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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精选12篇)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第1篇

1 金融脱媒与互联网金融创新

金融脱媒具体体现为存款增速不断减慢, 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高吸引众多的投资者而导致存款分流, 银行中小客户因贷款门槛加速向银行外市场寻求解决途径等。

1.1 存款增速放缓

根据央行公布的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4年人民币存款增加9.48万亿元, 同比少增3.08万亿元。其中, 住户存款增加4.14万亿元, 比2013年少增1.35万亿元, 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97万亿元, 同比少增1.53万亿元, 财政性存款增加5531亿元, 比上一年少增237亿元。在2014年的多个月份, 住户存款都呈现了负增长, 作为商业银行存款的重要来源之一, 住户存款在2014年出现了巨大的分流。以湖南省为例, 2014年新增存款3376.5亿元, 同比少增349.1亿元。其中, 单位存款新增1372.2亿元, 同比少增126.8亿元;个人存款新增1982.6亿元, 同比少增93.7亿元。

1.2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快, 吸引力逐渐增强

目前,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移动互联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支付, 从电脑逐渐延伸到各种移动终端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上, 这使得跨空间的移动支付成为可能。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其庞大的网络系统和强大的技术功能, 实现了与商业银行的即时对接, 其在不同银行的账户之间实行免费转账, 形成了新型的支付模式。

第二类是投融资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 较为典型的是网贷 (或称人人贷) 平台和众筹。前者借助其网络平台, 实现了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的直接沟通, 有效地绕开了商业银行这个中介, 后者以真实项目为依托, 借助网络平台向公众筹资。这与传统的筹资模式必须要有融资中介和较高的门槛不同, 众筹风险相对而言更为分散, 更易于受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

第三类是可以产生收益的支付投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 典型代表是余额宝、财付通等。这些金融产品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 其本质上是货币市场基金, 甚至都可以归类于理财产品。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还可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

除此之外,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客观上导致了银行资金的外流, 也使银行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1.3 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争夺日益白热化加速了中小客户的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对资信和抵押资产的要求高, 往往能获得融资的是优质的大企业客户, 小微企业客户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足够的融资。而互联网金融依据客户信息和征信体系, 并采用平台大数据分析和预测, 建立起低门槛、快捷的融资方式很受小微企业的欢迎, 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成长。

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2.1 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制定的, 法律较为完备。但是处于初级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相关法律监管体系的配套。众多的社会投资者被互联网金融高收益所吸引, 却对高风险认识不足。根据统计, 截至2015年10月底, 全国共有711家P2P问题平台被曝出问题, 其中湖南就有18家上榜, 半数平台跑路, 对社会的影响面极大。但就目前而言,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推陈出新较快, 涉及领域较广, 仅依靠一两部法规还不足以有效地监控该领域的方方面面。

2.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不可分散风险, 又称系统性风险。以P2P网贷平台为例, 由于进入门槛较低且暂无行业标准, 高回报率导致趋之若鹜的外来者不断涌入, 使得该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有的平台为获得高利益, 不惜以高回报率为诱饵来吸引投资者, 市场风险加大。而另一方面, 平台需要融资的客户多数为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高风险客户, 加之融资成本本身就偏高, 一旦客户难以按时还款, 必然会给平台带来更大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特点, 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结算的系统风险。基于网络支付系统的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加, 一旦支付结算交易系统出现故障, 将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 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的基础是信用, 没有信用作为基础, 就难以建立资金从供给者输送到需求者的正常渠道。首先是各种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的自身信用需要完整的、及时的信息披露才足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 避免出现庞氏骗局导致的集资风险, 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次, 对于借贷者的信用, 需要通过评级才能判断。如果在网贷中, 对借款人审查的一旦出现纰漏, 未能及时发现或者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注册虚假融资信息, 而借贷者一旦出现支付困难, 风险将不可避免。再次,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阻碍。

2.4 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需要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来支撑。但目前绝大部分的平台的技术安全性不容乐观, 互联网代码漏洞或技术缺陷, 或者某些软件系统的防火墙级别低, 无法抵御黑客的攻击会造成系统瘫痪。其次是信息安全风险, 众多的个人信息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易造成信息被盗用的风险。

2.5 流动性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放贷金额低于债权, 即形成资金池。倘被不法分子利用而违规经营, 易演变为非法集资。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审核放贷过程中对融资抵押物要求较低或融资抵押物变现能力差, 加之资金流向控制手段不足, 追偿机制和补救措施不完善, 易出现流动风险。第三方支付、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管理在运营中往往造成资金短期滞留。如果担保和监管不到位, 易造成资金被挪用。一旦资金链条断裂, 将引发流动性风险。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期限错配, 借长贷短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3 结语

金融脱媒的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金融脱媒这一过程, 传统金融的优势渐渐丧失, 这使得传统金融也不得不利用“互联网+”这一新概念来融入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是一场革命, 它使市场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交易成本更低。然而,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亟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准则, 以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退出市场的选择, 亦或是转型, 但这对净化市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能力确是有利的。

摘要:金融脱媒虽然在本质上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 即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发生直接转移, 然而互联网技术催生的金融脱媒在形式上的变化却层出不穷,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去中介化的速度加快, 产品创新的多样性带来了金融格局的重构, 但风险也随之而来, 也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变得更加严峻。

关键词: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方宏.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考[J].国际金融, 2014 (02) .

[2]郑志来.互联网金融_金融脱媒与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研究[J].西南金融, 2015 (03) .

[3]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J].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4 (04) .

[4]李瑞雪.金融脱媒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构建[J].现代经济探讨, 2015 (02) .

