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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管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第三方监管制度(精选10篇)

第三方监管制度 第1篇

关键词:政府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准入制度,物流技术,物流发展

现代物流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广泛的关注, 物流行业也因此被称作是21世纪最有潜力的发展行业之一。这几年, 物流管理和物流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人们已经十分清楚的认识到交通运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租用, 包含交通运输业在内的物流系统目前已经成为支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物流系统中广泛的开始使用信息技术, 这使得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目前物流行业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这种背景下, 研究政府监管视角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主要结合实践, 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的状况探讨

第三方物流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能够集中精力做好自身的主业, 将原本属于自身应当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委托的方式交给专业的物流服务公司。企业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和物流企业之间保持比较紧密的联系, 同时还能够对货物的状态开展实时的监控, 第三方物流是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的。

目前第三方物流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我国快递行业的增长速度飞快, 2006年我国快递行业日均业务量仅仅只有500万件, 而2010年, 我国规模以上的快递企业日均业务量已经达到了1000万件。法律制度的正规化建设, 对于未来第三方物流的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研究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制度对于促进物流行的发展和进步, 都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和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比较,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仍然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 美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比例就已经超过了50%,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 极大的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发展。大家所熟悉的苹果和通用公司也是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带动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成为了行业的佼佼者。日本在第三方物流行业的发展也取得了令人举世瞩目的成就, 即便是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 日本第三方物流行业的发展也处在世界领先的地位。

二、政府监督视角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准入的状况研究

虽然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总的来讲, 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特别是政府监管下的第三方物流市场还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以下分类别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制度开展研究

1. 运输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制探讨

虽然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总的来看, 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 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为明显的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统一的制度。在多数情况下是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制定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 比如对于海运物流企业的规定主要是依据最新的海运条理。

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内河航运市场中, 市场的准入法则主要包含了《船舶运力额度管理条例》、《老旧船舶管理条例》, 这些条理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航运企业的经营和设立范围进行规定。公路运输市场上企业进入的市场相对来讲比较低, 公路市场的准入条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必须要有经过检验合格的车辆, 驾驶员的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并且企业要具备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2. 仓储式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早在2007年,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就颁布了《仓储服务质量要求》、《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几项仓储行业的国家标准, 并且在2008年的3月1号开始正式的实施。这是过我国首次对于仓储物流行业仓库等等级划分的条件, 以及从

事仓储物流行业人员的具体要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依据目前《仓储服务质量要求》的相关国家标准。

3. 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依据目前的《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 必须要依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快速业务从业的许可, 没有经过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则不能够从事快递业务。由此可见邮政法明确了快递企业不同的法律地位, 同时通过市场的准入制度给与了快递企业在市场上的平等发展机会, 这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

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快读业务的现实需求, 依据相关规定, 目前快递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万元。

三、政府监管视角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分析

1. 目前的法律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比较模糊

目前的法律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资格的认证方式因为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别而比较模糊。导致出现了政府的规定对于物流企业也有着比较大的差别, 这使得市场上所出现的标准不够统一, 这不仅仅会影响到物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还会导致企业在选择物流企业的时候, 不知道如何下手。分析目前物流企业的规范可以发现, 这些政府监管的条例大多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出来的, 主要是以通知、条例的形式所出现, 这在很大影响到物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2. 物流企业的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信用体系

从第三方物流企业所承担的业务来看, 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委托方企业或者个人是一种魏国的关系。这对于委托方来讲, 相对处在劣势的地位, 没有办法可以了解到物流企业的真实情况, 所以在开展委托业务的过程中, 很有可能会对物流企业的能力或者是运输过程的情况产生怀疑。作为第三方的物流企业也可以通过自身所占据的信息优势, 也可能会在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一些损害客户利益的事情, 不如货物被偷, 货物被盗等等, 这会使得物流需求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物流企业的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信用体系, 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政府监管视角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思考

1. 首先要确定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相关原则

首先应该坚持保障公平合理竞争的原则, 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必须要第三方物流市场的主体的法律人格必须要是平等的, 其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市场主体只有能够平等的进入到物流市场, 才可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其他任何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才能够公平。另外公平竞争要求第三方物流的注意在进行市场竞争的时候要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 不能因为某些市场所存在的特殊性而制定不同的标准和规则。另外在继续拧规定制定的过程中要坚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是提升物流企业自身运行效率, 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依据这些原则, 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 必须要论证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政策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一些重大的影响, 以此来进行评判第三方物流企业。

2. 推进市场准入规范的统一性建设

社会经济的理论表明, 建立和发展第三方物流市场的相关准入制度十分有必要, 判断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是否科学, 关键在于该标准是否符合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 是否可以科学的对政府行为和非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界定。另外要从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是目前政府介入物流市场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手段, 这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制度, 而是一个较为开放的新的系统。同时还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能够对资源的分配进行调整, 这可以很好的约束可能存在的一些管理层的寻租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于市场个体进入市场的自由设定的必要限度, 属于目前经济法所调整的范畴。如果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 市场的主体的准入制度太过于的宽泛,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竞争的效率, 这这种情况下, 公权力就会介入, 以便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主要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 比如打击食品惨假和遏制环境污染等等, 同时还要限制住国家权利的扩张, 比如行政垄断和违法审批等。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正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之中, 要想能够很好的形成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还比较困难。众所周知, 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预见性, 所以在完整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准入制度法律必须要等到理论和实践都比较成熟的阶段才可以很好的形成。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目前第三方物流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可以先制定一部纲领性的政策文件, 对于第三方市场准入进行整体的规范, 这对于促进物流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明确不同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伴随着中国物流产业振兴规范的出台, 物流市场的全面放开已经不可更改, 但是中国第三方物流内部还比较杂乱。首先服务的水平比较落后, 主要体现在目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功能较为单一, 大多数的物流企业仅仅职能土工单项或者是分段的物流服务, 物流功能还停留在仓储、运输以及城市配送方面, 在加工、包装方面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少之又少。另外是服务的区域比较分散, 一般物流企业只是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提供物流服务, 全国的网点并不是很多, 这很难形成一站式的物流服务。另外目前的物流服务较为低下, 对比国外的一些大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 国内因为意识、资金以及技术方面的限制, 服务的水平还不够高, 经常出现快递物品损坏、快递丢件的问题。构建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 首选要将零散的现有物流企业进行整合, 整合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一种是利用现有的企业扩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一体化功能或者是规模效益, 其次是通过整合, 可以将市场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的分类, 对制定第三方的物流市场准入提供科学的参考。

