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
电信网码号资源(精选6篇)
电信网码号资源 第1篇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 长 吴基传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 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
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
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的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范围,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码号申请人提出码号资源使用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所附目录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信息产业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前款所称预期服务能力,是指申请人申请码号时提出的、表明其在一定时间内服务应当达到的覆盖范围和用户容量等。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本地网局号资源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办理。
专用电信网单位需要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可与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专用电信网单位就码号资源的使用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第十八条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原码号分配机关。码号使用者需要延长码号使用期、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码号用途的,应当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各类码号启用时限和最低使用规模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第二十一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者从信息产业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码号使用者对规定范围内码号开通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应持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码号使用者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当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信息产业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二)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三)本企业(或单位)本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第四章 码号资源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实行计划管理,对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对长途编号区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实行审批管理。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一)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12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5%的;
(二)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0%的;
(三)尚未完全达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但由于城市发展,使原7位编号的某些P位局号严重紧张的;
(四)因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网能力和新业务需求的增加,要求升8位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升8位条件,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出升位计划的,当地通信管理局也可以提出升位建议。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建议的,应提前征求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下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升位建议。信息产业部收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升位建议后,初审符合本地网升位条件的,应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当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条 本地网全网升位实施方案由所在本地网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于每年8月底前统一将下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具体升位实施方案报信息产业部。
前款所称升位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码号使用现状及码号升位的必要性;
(二)未来5年、10年城市发展对号码资源的需求;
(三)号码升位技术方案和宣传方案;
(四)号码升位实施进度和宣传方案;
(五)技术保证措施;
(六)需要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技术方案。
制定升位实施方案时,需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升位实施方案后,当年9月组织专家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论证。经论证升位实施方案周密可行的,信息产业部列入下升位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做好升位前期准备和按时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具体升位方案由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对本企业网络进行同步调整。
在号码升位方案具体实施中,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网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并在升位方案实施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组织现场测试。
在协调、监督和现场测试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升位的问题时,当地通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拓展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码号资源情况,可以组织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本地网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对授权管理的码号进行调整和位长拓展。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电信用户和相关码号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产生的码号资源,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规划,重新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后,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新旧号码并存服务时间为2个月,号码并存补位和冲突检测,由升位的本地网承担。并存期届满后,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在网内实施拦截和语音提示,语音提示服务时间为3个月。
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的,码号使用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后,码号使用者应提示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短号码位长拓展需要新、旧号码并存服务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决定收回的码号,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码号局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
(四)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十)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电信网码号资源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部业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话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国际来话路由码: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 2.卫星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 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的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部业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哉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码号申请人提出码号资源使用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所附目录中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信息产业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信息部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正式批准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本地网局号资源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办理。
