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精选10篇)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第1篇
1 鹰潭市养殖业保险状况
鹰潭市养殖业保持着较快发展, 主要以生猪养殖为主, 现在在大力发展家禽、水产及特种经济动物养殖等。截止到2015 年6 月, 鹰潭市畜禽养殖大户有600 多家, 其中全市有年出栏500 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大户512 家, 5 000~9 999 头有22 家、10 000 头以上的有9 家。建有渔业养殖基地43 个, 水产养殖面积0.8 万hm2;蛋禽产业初成规模, 草食畜禽有较快发展。目前, 鹰潭市养殖业保险还是以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为主。
表1 是2011~2014 年鹰潭市能繁母猪保险情况, 从承保数量上看2012 年开始能繁母猪保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14 年由于生猪价格的下跌, 能繁母猪承保数量亦有所下降。从简单赔付率看, 简单赔付率逐年上升, 2013 年和2014 年鹰潭市保险公司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已收不抵支, 2014 年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的总赔付率也达102.07%, 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工作的积极性。
注:简单赔付率公式计算=赔款总额/ 保险总额×100%
江西省从2015 年全面开展育肥猪保险业务, 2015 年鹰潭市生猪出栏预计约130 万头, 截止到2015 年8 月底, 承保生猪153 277 头, 保障覆盖率仅有11.79%, 保费收入306.55 万元, 直接理赔赔款36.84 万元。
2 鹰潭市养殖保险问题分析
2.1 养殖保险险种覆盖面不广, 保障金额低
鹰潭市目前是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 还没发展纯粹的商业性养殖业保险, 水产养殖、大牲畜及家禽保险资源未得到挖掘。另一个方面, 目前的养殖业保险一般是针对自然灾害和动物疾病而设计的, 而与畜产品市场波动有关的保险产品则少之又少, 目前江西省已有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但是鹰潭市还未开展。第三, 养殖户觉得保障金额太低, 与目前农户的实际需求不大一致。例如一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500 元, 与猪的价值相差较远。
2.2 赔付率高, 效益差
鹰潭市养殖业近几年并未发生重大疫情事故, 但是养殖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 原因主要是有两大方面, 首先是在保险公司缺乏养殖业专业人才, 在承保时不能真正了解养殖场的实际运营情况, 例如能繁母猪保险, 养殖户饲养300 头母猪, 可能仅投保200 头, 如果出现能繁母猪死亡都要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查勘理赔员不太懂养殖技术, 难以确定动物的死因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因此凡是畜禽发生死亡事故都会赔付。其次是养殖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发生概率大, 据有关专家统计, 农作物保险赔付中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就高达20%, 在牲畜赔付中骗赔现象更为严重。例如保险工作人员一般在县镇工作, 猪场在比较偏远地方, 发生保险事故时, 都是接到保户索赔申请后才去现场查勘, 为保户骗保提供了时间可能。这样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压力, 增加了赔付率。
3 建议
3.1 加强政府对养殖业保险的扶持
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及购买力较弱。一方面是保险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受到支付能力、农业本身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的约束。政策性扶持是指农民购买为防范农业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等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保险时给予保费补贴的活动。政府对保费的补贴能对养殖保险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如果没有政府补贴, 养殖户一般不会投保。现阶段江西省对养殖保险的保费补贴范围较小, 对其他农产品可给予适当补贴, 如家禽和水产养殖等, 全面保障各类养殖户的利益。
3.2 加强宣传, 大力发展养殖业价格指数保险
积极开发、发展畜禽水产价格指数保险, 一是政府重视、政策支持。近几年中央积极推动农业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 2015 年,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目前, 江西省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 省级财政补贴20%, 市 (县) 财政补贴10%, 养殖户自身只要承担20%的保险费。二是贴近养殖户的实际需求, 养殖业的效益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很大, 发展价格指数保险可以保障养殖户的利益, 降低因为价格波动对养殖户生产生活带来的冲击, 有利于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价格指数保险能够有效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公司要大力宣传惠农政策, 用农民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宣传农业保险条款, 让广大农民朋友了解政策, 熟悉政策, 增强保险意识。
3.3 依法合规理赔, 提高服务质量
2015 年鹰潭市政府引进投资新建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 保险公司要坚决执行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的规定, 依法合规理赔。
另外, 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 积极推进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简化理赔程序、强化道德诚信建设、提高理赔效率。
3.4 加强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提高农险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养殖业保险理赔规程 第2篇
养殖业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第一章 目标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提高理赔质量,充分发挥养殖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养殖业保险理赔要始终以保障投保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养殖业保险理赔应充分借助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其网络、人员、技术、管理等服务农村方面的优势,提高养殖业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章 报案管理
第四条 各级机构应向广大投保养殖户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引导受灾养殖户及时报案,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养殖业保险报案管理,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严控业务系统外记录报案,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第六条 各级机构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 发生重大疫情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上级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再保险的,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并视情况需要开展联合查勘。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报案数据定期清理机制,提高数据质量。对于重复报案等无效报案,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做报案注销处理。
第三章 查勘管理
第九条 各级机构应切实加强养殖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原则上应在接报案后48 小时内进行查勘。
第十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损失数量,以及有无不足数量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况,正确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可向气象、畜牧等部门索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料。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需要告知被保险人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应注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全面、翔实记录体现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的资料和数据。对于已确认的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要形成书面记录,在查勘现场由查勘人员和养殖户共同签字。
第十三条 查勘过程中,应提示被保险人按照养殖业生产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抗灾减损工作。对于标的,要注销出险标的识别标码(耳标)或对出险标的进行标记;标的因病死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提示并督促被保险人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查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下次查勘的时间。
第十五条 应根据案情特点,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
对于小额案件,应创造条件尽可能现场收齐相关单证资料,并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立案管理
第十七条 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处理。立案时,应根据查勘情况在业务系统中准确填写出险原因和损失数量(包括死亡数量、扑杀数量)、受益养殖户户次等要素信息。对于一次事故有多个出险原因的,应对照事故证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选择录入最直接、最有效的致损原因。
第十八条 应逐案进行立案估损。立案后,应及时根据最新查勘定损情况调整估损金额,并在业务系统内保留相应的估损调整修改痕迹。
