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变化范文
会计处理变化范文(精选11篇)
会计处理变化 第1篇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规范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方法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除非有确凿证据确定应收金额。引入公允价值来计量企业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时按1元名义金额进行计量。
(二)获得政府补助的列支渠道
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核算,将政府补助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收益时采用总额法,将其全部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费用的扣减,以便反映政府补助事项的全貌。改变企业将政府补助冲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成本的多渠道列支状况,无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分期分配计人各期损益,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最终均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以提供企业非正常或非经常经营以外的利得信息。
(三)政府补助计入损益的会计期间
对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损失的政府补助,先通过“递延收益”的负债项目确认,至相关费用损失发生当期再计入该期损益进行配比;对于补偿当期或已发生费用、损失的政府补助,则规定在取得当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规定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增强可操作性和配比性。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
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中因政府调控干预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亏损”或“微利”等经营结果,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进行“纠正”。比如粮食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三废治理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等按销量、工作量等指标计算或其他规定取得的定额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或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定额标准拨付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
(二)科技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这类拨款通常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为某项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门拨款的款项,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设备等长期资产,并可能还附加了资金返还的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
[例题]某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研发一项节能环保产品获得专利。为了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向该企业拨款250万元给予补助:
(1)21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扩大生产;(2)40万元为补偿前期研发费用。2007年12月份,该企业收到政府机构拨款250万元。购置并安装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设备,经调试后投入生产。该设备总价值225万元,超出补助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该设备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该企业从2008年1月份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09年12月份,因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将该设备出售,售价15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①取得政府补助时:
②购入环保设备时:
③每月计提折旧时:
④2009年12月清理处置该设备时: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损失的期间再将“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无论专项拨款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若以后需要返还,则在返还时先以返还金额将“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冲减,不足冲减部分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未指定用途财政扶持性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此类财政拨款一般都与收益相关,所以其会计处理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相同:
1. 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对承贷企业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所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无论贷款是否与资产相关,无论贷款对应的在建项目是否交付使用,对于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贴息资金,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 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税款返还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3. 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当企业取得对已发生搬迁费用、损失的补偿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还涉及以后年度,则企业应将相应部分的补偿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相关年度内分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对分期结转的金额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转金额应与搬迁费用的发生比例相对应。
4. 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未曾明确,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该返还款属于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财政补助,而且与长期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所以其取得及后续会计处理应与前述“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的处理相同。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区分政府补助与政府资本性投入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我国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二)一般以现金流入为前提确认和计量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非企业所能控制,因此一般不能按企业所预计的应收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除非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才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三)政补助准则其他准则衔接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变化汇总 第2篇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4.“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可以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讲解,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单设“包装物”科目、“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5.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6.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7.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9.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10.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
11.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12.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3.新准则把“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4.新准则把“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5.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16.“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7.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8.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19.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0.新准则把“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1.新准则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2.新准则把“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23.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4.新准则把“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变化思考 第3篇
