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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国有公司范文(精选12篇)

国有公司 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增值,市值管理,累计超额收益

一、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国有资产概念一般持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国有资产,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二是狭义的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在企业依法拥有的具有保值增值等功能的资本及权益,也可以理解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本文研究的国有资产是指的是狭义的国有资产,正因为狭义的国有资产具有资本保全的功能,所以资产保值增值又叫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国有资本保值与国有资本增值的合称,国有资本保值是指国有资本实现经济学意义的成本补偿,维持规模不变的简单再生产。维持简单再生产要求国有资本的价值量不受损失,应使消耗的价值量从成本中得到补偿,而且这些国有资本所提供的实物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而国有资本增值是指在国有资本保值基础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而实现了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实现扩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要求国有资本提供的实物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有所提高,国有资本的价值量增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是通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增加经营收益而实现的。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理论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相关理论体系还不够成熟和完善,除一些基本的管理体制外,更多的则是理论和制度的摸索。魏杰(2003)认为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有两个:一是效益指标,效益指标就是增值保值;二是效率指标,效率指标就是高效使用。高效使用就是把国有资产用到效率很高的地方。所以,公共产品就不能收费,只有投资,没有回报,实际上它的回报让整个社会享受了。但这两个指标间必须用一个约束依据,就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最主要依据就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吴敬琏(2003)从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切实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国资委在已改制公司中如何依法行使所有者权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认为,国有经济应该从自己不具有优势的领域中有步骤、有秩序地退出,用腾出来的资源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加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非国有经济不愿进入的领域,使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国有企业中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彻底实现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分离。张文魁(2003)从建立“准分级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由中央统一确定须由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范围;由中央统一确定国有股转让须符合的公开性的原则和程序,以保证不发生大规模的国资流失;由中央统一确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办法,以保证职工分流和社保以及国企显性和隐性债务能得到优先解决;由中央统一确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内容和格式。只要中央掌握这四项权利而且只有这四项权利,地方就可以大胆而有序地推动改革,“促退”就不会发生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张军扩(2003)主张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要求行使其权利,以及按照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做出正确的决策,以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乔新生(2003)认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从整体上来看,要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要区分营利性企业与非营利性企业,分别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并且用不同的标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价。只是这样,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李松森(2004)认为要建立以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契约三层次管理为主体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中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李小平(2005)基于EVA构建了有效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用来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的经营业绩,主张通过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励机制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使经营者行为往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张登高(2007)以我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中所有含国有股份的公司作为样本作整体分析,并选用了样本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对我国国有资产保值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含国有股份比例在10%以下和10%~30%公司的获利能力比较差, 而国有股比例超过30%的公司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相对较好国有股比例50%以上公司的资产增长能力与其它三类上市公司相比要强。郑磊(2007)从我国国有资产运营的现状分析入手,通过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今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一个新的操作模式。孙孝立(2007)通过贵州茅台市值的飙升得到启示,认为市值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生存方式和成长机制,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二)市值管理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市值管理持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市值管理就是价值管理;有人认为,市值管理是西方学者们提出的价值管理的一部分,我国最终将由市值管理转向价值管理。笔者较为同意后者的说法,因为在国外没有市值管理的概念,只有价值管理。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股票市场价值只是公司价值的2/3左右,剩下的1/3应该是由公司的债券或者公司向银行的贷款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在美国,企业融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发行股票,更多靠债券发行(包括短期债券),同时向银行贷款,所以三者整体体现整个公司的价值,所以说市值管理也应该是价值管理的内容之一。并且美国债券市场规模庞大,除去国债部分外,企业债券总值基本上是股票市场总市值的2/3左右。而在中国,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才刚刚起步,其市值规模和股票18万亿的市值规模相比,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市值管理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管理概念也不难理解了。2005年5月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市值管理的概念在中国首次被提出。但直到第一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论坛上,众多学者才对市值管理的内涵达成了一致:所谓市值管理, 就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市值信号,综合运用多种科学、合规的价值经营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公司价值创造最大化、价值实现最优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市值管理就是要使价值创造最大化、价值实现最优化和价值经营最优化,最终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由于市值管理在我国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学者们对其研究尚浅,大多数研究是对其概念、评价标准进行的探索性研究,达成共识的理论较少。徐建华(2006)认为市值变化昭示着投资的冷暖,并根据两市总市值排名和变化情况,得出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排名下降和消费类上市公司排名的上升势最为突出的特点,从而指出上市公司结构有待优化。施光耀、刘国芳等(2007)首次提出了一套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管理绩效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价值创造指标、价值实现指标和价值关联度指标。其中,价值实现指标用总市值和市场增加值两个指标进行衡量。并运用这套评价体系对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进行了综合排名和分析。伍华林(2007)认为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认为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形式已不再是净资产,而是股价,市值规模大小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融资及资本市场资源配量的积极作用。苑德军(2008)认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就是价值管理,目前国外普遍使用经济增加值(EVA)作为衡量股东创造的价值,因此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尽快树立价值管理理念,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功运用EVA的上市公司的经验,加快应用EVA实施价值管理的进程。金戈(2008)认为市值是上市公司的一大战略资源,并针对如何增加上市公司提出了三种策略:现金并购与定向增发的反周期管理、并购与市值增长相互促进和异地转板提升市值。同时提出了市值管理的四大误区:市值不是简单的“股本乘以股价”;市值差别≠股价差别;市值管理≠股价操纵;市值管理≠迎合市场。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值管理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出,目前研究两者之间关系的文献较少,并且仅仅局限于一种理论号召性的层次上。因此,本文将采用实证性的研究方法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持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希望能为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一些经验上的结论。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Chong-En Bai等(2003)提出,在中国,政府具有两只手:攫取之手和帮助之手。之所以说其有攫取之手,是因为当中国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时,特别是控股股东时,同其它大股东一样,具有“隧道”效应,就会有征用其他小股东利益的动机,从而使股价向着有利于其发展的方向发展。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不断的抬高股价,使得该上市公司的市值不断提高,从而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提高;另一种做法就是利用其权利把资源从该上市公司转出,造成该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下降,反映在股价上,就是股价下跌,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仍然会提高,但损害了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所谓帮助之手是国家对个别上市公司采用保护措施,当该上市公司处于危机状态时,国家就会对其加大投资,由于本文选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衡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所以很可能会出现,那些市值低,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很高的情况。因此,根据上述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可以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的市值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2: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的市值变动水平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间存在一种U型关系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所选取的数据是2007年含有国有资本的上市公司截面数据,共100家。其中深市和沪市各50家,这些数据来自各上市公司的2007年年报和宏源证券交易软件所提供的相应信息,这100家公司是随机抽取的。之所以只选取2007年的数据,是因为2007年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而市值管理正是针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而提出的,因此无须对2007年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做任何的剔除处理。

(三)变量定义和模型构建

本文对相关变量定义和模型构建如下:(1)因变量。为了便于计算,本文选取的衡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并忽略客观因素影响,得到最终的计算公式如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占股份比例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占股份比例期初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本文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因此该指标是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年度变化率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即因变量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解释变量。根据假设,本文定义了三个解释变量:总市值、市场增加值和累计超额收益率。其中总市值和市场增加值是根据施光耀、刘国芳等(2007)提出的上市公司价值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即总市值是指股价乘以流通A股加上股价乘以H股(或B股)。市场增加值是指总市值与投入资本之差,即总市值与股本之差。总市值和市场增加值选取的股价是2007年该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累计超额收益率指标是为了衡量上市公司一年中股价的变动水平而提出的,其计算过程如下:首先,把每只股票每天的收益率算出来,把沪市股指和深成股指每天的收益率分别作为两市每天的平均收益率;然后,每只股票每天的收益率减去每天的平均收益率得到每天的超额收益率;最后,把每只股票每天的超额收益率累计相加,得到累计超额收益率,本年度最后一天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即为本年度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由其计算过程可以看出,累计超额收益率是一个相对指标,便于各股票价格变动水平之间的比较。这三个指标中,总市值和市场增加值用来检验假设1的解释变量,而累计超额收益率是用来检验假设2的解释变量。(3)控制变量。因为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不仅仅只有市值和市场增加值,根据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是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为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提供了保证。因此本文选择了影响公司治理的相关因素作为控制变量。比如公司规模由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反映,公司的资本结构由资产负债率来反映,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是否透明以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由其是否有H股或B股的来反映,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除了考虑公司的治理状况,本文用利润总额率增长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性水平。(4)模型构建。为了分别对假设1和假设2进行检验,根据以上的变量定义,可以建立以下模型:Y=A+B1X1+B2X2+B4X4+B5X5+B6X6+B7X7+B8D1+ui(1);Y=A1+B3X32+B4X4+B5X5+B6X6+B7X7+B8D1+vi(2)。其中:Y(因变量)表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A、A1表示截距,B1、B2、B3、B4、B5、B6、B7、B8表示系数,ui和vi表示随机扰动项。其它变量的含义如(表2)所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初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以了解资料的基本特性及各相关变量在样本总体中的分布情形,如(表2)所示。

(二)相关性分析

使用E-Views做相关性分析,得到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X1和X2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达到0.999639,近似于直线,为了避免在回归分析中发生共线性问题,因此,从模型(1)中删除变量X2,即可得到模型3:Y=A+B1X1+B4X4+B5X5+B6X6+B7X7+B8D1+ui (3) 。

(三)回归分析

通过E-Views对做回归并进行怀特异方差纠正后得到以下结果,如(表4)、(表5)、(表6)所示。

(1)假设1的检验。通过对模型3进行回归分析,由(表4)可知,该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由DW统计值为2.083331可知,变量之间也不存在自相关性;同时经过怀特异方差纠正后,减轻了异方差问题,因此该结果具有有效性。因此由该回归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P值可以看出,在置信度为95%的情况下,X1前的系数是显著的;由X1前的系数为0.136801可知,Y与X1呈正相关关系;由R2为0.183041说明,X1与各控制变量联合解释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8.33041%的变异。由此可以得出假设1通过检验的结论,即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的市值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实呈正相关关系。

