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会计范文
合伙会计范文(精选12篇)
合伙会计 第1篇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制企业。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在本质属于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换言之它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目前,我国有限合伙企业依然存在会计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税收征管不完善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很难得到充分施展,阻碍了有限合伙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遵守诸如《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组织形式特点,制定并执行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
(一)入账价值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需要根据合伙人向企业提供的现金、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确定初始投资,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法》规定合伙人已投入的资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换言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或处置该项资产产生的损益,将按损益分配率分配给各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上对资产价值被低估后势必会损害该投资者的权益;同理,资产价值被高估也一定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合伙人同意的投入日的公允价值入帐。
(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设置
在对有限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合作权益体现为各合伙人的资本。在相应的会计记录中,虽然每一位合伙人都有一个专门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科目、提款科目、合伙人借贷科目)。具体来说,原始投资均记入“合伙人资本”帐户。原始投资后,合伙人的权益随着增加投资及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而增加,随着提用资产及在净损失中所占份额而减少。合伙人在预计盈利时的提款记入“合伙人提款”帐户,该帐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记录,然后与合伙契约上所允许的提款数相比较,以便对超额提款建立会计控制。
(三)收益分配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在经营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无论发生赢利还是亏损,合伙人应该共享或分摊。在入股合同书中需要特别明确损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其中需要特别指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在企业,其损益分配比例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举例来说,李某的出资额占合伙人资本的60%,而张某占40%,可是经过双方协商决定李某和张某各占50%的收益拥有权。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国家法律承认的。
另外,剩余收益部分的分配要充分考虑劳务价值、资本价值和业主风险报酬。一般来说,可以按直接照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工资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资本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亦或者先分配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
(四)编制财务报表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在编制四表一注时也会得到体现。尤其是损益表,通过计算出的净收益对收益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除编制上述报表外,为详细反映各合伙人出资、提款、所得合伙利润以及分担损失情况,还应编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资本表,对合伙人权益及合伙人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加以说明。
三、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举例来说,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改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轻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有限合伙企业税务监管问题及对策
会计和税务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各自遵循各自适用的规范。目前我国会计制度整体建设进度要快于税收体制的建设速度,表现为会计业务的操作更加规范,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和落实也更加到位。相比之下,税收监管问题一直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重难点课题。下面笔者重点对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探讨并给出针对性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改善
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缴纳所得税时,政策差异很大,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个税政策指导条文并不明确。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也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无关。也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更多的是涉及个人所得税,那么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目前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核定模糊的现状势必给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2、缺乏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缺乏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征税的有效估算体系也是我国税务管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效估算体系是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举措,欧美国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监管的成效之高,很大层面上就是因为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二)针对税务问题的相关建议
1、加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尽快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指导意见,同时在部门内部建立起专门的征收监管小组,加强专业化征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常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事项的工作人员也要加强相关政策学习,税务部门要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并对培训结果加以考核,避免因为业务不熟练而产生不必要的征管费用。
2、尽快建立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税收流失估算体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纳税人故意偷逃税款(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征收个税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税收流失估算体系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征收情况提供一个参考,有利于税务部门从大局着眼调整该项税收的监管思路,从而达到合理分配税收管理资源,提高征管效率的目的。具体执行办法来说,税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情况建立税收预测模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预测的科学性和精准程度。此外,税务监管部门还要重新审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人行为特征和税法执行思路,开展税收政策分析,设计出更加合理的税收流失估算办法。最后,税务部门还应该结合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流失具体情况,开展更加公平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五、结束语
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一方面,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来说,要熟悉了解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探索,改进法律规定、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上的不足,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2]周庆元,谷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N].中国贸易报,2010-8-24(010)
[3]高允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分析[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2):50~53
合伙会计 第2篇
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06浏览次数:51
5第一条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实质性评估。
跨省迁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新增合伙人(股东)的实质性评估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和《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实质性评估。
合伙人(股东)未通过实质性评估的,不得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新增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四条 实质性评估由专家评估委员会具体实施。专家评估委员会成员由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业内资深注册会计师、实务界专家、院校学者等人员组成。专家评估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等环节,对合伙人进行实质性评估。
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满分均为100分,在实质性审查中所占的权重分别30%、30%、40%。实质性评估的最终得分以100分计,根据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等各环节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得出。实质性评估结果60分以上的合伙人(股东)通过实质性评估,不满60分为未通过实质性评估。合伙人(股东)实质性评估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实质性评估申请。
第五条 合伙人(股东)实质性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报名。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报名申请。
(二)书面审查。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三)笔答评估。通过书面审查的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人笔答评估。笔答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履职应具备的基本知识。笔答评估时间150分钟,采取开卷形式。
(四)面谈评估。由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对申请人履职能力、专业素养、风险意识、逻辑思维、管理理念、设立真实性等方面抽题提问和随机发问,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评价打分。
