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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新政传[2001]02号《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及石河子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二OO二年建筑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通知),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实行公司委派制,纳入公司直接管理,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使安全工作达到有序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法人或主管生产领导授权综合部、安全部对安全员实行委派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持有《安全员岗位证》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发放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员委派书》后,方可在项目进行工作。

第四条:安全检查员所享有的权利、待遇及《安全员委派书》只限于在公司内部有效。

第五条:委派制安全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部具体负责,公司实行宏观控制,安全部负责检查委派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安全员的任职要求、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安全员的任职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及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2、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满足本行业身体条件要求)。

3、系统地掌握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

4、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第七条:安全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3、协助项目经理组织本项目的安全活动,掌握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及隐患提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验证。

4、监督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5、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参与各种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工作。

6、监督指导劳务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7、及时认真填写生产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记录。

8、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实施。

9、收集整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按其要求进行分类、标识、保存、归档。

10、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求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事故真实情况。第八条:安全员的权利

1、遵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对违规者有权按《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及奖罚细则进行处罚,遇有重大险情况有权暂停生产。第九条:安全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和公司制订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安全员应尽职尽责的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服从委派单位及上级行业部门管理。

第三章 安全员的管理

第十条 :安全员实行委派制后,项目安全员直接对公司负责,由公司安全部对其进行管理,并在上岗前和上岗期间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第十一条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自执行之日起,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在其它企业或流动人员中挑选安全员,不得自行委派、擅自使用。第十二条 :安全员应服从委派,没有特殊理由不得中途退出。各项目对安全员的变更必须经公司安全部同意批准,安全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须终止工作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待重新委派的安全员到位移交工作后,原安全员方可撤离,否则公司不再安排其它工作,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未经允许,被委派的安全员不得在本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兼职。

第十三条 :安全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后,纳入公司安全部、综合部备案。公司安全部对本公司每一位安全员建立个人档案,其日常考核成绩以及奖罚情况,由安全部记录在案,作为委派上岗时的依据;安全部在每次委派任务结束后,对委派期间的工作写出业绩总结,由安全部评价后进入个人档案,作为下次委派的参考依据。凡受过奖励、工作突出的安全员在安排上岗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安全员对于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行为,有权制止、处罚或停工,拒不执行的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部反映,但不得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安全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监控检查,努力完成各项指标。否则将按管理办法执行处罚。

第十五条 :如安全员尽职尽责对发生的事故,从轻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安全部将根据巡检、定期检查的结果及项目反馈的意见,对安全员进行能力考核。如项目反映安全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尽职尽责,项目部有权向公司申请变更,安全部核实后进行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参加公司内外部组织的培训、学习工作,对到期不参加复审和再教育者,来年一律不得上岗。第十八条 :安全员的配置

1、根据建筑面积的大小配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设置一名安全员,5000~1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设置1~2名安全员,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设置2名以上安全员。

2、现场安全员实行公司委派制,安全员纳入公司直接管理,以便对其工作行为进行控制,不称职的随时解聘。

第十九条 :安全员的工资每月从项目部提取,计入工程成本,由公司发放。安全员考勤由项目部记录,每月20日报安全部签字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四章 安全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安全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大小及业绩拿工资,干得好的多拿,干得不好的少拿,工资待遇为2500~3000元,社会保险(三金等)已含在工资内,由安全员本人自行交纳,公司对此不受理,工程完工后5日内办理完安全管理移交手续资料,即宣告停工停薪、聘期结束。

第二十一条 :跨工程项目,冬季停工期间安全员的工资按档案工资发放,计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二条 :奖励

1、项目获国家级文明工地,奖励项目安全员所获奖金的3%。

2、项目获自治区、兵团级文明工地,奖励项目安全员所获奖金的5%。

3、项目获师(市)级文明工地,奖励项目安全员所获奖金的8%。

4、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项目被评为前三名的:第一名奖300元,第二名奖200元,第三名奖100元。

