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支持范文
会计信息支持范文(精选7篇)
会计信息支持 第1篇
一、支持分销决策的管理会计信息确认
分销渠道决策与价值流转息息相关,二者主要体现在渠道管理方面。由于渠道管理的任务不同,这些支持渠道管理的价值信息主要包括组织间价值流转信息和组织内价值流转信息两大类,前者主要支持分销渠道成员的激励,后者则支持分销渠道成员业绩评估。
(一)组织间价值流转信息。
经典的分销理论认为,由于中间商与制造商的目标不同,所以立场不会完全一致。中间商首先是其顾客的购买代理,其次才是供应商的销售代理。所以,制造商为使中间商按照其分销目标工作,必须对分销渠道成员实施激励。而传统营销理论认为,实施激励的前提是认识和发现渠道成员的需求,进而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激励。这里的渠道成员需求是多方面的,包括利益、产品、领导、促销支持等等。而笔者认为,分销商最根本最直接的需求是利益需求,即渠道成员分销企业产品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分销商各自的经济收益无疑反映了产品从制造商流向最终消费者传递过程中产生的总利润在价值链各个节点上的分配过程。只有总利润分割合理,分销商的根本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整个分销系统才能够保持相对平衡的状态。这些反映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分销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商品价值流转过程的信息就是组织间的价值流转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合作与分工,在渠道成员激励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是财务部门能够在分销决策环节提供给营销部门的最重要的价值流转信息之一。一般来讲,财务部门能够提供的组织间价值流转信息主要包括分销商毛利、成本以及分销商净利等。
(二)组织内价值流转信息。
仅有组织间价值流转信息所支持的对渠道成员的合理激励并不能构成企业进行渠道管理的全部内容。企业仍然需要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上,对渠道成员的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估,以便确定是否对已有的渠道结构或是渠道成员进行更改或调整。营销理论认为,对分销渠道成员进行业绩评估应事先制定一系列的指标,然后收集各渠道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业绩数据,最终计算指定指标并将之与事前标准对比分析。在这些理论中,评估分销渠道成员业绩的指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既包括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定量指标,也包括顾客满意度等定性指标,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市场目标的企业会用不同的业绩指标评估自己的分销商。笔者认为,最能直接体现分销商业绩的关键指标仍是与价值流转相关的信息。因为,制造商设定不同业绩指标的根本目的是区分其分销体系中能为其创造价值和不能为其创造价值的分销商,进而改善其分销体系。最能反映分销商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无疑是其为制造商创造的收入,耗费掉的成本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分销利润等价值流转信息。这些信息是站在制造商的角度上,从总体审视其分销系统时能观察到的价值流转信息,即组织内价值流转信息。这些价值分析信息可以由制造商的财务部门定期向营销部门提供,以此作为最根本和直接的依据和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分销商的销售额,企业为其支付的销售成本,以及分销商为企业创造的销售利润。
二、支持分销决策的管理会计信息计量
(一)组织间价值流转信息计量。
组织间价值流转信息主要描述在制造商整个的分销系统中,产品的价值流转过程以及因产品流转产生的总利润在各销售环节上分割的状况。主要包括分销商利差、毛利、分销商成本和分销商净利,具体计量方法如下:1.利差的计量。利差是指分销商销售制造商的产品时,其单位进价与单位销价的差额,是产品分销过程中最敏感的价值因素,是制造商激励其销售网络成员的常用手段之一。2.毛利的计量。分销商的毛利是指分销商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的销售总额与产品销售成本的差额。其在数量上等于某种产品的利差与其在特定时期内销售数量的乘积。3.分销商产品分销成本的计量。此处的分销成本是指分销商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向顾客或是下级分销商提供的分销服务而支付的所有成本。这个成本仅是因销售某种特定产品而支付的,是按照特定的成本归集对象整理而来的。4.分销商产品分销净利的计量。产品销售净利是指分销商因销售某种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是分销商所获毛利与分销商支付的分销成本之差。因为从某种角度来看,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可以看作是一种类似买卖或交易的合作关系(制造商向分销商支付佣金或毛利换取分销服务;反过来分销商向制造商提供分销服务,以佣金或毛利的形式取得报酬),因此作为制造商,除了要关心自己向分销商支付的佣金或毛利之外,更要关心分销商的成本收益的平衡问题。
(二)组织内价值流转信息的计量。
组织内价值流转信息是站在制造商利益的角度上描述其分销渠道成员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对比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各分销商的销售额,制造商为分销商支付的销售成本以及上述收益与成本的对比情况,具体计量如下:1.分销商销售额。分销商销售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制造商分销渠道内各渠道成员的销售收入。该销售额可以根据分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量直接计量,但是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不同的分销商分别核算销售收入。2.分销商分销成本。该成本也是以各分销商为对象归集而来的,在具体核算时需要将所有成本项目分摊给不同的分销商。分销商耗费的制造商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分销成本。该费用在不同的分销体系或是分销层级中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但是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即制造商货币或是其他资源的流出。典型的基本分销成本有以下两种形式:①佣金。用公式表示为:佣金=固定报酬+销售额佣金比率。②分销商毛利。用公式表示为:毛利=产品利差销售数量。(2)分销支持成本。是指制造商为了推动和支持分销商的销售而支付的全部费用。①协作性广告费。一般而言,该广告费的计算公式为:广告费=协作性广告总额制造商承担的比率。②人员培训费用。是指制造商对于分销某些需要详细介绍的复杂产品时,对分销商的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而承担的费用。(3)应收账款资金成本。其在数量上等于应收账款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数与制造商资金平均利润率的乘积。用公式表示为:应收账款资金成本=(期初某分销商应收账款余额+期末某分销商应收账款余额)制造商资金平均利润率/2。3.分销商利润计量。分销商利润指各分销商为制造商创造的净利润,是分销商销售额和与其配比的分销商成本之差,代表着分销商为制造商创造利润的能力,可以作为制造商评估分销商业绩、调整分销渠道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支持分销决策的管理会计信息披露
根据上文所述内容,笔者设计了支持分销决策的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表(见表1、表2)。
表1可以在分销渠道设计或分销渠道实施之后提供,以供营销部门在决策前预测或渠道计划实施之后检验修正使用;表2则主要在分销渠道计划实施之后提供,用于评价各分销商的业绩。
人力资源会计支持体系的设计 第2篇
一、人力资源会计指标体系
人力资源会计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指标、报告指标和分析指标三部分内容。
(一) 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指标
1. 人力资产核算指标。
人力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的总价值。人力资产的核算指标包括反映人力资产取得前已具有的人力资产原有价值指标, 企业在取得或开发人力资源时所发生的人力资产附带成本以及定期对人力资产进行评估的增值 (或减值) 。 (1) 人力资产原有价值。人力资源在企业取得前就由于劳动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而具有一定的价值。它被企业拥有后, 原有价值依然存在, 并在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它应作为人力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对其进行计量的难度比较大, 笔者认为, 可以以国家统一制定标准价值量为基础, 规定达到某种文化程度或某种技术职称, 并以能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的价值量为标准。企业可按照这个标准, 然后根据劳动者各自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科学的估计, 并作适当的调整。 (2) 人力资产附带成本。企业在取得或开发人力资源时, 总要发生一定的费用。例如在取得时, 首先要付给招聘人员薪金和津贴, 还要支付招聘广告费、测验费等;在开发人力资源时的教育培训人员工资津贴、教材费、学费及会费等。这些都应作为人力资产附带成本, 记入人力资产价值, 平均分摊在劳动合同期内。 (3) 人力资产评估增值 (或减值) 。为了正确反映人力资产价值, 还要定期对人力资产进行评估。人力资产价值除了受劳动者的知识技术水平影响外, 还受劳动者的职位、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敬业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 定期对人力资产进行评估很有必要。评估增值增加人力资产价值, 评估减值则冲减人力资产价值。它应由权威的人力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每个人的情况, 采用科学的方法统一评估确定。
2. 租用人力的核算指标。
企业一开始拥有人力资源, 就负有合同到期时无条件地把这部分人力资源归还给劳动者的义务, 从而形成负债租用人力。它在数值上应等于人力资产原有价值加上人力资产评估增值 (或减去人力资产评估减值) 。
3. 人力资产使用成本的核算指标。
