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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海外投资保险范文(精选12篇)

海外投资保险 第1篇

一、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险

1.海外投资的本质及类型。

海外投资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既是技术活也是艺术活,是企业跨国经营的最高形式之一。通过跨国经营,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整合各类优势资源为我所用,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全面获得比较优势,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海外投资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证券投资仅有国际资本流动,而是集跨国企业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于一体的国际流动。海外投资建设一个生产经营性项目并产生收益的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设定3~5年的最低投资期限。投资企业对项目分担风险、分享收益、参与决策。值得注意的是,海外投资与一般出口有区别:前者是资本项目,资本综合体的输出,后者为经常项目、货物的输出;前者通过较长期限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获取回报,后者通过销售货物回收货款获取利润。

海外投资项目类型按投资的形式可以分为新建业务实体、兼并与收购已有实体,BOT(建设拥有转让)等;按涉足的行业可以分为资源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产品加工制造类、电信通信类等;按收益形式可以分为股权类(是合资或是全资)、债权类、产品比例分成等。从运作过程来看,除通常的BOT外,近来演变出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LT(建设拥有-租赁转让)以及BRT(建设-出租转让)。

2.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不论是海外股权投资还是海外债权投资,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项目风险。这些风险中除政治风险外,其他几类风险基本与企业自身经营行为有关,与企业跨国经营技术与经营艺术相关。在这些风险中,能够进行风险转移与风险经营的是政治风险。对于海外投资企业来讲,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有: (1) 东道国汇兑限制; (2) 东道国政府征收; (3) 东道国战争、政治暴乱与恐怖行为; (4) 东道国政府违约。

3.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主要是上述四类政治风险,近年来把由于国际大型租赁形式的海外投资发展承租人违约也纳入承保风险范围,即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不能向出租人支付租赁协议下应付租金的行为。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的是客观政治因素风险对项目带来的确定的损失,不参与企业投资商业行为经营风险承保。其目的是为本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稳定的投资经营环境,把企业不能左右的政治风险转移掉,以促使企业安心做好投资行为本身经营。企业在海外投资业务金额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如果不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就会因风险控制成本过大放弃投资机会,进而丧失获利机会。

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一项特殊的非盈利性保险活动,自始至终都有各国政府参与,政策性非常强,是政府出资开办的政策性业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由SINOSURE具体实施,商务部、财政部、外管局等部门密切合作管理,由财政部财政实力兜底。

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各阶段的会计核算

海外投资保险整个业务的环节较复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阶段与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成员业务处理过程大体相同,通过抽丝破茧可以分为七个基本阶段。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还有其他更细更具体的操作步骤与阶段划分,与会计核算处理关系不大故在此忽略。笔者认为,海外投资会计核算总的原则是,不管业务过程多么特殊,凡是业务环节引起企业成本费用发生或收益的流入流出都要按现行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在科目设置方面,明细科目的设置要根据项目行业与周期特点,归集各项费用,做到配比合理、核算明确。

1.询保阶段。

本阶段投资企业向SINOSURE咨询投保政策与相关事宜,SINOSURE向投资企业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由于涉及到相关商业秘密,双方一般要签订保密协议。国际上这个阶段一般ECA成员会向投资企业收取少量工时费与信息咨询费。我国SINOSURE目前一般免费咨询,如果以后要收取一定费用,投资企业有费用发生,那么需进行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信息咨询费;贷:银行存款。

2.出具兴趣函阶段。

通过询保阶段,投资企业如愿意利用海外投资保险,需向SINOSURE申请出具投资保险兴趣函电。SINOSURE经过审核审批后如同意出具兴趣函则意味着初步有兴趣承保。投资企业此时需要支付审核服务费。目前费用大致为人民币1 000元左右,此时由于有费用发生,企业需归集原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审核费1 000;贷:银行存款1 000。

3.出具意向书阶段。

客户如果愿意投保,需向SINOSURE申请出具意向书。SINOSURE对投资项目保险具体事宜详细审核审批,如果愿意承保则出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项目保险意向书。投资企业需支付2 000或5 000元人民币审核服务费(目前1 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为5 000元,1 000万美元以下项目为2 000元)。企业需归集原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审核费2 000/5 000;贷:银行存款2 000/5 000。需要说明的是,意向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必须提出延期,视同新项目另行收费,会计处理同上。

4.正式承保阶段。

项目投保与承保各项事宜落实后,投资企业需向SINOSURE申请正式投保,SINOSURE出具保单。投资企业需根据约定事项在保单出具30日内根据保费通知书缴纳保险费。企业支付保费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保险费;贷:银行存款。

5.续保阶段。

保险期限届满前3个月,SINOSURE一般会发出续保通知书,征询投资企业续保意向。企业如果不同意续保,保险合同终止;如果需要续保,则需向SINOSURE再次缴纳保费。企业支付保费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保险费;贷:银行存款。

6.保单终止与出具批单阶段。

当种种原因导致出现双方保险法律关系终止情况时,SINOSURE需出具保单终止通知书;当双方保险约定事项有变化时,SINOSURE需向企业出具保险批单。对于保险批单收费,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批单费;银行存款。

7.可能损失与索赔处理阶段。

风险情况出现后,投资企业需向SINOSURE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SINOSURE首先调查原因、定损核赔,然后投资企业需要把权益转让给SINOSURE代为追债。涉及到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企业自己承担,这时的损失算作投资损失,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股权(债权)投资损失;贷:长期股权(债权)投资海外项目投资。

(2)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收到SINOSURE确认赔款的通知书,会计分录为: (1) 如果是股权投资,借:其他应收账款SINOSURE;贷:长期股权投资海外项目投资。 (2) 如果是债权投资,借:其他应收账款SINOSURE;贷:长期债权投资海外项目投资。