五、小结

第三方物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兴的增长点, 国家政府对此都持有比较积极的态度, 相继也颁布了一些促进的办法和意见, 这对于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的政府法规总体来讲是比较宽松的准入机制, 从今后物流行业的发展看来看, 第三方物流应该朝着标准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市场信用不健全、政策法规冲突, 不正当的竞争经常出现, 这些都和目前的市场监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强化市场监管的发展对于促进物流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为了能够规范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健全准入机制和构建一部统一的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是我国第三方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要经历的重要阶段。但是这不意味着立即要执行, 依据目前的情况, 可以先从一个统一的部门来发文, 如联合发文的办法, 制定一个纲领性的文件, 这样可以避免法律规范方面所出现的各种冲突。另外还要健全和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其他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信息纰漏机制的运作, 同时也可以发挥物流协会的作用, 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困境及其对策[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年02期.

[2]梁川.利用KPI绩效考核指标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客户服务水平[J];成都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2008年03期.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趋势 第2篇

1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

《办法》提出第三方网络支付结算书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

2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包括设置最低资本限制,加强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建立保险和保证金问题。

3加强对直流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内部的客户资金,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客户,严格区分客户的资金和第三方支付的公司自身的资金,采取类似证券交易保护金账户的监管要求,要求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

4明确商业银行的代位监管

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代为监管义务,即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在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关监管规定,监控该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法应用。

5加强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通过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避免非银行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6完善担保与税控体系

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 第3篇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使用率较高的交易方式。但随之产生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也给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带来了不小的问题,这就要求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使相关群体的利益受到保护。

一、第三方支付产生的背景分析

在电子商务这一虚拟的无形市场中,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故此,支付问题曾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为迎合同步交换的市场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第三方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

二、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特点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企业。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①。

2.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1)第三方支付具有金融属性。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设立批准及监管部门是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是银行主要业务之一的支付业务。从该规定上看,无论从监管机构还是主营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金融的基因,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民间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具有金融的属性。

(2)第三方支付交易便利。首先,第三方支付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及支付更加快捷、便利。特别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服务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只要有网络,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场进行付款,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支付,节约了支付时间,为交易提供了便利。

(3)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交易风险。买卖双方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结算的,买方将款项付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独立账户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监管资金。如果买卖双方交易顺利,未发生任何争议,在买方确定收款或达到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如双方发生争议,第三方支付平台则暂时监管款项,待争议解决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或退回买方。因此,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卖方可以避免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买方可以避免无法收到货或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风险。第三方支付通过监管交易资金促进了买卖双方诚实信用的进行交易,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市场现状及存在问题

1.第三方支付市场现状

自《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了准入制,截至 2015 年 5 月 30 日,央行共发放了九批 270 家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办法》规定,支付行业实际上分为三大子行业,一是网络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固定电话支付(环迅支付、网银在线、汇付天下)、数字电视支付(银视通、sumapay);二是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城市一卡通等);三是银行卡收单(银联商务、通联支付等)。 依据所获牌照支付牌照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涵盖以上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根据Analysys易观智库《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5年第1季度》数据显示,2015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互联网转接交易规模为31365.7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率为1.43%。本季度的市场竞争格局变动不大,支付宝、银联与财付通分别以36.4%、35.49%与12.6%的市场份额继续占据前三名。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势头依旧迅猛。

2.第三方支付存在法律风险

(1)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不完善。目前,仅有人民银行指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交易行为、备付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定了第三方支付的经营模式。该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在效力上来说,不及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对快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进行更为全面、有效的监管。

(2)资金损失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将款项付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的托管账户中,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暂时保管,付款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交易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付款人的指令或者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将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支付给卖方。《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故,付款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按照付款人的付款指令进行操作。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专业性、技术性和信息的掌握程度上来说,更擅长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了解平台的系统漏洞。

所谓资金损失风险,是指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资金,由付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在未取得付款人授权的前提下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将付款人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资金转移,且付款人未从中收益,给买方造成资金损失。

(3)存在非法经营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行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从本质山来看,第三方支付所从事的存贷款及结算业务仅是依托电子商务而产生的中间环节,并不是独立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具有商业银行功能,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行贷款等业务。但在现实中,屡屡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假借业务创新之名实则非法吸收存款进行放贷的违法行为。案例:2015年2月,“华南机票大王”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公司打着一系列私募基金、预付卡幌子,在广东省多个城市大肆圈钱的骗局浮出水面。公司旗下“加油金”产品涉嫌“非法吸储”更是被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调查,涉案金额高达7.38亿元,上万名受害人遍布广东省多個城市。

(4)存在洗钱犯罪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并且在资金转移过程中,无法获知资金真实的来源及实际去向。可能会有人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洗钱。虽然,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服务协议中均有关于洗钱犯罪的禁止声明,但这并不能防范犯罪。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在法律、技术等各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有效防范洗钱犯罪。

四、第三方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1.制定法律法规,使第三方监管有法可依(下转第233页)

(上接第231页)

由国务院牵头,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尽快健全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规法规,使监管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支付服务、保障支付安全、明确风险责任及赔偿措施等,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长期可持续发展。

2.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安全,加强资金安全

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架构系统、运行系统、信息存储系统、保密系统,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整体架构上,注重其水平扩展性,在大流量大容量时期,可以从容地对系统进行扩容;建立物理隔绝的功能区,防范黑客攻击窃取资料;提升网络防火墙质量,加强对客户姓名、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数据的保护,提高数据安全性;强化对数据存储的加密设置,确保数据的完整以及安全性。此外,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评级工作,将其各项安全性指标如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作为评级标准,建立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

3.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防止发生非法集资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依据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孽息,要严加监管,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

4.防范洗钱等金融犯罪

推行网络交易实名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注冊,对于大额的或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交完整的资料。为监管部门查处通过网络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依据。

五、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不容忽视,不仅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自身防风险能力的建设、安全技术的提高和严格的风险审核,更需要相关机构在立法和执法上的把控。完善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防范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必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完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第三方支付发展得更长远。

注释:

①杨兴凯,张笑楠.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及应用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3):95-96.

