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相关问题
环境税相关问题(精选8篇)
环境税相关问题 第1篇
环境税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环境税 1.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环境税正式开征。2.征税意义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3)实现对重工业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优胜劣汰。
3.征税对象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4.征税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5.环境税的功能
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中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6.环保税与排污费的区别
(1)征收范围不同。环保税。噪声限于对工业噪声征收环保税:将固体废物作 为四大类污染物之一进行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没有被整体纳入。排污费。固废基 本没有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在试点征收,且收入规模较大。
(2)征收程序不同。环保税。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 ,明确了企业申报主体责任。税务、环保向市场监管角度转变。排污 费。环保部门先核定开单,企业在缴费。
(3)取消加倍征收。环保税。平移了排污费的现有调控机制,规定了超标、超 总量加倍征收的条款。排污费。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
(4)增加复核程序。环境保护税。属于不同部门间的职责,明确了税务机关提 请环保机关复核的规定。排污费。属于环保部门内部程序。7.环境税减征情形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 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 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 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 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另外,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三、相关问题思考。1.企业如何应对环境税开征
一是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对众多涉及环保税的大企业而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问题无疑是关键。环保税其计税基础的取数来源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
二是积极应对全新的征管模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要求,环保税将改变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式的排污费征管模式,而实行一套“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新型环保税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主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管理;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税款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纳税资料。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监测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等资料定期交送给税务机关。
三是关注地方政策及地方政府层面的沟通。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税主管部门是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且环保税款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被授予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及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此外,环保税减免条件中所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环保税法》提及的地方性政府鼓励措施,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参与制定。
2.民族地区环境税收问题
2014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为“一般”的省份共有10个,占国土面积的42.7%;其中,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和宁夏均在其列;评价为“较差”的省份为新疆,占国土面积17.5%。从空间上看,生态环境质量“优”和“良”的省份主要位于我国东部和南部地区,“一般”和“较差”的省份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
※针对民族地区特殊的环境问题与环境税收提出的建议
由于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成本巨大。因此,一系列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制度设计对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突出民族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并对现行环境税收政策进行优化,是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屏障的重要途径。
首先,与全国同步征收独立环境保护税,明确环境治理目标,并从纳税主体和征收程序上做好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平稳过度的配合与衔接工作。
其次,重构资源税费政策维护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在环境保护税平稳开征后,应针对民族地区中重点生态区试点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试点征收生态保护税,主要是弥补矿产开发等活动对生态造成的破坏,纠正资源开采行为破坏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行为,并实行生态保护税专款专用,用于各地区的森林、草原、耕地、湿地、荒漠、水流的恢复治理与保护。
同时,绿化现有税制,优化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优惠政策。建议在民族地区对环境研发领域的企业行为实施单独的环境保护项目税收优惠。鼓励民族地区更多的企业积极投入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创新。
环境税相关问题 第2篇
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其作用机理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环境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的税,我认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一、必须整合当前以保护环境为名义的各税种
环境税的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在对当前以保护环境名义而征收的各种税、费进行清理、整合的基础之上。试举当前热议的对汽车征收环境税的提议为例,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改革的方向是车主将按照机动车不同的污染排放量情况,缴纳不同的税费。但是,问题在于,在我国,仅就汽车而言,已存在着多个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而征收的或内含环保内容的税种,主要包括:①燃油税。开征燃油税的直接目的即为保护环境。燃油税的基础为经济学的外部效应理论,开征燃油税后,耗油量大和行驶里程多的汽车,将比原来缴纳更多的费用。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的时候,会更多地考虑车的排量和耗油量,这样可以达到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的目的;②消费税。小汽车按排量高低征收3%—40%的消费税,按排量征收即意味着内含保护环境的目的;③车辆购置税。同样是大排量的多征税,小排量少征税。
虽然保护环境、倡导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一辆汽车将承
载车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数个税种,且均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而征收,三个税种已经体现环保的作用,再开征新的税种将难以摆脱重复征税的质疑,只能被理解为政府借保护环境名义来“合法敛财”。另外,据统计,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的汽车税收为5至6种,而中国和汽车有关的税费达20多种,是汽车税费最多的国家。因此,在出台机动车环境税之前,有必要对现有的税种进行全面的合并,或者减税。因为中国要实现向环境税顺利过渡,不仅是增加一个税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现有税制结构,力求税收制度变得公正、公平和合理。在目前情况下,车主承担的税费已经很多,开征环境税不仅会增加车主负担、有悖社会公平,还会影响汽车产业的发展。
二、必须明确征税的目的及动机
