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精选10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1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促进公司安全管理结构设置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机构设置的原则
(1)相应性原则: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与本公司实际相匹配,并根据公司机构调整情况对安全机构作相应调整。
(2)分级设立的原则:设立的安全机构为公司级,部门,班组级。
(3)首长负责制原则:各级安全机构的第一责任者,即各部门首长。
(4)设立常务管理机构的原则: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职能全面的原则: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应覆盖包括厂内的所有工种、部门及岗位。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委员会。
3、公司级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与精神。
(2)制定安全工作计划。
(3)制定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4)实施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安全检查。
(5)报告安全情况。
(6)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关系。
4、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责任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2)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3)协助、配合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4)组织部门进行部门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5)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5、班组职责
(1)执行安全工作日常检查。
(2)落实安全措施。(3)组织安全培训与学习。
(4)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2篇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合肥市有关规定,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4管理内容
4.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a)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和安全主管, 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b)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 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 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 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C)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 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 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D)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会议纪要, 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 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E)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安全部为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 安全部主任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4.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 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主动发现事故隐患, 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 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c)安全管理机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 除安全生产管理外, 不兼做其他工作。
d)公司安全管理部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4.3人员的任命
a)公司依据特点应书面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3篇
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设置模式与职权设定,是公共应急体制中最微观层面的问题,却是一个国家公共应急体制的标志性特征所在,并对整个公共应急体系的运行效能发挥着关键性影响,需要科学定位、合理架构。
1 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功能
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是负责应急管理事务的日常工作,二是负责政府应急响应行动中的具体协调[1]。
1. 1政府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后管理职能需要一个机构实际承担
突发事件应对是一个贯穿事前、临事、事中和事后各环节的循环式链条,其中,临事监测和预警、事中处置和救援的职责较易确定,而事前预防和准备、事后恢复与重建的职责较难区分。这些事务有的适合专业分工,有些需要综合协调。目前,适合于专业分工的相关职能基本上已经为政府各部门所承担;而那些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只能由政府本身来承担,但政府本身又不可能去实际完成这些繁重、具体的工作。这就造成法律上为政府设定的各种综合性应急管理职能无从落实或落实很差,那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承担上述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