威胁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 第2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央行正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投融贷工作人员总结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法律底线。

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平台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风险 第3篇

马云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做了40分钟的发言,但是我仔细读了好几遍,一个金融的字都没有,为什么没有讲呢?也许他有顾虑,因为在我看来如果阿里没有余额宝,没有支付宝,没有上市,就没有阿里巴巴的今天。阿里已经变成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电商不是阿里的本质,但是出于种种考虑,阿里马云先生没有去讲金融。

那么第一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模式、理念、方法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今天的快速发展与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突破和运用有着必然结果。

2013年,可以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如火如荼、热闹非凡,多种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迅速发展,引起高度的重视。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一个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就是作为一种技术,在过去20多年来,应该说影响着世界的实业和金融业。不过它最主要的影响集中在后台,比如说支付、渠道,没有催生新的金融形态。

从目前来看,我们互联网金融有这么几个主要的形式,一个是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独立于商户和银行,所以现在银联卡惊呼,我们的业务没有了!而过去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第二是电子销售,也就是金融网销,现在又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第三是网络融资,网络借贷,P2P等形式,这是过去完全禁止的,现在已经是广泛发展了。第四是众筹,通过网络平台来募集资金,当然现在还是萌芽,现在还是有门槛限制。

阿里之所以从支付宝发展到余额宝,是回避监管的一个手段,他是被迫做出的,并不是他有意创新。比如说他现在支付宝上的钱有几亿、几十亿,这些钱如果不买东西的话就存在这个账号上,这种钱是会产生利息的,这个利息给谁呢?现在说人民银行不让他动,人家在这里交一千块钱、一万块钱你至少按活期利息给人家,但是不好给,如果我给了利息就是非法吸储。

所以他就想办法了,那我帮你理财、帮你投资行不行?所以他和天弘基金合作发了货币基金,所以他们就从网上跟券商合作开发行货币基金了,开始的时候一下子吸收了几千亿,大概到今年是5000亿,华夏基金十年的规模也没有达到这么多,余额宝几个月就达到了,因为它是第一家,所以利息很高,所以很多人的钱都吸引过来了,这又是一种金融创新。

目前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像马云所说的,我们还是小打小闹,我们主要解决中小企业普惠金融的问题,你竞争不过大银行,大企业还得靠银行,因为大家分工不同。银行有银行的优势,我们有那么多网点、网络资源,为什么不去发展互联网金融呢?

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快,发展很快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实际上最多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其中一个是互联网金融它的黑客会增多,会盗取数据,那你的安全性能不能保障?所以很多老头老太太不敢用,害怕被人盗取。

那么在分业管理的情况下,我们采取谁家的孩子谁抱,你属于银行的银行管,属于保险的保险管,这是目前的原则。可是现在都不知道是谁家的孩子怎么抱呢?好孩子大家都抱,坏孩子大家都不抱,所以我主张把金融监管机构从一行三会改成一行一会,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然后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把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都融合在一起,这就是我的想法。

(本文为第十届大河财富论坛演讲内容,有删选)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 第4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井喷式的爆发增长,以余额宝、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搅动着整个金融世界。互联网金融正方兴未艾,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却未有统一准确的认识,

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教授在其著作《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给出这样一个定义:“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是一种比较严苛的定义,我们所熟知理解的互联网金融更多的表现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借助互联网提供资金融通、支付、信息服务等,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联姻”与融合。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当前市场上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种是以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等为代表的P2P网络信贷平台模式。这是一种点对点网络信贷模式,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组建借助线上信息搜索、匹配和处理优势实现对融资人与贷款人的对接;

第二种是以阿里金融、京东供应链金融等为代表的电商金融模式,这种金融模式借助电商平台聚合内部用户信息资源,对平台企业进行融资和征信管理,实现共生共赢;

第三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四种是以好贷网、融360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组织,一些提供融资信息服务的财经、证券网站也可以归为此类;

第五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延伸,包括金融机构自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或者同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一些基金公司在淘宝开设直销网店等,近期火爆的余额宝也是传统基金与互联网企业的融合代表;

第六种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的风险隐患分析

(一)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发的基础性风险

尽管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在不断更新换代,但黑客总是更快地运用新技术制造病毒攻击网络,而软件的安全漏洞和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得各种针对漏洞隐患的攻击防不胜防。互联网金融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互联网安全风险的这一特性,具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账户交易风险。账户交易风险是在金融账户交易行为过程中由于病毒、黑客、网络技术故障等引起的资金损失或交易中断风险,如转账风险、支付风险等;二是账户管理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用户的资金账户或网络服务账户通过网络进行管理,病毒、黑客等就有可能侵入企业服务器或网络等窃取用户账户权限,进行资产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二)由互联网网络环境引发的环境性风险

互联网相较于现实世界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交际的开放性和身份的虚拟化。然而其背后其实隐含着重大安全风险,如网络在为普通群众提供了娱乐、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非法分子的藏污纳垢之所。在互联网金融中,这种由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很容易使得在互联网上的对象或主体的身份和真实目的轻易掩盖,而当事人又很难对其主体资格和目的进行鉴别,从而引发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信用问题。一些P2P网络融资平台、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信息高息揽存,接着采用发展会员借新贷换旧贷的模式募集大量资金携款潜逃,是互联网金融下的庞氏骗局的新模式、新发展。有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26家,发生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平台88家,占比14%。一些非法分子披着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高科技外衣从事庞氏骗局,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群众财产的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

(三)由立法滞后、主体不明等引发的监管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产品创新上的高速使得立法总是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法律监管永远撵不上互联网金融的脚步,由此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缺失、主体不明,形成了法律的灰色空间。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电商金融等都属于新鲜事物,法律法规对此方面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互联网金融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一旦发生纠纷,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主张和保护,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也可能因监管真空造成的金融风险回流给传统金融体系。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技术漏洞,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事后的调查取证上存在诸多困难。如一些网络犯罪常常发生在不同地区,涉及到跨区、跨省之间网警和警察的协调和合作,一些网络犯罪波及范围广、证据保存时间短,导致取证难、落地难、抓捕难,给了犯罪分子从容潜逃的时间差,受害者追偿希望渺茫。

