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混合式范文
后混合式范文(精选9篇)
后混合式 第1篇
关键词:水射流,喷丸强化,工件定位
1 引言
喷丸强化是提高金属零部件疲劳性能最有效的方法。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是高压水射流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是1980年代末问世的一项湿法喷丸强化新技术[1]。其强化原理是:由高压泵产生的高压水,通过喷头的水喷嘴喷出形成高压水射流,弹丸由供丸装置送入混合室,与高压水射流在混合室内发生剧烈掺混和动量交换,最后经弹丸喷嘴喷出,形成弹丸射流并喷射到金属零部件表面上,使零部件表层材料在再结晶温度下产生塑性形变(冷作硬化层),呈现理想的组织结构(组织强化)和残余应力分布(应力强化),从而达到提高零部件周期疲劳强度和抗应力腐蚀能力的目的[2,3,4,5,6]。它开辟了后混合水射流新的应用领域,并使传统的喷丸强化技术增添了新的技术优势,且喷丸强化效果显著[7,8]。然而经检索目前并无专门用于实际工业生产的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大大制约着科研工作者对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技术的深入研究及工业推广,因此研制适用于工业生产实际的成本低、喷丸效果好、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经济环保的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和重要的应用价值。
2 系统设计
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主要由供水系统、供压系统、供丸系统及控制系统组成。
(1)供水系统
对于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而言,水是动能传递的载体。供水系统对喷丸强化装置用水进行水质软化处理,使水的pH值达到6~8,并对水的pH值进行监测,必要时加入清洗剂、防锈剂等添加剂,并采用具有粗、精双重过滤的过滤器进行过滤,确保滤去水中粒径大于0.45μm的尘埃、微粒、矿物质沉淀物等,以减轻对过流部件的腐蚀和磨损,延长各过流部件的使用寿命。
(2)供压系统
供压系统是整个喷丸强化装置的动力源,是将原动机的能量转换为水的压力能输出,为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的正常工作提供动力的系统,因此其输出压力范围、供压稳定性及脉动量均影响着喷丸压力和强化效果。供压系统采用前置泵和增压泵,前置泵将水箱中的水经过滤器输送至增压泵内,由增压泵加压至工作压力。设计中装置压力为:0~380MPa,脉动量控制在5%之内,增压装置采用卧式双作用柱塞增压泵,不均匀系数为13%。并安装压力检测装置,将检测到的压力显示在压力表上,以便操作人员对工作压力进行监控和调节,满足喷丸所需的工作压力。
(3)供丸系统
在进行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时,需向喷头的混合室内均匀、连续、精确地供给弹丸,因此要求其工作可靠、不堵塞以及定量供丸、连续供丸。设计中采用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可以实现大流量供给的干丸供给系统。该系统由空气压缩机、油水分离器、气阀、贮丸罐、弹丸阀、供丸管等组成,如图1所示。其中油水分离器是分离压缩空气中凝聚的油分和水分等杂质的装置,使压缩空气得到净化,减少空气、弹丸混合流的含水量;贮丸罐为倒锥形,可以保证弹丸供给通畅、不易堵塞;气阀控制空气流量;弹丸阀控制弹丸流量。
1.空气压缩机2.油水分离器3,8.气阀4.罐盖5.贮丸罐6.弹丸阀7.供丸管
(4)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是控制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中各轴的运动以及供水系统、供压系统、供丸系统的工作,并控制喷丸强化过程中各个参数,以实现对金属零部件的精确喷丸,使其得到预期的强化效果。
设计中考虑对回转工件的喷丸强化,机床具有X、Y、Z轴以及绕工件转动的回转轴,因此其控制系统应具备四轴三联动的功能,并可实现对供水系统、供压系统及供丸系统的精确控制。综合考虑上述要求及性价比等,设计中采用国产华兴WA-320W型数控系统作为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的控制系统。
3 结构设计
(1)工作台
工作台是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的主体部分,设计中工作台采用具有喷丸效率高、跨距大、刚度高的喷头运动式龙门结构。整体结构主要由左右龙门架与横梁、工作台面与回转机构、动力元件、传动系统、防护罩及工件定位装置等几部分组成。整个工作台具有X、Y、Z轴以及绕工件转动的回转轴B轴,可实现四轴三联动,如图2所示。
由于喷头上的弹丸喷嘴为脆性材料制成,不能与受喷工件发生直接接触,因此不易对正起喷位置,所以容易导致实际喷丸位置与理论喷丸位置存在误差。为减小或消除这种误差、实现喷丸效果,本文首次设计了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激光工件定位装置,如图3所示,主要由激光探头、探头座、导轨和锁紧装置等组成。其工作原理是当受喷工件安装并固定在工作台面后,沿导轨4分别移动X向和Y向上的探头座2,使激光探头1发出的扇面形激光束对准起喷位置,然后控制喷头移到两激光束所相交的位置,当两个激光探头发出的扇面形激光完全被喷头遮住时便完成了工件的定位。
1.激光探头2.探头座3.锁紧螺钉4.导轨5.工作台6.扇面三形激光束7.相交线
(2)喷头
喷头是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性能优劣和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喷丸强化的效果和经济效益。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喷头主要由水喷嘴、混合室和弹丸喷嘴三部分组成。综合考虑能量传输效率、射流密集性及加工难易性等因素,将喷头设计成单射流侧进式结构,如图4所示。其基本工作原理是,高压水通过中间管路经水喷嘴1喷出高压水射流,弹丸由空气压缩机为动力源的供丸系统送至喷头的混合室2内,并在混合室内与水射流掺混和能量交换,经弹丸喷嘴4喷出,形成弹丸射流。
1.水喷嘴2.混合室3.锁紧螺母4.弹丸喷嘴
水喷嘴是高压水的压能转变为动能的唯一零件,考虑能量传输效率、耐磨性、加工难易性及使用成本等因素,将水喷嘴设计成圆锥收敛形,采用人造红宝石制成,如图5所示,其中收敛角α=13°、d=0.33mm、l=0.8mm、L=2mm、D=2mm。
弹丸喷嘴的结构形式与水喷嘴结构相近,并适当加长了圆柱段的长度。弹丸喷嘴直径过小,不仅磨损严重,而且还会影响混合室内的真空度,严重时甚至被弹丸堵塞;弹丸喷嘴直径过大,射流扩散严重,而且还有可能造成空气由弹丸喷嘴流入混合室,破坏混合室内的真空度,影响弹丸与水射流的混合效果,进一步加剧弹丸射流扩散。设计中采用碳化钨硬质合金作为弹丸喷嘴材料,弹丸喷嘴长度为77.5mm,弹丸喷嘴直径为0.8mm。
4 结语