5、公司大检查项目被评为前三名的:第一名奖200元,第二名奖150元,第三名奖100元。第二十三条 :处罚

1、在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排名倒数一、二、三名者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2、公司检查评比中倒数一、二、三名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

3、对于集团公司、公司对项目日常检查所下的处罚以及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处罚,根据对安全员的责任划分,并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上的比例,对安全员进行处罚。

4、安全员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所负责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上级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安全员。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2篇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经理部、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委派人员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到各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和委派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

第四条 公司委派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总监;

(二)二级单位、直属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直属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委派人员的范围:

(一)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总监;

(二)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下属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子公司或指数单位委派以上人员前,需报请公司安全监管部同意。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负责对储备库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再教育。所有委派人员一律从储备库中选派。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经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委派文件。

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培养,通过内、外培训和实践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技能的不断提高,待其具备一定能力后推荐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经考核确认,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

第七条 委派的程序: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推荐,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请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聘任、委派。委派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可任职范围如下:

A类可聘为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安全总监或产值1亿元以上项目部安全总监;

B类可聘为各级安全部门负责人或1亿元以下项目部安全总监;

C类可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 委派人员任职条件:

1、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公司指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共同负责,德州管理中心职工培训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上岗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登记手续。委派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报考条件: A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年以上,至少在一个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或有10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B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至少在一个及以上项目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或有6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C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有4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

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经常督促和提醒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十六条 委派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对不执行停工令的项目部可越级报告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委派人员应及时将被委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重大事项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委派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本人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委派人员在履行派驻单位岗位职责的同时,发挥公司委派人员对派驻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能,贯彻公司的管理意图,协助派驻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股份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安全技术交底;

(六)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七)组织对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监控工作,编制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安全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年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工作评价,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被委派单位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在每年十二月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时一并进行,同时征求被委派单位对其平时工作的评价意见,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程序以个人述职、考核组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派人员按照“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公司对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的委派;由被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党、工、团组织关系、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派人员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被委派单位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工资、奖金等费用由被委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委派单位要加强对被委派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应每年从新分大学生中挑选、培养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后备人员,公司把安全后备人员的培养纳入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被委派单位要支持委派人员工作,为委派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委派人员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3篇

一、集团公司实行委派制的必要性

在集团内部试行会计审计人员委派制, 通过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审计人员, 对被委派会计、审计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进行统一管理, 并实行工资、奖金与工作成绩和考核结果挂钩的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 深化会计、审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促进党风和廉政建设,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 有利于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 保护投资者利益。时下, 假发票、假账、假报表到处可见,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普遍, 这无疑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难度。推行会计审计委派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 这也是国家实行会计审计委派制的初衷。实行委派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虚假的会计信息, 能够实现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审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 改变“领导定调子, 会计填数字, 审计做样子”的现象, 保障会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确保集团整体利益的实现, 防止投资者利益受经营者的侵犯。

(二) 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立监事会或者内部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通过领导企业内部审计, 直接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从而促使企业规范高效地运作, 最大程度地规避企业的风险, 减少经营管理者的违规行为,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审计委员会通过下设会计审计委派办公室, 对会计审计委派人员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从而有效确保委派人员的独立性, 有利于加强集团公司内部控制。

(三) 能够有效地摆脱会计审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 使会计审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会计审计作为一种管理监督活动直接依附于企业, 会计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 与企业存在着利益和职业上的依附关系, 这势必造成会计审计监督的不力, 而会计审计委派制会消除会计审计人员与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 能够独立地工作, 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企业的不合法行为, 使会计审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集团公司采用两种委派制的利弊分析

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 采用会计委派制或者审计委派制的管理模式, 两种管理模式求同存异, 各有利弊。

(一) 会计委派制模式

优点:

1.有一定法规保障和成功案例

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已于2000年联合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根据会计监管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目前, 会计委派制已在部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采用, 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参照各地试点会计委派制的做法, 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因此, 采用会计委派制, 有一定法规保障和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2. 有利于日常监督和控制

会计委派人员由于切实参与单位日常经营管理, 能够及时发现、阻止和报告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从而有效加强日常监督和控制, 减少资产流失和浪费现象。

缺点:

1.独立性差, 容易被经营者利用。

表面上看, 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 以独立于经营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和责任。但是会计系统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部门是企业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 经营者不可能离开会计系统独自指挥生产经营管理, 会计人员必须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决策服务。

2.与内部审计容易职责容易混淆。

会计监督并不是会计的基本职能, 只能作为会计的一种派生职能, 当这个派生职能独立化后, 会计就产生了另一分支审计。会计委派制实际上将会计与审计的功能混淆, 用会计去实施审计功能, 有本末倒置之嫌。其实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有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但由于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以致许多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人们转而从会计的角度寻找突破口, 这难免产生功能紊乱。

3. 管理成本较大, 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不易。

一般来说, 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要多于审计人员。因此, 对全体会计人员推行委派制和对少数审计人员推行委派制相比, 相应人力管理成本要大很多。同时, 会计工作由于需要参与各单位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 往往不能有效服务集团公司的统一抽调安排, 进行集中专项检查, 从而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二) 审计委派制模式

优点:

1.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相对较强。

与会计人员相比, 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能, 不需要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其身份相比较超脱和独立, 能以独立于经营者的身份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2. 有利于改善内部审计状况。

推行审计委派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有利于内审职能的发挥, 促进行业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整合审计资源, 提升集团公司效益。

3. 管理成本较低, 有利于整合人力资源。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特点决定了推行审计委派管理成本相对较小, 对超地区、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来说, 通过对审计人员集中使用调配, 进行专项调研, 可以有效节约审计资源, 提升管理效益。

缺点:

1.无有效制度支撑。

与会计委派制相比, 审计委派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较少, 无大量官方文件和理论研究文章做制度支撑, 目前只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如联通、烟草等单位推行, 相关可借鉴的经验较少, 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较多。

2.日常监督差。

尽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都把审计关口前移、改变审计事后性缺点作为近几年的工作目标, 但与会计管理相比, 内部审计监督仍存在一定的事后性、滞后性, 对一些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发现, 不能有效减少和杜绝损失浪费, 保护投资者利益。

3.委派人员容易产生边缘化和两不管现象。

如果相关委派人员到任后相配套的制度、管理措施不到位, 就难以发挥委派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往往委派人员要承担比其他人员多得多的责任和义务, 但如果制度上却没有明确给予其与风险相对应的待遇, 委派人员感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 严格照章办事还不如做个老好人, 结果在客观上形成了委派人员一派了事、工作照旧的被动局面。

三、集团公司有效推行委派制应配套出台的措施

不管采用哪种委派管理模式, 要想委派管理模式真正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 应配套出台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 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人员

以审计委派管理制度为例, 集团公司可以成立委派管理委员会和委派管理办公室, 明确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职责职责和议事程序, 赋予其对下属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 使其成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

(二) 应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

对于委派人员在所在单位的身份、定位, 集团公司应在制度上给予明确。在明确其职能义务的同时, 应充分赋予相应的权力, 如授权其参与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有权制止单位财务违规行为等内容, 在服务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的同时对集团公司负责, 对所在单位领导执意要办的财务违规行为直接向集团公司汇报, 使委派制度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三) 应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委派人员保障

为了保证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他们的待遇必须与所在单位脱钩, 由集团公司负责统一考核发放。可以根据所在单位会计核算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工作难度不同, 对所在单位划分不同档次, 确定基本工资和考核系数, 再根据实际工作考核情况发放奖金。这样, 委派人员待遇和所在单位档次挂钩, 集团公司将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派往工作复杂和难度大的单位, 享受较高的待遇, 一方面可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可以在委派人员之间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激发所有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 应建立健全与委派制度配套的管理措施