(2)假设2的检验。为了检验假设2,对模型2用E-Views做回归并进行怀特异方差纠正后得到的结果如(表5)所示。虽然该模型已经可以说明一定的问题,但经过多次试验,发现把t值最小的控制变量X7剔出以后的模型更能说明问题。修正后的模型4如:Y=A1+B3X32+B4X4+B5X5+B6X6+B8D1+vi(4)。用E-Views做回归并进行怀特异方差纠正后得到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首先,该模型也无多重共线性、自相关性,因为使用了怀特异方差纠正,因此降低了异方差,所以该回归结果是有效的。模型4的回归结果与模型3的回归结果相比,首先可以很明显的发现Adjusted R2提高了,这说明X7在模型2中对Y的解释力度不强,删除该变量后的模型更有利于解释Y。其次,由P值可以看出,不仅是X32前的系数在置信水平为90%的情况下是显著的,截距项系数在置信水平为90%的情况下,显著性水平很高。由X32前的系数为正值,说明Y与X32是正U型关系。该实证结果说明假设2通过了检验,即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的市值变动水平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间存在一种U型关系。

四、研究结论

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值管理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联系,以目前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市值的状况和公司治理的状况来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总市值之间确实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市值变动水平之间却存在着正U型关系,这与市值管理定义不相符。市值管理的理念是以持续、稳定、合理、有效地提高总市值为目标,而不是使股价大幅度的波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加强市值管理提供了一个努力的方向,同时也为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结合金融知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市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因为目前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甚少,而且大部分局限于理论,所以本文可以说是一次大胆的尝试性研究,可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在选取衡量指标上所采用的不是比较先进的指标等,但希望能为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提供一些经验上的结论。当然,随着后续研究的发展,尤其是市值管理的不断完善,本文的相关结论也可能随之变化,因此在后续的研究中会更加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市值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钰:《市值管理与商业银行市值最大化》, 《理论探索》2007年第7期。

[2]张登高:《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研究》, 《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财会通讯》2005年第1期。

[4]李小平:《EVA: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概念》, 《经济学家》2005年第1期。

[5]郑磊:《资产证券化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论文》2007年。

[6]施光耀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评价研究》, 《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

[7]伍华林:《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问题研究》, 《商业经济评论》2007年第11期。

认定国有公司 第2篇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高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成立的公司或联营企业、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但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排除在外。因为国有资产一旦投入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便成为该公司的资产,国家只能依出资份额享有股权,而不再对公司享有所有权,所有该类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企业。

二、如何认定违反国家规定

该罪中的国家规定未明确列举,因此不应从狭义的某部法律规范或某类国家规定来理解,而应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法的渊源上来理解,即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等文件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

三、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1997年《刑法》虽未定义和界定国有资产,但是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构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法界定 第3篇

内容摘要:即使国有资产股份在全部公司股份中不足50%,只要认为其获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即形成控股。国有资本对公司形成控制,该公司就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再投资成立的公司,不论国有资本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份额是多少,只要国有资本能够对其形成控制,该新公司仍应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

关键词: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大量涌现,我们将其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当前,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93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中存在分歧,以至于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因此,准确界定这两类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明确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范围,保障国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进国企改革顺利进行。本文拟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两个案例出发探究对国有控股公司界定“控制论”的认识。

一、典型案例介绍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浪潮集团”)的前身是198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03年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2004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系国有控股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其中,浪潮集团持有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浪潮软件”)22.1%的股份、浪潮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浪潮国际”)35.7%的股份、浪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简称“浪潮信息”)50.2%的股份,浪潮信息持有山东浪潮商用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浪潮商用”)100%的股份。

[案例一]黄某在担任浪潮电子信息公司信息安全事业部总经理期间,在浪潮信息公司与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恒安”)共同承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系统、IT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过程中,利用其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6月非法收受恒信恒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963500元转账支票,于2007年4月至11月期间,四次非法收受赵某转账支票683220元,以上共计164672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案例二]吴某某在担任浪潮商用公司副总经理和浪潮软件产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北京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三期)项目、发票系统容灾备份项目、高端查询展示平台项目和发票税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3月非法收受恒信恒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00000元转账支票;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期间,五次非法收受赵某转账支票456000元,以上共计656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上述二人是否构成受贿罪,争议的焦点在于主体身份,即黄某作为浪潮信息公司信息安全事业部总经理,吴某某作为浪潮商用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浪潮软件公司总经理助理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囿于当时的社会及经济形势,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限定于“纯国有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随着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新形态的不断涌现,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批复首次提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概念,但并未阐述国家工作人员委派的形式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具体界定,九年后这个问题才被司法解释纳入进来。

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使用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即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并将“委派说”具体化、扩大化,主要落实在《意见》第6条中。[1]具体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要看三个条件:一是看授权方是否是国家组织,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国家资产的监管者等;二是看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是否有政治授权行为,如指派、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甚至是研究决定等,产生一种认可被授权方法律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效果;三是看是否从事公务行为,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具有公务性,而在行使经营管理职能时如果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则也属于公务行为。此外,即使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在同时满足前三个条件时,亦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二)国有控股公司与参股公司区别对待

比较遗憾的是,《意见》并未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进行具体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界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而言,无论是国家直接出资成立的控股公司抑或国有控股公司再投资成立的控股公司,由于国家对该类公司拥有“控制权”,因此对国有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产生和公司的日常经营,均体现了公务性与职权性。笔者认为,《意见》对于“委派说”采取了扩大化解释,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中高管人员的产生、任命均由股东会产生,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由国家有关机关直接任命的形式,但由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股东会产生高管以及赋予高管对其他管理人员的再任命自然是委派形式的一种。国有参股公司则不同,由于国家在该类公司中并没有控制权,国家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以及提名的董事并不能左右该类公司高管的任命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因此除了国家直接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人员,该类公司其他人员不应该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尽管《意见》对委派说采取了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依然坚持对于委派采取字面解释。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与参股公司不加区分地认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一般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部门或者联席会议。根据有关组织原则,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一般仍设有领导部门,并由本级或者上级领导部门决定人事任免。由其任命并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包括公司的人事组织部门,均不是适格的任命主体。[2]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第一,国有控股公司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相比,虽然其中存在非国有成分,但是其高管人员任免、公司管理体制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并无明显区别。照此观点,是否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事任免的决定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如前所述,不能将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参股公司混为一谈,之所以对于国有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坚持要求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任免决定,是因为该类公司国家没有控制权,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没有公务性,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国有控股公司界定的“控制论”

“控制”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3]笔者在这里引入经济学“控制”的概念,能更好地对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参股公司进行区分界定。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当国有股份超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50%时就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二是认为只有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属于国家所有时才能算国有公司。这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实际上,国有资产股份在全部公司股份中达不到50%未必不能控制公司。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即使没有取得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也认为其获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即形成控股: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实质上拥有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第二,按照法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第三,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绝大多数成员。第四,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绝大多数投票权。

上述四条标准就是判断能否对公司形成“控制”的标准,只有能够“控制”,才能称之为控股公司。当前,股权分散化成为趋势,尤其对于大量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坚持国有资本超过50%才能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且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控股公司的界定。

因此,只要国有资本能够对公司形成“控制”,该公司就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同样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再投资成立的公司,不论国有资本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份额是多少,只要国有资本能够对其形成控制,该新公司依然应该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再投资成立的公司,虽然其直接投资额本身达不到控制的程度,但是如果加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额能够对新公司形成控制,该公司依然为国有控股公司。

四、本案的结论

针对争议焦点对本案主体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判断,需要先考察母公司浪潮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浪潮集团公司经过改制,虽然形成混合所有制结构,但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拥有浪潮集团公司38.88%股份,能够决定浪潮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以及日常经营,形成对浪潮集团公司的实质控制,系典型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浪潮集团公司高管的产生以及日常经营均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但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实际由代表国家的山东省国资委控制,其股东会决议体现国家意志,带有明显的职权性与公务性。

其次,需要考察浪潮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控制权”。浪潮集团公司下设分支机构较为庞杂,但从持股比例来看,除浪潮信息公司以外,浪潮集团公司并未形成对其他几家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但不一定没有“控制权”。经调查,浪潮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中有一个叫“总裁办公会”的机构,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机构,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职能,也就我们常说的“指挥棒”、“发动机”。浪潮商用公司和浪潮软件公司的人事、财务等事项都必须报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浪潮商用公司和浪潮软件公司的主要领导都是由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本案被告人黄某、吴某某均系由浪潮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产生,是由浪潮集团行文任命的。可以说,浪潮集团公司具有主导浪潮商用公司和浪潮软件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并且有权任免浪潮商用公司和浪潮软件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绝大多数成员,形成了对浪潮商用公司和浪潮软件公司的“实际控制”,对于黄、吴二人的任命满足了授权方主体适格、政治授权行为合法且二人行使职权行为具有公务性三个条件,符合《意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该追究二人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注释:

[1]《意见》第6条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2]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59]号。

国有公司 第4篇

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一般都倾向于稳定的股利政策,并以此作为透露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平台,并最终起到吸引投资者、保证企业稳健发展的作用。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资本市场尚在完善之中,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整体上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和短期性。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股利政策存在很大差异。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人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截止2012 年底,在沪深两市上市的2475 家A股公司中,非国有控股公司占61.5%,市值合计12.96 万亿元,占总市值的48.6%。在这一背景下,将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对于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证企业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学者在分析制定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Linter(1956)最早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盈利能力是企业制定股利政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以Michael Rozeff(1986)为代表的代理成本派指出,代理成本也是公司股利政策的重要影响因素,高股利政策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的剩余现金来降低代理成本。Higgins(1972)的研究表明,除公司利润外,股利的发放同样受到投资需求的影响。Weston进一步指出,成长性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低股利政策,Smith和Watts(1992)的研究从另一层面上印证了该观点,其发现成熟度高的行业往往会选择高股利政策,这应该与其行业较少的投资机会相关。在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的关系方面,Benjamin Maury(2002)等研究发现,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到一定程度后,便会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但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额的关系上,Shleifer(1997)和Yurtoglu(2003)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而Faccio(2001)则通过对其他股东的研究发现,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能力越强,股利的支付力度越高,但这一作用只在欧洲国家较为显著。此外,Faccio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的角度考察其对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发现分离程度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低现金股利政策。