(四其他衍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的衍生性风险主要是公民、企业等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用。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面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提供详细完备的个人信息,而这些用户信息一旦被泄露和非法利用,将会给公民、企业等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会因此带来财产损失。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获取大量用户信息后,将其非法出售给短信公司、其他商家或组织等,然后这些短信公司下发大量垃圾广告短信获取利润,更有一些是诈骗短信。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管理不严,在服务器和信息数据库上存在技术漏洞,导致黑客轻易侵入窃走用户信息,然后非法出售给其他商家和组织,牟取不法利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从互联网金融企业入手,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有自身的道德底线,清楚明白法律的边界在哪里。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网络和金融相结合的高新企业,国家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整体上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支持和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做好自己、壮大自己,而不是投机取巧,妄图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取原始资本的积累。

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身的技术安全实力,减少企业平台技术漏洞,提高平台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病毒抵御能力。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发展,安全是决定互联网金融能否走下去、能走多远的关键性因素。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自身技术平台的安全防护,通过安装杀软、防火墙或者同网络安全企业合作等方式,提高平台安全性能。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重视物理防御和隔离,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

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规范产品创新和设计,正确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出售相关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如实、完整的提供产品或服务信息,而不是故意夸大产品服务优势或收益,隐瞒关键的可能引起交易行为变更的风险信息等。只有正确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将选择的权利交予顾客,才能及时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随后的交易纠纷。

(二)从监管主体入手,明确主体部门和监管权限

首先,应加快互联网金融及相关立法进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体系。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开始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探索,如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消保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都对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作用。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太快,现有的法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还存在制度漏洞,亟需进一步完善。且已经出台的一些制度规范也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办法,影响了法规和规定的执行效果。在推进立法进程的同时,也是明确监管主体部门和各自的相应权限,按照“谁生的孩子谁抱走”原则落实监管机构,避免“无人管理、多头管理”的乱象。

其次,应加强部门、区域协同和网络侦查能力。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使得其在监管上存在多地监管困难,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应积极组建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并注重同传统金融监管力量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各有关部门、区域间网络监管的沟通合作,提高网络侦查能力。同时,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和最新动向,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判和分析,必要时可以启动暂停程序,如近期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条码支付和二维码支付启动暂停和风险研判程序。

(三)从公民和社会入手,提高反网络诈骗意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应加强反金融诈骗宣传和案例教育,提高公民的反网络诈骗意识。相关部门应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网络等加大反金融诈骗宣传,宣传中应重点突出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法、危害以及反金融诈骗的技巧、监管部门联系方式等,深入到校园、社区、企业、农村、超市等,提高覆盖面和宣传效果。同时,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网页显著位置和交易过程中进行风险提示。

其次,公民自身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应简单比对收益率、价格等,更应综合考虑企业品牌、客户反映等其他因素,尽量选择大公司通过正规渠道发行的金融产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你不可不知的互联网金融三大风险 第5篇

互联网金融,俩个词,组成了全新的领域体系,互联网金融区别传统金融有哪些区别和风险呢?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主要表现为: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

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P2P借贷平台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旺旺贷”等一些P2P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 第6篇

摘要:文章从技术、操作、市场和违法犯罪四个角度,剖析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从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这六个方面加以应对。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众筹融资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已经达到6.6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48.8%。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进步,互联网不断普及和传统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而且发展迅速——诸如结算支付领域的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微信支付等;在电子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P2P、B2B、C2C、B2C等模式;投融资领域的余额宝、人人贷、人人投等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模式。互联网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搜索引擎、新闻门户网站)和传统商业银行、券商等都纷纷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军之中。自从1995年世界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飞速发展,2012年更是被许多人称之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总交易规模已经接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近400%。而到2015年3月底,余额宝的市场规模也已经超过7千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货币基金。到2015年6月末,我国P2P网贷运营平台总数已经超过两千家,比2014年底增加近三成,累计成交额逾6 800亿元。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兴起,符合时代潮流,它虽然难免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从业者构成冲击,但是符合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它能有效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惠及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等,因而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和更大的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对信用风险具有“乘数效应”。而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方面还非常不成熟——对某些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度出现“自由放任”和“取缔关闭”的极端举措,非常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亟待深化和加强。

二、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金融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另一方面,互联网具有传播扩散迅速、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征,因此二者的结合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比传统金融模式更高的风险,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违法犯罪风险。

1.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载体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因此一切与互联网或信息技术有关的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第一,我国在信息技术的核心知识产权方面相当落后,许多关键技术还严重依赖于欧美发达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占有比率较低,在系统设计上还存在不少漏洞,诸如开放式网络通讯系统、有缺陷的密钥管理技术和TCP/IP协议等等,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成潜在威胁。第二,互联网的通讯传播系统有可能受到突发性事故的影响和冲击,比如大地震对传输光缆的毁坏等。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依赖于“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而这些网络平台比较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木马”的感染,一旦客户的关键信息,如交易账号和密码等被盗取或篡改,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2014年2月美国代表性众筹融资网站“Kickstarter”遭到黑客的攻击,许多客户的资料和交易信息被盗取和泄露,造成重大损失。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数据,2014年2月我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终端多达220万个,信息系统安全漏洞数量近700个,网站被篡改的数量超过1.2万个。

