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精选6篇)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1篇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于
****年**月**日经依法被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甲方作为
方投资者,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2、甲方有意将其所持有的占XX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甲、乙双方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受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见附件1)。
4、甲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征求其他合营主体意见,其他合营主体均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XX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见附件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3.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占XX公司
%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
3.2本协议经审批机构核准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上述转让款的%,即人民币
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款的%,即人民币
元。
3.3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四条:股权的转让的审批、变更登记:
4.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委托XX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双方应予以协助;
4.1.1甲方承诺XX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审批手续;
4.1.2甲方承诺XX公司在股权转让被审批通过后
日内,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交割日期为XX公司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递交之日。
4.3甲方承诺上述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办理完毕。第五条:股权转让后的公司管理
5.1自股权交割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XX公司任何权利及义务,乙方持有XX公司
%的股权,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按照XX公司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5.1.1董事会是XX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乙方可以委派
名懂事参加董事会; 5.1.2甲方承诺在股权交割后
日内,提议乙方委派人员担任XX公司总经理并在董事会投票表决时不投反对票,总经理的职责、权利、义务按XX公司章程执行。
5.2甲方应于股权交割之日起,将其在XX公司拥有一切与XX公司有关的资料及信息交付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第六条:保密条款
6.1双方应当严格保密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6.1.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6.1.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6.1.3本协议的标的; 6.1.4各方的商业秘密;
6.1.5甲方在参与经营、管理合资公司过程中取得的一切关于合资公司资料、信息。
6.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违反本协议3.2条规定的,应按照逾期尚未支付价款的0.0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2甲方未在本协议协议4.1、4.3条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应审批手续的,每超出约定期限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股权转让总价款的0.01%。
7.3甲方违反第5条约定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7.4任何一方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7.5本协议若未通过审批机构批准导致合同无效的,除7.4条保密条款的违约条款以外,其余违约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8.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及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9.2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构审批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构一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2篇
肖建协诉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亮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中民(商)初第字XXX号
原告肖建协,男,1953年6月21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车城南路XX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周XX、邓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前安路515号建信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钱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后诗轩道XX号和皇集团中心2903室。
原告肖建协诉被告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信公司”)、被告亮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兴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在武汉市XX区,故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本院于200X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X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协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亮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合友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合友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在香港商业登记署登记结业时的唯一合伙人,故原告在法律上承继合友公司结业前存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1999年11月26日,合友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关于武汉诚友达房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友达公司”)45%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合友公司将其拥有的45%股份全部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受让6%,被告亮兴公司受让39%,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由两被告以现金直接支付给合友公司,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应付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亮兴公司应付人民币300万元。同日,两被告与合友公司签订了《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将诚友达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15楼B座单元划归合友公司。协议签署后,合友公司收到了被告亮兴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但此后两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支付尚欠的转让款。原告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在XX年3月底之前办妥股份转让手续并支付余款,但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
1、两被告办妥诚友达公司45%股权转让手续;
2、被告江苏建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亮兴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
