 以达到与开征独立环境税相似的调控作用, 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4]增加已有税种的绿色化比重相比推行一个新税种, 难度相对小很多。但是, 这种做法环境保护的力度欠佳, 尤其是对于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以及节能减排的迫切需要就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 笔者认为先在某些省市开展征收环境税的试点, 然后再总结实践经验, 从而将对环境税的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
(四) 差别税率理论研究
由于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存在差异、取得低污染材料的难易程度不同、传统企业与新型高科技企业生产方式及经营理念存在很大差距等因素导致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不同, 如果按统一标准征收环境税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所以, 多数学者主张按差别税率来征收环境税, 关于差别税率征收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同地区实施差别税率征收;二是同一地区不同的排放量实施差别税率;三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税率。[5]
考虑税负公平性的影响及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应将前两种观点相结合, 既要考虑区域差别又要结合同一地区不同排放量对环境破坏应承担的责任, 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排放量来设置税率;并且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 以鼓励促进企业向低污染企业转型为目标, 实施差别税率作为税收优惠。
三、环境税收体系下的二氧化硫税制设计
由于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涉及面较广, 涉及税种较多。本文运用以上形成的理论观点仅针对环境税收制度中二氧化硫税税收制度进行设计, 目标在于对健全我国环境税制度有所借鉴。
二氧化硫税收制度应该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人、征税基础、税率、征税方法及税收优惠几个方面。征税范围应确定为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排放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税的纳税人是向大气中排放SO2的所有排放者。在本设计中对商业和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暂不考虑征收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硫税的税基的确定为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放量。
二氧化硫税制的设计, 税率的确定是关键。目前在二氧化硫税税率设计中, 存在着环境退化成本法、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排污控制成本法等方法。[6]考虑到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成本数据资料易于查找到;其次按照污染控制成本法测算出的税率低, 对国民经济负面影响较小;另外按照污染控制成本法测算出的税率在一定程度能够抑制二氧化硫污染;最后考虑到试点开征初期, 税收制度进行步伐不宜过大, 因此本文认为可以采取污染控制成本法来测算二氧化硫税税率。
此外, 政府在征收二氧化硫税的同时应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 向“三高” (高技术、高投入、高附加值) 企业倾斜, 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防尘或除尘技术, 减少环境污染的临港企业。首先, 对已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及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应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其次, 政府可通过给与补贴或减税等政策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加大对废旧物料的回收循环使用, 鼓励企业绿色生产, 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最后, 要重点加强对深加工企业、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的扶植力度, 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促进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延长产业链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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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荣庆.从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视角看我国税制改革[J].集团经济研究, 2007, (28) :287-288
[5]孙平.环境税理论及现实障碍[J].知识经济, 2012, (6) :64-64
环境税双赢效应与环境保护 第2篇
环境税双赢效应与环境保护
摘要:环境税作为绿色税收的一种,调节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征收环境税是从经济角度提供思路.本文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探讨了环境税“双盈”效应在国内的有限性,进而借鉴国外环境税的经验,提出开征环境税双盈效应的建议.作 者:徐睿 作者单位: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长春,130011期 刊:科教导刊 Journal: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年,卷(期):2010,(19)分类号:X3关键词:环境税 “双赢”效应 环境保护 庇古税
环境税制度 第3篇
【关键词】环境税收制度;环境税
一、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1.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从当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面相对较窄。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往往只对烟尘和废水进行收费,而对于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废水、交通及工业废气都不征收相应的费用。除此之外,通常缴纳环境费的大多数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污染和浪费比较严重的往往是小型企业,但是由于小型企业的数量众多,相关政府部门缺乏有效地监管,所以很难征收到相应的环境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环境整治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2)计征依据缺乏合理性。当前我国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进行收费时,是采用征收超标排放物的方式,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排放物的污染程度、重量以及体积等往往难以确定,对收费的金额和依据无法做出准确的判定,由于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经常会导致一些企业钻空子,不具备较强的实用性。
(3)立法层次较低,缺乏规范性。排污收费在性质上属于事业性收费,缺乏一套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因为监管力度不够,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征收工作无法得到很好地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征收效果。
(4)资金利用率较低。由于在开展征收工作时,政府部门缺乏有效地监管,这往往会导致资金的挪用现象严重,不利于治理污染资金的科学合理利用。
2.环境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虽然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广泛关注地一个焦点,但是,从当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来看,还没有以保护环境为征收目的的专门税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一般来说,环境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缺乏合理的性质定位。我国在征收资源税时,是将开采自然资源的条件作为税率高低的依据,而并没有对环境影响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发挥环境税收制度的环保作用;其次,征收范围相对较窄。我国当前实施的资源税,主要针对盐和矿产品进行征税,而对于草场、水、动植物以及森林等非矿产资源都不征收相应的税收,正是因为这一漏洞的存在,往往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非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耗。
(2)消费税。从当前我国的消费税实施现状来看,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征收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选择征税对象时,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基本依据,比如将小汽车、柴油以及汽油等会污染环境的产品进行征税,但是,对于一次性餐具、塑料袋等严重危害环境的产品却没有进行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环境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作用;另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税率太低,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不被企业所重视,不能发挥较好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作用,也不利于消费税环保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
