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1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完成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县(含市、区,下同)灾害调查任务,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加快建设群测群防、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基本完成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调查评价。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县1:5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对重点区域开展1:1万调查。对可能威胁重要基础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和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强化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每年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县、乡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四)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政府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和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县、乡政府要加快国土所“五到位”建设。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强化对群测群防员的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逐点落实专兼职监测人员。
(五)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形成集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分析评估、视频会商、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为一体的应急响应平台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综合协调和联动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有序进行临灾避险。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救灾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等得到妥善安排。
(六)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坚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等有机结合,按照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搬迁避让方案,统筹安排资金,保障用地,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安置可行性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加强对搬迁安置点选址的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方便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
(七)推进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八)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加强对丘陵山区群众自建住房的指导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随意切坡建房行为,减少地质灾害隐患。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九)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防控机制。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抽采、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等灾害。完善皖北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省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各市、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财政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增
长机制。探索相关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中长期规划,落实项目和资金。
(三)加强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各地可采取内部调剂、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基层防治队伍和应急救援、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群众识灾报灾、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险演练。
(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科学规划灾后重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民政部门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救灾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公路、铁路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开展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和预防;旅游部门要督促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做好旅游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各类矿山及尾矿库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与治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校舍安全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与治理;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等预警信息,引导群众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2篇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3篇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4篇
201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一个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湖南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新时期做好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意见》的出台,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坚强决心。
出台背景
湖南省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大,降雨时空变化大,具有易发多发地质灾害的环境基础。地质灾害发灾时段集中、突发性强、分布广泛,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调查评价,开展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呈现领导重视、机制健全、防治有力、措施到位的新形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脆弱的地质环境和复杂的地质条件所限,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项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仍然剧烈,劈山修路、切坡建房、造库蓄水、过度开发地下水等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加之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治地质灾害能力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党组高度重视,随即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调研座谈会,对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修改完善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31日正式制定下发。
主要特点
国务院《决定》对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加强监测预警预报、有效规避灾害风险、综合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意见》的起草,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主要精神,又提出了体现湖南特色,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目标。我们概括为“1358”目标。“1”即全面完成100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3”即完成300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5”即开展500处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勘查;“8”即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80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同时,有序开展全省重点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二是细化了措施。对即将开展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矿区地质环境普查、重要城镇综合环境调查等工作都明确了重点区域及工作要求,对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管理提出了有针对性、适合我省防治情况的对策和办法,特别是对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
三是注重了基层。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项装备建设,配备应急交通工具。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预报设备;改进地质环境职称评审办法,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办法。
四是强化了监管。《意见》提出: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同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共十九条具体措施。
一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为核心,全面加强防治能力建设,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主要工作目标。
二是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以县为单元的1:5万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勘查。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全省矿山主要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好“长株潭”城市群、市州中心城市以及重要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三是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意见》提出:加强对重大险情隐患的监测和巡查,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组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是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意见》提出:加强防治规划管理。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严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特别是要对农村居民建房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优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做好重大工程及矿山聚集区地质灾害防治。整合各方面资源和资金,制定支持搬迁避让的相关政策,重点实施一批搬迁避让工程。
五是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市、县、乡三级相关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防治队伍建设。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设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需求。四是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技攻关。五是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六是严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本文系作者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的发布辞,标题为编者所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2‟5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我县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黑河中游干流下段,北部合黎山属阿拉善地块,基岩裸露,褶皱和断裂较发育,造成本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且局部地段灾情严重,给全县国民经济建设及社会安定造成了危害和影响。灾害类型主要有泥石流、地面塌陷和不稳定斜坡三种。雨季为地质灾害多发期,发生前兆不明显,突发性强,危害大。截至2011年10月,全县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1处,其中新坝乡11处、占21.57%,南华镇5处、占9.80%,骆驼城乡8处、占15.69%,合黎乡15处、占29.41%,黑泉乡1处、占1.96%,罗城乡11处、占21.57%。全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为2907人,威胁财产7580万元。从威胁人数数量统计,合黎乡最多,达到1374人,占总数的47.27%,罗城乡受威胁人数1034人,占总数的35.57%。受威胁财产7580.3万元,险情严重。近年来随着人类工程活动的加剧,地质灾害特别是人为引发
2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编制地质灾害现状分布图、群测群防网络图,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和管理平台,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防治管理水平,加强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能力,维持地质灾害预警预测和防治提供支撑。
(二)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由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乡镇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为依托,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机制。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群众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全面提升群测群防水平。
(二)开展动态巡查。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进行“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五、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一)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任务,力争在年底前建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切实组织实施好规划,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评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
6报告县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群众优势,大力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对威胁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报县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臵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质灾害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机构、人员和装备,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臵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6篇
治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2]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根据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结合省政府4月5日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1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认识和把握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易发、多发、频发的省份之一,全省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突发性强、暴发频率高、危害影响大等特点。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后,受区域性强降雨影响,我省汛期地质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影响。基于汶川特大地震对我省地质环境的深层次影响和极端天气频发的综合考虑,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全省地质环境依然十分脆弱,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依旧明显,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区域性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以泥石流为典型代表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将日益凸显,地质灾害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大,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全省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逐级建立完善负责制。市、县、乡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各地领导班子换届后,要及时调整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明确相关领导责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把隐患点防灾责任落实到基层具体人头。4月3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本区域2012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审批和公布实施工作,并将灾害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二、加强排查,掌控隐患,认真推进落实隐患排查预防制度