(五)告知考察结果。综合计算得出申请人最终实质性评估结果,并于面谈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实质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省财政厅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笔答评估及面谈评估时间、地点,申请人参加笔答评估、面谈评估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报名参加实质性评估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经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签署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并附最近连续五年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度各一份);
(二)近5年主要工作业绩(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申请人执业履历中,2名以上共同签署报告(提供报告)的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以下简称推荐人)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对申请人的专业素质、风险意识、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
(五)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查自评表(附表2);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包括所有记录页)、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其他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等证书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打印资料目录。申请人提交资料时,除本办法中注明是复印件的外,均应为原件。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拟新增担任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无须提供
(四),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吸收申请人担任合伙人(股东)的函。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人对推荐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实质性评估的,撤回实质性评估,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人认为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除因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外,申请人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回避。
第十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实质性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实质性评估中相关纪律规定。
合伙会计 第3篇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的《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可以发现我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差距正在逐步缩小,认可度逐步提高。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组织形式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而无论理论上的探讨还是国内外实践,都推崇合伙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审计产品的特殊性
审计服务作为一种产品而言,有着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特殊性。
1.产品使用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审计服务虽然建立在与被审计单位业务约定的基础上,但其产品的最终使用对象却不仅限于被审计单位,还包括投资者、政府,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相对于一般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产品责任更加广泛(郭莉莉、徐卫兰,2012)。
2.产品制造的复杂性和不可修复性。审计服务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由于客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等)自身的复杂性导致审计服务的复杂性。而基于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不可逆性,审计服务在提供过程中具有“一次性”特点,即无法像一般产品那样进行修复。
3.产品质量难以衡量。一般产品的质量标准都可以做一些定量或者定性的描述,但审计服务由于本身的复杂性和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对其质量的鉴定和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审计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产品使用对象风险的客观存在,于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这种产品时必须提供更多的保证。而合伙制无限责任的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该种风险的一种保证。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最初的产生源自掌权的公司管理当局欺诈公众投资者——南海泡沫事件。后来发展到团体执业,到如今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这些发展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注册会计师公信力的肯定。
1.双重代理身份。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审单位委托时,与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合同约定,是显性的代理关系,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可以据此了解经营者的管理情况和经营业绩。另一层代理关系则是隐性的代理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社会公众的委托代理。这种委托虽然没有成文的约定,但是注册会计师却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制下无限连带责任能促进注册会计师更谨慎的职业行为和更专业的职业服务。
2.“人合”特性。审计业务的专业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专业的执业人员组成,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从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人的要求极高。也正是这种高要求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更多的是人的结合,而不是靠资本的积累和运作。“人合”的特性更多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责任的共担,更适合采用合伙制。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点
特殊普通合伙从属于合伙,除了具有普通合伙制契约结合,日常经营管理法律限制较少,合伙人的灵活进入与退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避免重复征税等特点外,与普通合伙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1.设立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六节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特殊普通合伙制首先限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而“提供有偿服务”则将这些专业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组织区分开来,定性为盈利性。
2.责任承担。这是对普通合伙制的极大创新,同时,又不同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设立后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时,解释了执业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的基金。强调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尽管财政部未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基金另作强调或者规定,但对特殊普通合伙设立后的要求显然要比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要求高的多。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
该风险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客观存在的,不受会计师事务所控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审计客户财务舞弊风险。
(二)内部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是由特殊普通合伙制或者在有限责任制转变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可以通过事务所的内部建设与完善来降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合伙人权责利的分配、事务所合伙关系、事务所合伙文化、事务所人员风险。
四、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
通过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特殊普通合伙制虽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趋势,但是必须做好转制前、转制过程中和转制后的衔接问题,除了依靠政策的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必须以质量为前提。为此,做好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但做好风险防范,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建设,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主要有:完善立法,创造条件,加强宣传,建立与特殊普通合伙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机制;加大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建设。
参考文献:
1.马永强.X理论与改善合伙所内部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4)
2.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会计研究.2010(7)
3.张云霞.当前经济形式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产业与科技坛.2011(22)
4.安广实,杨山鹰.会計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6)
合伙会计 第4篇
《办法》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其中包括:
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申请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应当向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加入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 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作出约定,具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面试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感 第5篇
最近在感叹中,我也把自己的简历再次重新挂上了无忧(已经很多年没公开了)在一个晴朗的星期六,我正在家休息中,突然接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电话 ,因看到我的简历,希望我能去该事务所面试。