本文在满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基础上,设计了可对板类、轴类及曲面类金属零部件实现全覆盖率喷丸强化的后混合水射流喷丸强化装置。供水系统采用具有粗、精双重过滤的过滤器对后混合水射流喷丸用水进行过滤并检测其pH值;供压系统采用卧式双作用柱塞增压泵为增压装置,并安装压力检测装置检测工作压力;供丸系统采用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干丸供给系统,实现了工作可靠、供丸均匀、不堵塞、定量供丸和连续供应弹丸;控制系统采用可实现四轴三联动的华兴WA-320W型数控系统;工作台设计为喷头运动式的龙门结构,具有X、Y、Z轴和绕工件转动的回转轴4个基本坐标轴,并首次设计了可提高工件定位精度的激光工件定位装置;喷头为结构简单、体积小、易于加工、射流稳定性较高的单射流侧进式喷头,水喷嘴采用由人造红宝石加工成的圆锥收敛形结构,收敛角为13°,弹丸喷嘴采用具有高硬度和耐磨性的碳化钨硬质合金制成,长度为77.5mm,直径为0.8mm。
参考文献
[1]ZAFRED P R.High Pressure Water Shot Peening:Europe,0218354B1[P].1990-11-7.
[2]刘阳春.采用喷水提高齿轮强度的方法[J].国外金属加工,1999(7):1-4.
[3]AROLA D D,et al.Abrasive Waterjet Peening:A New Methodof Surface Preparation for Metal Orthopedic Implants[J].Journal of Biomedical Materials Research Part B:AppliedBiomaterials,2000,53(5):536-546.
[4]董星,段雄.高压水射流喷丸强化技术[J].表面技术,2005,34(1):48-49.
[5]AROLA D,et al.Improving Fatigue of Metals Using AbrasiveWaterjet Peening[J].Machi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6,10(2):197-218.
[6]董星,王瑞红,段雄.前混合水射流临界喷丸压力的研究[J].煤炭学报,2008,33(4):462-466.
[7]张大,李耐锐,曾元松,等.高压水射流参数对材料表面强化性能的影响[J].材料科学与工程学报,2007,25(5):750-754.
后混合式 第2篇
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再度迎来扩围,除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广至全国,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扩容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的不同,再加上企业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很多纳税人无法分清: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何划分?笔者将通过对原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与营改增试点办法的对比分析一一做出解答。
一、基本概念
视同销售: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包含增值税混合销售、营业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笔者理解,根据上述解释,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应税范围;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完成还是属于不相关的两项经营活动。
二、视同销售
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及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原营业税的政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行为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根据原增值税政策关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处所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在试点过程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中并没有出现“混合销售”的概念,原因在于原混合销售主要是针对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而言。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
而对于营改增后,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比如园林设计服务的同时提供建安劳务,怎么处理?由于其中不涉及货物,因此混合销售的概念在这里不就适用了。所以按财税〔2013〕37号中关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处理更为妥当,即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四、兼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综上所述,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对于兼营行为规定的本质是一致的,即增值税应税项目与营业税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试点后,财税〔2013〕37号中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与原增值税政策是一致的,即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五、结论 经过以上分析,由于受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本身的限制,营改增后,仅将无偿赠送行为界定为视同销售,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及营业税应税范围不同导致的。受试点行业范围的限制,在试点过程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仍然存在。如果营改增改制完成,就不会存在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果纳税经营多种业务,不同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不同,则属于试点通知中的“兼有行为”,按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执行,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有行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运输服务税率11%;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均按17%征税。
小苏打与白醋混合后产生的变化 第3篇
一进门,我便发现了付老师准备的:小苏打(白色的细小晶体)、白醋(透明且有一股酸味的液体)、玻璃杯与玻璃片……我十分疑惑,难道付老师要做白醋味的苏打饼干?
