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税收范文
和谐税收范文(精选5篇)
和谐税收 第1篇
税收文化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 通过税务行政系统形成的影响税收关系主体的税收心理、思想及制度的有机组合。它并非一种孤立的文化, 而是深深扎根于社会经济土壤, 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前进, 并受其所处环境的影响, 同时反作用于环境。另一方面, 税收文化不只限于税务行政系统内部, 而是涵盖了所有的税收主体, 包括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只有三者的良性互动, 税收文化才可能形成与发展;只有将所有主体都纳入税收文化体系, 才可能实现税收文化的全面健康发展。
从税收文化的内容上看,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
(一) 物质文化
税收文化中的物质文化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其职能, 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公平执法、依法行政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创造的物质要素的总和, 主要表现为税收主体工作、学习等的环境条件。它能为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对税务人员以及纳税人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 是税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调动税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二) 制度文化
税收文化中的制度文化是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产生规范性影响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要素。正式制度是税务机关为实现其职能, 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能规范和约束本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行为的税收文件、理论和各种规章制度。它约束和规范整个税收文化的发展方向, 谁违反了, 就会受到制裁或处分。非正式制度一般没有明文规定, 是人们在长期税收实践中, 自然形成或经过人们的智慧总结出来的, 为多数人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如税收职业道德、税收传统等。它反映了税收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应遵循的道德底线, 谁逆潮流而动, 谁就会受到道德良心以及社会舆论的谴责。
(三) 精神文化
税收文化的精神文化是用以指导税收管理活动的各种行为规范、群体意识和价值观念, 是税务主体本质、个性、精神面貌的集中反映。一个人的行为虽然受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推动, 但主要还是取决于个人精神的修养。积极塑造税务人员的奉献精神和竞争精神、积极培养用税人正确的用税意识以及普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是税收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四) 行为文化
税收文化的行为文化是指税务干部在工作、学习娱乐中产生的活动文化, 是税收价值观的折射和税务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的动态体现, 决定税务工作整体的精神风貌和税收文明的程度。
物质文化是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基础, 制度文化规范制约着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则是前两者的思想保证, 也是税收文化的灵魂, 行为文化则是前三者的具体表现。税收文化是税务机关建设和用税人、纳税人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和成功前提。
二、我国税收文化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 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建设逐步取得成效, 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初步形成。然而,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 作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要素构成的, 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 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
(一) 税收理念薄弱
税收理念具体包括执法理念、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执法理念指在执法过程中, 应做到公正、公开和公平。服务理念就是一切为了纳税人, 为了一切纳税人。管理理念是指管理组织有序化、运转高效化和手段现代化。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理念薄弱, 一是没有创造出良好的执法环境, 纳税人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二是没有建立起正确的服务理念, 没有将执法本身当成一种服务。离开服务谈执法, 只能将纳税人当作被动的执法对象, 只强调其依法纳税的义务, 就会忽视其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离开执法谈服务, 无疑就放弃了税法的严肃性, 将税务机关等同于一般的服务机构, 这势必会影响税务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三是没有建立起先进的管理理念, 税收文化的建设中, 管理的主体是人, 管理的客体也应该是人, 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物。
(二) 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税务部门对文化管理理论的研究普遍滞后, 且多局限于基本范畴的探讨, 在系统内缺乏成功的经验。同时, 税收文化基本理念没有得到足够的宣扬。从宣传载体上看, 缺少具有震撼力的反映税收的文学作品和理论作品;从系统内部来看, 少数干部职工对税收文化基本理念理解不深、把握不准, 没有做到以此来指导税收工作实践;从外部氛围来看, 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文化基本理念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和关注。
(三) 税收文化建设中存在垄断现象
上级部门常常未经充分论证或征求民意就制定某项文化活动方案或策划, 然后自上而下, 在系统内层层印发到最基层, 要求上行下效, 遵照执行。这样做的后果是下级被动应付而缺乏创新与活力, 甚至会招致干部群众的意见与怨言, 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这些都是与税收文化建设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 税收文化建设动力不足
一方面, 由于国、地税分设, 有些地方没有把税收文化放在国税和地税有机统一、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考虑;另一方面, 一些税务部门的领导对税收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未能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物力加以保证。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税收文化建设缺乏动力。
(五) 纳税人意识薄弱, 用税人意识缺乏
我国现阶段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弱, 偷漏税现象较为严重, 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的做假账, 隐瞒收入, 进行不实申报, 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 有的地下经营, 不办理税务登记, 等等。一个税收意识淡薄的国家, 税收事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只有当全社会税收意识普遍提高, 税收秩序才会好转, 税收事业才会有快速的发展。
而另一方面, 用税人对所用税款的管理不够透明, 贪污腐败严重, 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建立。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税款的使用状况不了解, 又要承担高昂的税负, 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平衡, 自然就增强了对税收的抗拒心理。
三、建立和谐税收文化的政策建议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文化, 应把握和谐的主题, 适应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大环境。具体应从征税人、用税人和纳税人的角度来综合考虑。
(一) 要注意征税人文化的培养与建立
1. 征税人应该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明确而正确的定位
从税收关系上看, 政府是纳税人的公仆。“让纳税人满意”是税收文化中实现征纳双方和谐的底线, 征税人应将其作为服务质量的标准, 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通过采取问卷调查, 服务质量评估等措施来发现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解决问题, 最终使纳税人满意。
2. 合并两套税务系统, 组建新的单一税务机构
将现行的国、地税系统合并建立统一的国家税务系统, 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 这可以节省大量的资源, 提高行政效率, 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增强税收信息系统的建设, 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网络化
加快税收信息系统的建设, 在税务系统与银行、工商、海关之间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 有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进一步监管, 督促其自觉进行纳税申报, 也可堵塞现行税收征管执法不严的漏洞。
(二) 政府部门要树立“用税人理念”
政府有将税款再分配到国防、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的权利和责任。纳税人缴纳税款, 同时也就购买了监督政府再分配税款的权利, 这就要求用税人的用税行为要透明。政府各职能部门包括财政机关、各级用税部门应定期向人们公布税款的使用情况、方向、用途等。针对目前预算监督层次缺乏、脱节严重的部门预算, 要对所列项目实地考核, 依效益情况筛选确定, 待预算下达后, 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真正实现税款的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三)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国家应重视对公民的教化, 促使其自觉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可以将税收宣传和教育结合起来, 把税法知识作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税收意识的培养, 为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奠定基础。税务部门应将税法宣传的内容从目前教纳税人如何依法纳税, 拓展到关注纳税人的权益。司法部门应把税法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号召全面学习税法。宣传文化部门应将税法知识寓于文化知识中, 通过新闻报道、文艺演出、文学创作等形式向社会公众灌输税收意识, 使税收文化成为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一种文化。