4、被告江苏建信公司承担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5、被告亮兴公司承担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6、两被告办理位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13B(名义单元为15B)的房屋过户手续;
7、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06年4月3日,原告以诚友达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请。
被告江苏建信公司答辩称,原告虽然与两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既未作出诚友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去外资委进行审批。现诚友达公司已被武汉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已经没有履行的基础。故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亮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
1、合友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证明,欲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欲证明两被告有义务向合友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3、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欲证明两被告有义务办理世界大厦15楼B座房屋的过户手续;
4、世界大厦15B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欲证明两被告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5、世界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明该大厦15楼B座是名义楼层,实际登记产权为13B;
6、诚友达公司的合同与章程,欲证明合友公司拥有诚友达公司45%股份的事实;
7、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田X是诚友达公司的司机,欲证明原告在XX年至2004年期间多次去被告处催讨转让款;
8、租赁合同,欲证明世界大厦15楼B座一直由原告方实际使用,并收取租金。
经质证,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对证据1-6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7、8均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亮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诚友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欲证明诚友达公司已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亮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7是证人证言形式,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纳。原告其它证据及被告江苏建信公司的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2年9月15日,武汉岸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合友公司(乙方)、江苏省浙信房地产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江苏浙信公司”)共同签订一份《中外合资“武汉诚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三方组建诚友达公司,诚友达公司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80万美元,占10%股份,乙、丙方各出资360万美元,各占45%股份;诚友达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丙方各委派三名,董事长由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乙方各委派一名。后诚友达公司经审批,于1992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
1999年11月26日,两被告与合友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合友公司投资诚友达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友公司将其拥有的诚友达公司45%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亮兴公司受让39%的股份,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受让6%的股份;
二、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分别由亮兴公司、江苏建信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合友公司,亮兴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江苏建信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100万元由两被告按比例代合友公司归还其在江苏浙信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380万元由两被告按比例承担合友公司向诚友达公司的暂借款,并将暂借款的债务人变更为两被告;
三、两被告应付的现金,在本协议签署后七天内,由亮兴公司向合友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余款在合友公司配合两被告办妥所有股权转让事宜后七天内,分别由两被告支付给合友公司;
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合友公司在诚友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两被告;合友公司须积极配合两被告办理好有关股权转让等事宜;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次日,原告、两被告及合友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
一、亚洲公司拥有武汉重友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友建公司”)45%股份,其实际投入的投资款人民币36万元及其股份均作为归还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款合友公司应承担暂借款的利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友公司拥有重友建公司的45%股份全部归江苏建信公司武汉公司所有,同时双方签订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世界大厦15楼B座单位划归合友公司,过户手续与股份转让手续同时办理;
三、诚友达公司总经理肖建协原工作用轿车
留归合友公司,今后所有费用由合友公司自行负责,诚友达公司仅负责配合验车;
四、本补充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2005年8月29日的《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名册》记载,车城东大道XX号15B房屋的权利人为诚友达公司。2005年9月1日,武汉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基物业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15楼B室的房屋为名誉楼层,因大楼编号时13、14楼空缺,故实际楼层为13楼B室;明基物业公司系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2005年6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NIUYTRVFK律师出具《证明书》,证明合友企业发展公司系于1987年6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1***,该公司于XX年1月24日结业;该公司成立至结业的合伙人有:(1)肖建协先生,自成立至XX年1月24日结业退出,(2)东台煜先生,自成立至1995年6月12日退出。
2005年6月15日,明基物业公司作为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武汉优合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其出租该大厦15层B室房屋。根据2006年3月21日的工商查询材料显示,诚友达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未注销;公司出资者情况记载为:合友公司出资360万美元,江苏浙信公司出资1万美元,武汉岸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39万美元。
本案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均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有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原告确认,诚友达公司未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过董事会,也无董事会决议。原告还陈述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没有在诚友达公司中参与经营;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则陈述,其从未进入过诚友达公司,对诚友达公司的情况亦不清楚。原告因未获得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及房屋,致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原告的起诉主体及其诉请主张是否成立?