(二)国内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内学者对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分别进行研究。张学勇(2007)发现,在存在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制企业是否采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与其采用的股利政策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但国有上市公司的情况则相反,并与Faccio的研究结果相吻合。宋玉和李卓(2007)通过对2002~2004 年的数据研究发现,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更高。李光贵(2009)以2002~2006 年A股国有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发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国有上市公司的派现数量和水平呈现上升趋势,且派现水平与国有控股率正相关。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特点往往是追求规模的扩张,急于寻找新的投资机会,所以企业更多地倾向于把税后利润作为留存收益来满足其资金需求。而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则由于受到了更多的国家监管,其经营一般较为稳健,加之国有企业多资金雄厚,所以很少出现因投资扩张需要而减少现金股利派发的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更高

通过对股权结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可以发现,关于控制权、股东制衡、股东持股比例以及两权分离程度等的研究,均可归结为股权集中程度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仅要保证经营业绩,往往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控股股东选择高股利来补偿其承担的压力。此外,股权分置改革强化了法律在公司监管中的作用,也增加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东对股利派现的需求。因此,可以预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进行现金分红的数量和水平会呈上升趋势,且派现率应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正相关。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在上市初期会出于对公司治理、经营业绩以及吸引投资等多方面的考虑而制定高现金股利政策,但与上市公司整体相比,其股利支付水平依然偏低。随着控股股东取得更多的控制权,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更倾向于将税后利润用于寻找投资机会来扩大企业规模,以提高自身的支配力。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分配率正相关

H3: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分配率负相关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文选取的是国有持股比例超过30%的国有相对控股上市公司。利用wind金融数据库中的公司财务数据,本文选取2008~2012 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类公司、数据缺失公司以及被ST的公司后,共得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样本1969 个,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样本1408 个。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对于被解释变量的选取,由于本文研究的是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两类上市公司派现率间的差异,因此用每股现金股利支付率来表示。在解释变量方面,本文选取在学术界被广泛使用的赫芬达尔指数(计算前N位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来表示股权集中度,本文选取N=3,表示前三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为了提高两类公司的可比性,需要对影响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率的其他因素进行控制,本文选取盈利能力、成长性、资本结构以及公司规模等四个方面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所有变量的定义见表1。

本文分别对非国有和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率进行回归分析,结合选取的变量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β0为常数项,β1-β5为系数,代表各因素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ε1和 ε2表示随机干扰项。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对两类公司的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得到表2 和表3。由表2 和表3 可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8~2012 年的平均股利支付率约为53%,大于非国有控股的34%,说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派现水平在整体上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但由于前者的标准差远大于后者,且前者在派现率的最大值上也远大于后者,因此需要分年度进一步对假设1 进行确认,对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如表4 和表5 所示。

由表4 和表5 可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8~2012 年的年度股利支付率均值为30%、55%、49%、35%和52%,分别大于同期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整体波动情况虽然较非国有企业大,但各年度的变化较为平稳,未出现较大波动,说明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更高,H1 得以验证。从对其他变量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呈现出逐年递升的趋势,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则在2008~2010 年偏高,至2011 和2012 年却出现了较大的下降。在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方面,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维持了较为平稳的水平,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波动较明显。至于财务杠杆,国有公司一直维持在50%左右,非国有公司则逐年下降,这表明非国有上市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在增强,另一方面也可能是非国有企业增加留存收益的表现。而在公司规模上,两者都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二)回归分析

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股利分配率进行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表6 所示。利用随机效应模型虽然可以得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与股利分配率正相关,但各变量未通过置信水平为5%的显著性检验,可见随机效应模型对样本的检验结果并不显著,所以考虑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表7 所示。固定效应模型中各变量依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继续考虑对研究样本进行固定效应异方差检验,结果如表8 所示。经过异方差检验后,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在1%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分配率显著正相关。在控制变量中,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股利支付率有负向影响,系数分别为-0.058 和-0.018。财务杠杆与现金股利分配率负相关,而公司规模与现金股利分配率正相关,均与理论分析较为吻合。因此,H2 得以验证。

同理,对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样本进行检验,发现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主要变量同样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对样本在固定效应下进行异方差检验的结果见表9。经过异方差检验后,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在1%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得到的结果较为理想。其中,股权集中度(前三大股东)与现金股利分配率呈现出显著负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2.431。在控制变量中,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股利支付率均呈现出负相关关系;财务杠杆和公司规模与现金股利分配率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因此,H3 得以验证。

六、研究结论

本文对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2 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高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回归结果表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前三大股东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分配率正相关,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前三大股东股权集中度则与现金股利分配率呈负相关关系。在控制变量中,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的影响较小,对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的负向影响较为明显,可能是非国有上市公司因扩张对现金需求增大的表现。

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方面缺乏稳定性。就不同经济性质的上市公司而言,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倾向于把税后收益留在企业内部,企业更愿意把资金更多地用于再投资,不断扩大公司规模,使控股股东具备更强的支配力。而这一行为的后果可能是过度投资后的企业亏损,最终损害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出台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在留存收益超过一定限度、自由现金流过多时强制分红。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方面,公司分红虽然整体上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但也要加强监管,防止不规范的派现行为发生。此外,本文的实证结果证实了股权集中度对国有及非国有上市公司的派现率的确存在影响。由于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背景,“一股独大”的问题造成很多国企现金股利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为此需要在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下继续推进国有股减持措施,不断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应使其他股东发挥更多的制约作用来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最终实现所有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非大股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宋玉、李卓:《最终控制人特征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

[2]李光贵:《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实践总结——基于沪深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描述性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第5篇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是xx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xxxxxxxxxxxxxxx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州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项目,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州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州国资委按有关程序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X人,由州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州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州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州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州国资委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报州国资委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州州国资委备案;

(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州国资委批准;

(九)审议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报州国资委审核;

(十)审议公司财务决算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州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州国资委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州国资委或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州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州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州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成员由州国资委按有关程序委派,×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州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州政府和州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按有关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州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州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州国资委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州国资委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经州国资委批准的办法规范投资、担保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州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州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州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在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州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州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州国资委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州国资委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州国资委批准。州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州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国有公司 第6篇

【关键词】 国有股转持;国有创投;影响;对策建议

一、国有股转持的意义

(一)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完善我国社保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养老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社保基金作为我国国民的养老钱,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存在着缺口大、欠账多的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尝试着通过各种手段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十七大进而提出要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在当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巨幅波动。国有股转持从历史来看是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延续,从战略高度来看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保体系的必要举措。

(二)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

监管层一直强调培育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就成为证券市场上举足轻重的稳定力量,社保基金重仓股始终是市场的一个风向标,社保基金事实上发挥着机构投资者的重要角色。划转部分国有股的做法相当于向社保基金注入了更多的准备金,壮大了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左右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保基金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取向,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的兼容能够得到很好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从而在稳定资本市场方面可以发挥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作用。

(三)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缓解大非解禁的压力

对于划转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这种办法实际上相当于社保基金部分接盘减持的大非,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大非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而且社保基金对划转股延长三年禁售期,实际上降低了目前市场的资金压力。

(四)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盘活沉淀在国资委手里的存量资产

对于转持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左右的国有股份,无论是国资委持有还是社保基金持有,无非是钱揣在国家左兜里还是国家右兜里的问题,但是揣在哪个兜里的运作方式是不同的。国资委持有这部分股份,它不可能通过市场运作变现;社保基金持有这部分股份后,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以保值增值的名义无障碍地变现,从一定程度上盘活了沉淀在国资委手里的存量资产。

二、国有股转持对国有创投公司的影响

虽然国有股转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充实了社保基金实力,同时它与当前国家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扶持创投机构发展的大环境不相符,也不利于发挥国有创投资本在扶持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能会导致国有创投机构的投资成本无法收回。按照创投行业投资的一般特点,创投机构投资项目的形式是参股而不控股。创投机构在所投资的项目中持股比例较小,特别是多家创投机构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时,每家持股比例就更少。创投机构投资中小民营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评估、以资产溢价的方式进入。按照国有股转持办法的规定,国有创投机构在项目公司上市前的投资将可能完全转持给全国社保基金而一无所获,连投资成本也无法收回。

2.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正如第一条所述,国有股转持将会导致国有创投机构可能连项目投资成本都无法收回。为规避这一风险,国有创投机构很有可能在被投项目上市前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非国有机构。通过这种方式退出,投资收益将有可能大幅减少,国有资产将无法享受项目企业上市后带来的资本增值机会。

3.可能导致对管理团队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正常实施。 创投机构的规范化、高效率运作,需要专业投资人员在投资项目选择、判断和投资后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过程中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了防范管理团队成员的道德风险,更好地对管理团队成员进行激励约束,在国内外通行的创业投资运作模式中,管理团队成员以自有资金对投资活动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金,风险金承担投资活动的一部分亏损责任,若实现超额投资收益,管理人可获得部分业绩报酬。实施国有股转持后,创投机构的投资收益将会大幅减少甚至无法收回投资成本,这将导致对管理团队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正常实施。

4.可能导致国有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渠道受阻。 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其核心是通过政府资金这种引导资金的方式,借助市场化方式的运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我国科技创新事业中来,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按照国有股转持办法的要求,对于需要进行股份转持的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如果选择直接转持股份,国有股东各出资人需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将导致通过国有资本的引导、联合非国有资本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道路受阻。