1.将征收环境税作为保护环境的基本前提
随着环境的日趋恶化,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在落实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环境税。一般来说,在设计环境税时,一定要合理规划征税范围,凡是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业领域都应该征收相应的环境税。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缺乏环境保护税征收和设计的经验,所以,在实施之初,应该将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基本出发点,循序渐进,先对容易征管和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等取得相应的成功之后,再逐渐扩大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范围。从当前我国的各种污染源来看,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是垃圾、废气以及废水等,所以,在设计环境保护税时,一定要将这些纳入其中,并且在制定税率时,也应该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一定要做到始终。同时,在具体实施环境保护税时,一定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采用合理的征收方式,并且相关部门要加大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监管力度,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相关的政策,从而确保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2.进一步完善税收实施的相关制度
征收环境税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相对较广的工作,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相关部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两方面:①完善相关的保护环境法规法律。相关部门一定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对环境税的征收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并且进一步规范环境税征收工作,同时还应该通过立法来不断提高我国的环保标准;②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在日常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让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全面的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要加強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渐走上正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人们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发展。因此,对于相关部门来说,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做好环境税的征收工作,落实环境税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和科学化,从而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颜丽.环境税对经济的影响及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D].山东大学,2010(03)
环境税制度 第4篇
一、环境税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效应分析
环境税是指政府为实现生态环境目标, 通过调节纳税人环境行为而征收的包括污染排放税、资源税、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筹集资金的税收、调节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在国际上, 很早就提出了环境税的“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双重红利”假设, 认为环境税不仅能起到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作用;也能够提高效率,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刘晔和周志波 (2010) 认为, 我国的环境税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基本都是资源、能源、建筑等产业, 环境税的实施会付出很大经济代价, 因而不能实现“双重红利”。杨志勇和何代欣 (2011) 认为环境税除了筹措收入保护环境, 也要降低其他税种税负, 提高整体税制效率, 因此“双重红利”的假说与宏观税负密切相关。
环境税和生态补偿都是基于外部性理论而产生的, 有利于解决负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 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 矫正纳税人经济行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不仅涉及资金的补偿, 还涉及技术支持和实物补偿, 以及政策优惠。环境税作为保护环境的政府规制政策, 具有资金配置和行为激励的功能。政府通过征收环境税筹集资金,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纵向和横向的政府投资、转移支付、补贴等形式, 进行资金的重新分配, 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供资金保障。同时, 通过征收排污税费, 使得污染主体转向对环境有利的行为, 引导企业的技术进步, 积极进行创新开展清洁生产, 提高生产效率。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费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分析
(一) 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实践情况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 尚不存在独立的环境税和完整的环境税体系, 主要体现了一种融入式环境税制, 即在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融入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以及惩罚式的环境税制, 针对生产或者消费环境不友好产品或行为设置多个小税种, 已存在若干矿产资产生态补偿制度, 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税等。
增值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旨在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变废为宝, 提高资源利用率, 有利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减少污染排放。消费税通过调节消费导向, 减少资源过度使用实现生态保护效应。所得税通过鼓励企业利用废旧资源, 推动绿色技术进步提高效率, 实现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另外一些独立的税种, 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等, 能积极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绿色生产和消费。如:矿产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 为调节资源级差收人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税制的改革, 增加了从价定率计征办法, 调整了税额标准, 更突显了国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性质。
(二) 我国环境税制实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约束
虽然我国为鼓励生态保护而积极进行税制改革, 但是目前的环境税制还不够系统和完善, 设计的条目繁多, 操作复杂, 在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1. 缺乏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导向。虽然环境税和生态补偿同样基于外部性理论,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但是目前的环境税制法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 增加财政收入, 并没有以“生态补偿”为对象, 其生态补偿理念是派生出来的, 不是以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生态功能区恢复和提升而制定, 只是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一种间接补偿, 而且环境税带来的政府收入增加, 并未充分转移到生态补偿的用途上, 缺乏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利用, 导致生态补偿的资金匮乏;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生态补偿行为激励也不明显;而且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体现出生态补偿的区域税收优惠, 难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2. 弱化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效果。融入式的环境税制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繁多, 而且限制条件苛刻, 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 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受到影响, 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 造成“惩罚过重”和“惩罚过轻”并存的现象。现行的税制没有实现专款专用, 因此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严重不足, 且公共支出的环保效果欠佳、效率低下;环境税制的相关优惠政策不能充分调动补偿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使得环境税制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的效果大打折扣。
