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
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精选6篇)
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 第1篇
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众筹模式已经成为金融时代重要的筹资方式,但由于众筹模式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仍有很多的不完善因素,因此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下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进行的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 法律风险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国家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重要影响。但由于众筹模式的体制还不完善,使众筹模式在我国仍然存在法律风险。为更好的完善众筹发展体制,促进其作用的发挥,做好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众筹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当前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实物回报类众筹和股票回收类众筹,虽然这两种众筹模式都能为企业或者发起人筹集资金,帮助其发展,但这两种众筹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
1、实物回报类的众筹
实物回报类的众筹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集资。为了避免触及法律风险,吸引各方人士进行投资,众筹网站通常都会对自身的性质进行解释说明[1]。例如,有的人就会对自己众筹的时间进行说明,告知大家他们的这种筹资方法不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筹资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出资人不能得到利润、股权等好处,而大家的行为是购买成品而非投资某个项目。但这种行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仍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2、股票回收类的众筹
股票回收类的众筹是投资人通过持有创业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的筹资。例如,具有典型性的大家投、天使汇都是通过这种形式的众筹而实现的。虽然这种方式的众筹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非常重要的筹资方式,但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的法律刑法主要有: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我国法律在《公司法》中,对该类众筹进行严格且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向公众募集股份前,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待审核通过以后方可实施[2]。
二、众筹模式的风险防范
1、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筹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投资人拥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互联网众筹的管理。一旦出现筹资人不兑现投资人承诺的情况,投资人则无法寻求法律的援助,因为在法律上尚无对该方面内容的说明。因此,可以让筹资人在网络开设风险资金,在筹资成功以后,筹资人没有兑现诺言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补偿投资人的.资金;第二,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第三方需要将筹资人筹集到资金、扣除管理费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公正管理,并且这种方式的管理,还有助于降低风险;第三,加强信息的公示。将信息进行公示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由于投资人处于众筹的不利位置,因此将信息进行公示,有助于投资人掌握资金的去向的同时,还可以对筹资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种方式有助于增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信任感,促进众筹模式的规范发展[3]。
2、规范众筹模式的运转
创新与监控从某种方面来说是统一的,使用众筹模式筹集资金的多是中小型的企业,其盈利能力还不能达到税收监管的要求,而单单依靠本土信用体系是不能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障的。因此,加强对众筹模式的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规范:第一,净化众筹的环境、提升众筹的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众筹模式可以有效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其企业的发展。但也正式因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些人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通过众筹骗取资金,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众筹环境进行净化,通过抬高众筹的要求等方式,保证众筹的真实性;第二,完善相关法律内容。当前我国法律在互联网众筹方面仍有一定的空白,这非常容易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造成投资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规范众筹的投资方式,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各行各业之中。国外已经将众筹模式定义为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给予支持。由于这种模式的筹资与我国传统的筹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还需要我国人民不断对其进行适应与调整,从而使其能够在我国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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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 第2篇