(3)收到SINOSURE赔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账款SINOSURE。

海外留学保险的介绍 第2篇

澳大利亚:买了保险才能入学

在许多国家,对于国际留学生医疗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专家介绍,留学澳大利亚的学生必须先参加医疗保险,才能注册入学。同样做法的国家还有新西兰、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澳大利亚为留学本国的海外学生专门设立了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即海外学生医疗保险制度(OS-HC),除瑞典和挪威以外的所有留学生,持学生签证在澳逗留期间都需办理海外学生医疗保险。加入该保险时必须预付一年的保险费用,约349澳元;之后每年均必须支付保费,各州略有不同,但都在300澳元上下。加入医保后,除眼科和牙科外的医疗费用均能获得80%以上的报销。

对于其他险种,学生在注册结束后,还可以投保常规海外学生医疗保险之外的附加险种,这其中可以包括意外险、人身财产险等。在澳大利亚,车险具体分为全险、半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澳大利亚政府强制所有车主必须申购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开车的学生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另外,如果是持其他类型的签证入境澳大利亚进行三个月或者少于三个月的短期学习,就不需要申请办理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这种情况下,最好办理旅行保险或个人医疗保险。

英国:手持医疗卡走天下

与澳大利亚不同,留学英国没有要求一定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财产保险,而且是否购买保险与申请大学及签证也没有任何关系。专家说,由于英国的治安较好,所以购买保险的学生也很少,是否购买保险完全由学生自主决定。对于医疗保险在所有的留学国中,英国的医疗服务相对来说是比较好的。英国的国民福利之一就是免费的医疗服务,外国学生、学生家属或赴英工作人员如果在英国居住或学习超过6个月,就可以享受国家健康体系的免费服务。与中国不同的是,在英国,人们生病不直接上医院去看病,而是去诊所,除非需要急诊或医生要求患者去做某项检查。看病时,只要出示医疗卡,就诊就不需要任何费用,但开处方要收费,一次约为6英镑。

如果生病住院,一切费用包括大型手术费,全部都是免费,医院每天还要免费提供三餐和两次茶点。因此,到英國留學的学生无须购买医疗保险。

所以,中国留学生抵英后,就应马上到学校的健康中心注册申请医疗卡,有的诊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注册时进行一次体检,主要是给以后指定的医生提供参考数据。申请人注册后4周左右就会得到一张医疗卡,凭该卡可到指定的医生那儿免费就诊。但要特别提醒留学生,在英国,牙医是不免费的,而且价格昂贵。因此,如果你在英留学不到6个月,或觉得自己牙齿比较“脆弱”,就需要购买医疗保险。

美国:自费留学应加险

与澳大利亚相似,美国对国际学生上保险也带有强制性质,但主要是指医疗保险。在你注册时,学校就会在入学通知上表明有多少费用是医保的费用。美国的大学一般都设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医疗诊所和医疗保健机构,学生只需交纳少量的保健费用就可以免费看病。但学校里的这种医疗只限于小毛病和急救处理。万一遇到严重的疾病,只能转往当地的医院,所需的医疗费完全由学生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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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一般来说,获得美国某单位资助或享受奖学金的学生,都是由资助方给学生提供健康保险。但是,自费留学生需要自己参加一项健康保险计划,这样才能使自己在万一受重伤或生重病时不必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由于美国的医疗诊治费用非常昂贵,个人难以负担,没有保险的病人医院一般不愿意接受,因此必须要买保险。

对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承保;代位求偿

2001年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公司,从项目的审批到经营均由该公司全权负责。该公司规定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定相当笼统,投保条件不明确,如有投資者想要投保,没有一定的标准作为参考。公司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二十多年来,虽然初具雏形,但其业务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以下通过对该公司业务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化政治风险的范围

从公司官网上看到该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附加政治风险。其中对征收的解释为“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方式,剥夺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投资项目资金、资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一规定的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对本国外资企业大规模的征用、没收而设立的,但几十年过去了,随着各国法治的健全、发展中国家希望外国企业到本国投资,这种简单粗暴的征收也已经成了过去式,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复杂的征收方式——蚕食式征收方式。蚕食式征用风险包括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蚕食式征用、腐败动机连结的蚕食式征用和由于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化所引起的蚕食性征用。该公司对征用的规定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应当及时调整、丰富承保的险别内容,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好保护海外投资者。

二、降低承保比例

在损失赔偿比例一项中,公司规定基本政治风险和经营中断项下赔偿比例都是最高不超过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0%。美国OPIC和日本NEXI只按保险金额90%承担责任,剩下10%则由承保人自行承担,德国保险人承担80%~95%的保险赔偿责任,剩余的5%~20%则由投保人承担。大部分国家对海外投资保险提供不足额保险,但从各国投保机构赔偿比例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公司对海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赔偿比例还是很高的,但其中的问题也一目了然。一方面,公司海外投资承保的金额在全部公司业务总额中占有很小的一个比例,承保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国企,一般的私人企业很难得到有关机构的承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国企在竞争中就有了更多的优势,甚至是变相得到补贴,另一方面,我认为过高的赔偿比例不利于投资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肯定要对投资风险进行考量,再作出谨慎的决定,但如果保险公司允诺给予很高的赔偿比例,那么政治风险发生时,投资者的损失就会转嫁给保险公司,投资者承受的损失很小,所以投资者在投资时就没那么多顾虑,做决定也会轻率很多,这不利于投资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公司可以稍微降低对政治风险的赔偿比例,政治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不超过90%的保险赔偿责任,适当增加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份额,一来可以促使我国投资者投资前权衡利弊,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降低东道国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如风险发生后积极与东道国沟通协调,避免损失的扩大,而非采取极端方式惹怒东道国,坐等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也将有更多财力用于为更多投资者担保,加大私人企业在承保的投资者中的比重,尽量做到公平对待私人企业海外投资。