1. 2 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需要一个执行机构协助其达成目标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无论采取何种架构的应急指挥模式,其决策指挥功能的实现都需要一个高效运转的执行机构来贯彻,以完成方案草拟、命令传递、信息报送、任务督办等事宜。目前,这些工作往往是由政府临时指定的某个部门来承担的。这种做法的弊端首先是缺乏稳定性,临时指定的部门对于需要完成的工作并不完全熟悉,对其他部门也缺乏协调经验。进一步地,在不同的突发事件中,政府完全可能指定不同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每个部门的工作都缺乏连续性,工作经验和绩效都无法获得提升。因此,设立一个固定的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充当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也是必不可少的。
2 政府应急办的尴尬和困境
2. 1 政府应急办的现状
2003年SARS危机之后,我国的公共应急体制改革开始启动,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各级政府陆续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地方各级政府应急办的设置方式也大多以国务院应急办为参照。目前,应急办的机构、人员和职责有这样几个特点:1应急办设置在政府的办公机构之内,作为其二级机构;2应急办多数以原来的政府值班室为基础进行扩编;3应急办主要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本质上是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秘书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行使职权。
2. 2 应急办模式的不足
政府应急办的上述设置模式存在着明显不足,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批评,该系统自身也了解这些弊端并一直在寻求改革方案。这些问题包括:
1) 应急办的权力过小。简单地说,应急办的现有职能基本相当于政府的值班室加上传达室,一方面是负责值班,为政府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随时汇报,另一方面就是在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和其他机构之间传递信息。也就是说,应急办是为政府提供服务的一个内部机构,不是独立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一个部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应急管理行为[3]。
2) 应急办的层级偏低。应急办作为政府办公厅(室)下设的二级机构,比政府其他部门要低上一到两个层级。目前,我国30个省级政府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有13个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则全部为专职。各省应急办的编制员额差距很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4]。在地市级,以山东省为例,有9个市的应急办为正处级,8个市为副处级,应急办人数6 ~ 15人不等,平均为8人左右[5]。应急办常常要代表政府对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而由一个低层级机构来协调众多高层级的机构,阻力之大可想而知。
3) 应急办的能力有限。由于应急办被定位为一个政府内部办事机构,就不可能掌握应急管理所需的各种人财物资源。应急办的工作人员在专业上也不具有优势,一部分人员不具备应急管理的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在其他部门看来是“外行领导内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服从应急办综合协调的意愿。总之,应急办没有被赋予足够的级别、权力和资源,也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体系,与处理应急管理事务 的客观要 求相比,应急办显 得过于弱小[6]。
4) 应急办的综合协调职能还与其他原有机构存在冲突。在各级政府设立应急办之前,原来已经存在一批承担一定统筹协调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减灾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地震局) 等。设立这些议事协调机构的目的就在要对某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进行跨部门统筹,而现在又设立了一个代表政府进行综合协调的应急办,既显得叠床架屋,又容易相互掣肘。
2. 3 应急办“升级”的难题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设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如“紧急状态部”或“应急管理署”来专门负责应急管理事务,将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能分割出来归这个部门统一行使。而被认为最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将现有的政府应急办充实、升级之后来组建这个部门[7]。但笔者认为这种思路并不切合实际,非但无法达到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目的,反而会导致现有的应急体制出现倒退。一方面,这种做法割裂了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之间的关系。应急管理与常态管理并非截然分来,实际上,正是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常态管理不善产生了溢出效应导致公共危机,从而需要通过应急管理来克服危机。大多数政府部门在其主管领域都同时承担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职能,试图由一个部门负责某项事务的常态管理,而由另外一个部门负责其应急管理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将公共应急管理的所有领域和所有环节一手包办,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应急管理机构做到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单独设立应急管理部门将导致新一轮条块矛盾的出现。现有的应急办层级虽低,但其所依托的政府办公机构在整个政府系统中居于中枢地位,有时甚至可以依托政府首长的权威对其他部门发号施令,从而能够勉强运行。也就是说,应急办职能的履行与政府办公机构是紧密相关的,与办公机构日常职能的结合有利于其随时对危险源、应急资源进行准确把握,增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协调的效率和权威性[8]。如果将其设立为一个单独的部门,尽管层级上得到了提高,但失去了位居枢要这一特殊地位,变得和其他部门完全平行也完全同质,要想调动和协调其他部门只会更加困难,势必陷入与其他部门新一轮的条块矛盾当中,甚至造成专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脱节[9]。
3 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设置模式选择
既然现行的应急办模式并不理想,那么,我国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以何种方式设置呢?
3. 1 应急管理日常机构设置的代表模式