一、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弊端
(一) 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属性
一是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做出了让步, 发生了重组损失, 却又不能计人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该损失。二是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但对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之间的差额不作重组损失, 这违背了一致性原则。
(二) 重组收益确认问题
2001年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人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直接计入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 要看其经济实质。从本质上说,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 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 只是偶发性事件, 因此, 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 列作营业外收入。另外, 按照税法规定,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 须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 具有资本的属性, 而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 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 二是不能客观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二、新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创新
(一) 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 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指出, 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或者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情况下, 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和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 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 与乙公司协商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 该产品公允价值20万元, 实际成本12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税率17%,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乙公司已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万元的坏账准备。会计处理见表1:
旧准则下乙公司存货入账价值=350000-50000-34000=266000 (元)
新准则下库存商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为200000元, 这样乙公司的资产不会虚增66000元。
(二) 重组收益确认问题
新准则规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 债权人出现重组损失是必然的, 损失的确认使债权人的权益合理化。同时在税收方面, 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缴所得税, 债权人的损失可以少缴所得税。
承例1, 对于甲公司, 旧准则下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196000=新准则下的营业外收入1160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0-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视同销售处理, 其收益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属债务重组收益, 另一部分构成营业利润, 这两部分收益计入利润表是合理的, 甲公司增加收益同时会增加所得税6468元 (19600033%) 。对于乙公司, 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66000元, 可以抵减部分所得税21780元 (6600033%) , 相对旧准则中“债权人不能确认损失, 而只能把损失计入到债务重组资产”的规定是一大改进, 使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化。
(三) 完善“或有应付金额”的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规定, 在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 对于债务人而言, 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 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应收金额, 债权人不应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另外,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 且该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 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例2]2004年1月1日, 甲公司从银行取得年利率10%, 3年期贷款100万元, 现因甲公司财务困难, 于2006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 经协商, 银行同意将到期日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年利率降至7%, 免除积欠利息30万元, 本金减至80万元, 利息按年支付, 但附有一个条件:债务重组后, 若甲公司2008年有盈利, 则年利率回复至10%, 若无盈利, 仍维持7%的年利率。 (假设2008年无盈利) 。
(1) 或有应付金额不确认预计负债, 会计处理见表2。对于甲公司, 重组后长期借款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 并确认营业外收入50万元, 对于银行, 重组后贷款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 并确认营业外支出50万元。 (2) 或有应付金额确认预计负债, 如前例, 假设2008年甲公司盈利的概率为55%, 会计处理见表3。本例涉及或有负债, 应确认预计负债2.4万元 (803%) , 由于甲公司2008年无盈利, 故应将预计负债转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银行账务处理不变。
三、新准则会计处理问题及改进思路
(一)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而言是确认收益, 能增加债务人当年的利润。对于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而言, 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 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 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 削弱会计信息质量。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使其子公司扭亏为盈或融资配股的需要, 通过债务重组为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通过债务豁免产生巨额利润, 从而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为此, 建议根据债务重组收益金额不同, 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分期计入企业损益。
(二) 公允价值的实际操作困难
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 但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为此, 建议对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 如果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 也不存在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时, 应考虑按双方的协商价并结合资产评估的数据入账。在实施过程中, 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作好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认工作,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与此同时, 会计界也应尽快制定和公布具体的确认准则, 增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实务操作性。
(三) 债务重组披露的完善
债务重组收益与损失均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 这种非生产经营所得与损失不会引起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动, 建议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加一栏“债务重组损益”, 以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 专门反映债务重组的损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新会计准则变化 第4篇
2014年财政部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旧的基本准则做了一些修改。
下面表格中,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一删一增即是新旧准则修改的地方。
新准则(财会[2014]23号)旧准则(财会[]3号)第一条至第四十一条内容没有修改。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内容没有修改。
通过上表可见,对《基本准则》的修改只有一处,即仅对公允价值重新作了表述。
对基本准则修订的解读
2014年7月,财政部作出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做了修改,即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表述。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的表述:(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修改后的表述:(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每位财会专业人员都很熟悉公允价值的表述,我们之前背得滚瓜烂熟的那一句话,现在换成另一句了,对那些比较怀旧的人来说,可能还真不太习惯。不过,还是那个规律,刚开始很陌生,多读几次多看几次,慢慢的也就熟悉了。
可能有人会问,这次基本准则的修订有什么意义吗?