摘要: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的金融化,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分析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系统动力学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因果关系模型,分析了因果关系。基于平台质量的系统性、层次性、逻辑性,研究了影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的因素,得出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质量关系流图。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动态结构模型进行了仿真分析,探索了基于融资者、投资者、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对平台质量管理的策略机制,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研究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质量管理;系统动力学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示码:A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和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1]。众筹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理论和实践中兴起的话题[2]。自从在美国、英国出现以来,与众筹相关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3]。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这种情况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之后更为显著[4]。由于外部风险的不确定,投资资金往往难以获得。众筹提供了一个新的潜在的资金来源[5],其为中小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而越来越受到受到青睐,众筹在这个过程中创造了重要价值[6]。此外,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方式来分散投资组合[7]。众筹已成为企业家寻求外部融资的一个有价值的替代来源。Haichao Zheng(2014)[8]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用来自中国和美国的数据比较研究企业家的社会网络如何影响融资。Simon Parker(2014)[9]研究发现,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些投资者对项目信息了解较多但并没有投入较多的资金,而一些预期好的项目却以失败告终。Ethan Mollick(2014)[10]研究了众筹成功或失败的影响因素,个人网络、项目质量将促进众筹成功,项目发起人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项目的成功。然而,超过75%的项目交付期延期,揭示了项目发起人对项目成功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对于用户满意、众筹平台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11]。Jonathan Meer(2014)[12]研究发现,外部竞争的增加,将降低项目成果的可能性。Alessandro Cordova(2015)[13]通过研究1127科技项目在四个不同的众筹平台的情况发现,增加项目资金的目标会降低项目成功的可能性,而增加项目持续时间会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众筹主要发生在众筹平台,即基于互联网平台基础上的金融服务活动[14]。互联网金融众筹可以让筹资者在互联网上通过公开筹集资金[15],通过一个基于网络的系统实现所有参与者都参与到众筹的沟通和实现活动中来[16]。大数据使用带来的有效机制,使得对投资者信用的评估过程中更容易降低成本[17]。然而,投资模式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基于互联网的虚拟中介机构和投融资活动相对面临着较少的监管[18]。在互联网环境下加强保护私人财务信息之类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19][20]。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问题亟需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系统特性分析 1.参与人众多而不受地域和职业的限制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众筹的模式之一,筹资人以股权作为投资人出资的回报,这种回报是基于来为项目能够成功的前提进行的。初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正在构思阶段,没有现实的现金收入对投资人进行回报,未来企业是否可以运营不确定性较高,投资人对项目的投资运营具有一定风险。筹资人往往是初创企业创始人,投资人是对项目感兴趣并有一定资金能力的个人,没有学历、职业、种族的限制或要求。创业团队只要项目市场前景好、诚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就有吸引到领投人、跟投人参与的可能性。同时,投资人需要有一定投资经验和投资能力。
2.项目获投数量和获投率是成功的标志
项目是互联网股权众筹成功的关键。融资人凭借优秀的项目获得平台的认可和投资人的出资。项目包含着业务内容、团队构成、商业计划等。在互联网虚拟背景下,好的项目具有相对较高的成功率,短时间内吸引到投资人及其资金的可能性较大。项目融资数量、融资金额、单项项目平均融资金额、项目获投率等成为衡量众筹平台成功的标志。在一定时间内融资数量越多、融资金额越大、获投率越高,众筹平台质量相对越高。项目获投数量高说明融资人、投资人对平台信任,项目融资额、项目获投率代表众筹活动的结果,是检验项目创意、投资活动是否成功的标志。
3.平台运营管理是平台质量的重要保证
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的本质是中介,其主要承担中介功能,扮演者股权众筹融资、投资的管理服务角色。股权众筹平台在企业完成众筹后,为融资者、投资者建立投后管理的对接渠道,便于沟通与管理。众筹平台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进入退出渠道、审核机制、利益平衡机制、资金运作机制等,同时投前有关的项目宣传、资金管理、法律服务、合同等,投后有关的信息披露、资产处置等,众筹平台也承担这些附加服务。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包含投融资主体质量、项目质量和平台公司运营管理质量三方面内容,平台运营管理水平是股权众筹平台质量的重要保证。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系统动力学模型 1.系统界限确定
系统动力学认为,内因对系统起决定作用,外因对系统演化起辅助环境作用[21]。系统动力学选择一种定量的方法,以突出不同的子系统要素之间的动态和相互关系[22]。选择合理的系统边界是模型成功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有投融资主体子系统、项目子系统、平台环境子系统3个部分组成,通过跟投人数量、项目获投总量、运营管理水平等关键变量相互连接与影响,共同决定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系统的运行。众筹主体子系统,涉及到投融资者的知识与能力、投资者的经验与能力;众筹客体子系统,涉及到众筹平台上项目的特征;众筹环境子系统,涉及到众筹平台上的沟通管理机制、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其他服务等内容。分析每个子系统的关系,是构建整体系统运行机制的基础。
2.模型基本假设
本研究进行分析确定系统边界的假设是总体环境相对稳定,平台质量在政治法律稳定、技术条件相对不变、组织结构一般不变的条件下展现的状态,因此这些相对稳定的因素是系统边界外因素,不是本研究重点考察的内容。
H1:众筹平台系统是一个连续、渐进的主体与环境互动活动过程。H2:对于因重大的政策法规变化、技术进步等事件引起的变化不考虑。H3:众筹平台系统的投入要素包括众筹主体特征、项目特征、平台运营管理特征等,产出要素包括跟投人数量、项目获投率、平台运营水平等。
3.系统动力学流图分析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因果关系清晰的表达系统中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系统动力学研究的关键。根据系统界限和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由众筹主体(筹资者、投资者)、众筹客体(项目)、众筹环境(平台运营)之间的结构关系。
基于系统的综合性、层次性、逻辑性,对因果关系进行简化,得出系统动力学流图。利用调查问卷获得的236份问卷数据,包含3个时期40余个指标数据,限于篇幅内容,在此仅列举模型涉及的主要方程:
(1)跟投人数量变化率=(0.01×投资者分布+0.07×项目信息真实度)×跟投人数量(2)投资者保护机制=0.6×财务服务满意度+0.3×资金保护机制+0.3×退出渠道完善度(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度=0.3×文书服务满意度+0.3×法律服务满意度+0.74×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度
(4)项目信息真实度=0.5×个人信息真实度+0.25×投后管理能力(5)项目平均获投率=(0.033×高管人员数量+0.033×项目融资行业占比+0.033×融资项目费率+0.04×高管工作年限+0.033×成长性完善度)×项目获投总量
(6)项目融资行业占比=项目数量行业占比×项目融资效率(7)投资者保护机制=0.6×财务服务满意度+0.3×资金保护机制+0.3×退出渠道完善度(8)平台运营水平变化率=(0.013×动态信息完善度+0.003×静态信息完善度+0.007×准入机制完善度+0.011×投资者保护机制+0.003×监管完善程度)×平台运营水平
(9)平台质量变化率=(0.01×平台运营水平变化率+0.002×跟投人数量变化率+0.001×项目平均获投率)×平台质量
个人信息系数个人信息真实度学历分布项目信息真实度跟投人数量自身信息真实度重大信息项目数量行业占比项目平均获投率成长性完善度投资者经验平台质量变化率法律服务满意度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度历史信息查询信息沟通机制静态信息完善度动态信息完善度平台运营水平平台运营水平变化率财务服务满意效率监管完善程度退出渠道完善水平退出渠道完善度失败项目处置率资金保护机制资金保护机制效率资产处置规定完善度计算机事故投资者保护机制财务服务满意度违法违规次数用户信息保护静态信息完善效率成长性完善度效率项目监管完善度平台质量高管人员数量项目获投总量融资期限完善度投后管理能力项目融资效率项目回报率项目融资行业占比融资项目费率项目回报率效率项目平均完成率融资项目水平高管工作年限跟投人数量变化率融资者经验投资者分布高管工作年限效率文书服务满意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度动态信息完善效率准入机制水平准入机制完善度
图1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关系流图
4.计算机仿真模拟
建立模型,利用调查所得的数据对互联网金融股权平台公司质量数据进行系统仿真模拟,系统参数初始值以调查数据和专家打分为基础,将个数据带入模型,运行Vensim软件后,仿真结果显示了众筹平台质量与跟投人数量、项目获投总量和平台运营水平之间的关系。模型中,众筹平台质量主要受到跟投人数量、项目获投总量以及平台运营水平三个输出变量的影响,开始变化较慢,后期随着管理制度的完善、运行经验的丰富,众筹平台质量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图
2、图3)。
仿真结果显示,根据调查所得3个时期的数据显示,跟投人数量逐步增加,一般在众筹平台建立大约3年的时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众筹平台获投项目总量在4年才会有一个质的飞跃,而平台运营管理水平发展较为缓慢。显性的指标容易观测其变化程度,而隐性的指标不容易看到其变化差异。最终,由跟投人数量、项目获投总量、平台运营水平三个核心输出要素影响的众筹平台质量要经过大约5-6年的时间才有质的改变。众筹平台质量是用户对服务的感知与用户对服务的期望之间的差异程度,是一个相对概念。同时,众筹平台质量包含了筹资者、投资者、平台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多个利益中体的质量维度,又是一个综合概念。这里,经过数据调查获得40个指标、3个时期的数据,最终表现为平台质量经过5-6年的时间会有质的飞跃,既表现为相对概念又表现为综合概念。
30,00022,500Dmnl***0816243240Time(Month)48566472跟投人数量 : Current项目获投总量 : Current平台运营水平: Current
图2 不同子模块的时间变化仿真结果
500 B375 BDmnl250 B125 B00816243240Time(Month)48566472平台质量 : Current
图3 股权众筹平台质量总体仿真结果
四、众筹平台质量提升建议
1.基于投融资主体的平台质量提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在国内外兴起也不过三五年的时间,是个新兴领域,在我国兴起并发展时间更短。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员一般是本科学历、相关经验也比较缺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筹资者虽有其他相关行业经验,但也丰富的直接工作经验,投资者对该领域的认识也还不够充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经验经验,增长见识,同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提高自身投资能力。此外,筹资者需要具备投资意识和能力,具备风险管理、服务意识和能力,完善个人信息、项目信息;投资人对于平台项目的运行也要增强关注,提高投后管理意识,提高参与管理水平。投融资主体对于质量的把握是众筹平台质量提升的重要维度,对于提高众筹平台总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基于平台公司的质量提升 众筹平台的本质是服务中介,因此明确筹资、投资及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众筹平台公司对于平台总体质量把握的关键要素。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产生诸多后续影响,资产处置不清、项目运行困难,最终导致平台项目没有好的结果。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筹资人、领投人、平台公司了解项目信息较多,跟投人了解信息较少,结果往往会损害跟投人的切身利益,后续的股权分配难以维系。调查结果显示,众筹总台总体差异较大的主要是平台上项目的质量,基于平台管理公司的众筹质量把握,对于众筹总体质量的提升也极为重要。
3.基于政府监管的平台质量提升
政府监管是平台质量正常运行的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众筹准入退出机制、服务标准、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数据库的建设等等诸多问题都是政府在众筹平台质量建设中的责任。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许多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数据库完善和维度、公民信用意识、服务标准等都是在摸索中不断发展完善的。这就造成总体质量是在曲折中向前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政府监管在质量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督执行,此外,法律体系、监管技术、管理体系、防范措施对于众筹平台总体质量的提升是政府应该发挥的宏观指导作用。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在国外兴起不过五年的时间,在有些国家甚至不合法。在我国得到认可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未来国家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促进股权众筹等金融新兴领域的发展。本研究通过文献梳理、调查研究、数据分析,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质量进行了模型构建、模拟仿真,发现系统中的关键输出要素,最终从投融资主体、平台运营公司、政府监管三方主体提出了管理建议,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然而,众筹平台质量是个系统问题,也是个复杂问题,本研究所涉及到的指标只能涵盖平台质量的部分内容,不排除有些指标没有被纳入到系统中来,这是本研究的不足之处,未来研究应该综合分析系统投入要素、转化过程、输出要素并建立三者之间的密切逻辑关系,这是本研究未来要做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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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第3篇