容不得我多想,付老师立马往杯里倒上三分之一杯的白醋,再让“为什么”先生——闕怡成上讲台摸了摸杯壁。然后用调羹小心翼翼地往杯里倒入一小勺小苏打,立马盖上玻璃片。“见证奇迹的时刻到了!”付老师话音刚落,神奇的事情发生了:杯中出现了大量的气泡,顶得盖住杯口的玻璃片如马戏团走钢丝的杂技演员一样一直不停地颤动。过了三分钟,气泡消失了。付老师又叫阙怡成上台摸了下杯壁,“呀!这杯子好凉呀!”阙怡成一碰到杯壁不由大叫。阙怡成闻了闻玻璃杯里的液体说:“这白醋的味道似乎变淡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大家不解地看着付老师。付老师依然在跟我们打哑谜。只见他拿出了一根火柴,“嚓”的一声点燃了,放到了玻璃瓶口,同时移开玻璃片,火柴就熄灭了,老师反复做了2次,每次火柴都被熄灭了。“难道瓶中有二氧化碳气体?”我正疑惑时,付老师发问了:“同学们,杯中的液体还是白醋吗?”同学们面面相觑。付老师又小心翼翼地倒入了一小勺小苏打。此时,杯子里并没有什么反应。“看来杯中的已不是白醋了!”我想着,付老师开口了:“同学们,白醋与小苏打混合后产生的气体经科学家的反复研究后发现是二氧化碳,是空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乐、雪碧中都有。本来的白醋已成为醋酸钠……”大家聚精会神地听着,被小苏打和白醋混合后产生的变化深深吸引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小苏打和白醋混合的实验让我明白了一个人一定要拥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并勤于思考,勇于实践。这样,才能攀上科学的高峰!
指导老师:吴林萍
后混合式 第4篇
一、同种溶质的A、B两溶液等质量混合后, 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变化
分析:用w1%、ρ1分别表示A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溶液的密度, 用w2%、ρ2分别表示B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溶液的密度.
设A、B溶液的质量都为m
根据:undefined
混合后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undefined
结论:同一溶质不同浓度的两溶液等质量混合后, 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等于原两溶液溶质质量分数之和的1/2.
二、同种溶质的A、B两溶液等体积混合后, 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变化
分析:用w1%、ρ1分别表示A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溶液的密度, 用w2%、ρ2分别表示B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溶液的密度.
设A、B溶液的体积都为v
则混合后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为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①
此时有两种情况:
(1) 对于溶液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大的溶液 (即当w1%>w2%时, 有ρ1>ρ2) , 上式①中的后一项为正值, 所以:undefined
(2) 对于溶液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减小的溶液 (即当w1%>w2%时, 有ρ1<ρ2) , 上式①中的后一项为负值, 所以:undefined.
结论:
1.同一溶质不同浓度的两溶液等质量混合后, 对于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大的溶液, 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大于原两溶液溶质质量分数之和的1/2.
2.同一溶质不同浓度的两溶液等质量混合后, 对于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减小的溶液, 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小于原两溶液溶质质量分数之和的1/2.
例1 已知硫酸溶液的浓度越大密度也越大, 40%的硫酸溶液和50%的硫酸溶液等质量混合后, 所得的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45%;等体积混合后质量分数45% (填大于、等于、小于) .
解答:设40%的硫酸溶液密度为ρ1, 50%的硫酸溶液密度为ρ2, 则依题意有ρ1<ρ2
当等质量混合时:undefined
当等体积混合时:
undefined
因为undefined
所以W%>45%.
而运用上述结论则可很快得出答题, 省去运算时间.
三、当稀释溶液使其溶质的质量分数为原溶液的
1/2, 稀释后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变化
对于这种情况, 通过两个例题分析来得出结论.
例2 已知98%的浓硫酸物质的量浓度为18.4 mol/L, 试判断49%的硫酸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9.2 mol/L (填大于、等于、小于) , 通过计算说明.
解答:设98%的硫酸溶液密度为ρ1 g/ml、物质的量浓度为c1, 49%的硫酸溶液密度为ρ2g/ml、物质的量浓度为c2, 则有ρ1>ρ2
undefinedmolL-1
undefinedmolL-1
而ρ1>ρ2即10ρ1>10ρ2
所以c1>c2即undefinedmolL-1 =9.2 molL-1
从以上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稀释溶液使其溶质的质量分数为原溶液的1/2, 对于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大的溶液, 稀释后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小于原溶液物质的量浓度的1/2.
四、当稀释溶液使其物质的量浓度为原来溶液的
1/2, 稀释后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变化
分析:用w1%、c1、m原溶液分别表示原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原溶液物质的量浓度、原溶液的质量, 用w2%、c2分别表示稀释后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
当稀释使稀释后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为原来的1/2, 即undefined.
则加入水的体积与原溶液的体积近似相等 即v水≈v原溶液
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 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大的溶液
因为ρ水>ρ原溶液, v水≈v原溶液
所以m水>m原溶液
所以undefined
即undefined
(2) 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减小的溶液
因为ρ水<ρ原溶液, V水≈V原溶液
所以m水
所以undefined
即undefined
结论:
1.稀释溶液使其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为原溶液的1/2, 对于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大的溶液, 稀释后溶质的质量分数小于原溶液溶质质量分数的1/2.
2.稀释溶液使其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为原溶液的1/2, 对于溶液的密度随浓度的增大而减小的溶液, 稀释后溶质的质量分数大于原溶液溶质质量分数的1/2.