首先,在基本准则修改前,已经印发了新的第39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配合。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做法已经有了新的要求和内涵,因此应该修改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的确非常重要,从39号准则的印发和基本准则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正式在会计计量中大规模引入公允计量模式。
其次,基本准则的修订肯定对会计教材和考试形成比较大的影响。所有教材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表述都要修改为最新的表述,而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也是所有新的考试中所采用的标准。
会计理论研究重点的变化 第5篇
【关键词】会计理论;重点;变化
一、新的信息披露规则
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模式、发展周期与传统企业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仍然沿用原来的信息披露规则,显然无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因而新的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任何准则的出台都势必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准则的制定不单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准则的制定是一个慎之又慎的过程。因此,对于新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各项条款的斟酌就成了当前阶段会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1.关于会计分期
既然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即时地提供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报表的生成不再以年、季,甚至月、旬为期间,那么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之一的会计分期是否还有存在的理由?支持会计分期的两个重要的理由来自财富分配以及纳税的需要。当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交易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又如何纳税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朗化的答案,而财务信息一体化的实现所孕育的动态管理似乎也预示着财富分配作为企业整个动态管理的一环,应该摆脱传统产业的传统模式。会计分期是否仍然能够作为会计的基本假设而存在,今天看来答案还无法预料,但是却是从事会计理论研究的人所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2.新技术与会计信息系统的接口
会计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点是持续地寻找最新技术与会计信息系统的连接口。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平台的构建是以最新的信息技术为支持的,财务信息一体化要想保持其基于网络应用的、有发展性的一体化信息平台的特质,就必须不断地为最新的信息技术寻找与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的接口。要想胜任该领域的研究,研究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与信息技术的双重教育背景,一方面熟悉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另一方面了解目前会计信息系统的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
3.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
似乎谈及电子商务,或者说谈及新经济就不得不面对无形资产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讲,无形资产的计量是否能寻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不但关乎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关系到会计职业界的存亡。因为如果无法保证无形资产计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那么会计的3张基本的报表,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提供的信息根本无法满足决策支持的需要。在一个信息高度竞争的时代,会计信息并不具有天然的垄断地位,如果无法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信息势必会被更高质量的信息所取代。因此,理论界必须及早地寻找到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和依据,并将其上升为一种职业标准。
会计理论研究可能正面临着有史以来的真正的挑战,因为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每一个问题的深入思考以至寻找的突破口,都既需要研究人员具备会计与电子商务的双重知识背景,又需要他们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创新精神,摆脱在原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的努力,而重新构建新的基石。
二、会计职业教育的变化
电子商务背景下,交易的处理是通过中央数据库或者各个单元的数据库的财务软件的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而自动化完成的。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下会计人员所必须从事的许多重复性的劳动将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而会计人员所要做的是更具创造性的工作,是无法由计算机来完成的工作。可以预见,会计人员的专业背景将涉足会计以外更宽泛的领域。相应的职业教育必须预见到这种改变。
1.教育必须完成会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
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所有的业务活动都是以电子化的方式来完成的电子商务对该领域的从业人员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关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方面的知识正成为该领域的通行语言,是进入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必须提前完成的基础教育。因此,现代的会计职业教育必须承担会计和信息技术两个学科的教学使命。
相关教育除了要完成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新型人才的培养,还要完成对于已经涉足电子商务的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后续教育。
2.教学方式的改革
网络时代会计职业教育的教学方式也面临着改革。在探索和选择的过程中,远程在线教育由于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代表了教学方式的改革的方向。对于工作繁忙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讲,时间是影响他们接受后续教育的关键因素,而远程在线教育赋予时间选择以最大的自由度,无疑将是最好的选择。有理由相信,当远程教育迈入其发展的成熟期以后,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成本低,覆盖面广的特点,必然为其带来更广阔的市场。在线教育可以根据各个层次培训的需要,以最快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的课程,这是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所具有的另一个优势。基于对于远程教育的普遍的乐观,实务界早已经开始了这种新的教学方式的探索。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电子商务培训中心,是我国第一家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机构。该中心在美国络斯电子商务公司的全力协助下,开设了网上远程电子商务培训课程。对于远程的会计职业教育来讲,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事实上,在线教育不单带来了教学方式的改变,一个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其对教育理念的冲击和变革,我们终于开始认真思考教育的角色定位。回顾历史,教育最大的失败就是整个民族都用同一个方式,同一种思维来思考。教育扼杀了个体的差异,扼杀了个体的多样性。教育应该成为受教育个体的自主选择,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才真正能成为素质教育。在线教育无疑是这种自主权的回应。接受教育的个体终于能够得以自主地决定所受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教育成为其人生设计的有机一环。这些思考或许早已超越了会计的时空,涉足纯粹的教育领域,但是却是从事会计教育的同仁所必须牢记在心的,也是教育改革最为艰难的一环。
参考文献:
[1]毕铭悦.会计理论若干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大学,2012.