当然, 在采取培养人们的税收意识这种可能长期显效的软手段的同时, 也不应放弃硬手段的使用, 比如严格征管, 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加大偷逃税款的风险。
总之, 税收文化的培育,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需要长时间的潜移默化。大家应该认识到征税人、用税人、纳税人作为税收文化的主体, 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在把握各个主体特点的基础上, 促进其自身税收文化意识的培养, 使各个主体形成良性的互动, 最终形成推动整个社会不断前进的和谐的税收文化氛围, 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但是路就在脚下, 大家只有不断前进, 在前进中积极思考与行动。
摘要:税收文化的培育,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需要长时间的潜移默化。应该认识到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作为税收文化的主体, 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有各自独特的地位。只有在把握各个主体特点的基础上, 促进其自身税收文化意识的培养, 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 最终形成推动整个社会不断前进的和谐税收文化。
构建和谐税收的思考 第2篇
2011年09月21日 09:17来源:湖南日报
陈飞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好税收与经济、管理与服务、收入与执法等多方面关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关键是积极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整个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更新服务理念,注重人性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税收人文环境。
优质高效,创立服务品牌。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税收服务质量的标准,建立健全政策咨询、申报纳税、法律救济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完善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努力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和水平。改进税收服务的方式、内容和手段,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建立信息化宣传咨询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与解答的网络服务、受理纳税人咨询、投诉、举报等。
依法治税,营造诚信环境。下大力气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在加强税收征管中坚持依法办事,既大力聚财,又不给纳税人造成法外负担,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税收执法,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执法环境。建立健全包括税务审批公开、重大审批事项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责任等制度,切实提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水平;严禁非法和越权减免税,制止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不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行为,确实保护好诚信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提高税收遵从度;狠抓政务公开,及时将办事程序、税收政策违章处罚等予以公开,让纳税人缴纳放心税、明白税,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纳税环境。
挖掘潜力,积极涵养税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培育和涵养税源,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开展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纳税人普遍了解和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辅导,让纳税人不但了解政策,还能用足政策;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传递信息、数据,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进行共同审
1核认定;强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保证各级地税机关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通过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尽可能减轻纳税成本,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理论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一、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法治公平
法治公平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核心要素。税收公平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应保持中性,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二)公开公正
征纳关系的和谐必须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之上。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必须让各种利益关系得以妥善协调。通过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实现立法与执法的透明,让广大纳税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这是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
(三)平等合作
从法律地位上看,征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征纳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充分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双方建立相互合作信赖的关系,这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前提。
二、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应坚持三项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二)公平效率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税收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税制是否公平,决定着是否能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
(三)合作信赖原则
合作信赖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关系。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提出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三、当前构建税收征纳和谐关系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公平合理。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在为税收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四、当前构建税收征纳和谐关系的现实基础
目前,构建征纳和谐关系具有以下有利的现实条件:
(一)“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的确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现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升华,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代表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和政府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亲民执政理念。进一步强调尊重人权,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强调人文关怀,为当前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环境保障。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设立和人力资源保障
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的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五个司局之一就有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并在全国各地税务部门的机构改革中,都相继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意味着纳税服务迈出了标志性的步伐。同时,相继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的战略规划、制度办法、工作措施等等,为当前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硬件及制度环境保障。
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既需要理念的更新,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从而为营造良好的征纳关系提供思路和方法的指引。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部门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深刻领会和谐征纳关系的内涵,不断提高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能力,通过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起一种自然和谐的关系,真正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郭冰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關系的几点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9.