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时, 要支付工资、福利费等, 并发生其他相关支出;此外还有与各期收益相配比而摊销的资本性支出 (人力资产附带成本摊销) 。这些都构成了人力资产使用成本。它按各期实际支付的工资、福利费和实际摊销的人力资产附带成本及发生的与使用人力资产有关的其他支出来计算。
(二) 人力资源会计的报告指标
通过对人力资源的核算、计量及账务处理, 使得人力资源的核算指标能在企业对外报告的财务报表上客观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人力资产”在“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项后列示, “租用人力”在“长期应付款”项后列示。利润表中, “人力资产成本费用”包含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项中, 并不直接列示出来。但是人力资源有别于物质资源, 其内容比较复杂, 仅仅靠财务报表来揭示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是远远满足不了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的, 所以还应附加以下报告提供其总括指标:
1. 人力资产投资报告。
该报告主要用来提供人力资产管理所应耗费或已耗费的成本信息。通过把人力资产实际投资额和计划投资额相比较, 分析投资目标是否达到, 投资效能是否理想等。
2. 人力资源结构及变动情况报告。
该报告主要用来反映人力资源的结构, 并通过人力资产期初期末余额及人员数量的比较, 反映人力资源变动情况, 从而给决策者提供有用信息, 以决定人力资源投资方向, 使人力资源结构趋于合理化。
3. 人力资源效能报告。
该报告用来反映人力资源的使用状况。通过分析, 了解人力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 是否每个劳动者都发挥了自己的潜能, 以便决策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益。
(三) 人力资源会计的分析指标
1. 人力资产比率。
即人力资产占总资产的百分比。它反映企业对最有生产能力的人力资源投资的重视程度和发展趋势。其计算公式为:人力资产比率=人力资产/ (人力资产+传统会计资产) 。
2. 人力资产利润率。
其最根本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的论述, 企业利润是人力资源创造的, 其他财物资产只是有助于价值的形成和利润的取得。其计算公式为:人力资产利润率= (利润总额-企业财物资产额利息率) /人力资产平均总额。人力资产平均总额=1/2 (期初人力资产总额+期末人力资产总额) 。
3. 人力资产流动耗费。
从管理的角度讲, 适度的人员流动可促进职工之间的竞争, 增强企业活力。但流动率过高也有消极影响。在目前的人事管理方式和会计核算模式下, 高流动率仅反映员工对企业的低满意度和职工的低士气, 而不能使人事主管们看到频繁的人员流动的经济性质和结果, 人力资源会计可从两个方面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帮助:人员流动的经济损失披露;说明该索取多大数额的经济赔偿才能避免或减少人员变动所带来的损失。
二、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披露
1.表内披露。 (1) 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长期投资后固定资产前增加设置“人力资产”、“人力资产摊销”、“人力资产净值”、“人力资产投资”和“人力资产投资损失准备”及“人力资产投资净值”等六个账户, 用来反映已摊销的人力资产价值和人力资产投资净值, 其中“人力资产摊销”和“人力资产投资损失准备”均为备抵项目。在权益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加“人力资本”项目, 用来反映人力资源所拥有的初始权益;在留存收益中增加“人力资本权益分成”项目, 反映人力资源所创造的新权益及员工从企业提取人力资本权益分成收益和员工退出企业放弃的人力资本收益分成。 (2) 损益表。在损益表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间增加“人力资产成本费用”项目, 人力资产的收益性支出, 以及应与本期收益相配比而摊销的资本性支出。在“投资收益”后增加“人力资源投资损益”账户, 反映企业当期计提的人力资源投资损失准备, 及人力资源中途离职或消失时转销的人力资源投资的剩余未摊销额和企业支付给离职职工的离职补偿费、人力资源在合同期内离职时支付给企业的违约金和归还企业的培训费等。 (3) 现金流量表。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中, 设置“处置人力资源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 反映企业收到的企业人员在调动、离职、违约等变动时支付或由其他企业代为支付的各种现金净额。设置“人力资产投资活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反映企业人力资源取得、开发、培训等其他与人力资源相关投资活动所支付的现金。通过对以上两个项目进行分析, 可以了解企业每年在人力资源投资方面资金的开支信息, 也可以从资金的收支方面了解企业人员的流动和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的重视程度。
2.表外披露。 (1) 附表。附表以表格形式对报表中的有关人力资源项目或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为了充分披露人力资源信息, 可增设以下附表人力资源变动表:用以详细说明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人力资源的取得、开发、使用等方面成本的增加量和存量, 可按职能部门分类列示, 也可按职工类别列示。人力资源基本情况表:主要列示人力资源数量、质量和结构分布等情况, 重点应列示人力资源为企业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等。人力资源分类成本表:主要按人力资源项目分类列示, 反映各类人力资源的成本情况报表。 (2) 附注。财务信息的披露。在对外报告的附注中, 从动态方面揭示报告期内追加的人力资源投资总额、投资方向、占本期总投资额的比重等数据;从静态方面报告人力资源占企业总资产的比率, 企业员工的学历构成、职称等情况, 以展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全貌。而在对内报告中主要反映企业各责任中心人力资源的现值, 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 对于高成本引入的重要人才, 应单独分析其成本与其创造的效益, 以确定其投资收益率。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在对外报告中其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人力资源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情况, 包括身体素质、年龄结构、工龄层次、知识构成、道德水准、工作动机、进取态度、劳动者的凝聚力等;企业中影响人力资源价值的因素, 包括企业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管理水平、文化氛围、工作环境、人事制度、用人机制、企业内部人际关系的融洽程度等;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计量时采用的计量模式及其原因;企业采用的计量模式或计量方法的变更、变更原因及其影响。企业应按年度, 必要时可按半年、季、月或随时披露企业内部重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变动情况、企业管理模式的变动情况等, 以及变动缘由和对企业的影响等。
三、应用人力资源会计对传统会计体系的修正
(一) 修正传统会计成本费用的界限
1. 将人力资源资本化, 对企业而言, 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 从纳税的角度考虑, 将人力资源支出资本化处理, 对企业而言, 无疑等于主动放弃了费用抵税的好处。而在企业创业期, 将大量人力资源投资费用化处理, 可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这实质上是政府扶持企业的优惠措施, 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 发展壮大。其次, 人力资源投资资本化可能会产生一些负效应。由于企业必要的人力资源支出与“吃、喝、玩、乐”支出很难划清, 将支出资本化, 无意帮了管理层的大忙, 有助于其掩盖、助长后一种支出的发生, 并导致人力资源价值和当期盈利的虚增, 反而可能使投资者因信息误导而作出错误的决策;再其次, 资本化后的人力资源价值, 常常与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不对等, 更何况人力资源的取得有其特殊性。最后, 人力资源支出资本化后, 其受益分摊期难以确定, 人为的假定既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又加大了盈利的估计成分, 为企业操纵利润和粉饰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
2. 在把人力资源投资成本资本化时, 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其一是人力资源成本的范畴。它是仅指取得和开发人力资源所发生的人事管理职能成本, 还是必须包括人力资源本身的成本?其二是人力资源成本在人力资源预计的服务期限内进行摊销, 该摊销期如何确定?前一个问题关系到人力资源成本的资本化数额, 而后一个问题关系到人力资源成本的合理摊销。不解决这两个问题, 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就很难深入。
首先, 人力资源成本从理论上看, 只能是人力资源本身的成本和人事管理职能成本的合计。两者缺一不可。
其次, 对人力资源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 可以按不同阶层的人员, 分别估计出他们的平均服务期限, 然后用不同的摊销率来摊销。
可见, 人力资源成本支出在时间上是可以确定的, 在价值上是可以计量的, 在程序上是可以记录的, 因而人力资源成本的资本化也是完全现实可行的。
(二) 修正传统会计的产权关系
传统会计最重要的两大会计基础理论是“业主权益论”, 其次则是“实体论”。“业主权益论”以出资者为中心, 但并不认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是出资者, 其会计方程式表示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这一理论主要重视企业资产的计价和负债数额的确定, 以便它们的差数能正确反映业主权益。“实体论”认为会计的焦点是企业实体而不是业主, 强调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受托责任关系, 企业从资本的使用中获得经营成果, 在抵补所费之后, 将剩余的差数即净收益作为向权益的享有者解除责任的基本标志, 其会计方程式通常表示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而人力资源会计, 一方面强调人力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 强调劳动者权益。舒尔茨认为, “劳动者变成资本家并非传说中因为公司所有权扩散所致, 而是由于他们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的结果”, 说明劳动者的权益应参与收益的分配。会计方程式表示为“物力资产+人力资产-负债+劳动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与传统会计的实体论及业主权益论相比较, 其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揭示了企业财富由债权人、劳动者和所有者三方共同占有的关系。