会计处理变化 第6篇
职工薪酬准则首次引入并明确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 对于企业在职工正常退休之前,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明确了确认标准。这类福利的引进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一步。
在新会计准则中, 从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是薪酬范围广泛化。凡是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工资、福利费、保险等都当为职工应得的回报, 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二是增加了辞退福利和带薪休假福利等项目。这是我国会计准则重大历史性突破, 也为新劳动法中有关辞退补偿、带薪休假等规定提供技术保障。三是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统一化。将原来先提后支, 统一改为发生时按成本对象, 直接列入相关成本和费用。
1 新准则有助于全面反映企业人工成本
首先, 企业职工薪酬更加阳光化。明确了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解决了近年来热议的部分行业员工高额福利财务核算数出多门的问题。在原准则下, 通过应付福利费、甚至其他应付款等变通处理, 就可以使人工成本在账面看起来并不是很高。而新准则下把几乎所有与职工有关的支出均纳入一个统一的科目核算, 使以前分散在各个科目的人工成本得到集中反映, 将使企业的实际人工成本更加透明、一目了然。
其次, 增强了企业之间人工成本的可比性, 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将来很多, 而制约因素也越来越多, 其中由于我国原来的人工成本计量的会计核算特色, 人工成本成为中国绝大部分反倾销案调查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更加全面反映企业支付的人工成本与费用。将几乎所有的职工薪酬按受益对象处理, 改变了以前只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根据受益对象核算, 而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一律计入当期费用的做法, 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从而提供更为可靠的成本等信息。
第三, 能更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人工成本的构成。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要求, 有利于政府部门如统计、国资监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获得企业公开数据。通过对企业人工成本明细构成数据分析, 通过类似发布行业工资水平信息, 可引导优秀人才到国家鼓励的行业去
2 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可准予资本化
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给企业管理当局增加研发经费投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吃了定心丸。
首先可以鼓励内涵式发展, 大大减轻科技创新企业的绩效考核压力。目前特大型和大型国资集团的上市公司研发经费投入日益增加, 特别体现在研发人工成本上原准则的财务核算曾是制约企业家增加研发投入的主要因素, 职工薪酬新准则将极大调动企业家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
其次, 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向, 鼓励投资者投资高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职工薪酬新准则将极大地提高国家鼓励的高科技如软件、信息产业类的上市公司盈利水平, 有利于充分吸引和利用各种资本来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
3 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劳动合同法》从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职工薪酬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规范, 特别是“辞退福利”和“辞退补偿”分别出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劳动合同法》中, 真正体现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些规定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利于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准予资本化, 解决了原来研发人员的工资标准与企业利润之间的矛盾。而职工薪酬准则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劳动者薪酬水平, 制定更多有利于劳动者的宏观调控政策。
4 企业职工薪酬的涵盖内容更加人性化
企业薪酬准则所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内容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一致。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付工资的核算范围相比, 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涵盖的内容更加人性化。
首先, 确立了完整的人工成本概念, 新准则规定凡是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对价 (代价) 均构成职工薪酬, 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性的薪酬, 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的薪酬, 无论是以计量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 (认股权、股票增值权等) , 无论是支付给职工本人还是支付给职工家属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 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 均属职工薪酬的范围;同时将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薪酬。
其次, 强调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职工辞退福利的核算原则。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企业决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职工主动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 职工正常退休的养老金不是辞退福利, 但职工虽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比照职工辞退福利处理。再者,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职工离职就要支付的福利不是辞退福利而是离职后福利。若职工非自愿辞退与职工自愿接受辞退的经济补偿之间有差额, 则其差额为辞退福利。
5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于一致
另外, 我国的职工薪酬准则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存计划作出了明确规范,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计划和报告》会计处理规范基本一致, 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总之,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 如何正确的体现职工的价值, 也就是在职工薪酬上体现职工的价值, 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要。
摘要:2006年6月25日,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系统规范了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此, 笔者对准则中有关职工薪酬的变化做一解读。
谈委托代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第7篇
委托代销通常包含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 受托方可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是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格销售商品, 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委托代销的本质都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代销, 在商品转移时,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在收到受托方销售商品后向委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一、委托代销的增值税规定变化
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其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可见, 在原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 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但新增值税规定扩大了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范围, 由此将对实务中委托代销的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拟通过实例加以分析, 并列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这里只涉及视同买断的情况, 收取手续费的情况可依此类推) 。