2. 操作风险。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者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或不当会带来风险,比如风险系统管理、互联网金融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客户在信息沟通方面等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事物,它本身的操作涉及较高的技术含量,而且处于迅速更新变化当中,这些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挑战。况且我国许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网民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知识水平方面的方差很大,尤其是占网民总数27.9%的农村网民(人数达到1.86亿)处于相对闭塞、文化水平较低的状态,他们加入互联网金融大军所面临的风险可能更高,关于我国网民的学历结构详见图1。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柜台式金融模式不一样,交易双方一般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对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信誉度的考察通常处于不充分的状态;同时互联网企业对其客户身份、信用程度的验证也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很容易引发资金和信息泄露方面的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9月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我国有74.1%的网民遇到过安全事件,总人数高达4.38亿。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程序员在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发生故障,加上没能对可用资金额度进行妥善校验和控制,导致大规模异常订单的产生,给许多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操作性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3. 市场风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不仅要面临传统金融业的各种市场风险,而且它所面临的潜在市场风险很可能会更大。传统金融行业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淀,在规避市场风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与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制度也比较成熟。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规避市场风险方面的保障机制和措施还非常不成熟。比如,就传统金融业而言,对商业银行来讲,中央银行,尤其是银监会是其对口的监管部门,它们对于存款准备率、同业拆借利率、信用资质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监管;对于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则分别有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

具有“长尾效应”的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从业人员覆盖面广,互联网金融企业种类繁多且不断变化,对于政府的监管而言构成了很大的挑战——从一开始的“完全放开”到后来的“直接叫停”,显然都是不合理的。就目前而言,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主要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这自然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对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在资金的吸引力方面显然处于明显的劣势,这是由资本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相伴而生”规律所决定的。为了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出了“超常规”的资金回报率,而它们提取的风险保障金通常也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例如2012年“人人贷”网贷平台总成交额达3.54亿元,而风险保障金总额却仅为三百万元,杠杆率超高,其流动性风险不容小觑。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比如“股市大涨”、“房价大涨”等等,逐利的资本将会大规模地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撤离,如果处置不当将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4. 违法犯罪风险。由多方面的共同原因,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很大的违法犯罪风险。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监管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加之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巨大潜在牟利空间,对于从事违法犯罪的吸引力就更大了。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匿名性、隐蔽性、取证难、手机和电脑用户身份认证不严格等弱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网络诈骗、各色钓鱼网站、洗黑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频繁发生,每个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手机或电脑用户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9月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在因网络支付发生安全事件的人群中,遇到假冒网站/诈骗网站的比例达到57.1%,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比例为39.3%,资金被盗被骗和账号密码被盗的比例达32.1%。

安装相应的安全软件对于网络诈骗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2013年我国电脑网民安装安全软件的比率已经达到96.5%,然而智能手机安装安全软件的比率却还较低,只有70%。与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网民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安全意识过低,详见图2。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在总体原则上需要做到既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又要确保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创新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改革不合时宜的监管体系、制度,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

1. 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极其迅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亟待完善。为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资格、准入门槛、权益,尤其是责任和义务(比如信息披露,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和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同时,必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本身还处在迅速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很多潜在特征,包括优势、缺陷或者漏洞还没有充分显露,不宜过早地出台操作性细则,而是应当分阶段、有步骤地予以推进。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应当“大胆假设、缜密论证”,首先可以出台一些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文件,例如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财政部等10个中央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不仅应当重视科学性和前瞻性,还应当充分重视借鉴该领域的国际经验。欧美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立法研究和改革,它们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备。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金融立法领域的经验,乃是明智之举。

2. 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搭建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是规范互联网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都是按照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比如银监会对应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对应证券行业的监管,而保监会对应的则是保险行业的监管。然而,随着技术和成本控制因素的推动,以及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发展演变,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存在信贷、投融资、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跨界”经营的现象。

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时存在着多重监管和监管空白两种对立状态。对于“有利可图”的领域,各大监管主体存在重复监管和处罚的激励,从而造成“政出多门”的乱局;而对于某些“无利可图”的领域,各监管部门又有可能相互推诿,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空白状态。因此,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传统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比方说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负责机构,或者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以央行为主导,“三会”为骨干,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的协同参与下,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可以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安排和协调一致。

3. 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它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科技含量较高并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对信息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有比重,尤其是真实身份验证、信用验证具有更高的依赖性,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研发和投入,提高安全密钥和身份验证的可靠性,降低对国外的信息技术依赖。其次,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公民(尤其是网民)诚信档案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库,按照一定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程度进行评级和动态更新,对于涉嫌互联网金融诈骗的企业予以惩罚,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予以信用降级处理。再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建设和投入,聘用具备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技术的科技人才,以及对相关领域现有在职人员进行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培训。最后,在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方面,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保障资金、利率上下限(可以比较宽松)以及资质等做出规定,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因杠杆率过高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大规模资金链断裂的金融风险。

4. 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参与。尽管行业自律组织不能从根本上取代正式的官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但是与政府机构的监管相比,它们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作为“局外人”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信息搜集的速度和对行业动态的敏感度方面通常会存在较大程度的滞后,而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身在其中,在这些方面具备比较优势。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2013年8月,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简称IFC1000),并发布了纲领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3月26日,一家互联网金融二级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北京顺利诞生。同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了互联网领域的一级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

我国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允许和鼓励新的,更加细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鼓励已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行业自律的功能。

5.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从来就不是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而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国际化程度就更加深化了。要想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早在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就发表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该委员会发布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2007年,该委员会又发布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都是互联网金融国际协作的倡导者和受益者。我国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和现实需要,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配合与协作。在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建设方面,争取主动权,提高发言权,确保本国的国家利益。

6. 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最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需要广大民众,尤其是占全部人口半壁江山的网民们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网民众多,网民科学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国家而言,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是很有必要的。

许多网民,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之所以屡屡遭受网络诈骗和信息泄露、篡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网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网络安全知识还比较欠缺。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诈骗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案件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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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思想史的知识社会学研究”(项目号:14AZD10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潜规则的经济学分析研究”(项目号:15CJL006)。