当时我就蒙了,我对自己今后有很清晰的职业规划及发展方向,而我在求职简历中,求职意向还是大型的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并没有提过要做职业经理人。打电话来的是这家事务所的老板,我在电话中跟这个老板聊了半小时,把我自己的职业规划跟这家事务所的老板描述了一下,而且我也很明确的告诉他,我并没有意向考CPA或者其他事务所所需要的证书,因为干到我这个程度,证书于我已经不重要了,但是据我所知,在事务所没有证书是很难混的,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老板听到这里,跟我说,既然你这样说了,更应该来我事务所跟我面谈一下,咱们好好聊聊,就算你不来我事务所,咱们也能成个朋友,然后把他的名字告诉我,并且还有事务所所在的位置给我做了个具体的描述。
约好三点见面谈,因为塞车偶迟到了半小时,在车上老板打了个电话问我到了没有,我跟他说了情况,他说不怕,我等你。如约来到这家事务所,位于市中心一座高档写字楼,环境看上去还不错,星期六星期天休息,所以没人上班,事务所锁着门,我轻敲了一下玻璃门,有个漂亮的小女孩出来开门了,问我有什么事情,我简单做了一下自我介绍,然后跟她说,某某老师约我来见个面,她很礼貌的把我引进了老板的办公室,当时我看到还有个比较年轻的小女孩在面试,我一到,老板一下认出了我,就急忙来跟我握了一下手,然后请我坐下,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人。刚才引我进来的小女孩给我倒了杯茶,面试的小女孩,老板跟她说到你等通知,就跟她结束了面试。
然后我们很客气的寒暄了几句,感觉互相都很亲切,我开始做自我介绍,把我个人的整个工作历程从毕业到目前的状态,及我每在一家公司的心得体会和我对财务的理解及认识全部都跟这个老板聊了,大约聊到十分钟的时候,老板叫接待的小女孩把我的茶换了,拿出他的好茶,跟我说,咱一边喝一边聊,这是我珍藏多年的龙井,你也尝尝,杯子帮我换成了紫沙茶具。一边煮茶,一边品茶,一边聊我的人生经历,及我对每一家公司最后的评价和我在这家公司对财务认识的高度转变等等和最终选择离开的原因,我看得出来老板听得津津有味并且很感兴趣。整个自我介绍就聊了一个小时。接着老板跟我说了他的人生经历,他曾经是某大型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高级会计师,他说,当初看到我的简历的时候,就感觉我跟他的人生很相似,所以想找我聊聊。我当时跟他说,我对事务所的认识,因为我曾经在过的事务所当时经历了中国审计史上最黑暗的一幕,这也是我为何打消考CPA并且以后去事务所工作的原因。
他跟我聊了他开事务所的初衷,及目前事务所的一个发展状况,他事务所下面共有几大版块,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平台,向几大版块延伸,而且他 一再强调,他的事务所不做代理记账业务,并且今后他的蓝图,而且强调他没有想过做成我以前所在的那家所那样。他觉得我很合适加盟他们事务所,我说我没有考CPA的打算,而且我的强项是全面预算管理及集团集中管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方面,你认为我在事务所有何发展,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他说,你认为CPA证书真有用吗,现在CPA证书很多,我个人感觉到很多大学毕业生毕业就拿到CPA证书,但是我们想要的人才有CPA证书的人能做到的不多,很多毕业拿到CPA的,他们连我说的东西都听不到,拿着证书有何用?一家事务所只需要有几本证书用于签字就可以了。关键是缺能做事的人,这是我目前发现招人很难的,他说他觉得我很适合。我问他,那你认为我到你所里能做什么职位,他说是合伙人。
他说我现在缺的就是能帮企业做财务诊断并做财务咨询的人,这种人才很稀缺,没有过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的人是很难做的。
之后我们聊到了几个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真实的案例,我把我对这几个案例的看法及所出现的问题都简单的跟这个老板做了一个分析,同进我也给他出了几个案例,他也分析了他对该案例的看法,这老板确实有料,看得出来财务上的造诣也不浅。他说,我觉得你很适合我们公司,过来做合伙人。他问了我现在的待遇问题,我问他你能给我多少待遇,他说不会少于你现在待遇的三倍,如果你决定长期加盟我们事务所,我会考虑给你配股份。
之后我说我得考虑一下,他就开始说服我去他事务所发展的优势。并且可以帮我到大型集团做财务总监设一个跳板。我苦笑一下。我说我的想法还是去企业工作比较好,这也是我的理想,他说那你应聘企业什么职位,以你的水平做财务总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我说我并不想做财务总监,至少目前不想做。因为我目前有自己的个人打算,可能明年面临结婚的事情,同时还会面临要小孩的事情,有了家庭在做财务总监个人感觉精力上确实有点不够,所以至少在今后的五年规划里,我没有做财务总监的打算,而是继续往我的强项去发展,要么集团财务经理,要么集团预算经理。他说,你把你自己的起点弄低了,如果你只是想去企业做个经理,那不如来我这里做合伙人。之后他问我,是否已经跟现在的公司提出辞职,我说没有,因为我也没有投简历,目前我要离开这家公司,对于我确实是个很艰难的选择,因为这家公司对于我有着很深厚的感情,这家公司给了我一个很大的平台,让我目前的业务能力提升到现在的水平,而不再是纸上谈兵,所以我虽然把简历放出来,但是我并没有投任何一家公司,因为我还很纠结。
他问我打算什么时候离开,我说初步决定是明年春节后,他说你如果春节后要离开必须现在提出辞职,你这个职位,交接也要很长时间的,我说这个我还没想好,是继续在现在的公司做下去,还是离开到其他舞台去发展。之后他跟我说,希望我能跟他签一个协议,一个决定去他事务所工作的协议,被我挽拒了,我说,事务所经常要出差,我没有出差的打算,他说你不想出差没问题的,下面有人,他们出差就行了,需要什么数据让下面的人去取就行,你只要看看数据。你还有什么问题吗?最终我还是以要考虑为由,挽拒了,去这家事务所工作。老板说,我希望你能来我事务所感受几天,就给我三四天的时间也可以,到时候你再决定来我事务所工作,我说年低很忙,我得看我的时间表,他说你有任何问题,随时打我的电话,希望我能接到你愿意来我事务所感受几天的消息息。之后结束了整个面试,跟老板握了一下手,他送我到门口,之后叫接待的小女孩送我到了楼下。今天的合伙人面试就这样结束了,我下来看了一下时间六点半,整整三个小时。
出来后我很感叹,我选择不继续考证书是对的,把自己的精力花在实践上,让自己技术做到精艺求精,努力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财务人员好比企业的医生,只有自己的技艺精湛,才能看出企业真正的症状在哪里,同时如何帮企业治病。而我现在已经做到了这些。
而我今后的发展,我还是会选择企业,我认为那里才是我该去的地方。整个面试下来,这个老板没有要求看我的任何一本证书,没有因为我是大龄未婚未育拿这些事情来压我,同时我这段时间请我去的几家大型集团公司,知道我准备明年结婚,也同样力邀我加盟。这是我比较感叹的事情。我觉得这么多年走来,虽然也走了很多弯路,但是我的方向是正确的,以实践结合理论为主导,深入学习,拓宽眼界,大胆尝试,这给了我很多自身的资本,让我成为一个不可替代的人。
在家里想了很长时间,虽然我最终没有选择去这家事务所做合伙人,因为我知道我今后的道路确实不是事务所。
合伙会计 第6篇
根据招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占比33.4%,雅虎位居第二,占比22.6%,而马云及蔡崇信的持股比例仅为8.9%及3.6%,剩下的如陆兆禧、张勇等高管的持股比例不到1%。从这一比例来看,阿里创始人及其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合计约为13.5%,远远比不上雅虎,更无法同软银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股权已无法实现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阿里合伙人”的出现或可避免马云们对大权旁落的忧虑及担心,使他们获得了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
通过对董事任命权与提名权的占有实现其对董事会的控制
在“阿里合伙人”的规定中不仅赋予合伙人提名董事的权利,同时使提名董事的人数占据董事人数的一半以上,并且对临时董事的任命几乎也由合伙人说了算。这样一来,合伙人无疑成为了董事会背后超过软银与雅虎的最大力量。同时,这份规定中通过表决权拘束协议使合伙人、软银、雅虎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相互投票的方式确保了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同时使投票结果也可以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通过对“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详细阅读,我们可以发现,其主旨在于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而对成为合伙人的资格要求最重要的无外乎两条,一是工作时长,二是是否持有股份,这两点对于阿里的高层而言并非难事。
合伙人的构成中,以2000年、2004年为节点可以分为三派,一是2000年之前同马云一同创立阿里巴巴的“十八罗汉”中的代表,二是2000年至2004年之间在阿里巴巴早期加入,并帮助阿里巴巴成长壮大的中坚力量,三是2004年之后阿里巴巴从各行业引进的专业型人才。前二者理论上保持着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传统及价值观,后者则为阿里巴巴的今天同样做出了关键性贡献。
这种配置,使我们能够看到“合伙人”制度保证了创始人与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这一直接目的以外阿里合伙人制度有什么更加深层次的意义呢?
合伙人制,能够为阿里带来什么?对未来带来什么启示?
“合伙人”制度的出现,不应该是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这么简单。
按照马云当时的表达,此种制度能够保证公司的快速发展与独立自主的企业文化,其理念在于将管理层分为三个等级,初来者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进行战略管理,创始人及高层则落脚于人才储备及公司发展方向。
传承公司文化传统、长期可持续推动企业发展是所有企业领导人的愿望,而在合伙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这种设想能够较好地成为现实,这是一种创举。
马云在2013年致公司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中曾说,“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由此能够看出他在继承公司精神这一事情上对“合伙人”制度抱有的期望。
而从“合伙人”的实际构成中,绝大多数为70后,这达到了一种以马云、蔡崇信等为代表的60后,对以姜鹏、程立为代表的70后们在精神上的传承。尽管如今互联网行业的高管有着“更年轻”化的趋势,但在阿里看来,踏实的传承比追求年轻的噱头更重要。“在公司工作满5年以上”这一规定,使阿里在合伙人人选的选择上,避免了互联网行业更新换代速度快而公司管理人员成长积累慢的矛盾。尽管“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这项标准看上去有些“虚”,但实则是构成该“合伙人”制度的要点之一。
同时,“合伙人”制度,为阿里带来的还有更加有效地上升通道。其每年选举的规定,使合伙人不至于出现断代;须有75%以上的人同意方能成为新合伙人,有效地避免原有合伙人同新晋合伙人可能存在的冲突;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为管理层的员工提供一种上升通道,激发工作热情;这些都能为阿里带来许多潜藏的利益。
在目前的30位合伙人中,有超过五分之一为程序员出身,从身列“十八罗汉”的吴咏铭到2005年加入阿里的后来者程立,都有着极为深厚的技术背景。谁说这不是程序员的未来发展的又一条道路呢?
无论阿里是否能实现“活到102岁”的目标,但制度创新的意义比单独的企业发展更远大。
合伙人制,能为发展中的企业带来什么?
从整体上而言,“合伙人”制度,对那些以最高的激情仍在冲锋路上的中小企业而言更值得借鉴。
从董事的推选及任用上,如果能够使资金投入方与实际控制方适当相分离,无疑使企业的发展更加自由。如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刚刚起步拿到了投资的互联网公司,遇见的困难虽然不仅于此,但有些可能也往往就在于此。在拿到资金的投入之后,产品的发展方向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甚至出现被投资者左右的局面。
去年曾一度处于舆论焦点的Zealer,在创立之初由于其客观公正的手机测评,收获了一批忠实观众,其最大的卖点也在于“独立”与“第三方”,而在成立公司,摆脱“单打独斗”的局面之后,由于雷军的投资以及后期其他手机厂商的进入,其客观公正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有人作出“创始人王自如受雷军摆布,恶意抹黑其他品牌手机”的评价,一些原本忠实的支持者也纷纷转向其他第三方测评机构。如今,尽管Zealer工作室不断发展完善,并朝国内最大第三方测评机构努力,但初心与发展张力或已同时烟消云散,炊烟已遥远。
在另一方面,“合伙人”制度能够使公司创始人能够在接受投资时少一些顾虑,更为大胆的允许资金进入。由于决定权同持股比例分开,创始人及管理层对接受投资后损失掉的持股份额担忧较少,即使因为投资者及投资金额的不断增多,持股份额低于50%甚至10%一下,依据“合伙人”制度的规定,只要拥有公司的股份,那么身为合伙人便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种做法,远比那些由于创始人害怕通过股权转让获得投资失去公司控制权,而试图通过牢牢把握控股权以控制公司,不引进外部投资者,最终耽误公司发展的道路要高明得多。
中国的企业创始人、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者需要看到的是,马云之所以能够使软银、雅虎两大股东接受此种“合伙人”制度的原因不在于他们“人傻钱多”。
投资的只管投资,赚钱让更专业的人来做,这才是其中的真理。
世界上存在最多的是矛盾,最不存在的虚幻也是矛盾。
但是,应当注意……
诚然,“合伙人”制度作为一个刚刚起步的新尝试,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譬如在董事会中中小股东可能因为此种制度被完全排除在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一批创业元老等人相继退位后,也许会使大股东重新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人”制度进行规范与限制,管理透明度差。目前法律界对此类“合伙人”制度还存在较深刻的质疑。
但是,正如如今已被普遍接受的“双股权结构”一样,未来会有更多的合伙人出现,在如今创业浪潮的推动之下,“合伙人”制度定当得到越来越多的接受与认同,随着文化之发展,甚至有望成为一种主流的公司管理制度存在。
以人为本为天则,我只能说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一切伟大的后来者都是伟大的贡献!