参考文献:

[1]张宽海,第三方支付的分析研究.中国信用卡,2006:20.

第三方支付与监管 第4篇

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创纪录得达了53729.8亿, 同比增长46.8%, 虽然不像前几年那样, 动不动就是百分之一两百的增速, 整体市场依然持续高速增长, 第三方支付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2013年第三方支付商与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公司开拓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目前这种助力还处在初期, 预计未来两年互联网金融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推动作用将会更强, 或进一步提高交易规模。但是,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依然存在诸多漏洞, 影响了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和虚拟环境下资金流。

二、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一)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势头强劲, 支付功能向多领域衍生

据第三方统计, 2012年, 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12.9万亿元, 较2011年保持了一个较好的增长势态, 增速为54.2%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已逐步由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成为一个成熟、合规、不断壮大的行业。未来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支付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将为用户带来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 推动我国零售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增长;优化我国电子商务产业链资金、信息流,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同时, 借助其跨行业、信息化、互联网技术优势, 提升我国传统行业互联网化进程。

(二) 多样化服务推出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支付宝与建设银行合作推出了针对淘宝卖家的卖家小额信贷服务, 其授贷立足点就在于卖家在支付宝上的信用记录, 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6月9日, 支付宝又宣布推出让利额达866万元的网络购物券, 并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 支付宝会员用积分换取2元、5元、10元、20元、50元等5种购物券, 在付款时可直接抵用现金, 这是互联网界首次推出的大规模网络消费券活动。

(三) 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

有交易, 就会有风险, 再加上新功能、新服务的开展, 尤其为中小企业融资, 一方面解决了中心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但是, 同时放大了信贷, 可能存在非法套现、资金安全, 由此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而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的法律和规定, 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对行业进行界定, 并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引导。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机制及相关法律不健全

目前, 我国还没有出台经过全国过人大批准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 现有的可依据的法规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从上述相关法规条款我们看到,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已有了, 但不得不指出下列问题:首先是监管法规依据较低, 主要是部门规章, 效果与法律相比差很远;二是有关规范性法规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状态, 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沉淀资金的监管尚有缺陷

第三方支付系统一般会有大量资金沉淀, 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 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的风险, 并因此引发支付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除了支付宝等少数支付平台交由银行专用账户管理来往资金外, 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代替银行行使职能, 因此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 这就有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情况, 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而且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引入, 规范了沉淀资金的管理, 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值得肯定。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在沉淀资金的具体问题上, 如结算时间和利息归属问题上,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未制定相关规定, 这部分依然存在漏洞。

(三) 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

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是用户使用其服务的基础。一旦用户的信息泄露, 如:银行账号、身份证号、交易密码等, 将给用户带来损失。随着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渗透率不断提高, 账号和密码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当然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也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关注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黑客侵入用户计算机盗取卡号信息和密码。二种是信息在互联网传输的过程中被黑客截取。第三种是用户误入钓鱼网站等含有风险因素的网站, 卡号和密码被盗取, 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最大。

四、对策与建议

(一)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

监管在金融领域至关重要, 监管的好与坏决定了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此, 在监管方面我提出如下建议:

1、构建以央行为主, 多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涉及到了多部门的监管范围。国家工业与信息部可以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同时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服务有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结算服务、跨行转账功能, 完全具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特点, 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 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批准, 再次, 央行可以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 协调各方监管机构, 做到统筹安排监管, 避免各方互相推卸责任或者对监管有盲点。

2、构建多样化备付金保障体制。

备付金保障制度是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资金用于建立客户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制度,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发生意外情况如破产、倒闭等时, 在客户备付金不足以清偿其对客户债务时能提供一定的赔付, 建立多样化的备付金保障制度是指我们不仅建立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制度还建立其他种类的备份金保障制度, 强化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障客户权益。

3、设置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机制, 明确利息归属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相对成熟的经验, 将沉淀金的托管机构统一设在结算公司, 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商随意挪用, 若需动用, 需要客户授权并确认, 同时监管机构及时通知客户, 并将利息存入风险基金账户, 保障整个交易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这项举措可以有效将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

4、建立专用的系统对沉淀资金专有账户实时监测, 实现风险预警。

为了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 应该建立一套系统实时监测账户资金动态, 设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 并明确结算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托管在结算公司的专有账户后, 对沉淀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发现非法挪用或者其他异常情况, 系统立即通知央行和银监会并立即冻结相关资金。

(二) 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规范业务范围

央行及其他部委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商业务范围设立负面清单, 复制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 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商哪些方面不能做, 哪些业务是红线, 这样可以避免洗钱等违法行为, 又可以不干扰互联金融的发展, 互联金融是新兴产业, 需要多些支持和引导, 少些干扰, 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而负面清单模式既可以规避以前制度的缺陷, 又可以激发活力,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 我国依然没有一个晚辈成熟的评价体系, 未来的金融一定是向互联金融方向发展的, 而结算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体系, 因此建立完善、成熟的评级体系至关重要, 不仅可以规范市场, 还可以对消费者起到引导作用, 规避风险, 我们可以参照穆迪评级的方式建立第三方支付商的信用评价的体系, 央行应该作为发起人, 成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起一套完备、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