作者简介:阳晓伟(1986-),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经济思想史;魏家富(1983-),男,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经济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投资经济学;房汉国(1988—),男,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系2013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学和国际投资学。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分析 第7篇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表现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是针对与互联网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的危及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比如, 互联网金融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基本知情权, 对风险的一般评估, 用户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的负增长等问题;另外, 逐渐出现的一些负面新闻事件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如某宝用户账号被盗, 资金丢失;客户信息的泄露、安全支付漏洞等经营风险事件;甚至有互联网金融的“卷款潜逃”信用风险危机事件, 这些都可能构成对用户权益的威胁。归结来说,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用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还是金融服务, 只是提供的服务平台借助了互联网, 所以资金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中心, 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过程中, 用户资金并不像银行储蓄等金融服务那样, 存取凭证比较清晰, 或者购买金融产品时也是有一整套的纸质材料需要确认和填写, 另外还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和提醒。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用户的金融体验来说, 就会显得过于简单而使得服务的安全感降低。由此可见, 用户资金安全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当中的关键所在, 也是互联网金融用户应该首先考虑的一个方面。

2. 用户信息安全。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开展相关金融服务, 而这一切都需要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从服务和购买的产品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在现实的实体金融机构接受服务时, 用户对于金融机构的保密服务是比较认同的, 因为可见可控。但是在互联网平台输入真实信息, 不可避免地会让人产生迟疑, 因为这是一个信息十分不对称的过程, 平台背后的控制者们, 如何能约束他们, 履行他们的保密义务, 这个普通用户是不得而知的。而且用户信息的泄露, 直接影响的就是用户的资金安全, 甚至还会对用户生活和工作安全感产生更大的影响, 进而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前景。所以, 必须面对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巨大挑战, 真正建立互联网金融对用户的正面影响, 而不是产生更多的负面新闻。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分析

1.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主要源于民事契约精神的体现。

从上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可以看出, 这两个方面一般都会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协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当中。因为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金融服务者必须在给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前将所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事项做主要说明, 甚至会用粗体字将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提醒, 以显示他们在给用户提供服务和产品前是尽到了告知义务的。这一切对于大部分的实体金融用户来说, 可以得到实体金融服务者的关注和切实的提醒。然而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没有一对一的现实服务者, 只有一封在用户点击确认前出现在用户屏幕上的一封产品协议书之类的文件, 这其中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用户会基于对实体金融服务时的一种交易习惯, 直接表示“我同意”, 然后点击“确定”。最后就形成了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广泛存在于社会活动中的民事契约行为, 在两者之间起到了一种固有的约束作用, 然而, 约束的前提是对契约的内容, 双方都形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现实, 也就是彼此对契约内容都十分清楚, 并且符合要约和承诺达成了一致, 最后合同成立。可是如前所述, 因为用户在现实的交易习惯会延伸到互联网金融领域, 所以势必造成对于契约的内容, 双方就形成, “你怎么说, 就怎么是”的局面, 可一旦出现问题, 却又会出现, “你怎么这么说, 我怎么没注意到”的情况, 这就出现了契约问题中最大的死局, 大家都对合同内容产生了理解的偏差, 甚至直接的否认。那么从契约角度来看, 就是对契约精神的极大的一种破坏。而究其实质, 造成这样一种情况, 不得不说, 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服务存在漏洞和问题, 另一方面也证明了, 这样一个新鲜事物的出现, 对于广大的互联网金融用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就是真的要懂得契约精神的重要, 要把合同内容当成是保护自己的武器, 而不是成为日后在侵权赔偿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

2.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主要看风险造成的利益损坏和社会影响。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围绕着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资金展开的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运作, 而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互联网企业, 大多数是利用用户的这些资金开展了各类形式的投资、借贷等活动, 然后产生的收益再对用户进行服务和产品的承诺兑现, 这和线下的实体金融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然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 既包含线下的实体金融企业, 也包含单纯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一些互联网公司。起初, 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作比较平稳, 活动也在可控范围内, 但随着资金量的增大, 平台的规模渐渐也无法适应这种资金的扩张节奏, 同时, 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欲望大增, 甚至有些还“卷款跑路”, 所以转而就触及到了“非法集资”和“诈骗”这两根红线。这样的情况给互联网金融用户造成了极大的资金利益损害, 进而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用, 并且也让社会各界开始重新思考应该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那么, 以非法集资罪为例, 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和之前所提到的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这些平台所实施的行为, 在类型和方式上有许多共通之处。他们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抛向用户, 以多形式、零门槛、高回报、高收益作为宣传的重点, 吸引用户将资金投放在他们提供的平台中, 逐渐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池, 最后触及刑事犯罪的底线。这类经济犯罪行为, 对于互联网金融用户而言, 他们是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所流失的资金会对他们及其家庭造成怎样的影响, 这是不言而喻的。这其中用户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就是对于“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深信不疑。然而, 当他们试图去挽回损失时, 就会将责任归结到管理的缺失, 甚至有些受害者还会做一些极端的事情, 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造成巨大隐患。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 第8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三大类。本文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六大类。

1. 商业信息泄露法律风险。

为了得到投资人的信赖,让投资人更加全面的了解借款人,P2P网贷平台会将优质借款人的姓名、电话、公司住址、家庭住址等详细的个人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供投资人查阅、删选。对网贷平台来说,优质借款人是其最核心的商业信息,将其发布在互联网上,有可能增加商业信息泄露风险。P2P网贷平台要发布吸引投资人目光的借贷信息,通常情况下要提供借款人公司的详细信息,从而导致借款人的商业信息被潜在竞争者获取。