要想要在一个行业内或更深远的意义上使公司保持基业长青,仅凭年轻人的冲劲是不够的,更需要中年人的智慧与谋略以及老一辈的辛辣眼光,如此便能获得一种微妙的群体优势,避免最后成为被大浪淘下的细沙。这一点,历史在不断重复,只要你留意看。
这也正是大公司避免倒下的关键——“永远让正确的人坐在正确的位置上”。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与行业自律监管 第7篇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由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属于以行业自律型和政府干预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主体,《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结合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二是政府监管。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三是行业自律。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其特点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这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执业技术规则与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并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监督注册会计师,对这些行业管理规则的遵循给予惩戒。自律监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思路,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明确界定各自职能和权限,构建以自律监管为基础、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努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协调运转,共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决定了自律的基础性。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监管和鉴证服务是一种专门服务。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特殊的专业技能和诚信的道德品质,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不仅应当做到管理形式的监管,更应当把管理形式与管理内容统一起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的优点在于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较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专业知识优势,迅速发现和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经济环境变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作出反应。这种自律,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自律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自律性的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的日常控制,强化风险导向审计,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报告制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有迹可查,也对其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有意识地培养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道德,树立诚信是会计师事务所立所之本。因此行业自律监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自律监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实现行业自律监管
从世界范围看,规模较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用体制是合伙制,这是注册会计师这一特殊行业对其体制的客观要求。
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下,规模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能力小;而以合伙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培养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的职业敬业态度,因为只有在无限责任的制度约束下,合伙人才会在关注切身利益时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并保持审计独立性。这样人力资本所有者共担风险,就会促使其互相监督,从而有效约束事务所内会计师的行为。实行合伙制的精髓就在于其体现了会计师之间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合伙制体现的无限连带责任使事务所有强大的动力去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约束所内合伙人的行为,从而解决事务所内的风险控制问题。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实行自律监管,其原因如下:一是合伙制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由于在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同其执业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此时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才真正成为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主体,才真正适应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特征,达到提高自律监管的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二是合伙制可以有效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而合伙制事务所则不同,某个合伙人如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合伙制可以让审计的独立性又多一层保证。三是合伙制可有效地制约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三、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以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
我们应大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以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对此,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操作之关键点:
(一)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过错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制既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进行制约,又对合伙人个人进行制约,体现了责任界定与承担的合理性。有限责任合伙制集中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培养风险意识。各合伙人虽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仍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承担无限责任,为此合伙人仍必须勤勉尽职以降低执业风险。二是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不再为其他合伙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代价,可吸引更多人加入。因此积极推进事务所的有限合伙制改革,能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管制客体,也使虚假信息受害者能够得到赔偿方面的保障,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
(二)完善合伙制的有关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合伙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但是除民法通则中有个别条款外,还没有针对事业合伙事宜进行规范的单独立法。所以,建立相关法规和制度适用于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个人独资和有限合伙制,并且修订现有的法律规章中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合伙制的条款。因此,一要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适用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法律法规。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以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有关民事责任赔偿方面的内容;修改《合伙企业法》以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尽快制定合伙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合伙制如何运作。二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具体说,首先应强调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与合伙制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民事赔偿责任,而所谓的无限责任,也是针对CPA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在当前这种赔偿风险低的法律环境下,合伙制并不能提高事务所成员的风险敏感性,即CPA感受风险的能力。其次,法律规定要具有可诉性。不同法律之间需相互协调,而具体到某个法律又要保证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能真正有法可依。
(三)建立个人财产的界定、认证、登记制度、保全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只有对个人财产有清晰的界定与保护,明确个人财产范围与价值,才能使违约成本和审计失败的风险具备具体而明确的承担主体,民事责任的赔偿、连带责任的追索才有可能实现,这是合伙制有效运行、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伙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所以,应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对此,首先可以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档案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对会计执业人员从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时记录其执业变动情况、收入情况等信息;其次可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信息公开机制,使注册会计师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得到提高,从而使其对个人财产进行隐匿的难度增加,也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水平有所了解;再次可以完善个人财产纳税申报制度,通过税收法律的强制手段实现个人财产的可监测性,这一措施最为直接和有效,让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收入无所遁形,从而可以对其个人财产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
(四)提倡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保险制度
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的服务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还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其职业具有高风险特征。社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实际能力间的差距所形成的“审计期望差距”,为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埋下了隐患。为此,应建立起有效的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并将责任保险列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强制保险范围,以减轻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注重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基础上应强化自律管理,强化自律管理的途径与措施很多,其中之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操作的关键点包括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完善合伙制的有关法律体系,建立个人财产的界定、认证、登记制度、保全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提倡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保险制度等。
合伙会计 第8篇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发布, 标志着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将逐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我国之所以力主推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除了该种形式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外, 还有其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为:
(一) 制度经济学的依据
制度经济学突出的特点是将研究经济问题的视角转移到市场之外, 注重非市场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它研究制度与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 尤其注重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改变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基于上述特点, 使得制度经济学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变迁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印证了制度经济学家的思想。在早期,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个人独资或者合伙制, 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主要原因:一是合伙制事务所要向外界传递对其执业质量负责、承担无限责任的的信号;二是合伙制事务所下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使得合伙人不仅关心自身执业的质量, 也关注其他合伙人审计工作的质量, 即合伙制事务所更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 合伙制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损失加重, “诉讼爆炸”威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 迫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放弃公司化禁令, 在当时的审计环境下, 事务所采用公司制是最优的制度安排。采用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后,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事务所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损失只承担有限责任, 使得审计质量有所下降, 导致事务所的损失更大, 为了行业和自身的发展及损失的最小化, 许多事务所都陆续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 这样可以兼顾事务所与客户的双方利益。
