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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精选8篇)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1篇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协议退出。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1.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基金办初审后,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3.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高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10号),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设立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被投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创业辅导,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管委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4.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后的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协议。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行业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出尽职调查意见,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八条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的条件如下:

(一)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二)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第十条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可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以我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在我市落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其创业初期3年内,优先给予天使投资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分为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应全部投入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应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第十三条

以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孵化器和大学科研院所提供的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合肥市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四条

在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经审批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3.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由被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奖励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并提请被投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类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基金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提高投资额。天使基金用于200万元以下扶持额度的项目投资资金占比,可达到天使基金总额的30%左右,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报基金办备案后投资。股权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债权投资根据协议约定,3年内给予免息,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对省科技团队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参照皖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天使投资项目库统一纳入合肥市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遴选

评估调查: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对拟以股权、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天使投资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可研报告。基金办组织技术等相关专家咨询组,对经过尽职调查形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于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拟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资建议报告,提交基金办审核,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团队项目遴选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基金办组织申报评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执行。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考核

第十九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通过基金办报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一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管委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于每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基金投资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库建设、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考核合格的,管委会可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当年基金投资额的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超过20%的,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基金管理公司弥补的亏损额以其所分得的奖励资金额为限。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被投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管理

1 引言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国际上亦称为“母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1]。自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来,我国主要的直辖市、东部、中部、西部政府均推出了自己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涉及金额和数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引导基金涉及金额从2006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00亿元,成立数量已经达到30余支,使创业投资成为助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又一重要动力和载体[2]。(见图1)

为规范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2008年10月由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了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等方面[1]。目前,引导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是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项目投资及退出、监管处理等提出决策建议;引导基金操作主体作为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由于尚未建立起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使得引导基金在放大和吸附民间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业的规模并不清楚,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不大,对促进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从而导致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积极探索引导基金的绩效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引导基金特点并能够反映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目前急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资料来源:2009年中国风险投资年鉴和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9

2 理论研究概述

引导基金不同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创业早期的企业发展属于市场失灵领域。作为一种政策性基金,它主要解决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因此,设计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可以借鉴有关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模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公共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估[3]。同时,引导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市场化运作的尝试,政府不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因此,直接运用公共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并不能体现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

刘健钧认为对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应当同时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引导了多少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二是,所扶持的子基金在促进创新创业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三是,引导基金的资产通过保本微利运行,是否实现了可持续增长[4]。李洪江针对引导基金重点阐述了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问题,他指出指体系架应包含五大指标:政策产业导向指标、政策支持方向指标、杠杆效应指标、基金价值指标和风险控制效果指标[5]。该指标体系并没有涉及具体指标计量的问题。

总之,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研究刚刚兴起,对引导基金绩效管理模式的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下引导基金的绩效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创业资本聚集机制的形成;第二,引导投资方向,解决“市场失灵”,第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培养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本地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3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为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绩效的监管和指导,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至少应包含: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和效益指标。同时,由于创业投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能通过一种方式全面表述,而是应该根据创业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特性,设定定量目标和定性指标,如表1所示。确定定性指标时,则可以采用专家评议、委托中介机构调查问卷等方法,评议分为很好、好、良好、一般、差五等。只有这样才能能够全面、客观反映财政科技支出绩效目标,为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奠定基础。

3.1 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针对引导基金具体内容相关联的指标,主要对立项完成程度和合理性进行评价。立项完成程度是最主要的业务指标,包括引导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规模、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增长率、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创业早期企业占投资总额的比重和引导基金从创投企业成功退出(通过IPO和股权转让盈利)的个数。同时,也对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立项目标的准确性,侧重于是否与该区域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的数量、质量相匹配;目标的一致性,侧重于地区城市功能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相一致。其中,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为定性指标外,其余为定量指标。

引导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规模=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引导基金的规模

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增长率=(本年度引导的社会资金规模-上一年度引导的社会资金规模)/上一年度引导的社会资金规模×100%

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的比重=投资于创业早期的投资额/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100%

3.2 管理指标

管理指标是指为达到合理、有效的绩效目标,对引导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资金运用方面建立的评价指标,重点考虑的是基金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符合《科技性中小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的指标。在这些指标中除了引导基金的到位率以外,其余均为定性指标。引导基金到位率衡量引导基金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到位,是开展投资活动的前提。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侧重于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是否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侧重于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履行情况;财务信息质量,侧重于考虑受托管理部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参考独立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财务管理状况,侧重于考虑受托管理部门是否违反规定将引导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等行业。