本案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纠纷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关于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合友公司享有诚友达公司的45%股份,并与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上述股份。因诚友达公司系合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应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生效。现原、被告均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过法定的审批手续,故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生效。
关于原告的起诉主体问题,本案原告的举证表明,合友公司是注册于香港的个人公司,且原告是合友公司结业时的唯一登记合伙人,故合友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及
承担。本案审理中,被告亦未对原告的起诉主体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体身份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对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并不持异议,并撤回了要求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请。同时,原告确认其诉请系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内容包括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违约金,并办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上述诉请均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前提下的合同履行内容,以及未适当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非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现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而未生效,故原告的上述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认为因两被告的不作为致使协议未生效,并造成原告损失的,可以另行向两被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建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55元,由原告肖建协负担。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3篇
一、GMS公司资本变化情况
GMS公司前身为GMS铁路总公司,1998年9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两大股东分别为铁道部和广东省,股东出资人代表分别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广东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01 000万元,铁道部、广东省两方确定股权比例为7:3。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资本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双方股东增加投资情况。
两股东按出资合同约定组建公司后,由于大型基建项目的接连上马,铁道部及广东省以现金投入、设施设备有偿转让等方式,陆续对GMS公司广梅汕线、京九线(省界至龙川段)、京九复线定龙段、京九线(省界至定南段)、梅坎线等项目追加投入。至2006年6月,收到股东(股东代表)投入资金情况为:铁道部增资312 309万元,广东省增资20 305万元,除梅坎线项目在公司章程中在增资比例上做了约定外,其余增资项目均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资产减少情况。
由于政策性因素,按照国资委意见,GMS公司的通信资产划出移交铁通公司,2003年底GMS公司实质性无偿退出了对铁通公司的投资20 540万元;2004年8月由于主辅分离,GMS公司属下惠州铁路中学和惠州铁路医院无偿移交惠州市政府,划出资产为1 846.34万元。以上两项减资合计为22 386.34万元,将全部核减股东出资。
(三)综合影响。
由于历年来股东增资和政策性减资,公司实收资本发生了很大变动,总体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05年一季度末,GMS公司实收资本实际上已达711 227.66万元,超过注册资本310 227.66万元,超过比例为82%。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于上述实收资本的变动没有及时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同时调整省、部双方股东股比,近年来,GMS公司的资本金和股权比例问题已对经营发展乃至双方股东的合法权益都带来了很大影响。首先,由于该公司注册资本已无法客观反映实收资本,每年工商年审困难重重,法律风险日趋增大。其次,由于股东最初在对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缺少股东会决议,增资手续不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后,没有进行验资或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依照公司法及时召开股东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没有随着实收资本的变动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股权比例也没有获得重新界定,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对继续增资扩股积极性不高,对公司融资和发展相当不利。第三,股东追加投资后没有重新确认股东投资和股权比例,造成GMS公司因政策性退出对铁通公司的投资以及学校医院、资产无偿移交地方后,如何核减股东相应的资本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二、界定股权比例核算方法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双方股东必须重新确认对GMS公司的投资和股权比例。首先,应补充完善历次增加资本金投入的确认手续并商定新的股权比例;其次,资产减少后应按新的持股比例相应核减股本。由于双方股东增资在前,公司资产按政策无偿划出在后,所以可在股东增加投资之后重新确定双方股比,再按新股比分别计算双方应核减的股本数额。对于股东增资投入的现金和资产,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或评估后,采用以下计算方法界定股权比例(以下计算中采用的数据是假设验资或评估确定数额即为实际增资数额):
(一)股东增资扩股后重新确定新的股权比例。
广铁(集团)公司股权比列=(目前注册资本70%+广铁增资项目金额)÷公司实收资本100%=(401 00070%+312 309)÷733 614100%=80.83%
省铁集团公司股权比例=(目前注册资本30%+省铁增资项目金额)÷公司实收资本100%=(401 00030%+20 305)÷733 614100%=19.17%
(二)计算股东应核减股本。
退出对铁通公司投资以及按政策无偿移交学校、医院资产,应由新股比决定分别核减双方股东多少股本。
广铁(集团)公司应核减股本=(退出对铁通投资+学校、医院资产)新股比=(20 540+1 846.34)80.83%=18 094.88(万元)
省铁集团公司应核减股本=(退出对铁通投资+学校、医院资产)新股比=(20 540+1 846.34)19.17%=4291.46(万元)
(三)计算股东最新股本。
广铁(集团)公司拥有股本=公司组建时拥有股本+增资部分-应核减股本=329 400+312 309-18 094.88=623 614.12(万元)
省铁集团公司拥有股本=公司组建时拥有股本+增资部分-应核减股本=71 600+20 305-4 291.46=87 613.54 (万元)
经过以上处理后,有关股东所持股本和股权比例得到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比等条款进行修改,再持历次增资的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三、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增资的目的是追求更多的权益和利润,因此对股东的增资扩股依法进行确认,是对所有股东起码的尊重和维权。能否依法合规正确操作,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应得的权益,影响现实股东和潜在出资人投资铁路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铁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不仅如此,铁路投资随着民营资本和外国财团的介入,合资铁路公司股本结构日趋复杂化,因此在公司组建后股东增资扩股或资产出让时,在对股权股比的重新界定操作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国家对于合资铁路公司的资产管理应充分考虑非国有资本股东的利益。
GMS公司资本金,无论是铁道部出资还是广东省出资,都为国有资本,没有涉及民营资本或外国资本,所以,国家可以利用其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在国有公司间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实现资源的迅速配置和整合,如铁路主辅分离和铁通资产的剥离。但随着铁路投融资改革的深入,合资铁路公司股本的复杂性将逐步显现,因此对于存在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的合资铁路公司资产的调拨,国家不应简单地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而应采取资本市场规范的交易方式,通过评估作价,实现资本的有偿流动,充分维护非国有股权益。
