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协作范文
办案协作范文(精选5篇)
办案协作 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协作办案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首先,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是我国反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惩贪治腐的使命上两机关是相通的。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侧重于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检察机关侧重于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 一个参考的是党纪, 一个依据的是法律, 两者分工相对明确。但党的领导决定了我国绝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均有中共党员的身份, 案件办理的对象高度重合。且腐败犯罪在触犯刑法这道“社会正义最后的防线”之前, 必然已经违反了党内纪律。因此, 一个腐败案件的查办, 通常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这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必须加以协作配合。
其次,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特别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要形成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全面从严治党”更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3 年中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明确了通过建立联席例会、联合办案制度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在2015 年初, 中央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了二者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线索、证据、涉案财物移送的要求。相应的, 省、市、县三级党委也均牵头成立了地方的反腐败协调小组, 出台了相关的工作规定, 具体负责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事宜。这些都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关系。
第三, 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上,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措施、手法上各有所长。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拥有“双规”和“双指”等措施, 且在审批主体、程序、要求上相对较为宽松, 可以为案件审讯提供较为充足的时间。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是较为严格。但同时, 检察机关在初查的精细化、审讯的科学化上相对专业, 特别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 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这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必然要进行必要的协作, 以加大反腐力度, 倍增反腐效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有利于节省办案资源, 形成犯罪打击合力, 实现案件快速突破, 但是协作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在线索的管理和应用上尚存在较大空间。现阶段,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主要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讯突破上, 而在程序启动前对线索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等方面, 还有很大的配合空间。在线索的管理上, 虽然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线索、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 但是部分规定较为笼统, 如“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线索的案件, 认为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 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 其中“认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客观标准的缺乏导致是否行协作办案更依赖于两机关领导的判断和决策, 存在“人走政息”的隐患, 双方关系由此处于不稳定状态。在线索的应用上,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线索的态度也存在细微差别。例如, 对于部分虽有明确指向但内容较为粗糙的线索, 检察机关更倾向于“养一养”, 通过更多的外围调查, 逐步深入, 以一举取得案件的成功办理; 而纪检监察机关则更倾向于“短平快”的办案思路, 直接与相关当事人谈话, 只要构成违纪即可予以处理, 以达到最快速度的消除腐败存量, 震慑相关人员。这种对于线索态度的细微差别, 往往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角度的把握不同, 对于案件的发展方向期待不同, 而这通常会导致案件侦破朝相反的方向发展。
二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转化上有一定分歧。根据相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在对线索审查过程中, 发现涉嫌违法的案件要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据的证明标准、取证程序上的不同, 导致在证据的认知上存在一定分歧。中纪委要求各级纪委在案件办理中做到“涉罪即移”, 但因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 导致各地均是自想办法、各显神通, 甚至会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出现“大案变小”的情况。比如,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经常会存在被审查对象因“双规”时间较长, 承受的压力较大, 交代的事实和金额往往存在夸大成分, 如纪检监察机关不加任何核实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势必会给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严重的误导和影响。在证据的转化上, 《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虽然对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做出了规定, 但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更多是体现了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能, 其调取的部分客观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尚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另外, 因职责差异, 因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是否违反党纪政纪, 而不要求其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而这些证据即使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 也很难满足检察机关要求的证明当事人有无犯罪、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有时甚至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三是协作办案与司法独立性和规范化存在一定冲突。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办案是一把双刃剑, 虽可以扩大反腐效果, 但如果应用不当即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规范化。