3. “生态补偿”涉及面过窄。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环境税种, 现有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没有完整的体系, 所以导致环境税收来源不稳定, 限制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力度。而且, 现行税制中并未将过度资源开发和生态垃圾、居民生活污水表1等纳入征收范围, 并没有通过“生产性环境税”和“消费性环境税”的征收环节综合反映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内容, 例如, 在资源税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涉及所有的矿产资源。因此, 导致节能减排和“生态补偿”涉及面过窄。
资料来源:财税[2011]115号、《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因此, 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 筹集稳定的环保资金, 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专项基金, 充分激发矿资产资源开发和使用主体的生态补偿积极性和效率, 以保护生态环境, 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环境税制度的设计建议
环境税和生态补偿都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环境税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重要资金来源和行为激励措施。为了纠正税收对经济的扭曲, 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 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行为激励, 强化地方财政的自我平衡能力,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 调整环境税制结构, 完善绿色税制体系, 落实环境税的激励机制, 逐步设计一个完整的、有助于实现生态补偿、保护环境的环境税制, 这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发展转型也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一) 明确环境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念
环境税的“绿色红利”是环境税改革的直接目标, 明确“生态补偿”理念有助于环境税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弥补社会成本, 保障生产的社会均衡, 缓解环境恶化, 实现环境税增加收入和行为矫正的双重功能, 在筹集充足的“生态补偿”资金的同时, 积极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生态补偿行为, 向生态补偿目的靠拢, 形成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 选择合适的环境税制模式
虽然融入式的环境税模式外部性矫正功能弱, 不利于保障税收的稳定性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 但是其操作要相对简单, 在节约税制设计成本和征管成本方面比独立税制具有优势。因此, 从目前来看融入式环境税制仍占主导地位, 但是需要在均衡宏观税负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进行结构优化。鉴于独立环境税具有独特的优势, 因此应逐步展开试点 (例如, 碳税的征收) , 并在技术等条件成熟时, 逐步由融入式环境税制过度到独立的环境税 (如征收独立的生态补偿税) , 实现稳步过渡。
在具体的模式设计中要综合考虑征税范围、税种、税基、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要素, 继续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加大消费税和所得税对环境保护调节力度, 体现增值税可持续的税收理念, 保持总税负标准实现税收中性。从提高税制效率的角度, 创造条件实现“蓝色红利”, 针对不同的征收对象和范围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和税率来实现, 合理确定环境税制要素, 建立有利于生态补偿的差异化环境税, 设计既有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 又能够激励生态补偿行为的环境税制, 引导绿色技术创新, 以更好的实现生态补偿的效果。
(三) 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征管体系
由于繁多的优惠政策规定和复杂的税种、税目不利于环境税征管的开展, 也不利于“蓝色红利”的实现, 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激励效果减弱, 不利于生态补偿的开展。因此, 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征管法律体系和征管系统, 保证税收征管的强制性和操作性。通过税收杠杆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 提高开发和利用效率;通过加大技术创新, 丰富检测手段, 提高税收征管能力;通过合理划分征收管理权限, 完善征收、管理和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 明确责权利关系;健全环境税咨询、服务系统, 增强税收服务意识, 建议采用“环保核定, 税务征收”模式, 实现强强联合。
(四) 创新环境税专款专用制度
一是以立法形式将环境税专款专用纳入财政预算体系, 并明确各级政府的环境税收入财政支出权限配置。二是建立环保基金和专项基金, 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生态风险基金制度、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实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区际转移支付制度, 为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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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晔, 周志波.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文献述评[J].财贸经济, 2010 (6) .
对开征环境税的思考 第5篇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绿色税制
中义的环境税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和总称。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采取对与环境相关的某些经济活动有影响的税收手段。[1]
一、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治理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最直接最有效的当属“排污收费”制。
排污费征收目的背离环保目的。环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制约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最终实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不仅不要求收取大数额的款项,相反,排污费征收的越少说明环境保护工作做得越好,离目标越近。[2]
收费范围小。排污费的征收是与污染同步的,只在污染后才进行收费,进行“末端处理”。现实征收中只能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费,忽略了在消费领域会出现污染的产品,如石油、天然气、一次性电池、餐饮容器等。[3]
收费标准偏低。理论上排污收费的标准不能低于处理污染的费用,起码不能低于污染治理设备正常运行的费用。但实际上,排污费只是污染的一点补偿而已,企业权衡利益后选择交纳排污费,不愿治理,不进行生产工艺改进,闲置治污设备的现实。
2.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
发达国家环境税发展日趋完善,渐取代了其原有的行政收费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行政收费体制的缺陷。
第一,环境税的设置应是企业采用污染削减技术的成本低于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纳税负担,既避免企业宁愿支付环境税也不减少或治理污染。从价格税、差别税率、定额税的区别设置更有助于实现公平。
第二,环境税由专业知识的监测机构的设定,税务部门独立进行征收,征收力度较大,税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使用,更能够合理利用。
第三,环境税有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加收环境资源税,对企业发展模式有引导作用。[4]
3.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可行性分析
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使环境税的实施更顺利。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使公众明白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必须从身边做起,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5]
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及艰巨性,为环境税的出台和实施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能源生产消费增长方式和污染控制的目标发生了变化,财税政策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加大了对资源生产消费与污染控制的税收政策,积累了一定的政策经验和立法基础,为环境税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各项环保标准的制定和完善,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的发展壮大,环保人员的增多和素质的普遍提高更为制定环境税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二、国外环境税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