浅析和谐社会主义下绿色税收的对策 第4篇
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体系, 以节约自然能源, 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 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了更好地构建和完善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体系, 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原则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资料, 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响应全球性环境保护的号召, 也是解决目前经济遭遇的资源问题、环境瓶颈问题的正确途径, 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 经济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
二、绿色税收的社会公益性原则
绿色税收区别于其他类别税收的重要特点就是公益性。对比其他税制往往是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运转资金、减小贫富差距等经济方面出发点。而绿色税收的并不以经济手段作为其主要处出发点, 它主要是缓解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的严峻问题, 改变人们生产生活的生态依赖, 将这部分资金提供到社会环保公益性服务之中。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虽然国外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为其保护本国环境的而建立起了绿色税收体系并取得很好成绩, 但是他们绿色税收政策体系也是要通过几十年的调整与完善而趋于完备的。我国目前还处于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初级阶段, 不能盲目地直接照搬照抄它们的政策, 而是要对它们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研究, 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 建立符合我国资源环保特点, 建立和发展适合本国经济长效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四、坚持绿色税收灵活性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 以及先进的节能和低污染的绿色科技的普及使用, 绿色税收必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 保持绿色税收的灵活性对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绿色税收体系的来说十分重要, 使其能根据环保的状况及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变化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绿色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只有这样, 企业才能有较稳定的发展决策及生产计划。
第二章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的对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要求税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运用税收的手段, 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和运用, 鼓励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选择生态环保的税收政策,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税收形成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从长远看, 税收制度的绿色化就逐渐得到完善, 增大绿色税收在整个税制中的比重, 对国家资源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的促进作用会更加明显。但就短期而言, 本人对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我国绿色税收有以下一些构想。
一、增强现有税种的“绿色化”程度
1、进一步完善资源税, 增强其环保功能
第一, 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非常狭窄, 对于资源回收行为和资源浪费现象并没有控制的和调节的作用, 仅仅是对资源的开采征收税。这与我国目前的资源短缺、利用率低的实际情况非常不符。同时, 像其他一些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例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湿地、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也没有列入征收范围。
第二, 将淡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必要资源, 是所有生产和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 是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现今我国的淡水资源管理仍然缺乏统一的管理与规划, 存在着水资源开发不合理利用, 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严重浪费, 同时水资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等严重问题。为了保护我国淡水资源, 本人建议应该停止收缴水资源使用费, 在资源税的税目中另行增设水资源税, 依照不同的水源, 分别设立地下水、地表水、矿泉水等三个子目, 按照节约控制生产和生活用水和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来实行差别税额。
第三, 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调整并纳入资源税中。将那些被采伐或开垦的, 用于兴建工程或者用于建设生活设施的不管是土地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 都要根据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状况、土地的大小面积、土地开发的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等情况分类进行征收土地资源税。通过该种税目的调节以缓解我国土地利用的许多矛盾, 可以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能够获得更优化的配置。
第四, 将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湿地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征收范围。
海底各种矿产资源例如天然气石油等、海中的化学物质、存在的各种动植物及微生物、潮汐、洋流所产生的能量等。我国海洋资源虽然丰富, 但目前开发利用的程度很低。因此应该对海洋资源征收资源税, 以保护和利用好海洋资源。森林资源、草原、滩涂、湿地等资源也急需受到合理利用与保护, 也应该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当中。资源税开征范围的扩大可以保护我国的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 同时也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2、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目前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只是按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 而这种计税依据容易造成企业积压资源产品, 使得资源产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利用。建议应改为按资源的实际产量计税。通过调整资源税计税, 可以引导企业开釆、生产、制造等过程中珍惜与节约各种资源, 避免浪费。税档之间拉开差距, 使资源税真正起到保护资源, 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车船使用税
适当调整我国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标准, 在制定该税征收依据时, 将车船的使用强度考虑进去, 这样可减少车船的使用频率, 可以缓解城市中交通拥挤现象, 使其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对公共交通车辆采取减税或者免税, 减低公交运营成本。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同样可以缓解城市中交通拥挤现象。对于电动车辆等清洁能源车辆采取减税政策。
4、进一步完善消费税
第一, 调整征收范围。
我国应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对一些特殊产品征收消费税, 因其具有特种消费税性质。例如无法二次回收利用的材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比较落后技术或工艺进行生产的各类产品等。
第二, 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
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例如烟花爆竹等消费品以及汽油、柴油等消费品, 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第三, 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考虑征收消费附加税。
由于我国各地区特别是内地和沿海地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 可以考虑高收入和高消费地区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性消费附加税, 这样可以增加地方财源, 税金用于环境保护。
5、进一步完善进口关税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均设置了绿色关税, 有效阻止污染产品流入国内市场。因此我们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对于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的先进国外设备减征进口关税。