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然而在联合办案中, 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讯时间上的优势, 很多调查对象最初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控制, 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先予了解案情、参与办案过程, 但案件的整体办案进程仍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导, 检察机关则处于从属地位, 对案件办理的节奏无法把握, 处于一种被动跟随状态, 依法独立办案无从谈起。同时, 部分地区对协作办案的规定理解和执行存在问题, 将协作办案简单化为“借时间”、“借措施”。在联合办案的司法实务中, 有的地区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会相互借用调查手段与措施, 但这种相互借用的做法产生了诸多争议。比如, 检察机关借用“两规”、“两指”措施规避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手段的诸多限制, 弥补当前侦查措施的不足, 但实际上该措施是侦查权的不当扩张, 与当前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也极不相符, 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路径探析
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坚决摈弃办案中“单打独斗”的做法, 牢固树立反腐败工作“一盘棋”思想, 切实加强协作配合, 真正形成反腐败合力。
一是要逐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线索管理、移送和应用机制。无障碍沟通是畅通协作配合路径的前提, 而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线索管理、移送、应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则是当前实现双方无障碍沟通的必然要求。在线索的管理上。要健全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制度, 在遵循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可尝试结合地区案件查办具体情况, 按照“多向配合, 按需通报、移送”要求, 完善制度建设, 进一步细化案件通报、移送原则、程序、标准和时限等, 尽可能的压缩案件通报、线索移送过程中领导干部或其他因素的主观干预空间, 确保案件通报、移送各个环节中有章可循, 有规可依。在线索应用上。要充分发挥现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优势, 在办案过程中, 对具体案情把握不准或是存在争议的, 可组织召开具体案件商讨联席会议, 对案情进行研究、探讨, 共同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此外,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个案把握不到位时, 也可商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 提前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 确保双方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准确把握办案角度和需求, 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要从源头上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搜集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可采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纪检监察部门并不具有刑事证据能力, 然而其所收集证据又对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纪检监察部门收集证据合法性进行了规定, 但为避免证据转化中出现不必要差错, 可尝试通过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联合办案机制, 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搜集证据的可采性。在打击腐败过程中, 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案件具体情况, 商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或是开展联合办案, 综合运用司法强制手段和“两规”、“两指”等纪律措施加快案件办理取证, 同时检察机关也可在办案中发挥引导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取证的作用, 实现从法律和纪律两个角度综合取证的目的, 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针对性以及向刑事证据转变的可采性, 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与刑事证据标准不统一、不衔接或是衔接不及时问题。此外, 在办案过程中,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和取证手段进行有效监督, 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 提高证据质量。
三是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办案中保持各自独立性。强化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应当首先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职责混淆, 出现职责行使不当问题。在办案中, 如果发现不具有办理权限, 且符合对方查办条件的, 要依法、及时、规范移送, 坚决杜绝出现有案不移或是移送不及时、不规范, 干扰或是插手对方办案的现象。检察机关而言, 在与纪委协作办案过程中, 如遇到因立场和出发点不同等原因导致的双方在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检察机关应在坚持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坚持依法办案, 并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提出专业性意见, 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 作为我国反腐败体制中的领导核心, 其在办案过程中, 应时刻把握领导统筹和直接干预或插手检察机关办案的界限, 尽量减少对腐败案件的直接调查。“要在不干涉检察机关具体办案业务的前提下, 制定战略规范, 发挥协调作用, 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宏观上的参与和微观上的引导。”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 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保持良好关系以及及时有效的沟通, 通过相互协作配合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同时, 在协作配合过程中, 也要明确职责分工, 正确处理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 才能实现协作办案模式的双赢。
参考文献
纪检监察协作办案汇报材料 第2篇
首先,我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对市纪委监察局各位领导一行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欢迎,对市纪委监察局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给予的重视和支持表示感谢。值此之际,市纪委、监察局对各县区协作办案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充分体现了上级部门对案件检查工作以及协作办案制度落实、运行情况的高度重视。下面我就我县协作办案制度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
一、形势逼人,新形势催生新制度
二、推陈出新,新制度带来新格局
在市纪委监察局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的意见》后,我县针对自身实际,在《联合交叉办案制度》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出台了《**县建立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暂行办法》。为使乡镇办案协作区这一新机制顺畅运转,我县在努力做好“规范动作”的同时,还大胆探索,选准、做好“自选动作”。