2. 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

这主要是指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的商业信息或者隐私。例如2013年,出现了支付宝的转账支付结果页面被某搜索网站抓取,导致其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泄露。这一事件出现后,支付宝积极配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支付宝对相关页面进行了严密的安全保护,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搜索引擎抓取,而出现这一现象很有可能是用户自己将付款结果分享到社交平台或者公共区域,从而被搜索引擎抓取。支付宝的这一解释并没有完全消除网友的疑问,部分网友仍认为其存在安全风险。2014年,美国众筹网站KICKSTRAER被黑客攻击,造成很多用户隐私信息外泄。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提高金融交易率,势必要收集更详细的个人资料,确保借款人真实性,从而导致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外泄现象频频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及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项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互联网金融平台未能妥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个人隐私外泄,很可能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惩罚。

3. 借贷主体间的法律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是指借贷利息过高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服务平台“网贷之家”在2013年针对95家网贷平台进行统计,其中三十多家网贷平台的年化收益超出24%。事实上,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各地区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能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是在24%左右。一旦超出这一限度,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高利率的网贷约定具有不合法性,很可能存在兑现困难的风险。

4.“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经济最典型的行销手段是刺激网民眼球,博得网民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之后,很多机构的销售模式都打着法律擦边球。例如百度推出的“百发”基金,其承诺标语为零风险。而这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规定的基金销售不能承诺零风险,打安全可靠标语;不得承诺风险收益。

5. 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例如比特币、莱特币、元宝币等。其中,比特币由一个名叫中本聪的人在2009年提出的,并在互联网上发行。所谓的比特币,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数字货币,采用的点对点传输方式,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它不同于传统货币或者Q币,Q币虽然也是一种虚拟货币,但其是真实货币的虚拟化和延伸,通常在一定的网站内流通,流通领域有限。但是比特币不同,它不依赖于任何一个货币机构或者网站,是由一定的算法产生。比特币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交易行为,其流通的安全性是通过密码学的设计保障的。这种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匿名、跨境流通,这导致交易过程难以追踪,监管部门监管困难,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利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一个国家金融动荡时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可能会导致一国货币贬值,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我国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2013年,央行针对比特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性质模糊,其是否与普通财产一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存在疑问。政策的不确定性给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带去极大风险。2013年以来,央行针对比特币发布数个法令,使得比特币的市价如过山车般波动。此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本身也存在很大漏洞和风险,例如香港比特币交易平台GBL捐钱跑路事件。

6. 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如,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为母公司融资。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贷平台在没经过监管结果批准的情况下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此外,还有包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不能提供监管部门批准的吸收资金的资格;(2)利用互联网媒体公开融资项目;(3)承诺高额回报;(4)吸收资金的对象不特定。另外,还包括集资诈骗风险,例如,福翔创投上线三天集资百万后跑路,元一创投上线一天集资30万跑路,2014年旺旺跑路事件,以及2013年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集资3 000多万后跑路,种种集资跑路现象,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给借贷信誉,使群众谈之色变。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应对思路

上述法律风险的存在,原因无外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法律、行业和企业自律不足等,因此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应对应策略应当是系统性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 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比如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根据银行对第三方的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在此种监管模式下,在跨市场交易中,孰为监管主体仍然不明确,因此而导致监管盲区,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监管效率。为了提升监管效率,应充分调动各相关机构的监管资源,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进而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得到更全面、更有力的监管。对此,监管部门可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包括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基金网络销售许可证制度等等,进而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企业的专业资质、业务开展资格。同时,可模仿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披露机制,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维护,并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社会监督环境下开展。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应制定弹性的准入门槛,就目前情况而言,可首先向资金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较高、知名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待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成熟,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后再逐步降低准入门槛。

2. 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

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信用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建立并不断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制定征信制度。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较为缓慢,但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征信业开启了新的里程碑,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发展模式,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是提升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其次,推进专业化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对个人、企业信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对于提升征信管理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专业化征信机构审批和建立过程中,应将保证信用信息完整性和客观性作为首要准则。

3. 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形成。

目前,受技术水平、市场因素、监管体系的限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仍然相对无序化、混乱化,而互联网金融中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不仅要依靠法律的规制和国家的监管,也需要有效的行业自律做支撑。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政府应引导成立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它作为我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和法律风险防范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积极建立更高级别、更大效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应尽快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在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下,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相互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行业健康发展需求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准则,并制定相应行业发展计划,以实现行业共识,鞭策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再次,应引入相互监督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并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追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体系,对不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备案,进而达到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的目的。

4.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现状,认为该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尽快建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对此,第一步是尽快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准则,以弥补现有法律监管的不足,第二步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及时废止或调整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步是尽快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格、形式、规模风险预警和防控措施,并出台专门法律,最终形成全方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制度。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投资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能够更好地避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纠纷、侵权事件的发生,更能敦促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者强化自律和自我管理。对此应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范围、参与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投诉受理渠道,调解金融纠纷,构建相对完善的参与主体的保护体系。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其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种种法律风险也应得到我们的正视,如若不久的将来,法律、行政及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做出积极的应对和有效的规避,那么互联网金融将因兼顾了效率和安全而得到更大规模的普及和更健康的发展。基于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应至少从强化业务许可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与自律准则,以及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做起,尽可能地规避和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以更快、更好地营造金融资产公正价格形成、信息有效传递和金融风险有效分散与共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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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 第9篇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之前, 准确意义还没有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到2011年左右, 互联网金融从开始正式融入金融业务领域。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 互联网金融出现新常态, 是一个全新的阶段。因此, 越来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 希望可以找到适合的方法与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 从而可以使互联网金融新领域呈现一种有序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的类型

(一) 法律风险

目前的监管制度缺失, 企业风险内控制度缺失,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统一等, 使得投保资金来源难以追寻, 洗钱等不法行为增加了互联网保险业的法律风险。

(二)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缺乏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无先进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支撑的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风险。例如所有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本来就存在漏洞, 这就出现了黑客盗取他人信息的现象。