(二) 交易成本理论依据
科斯认为, 企业是人们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签订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交易成本存在于企业外部, 包括信息的搜寻、发布、讨价还价、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和违约带来的一切成本。在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等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中,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居中, 即高于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 但是低于普通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因为:首先, 从信息成本的角度来分析, 事务所的规模越大, 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单位产品的交易成本就会降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规模比普通合伙事务所规模大, 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 降低单位信息成本, 从而降低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其次, 可以从谈判和签约的角度来分析, 一般而言, 存在交易双方时, 买方处于信息劣势, 由于普通合伙事务所中各个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则选择合伙人时就需要特别谨慎, 需要搜集更多的信息, 签约时需要考虑事后违约的许多情况, 签约成本较高, 继而交易成本高。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最快途径是兼并小型事务所, 在兼并的过程中, 由于签约时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 并购公司对选择新合伙人的标准就会相对宽松些, 继而降低交易成本。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所以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效率相对于普通合伙的效率高。
(三) 利益相关者理论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 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 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 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相关者有股东、客户、债权人、政府等。首先,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权衡了股东与政府之间的利益,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股东只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而降低了事务所的成本;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除了交纳企业所得税外, 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其次,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 由于存在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使得债权人的风险降低;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只以其对事务所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所以债权人的风险相对较高。最后,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迁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公司制度的模式, 使得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有所降低, 客户的满意度降低, 在会计师事务所与社会大众的博弈过程中,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逐渐演变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利弊分析
(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1.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具有合伙制事务所的优点。
(1)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中责任合伙人需要对审计失败承担无限责任,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2) 相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更加体现了事务所的“人合”性质, 有利于打造团结、合作的企业文化, 良好的企业文化是种软约束, 更是一种精神鼓舞, 有利于事务所的长期发展。 (3)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是事务所的生命线, 事务所一旦丧失了信誉, 恢复成本很高, 事务所都在努力维护其形象。
2.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吸收了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优点。
(1) 事务所的损失较小。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保护无过错的合伙人, 可以防止因为个人的失误导致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特殊普通合伙制, 只有存在执业失误的人才承担无限责任, 事务所损失相对小些。 (2) 税收层面的好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形式, 因此合伙人要承担两种税, 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合伙人的税收负担就相对重些。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人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的经济负担相对小些。这样就给予会计师事务所更大的分配剩余收益的权利。
3.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有利于审计行业的发展。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中存在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两种合伙人, 这种二元责任并存的制度约束着事务所的每个合伙人, 每个合伙人都会保持执业谨慎, 尽职尽责, 遵守执业守则, 进行自我风险控制。合伙人自己实现监督, 有利于保证执业质量。同时, 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的合伙人属于风险偏好者, 倾向于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有的合伙人属于风险厌恶者, 偏好选择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的风险居中。因此, 当这三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存时, 合伙人就具备更大的选择空间, 有利于审计行业的发展。
4.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有助于快速扩大事务所的规模。
Randolph A.Shockley (1981) 的实证研究证明, 在报表使用者看来, 事务所规模越大, 其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就越小, 进而可以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因此, 监管机构极力推荐事务所扩大规模, 事务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也在扩大规模。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只有在其审计失败时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 选择准备入伙的合伙人的标准就放宽了, 容易快速扩大事务所规模。
(二)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不足
1. 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
审计客户破产后, 由于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债权人索取赔偿的能力大打折扣, 债权人的风险增加。因此, 债权人逆向选择行为的结果是选择那些信誉好、规模大、有足够资金的事务所等, 这就需要债权人不断搜集信息, 无形中加大了债权人的成本, 债权人会推迟投资甚至不投资, 整体上不利于资源配置, 降低了经济效率。
2. 存在公司治理缺陷。
有限责任事务所是公司制的形式, 可以借鉴公司制企业建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存在监管部门, 若出现问题可以尽快解决, 尽量做到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而在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中, 合伙人既是治理层, 也是管理层, 同时也是执业人员, 多种角色合一, 合伙人不容易发现自身的执业失误, 不容易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3. 增加了司法成本。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存在大量的职业判断, 加之审计的固有局限性以及公司的经营风险, 使得审计工作的风险很大, 投资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事务所的二元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的不确定性, 需要执法人员判断错误的性质是属于重大过失还是欺诈等, 确定赔偿顺序, 不同的职业判断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 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同时, 伴随着这种职业判断, 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如何更准确地划分事务所财产与个人财产, 如何准确地界定审计人员的重大过失等。
4. 利益冲突复杂化。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人合”性质的组织,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不仅存在着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事务所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 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也很突出。为了降低合伙人自身的风险, 有的合伙人希望会计师事务所留下更多的利润, 保持事务所足够的资金, 有的合伙人希望分配更多的利润。由于各种性质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分配财产权利容易引起争议。假如执业出现过失, 哪些合伙人承担第一赔偿责任, 如何进行赔偿, 这些矛盾的存在不利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作。
5. 变更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 这些环节都会有许多问题。例如变更事务所组织形式过程中, 会计师事务所以前的债务将如何继承, 财产如何分配, 工商登记有什么限制条件, 设立程序, 设立后如何进行业绩考核, 如何进行监督, 入伙与退伙的条件, 如何补偿利益损失者, 如何顺利实现事务所的平稳过渡等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三、对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建议
(一) 增强债权人的安全感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人的风险介于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债权人的风险之间。因此, 债权人会更加谨慎的投资, 花费很大的成本去寻找优质的事务所, 以便降低自身的风险。基于上述缘故, 事务所必须树立信誉至上的良好形象, 同时, 事务所可以定期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 类似于公司的偿债基金, 或者参加职业保险, 有利于事务所稳健性经营和增强事务所的整体偿债能力。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中的原始合伙人投资比例较大, 而新合伙人投资份额相对较小, 这样不利于新合伙人发表意见。为了建立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 可以根据合伙人的业绩或声望, 增加新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表决权份额;也可以借鉴现代公司的治理理念, 只是采用的形式不同而已。比如, 公司治理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等机构。
(三) 适度保留盈余
至于合伙人之间的冲突, 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决定保留利润的水平。若事务所处于发展的初期, 风险较大, 则事务所应该保留更多的利润, 降低事务所破产的风险。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成熟阶段, 事务所的信誉强, 盈利状况良好, 则公司相对的可以分给合伙人更多的利润, 保留较少的盈余。再者, 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复杂, 需要法律的逐渐完善, 从法律层面上确定赔偿顺序, 对审计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细化, 降低合伙人之间的判断与争议。
(四) 借鉴律师事务所的改革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都属于中介组织, 人力资源都是最重要的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借鉴律师事务所的改制经验, 分析律师事务所如何解决组织模式的变迁、处理变革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工商登记、界定各个股东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至于承接债务赔偿责任, 可以尝试下述做法:若事务所以前是合伙制事务所, 变革后的事务所股东对此项债务依然承担无限责任, 新增加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我国目前正在极力倡导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理论依据, 然后分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利弊, 最后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郭富青.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J].当代法学, 2009, (1) .
[2].邵世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探讨[J].财会月刊, 2008, (2) .
合伙会计 第9篇
一、行业组织形式现状
在目前我国8,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约占60%;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足40%。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发布的《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显示,从关键指标营业收入看,“四大”会计事务所最末的是位列第六的毕马威华振,而经历合并而迅速做大做强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冲到了第三。这些行业老大都已经完成了从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