后混合式 第5篇
一、营改增概况
(一) 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其中营业税主要就是对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所需要征收的税;而增值税主要是指在这些经营活动中取得增值额所征收的税。营改增的基本内容就是用增值税来代替营业税的应税项目。
(二) 营改增之前的弊端
在我国过去的税收制度中, 对于经营活动所需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和增值税, 尽管这种税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产生了很多弊病。首先就是区分的问题, 因为对于很多混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往往在经营一项活动中, 同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导致混合销售情况的出现, 同时, 这也是一种兼营税务, 这就使得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 不容易理清, 给纳税人和税务机构带来很多问题。尤其对于从事混合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在经营活动中, 既要销售货物, 又会提供劳务, 而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使得税收无法分清, 陷入混乱之中。其次, 就是导致相同经营的税负差异。因为混合经营业务的营业额与增值额无法分清, 同一项经营活动, 如果甲的经营需缴纳营业税, 而乙的经营需缴纳增值税, 导致两个税种的税负存在差异, 这就对企业混合经营的行为造成很大的影响。最后, 就是出现国税局与地税局出现争税现象。因为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 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 由于混合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分不清, 导致两局出现争税问题。
(三) 营改增的作用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收带来诸多弊端, 所以通过营改增以后, 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税收重复的问题, 而且还可以帮助企业减免税收负担, 激发企业的发展动力与创新活力。同时, 还对以提供服务为主导的第三产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更加优化了我国的产业结构。
二、营改增后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 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指企业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 一项销售行为不仅会涉及货物销售, 又提供相应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例如, 装饰公司对用户进行房屋装修进行全包服务, 其中既提供装饰施工过程中的劳务, 又有门窗、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其中, 装饰公司销售门窗等装饰材料可以归为销售货物行为, 征收的是增值税, 对于装饰劳务输出的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 征收的是营业税。
(二) 营增改之前的混合经营的会计核算
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 需要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需要征收的是营业税。营改增之前, 混合经营的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 存在很多分不清楚的地方, 以下通过举例说明。
例1.某公司不仅生产产品而且还送货上门, 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 进行运输服务, 在税改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同时, 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企业年销售取得收入800万元,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36万元;企业采购材料成本为500万元, 支付进项税额为85万元, 运输服务收入为55万元。
1.销售部分与劳务输出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算的。在本文中, 假设该公司的产品销售和运输收入的营业额能够进行区分, 会计处理如下:
该公司销售环节的税负为52.65万元。
2.销售部分与劳务输出不能区分, 或者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算的。在本文中, 可以假设该公司的产品销售和运输收入的营业额不能够单独计算, 会计处理如下:
在采购资金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企业营销环节的税负为60.35万。
从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 税改前如果销售部分和劳务输出部分不能进行有效的区分, 就会引起企业的税负加重, 使得企业的缴税支出增加了7.7万元。
(三) 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核算
例2.基本情况与例1一样, 不同的地方就是该公司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率为17%, 运输服务税改后所使用的营业税率为11%。
1.产品销售部分与劳务输出部分可以区分, 也可以就进行单独计算。在本文中, 假设该公司的运输收入55万为含税收入, 产品销售和运输服务都可以有效区分, 并且纳入到增值税进行计算。会计处理如下:
不含税的运输服务收入=55/ (1+11%) =49.55 (万元)
运输服务销项税额=49.55*11%=5.45 (万元)
销项税总额=136+5.45=141.45 (万元)
企业购销环节的税负为56.45万元, 与税改前相比较, 增值税上升了3.8万元, 这其中还没有将运输服务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产生进项税纳入考虑范围。
2.商品销售部分与劳务输出部分不能进行区分, 即使进行区分也不能单独进行计算。在本文中, 不论税制改革是否进行, 商品销售部分与运输收入部分不能区分, 即使区分也不能单独计算的情况, 与例1第二种情况的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 这里没有必要赘述。