引导基金的到位率=财政出资的实际数额/应到位的数额×100%

3.3 效益指标

效益指标是指对引导基金支出结果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力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评价引导基金支出结果对本区域创业投资业发展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包括本区域内创业投资资本占GDP的比重和创业早期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这两个方面。社会效益指标,是指引导基金支出对创业投资业发展和社会的持续影响力带来的效益。其中,对经济效益的评价是定量的,社会效益的评价指标主要是定性的。

本区域内创业投资资本占GDP的比重=本区域内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之和/本区域GDP×100%

创业早期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创业早期企业产值/本区域GDP×100%

在本地备案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增加数=本年度创业投资机构登记数-上一年度创业投资企业登记数。

社会效益的评价内容包括:在本地备案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增加数、创业资本供给的改善程度、创业企业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和引导基金的生命周期如何,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属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再完备,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用途不同、性质不同的项目所需要的评价指标。为了使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充分体现某个引导基金项目的内在特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合理的修正。

4 结论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实际,本文着重阐述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至少应包含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和效益指标,并且界定了各个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为了提高引导基金绩效管理模式的可信度,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有二:一是正确地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确定权重的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有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根据引导基金绩效目标的不同表达方式、组织管理环境、评价的对象和成本,可采用由美国著名的运筹学、匹兹堡大学教授A.L.Saaty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确定权重的做法——层次分析法(AHP)。二是必须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一方面,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各级发改委、财政部和引导基金理事会等相关管理机构,作为各机构编制和安排引导基金下一年度预算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要成为改进和加强奖惩结合的引导基金绩效管理机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运行效果欠佳、管理不善的项目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C].2008

[2]王元,王伟中,梁桂.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9)[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3]安秀梅.政府支出绩效评估体系研究:从政府公共支出的角度创设政府绩效评估体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刘健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解读[J].证券市场导报,2009(1):9-14

重庆市政府引导基金再冲刺 第4篇

重庆经验

稳定引导基金来源。主要来源于财政扶持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每年筹集25亿元,连续投入5年,将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做大到100亿元以上。

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六大产业发展,相对应设立6支专项基金。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企业和特色效益农业、鼓励类小微企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投资比分别至少1:2以上和1:1以上,且投资市内企业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决策管理相互分离。基金管理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只负责“两端”,即在前段负责审定总体投资方案,在后端把握投资方向,基金运行管理政府不干预,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性质,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遵循市场规则。

同股同权公平回报。在发起、运行子基金时,要求社会资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步到位,子基金须定期向引导基金报告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情况,接受引导基金对其绩效的评价;子基金投资完成后退出时,引导基金要全程监管,确保各方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失。

注重绩效严控风险。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基金投入的产业和环节,具体项目选择、投资额度确定由基金公司市场化运作。建立基金投资止损制度和投资保险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大效应、经济社会效益开展绩效评价,动态调整投资对象和资金比例,对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保险机制。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商业银行托管,不得从事贷款和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托管银行每季度向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引导基金五特点

资金来源广。除财政专项资金外,吸引金融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全国性资产管理机构资金、跨境人民币资金等。

投资领域宽。同时投向六大产业,既可投资成长期、成熟期或拟上市的企业,也可投资初创期和早中期的企业。

市场程度高。选择引导基金子基金合作管理人时,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产业技术专家、私募基金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参加,一人一票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干预评审;子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时由其管理团队市场化、自由选择企业和项目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项目库,但无权干预具体投资行为。

管理方式新。主管部门参与协调会、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和项目库建设,部门、引导基金和被投企业之间实现联动。

退出方式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通过独立IPO、资产并购、股权转让退出、股权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坚持运行规则

基金资金来源和投向坚持“四个不”。基金的资金来源坚持“四个不搞”:不搞众筹、不搞乱集资、不搞股转债和债转股、不搞信托融资和银行资金等所谓的“通道业务”。基金的资金投向遵循“四个不投”:不炒二手房、不炒外汇、不炒股票、不放高利贷,防止基金背离实体经济“以钱炒钱”,避免系统性投资风险。

围绕企业生命周期的“五个节点”适时支持。企业初创阶段的天使投资,解决初创期企业资本供给“贫血”问题;快速成长阶段的创业投资,帮助企业引入新兴产业或扩大再生产;成熟运行阶段的技改投资,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企业出现危机时的并购重组投资,为收购方提供资金辅助收购;科研成果产业化投资,发掘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企业成长价值。