(三) 修正传统会计的影响范围
人力资源会计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将使社会更加重视教育投入, 也必将影响社会家庭对未来教育的预期, 这是传统会计无法办到的。因为传统会计更多地在企业关联人士之间“兜圈子”, 而不考虑其对关联人士之外的影响。家庭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两种心态:其一是对教育收益率的预期。如果投资者认为现在接受教育获得的收益率高于现在进入社会就业获得的收益率, 他就会去接受教育;反之, 他就会立即进入社会就业。其二是对教育贴现率的预期, 有的人看重未来, 贴现率很低;有的人只注重眼前, 贴现率很高。经济学研究已经走出了经院式的模式而逐步地向运用、通俗方向发展, 作为经济学分支的会计学随社会经济的发展, 也必然要走这条路。传统会计提供的会计资料仅限于专业人士阅读, 且仅提供决策之用, 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效用, 这一状况将被人力资源会计修正。
(四) 股份制企业的某些原则应予修正
股份制是指投入企业的现金、实物、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折合成标准的股份, 明确界定投资入股者所占的份额, 以股份的比例来分享一定的盈利。人力资源会计引入企业之后, 股份制企业的这些原则即将被修正。
1. 资本联合原则。
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只是物力资本的联合而不是以人力资本的联合为前提, 其股东一般不是企业的劳动者, 而主要是企业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企业的劳动者是由资本雇佣来的。在确认人力资本后, 资本联合应该是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的联合。
2. 不准退股的原则。
在典型的股份制企业中, 出资人一旦出资, 就不能再抽走资本, 其所有权仅体现在认购的股份上。而把人力资本引入会计体系后, 由于人力资产与人力资本不可分离, 因而员工离开企业就等于他们退了股。这样, 为了保持法定资本的统一与稳定, 注册资本仍应针对实收资本中的物力资本。当然, 员工也不能随意离开企业, 而要与企业签订一定时期的劳动合同, 对于提前离职的人员要支付违约金以补偿企业尚未摊完的人力资源投资成本。
3. 股份可转让原则。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股东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股份。而实行人力资源会计后, 由于人力资产与人力资本的天然的不可分性, 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不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而始终要与人力资产保持对应的关系。
4. 法人支配公司资产的原则。
出资人一旦投资入股, 就既不能抽回资本, 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资产的营运;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权, 即依法享有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公司资产的权利, 并承担经营风险。而人力资产进入企业后, 企业虽然可以按照需要支配使用, 但不能变卖人力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终止后, 人力资产仍由劳动者或经营管理者所有, 这样, 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仅是针对物力资产而言的。
(五) 修正传统会计的核算体系
正是由于传统会计理论体系的不适应, 传统会计核算体系难以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人力资源会计资产的核算应反映人力资本投入信息, 成本的核算应反映人力资产分期摊入成本的信息,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应反映劳动者权益对净利润的要求, 财务报表的编制要反映人力资产、劳动者权益及劳动者权益分成等相关信息。
摘要:人力资源会计体系是为满足对人力资本和人力资产的核算而设计的, 该体系提供的会计信息还需要人力资源会计支持体系分析。文章探讨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具体内容、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披露, 以及人力资源会计对传统会计体系的修正。
关键词: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会计,支持体系,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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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改进意见 第3篇
注册会计师的法务会计业务若要在国内取得长足发展,首先要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行业组织的鼎力支持和大力推动。笔者建议,中注协可以组织关于法务会计的学术研究和理论研讨,定期公布法务会计的研究成果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案例,大力宣传法务会计知识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此外,中注协应加强与国际其他协会的联系与交流,并参与国际性的法务会计专题研讨会,使我国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和业务的发展
(一)加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实践发展已明显受到其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加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理论研究需要会计界和法律界专家的广泛参与,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体系。同时,应重视对重大经济诉讼案件的研究,因为每一起案件中都可能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包括:法务会计实务界对现有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实务产生偏离;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滞后于实务,从而造成会计漏洞;对财务会计证据的特性缺乏必要了解,从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理论研究。
(二)增强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特别是执行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操守,提高业务能力。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提升法务会计专家的执业能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市场准入机制和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第二,加大现有法务会计专家的培训力度,组织进行过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进行业务交流,通过这类方式不断地提升其专业水平、实践能力和道德水准;第三,注重对高层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这项培养工作。
(三)拓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业务领域。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的法务会计业务只限于司法鉴定、保险理赔、海损计算、知识产权纠纷调查、税收筹划等有限的几个方面。事实上,除此之外的多种法务会计业务需求在我国已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多样的法务会计业务。例如,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企业所涉及的其他国家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在逐渐增多,法务会计专家可以为企业应诉提供反倾销会计咨询和会计举证服务,帮助企业向我国反倾销部门提起反倾销申诉,并在反倾销会计争议的鉴定等方面发挥作用。再如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更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将被提起诉讼,相应的也为法务会计专家拓展法务会计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有更多新型的法务会计业务出现。因此,需求日益增长的法务会计无疑是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当务之急则是要尽快确立一个可承载法务会计业务的载体,即法务会计的主体。
目前,取得法务会计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数量远远达不到社会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应放宽条件,让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自身的法务会计部门,将原来的会计和审计业务发展为对公司内部存在的舞弊案件提供咨询业务,直至到法庭上做证。而对于已取得法务会计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拓宽业务范围,迎合会计师事务所扩张业务、开拓市场、提高业务收入、壮大规模的需求,合理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有效增强与国外事务所竞争的实力,使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同时,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工作范围不应局限在调查和鉴定两类上,还需拓宽工作范围,如协助制定诉讼策略、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与接受质询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专家行业管理
(一)实行法务会计专家主体资格认证制度。