二、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新增环境保护税
目前, 排污费在虽然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效果不明显, 调控力度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在必行, 根据我国“清费立税”的精神, 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实施的先进经验, 弥补已实施的环境保护税的不足, 开征新的绿色税收之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
根据国际通行的“谁污染, 谁付费”的惯例,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污染生活环境的行为、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排污行为、在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不可降解物等等。
2、环境保护税具体税目
(1) 水污染税
征税对象包括排放工业污水和水污染物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农业化肥使用排放的农业污水农场经营者及排放生活污水的城镇居民。以“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 课征时可以依据总污水排放量大小等数据来确定, 以量计征。对于污水排放量无法准确得出的情况, 可以参考纳税人的污染源使用情况、生产设备的运转系数、企业的降污自洁能力以及生产遵循的相关标准等因素测算其大致的排放量。
(2) 空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生活性污染、生产性污染及交通运输性污染。生活性污染主要是采暖用锅炉和做饭炉灶所用的煤炭燃烧所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生产性污染包括煤和石油燃烧过程中及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等, 还有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药雾滴等。交通运输性污染主要是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例如汽车、火车、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对其征税主要依据粉尘和应税气体的各自排放总量从量计征, 或者也可以按照粉尘和应税气体的排放浓度分段累进计征。
(3) 固体废弃物 (固体垃圾) 污染税
固体废弃物又称为固体垃圾, 主要包括企业生产中工业固体废物、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有害废物。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征税可按照可降解、难降解但可回收、不可降解且难回收、内含有毒有害类成分等类别实行差别税率, 从量计征。例如一般可短期降解类的生活垃圾如费纸、瓜果皮类、动物内脏类等废弃物, 从轻计征;难降解但可回收如铁罐装包装物和塑料类瓶装包装物等废弃物也可从轻计征;而对于不可降解且难回收的建筑垃圾等应从重计征;对于内含有毒有害类成分的如含重金属的干电池及其他各种电子元件一旦直接抛弃于土壤中, 必然对土壤及水源造成严重危害, 对于这一类同样应从重计征。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对一些一次性的消费品, 可以在其生产环节进行征税, 并提倡垃圾按包装分类, 有利于回收再利用。
(4) 噪声污染税
噪声污染主要包括交通噪声 (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 、工业噪声 (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 、建筑噪声: (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 、社会噪声 (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 、家庭生活噪声污染等。
对噪音的征税, 可以按照国家出台的噪声标准, 通过科学的检测得出各场所的噪音排放强度, 分别制定出各个噪声源场地的累进税率值, 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噪音的制造、排放单位进行征税。对于建筑类噪音和各类生活噪音, 可以根据噪音的分贝强度及排放次数、排放持续时间为依据对排放源头计征;对于飞机排放的噪音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经验按其起降次数为依据对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计征。
第三章完善绿色税收的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如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宏伟目标上, 国家可采取各种财政补贴政策对可持续发展企业给予照顾。例如:财政贴息、物价补贴等;在公共交通这一问题上, 鼓励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实行低租金、低收费制度, 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合理运用补贴政策, 有利于合理开发和使用资源;但是如果补贴数额过大, 对会财政造成压力, 一旦超出财政承受能力, 会阻碍经济持续的发展。如果补贴范围过宽, 势必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 妨碍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摘要: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社会是和谐社会, 它是人和自然和谐的统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克服所有人类在经济发展中带来的负面影响, 而克服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好的方法是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现阶段看, “绿色税收”和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有一些差距, 我国税收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进行资源税改革、设立环境税、改进所得税和流转税等办法来充实绿色税收体系,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税收,体系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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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诚信纳税建立和谐税收 第5篇
摘要:诚信纳税作为和谐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目前纳税失信现象却屡见不鲜。文章从论述诚信纳税的基本内涵出发,深入剖析我国当前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最后就如何完善诚信纳税机制、构建和谐税收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诚信;纳税;和谐税收
Abstract: The integrity of the tax revenue as a harmony of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munity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but the current tax break faith with the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The article from the tax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basic content, in-depth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tax loss of credibility reasons, the last on how to improve the integrity of the tax mechanism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tax explore.Key words: integrity;tax;tax harmony 前 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主要杠杆之一,与和谐社会密切相关。诚信纳税对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保障社会公正与公平、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和谐税收建设中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诚信纳税的基本内涵
诚即诚实,信即守信。诚信纳税是对征纳主体在税收方面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作为征税主体,必须诚信服务,严格执法,尊重纳税人的各种正当权益;而作为纳税主体和扣税义务人,也必须诚信履行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和各项责任。简言之,诚信纳税是一种美德,也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市场规则。在强调诚信纳税的同时,征税机关也应依法诚信征税。
二、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当前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淡薄
首先,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老百姓饱尝了“皇粮”、“国税”横征暴敛的痛苦,再加上现实中有些税务干部恃权自傲,征税时态度蛮横,使人们更倾向于将现在的税收同过去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使其“厌税”、“恨税”情绪根深蒂固;其次,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收入水平低下,几乎没有应税所得,税收离老百姓较远。尽管在改革开放后,进行了几次税制改革,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也逐步加大,但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仍然较差;再次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收的阐述只过分强调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则很少明确。