从其国家的经验来看,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设置有三种典型模式。
1) 以日本、英国为代表的模式
日本的公共应急管理决策机关是内阁,以总理大臣作为最高指挥官;应急管理中的综合协调事务由政府办公机构内阁官房承担,具体由其下设的“内阁危机管理总监”负责;至于公共危机的具体应对事务,仍然由政府各部门分别承担,或者通过一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如“中央防灾会议”、“金融危机对策会议”、“安全保障会议”将若干个部门组织起来共同承担[10]。2001年7月,英国成立了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CCS)作为其政府负责应急管理的专门机构。CCS设在中央政府内阁办公室下,主要负责组织与协调中央到地方各部门以及相关利益者参与民事应急事务的处理[11]。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设立在办公厅(室) 中的应急办,与日本、英国的上述体制较为相似。只不过,我国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与日本、英国的类似机构相比要更加弱小一些。
2) 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
成立于1979年的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 ( FEMA) 在规模和职能上比日本、英国的应急管理机构要强大得多,FEMA合并了联邦政府中多个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机构,并对其他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事务具有广泛的协调权[12]。FEMA在层级上具有一定弹性,平常状态下是隶属国土安全部的二级机构,危机状态下则可以升格为直接向总统负责的内阁级部门。
3)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模式
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是一个比美国的FEMA更强大的、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强力部门。该部门直接对总统负责,职能涵盖各种突发事件,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垂直领导,下辖各种应急管理机构、救援部队、技术机构、科研院校,规模达数十万人,并拥有对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权[13]。
3. 2 我国的模式选择
在上述三种模式中,应当说美国模式对我国最具借鉴意义。
1) 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是在前苏联末期以来其国内民族矛盾、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复杂的背景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一部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保障职能更重于一般性的公共应急管理职能。而在我国当前,并不存在着和俄罗斯一样的社会背景,设立这样的一个超级强力部门并无十足必要。另一方面,如果仿效俄罗斯设立紧急情况部,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军队管理体制的大变革。因为紧急情况部所掌握的救援部队是一种准武装力量,如果在我国要设立一个这样的部门,就需要改变目前武装力量一元化的领导体制,使政府系统能够直接掌握一部分应对突发事件的武装。而这种做法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政治原则是相背离的,改革的成本和难度很大,还可能在其他方面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俄罗斯的体制不应成为我国仿效的对象。
2) 接近于日本、英国模式的实践在我国并不成功。我国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中设立的应急办,与日本在内阁官房中设立“内阁危机管理总监”、英国在内阁办公室中设立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存在相似之处。应急办模式的弊端已如前文所述,即使在其规模和职权得到强化的条件下,也仍然解决不了对公共应急资源的实质性整合难题,也难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从日、英两国的实践来看,其现有模式也已遭遇类似压力,自身也在试图作出调整。例如,2010年以来,英国政府为了解决其公共应急体制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就开始了新一轮改革,包括将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纳入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核心的的“大国家安全”管理框架,并试图从多方面强化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的风险管理职能[14]。不过,这些改革措施刚刚实施,其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3) 美国以FEMA为中心的模式历经多次挫折反复,在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显得相对成熟。FEMA的特点是对美国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实质性整合,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李·维特的领导下,FEMA的运行已经比较成熟,在多次重大灾害中应对得力,获得了美国民众的信任[15]。在2001年的“9. 11”事件之后,FEMA依据《国土安全法》被合并于国土安全部当中,其职责不变,但地位降低[16]。由于国土安全部过度凸显反恐职能,将FEMA原有的很多应急管理资源投入到反恐之中,FEMA的预算被大量削减,人员和资源大多转向反恐行动,各组成部分也被分散到国土安全部的多个部门当中。国土安全部的主要精力则集中于反恐,对自然灾害的应对不够关注,严重削弱了FEMA的应急管理职能[17]。但在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之后,FEMA的糟糕表现使美国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18]。2006年布什总统签署的《后“卡特里娜”应急管理改革法》重新确定了FEMA的地位,授予FEMA在紧急状态下直接对总统负责并代表总统协调灾难救助事宜的职权,使上述问题得到了矫正。
4 我国政府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制度设计
借鉴美国模式设立我国的公共应急管理日常机构,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组建一个专司公共应急管理的新部门。但这个部门并不包揽、替代原属各个部门的所有应急职责,特别是对于那些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职能密不可分的领域主要发挥的是协调功能。有学者用“大而不全”的“准大部制”来概括这一部门的职能特征是颇为准确的,即该部门并不是把应对突发事件的所有职能全部集中起来,有时候只是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应急职能横向联系在一起[19]。笔者认为,以我国既有的公共应急管理组织架构为背景,可作如下的具体制度安排:
1) 组建一个综合性的公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尽管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部门的撤并精简使得单独成立综合应急管理部门的可能性变小[20]。但如果这个部门是由原有的部门合并精简而来,无疑还是符合大部制改革趋势的。对于这个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权整合,可以按照三种方式来处理。首先,对于那些主要承担应急管理职能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较少的部门,可以完全合并到新设立的部门当中去。这主要涉及的是自然灾害类的管理部门,如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因为此类部门主要负责的是单一灾害的应急工作,而这些灾害的管理模式具有相似性,无需设立多个部门单独实施管理,可以将其合并起来进行综合管理。其次,对于那些既有应急管理职能也有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来说,由于两种职能密切相关、不宜分离、不便整合,应当继续保留其应急管理职能,但在具体的职能履行过程中要接受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协调。再次,对于那些本来就具有较强综合性的应急管理职能,也应当整合到这一部门当中去,如目前由民政部承担的救灾职能,编制应急管理规划的职能,将来可能出现的统筹灾害保险的职能,等等。
2) 新设立的部门同时承担中央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公共应急管理中还有大量的综合性职能是由中央政府本身来承担的,中央政府需要一个机构来负责这方面的日常工作;在发生需要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的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还要有一个机构来承担具体办事职能。这些职能也应当由新设立的这个部门一并承担起来。也就是说,这个部门除了直接负责若干领域、若干环节的应急管理事务之外,在平常状态下还要扮演类似于目前政府应急办的角色,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在中央政府成立了国家层面的应急指挥部时,它还将同时承担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能,即方案草拟、命令传递、信息报送、任务督办等,必要时还可以充当现场指挥机构。
3) 新设立的部门应当保证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并与其他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人员交流。人员的专业性对于保障和提升应急管理机构的运行效能至关重要,美国的《后“卡特里娜”应急管理改革法》就专门规定其局长必须是具有应急管理和国土安全知识的专业灾害管理者,并至少有5年以上的行政领导能力和管理经验。有鉴于此,新设立的部门除了整合并入其中的各部门专业人员,还应当从接受其协调的其他应急管理部门中分批、轮换地抽调人员到本部门任职。这一做法的目的有二:一是增强应急管理日常机构的专业能力;二是使这些工作人员充当部门间沟通协调的润滑剂,减少条块矛盾所带来的阻力。
5 结论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4篇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的条件。1、在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对非枣庄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2、具有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认定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以及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确认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3、有五人以上专门从事本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4、在枣庄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5、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6、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应获得总公司允许其在枣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书面授权证明及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7、总公司政府采购业绩情况等。
二、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1、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期限为一年,并自觉接受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2、设立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市财政局将认定的23家代理机构全部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市直各部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不得擅自在代理机构信息库之外自行选择代理机构。3、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需要,从本次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确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加强对本级采购单位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5篇
2、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和更新须以文件或任命书加以体现;
4、公司最高管理者可依法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安全生产管理者;
5、公司最高管理者应依法以书面形式任命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队负责人、抢险救援人员、事故调查员、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等;
6、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设置专职医护人员及员工代表;
7、文件或任命书应由最高管理者及接受任命人员签字;
8、依法建立公司安全委员会职责及成员职责;
9、管理层应依据接受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沟通技巧、法律依从性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变化管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技术等培训;