5.可能导致项目企业不接受国有创投资本进入的情形出现。国有股转持办法规定,项目企业IPO时第一大国有股东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股转持批复是项目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如果项目企业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股成分,项目企业上市前要履行国有股转持审批手续,直接给项目企业的上市进程增加了一道程序,延长了上市进程,这可能导致在投资之初,项目企业以缩短上市进程和简化上市程序为由拒绝国有创投资本进入,国有创投机构也因此会丧失进入具有良好成长性并能带来超额收益的项目企业的机会。

三、国有创投机构应对转持的对策

距离国家财政部等部门颁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已经1年了,在这期间,曾经有很多业界人士关于国有创投转持提出了很多建议,如豁免对国有创投企业的国有股转持;豁免早期创业投资项目的国有股转持;地方政府对国有创投进行补贴;国有股转持部分抵扣国有创投税收等。截至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类似的豁免国有创投机构国有股转持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创投机构不得不通过转变现有投资理念、投资模式,最大限度运用国家相关政策来稀释这个风险。

1.国有创投机构更应该投资初创期、成长期项目。理论上讲,创业投资机构应该选择新设立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企业,同时为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待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新设立或创业初期的项目由于其不可确定因素等原因,其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大部分是当地政府或财政出资,资本保值比增值的意义更重要,更别提亏损,所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敢投资风险较大的种子期项目,反而转向投资成长期、成熟期等阶段的项目,变成类PE机构,虽然其投资成本高,投资相对安全,收益相对稳定。

面对国有股转持,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不重新考虑投资项目的所处阶段,否则花了钱还得不到应有的收益,这就需要国有创投机构擦亮眼睛来选择处于初创期的未来有较大成长空间的好项目。这类项目往往距离企业上市时间较早,投资后有足够的时间提供适宜的增值服务,将其扶持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退出:一种方式是将其转让给规模更大的非国有投资机构。采取这种投资方式,合理地规避了上市后划拨的命运,尽管收益不如IPO退出那么高,但依然还是有利可图,若今后还能够为项目企业出谋划策,甚至还可以作为项目企业的财务顾问而获得顾问费;另一种方式是继续持股,待企业上市后再择机退出。这时被投企业规模已经较投资时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都得到了成倍的增长,即便转持部分国有股份,也可忽略不计,仍有较大的盈利空间。

2.国有创投公司可以牵头成立非国有性质的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投资。根据对《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理解,如果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主体为非国有性质,则无须承担转持义务。国有性质的创投机构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成立非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以非国有股东的身份投资拟上市公司,就完全可以在上市后避免转持义务。国有创投公司则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分红而获得应有的收益。

200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这类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

这一政策出台后,各地创业投资机构纷纷采取措施,联合当地政府部门共同探讨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宜。截至200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北京、吉林、上海、安徽、湖南、重庆、深圳等首批七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签订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作协议,决定首批发起设立20只创业投资基金。其中,北京市4只基金,上海市5只基金,湖南省3只基金,安徽、重庆、吉林、深圳等其余省市各设立2只基金。首批设立的20只基金总资金规模达90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0亿元、地方政府投资12亿元、社会募集资金68亿元。这些民营控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后,不仅放大了投资规模,而且以基金的身份投入到项目中,待企业发展成熟后从主板市场退出时规避了国有股转持的尴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要求2010年国家还将联合地方启动第二批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各地国有创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并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评论.国有股转持影响:有利股市健康发展.http://www.tttz.com/.2009(6)

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设计 第7篇

作为所有者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财务监督权一直就是出资者用于维护自己经济利益必须掌握的重要权力。企业产权关系和组织形式的变化,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使财务监督权的归属与使用成为出资者维护自己资本权益的难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财务监督体制以及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财务监督权配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方法, 主要从财务收支角度监督和约束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者财务行为, 维护终极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国有公司作为一种以国有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由于其在产权关系方面的先天性缺失, 使政府机构成为事实上的掌管国有资本权益的代表和对经营管理者执掌财务监督权的代表。当现实中的财务监督体制不能完全有效地遏止部分经营管理者侵蚀国有资本权益时, 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监督体制, 加强财务监督, 约束不同层级的代理者或经营管理者的财务行为, 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财务监督体制与一定企业的产权制度相联系, 它保证企业财务运行正常、既定的财务关系得以维持, 是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 从构成内容上看, 财务监督体制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关系基础上, 为了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的财务利益, 在企业不同财务监督层次之间, 设置财务监督机构、界定监督权责、规定监督程序和监督方法的制度。

二、我国国有公司现行财务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对高层重大财务决策的有效监督。

现行国有公司财务决策管理体制下, 公司内部的重大财务决策, 如投资决策、贷款决策、对外债务担保决策和企业并购或重组决策等, 只要通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即可付诸实施。在董事会开会讨论过程中, 董事们常站在经营者的位置上作出决策。监事会参与现场会议全过程, 履行监督职能, 但监事会成员无反对表决权, 只能进行事后评判式监督。从监督结果看, 在国有公司重大资产流失案件中, 政府部门、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有效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利益进行监督。

(二) 对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获取个人财务利益的监督不到位。

对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获取个人财务利益的监督不到位表现在:现行财务监督体制对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位消费未设置有效的监督关卡, 造成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金不是流向生产经营, 而是流向少数高层人员的畸形消费;现行财务监督体制对经营管理层暗地里利用国有公司的人才、资金、产品、市场和技术等谋取个人利益的监督存有缺陷;对国有公司高层设立“小金库”, 私分公款, 难于实行财务监督。

(三) 对经营管理者隐瞒真实信息不能及

时实行有效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关联方交易、公司利润信息和信息掌握的监督三个方面。经营管理层利用会计资料生成技术, 虚增业绩, 特别是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利润, 蒙蔽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相关利益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生成技术原因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主导作用, 国有公司年度会计报告资料在经过人为修饰后, 往往变得让人难于相信, 而这就造成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 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不能有效维护出资者利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按照规定由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现行体制下, 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中介监督组织, 获取业务的方式不是提高审计鉴证质量、提供可资信赖的审计报告或鉴证评估意见, 而是千方百计与有权力委聘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搞好关系, 以此取得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鉴证业务的长期委托聘用合同, 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竞争的不正常, 迫使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的意思违心发表审计意见。

(五) 经营管理者财务监督体制尚未成型。

一方面经营管理者的财务监督目标依公司负责人的意志而转移, 因而缺乏规范的财务监督目标。有些公司, 在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变更后, 对财务监督的取向及由此带来的财务监督机构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界定随之变化;另一方面在内部财务监督问题上, 部分国有公司没有把切实维护法人财产所有者利益或公司整体利益 (以下简称法人财产所有者利益) 作为设计监督体制的重要目标, 也没有拟订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三、国有公司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的设计框架

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已成为财务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研究, 已经成为财务理论界共同关心的事。在财务管理理论方面, 已基本认同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两个理论分支。在出资者财务理论中, 财务监督理论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确立。在经营者财务理论中, 财务控制理论也为共同认可, 对于经营者财务监督问题, 理应给予明确肯定。本文仅对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进行框架设计。

(一) 组织机构。

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的组织机构是内部机构。在国有公司冗长的委托代理链中, 除了最初的委托人 (全体人民或股东) 到最终的代理人 (资产的使用者或经营者) 外, 中间的委托人或代理人都具有双重身份, 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这种委托代理链决定国有公司内部财务监督组织机构的双重身份:其一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具有出资者监督和经营管理者监督双重身份。主要表现在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财务监督权的公司总部, 他们是下一层级的监督权力机构, 必须成为出资者财务监督指令的执行机构。而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高层, 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 时时不忘从其本身利益角度, 实行一定范围内以其利益为主的财务监督行为。在目前的条件下, 国有公司内部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具有双重身份, 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其二为公司内部不同层级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具有监督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双重身份。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上一层级的财务监督组织机构既是下一层级监督组织机构的权力机构, 又是上一层级监督指令的执行机构。从公司财务监督运行的实践看, 公司内部每一层级的财务监督组织机构都具有这种双重身份。因而, 国有公司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1、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最高层, 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和拥有者, 掌管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决策等权力, 理所应当是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的最高监督权力机构。从接受政府的委托角度看, 董事会扮演双重角色, 要代表出资者在公司履行监督职能, 同时又要代表经营管理者在公司履行监督职能, 这是两种财务监督体制相互交叉的重要连接点。在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时, 既要利用出资者赋予的权力,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层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又要作为经营管理最高层, 监督经营管理各层努力工作, 满足公司全体员工的利益需求。董事会下设哪些履行经营管理者财务监督职责的办事机构, 直接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目前, 尚无公认的模式可以照搬, 需根据公司不同情况而定。

2、总经理及其班子。

在国有公司中, 总经理及其班子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 负有监督下属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决策的职权。总经理作为执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的高层人员, 需要从公司整体角度, 规划财务运行和财务监督, 配备专门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 考虑所属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人员的安排, 并通过制定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 规范财务收支, 给财务监督机构提供监督依据。

3、隶属总经理及其班子的专门财务监督部门。

公司财务部门是隶属总经理及其班子的专门监督部门, 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事项的操作和处理, 同时负有对公司日常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职责。

4、公司职能部门和子 (分) 公司的财务机构。

从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看, 职能部门、下属子 (分) 公司是否设置财务机构, 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一般来说, 层级较多的国有公司, 都采取下设财务机构的分散核算形式。因此, 这些财务机构同时又是监督机构, 要执行公司年度预算和上层财务指令, 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实行监督。

5、其他专门监督机构。

主要是公司内部的一些非专职从事财务检查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

(二) 监督程序。

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的监督程序与公司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结合在一起。表现为从上到下的层级监督, 其顺序是:公司最高层董事会发布财务决策指令和财务监督指令;总经理及其班子接受董事会指令、向下发布具体实施指令并负责组织实施;总会计师接受指令、向财务机构发布监督指令;财务部接受指令、向下属财务机构发布指令, 进行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子 (分) 公司派出财务机构或委派财务负责人接受指令, 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的监督程序与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关。一般来说, 从上到下, 层层进行监督是常用的监督程序。但是, 有时为了工作需要, 公司高层监督权力机构可以越级直接对不同层次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下属进行检查监督。

(三) 运行方式。

一般来说, 出资者财务监督体制所用的监督方式, 在经营者财务监督体制中都能使用。不同的是, 经营管理者比较喜欢采用直接派员对所属职能部门和子公司 (分公司) 进行事中监督。这表现为在公司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 派出财务机构或会计负责人, 对内部各单位的财务行为进行现场监督, 使下属财务活动尽可能置于高层的控制之中。

国有公司内部会计委派制, 根源于在不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 从而不能完全避免下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在不同层次的经营管理者之间, 同样存在类似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实行内部委派会计制度, 可以防范下属经营管理者发生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 保证经营管理者财务监督体制的运行不偏离高层意志。从现实角度看, 实行内部会计委派制度, 下属会计人员相对独立, 不受下属单位经营管理者的约束, 有利于委派会计挺直腰杆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立场上, 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规范下属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收支行为, 有利于公司资金的整体调度和使用效益, 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

摘要:本文分析和探讨我国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从经营者财务的角度设计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基本框架。

关键词:国有公司,财务监督,财务监督体制

参考文献

[1]李敬国.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机制与制度设计[J].经济师, 2008.8.

