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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管理制度范文(精选12篇)

管理制度 第1篇

1 测量成果的交接

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 各种内业成果, 测量技术交底, 测量桩橛、点等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1 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 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 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 办理相应的手续。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 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精度进行复测。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复测过程中, 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1.2 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完成复测工作, 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 有必要由公司精测队牵头, 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 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 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 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 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 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 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 测量标志等, 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1.3 竣工测量成果的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时, 由项目部测量队完成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志和永久水准基点的点验工作, 并复核控制测量桩位有无移动, 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办理工程控制桩位的验收手续。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 应先办理竣工测量资料的移交, 再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给公司精测队一份归档。

1.4 交接范围。

线状建筑物一般对公路来说, 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不给出, 只给出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永久水准基点, 国家各等级三角点、水准点。

各种重要测量桩橛的点之记。

1.5 交接要求。

桩橛交接时, 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参加, 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点交。点交时, 必须置镜核实无误且点之记, 桩橛标志均正确无误后方可接受。对于重要桩橛, 如发现桩橛松动或被破坏丢失, 应由设计单位负补齐。每交接一个桩应把桩位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交接的桩橛应在管区外延伸至少两个重要桩橛做为护桩。

控制测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评定和可靠性分析资料及最终控制效果的业余度估算资料。最终控制效果的估计精度应优于设计要求。

交接手续要齐全, 签署完善, 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 记录字迹清晰, 文字简练。

桩橛标志明显, 符合规定, 刻画工整, 标准统一。自行制定的标准和标志式样, 交接时必须有必要的说明资料。

测量资料必须有测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视有效。

交接完成后办理交接纪要, 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部测量队留有原件一份, 公司业余测队保留复印件一份归档。

1.6 成果保存。

工程竣工后, 按机关行业部门“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要求, 备齐有关资料, 必要时与接管单位协商具体内容, 测量成果资料附竣工资料一并交验接管单位, 竣工测量资料一份报公司业余测队负责归档保存。

2 复核制度

2.1 桩橛复测。

工程项目部接到定测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复核、计算, 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精测队要求导线复测, 精测队应立即组织经验丰富的人员对桩橛进行同精度的导线复测。复测时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或两面三刀人换手测量的方法进行。

一般的公路、铁路等线形工程, 随着测距仪与全站仪的日完善和普及, 平面控制广泛地采用导线, 对施工而言, 包括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复测, 施工阶段的加密导线测量。

当然复测就是复核测量工作, 其目的主要是检查个别点位有无大的变动和移位, 复测的任务就是进行距离复测、角度复测、成果检算和对比。因此不能对导线复测理解为一次导线测量, 笼统地以新测成果取代原测成果, 是对导线复测的一种误解。

导线复测工作应尽快完成, 只有当复测成果批准后, 方可以定位放线, 在复测时, 由公司精测队负责复测成果的比较、衡量、评定, 对每个测站的复测值与反算值进行比较, 严格控制较差, 要特别注意长隧道、特大桥和桥隧和相连地段的测量, 以及各分段工程结合部的贯通测量。

当复测工作完成后, 应由精测队协同项目部测量队完成复测成果的整理、上报。经过复测没有发现问题, 同设计单位办理测绘资料的交接手续, 如果发现复测的个别桩橛位置不对, 或精度不够时, 应由精测队提出, 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时请设计单位处理, 已被处理妥善后, 方能同设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复测工作完成后, 及时固桩和护桩, 并在批准复测成果后进行导线的加密工作。

未经桩橛复测的工程不得施工。

2.2 测量资料的复核。

(1) 复测资料。复测控制测量成果应由公司精测队负责平差计算, 加密导线控制测量成果由项目测量队负责完成, 由精测队队长负责检查复核并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核, 批准上报。检查主要内容有:外业记录和内业资料是否规范, 测量方法是否合理, 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标注是否清楚明显, 计算是否正确, 签署是否完善, 图表是否齐全。凡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必须返工重做, 复核的主要内容:复核测站平差方法是否合理, 成果是否正确, 有无笔误;对最终实用平差成果进行换算、验算和反算, 确保最终成果准确可靠。复测资料复核完成后, 由精测队人员填写《控制测量复核评价记录表》。 (2) 大桥及隧道控制测量资料。大桥及隧道控制测量可以设立独立坐标系控制, 也可以随线路统一在大地坐标系系统内, 桥隧控制测量主要是为了保证桥轴线长度放样, 桥梁墩台定位的精度, 以及隧道贯通误差达到限差内的要求。

大桥及隧道等特殊工程的控制测量由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选点、选标、埋石等工作, 并进行控制测量的测设, 大桥、隧道等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应由公司精测队负责整理, 由公司精测队队长负责检查、复核, 并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 方可实施。

检查主要内容:外业点位控制网布置是否合理, 外业记录与内业资料是否规范, 测量方法是否合理, 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记注是否清楚明显, 计算是否正确。大桥、隧道特殊工程分项工程测量资料由项目测量队负责计算, 公司精测队负责复核, 并报项目总工审核批准。

复核的主要内容:桥轴线长度及桥梁墩台定位精度的确定方法是否正确;长大隧道洞外控制测量对横向贯通误差影响值的估算方法是否正确, 复核控制测量平差是否合理, 成果是否正确可靠。

2.3 构筑物关键阶段部位控制复核。

线路中线逐桩坐标, 小桥及涵洞的放样计算资料应报公司精测队备查, 由项目部测量队负责, 线路测量引伸, 路基填筑开始, 隧道掘进引伸和衬砌时的曲线 (含缓和曲线) 起始、, 桥梁墩台、涵洞等建筑物的控制点;基底、基顶、墩台顶建筑物竖向特殊变化部位的高程等, 一定要采用换手复测 (换人或更换方法) 对工程部位点位的计算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检算, 或用同一种方法的控制点加以检核, 确认无误后, 由项目部测量队填写测量技术交底交给施工队技术人员, 并办理签认手续, 做好施工记录后, 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4 对已完工程的检查。

在验工计价前, 项目部测量队队长及时组织对已完工程的位置、尺寸、标高、限界等控制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并对工程数量予以核定, 核定结果报项目部总工程师。

责任编辑:杨帆

摘要: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制度 第2篇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制度;

2、传染病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自查工作,不迟报、漏报和谎报传染病疫情;

3、医务人员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处理病人和场所,并在法定时限内报告,做好传染病登记,防止疫情扩大;

4、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在新发传染病时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培训相应的防治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和防治手段;

5、在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消毒管理制度

1、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制订本制度;

2、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定期开展消毒检测、学习和总结工作;

3、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选择适宜的消毒灭菌方法或消毒剂对工作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达到灭菌要求,接触皮肤和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消毒灭菌应做好登记。

4、医务人员在接触病人前后应洗手或使用快速洗手液进行擦拭,医疗用品一用一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在接诊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消毒;

5、在采购一次性医疗用品时应索取相应证件,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并专柜贮藏,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立即毁形消毒,消毒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交环保部门统一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2、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3、配备包装袋、利器盒、周转箱,统一使用黄色并标注有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

4、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5、建立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管理制度 第3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和谐管理;刚性管理;柔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G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0-0040-02

1确立和谐的现代图书管理制度必须要在思想上做一番彻底的变化

1.1以书为本向以人本位的转变

现代图书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实质是什么呢?胡锦涛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据此,我认为现代图书管理的以人为本,就是倡导对学生实施人文关怀,实行人本和谐管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人性化服务,要将图书看成是一种资源,看成是高职院校师生汲取知识文化,提升综合能力的源泉。这就要求高职院校的图书管理首先要树立一种服务的意识,要将图书资源充分地开发,让每个需要的师生都能方便的获取,要让图书在师生之间畅通地流转。

其次,以人为本的图书管理更要改变过去那种以书为本的管理模式。过去的图书管理不是将图书看成是学习的资源,也不是将图书发挥最高的效用看成是管理的目的。更多的将图书看成是学校的资本,看做是应付检查的资本,看做是对外炫耀的资本。这是对图书管理的极大误解,也是对图书资源的浪费。

1.2以藏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

传统图书馆管理是为了收藏,是仅仅作为学校私有财产进行管理的,严重阻碍了知识的传播,背离了高职院校图书管理的根本目的。而现代图书馆的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为了要充分发挥图书的功能,让更多的人通过阅读图书来获取知识、丰富情感、陶冶情操、提高素质。所以以藏为主还是以用为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从本质上反映出传统图书馆与现代化图书馆管理理念的不同、运作模式的不同。以藏书为主,目的在于对图书保存和传承,为的是更多、更好地收藏有保存价值的书,它很少关注读者的需求、更不会远虑到社会对信息的需求及其变化。

1.3以馆员为本向以读者和馆员为本的转变

以读者为本和以馆员为本曾经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以读者为本要求以读者为中心,以服务读者为目的,这种说法不能说是错,但过于强调读者的至上也是不足取的。以馆员为主则强调的是馆员的功能,把馆员看成是一种职业,忽视了馆员的服务性。其实,现代图书管理应该以读者和馆员并重,才能调动图书管理员的积极性,服务好读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图书的自身价值。