1、加强领导。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陈先林任组长的全县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协作办案的协调指挥和指导监督,并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将全县乡镇、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划分为七个办案协作区,每个办案协作区设立一个案件检查工作协调组,由一名县纪委常委任组长。
2、明确职责。《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办案协作区的职责为提供案件线索,整合办案力量,负责协作区内的案件查办工作;做好后勤保障,优化办案环境,负责协作区内办案的服务工作;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治本作用,帮助协作区内各单位完善反腐倡廉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搞好预防工作;帮助指导协作区内各纪委(纪检组)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工作职能,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3、规范程序。由县纪委案件线索排查小组对所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后,认为乡镇、部门独自办理由困难的案件线索,县领导小组排查选定,明确主办人、协办人员,形成联合调查组,交案发单位所在协作区办理。联合调查组确定后,案件检查工作协调组组长主持召开调查组办案人员会议,部署调查任务,确立调查方向,审定调查方案,提出办案要求,明确办案纪律;调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实行单线逐级请示汇报。初核中,对涉案人员需要立案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的,由联合调查组提出,经案件检查工作协调组组长审核,报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案件调查结束后,联合调查组应认真讨论,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涉及一般党员干部的,由协作区内未参与调查工作的纪委按照案件审理的要求进行初步审理,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复审,依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案卷由县纪委统一保存。涉及科级党员干部的,由县纪委审理室直接审理,并进行处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县纪委按程序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4、强调纪律。凡被抽调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案件检查工作协调组的统一指挥,案件协办人要服从案件主办人的工作安排。所有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原则上案发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不参与办案,不过问和参与调查组的办案工作。
5、加强保障。案发地纪委负责为来本地办案的工作人员做好协调、联络和后勤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服从县纪委工作安排,全力支持,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严明奖惩。各乡镇、部门纪委每年必须有自办案件,对有案不报、瞒案不查、办案不力的要追究单位纪委主要领导责任。县纪委监察局对各协作区解决信访问题和办案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季度通报、半年评比、年终考核。协作办案成员单位纪委(纪检组)支持、配合、参与协作区办案情况,将纳入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的内容;对协作办案的有功人员,县纪委监察局将予以奖励;对不服从办案工作安排,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办案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大胆探索。我县在做好乡镇部门协作办案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将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驻石各单位纳入办案协作区管理,努力促进全县协作办案“大协作”格局的形成。
三、初现成效,新格局带来新成效
2009年我县纪委、监察局运用协作办案机制,成功查处4件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协作办案制度》的运行,有力的推动了我县案件查办工作的整体进展,2009年元至4月份,我县共受理信访举报26件,其中检举控告类15件,初核初查15件,转立案3件,较去年同期,无论是办案数量、质量,还是办案所取得的社会效应和警示作用,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其中交由协作区办理初核4件,转立案1件。与此同时,随着协作区办案力度的加大,基层纪委的威信和影响力大为提高,群众愿意主动向乡镇纪委反映问题,减少了越级上访,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发挥了纪检监察机关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督察检查和源头治理工作更具针对性,从而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
我们相信,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有我县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一定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在2009年也必将掀开崭新的一页。
办案协作 第3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九项基本职责,都围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司法警察履行职务,涉及到与办案部门协作配合问题。因此,构建司法警察部门与自侦部门紧密协作,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显得尤其重要。
一、司法警察部门和自侦部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够。检察机关多年形成的办案机制决定了司法警察的从属性、服务性和依附性。在检察机关内部,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观念、司法警察履职被动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办案部门不申请用警,警务部门不知情,应当归属于司法警察的职责由办案检察官履行,“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2)司法警察履职能力弱。近年来,虽然司法警察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在编队管理、队伍规模、履职情况、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在警力配备、人员结构、专业水平、履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司法警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多年来,司法警察工作局限于看管、押解、送达法律文书等几项职责,履职不全面不深入、工作亮点不突出,专业优势不明显,工作局面打不开,执警能力始终在“拿个手铐戴一下、看管目标陪一下、来个告知送一下”的低层次徘徊,遇有突击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嫌疑人逃跑等突发情况,常常出现手段简单、行动迟缓、处置失当、通联失效等问题,最终结果令人失望,导致自侦部门不信任,用警有顾虑,害怕有隐患,“想用警、必用警”愿望不强,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的更是无从谈起。
二、构建司法警察部门与自侦部门良好协作机制的意义
(1)有利于整合内部资源,发挥整体效能。在检察人力资源总量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建立科学严谨的检警协作配合工作模式,形成司法警察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和监督检察执法办案的良好运行机制,使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效能,实现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相统一。