专用电信网单位需要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可与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专用电信网单位就码号资的使用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家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号码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呈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原码号分配相关。码号使用者需要延长码号使用期限、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码号用途的,应当向原码号分配相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所移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罢休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前款所移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各类码号训用时限和最低使用规模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第二十一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者从信息产业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码号使用者对规定范围内码号开通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应持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书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码号使用者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获得使用权后,应当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相关报告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信息产业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码呈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二)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三)本企业(或单位)本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第四章 码号资源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实行计划管理,对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对长途编号区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实行审批管理。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一)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12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5%的;
(二)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的局号利用率达到30%的;
(三)尚未完全达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但由于城市发展,使原7位编号的某些P位局号严重紧张的;
(四)因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网能力和新业务需求的增加,要求升8位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升8位条件,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出升位计划的,当地通信管理局也可以提出升位建议。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建议的,应提前征求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下掉度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升位建议。信息产业部收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升位建议后,初审符合本地网升位条件的,应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当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条 本地网全网升位实施方案由所在本地网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于每年8月底前统一将下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具体升位实施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前款所称升位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码号使用现状及码号升位的必要性;
(二)未来5年、10年城市发展对号码资源的需求;
(三)号码升位技术方案和宣传方案;
(四)号码升位实施进度和宣传方案;
(五)技术保证措施;
(六)需要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技术方案。
制定升位实施方案时,需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升位实施方案后,当年9月组织专家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论证。经论证升位实施方案周密可行的,信息产业部列入下升位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做好升位前期准备和按时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具体升位方案由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对本企业网络进行同步调整。
在号码升位方案具体实施中,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网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并在升位方案实施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组织现场测试。
在协调、监督和现场测试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升位的问题时,当地通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拓展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码号资源情况,可以组织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本地网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对授权管理的码号进行调整和位长拓展。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电信用户和相关码号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产生的码号资源,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规划,重新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后,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新旧号码并存服务时间为2个月,号码并存补位和冲突检测,由升位的本地网承担。并存期届满后,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在网内实施拦截和语音提示、语音提示服务时间为3个月。
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的,码号使用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后,码号使用者应提前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短号码位长拓展需要新、旧号码并存服务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决定收回的码号,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码号局数据进行调整。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
(四)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十)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号码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贪污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
电信资源管理系统的性能测试 第3篇