(二)税收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不足,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
虽然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统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典,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相关法律较少,更多的是各个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法规、条例,权威性不足,而且不少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同时稳定性也不够,大量的补充性规定和条例让人措手不及,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行为;其次,现行税收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而相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目前尚不到位,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再次,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都还不健全,也影响了诚信纳税机制的完善。
(三)社会信用缺失,舆论宣传不到位
首先,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偷逃税款等税收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税收失信行为的风险较小、成本较低,通过偷逃税款而“致富”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道德风尚还未很好树立起来,不少人还存有能偷则偷、能逃则逃的思想;其次,当前的舆论宣传也不够到位,在“惩恶扬善”方面还有所欠缺。近年来,国内媒体对一些大的涉税案件给予了舆论报道和抨击,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对依法诚信纳税、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纳税人则弘扬较少,赋予其荣誉的更是少见,不能增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光荣感,使一些人更热衷于做一些影响大、有声誉的事情而不愿去依法纳税。
(四)税源管控程度较低,税收征管社会化程度也不够高
首先,我国纳税人分布广、情况复杂,征管很难遍及每个纳税人和每个经济角落,个体税收仍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同时,作为税收征管最后一道防线的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较低,再加上稽查人员素质不够高、稽查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对一些违反税法案件选案不准、查处率不高等现象的发生;其次,税收征管尽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但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税务机关难以独立完成税收征管任务,还需要得到银行、工商、司法、海关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部门对税务机关配合和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完善我国诚信纳税机制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分析,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诚信纳税机制: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实现税法宣传的经常化、制度化,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的税务咨询、政策解答、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不断强化纳税辅导,为纳税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提供贴近式服务,进一步畅通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的渠道;其次,要抓好诚信纳税教育,将诚信纳税写入小学、中学、大学教材,让纳税人从小就接受诚信纳税的教育,深刻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是自己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同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和表扬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事迹,公布企业诚信纳税情况,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下转第15页)(上接第18页)理念,积极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再次,要将诚信纳税机制的建设与建立社会信用机制、个人信用机制有机结合,全力打造诚信社会。
(二)建立税收信用法制约束机制
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分税制。同时,清理和规范现行税收法规,提高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再次,进一步
增强预算管理的硬约束,促使政府诚信用税。最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加大对偷税、骗税、执法犯法等税收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适当提高税收失信的量刑标准,加重失信者的违规成本,促使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依法征税、依法用税。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首先,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其次,要着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加强税务、银行、工商、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并使之制度化,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社会化程度,为有效打击偷逃税等税收失信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
总之,完善我国诚信纳税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社会和公众都要充分认识到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密切配合,从法律制度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着手,不断增强税务部门的依法诚信征税意识和公民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我国诚信纳税机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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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纳税体系建设面临的难题
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诚信纳税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由规矩、诚实、合作等税收道德规范组成的一种征纳关系。诚信纳税有广、狭义之分。狭义上,就是指纳税人纳税要诚信;广义上,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诚信纳税可分为纳税诚信、征税诚信、用税诚信和税收中介诚信四种基本形式。当前,在“纳税、征税、用税和税收中介”等税收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难题,严重阻碍了诚信纳税体系的构建。
(一)纳税诚信不容乐观
一是偷逃税款问题严重。2002年,各级税务部门仅对个人所得税及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全年共查补税款279亿元;过去5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补税款超过2000多亿元。二是漏征漏管现象一定程度存在。2002年,在对全国6万9千个集贸市场进行的专项检查中,清理漏征漏管户65.3万户。三是纳税不均现象较为突出。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工薪阶层排在第一位,在中国的外国人排在第二位,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仅仅排在第三位。2000年,同时在“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50强”和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前50名”两个榜上有名的竟然只有4个人。也就是说大量财富的拥有者,却未必是纳税的“基本守法户”。
(二)征税诚信有待提高
从征税诚信方面看,有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很多偷逃税案,都有税务人员参与其中。不少税务机关,对内疏于管理,对外不依法征税,不诚信征税。为了小团体利益,与企业、政府搞权钱交易;为了完成任务,该优惠的不优惠,甚至寅吃卯粮;为了保住基数,该征的税款也不开票入库。一些地方政府及执法机关随意制定税收优惠等越权涉税文件。征税主体本是依法治税的主体,对法律的最大威胁,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正如商鞅所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金华税案”的查处,就充分暴露出上述三个征税主体在依法治说、诚信征税上存在很多问题。24名受到党纪、政纪、法纪追究的人员中,既有一般的税务人员,又有局长、副局长,既有副县长,又有县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长。