(2)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依法、全面和充分履职,是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必然要求,其成效也必然要体现于服务检察执法办案活动之中。建立适应检察业务需要的司法警察履职管理方式,形成检警协作配合工作模式,是司法警察要实现由部分履职向全面履职、由单一履职向复合履职的转变,从单独作战型向协同作战型、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起到相互配合和监督制约作用。良好的工作模式和协作关系进一步促进检警配合,参与办案司法警察主动与自侦部门沟通,随时了解用警需求,做到行动快速、反应机智,处置果断,保障有力。从担负的职责上看,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环节形成了一种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既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能有效防止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超时限审讯等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司法警察部门和自侦部门协作机制的措施及对策
1.准确界定权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安全事务主要包括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等。执行事务主要包括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侦查事务主要包括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参与搜查;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安全事务和执行事务,是司法警察相对确定的职能,应当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可以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等现象。侦查事务是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主要体现其司法辅助性,在侦查中检察官认为不必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比如查询信息、调取证据、查找涉案当事人等均可交由司法警察执行,使检察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在侦查指挥和突破案件上。以此形成检察官、司法警察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检警关系。
2.完善工作机制
(1)用警派警机制。规范用警行为,自侦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应当填写《用警申请表》,明确用警任务和要求,部门负责人审批,提前一天联系警务部门派警,紧急情况由自侦部门负责人与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联系派警,切实改变目前自侦部门想什么时候用警就什么时候用警,任何一个侦查人员都可以电话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派警的现状,杜绝用警的随意性。明确用警范围,坚持该用警时必用警,对于执行传唤、办案工作区执警、参与搜查、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执行层面的任务,司法警察的参与率要达到100%。完善履行不同警务任务的用警派警制度,根据司法警察工作职能,严格“一案一派警、一事一派警”,细化用警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执行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合理界定一般警务活动和重大警务活动范围,重大警务活动报分管院领导签发《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执行职务派警令》执行任务。建立警务工作运行规范和相关预案,根据工作职责,逐项制定规程,对每个具体执警行为做出严格细致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统一规范。
(2)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反贪、反读、公诉、控申等部门办理的重大案件有关信息,特别是有可能引涉检访的重大敏感案件,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进行通报,司法警察部门要主动向业务部门了解情况,与业务部门共同完善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包括假想情况、形势研判、确定对策、分步实施等环节和内容的方案预案,明确自侦、法警和技术部门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应急预案要定期修订、经常演练,提高紧急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判定、高效处置。同时,由司法警察部门牵头,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辖区派出所建立警务工作衔接机制,规范报警的原则、出警时限、处置方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的方式等,有效维护检察机关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作者简介:
高鹏军,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長。
办案协作 第4篇
1 执法区域协作
1.1 加强区域之间的执法办案协作
目前全球动物疫情处于活跃期, 口蹄疫、禽流感、猪瘟、蓝耳病、新城疫等严重危害着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由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趋活跃,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协作, 是势在必行。近几年来, 我县为了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了执法区域协作:一是加强了与湘西自治州内七县市的执法办案协作;二是加强了与贵州、四川、重庆等区域的执法办案协作。并于2010年4月, 成功执行一起从湖南汉寿县贩运到湖南保靖县一车牲猪46头, 从而给动物贩运商的不法贩运给予了查处, 同时也给重庆市彭水县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敲响警钟。通过区域间的执法协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奠定了实践基础, 为协作区域动物卫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加强区域之间的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是各成员单位实现相互沟通的重要途径, 也是执法区域协作所形成的共识。我县做法:一是在收到附近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情况向对方通报。二是到附近各县市实地走访、不断加强交流和互相学习。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区域间信息交流日趋平繁了, 逐步走向常态化。为促进执法区域协作和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执法办案的经验
2.1 领导高度重视, 强化执法责任意识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法定职能职责重要体现了, 是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的重要形式。衡量一个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成效, 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是一个重要指标。对此, 我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由分管领导主抓, 防检站长亲自负责并和边检站、屠宰场和市场检疫共同组建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杜绝了无能力办案、无人员办案、不规范办案、对违法行为不惩处和对执法办案保障不力等现象, 有效解决“重疫病防控、轻监督执法”等问题。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切实改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条件, 增强对违法违规事件处置能力, 做到敢于执法不渎职, 主动执法不失职。