立足六个领域展开股权引导投资。投资拟上市公司,辅助企业上市;投资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1+5”新型服务贸易,支持“渝新欧”铁路货物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保税贸易、离岸金融结算、云计算大数据;投资科研成果转化,对科研成果进行估价买卖,运用风险投资催生创新成果;投资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市场化项目和有市场、有效益的传统产业。

建立基金管理人“三个一批”激励约束机制。财政资金追加投资,滚动支持一批业绩好的基金管理人。对部分不能充分发挥投资导向作用的基金,实行淘汰出局,淘汰一批业绩差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招标的方式,招募一批新的专项基金管理人。“三个一批”带动基金发挥放大、累积、杠杆作用。

激发引导成效

重庆产业引导基金是财税体制、金融领域企业资本金市场化补充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利于破解财政资金在促进产业发展中投入低效、管理不规范等痼疾,利于真正激发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广泛撬动社会资本,利于拓宽企业股本市场化补充渠道解决融资结构失衡问题。一年来,基金运行成效明显:

已投资22个项目近16亿元。其中工业领域已投资力帆新能源汽车研发等8个项目,科技领域已投资优圣宏“互联网+”、泰克环保等10个项目。

参股或发起设立其他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农产品市场基金、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等。与市属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800亿元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初始规模25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认缴出资50亿元,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参股设立重庆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认缴出资5亿元。

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5篇

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和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贵州省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事业法人。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涵盖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可在市场通行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投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份额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份额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待争取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归还。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方面的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基金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按照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人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项目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三)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企业。

(五)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注册成立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贵州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贵州省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有详细的投资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已完成投资计划,且时间在一年以内。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所扶持企业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和续约、解约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由创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其中,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来源、运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6篇

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四、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投入2亿元,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区、县(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与市级引导基金共同跟进投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用于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国资委、金融办、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杭州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委托国有专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跟进投资。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8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七)区、县(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县(市)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企业和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十)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一)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二)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八、基金的监管

(一)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九、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市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补偿资金给予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称西安航天基地/基地)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基地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下同)、企业孵化器投资于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股权处于非公开交易状态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从支持的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向基地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采用创业投资和孵化相结合的模式,对入驻孵化器内的中小高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 1 — 第五条

管委会授权西安航天基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基地党政联席会和评审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或风险补贴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五)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评审委员会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发局、招商部门、投资服务局、纪检监察局、孵化器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部门单位代表、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创业投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审批程序调整方案,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为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征集:基金管理人在基地范围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 2 — 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申请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人对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由基地党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六)公示:对审定通过的拟扶持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信息,由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无问题的,由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方案;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年按引导基金年度平均投资规模的1%结算,由财政局安排专项预算及拨付。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在基地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申请引导基金按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提供的跟进投资,原则上不高于股权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50%和企业孵化器本轮投资额的100%。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只能跟进投资一次,累计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投资价格相同。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3 —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跟进投资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限于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七)拟投资的基地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创业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复印件;

(九)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复印件。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引导基金让渡部分收益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一)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在5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

(二)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孵化器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4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超过4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的收益的50%让— 4 — 渡给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前条所述公允价格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1、近3个月内被投资创业企业新募集投资的认购价格;

2、近3个月内被投资创业企业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

3、近3个月内中介机构评定的股权评估价值。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但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先行退出除外。

第四章 风险补贴

第十八条 风险补贴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基地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的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2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贴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限于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七)已投资的基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风险补贴申请应在被投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的4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制订引导基金章程和运作规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应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监督被投资企业规范运作。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末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引导基金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8篇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是由政府或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公司等其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出资设立或提供担保,旨在通过引导有关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上的闲置资本等,并以股权或债权等形式投资于拥有新颖或未经试用的技术项目或未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项目的创业企业,从而配合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性的专项基金。这种由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也不同于政府直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助基金的政策性基金。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解决科技型创业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所支持的投资方向也主要是那些能满足国计民生发展要求和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产业,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高技术产业[1]。

近些年来,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我国的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了迅速的发展。很多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本地区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然而,政府引导基金毕竟不同于市场化的投资基金,政府作为出资人和投资者既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也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如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府如何在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上进行选择。

1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类型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作为创业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如何管理运作引导基金,从而实现引导基金的功能定位。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管理运作主体模式可以分为自我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

