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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精选11篇)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1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2012-10-2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为规范全省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特此公告。附件: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享受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1),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将所有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管道运输业务。对有疑点的应安排两名以上(含)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税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十条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随纳税申报向主管国税机关一并申请办理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实行按月申请、按月审核。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

(二)申请所属期内管道运输服务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的,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重点审核《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对有疑点的,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还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第十四条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还税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查验以下内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一)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与其他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是否能正确核算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

(二)查看管道运输计量设备记录的输出流量数据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市州国税局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专班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清算情况统计表,撰写清算报告,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仅指即征即退减免税,下同)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1),经税务资格备案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资料(分项目资料见附件1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产品、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2篇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除不需要或可不经上述部门认定的单位外),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安置残疾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纳税人(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即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纳税人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二)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三)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

(四)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

(五)纳税人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需报送上述第五款、第六款资料。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2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税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书面审核确认,对有疑点的单位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税政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条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及其附列资料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

第十一条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报送变更后的单位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在增减人员名单前作标识),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二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四条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第十五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三)当月变动的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

(四)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五)当月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及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的代发工资清单(复印件);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需报送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资料。

第十六条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应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要求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2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按纳税评估的要求采集相关指标数据,进行筛选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提出进行核查或实施纳税评估,签署意见,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税收管理员在筛选计算时,选取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作为筛选计算是否异常的指标,如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和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其中一个指标上下波动超过20%,或增值税税负率与本地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差异率幅度超过10%的,均应列为筛选指标异常户,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第十八条确定核查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按《税收管理员流转税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填报核查工作报告。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无异常的,填报相关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对纳税人以下情况进行核查:

(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含25%),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在10人以上(含10人);

(二)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

(三)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情况;

(四)残疾人员工资卡(存折)办理及发放情况;

(五)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六)残疾人与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是否相符;

(七)查询退税期残疾人的上岗考勤记录;

(八)是否将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和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实现的增值税用于申请退税;

(九)与部分残疾人进行约谈,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四险”缴纳等情况。

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真伪问题,应分别提请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重点审核上述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情况。

第十九条确定纳税评估的企业,税收管理员或工作专班应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案头分析要根据第三方信息和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分析确定疑点,根据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纳税评估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填报相关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纳税评估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纳税人不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税源管理部门的计算筛选、核查、纳税评估等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税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即征即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录入CTAIS后,计统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月计算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及其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25%或者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少于10人的,不得退还当月税款。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应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四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税条件期间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采用一证多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追缴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纳税人上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清算。发现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每年3月底前应将清算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纳税人一个年度内累计3个月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25%或者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少于10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3篇

为了做好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现将对2014年度“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综合利用产品税即征即退事宜” 及“(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等即征即退事宜进行资格认定,现将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文书受理。大类——纳税核定类;小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核定;项目小类——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二、所需资料。

(一)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企业申请报告;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备案)表;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上年度会计报表。

注: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因此,请企业在备案表“申请单位”栏内注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

(二)综合利用产品税即征即退:

1、企业申请报告;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备案)表;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本年度检测报告;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提供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企业申请报告;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备案)表;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

4、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审批时限。暂设定一年。

四、退税办理。

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认定后,不在增值税即征即退评估范围内的企业(需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报告结论正常后)可于税款入库的次月办理增值税退库。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

2、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3、申报表复印件;

4、缴款书复印件;

5、销货合同复印件。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4篇

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符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9.2操作步骤

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优惠备案】,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

2、选择【我的应用】-【申请类】-【优惠备案】转到『优惠备案申请』页面

 填写优惠备案申请信息。根据符合的优惠条件不同,所选择优惠项目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增值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主管税务机关和生产经营地址为自动调用,不可修改。

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不可选择征收项目为增值税。

选择征收项目增值税,业务流程选择税收减免备案,流程税务事项选择您符合优惠条件需要申请的优惠项目,点击下一步;

填写首笔生产经营收入取得日期、首次获利。选择征收品目、减免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减免期限起止必须在主要政策依据及文号有效期内,否则系统将给予提示。

在附件上传模块,单击“选择”按钮选择所需附件(限pdf格式,转换方式见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里的注意事项)进行上传,上传后纳税人可进行查看。

填写完毕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提交后纳税人可单击“免填单打印”按钮进行预览,可以查看并打印申请表。

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减免项目申请表,可点击【减免项目申请表】查看申请表单详情并可打印。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如有附列资料审核不通过,则返回的《补正通知书》会显示具体结果。

  消费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消费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优惠备案征收项目不可选择为消费税。其余表单内容填写跟增值税优惠备案一致,请参考增值税优惠备案。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分为: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税收减免备案为例进行介绍,其余备案与此一致。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主管税务机关和生产经营地址为自动调用,不可修改。

选择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业务流程选择税收减免备案,流程税务事项选择您符合优惠条件需要申请的优惠项目,点击下一步;

备案所属必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不可以进行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页面右上角有填表说明,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参考。