笔者认为,为体现法务会计鉴定的公平、公正,应取消现有检察院内部的法务会计鉴定部门,成立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专门认证机构,以避免各地法务会计专家素质参次不齐的状况。这套认证制度可以考虑要求法务会计专家具备会计知识、审计知识、证据规则知识、甄别舞弊知识、调查技能及高尚的职业道德。具体做法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如在考试中开设会计、审计、法学、侦查学、证据学等相关科目;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者才可以参加考试;取得法务会计专家资格后经一定时间岗前实习就可以执业,但为保证高质量处理诉讼案件,应规定要从事两年以上法务会计业务工作才能开展诉讼支持业务。目前,国际法务会计专家资格认证中心已经开始在国内展开法务会计专家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认证工作。在实行法务会计专家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同时,还应实行法务会计专家资格年检制度,让法务会计专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并进行年检。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为会计、审计、法律中更新的内容,并尽可能提供更多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使法务会计专家随时了解法务会计的最新动态,不断积累实际经验,提升其执业能力。
(二)加大法务会计专家行业组织管理力度。
为加大法务会计专家行业组织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在中注协下设立一个法务会计专家协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法务会计专家;指导地方法务会计专家协会办理法务会计专家注册;拟订法务会计专家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各相关规则及准则实施情况;组织对法务会计专家的任职资格、法务会计专家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法务会计专家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法务会计专家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特别是开展诉讼支持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促进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行业适应国际环境,帮助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专家的整体素质和法务会计专家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
(三)统一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
现阶段,我国有关机构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法务会计鉴定的准确性,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专门的法务会计专业标准体系。但在目前,立即制定一套法务会计专业标准体系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国法务会计刚刚起步,开展的法务会计业务种类和内容相对简单;另一方面,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基本准则尚未制定,而具体标准和实务公告应该是在基本准则框架的基础上发展与完善起来的。鉴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与法务会计业务关系密切,作为过渡,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实务中参照已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具体准则,如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1301号《审计证据》等。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如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
四、明确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专家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为应对法律责任缺失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不良影响,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执行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这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包括对哪些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何、具体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等。只有明确了法律责任,才能促使法务会计专家更敬业地工作,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处理诉讼案件并完成其受托任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才能健康发展。
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会计支持探讨 第4篇
我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对华的反倾销中失利的会计原因有很多, 如企业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工作不规范, 会计信息可用性差;会计资料准备不足和缺乏通用性等。有效的应对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一方面需要企业会计举证和抗辩的到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目前反倾销应诉的不利、会计支持的缺位。会计发挥支持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查问卷的填答和实地核查的参与上, 在其他环节中起着协助作用。虽然各个国家具体的反倾销程序规则在一些细节问题存在差异, 但是基本的反倾销调查程序还是相同的。现就会计在参与反倾销调查中重要环节上会计的举证和支持对策进行探讨, 以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支持作用。
一、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过程中的会计支持
尽管我国还是被欧美国家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所有企业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近来欧美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所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不会自动给予, 必须由应诉企业自己提供证明去争取。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时, 应该积极抗辩, 力争“市场经济地位”。因为一旦涉诉企业取得市场地位待遇, 其反倾销税是比较低的, 甚至是零税率, 这样就能取得出口竞争优势。
企业要想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可以从具体的规则入手。
(一) 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 中国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关键是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以往中国企业申请享受正常调查待遇时, 西方国家是相当严格的, 最终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是: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国家干预员工薪酬制定等。
出口企业要想通过会计举证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依据欧美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 并结合我国某些企业在反倾销初裁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经验, 会计必须在以下方面实现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1) 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地位要求的会计账簿体系; (2) 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3) 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应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做账; (4) 通过会计资料来说明企业是按照市场经营体制运营的; (5) 填写“市场经济待遇问卷”的会计数据要经得起考验, 即会计举证须提供可信并经得起检验的资料。
(二) 市场经济地位抗辩的会计支持
市场经济地位抗辩的形式是填写“市场经济待遇问卷”。问卷的内容不仅涉及到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股东身份、经营机制、分配机制等基本问题, 而且涉及企业所做的有关经济决策是否是根据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来进行的, 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是否具有公允性, 甚至对职工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细节也要求详细作答。会计支持主要体现在:
(1) 陈述我国涉诉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是全部或基本上是按市场经济法则运作的;在会计政策方面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企业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有一套清楚的会计账簿, 并且公司的会计报表已经通过了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
(2) 所填写的财务数据要力求保持一致。回答市场经济待遇问卷所使用的财务数据, 应与调查问卷的相对应, 如销售总量等信息;同时, 市场经济待遇问卷所提交的财务数据应与报表、审计报告等相一致。如所提交的折旧、摊销等数据可以核对至审计报告所附的资产负债表, 并如实地反映当期的销售成本;所提交的银行贷款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有所反映。