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必须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 健全机制, 提供保障。需要制订的制度应主要包括资格确认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报告制度、培训制度、述职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等。同时, 要保证这些这些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并在执行中得到不断地完善, 才能真正使委派制落到实处, 收到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意见》胡建华、郑秀琴《北京财会》1999年第5期

浅谈物资管理委派制 第4篇

关键词:物资管理;成本;核算;委派制

中图书分类号:F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32-0071-02

随着国内铁路市场的萎缩,铁路施工企业对提高物资管理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本文从目前铁路物资管理状况出发,结合财务委派制的特点,提出了新的物资管理模式——物资管理委派制。

1 铁路施工企业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①现行的人事关系阻碍物资管理职能的发挥。目前铁路施工项目物资部门的组建及人员的配置基本上采用“上级物资部门推荐,项目经理选择”的体制。这种体制下物资人员的人事、薪酬均在项目,导致物资人员必须以项目领导为中心,听从项目领导决策,公司的成本管理也一定程度上服从项目的进度管理,物资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②适应现场的物资管理制度缺失,没有符合项目特点的管理办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项目物资管理的基本依据。项目物资管理中往往只是被动的使用上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没有制定符合现场特点的规章制度,或是只有存在电脑中应对公司检查简单的规章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场的物资管理混乱。

③项目物资机构人员配置不到位,人少活多,只能被动管理。科学的物资管理至少应设物资主任、库管员、材料员、信息员4个职务。现场为了降低成本,往往缩减了物资人员编制,根据项目工程量大小往往只设1~2名成员进行物资管理。人员的严重不足,造成了物资的粗放式管理——白天手忙脚乱的应对凌乱复杂的业务管理,晚上气急败坏的应付内业管理。致使管理人员人困马乏,成本控制不到位,上报的物资数据失真。

④项目物资人员薪酬不高,管理缺少激励机制。1个人做2种甚至3、4种职务,而管理人员的收益甚至还达不到作业队收益的平均水平。这种情况下,项目物资人员对现场物资管理也就力不从心。这种身兼多职、缺少激励机制的物资管理模式,在物资成本核算上不容易取得理想效果。

⑤项目决策层及各个部门认识不到物资管理的重要性。项目决策层认为它只是采购供应的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它是花钱的部门;技术部门认为它是跑腿的部门;作业班组认为它是给自己备料的部门;而物资人员对自己部门的评价是“说了不算的”、只有管理职能但没有管理能力的部门,比如:选择供应商的能力不足;采购行为缺乏计划依据;出库物资没有具体的限额领料单等。由于对物资部门重要性认识的不到位,导致与项目决策层及各部门间的沟通很困难,往往造成物资管理被动的局面。

⑥项目人能征善战,但缺少系统的成本核算。铁路工程是系统工程,应该科学的统筹施工、全面的降低消耗、系统的核算成本。而目前实际情况是,项目施工前期往往松松散散,后期迫于工期的压力,不惜代价的调动了一切人、财、物力去保证开通。结果每个项目虽然都能完美的开通,但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系统工程没有做到科学的计划、系统的管理,也无法达到系统成本最优的目标。

2 物资委派制及其特点

2.1 物资管理委派制

计划经济时代,铁路物资管理采用“物资公司制”;市场经济时代采用了“公司的物资部门制”;在新世纪、新形式下,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强化物资负责人成本约束机制,提高物资信息质量,保障物资人员合法权益,培养锻炼物资干部队伍,应该建立符合施工企业特点的“物资管理委派制”。

2.2 物资管理委派制的特点

为了使物资管理人员排除现场工作的干扰,物资管理委派制至少应该具有一下特点:现场物资人员的人事管理直属于公司;项目推荐、公司物资部选择委派的部门组建形式;配备专业素质的物资主任、库管员、材料员、信息员等;制定科学的物资成本管理制度,量化降低成本的指标;委派工资及效益奖金由公司发放;现场物资人员只对公司级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