二、实务处理示例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l7%。2009年3月5日甲公司以视同买断的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 000件, 商品已经发出, 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元/件, 协议价为100元/件。2009年3月6日乙公司收到该代销商品。2009年3月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商品100件, 售价120元/件, 款项已经收到。假设发生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3月31日, 乙公司开出代销清单, 4月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乙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出转账支票结算货款。同日甲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
第二种情况:3月30日, 由于甲公司急需周转资金, 提前向乙公司收取了100件商品的货款10 000元, 乙公司于3月31日开出代销清单, 4月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出转账支票结算剩余货款。同日甲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
分析及会计处理:
1.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
(1) 3月5日, 甲公司将代销商品发给乙公司:
(2) 4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3) 4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第二种情况:
(1) 3月5日, 甲公司将代销商品发给乙公司时, 会计处理同上 (1) 。
(2) 3月30日, 甲公司提前收取货款10 000元:
(3) 4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会计处理同上3) 。
(4) 4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可见, 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是在4月2日收到代销清单, 所以在原规定下两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相同的, 相关会计处理也基本相同, 唯一有区别的地方是在第二种情况下预收了部分货款。
2.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种情况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不变) :
(1) 3月5日, 甲公司将代销商品发给乙公司时, 会计处理同前面第一种情况的 (1) 。
(2) 3月30日, 甲公司提前收取货款10 000元, 此时由于尚未收到代销清单, 不能确认收入, 但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为解决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问题, 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3) 4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4) 4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可见, 在新增值税规定下, 两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 第二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发生在3月份。
例2:续上例, 假设从4月份开始, 乙公司由于门面陈旧需要装修, 一直到9月份都处于停业状态, 并未出售任何商品。10月份乙公司开始正常营业并售出100件A商品, 10月31日开具代销清单, 11月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出转账支票结算货款。同日甲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
分析及会计处理:
1.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11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2) 11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由于到2009年9月1日, A商品已发货180天, 此时不管A商品是否销售出去及甲公司是否收到代销清单, 甲公司均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09年9月1日, 由于A商品已发货180天, 纳税义务发生, 通过“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2) 11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3) 11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会计处理同上 (2) 。
可见, 新旧规定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 原规定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11月份, 新规定下纳税义务则发生在9月份。
根据上述分析,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扩大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范围, 这与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产生了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该科目反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增值税差异, 通常为借方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进行反映。
摘要: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 为解决该问题, 笔者认为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关键词:增值税,委托代销,递延税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1993-12-25
会计处理变化 第8篇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及银行会计处理的变化
1、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1)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减值主要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并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增加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的摊余成本、权益性工具的减值准备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债务工具可以转回等种种规定。
(2) 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会计处理变化的影响:一是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的减值损失比较准确, 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二是新会计准则对持有到期投资, 要求进行减值测试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以防范企业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 限制了利润调节。三是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和负债期末计价变动进入损益, 对贷款不良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银行影响较大, 而拨备覆盖率高的上市银行则能彰显其优势。
2、新会计准则实施增进了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上市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 信息质量的标准包括全面、实质、及时、可靠、可比, 信息内容的标准包括银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策略及做法、风险管理量化信息、会计政策以及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将银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将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国有银行上市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1、我国上市银行会计制度改革
(1) 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做出了规定。计划经济条件下,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市场经济发展至今, 金融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 特别是金融企业公司制改革之后, 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会计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客观上要求恢复会计的本来面目。新制度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全过程做出规定, 解决了这一问题。
(2)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 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 金融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会议或类似机构。也就是说, 不再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批准, 改变了原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分的现象, 将会计行为还政于企业。最根本性的变化在于, 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还政于企业。