(3) 强调我国企业是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的。这些抗辩可以说明企业“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制度或准则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标准, 并严格的予以执行”, 这将会成为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有力证据。
二、调查问卷填答过程中的会计支持
在填答调查问卷过程中的会计支持对策主要体现在:认真研究并填写, 全面准确地回答, 并有针对地进行会计抗辩陈述。
(一) 认真研究并全面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
由于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当局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倾销的主要依据, 因此, 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 准确及时地填写调查问卷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也是进行抗辩的最重要的途径。而填答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故应正确把握和理解问卷中涉及的会计问题的内容及其法律意义, 具体回答时要做到将说明式、记叙式和论证式的表达方法巧妙结合, 并尽可能地使用国际上规范的会计术语。具体来讲,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按顺序逐项填答问卷, 内容陈述详略适当并突出重点。填答问卷时, 应使用起诉国规定的或国际通用的会计术语, 按问卷的题号来逐项填写。对于填答问卷中的事项说明的详略程度并没有严格的要求, 由应诉方自由处理。针对调查问卷的事项, 应诉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对自己有利的事项或内容应作重点陈述和说明, 做到具体详细达到证据确实、理由充分;对自己不利的事项在说明时应该适可而止, 可以不详细列出的应尽量不列出;对那些需要有调查当局进行核查的材料或数据, 可作适当保留, 不必一次性提供。
(2) 所填写的财务数据要力求保持一致。在反倾销问卷中所列的财务数据, 在会计资料中必须保持一致, 有关的统计资料中必须保持一致。虽然反倾销问卷中的“调查问卷”和“市场经济待遇问卷”是针对反倾销的不同角度来设计的, 但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严格的逻辑对应关系并能够被证明其真实性, 也就是说两者必须与审计报告数据保持一致。这就要求: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销售总数必须与市场经济待遇问卷吻合;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内外销售逐笔资料、成本资料、销售费用等必须可以勾钩稽到销售、生产成本的工作底稿, 再钩稽到总账、分类账, 并与审计报告所附的利润表相符合。
(3) 按要求提供真实可信的相关证据材料。反倾销调查问卷需要应诉方提供大量的数据, 调查方还会对应诉方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收集、印证有关数据的工作底稿和计算依据, 因此会计数据必须真实、可信, 并且能与供应、销售、生产及劳动工资等方面提供的数据和情况相互佐证。
(二) 替代国问题的抗辩
替代国的选取往往对裁定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企业不能争取到市场经济待遇, 就应该争取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替代国, 或者至少避免调查机关选取与我国差别很大的国家作为替代国, 导致倾销成立或者扩大倾销幅度。在争取的过程中, 应诉企业应该提供被调查产品与替代国同类产品在成本上的主要差别及其数据, 进而提供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替代国选择。
(1) 对反倾销调查机构选择的替代国进行抗辩。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要由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国政府来选定“替代国”。在通常情况下, 当进口国政府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时, 为了证实“倾销”的存在, 必然选择一个生产成本较高的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所以, 应及时从产品成本的角度对替代国问题进行认真的审查与核对, 若进口国当局所选的替代国方案不合理, 企业应该进行积极抗辩。
(2) 提供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替代国。应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掌握的国外一些同类产品的信息, 提供所选择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 包括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取原材料途径的相似性、替代国国内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工业水平的保护程度等等, 以充分而确凿的证据证明我方选择的替代国更为合理。如果企业能够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 积累了替代国有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 如成本构成、销售价格, 在应诉时就能根据替代国同类厂商信息平台的指引, 选择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三) 申请分别税率的抗辩
对于出口商而言,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倾销幅度确定之后, 是被分别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与本国的其他出口厂商一起都被征收相同的税。反倾销税征收的分别对待, 对出口商比较有利。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 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 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诉企业, 应该进行分辨税率的抗辩, 尽力争取到分别税率。
在美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一案中, 除了江南化纤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外, 另外有应诉的16家虽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但是却获得了分别税率, 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4.44%, 相对于其他未应诉的36家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44.30%, 小了很多。
三、实地核查过程中的会计支持
就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来说, 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地位、分别税率申请的实地核查和生产成本或出口情况的实地核查。所涉及到的会计内容主要包括应诉企业所提交问卷中涉及的所有会计信息和材料、应反倾销调查当局要求所提供的补充问卷中涉及的会计信息和资料、应诉企业主动向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交的其他会计信息和材料等方面。具体来讲, 有以下几个对策:
(一) 实地核查前应认真检查调查问卷
如发现答卷中有财务数据的错误, 应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如果不及时提交修正清单及会计资料, 一旦被实地核查所发现, 核查人员会以此为据来确认应诉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中有虚假的成分。
(二) 准备材料要全面, 数据要准确
实地核查是一个信息印证的过程, 因此企业在应对核查小组时, 要能提供准确详细的财务资料。这也要求对于在准备调查问卷时使用到的资料要单独保存, 以备核查之时用;并且实地核查也要求各项财务数据的出处都要清楚。如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支付租赁费和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是否按期支付及金额状况, 是否正确计入成本;提供银行贷款清单、还款和付息证明、其他借款的相关证明。这也需要出口企业有一个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来支持。
(三) 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流程要进行说明
首先, 提供基本的账簿体系。提供从公司成立至今每年的完整账册, 包括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审计报告, 准备解释与成本相关科目有关的基本会计方法;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包括所有固定资产的购买合同、原始发票等凭证, 每月计提折旧的正确性, 是否计入生产成本;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发票等凭证, 每月摊销的正确性, 是否计入成本。其次, 提供调查期内每月的试算表、相对应的审计报表以及会计科目的编码。最后, 企业提供有关销售、费用、生产的会计记账时间, 以及从会计凭证、日记账、分类账到总账的记账方式, 使核查人员能够尽快地了解整个公司的财务框架。
(四) 进行必要的信息举证
说明被调查商品的销售量以及价格的确定。这一部分测试主要确保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量以及价格信息正确完整的列示在销售清单中, 这需要大量的支持文件, 如销售日记账、发票等凭证、存货记录、发运单据。
(五) 会计部门人员的全程配合
在核查人员提出需要有关问卷答复的支持文件时, 会计人员能及时找到;提出相应的问题时, 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回答问题。为此, 企业在接受调查当局的实地核查时, 要做到分工明确, 与核查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 《会计研究》2005年第1期。
[2]周燕:《应对反倾销的会计问题研究》,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周友梅:《如何实施反倾销规避会计》, 《财会通讯 (综合版) 》2003年第7期。
[4]刘长青、郭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影响》, 《财务与会计导刊》2007年第3期。