1.1 自我管理模式

引导基金要采用自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政府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比较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有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部门以及专业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人脉,能够对于引导基金的使用有着客观的评估和决策,能够自行设计基金的运行制度,保证引导基金的有效运行;(2)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对引导基金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出现政府官员徇私舞弊的情况;(3)要有足够的管理和投资资金,避免出现资金不足的尴尬情况。

在自我管理模式下,政府自己管理引导基金,是一种相对比较稳妥的方式,它一方面可以减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与专业管理团队在投资项目决策等方面存在的分歧,使政府更多的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决策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从而达到引导基金的预期目标[2]。但是,由于自我管理是一种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它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1)在自我管理下,引导基金受制于事业编体制,无法支付足够多的工资和福利,因此不能够吸引很多的专业人才,在管理工作量很大的情况下,会导致后续工作难以为继或是管理松懈;(2)引导基金的管理是一个专业化比较强的领域,事业单位内缺乏适应创投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若由政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就很容易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会使引导资金的管理具有官僚性质;(3)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在资金来源稳定的同时也具有不灵活性的缺点,从而很难采用分期出资的形式,使其运作缺乏弹性。另外,由于事业性的基金管理主体缺乏专业性,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保证符合政府的扶持政策,却难以保证对创业企业评价的正确性,另外,在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上,也不具有优势。

1.2 委托管理模式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选用委托管理模式,是与国家的政策、政府的职能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特点分不开的。由于自我管理对政府和相关的事业单位要求比较高,因此很多政府考虑到自身情况后会选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引导基金和管理机构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政府可以不用设置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而是委托给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架构清晰、权责分明,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调动专业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而且也比较符合市场规律,能够与市场机制接轨,便于基金运作制度的设计以及后期对合作机构的监督和服务,较好的实现预期目标。同时,委托管理模式对于利益的安排比较清楚,因此能够更好的解决内部机制问题,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3]。

但是,委托管理模式并不是完美的,它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着三层委托代理问题投资人与引导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多重委托大大的加大了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在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风险企业三者的博弈中,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往往是信息的弱势群体,其获得的信息有限,因此也是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失的一方,而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能够获得具有未来价值的信息优势,可能会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合谋,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低报项目收益,也可能会单纯的追求商业利益,忽略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进而损害政府的利益[4]。另外,多重委托管理使得委托代理链拉长,增加委托代理成本,加重政府的负担,并且会出现政府和委托管理机构在投资项目决策方面出现的分歧,制约引导基金作用的发挥。

2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可以从政府和市场2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政府方面

政府方面主要指专业管理团队、资金、内部激励机制以及宏观调控等方面。

2.1.1 专业管理团队

所谓“术业有专攻”,引导基金是基金的一种,属于风险投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质,其运作需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即专业的管理人才和管理知识,对风险投资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充分的运用引导基金将其发挥最大效用,因此,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选择要首先考虑专业管理团队问题。

2.1.2 资金

管理需要人才,招聘人才需要资金,引导基金能否得到有效的管理,应该考虑政府是否具有充足的资金,能够成立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是否能够保证在不吸收外来资金的情况下保证引导基金能够正常运行,发挥其作用。

2.1.3 内部激励机制

创业投资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行业,鉴于它是我国从资本主义国家引进来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市场化,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相应的也更体现出了市场化要求,引导基金作为引导创投行业发展的基金,其管理也需要市场化,政府是否能够提供有效地内部激励机制,吸引人才、促进管理,这是影响运作主体选择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2.1.4 宏观调控

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属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市场中风险投资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引导基金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需要考虑能否有效的实现宏观调控,以免决策失误,导致市场失灵加剧[5]。

2.2 市场方面

影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市场方面应当主要从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来考虑[6]。

2.2.1 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在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选择管理模式的同时,我们应当考虑到市场规律,保证按市场规律进行,不去肆意的改变规律,而市场有效竞争就是其规律之一,因此在选择管理模式时需要考虑什么样管理模式不会或者减少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危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2 经济效益

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是促进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创业投资作为一个风险行业,如果没有利润作保障,就很难吸引社会上的资金投入到这个行业中,引导基金在这一过程就是扮演着担保人的角色,因此其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而基金管理的好坏将会对引导基金所带来的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选择管理模式时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到经济效益。