三、申请条件的完善

在项目申请条件中,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掌握);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不包括自然人,但是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保险制度和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把自然人规定为投资者。随着我国民间资本的积累,自然人具备了进行海外投资的资金条件,所以应对投保人的范围适当丰富,将自然人作为申请海外在保险的申请人之一。此外,有些国家的做法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分离的,根据公司的规定,我国境外(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实际控制权为我国境内企业掌握的,可以向公司投保,该规定可以细化为我国企业可以为其所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买政治风险保险,这样该境外企业既可以向公司投保,也可以由控制该企业的境内企业投保,这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分离,能够更好保护我国企业利益。

四、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从公司官网上的信息可以看出,其很多规定都是对于法人如何投保单介绍,而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没有介绍,也没有案例表明其是否行使过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国家的政策性机构,但是,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仍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同样享有代位求偿权。在以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政治风险的国家,如美国,代位权的行使依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代位权条款,依然解决不了的,由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来解决;在不以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政治风险的国家,如日本,代位权的行使除了依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外,还依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契约、东道国法律或两国之间外交谈判。目前公司对于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承保不以与我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资本进入更多的国家,但政治风险发生后,在没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代位权不能通过代位权条款实现,只能是国家通过外交途径。我国目前已经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大部分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因此公司若采取双边投资模式,符合我国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引导企业向与我国有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海外投资规模将继续扩大,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应该改进有关公司业务和公司规定,确保中国企业既能“走出去”,也能“回得来”。

参考文献:

[1]史晓丽.《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国际贸易》2013年第11期.

[2]梁开银.《论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及其实现》.《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及构建 第4篇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 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但实质分析, 会发现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政府保证, 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的官方性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的是“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 通过授权特定机构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以此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进行保护, 从而促进海外投资与本国经济的发展。承保机构是一般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由国家指定的独立机构, 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要审查机构的审批。由此可以看出,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带有明显的“公力”的性质, 国家是投保人的后盾。

2、海外投资保险的预防性

普通民间保险的任务是对发生的风险事故进行事后补偿, 减轻投保人的损失, 是一种事后补偿, 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保险最本质的特征。与之相比, 海外投资保险的功能不仅在于为政治风险发生后的投保人提供救济, 更重要的是一种事前预防。在于预防这类政治风险事故的发生, 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投资损失。

3、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

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往往将国内法与国际上的投资保证协定或投资保护相结合。当政治风险发生后, 投保人所在的本国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资本输出国的承保机构即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 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再以双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为依据,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求偿, 通过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 实现代为求偿权。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构造

1、承保机构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承保机构的立法体例, 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一制”, 即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为一体, 都属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只是不同的两个部门而已。当美国的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纠纷时, 该公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商行之间的桥梁, 使政治性问题, 取得商业性解决。”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 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是分离独立的。

2、投保人

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才能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各国关于投保人的规定大致相同, 一般要求符合如下的条件:

(1) 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2) 本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社团。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都可以作为投保人;日本则只允许法人投保;德国则以国籍和住所地双重标准严格限定投保人。

(3) 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美国要求依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其它社团, 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 才能成为合格的投保人。

3、保险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多是与国家行为有关的政治风险, 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主要包括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三种险种。

保险对象是指合格的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是投资要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合法性、发展性;在合格投资的时间要求上, MIGA的规定与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一致, 必须是新的投资。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1、明确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

根据美国和德国立法模式的比较, 我们认为我国可以采取德国模式, 将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相分离。从实践来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经营机构, 其在承办海外保险业务方面较有经验, 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海外投资保险经营权授予中国信保;审批机构则可以由国务院下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部门”进行, 这个部门应该包含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等代表。

2、落实投保人的范围

目前我国的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均为国有企业, 并且都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关于中方控股的外国公司或社团一直存在争议, 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造的前期, 经验不足, 可以将其暂不作为合格投资者, 待经验充足、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列入。

3、合格海外投资的界定

我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 应对合格投资类型、形式、东道国等加以明确。首先, 投保人的海外投资应该具有发展性和合理性, 有利于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目标和对外经济政策的实现, 有利于引进技术或利用外国自然资源的投资, 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同时, 对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所帮助, 顾及东道国的利益。

四、结语

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成为经常性的保险合同关系。大多数发达国家也已完成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 但是, 这一制度在我国处于一种空白状态, 这与我国海外投资者投保意识不强和立法缺失有明显关系。我们认为,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应该结合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层面, 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在国内法上, 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 对承包机构、投保人、保险范围、争议解决等内容加以明确;在国际法上, 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维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以上数据来自《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http://www.miga.org/documents/09ar_chinese.pdf, 2010年3月10日.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45.

[3]李秀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 2004, (8) .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海外经验 第5篇

2010年12月29日11:32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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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唐金成 刘昕晰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典型

目前,国际上已经成熟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方式,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融资方式。此外,韩国的电子商务型信用保险也是信息时代的新典型,成为当前国际上信用保证保险的主流趋势。

1.美国:市场主导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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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十分发达。美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比重较小,中小企业融资有着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以及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支持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创办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国家之一,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始办于1876年,其实质是由保险公司为顾客提供保证服务。而美国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并驾齐驱的业务,开展该种业务需要申请单独的经营执照。1908年,美国成立了信用保证保险协会(SAA),目前会员已超过650家,主要提供保证保险和忠诚保险两类服务,也提供保单编制、费率厘订及统计代理服务。加入SAA的会员保险公司通过大会论坛,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政府的有关规定、理赔实践等。SAA也担当一个保险行业的公共关系角色,与美国保险协会、全国保证保险协会一起,推动工程保证保险,支持保证保险及雇员忠诚保险等新产品的开发和发展。目前,由保险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提供保证保险业务己经非常普遍,相关的个人、公司都普遍选择投保保证保险来分担风险,以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1953年,美国还专门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专门负责管理和执行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成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局由联邦政府直接全额出资,实行国会预算贷款,为不超过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高达80%的信用担保,对10万美元以上的贷款则提供75%的信用担保。担保净损失由政府财政补贴,一般仅对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但信用较好、认真经营、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小企业管理局还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让银行以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企业贷款为抵押,在债券市场出售债券,加快回收资金,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美国政府不仅颁布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基本法规,各州政府还分别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设立区域性专门担保机构,对担保的对象、担保金额、保费标准和用途以及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后如何向中小企业及创业者进行的资金援助、进行担保均设立了规范,也为国会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状况,促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及投资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其融资创造了公平的环境。