征税环境税的目的并不是确保污染物的排放量为零,事实上只要有人类的生产活动,就会有环境污染,因此要求污染为零就等于禁止一切生产活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要找到合适污染量,及社会和文明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需要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权衡的结果往往是一正的污染水平。
另外,从外部性的角度看,负的外部性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其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环境税就是为了弥补负的外部性,使得资源配置重新回到效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所以环境税的征税动机应该是使得资源配
置最优,从而实现社会收益达到帕累托最优,保护环境则是次要目的。那么在明确了征税动机以后,下面几个具体问题必须解决,及:哪些活动产生污染,哪些污染物有害,哪些活动产生的污染需要政府通过征税进行调节,同时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差异如何衡量?负的外部性造成的损害的价值是多少?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生物学家、工程师、生态学家、保健医生等共同参与,并借助于经济学家的边际分析工具,才能做出科学决策。
三、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将来的日常征管工作,如果不掌握税基的动态变化情况,很难确保环境税的公平、合理征收。这里有个资料: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2010年2月9日联合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数据显示,2007全国废水排放总量2092.81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69亿立方米。两年多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共动员57万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才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普查任务。
由此可见,税务局要想掌握环境税的税基基本不可能,或者说成本太大,税务局根本无法独自完成。确定环境污染量、排放量等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必须环保、交通、农业、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完成。合理的工作思路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税务局通过建设完善的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连接到各个部门的信息平台上去,通过第三方部门采集征税数据。这其中又带来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保证信息安全,不会被篡改;如何保证信息交
换通路顺畅、信息交换及时;如何降低收集信息的成本,尤其在边远地区成本;必须建设覆盖全国的信息交换网络等。
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相关问题的思考 第3篇
作为促进节能减低和发展低碳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 碳税已开始在部分国家开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 什么是碳税?国外碳税是如何实施的?开征碳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有效的碳税制度?我国在开征碳税过程应注意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基于此, 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碳税基本问题概述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 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 对化石燃料 (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 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其最初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庇古的《福利经济学》, 它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一起构成环境税体系。碳税的开征是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日益增长和全球气候不断恶化的现实联系在一起, 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碳税开征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二氧化碳征税使二氧化碳的生产与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以减少碳的排放, 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第二, 碳税是一种间接税。由于碳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 具有固定的税率, 因此并不改变分配结构, 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较小。第三, 碳税具有调节作用。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 能够发挥激励作用, 促进节能, 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 以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发展, 通过碳税征收所获得的收入还可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而使更多的人享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补偿。第四, 碳税机制具有管理的方便性。由于税收有严格的征管制度与经验, 只需做较少的工作就可以实现。第五, 碳税机制具有价格可预测性。碳税直接影响价格, 是可以预测的。而“限额—交易”计划则通过限定排放量来推动价格, 而配额又会加强能源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商业投资和家庭消费决定。
二、国外的碳税实践
碳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 已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碳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 随后丹麦、瑞典、荷兰、挪威等国相继开征了碳税, 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正在酝酿有关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税收制度。
全球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是芬兰, 1990年芬兰开征碳税, 并相应降低了所得税和劳务税的税率, 以减少碳的排放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碳税的税率也不断提高, 到1995年时碳税税率达到38.30芬兰马克/CO2。通过开征碳税有利地促进了芬兰的节能减排工作, 据估计, 1990—1998年间, 芬兰因为征收碳税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了约7%。挪威政府自1991年起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 但为了保证企业的竞争力, 碳税的部分收益将返还给企业, 一部分用于奖励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企业, 一部分用于奖励用于解决就业的企业。挪威的碳税制度也取得良好的效果, 据估计, 碳税的开征使挪威工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0%左右, 家庭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约3%左右。瑞典于1991年对能源税体系进行了改革, 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 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 一般能源税的税率下降了50%。为避免对于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 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 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的产业则给予进一步的减免。通过开征碳税, 瑞典在1990—2006年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 大大超过《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 而瑞典经济也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
总的来看, 通过合理的碳税制度设计, 以上国家在不减弱企业竞争力的同时, 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 取得了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碳税的影响