[2]曲东华.浅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4.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改革探讨 第8篇

国有投资公司的重要性

1. 国有投资公司有助于完善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体系

我国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就是通过政企分离, 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政企难以分开的体制性障碍问题。当国家既具有所有者又具有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时, 使得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一直处于两难的境地, 既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经营, 又不能保障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 实行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设立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政府将不再作为所有者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而是通过投资公司这种特殊的企业组织, 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立一道特殊的隔离带。国有投资公司作为经营国有企业的特殊企业法人, 也将不再具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其与下属企业之间不再是行政隶属管理关系, 而是单纯的资产关系, 这就为今后完全实现政企分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 国有投资公司的战略性投资、财务性投资等模式, 使其自身具有产业背景和资产管理人的特性, 从这点看, 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目的与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目的并无二致。而且, 由于国有投资公司完全是依照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 本身就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因此对控股的其他企业也会依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经营, 这又与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对国家而言, 采用国有投资公司模式, 既能减少其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的数量, 又能找到能够充分承担责任且具有专业水准的代理人。

2.国有投资公司有助于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运用和配置

在过去的财政体制下, 如科技三项经费、工业技改资金、产业发展和基本建设资金等固有的财政支出, 都以财政拨款的形式下发, 但是投入效率低下, 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可在更大的范围和区域内对国有资产进行流动和配置。将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转变为证券化、价值形态的管理, 通过收购和转让股权, 引导存量国有资产和增量国有资产的流向。因此, 通过国有投资公司的运作载体, 可改变投入方式, 引入市场交易的运作形式, 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过去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不得不面临较多的政策性目标, 如增加就业、社会保障等。然而现实中, 国家管理目标的多重化, 使得对国资的监管和经理人的考核造成不必要且低效的复杂性和变异性。国家难以考核国资委, 同时国资委也难以考核经理人。国家只有将监管转向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这个单一目标, 才能真正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运用和配置。而国有投资公司的出现, 使得国有资产的监管目标得以从社会经济方面多重目标, 向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单一目标的转变提供了可能性。国有投资公司通过自身资本经营的特性, 使其能够通过寻找合作伙伴, 获得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进而有效地简化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并且其在产权市场上的资产交易操作可积极地为资产的出路寻找多条路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在投资项目形成时, 运用相对规范的企业管理、合理的用人机制、完善的分配保障机制, 从源头上尽量避免众多矛盾产生, 使得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一道“防火墙”, 既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又避免了国家多重管理目标的弊端产生。

3.国有投资公司有助于引导社会投资, 促进产业链形成

国有投资公司由于代表国家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 因此其资本投向就必然存在着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 这就相对于给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 说明政府在一段时期将要大力支持和发展这类行业, 而这必将引起社会资本的跟随。由于国有投资公司主要是通过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进行资本经营, 因此能够通过少量的资本控制进而带动、引导大量社会资本的投向, 确保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要保持对国民经济持续性的主导作用, 必须适时进入那些可能对国民经济在未来起到重要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因此, 国有投资公司自身资本经营的特点, 使得其对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市场捕捉能力, 及时进入市场, 为国有资产布局。同时, 在一些完全竞争性领域或对国有经济不再具备竞争优势的非重要性行业和非关键性领域, 国有投资公司依然能依托自身的资本经营特性, 带领国有资产主动地实施战略性转移或退出;最终通过自身资本的杠杆作用, 通过少量资本的运用, 带动社会投资, 积极推动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引领国家经济结构转变, 促进新型产业链形成。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在分析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之前, 首先要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自身特殊性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一是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 自身也存在着与其他国企相同的弊端, 如在产权结构上通常表现为政企不分、权责不明、多头管理, 效率低下;不能独立经营, 政府统得过多、管得太死;平均主义严重, 生存压力不足, 企业缺失发展动力等, 同时还需履行作为国企的社会责任。二是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产物, 它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问题, 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改革性任务。

国有投资公司并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等具体经营活动, 而是由其所投资的各个股权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它通过持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 进而影响或控制所投资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运营决策, 从中获取股权经营收益。换句话说, 被投资公司经营的是具体的商品或服务, 而投资公司经营的是企业股权。因此, 国有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就要面临资产出资者即国家还有被投资公司两个方面的问题。

国家在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主要扮演着两种角色:

第一, “股东会”型。2003年初,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 以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为目标的国资委成立, 在制度上改变了原来国有资产管理权分散在不同部门导致的责任不明确的局面。从本质上看, 这种形式确定了国资委在国有投资公司管理中的股东会的职能。国资委的工作重点在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管理国有投资公司的具体运行。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 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都是履行出资者职能的机构, 不同的是股东会的决策职能更为宏观。股东会存在于公司日常运行的组织框架之外, 其职责的体现更多是通过对董事的选择, 进而形成了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制。

第二, “董事会”型。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由政府其他机关代管的国有投资公司。由于这类政府机关本身具有行政办事特点, 因此其仍然使用行政方式进行监管而不是像国资委一样进行现代企业制的行政委托代理。这种监管方式造成的后果就是, 国有投资公司在组织文化上保持了以政绩为导向的政府型文化, 而并不是以所有者利益为导向的投资企业文化。而且这些政府机关往往将自身定义为公司中的董事会, 介入公司的具体运行。例如, 对管理负责人的任命和考核、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等。从本质看, 这种形式构成了政府机关对国有投资公司管理上的结构性缺位。政府机关的管理半径太大, 使得其更多的以政府目标为导向而不可能设身处地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决策, 不可能像现代企业制中专一的董事会那样具有较高的决策质量和监督效率。另外, 国有投资公司存在于政府机关之外, 使得机关与公司之间天然的存在着隔阂, 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政府机关自然不可能有效地对公司进行决策和监督。

契约是将行政性委托转化为企业性委托的基础。当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 以出资者身份与被投资企业发生产权关系时, 随之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企业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即国有产权代表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出资者, 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等身份, 向被投资企业派驻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国有投资公司的意图, 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相关权利, 以期维护出资者的经济利益。但是产权代表并不能完全取代出资者, 出资者仍然具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审定及选择主要经营者的权利等。而产权代表可在规定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其权利, 但前提是必须保障出资者的经济利益。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基础

1. 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最本质的内容就是处理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笔者认为, 所谓公司治理, 就是指针对公司内部各参与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法律、文化、管理、制度的一种协调和控制的安排。具体而言, 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 (财产所有者) 、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分配, 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说, 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前者以产权为主线, 强调的是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及其有效性;后者以竞争为主线, 包括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的信息、客观的市场评价、优胜劣汰机制。公司治理最根本的有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其次, 是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员工进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绩效;最后, 是设计和执行激励方案。

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内容是强调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三权分立”: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最终决策;董事会为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受全体股东的委托, 为企业具体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 并受托于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监控;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代表股东执行监督职能;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的决策和管理, 并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制度体系, 它所体现的是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三者之间的分立和制衡。

2.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原因

现代公司的资产规模庞大, 涉及领域宽广, 经营区域广泛, 这些都是传统业主式企业所不能比拟的。所有者想与过去一样单纯地依靠自身的力量, 经营管理好企业已愈发困难, 因此往往会把企业委托给经营层进行经营管理, 这样可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是随着这种分离, 如何界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如何通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制约、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就显得非常重要。公司治理问题也就随之产生, 并且日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具体而言, 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第一, 委托代理制度不完善。在公司组织结构中, 股东与公司经理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经理人与员工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 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研究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 委托代理制已成为公司最基本的治理制度。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有着不同的目标函数, 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时, 代理人不可能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动, 此刻他会考虑自身利益的实现。代理人的行为选择最终往往会偏离委托人的目标, 有时甚至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 必须通过公司治理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这种必然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 信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提出, 由于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完全、不对称的, 因此必然导致一方所掌握的信息多于另一方, 这样就使信息多的一方产生了机会主义行为, 而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往往会促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逆向选择是指相关利益主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因利益主体一方掌握的信息较多, 于是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 签订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合约。逆向选择是一种发生在合约签订前的机会主义行为, 道德风险相对来说是发生在签约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 它是指签订合约后, 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有时实现这种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建立在损害委托人的基础上。具体说, 股东与公司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差别和信息不对称, 都有可能促使经理人通过隐藏信息、私下行动等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 而这些行为最终都会对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使股东权益面临较高的风险。因此, 通过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尤为重要。

