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精选8篇)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
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第二十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第三十四条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的入渗、滞蓄、收集、净化、利用、调蓄、排放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环保、气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编制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规范)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组织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项目规划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规划审查、验收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征求水务部门意见;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认定)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前期审批)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性质报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核准)部门协助项目业主完成海绵城市设计变更时的调概审批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参建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做好项目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武汉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在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作用,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
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六)其他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排水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时,水务部门应当审查排水口的设置和水质、水量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排水许可。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的落实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予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要求)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以及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配套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海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制定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考核的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九条(政府投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社会参与)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组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PPP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二)未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的;
(四)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3篇
海绵城市是一种新型的城市雨洪管理理念,其最早起源于西方,即“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德国、美国和日本是较早开展雨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解决日趋严重的城市内涝、水环境污染等现实难题,我国十分注重学习和引进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与方法。2013年底,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讲话上明确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为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推广和应用,王芳、崔维强、邱睿等诸多学者就城市规划、工程技术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而土地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载体,关于加强国土管理、促进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在分析海绵城市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从国土管理角度,提出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议。
2 我国建设海绵城市的必要性
当前,水生态破坏、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风险和水文化消失等诸多水问题日趋显著,已成为制约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
2.1 水生态破坏
全国各省市“城市看海”现象极为普遍,城市防洪与水源涵养能力不足的短板暴露无遗。河湖、湿地、洼淀日趋萎缩,由于环境污染等原因,生物多样性减少,湿地功能退化。除青藏高原及其邻近地区外,全国陆域水域面积不断减少,过去十多年间,长江中下游湖泊群水域面积年均减少约29.3km2。湿地和湖泊面积不断减少,水源涵养能力远远不足。
2.2 水资源短缺
我国有600多个城市面临缺水难题,年均城镇用水缺口达200亿m3以上,而农业用水缺口达300亿m3。我国年际水资源总量高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总量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4。在部分资源型缺水城市,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且地下水源长期未得到有效补充,有些地区已出现地下水漏斗区域,从而引发地面不均匀沉降问题。
2.3 水环境污染
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段水质受到污染,35个湖泊中,有17个被严重污染,不适宜鱼类生存的水体达1/3以上,不适宜用于灌溉的水体约为1/4,50%的城镇水源达不到生活饮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降低,雨水面源污染十分严重。
2.4 水安全风险
我国水安全风险最直观的是城市内涝问题。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标准较低,老旧设施更新改造进展缓慢,许多城市的排水标准不足1年一遇,雨水管道总长严重偏低,如进行整体改造提升,资金压力极大。
2.5 水文化消失
水是城市生成和发展的原动力,我国有7大水系,不同的水系,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特色。我国的很多省市均带有“水”字偏旁,而这个水字旁,往往代表了其临近的水系名称。如黄河水系的河南、河北,长江水系的湖南、湖北。长期的、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已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水文地貌格局,水生态破坏、水环境污染等破坏了原有的水文化意境,水资源短缺的现实难题则更与我国很多因水而兴城市的身份不符。
基于上述水问题,当前全国已加快了海绵城市建设进程,2014年10月,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为各地深入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指导和依据。2015年,武汉、南宁、镇江等16个城市被选为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2016年,上海、深圳、天津、北京等14个城市成为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总体而言,在严峻的水问题形势下,我国的海绵城市虽然仍处于试点阶段,但已取得了巨大进展。