第十九条 对于立案后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或误立案等情形的,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进行拒赔、零赔付结案或立案注销处理。拒赔案件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注意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应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超过规定的立案时限、立案金额或估损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立案应由省级机构完成。
第五章 定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超过规定处理权限的,应由上级参与或指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根据查勘定损标准和规范,按照标的特点、损失范围、灾害种类、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形科学选择定损时间和方式;通过清点数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准确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第二十三条 应详细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做到定损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合理。原始工作底稿应取得相关养殖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对于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的,要对被保险人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应对其他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义务,以确保定损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对于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理赔信息公开”,在确定分户标的损失后,应做好理赔损失清单,并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地点选择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示内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分户标的损失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如养殖户反馈损失金额或具体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沟通核对,并取得一致意见。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分级抽样复核机制,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保定损科学合理。分级复核应制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经复核后的原始定损结果是保险理赔的关键资料,不得修改、隐匿或非法销毁。
第六章 理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在查勘定损结束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准确计算保险赔款。集体投保业务,一次事故涉及多户损失的,应形成到户的分户理算清单。
第二十六条 为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应按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规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扑杀、不足数量保险、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低于或高于标的实际价值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明确再保险人应承担的比例或超赔部分的赔偿金额,及时向再保险人报送理赔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原则上应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七章 核赔管理
第三十条 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核赔权限,超过规定的核赔金额的,应报上级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核赔人员应通过查阅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查勘报告、定损清单、损失照片等资料,核实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要素,核定保险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查勘定损过程是否规范,定损结果是否合理、赔款计算是否准确、赔案单证是否完备、付款对象是否准确,并签署核赔意见。
第八章 赔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杜绝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养殖业保险赔款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集体投保业务,或一次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集体投保的组织者,在各行政村或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将拟支付的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7 日。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三十四条 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10 日内支付赔款。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实行“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对于确需以现场集中兑付赔款方式支付现金的,应经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将集中兑付的现场影像或照片作为必备的理赔资料留存归档。对于确因有关配套措施不完善难以实现转账支付的,应将有关情况报总公司批准,并由分公司将涉及的保险分支机构情况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向当地保监局备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应取得银行有效支付凭证(银行回单)或银行有效证明;通过政府部门财政专户、农信社等途径间接转账到被保险人账户的,应取得分户支付清单回执或有效证明(加盖转账机构公章),且转账到户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 个工作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赔款,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人在赔款支付清单或赔款收据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机制,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1%)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涉及联保或共保的案件,从联、从共方保险公司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将应分摊的赔款划拨回主联、主共方保险公司。
第九章 结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赔案经核赔通过后,对于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保险公司应进行结案处理。同一赔案涉及多次赔付的,在案件未全部处理完毕前,不应结案。
第三十九条 结案后,应将赔案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一个保单项下一次事故应生成一个赔案号,案卷材料可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
第四十条 归档形式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类。已实现电子化储存和流转的电子单证,可不再打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及有关证明等纸质单证材料应妥善汇集保管,按赔案号装订成卷。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以村(组)为单位投保的业务,当发生大范围灾害时,因涉及赔案数量众多,多案共用部分单证材料,如气象证明、专家鉴定、理赔报告等,可视情况以县(灾害涉及多个乡镇时)或以乡镇(灾害仅涉及一个乡镇的多个村时)为单位将共用材料原件统一保管在其中一笔赔案案卷中,其他赔案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并以索引形式附清单注明所有与之对应的赔案号;同时,在相对应的其他赔案中,也应注明留存共用单证原件的赔案号。
第四十二条 基本赔案材料包括:
1、保单抄件/保险凭证、集体投保的分户清单(均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2、索赔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填写);
3、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4、现场查勘报告及原始工作底稿;
5、相关技术鉴定材料或定损标准(如有,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养殖业技术人员出具);
6、出险证明材料(气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布的公共信息为准;牲畜死亡证明应由畜牧兽医站或具有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出具);
7、能清晰反映标的受损情况及拍摄日期的现场照片(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8、赔款计算书及理算清单(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9、赔款凭据或转账凭证;
10、公示现场照片及反馈材料(可为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
第十章 大灾理赔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事故属于大灾或巨灾的,应及时编制、维护大灾编码,并在对应的赔案中录入。
“大灾”是指一个或者多个区域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大范围灾害事故,多个被保险人养殖业保险标的损失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巨灾”是指一个或者多个区域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大范围灾害事故,多个被保险人养殖业保险标的损失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四条 发生大范围灾害时,应充分发挥养殖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作用,借助乡镇或村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初步了解、统计受灾原因及报损数量后,集中报案。可根据被保险人或养殖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报告的损失情况,采用抽查或重点查勘的方式进行查勘核损。