摘要:近年来我国网上支付的迅猛发展,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交易量迅速扩大, 由此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体系的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分析现有的监管机制, 指出监管存在的欠缺, 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其金, 赵伟, 赵鹏.基于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用方式创新的研究[J].时代金融, 2013 (14)

[2]孙晓瑜, 孟婷, 王海江.金融体系视角下第三方支付研究综述[J].中国外资, 2011 (5)

[3]丁皓, 贺卓媛.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J].工作研究, 2013 (6)

第三方监管制度 第5篇

一、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当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时,将会涉及外汇资金的跨境收付。

截止2013年10月末,全国已获得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250家,其中已有17家机构获得跨境支付业务牌照,这些机构主要包括汇付天下、通联、银联电子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财付通、易极 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带来的利好,大批消费者将目光转移向海外,跨境网购市场不断快速增长。根据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发布的2012年“海淘”用户消费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境内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海淘”消费的规模同比增长117%,高于国内网购64.7%的增长速度。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中国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连年翻番,2011年达到180亿元,较2010年涨幅132%,2012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3亿元,而业内权威专家预计2013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有望突破744亿。随着这些互联网新兴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企业和消费者对跨境支付的需求日益增长。

二、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网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首先,经常项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其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代理交易方办理购汇、结汇业务,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直接进行相关审核。这种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难题,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也为非法资金流出入提供了可能。

(二)缺乏对虚拟账户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必然会产生由商品购买者预付的人民币沉淀资金,特别是类似外卡收单业务,还将产生来自于境外货物购买方预付的人民币资金沉淀。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资金风险更为显著。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使用沉淀资金不仅可能引发违规投资、贷款等活动,扰乱境内金融秩序,而且将影响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和使用的监管。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平台安全问题显现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开展的国际贸易,一方面网络在线支付信息传递的电子化使得合同无纸化,贸易真实性审核更加复杂;其次在国际结算、进出口通关等环节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比国内贸易更加复杂,还有来自不同国家的网络黑客攻击和病毒威胁,这给支付机构的安全性带来了各种新的难题。首先是技术风险,包括持卡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份认证难度大、风险高,跨境支付流程长,通讯异常比率高等;其次是市场风险,包括跨境资金结算周期长,存在汇率风险,交易商户需承担买家拒付风险,以及个人买家受到外汇政策管制,有外币结算限额等。

(四)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困难,存在资金异常流动和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提供代付、代收业务,不对网上交易双方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核实。由 于目前国内对电子支付业务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交易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便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混入赡家款、工资汇款等资金中,通过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途径进行跨境转移。另外,随着洗钱的方法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外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监测和监管。一是将境外收单业务涉及的结售汇纳入相关业务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银行对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采取先购汇再补录的模式。银行应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当日购汇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二是加强对境外收单业务的统计、监测、管理,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密切关注变化情况,以达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二)实施资金严格区分管理,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出现信用风险。应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备付金管理规定,根据其合作银行情况,允许开立多个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实行无息管理,避免此类账户产生大额孳息后因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要求第三方 支付机构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并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以防范信用风险。

(三)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提高购物安全保障体系。一是制定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能力,严格排查异常交易风险。二是健全客户识别系统,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三是做好客户交易信用记录和客户交易风险提示,在交易网页上标明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张贴交易风险通告和风险防范方法,减少国内外客户拒付甚至恶意欺诈事件的发生。

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监管研究 第6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金融监管

20世纪90年代, 互联网的商业化在我国开始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普及, 各行各业的网上服务都开始创新并突破, 金融电子化应运而生。科技的迅猛发展推动着互联网的发展, 互联网交易又推动了电子商务的革新, 使人们达到足不出户购买所需之商品。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漏洞具有客观性, 其中的投机行为及背德行为将会给整个经济、行业本身和消费者带来风险。以阿里巴巴2013年推出的余额宝为例, 它以高收益的产品获得了大批的用户, 巨额的存款量不但威胁到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 而且就存款本身而言也有无法保值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从依附银行到开始与银行竞争, 仅仅用了十余年的时间, 这也凸显出政府对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兴行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被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渐渐地在行使和银行一样甚至更多的职能, 其延伸领域也越来越广, 这反映出政府对其监管的漏洞和弊端所在。因此, 了解第三方支付, 规范第三方支付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2005) 中的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给出支付指示或授权他人利用电子终端给出支付的指示, 进行货币的支付与资金的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可以依照支付指令发起的媒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包括电话支付、网上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移动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因其能降低消费者和商家的成本、使网购更加快捷便利、使交易更加安全等特点成为电子商务首选交易平台。

实践证明,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可以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据艾瑞网统计, 201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共计23万亿元, 超过了2013年的31.5%。并预测2016年,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会达到50万亿。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 给整个金融系统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这种迅猛的、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和社会影响力, 使得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风险问题, 将会动荡整个金融界乃至整个市场经济, 故政府有义务进行引导和监管。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不足

(一) 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总体不够健全。2005年,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后文简称《指引》) , 确立了电子签名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确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明确了认证机构的认可步骤以及拥有的法律地位, 制定了相关制度, 详细介绍了电子签名的保障措施, 从法律角度对电子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2010年政府部门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后文简称《管理办法》) , 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定义为非金融机构, 因此即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使银行的职能, 银监会也没有对其进行监管。目前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的监管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管理办法》与法律体系相比较, 其最大弊端在于法律效力层级低, 执行能力有限, 可采取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方法也有限, 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这样会导致其执行因缺少细化而操作性较差, 故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 第三方支付的界定不适应监管的需要

《管理办法》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既然是非金融机构, 就和银行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却从事着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类银行卡类支付业务、网上银行的延伸, 货币资金在账户间的转移, 可以购买基金、股票、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因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不在监管之列, 所以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出现了制度上的漏洞。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局限于非金融机构, 使得第三方支付这样一个高效的体系没能达到辅助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 监管也仅仅限于原则性的指导与管理。