第三, 契约内容模糊。企业契约内容模糊体现在契约的不完备性上。企业内部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在组成企业的时候, 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拥有什么样的权益同时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有时不会在契约中进行明确的表述和划分。签订契约是需要成本的, 同时因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多变性, 使得契约往往具有不完备性。因为在不确定的环境下, 很难在契约签订初就预测到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或是很难准确地对将来要面对的各种情况进行描述, 这就必然会导致在契约中存在一些瑕疵, 遗漏一些条款或是对条款描述不完全。当出现新情况时, 就不得不针对契约内容进行重新谈判。通过公司治理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治理结构可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 即资产所有权。即便在初始的合约中未明确描述的情况下, 治理结构仍然能通过自身的框架体系决定如何使用。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

1.国有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体系不完善

国有投资公司的产权不是某个自然人的产权, 而是属于国家并具体到全国公民的财产。但是国家或公民又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 而必然需要通过委托代理制的方式, 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投入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 不同于自然人所有者经营和管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国有投资公司运用的是国有资产, 因此必然存在着一个复杂的委托代理体系, 也就是产权的委托代理结构。如果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 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不是一种权利责任相互对称的互为约束的关系, 而是一种权利责任严重不对称的软约束, 这必然会导致国有投资公司产权制度的无约束和低效率, 最终结果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资产无效率并存。

国有投资公司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与企业性委托代理关系的连接点。国家通过委托代理方式, 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各类国有投资公司, 然后再由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 通过委托代理制将国有资产交由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市场活动。但是这一看似有效的委托代理结构, 在内部却不得不面临着多级的行政管理链条。在国有投资公司之上, 存在着三层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 由全国公民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 将国有资产交予国家进行管理和经营;然后, 国家将国有资产交由各级的国资委代为履行出资人的资格;最后,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成立国有投资公司。在国有投资公司之下, 又存在着多层的企业性委托代理关系, 即由多层次的子公司所形成的庞大企业集团。这种纵向一体化的代理链条过长, 使得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决策、资产处理、经营管理者的选择, 通常都需要层层上报、层层批复。一方面必然导致成本上升、效率低下;另一方面, 更重要的是导致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划分复杂化, 不能最终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将所有矛盾化为“皮球”, 互相推脱。

2. 国有投资公司管理者权利虚化, 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进退

国有投资公司在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下, 理应拥有这几种权利:一是不仅要拥有生产经营权, 同时还要拥有资本经营权, 其中包括买卖资产的企业权;二是不仅要拥有完整的经营权, 还要拥有与授权经营相联系的所有权;三是不仅要具有一般产业性资本所具有的功能, 还要具有金融功能, 包括参与或控制证券公司等。但是, 目前我国绝大数国有投资公司采用的是国有独资的形式, 各级政府作为唯一的出资股东, 行使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事任免、公司管理等方面, 还残存着计划管理的色彩。尽管国有投资公司下属的层层子公司内大多存在着多个股东, 但是作为行政性委托与企业性委托连接点的国有投资公司, 却仍然基本上坚持着国有独资的形式。因此, 这并未改变所有国有企业都在面临的体制性问题, 即产权一元化的本质特征。国有股的“一股独大”是绝大多数国有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的鲜明特征。国有投资公司的出资人虽然并不实际运营公司, 但是却拥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对公司关键人员的管理权。这样, 虽然国有投资公司在公司法的意义上是一个独立法人, 但是实际上却并不完全拥有处理公司财产和经营决策的权力。政府这个唯一的股东, 能够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关键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考核、评价公司投资经营情况、取得公司的资产收益, 以及决定和审批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破产等重大事项。公司管理者权利的虚化, 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实际经营者从公司利益出发运行和管理公司, 这也就违背了公司治理中经营者与出资人之间的制衡原则。因此, 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无法充分发挥投资公司应具有的资本特性, 在发现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之后, 不能及时确定资金投向, 而是需要取得政府的批复, 并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处理资产。同时, 因为对社会问题过度关注, 使得不能在一些非盈利或经济效益极小的行业撤出。这些情况并不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的集聚, 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3. 国有投资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国有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不是直接受益人, 因此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就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国有投资公司仍然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 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代理人的报酬相对偏低, 报酬与贡献不成比例, 工资、奖金和福利并不是完全与绩效挂钩。在制度设计上, 与自然人设立的投资公司除了提供工资、奖金以外还提供股票期权、延期报酬、股票红利等激励手段相比, 国有投资公司的薪酬激励方式过于简单, 效果不明显, 在实际操作中又因种种原因难以实施或对激励大打折扣。

第二, 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着人员冗余、工作效率低下、分配“吃大锅饭”的情况。薪酬激励的确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而政府往往缺乏提高报酬的积极性, 使得对国有投资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效果更不大。

第三, 国有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替换权掌握在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中, 并不是掌握在初始委托人即全国公民的手中。由于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与国有投资公司经理在提高公司业绩层面并没有实际的利益交集, 因此经营管理者可通过除了提高公司业绩以外的很多非正式渠道, 保住自己的权利, 如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等。

第四, 在约束方面, 国有投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并不具有针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 从而在根本上缺乏可监督之物, 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弱化, 形同虚设。下属企业不服从管理, 使得既定的方针政策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公司内部, 董事会、监事会等约束机制实质上是有限的。

第五, 在经理人层面, 我国目前还未真正形成一个具有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针对经理人业绩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

第六, 在公司层面, 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独资性质, 使得其不存在代理权的竞争和市场上的敌意收购, 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也难以对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发挥作用。因此, 外部约束机制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改革的思路

1.根据经营方向, 对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分类治理

经济活动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领域, 每个行业和领域又都有自身的特性, 因此国家对国有投资公司进行治理也应分类, 混为一谈必将给治理效果和效率带来影响。在实际中, 虽然国有投资公司应以社会利益为中心, 主要将投资方向倾斜于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 但是不能据此便否定国有投资公司自身的发展, 至少在经营过程中应实现盈亏平衡, 否则其根本的社会目标也将无从实现。在以往的国有投资体制改革中, 对国有资产未分清哪些是可以进行市场化、哪些是不能进行市场化的。将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国家投资错误地相混合, 实行相同的政策, 是历次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分类治理, 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提供外部性强的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国有投资公司, 这类公司在于实现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 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 而本身不必特别强调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种是应作为国家政策的风向标, 用于积极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这类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梳理委托代理关系, 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同时还应强调自身的经济效益, 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目标。

2.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投资公司应根据自身国有资产产权的特殊性, 除了货币激励外, 适当运用非货币激励方式。非货币激励不是强调直接的物质奖励, 而是通过控制权激励、名誉激励、职位激励等, 对经营者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另外, 在不断完善激励措施的同时, 还要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这种制度是企业治理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内部其他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一纸空谈。

3. 推进公司化改造, 改善治理结构

国有投资公司要真正完善治理结构, 首要任务是必须完成公司化改造, 以有利于确立市场竞争主体地位, 有助于董事会对公司所运营的国有资产负责, 防止资产流失。公司化提供了一种信息交换体制, 建立了出售股份的基础, 将有助于实现政企分离。实现公司化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政府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分离、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行政控制权与社会监督权分离, 这三点又成为国有投资公司建立有效治理结构的关键。只有实现了这种分离, 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承认国有投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 才能在根本上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干预进行隔离, 缩短国有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链。同时还要改善治理结构, 使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各自的权力、利益和责任, 建立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促进国有投资公司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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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亚东.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J].河南科技, 2008 (9) .

剖析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 第9篇

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

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存在的内部人控制、财务弄虚作假、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 究其原因, 是内部改革不到位形成的制度缺陷和外部监管不到位形成的法治弱化, 共同造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严重缺失。

1. 改制没有转制。

上世纪80年代以后,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形成了数以万计的国有控股公司, 其中一部分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挂了牌子, 建了机构, 但未从根本上转换公司治理机制, 未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尤其是一些市、县所属国有控股公司, 董事会到期不换届, 董事会、股东会一两年不开一次会, 重大决策 (如对外投资、利润分配、上新项目等) 不经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等问题较普遍, 形成了典型的内部人控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形同虚设。

2.“职工持股会”和“股权信托”被异化。

从股份制试点初期到公司法颁布之前, 甚至在公司法颁布之后, 国有控股公司普遍募集了职工股, 并为了解决股权分散问题, 经营者以行政手段, 以车间、部门、班组等行政组织为单位, 以工会为依托, 组成了“职工持股会”;或将职工股权以信托合同的方式, 委托给企业领导人行使决策权。国有控股公司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 与大股东组建的职工持股会或信托合同持有的经营者结盟, 使“股权信托”由自愿信托演变为行政强制信托 (与谁

签订信托合同由公司决定, 职工股东没有选择权) , 使职工股东由直接股东演变为间接股东, 使股份制公司股权多元化演变成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营者) 的“一元化”, 变相剥夺了职工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法人治理结构有其名而无其实, 董事会、股东会成了大股东或经营者的“一言堂”。因此, 褚时健、倪润峰、郑俊怀等教父式的人物, 在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并不少见, 他们既具有决策的高效率, 又是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者;他们不是公司的所有者, 却是公司实际的内部控制者;他们曾是公司的创业者和功臣, 但最终都没有做到善始善终, 甚至成为企业的罪人。

3.封闭式的股权结构弱化了股东监督。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就是要把封闭式的工厂制, 改为开放式的股份制;把固化的国有产权激活, 变为可以在转让流动中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但是, 现行政策只允许非上市公司的职工股在公司内部转让, 职工股权分散、职工股东具有的职工和股东双重身份, 再加上监管部门只堵不疏, 未建立合法、有序、有效、开放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使职工股东处于同股不同权的弱势地位。有的公司规定, 职工离开公司必须退出股份;有的公司规定, 职工转让股份只能按净资产价格出让给公司, 再由公司出让给别人;有的绩差公司既不许职工将股份转让给厂外人, 也不回购职工股。职工既没有用“手”投票的机会 (由职工持股会或股权委托人代办) , 也没有用“脚”投票的可能。封闭式的股权结构必然形成封闭式的公司和封闭式的股东, 形成消极的股东和缺位的股东监督、市场监督。