3 物资管理委派制配套的运营机制

为了保证物资管理委派制能持续推行和运营,必须建立配套的物资管理运营机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目标成本管理制

如果说委派物资人员能解决的是物资管控项目最中心人的问题,那么,目标成本管理制就是赋予委派人员的“尚方宝剑”。这个制度是物资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依据。

3.2 规范的物资管理制度

规范的物资制度是现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具体依据,物资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的物资管理细则、量化的部门职责和各岗位职责、量化的物资成本指标和要达到目标的考核奖罚尺度、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工机具管理制度等。

3.3 集采和限额领料制

集中采购和限额领料属于物资管理业务中收、发两条线最关键的管理流程。

3.3.1 物资集采制是“开源”管理

目前项目物资供应基本上有三种形式:甲供物资、甲控物资、自采物资。我们能具体管控的只有自采物资。对于自采物资,我们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主材由公司招标集采;劳保、二三项料等现场急需零星料,由项目指定当地供应商集采。这样就可以从价格上控制住项目成本,所以集采制是一种有效的“开源”管理。

3.3.2 限额领料制是“节流”管理

限额领料制是指把技术部编制的限额领料单作为物资部门发放材料、作业队领取材料依据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节制作业队施工的浪费、可以督促技术部门需求计划的及时更新,关键是可以保障物资部门采购计划的实时更新,保障物资的经济供应。所以,限额领料制是一种科学的“节流”管理。

3.4 付款流程的联签制

付款流程的联签制度体现出了诸多优点。项目物资申请的权利可以规范合同执行情况,保障物资的及时供应;项目财务审核的权利,可以监督物资管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审批的权利,可以保证项目整体利益;公司物资部复核的权利,可以监督、规范委派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情况;公司财务的复审权利,可以监督、规范委派项目目标核算管理的情况;总会复批的权利,可以保障公司的整体利益。这种制度,建立了科学的付款流程,淘汰了过去的“一支笔”。

3.5 建立集成化的物资信息制

目前,物资信息化已经开始引起铁路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物资信息化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物资的工作繁杂、信息孤立和内容失真的情况。

建立集成化的物资信息制度,关键在于建立集成化物资信息管理模式。集成化物资信息管理模式,就是将物资信息处理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起来,通过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把物资管理和业务管理融为一体,把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进行集成,使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以及管理能力、应变能力等得到有效提高,它是一种新型的物资管理模式,可以极大地适应铁路施工现场的个性化需求。集成化物资管理模式可以极大地帮助公司物资部门对下属各项目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管理,帮助企业的物资管理达到更高的水平。所以集成化的物资管理应该是科学的、系统的、公开的,它不但可以减轻物资信息收集的劳动强度,还能加强物资信息的实时监控,避免物资信息失真。

4 科学的委派制对项目物资管理起到的积极作用

①独立的人事制度及收益政策,利于从基层克服物资管理混乱的现象。项目的物资管理是记录和披露其经济活动成本情况的主要手段。通过实施物资管理委派制,使物资管理人员不再受项目管理当局的控制,独立实事求是地依据物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进行物资核算,能从基层克服物资管理混乱的现象。

②利于制定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物资管理制度和物资人员岗位职责。依据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及委派人员的特点,科学的制定适应于项目的物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有利于物资人员主动的开展各项工作。

③利于物资管理水平提高。科学的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岗位职责及专业素质的物资人员的配备,可以把物资管理水平迅速提高。

④具有激励机制的收益制度,势必促进物资成本的降低。委派人员的委派工资只能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而降低项目成本,赢得可观的奖金才是委派人员精神享受的需求。追求精神需求越迫切,降低成本的决心就越大,思路才能越广,措施才能越有力,成果才能越明显。