(三) 备付金监管制度不适应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

备付金亦称支付准备金。广义的支付准备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前者叫现金准备, 后者叫存款准备, 其中存款准备金是主体。我国统称的支付准备金是狭义上的存款准备, 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我国在监管政策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这种政策能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也有利于监督并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日新月异的发展, 其监管效力的弊端已越发明显, 事实证明它已不是最合理、最有效的备付金监管模式, 有必要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采用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模式进行监管。

(四) 第三方支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除了备付金还涉及到沉淀资金, 在归属问题上, 按我国法律规定, 沉淀资金的归属权属于消费者, 由于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无法获知资金的去向, 也没用一个透明的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资金动向的信息, 消费者的权益就这样被损害了。由于网上交易C2C、B2C单笔交易额小, 使消费者本身就忽略了这一问题, 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在被侵害。政府监管的介入就会促使第三方支付账务公开透明, 这样也对第三方支付起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我国还存在着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维权程序不健全、监管机制不足等问题, 如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客户信息被泄漏、服务协议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等, 这将最终将会影响到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一) 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

美国和欧盟第三方支付起步早、发展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想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支付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 至今已各自形成一套适应本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法律框架与监管。美国于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监管却是金融监管整体框架下的监管, 对其按功能进行监管。在法律层次上, 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货币转移业务, 也就意味着其本质上还是传统的货币服务, 现在表现出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是货币转移业务的延伸, 美国也没有将第三方支付作为新的机构进行专项立法和监管, 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角度进行管理。其后, 出台《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出台《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统一商法典》《电子资金转移法》从不同角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清算活动进行规范。

借鉴欧美经验, 我国应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多层次、全面的法律体系。应出台关于电子资金划拨、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办法等法律和制度;出台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制度;在积极推进第三方支付法制建设发挥政府监管的同时, 充分发挥市场的行业自律作用, 制定一系列合理、有效、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 培养良好的支付清算纪律, 自觉维护支付市场秩序。

(二) 适应监管的需要, 界定第三方支付

虽然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其监管是完整法制体系下的金融监管下的监管。如果我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并纳入金融机构, 第三方支付的吸储和支付类货币服务功能就是符合金融监管的, 监管部门就可以按已有的金融监管政策去监督规范, 从而实现在现有的法规下进行有效监管, 再根据平台的发展,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防范风险。

(三) 创新适合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监管制度

借鉴欧美经验, 在不影响正常支付并确保备付金安全的情况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将部分备付金投资于流动性高、风险低的项目, 以保值增值。就目前而言, 《管理办法》只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存放形式, 这就为备付金灵活投放的双赢监管留下了空间。

(四)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细化《管理办法》中有关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以规章、制度形式专门制定, 对第三方支付中出现的风险以客观态度划分责任, 对责任承担、信息公开透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鉴于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 宜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相关金融服务投诉, 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同时, 还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通识教育, 使消费者熟悉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 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普及第三方支付常识, 把风险事件降到最低。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还是朝阳产业, 政府和民众都给予厚望, 政府要适度促进其发展, 发挥其弥补传统银行业空白的作用。同时, 还要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不断丰富监管经验, 建立起适应我国的监管制度。总之, 监管是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更好的发展, 应对其在进行规范的基础上, 鼓励创新和发展, 实现监管的高效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 杨彪.第三方支付监管研究与借鉴[J].财政研究, 2014, (4) .

第三方理财监管何时规范化 第7篇

近几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融资需求日益增加, 民间金融管制的放松, 一些不法者就乘“机”而入, 各种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借贷公司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全国各地涌现。这些投资公司即所谓的第三方理财。第三方理财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 它们不同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 判断所需投资工具, 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 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 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 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

如若第三方理财机构真能够做到客户就是老板, 作为“雇员”, 他们能完全从客户的自身利益出发, 传递快乐理财的概念, 满足人们对于理财知识的渴求, 那真的是好事一件。然而现实确是第三方理财市场完全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乱。理财机构突然“失踪”, 老板“跑路”之事频频见诸报端。

由于准入门槛较低, 第三方理财机构良莠不齐, 一些理财机构更是披着“合法”外衣, 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他们通常把投资回报率定得很高, 迎合一些人的高收益心理。在合作之初如期履约, 制造诚信假象以骗取投资者信任, 随着投资者群体的增大、投入的增多, 这些民间投资机构便露出潜藏的狰狞面目, 令投资者猝不及防, 损失惨重。

泽雨集团成立于2009年8月, 注册资金为1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是孔令奇。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公司单纯的资本运作模式, 泽雨集团在宣传推介借贷融资业务的同时, 还开办了包括便民超市、食品加工、物流配送、装饰地产在内的多种实体产业。从2011年8月起, 泽雨集团下属的泽雨超市就在青岛市大小社区周围纷纷开门营业。仅用了一年, 泽雨超市就成长到150家。这种扩张的速度一直持续, 至2014年, 泽雨超市已发展到约300家, 在个别小区周围, 甚至有三四家泽雨超市。像泽雨集团这样大型的、有实力的投资理财机构都能在一夜之间轰然垮塌, 那么一些小额理财机构何时突然“不见踪影”可想而知。

无独有偶, 2010年, 山西省临汾市八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张旗鼓宣传“高额回报, 年收益达21%且不收手续费, 保证能返还本息。”诱使临汾市70多名群众投资几千万元到该公司。2012年5月, 该公司以法人代表更换为更有经济实力的陈某为由, 致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全部更换了合同。当年7月, 70多名投资者发现受骗后, 才了解到陈某实际上是个卖刀削面的。话又说回来了, 为什么都是在公司负责人“跑路”或者资金链断裂后, 执法部门才开始调查?面对层出不穷的集资诈骗案, 能把公众的存款追回来的又有几个?为什么都是在事发后大家才知道是骗子?

