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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精选6篇)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1篇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

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定陶县地税局孟海分局狠抓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

自开展“管理年”活动以来,定陶县地税局孟海征收分局紧紧围绕各项管理的内容和任务,逐一明确目标,逐一分解责任,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特别是在税收管理方面,针对目前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税源减少和税收任务增幅不断加大的矛盾,在抓好极少数重点企业征收管理的同时,又加强了对个体户的征管力度,尤其是农村建筑业税收的征管强度。

农村建筑业税收的征管一直是地方税收征收的难点。孟海分局针对近年来辖区内个人建房标准越来越高、投入的建房资金越来越多、但建筑业营业税却没有相应提高的现状,在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片管员蹲点、协税员配合、镇直相关部门协助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建筑业税收的征管。首先各行政村协税员统计上报近期建房数量及规模;然后与乡镇土管部门沟通,采集建筑业准确资料;最后由片管员包村定点蹲点查实的工作方法。先后对辖区内75个自然村的小型临时建筑队,按照农村新宅基地的划分情况,通过村委会对农村私人新建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登记造册。同时针对农村建筑队承包人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由镇税收办

专门组织他们进行税法学习并将建筑业税收的有关知识印刷成小册子发放到承包人手中,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1-4月份,该分局共对辖区内11个临时建筑队承建的251户个人住房劳务,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共计7.1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建筑市场的税收征管。为农村建筑业的征管提供了先进经验。此举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表扬和县局党组的充分肯定。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县局党组作为管理经验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2篇

一、崇川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现状(一)崇川地方税收收入的规模分析近年来,崇川经济的内在活力和发展速度致使地方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绝对规模从2003年的10.2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0.6亿元(见表1),相对规模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2006年崇川区GDP为200.91亿元,地方税收收入为20.6亿元,这两项指标在江苏主要城市主城区中均位居第一(见表2),但地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7.67%低于几个主城区比重的平均水平22.43%,这表明地方财政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同时,从税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性的税收弹性系数来看,2003—2006年间崇川的税收弹性表现出极大的跳跃性,2004年税收弹性仅为0.6,2005年则上升为2.65,2006年又下降为为1.74,这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区税收增长缺乏稳定性。值得可喜的是2003—2006年我区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均保持在96%以上,说明我区财政收入质量比较好。

(二)崇川地方税收收入的结构分析

1、税收的产业构成: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来源的第二产业增加值的增量贡献率不高,限制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稳定性。从我区的产业结构来看,仍呈现出“二、三、一” 的产业序列。2006年三次产业比例由03年末的2.5:57.2:40.3调整到0.6:51.2:48.2,这一结构符合当前我区“二三并举”的发展战略.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产业中工业经济对税收收入增幅的贡献明显趋缓,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纳税超50万元企业,下同)纳税12亿元,占比全部企业税收46.7%,与2005年相比下降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对税收增量贡献率不高,限制了我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稳定性。

2、地方税收的税种构成:主要税种对地方税收收入形成强有力的支撑。从我区地方税收主要税种的收入情况来看(见表四),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这五个地方主体税种的税收收入占地税收入的81.05%左右,这五个主体税收的收入直接影响着地税整体收入水平。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涉及第三产业流转额,体现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增值税以第二产业增加值为课税对象,反映第二产业发展状况;企业所得税体现企业经营效益,个人所得税体现城区居民收入水平,契税则体现不动产交易的活跃程度。这五个地方税所占地税收入的比重情况反映了全区地方经济发展的状况。表五显示2003—2006年间营业税收入占全部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左右,在地方税种中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最高。(增值税所占比重为19%左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3%左右),2006年第三产业占全区GDP的比重比2003年上升超过8个百分点,达到49.8%。但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要达到60%-70%,而我区目前50%还不到,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比较滞后,因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成为崇川中长期提高地税收入水平的必然选择。

2003-2006年我区主体税种情况表(表四)

单位:万元

主体税种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年平均增幅(%)