3 案例解析:山东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

3.1 基本现状

2009年,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设立方案》),根据《设立方案》的规定,山东省省级引导基金采取的主要是委托管理模式,除了设立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之外,政府将引导基金委托给鲁信集团,由鲁信集团履行基金名义出资人的权利,同时,由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2009年12月21日,山东省省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第一批合作企业投资协议签约仪式在山东大厦举行,鲁信集团与10家创业投资企业签署了投资协议,省级引导基金将对10家创业投资企业共出资1.8亿元,带动社会资本10.3亿元。其中,各级财政出资1.49亿元,国有企业出资3.78亿元,境外投资机构500万美元。

山东省省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主体有3个:(1)政府有关的授权机构,即山东省鲁信集团;(2)创业投资企业;(3)符合投资条件的科技型中小投资企业。

3.2 管理运作主体的主要职责

3.2.1 基金名义出资人鲁信集团

鲁信集团是由省政府批准,以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为基础组建的大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它主要经营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进行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对外融资等,同时,在2009年,鲁信集团受托管理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履行名义出资人的义务。另外,山东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鲁信收购,成为鲁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受托管理省级引导基金。

根据《设立方案》的规定,鲁信集团对外行使的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有:“负责参股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册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3.2.2 创业投资企业

与省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加入这些具有专业管理团队的企业,并由这些企业进行具体的投资活动,包括项目的评估、选择等。

3.2.3 符合投资条件的被投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引导基金与合作伙伴的签约协议规定,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软件、生物技术、现代医药、节能减排、海洋经济等政府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3 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

山东省将引导基金委托给鲁信集团来负责日常的管理,这种方式虽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创业投资公司所具有的人才、项目等优势,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中包括委托代理问题、投资导向等问题。因为,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不仅要对鲁信集团进行监督和激励,还要随时对其所合作的专业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投向政府希望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确保政策引导功能不折不扣得到执行。这种多重委托代理模式使得委托代理链拉长,增加委托代理成本,加重政府的负担,并且会出现政府和委托管理机构在投资项目决策方面出现的分歧,制约引导基金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因此,本文认为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转变为以自我管理为主,而以委托管理为辅的模式,具体来讲,省政府可以成立一个引导基金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设立方案》中所规定的组成,即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公室和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负责。它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各种有关引导基金运行的制度并监督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由直属省政府的几个部门联合建立一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部分项目的决策、引导基金使用的监管、退出乃至效益情况的评估。这个管理中心应当具有专业人才,包括财务管理人员、投资专业人士、技术人员等等,因此需要提供帮助的政府部门主要是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厅以及中小企业办公室。在专业人士的招揽方面,最需要吸纳的就是专业的投资理财人员,省政府应当适当调整自己的内部激励机制,给予他们更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无法完成的工作可以交由鲁信集团来协助完成[7]。比如在投资方向和项目的选择及评估上,管理中心就可以完全由鲁信集团来提供专业性的指导意见。

因此,以自我管理为主、委托管理为辅是山东省省级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最佳选择,在由设立的管理中心和鲁信集团协作管理引导基金的同时,由政府设立的委员会来负责整个引导基金的框架指导,管理中心和鲁信集团都要对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汇报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基本模式如图3所示:

4 结论

在选择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上应当充分考虑这2种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并从政府和市场2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认为可以按如下原则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进行选择[8]:

(1)当政府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内部具有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充足的资金、良好的内部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的进行宏观调控,并能够给社会尤其是创业投资行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时候,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选择以自我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2)当政府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内部尚且缺乏专业管理团队、资金以及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而政府仍能进行宏观调控,在市场方面不会影响市场竞争,且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时候,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选择以委托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3)当政府方面所具备的自我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部分满足,而市场方面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所具备的影响因素部分满足时,应当考虑两种模式互相配合的管理模式,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主次。

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主体模式的选择原则可以表述为表1所示。

注:“”表示条件满足,“0”表示条件不满足

参考文献

[1].陈和.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模式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5):79~83

[2].于凤坤.探讨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之路[J].中国科技投资,2010:58~60

[3].陈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状[J].中国科技投资,2009.(3):29~30

[4].梁圣义,秦宇.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模式研究[J].商业经济,2009,(12):70~72

[5].张静,吴菡,何国杰.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模式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2):4~17

[6].谭祖卫,胡芳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探讨[J].中国科技投资,2008,(8):65~67

[7].赵成国,陈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研究[J].上海金融,2008,(4):35~39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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