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精选6篇)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第1篇
妇瘤科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小组
组长: 杨宏英 副组长:邢煜
组员: 卢玉波 魏向群 高碧燕 祝英杰 张红平阮友琴 刘静波 尹洪莉 杨晓婷 孙晓敏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阮友琴 邢煜
职责:负责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上报工作,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组织科室讨论
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制度的宣传、培 训
妇瘤科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为加强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全面落实和完善《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第三附属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规范》的各项措施,制定本科室制度。
一、科室设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组(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上报工作,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上报有科室讨论记录。
二、科室推荐2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高年资医生和护士各一名),监测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制度的宣传、培训,参与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表的收集管理工作。
三、科室监测员接受过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相关制度的培训。
四、医生应将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情况详细记录入病程记录中。
五、加强科室的培训工作,利用科务会时间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使全科人员熟悉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对药害事件的危害性以及及时发现的意义有深入了解,自愿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病例,注意药品安全性,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及时反馈信息。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第2篇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5日 修订日期: 2011年6月15日
7、各科室联络员每月底将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汇总报告给医院联络员。
8、医院联络员及时将各科室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对本院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
(一)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二)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三)医院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四)医院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医院联络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四、药品损害事件的报告和监测
(一)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二)临床科室发现药品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本科联络员和医院联络员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三)药品损害事件的报告和监测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处理,医院联络员应当立即向济南市卫生局报告。
五、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损害事件预防再发生信息反馈的途径与时间
1、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医院联络员每月一次以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科室联络员,药品损害事件、严重的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及时(24h-48h)反馈。科室联络员应向科主任汇报。
2、各临床科室收到反馈信息后,应制定整改措施,预防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损害事事件再次发生。
3、药学部每季度对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交医务部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在药讯上公示。
六、监督管理
(一)发现了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应报告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者、未按规定报送者、隐瞒可疑药品不良反应资料者,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确定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为完成不良反应监测任务,每个临床医疗科室每月上报可疑不良反应例数不低于(1例/20 YS—033:可疑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5日 修订日期: 2011年6月15日
张使用床位)标准,(不足1例的多月累积计算)。低于规定最低上报例数的医疗科室给予处罚,每少报1份罚科室当月奖金200元。药学部每月在办公网公布各临床医疗科室可疑不良反应上报情况,并按上述处罚办法报于计财部。
(三)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数量和质量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的内容。
七、持续改进
(一)药学部每季度将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考核情况及不良反应的因果分析在《药讯》上公布。对不良反应报告多或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二)医院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全院反馈医院所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1.1.1 YS—034: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4月12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一、病区备用药品品种范围
抢救药品及部分临床常用药品,贵重药品一般不作为备用药品。
二、备用药品的管理
(一)药学部会同护理部每月对各病区备用药品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一次检查,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二)护理部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各病区护士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病区药品管理纳入护理质量考核内容,(三)各病区备用药品管理由护士长总负责,建立备用药品登记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等,并指定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治疗护士对药品数量定期清点,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包括药品数量、包装、颜色、效期等,并由护士长填写病区备用药品管理表。
(四)病区备用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病区备用药品的目录、基数、交接班、检查、使用、补充、退回及销毁各环节均应记录,相关人员签全名。
(五)病区备用抢救药品根据不同护理单元的使用频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管理(详见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急救车管理办法)。
(六)各相关病区有急救等备用药品目录及数量清单,有专人负责管理急救药品,并在使用后及时补充,损坏或近效期药品及时报损或更换。
(七)各病区备用急救等备用药品统一储存位置、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清单格式,保障抢救时及时获取。
三、药品基数
(一)各病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满足抢救和一般应急治疗为目的,制定药品目录及基数。
(二)备用药品目录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目录、抢救药品目录及常用药品目录,一式四份,分别留病房药房、药学部临床药学室、护理部及相关病区备案。
(三)备用药品的品种及基数不宜过多,且一经确定,将相对固定;若需修改,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各病区备用药品的调整,经病区护士长签字,护理部主任签字后,送药房备案。
四、药品领取流程
(一)病区备用药品不用支票领取,各病区采用从药学部借用的方式领取。
(二)各病区凭填写的诊疗区抢救车(箱)药品备用目录到相应的药房领取药品, 填写病区抢救车(箱)药品备用目录时,药品的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
(三)摆放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3篇
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 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 (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 并监督实施;
(二) 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四)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 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 并监督实施;
