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意义范文
开征意义范文(精选4篇)
开征意义 第1篇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
在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其中, 提出了要通过开征遗产税措施来强化国家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在2010年的两会上, 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代表提交了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 这些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政治支持。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稳步增长, 个人收入渠道的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涌现出了大批的高收入人群, 他们个人拥有的财富相当可观纷纷荣登福布斯富豪榜, 这也为我国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税源, 使遗产税的征收具备了物质条件。同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对税收制度加以完善并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而遗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 在世界上已经普遍存在, 这为我国制定遗产税的相关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征收遗产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 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
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制度还不够完善, 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差距悬殊, 收入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而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 也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和永远的追求。现阶段, 对于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衡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税种的相互配合来调节。毫无疑问,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还远不能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的中国。而此时开征遗产税, 将巨额财产作为课税对象, 可以有效地节制遗产的代际转移使财富更加集中的情况, 实现社会的再分配, 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2. 有效地提高代际公平水平, 防止两极分化
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生活背景、遭遇及个人能力的不同, 从而导致被继承者之间的财富差距明显。而继承者所继承的财富在没有外在因素的干预下, 这种被继承者之间的财富差距会根据遗产的行为而显现出显著的代际转移问题。而财产的代际转移倾向使财产更加地集中, 更扩大了财产分配的差距, 形成显著的代际不公平问题。依据国外已有的遗产税税收制度设计, 我们知道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和被继承者遗留下来的财富。这实际上就缩小了继承者在被继承者那里得到的非劳动性的财富, 从而缩小了继承者们之间的财富差距, 通过征收遗产税这个财政杠杆对部分社会财富的调节, 实际上降低了继承者们之间因财富规模不一致所产生的代际不公平问题, 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
3. 有利于扩大内需, 拉动经济发展
由于我国公民为家庭和后代积累财富的观念根深蒂固, 倾向于储蓄, 所以居民的整体消费水平不高。据统计, 2006年, 我国城市居民的储蓄额突破14亿人民币。直至今日, 我国的人均储蓄量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居高不下。而过分的储蓄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就不利于刺激投资, 进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储蓄心理无非就是想把财产留给后代, 提高自己子女的物质生活, 开征遗产税提高了储蓄的成本而降低了消费的成本, 这就促使居民降低储蓄量, 从而转向消费, 而即时消费显然能够扩大社会内需, 增加投资, 从而拉动经济的发展。
4. 有利于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 净化社会风气
遗产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非劳动所得, 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劳而获, 他们当中的不少人在获得大量财富之后成了纨绔子弟, 大肆挥霍钱财, 不思进取, 渐渐地, 他们的价值观也就发生了变化, 没有了自食其力的意识。就美国而言, 每次废除遗产税时美国的富豪就首先反对, 比如洛克菲勒、比尔盖茨、巴菲特。他们在美国废除遗产税之后, 通过刊登在《纽约时报》的倡议书来呼吁政府对富人征税。他们说:“就是要向我征税, 向我开炮, 不要让自己的子女不劳而获”。所以, 在他们看来废除遗产税是愚蠢的。在美国, 大部分富人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的, 他们认为要想成功就必须利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 而不是靠继承上辈积累的财富, 这种价值观、财富观才是我们所推崇的。征收遗产税有利于激励那些富二代努力上进, 独立自强, 为了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奋斗。这样不仅有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 对整个社会风气也能起到净化作用。
三、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
遗产税也并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它也有其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遗产税会鼓励人们消费, 而不是把钱储存下来留给子孙后代, 这会使社会储蓄减少、整个市场中的资本供应量减少、使劳动力的实际工资下降, 而资本的收入份额反而增加, 导致分配的更加不平等, 不能均富。”这段话告诉我们开征遗产税对投资和储蓄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这需要政府明确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根本目的, 制定出科学的法律规范。如果征收遗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这个根本目的改变了, 那么遗产税的功能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反之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 公民当前所要缴纳的赋税已比较沉重, 加之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们的收入还不高, 再征收遗产税无疑会加大人民的生活成本, 使幸福指数有所影响。综上所述, 我们在考虑是否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不可一味的看到遗产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 同时也要正视遗产税背后的负面影响, 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作用, 平复负面影响, 以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马克和, 罗鸣令.论征收遗产税的经济社会效应[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 (6) :51-52.
[2]樊静.开征遗产税的理想与现实[J].法学杂志, 1998, (4) :45-46.