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支持研究 第5篇
1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基本现状
1.1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内涵现状
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是指法务会计在“正在进行或悬而未解”的各种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能提供的对涉案会计事项性质的确认、分析并能够提供专家性建议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法务会计的主要证据支持业务类型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从而拓展了新的会计业务范围。
1.2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范围现状
当前,法务会计所能支持的民事诉讼证据范围较为广泛,最初阶段的证据支持是关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后来发展到各项经济事项数量与质量的调查分析。通常,法务会计涉及的民事诉讼领域主要有以下方面:婚姻纠纷、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数额、违约金的量化、产品责任的估算、建筑赔偿金额等。
1.3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1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2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3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1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2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 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 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
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
会计信息支持 第6篇
在国内经济迅速发展, 国际经济竞争尖锐化、复杂化的背景下, 企业间合作与收购逐步形成一种国际潮流, 公司集团化、巨型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激化了企业生存的内外竞争环境。然而, 在激烈的竞争中仅靠资金支撑是无法取胜的, 因而对于商誉会计方面问题的应对和解决愈趋关键而棘手。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我国企业已经在各个行业与国外企业全面展开竞争, 中国如何建立完善自己的商誉体系、明确商誉的定义、加强商誉的会计处理, 是中国现阶段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源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巨大作用, 也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因此, 国内外学者有很多人对商誉的性质、确认和计量进行研究, 并对商誉的后续计量问题也做了相关分析, 这些研究为本课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启示。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即对商誉会计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 本文重点研究商誉会计现状问题, 及提出政策性建议研究, 力图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二、目前我国商誉会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2006年《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源不再包含在内, 因此商誉价值不用再系统摊销,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同年, 《企业合并》准则也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负商誉应作为一项利得, 立即记入损益表;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CAS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就不得转回。不确认“负商誉”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做法一致, 但是商誉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规定与国际会计规则不同。我国商誉会计规则与国际商誉会计规则相同之处还表现在:我国会计规则要求按照商誉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对于商誉金额的确定方法、商誉减值准备测试和计提等相关内容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然而, 目前我国商誉计量中存在诸多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允价值可靠性
我国商誉会计的研究与发展得益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规定。但是在现行会计准则下, 商誉的确认计量取决于合并成本与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商誉减值中包含着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 这使得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净利润的波动性。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受制于相关资产的活跃市场的交易情况, 并需要一定有关现金流计算的相关信息。而我国现阶段缺乏活跃市场的交易情况和现金流计算的相关信息, 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往往受到质疑。另外, 公允价值的运用对相关会计人员工作胜任和职业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现阶段的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还达不到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要从加强操作性、完善市场体制、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方面入手, 解决这一问题。
(二) 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有时并不能有效区分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在每年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不确认自创商誉, 所以账面上的商誉仅仅是外购商誉。当被并购企业仍旧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存续经营时, 其商誉受并购企业的影响不大, 可以进行减值测试;而当被并购企业丧失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 与并购企业不可分割时, 此时确认的商誉中就包含了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 这与外购商誉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二者并不存在可以比较的基础。
(三) 我国企业不倾向于提取商誉减值准备
我国税法规定, 商誉减值准备在税前不得扣除, 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企业而言纵然是人为增加的商誉减值准备,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也要对商誉减值进行调增处理, 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 这样就有效防止了企业利用商誉减值准备逃税、漏税。此外, 如果进行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会减少企业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企业的利润就会减少, 所以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对上市企业而言不但没有好处, 而且会对其股票价格产生消极影响。我国企业处于以上原因的考虑, 并不倾向于提取商誉减值准备。
(四) 商誉减值测试的复杂性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起步较晚, 因而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现今还存在着技术上困难来确定公允价值, 即当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并且后者拥有数家单独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时, 确定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会很复杂, 是将整个原始购买确认为资产组, 还是确认很多个资产组这都需要会计工作人员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另外, 商誉减值测试还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因为它的减值测试是以其他资产减值计量为基础的。因此, 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前可以设立一些预测步骤, 如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比较, 考察企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如果比较前后这些指标和环境都没有什么发生显著变化, 那么就不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商誉减值测试的工作量。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
笔者认为, 商誉是目前会计领域里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虽然其定义、会计计量、会计处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需要在会计理论联系会计实务的基础上, 对商誉会计的改善与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因此, 结合所学知识与阅读文献, 笔者从商誉的政策性角度出发, 提出一些改进商誉会计处理方法, 希望能够为商誉会计今后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二) 政策建议