2012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就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无论是主动而为的“我要转”,还是迫于形势的“要我转”,尽管当前有很多中型事务所还在等待犹豫,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兼具人合特性与责任保护的组织形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二、转制释放的改革红利
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特殊普通合伙”是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间的特殊企业形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方合伙人对另一方合伙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而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无过错的合伙人将不必像普通合伙一样承担其他合作者过错的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都可以公平地承担合伙企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降低对诉讼爆炸等不利影响的忧虑,把精力集中到为客户着想,为服务加分的实干上去。
从其精神层面来看,“特殊普通合伙”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人和”特征的有力旗帜。相比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在公司制下的“资合”方式,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人才的流失率,最终提升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实现国办2009年56号文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只有科学发展,才能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品牌化国际化。
最引人注目的是,“特殊普通合伙”是减轻行业实际负担的一剂良药。在合伙人的税赋方面,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避免了有限责任制下企业和个人“双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站在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特殊普通合伙制为进一步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实践空间,为学习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和合理做法敞开新大门,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一定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后转制时代的问题
从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走过了15个春秋。选择普通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也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需要,各有利弊。同样,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法律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
(一)合伙人的责任界定比较模糊。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行为之间划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界限,由此难以进一步区分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导致特殊普通合伙制出现利益纠纷判定难题,也会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诉求协调。
(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认定困难重重。
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处在起步的阶段,具体执行时,可能面临合伙人转移、非法隐匿个人财产以规避监管和打击的行为。合伙企业的资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不清,使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容易流于形式,最终挫伤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的信心。
(三)该形式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普通合伙下,合伙人无论是否为过错方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无形之中也减轻了债权人的风险。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债权人无法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责任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裁量,既不利于债权人充分索赔,也无形中加大了相关的司法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存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既是治理层,也是管理层,同时还是执业人员。这种集诸多角色于一身的特殊身份模式不利于合伙人认清可能出现的执业错误或过失,也不利于加强事务所的前置防范和事中监督。而公司制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可以充分发挥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的优势,尽可能完善其公司治理体制机制,从而有效降低执业风险。
(五)转制可能带来企业合并的问题。
特殊普通合伙制和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制相比,其风险程度大大下降,这无疑给迅速扩张的事务所和入伙的合伙人都吃了定心丸。然而,特殊普通合伙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快速兼并其他事务所产生的很多后遗症。一些中型所为了取得证券期货资格,转为大型所的分所,但走上捷径后依旧我行我素。有的大所出于低成本扩大的需要,即使磕磕绊绊也仍然极力支撑,不愿放弃吸收新的分所。于是就产生了一些大所的分所和总所在人事、财务等关键领域迟迟不能接轨的现象,使合并有名无实。
四、对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较快发展要求转制,既要“转的了”,更要“转的好”。有必要建立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常态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确保转制不变味,效果不打折扣。针对上述的问题,笔者浅谈一些改善建议。
(一)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促进其自律。
决不能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就麻痹大意,对诚信建设和继续教育松懈,对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认识不足。合伙人之间连带责任的解除并不自然意味着有限责任,消除和缓和风险的根本途径还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发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正能量”。
(二)细化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可以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责任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也可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建责任鉴定委员会之类的行业组织,专业化地评估合伙人执业过失的严重程度,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把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债权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透明化有利于事前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在事后也能定分止争,便利判定。
(三)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管好执业风险基金。
虽然《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出于短期利益考虑,一些实力有限、靠低成本竞争的中小所不愿加入其中。为此,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单独立户提取和管理执业风险基金,依据自身实际和行业标准,按时足额计提。一旦发生民事赔偿,这两者能够优先偿付,减轻合伙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压力,对债权人权利主张的实现也是一个利好。在具体来源上,要注重多元化筹集,不能仅仅从合伙人的收入里扣除,防止影响合伙人执业的积极性。
(四)完善治理结构,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可以模仿和借鉴现代公司管理和治理体系中的有益做法,设立审计、人事等专业委员会以规范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内部控制的水准,吸收过去有限公司制权责划分明确的长处。对于新加入的合伙人,要给予合理的投票份额,避免已有合伙人话语权过大,让新合伙人的表决权显得可有可无。同时,新人入伙也有利于形成对其他合伙人的必要制衡和监督,巩固治理结构改革的成果。合伙人背景多样化比起少数几个人掌握实际权力,在稀释控制权的过程中自然分散了执业风险。
(五)扩大规模与保证质量相协调。
一味地贪多求快,到处合并其他事务所的做法会放大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固有风险,实在不可取。作为总所,在人员增加、业务范围拓展、地域延伸的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应有的执业水平不下滑,把做大建立在做强做好的基础之上,提高各事业部和分所的核心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作为分所,面对总部的管理要求和不同的企业文化,应该积极参与事务所整体的转型,努力改变原有的不良习惯,治理自身累积的弊病。不能沿袭单打独斗的方法,游离于总所的体系之外,因小失大。相反,整合已有资源,与总部精诚合作,分所才能尽早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型所的分支机构。
(六)培育合伙文化,积蓄人力资本。
在有限公司制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一些大所的股东名额早已满员。一些优秀人才由于迟迟不能加入股东行列而离开事务所,给企业和行业造成损失。特殊普通合伙制则没有这一明文限制,转制也成为扩大和稳定合伙人队伍的良机。但在合伙文化淡薄的本土所,亟须提高对人力资源的重视程度,形成能者上的竞争氛围,吸引素质高、业务精的青年加入,提升团队的整体职业胜任能力。同时,把事务所的合伙基石牢牢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志同道合的和谐关系上,从而更好地发挥合伙制度共同风险牵引、共同利益驱动的内在机制作用,争取规模化、集团化,为进一步的深入改革提供现实依据。
五、结语
特殊普通合伙制不是躲避风险的天然保险箱,是否成功转制,关键是看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稳固和增强其市场吸引力和营运效益。现存的普通合伙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更多优势的,可以稳步推进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条件欠缺的所,也不必一拥而上,继续实施普通合伙可能对自身和客户都有好处。只有找准定位、因地制宜,才能促进行业的国际接轨,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走上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是2010年正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被视为深化行业改革的制度红利。本文通过与有限公司制的对比分析,探讨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以及转制中注意的一些问题。在看到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推动行业做大做强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协调转制的速度和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特殊普通合伙
参考文献
[1]韦霞.基于中外比较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需求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7.
[2]秦荣生.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财经,2010.12.
合伙会计 第10篇
(一) 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是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审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最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德克萨斯州, 是在合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它一方面保留了合伙制下的无限责任和共同经营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它又实行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 即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及其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所引起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 但解除了一个合伙人对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或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会计事务所之所以选择合伙的形式, 是跟它的业务性质和资产特点有关。审计是一个客观收集和评价与经济交易和事项声明有关的证据, 以确定这些声明与己经建立的标准之间相一致的程度, 并将结果传递给使用者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审计服务提供的主要是涉及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 是一个判断的过程。这种服务要求人们投入技能、知识和经验, 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型产品, 资金在它的生产过程中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 会计事务所的主要资产是品牌和人力资本, 而不是其它。然而, 各合伙人的个人利益也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依然存在着个别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和事务所整体利益的现象。所以, 合伙人需要激励和约束。
(二) 合伙人的关系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下, 事务所重大决策权由全体执业合伙人共同享有, 剩余收益由合伙人分享。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合伙人有了更大的进行投资、特别是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动力, 而且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牵制, 提高了合伙人相互监督的激励。同时, 由于审计活动的特殊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特点, 合伙人工作的独立性较强。因此,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下, 合伙人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 又存在一定的自由度。
二、合伙人激励模型
(一) 假设