2.2 综合施策, 着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2.2.1 抓好队伍素质提升, 提高工作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一项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为依托的行政执法行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县加强业务培训, 强化队伍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 着力解决不愿办案、不敢办案、不会办案等问题。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 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 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2.2.2 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拓展案源。
我县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广泛挖掘案源线索。并实施有计划、有目标、有频率的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线索案源, 坚决果断查处。
2.2.3 严格执法步骤, 确保程序合法。
我县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要求, 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内部审核、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送达执行等办案程序, 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流程和时限办理案件。对情节复杂或者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都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确保了所办的案件无一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2.2.4 全面收集证据, 准确认定事实。
在这方面我县一是依照法定程序, 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坚决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防止证据灭失。三是准确认定事实。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对照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分析, 与法律条文进行有效衔接, 做到认定事实客观、理由充分, 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
2.2.5 严格自由裁量, 处罚履行到位。
我县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 以事实为依据,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保证同类型、同性质、类似情节案件在同一区域内, 处罚幅度基本一致, 避免出现畸轻畸重、执法不公等现象。对涉及经营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案件, 坚决从严从重查处, 不担心罚款缴纳不到位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 加强联合执法, 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我县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主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商贸、公安、食药监、卫生等部门协作配合, 严厉打击各类动物防疫违法活动。对涉及职能交叉的案件, 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调处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 严格执行刑事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为司法部门快速介入创造条件, 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力度。
3 存在的的问题
3.1 宣传力度不够大
我县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不够广, 没有做到家喻户晓, 相当一部分动物或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导致执法对象的法制意识淡薄, 守法观念不强。
3.2 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 打击违法力度不够
我县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普遍偏轻, 远远达不到《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规定的额度:如对“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 只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 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纵容了违法的发生。因此在工作中逃避检疫、拒绝检疫、违法者软磨硬抗或不予理会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处罚偏轻, 打击不力, 不仅不能震慑违法经营者, 反而使不法经营者愿多次以身试法, 助长了其嚣长气焰, 造成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有些为被动, 使许多执法行为变成执法无奈, 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
3.3 监督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手段滞后, 执法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我县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检疫收费不规范。检疫收费过低, 达不到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二是检疫执法不太规范。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肤浅, 不按程序执法, 认为检疫即盖章扯票, 却不动刀、不用显微镜等。三是执法不严, 工作不到位。对一些经销病死肉品, 未经检疫的肉品, 该管的没管住, 该查处的没查处,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四是检疫监督执法手段落后, 检疫设施陈旧。检疫技术手段多数仅停留在感观检查和剖解检查, 很少开展显微镜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3.4 检疫监督执法专职队伍未建立, 制约了执法行为, 影响了执法质量
由于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目前没有专职执法队伍, 制约了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在乡镇检疫员中正规专业学校毕业的少, 专业素质不高, 业务能力不强, 没有形成专职检疫队伍, 影响了检疫质量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 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协作, 总结执法办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最终是为了把动物卫生监督做好, 树立和维护行业的执法形象, 增强战斗力, 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更好的维护食品安全、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韩存魁, 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 2010, (1) :38~39.
[2]李长存, 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 2010, (1) :5~6.
[3]吴胜芳.西吉县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20 (2) :261~262.
[4]雷英, 张理, 祝默, 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五到位”[J].畜牧与饲料科学, 2008, (2) :122~123.