(三) 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运营形式的进步, 从面对面到线上运营, 而且开放网络操作的安全性对于行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虽然有诸多安全协议的保护, 但操作不当容易受到来自于外网的数字攻击, 很可能造成客户的资金方面的损失。在客户资料存储方面也较容易产生操作性风险, 客户信息皆为数字信息, 若存储设备的物理耐用性能、系统的运行安全性不良, 容易产生泄露客户资料事件, 从而暴发操作性风险。

(四) 信用风险

信息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以及欺诈风险。互联网借贷业务目前因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而债权的到期实现也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 因此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违约风险。同时一旦用户的信用信息被滥用, 那么就无法对信用评估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 信用风险就会随之产生。如擅自挪用公款、篡改数据、私下接业务、第三方故意盗取、盗用用户资金等。

三、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

(一) 修订、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征信法律规范

监管机构在出台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范时, 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 无论互联网企业抑或传统性金融机构, 从原则上来看, 从事相同或相仿金融业务相关的业务或机构都一致监管;第二, 对于从事线上线下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商主体, 都应该做到无出入、一致的监管。对于个人信息征信方面建议:第一, 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共享信用数据等信息, 将个人征信系统与网络平台实现了嵌入式对接。第二, 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相互间的数据交换系统。第三, 采取积极行动开发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 完善对信贷违约行为的严惩制度, 扩展信息渠道, 降低信用风险, 推动网络借贷市场的有效运行,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征信系统。目前, 在立法者和监管当局的面前摆着一个迫切的任务, 那就是怎样使保护隐私与监管有效性相匹配, 在有效的法律监管下, 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建立起应有的信任。

(二) 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透明市场操作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手段, 对于传统金融在线化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及支付类互联网金融创新, 参与方只有用户与金融机构, 信息披露可参考现有的制度进行。对于借贷型互联网金融, 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可以就目前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的披露内容为参考从而建立。同时, 要求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有进行监督的义务。监管方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处罚手段, 可以参照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监督惩罚措施。

(三) 建立诚信评价系统, 完善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建设

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应具备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方式, 对支付平台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分级管理等。建立全国联网诚信系统, 记录互联网金融参与方的诚信档案, 系统能根据诚信档案记录对参与方诚信做出评价。对融资方, 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信息披露的完成情况、到期履行债务的情况, 违规处罚情况等。也可以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也就是把网络平台与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一种嵌入式连接, 简单说就是一种信息共享方法, 从而可以引出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 促进借贷违约惩罚机制的发展, 由此大大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

结语

想要彻底而精确地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 必须进行一个复杂的和长时间的过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异常的重要, 想要发展好互联网金融, 必须进行全面的、系统的风险研究, 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具有可行性和发展前途。

摘要:互联网金融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进步, 同时也带来了风险。而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已出现的风险出发, 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几点有效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J].金融监管研究, 2014 (02) :6-17.

[2]张松, 史经伟, 雷鼎.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J].新金融, 2013 (09) :33-36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思考 第10篇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众多, 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三种模式。

(一) 第三方支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作为互联网金融源头,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不仅覆盖网购、基金、保险、企业支付等传统行业, 并且逐步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业务战略。据艾瑞咨询统计, 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 同比增速46.8%。

(二) P2P网贷和网络信贷机构

P2P网贷 (peer to peer lending) , 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个人对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它将互联网平台一分为二, 一端连接小额借款需求, 一端连接融资和理财需求。截止到2014年2月底, 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26家, 平均每家注册资本为1360万元, 主要分布于广东、深圳、上海和北京及杭州一线城市。以阿里巴巴的小贷为代表, 通过创造“小贷+平台”的融资模式, 目前累计放贷超1600亿, 累计客户数65万。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互联网金融, 除了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更多的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互联网虚拟环境运行的金融业务风险以及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的风险等。

(一) 网络技术风险

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基础, 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必然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潜在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设备自主知识产权不足, 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使用的软硬件系统大多引自国外, 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安全协议的缺陷, 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落后, 病毒、木马的攻击, 导致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网络的瘫痪, 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进而威胁整体的金融安全。

(二) 业务风险

1. 业务管理风险。

首先, 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不规范, 管理制度缺失。比如,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 存在着风险准备金不足、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2013年, 出现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网贷平台有75家;今年1月份新发生11家;2月份新发生2家。其次, 我国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P2P公司需要的个人信用评分信息获取渠道窄且缺乏可靠性, 因此, P2P公司既要做一般业务, 还要获取客户的信用评级, 承担了应由政府机构履行的责任, 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2. 市场选择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面临不利选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一方面, 由于交易者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极其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掌握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另一方面, 虚拟世界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 使劣质的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占据市场主要地位, 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却因服务费用昂贵等原因被排挤, 危害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 法律风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落后和模糊, 目前有针对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的《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但这些法律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网上服务进行规范, 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新载体的发展, 特别是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没有及时更新规范。针对网络借贷, 主要有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对准入门槛、借贷资金监控、风险评估机制等却都处于空白状态。

随着互联网金融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更新换代, 新模式层出不穷, 暂时性的、片面的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出台专门性、系统性的互联网金融法迫在眉睫。2014年4月3日, 央行与银监会协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身份双重认证、大额划款风险防范等进行规范, 是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中一大亮点。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

目前, 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决定了部门规章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性的弊端, 因此, 应当及时制定和颁发专门的、系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 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构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

二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律, 应当围绕时代发展需要, 修订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 及时弥补监管空白,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另外, 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及时的修订和跟进,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 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者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照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等。