1. 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和依据。我国的会计准则今后应该做到: (1) 加强商誉研究, 完善会计准则。现阶段国内外的会计准则都没有对商誉有明确的定义, 通常做法是以会计准则的规定来代替定义。尽管这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但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出对商誉研究不够深入的客观现实。关于负商誉能否存在, 影响最深远的当属亨德里克森 (Hendriksen) 的观点, 其认为如果被并方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高于其整体售价, 被并方企业就会选择将其资产分拆出售, 而不是整体出售, 因此得出负商誉不可能存在的观点。针对负商誉, 尽管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负商誉存在的观点, 如企业出售有时间限制、整体资产不能分开出售、企业存在隐性负债、交易费用的存在等, 然而由于没有确切的实证研究成果支持, 其确认至今还没有得不到准则的支持。为此, 只有更多的去确认关于负商誉的证据, 才能够更好的去研究商誉理论。 (2) 对自创商誉进行表外披露。近年来许多的实证研究检验了商誉与和企业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 证明了投资者在市场上将商誉视为一项资产来进行交易, 如果能在表内确认自创商誉, 将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决策相关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 自创商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国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逐步进行确认。即第一步对自创商誉进行表外披露, 在相关披露工作较为成熟之后, 进行第二步, 即将自创商誉转入表内披露。考虑到商誉信息的披露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宜采用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政策, 打消企业管理当局对披露责任的顾虑。 (3) 加强对商誉减值信息的市场监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 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 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 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 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商誉减值需要依赖太多的主观判断, 加大了会计监管责任。
2. 应建立独立的商誉会计准则。
商誉是一项重要的或有资产, 包括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在实施合并后实质上就转化为收购企业 (或新设企业) 的自创商誉。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 各国的规定在不断地变化, 而变化的趋势是在商誉会计处理方面能达成共识的内容日益增多, 特别是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的《商誉与无形资产》的讨论稿中系统地提出了通过逐年重估确定外购商誉摊销额的方法。这种方法被认为可以适用于自创商誉价值的估计和摊销额的确定。这说明国际上对确认自创商誉的肯定已趋主流, 而在我国这方面仍然是接近空白。因此, 建立我国独立的商誉会计准则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 将商誉的披露纳入多层次的财务报告模式。
商誉作为一种会计信息, 虽不能完全符合现行会计要素确认标准, 但却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息息相关。信息有用论认为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 要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进而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应改变过去传统会计理论框架, 采用多层次财务报告模式。将商誉信息在一定的财务报告层次中披露出来, 以供使用者使用。在我们商誉会计准则出台之前, 以这种方式来披露有关商誉的信息, 能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对会计的要求。
4.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商誉会计准则建议。
(1) 建立商誉会计准则的必要性虽然商誉的发展已有一定的历史, 其概念也形成已久, 但商誉会计仍然是会计理论与实践中最富争议的论题之一。尽管如此, 在会计处理日益规范化的时代潮流中, 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有关商誉会计准则。从各国有关商誉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趋势来看, 商誉会计处理虽有差异但呈现趋同趋势。目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 商誉和商誉会计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根发芽, 如何借鉴国外技术与经验, 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商誉会计准则是制定我们具体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 (2) 建立我国商誉会计准则的构想。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目的是规范会计工作使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高质量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是相关、可靠、可比, 且前后一致的。为了使会计信息符合上述要求必须将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同时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 具体操作时可将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实行先分后合的处理方法:即对外购商誉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对自创商誉的揭示又分两步走:先要求国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将自创商誉的产生原因、计量方法及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外进行详细揭示;然后总结经验, 修订有关准则, 要求所有企业在表内确认自创商誉并进行相应处理。这样, 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便一致起来了。至于商誉的计量方法、摊销方法、外购商誉的处理等都应按照有关准则的要求, 一贯地执行下去。不硬性规定商誉的摊销期, 而于每年年末将重估减值部分记作商誉摊销费, 而将重估价增值记作商誉资产。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间的合并业务不断增加。我国财政部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对有关商誉的思路和方法, 逐步与国际会计趋同, 但我国商誉会计的发展仍然有很大的空间。文章根据目前我国商誉会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商誉会计未来发展方向的一些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商誉,自创商誉,外购商誉,负商誉,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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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支持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大学会计教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办学规模持续扩大,会计教育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贡献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进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大学会计教育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另一方面,从近年来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上看,高校会计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多用人单位反映新招聘来的应届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能力较差,这种现象不利于高校会计教育的良性发展。因此,高校会计专业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如何提高会计本科学生的创新能力就成为目前大学会计教育研究的重中之重。会计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本文从创新能力培养支持体系角度探讨如何提高大学会计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一、教育理念创新
传统教学的理念是“知识传授”的教学思想,突出表现为“吸收储存再现”的呆板思路,教师处于主动地位,授课方式单一,学生机械学习,成为学习的容器,缺乏创新意识。传统教学模式过分注重现有知识的演绎推理,按部就班,不能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参与意识淡薄,缺乏进取精神,抑制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意识,湮灭了学生的创新潜能[1]。因此,实施创新能力教育首先要从教育理念入手。正确的教育观念是会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南,推进大学会计教学创新,关键在于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2]。