市场化经营的信用保证保险体系、由国家财政补贴的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以及各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门担保机构,共同组成了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坚实的后盾。

2.日本:政府主导型信用保证制度

日本属于社团市场经济,以日本式的“从教”哲学为基础,大企业间实行交叉持股,产权的制约作用较弱,注重依靠人际关系来解决争端,直接融资的比重较小。间接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经济和企业经营中起着重要作用。

日本于1937年建立了地方性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又成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和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库,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日本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之一,拥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日本从1982年开始建立住宅性能保证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开发商必须对住宅质量提供10年长期保证,当住宅出现了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可通过保险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运作机制极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因而被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许多国家广泛借鉴。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是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加入该协会后,由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从而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如果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则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度70%的保险金。当代偿债权实际收回后,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的70%归还保险公库。如果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取得求偿权以后,仍然无法收回相关损失,将由政府预算拨款进行最终补偿,补偿额为预期不能收回的求偿权益的30%,保险公库赔付其余的70%。除了基本财产之外,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资金还有从地方政府和中央(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筹措的借款。信用保证协会把此项借款存入金融机构,通常执行高于协会筹措资金时执行的政策性利率一倍的商业性利率。与此同时,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派生存款的放大功能,通常会具有7倍的乘数效应。

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准备金制度、融资基金制度两大信用支柱一起,与基本财产制度列为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三大支柱、一项基础”,共同为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障服务。

3.韩国:电子模式化的保证服务

韩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以政府出资建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为主,同时,积极培育风险资本市场和第二板市场的发展。间接融资为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渠道,直接融资比重尚小,但已开始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而逐年增长。

韩国的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拥有自己的特色。1976年成立的信用担保基金(KCGF)是韩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管理三类不同的资本基金账户,它们是信用保证资本基金、信用保险资本基金和基础设施担保资本基金。信用保证资本基金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捐助,信用保险资本基金和基础设施担保资本基金则只由政府捐助,主要为有发展前途、但缺乏有形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负债担保,并通过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促进合理健康的信用交易,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的信用保险服务,分为票据保险服务和贸易应收账款的信用保险。票据保险为提供货物或劳务所收的票据保险,负责在票据拒付的情况下赔付所保险的金额,防止商业交易中由于汇票或本票的拒付而引发连锁破产的风险,从而达到促进商业交易的目的。除了信用保险服务之外,韩国信用担保基金还提供信用保证服务、信用咨询、管理咨询服务和基础建设担保服务,并在2001年开展了电子模式化的保证服务,电子商务贷款保证服务和电子商务债务保证服务,其显著特征之一就是用电子文档代替了传统的纸质文档。这项服务的推出,旨在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在韩国的迅猛增长保持同步。电子商务贷款保证服务,是为买方购进电子商务合同项下物资时向金融机构所借贷款提供保证的服务。而电

子商务债务保证服务,是为中小企业在网上赊账交易时对供货商所负债务的保证服务。电子商务保证总额最多不超过年营业额的一半,担保限额为100亿韩元,相当于860万美元。在进行电子商务保证时,电子保函可以在线开具,替代了传统的书面保函,提高了信用保证保险的运行效率,也是信息时代信用体系发展的未来趋势。

4.台湾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制,包括“财政部”推动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经济部”推动成立的“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保证项目繁多,有一般贷款信用保证、商业本票保证的信用保证、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履约保证的信用保证和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等11大项、50余小项,几乎涵盖了金融机构的所有信用种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一方面对具有发展潜力但欠缺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促使其得以健全发展;另一方面分担金融机构融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信心。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的捐助,按公司组织形式设立,成为独立法人机构,并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受台湾当局“经济部”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其监督。至2007年,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取得融资金额达新台币57668.69亿万元,其信用保证基金使用效率达20.77%,创下历史新高,宏基等知名企业也曾借助过信用保证基金而获得成功。

从台湾地区信用保证体系的资金来源、授权保证及部分保证制度来看,台湾地区信用保证只是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补充,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信用保证只是追随银行融资,起到辅助作用。与金融机构的一般授信风险比,由于信用保证所承担的风险更高,为避免信用保证被不当利用,防止信用保证资源被侵蚀,台湾信用保证基金从最初核保开始,就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事前规范。之后,对于信用保证期间所可能发生的债权恶化状况,也提供相应的预警制度。为了防止保证风险出现过分集中的状况,台湾地区信保基金将企业的最高保证限额设定为1亿元台币。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经验

从国外典型的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来看,在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宗旨、设立专门的信用保险协会及政策性担保基金、拥有健全的法规与中小企业服务网络、拥有完善的风险规避和分散机制、社会信用环境好这些方面都是高度一致的。

1.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宗旨高度一致

尽管发达国家和我国浙江、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结构和功能有所差异,担保模式的构成不同,在运作模式上也不尽一致,但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的宗旨是一样的。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其微观基础在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较大,因此,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增长性,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有效增长。融资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只有把资金这一重要的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可能。从国内外典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经验来看,信用保证保险是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支柱,各国普遍采用政策性担保基金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坚持风险的分散化原则,并注重建设社会信用环境。

2.设立了专门的信用保证保险协会及政策性担保基金

各发达国家及地区分别设立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担保基金,同时设立信用保证保险协会,以商业化运作与政策性担保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担保基金主要对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国家产业政策相符合、并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担保。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担保风险,又可以发挥信用担保资金的放大作用。担保基金资产都由基本财产和借入资金两部分构成,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的财政拨款、金融机构摊款和基金准备金构成,借入资金由信用保证协会向国家及各级政府借入的款项为资本金,以资产并不雄厚、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为基本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担保,通过信用保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此外,发达国家还普遍先于政策性担保