营业税 31569 40757 52795 75204 33.55 增值税 24027 23900 28362 31945 9.96 企业所得税 13555 16766 22847 25689 23.75 契税 9637 16008 22550 25186 37.74 个人所得税 3602 5041 6719 8925 35.32 合计 82390 102472 133273 166949 26.54 地方税收收入 102512 114363 165145 205974 26.19 占比(%)80.37 89.60 80.70 81.05-

2003-2006年崇川区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比率(表五)

单位:万元

主体税种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平均值 营业税 31569 40757 52795 75204

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比重(%)30.80 35.64 31.97 36.51 33.73 增值税 24027 23900 28362 31945

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比重(%)23.44 20.90 17.17 15.51 19.25 企业所得税 13555 16766 22847 25689

企业所得税占地方税收比重(%)13.22 14.66 13.83 12.47 13.55 契税 9637 16008 22550 25186

契税占地方税收比重(%)9.40 14.00 13.65 12.23 12.32 个人所得税 3602 5041 6719 8925

个人所得税占地方税收比重(%)3.51 4.41 4.07 4.33 4.08 主体税种合计 82390 102472 133273 166949

地方税收收入 102512 114363 165145 205974

主体税种占比地方税收收入(%)80.37 89.60 80.70 81.05 82.93

近几年,我区工业税收还仅仅停留在依靠一些规模以上企业支撑,在税收上,导致崇川税源过于集中,税收增长缺少民间基础。如果个别重点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其他中小企业很难弥补。2006年重点税源企业缴纳增值税前50位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6.67亿元,占全区增值税收入的近1/2;户数不到全区一般纳税人总户数1%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贡献率高达60%,而年纳两税125万元以下、户数高达99%的中小企业的国内两税贡献率不足40%。这种税收增长重心偏高的结构容易因大企业产生波动而影响全区税收增长稳定性。税源内在的结构性矛盾制约了我区税源质量的提高。

3、地方税收的区域构成:区本级地方财力贡献率较高。从税收收入的地区贡献率来看,表六的数据表明:崇川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区本级财政,2006年区本级财政总收入占全区财政总收入的50.78%,但是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区地方财政收入比例高达60%。主要原因是这一轮财政体制把建筑房地产行业所产生的税收及契税均集中在区本级,而建筑房地产业这几年随着市区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而取得蓬勃发展,相反作为推动崇川经济快速发展最具潜力的增长点之一的工业经济,由于受到企业改制,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有所降低。

2004-2006年我区财政收入地域分布情况(表六)

单位:万元

①年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区本级 52508 97165 142554 180292 各镇街 43492 122778 152698 174708 税收总计 102000 219943 295252 355000 区本级占比 51.48% 44.18% 48.28% 50.79% ①注:2003年税收按照属地统计前数据。

二、发展财源经济、促进地方税收增长稳定性的对策

(一)优先发展税收潜力较大的制造业和支柱产业集群,夯实地方税源基础。一是着力培育“两大开发区制造业基地”,带动崇川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为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提供强力支撑和坚强保障。针对工业经济对税收贡献逐步下降的事实,建议我区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实现从“速度崇川”到“效益崇川”的嬗变,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发展高新技术、物流及电子三大支柱产业,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及产业结构适度重型化的发展战略,为崇川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为税收增长提供坚实的基础。二是对辖区内的大企业实行财政激励政策,鼓励骨干税源持续快速增长。具体来说,可对大企业实行税收增长奖励政策。选择部分上缴地方税收数额较大的企业,逐户列出清单、核定基数、确定增幅、超额奖励。对纳入奖励范围的企业,以上实际上缴的地方税收为基数,从2006年起三年内,对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超过规定增幅的部分,按增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该方法同样适用于新引进的大企业。同时,建议区政府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以及对外援助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大企业产品。三是鼓励大企业实行本地配套,引入外地企业到崇川投资。对引进外地配套企业的大企业,配套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纳入大企业年终考核。同时,鼓励为大企业配套的现有企业规模扩张和技术提升。对重点配套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改投资项目,根据配套企业上缴地方税收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贴息。