由此可见, 不论在税改前还是税改后, 产品销售与劳务输出能区分并计算比不能区分以及能区分不能计算的税负要轻一些。而且, 营改增之后, 可以避免重复交税的问题发生, 大大提高了现代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性, 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营改增对于会计计算的影响
(一) 税收科目设置调整
实施营增改以后, 企业按照营业额及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在会计核算方面, 借记设置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记设置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还需要对分配、验工计价等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应增设进项、销项税额及进项转出等科目,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下额外设置“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的专栏等。通过这一系列的税收科目设置的调整, 使得我国的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二) 评判标准发生改变
“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与营业税不同, 不需要通过“营业税金及其附加”来核算, 作为损益类科目, 可以列到当期损益中, 在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标明。而增值税不可以作为收入抵减算进利润表, 所以对利润表没有太大的影响, 可以在资产负债方面表示出来。
(三) 税收直观度有效提升
在企业的营业税额中, 可以通过借贷方发生额以及期末余额, 反映出纳税人所处的营业税交纳状态。而在增值税方面, 需要结合多个二、三级科目, 就可以明确知晓企业增值税的交纳状态。同时, 企业的主营业务的成本以及收入, 可以按照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相关计算。如果企业的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减, 得到的结果为正值, 需缴纳税额上缴国家, 差值为负数则放到下期进行扣除。并且营改增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销售收入外所收取所缴纳的增值税, 不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扣除。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后, 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发生显著的变化, 一般纳税人可以利用价税分离法对收入和成本进行计算, 利用合并定价法通过对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计算, 换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来确定企业的营业收入, 并且计提销项税额。同时, 对于外购货物及劳务支出, 符合增值税的扣税要求, 对于存货、成本及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入账价值不能按照含税价值判定, 并以此判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结论
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而且还可以有效为企业减轻税负, 提升企业扩大经营的积极性, 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同时, 经过这一系列的税制改革, 也使得混合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很大的变化, 需要重新对科目进行设置, 改变以往的评判标准, 使得企业的税收更加简便、透明。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改革对我国会计核算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增值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征税规定与营业税法有所不同, 这一结构性减税方案, 对于混合经营业务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税负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营改增后混合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 说明营改增对混合经营企业产生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混合经营,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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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混合式 第6篇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选择2014 年2 月- 2015 年2 月我院肛肠手术患者86 例, 其中男46 例, 女40 例; 年龄21 ~ 72 ( 45. 3 ± 2. 4) 岁; 病情: 痔疮35 例, 肛瘘20 例, 肛周脓肿16 例, 肛乳头状瘤7例, 其他8 例。排除对亚甲蓝、利多卡因、布比卡因过敏者及严重心肝肾功能障碍者。随机平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3例, 2 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 具有可比性。
1. 2护理方法对照组于术毕常规包扎伤口, 并予以常规临床护理, 如密切做好病房环境、局部皮肤舒适护理及饮食、排尿、排便护理等; 观察组在手术结束时行亚甲蓝混合液镇痛护理干预, 具体操作如下:
1. 2. 1 药物配置及注射操作护理: ( 1) 严格药物配置: 掌握药物浓度。采用2% 盐酸利多卡因5ml、1% 亚甲蓝注射液2ml、0. 75% 布比卡因5ml和0. 9% 氯化钠溶液5ml混合摇匀后配置成亚甲蓝混合液, 配置过程中需严格掌握药物浓度, 保证亚甲蓝浓度< 33% , 若浓度过高易造成神经末梢髓质损害, 局麻作用消失后易引起剧烈疼痛。 ( 2) 注射剂量: 每次注射药液不宜过多, 总量≤10ml为宜, 且需注射均匀, 若注射不均匀, 常会影响镇痛效果。 ( 3) 注射深度及注射范围: 采用5 号针头, 在切口创面边缘及基底部、内痔结扎根部、肛瘘挂线部及部分括约肌间行点状封闭注射, 注射部位不宜过深, 尽量表浅注射, 以注射部位的皮内、皮下或黏膜下为佳。 ( 4) 注射完毕后, 采用无菌纱布轻柔注射部位, 使药液均匀浸润至伤口周围, 使局部皮肤发蓝即可, 最后加压包扎。
1. 2. 2 临床观察: 亚甲蓝给药剂量或使用方法不当, 且亚甲蓝混合液镇痛作用较强, 持续时间长, 常会对肛门感觉末梢神经造成暂时性损害, 引起肛门局部麻木, 直肠侧壁感觉反应迟钝, 故此术后应加强临床巡视, 检查伤口出血情况, 并密切观察血压、脉搏、呼吸状况, 预防大出血情况发生, 此外, 亚甲蓝混合液可引起肛门括约肌松弛, 常诱发稀便失控, 故此需密切观察排便情况。