第四十五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大灾的应急预案,总公司养殖业保险大灾应急预案另行规定。
发生大灾事故或重大损失时,各级机构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要注意统一理赔原则和理赔标准,必要时调派人员赴灾区现场指导参与理赔工作。同时,各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并争取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有关科技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要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疫情发生、蔓延、控制情况及政府扑杀措施,并附上疫情进展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资源保障
第四十六条 应加强养殖业保险理赔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理赔全流程系统管理,强化理赔数据与承保、再保、财务数据的对接,加强对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基础数据质量的管理,不断提高数据管理水平和统计分析水平。
第四十七条 应配置满足养殖业保险理赔服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理赔工作人员熟悉业务、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应不断完善养殖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养殖业保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对于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灾因鉴定和损失确定,由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聘请养殖业专家参与鉴定损失的,应按事先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工作事项、工作要求和费用支付标准;事后应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各乡镇、村(组)参与养殖业保险理赔服务的一般人员(如参与查勘定损服务的工作人员),可给予相应的工作费用或劳务费。
第四十九条 应根据养殖业生产规律和灾害特点,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养殖业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必要时可量力而行适当承担部分防灾防损费用。防灾防损费是指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各级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政策事前对养殖业保险防灾费制定具体的制度,明确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流程和支付渠道,做到“严格管理、比例控制、规范列支、专款专用”,并跟踪费用使用情况,做好防灾费使用效果的评估工作。支付防灾防损费用时,应明确用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合法凭据。
第五十条 应着力提升理赔管理的技术含量,综合利用先进的养殖业技术、现代信息技术、遥感测绘技术、网络结算手段等科技成果,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诉机构应为保险公司市级(含)以上机构。受理机构应详细登记接诉及办理情况。
第五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养殖业保险理赔的内部稽核制度,将养殖业保险理赔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理赔案件的真实性、赔款支付情况、防灾防损费用使用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虚假赔案,截留、挪用养殖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相关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五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描述的理赔流程为一般案件普遍采用的理赔流程。对于小额案件,可以将查勘、立案、定损、理算等一系列流程整合,一次性完成理赔工作。
养殖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第3篇
关键词:养殖业;保险;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10-0073-02
养殖业保险是以经济动物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遭受意外事故、疾病以及自然灾害等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的损失后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应经济补偿的保险业务。自2007年中央财政对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以来,养殖业保险在养殖业抗风险能力的提升、畜产品市场供应上的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制约了养殖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养殖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1 我国的养殖业保险发展现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高度重视。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 2004 至 2014年连续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能繁母猪的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中央财政于2008年2月将奶牛、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对养殖业保险发展提出了长期规划和要求。2011年7月,中央财政将奶牛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629号令,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保险的保费补贴范围,并将育肥猪保险补贴范围扩大至全国。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对养殖业保险发展有许多的政策支持,但是完善农业保险法,从而使所有的政策支持和补贴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现阶段《保险法》没有规范养殖业保险的问题,如何补贴、如何监管、赔偿制度、政府在养殖业保险中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等,都没有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如果养殖业保险不立法,很难有效地规范市场,也无法在法制轨道上科学合理地推动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2.2 存栏数量核实和标的信息采集有困难
一是在规模养殖场,由于场区封闭管理,保险公司人员不便进入生产区核实标的数量,造成标的数量核实不准确,增加了道德风险。二是由于养殖业保险标的有生命活动、生长繁殖的特殊属性,如非专业人士很难判断保险标的的生长、繁殖活动周期等,因而存在以自然淘汰的能繁母猪骗保等类似情况。三是统计存栏量往往有时间截点,用何种方式统计补栏牲畜也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2.3 养殖业保险的专业从业人员匮乏
参与养殖业保险工作是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目前现有的模式大多是出险后保险机构人员、协办员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到现场勘查定损。然而保险机构人员大多不懂的养殖知识,协办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大多不懂风险评估等保险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养殖户的牲畜接连死亡,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也没有处方,只能死亡一例报险一例,这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同时也不利于保险机构的盈利。
2.4 养殖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畜禽种类繁多, 养殖模式又以散养户为主,因此防疫管理难度大,养殖业保险经营风险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养殖业巨灾风险基金,也没有对巨灾进行再次保险,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险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赔偿压力。如果不及时健全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保险机构的许多产品也很难推向市场,影响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3 建议
3.1 完善养殖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策目标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要对养殖业保险发展中的政府义务和权限、保险机构经营目标与责任、保障范围、补贴力度、理赔依据和手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养殖业保险制度。在健全的制度下发挥市场化的优势,才能使养殖业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3.2 形成多机构协同联动机制
作为政策性保险,养殖业保险需要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共同参与,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与此同时,在投保、勘察定损、无害化处理等阶段还需要基层动监所、村防疫员的参与。因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到多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合作模式,形成发展合力[3]。
3.3 培养专业人才,保障人员队伍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第4篇