(二)调整、优化税源结构,增强税收增长后劲。一是进一步扩大电子、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海洋生物制药等高增值行业、地方税收高产出行业的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开拓市场。二是尽快实现纺织服装企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提升。重视以初加工为主的纺织服装行业对全区税收增长的拉动作用逐年减弱的事实,通过政策引导,使其从传统产品为主向开发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转移,提高附加值,培育新兴产业,增加税源。三是充分发挥规模大、产业链长的交通运输设备、石油化工、船舶等产业对税源经济的集聚、延伸和拉动作用,从根本上壮大地方税源。如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可确立汽车、修造船、机车车辆为产业链的上游行业,利用其遍布钢铁、橡胶、石化、新材料的下游产业链条,培育优势产业集群、产品集群,鼓励大企业吸收本区中小企业为之配套协作,拉长支柱产业链条,增强对区域经济的辐射作用。

(三)按照“二产调强、三产调大”的策略方向,加强产业结构的调整。突出发展有助于地方税收增长的第三产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地方政府缺失了企业所得税这一调控经济的首选税收工具,地方政府调控能力的保证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都更加倚重营业税这一地方税种,而第三产业正是提供营业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基于产业结构调整与推动地方主导税源发展需要,我区应从以下几方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一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软件业、商务中介等现代服务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属于后备税源,应制定具体政策,鼓励其发展。二是提升传统服务业层次。通过加强市、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和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带动传统服务业升级,扩大增加就业和财源增长的基础。三是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以港口经济、旅游经济、节庆经济、会展经济为重点。四是搞好房地产业的城市建设规划,大力发展房地产业。(四)致力于做大总部经济,提升城市形象。培植潜在税源发展总部经济不仅是崇川产业升级、品位提升的动力引擎,而且成为实现城市经济持续增长与繁荣的战略选择。从税收角度看,发展总部经济能够产生以下税收贡献:一是企业的税收贡献。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方式,总部如果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都要向所在地方上缴60%的税收。对于新引进的原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公司,引导其采取与地方企业、外资企业或政府入股合资的方式,使其成为非全资控股的就地纳税企业。对于现有的汇总纳税企业,鼓励本地企业参股,在其股权变动基础上改为就地纳税,增加地税收入。二是企业总部员工的个人税收贡献。在总部工作的往往是高级白领,通过个人所得税形式为总部所在区域经济做出贡献。三是连锁税收效应。企业总部在我区聚集,必然带动相关服务业特别是知识型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为企业服务的产业链,具体包括由通信、网络、传媒等组成的信息服务业,由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组成的金融服务业,由会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组成的中介服务业,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现代物流业等组成的新型服务业,由住宅、交通、教育、健身等组成的生活服务业等。实证表明,跨国公司总部向一个区域迁移,会带动几个、甚至是十几个与其有业务关联的知识型服务公司随之迁移。总部经济的这种产业投资“乘数效应”可以扩大一个区域的经济总量,提升第三产业结构水平和区域经济竞争力,进而产生“连锁税收效应”。

(五)有序推进楼宇建设改造,加快搭建楼宇经济发展平台。楼宇经济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一般建立在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相对集中、并已形成一定的商圈基础之上。“一幢楼宇胜似一条街”、“一幢楼宇相当于一个工业小区”,楼宇经济所蕴涵的巨大能力,已在上海、浙江等地区得到充分证明。2006年,上海嘉里商务中心的一幢楼纳税高达3亿元,杭州市标力大厦纳税1.15亿元。当前,我区商务楼宇屈指可数,楼宇经济尚处于起始阶段,然而,突破资源瓶颈约束,实现制造业升级和三次产业结构调整等目标,都促使我们必须把发展楼宇经济摆上比较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发展楼宇经济,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发展楼宇经济,可以变平面发展为立体发展,变实体经济为虚拟经济,向空间求发展,向楼宇要效益。楼宇经济所依托的商务写字楼汇聚大量的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方面可促使城市化加速推进,同时可实现在高价位上的土地再开发,达到可观的利润空间。