物业税“开征难” 第2篇
5月25日,国务院通过并对外正式公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并要求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建部具体负责。有关物业税的问题再一次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
“物业税真的要出台了?不会那么快吧。”日前,各大媒体关于物业税的讨论让陈先生又一次地担心起来。陈先生今年32岁,山西人,如今在北京某贸易公司担任管理工作,是朋友眼中的“成功人士”——他在北京有两套房子,东三环与燕郊两地各一套。
陈先生平时就住在东三环,周末会过去燕郊看看,不过因为工作比较忙,有的时候一个月也去不了一次。“那套房子基本上闲置着,感觉有点浪费。”陈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有关专家的算法,如果物业税开征,他每年至少需要多支出12000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呢”。不过,他也表示,并不着急卖掉燕郊的那套房子,像他这样拥有多套房子的人太多了,“我只是个小角色而已。”
事实上,从中国提出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的设想至今已历经5年多时间:早在2003年10月,中央就曾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自2006年起,包括北京、深圳在内的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了“空转”试点。2007年,全国人大提出要研究开征物业税,2008年也曾传出北京市要率先试点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因此,物业税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只不过是旧话重提而已。
物业税在国外是非常成熟的一个税种,其征收基于两大政策目的:一是要鼓励地方政府负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来,地方政府改善居住的环境和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很大部分就是通过物业税提供的;二是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由于物业税是以不动产为基础征收的,“有产”的富人自然会比那些“无产”的穷人交纳更多的税额,而且政府还可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一些收税方面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减轻其负担。
羊毛出在羊身上
在中国,由于体制原因和历史原因,过去一直没有这个税种,如今讨论的物业税的含义、征收办法、作用、目的等,也与国外通行做法有着比较大差异。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物业税是房地产发展的一个调节器。如今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人将房子当成投资与投机的工具。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仍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作用,这不仅导致政府短期行为,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基于这两种原因,征收物业税就成为必要。
“国家出台物业税的目的是保护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与打击房地产商与炒房者大量囤房。”一位李姓房地产行业人士表示。不过,仅靠开征物业税就能平抑房价吗?不少专家认为,物业税征收对房价冲击有限。著名经济学家李开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开征物业税会让房价大降的-说法不靠谱”。他指出,许多人热切盼望开征物业税能控制当前的房地产泡沫,平抑过高的房价,这其实是不了解政策制定的复杂性。
那么,物业税能否抑制房地产商囤房与投资者炒房呢?陈先生从来不承认自己买房是投机,更不是炒房。他告诉记者,“炒家们大都是买期房,在办理房产证前就卖,根本不给你征收物业税的机会,怎么能抑制炒房呢?”
其实,像陈先生拥有两套房产的人在北京不计其数。陈先生认为,即使国家出台了物业税,但最后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炒房者和地产商都会将税率转嫁到租赁者与购房者身上。网上有人曾作过这样的形象比喻:“物业税对于购房者来说,无非是把原来一次性要交清的钱分成多次交了,这就等于快刀变成了慢刀。但不管是快刀还是慢刀,都是要切到消费者的身上。”此外,在当前的制度模式下,物业税能对地方政府起到多大的调控作用,许多专家也持保留意见。
按照目前中央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设想,物业税是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将在房产保有期内分批缴纳。而物业税一旦开征,意味着目前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模式将会改变。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就是土地出让金,有些地市比例高达60%~70%。来自国土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近13000亿元,2008年为9600亿元。为此,地方政府势必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若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物业税征收结果难料。
实施困难重重
由于复杂的体制矛盾与利益纠葛,物业税进入中国或有“淮南为桔、淮北为枳”之忧,人们的诸多担心不无道理。目前,由于税率、税基和征收对象等问题尚未解决,牵动的利益群体太广,具体实施困难重重。也因此,国务院在上述《意见》中“开征物业税”之前仍冠以“研究”二字。不过,著名财经评论员易宪容认为,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物业税体系,房价增长过快的问题可以解决,房价可以降下来,受益的是老百姓。
而著名财经评论员时寒冰则表示,物业税就是把交易环节、开发环节的税收向持有环节转移,它是一个税收的转移过程,而不是一个征收的过程。也就是说,物业税开征并不意味着增加居民的负担,如果它的结果导致了居民负担的增加,那么就说明我们的物业税改革走偏了。
“我觉得今年开征物业税可能性不大。”6月5日,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每项政策出台都有一个过程,需要一个过渡期:从研究到出台需要一个过程,而从出台到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
“物业税开征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物业税正在研究中,因此今年开征物业税可能只是停留在研究层面,短期内开征可能性不大。”6月10日,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从目前看,物业税实际开征至少在三五年后。”
有关专家向记者分析,物业税征收面临三大难题:第一,作为房地产开发主要受益方的地方政府。因为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将失去巨额土地出让金,这让地方政府缺乏征收的积极性。
不过,“初步开征物业税时全部取消土地出让金可能性不大,还有一部分可能会征收,只是一个比例问题。”杨红旭分析认为。
第二,税收成本高。征收物业税前,要摸清每个人的房产情况,前期准备工作量很大,征管难度也很大。杨红旭表示,“这是一个需要完善的过程,征管过程需要完善,个人征收意识也需完善。”
第三,中国缺乏有经验的地价师、评估师。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根据香港经验,评估价的可靠和及时更新需要立法和强大的专业队伍建设,香港税务分管此税种的公务人员超过百人,而我国在短期内无法达到这种条件。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李开发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看法: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税收出现的新问题使税法改革完善的工作量非常大,而税收的改变特别严格,要经过很多案例、市场调研和反复论证。所以一个税收的调整,都会经历几个月、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使税种、税法规范和长期固定下来。再者,因为物业税主要面对不动产,是土地和土地以上的建筑物这两大部分。大量的财产没有变成私有财产,没有变成个人固定财产的时候,征税存在主体和对象模糊不清的问题。
只是时间问题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征收物业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杨红旭向记者分析道,从国外征收情况可看出,物业税是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