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 獐子岛于2011、2012年曾受四场台风影响,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据了解, 大连、山东等沿海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 台风、风暴潮、浮冰、污染、病害等灾害严重威胁水产养殖的安全。2007年“34风暴潮”、2009年中石油水域污染、2012年严重海冰灾害, 均对水产养殖行业造成重创, 相关资料显示仅“3.4风暴潮”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5.83亿元。对于此次合作, 獐子岛表示将有利于公司提高海水养殖风险防范能力, 降低公司自然灾害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 保障公司增养殖海珍品资产的安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此次条款中的风力指数保险是中国人保专门为獐子岛量身定制的以风力指数作为承保理赔依据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保险业内人士表示, 将风力等级对投保标的损害程度指数化, 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 将可以有效解决水产养殖风险, 尤其是海水养殖保险保额确定和理赔定损困难的瓶颈问题。作为国内签出的风力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第一单, 獐子岛与中国人保的合作将为公司的海洋牧场防灾减灾及遭受重大灾害后尽快获得资金援助、恢复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险保障, 也是对海产品增养殖业保险问题的一次有益创新与探索。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第5篇
广东省启动首个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据介绍,高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国际先进的无害化湿化处理工艺和烘干技术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处理后的物料粉碎烘干、油脂分离利用,确保无二次污染。该中心占地面积约18亩,项目由政府财政投入约1568万元建成,设计成日处理病害动物12吨。
高州市市长李德表示,高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将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模式,将死猪无害化制处理后的油脂等相关收益,用来补充工作经费。按目前的运营和物价估算,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年可盈利约32.96万元,可以维持正常运转。
“病死动物经封闭收集运送到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或卸载到冷库积存,或直接装料处理,经过智能化处理器到高温高压管理设备,进行191度的化学高温高压无害化处理,3~4个小时后,可回收油脂和有机肥两种资源。”专业从事无害化处理设备生产的山东众泰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海雷简单介绍处理流程时说。
此前,上海、浙江、江苏等多个地区都已建起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深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减少了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有利于进一步供应“良心肉”。
“猪保险”构建风险联动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高州市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将与政策性育肥猪保险等政策结合,构建防范动物疾病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联动机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近年来,生猪养殖过程中引发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日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郑惠典说:“由于养殖量大、畜禽调运频繁,加上广东气象灾害频繁导致大量动物死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探索生猪保险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模式,建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减轻人们对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担心。”
据介绍,配套试点“政策性育肥猪保险”由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承保。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元,保费20元。省、市、县财政共提供75%保费补贴,农户最多只需交纳25%的保险费,就可享受100%的保险保障。试点阶段将对高州市140万头育肥猪统保。
“高州无害化处理中心将与政策性育肥猪保险,以及现有的能繁母猪保险等政策同时运行,形成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养殖户的损失风险。”李德说。按财政部对于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规定,每头病害猪本应补助80元给无害化处理中心,高州市无害化处理中心为了调动养殖户参与的积极性,将其中的50元/头补给农户,另外30元/头转补给处理中心作日常运作经费。同时投保的每头育肥猪则可另外获得200~500元的保险金,投保的能繁母猪可另外获得1000元的保险金,多项机制联动,多重保障大大降低了养殖户损失的风险。
事实上,四川、江苏、青岛、河北等地已启动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各地保险理赔金额不尽相同,如武汉的育肥猪保险理赔金额最高可达800元/头,高于本次高州试点的500元/头。此外,部分地区育肥猪保险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并未进行联动,其中四川已实现了二者联动和对接,经验值得广东学习。
多管齐下撑起养殖业“保护伞”
“以前,死一头猪不仅亏上千元,还要花10块钱处理尸体。启动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政策性育肥猪保险后,每头猪只要花5块购买育肥猪保险,每头死猪将获最高500元的保险赔偿,还有免费上门收尸的服务,免去自己处理死猪的麻烦。”高州市顺达种猪场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进德告诉笔者。
陈进德表示,育肥猪保险等多项政策联动配套既让养殖户规避部分养殖死亡风险,还提高了农户积极性,保证生猪供给端稳定,进而达到舒缓猪肉价格“过山车”行情的目的,同时无害化处理中心也将减少“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
同时,构建禽畜类的储备制度也至关重要。他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政策性冷库,在生猪价低时宰杀冷藏,价高时投放市场,平抑猪肉大幅波动对农产品市场造成的影响,特别是缓解对CPI的助推作用,同时避免“肉贱伤农”的悲剧重演。
然而,此次两个试点的启动由广东省农业厅、畜牧局、金融办、保监局、人保财险、食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实施,表明在试点区域育肥猪的承保有望与生猪防疫挂钩,育肥猪保险的理赔可能与无害化处理结合。李德发言时说,为了规范无害化处理的运作,初步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序:户申报、一站受理、镇集中、市处理。
广东保监局副局长江裕棠表示,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育肥猪保险的正式启动,既为生猪养殖提供了风险保障,也为疫病生猪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途径,这既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也是一次具有突破性的机制创新。
黑山县养殖业保险措施与意义 第6篇
1 黑山县养殖业保险措施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与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保险协办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由协办员具体负责开展保险工作。
1.1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养殖户自愿足额投保
1)利用标语、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养殖户宣传保险责任、保费构成、赔偿标准、赔付方式等内容。重点宣传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养殖户仅缴20%的惠农政策,引导养殖户自愿投保。
2)举办培训班促保。养殖业保险政策性强、业务性强,保险公司举办村级协办员专题培训班,讲解养殖业保险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方法,使推动这项工作的责任人充分了解参保信息知识,增强参保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以更好、更快地推进这项工作。
3)开展核灾理赔促保。核灾理赔工作是养殖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体现。由动监部门抽调人员,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核灾理赔工作,并以理赔的生动事实引导广大农户参保。资金是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在养殖户、养殖场(小区)等投保人自愿的基础上,动监系统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统一收费、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逐一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标准、范围、责任等内容,加快投保人缴费步伐,力争保费早日到位,同时乡镇政府给予大力的支持。
4)养殖户参与保险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相结合,凡不参加保险将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不给予奖励。
5)摸清存栏数,确保参保密度。保险启动前期开展养殖数量排查,准确掌握投保标的真实数量。按照存栏数70%~80%为村级防疫员下达投保任务,制定奖惩制度,奖勤罚懒。
6)建立巡查制度,确保投保数量的真实性。养殖户自缴保费收缴结束后,乡镇保险理赔员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所辖村投保数进行自查,保险公司和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对个别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抽查,确保投保标的数量真实,对于选择性投保的养殖户劝其补足,不愿意补足的进行退保。
7)建立养殖保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档案一村一本,一户一页。
1.2 制订相关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1)投保标的禁止大范围移动。病死动物尸体不得存放在自家院外,防止其他养殖户死猪顶替。对《参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进行核实,只有经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加盖印章后保险公司才给予理赔。
2)对于选择性投保的养殖户按比例赔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员、乡镇所监督员、村级防疫员严格核对存栏数和投保数。如投保数与存栏数相同,又出现报险行为,不予理赔,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投保数量低于存栏数较大,坚决按照比例赔付,告诫养殖户下次要足额投保。
3)理赔后病死动物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每个乡镇所派驻1名保险员,配备1台现场查勘车辆,严格执行“一案一现场,一周一巡查”的工作原则。在接到养殖户报案后,保险公司保险员、乡镇所2名监督员和村级防疫员24 h内赶到现场,对养殖户投保标的进行核实,达成理赔协议后病死动物由现场查勘车拉到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同一投保标的二次出险。