随着有些税种法令逐步到期,特别是随着超级基金税收项目停止征收,目前联邦税收对环境因素的考虑最主要地体现在货物税中,其中的机动车、燃料税、石油税(漏油责任信托基金融资率部分)、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税和各项税收抵免措施仍然发挥环境调节的作用。不论仍在开征或停止开征的环境税,这些税种的演变过程切实地反映出美国对税收手段运用的态度和清晰务实的设税风格。[6]
2.法国
法国是欧洲开征环境税较早的国家之一,环境税在法国属于地方税,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制定相应的税种和税率,其税种包括了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生活垃圾清理税、水资源消费税、污染税和公司汽车年税四大类。
3.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环境税收管理。我国可将环境税收权下放至各省、直辖市,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征收,并将收入用于本地区迫切需要治理的环境问题,提高当地的环保效率,增强地方对环保所得税所得收入的监管,杜绝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资金被私自挪用的现象,所有环保支出都有要做出专门的预算。
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征收环境税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工作的支持才能顺利开展。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难点的建议
冷静分析开征环境税面临的难点,预计能出现的问题,对各种方案进行权衡,选择可行的方案,以保证成效。
环境税虽然开征了,但其刺激减排的预期效果却不明显,仅仅是国家取得了一笔税收收入而已。如果企业通过提价来转嫁环境税收成本的可能性极大,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开征环境税对物价的影响。
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是开征环境税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开征环境税必须考虑征管条件及人力物力的配备,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的征税所得有可能大大低于纳税人的缴纳付出,导致征税的效率较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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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小兰.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及启示[J].商业时代.2011,01
作者简介:
环境税会计核算探析 第6篇
一、环境税会计核算之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把某个项目作为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或者其他会计要素加以正式的记录或列入最终财务报表之中的过程。企业环境税纳税项目和纳税行为的会计确认首先是企业履行环境税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负债的确认, 同时根据会计复式记账原理, 企业环境税纳税项目和纳税行为进行确认时还涉及相应的成本费用的确认。对企业环境税纳税义务和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确认时还要考虑纳税环节的确认问题。环境税具有征税环节灵活的特点, 涉及投入、生产、产出、消费各环节。因此, 有关环境税纳税义务和相关成本费用的确认环节应结合环境税征税环节的灵活性开展, 以便及时、准确地提供环境税会计信息。同时, 环境税的会计确认不仅体现在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确认, 还包括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确认;不仅起到对环境损害行为的制约, 更体现出对环境友好行为的鼓励。因此, 环境税的会计确认不仅仅是纳税义务及成本费用的确认问题, 而且要考虑各生产经营环节中可能有的涉及环境税税收优惠的确认。在企业开展投资初始, 用于企业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 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 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 可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二、环境税会计核算之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 并列报于财务报表且确定其金额的过程。环境税的会计计量主要指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应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环境税额的计算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法规上规定的课税对象、课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加征、税目、税率是计算应纳环境税额的基本要素。应纳环境税额的计算方法会因不同的税目而有具体的计算公式, 但基本计算公式仍然可以表述为:应纳环境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中涉及“计税单位”概念, “计税单位”可以是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混合计征, “税率”可以是由以绝对量形式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应用举例如下。
对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等有害物质或超标热量等, 应缴纳的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废气和大气污染税或废水和水污染税=排污量该种气体或水体的单位定额税率。这里所用的排污量需要根据向大气或水体排放有害物质或超标热量等进行专门检测, 按照对环境的有害程度测算得出。
对来源于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征收的固体废物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固体废物税=固体废弃物的重量或体积或数量该种固体废弃物单位定额税率。
三、环境税会计核算之记录
会计记录是指对经过确认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各项数据, 通过预先设置好的各种账户, 运用一定的文字与金额, 按照复式记账的有关要求在账簿中进行记录的过程。设置账户是会计记录的第一步工作, 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单独设置“应交环境税”总账账户开展企业环境税纳税义务的汇总核算, 在此基础上, 根据具体的环境税税目设置二级明细账核算, 比如目前部分国家开征的“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置三级或更详细的明细核算。对于“应交环境税”对应账户的设置可以本着“谁污染、谁承担”的原则设置“环境成本”、“环境费用”两个账户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具体而言, 对应科目取决于环境税的征收环节, 在生产过程中征收的环境税, 其对应科目应该按照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与生产过程的关系进行归集:凡是与产品生产有关的, 直接记入“环境成本”账户, 然后根据产品成本计算的具体方法分配转入产品成本中去;凡是与产品生产无关的, 直接记入“环境费用”账户, 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分录为:生产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纳税义务及成本费用时分录为借记环境成本、贷记应交环境税;生产环节分配转入产品成本时分录为借记生产成本、贷记环境成本;各环节中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环境税分录为借记环境费用、贷记应交环境税。笔者不赞同因环境税纳税义务产生的负债在“应交税费”总账下设置“应交环境税”二级明细账及根据具体税目设置三级明细核算的账户设置体系, 也不赞同环境税产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账户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虽然这能减少财会人员的工作量。笔者认为在环境税会计处理时应严格遵循会计重要性要求, 具体阐述理由如下。
1. 环境税的开征是国家维护环境安全的需要。
目前的环境问题不仅是影响当代人的问题更是影响到子孙后代的问题, 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 已表现出了环境危机的发展事态。因此, 企业影响环境的事项行为、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治理环境污染的贡献等相关会计信息已经是企业、国家、投资人、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重要信息。所以, 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中重要性特征的要求, 应对环境税这一重要的事项单独反映, 并进行重点说明。
2. 环境税的开征对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作用显著。
众所周知,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 加拿大、爱尔兰、芬兰、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较早的独立开设环境税种的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环境税的开征对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显著作用。毋庸置疑, 详细而健全的环境税会计信息的提供为环境税目标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税种, 但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资料显示, 预计2013年将独立开征。因此, 通过独立设置“应交环境税”、“环境成本”、“环境费用”等总账账户, 可以提供环境税有关的最重要、最直接的会计信息, 将对目前我国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支撑作用。并且, 随着环境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独立的“环境成本”、“环境费用”账户还可以用来记录各种与环境有关的支出费用, 以更好地反映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详细财务信息。