2现代图书管理实行“以人为本”和谐管理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的图书馆作为科学、文化、教育机构,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异于其他任何企业组织,要想让现代图书管理跟得上形势、跟得上社会发展的趋势,高职院校的图书管理也应该引入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理念,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图书馆造成的管理体制的落后局面。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服务中心,是大学生的第二课堂,是大学生汲取知识的重要阵地,图书馆要想为全校的师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真正将“读者第一”的口号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发挥服务育人的职能,就必须引入以人为本的理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人才竞争和人才流动是社会中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图书馆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以来实行以书为本、以藏为主的经营管理模式,重文献资源的投入,轻人才资源的开发,重应付检查的表面文章、轻书以致用的本质,忽视了馆员队伍的建设,忽视了馆员思想的教育,人才流失严重,人浮于事现象严重。人才是根本,人才的培养关系到图书馆今后的发展方向。以人为本理念的引入能够促进图书馆员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能挖掘其潜能,以弥补制度管理的不足。

3如何实行“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

3.1以读者为本

以读者为本,为读者服务,“为人找书,为书找人”,就是图书馆的服务宗旨。

3.2建立信任读者的人性化的管理制度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读者当中,肯定会发现极少数的违规者,也许有借书不还者、也许有不爱护书籍者。但应该看到这些毕竟不是大学生中的主流,如果因为这样,有的图书馆及馆员便带着不信任的眼光,审视所有的读者,以偏概全,这对于大多数遵章守纪的读者而言,他们得不到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这是很不公正的。

每个人的成长环境不同,发展也不一样,是善恶兼而有之,加之现代社会各种思潮此起彼伏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思想的发展,激烈的生存竞争,人对于社会加之于人的能动性,使人的思想觉悟水平都会处于不同的发展状况。图书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扬善抑恶,对于那些不还书、损坏书、不爱书等的违规行为,图书馆管理者不是要放弃管理,或一棍子打死,而是在于惩恶扬善,治病救人,要看到少数与多数、支流与主流的关系,用以人为本的态度与和谐管理的方式方法去化解这些问题,使好的方面得到发扬,使坏的方面得到遏制。

在众多的读者群中,绝大多数读者是好的,他们能够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图书管理的各项章程,爱护书、保护书、珍惜阅读的机会。不自觉或有意捣乱的读者其本质也是好的,只是暂时他们的思想认识还存在偏颇,图书管理制度的确立也是让这部分读者能够认清错误,使错误的行为得到矫正。因此,图书管理不能因为我们在管理中发现了那些极少数的违规分子,而把每一位读者都当作潜在的违规分子来对待,从而失去教育這些孩子们的绝佳机会。图书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实施就应该本着假设每一位读者都是谦谦君子的观念,尊重读者的思想,信任他们,激发他们灵魂中善良的天性,抑制乃至消除他们灵魂中邪恶的错误观念。

现代图书馆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以人为本,首先要规范读者行为,保证图书馆有秩序地、正常地运转,那么如何在图书管理中注入人文关怀的理念呢?①改变传统的图书馆中的刚性管理手段代之以一种柔性化的管理风格。据报刊介绍,河海大学近年来在图书馆实行人性化管理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例如,亮化、美化图书馆的四面墙壁,营造适宜读书的温馨环境;该馆安装有世界最先进的3M防盗监视测仪器;发现有人私自带书外出,不能向读者生硬地说“偷书”之类的语言,而要面带微笑向读者说:“您是否忘记了办理借阅手续”;设置便捷的图书流通模式,这些人性化方法的试用,充分尊重了读者的尊严,保护了每个读者的自尊心。这样做既提醒了那些无意中违规的读者,尊重了读者的人格,又对于矫正那些有过错误思想的读者,使他们在瞬间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使得错误得到及时纠正,这要比事后解决错误有效的多。现代图书馆管理具有宽容性、人文性,使读者的心灵得到启迪和教育。柔性化的管理方法比刚性管理手段更容易得到读者的认同,更容易在实践中得到落实。②创设人性化的环境,不仅可以提高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兴趣和效率,还能超越其物质实体性而成为精神的、人为的审美世界,成为一种可以对读者施以教化的审美的文化环境。从装饰环境方面来讲,现代图书馆的以宽敞、明亮、宁静、温馨为主旋律来进行室内装饰;图书馆的公共场所常摆设一些盆景,绿意盎然,与图书馆的各种摆设相得益彰;阅览室的壁面适宜选用名人像或名言警句等。在宽敞的基础上,图书馆色彩的搭配、形式的对比、层次的安排、风格的呼应以使读者能全方位地感受到环境与人的亲和力。为读者营造一个安静、幽雅、温馨的学习氛围是每一个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天职,读者在这样的氛围中,容易改变一切不良行为(如吵闹、说闲话等,不仅影响了别人的学习效果,还影响了自己的学习进度),认真安静地学习,这样才达到到图书馆求知的目的。

3.3将“以读者为本”、“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变为馆员的自觉行动

在图书馆里,“读者第一”的口号早已为大家所熟悉,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个理念变为每一位馆员的自觉行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我们不但需要时时刻刻向馆员灌输服务的观念,而且还要制定读者服务工作的行为规范,把为读者提供最好的服务视为每一位馆员的最高职责,把服务的质量作为衡量每一位馆员工作业绩的最重要的内容,每当进行年终工作考核、职务任聘、职称晋升的时候,图书馆都应首先考虑该馆员的读者服务工作态度与质量,优秀的馆员要大力表彰,予以奖励;而服务质量差的则要批评教育;屡次遭到读者投诉的,经查实应给予扣发奖金等处理。例如,有的读者要求咨询服务时,有的馆员对读者的问题搪塞了事,只想着如何尽快将读者打发离开,于是,怎样省事、怎样少麻烦就怎样做,不但没有帮助读者解决问题,有时反而误导读者,浪费了他们的时间;有的馆员在阅览室工作时,毫不顾及读者的感受,只想着自己如何省时省力做完工作早点下班,往往弄出很大的响声,干扰了读者阅读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失职的表现。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批评、不处罚、不纠正,而那些热心为读者服务、工作又做得很到位的馆员却得不到表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终归只是纸上的东西,而无法成为馆员的自觉行动。先进的理念提出来以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采取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将此落实。一项有效的措施,往往比喊上千上萬次口号更有效。

总之,高职院校“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正在不断变化和不断趋于完善,这种思想也越来越受到其他高校的重视。它的优越性就在于其无止境的创造性、灵活性,对图书馆的管理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我相信,管理科学的行程没有终结,人本思想的管理理念正待开发。

In the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ooks Management the

Harmonious Control System Initially Searches

Xu Jueying

Abstract: Humanist, the harmonious management is now the world important management concept. Regardless of being the enterprise department, Institution, regardless of being the social politics, the international diplomacy, the humanist harmonious management idea already became the wisdom mutual recognition and has gaine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If will integrate by the person text's harmonious management to the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ooks management, certainly can have the twice the result with half the effort effect, also will open a broad world for the modern books management.

如何完善教学管理及健全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加强教学组织制度建设, 夯实常规教学基础

常规教学是教学工作的基础, 备、上、批、辅、考是每位教师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在教学管理中, 学校以教学组织建设为基础, 以制度管理为依托, 以计划实施为重点, 以教学评估为手段, 注重教学过程的实效性, 有力地促进学校常规教学的开展。实践中要做好组织管理、制度管理、计划管理以及评价管理等四项工作, 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教研、科研管理, 准确把握教学发展方向

教研与科研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教学发展的动力源泉。

1、教研管理。教研是紧密结合学校当前实际, 围绕教育形式的发展要求而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活动。

2、科研管理。

科研工作是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的过程, 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创造性劳动。它的有效开展为学校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强化学校培训力度, 促进教学持续发展

没有高素质的教师就没有高素质的学生, 教师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学校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 因此, 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 是实现学校教学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学校应立足本校实际, 通过教学、科研、培训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开展校本培训, 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1、全员培训。

首先注重教师的师德建设和人格培养。依托政治学习和党员“三会一课”积极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建设。

2、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办名校, 名校出名师。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名师成长的摇篮。学校采取压担子、搭

台子、掰叉子等方式让骨干教师承担各种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

3、关心青年教师, 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青年教师, 是学校教育事业的主体部分, 是一支有朝气、有报负的生力军。因此, 在抓教学管理的同时, 应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之中, 这对他们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 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教学工作是实现教育目标、培养合格人才的主要途径。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坚持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建好领导班子, 完善管理制度

《教育法》把“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列为设立学校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学校要搞好教学工作, 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是学校的管理者, 是管理别人的, 其是否称职, 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成败。“欲正人, 必先正己”, 因此作为管理者首先要管好自己, 要廉洁自律。常言道:“公生廉, 廉生威”。管理者公正自律, 就必然清正廉洁, 也就必然产生威信, 就会有号召力和凝聚力。其次是管理者要不断学习, 自我完善。不断走向完美, 是人类发展的趋势。管理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必须不断地学习业务知识和新的管理知识, 不断研究新的教育理论问题和教学管理问题, 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无规矩不成方圆”。教学管理工作亦如此, 虽然有了强有力的管理班子, 但凭什么去管?这还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制订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学工作管理的需要, 是培养良好校风的需要。任何一种没有制度的管理, 都会变成盲目的无效的管理。因此, 加强教学工作制度管理是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教育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在教学管理中, 制订和完善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如:《考勤制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实习生管理制度》《教研活动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教师教学竞赛、技能竞赛奖励制度》《学生就业安置制度》等。而且在切实制订后并认真贯彻落实, 使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样学校的教学工作有条不紊, 高速有效地运转。