4)建立考核机制,保证理赔真实性。黑山县动监局和保险公司各自制订了一套责任制,并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坚持“1月1例会”,集中解决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保险公司、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与各乡镇所每周核对1次理赔数量,每月进行1次小结,计算当月赔付率。
5)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理赔的公开、公平、公正。每月随机回访部分理赔养殖户,重点调查具体工作人员有无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有无与养殖户勾结的骗赔行为,一经发现,理赔员由保险公司予以解聘,动监系统工职人员提请黑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降一级职称进行聘用,村级防疫员给予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 养殖业保险的范围和保费标准
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要全部参加投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有效期限为1年,育肥猪有效期限为5个月。每年6月30日为当年保险年度截止日期,7月1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个年度。
1)能繁母猪:指经产或妊娠的8个月以上的母猪。每头猪保额1 000元,保期1年,保费60元。保费财政补贴80%,养殖户出资20%,即由国家补贴48元,养殖户缴费12元。
2)育肥猪:指体重20 kg以上至出栏的商品猪,保额500元,保期5个月,保费30元,养殖户缴费6元。
3)奶牛:7 000元/头,保期1年,保费420元,养殖户缴费84元。
1.4 应保尽保、应赔尽赔,严格把握“五承保”和“六不保”
“五承保”即实施强制免疫的承保,按照规定佩戴耳标的承保,日龄符合保险条款的承保,健康的承保,应保尽保的承保。
“六不保”即未实施强制免疫的不承保,未按照规定佩戴耳标的不承保,投保日龄不符合条款规定的不投保,伤残的牲畜不承保,疑似发病的不承保,选择性投保的不承保。
为达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的工作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每月25日前进行投保,次月1日生效,村防疫员结合月补针同时开展保险工作。
1.5 规范勘查定损流程
现场勘查定损要求村级协办员、乡镇所人员和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一起到场,协办人员负责死因鉴定,乡镇所人员负责现场监督,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负责现场取证、定损和收集理赔资料,三项工作同步进行,现场定损。
1.6 资金拨付
保险经办机构定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各保险标的疾病观察期统一确定为7日(含)内。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 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义
2.1 促进强制免疫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承保”和“六不保”的保险机制使养殖户的免疫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达到了四个100%(免疫率、耳标佩戴率、免疫卡发放率、免疫档案填写率均为100%)。
2.2 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化进程
极大程度地避免了养殖户随意抛弃动物死尸和病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现象的发生。
2.3 增强养殖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养殖业地位
养殖业是基础产业,更是弱质产业,回报低、风险大,长期以来一直受动物疫病、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很大。老百姓常说“家称万贯,带毛不算”,每年黑山县家畜正常死亡率约3%左右,如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养殖户就会造成“多年盈利、一灾亏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现象,而参加养殖业保险极大地降低了灾后损失,提高了养殖户自救能力。
2.4 加快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
浅谈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现状 第7篇
关键词: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现状
目前,养殖业的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政策性保险,一种是商业性保险。对养殖业实施的保险已经在降低养殖业损失、增加养殖户收入中起了一定的作用,受到了养殖户的普遍肯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养殖业面临的问题日趋复杂,出现了参保积极性低、理赔难等问题。现将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现状介绍如下。
1 养殖业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养殖业保险是指以各种处于养殖过程中的动物为保险标的、以养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某些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保险,一般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两类,政策性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1]。
2 养殖业保险责任
疫病是动物防疫法中列明的3类疫病:一类疫病,二类疫病,三类疫病;非传染病是指除《动物防疫法》中列明的疫病以外的疾病;难产造成畜禽母体直接死亡的分娩行为;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条件异常变化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死亡;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突发、不可预见、非本意和非疾病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的客观事件;其他是指除以上列明灾害以外的其他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灾害。
3 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存在的问题
3.1 风险大
由于养殖业本身受疫病影响较大,所以保险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较高。保险公司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经济效益不好。政策性保险在理赔时往往需要地方财政的补贴,当地方财政资金紧张时理赔愈加困难[2]。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问题的存在。
3.2 养殖户的保险意识不强
很多养殖户认为只要做好防疫工作,搞好饲养管理,畜禽的病死率不高,死亡损失就会低于保险成本,因此没有参加保险的必要。尤其是大部分散养户更不愿保险。有些养殖户难以读懂复杂的保险条款,认为只要买了政策性保险,无论什么情况都可以得到赔偿,致使非赔偿范围得不到赔偿而抵触政策性保险[3]。此外,理赔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养殖户的保险意识。少数大中型规模养殖场认为自身防疫工作做得好,基本上不会出现养殖风险,认为没必要增加成本、购买保险等等。
3.3 保险责任范围狭窄,保险理赔金额过低。
目前,养猪业保险中种猪、仔猪、育肥猪还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责任也不包括一般疫病,治疗费用得不到保险保障。牛羊养殖保险理赔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养殖户的全部损失。
3.4 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套保现象
临夏素有“西部旱码头”之称,畜禽养殖生产中间贩买(卖)交易频繁,养殖存栏数不能确定且流动性大。畜禽免疫标识脱落使投保畜禽数量核定困难,容易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虚报养殖数量;恶意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现象,使国家或保险公司蒙受损失。其监管的缺位和制度的不完善值得思考。
3.5 多部门协同联动,缺乏统一的组织
查勘方面:鉴于保险公司畜禽养殖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查勘定损主要依靠畜牧兽医人员界定死亡原因。理赔方面:畜禽出险死亡报案后,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具死亡证明后,农户才能得到理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赔进度。无害化处理方面:在理赔前,养殖户必须在基层兽医人员和查灾定损人员监督下,对死畜采取挖坑深埋等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不予理赔。作为政策性保险,养殖业保险需要政府、保险机构、基层动监所等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到多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合作模式,形成发展合力[3]。
4 对策与建议
虽然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较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1 完善养殖业保险制度
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纳入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险种,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纳入补贴。建立配套机制,建立保险机构与政府签订联办共保的机制,保费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账管理,保险责任和赔付也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还有就是适当提高畜禽养殖保险财政补贴,出台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法律法规,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有法可依。加强保险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避免骗取保金现象的发生。
4.2 扩大保险范围
结合畜禽养殖的实际,不断扩大畜牧业保险的范围。将畜禽养殖保险全覆盖。特种养殖、宠物类保险纳入政策性的保险中。
4.3 提高养殖户的保险积极性
要加大宣传,增强养殖者的保险意识。开展畜禽养殖保险风险与责任、保险条款、定损等宣传报道,引导广大畜禽养殖场(户)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王晓丹,潘广东,姜永春.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发展问题的研究[J].养殖技术顾问,2013(11):259.