选择所属,备案类别;填写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该字段填写之后,文件(证书)有效期起止为必填;填写首笔生产经验收入取得日期、首次获利。选择减免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减免期限起止必须在主要政策依据及文号有效期内,否则系统将给予提示。

某些优惠备案事项,备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公立。即减免期限起止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系统给予提示

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如有则填写。经办人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在附件上传模块,单击“选择”按钮选择所需附件(限pdf格式,转换方式见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里的注意事项)进行上传,上传后纳税人可进行查看。

填写完毕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提交后纳税人可单击“免填单打印”按钮进行预览,可以查看并打印申请表。

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点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查看申请表单详情并可打印。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如有附列资料审核不通过,则返回的《补正通知书》会显示具体结果。

1.9.3注意事项

1、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备案,必须有相应的有效税费种认定信息才允许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必须在所属,有相应的有效税费种认定信息才允许申请。

1.10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10.1功能概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是纳税人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而需要提前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的一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事项,属于税收资格、身份类的办税服务事项。

1.10.2操作步骤

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

2、选择【我的应用】-【申请类】-【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转到『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申请』页面

 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申请信息。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申请日期为自动调用,不可修改;经办人自动带出办税人员姓名,可修改。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

在附件上传模块,单击“选择”按钮选择所需附件(限pdf格式,转换方式见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里的注意事项)进行上传,上传后纳税人可进行查看。

填写完毕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提交后纳税人可单击“免填单打印”按钮进行预览,可以查看并打印申请表。

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增值税即征即退表单,可点击【增值税即征即退】查看申请表单详情并可打印。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如有附列资料审核不通过,则返回的《补正通知书》会显示具体结果。

1.10.3注意事项

1、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必须具有有效的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且3年内未办理过放弃免税权备案的纳税人才允许进入。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5篇

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退税比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规定。假设哈尔滨主城区2016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可退税标准为1480*4=5920元,全年为5920*12=71040元,大于2016年前规定的35000人/年残疾人退税标准36040人/年。提示: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该纳税人信用级别为B级(含B级)以上。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可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假如X企业当月销售XX系统500万,进项税额20万,应退税额是多少呢? 软件销售增值税额=500/(1 17%)*17%-20=52.64万

软件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额=52.64-500/(1 17%)*3%=39.81万。

提示:

享受退税的软件销售,软件需至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 2.软件测试报告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已进行资格备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政策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30%,如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废油;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详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项目》。提示:

1.公司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如果做的是危险废物利用,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而该危险废物的利用在许可经验范围内 5.资料必须齐全。

6.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不满足了,从次月起就不能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算起,三年内不等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PS:优惠政策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虚假退税需要承担的后果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6篇

【业务描述】

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县级业务。【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 ISO 9000、ISO 14000 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基本流程】

纳税人→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1)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2)是→备案:A、备案表返还纳税人;B→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核查(图示如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7篇

我公司深XXXX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为XXX,于201X年0X月0X日成立,公司地址XXX单元,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以开发各类软件产品为主,截止XX日共取得X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字:XX系统,XX系统,XX系统,XX系统等。公司致力于为客户需求开发各类软件产品。

我公司的软件产品成本主要为研发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用于软件测试的夹具费用.及销售本公司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均以单独建帐核算。我公司与客户销售软件的结算方式为:XXXXXXXXXXX。

2017年12月开具“XXX软件V1.0”、“XXX软件V1.0”和“XXX软件V1.0”对应的相关纯软件发票,购货单位为X家,购货单位为XX公司,销售金额为X元;销售税金为 X元,XX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XX元;销售税金为XX元。

本期软件收入对应的进项为XX元,上期留底进项X元,当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为XX元,本月收入为纯软件收入,故当月实际抵扣进项额为XX全部摊入软件,即当期应交增税额为XX元。我公司生产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年第9号文件,《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特申请退税,金额为XX元。

请批准,谢谢!

申请单位:XXX公司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8篇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申请表(三份)3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 销项税额明细表 1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 进项税额明细表 1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主要是这张表)1张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明细表)3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张

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指标情况表 1张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报告(即申请书)1张

退税所属月份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即:增值税税单(二份)2张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当月涉及销售的证书)1张

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当月涉及销售的证书)1张 检测报告(当月涉及销售的证书)1份

销售合同(复印件)(贴印花税、万分之三)

退税所属月份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及汇总清册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9篇

1.软件产品及其备案情况

(1)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是否为自行开发生产。

(2)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是否已经备案且备案信息是否准确。

2.开票情况

是否按照已经备案的软件产品名称如实开具。兼营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即征即退政策软件或销售嵌入式软件是否单独开具发票,嵌入式软件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嵌入式软件名称。税率是否正确。

3.核算和申报情况。

(1)是否如实进行申报,即征即退销售额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软件产品(例如:未取得软件退税资格的自产软件以及外购软件等)一并计算退税的情况。

(2)对于兼营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是否分别核算且核算准确。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等的销售额是否错记入即征即退销售额情况,例如:随同软件一同销售的硬件设备,单独提供的应税服务;游戏软件购买道具、装备等。