关键词:众筹,风险,对策
一、互联网众筹的特点
互联网众筹是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新兴的投融资形式。众筹以网络为依托, 助信息网络和社交平台, 进行投融资双方需求的对接与撮合, 具有“两小”的特点:一是单笔融资规模小, 融资方多为个人、小型企业或初创团队, 融资规模多在几万元, 有的甚至只有几百元, 远低于正规金融百万、千万级别的门槛;二是单笔的投资数额小, 一个项目会有几百到几万人的投资, 投资者多为普通民众, 投资金额有限。
“两小”的特点一方面的说明互联网众筹是对传统正规投融资的补充, 过去缺乏投融资渠道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可通过众筹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得到资金, 以进行创新;另一方面表明大量普通民众得到了直接参与创新业务的机会, 共享创新的收益。两方面的结合, 具有金融平等和普惠金融价值, 从而形成信用机制、技术机制和市场机制, 对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及金融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实验意义。
但是, 由于众筹平台的小微密集、融资者信息不够透明、投资者经验不足, 以及创新业务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导到众筹问题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有些众筹同时具有资助和捐助性质, 使得以上问题更加复杂, 并在实践过程中引起争论。据统计, 2013年, 全球互联网众筹网站500至800家, 交易额50至60亿美元。随着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 以上问题更加突出。
二、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
(一) 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
从目前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 筹资人与投资人的关系还不确定, 投资人扮演着投资者、慈善家和客户的角色。因两者法律关系不明,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明确。由于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投资人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 投资者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虽然众筹平台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 确保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但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投资人承诺时, 对投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投资人承诺的回报时, 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 也没有对投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 众筹平台对投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无法对投资者的收益进行保障, 投资人被看作是花体验产品的“消费者”, 但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问题、对方未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时, 还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进行救济。
(二) 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的风险
互联网众筹是通过网络平台融资, 在一个虚拟环境怎样保证诚信, 是任何一个投资人首先需要面临的问题。由于没有成型的规范, 缺乏监督融资所得资金使用的标准, 目前完全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所筹资金, 缺少必要的监管。
行业内虽然规定互联网众筹平台对资金运用有监管的义务, 但因为参与主体的众多且分散、空间广泛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 在实践中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运作的监管, 即使知道筹资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也无法对其及时制止和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
(三) 易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法律风险
对于众筹是否合规, 监管尚属空白, 股权众筹平台面对主要风险是易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 应谨防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的红线, 投资人需高度注意其中风险。
目前我国发展的众筹平台大多数还限制在实物回报的范围内, 股权众筹发展也有了一定的规模, 那么股权众筹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会涉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股权众筹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 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过因目前投资人的投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 而是一种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 所以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倘若筹资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那么极易触发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底线。
三、互联网众筹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 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 强化互联网众筹平台管理义务。
从前述分析可知, 在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投资人的承诺之时, 尚无法律对投资人进行救济。因筹资人无法一一与为数众多的投资人签署合同, 因此, 应在众筹平台开设风险准备金账户, 明确筹资人无法兑现筹资所做承诺之时, 筹资人将筹得资金转入众筹平台开设的风险准备金账户, 将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
2. 构建第三方资金物管机制, 避免集合资金。
在资金管理方面, 由于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方划款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资金, 平台有义务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 这也是防范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互联网众筹平台自身而言, 最有效的办法是不直接经手资金, 而是通过第三方独立运作。