(3) 增加了新的会计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 经济现象越来越复杂, 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从会计的反映职能看, 会计必须反映经济真实, 而不是简单地反映其经济形式。从现有的会计准则看, 不论是资产减值确认, 还是收人确认的方法, 也都证明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经在财务会计广为应用, 但是, 以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未对此明确说明。新制度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4) 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更加充分、彻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资产质量。首先, 新制度将开办费等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以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可靠。其次, 新制度还借鉴了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第121号准则公告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要求金融企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企业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二是收入确认更加稳健。新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 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 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 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 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 转作表外核算”“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 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 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 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5) 对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格式做出限定。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特别有助于提高会计报表的可理解性, 但长期以来, 我国的会计制度一直未对此做出规定。
2、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现状
2000年之前, 上市银行遵循证券法规的要求, 执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审计制度, 即由国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2000年11月14日, 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 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同时, 还要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 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即实施双重审计。
三、结语
针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可能进一步加剧资本的不确定性, 我国上市银行应强化经济资本管理理念, 把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作为落实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内部管理工具, 充分利用国有银行上市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逐步实现由过去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增长转变。
摘要:国有银行上市后,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银行业会计处理、财务报告做出了新的规定, 对银行财务造成一定影响。本文从解读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差异入手, 分析了国有银行上市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关键词:国有银行,上市,会计处理,变化
参考文献
[1]、夏博辉.中国商业银行会计和审计的现状与未来[J].会计研究, 2001. (10)
[2]、俞亚光, 吉祖来, 秦文炜.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上市银行的财务影响[J].金融纵横, 2007. (3)
[3]、关理文.新会计准则对国内上市银行影响研究[J].四川大学, 2007. (3)
会计处理变化 第9篇
一、会计科目不同
准则的会计科目设置更能满足小企业的需要, 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 增加了累摊销等科目。既保持了与以往的科目的基本一致使会计人员不致于无所适从, 又把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二、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准则的计量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不再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属性。这就既大大提高了会计的真实性, 又大大简化了小企业的帐务处理过程。
三、存货处理方面的变化
准则科目去掉了发出商品和存货跌价准备;取消了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存货盘盈盘亏处理均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 不得再冲减“管理费用”。
四、简化了对外投资核算
准则对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核算进行了简化。将小企业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和简化了核算方法: (1) 短期投资收到股利或利息时应计入投资收益; (2)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摊销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 长期投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统一采用成本法, 损失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处理方面的变化
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由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构成。至于建造过程中的专门借款和一般性借款, 只要是与固定资产自建相关的资金, 只要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利息费用均可以资本化; (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3) 固定资产折旧考虑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方面, 为了缩小固产资产折旧所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准则向税法靠拢, 最低折旧年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4) 固定资产后续的支出。准则将固定资定使用过程中的后续支出划分为三大块:即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日常修理费。改建支出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计入当期费用的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中。 (5) 固产资产的盘盈处理。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之中。
六、无形资产处理方面的变化
准则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准则简化了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判断。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 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七、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向税法靠拢
准则规定了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下四项: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则采用平均年限法, 在其摊销期限内进行摊销。
八、负债处理方面的变化
准则的负债处理方面的变化有如下四个方面:
(1) 会计科目的变化。准则的变化如下: (1) 新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补贴、工资、社保、奖金等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新设“应交税费”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 (3) “应付职工薪酬”与“应交税费”的核算内容也基本与《准则》一致; (2) 历史成本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3) 准则中规定企业业无支付的应付款项记入营业外收入中; (4) 准则中规定长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各项借款的本金, 对于长期借款利息费用, 通过应付利息核算。
九、所有者权益处理方面的变化
准则中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方法。规定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 (或股本溢价) , 不再考虑除此之外。
十、损益类项目核算的变化
损益类项目核算的变化表现在:
(1) 会计科目的变化。《小准则》中损益类会计科目名称沿用《准则》规定, 与《小制度》比变化较大。但各科目核算内容与《准则》不尽相同, 如“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四税一费” (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 , 还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新增的这些税费在《准则》中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一来, 在对各项税费的处理时不需再细分哪些是与业务相关的税费, 哪些是与经营管理相关的税费, 简化了核算, 消除了误会。