说穿了还是监管不到位, 现下第三方理财行业所面临的就是有人批没人管。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贾洪文说, 根据相关法规, 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无权介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 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行为, 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因此, 一些投资公司便利用监管上的空白, 通过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和宣传误导, 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一些专家也纷纷表示, 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善起来。

虽然2014年下半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实施, 标志着工商部门对待金融市场监管方式由传统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通过信息抽查和异常名录两大措施, 向社会提示风险, 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能有效规范民间投资行业。但是要彻底根治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乱象, 还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 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还需明确的规定。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第8篇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机构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具体来说, 就是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网上购物提供交易支持平台;买方在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第三方支付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 国外第三方支付发展状况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经济兴起后应运而生的全新行业, 这些企业的历史大多很短, 但发展速度很快, 互联网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相继成立了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 国外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美国的Pay Pal、英国的Moneybookers、俄罗斯的Web Money等。创办于1998年12月的Pay Pal, 是最早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之一, 也是迄今为止全球最成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于2002年被e Bay收购, 成为e Bay旗下公司。统计数据表明, 2009年, Pay Pal的交易量已超过630亿美元, 年度业务收入更是达到近28亿美元, 成为母公司e Bay的主要营收来源 (如图1所示) , 而且其业务还在不断高速增长中。

(二) 国内第三方支付发展历程及趋势

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环迅和北京首信。它们主要为B2C网站服务, 通过互联网把各家签约银行和签约商家连接起来, 为网上支付提供统一、便捷的解决方案, 并向网上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最初几年,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量不多, 业务稳定发展, 营业利润也比较可观。2005年后, 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猛增至40多家, 各公司开始不计成本地抢占市场, 而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并实行免费政策, 更是对市场形成了巨大冲击。

发展至2009年, 我国已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 2009年网络支付用户规模为9 406万, 年增幅达80.9%。目前, 国内的电子支付市场主要分为三大阵营:一是民营互联网企业, 如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快钱、易宝支付等;二是以银行为代表的网银及中国银联的China Pay;三是发力移动支付业务的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在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中, 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平台分别依托淘宝及腾讯庞大的用户群脱颖而出, 交易量将其他电子支付企业远远甩在后面。艾瑞咨询数据显示, 2009年国内网上支付市场的规模已达到5 766亿。其中支付宝的市场占比达到49.8%, 依次是财付通20.6%, 银联14.2%, 快钱4.1%, 如图2所示。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以及网上购物的持续发展, 中国第三方支付规模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并且支付方式也将日益多样化。艾瑞咨询的研究报告认为, 国内网上支付市场已经迎来了黄金年代, 到2012年, 国内网上交易的支付总额预计接近2万亿元 (如图3所示) 。支付方式方面, 虽然目前网上电子支付 (在线支付) 使用率的增速较快, 但随着手机3G时代的到来, 尚处于萌芽阶段的移动支付将在未来展现出增长动力。以Pay Pal为例, 其移动支付业务增长迅速, 2010年第一季度收入已相当于2009年收入总和。预计随着3G网络覆盖面的扩大, 移动支付将表现出较强的发展后劲。

三、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监管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是央行的一项主要职责。作为互联网的新生事物, 第三方支付服务涉及了货币的支付清算, 且交易量日益庞大, 涉及面越来越广, 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 规避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正是央行的职责所在。《办法》中规定,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准入要求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在准入要求把住第一道关口后, 主要的任务就落在业务监管上。而进行有效业务监管的前提就是了解其主要风险所在, 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一)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风险

1. 洗钱和非法交易活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大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 支付公司和客户很少见面, 交易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 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无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的款项用途, 这给非法资金流动提供了可能。根据公安部网站的通报, 日前侦破的江苏苏州“乐天堂”网络赌博案, 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卷入。另一方面, 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的, 难以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这就给监管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带来困难, 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由于这些特点, 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洗钱风险和非法交易活动的易发、高发领域。

2. 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网上套现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 使用信用卡支付后, 钱款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 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 然后从银行取现, 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持卡人甚至可以不需要他人的帮助, 只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就能实现信用卡套现。2006年12月初, 曾有一篇题为“用支付宝, 成功套现25 000元”的帖子在网上广为流传, 该网民详述自己如何利用支付宝的账户, 通过虚假的交易进行信用卡套现。近年来, 央行多次明文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 但第三方支付的出现, 使得信用卡套现行为变得更容易, 相应的实施监管变得更困难。

3. 账户沉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沉淀资金是指客户存放在第三方平台中没有参与交易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与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但银行对平台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不存在监督的权利义务, 使得对存放支付平台的资金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可能影响资金安全并引发支付风险。

4. 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都是互联网公司, 而非金融公司。对前者而言, 其网上支付系统都是由支付企业自行开发, 期间并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认证或鉴定, 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但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特点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复杂性, 信息系统安全仍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可以是来自系统内部的软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破坏等, 也可以是来自系统外部的黑客攻击、计算机犯罪等。而这些安全风险最终有可能导致支付企业的交易数据丢失、客户资金被盗等严重后果。

(二) 可借鉴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模式

1. 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多元化功能性监管, 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监管当局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定性为货币服务企业, 并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滞留资金为负债, 而非存款。此外, 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 第三方支付公司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 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 及时汇报可疑交易, 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2. 欧盟模式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比较严格, 其实质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针对第三方支付和电子货币, 欧盟出台了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 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进行确认, 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一定的资金。

3. 亚洲模式

亚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较晚, 仍处于发展初期。目前, 各国监管当局对电子支付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新加坡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韩国于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

四、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一) 洗钱和非法交易方面

《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接受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 及时汇报可疑交易, 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但由于网上支付的特殊性, 监管部门应该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堵住网上洗钱通道。而为防止涉黄、涉赌等非法交易活动猖獗, 可采用实施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 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及时发现并处理。

(二) 信用卡套现方面

对于信用卡套现, 目前主要依赖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进行风险控制。由于套现交易都隐藏在大量的真实交易之中, 对其进行区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风险控制手段, 其效果也较为有限。少数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了现场审核机制、商户级别评估机制等措施, 已基本遏制信用卡套现的现象, 值得进行推广。央行作为支付结算主管部门, 可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落实有效的措施, 尽可能地把信用卡套现带来的资金风险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三) 账户沉淀资金被挪用方面