关于碳税开征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分析与探讨。Goto (2005) 通过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的影响。Floros和Vlachou (2005) 研究了碳税对希腊制造业以及能源相关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 结果显示碳税能够有效地减缓气候变暖。Lee (2008) 分析了碳税和排污权交易对不同工业部门的影响, 结果显示仅征收碳税对GDP有负面影响, 若同时实施排污权交易则会拉动GDP增长。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 高鹏飞和陈文颖 (2002) 通过建立一个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碳税对我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发现碳税的开征将导致较大的国外生产损失, 但存在减排效果最佳的碳税。张明文等 (2009) 利用1995—2005年我国GDP、能源消费和资源税样本数据, 通过构建基于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 分析了开征碳税对我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 结果发现征收碳税能够提高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规模, 同时对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具有抑制作用, 但会扩大大部分地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距。
总的来说, 碳税的开征会在短期内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但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必将促进环境状况的好转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 通过设计良好的碳税制度可以将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我国开展碳税的制度设计
碳税的开征不仅会影响二氧化碳的排放, 而且会对企业和家庭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居民的负担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 要使碳税的开征达到理想的效果, 就必须在借鉴国外碳税先进经验的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设计合理的碳税制度, 要综合考虑碳税的课税对象、征税环节与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
就碳税的课税对象来说, 由于碳税的开征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标, 其课税对象自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 由于现阶段测量技术的不发达与成本问题, 可以考虑将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的含碳量作为课税对象, 等测量手段提升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课税对象。此外, 为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应用, 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明显减少的替代能源应免征碳税。
关于碳税的征收环节与纳税人, 可以选择在生产环节上征收, 即就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生产向生产企业征收碳税, 生产企业再通过提高经石燃料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消费环节征收, 即以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费向消费都征收。两个环节的征收各有利弊, 在生产环节征收可以实现税款的源头扣缴, 减少偷逃税的机会, 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缴;在消费环节征收有利于强化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 但该模型也存在化石燃料消耗量难以掌握的难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在开始阶段在生产环节征收可能更具操作性, 可以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
关于碳税的税率, 显然需要从量征收并采取定额税率, 并根据不同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实施差别税率。就碳税的具体税率, 需根据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结果确定, 并考虑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减少其危害的成本以及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该种化石燃料征收的具体情况。此外, 为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在碳税开征初期, 税率不宜更高, 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
关于碳税的优惠制度, 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照顾能源密集型基础产业, 尽可能减少碳税的开征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一些高能源的企业, 如钢铁企业和传统电力企业, 由于其自身的规律和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实施碳税过程中应对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国外在这方面也有此规定, 如芬兰对电力行业免税;瑞典对工业企业的碳税的征收优惠一半等。二是为鼓励清洁能源的消费和技术进步, 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甚至能实现逐年减排的能源消耗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此外, 为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 对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我国开展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碳税的征收会涉及到很多方面, 如企业和家庭的负担、企业的竞争力、产业结构的导向等, 因此, 开征碳税必然审慎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注意各方面的问题, 争取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同时, 将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应注意从我国国情出发设计碳税。我国目前关于节能减排的约束主要是通过收费的方式征收, 关于税收的规定较少且零星分布于资源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等规定中。因此, 通过开征碳税将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但由于我国工业技术基础还较薄弱, 创新能力不强, 因此, 碳税的开征也会对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显著的影响。此外, 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 如果需要开征碳税, 就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应采取差别税率, 且初始税率也设定较低。而且通过碳税获得的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 并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以降低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
应注意完善相关的碳税优惠减免政策。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因此会影响其在市场的竞争力。国外实施碳税的国家为此都制定了相应的减免返还等措施。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也是其他在实施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原则。因此, 在开征碳税的同时, 必须有相应配套的碳税优惠制度, 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实施优惠政策, 使企业和个人等建立节能减排和有效利用环境的意识, 鼓励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尽管可以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 但碳税的准确实施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的测量, 因此必须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和相关的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先进的监测设施的构建。通过培养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和研发新型的监测设施, 并在相关企业中进行推广, 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 从而保证碳税的准确有效实施。
最后, 为保证碳税的开征达到预期的结果, 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公众基础, 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应起到应用的推动作用。通过积极宣传, 使公众明确碳税的概念、目的和主要内容, 以获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与企业以及非政府部门的合作, 以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建立良好的互动, 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 从而推动碳税的实施。