2、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

振兴教育的希望在于教师。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育目标的实现, 有赖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 特别重要的是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如何加强队伍的管理呢?实践证明, 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合理的组织机构, 教学工作管理是不完善的管理, 但仅有规章制度和合理的组织机构也并非就能提高管理效率。因为过分地利用制度对教师进行控制、监督, 强调“服从性”、“计划性”、“定量评价”, 而教师的积极性并未随规章制度的完善而提高, 只会弄得教师不是在全心研究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 而是诚惶诚恐地完成那张量化表, 以免扣分。把极富有创造性的教育工作变成以分数定量的机械划分, 教师的工作变成机械操作, 统一指令, 变成听话的“机器人”。因此, 对教师管理的目的不是在于“管”“卡”“压”的限制和约束, 而是通过制度等来对教师进行激励, 使教师增加工作自觉性, 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3、加强教学的质量管理

学校教学管理的中心任务在于提高教学质量, 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计划管理、组织管理以及教务管理等都是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个中心进行的。在实施教学质量管理,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 必须坚持以下全程管理的原则。任何一种管理, 包括教学质量管理都有这样的四个环节, 即计划, 实施, 检查, 评估。要想管理成功, 必须抓好各个环节。同样地, 学生的思想转变, 知识的获得, 能力的提高也都包括着各个环节。我们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实行全程管理, 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才不至于勿略了某一个环节而导致整个管理工作半途而废, 甚至前功尽弃。

总之, 教学管理和管理制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学校的教学管理, 必须根据学校的特点, 在实践中去探索、研究其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学校只有在健全管理体制的前提下, 加强日常教学工作管理, 才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摘要:本文就如何完善教学质量管理, 从健全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提出质量在于管理, 管理在于制度, 并分别从教学组织制度建设、教研、科研管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加强教学质量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会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为有效管理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的前期市场调研、采购、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并每年按熙规定清查固定资产一次。

(二)固定资产登记 .新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后,由基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经双方验收并签字,根据其决算验收单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购入固定资产后,经办人到财务部经固定资产管理员验货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根据使用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出库手续后,由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录入资产动态管理库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固定资产卡片填写内容:固定资产名称、财产来源、规格、财产原值、保管地点、数量、来源时间以及保管人等。.出纳将填写完整的固定资产入库单附在报销发票的后面,转会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员依据计算机打出的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查备案,另一份交与使用部门,同时打印固定资产条形

码交使用部门验货粘贴。.各职能或业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遇有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各职能或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变更资产存放地点。7 .遇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整或退休,财务部应及时明确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并与调整或退休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8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由接收部门填写《 接收捐赠资产登记表》 两份,1 份交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录入资产动态管理库,1 份交财务部计入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制: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应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的账卡物。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 .各职能或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保养、维修意见,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使用效益。2 .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并具有专项保护设施。机动车辆、电力设备、电器设备、贵重物品、医疗仪器等应指派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固定资产保管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实施管理职能,尽职尽责。固定资产损失、丢失要按索赔制度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财务部不定期抽查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各职能或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配合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确保固定资产有账、有物、有卡,账卡物三相符。.清查完毕后,对清查结果进行总结,对盘亏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会审批;对管理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五)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和大型设备的出租出借,应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其中:土地出租出借要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责任,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租赁协议生效后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租赁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违约或有损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核算收缴,及时入账,不得另设小金库。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各类资产的处置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理由要充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要求上报,待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过主管院长和院长的批准,由部门固定资产保管员和部门领导、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和领导共同与被捐赠单

位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并获得批准后交财务部办理卡片、账目注销手续。

(七)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财务部按照类别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以及登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明细账后,财务人员复核后记账上传数据,月末科室核对固定资产总额。.财务部按照类别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各部门保管自己部门的卡片。财务部定期和各部门核对账卡物。

二、流动资产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

财务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要求并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接受开户银行对现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制度,由出纳专门负责现金的收付工作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和档案保管工作。.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具体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夜班费等;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严格现金收付手续。根据合法的原始单据逐笔记载,按顺序排号,账目要日清日结并做到账实相符。不得以借据抵现金入账,不得以“白条”抵顶现金,更不能任意挪用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款,不得坐支现金。.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每个账户现金库存不能超过500 元。.对人民币要认真辨认,收到假币,经办人要负赔偿责任。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和要求

(l)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 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各项业务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接受银行的监督,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2)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财务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单位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3)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事项,在现金支付起点以上的支出,原则上一律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4)按照银行及安全部门规定,支票、密码、印鉴应分人保管,分别存放在不同地方。

(5)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收到一张银行对账单,经管人应及时核对,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款的,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有记录。.支票领用原则

(l)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类资金申报制度,依据批准的购置计划在领用支票前,必须填写书面资金申请,说明理由、预计资金、数目等,经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领取支票手续。

(2)财务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认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用支票手续。

(3)签发支票必须严格按顺序编号签发,严禁跳号以及几本支票同时使用,现金支票的使用必须在签发时盖章,严防支票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出现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4)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或过期支票;不准出借、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5)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支票的真实性、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空白票证及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l)凡单位使用的“xx 市统一银钱收据”、“xx 市统一收费票据”、“xx 市卫生局收费票据”等以及内部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必须建立专用登记簿,对收据的编号、领用日期进行登记,领用人要签字。

(2)使用人将用完的整本收据交回时,保管人员应检查编号是否连续,作废联是否保留完整,有无作废戳记。收款人处是否有收款人全名签章并在登记簿上注明交回日期,妥善保存。

(3),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专设登记簿详细记录,按规定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4)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财务印章包括中心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管理要求是: ① 财务印章预留银行印鉴、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行政部负责保管,收付款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由出纳保管。② 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经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

③ 财务人员调动或者调岗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书上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所交接印章的印模; ④ 支票与印章分别保管。

(三)老年人入住钾金管理 .根据老年人入住合同向入住老年人收取的押金,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财务部负责老年人入住押金的收取以及押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财务部根据业务部收费通知明细单,向入住老年人一次性收取入住押金总额,开出押金收据并将押金数额计入相关老年人的个人核算账户。.每年年底财务部打印入住老年人押金余额表,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改。.老年人在办理离院时,结算人员根据相关部门出通知单,为出院人员办理费用结算,收费人员根据结算清单和入住押金进行核算并办理退(收)款业务。.因保管不当造成押金收据丢失,入住老年人应填写押金收据丢失证明,注明本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金额等,经办人要签字确认,以保证资金安全。

(四)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应收入住老年人的医保报销费用,是指对外发生的债权。2 .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备用金借款、入住费、差旅费借款、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辅助核算,对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由相关责任人提交书面说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集中进行清理。.终了,对其他应收款应进行逐笔清理和确认。

(五)应付款的管理 1 .应付账款的管理

(l)应付账款是购买药品、卫生材料、服务用品等应支付给供应单

位的款项;

(2)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付款,对逾期未能支付的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由相关责任人提交书面说明,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集中进行清理;

(3)终了,对应付账款应进行逐笔清理和确认。2 .其他应付款的管理

(l)其他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存入履约保证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等;

(2)根据当事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及时付款。终了,对其他应付款余额逐笔加以清理。

(六)材料的管理 .材料的确定标准是:固定资产以外的所有物品都属于材料的采购,主要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类生活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各种配件等。2 .材料的采购

(l)一般材料采购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于大批的材料的采购,用料部门主管要于每月末,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月用料计划上报财务部采购部门(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2)采购部门汇集各部门的用料计划,报请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大批材料的采购,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单位订立采购合同,确保材料的质量以及供应的及时。

(3)由于工作需要发生的计划外临时性采购,金额不大数量不多的由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金额较大或大批的材料采购则要写申请报告,说明原因,上报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采购部门采购。(4)卫生材料、药品根据日常业务需要编制计划上报到负责医用材料的采购人员(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3 .材料的收发

(l)药库、卫生材料库、一般材料管理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发票认真核对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

(2)一般材料验收合格后,库管员填制入库单,并由部门领导、库管员及经手人签字。人库单一式三联,存根、第三联自留;一联交采购员随发票向财务报销。

(3)医用材料、药品验收合格后,库管员录入微机填制人库单,人库单一式三份,药房、药库、财务各一份。

(4)药房根据需要领用药品,患病老年人根据处方交款后领取药品;部门根据领料单到药房领取药品。

(5)用料部门领料时填写领料单,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库管员根据领料单发料,并填制出库单一式三联,存根联、第三联自留,第二联交财务部。

(6)库管员应根据人库单、出库单及时登记账目。4 .材料的保管

(1)材料保管要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防潮、防火、防盗,注意安全;

(2)每月月底进行盘点,当月24 日作出盘点表和库存收支月报表,并与会计对账;

(3)年底清查盘点,若发生盘亏需查明原因。非正常损耗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待批准后处理;

(4)各种账簿及单据应保存完好,不得随意销毁。

(七)捐赠款物的管理 .成立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小组,小组由院领导、办公室、财务部、接受捐赠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收到的捐赠款物需要按不同性质分类办理接收手续。3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管理:

各部门在收到捐赠货币资金时,由接收捐赠部门填写《 接收捐赠款物汇总表》、《 接收捐赠款物明细表》,将现金或支票与相关资料交财务部门入账;收到捐赠款为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兑换手续后入账,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开立外币账户。4 .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管理:

收到捐赠实物资产时,由接收捐赠部门填写《 接收捐赠款物汇总表》、《 接收捐赠款物明细表》,清点实物后将相关资料及资产价值票据交财务部门入账;捐赠单位不能提供资产价值票据的,由单位进行同类资产市场询价,小组成员签署后入账。(l)固定资产:

收到固定资产时,填写《 接收捐赠款物汇总表》、《 接收捐赠款物

明细表》,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卡片,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固定资产账簿。(2)低值物品:

收到低值物品时,填写《 接收捐赠款物汇总表》、《 接收捐赠款物明细表》,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入库单并登记备查账,财务部门计入材料账。

(3)易损、不宜保存物品:

收到易损、不宜保存物品时,填写《 接收捐赠款物汇总表》、《 接收捐赠款物明细表》、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5 .捐赠款物使用范围与审批(l)定向捐赠:

① 使用范围:各部门收到的定向捐赠款物,应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应征得捐赠者同意;

② 审批权限:使用定向捐赠款物时,应集体研究,做书面记录并交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做支付依据。(2)非定向捐赠:

① 使用范围: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将捐赠款物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包括维修、更新、购置设施设备;购置日常用品;为进行医疗、康复、教育及相关规定的范围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捐赠款物用于超出相关规定范围的支出;

② 审批权限: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时,需填写《 使用非定向捐赠款

物审批表》,按照数额及内容不同办理审批手续:

用于设备类、工程类支出,按照专项资金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日常用品等支出时,同一事项分次支出按总额一次申报审批。同一事项不得人为拆分成若干项。每次支出10 万元(不含)以下由单位集体研究审批,每年6 月底、12 月底汇总报福利处备案;10 万元(含)以上报福利处审批,报市福利中心备案。6 .捐赠物资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l)各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管理制度 第6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现状

校企合作模式是现今顶岗实习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学生来到企业当中进行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企业和学校双方互相合作,一起对学生在岗的管理进行负责。在企业中,学生把学校学到的知识应用到企业当中的工作实践上,同时也可以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对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和理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在真正的实习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

在实习前学校对学生将要去的实习单位有介绍,但是,大都是对企业的简介,并没有对学生说明具体的实习细节,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1]而且,在实际的顶岗实习中,大多的实习教师都是兼职,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回应学生的需求,并且因为地域之间的距离,教师甚至不能定期的去校外看望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都会有一个负责的实习队长,负责学生实习期间接受学生的意见并向上级领导反应,但是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的队长不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再加上有的队长能力不足,不能及时的为学生们处理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使得实习生对负责的队长感到不满意。

二、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能力较差

实习教师作为顶岗实习全过程中的主要实施者,要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并且及时地与企业进行沟通,解决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这些都对实习教师的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大多数的实习指导教师都是学校统一安排,并没有接受任何的专业培训,很多教师都是按照自己的工作风格和自身的性格进行管理,缺乏工作经验和沟通的技巧。[3]同时还由于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的地点比较分散,学校里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不到位,对学生的巡查都在走形式,这就造成了在管理的过程当中出现不规范、不统一和不严格的现象,使得校企双方受到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二)高职院校对实习企业缺乏有效的约束

顶岗实习的管理者主要是实习企业和学校,但是在实际的实际过程中,通常会有管理失位、沟通脱节的问题。学校是学生的输出方,企业是学生的接收方,在某种程度上学校对企业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可能会忽略对企业当中的不合理现象。学生进入企业之后,往往会出现一些突发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有些是由于企业管理上存在问题,但是在学校与企业进行沟通时,没有办法对企业做出有效的制约与束缚,这就造成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基础不稳定。从而无法建立起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制约机制,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顶岗实习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难

顶岗实习教学工作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亦是高职院校教学计划方案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也是学生检验自己在校期间学习成果和查漏补缺以及进一步有针对性再学习的重要方式,因此,学校理应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然而,受制于主客观条件和各方利益的影响,学校很难与顶岗实习教学单位、顶岗实习学生共同制定一份三方共同制定、共同认可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因而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亦很难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导致高职院校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监督和管理缺位。与传统的课堂教学过程相比,学生的顶岗实习学习需要得到所在实习企业的密切有效配合,且其整个教学学习过程均是在顶岗实习企业内进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通常只能是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很难亦不便插手,因此,学校很难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很多企业由于受企业性质、生产环境、工作秩序及保密需要等原因的影响,亦不方便实习指导教师经常出入指导,因此,实习指导教师很难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教学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有效管理。

(四)顶岗实习考核评价难

做好顶岗实习的考核与评价工作,是确保"顶岗实习"这种实践教学手段能够顺利展开并取得有效成果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缺少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协议,企业和高职院校在对待学生实习态度方面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通常是学校对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充满热情,而绝大多数企业处于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及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并非真心实意愿意接收学生到企顶岗实习,即使接收也就是安排学生做一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应付了事,并且对学生的考评基本就是通过学生所提交的实习总结、考评报告等予以评价,考评主体单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起到对学生顶岗实习情况考评的作用。此外,即使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企业指导教师评语大同小异,没有区分度,既不能动态地客观反映出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又不能准确地宏观评价一个学生,而学校指导教师由于对学生实习情况无法及时掌握,评价缺少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这种考核评价结果的信度较低。

三、有效改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机制的策略

(一)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实现顶岗实习管理机制的前提就是顶岗实习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实习钱的培训工作、引导工作以及教育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不仅针对学生,还要针对指导教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能够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到顶岗实习的真正实践课程,明确实习企业对学生的要求和目的,并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顶岗实习。[2]同时,要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实习观,帮助教师培养沟通和交流的技巧以及业务能力,配合好企业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确保学校和企业的良好合作。

(二)做好中期过程管理

保证实习的教学质量的关键就是对顶岗实习过程的管理,做中期的过程管理也是有效改善管理机制的措施。学生进入企业,由学生转变到“职业人”进行企业的生产活动。在实习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很多在学校内从未发生的困难。因此,在学生进行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与企业的相关人员多沟通,并及时地调整实习方案,促进校企双方互通、互信、互理。指导教师要不定期对学生进行寻访,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一步把控,及时地对问题进行解疑答惑,提升实习过程的知识性和丰富性。

(三)双重管理,校企共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优化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双重管理制度应先行。一是,高职院校应根据实践实训课程的安排和学生实际,制定校方的顶岗实习管理方案,内容应囊括实习的时间、内容、目标、考核标准与方式等。二是,企业方也应根据现有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学生的“双重身份”,形成有别于正式员工的管理规程。三是,加强沟通,形成校企双方的联动管理机制,二者应就双方拟定的管理制度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双方同意的、有助于顶岗实习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四是,立足学生,简化各项管理工作的流程,比如学生请假制度。

四、结语

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教育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可以弥补对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产生的不足,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还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从而可以增强学生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在就业竞争的过程中保持优势,最终保证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的质量,提高高职院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张晓路.刘建平.基于信息化环境的高职顶岗实习管理系统优化设计[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12):69.

论管理制度缺失 第7篇

一、管理制度缺失的研究现状

1. 管理理论研究中的管理制度缺失。

西方管理理论和中国式管理思想中都缺乏系统专门的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 更缺乏对管理制度缺失问题的研究。尽管以往的管理理论缺乏系统专门的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 但是仍然能从西方管理理论演进历程中间接地发现管理制度研究经历了一个正反合的轮回, 也能从中国式管理思想中发现管理制度的各种问题。

(1) 古典管理理论中的制度缺失。古典管理理论强调科学的、合理的、法定的管理制度的运用, 大大提高了组织效率。但是由于古典管理理论没有重视人的社会心理需要, 是一种“无人”的管理、“无情”的管理, 单纯注重对生产过程、组织控制方面的管理制度研究, 制度设计的基本假设是把人当作机器的附属品, 不是人在使用机器, 而是机器在主导人, 制度设计缺少人性关怀, 这就激起组织成员的强烈不满, 从而大大影响了生产效率和企业利润。

(2) 新古典管理理论中的制度缺失。进入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后, 行为科学理论得以产生, 从而推动古典管理理论迈向新古典管理理论阶段。新古典管理理论主要强调人在组织资源中的重要价值, 强调组织管理要满足人的需要、激发人的动机, 强调用“情“管理, 把“无情”的管理回归到“有情”的管理, 从而将管理理论研究带入新的境界。但是人的行为复杂多变, 这使得新古典管理理论的研究结论难以指导管理实践, 加之新古典管理理论过度重视对组织中的个体或群体的研究, 这使得新古典管理理论在应用中出现“无组织的人”的片面做法。由于新古典管理理论的主张的宣贯缺乏常设的、规范的、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去落实, 由于新古典管理理论没有注重对管理制度的研究, 因而认为这个阶段是管理制度研究的“反”的方面, 即忽略甚至否定“正”的观点。

(3) 现代管理理论中的制度缺失。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众多的管理学派形成, 其中以系统论、控制论和权变论为基础的现代管理理论不再单纯强调“法”的管理或“情”的管理, 而是强调把组织看成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系统, 管理要以目标为导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种管理手段兼容并蓄, 从而有效的达成组织目标, 即是管理要合于“理”。合于“理”的管理是以组织终极目标为宗旨, 合于“理”的管理要求基于组织的全局和战略利益, 对组织行为的近期和长远、局部和综合、生存和发展作出综合效益评价。西方现代管理理论的各种学说对管理制度的研究体现出“合”的特点, 即融合“正”和“反”两个方面, 并在融合的基础上有创新, 既重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也重视相关因素的配套整合, 如基本理念的宣教、领导作用的发挥、全员的活化、组织外部各方关系资源的运用、供应链的优化整合等。虽然现代管理理论对管理制度的研究体现出了“合”的特点, 但是, 西方现代管理理论中重视对具体情景、具体目标诉求条件下的制度的研究, 缺乏对管理制度的普适性的研究, 没有专门研究管理制度的理论。