第一,应在大学会计教育中强化素质教育观念。现行的大学会计教育模式受传统的教育观念影响根深蒂固,重知识轻能力,把传授知识视为教学的唯一目的。用素质教育观念指导大学会计教育,应把会计知识教育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把通识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相结合;把传授会计理论知识和培养会计基本技能相结合;把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第二,应在大学会计教育中强化人本教育观念。传统的教育观念重教轻学,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压抑了学生的创新精神。人本教育观念的核心思想是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说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是处于第一位的,学校的工作“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最后,还应在大学会计教育中强化终身教育观念。终身教育观念改变了教育的时空观,使得教育在时间上扩展到人的一生,在空间上扩展到全社会。中国的会计教育应以终身教育观念为指导,培养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具备持续不断地获取、运用和创新知识的能力。同时,搞好继续教育,为已经离开学历教育系统而又需要学习新知识的在职人员提供培训。第三,实施创新教育的关键是教师,没有一支创新型教师队伍,就难以培养出具备创新素质的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首先要求教师更新教学理念,不再满足于教书匠生涯,具有创新意识,主动构建具有自我特色的个性化教学模式,在课堂舞台上展示自身风采,活跃课堂气氛;树立“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思想,注重学生的“个别化”和“差异性”因材施教;把教学重点放到培养学生好奇心、求知欲,指导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发现、自主应用知识,鼓励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探索精神方面,使教学过程为学生带着问题不断探索问题的过程。第四,在教学评价上,彻底转变分数至上的单一评价标准,建立以学生发展为目标,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对不同程度、不同性格的学生提出不同的学习要求,形成以创新能力为导向的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学生创新源于一定的兴趣、爱好,源于一定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教师提倡案例分析题和思考题,鼓励学生从多角度、新角度来思考问题,支持学生求新、求异,追求不同的答案,要注意尽可能使其发挥出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简单的知识再现和盲目从众[3]。各校对学生成绩的评定主要依据是三个,一是考勤,二是作业,三是考试。各校考核的形式的变化大同小异,主要在内容上,结合教学方法的改革,应有所改进。评价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好坏应从多方面来进行。首先,以实验作业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其是否能做到自己去学、学的效果如何、操作技能的水平。其次,以讨论中的表现来考察其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和新思维的形成。再次,富试卷题型,增加辨析题分量,来考查学生知识面、点的掌握情况,重在运用能力的判断。最后,以学习中的行为表现来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态度是学生道德建设的一个方面,它对工作态度、事业态度的养成至关重要。学习态度端正与否应该在其课程学习的成绩评定中占有一定的份额。这样,在原有基础上,考虑到传统因素、外来因素、学科特点、学生特点、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保持传统模式中的合理内核,融入国外先进的教育观念、内容和方法,以社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考虑学科特点,以学生为本,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使模式处在可灵活调整的状态,能够调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双向互动的积极性。实现创新能力培养目标。从教学内容、方法、评价手段上都能体现实现创新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体系创新
课程体系直接影响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格,为实现通用型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原则,对大学本科会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基本思路是:加大基础课,调整专业课,增加案例课[4~5]。
第一,必须克服目前会计专业的课程过于狭窄的不足,拓宽专业基础,加大基础课的比重。有许多会计教育专家提出,增加非会计专业的课时比重。如美国会计学会早在1967年就提出了这种要求:会计专业学生应该学会欣赏人文科学,包括艺术和文学,要理解数学、物理以及生物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主要概念。第二,必须调整现有的专业课程体系,使其更加合理化。要压缩或减少现有的会计专业课程,因为有些所谓“专业课”与其说是专业课程,不如说是一个专题,与其他课程内容有很多重复。要增设相关学科的课程,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以及应用数学类的课程。第三,针对会计专业实践性、技能性强的特点,增加案例课程。案例教学可以将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环境中,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许多教师都很重视案例教学,在讲授中增加实际例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这并不是案例课程,案例课程是指在教学计划中单独列出的课程,其内容涉及面广,甚至跨学科,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的特点。
三、教学方式创新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的主要形式,教育创新的主阵地理所当然是课堂。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创新能力的提高不能单靠传授一些技能、技法或进行单一的专业性训练来实现,而是渗透在各个学科的课堂教学之中。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彻底转变以“教师、课堂、教材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思维,积极构建和实践“主动探究式”、“课题开放式”、“质疑批判式”等新型教学模式,营造师生互动良性课堂生态平衡;视学生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强调教学最佳境界是不教,启发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学习,在发现中学会发现,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和创新知识的能力;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激励学生不断探索会计专业问题,培养学生获取专业知识的能力、实践精神和批判精神,在课堂教学中真正落实会计专业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1]。
第一实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打破传统单一思维观的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发展,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增强创新的自信心,培养了创新精神。要搞好案例教学,教师一方面应收集和整理会计专业经典案例;另一方面应灵活地运用参与讲座、自由讨论、探究提问等创新教学方法,在案例分析中通过一题多解、一问多答、一题多变、多题归一等,要求学生“变学为思”、“变学为悟”、“学为创造”,引导学生创造性的学习,培养了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会计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理论学得好,并不等于动手能力强,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书本上没有现成知识。实践教学可激发学生创新灵感和解决问题的欲望,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1,6]。第二实施实验教学。目前,中国高校实验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高校认为实验课是理工科的事,导致会计实验教学迟迟不能深入开展。其次,实验教学使用的教材往往只涉及一个制造企业某一个月的经济业务,对学生的要求仅仅是学会记账和报账,这种单一、陈旧的内容以及较低的教学层次要求,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因此,为了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应该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第二,应该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的内容应涉及所有行业的业务处理,这样学生才能够得到全方位的训练,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另外,现代企业需要的是能够参与预测、决策,能够进行财务分析的高级会计人才,因此,教材内容不应局限于培养会计核算能力,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7,9]。第三,产学结合是培养创新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会计教学实务性较强,学校应与企业紧密结合,以企业实际会计业务流程为导向,培养会计专业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在专业与课程建设上,可以紧紧依靠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使理论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满足业界人才的需求。此外,与企业财务人员共同编写教材,聘请企业高级财务人员到学校给会计学生授课[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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