(2) 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变化。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相对偏低, 不能恰当地进行职业判断。在收入确认方面, 《小准则》要求小企业以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确认标准, 即确认收入时更侧重于看发票是否开具、款项是否收到, 无需按照《准则》和《小制度》中规定的以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是否确认收入, 即收入确认时不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 为规范收入确认的时点, 《小准则》还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的确认时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收入计量方面, 《小准则》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不再采用《准则》中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这也是《小准则》中历史计量属性的体现。
(3) 简化了所得税的处理。《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先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即当期所得税费用) , 再计算递延所得税, 利用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净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净增加额”计算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准则》要求企业直接将计算的当期应交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不考虑递延所得税, 即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十一、财务报表方面的变化
财务报表方面的变化表现在: (1) 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披露。《小准则》规定, 小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部分, 不需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很明显, 现金流量表已由《小制度》中的非强制披露变成了强制披露。 (2) 利润表披露格式考虑税法调整需要。《小准则》的利润表披露格式基本借鉴《准则》的框架, 按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四步披露。对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调整的项目在报表中单独披露。
摘要:为了迎接即将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 笔者结合多年的小企业会计工作经验对准则中的帐务处理方面的新变化为读者做一个简略的解读。
关键词: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帐务,处理,新变化
参考文献
会计处理变化 第10篇
【关键词】审计环境;舞弊;审计处理
一、舞弊审计的定义
舞弊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始终坚守职业的谨慎原则,是在充分的预测和分析之后,确定舞弊行为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发生,从而进行的以揭露为目标的审计。这种审计,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因此,舞弊审计不仅是对舞弊行为发生之后的审计调查,还包括针对舞弊正在或将要发生的防范和监管活动。与常规审计相比,舞弊审计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一种发现性的活动,具有重要性、随机性、广泛性和风险性。
二、审计环境的新变化
1.审计责任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审计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在明确受托责任后,就产生了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为了降低受托人伪造财务报表、管理层舞弊的几率,委托人就必须实施审计。
2.审计内容
在信息化社会,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以及知识等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信息使用人员越来越关注无形资产的价值。其次,信息使用人员往往站在企业整体效益角度,希望掌握更多的企业在履行责任方面的数据。故而,审计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活动,而是向更广阔的空间拓展。
3.审计手段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交换和处理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人们的审计方法和手段更为灵活,与此同时,审计的空间也被进一步拓宽。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传统手工会计方式暴露出诸多不足,无形之中增加了舞弊与错误风险,故而,需要在这方面加强监督审计。
审计环境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也影响着舞弊审计目标的达成。传统预防管理层舞弊、保证信息准确的舞弊审计目标已无法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在新环境下,审计风险进一步提升,舞弊手段更加隐蔽、高明,若审计人员不懂信息技术,就会影响审计效果,例如大量抽样审计的方式,很可能遗漏重要问题,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因此应将审计目标拓展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同时与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从根本上预防舞弊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舞弊行为的影响。
三、基于审计环境变化的舞弊审计处理策略
1.完善舞弊审计制度
随着审计内容、手段、内容等环境的变化,舞弊审计难度明显上升。新形势下,必须建立健全舞弊审计制度,全面加大审计力度,规范各项财务流程。审计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怀疑精神,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还应保障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审计人员敢于揭发舞弊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全面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舞弊行为,进一步加大舞弊审计力度。
2.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舞弊审计对审计人员的技能水平、业务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全面掌握审计知识、财务知识,还需要掌握风险防控知识、内部控制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知识等。此外,审计人员还需要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知识、行业背景有所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控制舞弊问题。故而,审计人员必须全面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降低重大错误风险、揭示管理舞弊,全面提升审计质量,进而赢得公众信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积极聘请资深的审计管理人员开展审计、舞弊审计管理讲座,普及舞弊审计知识,使舞弊审计理念深入人心。还可开设相应的舞弊审计课程,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的软件操作水平,预防操作失误。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培训考核,对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培训,并制定针对性奖罚措施,奖优罚劣,进一步激发审计人员的学习与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舞弊审计水平。
3.创新审计目标与方法
首先,审计目标创新。审计环境发生变化后,审计人员必须及时更新审计目标。在新环境下,一方面需要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对无形资产的效益、公司治理情况、审计客体的可持续性与风险性、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其次,创新审计手段方法。新形势下,舞弊审计人员应及时改变传统监督审计的方式,逐步向风险导向审计迈进,从而更好地保障审计人员权益、适应审计环境的发展。还应充分结合计算机技术与高新科学技术,积极创新审计工作方法,提高审计问题处理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积极应用新型软件,在降低审计人员任务量的同时,提升审计质量。在具体工作中,审计人员不能将目标局限于某一方面,而是要站在宏观角度,全方面、战略性地认识被审计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審计工作。舞弊行为与环境因素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若形成了舞弊条件,就很容易出现舞弊现象。故而,审计人员不能单纯分析舞弊行为的表面结果,而必须着重分析产生舞弊问题的环境因素,深入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特点,从源头上降低舞弊可能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审计环境的新变化为切入点,从审计制度、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审计目标与方法等角度,详细论述了基于审计环境变化的舞弊审计处理策略,多角度入手,旨在更好地应对审计环境新变化要求。
参考文献:
[1]白丽芳.浅析审计环境变化对舞弊审计的挑战[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10).