长期以来,网络资源由于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和分级使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自上而下的网络资源管理体系,网络资源横向脱节,使得全网资源的资料信息由各级不同专业部门甚至个人分散掌握。网络资源纵向管理的脱节,使长途网本地网及接入网的网络资源管理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加上建设上的诸如技术驱动、竞争驱动等因素,管理部门无法对网络资源实施动态管理和统一调度,难以高质量、低成本、快速地满足用户需求,再加上市场逐步开放,竞争日益激烈。
同时,网络资源包含的设备和设施数量庞大,利用传统的手工方式管理,容易造成帐目混乱。长期积累下来,这些资源在管理和维护人员那里只能粗略掌握,而没有精确的数据。
因此,如何来调动各部门有效配置网络资源,盘活网络存量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对通信网资源的规范化、科学化、自动化管理,已是摆在管理部门的一大课题。
2 建立系统负载模型
电信资源管理系统是电信企业的基础数据系统,几乎一切电信应用系统都需要这个底层数据系统的支持,如电信规划设计、市话自动配号配线、传输系统工程设计、光缆自动监测等,因此做好电信资源管理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3年黑龙江网通启动了“电信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以建立一个完整的资源管理体系结构,实现网络资源的动态管理,为各业务系统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第一手信息为建设目标。
为了保证系统上线后稳定、可靠地运行,根据《软件规格说明书》中的要求,9 0%的平均响应时间小于6秒,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最大响应时间不超过6秒。为了验证此性能指标,开展此课题的研究。
2.1 软件测试基础理论
国内的软件测试一般有下列几种形式:
软件公司内部的功能性测试,目的是检查设计的功能能否完成;在软件开发管理规范的软件公司,软件测试比较全面规范,质量工作可以说完成的比较好。在软件开发管理比较薄弱的公司,测试是由开发人员或者抽调同公司别的部门的人员进行的。或者干脆不做测试;
用户测试,大量的用户一起寻找使用中遇到的错误。发现的问题多集中在用户使用方面,及可用性方面问题。用户测试,因为用户没有系统的计算机知识,对产品的测试结果也只是片面的,不能全面对软件产品进行评价;
第三方测试,就是运用专业软件测试管理机制,专业的测试人员运用一定的测试方法、工具对软件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这是大多数软件本地化企业不愿意接受却又实际采用的模式。
在性能测试中,比较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一、负载建模。根据用户需求建立合理的性能测试的场景。这是性能测试的第一步,是进行其他性能测试活动的基础[1]。
二、执行测试。在正确进行负载建模的基础上运用业界公认的性能测试工具IBM公司的Team Test进行性能测试。经过多次实践验证,成为业界公认的性能测试工具。
三、分析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结果,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测试理论,对该系统在实际环境中的运行情况做出科学的评估和预测[2]。
在W E B应用的环境里,响应时间指的是从提交访问请求到等到HTML结果所耗费的时间。乍一看,好像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定响应时间需求:平均响应时间(A v e r a g e r e s p o n s e t i m e);绝对响应时间(Absolute response time):即所有的响应时间必须低于某一阀值。
在继续进行前,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些基本的统计学知识。
中心极限定理表明如果总体的分布有一个平均值µ和标准偏差σ,那么对于一个十分大的n(>30),其取样平均值的分布将接近于正态分布,其平均值µ,标准偏差σ。注意取样平均值的分布是正态的,而取样自身的分布不必是正态的。也就是说如果多次运行测试脚本则测试结果的平均响应时间将会是正态的。
图1表明90%的时间里,采样均值位于±Zσ的区间里(percent of the time,the sampling means are within the interval±Zσ,),这里的Z=1.645和σ是标准偏差,µ是取样平均值。
a:置信区间的下限,b:置信区间的上限。
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的定义是[a,b]。例如,如果置信区间(概率)是90%,经查找可知Z值是1.645,于是置信区间就是,这意味着在90%的时间里,总体平均值(population mean)(是未知的)会落入这个置信区间内。也就是说,我们的测试结果是十分接近的。如果σ(标准偏差)更大一些,置信区间也会更大,这就意味着置信区间的上限就会更可能会越过可以接受的范围,即σ越大,结果越不可信。
结合黑龙江网通公司的具体情况,《电信资源管理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5.1对性能指标进行了规定:90%概率的置信区间的平均响应时间的上限必须小于6秒。
2.2 建立系统负载模型
2.2.1 应用情况分析
该系统应用于黑龙江省网通公司,也覆盖了各地市的业务。
应用的人员按地域分可分两类:
各地市主要负责电信资源的数据维护,还有少量的查询和统计,为省公司的经营分析和决策支持提供数据基础。进行数据维护的人数,每个地市不超过5人,12个地市共60人;进行查询和统计的人数,每个地市不超过2人,12个地市共24人。
省中心与省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电信资源的查询和统计,为经营分析和领导决策提供支持。省公司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省中心为3人,省公司其他部门使用者不超过10人。
整个系统进行数据维护的人数60人,查询和统计的人数为37人。
2.2.2 负载模型的建立
为了对系统进行合理的性能测试,必须在应用分析的基础上建立正确的负载模型,用以模拟系统在正常使用下的性能,以避免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使系统运行良好,提高系统可靠性[26]。
负载环境:采用基准测试中的flat运行方法,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电信资源管理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性能指标规定,采用规范导出法建立负载模型,以模拟系统正常使用的最大负载情况:在同一时间,将会有60人进行数据维护工作;37人进行查询或统计工作。90%的平均响应时间小于6秒,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最大响应时间不超过6秒。
测试方法:在系统稳定运行情况下逐渐增加能够支持的并发用户数(110人:数据维护60人,查询50人),持续执行一段时间,综合分析交易执行指标和资源监控指标,确定哪种系统资源有可能成为系统瓶颈,以便在配置系统资源时能够提前规避该风险,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3]。
3 执行性能测试
如何模拟实际情况呢?手工作坊式的测试方法不切实际,且无法捕捉程序内部变化情况,这样就需要压力测试工具的辅助。
测试的基本策略是自动负载测试,通过在一台或几台PC机上模拟成百或上千的虚拟用户同时执行业务的情景,对应用程序进行测试,同时记录下每一事务处理的时间、中间件服务器峰值数据、数据库状态等[4]。通过可重复的、真实的测试能够彻底地度量应用的可扩展性和性能,确定问题所在以及优化系统性能。预先知道了系统的承受力,就为最终用户规划整个运行环境的配置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3.1 测试准备
测试环境配置如下:
硬件:
曙光PC服务器:CPU:1133MHZ2/硬盘;60G/内存;1024MB;
软件环境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同:
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2000;
数据库:Oracle9.2;
中间件:Web Logic8.1。
测试工具:Rational Team Test(IBM)。
在测试正式执行时,还需要准备业务测试数据,比如测试并发查询业务,那么要求对应的数据库和表中有相当的数据量以及数据的种类应能覆盖全部业务[5]。
3.2 执行性能测试
3.2.1 生成测试脚本
Robot是Team Test软件包中的一个产品。使用Robot可进行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
本次测试中使用Robot进行性能测试,生成VU脚本。用Robot工具来录制和回放测试用例脚本的执行速度至少是人工操作的三倍以上,执行结果可以在操作日志中查询,这样就能更换地验证测试用例的合理性。
数据池(DATAPOOL)在性能测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数据池(DATAPOOL)用于存储测试数据,在脚本中插入数据池命令并增加相关的控制命令后,在脚本回放时就可以自动从数据池中取出数据,完成多组测试数据的测试。
3.2.2 编辑测试脚本
自动生成的V U脚本中虽然引用了数据池,但是数据池中并没有包含任何数据,引用的仍然是固定数据。为了模拟多用户进行性能测试,并且每个用户使用不同的数据。编辑测试脚本的主要目的就是完成数据池(DATAPOOL)的脚本引用、数据定义和生成数据[6]。
3.2.3 执行性能测试
Test Manager用来执行性能测试,通过组建不同的测试场景可扩展后端服务器的负载。
负载模型测试:在同一时间,将会有60人进行数据维护工作,37人进行查询或统计工作。
压力测试步骤:首先以Stress Test1(并发用户数110人:数据维护60人,查询50人)进行测试并生成测试数据和系统资源监控记录;再以Stress Test2(并发用户数150人:数据维护100人,查询50人)进行测试并生成测试数据。
4 数据分析和系统评估
根据上一章执行性能测试后产生的测试数据,进行数据分析。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的负载模型(97人,维护60人,查询或统计37人)进行性能测试后,得到平均响应时间是3.07,标准偏差时间6.3秒,样本数量是97个,然后就可以计算%90概率的置信区间了。通过查表,找到Z值是1.645。
由公式(2):
由公式(3):
于是置信区间就是[2.02,4.12],满足了系统提出的性能指标。由于实际使用环境中硬件配置高于测试环境,预测在实际使用环境中应能够满足用户的要求。
测试结论:通过中心极限定理,确定了90%的平均响应时间的置信区间为[2.02,4.1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客户端请求成功率为100%,测试指标满足系统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鲍剑洋,沈群.HTTP协议对WWW服务器性能的影响[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1998,(1):107-112.