基金、信用保证协会等金融机构的建立,颁布了与之配套的法律,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现代化改造,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明确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的职能作用和担保规则等。

3.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与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信用保证保险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纵观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国家的发展历程,其担保机制的建立均离不开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支持,通过立法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美国、日本、韩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环境,形成了以纲领性法律为核心,实施细则和其他具体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投资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其中,美国的中小企业法侧重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融资环境,而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为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政策性融资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除颁布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外,各州政府还分别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对担保的对象、担保金额、保费标准和用途,以及设立小企业局后如何向中小企业及创业者进行的资金援助、进行担保均设立了规范,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及投资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其融资创造了公平环境。

4.拥有完善的风险规避和分散的机制

各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都拥有一套如何规避和分散风险的机制,在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分散风险。一般来说,信用担保机构只是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担保,而不是对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信用保证总额实行额度控制,并通过优化自身资产结构,提取各种准备金来保证其具有较强的代位补偿能力。在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确定贷款保证的比例,控制最高信用保证额及保证倍率,限定协会支配的流动资产减去借入资金必须大于保证余额的比例,规定信用保证协会购置的不动产不得大于其基本资产的比例,按期末保证余额及逾期保证额的一定比例、代为补偿的时间及数额、信用保证协会的收支盈余一定比例计提保证责任准备金、求偿损失准备金、收支差额准备金,以便降低信用保证的风险。此外,还普遍建立了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对失信者进行相应的制裁,使其社会信用度和美誉度降低。

5.社会信用环境好,交易风险较低

因为信用保证保险是承保信用性风险的保险业务,所以个人征信系统对保证保险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各国中小企业担保模式有效运作的基础。在美国,银行设有客户信用自动评估系统,通过该系统来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此外,国家通过社会安全号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在社会与经济上的主要活动都由计算机通过安全号记录在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减少交易风险。没有个人信用资料的积累和记录,无论保险人怎么细分风险,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都难以遏制高危群体的逆选择。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保证相关主体合法取得个人资信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保险公司能准确核实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整个金融行业对于征信系统的共享,必然有助于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海外游学必备哪些保险 第6篇

而在不久前的6月14日晚间,6名中国留学生在法国西部吉伦特省遭到了当地不良青年袭击,其中一人伤势严重。这也是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中国留学生海外遭遇事故的一个缩影。

种种事故让准备让孩子去留学或游学的家长难免心有余悸。虽然非常理解家长的担忧,不过也不能应因噎废食。目前选择到国外短期交流或长期进修的大中学生越来越多,在出国留学或游学前,主动、有意识地选择合适保险计划的却没有同步增长。境外旅行险、留学生医疗险都是长、短期海外学习时最需要的保险,值得大家一起好好研究。

留学和游学逐年趋多,保险必备

近年来,国内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出国留学成为中国学生继续深造的热门选择;同时,人民币升值,留学成本降低,金融危机下的各国高校纷纷降低招生门槛,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更加积极地来华争抢生源;而国内依然严峻的高考制度也“逼着”很多高中生甚至初中生去海外上大学。

而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逐步富裕,不少家庭也会选择在暑期让孩子们参加一些海外游学、出国夏令营等活动,让孩子多多开阔眼界。对于中国遍布世界各国的留学生而言,经常会遭遇一些人身意外和医疗上的风险,比如以前曾发生的海外留学生因为火灾、车祸、殴打、绑架、枪击等事件而遭遇伤亡或发生意外。

对于广大留学和游学学子而言,保险其实是出国的“必备品”,务必在孩子出国之前落实好相关的计划,让孩子从踏出家门开始就享有周全的保障。

先选留学国的学生保险计划

如果是长期留学,家长首先要确认学校是否能为孩子提供代办保险的服务,优先选择留学所在国强制或推荐的学生保险计划。有些学校在留学计划中就为留学生提供了代为购买当地保险的服务,非常便捷。如果学校没有提供类似的服务,则需要家长在出国前选择一家有海外服务经验的国内保险公司购买。

此外,有些国家在办理签证时就要求出国人员先行购买规定数额的保险,这就要在办理之前先咨询目的地国家的签证要求。

国内购买首选境外旅行险

若需要在国内为准备出国留学的孩子购买保险,专家建议首选境外旅行险。

如果是去欧洲的申根国家留学,因为申根签证中有一项保险要求,具体为赴欧之前要购足3万欧元(约合3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保险,现在市场上大部分境外旅行保险,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再者,相对于国内一般的医疗险或意外险,境外旅行险在产品设计时已经考虑到不同国家医疗费用水平的差异,赔偿金水平相对更高。此外,境外旅行险还包括了国际救援服务,更适合出国人员购买。

国际紧急救援实际上是一系列服务,对于初到海外的留学生或游学人员来说非常实用。如果在境外发生意外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通过24小时多语种的救援热线得到各种援助,包括呼叫最近的医疗机构前往救治、提供最近的网络医院地址、安排住院、垫付医药费、代为寻找丢失的行李或证件,甚至提供周边餐厅宾馆信息等等。一个电话就能获得多种非常实用的信息和贴心的服务,当紧急情况发生时,不啻于雪中送炭。

以这次韩亚航空坠机事件为例,购买了境外旅游险的乘客可以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的海外救援机构,除了可以申请一系列的医疗援助和医疗费用垫付外,有些海外救援机构还可以提供多种生活信息咨询和当地法律援助等服务。

市场上还专门推出了针对留学生朋友的“留学保险”,其实际就是境外旅行险产品的“变异品”。只是更有针对性,比较适合留学之用。

目前市场上, 美亚、华泰、太平、平安、阳光、人保财险、中德安联等公司的境外旅行(留学生)保险计划都属于比较有特色的,或性价比较高的,游学或留学的朋友们可以按需选择。