账户沉淀资金被挪用, 可以说是目前第三方支付最大的金融风险。《办法》已明确了沉淀资金为客户备付金, 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并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今后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出台操作细则, 严格将支付机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 并明确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督责任, 实行定期公布和定期检查制度, 确保支付客户的资金安全。

(四)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方面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监管问题研究 第9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建议

1 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和发展

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制定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增强交易可信赖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交易接口直接对接,支持多家银行的多卡种支付,除了信用中介,还承担技术支持安全和保障的作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的桥梁,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也迅速兴起。根据易观国际Enfodesk近期发布的《2009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092.7亿元,环比增长28%。目前我国能够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其中知名的有首信的“易支付”、Paypal的“贝宝”、e Bay易趣的“安付通”、腾讯的“财富通”,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巨资开发,联合国内多家银行共同打造“支付宝”更是发展势头强劲,在2008年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的交易额份额达到54.83%。

虽然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猛,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风险问题,比如像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发展。

2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个人用户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里,其金融工具的属性越发明显,隐含的风险危机也逐步展现:

(1)从资金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大量资金沉淀,这些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第三方支付企业甚至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越权调用,引发流动性风险;(2)从消费者角度看,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将会引发信用风险;(3)从其自身角度看,无明确的法律地位,非法金融活动日益增加等,这些将引发法律风险;(4)从网络交易流程角度看,交易双方并不直接接触,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5)从电子支付监管角度看,我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进行了一些约束,而对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没有任何约束,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这将会引发监管风险;(6)从系统运行的安全性角度看,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基础,系统运行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一旦网络服务器遭受黑客的袭击,就有可能造成部分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得客户无法完成正常交易,这将造成技术风险。

因此,必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管理,提出切实可靠的监管措施,规范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以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好的发展。

3 第三方支付风险的监管建议

3.1 关注交易资金安全,切实避免流动性风险

从运作方式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既是结算服务者,又是暂时保管货款的第三人,同时还提供了类似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如何确保客户交易资金安全,是当前监管当局最为关注的问题。首先,要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客户结算资金应当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单独设账,以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例如,阿里巴巴聘请工商银行为其账户内的资金提供托管服务,并出具月度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托管报告。其次,要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保证金制度。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提取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存放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保证金提取可根据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等实行差别比例制度,由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实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提取比例。例如工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发布公告。再次,要建立合理的沉淀资金利用制度,允许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取得相应的收益。但投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严禁将沉淀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以降低投资风险。最后,要规范客户结算资金利息收入的分配。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可通过客户账户进行利息分配,或通过客户和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事先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对利息的归属做出安排。

3.2 保护客户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和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涌现,操作不规范或客户资料泄露等风险事件频发。我国银监局不断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发出风险警示,要求各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中,进一步加强网上支付的管理,切实维护客户利益。例如有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不需跳转至银行支付网页,仅在其自身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就可实现支付,仅需支付平台与银行核对密码就可。这种明显的操作不规范行为是监管部门绝对不允许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首先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来保障客户和商家的使用安全和个人资料的私密性。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及时有效地维护客户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3 加强风险监管,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非法洗钱、套现和网络赌博的犯罪现象近年来日益增多,此类金融风险多会触及银行利益。针对信用卡套现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增加收费的方式来提升套现者的成本,对网上信用卡支付业务实行适度收费制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为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例如,支付宝使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支付单笔不能超过500元,每日累计不超过1500元。另外随着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刑事责任将被明确。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应积极研发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到非法资金转移的违规操作行为,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以便对客户的身份真实性进行核查,防止客户通过网络进行恶意交易,造成其他交易相关者的利益损失。

3.4 构建全方位法律监管框架,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安全

传统法律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不相协调,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和发展面临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应对法律风险的监管建议最重要的是搭建起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框架,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在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方面,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进行登记备案,为央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进行首次摸底。总之应尽快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准入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支付环境。

3.5 完善监管模式,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应遵循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非现场监管模式中,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现场监管则应侧重检查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交易情况、业务经营和沉淀资金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现场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以期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严格划分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不相容岗位严禁兼岗;强化员工的道德标准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定期的内部职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整体员工素质。

3.6 进行严格的技术风险管理,打造安全的支付平台

在应对技术风险的监管建议中,应以《电子签名法》为基础,以PKI/CA技术为保障,进行严格系统的技术风险管理,为客户打造安全的支付平台。首先,要建立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独立机房,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付平台一旦建立,平台运行要非常稳定。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其次,应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安全管理体系,要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和应用部门的职责,将系统风险防范措施标准化和制度化。再有应建立数据库审计制度,由独立的专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数据、信息和权限设置等技术安全保障机制进行监测和审查,评估系统的技术风险,提出修复和整改方案。

当前,第三方支付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第三方支付必须在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并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重视平台内存在的风险问题,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监管,使第三方支付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Risk management principles for electronic banking[R],July,2003.

[2]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6.