(六)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挖掘外向型经济税源。近年来,涉外企业完成地方税收占全区国税地方税收的比重接近40 %,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但随着出口退税机制调整,形成了外向型经济程度越高,财政负担越重,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亏损面加大的趋势。因此,在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下如何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我区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中,要有强烈的“生财”观念,将保持地方税收收入后劲作为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指针。在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时,除考虑引进项目数和引资额外,还应测算出所引进项目的税收贡献(特别是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一个硬指标。(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厚重财源的民间基础。一是继续巩固发展传统餐饮经济特色,鼓励企业对外扩张、连锁经营。二是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组织参加科技产业项目推介会、国际招商洽谈会等活动,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寻求更大发展。三是发挥科技孵化器园区的聚集效应,引导更多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入住,使其向民营高新技术产业群发展,逐步把民营科技型企业培育成地方经济的主力军。四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兴建企业、开办市场、增加网点,开发建设好专业特色街,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五是政府对民营经济积极实施政策引导。为民营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拓宽民营企业独资渠道;为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财政贴息,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为民营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3篇

近日, 辽阳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联合签发文件, 从今年6月1日起, 全市各县 (市) 区地税局在对应的县 (市) 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内设置一个地方税费征收窗口, 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零散地方税费。这项举措在全省尚属首创, 初步测算全市每年可增加地方税收6000多万元。

今年初, 辽阳市地税局通过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数据比对, 发现国税增消两税与地税附征税费存在差异, 其中个体共管户差异较大。经调研发现, 地税机关按照省局双定核定系统核定定额有部分个体共管户分未达到起征点, 而这部分共管户 (包括一些自然人) 在国税办理购买发票、缴纳增消两税等相关事项后, 不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附征地方税费, 地税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致使随增消两税附征的地方税费大量流失。

今年5月份, 辽阳市地税局在弓长岭区进行了试点, 地税部门将“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引到国税办税厅, 设置地税征收窗口, 由国税协助征收地方税费。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地税联合征收范围和工作流程, 联合征收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国税部门办理征期申报、代开发票、注销税务登记、补缴税款、购领发票等环节缴纳增消两税时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流程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国税部门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在地税窗口缴纳地方税费后, 国税机关才能办理相关业务。为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辽阳市财政局还按零散地方税费联合征收入库额给予国、地税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第4篇

熊敏

摘要: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源控管缺位、征纳秩序混乱、税收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施工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能力不强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提出了加强部门联动、前置税源监控、突出项目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税收宣传和稽查处罚力度等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项目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第一,在竞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2.税收征管模式粗放。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对企业情况不熟。再加上税务机关一线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设置尚待完善,各级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的获取往往主要是从纳税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对纳税人的具体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把握。不少企业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给工程的税收监控造成困扰,致使税款滞后或流失现象严重。

3.税务稽查难以开展。由于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建筑业税收主要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国、地税部门工作协同性欠缺,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此外,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欠税、偷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在实施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流程时,通常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银行只设了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个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流程时,在建筑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异地执行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成本高,风险大。

二、加强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与建委、审计、财政、监察、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国税、工商、城建、银行、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树立人本思想,加强建筑业税收日常管理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无论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纳税人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建筑业税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帐款收取等情况。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稽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结算。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

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强续批管理,对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到期后及时办理缴销和申报手续,然后开具新的管理证明,避免税款流失。

(五)加强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收预警

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宏观分析,从企业日常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微观指标入手进行纳税评估分析,选取建筑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确定建筑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纳税评估中把建筑业内长期零申报及在预警值以下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从中探索建筑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路子,促使企业增强税法遵从度,提高建筑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业税收的良性管理。

参考文献:

[1] 岳远相,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分析城市建设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2009年第31期

[2]孙明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财经界Money China 2011年第20期

[3] 孙德利, 周桂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2007年第21卷第5期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5篇

[来源: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日期:2010-1-29 14:50:49 | 浏览次 | 字体:[大 中 小]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保障我县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清查税源,摸清底数,建立征管台帐