(二) 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司法、工商税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安全运行的硬件设施和网络设备、规范的安全识别机制、达到一定标准的技术规范、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等。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2014年4月2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 P2P、支付机构、众筹、征信等都会纳入协会之中。协会的成立, 将加速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构建和完善, 进一步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 积极引导成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三是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 相应的监管体系亦须打破行业的限制, 实行混业监管;同时为了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我国须与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 积极学习有较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的先进技术, 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三)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需要给予消费群体必要的完全的风险提示, 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时应该强调金融机构只能将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重点信息要有针对性的, 有效性的披露。四是高度重视培育信用环境, 通过增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实力和法律监管, 实现网络信用资源与金融体系之间的共享, 最终建立互联网金融与央行诚信系统的对接。五是积极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 包括固有投诉制度统合、发展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导入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 分阶段分步骤实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

合理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正如央行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 “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 需要处理好鼓励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对其予以适度监管。”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 降低了交易成本, 高效集合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金, 实现资本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解决了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题, 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循环。但面对各种技术风险、制度缺失导致的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等。文章研究认为, 构建系统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应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构建互联网金融立法体系三方面出发, 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积极、有序的发展。

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風险;防范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来说,毫无疑问是一场大换血,不过,在这样影响这传统金融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有着自身的风险,这些风险具有复杂性特殊性,却又不可避免,在新时期转变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但是我们可以用积极的方式去面对这些风险,并且逐步进行完善,修补,在这个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第一轮发展,逐步出现一些网上证券,网上银行等形式的金融,而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各种新技术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互联网金融迎来又一轮发展,而且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优点逐渐凸显,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这种金融形式,但是各种风险也随之而来。由于互联网的传播共享特性,各种金融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随之加快,每个人知道这些金融信息的速度都大大加快,严重影响着金融市场,而且由于如今的互联网技术,支付清算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但是,一旦出现失误,所需要承担的损失也越来越大,而且很难挽回,再来或许庞大的共享体系也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虚拟的信息交换,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同时各种相应而来的攻击手段也威胁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

1.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原有的法律已经对支撑这些问题表现出吃力状态,这就催促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必须深入,具有前瞻性,特别针对目前互联网带来的信息泄漏以及无节制的过度宣传,目前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通过完善法律,来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2.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而互联网离不开技术,因此,这种依赖性下,技术层面的风险显得特别突出,尤其是在我国的互联网技术落后一些国家的情况下,我国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关键设备全靠引进,时刻都受到不能控制的风险。同时,互联网容易感染不知名病毒,客户资料也不能完全的保证,技术漏洞也容易受到攻击,而且影响很大,这就让我们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受到了威胁。

3.经营风险

一些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很容易导致经营风险。比如说毫无节制的拓展业务,为了一时的利益,而选择高风险甚至是不了解的交易,不去仔细识别客户身份,交易性质,不对交易进行系统的分析,就盲目开展合作,为一些非法行为提供了渠道,同时也让自己的企业置身于风险之中,导致了经营风险的出现。

4.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的存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大量资金滞留在第三方平台,监管的不完善使得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金的用途,甚至这些资金的安全,因此,这就降低了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同时,这种虚拟性的交易,使交易双方隐藏在互联网的背后,这种难以把控性也会导致使用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信任。而且,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使用者大多不能提供真实的信息报告,信用程度很难把握,因此,这一系列的不确定性使得互联网面临着信用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一个事物发展的成熟离不开法律的完善,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完善现有的金融方面法律的同时,要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且提高金融法律的全面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安全性,使得无论是传统金融渠道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渠道都有法可依。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风险的监管

由于现在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交易融合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和其他性质的业务融合,让它越来越倾向于混合性经营,这种综合性就要求建立更加全面的监管政策,需要更加复合的机构,而不单单针对某一个行业,进行跨行业监管。

3.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信息技术

为了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我们必须提高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技术,提高自主技术能力,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以来,并且尽快赶上国际互联网金融的水平,建立更高标准的互联网技术要求,并且,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离不开技术水平的提高,建立更加完善的数据库,进行资源的整合都需要技术水平的提高。

4.加强行业自律性

一个不会自律的行业,外部的监管也不可能完全的发挥作用,而一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求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自律能够带来行业风气的提高,参与者信任的提高,面对风险的应对能力提高。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正在慢慢发展的行业,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随着一系列应对手段的实施,这个行业必将走向成熟、完善。因此,其风险存在但并不可怕,而其发展前途必将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 浙江金融,2013,12:40-42.

[2]张爱英.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基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思考[J]. 经济问题,2015,10:53-57.

评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法律风险 第12篇

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本身不是《刑法》的一个罪名, 它是这一类违法犯罪的统称, 它的罪名主要包括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 但是, 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事实上, 互联网金融的P2P平台抑或众筹平台, 国家对其定位一直是中介机构的性质, 即只有撮合交易的职能。最近, 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但是从现状来看, 很多平台都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 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的嫌疑。不少P2P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 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 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元, 用于企业经营, 达到自借自用, 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 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跑路”的原因。

非法洗钱的法律风险

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对于其非法行为的制裁。利用互联网洗钱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但以下3种方式应当重点关注。

首先是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地下钱庄的操作一般是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 境外用外汇交割的模式, 跨境资金汇兑主要以对敲形式完成, 国内仅存银行账户的单边资金交易记录。由于互联网地下钱庄相对比较分散, 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增加了成本和难度。

其次是利用互联网保险进行洗钱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应用, 互联网保险开始成为洗钱的新手段。监管部门在调研中发现, 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 在线支付保费, 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 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保单已经生效, 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最后是利用电子货币“比特币”从事洗钱活动。

然而, 在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洗钱的环境下, 由于虚拟电子货币的无形性、不受监管性和隐蔽性, 使得传统洗钱3个阶段的界限完全模糊, 完全将这3个阶段融为一体, 并且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 成为极其隐秘的互联网洗钱手段。

非法发行股票的法律风险

根据央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目前, 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名义, 大肆从事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这些已经远远超越了股权众筹融资的范围, 已经涉嫌非法发行股票。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擅自发行股票, 数额巨大的, 即可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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