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 第10篇

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 截止到2015年4月, 共发放了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来自艾瑞咨询的数据统计, 2015年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4308.8亿元, 在整个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 支付宝占比48.9%, 财付通占比19.9%, 银商占比10.7%, 快钱占比6.8%。从支付用途上来看, 除了传统的电商支付, 新型网络投资、基金申购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 (即网络支付) 平台进行账务往来呈井喷式增长。特别是在2013年提出的“支付+金融”新模式的发展下, 互联网企业也不断的向金融业进军, 简易便捷的支付方式及较高的活期收益率, 逐步呈现出要取代传统支付方式的气势。此外,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也已打开, 跨境支付成为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企业新的发力点, 这两个方面的兴起无疑也为金融机构对资金的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由于网络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 极易成为非法转移资金、洗钱、套现、贿赂、诈骗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的温床。在近几年对商业银行日常的经营调查中发现, 这一情况尤为明显, 很多具有明显的挪用贷款资金、参与民间融资甚至洗钱的可疑交易, 在追查资金流向时发现资金以多笔数、小金额的特征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 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目的账户, 以实现逃避商业银行及银监部门监管的目的。而网络支付业务的特殊性, 使其无意中成为不法资金转移的隐蔽渠道, 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

(一) 控制环境

监管行为不够充分, 监督责任无法落实。由于商业银行对新兴技术的应对相对滞后, 以及支付机构普遍的重市场占有、轻风险管控的行为, 极易导致反洗钱内控制度不能覆盖风险或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不配套, 造成反洗钱的相关监管要求无法落实, 客户资金可追踪性欠缺, 出现监管真空, 一旦出现恶性金融事件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及应对。

监管制度不能覆盖。针对支付机构的主要法规, 是以《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人行2010年2号令) 、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为主, 并且要求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几个文件的核心都集中于严把风险防范的首要环节, 包括实名制要求、用户身份信息审核、用户申请资料保存等, 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用户身份认证, 防止用户信息被冒用、盗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 仅部分商业银行针对网络支付对银行带来的风险作出风险提示, 但针对网络支付风险控制的制度还没有正式的发文。

(二) 风险评估

金融监管存在盲区。目前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账户模式 (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或支付账户模式 (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以银行账户模式为例, 在该模式下,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付款人账户至收款人账户的单笔交易在银行端被分割为付款人账户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至收款人账户两笔交易。虽然《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指令应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等, 但分割后的交易却无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对手信息 (收款人和付款人, 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 , 而交易对手信息对于银行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至关重要。因此,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对金融机构体系内的可疑资金监测在成障碍, 且相关的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具有联动性的能实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日常监管难度大, 风险意识滞后于业务发展。由于商业银行日常的监管都是从风险因素作为切入点, 并在监管过程中进行分析和控制, 因此在面对涉及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时, 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方支付不仅涉及金融、计算机、数据库统计等, 而且行业的技术革新和知识更替极其迅速, 商业银行在面对问题时很容易由于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造成监管工作的遗漏, 形成风险。此外, 相关法规的制定进程跟不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 制度上的时滞也使得监管工作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检查风险。传统的会计理论无法有效地对新兴业务进行反映和核算, 这使得监管准则也如其他管理办法一样从根本上受到制约, 造成监管依据的缺失。

(三) 控制活动

客户真实性控制难以执行。控制活动要求监管部门通过政策和程序来部署控制活动, 以及完善的有助于将目标实现风险减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活动。相关部门虽然出台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等制度, 且对客户实名制作了明确要求, 但对存量客户实名制工作的执行难度较大, 核实、验证客户身份真伪等较银行业务的验证更加困难, 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 在对此类客户交易的限制上缺乏自主性。

传统监管区域划分方式难以适用。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 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 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 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网络支付业务依托互联网或通信网络, 属于全国性业务, 区别于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 一般无需设立分公司。因此, 除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其他分支机构均无监管权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试行) 也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及全国范围内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动。一旦商业银行发现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 只能通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方能开展调查, 且必须通过银监部门的干预, 其时效性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支付交易监管和调查的要求。

资金流向追查困难。从银行日常资金监管中, 我们发现部分贷款客户为规避银行对资金用途的监管, 对资金的汇入汇出选择了第三方支付机构, 造成资金流向无法追查、资金用途合规性无从考证的情况, 其他的一些诸如向银行从业人员行贿、账务资金从事违法行业等问题, 一旦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转入, 那么以目前的技术根本无法跟踪。同时,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台对资金的存入和提取都是采取开放形式, 即支持多家金融机构的不同卡种账户以及其他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品, 无论资金存入和提取都不存在限制 (此处限制特指可自由选择不同的金融平台) , 这更是为资金监管带来了难度。

三、金融机构加强第三方支付资金监管的建议

鉴于网络支付业务的特征,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与优化:

(一) 完善监管制度, 出台相应政策

金融监管部门首先需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 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 根据实际进行相应增补。其次以新兴技术的眼光有针对的制定具有制约性、有效性、时效性的监管制度, 不局限于传统金融的发展思想, 从技术和业务发展角度宏观的看待政策变化趋势, 尽可能的避免制度缺失导致的监管行为无法可依, 同时加强制度对业务发展的适应性。除了面向金融行为的监管以外, 还需要出台针对网络支付技术发展的规范, 以遏制过快发展带来的超监管、超权限事件发生。

(二) 建立风险管控体系, 明确监管责任

金融监管部门牵头, 建立一个以完整金融市场监管为出发点的风险管控体系, 涵盖网络支付“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不确定性”的几个主要特征, 协调包括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和领域。

(三) 更新监管技术手段, 扩大监管范围

建立金融业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预警预报系统及风险防范监测机制, 对于大金额或多笔数的、具有可疑特征的从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转出的资金进行预警, 保证能够早发现、早追查, 尽可能从源头上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完善金融信息安全管理, 合理运用大数据、非现场检查等新型技术, 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 应用互联网技术和IT系统建设方面的先进手段, 来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 建立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数据共享, 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流动监管出现空白区域的问题。

(四) 加强沟通和协作, 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

为保障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 满足金融服务快速创新的实际需求, 应建立跨行业的统一监管平台或协调机制, 在法律法规、市场合作、安全风控保障等领域取得统一意见, 协商在不同领域的主导监管部门来统一管理, 提高对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水平。

根据新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监管职责分工的要求, 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控制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客户身份识别成果, 强化通过验证银行卡基础信息 (卡号、身份信息等) , 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交易身份的真实性。此外, 针对现行的业务模式, 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协作, 利用大数据的技术优势, 提供完整的交易双方账户和基本信息, 便于追踪客户完整的资金交易过程, 提高银监部门及商业银行的监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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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慧琴, 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监管深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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