各地要始终坚持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核查的工作机制,并在汛期将这种高强度的动态排查工作模式贯穿于防治工作始终。当前,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政府要抓紧于汛期来临前组织一次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工作。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
患点纳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完善情况,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督促和监督。要加强专业调查和勘查工作力度,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对可能威胁人口密集区域、重要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勘查并逐点制订防治方案,为后期实施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三、群测群防,部门联动,重点实施好“群测群防”制度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社6级监测体系,建立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两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快全省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落实补助经费,确保汛期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有1名以上的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能够及时上报并果断采取应急防灾措施。坚持将分层级防范与分行业联动相结合,明确并落实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电监、安监以及扶贫移民等部门的防灾职责,以制度设计促使各行业主管单位切实负起防治责任。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四、扎根基层,突出重点,落实操作层面的“一线工作”制度
始终坚持把防治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到工作一线,落实到最基层的群众身上,落实到工作的“操作层面”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坚持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基层单位和施工工地为单元组织群众参与防灾,切实强化乡镇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认真梳理和完善监测预警信息的传导渠道和机制,全力保障强降雨来临前监测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传导至基层一线,指导和帮助其有效防灾避灾。结合“5·12”防灾救灾大演练的工作部署,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主动识灾、避灾和防灾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效益。进一步加大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演练力度,在汛期来临前,所有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县(市、区)均要完成1—2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干部群众对应急防灾预案的认知程度和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面临险情能够有序、有效撤离。
五、深化机制,提前避灾,坚持实行汛期“主动避让”制度
进一步推行主动预防避让制度,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建立落实汛期值守、巡查、预测预警预报等制度,坚持每天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遇有降雨时,要动态掌握雨情变化趋势,对降雨趋势不断恶化,或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迅速发出撤离警报,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群众按照演练路线和防灾应急预案迅速撤离至应急避险场所。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预防避让机制启动过程中的决策和组织作用。加快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作进度,确保汛
期来临前纳入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能够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试点推广基层主动预防避让补助制度,全面深化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机制,努力将因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有序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加快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范有序实施,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严防恶意低价中标和“串标”、“围标”、“转包”等情况的出现。认真落实工程实施公示制度和上岗考勤制度,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不落实、不到位,缺岗、离岗的,采取必要惩戒措施。要落实工程质量抽查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一经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勒令限期整改并落实处罚措施。加强施工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开展施工工作。加快地震灾区交通干道沿线等重点区域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各项目于4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应急治理主体工程。
七、科学评价,积极维护,切实加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工作,充分认识切实加强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迅速启动实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要组织专业地勘单位,对本区域内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逐一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在综合考虑原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工程防护目标等情况的基础上调查工程运行情况,评估治理工程长期运行隐患,提出进一步完善治理工程的建议意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各项措施。要根据治理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对治理工程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对淤积的拦挡坝等泥石流拦挡工程及时进行清淤维护,对排导槽、排水沟等排导工程及时进行清理疏通,务必确保防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的防灾功效。
按照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管理实施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运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对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修复和加固,应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的管理维护和完善工程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程序应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7号)实施。相关施工图设计变更费用由各地统筹解决。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明确“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落实相应保障资金,确保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的有效推进。为确保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度汛,各地务必于2012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相关清淤、加固工作。
八、全力防范,多措并举,狠抓工矿企业汛期防灾措施落实
继续加强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重点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防灾职责的落实。要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加强社会监督约束力;通过督查制度,着力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告知制度,着力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通过除险制度,着力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科学实施,严防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针对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日益凸显的防灾高风险态势,各地要在汛期前全面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督促工程建设和工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场址及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有滑坡、垮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的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避险或停工等措施,务必确保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安全度汛。
九、夯实基础,长效防灾,加快建设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加快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建设。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省政府有关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抓紧出台市、县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和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防治能力建设标准。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配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全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同时按照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尽快统一组织多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先行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本地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组织、经费保障和灾害风险规避等情况。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防灾责任的落实、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专职监测队伍的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以及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贯彻落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7篇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2〕112号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2002-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对我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质灾害类型和自然气候等因素的分析,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今年汛期仍将是我市的地质灾害多发时期。为切实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组成,并明确相应职责。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电力、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编制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同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三、开展调查,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近期内对所有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交通路线等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实地检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作出分析评价,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和防灾减灾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并采取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对重点地质灾害防范点进行调查与勘查,查明地质灾害体的特征、成因机制和发展趋势。通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全面查清、掌握当地地质灾害分布现状、规律与危害程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要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特别是对梅汛季长期降雨及台汛期暴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要予以高度重视。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四、加强监督,制定规章,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计委、水利、交通、民政、环保、农业、劳动、气象、林业等部门对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水利水电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库区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汛期安全。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要道沿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工作,对可能的危害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统筹安排,多方筹资,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计划和预算,确保对潜在地质灾害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的经费。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六、加强宣传,增强防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附件: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第8篇
近日,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委办发〔2015〕14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并对全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
该《实施意见》分为五部分16条, 除用简练文字强调中办发〔2014〕15号文件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外, 还结合辽宁实际, 对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明确国家档案馆主体地位、推进档案馆库建设、做实档案收集征集工作, 加快档案馆 (室) 数字化建设, 统筹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以及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重申了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指导、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 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三位一体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 档案保管维护费每年每卷2-3元的落实, 档案利用严禁收费,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等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 对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4〕15号) 精神, 推动辽宁省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