[2]CEM KANER.The Impossibility of Complete Testing[J].Software Quality.1998,(7):34-35.
[3]DEMILLO R,LIPTON R.Hints on Test DataSelection:Help for the Practicing Programmer[J].Computer,1978,(4):31-36.
[4]FOSTER K,Sensitive test data for logic expressions[J].ACM SIGSOFT Software Engineering Notes,1984,9(2):120-126.
[5]曹明,孙昌爱,刘超.一种有效的软件测试工程化方法[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3,(5):127-130.
电信码号收费 运营商买单等 第4篇
日前,信产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电信码号资源将有偿使用。根据规定,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通信网码号等都应缴纳每月每个号码0.01元的码号资源占用费,而110、119、120、122、12135、12345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号码将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由运营商承担,不得转嫁给消费者,但将给予西部12个省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标准减半的优惠,收取后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目前仅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占用的号码数目就达到6.65亿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占有的号码则接近10亿,据此推算四大运营商每年要支付数千万元的资源占用费。
电信码号资源收费规定源于三部委共同下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其中规定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通信网码号、数据通信网码号、信令点编码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黄燕)
光纤反倾销案终裁喜忧参半
1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美、日、韩的G652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肯定其构成倾销,大部分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6%,对国内光纤产业造成了损害。但与去年6月的初裁结果相比,对美国康宁公司倾销幅度的认定从原来的16%大幅调低至1.51%,依法免征反倾销税,
这次反倾销是我国第一次在通信业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国内企业,但终裁结果喜忧参半。部分韩国企业基本上退出了中国市场,随着肯定性终裁的出台,国内企业还可以每年申请复议税率,反倾销之剑始终悬在国外企业头上;但这次反倾销的主要调查对象康宁公司却逃脱了制裁,引起国内企业的不满。康宁是美国著名的家族企业,和美国国会关系密切,有媒体推测康宁之所以逃脱反倾销制裁是因为美国政府出面公关,这也显现出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还不成熟。(郑重)
我国建全球最大IPv6网
随着第二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于近日正式开通,中国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全面拉开。日前信息产业部官员表示,到2005年底中国将建成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IPv6网络。届时,中国将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下一代互联网络。这将是全球最大的核心网和唯一的学术网,以每秒10亿比特的速率连接中国20个主要城市的核心节点,为全国上百所高校和科研单位提供高速IPv6网络接入服务,高速连接国内外下一代互联网。
此外,网络规模的扩大和商用系统的推出也预示着IPv6路由器市场的日趋成熟。IPv6给了中国企业一个掌握核心技术的好机会。为配合国家CNGI项目的需求,同时也在即将展开的大规模IPv6网络建设中争取主动权,国内各厂商都在加紧研发和合作,2004年上半年,华为、中兴和大唐电信等都在IPv6路由器领域加强了研发力度。 (胡小娟)
2005年全球消费电子销售将达1257亿美元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 第5篇
本申请单位 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电信网码号资源,并做如下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在利用码号资源开展业务时,维护和保障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获得码号资源后,不转让、出租码号资源,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范围使用码号资源,并努力提高码号资源利用率。
五、按时、足额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六、服从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暂停接入、收回码号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章)
电信网码号资源 第6篇
本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电信网码号资源,并做如下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利用码号资源开展业务时,维护和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
四、获得码号资源后,不转让、出租码号资源,严格按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范围使用码号,努力提高码号资源的利用率。
五、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请你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有关交费、欠费信息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码号资源管理栏目查询。
六、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的管理,接受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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