[2]陈培赛,林昌荣,薛成俊,等.当前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J].养殖与饲料,2009(4):90-91.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第8篇
1 动物防疫工作的现状
1.1 疫苗自身缺陷
1.1.1 疫苗的毒副作用:大部分疫苗使用后会出现少食、不食、产软蛋、产蛋率下降等毒副作用, 口蹄疫、蓝耳病疫苗更加明显。20世纪90年代初期还没有使用蓝耳病、口蹄疫和禽流感等疫苗, 当时普遍注射的疫苗是猪瘟、猪丹毒、猪肺疫、鸡瘟、羊四联等, 这些疫苗的毒副作用小, 免疫性也强, 免疫后效果比较明显, 群众对动物防疫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 90%以上的群众能主动接受动物防疫。近年来由于强制免疫口蹄疫、蓝耳病, 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的仅60%左右。
1.1.2 疫苗免疫性不强, 保护率低:比如口蹄疫疫苗的保护率只有70%, 如果遇到强毒攻击保护率会更低。
1.1.3 疫苗注射后发生过敏现象:几乎所有的疫苗都存在1%~2%的动物过敏的现象, 有些疫苗更明显。
1.2 养殖户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理解和期望
部分农户认为注射一次疫苗就可以预防所有的动物疫病, 甚至所有疾病。但动物疫病有好多种, 有的疫病还有不同的型, 用于预防的疫苗更多, 注射一种疫苗预防所有动物疫病是绝对不可能的。
1.3 防疫人员的操作不规范
操作不规范包括消毒不严、注射剂量不准确、疫苗保存不当。
注射剂量不准确一方面是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 剂量或多或少, 主要原因是前面已经提到的疫苗的缺陷, 防疫员为了减少麻烦, 故意减少剂量。剂量小不产生免疫性, 起不到保护作用。
疫苗保存不当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防疫员在家存放疫苗时选择阴凉处的意识不强, 疫苗常被放置在诊所的药架上, 地面温度要明显低于药架上的温度;在防疫过程中防疫员没有保护疫苗不受太阳光照射的思想意识, 本来可以选择阴凉处操作的却在阳光下操作 (后面使用的疫苗容易失效) 。客观方面大部分防疫员没有配备保存疫苗的动物免疫箱。
口蹄疫和蓝耳病疫苗注射后除个别过敏死亡外, 80%会因为不食和减食影响生产性能。口蹄疫和蓝耳病的发病率又极低, 所以即使了解动物防疫的养殖户 (其中包括养殖大户) 也心存侥幸心理不愿意注射口蹄疫和蓝耳病疫苗。在影响动物防疫的难题没有解决之前, 养殖业保险是解决动物防疫难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2养殖业办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养殖业办理保险的必要性
促进动物防疫工作不是养殖业保险的主要作用, 养殖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养殖业和经济的发展, 进而满足国民对肉、蛋、奶及动物皮毛的需求, 加速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 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越来越发达, 从而给动物疫病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 禽流感、蓝耳病等恶性传染病相继传入我国, 养殖业的风险不断增加。再加上粮食、饲料等价格的上涨和市场行情的波动, 养殖业的风险是非常高的。虽说养殖业是农村发家致富的途径, 但近年来农民的积极性不高, 尤其是没有实力的散养户。从2007年开始政府给能繁母猪办理了保险, 农民饲养母猪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如果整个养殖行业都办理了保险, 死亡后能理赔80%左右, 有效降低养殖风险, 农户饲养的积极性也会很高的。
2.2养殖业办理保险的可行性
养殖业办理保险“散兵游勇”的方式肯定是不行的, 由于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养殖业是高风险行业, 再加上农村居住比较分散, 如果办理保险的数量少, 保险公司的管理难度大、成本高, 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可能不干;如果整体办理养殖业保险, 保险公司还是有利可图的。政府每年都有投入支持“三农”资金, 有些资金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比如在“整村推进”项目中建的牛棚、青贮池, 有许多闲置。政府为了鼓励养牛给修建牛棚和青贮池的群众提供资金或者物资的补助, 部分群众为了得到政府的补助, 修了牛棚或者青贮池就闲置。如果政府把支持“三农”的资金拿出一部分给养殖业办理保险, 会立竿见影。养殖业保险当然要借鉴能繁母猪的保险经验和缺陷 (2007年甘肃省能繁母猪的保险政策是一头母猪养殖户自交保费15元, 政府补贴35元, 死亡后理赔1000元, 不死亡领取50元) 。部分群众为了套取政府的35元补贴出现“谎报军情”的现象, 造成了不良影响。养殖业保险如果借助动物溯源标识, 政府的资金补助只用于保险, 农户拿不到手里, 就无法弄虚作假。能繁母猪的保险就是一个榜样, 只需将范围进一步扩大, 不但可以促进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还能有效解决动物防疫的难题, 反过来更进一步地促进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第9篇
2013年5月, 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池塘河蟹养殖互助保险条款 (试行) 》。2013年江苏省河蟹养殖互助保险的政策有以下五方面变化:一是渔民参保有补贴。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给予参保渔民50%的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常熟市、常州市武进区、宝应县、兴化市、姜堰市、金湖县、盱眙县、泗洪县在养殖规模、养殖方式上有很强的代表性。2013年试点地区扩大到上述地区, 基本涵盖了江苏省池塘河蟹养殖的重点产区。三是保险期限更合理。综合池塘河蟹养殖单位及个人的意见, 结合江苏省河蟹养殖的生长周期, 把互助保险的责任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至10月, 保险期限的设置更加合理精确。四是风险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河蟹养殖保险每亩互助保险最高金额由1 000元提高到2 000元, 河蟹养殖的风险保障能力得到倍数提高。五是理赔定损更便捷。针对不同原因、不同时间所引起的河蟹损失情况, 分别按照不同的既定标准给以理赔, 更加科学迅速和便捷。
据介绍, 池塘河蟹养殖互助保险水产养殖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 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将逐步开发其他水产养殖品种, 为江苏省水产养殖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第10篇
畜牧业生产死亡险是针对养殖者在遭受畜牧养殖风险损失时进行的一种事后补偿手段, 对稳定畜牧业发展, 保障养殖户收入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早已在多个地区开展了业保险试点工作, 但当前但所施行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仍属生产成本险, 保险产品种类单一、赔付额低, 难以满足我国养殖户的保险需求, 最终导致我国畜牧业保险发展缓慢, 可以说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畜牧业风险控制网络,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早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政府有关部门与学术界为开展农业保险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科学研究工作[1,2,3]。然而, 从总体来讲, 与其种植业相比, 畜牧业保险更是处于一个被忽略或未得到同等重视的地位。根据已有研究文献搜索和研讨表明, 大多数关于畜牧业保险的研究是集中在探讨我国畜牧业保险模式、发展对策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 很少涉及养殖户对现行畜牧业保险需求问题的实证研究。而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表明, 畜牧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是畜牧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4,5,6,7]。
基于此, 本研究以辽宁省盘锦市养殖户为研究对象, 对影响养殖户购买保险支付意愿决策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所得结论将会对有效地推行政策性畜牧业保险, 可续地制定保费与保险赔付标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在此基础上为政府主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 盘锦畜牧业保险现状
2007年7月辽宁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将发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列为扶持全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启动畜禽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 对猪、牛、羊、禽实施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保险, 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 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 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疾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积极推进畜禽政策性保险工作”。截至2008年5月, 辽宁省已承保能繁母猪38.87万头, 实现保费收入2 332.20万元, 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生猪养殖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的畜牧业保险相关政策, 促进畜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盘锦市于2008年初开始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养殖户”的保险运作模式对能繁母猪开展政策性保险。具体做法是将能繁母猪保险的费率确定为6%, 每头能繁母猪的投保保费为60元;该投保费用省财政承担50%, 市及县财政承担30%, 农户个人承担20%, 保险期限1年。保险标的为由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能繁母猪的保额为1 000元, 约为能繁母猪饲养成本的30%。