留学生及家长朋友在选择境外旅行(留学)类保险产品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保障额度及相应费率水平,自己的保费预算;保障项目及细分范围,如除了基本的意外、医疗、随身财物损失、亲属探望费用、个人第三方责任等,是否能报销留学地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是否含有牙科门诊费用,是否承保高风险体育休闲项目,是否含有恐怖责任保险,等等;除外责任范围多寡、合理程度;是否有比较针对性的保障项目,如“学业中断保险”(因为被保险人生病、意外或直系亲属亡故,无法继续留学生涯,已交学费无法退回的损失);合作的国际救援组织实力强弱;等等。

分两步投保避免“保险空白期”

那么,留学生及其家长,到底是选择在国内买保险,还是到留学国买保险?不妨“两步走”,以求购买到性价比最高的保险。

因为一般当地学校会推荐或强制要求当地的保险计划,但留学生在到达留学地后,在购买的当地保险生效之前会有一段保障的空白期。这段空白期一般不会长过一个月,一份仅需数百元的境外旅游险就会避免在国外动辄高达万元的医疗费用,并获得及时的救助服务,建议作为留学生出国前采购清单的必选项。

国内直接购买的境外旅行险产品,保障期间通常从3天到一年不等,时间越长价格也相对更高。考虑到留学签证一般先签90天,满期之前须在当地领馆续签,为此可以先在国内购买与留学签证时间相当的,为期90天的境外旅行险。这样即使刚到国外,也能享有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海外救援服务等综合保障。在保险快要期满之前,则可以再通过询问有购买经验的留学生或学校相关机构,继续在当地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后续保障。

还有另一种选择方式,是在国内购买全球医疗保险,可以享有一年之内在多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不需要在出国后再另行购买,但费用相对较高。

不论是购买境外旅行保险还是全球医疗保险,留学生购买保险之后,都应当将保险卡与身份证明一起随身携带,以备不时之需。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所有相关的单证都要妥善保管,比如医院诊断证明、事故情况证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等等,以保证理赔的顺利进行。如果购买的是境外旅行险,通常会由保险公司合作的国际救援组织协助完成报案、救援和理赔流程。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年满18岁,可以自行购买,为自己投保;不满18周岁的,需要家长作为投保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可海外投资 第7篇

人社部相关人士日前透露,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国务院何时批准出台尚未确定, “可能很快大家就会见到这份文件”。

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0%和8%缴纳保险费, 并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但是, 由于历史因素, 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的状态。上述人士表示, 人社部和财政部正在联合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按设计规则, 个人账户内的基金原则上属于缴费者个人, 待其未来退休后支取, 而这笔基金的长期积累, 意味需要有好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只允许存银行、买国债, 不能投资运营。有社保专家表示:“尽快出台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他认为, 此次《办法》的出台, 旨在开辟个人账户基金新的投资渠道, 提高其收益能力, 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一方面可以弥补账户巨额“空账”, 另一方面可以抵御通胀带来的资金缩水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 第8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 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 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 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 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 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 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 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 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 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 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 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 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 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 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 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 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 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 (2) 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 (3)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 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 (4) 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 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 (5) 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 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 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 (6) 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 经济主权原则。第一, 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三,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 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 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 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 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 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 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 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 从法理上来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 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 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 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 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 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 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 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 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 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 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 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 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 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 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 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主权原则的阻却, 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 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 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主权的尊重, 双方恪守经济主权原则, 才有可能达成协议, 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 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 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 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 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 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 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 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主权 (包括经济主权) 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 既尊重对方经济主权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 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 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 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 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 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 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 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 坚持经济主权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主权原则, 出于对东道国经济主权 (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应有的尊重, 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 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 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 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基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经济主权和利益平衡的考虑, 并综合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 从投资内容上看, 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第二, 从投资形式上看, 在投资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 从合格投资的时间看,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投资应仅限于经保险机构批准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 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样就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 这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 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主权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作为缔约当事国行使经济主权的体现。当然, 国家在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之后, 基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 其经济主权和有关的权利难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影响, 如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因此, 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 一国自愿接受对本国经济主权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合理限制, 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要有利于促进全球合作。

(1)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基于全球合作的考虑, 承保条件中的合格东道国不应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应一律予以承保。但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下, 合格东道国应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内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 并与国际立法相配合, 共同对海外投资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在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 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加强国际交流, 促进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融合, 促进全球合作。

(2)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中促进全球合作。一般来讲,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应重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 各国应当实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唯有如此,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在对投资者理赔之后, 才能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重要的条款———代位权条款, 合法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根据代位权条款获得代位求偿权, 承保机构才能够真正得以运作和发展。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为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补充,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公约, 促进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既要考虑自身利益, 也要考虑对方利益, 体现公平。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所接受, 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基于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利益, 各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 承保机构应当以投资经东道国的同意作为承保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3]邓瑞平: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现代法学, 1996 (2) .

海外投资保险 第9篇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势头。据商务部统计, 到2009年底, 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资已达2457.5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中海外并购投资的增长速度更是突飞猛进:200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只有63亿美元, 2008年我国企业掀起并购热潮, 海外并购投资额就猛增至280亿美元, 占当年直接对外投资额的50%;2009年海外并购投资额为192亿美元, 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4%。据国资委统计, 截至2009年底, 我国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单位近6000家, 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然而投资总伴随着风险, 与国内投资相比, 海外投资面临着特有的政治风险。利比亚局势的动荡所造成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大损失, 引起了人们对海外投资安全的极大关注。为了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 20世纪40至70年代, 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 为了鼓励和保护本国的资本输出, 均制订与完善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我国虽然于2001年设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对海外投资所遇到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和政治暴乱、政府违约及承租人违约等风险进行承保, 但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在海外投资迅猛增长的同时,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却不能同步到位。鉴于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的形势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风险, 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体系及机构设置模式选择进行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迪。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 节约保险理赔的交易成本