3. 构建信息披露机制, 强化筹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处于整个证券市场的枋, 也应适用于整个直接融资体系。在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 投资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因而, 需要筹资人期向在筹资平台向公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突发情况进行说明, 方便投资人及时准确的掌握投资资金运转状况。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人对这一模式的信任, 促进互联网众筹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监督筹资人的资金运行, 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 减少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监管成本, 加强公众对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信任。
(二) 严格限制股权或资金回报
在国外, 互联网众筹模式有股份制, 还有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等多种形式。在国内, 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 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 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 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因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 公众作为投资人其实完成的不完全是一个投资行为, 而是一个带有赠与性质的购买行为。在信用机制还未完成构建的背景下, 需要严格限制股权或者资金回报, 以规避非法集资。
(三) 赋予相关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责
尽管众筹平台的发展迅速, 空间广阔, 但也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受国内信用环境和监管环境的限制, 对众筹平台的发展应进行审慎监管, 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2011年3月, 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众筹立法, 依据美国众议院的这项法律, 任何投资人都能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认证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 允许每年筹集金额高达100万美元的投资。该法律还规定, 个人投资者可以拿出收入的10%进行投资。众筹机构应为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保护, 互联网众筹从根本上成为合法投资行为。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可以考虑将对众筹融资的监督赋予证监会, 由其设置相应行业的准入机制, 并出台相关的制度, 引导众筹平台合法有序发展。
无论众筹平台通过什么方式以力图实现合规经营, 众筹的高风险都是不容忽视的。商品众筹的风险一般高于变通商品的预售, 而股权众筹更是包含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两者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投资者教育, 强化警示风险。因为互联网众筹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 目前其运行过程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 因此, 为防范相关风险应取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进行项目备案, 将有利于降低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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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介绍
互联网金融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发展出来的名词,互联网对目前的金融模式产生影响---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秉持"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一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业务具备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其主要通过互联网等工具进行运作。
运营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依靠互联网的虚拟性,因为减少营业和管理成本费用,使其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信息比较等,更直观全面地表现出各企业之间的差别,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资的风险。
处理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可以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许多需要人工操作的流程由计算机网络进行运转,能够更好的减少由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率等。[1]计算机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设备,计算机网络有其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相比较人工而言,因其完全标准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处理速度快,效率高,给客户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客户圈。
范围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寻找到他们所需的资料,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所需的金融资源,能够直接获得金融方面的服务,更方便于处理事务。传统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的盲区即小微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一盲区,更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监督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还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从而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大。利用互联网等工具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优势,同时也存在多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方进行违约的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等情况,然而中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使得P2P平台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案件频出,客户资料、资金安全等在互联网服务器等遭受黑客攻击的同时将不再受到保护,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面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特殊风险。