摘要:本文从节能减排为背景, 探讨了我国开征碳税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对碳税的基本概念和特性进行了分析, 对国外实施碳税的具体情况和经验进行了介绍, 对碳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回顾,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开展碳税的具体制度设计, 以及在实施碳税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碳税,节能减排,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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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第4篇
“物业税”(realproperty tax),顾名思义,是指以物业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属于财产税类的个别财产税税种。狭义的物业税是指对保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课征的财产保有税,这也是大多数人的理解。本文也取狭义,认为物业税即指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房地产缴付一定税款,其税款额度随房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通常称之为房地产(不动产)保有课税。
二、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税制的需要
从国外税收体制的发展来看,现代税制体系一般包括商品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度。但在财产税方面,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其中保有阶段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税制陈旧且目标分散;(2)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负轻;(3)征税范围狭窄;(4)计税依据、税率设定不合理;(5)税制不统一。迫切需要规范和完善财产税类,因此开征物业税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优化税制的需要。
(二)物业税能够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
开征物业税,对不动产的保值阶段进行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减轻社会财产集中的程度,以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不开征物业税,可能促使高收入阶层把现金转化为不动产,进行保值增值,既不能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且难以有效、合理利用房产和土地。因而物业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三)增加政府收益,维护公共利益
开征物业税能够让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机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分享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经济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可以使政府在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环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上的投入获得间接补偿,使公共利益获得可持续的扩张动力。
三、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
(一)如何建立公允的房地产评估体制
开征物业税,必然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那么问题是如何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评估的主体由谁来承担?评估费谁来出?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现已大部分进行了脱钩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这两类评估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报告质量的公正性值得仔细考虑。
(二)操作中的技术条件与征收方式
物业税的开征不仅牵涉到复杂的政府、房地产企业、老百姓等各方的利益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这些深层次问题,还面临一个比较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层面的问题。从技术层面讲,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税基的确定、税率的界定等必然也难以一刀切。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若不能实施有效征管,那么物业税的开征则仍遥遥无期。
(三)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包含到物业税中
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对物业税开征构成最大阻碍的因素。有人主张可以把土地出让金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并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交纳分摊在物业税当中,按年缴纳。地方政府则反对改变目前一定期限内全额付清的制度,认为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分摊缴纳,就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吃紧。也有人认为,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而把土地出让金单列,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征收。但是,这就意味着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仍旧一次性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令住房价格不会因物业税的开征而降低。因此,这也是一个难题。
(四)如何确定物业税的优惠政策和过渡期
我国国情复杂,在物业税的征收上如何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需要好好考虑。同时,目前高企的房价使得大多数购房者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在开征物业税之前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进行缓冲,那么如何确定这个过渡期呢?这关系到物业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征和充分发挥物业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是物业税开征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开征物业税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房地产产权信息系统
物业税征收的前提是产权足够清晰,目前我国产权不明晰,成为征收物业税的一大障碍。物业税的征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因此要明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土地产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就城镇地区的住房而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多种形式并存,虽然这些年我国已经逐步实行了住房改革,但如果统一开征物业税,具体应该上溯到什么时期来界定这些房产的产权关系是一个难题,也成为顺利开征物业税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房屋产权信息系统。对房屋业主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明确业主拥有房屋的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类型(普通住宅、公寓或别墅等)、面积及套数,从而方便物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物业税评估体系
整顿现行评估机构,建立物业税专署评估机构。我国现有的评估机构分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局三个部门。因此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能会出现三个不同的价值量。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评估机构进行整合,使评估机构脱离主管部门,割断部门利益关系,使评估机构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正、诚信、公平的中介机构。同时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提高估价师的准入门槛、加强现有估价师的继续教育以及实行估价师等级化等方面进行把关,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公允的评估。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土地资源的无限需求,土地升值是必然的。通常,物业税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这就意味着人们每年缴纳的物业税将随土地的升值而不断提高。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物业税的征收幅度与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协调,就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增加幅度要达到或超过物业税的增幅,以保证绝大多数老年居民在靠退休金生活的前提下,在缴纳完物业税后,生活水平保持不变或稳中有升。