3. 环境税的开征是信息需求者作出正确决策的需要。
环境税的开展过程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阻力和困难, 但如果由于会计核算信息不健全而影响环境税作用的发挥, 将会带来社会、经济上的严重不良影响, 从这一点上我们更应严格遵守会计重要性的要求, 重点反映环境税纳税信息, 而不能因出于某种目的的会计信息的省略而影响信息需求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四、环境税会计核算之报告
会计报告是指在会计日常记录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 进一步将会计信息加工整理, 为各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会计行为。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后一个步骤, 是企业内外部信息需求者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一种基本手段。随着环境税的开征, 如前文所论述, 在日常的会计记录体系中已经单独设置了“环境成本”、“环境费用”等全新的会计账户, 因此需对现有的财务报表做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以通过会计报告向信息需求者充分反映环境税信息。具体调整设想如下。
1. 在T型结构的资产负债表右方负债中增加“应交环境税”报表项目, 该项目的金额应根据“应交环境税”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
2. 在多步式的利润表中增加“环境费用”项目, 与常见的3大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并列列式在营业成本的计算环节中。
3. 在现金流量表中无需调整现有项目, 环境税信息依然放在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反映。
4. 在环境税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必要的调整, 基于环境税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环境税会计信息应尽可能详细, 要披露企业环境税的计征范围、计征标准;污染物的排放量、浓度测定方式及标准;环境税税率选择的一般原则;环境税额计算的基本方法;企业对环境的损害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企业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重大环境事故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初探我国的环境税 第7篇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 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但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以2004年为例, 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 占当年GDP的3.58%。
由外部性理论, 环境污染存在负的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的影响。20世纪30年代, 英国经济学家就提出政府应该以税收的形式, 提高私人的生产成本, 将外在的社会成本“内在化”, 这样, 就可以降低边际利润, 减少污染性生产量, 控制污染行为。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 实现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宏观调控职能, 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种。它主要包括污染税、资源税、绿色环境税收优惠减免, 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等几种。
二、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1. 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开征环境税可以使全民对环境保护予以重视。企业和个人在交纳环境税的过程中, 就会意识到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也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责任, 从而自觉地把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所想的范围。
2. 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于造成污染的污染者课以环境税, 使之必然在计算成本的时候, 选择污染最小的方法, 对于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意识到资源是有限的。另外, 征收环境税可以通过污染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 为污染者长期研究与开发治污新办法、新技术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因而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 减少资源的浪费。为此, 企业要对整个生产活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 寻找资源浪费严重和污染排出严重的环节, 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改造, 利用高新技术研发新型资源, 生产工艺, 使有限的资源更加合理的配置, 以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3. 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树立了争取的环保理念, 采取了正确的环保措施, 实施环境税, 可以克服市场自身带来的局限性, 避免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资源的浪费, 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4. 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则。但是不征收环境税, 公平原则难以体现:其一, 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由社会承担, 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来治理。其二, 对环境非友好的企业和对环境友好的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别无以体现。开征环境保护税, 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课税, 可以使这些企业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不仅有利于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也公平地考虑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目前我国环境税的情况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 但在现行的税制中采取了保护环境多种措施, 以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主要原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考研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开征环境税的几点思考
开征环境税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因此, 环境税在开征时应运用环境税这个经济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应鼓励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提高
环保产业包括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再生资源业则是以回收利用物资为主体的资源利用行业。这两种产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 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在环境税法构建时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措施以及财政补贴手段, 鼓励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而且污染控制、废物回收、能源替代等都依赖于环保技术的发展, 因此环境税收也应有助于环保技术的提高、改善和推广。
第二, 环境税的开征应重视与其他税种的配合
征收环境税是税收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 只有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配合, 建立以环境税为核心“绿色税收”体系, 才能实现其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表现在, 环境税应注意与其他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配合, 如消费税中对含铅和不含铅汽油的差别税率, 对环保产业能源税的减免等。此外, 环境税的开征还应注意其与现行其他税种的替代关系, 避免丧失效率。
克服市场失灵和政策失误, 通过征税的办法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成本和币场价格中去, 利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遏止生态恶化和控制环境污染。面对着如此严峻的资源生态环境形势,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 加强和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 有效地协同人与自然的关系, 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已经显得十分紧迫, 开征环境税也势在必行。同时也应注意, 环境税的实施应当采取先易后难、先旧后新、先融后立的策略, 首先消除不利于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综合考虑环境税费结合, 再次对现行税制进行生态化改造, 最后弓入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形成完整的环境税收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武亚军《, 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李克国, 环境经济学,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环境税制度 第8篇