(4) 中国式管理中的制度缺失。中国人强调中庸之道, “无一事不合理, 才是中庸”。“合于理的管理”全在于协调好效率逻辑和感情逻辑的思路, 全在于因时因地因事因人地恰当而巧妙的讲道理以便让不同的人接受 (至少是大多数成员, 至少是在一段时间之内) , 全在于把成员自己认可的各不相同的“小道理”诱导归顺于“大道理”之中, 即求大同存小异。因而中国式管理强调“合理”, 即“和为贵”, 表现为在具体的政治情景模式下, 群体各方利益博弈中变通管理制度, 使得管理制度在适用中的随意性大增, 使得管理制度在中国式管理情景下的可预见性减低, 一切皆有可能。

总之, 从西方管理理论演进过程发现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不系统不专业, 从国内外组织管理的实践中发现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有管理制度不受重视、没有建章立制;或者虽然有各项管理制度, 但制度内容不科学;或者虽然管理制度本身是科学合理的, 但在执行中由于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导致管理制度实施中过于随意, 牺牲了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而且权变的出发点不符合组织的终极目标。

二、管理制度缺失的表现

1. 制度制定方面存在的管理制度缺失。

(1) 制度短缺即制度供给不足, 表现在组织活动中出现一些新问题, 没有现成的管理制度能够指导或规范组织行为, 以解决这些新问题。 (2) 制度缺陷, 例如, 制度供给“供非所需”, 制度内容过时, 出现结构性矛盾, 制度内容设计不合理, 不科学, 不严密, 存在制度漏洞, 缺乏可行性、可监督性、可衡量性等问题。 (3) 制度体系之间不配套, 引起冲突和矛盾。例如组织中对某一业务流程可能由多个部门从不同职能方面进行管辖, 各个部门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可能存在不协调、不配套、不利于具体执行的问题。从管理主体分析, 可能出现制度供给主体的缺位与争位, 对有利于各部门自身利益的事项, 各个管辖主体争权夺利, 期望掌控未来的潜在利益, 对难度大、利益小的事项又出现管辖主体缺位, 出现责任和权力真空等问题。在制度体系演变中, 可能出现因单项制度变迁带来的制度间不适应问题。现代社会组织的开放性活动加剧, 要求组织的管理制度应该与其相关的别的组织的管理制度实现有机对接, 但是管理实践中往往存在组织之间、子系统与母系统之间的管理制度体系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

2. 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管理制度缺失。

(1) 制度执行失范包括制度执行主体失范, 存在越权或滥用权力、不作为等问题;制度执行失范还包括制度条文内容适用失范, 歪曲理解制度内容, 钻制度的空子, 例如由于制度体系不衔接、有重合、有漏洞或新旧并立, 这给制度适用带来困惑或有的打制度的“擦边球”, 总之没有体现“立法”精神, 对制度内容和制度的“量刑”范围进行选择性扭曲;第三, 制度执行失范还包括制度适用程序失范, 例如本来是需要独立、民主决策的管理事项, 可能出现事前的合谋、达成妥协, 导致民主程序走过场等问题。 (2) 制度刚性问题表现为制度在执行中缺乏合理变通, 单纯“依法”管理, 出现情理法的冲突。但是如果赋予执行主体自由裁量权, 执行主体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 故意滥用自由裁量权, 或者可能会因执行主体能力不够, 而错误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制度具有滞后性, 制度适用的条件往往是基于现实条件和对现实条件的适当延展, 使制度具有“线性”的前瞻性, 而现实中的管理问题影响因素很多, 某些影响因素的剧烈改变, 会导致管理制度不能适用;制度还具有不全面性, 无论制度界定出多么看似完善的适用条件, 但事物的发展总会超乎人的意料, 使得制度在执行中总会有未尽事宜;制度执行要体现平等性原则的过激理解是制度执行必须单纯地严格地依照制度来执行, 毫不考虑特殊情景, 这也导致制度刚性问题。

三、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1. 从决策的视角分析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

按照决策理论的观点, 管理就是决策, 因此, 管理制度是组织活动中管理者的决策结果, 同时管理制度又为管理者的下一步决策提供前提条件。影响决策的主要因素有:问题的类型、决策内外环境、决策者的特点、决策的结果。因此, 以下从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两方面分别从问题类型、内外环境和主体的特点三个要素分析它们对管理制度缺失的贡献 (如下图) 。其中内外环境主要是指信息环境和文化环境。管理制度缺失的归因可以从问题类型、内外部信息文化环境、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决策风格等三方面进行。

(图:基于决策理论分析制度缺失影响因素)

2. 从价值链分析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

根据美国哈佛商学院波特教授的价值链分析模型, 组织创造价值的作业活动可以分为基本作业活动和辅助性作业活动, 这些活动都应该有管理制度调整规范。组织中创造价值的活动除了作业活动还有管理活动, 有效的管理才能优化资源配置, 给组织带来好效益。有效的管理是合理的管理, 是科学规范的制度管理和随机制宜的权变管理的融合, 是“情”的管理与“法”的管理的有机结合。基于太极理论分析, “依法”的管理即依照制度进行管理, 是阳;有“情”的管理即根据人性特点、人的情感、根据当时当地当情当景进行的管理, 是阴;合理的管理是阳中有阴, 阴中有阳, 不偏不倚, 谓为中, 这样的管理才是有效的管理。组织是开放的系统, 组织的边界取决于组织拥有的资源能力、组织的战略和组织的外部环境, 这个边界是变化的, 有的组织可能包括所有的作业活动, 有的组织可能借助市场机制、与别的组织之间优势互补, 组织内部业务有战略侧重, 因此, 组织的管理制度应该随着组织行为进行适应性更新。

3. 从战略管理过程理论分析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

一个规范的、全面的战略管理过程大体分解为三个阶段, 战略分析;战略选择及评价;战略实施及控制。从战略管理过程分析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在战略分析阶段, 因为各种组织内部或者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 引起组织的宗旨、目标或战略发生重大变化, 但管理制度由于“惯性”, 没有及时新否定旧, 从而出现制度缺失问题;在战略选择及评价阶段, 管理者偏向于单纯对战略进行评价和选择, 至于管理制度如何支撑各种战略没有受到重视, 导致所制定的战略很难得到管理制度的支撑, 出现管理制度漏洞问题;在战略实施及控制阶段, 各种职能战略要能够支撑更高层次的战略, 势必需要管理制度体系协同整合, 以支撑更高层次的战略, 但是可能出现管理制度“掉链子”等制度缺失问题, 同时可能出现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缺少信息反馈, 缺少监督控制, 没有及时“纠偏”, 不能结合当前的战略形势和战略重点进行制度“调适”, 从而引起管理制度缺失问题。

存货管理制度解析 第8篇

一、存货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关键的机遇期。目前, 我国企业库管管理水平正逐步提高, 库存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管理方式方法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 风险控制研究和各种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目前库存管理水平仍然较低, 大量资金被库存所占据, 使得企业资产周转速度偏低, 资金短缺问题严重,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产收益率, 危害了企业的经济目标的达成及行业的发展, 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1、存货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备。

企业存货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运输费用、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等, 目的是达到维持和支持企业正常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工作中存货所占用的经济成本。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着存货储存管理责任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企业普遍存在着初始数据和单据不完整、流转过程长、采购入库验收手续不健全、企业存货管理有权责不清, 保管不严、数据失真、库存管理实时性差、库产品存在质量隐患的现象、账面库存失去实际意义等现象,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存货管理方式不科学。

首先体现在存货的采购中科学性不强, 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根据的自己经验和判断, 对存货采购的计划、实施和监控做出决定, 致使采购缺乏周密、合理和的计划, 影响了存货采购的科学性。其次体现在存货储存科学性不强。企业存货一般具有:价值高、数量多和规格繁杂等特点。目前企业对存货储存没有进行统一、科学的管理, 存在着分类不清、管理失当、投入过少等现象。存货管理方式的不科学会导致企业流动性比差、变现能力弱和大量经营资金被占用的负面现象, 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原材料供应中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制约、存货的储存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陡然增加, 最终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存货管理风险意识不强。

企业在存货管理中缺乏风险意识。风险存在于企业发展的各个时期, 是客观性的存在。在存货管理中同样有相应的风险采购过程可能因计划失误导致存货数量出现各种误差, 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因方法失当导致存货品损失, 管理过程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存货价值丧失。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避免和减轻存货风险。

二、企业存货管理水平提高的办法

1、建立存货管理的制度体系。

首先是采购人员和采购制度。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的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活动, 对采购物资是否符合采购计划的品种、数量、价格负责。其次, 要对存货采购的相关单据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例如单据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相应的采购凭证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在此基础上核查单据与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对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与单据进行核对。在对存货质量进行核查时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的生产部门人员协助进行验收, 以保证采购物资符合申请要求。在保证存货采购数量、品种、质量符合采购计划的基础上, 根据订购单编制一式多联、付款凭单、支票登记簿、付款日记账和有关记账凭证, 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账簿。存货发出后, 会计人员要根据发料汇总表按用途汇总分配, 汇总领料单, 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分类编制制凭证, 及时登记有关账务。财会人员应根据库存管理人员的存货盘点表对存货账目、实际库存数进行盘点, 查明盘点过程中出现的账务与实物之间出现差额的原因, 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最后, 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责任制度。库存管理人员对存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要保证存货的质量, 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库存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存货的入库、密切关注存货的领用情况, 记录存货的收发账。