(四)完善相关法律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物业税更是税制完善的政府的主力税收,为了确保物业税的及时足额征收,较少偷税漏税抗税事件的发生,相关法律部门必须用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建议我国尽快制定《物业法》,并将有关物业税的征收细则和惩罚措施写入法律,保证政府的各项措施有法可依。
环境税相关问题 第5篇
2011-11-8 8:39 南京日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农业基地中直接用于向市民提供采摘、观光收入的土地面积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但如果是租赁用地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土地则不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闲置土地也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财会人员只对已使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那些未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并没有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国环境保护税问题及对策浅析 第6篇
3.1纳税主体范围不够全面,惩罚力度不够。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主体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但是产生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远不止环境保护税所纳入的纳税主体。这样既限制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又可能会在实践中增加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难度。另外,对于那些以污染环境却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业,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他们起到的作用是杯水车薪,在考虑到多数企业税负过大使得利润减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环保税的最低征收标准相对于排污费的最低标准没有上调,但是对于上述企业来说,缴纳环境保护税,反而成为他们产生污染的合理壁垒。
3.2跨部门合作协调有难度。在实行排污费制度的时候,是由环保部门进行计量和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实行之后,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由于环保税的特殊性,污染物的排放数据的测量核算,则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环保部门协同合作,其中环保税中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是2个联系最为紧密的主体,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这也是我国税法上第一次规定多部门合作的形式征税。但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不一致,且由于征税部门的转变带来的利益冲突,会导致两个部门在分工协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影响双方的工作效率。
3.3环境保护税制度不够健全。在实行排污费制度的时候,环保部门征得的排污费建立了专款专用,实施环保税之后,由税务部门征缴,并按规定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没有对征税所得的具体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实施环保税刚性增加,企业所缴纳的费用也有所增加,但是税金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可能存在地方政府拿去用于其他方面。这样一来,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不增反减,违背了国家征收环保税的初衷。另外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面还比较窄,目前我国只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这四类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但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污染源远不止这些,例如光学污染、热污染、土壤污染等没有涉及到,特别是二氧化碳、建筑噪声等污染物并未纳入环保税的.税基中。
我国环境保护税问题及对策浅析 第7篇
4.2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完善征管模式。要想保证征税时的公平真实原则,税务部门就必须依赖于专业性较强和有经验的环保部门去进行检测和核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对于税法上第一次采取这种双部门合作的征税方式,为了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征收,环境保护税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就对双方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他们的职能优势合理分配工作,让双方部门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避免出现工作交叉,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征管效率。而且,目前有些基础信息还需要企业自己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也不能保证,所以应尽快利用信息化完善双部门合作的征管模式。
4.3继续完善环境保护税税收制度。
(1)扩大征税范围。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和费改税初期环保纳税人的接受度,国家在实行排污费平移来完成费改税的过渡的时候只对四类污染物进行了征税。在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过渡之后,国家应该分次分批,逐步的扩大征收范围,将二氧化碳、建筑噪声、土壤污染、热污染、光学污染等对环境有害的污染物应数增加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里面来。
(2)建立专税专用制度。想要使得环境保护取得成效,则必须保证治污资金的充足,没有法律制度的制约,相关人员很容易产生自利行为,所以仍应继续实行排污费制度的环保税的专款专用,严格规定征得的环保税只能使用于污染治理、对环保企业的奖励补贴、更新与环保有关的机器设备、对先进仪器设备研发的投入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并实行监督机制,将费用透明化、公开化。
5总结
我国环境税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第8篇
一、环境税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 环境税的概念
目前, 我国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税概念及名称有不同的看法, 除称之为环境税之外, 还有庇古税、生态税、绿色税等等。但大致认为环境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税通常专指单一的污染税, 即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独立税种。广义上的环境税则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征收的具有调节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种税及相关税收等特别措施的总称, 其外延相当广泛, 前述的污染税当然属于环境税的外延范畴, 甚至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类中体现着或者说蕴含着环境税法律内涵的规范条款也都要属于环境税。
(二) 环境税的法律特征
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环境税当然具有税收普适性的三个特征, 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是, 从法律层面看, 环境税自身还具有独特的三个法律特征, 即调节性、技术性和直接性。
1. 调节性
在进行环境税立法的初始, 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市场主体, 以防止环境被污染, 通过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污染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的行为都会导致环境税的征收, 使企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因此, 企业势必会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 客观上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同时征收环境税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起到了教育监督作用, 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良好风气。由此可见, 调节性是环境税的首要法律特征, 环境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环境, 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