3 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议
3.1 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
海绵城市建设并非一句空洞的口号、一场转瞬即逝的运动,其带来的是一批绿色、生态项目的真实落地,必将深刻影响城市的国土空间布局和城市风貌,必须要有严谨的规划设计作为指导和引领,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城乡规划层面则应更多予以规划层面的技术支持,城乡总体规划、各分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做好海绵城市空间布局的分层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面,应与城乡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重点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发展用地需要。
3.2 保障好试点项目用地需求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学科的事业,涉及到规划、建筑、给排水、结构、道路、园林景观、水文等多个专业,包含了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植草沟等多项技术,涉及城市规划编制、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财税政策完善、管理机制配套、技术与产业体系构建、人才培养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
“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全面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有必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教训。但由于城市不同,特点和优势也不尽相同,因此各省市打造“海绵城市”也不能生硬照搬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简单地套用或复制某一固定模式,不可盲目推动、一哄而上,更不可搞一刀切,必须做好先期试点研究,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实现整个城市的“海绵化”。对国土部门而言,首先要在土地供应上重点考虑试点项目用地需求,其次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项目,要积极做好项目招商引资。
3.3 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联系
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应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多部门、多专业高度协作才能实现。国土部门应与规划、排水、道路、交通、园林、水文等职能部门做好分工与合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用地政策与计划指标编制过程中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内容;城市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海绵城市建设系统项目,应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落实有关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具体设计时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加强审查,国土部门则应在用地规划符合性、控制指标符合性等方面做好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和监管,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与指标的落实。
摘要:当前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尚处于试点阶段,从国土管理角度服务海绵城市建设的研究相对较少。从水生态破坏、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风险和水文化消失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同时从国土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绵城市,国土,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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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海绵城市;对策研究
一、海绵城市的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城市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把控
(一)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二)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三)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三、具体技术对策应用
(一)加强城市水系统建设。加大河道整治力度,实施运河、徒骇河、周公河、四新河、青年渠、东昌湖等河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拦水坝、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增加河道排放能力。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按照分系统规划建设与上游优先、集中与分散处理并重的原则,建设区域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建立城市河道补水长效机制。实施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工程,改造现有输水线路,提升蓄水能力。加快改造既有危旧供水管网,降低供水漏失率,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三)园林绿地系统建设。实施西姚公园、玉皇皋公园等片区意向性公园绿地,尽量提升公园绿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比例。改造提升工现有公园绿地,适当建设下沉式绿地和植草沟,实施透水生态铺装,在充分利用原有景观水面汇水调蓄功能的基础上,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大力开展植树绿化,减少土地闲置,种植大量绿化树木。
(四)城市道路系统建设。城市道路作为径流及其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从道路规划、设计到施工均要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对在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实施人行道、附属停车场及广场透水铺装,适当建设下沉式绿地、生态树穴及雨水调蓄池等,增大地表水渗入量,最大限度发挥道路集水功能,蓄积雨水用于道路浇洒及绿化等。
(五)建筑小区系统建设。新开发片区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在建与既有建筑小区要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试点片区内的既有与在建建筑小区要建设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绿色屋顶及透水性停车场等,并设置雨水收集调蓄设施,对地面径流有组织地进行汇集与输送,采取截污等预处理措施后引入原有或新建绿地渗透、调蓄,将蓄积雨水用于小区内绿化浇灌等。试点区域内新规划项目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实施全过程规划控制。
四、外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试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实施奖惩。
(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以规划、水利为总牵头,结合规划建筑城管等多部门联动行动。
(三)落实保障资金。财政资金的建设投入要跟上,奖励惩罚的资金制度要出台。