(二)股东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增资或者减资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办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股东对外出让资本,有关股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再召开股东会,明确有关股东的增减资时间、增减资方式、增减资金额以及股权股比的重新界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加大投入,扩大生产的积极性。
(三)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僵局的破解 第4篇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僵局;破解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45-02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僵局的特征
(一)表现为董事会僵局和与股东会僵局重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由合营股东直接指派,实际上董事直接代表了委派股东的意愿。董事会一旦形成僵局,即便存在股东会,那么股东会也会形成僵局,即形成董事会僵局与股东会僵局重叠的特征。
(二)治理结构缺乏缓冲机制,公司僵局严重影响日常运作。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会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保持日常运营;而若董事会出现僵局,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股东会可以通过表决解决,行程了一种缓冲机制,对公司运营冲击较小,时间较短。根据上文提及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僵局重叠的特征,这种缓冲机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并不存在。一旦形成僵局将直接导致公司的日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
(三)司法救济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分立以及股权变更等事项要经过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因此僵局形成之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强制股权收购等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左右。这一特征对于外方投资人的影响更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一)通过股东退出破解僵局。
在法律意义上,股东应当拥有退出公司的绝对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东用来达到特定目的的工具,而非锁住其投资的枷锁。当股东的投资面临风险时,比如公司僵局的发生导致股东利益严重受损,股东有权利通过退出公司来避免风险。对此,德国联邦法院认为,退出权是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制的、不可剥夺的股东权利,不得以不合法的方式加以限制。也就是说,股东退出合资公司的权利具有“绝对性”。①
股东退出可以视为介于解散公司和继续合资之间的一种破解公司僵局的方式。实践中,股东退出更多的是作为解散公司的一种替代。一般而言,让公司继续存续对于股东而言更有利,但也并非绝对。有的情形下,解散公司可对于合资股东而言更为合意。比如,公司的预定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公司的经营已经没有意义或不可行(比如政策、法律变动),又或者,一方股东无意接手公司,而现行法律又禁止另一方(通常是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公司,等等。尽管从实践角度,股东退出方式在破解公司僵局上应当优先于公司解散,但选择股东退出还是解散公司,还是应当通过各方股东通过意思自治达成合意,或者在无法达成合意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股东一方退出合资公司后,原先的合资关系被终结,但公司仍旧存在。由于不需要解散和清算公司,公司雇员关系受影响较小,公司对外订立的合同也能保持稳定,就社会福利整体来说比起解散公司是更有利的。股东退出合资公司以后,原来的公司僵局被打破。曾经的合资伙伴结束了合作关系,从而可以根据各自的企业战略各自独立开始新的业务。②
(二)通过解散公司破解僵局。
司法解散公司本质上是国家干预公司事务的方式,国家干预的前提是公司及股东自治的不足。
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4.33条规定,法院在庭审后认定第14.30条中的情况确实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即可判令解散公司。
《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1条规定,公司业务的执行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发生不可恢复的损害,或损害之虞等,可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发生公司僵局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是,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某些客观情况的出现,致使企业根本无法经营。而股东相互之间的矛盾难以消除,直接危及企业存续的冲突就是其中一个因素,这表明了公司僵局是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的事由。
另外,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害、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可以通过解散公司来破解公司僵局。
(三)通过调解与仲裁制度破解僵局。
调解措施主要适合于解决股东中的“人合性”问题,“人合性”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合资各方在某些方面沟通不足而产生的,因此调解有利于股东之间裂痕的愈合。如果公司僵局基本上不是由于“人合性”问题引起的,那么仲裁可以发挥其快捷、灵活的优势,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四)采取事前预防制度防止僵局产生。
从经济和效率角度出发,预防僵局比解决僵局更为重要。我国《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如根据《公司法》“约定优于法定”的精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发挥公司章程中“约定性条款”的作用,为预防公司僵局、破解公司僵局、确保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有效的途径。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1.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对于董事长人选规定的基础上,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合资一方担任董事长,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在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情况下,可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推荐独立董事;若合资一方担任执行董事时,则合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长由中外双方轮流担任等。③
2.科学设计表决权制度。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制度:①厉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董事代表股东与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时,为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厉害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②默认表决制度。规定故意不出席并不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视为其同意对所议事项的决议。这样可以避免一方董事故意缺席,造成达不到法定表决人数无法形成决议情况的出现。
3.规定具体的权力制衡措施。赋予董事长在表决僵局出现时有最终决定权;规定中外双方应诚实守信、遵守道德规范,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的外衣下进行实质性违法行为。
4.对股权转让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可以约定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应当允许任何一方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以固定的价格收购或以通常计算的价格购买股权。该约定属于股东之间意思自治范畴,一经载入公司章程或合资合同即对股东各方产生约束力。
5.对公司的解散权作出特别规定。可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的公司其他事由做出解散的特别规定,这样,当股东会解散决议不能达成时,股东可根据章程的特别规定,直接提出解散公司,避免出现公司僵局还要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节约时间。
三、完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僵局破解机制的建议
(一)强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