10、员工代表不仅需要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情况,而且应完全胜任其职责所要求的所有条款。
福清永利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6篇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
3.1配备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3.2各车间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专业技术员担任。
4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4.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车间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第7篇
前 言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为确保本公司各项工作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使各部门职能清楚,每位员工职责明确,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言行,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故根据我公司实际特设定其管理机构及制定出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岗位设定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依据公司的现状和规模并考虑持续发展的情况制定。机构设置示意图 第二节 岗职设定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暂设17个岗位及职务,今后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1、董事长一人。
2、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助理一人,秘书一人,共三人。
3、副总经理二人。
4、客户部:客户经理一人,业务联络二人,业务洽谈一人,共四人。
5、后勤部:后勤经理一人,小车班二人,后勤保障一人,共四人。
6、行政部:行政部经理一人,人事及劳资管理一人,档案及资源管理一人,共三人。
7、财务部:财务部经理一人,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共三人。
8、工程部:工程部经理一人,工程管理二人,共三人。
9、设计部:设计部经理一人,工程设计师六人,预算师二人,共九人。第二章 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 第一节 部门职能
一、行政部
属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文书档案、员工考核和办公室管理工作,并负责各部门的协调与统筹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等。
二、工程部
属副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工程施工人员及材料的调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三、设计部
属副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交底以及投标标书制作,主要负责公司的各项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和现场验证工作。
较强的计划、协调、团队领导力和执行力,较强的成本控制意识,较好的人 际沟通能力,工作细致严谨、责任心强。
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行业的最新技术,熟悉装饰项目开发流程,熟悉装饰概、预、结(决)算整体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国家定额。
招标人有如下权力。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自主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都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有如下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8篇
关键词:民国,法制史,医院管理,医学史
0 引言
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服务公民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1]是一切依法设立,并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卫生服务机构的总称;[2]亦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应包含三层含义;首先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其次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最后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泛指医院、诊所、门诊部和卫生室等多种形式。[3]对于医疗机构的定义,学界殊途同归,虽然文字的表述不尽一致,但都包含了依法设立、从事疾病防治服务,以及非自然人的组织属性这三个基本特征。此概念对于百年前的中国依然是适用的,只是限于当时政局的动荡和经济落后的客观实际,作为医疗机构主体的卫生组织当时还主要是限于医院这种形式,因此中华民国调整医疗机构的立法也就主要是针对医院管理而展开的,由此对于民国时期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就应主要围绕着医院的设置、管理、章程制度和征用等问题而展开来。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大致可分为先后三个时期,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历时短暂,临时政府尚不及颁行任何卫生法规,即北迁并嬗变为北洋政府,因此对民国时期医疗机构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就应从北洋政府时期开始。
1 北洋政府时期
众所周知,我国自明清以来医生的培养主要以家传或师承模式,清代太医院内设教习所教授学生,学制三年,期满经考试合格录取者为医士。[4]现代意义上的医院则是随着外国传教士来华传教而展开的,据文献记载,英国东印度公司驻中国站的外科医生郭雷枢(Thomas R colledge,1797-1879)曾建议:应该派遣传教士医生作为来华传教的先遣队;此后,1827年他在澳门开设诊所,次年扩大为医院,这是外国人在我国创设的第一家教会医院,开启了外国教会在华设立医院之先河。[4]随后,一批教会医院相继成立,但碍于当时经济发展之局限,也都零星散落在各大主要城市,此时在全国范围内,医院尚未形成规模,加之北洋政府政局跌宕,历任总统都把法制建设的重点放在“护法”或是“立宪”上,故此这一时期未有直接管理医疗机构的法律出台;但在民国二年十月十六日内务部曾公布《严禁巫术令》,表明了政府支持医学,反对巫术,重视人民健康的决心,这次立法也可被看做是民国卫生立法的最早建树。《严禁巫术令》[5]主要记述了民国初年“祠庙林立,附会者往往凑合药品,拉杂成方。付之剂汤,编列甲乙,名为神方”,以及“一般无知愚民,因迷信而转致夭札”的客观情况,以及政府“将所有各庙刊列方单暨排印各板,立即销毁,以绝根株,而重生命。至女巫左道惑众,以术为市,尤为民病之害,应一并查禁,毋稍瞻徇”的禁巫行为和支持医学的决心。