(二) 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四) 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 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 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 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 (兼) 职人员, 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 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 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 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见附表1) 并报告。
第二十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 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 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 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 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 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 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 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 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 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 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 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见附表2) , 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 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 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 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 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 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 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 同时迅速开展自查, 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 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 迅速开展临床调查, 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三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见附表3) , 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 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 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 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 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 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直至首次再注册, 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 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 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直至首次再注册, 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 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八条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 (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 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 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 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 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应当开展重点监测, 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 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 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 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五章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 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 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 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 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七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 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 并进行评价, 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 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 并监督检查, 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 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 并进行评价, 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 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 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 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 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 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 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一) 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 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七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 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 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 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 (四) 项、第 (五) 项情形之一的,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 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 导致死亡;
2. 危及生命;
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 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 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 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 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 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 药品重点监测, 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 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六十四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六十五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ADR 监测 管理 体会
【中图分类号】 R917【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8-0695-02
我国于2011-7-1起施行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患者用药安全得到良好保障。药物在正确用法、正常剂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指药品不良反应(ADR)。[1]ADR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指对临床中诊疗过程中AD R发现、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此项工作有利于提高临床医务人员对ADR的关注,降低用药风险,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回顾性分析公司2010年至2011年上报的14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查找报告特点、不足之处,提出有效改进方法。现报告如下。
1材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公司2010年至2011年上报的14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汇总为EXCEL表格。
1.2观察方法检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问题,并记录汇总,提出改进意见。对报告中患者基本情况、药物类型、给药方式、ADR所并发临床类型、预后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3统计学方法采用EXCEL数据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患者基本情况:148例ADR患者中,男:89例(60.14%),女:59例(39.86%)。年龄1岁3个月~85岁,患者中性别、年龄段分布见表1。
2.2病情严重程度及病因分析148例患者中,严重者1例,病情较严重者8例,一般者139例。病情严重者1例是由抗感染类药物引起,病情较严重患者由抗感染类药物引起5例,中药注射液3例。