假设事务所有N个风险中性的成员。ei表示成员i的努力水平, ei∈R+, 努力成本函数为ci (ei) , 假定这个函数是连续的, 严格单增, 并且是一个凸函数, 即ci' (ei) >0, ci'' (ei) >0。总产出x由努力水平向量e={e1, e2eN}随机决定, 而且在每个成员之间可分, 其期望值函数E[x|e]是连续的, 严格单增, 并且是一个凹函数。假设的意义在于将团队整体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冲突函数化。很明显, 成员i努力水平的增加导致团队总产出的增加, 同时, 努力增加会导致成员i自身成本增加, 并且这种增加随着努力的不断上升越来越快。因此, 团队需要提供合适的激励制度来诱使成员i提高工作努力水平。
(二) 成员的总收益函数
虽然每个成员的努力水平是私人信息, 但是其绩效能被其他成员观察到, 这就能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可以考虑根据绩效向量y={y1, y2yN}在成员之间转移支付来反映各个成员的努力水平高低。假设bi (y) 表示成员i获得的转移支付, 并且Σbi (y) =0。另外, 每个成员还能获得来自所有权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根据所占的所有权份额ai来划分, ai∈[0, 1], Σai=1。于是, 成员i获得的总收益可表示为:
(三) 事务所和成员的收益线性规划
转移支付bi (y) 是成员之间隐性合同形成的, 它的实现来自于未来可能受到惩罚的威胁。实际上, 团队成员之间是多次合作的关系, 总产出也是在相互合作中创造的。一旦成员i违背隐性合同, 团队就有解散的可能。特别地, 当成员i违背隐性合同的行为被发现, 就会被排除出下次合作, 导致他只能获得一个不变的保留支付;如果成员i没有违背隐性合同, 合作将继续下去, 成员i则会获得支付ui。显然, 要想让成员i自愿参与合作, 则必须有。
成员在合作时, 不仅受到参与约束的影响, 还会受到激励相容约束的影响。也就是说, 成员会采取措施实现自己期望效用的最大化。条件如下式所示:
式中, ei'表示成员i除ei以外的努力水平高低, e-i表示其他成员的努力水平。
对于团队来说, 就是怎样在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下实现期望效用最大化。可以表述为:
其中, (IC) 是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U) 是参与约束条件。
(四) 规划求解考虑激励相容约束 (IC) 。一般来说, 会计事务
所成员数量不多, 并且工作独立性比较强, 成员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比较容易观察到, 团队成员之间也比较容易相互监督。假设y≡e。如果想使成员i付出更多的努力, 则需要转移支付的激励, 转移支付的量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中, eis表示成员i没有转移支付时最优努力水平。上式的右边表示成员i提高努力水平所带来的损失。上式的左边表示对成员i的转移支付, 作为损失的补偿。成员i在改变努力水平的过程中, 并不需要额外的成本, 因此, 上式是束紧的, 即:
对上式求导得:
-鄣Δbi/鄣αi=E[x|ei, e-i]-E[x|eis, e-i]
-∂Δbi/∂αi表示转移支付和所有权份额的边际替代率。只要ei>eis, 都有-∂Δbi/∂αi>0, 并且-∂Δbi/∂αi随αi值的增加而逐渐降低 (因为eis随αi增大而增大) 。也就是说, 转移支付和所有权份额的边际替代率呈现出递减规律。在αi比较小时, 增加成员i所占的所有权份额, 替代转移支付的价值越高;在αi比较大时, 增加成员i所占的所有权份额, 替代价值比较低;当αi值的增加到一定程度, 使eisei时, 就没有任何替代价值。如图1所示。
三、合伙人利益与责任的平衡
从激励模型可以看出, 会计师事务所适合分散股权, 采取合伙制经营。合伙人在取得利益的同时, 也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这样才能保护其他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结合美国和英国的做法, 本文以为, 应该将转移支付转变为基金形式。
按照德克萨斯州的模式, 有限责任合伙应设立10万美元的独立基金, 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只能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存入信托或单独银行帐户的银行存单或美国政府债券; (2) 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英属殖民地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 则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将一张500万英镑的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一家泽西岛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当债权人因向合伙行使债权不能而需要清算合伙时, 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该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债权人。
为了激励和约束合伙人, 基金来源于转移支付。这种做法的优势是很明显的, 它克服了合伙人的不作为和疏忽大意, 保护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它的意义在于, 各合伙人仅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对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有着重大意义。有证据表明, 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后, 非常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
有限责任合伙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展打开了大门, 但是, 也应该看到, 有限责任同时也弱化了约束。因此, 在推动有限责任合伙的时候, 必须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要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明确界定其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准确掌握其个人财产的数额, 使注册会计师可以切实地承担起无限责任;要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 真正使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欺诈舞弊行为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惩罚, 保证受到虚假审计报告误导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要加快实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使事务所面临的执业风险有一个合理的分散、转嫁渠道。通过上述这些重要的配套制度, 确保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有可能、有条件, 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朱小平、叶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理论观点———为什么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 《会计研究》2003年第7期。
万科合伙人 第11篇
郁亮将事业合伙人机制看作是一种管理机制、分享机制和发展机制。所谓管理机制,是指它将彻底改变万科的管理方式,从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转变为扁平化结构;所谓分享机制,是指投资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分享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而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制度,合伙人机制为解决万科未来发展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他对这次机制的创新寄予厚望,将其视为具有时代意义的探索和尝试。
作为中国最老牌的房地产企业之一,万科今年步入30周岁。集团化和规模化经营已经实现,但是大企业病也难免相伴相随。事业合伙人制度是郁亮在万科而立之年开的一剂猛药,让本来习惯了安逸和程式化的“身体细胞”开始变得不那么舒服。有些“细胞”对此还是颇有微辞的,但绝大部分“细胞”还是摩拳擦掌准备干出些事情来。或许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能成为中国大企业管理的一个样本,为有同样困惑的大公司们做个示范。
编读飞信:
众筹虽好,但对于众筹牵涉的产权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比如针对同一物业,如果有持有人想转手,但其余持有人不同意,如何解决?如果部分持有人缴纳了购房款,但部分购房者由于资金问题不缴纳或未准时缴纳房款,开发商将如何处理、协调该房源呢?
Re: 众筹本质上是资产证券化,对于众筹平台应该设做市商,就如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的股票,要转让是很便利的,不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否。众筹买房是否能够凑足认购房款主要是众筹平台来测算把控,通常会采取一定认购期,有一个时间窗口就好控制。投资者不与房地产商打交道,投资者购买的是被众筹平台分割的金融产品,并被赋予了特殊权利的金融产品;现阶段众筹法律空白,如有投资请注意风险。
“微”往来:
【中國经济会迅猛减速,回归“平均值”?】两位经济学家认为中国不可能永远违背回归平均值的发展经济学的定律。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会非常快地减速,而且是突然的。我们需要问,中国会继续违背“回归平均值”的定律吗?
@Econ_乐乐:表面上的规律没什么意义,关键还是一个“为什么”的问题。我也觉得会减速,因为国民经济的结构不平衡,投资太多消费太少,而且资金向泡沫流动,必然有破掉的那一天。至于还能高速多少年,这就很难预测了。中国干预市场的能力可是相当强的。
【P2P推广“微信策”】微信是企业进行营销传播、公关、品牌的第一渠道。排在第二的是QQ空间,陌陌、豆瓣小组等其他平台。企业自身在新浪微博就不必花太多力气了,它正在以很快的速度下滑,用户活跃度正在极速下降。
合伙会计 第12篇
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7年5月发布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中注协还于2012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由此,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新一轮的合并与转制浪潮。合并主要是通过外延式的扩张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迅速做大, 但与此同时, 只有通过强化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才能真正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强。而构建适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做大做强的组织形式, 就是改善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24号) , 制定了《关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中,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2013年底完成转制目标。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1、合伙人的利益与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有待建立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全体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实现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 在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 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 实际上缩小了向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承担债务责任的范畴。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对合伙人的保护与对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必然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后争议激烈的问题。我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中, 并没有涉及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保护机制。我国《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我国的执业责任保险市场尚不成熟,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尚存在不少问题。
2、内部治理的强化面临挑战
内部治理的水平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凝聚力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运转乃至长期稳定的发展。从外部来说, 客户更愿意选择内部治理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参与到自己的业务活动中。随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的推进, 事务所面临强化内部治理的挑战。就我国目前实行的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其内部治理都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人合”意识薄弱, 把事务所当成个人产业, 导致其他合伙人群起攻之, 事务所四分五裂。二是创业初期彼此依靠, 对于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考虑不周, 导致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矛盾激化, 闹得不欢而散。三是老同志或者创始人对于建立起来的事业不舍得放弃, 年轻人被压制, 新老交替不能顺畅进行。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主要问题在于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股权集中度很高, 在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下, 决定了第一大股东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拥有绝对的控制, 相应地也就控制了事务所的实际运营。这种“一股独霸”的股权结构, 使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被极大削弱, 导致事务所无论从竞争力、灵活性, 还是对股东的责任感等方面, 均缺乏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拼的实力。面对这样的情况, 在改制的过程中如何去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值得我们去深思。
3、合伙文化的构建缺乏实践经验
合伙文化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培育而形成的统一的职业定位、价值取向、发展理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合伙文化作为一个合伙组织的标记, 不仅是联系合伙人共同实现价值的纽带, 也有培养员工特有的团队精神, 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良好的文化底蕴, 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张, 但是却无法真正实现做强的发展目标。建设优秀的合伙文化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然而我国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组织形式, 这就意味着我国构建合伙文化缺乏实践经验。对于这少数的合伙制会计事务所, 综合实力较强的十分少, 构建自身合伙文化方面的经验也比较有限。那么在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去转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 构建新的合伙文化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顺利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的建议
1、债权人和社会工作利益的保障