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清王朝的覆灭,标志着横亘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土崩瓦解,从清末立宪到民国初年一系列的“护法”运动,悄然间中国法制完成了向近代化的演进;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建都南京,资本主义法治已是初见规模。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管理医院规则》,对医院之设置与管理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次年《中央医院章程》和《中央医院委员会章程》相继出台,确立了中央设置中央医院,隶属卫生部,掌管疾病的治疗、预防和医务人员的实地训练等事宜;各级地方则依据《管理医院规则》和1940年5月10日行政院公布的《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5],在县以下各级组织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县为卫生院、区为卫生分院、乡(镇)为卫生所、保为卫生员,遂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办医疗机构。随后数年除公办医院之外,大量的私营医院应运而生,为了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公立医院设置规则》。
2.1 医院设置与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929年4月16日卫生部公布《管理医院规则》,明确了以治疗为目的,设置病床、收容病人者为医院,医院的设立须经主管官署核准;医院至少有医师两人、药师或药剂生一人,并将全部医护人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资格证书呈主管官署核准;医院应确保其住所建筑物卫生、安全,否则官署可命其修缮、停止使用及必要之处分;医院如有迁移或休业,应呈报主管官署,医院不得做虚假夸张的广告,并须将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详细记录在挂号簿和入院簿上;规则还对传染病诊治、手术应经当事人同意及违反规则的处罚等事项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后1946年2月14日卫生署公布《公立医院设置规则》,这部法律更像是一部公司法,全文对疾病诊治和医患关系只字不提,却占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公立医院董事会之设立、职权、董事数量及常务董事的人数和选任方法,规则要求公立医院董事设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当地地方卫生主管机关长官,余者由发起人推定,并呈请当地政府加聘;规定公立医院经费由地方政府拨助、地方自治经费、地方自筹基金的孳息和业务收入四部分组成,并规定了较高门槛的设立条件。这是中华民国后期一部典型的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参股公共医疗机构的原则,但却对基本的医患关系不加任何规定,充分暴露出南京国民政府在中华民国行将破灭边缘的贪婪性和反人民性。
2.2 中央医院设置与管理之特别规定
1930年2月20日内政部核准备案《中央医院章程》[5],规定中央医院隶属于卫生部,掌管疾病的治疗、预防和医务人员的实地训练等事项。中央医院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小儿科、耳鼻咽喉科、眼科、皮肤花柳科、泌尿科、脑病科、检验科、门诊部、保健部、药局、事务部十四个科部局;并对行政与技术人员的编制、选拔、薪给作了详细的规定。次月三日,行政院审核备案《中央医院委员会章程》,中央医院委员会掌管中央医院院务的督察、院内重要人员的推选和提请任用、院务的扩充改进、基金的筹集和保管事项;委员定为七人,由卫生部部长选聘,任期三年,且卫生部部长、中央医院院长、南京特别市卫生局长为当然委员;委员会每年开全体会议一次,常务会议每月两次由全体委员推选常务委员三人参加,并对会议的召集、会议记录和其他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1937年2月3日卫生署对《中央医院章程》和《中央医院委员会章程》修正后重新公布,其中《中央医院章程》规定该院直隶于卫生署,掌管疾病治疗和医务人员实地训练等事项;将原来的十四个科部局改为十二大科部局,取消门诊、保健两科,增列牙科、X光科、电疗科、护士部;将原先小儿、皮肤花柳、保健、脑病五科部改为课,合并普通内科,再增设肺痨科后合称内科;将原来泌尿科改为泌尿课,增设骨科,后并普通外科合称外科;之后由对行政和技术人员的编制、任职、薪给做了详细的规定。修正后的《中央医院委员会章程》改委员定制七人为七至九人,将当然委员之资格限定为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院长和中医医院院长;聘任委员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两年,原每月两次的常务会议改为每月集会一次,余则不变。
2.3 战时征用之特别规定
南京国民政府从建政初期,即是战乱连连,从早先的北伐建政,继而抗日战争及抗战胜利后的国共内战;战时人员屡有伤亡,救治乃是头等大事,而南京国民政府除中央医院直隶于卫生部外,各地方并无其它医院直隶于中央;故此,一旦军队医疗机构供给不足,对于地方公立、私立医院的征用自是不可避免。1948年4月22日行政院公布《征用地方医院实施细则》,规定战乱期间因战事激烈或据点交通被折断,致使伤患拥挤不能疏转,或据点内兵站医院已超过最大收容量无法收容,方可征用辖区内公、私立医院。对于地方公私医院之征用,应当先和当地政府商量协助,尽量先征用公立医院,再视情形之需要征用私立医院;征用的范围以医院的床位、医师、药师、看护人员和医疗器械为限,对于公立医院床位及医护人员征用之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私立医院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应当兼顾当地民众医疗业务;并对被征医院收治伤患的要求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 结论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公办医疗体系,使得各类医院之设立、管理有法可依,这是民国医疗机构管理立法的最大成就;但民国末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溃败,《公立医院设置规则》出台,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参股公共医疗机构的原则,却只字不提医患关系,表现出南京国民政府在行将破灭边缘的贪婪性和反人民性。
参考文献
[1]吴崇其.中国卫生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5.334.
[2]陈晓阳.医学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79.
[3]赵同刚.卫生法(第三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01.