2. 技术性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 环境税的征收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持。首先, 征收环境税的标准需要通过有关仪器获取大量数据, 在科学分析的前提下, 确定征税的标准。其次, 征收环境税也需要仪器监测的数据和科学的计算方法为保障。环境税对技术的需求, 远远高于其他任何税种。
3. 直接性
环境税就是对污染环境和消耗资源的行为直接征收的一种税收, 直接加重污染企业和资源消耗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纵然有关企业想转嫁给消费者, 将这部分环境税归入到产品价格之中, 也就无形中提高了产品价格, 必然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 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环境税税收政策的不足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当中, 一般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环境税, 但设计这些税种的初衷大都并不是为了环境管理。也可以说, 我国的税收体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的税种, 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意识也较淡薄。
(一) 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的专门性税种, 即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国外普遍征收的汽车燃料税、能源税、噪音税等我国基本都没有设立。然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却处于主体地位, 它们的缺失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的调控力度, 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二)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 有关规定不合时宜, 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我国在税收政策中存在许多不合时宜的规定, 例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多少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 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并无过多的关系, 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 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缺陷, 都严重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又如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4月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 将石油制品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了征收范围, 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 税率的确定还没有完全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
(三) 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且形式比较单一
我国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 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方面, 受益面比较窄,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然而, 大多是属于事后鼓励, 对治理污染的效果并不明显。当然, 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的环境管理收费制度。其同样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地区差异等问题外, 还各有不同的缺陷。
三、我国环境税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环境税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先决条件
只有健全的市场体系, 才能使税收的随时变化通过价格的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 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 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反之, 如果市场体系不健全, 传导机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政府的调控意图落空。
(二) 循序渐进是环境税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
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每一种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各不相同, 推进的程度也各有差异。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 前者的执行成本低, 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 其对降低硫的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 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 但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必须考虑污染的跨国性, 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大多数情况下, 要取得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 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假如让税率一步到位, 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 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 形成政治上的危机。因此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 然后随着治理污染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 直至达到最佳水平。
(三)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是环境税有效作用的根本前提
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 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规定各有千秋, 甚至同一国的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 瑞典的税率是意大利的43倍, 法国的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 但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 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 要从实际出发,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税收政策, 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又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 保持税收中性是环境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 一般的税收水平己经较高, 推行一个新的税种, 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的环境税, 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社会阻力。所以, 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 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 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 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 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常见的措施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或减少收入税、劳动力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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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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