1. 2. 3 舒适护理: ( 1) 为患者提供良好舒适的病房环境, 保持病房安静、整洁, 以减少环境不良对患者产生的不良刺激。 ( 2) 亚甲蓝混合液镇痛处理后, 需密切做好局部皮肤舒适护理, 指导患者进行肛门高锰酸钾温水坐浴, 以促进局部血液循环, 消除肛周皮肤水肿和疼痛, 且于每次便后, 保持肛门及会阴部位清洁, 同时, 采用0. 9% 氯化钠溶液擦拭肛门周围皮肤, 并涂氧化锌软膏, 预防粪便浸渍皮肤而影响皮肤舒适度。
1. 2. 4 健康宣教及心理护理: 患者常因肛肠术后中重度疼痛而产生焦虑、紧张、恐惧等负性心理, 故此, 护理人员需告知患者肛肠术后24 ~ 48h内的疼痛较为剧烈, 此后会逐渐缓解, 以叮嘱患者不必过度紧张, 同时, 讲解在疼痛期间应用亚甲蓝混合液镇痛的临床作用和应用价值, 并告知亚甲蓝是经肾脏排泄, 术后会出现蓝色小便, 以免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 同时, 倾听患者主诉, 尽可能满足患者的正当需求。
1. 3 观察指标观察对比2 组术后首日和术后3、5、7d的疼痛程度, 并对比2 组护理满意度。
1. 4 疗效评定标准 ( 1) 采用视觉模拟疼痛评分法 ( VAS) 评定疼痛程度, 将疼痛的程度用0 ~ 10 共11 个数字表示, 0 表示无痛, 10 代表最痛, 患者根据自身疼痛程度评估疼痛程度。其中, 0 分为无痛; 1 ~ 3 分为轻度疼痛, 能忍受; 4 ~ 6 分为中度疼痛, 影响睡眠, 但尚能忍受; 7 ~ 10 分为重度疼痛, 痛感强烈, 影响睡眠和食欲, 需予以镇痛药处理。 ( 2) 护理满意调查表评定护理满意度, 设置五个帷幕, 分别为疼痛程度控制、心理安抚、术后舒适程度、健康宣教、护理质量, 每个帷幕20 分, 满分100分, 得分越高, 护理满意度越好。
1. 5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 13. 0 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 s表示, 组间比较应用t检验。以P < 0. 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 1 疼痛程度观察组术后首日、术后3d、5d、7d的VAS评分分别为 ( 4. 6 ± 0. 4) 分、 ( 2. 4 ± 0. 5) 分、 ( 1. 2 ± 0. 5) 分、 (0.4±0.2) 分;对照组术后首日、术后3d、5d、7d的VAS评分分别为 (4.8±0.5) 分、 (3.8±0.8) 分、 (2.7±0.6) 分、 (1.5±0.4) 分。术后3、5、7d, 2组疼痛程度均较术后首日均有所降低 (P<0.05) ;其中观察组随时间延长, 疼痛程度明显低于对照组, 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2. 2护理满意度观察组护理满意度评分为 ( 92. 5 ± 2. 4 ) 分,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 ( 78. 6 ± 2. 7) 分, 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
3 讨论
因肛肠手术部位较特殊, 肛周神经末梢分布较丰富, 且手术切口处组织和神经受损、炎性细胞释放炎性介质及排便、换药等刺激外周和中枢神经敏感而引起术后疼痛, 且疼痛持续时间较长, 程度较重, 一般镇痛药及局麻药不能满足临床镇痛需求[2]。
亚甲蓝是一种长效止痛剂, 具有亲神经性, 可直接阻滞神经疼痛传到, 并可逆性损害神经髓质, 神经髓质恢复时间慢, 故此亚甲蓝可发挥长效止痛作用[3]。然而, 亚甲蓝注射4~6h才能起效, 且注射4h内可产生灼热样疼痛, 故此本文采用利多卡因、布比卡因局麻药稀释亚甲蓝, 以延长麻醉时间, 减少相关不良反应。故此, 本文在应用亚甲蓝混合液时, 需合理掌握药物浓度, 小剂量、表浅注射, 并合理控制注射范围, 以保障注射的安全性。亚甲蓝混合液镇痛处理后密切观察注射效果, 密切做好病房环境、局部皮肤舒适护理及饮食、排尿、排便护理, 并予以必要的健康宣教及心理护理, 以减少患者的心理负担[4]。
本研究结果显示, 观察组术后3、5、7d的疼痛程度均低于对照组;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评分为 ( 92. 5 ± 2. 4) 分,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 ( 78. 6 ± 2. 7) 分。结果提示, 在肛肠术后行亚甲蓝混合液镇痛, 并加强相关观察和护理, 有助于改善术后疼痛程度, 提高护理满意度, 值得临床应用和推广。
摘要:目的 分析亚甲蓝混合液用于肛肠手术后镇痛效果及护理措施。方法 选择2014年2月-2015年2月医院肛肠手术患者86例, 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3例, 对照组于术毕常规包扎伤口, 并予以常规临床护理;观察组在手术结束时行亚甲蓝混合液镇痛护理干预, 观察对比2组不同时间段的疼痛程度及护理满意度。结果 术后3、5、7d, 2组疼痛程度均较术后首日均有所降低 (P<0.05) ;其中观察组随时间延长, 疼痛程度明显低于对照组 (P<0.05)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评分为 (92.5±2.4) 分明显高于对照组的 (78.6±2.7) 分,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 在肛肠术后行亚甲蓝混合液镇痛, 并加强相关观察和护理, 有助于改善术后疼痛程度, 提高护理满意度。
关键词:亚甲蓝混合液,肛肠手术,术后镇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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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混合式 第7篇
在电解质溶液的教学中, 常遇到的问题是, pH相同的氨水与氢氧化钠溶液相互混合后, 混合溶液的pH如何变化?
二、理论探究
方法一:氨水是弱碱, 溶液中存在电离平衡, 加入等体积的氢氧化钠溶液后, 氨水被稀释, 使它的电离程度增大, 平衡向着电离的方向移动, 则电离出的氢氧根离子增多, 混合物碱性增强, 所以pH增大。
方法二:氨水中加入稀氢氧化钠溶液, 由于氢氧化钠中氢氧根离子的影响, 使氨水的电离程度减弱, 氨水的电离平衡向逆方向移动, 氢氧根离子减少, 则混合物碱性减小, pH减小。
方法三:从氨水的电离平衡常数入手, Kb=c (NH+ 4) ×c (OH-) ÷c (NH3·H2O) , 电离平衡常数只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 在稀释过程中温度几乎不变, 所以电离平衡常数不变, 在稀释的瞬间铵根离子浓度、一水合氨分子浓度都减小到原来的一半, 但比值不变, 所以氢氧根的浓度不变, pH不变。
方法四:用数学中的特殊值代入法来解决问题, 具体做法是:设pH=10的氨水与pH=10的氢氧化钠溶液等体积混合后, 计算出它的pH。
三、实验探究
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是, 一定pH的氢氧化钠溶液好配制, 一定pH的氨水难配制, 因此可先配制一定pH的氨水, 然后通过计算再配制相同pH的氢氧化钠溶液。
实验步骤:
1.标定pH 计。