⑤物资管理委派制势必引起各个部门高度重视。物资部门只有做好了管理,做出了成绩,才能竖立威信,才能受到其他部门的认可。有了物资委派制物资部门不在是领导眼里单纯的采购供应部门,而是科学管理核算的部门;有了物资委派制物资部门不再是财务眼里花钱的部门,而是靠业务能力“追求精神享受”的部门;有了物资委派制物资部门不再是技术部门眼中跑腿的部门,也不再是作业班组眼里给自己备料的部门,而是限额发料,开源节流,保障物资经济供应的部门;有了物资委派制物资部门也不再认为自己是没有管理能力的部门,而是能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督促、配合其他部门搞好成本核算、降低项目成本的重要的部门。

⑥利于科学的核算物资成本,系统的开发利润源泉。科学的物资委派赋予了委派人员不受干扰的管理权力,利于物资部门充分发挥管理能力,极大的降低物资成本。这时,拥有经济头脑、能征善战的项目人,势必会以利润的巨人矗立于铁路建筑领域的不败之地。

⑦利于促进和提高物资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经济管理水平。派出的物资人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通过相应的业务考试及考核,才能具备被派出资格。这样就增加了物资人员的竞争,必然激励物资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同时物资管理委派制可实行定期轮换,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对物资人员的管理水平也是一种促进,利于提高物资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物资管理工作。

5 结 语

总之,物资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供应、降低成本。长期以来各级领导对物资管理工作寄予很高的期望,但实际现场效果并不理想。实行物资管理委派制后,由于委派物资人员独立于为之服务的项目组织之外,且直接归属项目组织的上层管理部门,使物资管理形成相对独立管理的权力,物资管理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安全员委派书 第5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委派谢兴友、张本祥同志,担任 南京隆仁大厦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委派时间:2011年

9月 14 日至 2013 年 10月1日

单位(公章)委派人(签字):

二0 一一

财会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6篇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分、子公司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能,保障所有者充分行使资产所有权,现对财会人员委派制度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委派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财会人员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对所属分、子公司财会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和管理的一项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行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

(二)、被委派会计人员在集团公司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下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既要保障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二、财会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委派形式及对象

(一)、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财会工作,设置财务部长、财务副部长、主办会计、出纳和辅助会计岗位。各岗位具体设置和财会人员工作人数由各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定。

(二)、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部长或未设置财务部长单位主持财务工作的财务部副部长由各分、子公司提名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委派;其余财会工作人员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

(三)、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负责项目的专职财会人员。

(四)、对于财会工作业务量较小,不便于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财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单位,不委派财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由集

团公司确定委托其它单位财会人员进行代理。

三、委派财会人员的组织管理和考核

(一)、为保证委派财会人员工作相对独立,公司财务部门对委派的财会人员行使管理责权,具体负责财会人员委派制度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地完善。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委派财会人员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1、负责考察并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协商财务部长的提名,确保其任职资格同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报集团公司批准; 2、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人员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委派财会人员人员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

3、帮助委派财会人员建立正常财务监督的工作环境,保护被委派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委派财会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各单位有关情况;

4、制定具体的奖惩方案,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提出奖惩、续聘或解聘以及岗位交流、职务升迁等建议。

(三)、集团公司定期召集被委派财会人员专题会议,听取被委派财会人员的述职报告和意见;对委派财会人员提出的报告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指导。

(四)、实行财会委派人员轮岗制度。

1、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财务部长在同一单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集团公司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但任期最多不得超过5年。其他会计人员任职年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轮岗或工作超过5年的必须轮岗。

2、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财会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现不称职和不适合在财会岗位上工作的,予以调动、免职或解聘;财会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委派单位担财会职务。

四、被委派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领导所属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是财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活动和各项经费开支,由单位负责人按制度规定审批和运用,并对财会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负责。