4.监管缺位形成官商互利的特殊利益集团。

长期以来, 证券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仅限于打击非法募集股权和集资, 地方政府担当了所属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职能。由于一部分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后, 作为大股东的地方政府并未退出企业经营, 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缺乏第三方监管的背景下, 官员与控股公司极易结成经济利益同盟, 以领导决定、大股东意见, 代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民主决策, 放弃了政府对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的行政和法律监督。以GDP增长论政府官员成败的干部考核导向, 造成了地方官员上项目、扩张经济规模的内在动力。一些地方政府又以企业领导干部的升降和“项目奖”、“上缴利税奖”为诱饵, 鼓励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盲目扩张, 甚至造假数字。政府出政策, 企业掏腰包。官员以大项目、大企业领导小组成员的名义获取“灰色奖金”, 企业负责人以地方政府自定的奖励政策获取巨额奖金, 实则是官商联手, 自己奖励自己。有的地方领导仍然以任免行政干部的方式管理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 把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小钱柜”, 政府给行政人员发不了工资向企业借, 官员在机关不便报的账由企业报。企业领导利用政府监管的缺位与官员结成利益同盟, 以亲友的名义, 利用国有控股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源, 大办个人的“厂外厂”, 将大厂的利益输送到个人的小厂, 最后以小厂掏空、拖垮、吃掉国有大厂。甚至有的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者, 明目张胆地大办自己控制的“厂中厂”。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肆意侵害, 公司管理者掠夺式经营的短期行为, 都是在官商勾结、政府监管失灵下出现的。

强化对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

由于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的先天不足, 主要是弱势职工股东、封闭式的股权结构和外部监管缺位三者互为作用的结果, 因此只有依照公司法, 深化改革和强化股东、市场、社会、政府、国资委和证券机构对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 才能将其纳入法治的公司治理轨道。

1.将证监机构的职能依法向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等非上市公众公司延伸。

证监会是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和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第三方, 证监机构的监管要到位。通过强化证监会的依法监督, 促进政企分离、政府退出企业经营, 促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职能到位, 促进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 促进公司法、证券法的落实。

2.建立区域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交易市场。

在区域性的经济中心, 应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股权托管机构和与上海、深圳证券市场相连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使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依法、有序流动, 使内部股东公众化, 使消极的职工股东变为积极的公司股东, 使封闭式的股权结构变为开放式的股权结构, 既可消除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的“灰色地带”,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又可使非上市公司的内部股东监督和外部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回归股份公司的公众公司的本来面目。

3. 取消违背职工股东意志的“职工持股会”和“股东信托合同”。

股权委托的前提是持股人自愿, 凡是强行剥夺股东应有权益的合同, 都应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废除;凡是自愿要求退出“职工持股会”的股东, 公司都应无条件支持;凡是股东要求股权委托代理的, 必须尊重个人的意愿。只有真正做到股权委托自主, 才能实现股份公司的经济民主。

4. 引入战略投资者。

对一股独大的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地方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 应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形成股东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

5. 选举董事、监事, 实行累计投票制。

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监督模式研究 第10篇

2014年6月底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排名按照资本实力划分, 中资银行有110家进入世界银行1000强榜单, 其中4家银行跻身前10名。根据银监会统计, 截至2014年9月我国银行业共有法人机构近4000家, 总资产160多万亿元人民币, 约合26万亿美元, 占我国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 我国银行业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力。

同时,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日益深化, 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染速度和广度明显加快, 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潜伏,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难以在全球性金融风险事件中独善其身。因此, 研究银行的监督模式, 特别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模式对银行抵御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外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做法及经验

我国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推进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构建了“股东大会依法行权、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依法监督、高管层授权经营”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一) 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特点和作用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 监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 更好地发挥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制衡作用, 以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优势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监事会作为专职常设监督机构, 通过日常性跟踪监控, 保障决策的执行水准与效率, 并降低纠偏成本。第二, 监事会不承担决策或经营管理失误的责任, 能够比较客观、超脱地发挥评价与监督职能。第三, 监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监事, 增强了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此外,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系统中, 监事长多是中管干部, 地位较高, 各位监事均是相关行业的资深专家, 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监事会团队能够较大地促进监督工作顺利和有效地开展, 从而使监事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 我国监事会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

目前处于国际主流地位的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中, 没有设立监事会, 而是在董事会内部引入与监事会功能相近的独立董事制度。尽管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设计在模式上更接近于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 (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与董事会相独立的监事会机构) , 但国际上“内部控制型”最为典型的德、日等国的银行业监事会与我国银行业监事会在性质与职权上也有较大差异。德国模式中的银行业监事会实质上是作为董事会的上一层机构而拥有更大的权力, 而日本近年来尝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取代监事会制度, 以完成其银行业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转变。

三、国有银行监事会监督模式的内涵及主要形式

法律及规章制度层面:根据我国《公司法》所赋予监事会的产生方式、权限范围与行权过程, 监事会的监督特点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外部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银监会最新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40号) 第九条明确指出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监督内容方面:监事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工作表现等进行持续监督, 准确评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职情况;监事会应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拨备进行监督检查, 就公司财务审计的主要结果、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性以及国内外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公司财务监督;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负有指导职能, 保持与董事会及审计、风险管理等相关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动态了解全行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跟踪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完善内部控制所做的相关工作, 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

实践操作层面:笔者结合业内相关经验, 梳理总结出了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十八种具体工作方法:

(一) 财务查账。及时掌握企业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转情况, 可以评价经营管理和利用资源状况, 提高经济效益。

(二) 听取汇报。听取总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关于业务经营及风险防控方面的报告。

(三) 现场调研。通过深入企业实地、基层单位、生产一线调研, 能够从中发现很多信息, 加深认识和了解。

(四) 列席会议。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业务会议等会议, 了解相关情况。

(五) 询问相关人员。通过设计谈话方案, 向相关人员询问, 从外围情况逐步接近核心问题。

(六) 走访客户。对重要客户和重大风险客户要开展走访, 及时了解风险情况。

(七) 分析报表等资料。通过对企业各个部门的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 对结果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八) 做好基础性工作。做好组织描述、业务分类、流程梳理三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提高评价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九) 召开座谈会。座谈或个别谈话的各个层次人员应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保障言路通畅, 情况真实。

(十) 进行问卷调查。就专项问题起草相应的问卷, 向特定对象发送, 通过问卷调查来收集数据。

(十一) 外围调研。在现有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 可以到外围进行调查研究, 并请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十二) 专项调研。规划专题内容, 组成专门力量, 进行多种形式调查、多渠道收集以及多层面论证。

(十三) 学习产品业务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

(十四) 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并监督行内有关部门对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五) 指标监控。依照银监会要求, 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 关注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

(十六) 评估制度。了解制度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并对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提问并进行讨论或提出建议。

(十七) 开展内部交流与研讨会。监事会内部交流与研讨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群策群力发现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十八) 重点联系人日常跟踪。由专人负责, 当发现联系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四、当前我国国有银行监事会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简言之是党委核心领导, 董事会战略决策, 监事会依法监督, 管理层授权经营。这种治理模式看似清晰, 实际操作中却容易职能重叠, 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影响监督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具体来说, 当前我国国有银行监事会监督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 监事会与董事会等部门的部分职责交叉重复, 导致权责不清晰

如有些国有银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和财务运营状况、检查监督内审工作, 而监事会也负责检查监督财务活动、指导内审部门工作, 容易出现多头领导, 报告路径和职责形成重复。

(二) 是监事会成员及内部机构考核上缺乏独立性, 导致履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中存在局限性, 绩效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

许多银行对于监事会内部的成员和机构的评价没有做出单独的规定, 多由其他部门的评估与评价打分来决定监事会干部和机构人员的考核。由于担心“群众基础”不牢而影响互评考核打分, 从而容易滋生监事会监督求“中庸”的思想意识, 导致敏感问题不愿涉及、关键人物不愿得罪, 严重制约着监督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 由于对监事会的绩效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 对监事会自身激励约束机制不够明确, 无法调动监事们主观能动性, 影响了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 监事会信息滞后, 监督模式多为事后监督, 制约着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一方面, 监事会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较为滞后。银行监事会要发挥好监督作用, 首先要动态了解银行的运行情况, 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但由于监事通常并不直接介入生产经营活动, 获取信息主要靠经营数据报告、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新闻等, 造成了信息时滞。另一方面, 监事会采取的监督工作方式也多为事后, 预警的作用很有限, 使监事会难以树立监督权威。如前述十八种监督方式中的财务查账、听取汇报、列席会议等方式多为事后监督, 不能有效地对银行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及时有效预警, 监督工作发挥作用的时效性有限。

五、有关建议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加大对《公司法》的宣传力度, 引领广大银行员工巩固树立依法治行、从严治理的思想观念, 将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贯穿到业务中来, 提高对公司治理结构认识, 提高对监事会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于改进银行监督模式的具体建议有:

(一) 进一步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与公司治理平衡作用

依法进行公司治理层面的管理监督, 明晰“三会一层”的职责分工, 真正将董事会、高管层纳入到被监督对象, 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增强银行党委总揽全局、把握方向、战略布局能力;完善董事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研究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完善监事会履职评价内容, 提高履职尽职强度, 提升财务与内控监督工作有效性。

(二) 完善监事会的任用选拔和绩效评价制度, 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有效性

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选配好监事。外部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员工监事应从企业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避免荣誉性、养老性任职。二是监事会内部工作人员应有一定专业基础, 对全行各条线业务熟悉才能做好分析和辅助监督作用。应多给予跨部门轮岗学习的机会, 积极派遣参与行内相关业务培训。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监事会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督促监事会成员克服短期行为, 注重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比如, 对监事会及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评价的指标应独立设置, 不依赖于其他部门的评价打分, 才能有效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 进一步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是可以采用后阶段评价。“后阶段评价”是指根据有关监督检查标准与制度办法, 对照预期监督检查目标, 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监督检查方案和措施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 从而发现问题, 分析原因, 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教训, 提出对策及建议, 为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水平提供依据。进行“后阶段评价”, 一方面可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改进监督检查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适时开展问题通报批评和先进表彰鼓励。对特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以监事会名义进行通报批评, 责令整改并适当扣罚相应考核分数;对风险管理工作和内控建设方面做的好、成功有效化解重大疑难问题的行为给予嘉奖鼓励。通过上述两方式的结合, 一方面可以增强警示作用, 树立监事会权威性, 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全行逐步培育合规意识, 营造合规经营文化。