2.配制氨水溶液:取少许氨水 (氨水浓度20%, 密度0.9g/cm3) 于烧杯中, 加水搅拌得到一定浓度的稀溶液, 洗涤, 冷却, 将pH计放入烧杯中, 1分钟后读其pH值, pH=11.93。
3.配制pH=11.93的氢氧化钠溶液100mL。
4.配制 NaOH 标准液:取0.4gNaOH, 配制100mL 溶液, 测其pH=11.94。
5.配制混合溶液:分别取两种配制好的溶液各20 mL于烧杯中, 混合搅拌, 静止片刻, 测pH=11.92。
6.重复上述操作, pH 几乎不变化。
结论:从两次实验的结果取其平均值来看, 混合后溶液的pH与原来相比基本不变。
四、结论
后混合式 第8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取2009年2月至2012年7月期间我院收治的腮腺混合瘤切除术患者184例,随机分为两组,各92例。对照组男53例,女39例;年龄(19~72)岁,平均(46.78±7.24)岁;病程5个月~19年,平均(2.63±1.85)年;左侧52例,右侧40例;耳垂区39例,耳屏区30例,颌后区18区,腮腺下极5例;位于腮腺浅叶57例,深叶35例。观察组男54例,女38例;年龄(17~94)岁,平均(47.07±7.18)岁;病程5个月~20年,平均(2.75±1.68)年;左侧54例,右侧38例;耳垂区37例,耳屏区31例,颌后区18例,腮腺下极6例;位于腮腺浅叶55例,深叶37例。所有患者均于术后经病理学检查证实为腮腺混合瘤,肿瘤直径(2~7)cm;排除其他系统严重疾病,排除凝血功能障碍。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部位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由同一组医师完成手术。根据肿瘤与腺体的相对位置,选择相应的手术方式进行切除。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师。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实施针对并发症的护理措施。为患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休息环境,指导患者通过与他人交流或者听音乐、看电视、阅读等方式转移注意力,减轻疼痛感。将手术部位适当抬高,并给予相应支持,减少受到的张力和压力,缓解疼痛;待病情稳定后指导患者在白天及晚上分别采取45°和30°半坐卧位进行休息,要求患者尽量避免弯腰和低头,避免过多的活动。检查绷带的松紧程度,对于绷带过紧者请医师及时采取措施;密切观察患者切口位置有无渗出,包括血液、清水样物质、食物残渣等,并观察是否存在炎症反应,保持切口部位敷料的清洁和干燥;详细记录引流液的性状和量[1],如发现有活动性出血应及时报告医师;在切口拆线前要求患者不要洗澡和洗头。每4h进行一次生命体征监测,并定时监测血红蛋白水平。嘱患者进食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流质食物,保证充足的营养需求;避免酸性和刺激性食物的摄取。于餐后和睡前漱口,强调口腔卫生的重要性[[22]]。对面部肿胀情况进行评估,并交接班。面瘫、耳颞神经综合征、涎瘘多由于术中损伤神经或对腺体结扎不牢所致,针对此,一方面应于术前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另一方面术后一旦发生,应向其进行积极的解释,并配合医师进行治疗。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1.3 观察指标
统计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并于患者出院前请其对护理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和不满意,以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为满意。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且以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并发症
观察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明显,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护理满意度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感到非常满意和满意者均明显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明显,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3 讨论
混合瘤是最为常见的涎腺瘤,可占涎腺上皮肿瘤的50%,占良性肿瘤的85%。而腮腺是其最为常见的发病部位,呈膨胀性生长,不仅对患者的容貌造成影响,而且反复发作,有可能产生恶变,对生命造成威胁[3]。手术是该病的主要治疗方法,但是由于位置的特殊性,手术难度较大,并发症发生率较高。
腮腺与呼吸道毗邻,手术本身以及术中进行的气管插管均容易引起喉头水肿和呼吸道分泌物增多,术后对创口进行加压包扎如果过紧,将进一步堵塞呼吸道。因此无论是在手术中还是手术后都应注意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性,并随时做好器官切开的准备。面瘫是较为常见的并发症,一方面与术中损伤神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术后水肿的组织暂时压迫到神经及其分支有关。护理人员应在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的面部表情,并注意询问患者面部感觉是否正常,到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医师;条件允许时,可以向患者介绍发生面瘫经过治疗痊愈的例子,帮助患者战胜治疗的信心。耳颞神经综合征又被称为味觉出汗综合征[4],是由于术中被切断的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纤维发生错位所引起,发生率可达(5~54)%[5],该并发症目前并无特别好的治疗方法,只能对患者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涎瘘的发生多由于对腮腺残端结扎不牢所致,多发生于术后(4~5)d,护理人员应于这段时间重点观察切口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处理。术后引起疼痛、出血和切口感染的因素很多,包括手术本身所致,也可由于绷带松紧不合适、活动过多、体位和营养状况等因素导致,护理人员应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
本研究中观察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护理满意度则明显高于对照组。因此我们认为对腮腺混合瘤切除术患者针对术后常见并发症给予针对性的护理措施,有利于患者康复,并可改善护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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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混合式 第9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8月-2013年8月笔者所在科行复合式小梁切除术治疗的156例青光眼患者, 其中90例于临床护理路径指导下执行严格的治疗和护理干预, 作为干预组;66例因家庭或个人因素仅接受基础护理干预, 作为对照组。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方法