在进行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更多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不再依靠各种金融机构,同时因其依靠计算机,信息处理速度更快,然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相比较传统金融模式下众筹而言,互联网金融众筹有广阔前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众筹融资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
如今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自去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较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法规,已经有了相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对应监管部门以及对肯定其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对当前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股权融资“,这个文件明确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以上诸多文件的出台均肯定了互联网股权投融资这种新型业务形态,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对股权众筹进行风险防范、方向指引、行为规范,以此促进我国创新创业、丰富资本市场层级体系的基础。
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已有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对很多问题还不能明确的界定,但相比之下,在法律制度上依旧是一片空白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其出现的风险与实际实施上的具体问题则更需要我们去探求、分析与解决。因而下面将对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即触及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该法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认为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股权众筹,2015年《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或从备案制走向审批或许可制。而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至今没有法律法规的关于审批许可的规定,而如今大多数平台,例如点名时间、追梦筹等,均是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类,然而这并不就明确表示其拥有可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同时,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均是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宣传需要融资的各类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实物的形式给投资的公众给付回报,而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些也均符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三个要件。因而在如今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经营与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嫌疑。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因此实物回报类众筹基本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涉嫌违反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照其罚则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实物回报类众筹是否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我们认为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尽管平台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人数都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释认定的起刑点,然而我们认为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一定均满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所有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两个明文规定的要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刑法理论界通说,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应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当众筹平台设立的融资项目内容是关于货币资本经营时,若达到该罪的起刑点,则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是项目内容是为了生产或其他排除资本经营的内容,那么无论其融资数额或人数是否超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均不可能成立该罪,只是处于一般违法状态,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处罚。
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包括项目发起人在宣传中知识产权的侵犯与被侵犯、众筹平台涉嫌设置资金池、基于平台的项目融资流程可能导致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等等一系列法律风险[2]。
众筹模式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网络而更加便利快捷、将信息普及大众的创新之举,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新生事物在带来诸多弥补传统模式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很多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空白,这就需要时间去慢慢解决与填补。随着股权众筹制度的逐步建立,相信不远的将来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也将出现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进行规范与发展,平衡项目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从而为中小微企业创设一条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业格局,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廷春.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与监管[J].理论探讨 2015.5.