(二)被委派财会人员对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记帐和算帐,并对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所在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由财务部长或副部长兼任电算化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对电算化各项数据进行复核;由主办会计进行软件操作,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辅助会计(末设辅助会计的由主办会计)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四)、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按照财会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财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拟定各会计岗位具体工作职责,落实到人,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五、被委派财会人员人事、工资、福利的管理

(一)、被委派财会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被委派财会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奖励,由集团公司管理和审批。

(二)、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承担和支付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奖励等劳酬,并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和审批标准,单独造具发放名册经集团公司审签后,才能进行发放。

(三)、被委派的主办会计不准在被委派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劳酬,对违背本项规定的主办会计,予以解聘。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支行、储蓄所、信用分社、分理处等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受派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隶属于旗县联社管理并向其负责,在受派机构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受派机构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监督受派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防范操作风险。旗县联社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会计委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考核、严格监督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旗县联社负责会计委派制管理方式的制定和 具体实施;

定期考核:旗县联社根据相关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委派的会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严格监督:委派会计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委派工作要遵循制度配套、素质专业、权责明确、利益独立的原则。

制度配套:要建立与会计委派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如委派会计的选拔聘用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回避制度、轮岗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加强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

素质专业:委派会计要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权责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 利益独立:委派会计的个人利益与受派单位要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受派机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培训能 力,具备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五)从事信用社会计工作满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第八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各项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三)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基本理论知识。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明确聘任期限,职责权限。选派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由旗县联社提出拟订的委派会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信用社范围内公布,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旗县联社人事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答辩面试方式,试题由旗县联社负责命题,具体工作由旗县联社人事部 门负责组织;

(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由旗县联社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

(五)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结果和考察考核结果,由旗县联社主任确定拟聘人选,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

第十条

委派会计由旗县联社进行聘任或解聘。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的聘期为三年,满一个聘期并被续聘的必须异地交流。第一次被聘任的委派会计不得在原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工作不善造成案件,或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予解聘。

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项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三)组织受派机构执行财务计划,强化成本管理,做 好成本费用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提高经济效益;

(四)参予编制和执行受派机构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对受派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责

(一)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防范会计风险;

(二)对受派机构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对受派机构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受派机构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固定资产等实物款项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

(五)做好受派机构财会人员岗位变动时重要物品、单证等交接手续的监交工作;

(六)督促落实整改上级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旗县联社。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的其他职责

(一)配合受派机构负责人协调好与当地财会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完成所在机构负责人和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对违规违纪事项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委派会计的权限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对受派机构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活动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若受派机构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委派会计应及时向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作书面报告;

(二)有权参与受派机构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会议,对受派机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从财务会计角度提出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认为对受派机构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书面汇报;

(三)有权对受派机构各项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会计传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予以纠正;

(四)有权参与拟定受派机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分支机构季度、财务计划;

(五)有权参与拟定受派机构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

(六)有权对受派机构财务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和营业网点临柜人员配备提出建议;

(七)有权对不胜任财会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财会人员、临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委派会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由旗县联社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调整、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各项财会工作任务的组织完成情况;

(三)各项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五)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结果;

(六)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七)组织会计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情况;

(八)群众评价;

(九)其他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全面履行会计职责,工作称职的委派会计人员,可在年终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具有以下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

(二)不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不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对受派机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 度,不予以抵制和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参与受派机构私设“小金库”的;

(五)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借的;

(六)因自身失误给受派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七)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造成财会资料管理混乱,丢失损毁的;

(八)对上级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阻挠、妨碍上级部门的会计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十)本人业绩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情节的。

第七章 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由所在旗县联社管理,工作上受旗县联社财务部门和受派机构负责人双重领导。受派机构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请、休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旗县联社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工作变动,由旗县联社统一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在原岗位工资档次基础上上调一个档次,由旗县联社统一发放,旗县联社应对异地委派会计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临时缺岗、离岗的,在听取委派会计意见的基础上,由受派机构负责人指定临时会计人员,并报旗县联社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作为考核的依据。委派会计的工作日志由旗县联社财务部门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习制度。旗县联社定期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与会计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并将培训人员的考勤、考试情况纳入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月度工作报告。委派会计每月撰写月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会计监督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了哪些问题,未纠改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二)工作总结。按年(半年)撰写工作总结。