三是充分借助网络力量进行非现场监督。设立专门IT通道, 把传统现场监督所需要的当面采访、调查问卷、电话采访等用网络问卷、网络调查的方式部分替代, 达到非现场监督的效果。由于网络调查不需要派调查人员, 不需要印刷问卷, 省去了繁重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既省去了调查实施过程中的人工成本、可匿名反馈真实情况, 避免当面询问的言不由衷, 能有效的提高样本的质量。

四是应对监事会全面开放全行各条线的系统权限, 以迅速了解行内各个条线的生产经营信息, 到同步了解相关业务信息和动态。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开通外部信息数据, 做如彭博、万德系统终端, 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动态监督职责。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 我国银行业围绕建立现代银行体系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相继完成了财政与金融的分离,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分离, 并逐步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本文重点从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角度, 简要介绍国内外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 联系我国国有银行监事会制度发展现状和有关做法, 梳理监事会监督的主要模式, 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公司治理,监事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国银监会“公司治理改革”课题组.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J].中国金融, 2005 (5)

[3]吴凡, 卢阳春.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 2010 (5)

[4]吴勇文.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国际经验[J].新金融, 2011 (3)

[5]李献平, 罗显华, 杨卫东.对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法的探索性研究[J].内蒙古金融研究, 2012 (10)

[6]王飞, 徐炜.基于监事会视角的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效率剖析[J].上海金融, 2012 (12)

[7]王洪信.进一步发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2 (1)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构建与运作思考 第11篇

一、国有独资公司含义及运行机制

(一)含义。国有独资公司是为一些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设计的一种特殊公司形式。依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之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构成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公司形式经营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重大变革。国家一旦投资设立独资公司,就相应产生国家股权及法人财产权,而且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相应的职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与董事会作以分配,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总之,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特就特在它的国家授权、国有专属、国家独断之属性上。”

(二)国有独资公司运行机制。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实践中“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个‘隔离带’,这个‘隔离带’表现为一种代表国家的企业性专门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已通过独资公司转换为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和行使股权,最终实现投资收益;企业同时也获得了法人财产权,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和活动方式,享有企业法人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立法者将公司制度运用于国企改革的良好构想。如果说,投资者所有权向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转换是公司运行的基础,那么, “在这一新的产权制度中所包含的由所有权主体对投资收益的追求而产生的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相互制衡,则是公司运行机制形成的根源。国有独资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其股权大多通过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行使,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设计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直接干预或行政干预。

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主体所有权行使方式的思考

尽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它实际运作却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突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作为所有权出资主体,行使方式值得思考:

(一)实际中的矛盾。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一个抽象的主体,法律原则性地限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实践中揽括了企业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等行政机关。由于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私有权有着明显的特殊性,最大差异就在于主体是国家。由于国家具有政治实体的性质并以各种国家机构为其表现形式,因此作为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只能通过国家机构(或者授权机构)的活动来实现,这就不可避免地加入了过多的行政性色彩。

(二)变革之构想。针对上述实践运作的矛盾,变革的关键是要求国家在相应领域放弃以行政方式行使资产所有权的传统模式。笔者有几个构想:(1)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宏观管理机构,并且保证其他国家行政机构不得介入国有资产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直接经营企业;(2)“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证券化”,就是通过证券投资的方式,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资金投向; (3)加强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的思考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即限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有人认为适用范围应当放宽,甚至主张将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普遍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笔者认为,国有独资企业的适用范围不能定的过于宽泛。

不能认为将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比较困难,就主张多数变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极不负责的一种态度。立法者将范围界定是出于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局限性考虑的。因为国有企业的改制的关键是明晰产权,国有独资公司正是基于此而产生,但国家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如前文所分析,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另外,我国适合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良性、高效运作之人文基础与法制环境仍不具备,公司经营管理机制极不健全,所以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不能简单划一,应予以适度的控制。

笔者认为应当限于以下两类企业:(1)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利益必需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如军事工业等;(2)亏损性较强需要财政补贴的公益事业。如铁路、邮电等行业。

四、关子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的思考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决定了它无法组建股东会,制衡机制选择只好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立法通过设立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未尽量减少投资主体对独资公司的直接干预;同时也赋予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转让等事项;国有投资主体有权委派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并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监督。

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固然有其合理性与适用性,但不能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董事会的地位非常重要,那么董事的能力、适任问题不能不考虑,以保证董事会的职能正确行使; (2)如何保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地经营管理公司,规范和加强监督管理体制不容忽视。从国外情况来看,提高董事会成员中专家数额的比例、将竞争机制引入对董事的任免和评价,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重视发挥经理阶层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作用等,是立法的趋势。对此,我国公司立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值得我们予以思考和借鉴。

国有公司 第12篇

关键词:代理成本,管理层持股,公司业绩

管理层激励即为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代理矛盾的一种公司治理机制。这种激励机制在实践中能否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不同控制人性质下管理层激励的效率是否相同?针对上述问题, 本文以2006~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数据为依据, 实证检验了不同控制人性质下管理层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以期为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提供经验证据。

一、研究设计

1. 研究假设。

管理层持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管理者持股会激励管理者, 使得他们的利益与股东相一致, 这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 提升公司业绩;另一方面, 当管理层持股处于一定范围时, 他们对公司有了更多的控制权, 管理者就有可能牺牲股东的利益而追求自己的控制权私利, 从而影响公司业绩。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效应的作用下, 管理层持股与公司业绩的关系不可能单调上升或下降,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非线性关系。

2. 样本选择与数据获得。

本文以2006~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 剔除以下两类公司: (1) 金融和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 (2) 部分财务数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我们得到样本2 252个。研究中所使用的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来自CCER的色诺芬数据库。数据处理运用EXCEL和SPSS13.0软件。

3. 模型选择与变量说明。

本文将2006~2008年中的样本数据组成面板, 建立回归模型检验管理层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方向和程度。本文采用每股收益 (EPS, 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作为公司业绩的衡量指标, 采用管理层持股数量与总股本比值衡量管理层持股比例 (MSH) 。此外, 为了排除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文引入公司规模 (SIZE, 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和财务杠杆 (LEV, 资产负债率) 作为控制变量。建立的模型如下:

模型一:EPS=α0+β1MSH+β2MSHMSH+β3MPAY+β4SIZE+β5LEV+β6DUAL+β7YEARi+β8INDUi+ε

模型二:EPS=α0+β1MSH+β2MSHMSH+β3MSHMSHMSH+β4MPAY+β5SIZE+β6LEV+β7DUAL+β8YEARi+β9INDUi+ε

其中, α0为截距项, β1~β9为回归系数, ε为随机误差项。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1. 描述性统计。

表1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通过对结果的分析, 我们发现:

(1) 虽然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业绩 (EPS) 的中位数均为0.000 1, 但是非国有控股公司业绩 (EPS) 的平均数、最大值和最小值均高于国有控股公司。这说明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业绩整体上优于国有控股公司。

(2)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 (MSH) 的均值为0.006, 最高也不过0.101 7;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001 1, 最大值达到0.367 9。这说明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而言, 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偏低。

2. 相关性分析。

表2是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从表中可以看出: (1) Pearson系数显示管理层持股比例 (MSH) 与公司业绩 (EPS) 之间在1%的水平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Spearman系数则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 (MSH) 与公司业绩呈负相关关系。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 需通过回归模型进一步分析。 (2) 虽然有些变量之间相关系数达到了显著水平, 但最大值也只有0.22 (公司规模与财务杠杆) , 这显示模型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注:表中对角线下方为Pearson系数, 上方为Spearman系数。

3. 回归分析。

表3是对总体样本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模型一为公司业绩与管理层持股二次方的回归结果, MSH2的系数不显著, 说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模型二是公司业绩与管理层持股三次方的回归结果。从表3所列示的回归结果来看, 虽然模型一和模型二的F值都非常显著, 但是模型一调整后的R2小于模型二调整后的R2, 模型二的拟合程度更好, 而且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 说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存在显著的三次方关系。通过回归结果的系数可以看出, 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N型关系, 即先上升后下降然后再上升。

在对样本公司进行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分类后, 我们分别对其进行回归分析, 结果见表4。将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应进行对比分析, 可得出以下结论:

(1) 管理层持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趋势不同。回归结果表明,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 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N型关系;而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而言, 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倒U型关系。可见,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应在变化区间和激励方向等方面更为复杂。

(2) 管理层持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敏感度不同。回归结果表明, 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的系数均显著较高。这说明提高或降低相同比例的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层持股比例时, 对国有控股公司业绩的影响将更为明显。

三、结论与建议

管理层持股是否有效, 这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国内学者对于管理层持股激励效应的研究并没有形成一致结论, 这与现有文献在选择样本时没有考虑到不同控制权性质下管理层持股激励效应的差异有关。本文以2006~2008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实证检验了国有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应。研究发现,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N型关系, 而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倒U型关系。这表明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在一定范围内均具有激励作用, 超过一定范围后则转为消极作用;但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而言,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应在变化区间和激励方向等方面更为复杂。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 针对目前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均低于最优值的状况, 建议适当提高管理层持股比例, 以降低代理成本, 充分发挥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第二, 基于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持股激励效应的复杂性, 国有控股公司在对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时, 一方面要控制好股权激励的水平和幅度, 另一方面要采取配套措施, 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 抑制管理层持股的消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于东智, 谷立日.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用及影响因素.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1;9

国有公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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