(三)用税诚信令人担忧
政府部门用税诚信缺失。一是财政预算体制不完善,缺少预算监督层次。二是税款使用透明度不高,纳税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和尊重。三是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甚至存在贪污腐败行为。四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决策失误,浪费惊人。如塔里木石化,投资50亿搁浅;河南中洲铝厂是闻名全国的“败家子”工程,越生产越亏损,投产3年,企业亏损3.5亿元,负债35亿元。这种例子,各级政府都曾出现过,这是一种渎职行为,浪费行为,更是一种对纳税人的犯罪行为。
(四)中介诚信急需规范
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经受不起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变得唯利是图,帮企业隐瞒报税,偷逃税款;一些税务代理机构,是从税务机关内部脱钩改制而成,与税务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谋求生存发展,请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协调,变相以税款冲抵税务代理费用,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涉税违法行为,更是在纳税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更有甚者,有些中介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相勾结,损害国家税款。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社会信用严重缺失,诚信纳税缺乏外部氛围
诚信,《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诚实,守信用”。两千多年前,子贡向孔子问治国之道,孔子回答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并说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严重缺失。据报道,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近6000亿元人民币,而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也不过7000亿元。造成信用缺失既有外因,更有内因。一是社会体制发育不完善。我国正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发育成熟,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产权不分、职责不明的弊端未能彻底消除,行政行为与市场经济准则还有一定的差距,使失信行为有可乘之机。二是政府诚信缺失。金华税案后,又曝出“金华敌敌畏火腿”案。其实,在案发前的2002年,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就发现有25家之多的企业在使用违禁药物。企业固然缺德,政府也在失信。三是商业道德严重缺乏。商业道德水准低下,为了谋求自己或小团体的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不惜破坏市场规则,扰乱生产秩序。四是社会监管措施不力。对失信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和监管机制,客观上助长了整个社会失信之风的蔓延滋长,使诚信纳税丧失外部动力。这也符合经济学中著名的“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即如果把不讲诚信的人比喻成劣币,讲诚信的人比喻为良币,当一个社会中,不讲诚信的人能够得到巨大好处而不受到什么处罚时,讲诚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劣币就这样驱逐良币。
(二)轻税赋与“厌苛税”并存,诚信纳税缺乏历史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一是中国历史上“轻税赋”思想根深蒂固。在我国思想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历来主张“轻税赋”、“泽被惠民,敛从其薄”。使得“轻税赋”逐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起来。主流上的轻税,造成中国税收制度的随意性,不重视法律,做不到依法治税。冯谖为孟尝君“焚券买义”的事例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即是轻税负、薄法制的一个很好佐证。二是“苛捐杂税”造成了百姓对税收的偏见和厌恶。由于税收法律的淡薄和无束,该征的税收不上来,尤其到王朝末期,君主们不得不横征暴敛,再加一些征税人随意加高税负,大肆侵吞钱财,对百姓造成极大的伤害,形成了“苛政猛于虎”的忿恨情绪。当今的税费不分,费大于税,也使不少人对税收产生了偏见和厌恶。三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论”影响尚未消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形式的单一性使税收的功能受到限制。政府曾经大力宣传“非税论”,甚至到了1975年修改宪法时,还将“公民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取消。“无捐无税”一度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这方面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
(三)税收法制建设滞后,诚信纳税缺乏法律根据
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严密的税制及科学的税收政策是依法诚信纳税的前提。但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税收法律不够完整、科学和严密,导致税收征管制度漏洞较多。税收基本法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还未系统形成,许多税法规定仍然与有关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混合交叉实施。二是某些税收法规立法技术不高,稳定性不够,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现行税收制度还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还未统一,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明确等。四是现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缺乏应有的刚性。对某些避税行为,在税收法律责任上无法追究等。五是部分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存在随意性,减免税优惠政策不太规范。如奥运会冠军奖金、科学院院士津贴不用纳税等,让人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产生疑虑。
(四)税收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纳税缺乏法律意识理念
一是宪法中没有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宪法第5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和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力(利)义务的不对等。二是征税主体征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不论是在传统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税收法律意识使用的都是“纳税法律意识”的表述,片面强调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法律意识,而忽略对征税主体树立征税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近三年全国税法宣传月都有“诚信纳税”的主题,但主要对象是纳税人,对征税、用税、中介机构的诚信,则有意无意地没有提及。三是纳税主体的纳税法律意识薄弱。纳税人通常都认为纳税仅是被强加的义务,而非如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公民对深涵于税法中的公平价值观念尚未清醒地认识和理解,也未能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意义。有的人甚至把偷漏骗逃欠税当作一种本事,根本不认为是违法、可耻。
(五)执法监督制约不力,诚信纳税缺乏内部动力
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备。在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基层税务部门实行“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专管人员征收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专管人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不规范性,甚至产生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税收司法功能不全,诚信纳税缺乏执法刚性
一是我国税收司法不能满足依法治税功能的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既要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法律所赋予的各种税收执法权,又要代表各级政府行使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碍。二是诚信征税缺乏执法刚性。税务干部在执法中被围攻、殴打或致伤、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正常的税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三、建立健全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