征收物业税在美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美国为鼓励一般百姓购房,政府规定百姓在购第一套自住房时可以免除物业税,当购第二套住房时,就要对其征收财产税;再购第三、第四套住房时财产税就会有一个较大比例的增长。事实上,美国民众缴纳的税种中,物业税块头最大,每户每年动辄数十万美元乃至更高,因物业税是根据个人财产当年的市值比例计算。
加拿大的温哥华,地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物业税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温哥华市政府对物业管理非常严格,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由政府主持,费用也由政府负责。依据评估总价值征收地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地税也不相同。对自居、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优惠30%-50%。除此以外,不仅100%收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
荷兰对房屋课征的税收,一种是地方政府课征的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第二种是房屋消费税,对房屋使用者课征。我们目前讨论的物业税类似于第一种,即财产税。
物业税开征风声再起 第3篇
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物业税开征问题,最近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
5月25日,国务院在其网站上发布《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透露出物业税将在今年研究开征的重要信息。
《通知》中对物业税的具体表述是:“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以上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此次国务院不但提出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具体时间——今年内,而且还明确了四大具体实施部门,这说明与以往的试探性讨论不同,这次研究开征物业税确实进入了政府的决策日程。
为何征收物业税
所谓物业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称谓,有的称“财产税”,有的称“地产税”,还有的称“固定资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物业税在国家税赋结构中,是与消费税、所得税并存的三大支柱之一。征收物业税,一方面可以让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有源源不断的财力来提供公共服务,改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当前形势下,开征物业税还被认为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向,即加大过多持有住房的成本,降低房产交易成本,促进房产流通,打压过度的商品房投资、投机行为,挤出房地产泡沫。
不过在中国,在保有环节支付的物业税虽然一直没有正式开征,实际上却在交易环节直接由开发商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政府了。因此中国开征物业税,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把本来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分成70年来征收”。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开征物业税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同年,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在我国十个城市开始试点实施物业税的“空转”运行,似乎房地产税费改革已成定局,物业税出台箭在弦上。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此后6年间,虽然物业税也经过多次不间断的讨论,但由于立法、技术、评估等争议不断,所以一直未正式开征。
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纵现全球,征收物业税的目的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为了提高土地和房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各类投机行为,例如,韩国、法国等;第=类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源,改善公共福利,例如,美国、加拿大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征收物业税的目的综合了上述二类,例如,日本、中国香港特区等。
首先,物业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必须先要经过立法程序。2007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负责人马方明明确表示,物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其开征等事宜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来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只是执行机构,不可能自己制定征收的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人士同期表示,根据约定俗成的立法程序,先要由相关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才能进入立法引‘划,“目前(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仍没有物业税方面的立法议案”。而根据惯例,即使物业税进人立法计划,物业税相关准备工作也需要两年左右时间。这意味着,就算现在正式开始研究开征物业税,物业税也不可能很快实施。
那为何物业税至今未列入立法程序呢?
资深财经评论员时寒冰认为,这与我国现实条件的制约有关。根据目前物业税的大致框架,要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这一过程非常复杂,操作难度非常大。这些税费有的在开发或流通环节,要向保有环节转移,有的税费可能还会与物业税重叠,而这恰是开征物业税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物业税的开征意味着相关税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开征之前,必须厘清它与现有税租费的关系。而目前,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租费数以百计,分属几十个部门,整合难度可想而知。
另外,信息因素也是制约物业税开征的一大原因。2008年初,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就表示,正在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的北京等城市在近两年内都不可能开征物业税。理由是物业税涉及的方面太多,“现在房地产部门、金融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没有完全联网,根本无法进行信息共享,开征物业税从何谈起”?
开征房产税面临阻力大 第4篇
报道称,即便是小康水平的中国人往往也会投机性地购买多套住房。但对广大贫困人口来说,拥有住房不啻为一场梦。
房产税被认为是消除贫富差距的一个有力手段。与日本的固定资产税相似,征收房产税能有助于抑制投机性购房。而政府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富人的财富重新分配给穷人。
报道称,中国一家报纸日前报道说,北京的新建住宅库存达到近7万套,创下新高。报道说,住宅库存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便增加了超过1万套,并指出,2014年北京楼市调整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事实上,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似乎正在失去活力。70个大中城市中,3月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降的有4个。其他城市的价格涨幅也在放缓。
事实证明,政府对是否推出房产税极其摇摆不定。相关工作的进展一直不太顺利。报道认为,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考虑不是中央的决策者犹豫不决的唯一原因。地方政府可能也在抵制。
由于大部分税收由中央政府支配,这使得与买卖土地相关的财政成为地方政府宝贵的收入来源。虽然房产税收益最终将如何分配尚不明确,但很难想像地方政府会同意推出一套威脅它们收入支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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