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房产税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我国房产税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改革试点作用有限
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两个城市率先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首次在持有环节对个人住房征税。总体看来,仅在两个城市试点,试点范围小,而且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政策温和,涉及面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作用较为有限。从征税范围看,两个城市的征税范围几乎仅是针对增量房产,只有重庆针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而重庆市的个人自住独栋商品住宅目前仅有3000多栋。较窄的征税范围一是导致税收收入较少,对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作用很小;二是仅针对增量房产征税,不能体现对存量房征税的问题,使房产税的试点作用削弱。
(二)全国范围内征收存在技术难题
首先,我国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都不完善,给房产税改革增加了难度。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房产税征收的基础,全国范围内房产税改革需要全国各地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信息系统,这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此外还面临体制的障碍。
其次,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不完善。我国评估人员匮乏,评估技术落后,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也尚未达到标准。
(三)土地制度加大房产税改革难度
我国的土地国有制引发了关于房产税改革的争议,我国的房地产是住宅私有而土地国有,住宅所有者只对土地拥有70年的使用权。土地国有制度使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的第二大支柱。相比之下在现行房产税制度下,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小,房产税收入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甚微。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导致对地方税收的改革积极性不高,对房产税的改革甚至有抵触心理,这增加了房产税改革的难度。
(四)税收征管机制和民众纳税意识均不健全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而在征管上又不同于所得税,所得税可以在所得中被提前扣除,但是房产税就缺乏这样的机制,只能靠“强收”,所以征收房产税要建立在民众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基础之上。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建立在对间接税征收的基础上,在设计上并不符合房产税征管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民众的纳税意识尚不健全,所以房产税改革必须在征管环节进行精巧的设计,否则会出现的大量偷税漏税,甚至面临大面积僵持的现象。
(五)特殊时期赋予了房产税过多的功能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国家不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在这个时期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房产税本身被社会赋予了过多的功能,例如房产税能否降低当今不断上升的房价、能否抑制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等。在特殊的时期,进行房产税改革让房产税背负了沉重的舆论压力,这无形之中给房产税改革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不利于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
二、国外房产税制度的概况及其特点
(一)国外房产税制度概况
世界上很多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各国在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征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房产税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表一为国外房产税制度概况一览表。
(二)国外房产税制度特点
纵观世界范围内征收房产税的国家,房产税制度特点主要有:
1. 房产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房产税都为地方税种,由当地的政府征收和管理。房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在70%左右,加拿大在90%左右,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地方税收收入都来自房产税。图一为主要国家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普遍较高,房产税是地方税的重要税种,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亚洲国家房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例则相对较低。
2. 征收目的明确
大多数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有增加地方财政用于提高当地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调节贫富差距两大目的。例如美国征收房产税主要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而新加坡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贫富差距,有些国家也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产市场的辅助政策,例如韩国。征税目的明确有利于减少房产税征收的争议,增加税收收入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相关的税收漏洞。
3. 税收要素设制合理
从征税范围看,大多数征收房产税的税基较宽,房产税针对全民房产征收,同时对特殊群体(例如老人)设定优惠政策。宽税基既能保证公平,又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从税率来看,各个国家的税率制定方法都不相同,例如美国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年的预算、应纳税财产的总价值、其他来源的收入等变量确定税率,各个地方税率不同,但都在0.8%-3%之间。英国则采用累进税率从而更好的进行二次分配。纵观各个国家的税率,税率普遍较低,税率低可以降低单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了少数国家以评估租金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外,大多数国家的计税依据都采用房产评估价值。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配有完善的房产评估机制,包括高素质的评估人员、合理有效地评估方法、评估日后事项的处理机制。从而能够公平公正的确认房产的评估价值,并有效地解决房产评估纠纷。
4. 配套设施健全
为了配合房产税制度,各国都有完善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高效的房产评估部门,从而有效地控制房产税税源。住房信息系统包括房屋种类和数量、土地类型、估价的组成和变化、所有权等详细信息。高效的评估系统主要是以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础,查找所有可征税的房产,同时确定其所有权、对所有的需纳税的房产进行评估并确定其价值。同时很多国家还设有房产评估纠纷办公室,如果房主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诉。完善的配套设施为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
5. 征管体系严密
各个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在征收管理环节的制度设计都较严格。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征税软件,房产税的申报、登记办理、征收和预测等一系列工作都可由其完成。例如美国,征税官员会根据软件系统计算的应纳税额,将税单打印出来,然后寄给纳税人,也有些是寄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代为征收。纳税人接到税单以后,如无异议,按照税单列明的应纳税款开支票,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税单一起寄回税务机关,也有些委托金融机构代为缴纳,很少有纳税人直接到征收机关上门纳税。此外对于逃税人,各国家都会有高额的罚款,税务部门还可以行使对房产的留置权和拍卖权。严密便捷的税收征管程序,降低了税收成本。
三、各国房产税制度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启示
(一)明确征税目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特殊的时期,房产税在此时进行改革会被赋予过多的功能,相关部门要明确房产税的征收目的,减少房产税改革的舆论压力。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房产税收入大多是地方财政的支柱,主要用于当地的公共服务。反观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与OECD成员国相比(见图二),房产税占地方税收的比例很小,对地方财政的作用极为有限,地方政府过于依赖短期的土地财政,因此我国房产税改革应该注重房产税地方财政的长期作用。此外一些国家房产税也起到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少数国家把房产税作为房价的调控工具。因此,我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完善地方税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同时起到调节贫富差距、合理引导需求的作用。