两组患者术后住院阶段均予口头随机健康宣教, 干预组患者出院与随诊阶段继续给予健康教育, 并予随访指导。
1.2.1 术后住院阶段
(1) 术后饮食。饮食宜清淡且易消化, 忌辣椒、姜、葱、蒜等辛辣刺激性食物, 单次饮水量应<300 ml, 防止眼压升高[3]。 (2) 生活起居护理。适当安排静卧休息, 避免跑步、大声谈笑、咳嗽等可能造成术眼震动的动作, 降低术后并发症发生风险, 养成晨起排便和多进食香蕉等高纤维水果的生活习惯。 (3) 术后用药指导。遵医嘱术眼局部使用抗生素滴眼液3~4次/d, 防止术后眼部感染, 糖皮质激素滴眼液3~4次/d, 抑制炎症反应及瘢痕的形成, 提高手术成功率。
1.2.2 出院与随诊阶段
(1) 建立复诊随访卡。出院后将患者信息汇总, 发放回访卡, 并告知患者及家属青光眼属于终身性疾病, 即便术后达到目标眼压, 也需要定期复查, 以便医师根据眼压、眼底和视野情况变化调整用药。随访内容包括:能否正确应用自我护理技巧 (按摩) ;能否识别眼压升高的早期症状和体征;能否正确使用眼药水、口服药;能否定期复查;何种情况须及时就诊等[4]。 (2) 用药指导。指导患者按医嘱使用降眼压药物, 掌握正确的滴药方法、滴药时间和滴药量, 耐心细致地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对眼作用的专一性, 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与药物的治疗指数, 用药后出现眼部或全身有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 (3) 用眼卫生指导。要求出院患者注意用眼卫生, 禁止长时间观看电影、电视, 观看电视时宜使用弱灯光照明。 (4) 示范指导患者掌握眼球按摩技巧, 要求患者术后坚持按摩45 d以上。 (5) 印制“青光眼术后健康教育手册”, 分发给出院患者及家属。内容包括:正常眼压与病理性眼压;青光眼视神经保护治疗的重要性;青光眼术后定期随诊的必要性;居家治疗和防止失明的基本要点;正确滴眼药水的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等。
1.3 评价方法
1.3.1 健康教育内容掌握程度
内容包括:主管医护人员名字, 咨询电话, 术后用药名称、用法及注意事项, 复诊时间、地点, 日常饮食与休息, 是否已掌握眼球按摩技巧等。患者及家属正确复述健康教育内容≥80%为掌握, 60%~79%为基本掌握, 其余为未掌握。
1.3.2 眼压变化
跟踪检测患者出院时及出院后第1周和第1、3、6个月时的眼压, 采用TOPCON CT-80非接触眼压计连续测量3次, 取平均值。3次眼压值相差≥3 mm Hg或测得的眼压值带“[]”时应重新测量[5]。
1.4 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均应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 (±s) 表示, 采用t检验,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不同时间健康教育内容掌握程度比较
两组患者出院时健康教育内容完全掌握率分别为71.1%、68.2%,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出院后6个月时, 干预组患者健康教育内容掌握程度提高至88.9%, 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4.2% (P<0.05) 。见表2。
例 (%)
*与同时间段对照组比较, P<0.05
2.2 两组患者不同时间眼压控制效果比较
出院后1个月内, 患者眼压复查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但出院3、6个月时, 干预组术眼眼压明显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3。
mm Hg
*与同时间段对照组比较, P<0.05
3 讨论
视力、眼压、前房、滤泡是复合小梁切除术后主要的观察体征。对于青光眼手术来说, 测量眼压是判断手术预后及转归极其重要的指标[6,7]。术后眼压长期升高, 预示着手术的失败;相反, 术后眼压长期偏低, 又会导致脉络膜脱离、黄斑水肿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本研究结果显示, 在术后住院阶段口头随机教育的基础上, 对青光眼患者加强术后健康教育 (出院和随诊阶段健康教育) , 患者及家属健康教育内容的掌握与基本掌握率可由71.1%提高到出院6个月时的88.9%;术后3、6个月时的术眼眼压值明显低于对照组 (P<0.05) , 眼压值标准差 (0.20、0.22) 低于对照组标准差 (0.42、0.45) , 也说明干预组患者眼压波动范围较小, 术眼眼压控制效果理想。
总结经验可以发现:健康教育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建立健康的行为导向, 通过纠正达到最佳的健康状态, 它不仅是患者连接卫生知识与行为改变的桥梁, 更重要的是一种治疗手段, 对青光眼患者术后眼压控制和预防复发具有重要作用[8]。首先, 在口头健康宣教的同时, 书面分发“青光眼健康教育手册”, 向患者及家属系统地介绍青光眼术后注意事项, 如合理饮食、注意用眼卫生等, 可以避免护理人员因工作忙碌或个人水平能力不同而造成护理缺陷, 有效健康宣教的成效, 使患者及家属出院后能早期防范影响青光眼复发的各类风险因素[9]。其次, 向患者及家属了解反复强调青光眼是一种终身性疾病, 明确目标眼压和正常眼压的概念, “个体眼压的正常水平”并非“群体眼压的正常范围”[10], 即使手术治疗干预后眼压控制情况满意, 也需要定期随诊3~5次/年, 进而使患者自我警惕, 自觉养成健康生活行为习惯, 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及时复诊, 提高治疗的依从性, 配合医师对治疗方案进行调整, 将患者术眼眼压控制在目标眼压范围内, 进而最大限度杜绝青光眼术后复发或视功能受损甚至失明的风险。
综上所述, 青光眼复合式小梁切除术后健康教育有助于提高患者对健康教育内容的掌握程度, 改善眼压控制效果, 值得推广应用。
摘要:目的:探讨青光眼复合式小梁切除术后健康教育对眼压的影响。方法:156例行复合式小梁切除术治疗的青光眼患者分为干预组90例和对照组66例, 两组患者术后住院阶段均予口头随机健康宣教, 干预组患者出院与随诊阶段继续给予健康教育, 并予随访指导。结果:出院后6个月时, 干预组患者健康教育内容掌握程度为88.9%, 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4.2% (P<0.05) ;出院3、6个月时, 干预组术眼眼压明显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术后健康教育有助于提高青光眼手术患者对健康教育内容的掌握程度, 改善眼压控制效果, 值得推广应用。
关键词:青光眼,健康教育,眼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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