2、促进存货管理的科学化。

首先, 推进存货采购决策的科学性。采购决策应充分考虑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的建议做到存货储存数量适当, 存货采购时间适时。其次, 推行存货进行分类管理的科学性。研究表明不同的存货对企业发展具有不同的作用, 企业要根据不同存货的重要程度分别制定存货管理政策, 投入不同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 重要的存货要进行重点的规划和控制, 需要确定订货批量以及进行库存盘查等, 对于一般存货作为次重点管理, 对于支持性存货只进行一般管理。

3、加强存货风险控制与防范。

存货风险是指企业存货由于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库存物资要占用资金, 场地, 派人维护, 形成库存成本。如果库存过多, 易造成积压, 占用大量资金。同时, 长期存放会使物品会因损坏、变质或意外事故, 陈旧过时, 失去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库存过少, 易造成缺货, 不仅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还会丧失销售机会, 丢失客户, 从而减少企业的利润, 因此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存货风险。首先, 确定合适的安全库存量。安全库存量是在充分考虑存货采购所需时间以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耗费的基础上确定的存货数量, 当企业存货数量降至安全库存数量时, 企业应及时进行存货的采购。其次, 实施库存集中控制。建立物流中心或配送中心, 把不同地方的需求集中起来, 实行库存集中控制, 可以实现风险分担, 降低安全库存。最后, 实施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管理通过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和商店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来生产、销售商品, 达到使供应链总成本最小的一种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强.存货管理方法浅议[J].经济师.2002, 05

[2]、吕立伟, 我国企业存货管理中引入及时管理思想的探讨[J].物资流通研究2000, 11

管理制度 第9篇

一、基本情况

三明市国有林场的人事制度改革于1992 年开始探索,1998 年实行了“定岗定员和转岗分流”。2003 年,作为三明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三明市林业局牵头启动了市属13 个国有林场的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并于2005 年3 月完成。通过改革实现了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近年来,人事管理机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完善,在定编定岗、聘用管理、减员减负、职工社保等方面进行了革新,实现了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主要措施

1.定编定岗,实行减员增效。随着国有林场承担任务的转变,重新定编定岗,实行减员增效变成当务之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对原国有林场的在编在岗、人员结构、用人用工、职工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重新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考虑到国有林场工作的特殊性,在岗位结构比例上进行了的调整,在精简管理岗位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专业技术岗位和森林管护培育等林业技能岗位比例,使竞聘上岗岗位设置更加合理。

2.竞聘上岗,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除组织人事部门等少数岗位采用直接任命外,其他岗位一律遵循公开公正、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录用后严格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工资待遇实行岗位绩效。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根据个人专长实行分流。

3.创新管理,实行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在内部管理上,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分配重点向生产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4.拓宽渠道,妥善安置职工。改革过程中要把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障、就业等涉及林场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放到突出位置。人员实行聘用制后,除纳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本着公开公正、稳妥有序、保障权益的原则,采取内部退养、经济补偿、提前退休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5.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国有林场职工利益。解决职工养老保险是深化林场改革的突破口,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为职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使国有林场职工在改革中没有后顾之忧,有利于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中的减员增效。

三、取得成效

1.人员结构趋于合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后,全市13 个国有林场实有在编职工1168 人,比改革前的1317 人减少149 人,比1998 年定岗定员时的1556减少388 人。其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414人,占在编职工总数1168 人的35.4%,比改革前的30.8%提高4.6 个百分点。

2.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后,一是林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得以提高,中层以上领导基本上是会电脑的大中专毕业生;二是岗位管理更加完善,制定了相应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使每个岗位的职责更加明确,相互配合更加默契,工作运行更加顺畅;三是整体运行逐步规范,各项工作均能按照《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规定》执行。

3.全面激活干部职工工作热情。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后,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对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解聘和辞退制度,从而解决传统用人模式中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使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第一次真正有了危机感,激发了干部、职工学习工作热情,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4.发展带动能力明显增强。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以来,思改革、求创新、促发展的氛围浓厚,通过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各林场资金得到积累,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同时,林场充分发挥资金、人才优势,带动周边群众发展林业,使林农增收,林场增效,林场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收入显著提升。

四、问题与建议

国有林场作为差额拨补的事业单位,其中心工作是森林资源培育、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国家生态建设、林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考虑到国有林场的工作特点,国有林场的人事制度改革要与其功能定位相一致,体现国有林场工作特色。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前国有林场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因地制宜,不断加以完善。

1.机构和岗位设置问题。国有林场的中心工作是森林资源培育及林业科技示范与推广,承担着生态建设,国家木材储备、林木良种选育等工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问题是影响其能否完成国有林场中心工作的重要因素。三明市现有国有林场中,多数在机构设置中存在重后勤管理,轻生产一线的状况。具体表现在,一是后勤管理部门多,一般设置有综合科、财务科等。二是管理人员比重较大,严重挤占了林场有限的人力资源。

针对上述问题,可根据各场的经营情况,在人员总数范围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部分林场可将生产科与营林科合并,或将综合科与财务科合并。同时,充实工区一线的管理力量,适当倾斜工区的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基层管理力量。在岗位设置中,专业技术岗位应按照岗位的70%进行设定,管理和后勤岗位严格控制在30%以内,部分后勤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专业技术岗位中,专业人员高、中、初级人员的配备比例应合理,最好能按1:4:5 的比例进行设置。

2.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问题。一是聘期设置问题。现行制度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三年一聘,职工职称评定后,需要等聘期结束才能按照新定职称聘用。工人技术等级一评上就能重新认定,并上调档案工资。这一反差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二是现行竞聘规则存在实行重票数轻实绩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是林场各项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为促进公平,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建议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等级应统一实行三年一聘。在林场有职数的情况下,及时给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同时,竞聘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以票数多少取人,应制定更为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后勤岗位的绩效考评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专业技术岗位应体现国有林场的技术特点,以工作量、科研成果等为主进行考核,管理、后勤岗位可以参与相关的事业单位考评制度进行考核,提高考核的规范性与民主性。在考核过程中,要采取全方位的360 度考核方式,通过领导、同事、下属、业主和本人等不同角度综合对其进行科学评价,考核其工作表现,同时,可以采用网上考核等无具名的形式,提高考核成效,体现考核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环境,提高林场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聚集正能量。

3.工资分配问题。薪酬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工具。但是受历史遗留问题等制约,现行工资分配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制度构建不够系统、科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大锅饭的现象,影响了职工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实行的是岗位价值酬薪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工作的责任风险、繁重复杂、素质要求等因素。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高职称、长工龄的员工聘到低岗位的情况,显得不够人性化。

为此,建议系统考虑工资分配问题。一是实行绩效工资,工资总额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在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量情况来发放;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要与年度考评挂钩,设定适当岗位系数,拉开档次。二是在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上,应考虑历史的延续性,要以个人档案工资为基础,充分考虑高职称、长工龄同志的利益。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市各国有林场之间的同岗位人员的工资不宜差距过大,尽量做到其岗位系数全市统筹,从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4.关于国有林场用人自主权的问题。国有林场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逢进必考”。在实践过程中,因公开考试,无法对新录用人员的性别等进行限制,导致女性人员多,无法适应林场艰苦的野外工作。特别是林场大都位于乡村,工作在野外,条件艰苦,很多员工考前不清楚,录用后出现种种不适应,无法进入工作状态等情况,进而影响了林场其他员工,建议采取先实习的形式,在通过正常的人事考试和结构化面试、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扩大林场用人的自主权,提高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五、讨论

2015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面部署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这是国有林场面临着新的改革发展的挑战,更是不可多得的机遇。2015 年6 月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相应出台了 《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林场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指导。在这一新形势下,探讨国有林场改革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本文立足三明市国有林场改革经验,系统地分析思考人员聘用、工资分配等有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建议。但受区域发展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限制,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需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探讨解决。

摘要:文章立足三明市国有林场改革经验,系统地分析思考了人员聘用、工资分配等有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建议。以期通过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国有林场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林场下一步的改革能够顺利推进。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制度,人员聘用,改革

参考文献

[1]田明华,李红勋,王自力.中国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林业经济问题

[2]覃延安.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13(23)

[3]郭小鹏.加强国有林场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中国林业经济,2010(5)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第10篇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被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在性质上,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都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类独立的法律事实,基于此事实,产生相应的债的法律关系。从无因管理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所以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其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但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并不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因此,无因管理只能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明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因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才能得以成立,才能依法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无因管理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应以管理事务时起至完成管理时止的客观情况为依据,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管理期间始终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期间始终无义务,成立无因管理;在管理人有义务时,于具体的履行过程中,以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即只在管理的一段时间有义务的,在其无义务时仍应成立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也即处理事务的行为。管理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这里所讲的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有关人们生活的一切事务。既可以是财产类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类事务;可以是一次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中为他人管理的事务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有一些事务却不是无因管理的对象,比如: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违法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纯道义上、宗教上,或者其他一般性生活事务等等。