办案协作 第5篇
作者:郑时根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尤其是食品安全等问题全社会瞩目,其危害性无论在行政地域和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中都有不断扩大和渗透的趋势,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势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打破传统的工商所办小案,工商局办大案,办案各自为战的旧模式,要建立起在系统内各执法办案单位的横向紧密协作、纵向一体化的跨区域办案工作机制,把每一起违法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一、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的有利因素
(一)有利于化繁为简,推进职能到位。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涉及范围小、领域窄,有的部位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这固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综合性的职能特点,执行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各执法机构的职责界定不清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如,有的地方,科所之间执法办案职责交叉重叠,对单个执法机构而言,小而全,各种类型的案都能办,对整体而言,则杂乱无章,好办的案,争着办,难办的案,没人办。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对工商部门执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性质相近的原则,归为几个大类,落实到相关办案机构,实行“菜单式”管理,实现分工精细化、职责具体化,谁的任务谁承担,谁的职责谁履行,可以有效解决部分领域监管执法不到位的现象。
(二)有利于扬长避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小而全”的执法模式下,一个执法机构的人员相对较少,但接触的面较宽,执法人员办案的随机性较大,战线太长,分散精力,对相关业务的钻研不够,浮在表面上,造成执法办案的深度和水平不高,大案不会办,小案办不好。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使执法人员办案的范围相对固定,能够坐下来,深进去,研究透,做到“术业有专攻”,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培养出一批执法能手、办案标兵。
(三)有利于加大力度,树立执法办案权威。在以往的基层行政执法中,各执法机构各自为战,力量分散,各地外部执法环境不一,个别地方讲情之风盛行,外部干预较多,基层行政执法阻力较大,执法办案的力度不足。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一方面,提高了自身执法办案能力,案件的事实清、证据足、定性准、程序合法,能够让当事人无漏洞可钻,让讲情人无话可讲;另一方面,对一些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集中起优势兵力,各方面的办案专家、能手进行研讨攻关、重点突破,做到大案办的了、难案办的好,树立工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四)有利于理顺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协调性。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并不一味强调在职能上的“分”,同样注重在行为上的“合”,建立统分结合的执法机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目的。各执法机构在日常行政执法中负责履行好自身的分工职责,对该办的案要办好,该管的要管好,力求把各项职责履行到位,不出偏差。在开展重要、专项整治行动时,则要服从统一指挥,发挥专业优势,管好所负责的部位和环节,并搞好上下协调与左右衔接,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
(五)有利于防范风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强调的是精细化管理。推进行政执法专业化,有利于把某一个环节、某一项领域的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推动系统整体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增强人民群众对工商工作的信任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为推进行政执法专业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两费”停征后,基层队伍素质、工作理念以及各方面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升,为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提供有利的环境和基础保障。
二、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的建议
(一)建设一支业务精良、专长突出的行政执法队伍。针对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专业素质的实际,应把提高专业执法能力培训摆到突出位置:一要打牢基础,精通法理。法理是法的基石。法理掌握不好,再多的方法和技巧都是徒劳。加强法理知识学习,向书本系统地学、全面地学。如近年来陕西省工商局鼓励执法人员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选送优秀执法骨干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进修深造,聘请法律专家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出了一批熟通法理的专业人才,再通过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增强了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二要注重实用,加强锻炼。在学好法理的基础上,以提高实战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各种类型执法办案技巧的学习。如安康市工商局在工商红盾内网中开辟《法制园地》栏目,把好的案例或最新法律法规上传到红盾网上,供大家学习。
(二)建立条块结合、网格监管、专业执法的监管执法模式。多年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重强调和突出的是以工商所为主体的“属地监管”,实践证明,“属地监管”有效促进了各项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一方平安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一点不可忽视,工商所的监管是“点”上的监管,受人力、物力和业务能力限制,对一些有一定难度或专业要求较高的案件,查办起来,难免捉襟见肘。如一味强调属地监管,下放执法权限,就会造成执法力度递减,执法效果很难保证。因此,建立区域协作执法办案机制,必须大力强化上级局尤其是县级局的条线专业执法,做到属地监管与专业执法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具体的运行模式上,强化“属地监管”要以工商所为主体,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细化分解责任,确保不出问题;强化“专业执法”要变“小局大所”的改革思路为“精局强所”,大力强化县级局各专业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提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和查办相关领域大要、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执法能力。总体而言,就是要做到条块结合,“重兵防守、精兵突破”。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要明确职责,精细分工,合理划分县级局专业执法机构与工商所之间的执法办案权限,做到职责与能力相匹配,相互支持不推诿,相互衔接不脱节,严禁多头执法,争抢案源。
(三)要建立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对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治行动,要在各级政府、纪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超前谋划,上升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工作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沟通协调,通报案情,会商有关疑难复杂案件,移送案件线索,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统一性。
(四)加强对新领域、新行业监管执法的探索与实践。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新的监管对象、新的市场领域、新的营销手段以及新的经济违法行为不断出现,推进行政执法专业化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及时研究和掌握这类经济行为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实现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如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网上市场监管队伍,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办案协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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