(四)完善制度体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与标准、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及要求纳入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完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建设规范标准。出台系列配套扶持政策,对既有建筑小区绿色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扶持,新建小区在土地出让时严格规划设计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土地招拍挂、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进一步完善河道整治管理“河长制”,强化河道、雨污水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健全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加强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市民群众养成更加生态环保的用水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四大系统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5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低影响设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建设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内涝治理、管网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等类型项目,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园林、水利(水务)等部门做好其他专项规划。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的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等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及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蓄、滞、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提出各个地块单位面积的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要求、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等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中。
第八条 对于已经出让或划拨土地尚未建设的地块,通过实施设计变更、资金激励等方式等手段,在地块总平面设计、单体设计和室外排水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的理念和相关建设内容和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给予资金激励。对于尚未出让土地的地块,除传统的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加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引导指标。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新建项目开发后流量径流系数应不大于限制值等。
第九条 在新建、改建项目的总平面方案审查中,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相应指标与设计条件、与控规或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规定中的相关指标的相符性;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透水铺装、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涉及排水的内容;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涉及方案中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等涉及绿化景观的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在海绵城市示点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明确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并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和供地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活动中,不得变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在海绵城市试点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废弃土地等用地。
第十二条 在海绵城市试点区范围内的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规范进行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相结合,与城市绿地和景观水体相结合。
第十七条 已建公共建筑应按计划分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改造。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鼓励进行海绵化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可再生能源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已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鼓励进行屋顶绿化改造。
第十九条 棚户区(包括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周边情况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最大化建设的原则明确具体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应按计划分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改造,确保旧城区排水防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立交、广场等基础设施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低影响开发技术控制指标。
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二十二条 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市内各供水企业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市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通过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的方式加强漏损控制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污染物分离设施,并适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采用调控排放的形式进行雨水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配套建设雨水流量计量设施,并按程序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鼓励采用雨水、中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河整治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修复。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条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进行验收,由规划、建设、水务、园林绿化等单位部门对相应项监督验收,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核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建设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 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 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结合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政府购买项目PPP试点融资经验,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池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确定的目标。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四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 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 第7篇