4.进项税额情况

(1)是否按照软件产品备案时选择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分摊是否正确。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情况,是否部分或者全部抵扣在一般货物劳务项下。

(2)选择按照实际成本划分的企业,请写明实际成本测算方法或实际成本划分的标准。

5.嵌入式软件情况(销售嵌入式软件的企业需填写)。

(1)销售嵌入式软件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销售额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照以下顺序和要求确定:

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销售嵌入式软件,软硬件销售额是否分别核算且核算准确。有无压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导致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6.其他自查情况

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10篇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税务局提供)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复印件)

3、环保局出具的确定公司应予以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6个月内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获得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5、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11篇

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

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源名称

务名称

退税比例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1 油母页岩

煤炭开采过程

页岩油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1.2 中产生的煤层电力

气(煤矿瓦斯)油田采油过程1.3 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100%

乳化油调和剂、防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水卷材辅料产品 砖瓦(不含烧结普

列资源。

70%

二、废渣、废水2.1 废渣

通砖)、砌块、陶

粒、墙板、管材(管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桩)、混凝土、砂列资源。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液)、废气

70%

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2.2 废渣

水泥、水泥熟料

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25177-2010)或《混凝土

建筑砂石骨料

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50%(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2.4 粉煤灰、煤矸氧化铝、活性硅酸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石

钙、瓷绝缘子、煅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

70% 2.3

50%

烧高岭土 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煤矸石、煤泥、2.5 石煤、油母页电力、热力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50%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所列资源; 溶液、铝酸钠、铝 酸三钙、脱硫剂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石墨异形件、石墨

50% 2.7 废旧石墨 块、石墨粉、石墨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50% 增碳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

垃圾以及利用2.8 垃圾发酵产生电力、热力 的沼气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

100%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2.9 退役军用发射药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废旧沥青混凝土

再生沥青混凝土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50% 凝

50% 2.10

(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50% 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润滑油基础油、汽

2.12 废矿物油

油、柴油等工业油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50% 料

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2.11 蔗渣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环己烷氧化废环氧环己烷、正戊液

醇、醇醚溶剂

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2.14(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废弃酒糟和酿蒸汽、活性炭、白2.15 酒底锅水,淀碳黑、乳酸、乳酸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粉、粉丝加工钙、沼气、饲料、列资源。废液、废渣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微生物蛋白、干化2.16 油过程中产生污泥、燃料、电力、的油污泥(浮热力 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所列资源;

柴油、石脑油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2.18 燃煤发电厂及石膏、硫酸、硫酸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50%

2.13 50%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再生水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70%

植物蛋白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7 50% 各类工业企业铵、硫磺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所列资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2.19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合(GB10621—2006),工工业氢气、甲烷

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工业生产过程2.20 中产生的余电力、热力

热、余压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100% 3.1

三、再生资源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

30%

(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废显(定)影3.2 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

30% 材料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3.3 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3.4 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3.5 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

ISO9000、ISO14000认证。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经冶炼、提纯生产 的金属及合金(不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30% 包括铁及铁合金)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

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经冶炼、提纯或化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合生产的金属、合资源; 金及金属化合物

(不包括铁及铁合2.纳税人必须通过金),冰晶石

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

炼钢炉料

(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

30% 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

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稀土产品加工3.6

30% 废料,废弃稀稀土金属及稀土氧2.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土产品及拆解化物 物

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汽油、柴油、石油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焦、碳黑、再生纸所列资源;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

浆、铝粉、塑木(木

塑)制品、(汽车、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摩托车、家电、管杂质含量低于0.5㎎/g、3.7(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材用)改性再生专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50% 用料、化纤用再生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酯专用料、瓶用(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再生聚对苯二甲酸小于等于1ug/g; 乙二醇酯(PET)树

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3.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认证。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3.8 废纸、农作物秸秆

纸浆、秸秆浆和纸 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4.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胶

合50%

(GB/T1920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废旧轮胎、废胶粉、翻新轮胎、橡胶制品

再生橡胶

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50%(HG/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GB/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10 废弃天然纤纤维纱及织布、无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50%

3.9 维、化学纤维纺布、毡、粘合剂列资源。及其制品 3.11 人发

及再生聚酯产品 档发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3.12 废玻璃

玻璃熟料

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4.1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纤维板、刨花板,三剩物、次小细木工板、生物炭、4.2 薪材、农作物活性炭、栲胶、水秸秆、沙柳

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

70%

50%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

生物质压块、沼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燃料,电力、热(GB13271-2014)、《火100% 力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弃动物油和生物柴油、工业级植物油

混合油

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垃圾处理、污5.1 泥处理处置劳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2 污水处理劳务

70% 70% 4.3

(GB18918—2002)规定的70% 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GB 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备注:

1.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

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2.综合利用的资源比例计算方式。

(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其中,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③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综合利用的资源为余热、余压的,按其占生产电力、热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计算。

3.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表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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