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 第5篇
2015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随机流行开来,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也亟待转型,联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精神进行产业升级。资金引入的问题成为了农业在产业升级中的瓶颈,缺乏资金引入的农业也就无法成功的实现产业升级。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中,融资难一直是农业产业得不到发展的最大问题所在,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农业引入了资金,缓解了农业融资难的问题,用资金的流入带动农业的发展与产业升级。
互联网金融至少有2000多家,目前农业互联网金融逐渐由曾经的P2P模式趋于“O2O+众筹”模式。为什么会有此种模式的转变呢?首先,P2P模式的服务对象是投资方而不是融资方,平台会根据投资方的实际需求进行项目的资金投放,这就意味着,真正需要融资的农产品项目可能在到达投资方面前的时候就会被平台方有意或无意的毙掉;而对于在“020+众筹”模式的平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筹资平台,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搭建了一个资金桥梁,联合第三方金融机构,为投资者与融资者的款项进行监督起到保驾护航的功能。其次,因为P2P模式有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投资方在进行项目选择的时候便会偏向于高风险项目的选择,而农业项目往往是一些低风险的项目,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对于“020+众筹”模式的产品回报型众筹平台来说项目风险普遍较低,农产品处于项目风险相对一致的平台时所面临的筹资机会将大大提升。
九九众筹是我国国内首家涉足“O2O+众筹”的平台,目前已成为国内最专业最具有辨识度的“O2O+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九九众筹的“020+众筹”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使其与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区分开来,更加奠定了其在互联网+农业金融平台中专业的地位。“020+众筹”的模式对于农业互联网金融的好处在于数据公开化,低投入高回报并且风险小,会更加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与青睐。
“020+众筹”模式将农业的融资模式进行了新的改革,促进农业互联网化更上一个台阶,将农副产品通过众筹平台直接送到众筹者手中。通过九九众筹的融资平台能获取最大化的融资金额,这笔资金能有效加快农业生产科技化,农副产品也能通过众筹平台以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九九众筹的“020+众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互联网化,加速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在互联网+的时代掀起了一股互联网+农业的革命浪潮。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6篇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摘要: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股权众筹”却已开始运营并逐渐普遍化。目前降低融资方、资本运作平台、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开展股权众筹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尽职调查、规范平台以及保护投资者法规等措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关键词:股权众筹;防范措施;法律风险
引言
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得到了根本性的变革。“云技术”、“大数据”等技术的上线运营,带来了“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和金融变革。,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推动普惠金融”的响亮口号。普惠金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普惠金融的理念与股权众筹所持的精神:小额、弱势和低收入群体、风险分散不谋而合。在国家大力推广普惠金融的政策性背景下,股权众筹的发展具备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资本市场的结构瓶颈。正如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运成所说: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形式下,互联网众筹模式,能够促成社会资本与创新创业企业形成直接对接,缓解企业在成长初期所面临的融资压力。优化资源配置和调动中小微企业的活跃性,是国家实施经济转型的重要目标所在。①股权众筹的出现和发展,正是顺应了这样的要求,以灵活的股权架构设计模式,搭载互联网的广阔平台,给“草根”投资者带来了机会,在资本市场的夹缝里杀出了一条血路。
一、股权众筹的交易模式及风险点
股权众筹一般采取委托代持、设立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目前运用最为普遍的是设立有限合伙模式,大多推行“领投+跟投”模式,即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投资后,平台或者平台选择的公司/个人会作为“领投人”牵头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就是对外无权代表合伙企业,但是可以分红,并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融资的项目公司,以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
(1)融资方
融资方一般是小微企业,主要使命是创新、创业。是股权众筹所要服务的对象,在众筹活动中应当得到扶持和成长。然而在项目上线宣传前,融资方怎样披露项目的相关信息?与投资者协商建立怎样的股权架构?项目在线上宣传期间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都是融资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点。
(2)众筹平台
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中介,需要对融资方和投资方负责,不偏袒任何一方,最重要的使命是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服务好创新创业企业。众筹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设担保或隐性担保,必须符合“五四三二一”的方案,在这些限制下如何运作,是平台所要应对的法律风险问题。
(3)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说是股权众筹的主体,如何进一步了解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性,掌握投资技巧?如何权衡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把握自身投资行为?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经验可能是众筹最大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一个无知的投资者可能在股权众筹中倾家荡产。另外,投资者往往不参与项目和公司的实际运营,怎样保护自身的股东权利?如何与融资者协商,建立完善的分红和退出机制?这些问题都是投资者多要面对的法律风险点,在险恶的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要求是很高的。