迁安、白城、镇江、嘉兴、池州、厦门、萍乡、济南、鹤壁、武汉、常德、南宁、重庆、遂宁、贵安新区和西咸新区。迁安
迁安市隶属于河北省,位于河北省东北部,燕山南麓,滦河岸边。资金来源有4个方面,一是地方财政投入,迁安市地方财政总计投入15.45亿元,二是中央财政补助,三是PPP项目融资,四是相关企业投入。
白城
白城市是吉林省所辖的地级市,位于吉林省西北部,嫩江平原西部,科尔沁草原东部。按照国家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三部委的评审标准,获得前六名的城市,在3年建设期内,国家每年给予地级试点城市专项补助资金4亿元,3年累计可达12亿元。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引入社会资本情况达到要求比例并高质量完成工程项目还可获20%的资金奖励,合计可达14.4亿元,并将拉动市场化资金40亿元以上。
镇江
镇江是中国江苏省所辖地级市,位于江苏省西南部,中国东部沿海、江苏南部,古时称“润州”,民国时期为江苏省省会。在今年4月,国家财政部公示了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江苏省镇江市成为16个国家试点之一,未来3年该市将获得12亿专项补贴资金的扶持。今后要把地块雨水吸纳率等指标作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重要技术指标,通过规划来有效落实海绵城市的各项建设。城市绿地系统、公园都将成为重要的海绵体。同时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推广使用透水铺装系统。新建住宅小区要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政府投资的保障房等项目要率先落实。
嘉兴
嘉兴,是浙江省地级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的腹心地带,是长江三角洲重要城市之一。一旦获得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资格,意味着嘉兴市在未来3年将获得至少12亿元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这或将是嘉兴市有史以来获得的最大的国家城市建设单项补助。基于嘉兴城市雨水系统建设需求、海绵城市与排水防涝系统控制要求以及示范展示性,嘉兴计划在市区18.44平方公里的规定示范区内,针对旧城改造示范区域、南湖重点保护示范区域、已建新城改造示范区域、未建新城建设示范区域等各个区域的特点全力推进低影响开发,“示范区78%的雨水量要实现渗、滞、蓄、净、用,只有22%排入河中,从而大大减少积水和水污染。”
池州
池州,别名贵池、秋浦,安徽省辖市,是长江南岸重要的滨江港口城市。2015年完工项目19个,2016年完工项目59个,2017年完工项目39个,项目总投资211.62亿元。池州市选取中心城区核心区18.5km2的范围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示范区覆盖池州市主要建成区(老城区)和典型新城区(天堂湖新区),老城区10.68km2,占比57%,天堂湖新区7.82km2,占比42%。至2017年,示范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达3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防洪堤达标率100%、排涝达标率8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0%、降水滞蓄率10%、水域面积率11%,雨水资源化利用率3%,基本建成现代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将池州打造成全国中小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典范。
厦门
厦门市,别称鹭岛,简称鹭,位于福建省东南端,南接漳州,北邻泉州,东南与金门隔海相望。中央财政将对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给予连续三年、每年4亿元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厦门计划在海沧马銮湾片区以及翔安新城东南部区域试点建设“城市海绵”,其中,马銮湾片区约有20平方公 里,翔安新城东南部计划划定15平方公里进行试点。据悉,“海绵城市”的试点项目 包括新建、改造小区绿色屋顶、可渗透路面及自然地面等,强化城市渗水能力;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强化城市雨水滞留能力;保护、恢复和改造城市建成区内 河湖水域、湿地等,并加以利用,增强城市蓄水能力;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综合整治河道,建设沿岸生态缓坡等,开展海湾清淤,净化城市水资源;包括改造 村庄雨污分流管网和低洼积水点的排水设施,增强城市排水能力等。
萍乡
萍乡市,是江西省地级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毗邻湖南省。该市选取老城区内易受洪涝影响区域作为老城区试点;选取新城区商务中心与行政办公中心区域作为新城区试点;围绕萍乡特色和生态涵养发展,增加田中湖及其周边区域,共同组成萍乡海绵城市示范区,总面积为32.98平方公里未来3年内,该市将完成147个项目,项目类型包括现状小区改造、新建小区的建设、公园广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河道综合治理、湖泊及调蓄区建设、雨污水设施建设、道路的建设和改造、监测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总投资达到46亿元。
济南
济南市,简称“济”,别称“泉城”,山东省省会。山东省济南市将以大明湖兴隆片区为试点区,以玉符河济西湿地片区为推广区,计划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投资148.75亿元实施63个项目,统筹推动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化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能力建设系统五大系统建设。济南市的新开发片区应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两证一书、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小区内道路及广场要采用透水铺装,透水铺装率不低于70%。此外,在建与既有建筑小区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合理分布雨水桶和雨水调蓄池。采用下沉式绿地、建设透水性停车场等措施。今年,邮电新村、南郊宾馆老旧片区、伟东新都老旧片区、玉函小区、阳光舜城、兴隆新区、鲁能片区7个片区也将进行改造,2017年3月份左右完成改造,变身“旱可吐水,涝可吸水”的海绵体,总体实现75%至85%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鹤壁
鹤壁,河南省省辖市,位于河南省北部,太行山东麓向华北平原过渡地带。以后的3年里,我市每年将获得中央财政4亿元的专项补助,如果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达到一定比例,每年还将得到4000万元的奖励补助。同时,我市将开展五大类35项的试点项目建设。
武汉
武汉,简称“汉”,中国湖北省省会。地处江汉平原东部。未来中央将直接投资15亿元支持武汉城建。武汉市方面也积极表示,三年内共计将投入102亿元,以点带面探索城市治水新模式。其中两处示范区已经明确。青山示范区面积23平方公里,四新示范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预计投资102亿元对这一旧一新两个示范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和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创新。
常德
常德,古称“武陵”,别名“柳城”,是湖南省省辖市,湖南省省域副中心城市。未来3年,我市将获得超过12亿元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
南宁
南宁,简称邕,古称邕州,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广西政治、经济、交通中心。南宁市计划投资约87亿元,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内河水系等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示范区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打造总面积为54.6平方公里的海绵城市示范区。2015年计划开工项目104项,完工60项,涉及开工项目的海绵城市投资约35亿元。
重庆