(三)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就要求管理人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管理人是否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行为,需要从动机和效果两方面加以考虑。从动机上说,管理人的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从效果上说,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于受益人。但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来说,只要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管理的动机是为他人谋利益即可构成无因管理,而不论其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否达到了切实地避免了被管理人受损失的目的这一效果。另外,因为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以并不要求管理人将其管理的意思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现出来,只要管理人在主张权利时能够证明其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行为即可。

三、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加以明确规定,具有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一制度却存在着诸多不足,导致出现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局面。具体表现在:

1. 法律规定过于粗略。

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仅体现在《民法通则》第93条一个条文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仅《民通意见》第132条一个条文,规定了管理人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其规定的具体内容为:“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种简略的立法,必然会导致司法困境。因此,有必要参照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因管理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

2. 管理人具有哪些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前所述,关于管理人请求权的内容仅在《民通意见》第132条中进行了笼统的规定,然而,对于管理人应具体享有哪种请求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

各国在无因管理的立法上均有对无因管理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或比照规定,而我国却没有,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管理人主观上可能是出于过失对本人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是以管理为借口对本人进行侵害。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承担什么义务做出规定,并且在对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什么责任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4. 对本人权利的保护不明确。

从我国设立此制度的目的来看,立法者明显是注重对于管理人的保护,忽略了本人的正当权益。在实际生活中,管理人也会对本人的利益进行损害,成立我们所说的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实践中通常是将其作为侵权来处理,立法上并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而司法机关却大多比照行事,虽有道理却无依据。因此,法律在平衡管理人和本人的利益时,也应该对本人权益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无因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对策

1. 加强对无因管理的立法工作。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在债法总则编中债的原因一节中增加法条的数量,对此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此体现该制度的重要性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2. 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权利。

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本人对管理人应承担的义务,即管理人请求权的内容。无因管理使得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即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债权请求权,本人有给付债务的义务。在《民通意见》第132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请求权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第一,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请求本人偿付由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管理而支出费用的利息,但不应该包含收取报酬的权利,报酬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设立的目的相违背。当然,本人自愿给付报酬的除外;第二,必要的债务清偿请求权。管理人为本人利益,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偿还;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与所管理的事务有关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

3. 明确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义务。

虽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之前,本无法律上的义务,然而管理人一旦实行管理行为,管理人就有一定的义务。根据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一旦进行,管理人就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即作为管理者在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应当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除非本人的利益面临紧迫的危险,管理人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否则随意为之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在本人利益面临紧迫危险时,管理人主观上仍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本人权益,否则仍需赔偿本人损失;且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除非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与社会道德观念相冲突,否则管理人也应在对本人造成损害时负赔偿责任;第二,及时通知的义务。事务开始管理时,应及时通知本人,等待本人的指示决定是否继续管理。此义务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且本人已知的除外。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通知的,可免除通知义务。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人有指示时,若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则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构成委托关系,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若指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终止管理。不能及时通知或通知后本人无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除非继续管理明显不利于本人,否则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以便避免因停止管理而给本人的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害;第三,报告和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所管理的事务现状报告本人直至管理结束,以便本人对其事务进展有所了解;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利益,应移转于本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本人金钱的,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管理人的报告和计算义务是管理人义务的核心,尤其计算义务。只有完全履行此项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无因管理效果的出现让本人现实利益得到保护,也才能产生管理人对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

4. 明确本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请求权。

管理人违反上述应履行的义务时,应该就对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本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享有的请求权。具体体现为: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于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本人利益损害的;本人意思不违反法律或与社会道德观念不相冲突时,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管理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擅自中止管理行为致使本人利益受到更大损害的;管理人未及时报告所管理事务的进展而该事务在管理过程中已无价值或产生负债,如管理费用大于事务本身价值,致使本人无法放弃原事务的。本人的请求权应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收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王永庆:幕僚管理制度 第11篇

1970年,由于台塑组织规模逐渐庞大,加上产品种类日益复杂,管理陷入了困境,造成企业连年亏损。王永庆认为,根源在于组织结构不完善。

为此他建立了“责任中心”制度,即发挥会计功能,为各单位核算成本。三个月间,中心为各厂理清了盈亏情况,在报表中,盈利的厂用黑字,亏损的厂用红字,结果自然是红多黑少。各单位负责人纷纷因此主动去了解会计资料的来龙去脉,开始高度重视本厂的成本。几个月后,整体业绩扭亏为盈。

事件过后,王永庆意识到传统的纯金字塔形管理结构存在巨大的弊端,必须引入一个新的单位来协调整个组织的工作。在西方企业界,将这种金字塔结构外的单位称为技术结构。技术结构由分析者组成,通过影响他人工作的方式为组织服务。这些分析者独立于具体业务的运作流程,他们可能要设计、规划和改进工作流,或者培训参与工作流的人员,但本身并不参与工作流。技术结构的作用就在于运用分析技能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王永庆的灵感来自于中国传统组织中的幕僚制,与西方来自于实践的经典管理理论,可谓不谋而合。

1973年1月,王永庆正式开始设立幕僚系统,并使之与行政系统分开。台塑的幕僚系统是由各关联企业成立总管理处,各公司成立总经理室,各事业部门成立经理室,各工厂成立厂务室,各室参谋人员连成一个系统,在工作机能上,下级参谋要服从上级参谋的指挥和监督。台塑集团为了建立最适宜的管理制度,曾数次对总管理处组织进行修正与调整。

幕僚系统减轻了基层管理者的管理任务,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业务中,同时减少了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使他們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更重要的企业战略决策中去。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剖析 第12篇

一、我国土地管理现状

(一) 我国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 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③进行土地登记, 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 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 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 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调解土地纠纷。

(二)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 我国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 保护耕地的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

(三)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在1990年, 为了全面规范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并于2006年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进一步规范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办法。2007年,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9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最新修订。这些法律的相继出台促进了我国土地市场的繁荣, 规范了土地市场的交易。

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一)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1. 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

(1) 城市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民所有, 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 城市国有土地的权利代表是国务院。在现实中, 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由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担, 中央政府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但这种管理基本限于行政和技术管理, 有关土地的各项权能基本掌握在市、县政府手中, 国务院和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土地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 造成土地产权主体的混淆, 是中央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不力的重要原因。城市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和土地审批权等方面的博弈。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的博弈中处于相对劣势, 其参与分成的比例不断下降。

(2) 土地登记制度不规范。目前, 城市土地权属登记工作普遍滞后, 初始登记尚未完成。原因是土地权属变更信息主要依赖于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办证时获得, 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则不能及时获得相关变更信息。目前一些土地使用者只重视房屋权属相关手续, 忽视土地权属或用途相关手续, 对已发生权属或用途变更的土地长期不办理登记申请, 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基本情况的掌握和管理。

(3) 土地权利的划分和界定不够细化。目前我国土地权利结构尚不完善, 各项权利的划分和界定不够细化。例如,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有本质的不同, 但是对两者权能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明晰, 导致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行使土地的大部分权利, 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益和处置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再如, 《物权法》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为落实这一规定, 国土资源部在新修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规定, 出让和划拨土地应当注明土地的空间范围, 但是对于空间分割的土地权属问题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 土地价格机制不健全。

(1) 基准地价不能真实反映土地价格水平。首先, 基准地价是按照城市不同的土地级别或均质地段分别评估的商业、工业、居住等各类用途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地价是土地收益的资本化表现, 土地用途不同, 收益率则不同, 也即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应有较大差异。在中国城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中, 各级别土地用途比价非常接近, 显然不合理;其次, 随着城市的发展, 地块的相对区位变化, 级差地租随之变化。随着土地供求关系的变动, 土地市场的总体价格也会变动。现行基准地价制度尚未形成动态调整公布的机制, 基准地价既与变化的空间区位现实相脱离, 又不能反映市场总体价格的变动趋势。

(2) 政府垄断导致土地价格不合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一方面导致征地价格不合理, 低于土地应有市场价格。另一方面, 在土地出让中, 市场机制对土地价格的作用极其有限, 政府完全可以出于种种目的左右市场价格 (例如, 以低地价或零地价招商引资) , 使其与市场均衡价格相背离。另外, 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垄断还易导致寻租行为。对出让土地, 是采取协议、招标还是拍卖方式由政府决定, 不同出让方式价格相差很大, 为寻租行为创造了机会, 扰乱土地市场价格。

(3) 隐性土地交易影响土地价格。一方面, 由于城市发展客观上需要大量建设用地, 农用地征收价格偏低, 使农民利益受损, 导致大量农村土地通过私下交易非法进入土地市场;另一方面, 国有企业改革使划拨土地成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大宗资产, 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滞后、疏漏或执行不力, 使一些划拨土地进行私下交易。大量隐性交易的存在不仅使土地总体供应失控, 而且严重影响土地市场价格。

3. 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1) 土地储备机构的双重职能难以协调。土地储备制度创立的目的决定了土地储备机构具有双重职能:一是经政府授权而行使政府职能。代表政府制定土地收购计划, 被政府授权收购国有企业划拨用地和旧城改造区等存量土地, 征购增量建设用地, 按国家规定没收闲置土地等。二是依照市场经济规律从事企业经营。政府职能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企业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土地储备机构身兼双重角色, 难以同时满足取向不同的双重要求。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是部门利益大于国家利益, 很多土地储备机构热衷于收购增值潜力大的城市存量土地, 土地供应也以追求增值为目的, 追求短期效益, 忽视城市规划的限制和对市场的调控作用, 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使国有土地资产运营难以健康发展。