(二)加大投入破解技术难题
首先,尽快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我国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为房产税的征管提供技术保障。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和单位。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国家方面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总责,地方上则由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牵头建立。在此基础上,逐级成立全国住房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把民政、公安、社保、银监、人民银行、劳动和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纳入其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要注重明晰存量房产权这项工作,可以采用通过房屋普查、专项调查或补充调查等多种形式。
其次,从实践经验来看,征收房产税的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房产税评估部门,负责房地产的评估。设立的房产评估部门可以隶属于税务机关,也可以独立于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设立后,要引进评估人员,这是最大的难题。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原有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素质,也可以从国外引进相关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培养新的房产评估人员,高校增设相关专业,同时注重实践环节。此外,房产评估部门应该有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征收房产税后,房产评估纠纷事件会大量增加,评估部门要公平处理。
(三)合理设制税收要素
税收范围的设定要兼顾合理与公平,目前试点的两个城市主要是针对增量房产中的一部分进行征税。世界上其它国家征收房产税大多针对全民的全部房产同时设有相关的税收优惠,例如美国对老年公寓免征房产税,在日本新建3层以上防火住宅5年内、新建其它住宅户3年内都可享受半额不动产税的优惠。长期来看,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能仅针对一部分房产更不能仅针对增量房产征税。鉴于公平,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该是全部的房产,但是为了不加重低收入者的负担,可以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从图4看,个人一生30-50岁养房能力最强,养房能力最差的是靠退休金生活的老人。所以房产税征收应该与养房能力相吻合,对于老人等养房能力差的群体设定税收优惠或者免税(见图5),而对于养房能力强的群体可以稳定征收。
税率的设定短期内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首先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一个税率范围,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率。对于税率的制定方法,地方政府可以参考美国,由财政收入、房产价值等数据计算税率,也可以根据试点的经验,在试点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长期来看,房产税的税率应该采用累进税率,能够在调节二次分配上发挥功能。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该采用房产评估价值。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房产评估价值,一些转型国家如智利、捷克等按面积征收或混合计价法征收房产税,也正在转变。采用反映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比按照面积征收更公平且税收收入更有弹性;若按套征收则容易出现假离婚、假分家等逃税现象。所以长期看来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应该采用反映市场价值的评估值。
(四)建立科学的征管机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是建立在间接税的基础上,所以首先要加快改革税收体制,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平台。其次在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鼓励个人申报,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源并减少冗杂的程序。同时房产税的征管要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尽量避免出现试点时呈交大量证明材料的现象。我国房产税的缴纳可以参考新加坡,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当然这需要金融等其他机构部门的配合。
为有效控制税收漏洞,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至关重要。我国在所得税制度日渐成熟的条件下,直接税的税收体系会得到很大改善,公民的纳税意识也会得到一定的提升。此外政府要加强宣传,主要是对税收目的宣传,征收房产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服务,无形之中会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四、结论
我国实施环境税政策刍议 第9篇
1 环境税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环境税, 简单来说就是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份关于税收与环境的报告中认为环境税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初始即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设立和征收的, 并且被明确确认为“环境税”的税收, 如排污税等;二是最初并非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设立, 但是对环境保护有影响而后从保护环境的立场修改或减免的税, 如能源税、燃料税等。
环境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 即排污税, 如污水税、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硫税等;对产生环境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 如能源税、汽车税、化肥税、农药税、一次性用具税等;对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而征收的税收, 即资源税, 如石油税、煤炭税、有色金属税、水资源税等。
2 环境税的理论渊源
环境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根源可从“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谈起。他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 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 庇古称为“负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不但不能反映社会成本和未来成本, 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了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 政府应实行干预措施, 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 迫使其面临真实的私人成本和收益, 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3 环境税收的作用
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 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3.1 环境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通过对自然资源征税达到减量化。环境税征收直接针对行为或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 而不是针对行为或行为的受益标准。因此一些高环境成本而低效益的行为或产品就失去了生存空间。这样使厂商投入的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受到约束, 促使厂商控制投入数量, 提高生产效率, 做到循环经济要求的减量化。
通过对废弃污染物征税达到再循环。向废弃污染物或污染产品课税, 将促使厂商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废弃物进行多次循环使用, 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通过环境税促使技术创新, 实现产业升级。征收环境税, 提高资源的价格, 使污染者必然要通过技术革新, 降低成本, 以求重新获得竞争优势。另外, 相互的竞争使整个产业朝着资源和能源生态化适用的方向发展, 使先进的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迅速传播。
3.2 课征环境税可以扫除制约循环经济的两大障碍
在处理价格障碍时, 环境税由于有专门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且税率较高, 同时对再生资源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税收优惠, 将纠正自然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使用价差, 促使厂商在使用资源时从自然资源更多地转向再生资源, 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在处理成本障碍时, 环境税由于以污染物或污染产品为课征对象, 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收回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 并且促使厂商减少污染物排放, 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4 我国当前环境税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的税种, 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的初衷大都不是为了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意识也较淡薄。