(三)重大事项报告。对于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社。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发现经过、发生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旗县联社财会部门对委派会计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 依据。

第三十条

旗县联社财会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委派会计工作调动或离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程序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二条 受派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落实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或违反规定,擅自任免其他财会负责人的;

(三)对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信用社的利益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受派机构声誉严重损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违反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旗县联社可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联 10 社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8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看管理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会计委派制是企业产权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 委派会计人员代表企业产权所有者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进行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制度。通过集中统一管理使会计人员在企业中能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 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核算、成本费用等经济状况。

1 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加强会计监督, 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维护财经纪律。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财务总监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三种形式。

2 会计委派制度现状及取得的成效

为了探索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 窑街煤电集团公司自2000年11月起在公司所属独立或模拟核算的二级单位进行了会计委派制度模式的试点工作。先后对30多个单位委派了150多名会计人员。从总体上讲, 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委派会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单纯依附关系, 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委派会计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被委派会计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2.1 增强了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 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根据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了会计委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规定了委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由于责权利规定的明确, 使得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加重了, 从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使命感, 增强了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自觉参与管理的责任意识。根据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以及制定的相关制约措施, 委派会计人员既要对公司负责, 同时还要对派驻单位负责。如果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 有关方面就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 委派会计人员都能够做到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同时, 自觉地参与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为加强企业管理献计献策, 增强了企业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委派会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比以前“领导叫怎么办我就怎样干”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 通过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2.2 促进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按照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会计人员一经委派任命, 受派单位在未征得公司、会计中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委派会计试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而且也为会计人员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提供了重要保障。

2.3 提高了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水平

为了更好地规范委派会计的行为, 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司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紧紧围绕授权与考核两个环节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授权, 即明确委派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财务管理权和经济业务行为、会计行为的监督检查权。考核, 即由会计中心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档案, 在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追踪问效的基础上, 按会计年度会同二级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履职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据此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做出评价, 作为工资、奖金发放的依据。由于管理工作严谨有序, 且涉及委派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而有力地调动了委派会计人员进取向上的积极性, 促进了被委派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首先, 建章建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内部控制, 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 结合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 开展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工作。他们在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的同时, 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涉及会计岗位职责分工、记账传递程序等一系列具体的管理措施, 并且将这些制度。措施自觉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其次,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要求更加迫切了。面对工作责任加大和择优上岗的现实, 委派会计人员大都感到如果不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领域中的新知识, 在工作中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因此委派会计人员自觉“充电”意识日益强烈。

3 会计委派制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实行以来, 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 较好地解决了会计数据失真的问题;有效地克服和防止了单位的损失和浪费;加强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管理;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纪观念, 维护了财经纪律, 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 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但是, 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 会计委派制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 会计委派制在各单位推行过程中, 都是产权所有人制定会计委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定, 推行难度大, 阻力大;

2) 虽然各推行单位对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划分, 但还不够具体明确, 影响工作效率;

3) 与会计委派制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

4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针对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深入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明确委派主体、激励和监督委派人员、控制委派成本、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原则, 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深入推进这一新型的会计管理制度。

4.1 健全完善财会法规

针对试行的会计委派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委派会计管理暂行条例》, 对会计委派制的委派形式、程序、对象、范围以及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依法进行规范, 做到以法管人, 以法治事。

4.2 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 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在不影响单位法人按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下, 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有:1) 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 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对违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3) 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4) 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5) 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重大财务收支项目;6) 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7) 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4.3 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要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施, 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 这些制度包括:1) 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2) 委派会计任用制度;3) 委派会计考核轮换制度;4) 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制度;5) 委派会计的定期培训制度。

安全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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