(一)组织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采取拉网式清理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照、土地使用证、房屋实际使用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逐户对辖区内经营用房的房屋权属、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房屋原值、房屋租金以及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通过清查税源,摸清个人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底数,填写个人出租房屋税源调查表(见附件三)。

(二)要根据个人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自有自用房屋(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进行划分。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主管地税机关确认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主管地税机关要将自有自用房屋有关资料归集到“一户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税源管理部门对个人出租房屋建立税收征管台账(见附件二),登记房屋基本情况,及时记录税款征收情况。按户归集整理征管资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照、房屋实际使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及纳税检查、税款核定、税款征收等相关资料。

(四)税收管理员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经营用房屋进行巡(检)查,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核查房屋使用、变更、缴税以及实际租金收入等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主管地税机关,更新征收管理档案,依法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监控机制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申报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二)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当向出租人索取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出租人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地税机关依法对个人出租房屋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承租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承租房屋基本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出租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纳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四)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有违反本意见规定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明确主体,强化代缴,做好税源控管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收代缴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

(三)租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注明出租房屋税收代收代缴事项的,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

四、核定租金,综合征收,规范操作程序

(一)核定租金收入。房屋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区域、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税款。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地税机关开展典型调查,根据房屋坐落环境、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条件分别测算不同区域、不同地段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作为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租金收入的依据。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抚远县地税局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试行)》确定出租房屋地段等级和租金标准。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标准修正系数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该纳税人在未接到复核意见书前,应按已核定租金执行。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根据省地税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我县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定为两档标准:一是对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确定为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对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综合征收率确定为7%(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165%,个人所得税1.335%)。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五、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一)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工商、房产、街道(社区)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广泛取得出租房屋信息。按期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按期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信息,及时掌握业户房屋使用情况;争取街道(社区)支持,由街道(社区)定期提供辖区内业户开业信息,实现对出租房屋的动态监控。

(二)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案件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行为。

六、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做好税收宣传

各分局、股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征管任务,分解到人。要向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消除疑虑,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税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按岗位落实工作责任,对核定租金,需要启动计税租金标准修正系数的,由税收管理员提出租金收入认定意见,报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调查,经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在落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中存在过错的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抚远县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抚远县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合理确定房屋租金收入,经县地税局在调查走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抚远县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跟分局按此标准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对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租金收入。

三、核定租金构成:核定租金由房屋坐落环境、经营行业类别、房屋结构因素构成确定。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6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粤地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促进了个人出租屋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租赁的真实税源。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挖掘税源潜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批示为契机,把握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一)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2 综合征收率为10%,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三)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按下列比例拆分入库: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房产税占100%。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营业税占37.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5%、教育费附加占1.25%、房产税占50%、个人所得税占8.75%。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营业税占30%、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教育费附加占1%、房产税占40%、个人所得税占27%。

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相应的不分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符合政策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应的不分拆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计税依据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 3 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各地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出租分地段、分房屋结构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四、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税款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

(二)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三)税务机关应按5%的支付比例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手续费预算,并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

五、个人按月申报缴纳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大力宣传个人出租屋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

个人出租屋税收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地税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个人出租屋税收宣传。个人出租屋税收宣传是2006年我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重点之一。省局和市局通过制作个人出租屋税收宣传提纲、宣传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地税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县(市、区)、乡镇基层地税机关通过张贴通告、举办现场咨询会、印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出租房屋要缴税、缴多少税、在何时、何地缴税的各项规定,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七、利用政府部门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个人出租屋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信息的支撑。目前我省政府部门正在开发、完善出租屋管理的综合信息系统。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当地政府部门的信息平5 台,将个人出租屋税收代征系统整合到政府部门的综合信息系统中,或协助政府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开发税收代征软件,纳税人在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时,统一将出租人、承租人、租屋套(间)数、地址、面积、租期、租金及停租等资料数据一次性录入,既可避免纳税人重复填写表格,又可以使纳税业户与登记业户对碰,审核未申报完税的出租屋主,实现出租屋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能。

八、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O 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

校对:税政一处

加强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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