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 即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如国外普遍开征的能源税、噪音税等基本没有设立。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 它们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 有关规定不合时宜, 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 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同时, 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且形式比较单一等缺陷都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 (产品) 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 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上看, 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 受益面比较窄,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 大多属于事后鼓励, 对治理污染的效果并不明显。
5 完善环境税具体措施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税认识的不足, 导致具体开征环境税似乎有一定实践难度, 但在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背景支持下和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中, 在新世纪建立一个环境经济体系已成为不争的关键所在。对此, 提出以下建议:
5.1 开征新税种
首先, 重点在城市把原来的排污费改为开征排污税。其次, 对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除烟火、小汽车外还应扩展到一次性包装物等白色污染。同时, 提高部分消费品税率, 如含铅汽油。再次, 对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开征。
5.2 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首先, 完善资源税制度。可适当扩大其征税对象。广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杜绝肆虐的生态破坏行为, 待时机成熟不妨开征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税, 并对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其次, 在现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
例如消费税方面, 设计差别税率, 鼓励清洁环保产品的使用, 只要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收较高的税。在增值税方面:增加对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而对购买以淘汰的构成污染的设备的企业应从构建固定资产上予以限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除应丰富和明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 如治污费用的税前宽口径列支、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达一定比例的可通过加速折旧等, 最重要的举措是将征收排污费为征收环境税。
总之, 要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 要重点将税收、补贴、排污交易等经济手段和市场方法相结合, 构建起环境经济政策的体系, 并加强对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摘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 使人类进一步认识到, 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发展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因而利用税收手段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工具。
关键词:环境税,税收理论,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法规全书,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2009年07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蔡察忠, 王金南.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2006年8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3]钟茂初.可持续发展经济学.2006年12月, 经济科学出版社.
什么是环境税 ?它有什么作用? 第10篇
2013年年初,我国多地出现了持续较长时间的严重雾霾,如何治理,引起热议。在今年的两会上,环境税作为治理的经济手段,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都在积极推进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税法制度。那么,什么是环境税,它有什么作用?
环境税也称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它可以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当前,我国并没有征收环境污染税的正式法律,相关的只有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排污费缴纳者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看到,我国目前排污费的征管对象是污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收费目的是用经济手段调整企业的环境行为,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城市中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居民生活用水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等个人行为都未列入排污费征收的范围。另外,由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而且收费者为地方环保部门,容易出现因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情况。
我国目前环境税出台的重点,首先应该是“费改税”,将排污费的征收权收归税务机关,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的《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提到,2014年财税改革工作重点包括加快推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除了排污费转税之外,二氧化碳税也是财政部考虑适时征收的税目之一。首先,通过对生产化石能源的企业征税,可以促进非化石能源和绿色能源的开发利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次,对二氧化碳征税还可以影响汽油价格。我国目前已经有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如果政府出台环境税,并对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按汽车排量征税,一方面会增加购车成本,使消费者购车时更谨慎;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引导汽车生产商生产、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车。
世界其他国家在征收环境税方面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对高污染车辆征税:日本取消对生物燃料征税,对低排放车辆减税,使低排放量和混合动力车变得流行;挪威降低了柴油燃油税税率,同时降低使用柴油车辆的排放税,这是因为行驶相同距离,柴油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汽油车少,此举增加了柴油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荷兰专门设置了针对各种机动车辆征税的税种,以及市政环保税,根据汽车的行驶里程数向车主征税,高峰时段时,汽车吨位越大、排量越高,车主需缴纳的税额就越高。
一些国家还针对废弃物征税:瑞典对住宅和商业废弃物征税,减少废弃物填埋量,增加回收量;芬兰对瓶罐和塑料容器征税,对可以重复利用的容器则免税,减少了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产生量;挪威对含有氟的产品征收特别税,使得环保的冰箱销售量大幅提高,这些冰箱在回收处理时也比较容易。
潘岳:环境税试点方案正在制订 第11篇
环境税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一部分, 也是近年来最受社会关注的政策。近期, 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要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而此前, 环境税如何征收?是否将进行试点?成为媒体猜测的热点, 北京、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市, 都曾被媒体预测将进行环境税试点。
潘岳透露,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 环保部正在配合财税部门研究制订开征环境税的方案。环境税的试点方案, 相关部委也正在研究敲定中。
此外, 潘岳还表示, 环境税出台后, 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未齐备, 下一步, 环保部还将联合相关部委制订出台绿色贸易等政策, 而绿色贸易将成为遏制“产品大量出口、污染留在国内”不合理现象的有力措施。
一旦出台环境税, 电厂、钢厂、水泥、有色金属、建材以及石化厂家是最大的征收目标。资源税改革在即, 煤炭有色金属等上游原材料要提高资源税, 下游要征环境税, 这势必对工业品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环境税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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