国家出台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 当海外投资发生政治风险时, 统一由政策性的承保机构通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可以节约我国海外投资者单独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进行签约、谈判、协调等要求理赔的交易成本, 从而实现理赔过程中的规模经济。出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组织专家学者考察与借鉴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与表决,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在过去我国海外投资数量较少, 发生政治风险概率较小的情况下,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成本可能会大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险理赔成本的节约, 也就是说这时如果国家供给海外投资的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会超过现实的需要。然而, 我国2009年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额已位居世界第五位, 仅次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 而这些国家均制订有相对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在海外战争、政治暴乱、恐怖袭击不断发生的情况下,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就显得明显不足。国家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 通过各种制度的供给来获得税收等收入。“无论是制度供给的过剩还是不足, 都会增加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费用。”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也制定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和规则, 但“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我国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仍是各种保险规章、条例与操作办法必不可少的支撑。

(二) 制约东道国滥用“暴力潜能”倾向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 还是巴泽尔与诺思的国家学说, 都认为国家具有暴力的性质。国家是一个具有合法使用暴力和强制提供法律、秩序的组织, 国家具有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职能, 当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所代表的集团的利益, 利用暴力来重新界定产权时, 海外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于是便会出现海外投资被强行征用、国有化以及政府违约行为。国际上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正是基于增强法治化的考虑, 来防止国家出现滥用暴力的倾向。然而, 由于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对等, 制约东道国过度使用暴力靠势单力薄的海外投资者来实施是不现实的, 需要资本输出国家出面从国际法的高度进行协调。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形式更好地实现国内保险制度、规则与国际法律的对接, 来有效地限制东道国的“掠夺之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一种传导机制, 通过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 促进东道国法制化社会的建立, 进而从外部来督促东道国政府成为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

(三) 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国际市场, 国际分工的发展在增强各国的相互依赖性, 促进国际合作进一步加深的同时, 也使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全球要素、资本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当今社会, 哪个国家的制度能有效地界定与保护产权, 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 哪个国家就能在全球化的大潮中抢占先机, 赢得主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制度的竞争。”因此, 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既可以制约东道国对我国海外投资的产权进行政治性再界定, 也能使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市场拥有更多的竞争自由, 进而能够从制度层面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 国家主导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 海外投资在某种意义上是我国与东道国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的对等性原则强调契约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在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战争、政治动乱、征用以及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的实施主体通常是国家或暴力集团, 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与东道国政府或暴力集团是不对等的。因此, 要使我国的海外投资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就需要发挥我国的国家主导作用, 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发挥国家最大的制度供给者的功能, 对我国海外投资所遭受到的政治风险, 提供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服务, 只有保证契约双方地位的对等, 才能确保契约功能的发挥。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

(二) 战略匹配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基于我国的国情, 国家制订了总体经济发展战略, 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 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是立足于宏观层面,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做的总体规划。而我国的海外投资只是我国总体经济框架中的一部分, 它们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有竞争力的制度既影响成本, 也影响要素及资源的流动方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发挥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作用的同时, 还应该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 正确地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 进而使我国海外投资服从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 并通过与我国其它领域经济活动互相配合、补充与协调, 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 确保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三) 尊重惯例

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在长期经济交往中, 通过重复博弈所形成的规则与制度安排。只有遵守这些规则与制度安排, 我们才能够摆脱囚徒困境, 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效用最优。经济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提高对其的利用效率, 于是国际分工得以发展, 分工在提高效率的同时, 也增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 而相互依赖性又要求人们必须加强合作。而“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 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上一些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则习惯与通行做法的总和。作为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只有以尊重国际惯例为立法原则, 才能创造出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 从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上使我国、我国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共同受益, 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互惠性质。

(四) 避免对抗

在海外投资遭受政治风险时, 如果国际间的保险理赔问题上升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外交对抗, 势必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一方面,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政策性保险公司将作为委托人, 由资本输出国政府出面对代理其对损失进行索赔, 那么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将会增加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成本自然就会增加。另一方面, 政治与外交对抗一旦发生, 一个企业的争端可能会被提升到国家的层面, 进而使在东道国投资的其它企业也受到影响, 原本属于经济市场的交易就会进入政治市场, 而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通常高于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因此, 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上应尽量避免出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外交对抗。

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选择与配套机制

(一) 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国际上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 这种模式以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实施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前提。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 即不以与东道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基础, 只需依据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 就可以办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 既可以承保与投资母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东道国海外投资, 也可以承保未与投资母国签定此种协议, 但其法律秩序适合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东道国的海外投资。本文认为,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比较适合采取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以双边模式为主, 以单边模式为输。首先,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科技创新能力不高。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采取比较灵活的混合模式, 可以更好地通过政策性引导, 调整海外投资的流向与流量, 促使我国海外投资在主体选择、区位选择、产业选择与方式选择方面进一步优化, 进而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协调, 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其次, 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以双边模式为主基本上可以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投保的需要, 而且我国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方针将会促使更多的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为混合模式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再者, 融入世界舞台上参与国际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对中国企业提出的要求, 我国早在2000年3月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正式提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采取混合的模式有利于扩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使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毕竟, 中国企业只有在海外的“水”中才能真正学会“游泳”, 进而促进自身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二) 保险机构设置

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上, 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制, 即设立一个保险机构, 该保险机构既是保险业务审批机构, 又是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另一种是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分离制, 即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查批准与业务经营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办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本文认为, 我国应建立分离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由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组成一个海外投资保险审查委员会, 具体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则可交由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来具体经营。这种分离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的是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在获得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信息方面, 国家政府部门比一个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更具有优势, 可以有效地降低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信息成本;二是我国海外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是由国家主导制订的, 由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海外投资保险审查委员会, 对各种政策的掌握与理解要优于一个公司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律制度解读的失误与执行的偏差, 减少制度执行的中间环节, 从而降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执行成本。三是实行单一制形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 实质上是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来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审批业务, 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而分离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 由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审批职能, 由于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可以有效地节约代理成本。