[4]甄至亚.中国医学史(修订版)[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32,139.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竞争
随着我国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外资对国内医疗市场的冲击,基层医院如何以较低的消耗取得更大的收益,在竞争中生存并获得发展,是摆在基层医院财务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现状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基层医院财务管理遗留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医院改制的新阶段,这些问题更是突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机制不够规范
当前,我国基层医院的经济管理还没有适应国家对医院经营管理的改革要求,缺乏预算管理机制。基层医院预算管理只流于形式,与预算执行相差甚大,乱上项目、乱开口子、花“过头钱”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使得有限的财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费供需矛盾。
其次,基层医院经费管理的漏洞比较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责任不清的问题较为突出;重钱轻物、重供轻管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又加上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导致浪费严重、经费物资过度流失。
另外,基层医院的财务科、经营管理科进行各自的会计核算,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多家管钱,机构重叠,多套账本核算,这就造成了核算内容不完整,资金分算,核算方法落后,削弱和制约了医院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 基层医院财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近年来,从基层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状况来看,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创新意识不强,管理观念落后;知识结构老化,理论基础薄弱;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现代医疗体系中的财务管理手段利用不够,无法完全满足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加速增长、财务对于基层医院建设越来越重要的形势下,这样的人员结构和人员素质会加剧财务部门的“人少事多”之矛盾。
(三)资金管理手段单一
随着医疗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外国资本的不断涌人,带来的冲击不光是经济的冲击,更是观念的冲击。过去对基层医院自有资金和信用资金的粗放管理,难以与国外先进的医疗机构相抗衡。公有医疗机构历史较长,过去遗留的问题和债务较多,原有的负担过重,加之退休的人员开支更是医院财务中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改革现行卫生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采取多种手段,更新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
通过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把转变观念、提高竞争意识放到基层医院生死存亡的高度上来,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经验,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发展,从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全面素质。道德诚信是全社会推行的职业道德,更是基层医院财务人员恪守的原则,因此要对财务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着重加以培养。此外,在业务中应让财务管理人员加强计算机应用管理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学习,掌握并熟练运用现代财务管理的手段。
(二)加强财务监管力度
财务管理关系到基层医院各项经济活动,因基层医疗企业有着其特殊性,因此,基层医疗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财务制度,明确制度界限和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财务管理活动有章可循。
大额资金的使用应采取招标采购的办法,高度透明,避免基层医院财务管理中重大失误的发生。在财务制度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等物价政策与标准,对基层医院的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譬如抽查病人费用单据)。按季度审核财务报表,了解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情况,年终审核年度决算内容,评价财产物资的完整及真实性,同时审查办公用品和卫生材料的领用制度是否完备.认真检查和核对制度的落实情况,使财务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
基层医院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不但要有团结的集体和求实的作风,还要有较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作为基层医院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必要的保障。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力求反映医院的真实性,对经费分析和经济预测更具有适应性。
基层医院的各项管理都要服务于医院的经营活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也不例外。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从控制到监督,从督促到反馈、分析、考核等,即由单纯的核算管理变为综合控制型管理,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医院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做到科学办院,依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医院日常的财务管理。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要从思想高度上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基层医院的综合实力、经济水平、财务指标的实现,使日常工作有章可循,给医院当好参谋助手。随着基层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通过各项措施的建立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必将在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提升
计算机已经被应用于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对基层医院的信息进行网络化管理,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资源,逐渐实现现代化的财务管理,从而真正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例如,把计算机应用于药品管理系统,对购入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价格、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都录入计算机,办理入库手续,药品的管理体系一旦和医院的财务管理联网,财务部门就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医院的药品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
此外,还可以把收费管理系统和基层医院的财务管理系统联网,便于基层医院的财务部门及时了解医院每天的收入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改革尚未得到进一步完善,在一些内部制度、人员素质方面还存在有诸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要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增强职工素质,结合医疗机构自身实际情况,不盲目进行项目建设,营造虚假繁荣,将既有资源投入到对自身专业技术与日常运营上,将提高基层医疗质量作为第一目的。
[参考文献] .
[1]刘风云.医疗单位财务工作质量优劣与提高浅议[J].北方经贸,2012,(6).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第10篇
(一)安全管理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本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副总经理为副组 长,设安全管理员,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运管 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 管理,加强对基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定期考评。
3、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监督、反馈、制约、激励等诸多功能的安 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低于上 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4、定期组织召开本级范围内的安全例会,随时掌握各基层单位 的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超越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5、组织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 的安全竞赛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广安全生产 先进经验。向公司领导人推荐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和 提出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负责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车辆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性能、维护及安全操作管理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 核。
7、根据有关规定,随时抽查公司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充分 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如果安装)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对车辆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8、负责对驾驶员的资格、资历审查,并建立相应的驾驶员安全 公里(年资)等台帐。
9、负责行车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办理车辆的各项保 险、索赔手续。对各类事故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处理权限 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10、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妥善保管各项 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上级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