二、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上文提到的股权众筹中三方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点,现就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一一梳理。
(1)尽职调查
项目上线前的尽职调查,是股权众筹顺利进行的第一步,尽职调查到底是融资方还是众筹平台的义务?在法律上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作为融资方,想要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获得投资,自然会将项目进行美化或者掩盖项目所存在的缺陷。作为众筹平台,在某些情况下,也很难掌握项目的真实情况,只是进行资信、规模等方面的形式审查。而且为了自保,众筹平台往往为自己设置了一些免责条款,这就使得投资者在进行项目选择时,一方面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后,被各种各样事先设置好的理由豁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股权众筹发展的障碍。作为融资方,应当尽可能真实的披露项目信息,建立自己的诚信。作为众筹平台,在这个环节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要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以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审核,制定完善、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评级体质,要对评级和信用审核结果负责。
(2)股权架构选择
无论是股权代持、设立有限合伙还是签订合作协议,每一个股权众筹项目,在上线前,融资方一定都选择了合适自己喜好的股权架构模式,三种模式各有自己的优劣。就拿现在国内较为流行的“领投+跟投”制度来说,这种建立有限合伙的方式,降低了众筹股东的经营风险,同时也规避了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相反,对领投人的选择和资质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下各大众筹平台的做法基本是从履职经历、个人经历等方面审查,在未来的`发展中,一方面是要尽可能的引进机构投资者,降低股权众筹中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要强化领投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防止领投人商业欺诈的风险。
(3)知识产权保护
大多众筹项目在融资过程中并没有申请专利权或著作权,无法依据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目在上线宣传期间,一些人就会趁机剽窃产品的创意,采用率先量产的方式制作高仿品,使得众筹项目失去创新性和生命力。创新性往往是股权众筹中融资方的根本,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三方的配合。作为融资者,在对产品进行线上宣传的同时,要尽快对产品进行著作权、专利权的申请。在未获知识产权保护前,不要公开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信息,与意向投资人尽可能的进行线下约谈。众筹平台在发布产品宣传前,应当对融资方进行充分提醒,并配合融资方尽快完成专利权、著作权的申请。投资人在了解项目的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不泄露融资方的商业秘密,不侵犯融资方的知识产权。
(4)“50人”、“200人”人数限制
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量的个人和组织发布消息,相对于私募来讲,股权众筹具有更强的开放性,所以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问题。然而,我认为,相较于非法集资中“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标准,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的人数认定还是有质的区别。非法集资中“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还是沿袭传统刑法中“人数+数额”的标准。而在股权众筹中,正像前文对于股权架构设计的描述中所提及的建立有限合伙中“合伙套合伙”的模式,有效的规避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标准。在中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人人投与诺米多的案件中,尽管《有限合伙法》、《证券法》规定了关于“50人”、“200人”的人数上限标准,但是海淀法院通过双方《融资协议》解除的掩饰,回避了股东人数的问题。我们不评判法院的判决是否有失偏颇,起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关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在股权众筹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其细化和说明的。
(5)众筹平台的角色扮演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提出了一套“五四三二一”方案,其中“二”就是指:众筹平台不要碰钱,不搞资金池;平台不进行担保或者隐形担保。为了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决不允许众筹平台拥有“动钱”的权利,决不允许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保持众筹平台的第三方角色,其主要职责就是审核融资方及项目信息,及时、真实地向投资人进行披露,搭建并维护好融资方与投资者的交易平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归证监会,并且证监会当即表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未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还是会走向资质管理,实行事前或事后的行政许可管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平台的准入机制和职责也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和说明。
(6)投资者权利保护完善
投资者是股权众筹中的主角,没有投资者的出演,股权众筹这台戏根本无法继续。众筹平台不能设立担保,就说明了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并未被当做弱势群体,投资者不能指望平台为其规避投资风险。相反,对于“合格投资人”是有很高的要求的。投资人作为“商事人”,应当具有基本的素质。他们可以识别正常的法律风险,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清晰了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这中间还是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投资人权利的保护。在现有的惯用模式下,投资人一般作为“跟投人”,根本无法参与公司和项目的实际运营,投资人的投票权、决议权、表决权无法实现。根据《公司法》、《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股东、合伙人的知情权、查阅权等是能够实现的,是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的。对于投票、表决、分红、退出机制,投资者与融资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形式进行约定。
三、结语
互联网众筹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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