(1) 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执业风险基金是指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执业风险基金如何提取、如何管理等问题都需要有科学详细可行的规定。一方面, 应结合我国会计事务所当前大多处于低成本运用的实际情况, 多听取实务工作者合理的建议;另一方面, 要有选择性的学习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方面的规定。只有制定出科学细化可行的配套措施规定来, 我们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推进。
(2) 完善关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就我国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来看, 保险公司免赔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适用的条件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这就是说, 由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无法从职业责任保险中得到经济赔偿。那么我们国家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的同时, 也要关注相应适用的法律。面对现在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出现的新的经济情况, 要及时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避免法律与实践脱轨。
(3) 明确对于重大过失的判断, 加强司法队伍素质建设。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合伙人具有重大过失:一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是严重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四是严重违反了同类合伙人处理同类审计事务时一般具有的行为要求。对于这些严重性程度的把握, 可以从违反相关规定要求产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来判断。对于经济后果, 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规模制定相应的数量级来确定程度的严重性。对于社会后果, 可以根据不良后果波及的社会范围判断事情的严重程度。同时, 还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对于现在的严重情况作出一个判断。有了具体的指标和部分的量化标准就可以更明确的把握是否属于重大过失, 这不仅可以保障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重大过失合伙人的民事诉讼, 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还是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在现行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的认定中, 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法官在审理时推定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果该合伙人不能够证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就要承担个人无限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执业侵权案件中, 合伙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包括:执业行为符合执业准则;执业行为与委托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重大过失合伙人的民事诉讼, 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由于在涉及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规中, 无论是无限连带责任或是有限责任, 法规并没有直接分配给特定合伙人, 而是将其交给法官在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加以确定, 这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法官在涉及有关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纠纷时, 除了甄别、采信证据进行事实判断, 确认责任外, 在我国还要求法官进一步划分执业合伙人的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非重大过失, 以便区分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性质, 以落实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 哪些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要都求我国现行法官队伍要有较高的素质, 对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的诉讼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保障其合法的权益。
2、内部治理机制的创新
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合伙人数目急剧增加, 传统的合伙人会议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管理模式将难以继续, 法律赋予合伙制“自主管理”的功能将不能得到好的发挥。而公司组织形式所具有的明确、清晰、阶层化的管理架构具有显著的优势, 因此应在原普通合伙制的基础上融入公司的元素。这样在保证合伙制的精髓能沉淀下来的同时又能够融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这个观点从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历程上也可以得到应证。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事务所庞大到能在全世界统一执业, 总结起来一要依靠公司化的分权分层管理, 二要通过走“合伙组织的合伙”的发展道路。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借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四大”国际会计事务所其组织结构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人员划分上, 其形成了一种比较科学的等级制度。它基本包括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高级会计员、会计员等五个层次, 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结构。这样的组织结构不仅明确了事务所内部各个层次人员的权责, 提高了事务所运行效率, 也为优秀的人才提供了明确的上升渠道。这样的组织结构在我国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中十分值得学习借鉴。
(2) 加强事务所管理中的制衡机制。在事务所内部治理中, 相互制衡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因此, 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 如通过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同时, 在工作程序设计中的专业问题, 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核, 而不是由项目负责合伙人决定, 这样可以防止个人独断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
(3) 完善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 合伙协议或章程依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 处理事务所相关问题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 在进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以后, 针对新情况, 要制定更切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的合伙协议或章程。合伙协议内容主要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合伙事务的执行。新的组织形式下, 内部的组织机构也会进行调整, 对于合伙事务的决策和处理与原来相比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各所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制定新的规定。二是在责任承担和追偿方面。特殊普通合伙制下, 对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不同原因产生的债务, 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这些需要重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同时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之外, 事务所还要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新的约定。三是合伙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针对改制后的事务所, 合伙人的地位和分工也会产生差异, 需要对他们的工作建立新的业绩考评机制, 这样的考核机制可以既包含客观指标 (如客户收人) 又包含主观评价指标 (如工作态度、技术能力) 。随着考评机制的改变, 与之相对应的利润分配方式也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4) 转变合伙人管理理念。合伙人是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中坚力量, 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业务发展、质量控制和总体发展等。合伙人的管理理念对于改善事务所内部的治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合伙人要树立起科学管理的领导理念, 改变过去家长式的领导方式;同时合伙人之间要形成基本统一的管理理念, 巩固合伙基础, 避免事务所内部各自为政, 减少以后合作中的矛盾。
3、事务所合伙文化的构建
(1) 借鉴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建设的经验并吸取我国传统合伙文化中的精华。我国合伙制会计事务所实践经验少, 会计行业的合伙文化底子薄。积极主动地与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事务进行交流, 学习其在构建合伙文化过程中的丰富经验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当然, 也必须要认识到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 而在这种社会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必然会有其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价值取向和处事方式, 因此合伙文化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必然具有其独特性。从这个角度上说, 我们不能也无法忽视我们自身的文化传统。因此, 在实现文化的转型和新合伙文化的构建时也要注重挖掘传统合伙文化的内涵, 吸取其中的精华, 只有这样我们的新合伙文化才能够让事务所成员有更强的认同感。
(2) 完善基本的制度规范。优秀的合伙文化是在长期的整体的熏陶教育、实践体验总结中逐步形成的。合伙文化的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因而文化建设的初期离不开规章、条例、纪律、指标等外在的、硬性的制度建设。为优良的合伙文化创建良好的内部环境, 必须建立和完善领导制度、经营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以制度为保证, 为员工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工作平台, 在合理的处理和保障好他们利益的同时又能激发他们团结一致为组织目标奋斗的工作热情。
(3) 树立人本思想, 关注人的价值。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价值体现的载体。人是事务所重要的资产, 事务所要获得利润、赢得发展, 靠的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无形的智力资本。因此, 在这样的“人合”组织中进行文化建设必须关注人的价值,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是推行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的管理可以让事务所的成员充分展示自身的个性特点, 表达自己的见解, 为员工与员工之间, 员工与上层之间情感和信息的交流创造条件, 同时还能化解人际关系上的矛盾, 这些都有利于事务所内部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二是重能力而轻级别。作为文化型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 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是构成事务所的价值基础。因此, 注册会计师的报酬, 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 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保持事务所人文环境的和谐与美好, 为优良合伙文化素质奠定基础。三是注重人文关怀。事务所要重视员工的感受。一方面, 每个员工的才干不同, 偏好各异, 要注重对员工个性化的培训, 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 每个员工的家庭生活状况不同, 要让员工能全心投入工作, 必须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问题。这些人文关怀不仅可以增强事务所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 让他们工作更努力, 也可以让事务所内部形成和谐的氛围, 为事务所留住和吸引优秀的人才资源。
(4) 领导层的自我超越。领导层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方向的引导者, 他们自身的理念和抱负直接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合伙文化的内涵。因此, 领导层必须重视自身的超越, 提高精神境界, 拥有更长远的眼光, 只有这样才能对事务所的合伙文化作出更具内涵和前瞻性的定位。一个优秀的合伙文化的内涵包括:一是以“所”为家的主人翁精神;二是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三是积极进取的拼搏精神;四是尊重事实的求实精神;五是团结一致的合作精神。有了对合伙文化的正确定位, 作为领导层也要身体力行, 把这种合伙文化熏陶周围的人, 让优良的合伙文化得以弘扬。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为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推动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基于此, 本文分析了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顺利推进转制的建议, 希望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功转制有所启发。
关键词:有限责任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陈晓楠、林曙昌、宋健峰:有限责任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J].财会月刊 (理论) , 2008 (32) .
[2]邵世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探讨[J].财会月刊 (理论) , 2008 (5) .
[3]王棣华:合伙文化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革——经验证据与分析[J].会计研究, 2006 (3) .
[4]秦荣生: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财经, 2010 (12) .
[5]张克东、刘贵彬:会计师事务所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8 (6) .
[6]乔彦军:特殊普通合伙与事务所做大做强[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8 (5) .
[7]王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初探[J].财会通讯, 2007 (11) .
合伙会计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