能繁母猪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出台为保障盘锦养猪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尽管当前推行的能繁母猪保险仅为政策性保险的探索性阶段, 但它将对盘锦今后发展畜禽保险业, 探索行之有效的畜禽业风险防范机制积累经验和教训。因此, 为了更好地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 提高政府财政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完善畜牧业保险市场, 有必要利用政府实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实践的机会, 系统地分析我国市一级畜牧业保险市场潜力, 特别是保险市场需求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尽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是各国政府财政支持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在农业保险产品市场的外部性没有得到准确度量的情况下,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之一, 应该是政府利用最少的补贴资金, 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的热情, 提高农户的参保率, 只有这样, 基于大数定律法则的保险业才有发展的基础, 畜牧业保险才会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2 政策性畜禽保险产品需求的理论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畜禽养殖者皆为理性经济人。在不考虑风险偏好的情况下, 养殖户是否购买政策性畜禽保险取决于其所能带来预期利润的大小。而在考虑生产者风险偏好的情况下, 养殖者是否购买畜禽保险则是基于对预期效用与投入成本水平比较的结果, 即养殖户会依据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带来的效用价值的大小进行决策。当然, 在该效用计算过程中包含了决策者的风险偏好信息, 因此其决策结果可能与不考虑风险偏好的情况有着很大的不同, 当然风险中性的情况例外。此外, 农户是否购买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会依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经营规模、风险认知水平, 以及技术等多种因素来进行最后决策, 以达到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显然, 这种效用满足冯纽曼和摩根斯坦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 这一效用理论是在公理化假设的基础上, 运用逻辑和数学工具描述“理性人”在风险条件下的决策行为。
假设用Uiy来表示购买或不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效用, 上标y表示选择结果, 下标i表示第i个具有某些特殊属性的够买畜牧业保险的决策个体, 于是有, 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效用函数分别为
将 (1) 式与 (2) 式相减
记为
这正是本文要采用的二元选择模型的基本形式, 其中yi*为模型的被解释变量;Xi, B, μi*分别为模型的解释变量, 包括需求个体具有的多种属性、待估计参数及随机干扰项。
养殖者在面临是否购买畜牧业保险2种决策时, 会对两种决策的预期效用进行比较。显然, 只有当X1-U0>0时, 养殖户会选择购买畜牧业保险, 反之会拒绝购买畜牧业保险。虽然这种期望效用无法直接给予确切的量化表示, 但是可以通过分析影响购买畜牧业保险的各种因素以及决策者本身具有的各种特定属性来判断决策者可能的选择, 这些因素包括畜牧业生产风险大小、多种经营状况、保险费率;决策个体的属性包括各种社会与人口统计变量等[8,9,10]。
3 实证模型
3.1 模型的选择
根据上述假设, 把农户是否购买畜牧业保险作为被解释变量, 即1和0, 这种仅有2种选择的被解释变量在计量经济学模型中被称为二元 (离散) 选择模型。常用的二元选择模型包括:线性概率模型、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如果是依据效用最大化进行的选择, 具有极限值的逻辑分布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其所对应的二元选择模型应为Logit模型[11]。因此, 基于前边介绍的效用最大化理论的分析, 本研究采用Logit模型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
根据 (4) 式得到养殖户选择购买保险yi=1的概率,
Logit模型是将逻辑分布作为 (5) 式中μi*的概率分布推导得到的, 因变量取值范围在[0, 1]内, Logit具体函数表达式为
根据式 (6) , 得到
在 (7) 式中, Pi表示个体做出某一特定选择的概率, xi表示影响第i个养殖户是否购买畜牧业保险的影响因素, α表示模型的回归截距;m表示影响这一概率的因素个数, βi表示第i个因素的回归系数。
3.2 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取盘锦市的大洼县、盘山县的高升、太平、胡家、清水和田庄台5个镇的饲养能繁母猪养殖户 (下称养殖户) 进行抽样调查, 调查时间为2009年5月,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户个人情况、家庭特征以及养殖户对风险的认知程度等。本次调查共发放137份问卷, 经过整理与分析, 剔除漏答关键信息及出现错误信息的问卷, 共收回有效问卷115份, 其中81个养殖户 (占样本的70.4%) 选择愿意购买畜牧业保险, 34个养殖户 (占样本的29.6%) 选择不愿意购买畜牧业保险。在调查养殖户中已经有67位养殖户已经购买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 但是其中有4位养殖户认为保险作用有限, 第二年不愿意继续购买保险;在48位当前没有够买保险养殖户中有14位养殖户以后愿意购买政策性畜牧业保险。
3.3 研究假设及变量定义
影响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决策的因素有很多, 从理论层面而言包括宏观和微观2个方面:宏观方面主要指的是国家对畜牧业的重视程度以及当地政府对养殖户的支持力度[12], 但本研究只针对影响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需求的微观因素进行分析, 包括养殖户个人情况、家庭特征以及对保险的重视程度。本研究列出8个影响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因素, 即设为8解释变量, 对各个解释变量的含义进行说明, 并给出每个解释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 如表1所示。
1) 养殖户家庭特征。养殖户家庭特征包括养殖户受教育程度、年龄及性别。不同的养殖户对风险的态度、保险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认识, 从而影响养殖户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一般来说人们的文化程度越高, 对新事物接受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为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 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认知程度就会越高。因此, 养殖户对保险的支付愿意与农户所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1,3,12]。此外, 养殖户主的年龄应该与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意愿成正比。因为养殖户年龄越大, 对养殖的风险了解的越透彻, 对风险造成的后果也就越清楚, 因此对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的积极性就越高[1]。而女性对风险损失较男性更为敏感, 风险规避性更强, 因而也就更愿意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畜牧业生产风险。
2) 养殖户经济特征。养殖户经济特征主要包括家庭的经济总收入、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家庭主要的经营产业及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年限。本研究认为, 家庭总收入对购买保险意愿有双方向的影响。保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随着家庭收入水平增加, 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可能性会增加;但也有可能当家庭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 自保能力变强, 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意愿会减弱[13]。养殖户家庭的总收入并非全部来自畜牧业的生产, 也包括种植业生产收入和非农业收入等, 而后两项收入不受畜牧业生产风险的影响, 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畜牧业生产以及家庭畜牧业生产收入所占比例较高的养殖户会对购买畜牧业保险更感兴趣[1,14]。一般来说, 家庭经营畜牧业的年限越长, 在专业生产方面的技能就越高, 经验会更加丰富, 对如何控制风险、防范风险会更有经验, 因此购买畜牧业保险的可能性可能会相对变小。