公司章程是中外合资企业对于公司各方面事务的约定,是公司经营的依据,可以看做是公司的“宪法”。因此公司章程在预防公司僵局方面应该具有更大的权力,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相应法律可以增加承认公司章程或者以其他方式约定公司僵局的解决规则、方案,在法律上为章程预防公司僵局的功能提供保证。
(二)设立调解员制度。
可以从民事调解方面完善公司僵局调解制度,建立公司僵局调解员制度,规范调解的主体和程序,并赋予调解员更广的职能,以及赋予非司法调解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尝试第三方介入的方式。
当公司僵局使得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债权人、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可以允许相关利害关系人诉求法院授权其派出临时人员介入公司事务,尝试终结公司僵局。
(四)探索强制公司分立制度。
如果公司僵局出现以下两种情况:①强制公司解散会产生合资双方两败俱伤的结果;②外资企业强制股权收购基于现行法律不可行,或者难以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则此时可以赋予法院判决双方强行分立公司的权力。
注释:
①王东光:《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3-14页。
②耿利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第130页。
③王永:《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僵局”问题之破解路径》,《财会月刊》,2011年5月中期,第21页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5篇
甲方:湘潭市华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双方根据《合同法》、《股权法》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现就部份股转让和公司经营管理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责、权、利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忠诚合作达成如下协议,希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公司全部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以及甲方确认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合作期暂定五年,从年年月其它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协商再另行签订协议。在合同期内乙方开发的项目甲方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二、甲方保证投权转让前所有债权、债务以及公司合法资产财务、账务往来由甲方全部所有,如因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保证承担股权受让后的委托开发建设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在合作和经营期内,目前拟争取的书院路号宗地的项目开发建设;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资金筹措、全部负责工程质量,公平销售和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自主开发的项目向甲方交纳总销售收入%的管理费,并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开发协议,外部承包项目视情况而定,所有合作开发项目和受托开发项目的财务由公司统一管理并监管。各项目上交的费用作为公司管理各项开支费用,除留10%作为公司后期发展资金,其余按照公司股东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结算付款为一年一次。本协议期满及项目全部完成一次性结付清。
五、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建设中路7号,即省造纸研究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办公室装修、家具、电器设备及房屋租金等。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费用由乙方负责垫付列入公司资产成本,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医保等费用全部进入项目成本。
六、甲方方提供开发建设的相关合法手续,协助乙方办理开发建设的规划、国土、报建、销售等相关事项,并派人员进入项目协助管理,其费用由项目承担。
七、甲方承诺同意将公司原始股权49%转让给乙方,并按政策法律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合同期满乙方承诺原股权49%无偿转让给甲方。本协议签订后如无开发建设项目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本协议签订如遇政策影响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另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应对本协
议保密,不得外传,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情外传外负责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发生争议,申请当地法院裁定。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和补充协议具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见证人: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6篇
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xxxxxxxx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席会议,会议决议如下:
一、基于公司的现状及发展,一致同意,对以下事项进行变更:
1、公司名称由xxxx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菏莲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变更股权:一致同意股东xxxxxxxx在本公司的出资xxxx万元转让给xxxxxxxx。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变更股东:原股东为xxxxxxxx,现变更为xxxxxxxx。
4、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5、免去xxxxxxxx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派xxxxxx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其为法定代表人,委派xxxxxxxx为公司监事,聘任xxxxxxxx为经理。
二、公司原章程作废,表决通过新章程。
三、我公司及全体股东郑重承诺:保证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准确,签字确为本人所签,如有弄虚作假,我公司及全体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xxx年x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10%的股权共1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2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25%的股权共25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xxxxx年xxx月xx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10%的股权共1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2018年11月15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25%的股权共25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2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10%的股权共1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10%的股权共1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xxxxxxxx 受让方(乙方):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10%的股权共1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四、交割期限
1、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关于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免去xxxxx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
xxx年xxx月xxx日
关于xxxxxxxx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免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免去xxxxxxxx执行董事职务。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
xxx年xx月xx日
关于xxxxxxxx有限公司
监事的免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免去周婷婷公司监事职务。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
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