2.3预后情况75.68%(112例)的病例治愈,24.32%(36例)的病例好转(包括治疗后出现后遗症患者),无发生死亡病例。
2.4给药方式不同的给药方式(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滴眼、皮肤局部用药)照成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不同。见表2。
2.5药物类型分析148例ADR的药物类型,通过发生率高至低排序,前5名药物:抗感染类药(40.4%)、循环系统药(10.5%)、中药注射液(7.5%)、营养类药物(5.7%)、内分泌系统药物(5.3%)。抗感染类药物具体见表3。
2.6临床表现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涉及的最主要、最严重临床表现分类。详见表4。
3讨论
通过14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结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中的6点工作体会。
1、对ADR患者基本情况分析,总体男性较女性发病率高,尤以50~70年龄组段男性明显(该年龄段男性:25.67%,女性:15.54%,男性较女性高出10个百分点)。ADR以老年人发病为主,药品在老年人体内由于生理各项功能逐渐下降,药物代谢速度较慢。[2]携带药物微粒的白蛋白减少,使游离性药物微粒增加;肝内微粒体药酶活性下降,药物半衰期延长;肾血流减少,药物排除体外途径受限制,体内积聚药物浓度升高。[3]因此在临床用药中,更应该注意老年人药品使用安全性。
2、经积极、及时治疗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患者预后良好,对突发、危及生命症状及时控制,较少发生较严重后果。我院一例严重病情患者,系门诊静脉输液病人,治疗离院后对初发皮疹、瘙痒症状不予重视,导致病情延误。究其原因,在于医师对患者告知缺失,患者对ADR不了解造成。加强对ADR的认知,有助于降低用药风险,取得患者的积极配合,良好的控制ADR于疾病初期阶段。
3、不同的给药方式中以静脉注射最易引起ADR,本组中66.52%的患者有静脉注射引起,口服途径占18.82%,皮肤局部用药占11.39%。静脉、口服、外用为药品治疗的主要途径,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规范使用剂量,给药方式。结合患者既往有无该药品不良反应史,选择适合患者病情的最佳治疗药物。
4、引起ADR药物类别中抗感染类药占40.4%,抗生素类药物在临床治疗过程中涉及范围广,为每个科室常用药品之一。合理选择抗生素,做到不滥用抗生素。抗生素药物中以头孢类(63.33%)、喹喏酮类(10%)占较高比例。喹喏酮类药物于手术科室应用范围广,需加强对手术前后为预防感染抗生素使用率的监测及管理。中药注射液(7.5%)占药品不良反应第三大类别,中药为我国医学瑰宝,中成药因其本身制作过程、药物成分、药效特殊性存在较易引起ADR的问题,组织临床医务人员对《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的学习认识,可有效提高中成药的使用安全性,注意中成药使用的配伍禁忌,勿超剂量、超常规用药。
5、药品不良反应最易引起皮肤及消化系统症状,两系统共占发生率的60.14%。临床表现主要以皮疹、荨麻疹、恶心、呕吐常见。抗过敏、止呕等对症治疗后,症状可缓解。在临床工作中,应告知患者其药品最常见并发症的类别,提高患者对ADR共同预防能力。
6、ADR监测工作是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ADR监测是公司及各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药技人员、医师、护士均应树立正确认识,积极、准确的报告每一例药品不良反应。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对ADR转变观念,药品治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是同药品本身药理作用相关,并非由药品质量不合格引起。建立起医务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减少对患者的误导,更可根据ADR的特点正确引导患者共同参与不良反应报告上报过程。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应深入临床,建议临床医生掌握用药指征、药物相互作用,选择最适合药物及给药方式,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与临床一线工作者交流,捕捉有价值的关键点,处理监测管理工作环节中不顺畅、不合理之处,让整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高效运转,让ADR能及时上报,监测到位,快速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1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
[2]唐亚娟.我院47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水电医学,2009,(01)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第5篇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与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药品管理,做好药品的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病人用药的有效和安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二、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梁峰任组长,中心副李学亮、业务主任郁向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付丽、李修成、朱新光、何成民、何艳阳、陈影、刘锐、汪振芳组成。
由医务科负责宣传、组织和实施,药剂科负责分析、处理和保存报告档案。三、医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各科室负责人作为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掌握,及时督促和帮助临床医生认真地填写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的密切联系。
药剂科具体承办对临床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鉴别,药剂科负责汇总本院药品不良反应资料,通过网络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另外负责转发上级下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材料。四、药师接到临床医师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必须立即到病人床前询问情况、查阅病历,与医师一起共同进行因果关系评价,提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意见。
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存档。五、医教部和药剂科负责提供对本院全体医务人员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咨询指导,组织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解答。
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临床医师以便做好防范措施。六、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除一般的病例外,其余病例报告时均要求向医教部呈报药品说明书和病例摘要,死亡病例还需呈报死亡小结。七、医护人员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医院药剂科和医教部,经分析确认后由医务科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八、医院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九、医教部、药剂科应当对本院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十、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院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调查、分析和资料收集。
十一、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不按要求履行报告责任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经上级部门处理者,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十二、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1、有危及生命,致残直至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不良反应。2、新药使用后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3、疑为药品所致的突变、癌变、畸形。4、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5、非麻醉药品产生的药物依赖性。6、疑为药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7、其它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可疑即报”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普遍报告原则。(二)药品不良事件(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
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三)药害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
相对于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被扩大。药害既包括非人为过失的不良反应,也包括人为过失导致的其他负面药物作用。药害事件主要有三种类型:1、是由于药品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损害的事件;2、是由于合格药品使用过错(超剂量中毒、用错药和不合理用药等)导致损害的事件;3、是合格药品在按说明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反应损害,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四)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4、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5、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六)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七)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第6篇
组 长:姜 毅 副组长:王书圣 王建民
组 员:吕新怀王 赫赵大兵王云妍
禚志明徐恒雁赵 飞刘桂君 芸 强曲光林 孙 晶
崔 伟 刘 伟 王韶光 吕洪锦 龙口市人民医院2012年9月1日
魏 吕益奎
邹春玲 张安道
吕晓洁 张玲玲
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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