重庆,简称巴和渝,别称山城、渝都、桥都,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辖市。在接下来的三年里,重庆将在悦来新城18.6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开展山地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按照海绵城市三年建设的要求,今年预计将投入约8亿元,启动对8条已开工、在建的城市道路的改建,以及对悦来国博中心场馆和周边环境超过40万平方米的范围改造升级,同时对已启动建设的约120万平方米房地产项目进行引导。
遂宁
遂宁,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涪江中游。中央财政将对首批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时间3年,金额为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按此计算,遂宁市3年内有望获得12亿元补贴。
贵安新区
贵安新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结合区域,范围涉及贵阳和安顺两市所辖4县(市、区)20个乡镇,规划控制面积1795平方公里。贵安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总投资约46.7亿元,资金需求巨大,预计社会资本投入30亿元,占比高达63.8%。
西咸新区
浅析海绵城市的建设 第8篇
1海绵城市的概念和特征
1.1海绵城市的概念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一书中对海绵城市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在这一“吸”一“收”的过程中实现了城市内部良性的水循环系统,还能自动吸收水系统的污染物质,保持城市水土。
1.2海绵城市的特征
第一,注重城镇化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对城市地下水、自来水等进行存储、排放、使用时不是依靠传统的地下管道而是依靠城市自然环境综合利用各种措施吸收、存储大气降水和地下水,进而缓解城市的洪涝问题;第二,让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与自然灾害,海绵城市建设思路不仅注重恢复和保持城市内部的水系统,更注重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重视城市系统的自我调节;第三,转变了排水防涝思路,海绵城市彻底摒弃了“快排式”传统的排水模式,在城市排涝过程中始终坚持“渗、滞、蓄、净、用、排”的六字方针;第四,开发前后的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海绵城市构建了一个良性的水系统。
2“海绵城市”对城市环境的作用
根据《指南》的相关规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充分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二是对已经受到破坏的自然环境及水体进行修复;三是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的建设对解决城市内涝问题、调节地下水、净化水中污染物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美化城市环境等发挥了巨大功效。
2.1缓解城市内涝问题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应用,起初就是从解决城市雨洪问题出发,发挥着雨洪调蓄、雨水资源收集利用与地下水涵养等作用,完善城市雨水管理体系。海绵城市的建设,改变了以往单纯使用市政地下排水管道和泵站的现状,侧重于依靠城市自然生态系统来吸收、存储、排放降水,综合利用自然生态调节和人为调节措施来缓解城市内涝问题。哈尔滨群力雨洪公园是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运用的一大成功案例。该区域在历史上是洪涝灾害多发区,在对其进行设计的过程中,以保护湿地为原则,巧妙地将其打造成收集雨水、储蓄雨洪、下渗雨水、补充城市地下水、涵养水源、净化水中污染物质、增加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于一体的湿地公园。在具体实施的环节中,尽量保持原有的湿地区域,群力雨洪公园成功的运用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湿地公园的开发,为调节湿地公园的生态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群力雨洪公园的成功案例实现了缓解城市内涝带来的问题和危害,增强城市排水系统的能力,通过协调市政道路和地下排水管之间的关系,增大城市的绿色植被覆盖率,完善城市水系统等措施来达到排涝的目的,确保在雨季时城市市民依然享受安逸的生活
2.2形成良性的水循环系统
海绵城市的建立,不仅有效地减轻城市洪涝灾害,还能够缓解我国水资源不足、水质恶化的局面,为建立良性的水生态系统提供助力。武夷新区践行“海绵城市”在此方面取得了非常成功的效果,其主要理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对森林生态的修复工作,闽北地区原生态的森林在被人为的滥砍乱伐之后正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鼓励当地林农还林于上,加大对林业种植的补贴力度;二是城市生态修复同样不可忽视,一些贴近地面的建筑如广场、硬地、建筑等工程在材料的选择上采用通气、透水性较好的;三是恢复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保持生态物种的多样性,扩大生态用地的面积,净化水资源,淡化水质,减少暴雨对城市的影响。笔者认为,海绵城市就像被放大了的“湿地”一样,最大程度地修复城市原有的水生态系统,注重开发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等综合作用,实现雨洪资源的有效利用,使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维持着一定的径流量。森林植被、湿地等大大提升地下水的涵养能力,净化水质,吸收水中的污染物质,确保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安全性,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实现地表水、地下水和自然降水三者之间的平衡循环。
2.3保持城市水土
不可否认,城市水土保持是实现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提供动植物栖息地等的关键,而海绵城市的建设,又能够给城市的雨水控制环节提供便捷。在建设海绵城市的过程中,做到了开发前后的水文特征基本不变,始终坚持低影响开发的原则,城市水土保持离不开对雨水的控制。比如,我国投资建设的重庆海绵城市,其建立了完整的防水控制,也因为重庆地处高原,山地较多,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时候发展了绿化工程,让绿色植被对城市的水土进行保持。雨水较多季节植被能够吸收水分,保持水源,对于雨水能够做到有效控制。并且,绿色植被与重庆城市的人文特征相符,也是海绵城市与其人文气息相得益彰构建之处。鉴于此,笔者从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水土保持出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结合海绵城市建立起合适的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做到真正的系统优化;二是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测,纠正雨水控制期雨水控制的不当之处;三是注重低影响开发理念和水土保持临时排水措施相结合;四是政府部门要积极引进和开发雨水利用控制系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手段等
2.4改善城市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在实施“建设海绵城市”的规划策略时,对居住区和城市道路进行分割,增大了建设绿地的用地面积,合理的修建了广场,广场铺装多采用透水式铺装,城市道路人行道也采用了透水式铺装的方法,增强了城市内部的水循环系统;另外,城市内湿地、公园面积增大,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比如,嘉兴海绵城市的建设,便是对居住区和城市道路进行有效规划,开垦绿地面积,增加绿化建设,让百姓在享受到其“海绵”作用的同时还能够欣赏到美丽景色,增添了城市的人文气息,美化了城市的自然景观,可以说是一箭双雕。嘉兴海绵城市建设是全国海绵城市建设的标杆,也得到了全国各地的争相效仿。
3结语
海绵城市的建设是实现城市化和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力克服了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当前,无论城市规模的大小,建设海绵城市已经是大势所趋,其推动了新型城镇的建设,在城市化发展中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参考文献
[1]仇保兴.海绵城市(LID)的内涵、途径与展望[J].给水排水,2015(3):1-7.
[2]柯善北.破解“城中看海”的良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解读[J].中华建设,2015(1):22-25.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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