[2]吕子玲.试论审计环境变化对舞弊审计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9)
会计处理变化 第11篇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对方分配股利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7条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 第3章的解读,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时, 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 投资方就不能确认投资收益, 这种股利称为清算性股利, 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我国的实务中, 一个企业投资当年就从被投资方分得了股利, 这通常都是清算性股利;对于清算性股利, 投资方不能确认投资收益, 而应把它看作是投资成本的返还。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后续的会计处理中, 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是确认为投资收益还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即作为清算性股利, 可以通过以下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 (或本期末) 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 (或者本期末) 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 (或者本期末) 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 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比如, 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进行投资, 持股比例为80%;当年3月10日被投资方B公司分配股利, 投资方A公司分得的股利就属于清算性股利。因为一般2009年3月10日分的股利实际上是对2008年实现利润的分配, 即用投资方投资之前赚的钱分配股利, 属于清算性股利;2010年被投资方B公司又进行了股利分配, 首先要看被投资方B公司2009年实现了多少净利润, 将2010年分配的股利与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作一个对照, 对照的关系不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2010年分的比2009年赚的多。多出来的股利仍然属于清算性股利, 应继续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对应净利润的那部分才是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第二种情况:2010年分的和2009年赚的一样多。全是投资收益, 不存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问题。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三种情况:2010年分的比2009年赚的少。一方面要确认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要将原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 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原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限。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长期股权投资 (以原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限)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持股比例为80%, 假设2010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股利200万元;此时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应该分得股利16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2010年乙公司全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 2011年4月1日宣告分配股利。
1.第一种情况:2011年分配股利400万元, 大于300万元 (分的比赚的多) 。
2.第二种情况:2011年分配股利300万元, 等于300万元 (分的与赚的一样多) 。
3.第三种情况, 分的比赚的少。
(1) 分配股利100万元, 小于300万元。
(2) 分配股利50万元, 小于300万元。
(3) 分配股利150万元, 小于300万元。
此时, 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有40万元没有恢复, 在2012年宣告分配2011年的股利时, 若分的比赚的少, 那么应继续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恢复。
二、依据解释第3号对方分配股利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第3章的解读,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 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接上例: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股利200万元, 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1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股利400万元, 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分派股利, 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三、解释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一) 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 投资单位就必须判断是被投资单位投资前的利润还是投资后所取得的利润,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投资后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无需会计人员主观判断是投资前还是投资后, 一律计入投资收益, 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这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进行此项改革的初衷。
(二)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只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准则规定, 除了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外, 如果被投资单位所分配的股利超过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赚取的利润, 则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三)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和投资收益产生了影响, 从而也影响到了投资单位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主要是根据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来进行判断;根据重要性要求的考虑,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主要是看其未来可收回的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孰大孰小, 如果未来可收回的金额小于现在的账面价值, 那么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就要计提减值准备。由于具体准则规定和解释第3号中, 对被投资单位分派股利处理的不同影响到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从而会对其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及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会计处理变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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