3) 养殖户对保险重视程度。对畜牧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直接影响农户对风险管理的态度以及参保意愿。如果养殖户对风险造成的灾害意识不足或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其购买保险的需求就会很低。然而, 即使农户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 但如果他认为保费高, 赔偿低, 对灾后再生产起到的作用不大, 他也仍然不会选择购买保险, 从而对保险的需求也会降低。因此, 笔者认为养殖户对畜牧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与保险需求成正比。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1 模型估计结果
从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 模型的似然比检验值 (-2Loglikelihood) 是89.675, 模型较为可靠。HosmerLemeshow统计量为6.524, 模型的自由度为8, 模型拟合较好, 且模型的正确率也达到58.9%。回归系数B、Wald统计量、Sig.表示显著度, 幂指数 (Exp (B) ) , 如表2所示。其中, Sig表示各变量Wald检验的显著性水平;Exp (B) 等于发生比率, 即在一定条件下, 解释变量每变化一个水平引起被解释变量变化的比率。从表2可以看出, 家庭总收入、畜牧业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家庭主要经营产业以及养殖户对畜牧业保险重视程度4个变量达到0.05的显著水平, 说明这些变量中的每一个变量都对购买畜禽保险决策有着显著的影响。
4.2 结果分析
根据模型运行结果, 本文将影响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支付意愿的主要因素归纳如下:从模型估计结果看, 家庭总收入越高的养殖户越倾向于购买畜牧业保险, P值为0.001, 达到了高于0.01的显著水平, 且系数符号为正。发生比率为4.67, 表明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下, 家庭总收入每升高一个水平, 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概率平均增加4.67倍。
模型中家庭畜牧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变量P值为0.004, 且系数符号为正, 说明其具有统计学意义。在一定条件下, 农户家庭畜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 养殖户支付畜牧业保险的意愿就越强。这是因为一个家庭畜牧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越高, 其家庭依赖畜牧业生产维持生存的程度就越大, 因此对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就更加谨慎, 更倾向于购买畜牧业保险以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发生比率表明, 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每增加1个水平 (例如: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从30%以下提高到30~50%) , 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比率平均增加2.85倍。
家庭主要经营产业变量也达到了0.01显著水平, 说明相对于经营多样化产品的农户来说, 专门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农户更倾向于购买畜牧业保险, 这是因为当自然灾害发生时, 专业养殖户相对于多样化经营农户遭受的损失会更为严重, 购买保险是转移自身生产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当没有自然灾害时, 专业养殖户预期收益会明显大于购买保险的保费。可见, 鼓励专业化养殖是提高畜牧业保险需求的一个重要手段。
养殖户对畜牧业保险重视程度变量的回归结果达到0.01的显著水平, 系数符号为正, 说明该变量对购买畜牧业保险有着很强的影响, 与前文假设相符。这是因为当畜禽生产者能够把畜牧业保险看作是改善畜牧业生产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 他们必然会对购买畜禽保险产生很高的兴趣。结果表明,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农户对畜牧业保险重视程度每升高一个水平, 养殖户对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意愿将会提高1.96倍。
养殖户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及从事养殖业年限4个变量在模型检验中均没有达到10%的显著性水平, 对农户加入畜牧业保险意愿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也与本研究前面所提到的假设相违背。其原因可能是分析数据样本量相对较小, 抽取的样本个体之间表现为相对均质性, 差异较小, 导致每个变量的解释能力下降;由于各类媒体的普遍存在, 农户获得有关畜牧业保险的信息相对一致加之被调查农户个体属性相对差异不大, 因此难以体现年龄、性别以及受教育程度对购买保险的影响。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盘锦市115户农户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得出畜禽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的意愿主要是受农民家庭收入、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家庭主要经营产业, 以及对保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影响的结论。基于此, 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加强信息服务, 提高养殖户保险意识。模型结果表明养殖户对保险的重视程度对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意愿有着显著影响, 说明只有养殖户意识到风险的危害以及保险的作用后, 才会对申请加入畜禽养殖保险感兴趣。今后政府应在农村进一步加大宣传畜牧业生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可采取的一些重要举措, 逐步提高养殖户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入畜牧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 基层畜牧技术推广站应对养殖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和有效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 让农户能更加深入地了解风险带来的灾害以及畜牧业保险重要性, 提高养殖户购买保险的热情。
2) 积极推进畜禽养殖生产专业化是提高畜禽保险有效需求的前提条件。研究模型结果表明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以及家庭主要经营产业 (是否以畜牧业为主) 2个变量对是否购买畜牧业保险有着正的显著性影响, 说明畜牧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可以提高畜牧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促使其良性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没有生产规模的扩大, 专业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畜禽保险业不可能得到健康开展。只有养殖规模扩大、收入水平提高, 农户才会对风险控制更加重视, 才有利用保险规避风险的意识和支付保费的意愿, 这是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而在目前的情况下, 盘锦畜牧业经营规模普遍过小, 单项保的管理费用过高, 加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影响, 畜牧业保险业发展必然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因此, 本研究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养殖业规模化发展力度, 养殖规模扩大了, 必然为畜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内在的动力。
3)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合理有效的畜禽业保险计划。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带有连续性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畜牧业保险补贴。同时, 提高对参保农户的信息管理水平, 严格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国外的经验, 当投保养殖户占到全部养畜户80%的时候, 农业保险才会实现良性循环, 实现自负盈亏。
摘要:以效用函数为理论基础, 运用Logit模型对盘锦市养殖户进行影响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决策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 影响养殖户购买畜牧业保险的重要因素包括家庭总收入、畜牧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家庭主要经营产业及养殖户对保险重视程度等。得出应加大对畜牧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积极促进畜牧业专业化发展以及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畜牧保险业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为加速我国畜牧保险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海水养殖保险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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