(2) 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时, 没有一套明确统一的价格机制, 既不是按照土地市场价格, 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 而是不同地方按照各自情况采取不同的价格制定方法。土地收购价格机制的混乱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给政府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增加收购难度, 降低了土地收购储备的运作效率。

(3) 融资风险较大。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问题是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开展的最重要“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 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较少。各类银行贷款一般占土地储备机构运营资金的70%~90%, 个别地方甚至接近100%。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首先, 巨额贷款形成的高额利息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巨大压力, 构成财务风险;其次, 银行贷款期限与土地储备运营周期不一致, 前者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后者一般为2~5年, 在两者不能衔接的时期如果受金融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使贷款来源不稳定, 容易造成资金链的中断;再次, 如果土地市场出现波动, 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都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4. 土地隐形市场普遍存在。

土地隐形市场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存量土地非法交易;二是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非法交易主要涉及原划拨土地私自进入土地市场, 违法进行转租、入股, 形成存量土地隐形市场, 造成国有权益的流失。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划分。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 必须经过国家征用, 将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转变为国家所有。由于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 土地征用成为其进入土地市场的唯一合法渠道。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在土地利用效率以及土地收益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 同时由于毗邻城市的区位优势,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者必然会对能够产生更高土地收益的土地利用方式产生天然的向往, 因此农用地的供应远大于征地的需求。由于征地价格的不合理, 农用地所有者私自出租土地的愿望远高于土地征用, 加之, 私自出租的土地价格低于城市土地市场价格, 对土地需求者构成诱惑, 因此导致“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的大量出现且屡禁不止。

5. 征地制度不合理。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不合理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导致征地权力的滥用。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使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 随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低廉的价格征收, 以市场高价出让, 从中取利, 损害农民利益。 (2)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引发社会问题。首先, 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土地供求双方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 征收价格 (征地补偿) 由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 供地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完全排斥市场规律;其次, 征地补偿范围偏窄, 标准偏低。难以反映被征用土地的价值特征。许多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刻意压低补偿标准, 以强制行政手段低价征地, 剥夺农民合法利益, 造成农民上访、阻挠征地、干扰施工等社会问题。

(二)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1. 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1) 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 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从以上规定可见,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限制的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 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土地当然包括集体土地。可见, 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 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 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 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 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 更是争议的协调者, 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 法律赋予如此权力, 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 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 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无视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存在。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几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 并不属于村委会, 但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凭证, 有关法律、法规却规定可以不经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小组集体的同意, 实际上剥夺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人的权利。

(4) 我国刑事立法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的惩处力度不够。我国《刑法》对侵犯土地的犯罪规定四种罪名, 即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土地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显得太轻, 不符合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案件充分证明这一点。

2. 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1) 有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应当规划已作出明确规定。然而, 这些规定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施行, 导致集体土地的规划用途至今不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因缺乏规划而无法得到审批。

(2) 有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 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长期存在“缺位”。《土地管理法》规定,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所有权者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 (镇) 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从我国目前现实状况看, 这三级几乎不存在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当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 (镇) 政府。现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又多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 实际上指的是改革开放前的生产队即自然村, 我国大部分农村的村民小组至今并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证书。当他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 常常无法提供相关的权利凭证。所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处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掌控下, 这从目前农民手中的农用地承包证上五花八门的所谓发包人中可以看出来。“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又扮演着“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双重身份, 面对政府的土地征收征用, 根本无法维护村集体、农民的权益, 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的真正主体村民小组缺位。

3. 土地管理制度僵化。

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实行高度集中和严格的管制。一是国家规定土地用途, 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被用作城市建设和企业用地, 受到严格的控制。随着城镇化的进程, 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 耕地撂荒和空巢住宅将越来越多, 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将受到重重限制。二是高度集中土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权力。从土地资源流动和配置看, 现行土地管理中的分配和控制制度不适应于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需要, 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 并且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的土地供给制度, 与目前和将来经济发展结构转型, 以及市场经济对土地制度的需求, 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陷入了现行土地制度运行的困境。

三、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理性建议

(一)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

1. 明晰土地产权, 加强产权管理。

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予清晰地界定, 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 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 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 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法律体系, 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 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 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结合全国土地调查, 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2. 调整土地价格机制,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1) 建立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土地基准价格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 应该随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而进行调整。在调整中, 既要注重地价的长期不断提高趋势和大尺度周期性, 使基准地价的形成反映长期的经济趋势和土地市场状况, 又要考虑土地市场的波动所导致的地价的相应变化, 反映适时的动态。应开发建立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动态信息系统, 对基准地价进行动态监测, 并对监测结果进行经常性的发布。

(2) 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为防止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滥用权力, 操纵土地价格, 应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加大“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比重, 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和监督, 使土地价格在市场机制下自然形成。并将土地市场的各类信息, 包括招投标程序、招投标信息、招投标结果等对社会进行公布, 以利于公众监督。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杜绝为招商引资等地方利益以超低价出让土地, 导致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的流失, 以及对市场价格的扰乱。严格落实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制度, 使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离开来, 由省级和国家政府对土地收益进行重新分配, 避免地方政府权力的无度扩大和由此而产生的寻租行为。

3. 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1) 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 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 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 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 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 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 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

(2) 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建立一种高度透明的信息机制, 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 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 及时发布出让、出租的结果, 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发布的制度, 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

(3) 开拓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方式, 引入土地资产证券化和土地产业投资基金, 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收购储备领域, 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化解融资风险, 同时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被授权企业的关注和监督。

4. 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从根本上打破政府垄断征地特权的局面, 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 土地价格和用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场决定, 才能使农民的利益获得根本保障, 也能从本质上杜绝农村土地隐形市场存在的土壤。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比, 集约利用程度和投入产出效率存在巨大差别, 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可以盘活农村建设用地,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从而降低土地的总量需求, 有利于耕地保护的实现。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收取财产税可以获得持续的财政收入。

5. 对原划拨用地采取灵活的政策。

对原划拨用地进入二级市场, 应本着兼顾国家和土地使用者利益的原则给予灵活政策, 进行有效疏导。原划拨土地进入二级市场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 提高城市土地配置效率。可以采取将土地出让金化整为零的方法, 既减轻企业压力, 又不致国家利益流失, 同时还能盘活土地资产。对原划拨用地进入市场应采取灵活的政策, 将其纳入合法的运行轨道, 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土地市场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

1. 在立法方面, 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应尽快

修正《土地管理法》等有关集体土地法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首先, 在有关土地征收立法方面, 应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 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及其判断机关;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对不服土地征收行为、补偿标准问题赋予被征收土地农民及其集体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明确规定属于村的土地, 其所有权者就是村委会, 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 其所有权者就是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应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赋予相关村民集体及其成员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次, 在有关村民宅基地立法方面, 笔者认为, 应制定专门的《村民宅基地法》, 明确规定村民宅基地的安排原则;明确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所属村集体提出申请, 并经宅基地所属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同意, 如拟安排的宅基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 则应向该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并经该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对村集体安排宅基地不符合相关规定, 明确规定宅基地所属的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对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村民, 村集体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予安排的, 明确赋予村民有提起诉讼请求予以依法安排的权利, 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村民闲置、废弃的宅基地, 明确规定由所属村集体收回, 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 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最后, 针对目前土地违法违规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成本低, 使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违法违规征地中几乎无后顾之忧的现状, 笔者认为, 相关立法机关应完善土地违法违规相关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提高土地违法的成本。

2. 突破宪法障碍, 确立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宪法问题。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为解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宪法障碍”,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解决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宪法障碍”。《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随着经济特区政策在全国普遍实施,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在全国展开。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必须及时修订。1988年底国家土地管理局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本, 并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本相比, 《土地管理法》 (修正本) 依据宪法, 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其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为,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彻底分离, 土地使用权依法进入市场, 土地资源的配置从此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其不足之处是, 为农民被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标准仍然偏低, 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低价征用, 高价转让, 成为土地管理中的一大隐患。

1990年5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办法》规定, 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 建设水、电、热、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 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 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 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级行政区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 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条例》和《办法》细化了《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办法》明确了省一级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但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 推动经济增长, 一般都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并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 加快审批。这就变相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的权限。

同年5月, 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对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职能规定为: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土地政策、法规, 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 制订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 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 统一查处土地权属纠纷, 实施土地监察。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与1986年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规定的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相比, 在原职能中是负责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规定增加了制定土地政策、法规, 和制定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职能, 明确了统一管理土地资源的职能。并规定不得参与土地经营活动。新增各项职能反映出, 在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建立后, 国务院对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定位的思考。在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机制确立后, 行政机构应尽快转变职能, 市场的管理者不能参与市场竞争。

四、结束语

对于人类来说, 土地十分重要。首先, 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 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 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 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 在人类生活中,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 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 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 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 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 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 土地养育着人类。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 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 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 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 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 发挥过重要作用, 这种历史事实, 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 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在现代社会中, 人类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土地的重要性, 也更有必要重视土地立法, 更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 所以, 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反映了这种历史的和时代的特点。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应当具有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职能, 而不是由某一个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来拥有这种职能。土地的国家管理是客观的需要, 也是一项不可动摇的重大原则。而土地的国家管理则必须与法律形式结合在一起, 由法律来体现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国家意志, 也由法律来保障国家管理土地职能的实施。所以, 从国家管理土地这个角度来考察, 土地管理立法有现实的意义也有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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