(一)以完善立法诚信为基础,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要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确保诚信纳税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二要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诚信。三要完善税收立法工作。为适应世贸组织需要,对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对确实需要的及时出台,要进一步增强税法透明度,规范税法解释程序。四是以法律形式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就现状而言,或者选择适当时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条文补进现行宪法中,或者采取由全国人大对宪法第56条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或者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
(二)以加强用税诚信为理念,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诚信用税,要求税款的用项符合民意,税款拨付的过程必须可信,税款使用应真实有效。一要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不能令人不满意,会使纳税人感觉到“交易不公平”、纳税效益得不到体现,容易产生偷、漏税款情绪。二要增加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诚信用税要求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要公开透明,要求对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三是政府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四是积极推动“税费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而减轻纳税人不诚信倾向。四要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
(三)以强化征税诚信为重点,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诚信征税。该收的收,该优的优,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二是强化征税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搞好外部监督制约环境,通过政府、政党、社会和纳税人等各方面对税务工作实行监督,确保税法的权威。三要尽快实现税收征管网络化。通过网络,实现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互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建设,加快推广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国统一征管主体软件应用的步伐,推动诚信税收的健康发展。四要构建新型征纳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五要加大对税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诚信。
(四)以培养纳税诚信为根本,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一是要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道德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建立社会主义道德评价标准。一次不守信,信用档案中将记载一辈子。让不守信者,付出数倍的成本,让不守信者,无处安身立命。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宣传对象、宣传手段上,推陈出新,要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重点宣传。三是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使纳税人掌握各种必要的税收知识。四是加大对诚信纳税的教育引导力度。引导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税收观,让纳税人明白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从娃娃抓起,培养公民的纳税习惯。
(五)以建立失信惩罚为关键,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西方有所谓“破窗理论”,说的是:一栋楼房,如果一扇窗子坏了,一个星期没有人修理,第二星期肯定有两扇以上窗子玻璃破碎,到第三星期,就有人进楼偷盗。所以,要及时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让不诚信纳税者得不偿失,让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刺激他们为追求长远利益,自觉诚信纳税。二是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将诚信纳税制度化、规范化,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待遇,并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升降级动态管理。三是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对偷、逃、骗、抗税者,坚决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四是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与工商、公安、银行、海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互通信息,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发挥社会信用功能。
(六)以强化中介诚信为保障,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要健全税务代理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加快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加快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步伐,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联系税务局与社会、纳税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并以此促进税务部门提高执法水平和征管水平。二要成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三要逐步放开信用服务市场。四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要以安达信会计师行为鉴,将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内外审计与咨询服务分开。要坚持分行业经营和分行业管理的做法,使社会中介服务业更好地坚持服务宗旨和诚信服务的原则,防止“安然”事件的发生,为推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和谐税收指的就是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建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文化发展纲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和税收的实际情况,和谐税收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税务系统内部的和谐与效率,税务系统与社会和纳税人的和谐与融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共赢。
构建和谐税收的途径有两条主线:对内,要营造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税收工作环境,以改革推动和谐,以文化孕育和谐,以党性引领和谐。对外,要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法治、调控环境,以发展促进和谐、以公平求得和谐。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和谐税收对外涉及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各个领域,对内涉及组织收入、执行政策、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的方方面面。构建和谐税收要立足税收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构建和谐税收的实践中坚持四个统筹,即:统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统筹税收事业与人员素质全面发展,使和谐税收的构建建立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上,在和谐中追求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和谐。
2.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构建“和谐税收”,就是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打破陈旧的习惯思维,真正实现内和外顺。要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创新,激发全体干部的创造活力;要创新观念,推进思想解放,活跃思想创造;要创新制度和机制,革除一切影响和谐发展的体制性弊端;要大胆实践,对于看准的要大胆尝试,全力推进。
3.以人本思想为理念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在构建和谐税收的过程中,“人和”是最宝贵的因素。有了 “人和”才能去争取和利用构建和谐税收的“天时”(外部环境),有了“人和”才有可能逐步完善和充分发挥“地利”(自身优势),所以在构建和谐税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为了人”的人本理念,在落实各项工作当中,充分体察民情、尊重民意,调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4.以税收文化为载体
税收文化是税收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所形成并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价值观念、团体意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思维模式的总和。优秀的税收文化可以保证和谐税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目标模式的科学性;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税收文化,为构建和谐税收提供了思想和精神资源。通过大力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提高精神境界,增强综合素质,始终保持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团队精神,促进税务干部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相互帮助,和衷共济,增进团结。
1、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纳税意识的道德宣传以及依法治税的法制教育应该是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对纳税的意识宣传,我以为要用税法的公平价值观来重构人们的纳税意识。首先要以“纳税意识”来统领“征税意识”和“税收意识”,因为只有当我们的纳税人具备了纳税意识基础,才有依法治税的可能。其次,要纳税意识置于比征税意识更为重要的地位,方能回复依法治税之本意。再次,还要注重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双方平等公平基础之上,要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如果说,这里存在着“不平等”的话,也应该是纳税主体的地位优于征税机关,而非相反。纳税意识之重新培养,不是片面的去“增强”原本偏误的所谓“纳税意识”,而是要使纳税主体确认自己作为税法公平价值主体的地位,认识到自己在征、纳税活动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广泛的、更重要的权利。否则,就会产生只知义务非知权利臣民意识,想要在“臣民”身上体现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能是痴人说梦;最后,要注意宣传舆论的导向,要大力弘善宣传,正面宣传,通过宣传,让我们的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纳税的那份光荣与自豪。
2、制定奖惩分明的公示机制:诚信纳税社会体系的构建,需要有严明的赏罚制度来维系,必须要让人觉得自觉纳税的行为值得称道与赞赏,偷逃漏税者后悔与人耻的社会氛围,因此需要建立奖罚分明的公示机制。在这里一是对纳税企业与纳税个人的纳税情况开展定期评议,提高纳税透明度,二是对纳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与评估,对优秀的纳税主体给予纳税荣誉,三是奖诚罚逃,对诚信纳税人进行重奖,在这里我以为当前的税收返还制度值得研究,税收返还是一种政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出政策调整也是可以的,能否将税收返还政策调整为税收以奖代返(减)政策?这里的区别在于税收返还政策让纳税人觉得是应得的权利,如果以奖代返(减),会让我们的纳税人觉得是一种对诚信纳税的肯定与褒奖,得到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四是奖罚分明,对偷逃税者严惩,让其有十年井绳之感
3、完善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是对征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权利制约,防止关系税、人情税和部门权力寻租,二是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当前税收征管社会化协作程度不高。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银行、工商、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否则会为为偷逃税提供宽松的环境。三是规范纳税机制,建立起制度规范、完善的纳税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平台机制,实行每日纳税信息平台公示与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公正严明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以此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结束语:
当然,我们无法强求所有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都具备诚信纳税意识,更不能使这种意识都能够达到理性认识的水平,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始终不能放弃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这样去做。换言之,我们应当以从构建和谐税收新秩序为主,注重对诚信纳税意识的培养和修正。如此这般,才能为我国的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里我不仅想起这样一句话:这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尚的道德法则。”(地税窗口 李玲)
一、确定诚信在社会中的位置
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就难以发展和完善。如果整个社会能做到诚信纳税,用道德力量来维持社会正常交易秩序,不仅体现了一种积极社会风尚,而且又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用于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就可以大大减少,相应地社会税收的交易成本也就会大大降低。
二、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广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税务稽查,坚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诚信纳税道德建设
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倡导以德治税的思想,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关系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文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诚信服务是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要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打破信息垄断,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实现纳税信息资源共享,是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税务部门诚信征税的必要条件。让纳税人得到诚信纳税后应享有的权利。对偷税、漏税、逃税和骗税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个人予以公开曝光,使之明白“没有诚信,就没有一切”。
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主义税收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基础,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诚信纳税正在探索与实践阶段,诚信纳税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
(一)税收法律制度不规范、层次较低,依法治税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没有一套系统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典,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人大立法的法律,其他则多是由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法规、条例,一些法律、法规衔接性、一致性较差,给税收执法带来困难,客观上为偷逃税提供了法律空间。
(二)税收法律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缺位,对违法者未构成可置信威胁
《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对偷逃税的处罚,但对于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对该处罚而未处罚的涉税案件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未做规定,这使罚责不可置信,对征收人员也无约束力。
(三)税收行政法律监督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助长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利于依法诚信纳税的形成
按照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受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的监督,因而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同样需要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税务机关的监察部门以及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但这些实施机制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执行也不到位。比如对保护纳税人检举揭发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业已建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往往由于纳税人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畏惧心理而难以实现。
(1)马栓友《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2)梁 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呈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李雪松《博弈论与经济转型:兼论中国铁路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和谐税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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