(三) 配套机制建设

(1) 加强国际交往, 寻求国际方面的广泛合作。海外投资保险的重点不在于事后的保险赔偿, 而在于通过国内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 利用国际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更好地对东道国的国有化征收、政府违约以及汇兑限制等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 进而达到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进行预防的效果。因此我国在建立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同时, 还应该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 一方面通过与更多的东道国签订海外投资双边保护协定, 进一步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国际基础;另一方面, 要通过国际社会进一步增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容量, 提高其办事效率, 充分发挥这一国际公约在保护海外投资中作用。作为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只有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互衔接与配合, 才能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化解, 也才能避免跨国贸易领域内的经济问题升级至国际政治领域, 导致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的发生。 (2) 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 成立海外投资商会。为了降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跨国经营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 我国应由政府主导成立海外投资信息中心,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的制订工作, 同时汇集整理海外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和文化背景等海外投资的相关信息, 发挥国家在搜集海外投资信息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 节约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成本, 避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运作中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另外, 我国还应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 在东道国成立海外投资商会, 利用商会掌握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可能面临的风险, 并帮助海外企业协调与东道国政府等各方面的关系,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海外投资企业道德风险的发生, 而且也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多地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导致出现政治与外交对抗的不利局面。

五、结语

我国海外投资业务飞速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风险, 引起了人们对我国海外投资安全性的极大关注, 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对正确地引导我国的海外投资的流向与流量, 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 促进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首先, 从制度供求平衡的角度, 说明目前我国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节约交易成本;其次, 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产权, 有必要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以有效地制约东道国的“掠夺之手”。然后, 透过国与国竞争的本质, 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从内部机制上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一是运用契约理论, 从契约主体的对等性原则出发, 提出了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所应遵循国家主导的原则;二是从制度可以调节要素与资源的流向与流量的角度, 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与我国的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原则;三是运用博弈论的思维模式, 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尊重国际惯例, 在国际合作中走出“囚徒困境”的思想;四是考虑到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高于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 提出了我国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应避免政治与外交对抗的立法原则。在分析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提出相应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 本文进一步论述了我国适应采取混合模式的立法体制, 设立审批与经营相分离的保险机构, 同时还要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成立海外投资商会来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 以便通过节约信息成本、避免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的发生, 来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摘要: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节约海外投资保险的理赔成本、制约东道国“暴力潜能”和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等方面, 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 论述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应遵循国家主导、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尊重国际惯例以及避免政治与外交对抗的立法原则, 采取混合式的立法体制、审批与经营相分离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形式, 通过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和成立海外投资商会等, 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模式,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朱华、钱陈:《国家的起源、作用与演变——关于国家理论的比较分析》, 《浙江工程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

[3]郭晓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2009年。

[4]赵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上) 》2008年。

海外投资保险 第10篇

近年来, 为了响应国家“走出去”的号召, 许多能源公司加强了海外业务的投资, 掀起了一股海外资源及资产并购的热潮。但除了一些资源类型的收购 (如石油天然气田) , 在短期内不作开发或不急于产生经济效益, 目的旨在增加国家资源储备, 实施国家战略部署的项目外, 许多能源投资、并购项目在投资成功后不久便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

a) 新项目。如审批遇到障碍, 为满足环保要求大幅度增加项目预算, 发生种种意外情况导致工期、预算大大超出预期, 项目建设进度因气候、劳工等原因未能按照设定方案进行等;

b) 运营类项目。如运营成本大大超出可行性研究时的判断, 当地环保要求严格导致额外增加投资或运营成本, 与合作方管理理念冲突导致公司运营效率受到影响, 政府颁布新的税项等。这些不利因素归根结底就是提高了公司成本, 影响了收益。许多能源企业在投资前都雄心壮志, 认为得到了香饽饽, 但投资成功后才发现是烫手的热山芋, 想甩也甩不掉。久而久之, 许多人对海外投资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认为其水太深, 是洪水猛兽, 稍不小心就会让壮士断臂。

笔者对海外投资也存在着敬畏之心, 毕竟海外投资犹如足球比赛中“客场作战”, 需要克服许许多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极端天气、高原反应、裁判偏帮、球迷因素等等, 再强的球队如果不适应这些客场的不利因素, 都有可能阴沟翻船。本文就是为了分析国内能源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投资收益, 甚至产生大面积投资亏损的原因, 并与国际化能源公司比照, 分析他们的投资经验。

海外能源投资也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议标两种方式, 由于标的额巨大, 资产出售者一般委托投资银行 (简称“投行”) 作为卖方代理组织整个交易流程。按照惯例, 这些投行会协助卖方建立项目的数据库, 寻找潜在投资方, 拟定整个交易时间表, 并严格按照该时间表推进资产交割。由于资产出售者希望收益最大化, 他们一般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资产销售。公开招标分为投资意向表述、非约束性报价、约束性报价、标的资产交割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所有对标的物感兴趣的投资人都可以向投行表述投资意向, 投行经过初步评选后, 会通知他们能接受的投资人进入非约束性报价阶段;

第二阶段:该阶段的投资人有权进入数据库, 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一般只有一个月的时间, 投资人需向投行递交一份非约束性报价, 投行根据众投资人的非约束性报价, 评估选择其满意的投资人进入短名单 (4名投资人以内) , 参与最终的约束性报价阶段;

第三阶段:进入短名单的投资人开展约两个月的深入尽职调查工作, 向投行递交约束性报价, 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四阶段:中标人与资产出售人签订资产销售合同, 履行资产交割程序。

整个资产出售过程虽然至少历时半年以上, 但实际上供投资人尽职调查、做投资决策的时间也仅有三个月, 即从数据库开放开始至约束性报价结束。许多国内能源公司在中国做强做大, 积累了充足的资金及行业经验, 在国家“走出去”的号召下, 摩拳擦掌四处寻找海外投资机会。三个月去剖解一个项目是远远不够的, 更何况是在一个相对陌生的国度。总的来说, 对投资环境的不熟悉、对投资国政策的不熟悉以及对当地行业特点的不熟悉等是造成海外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投资收益的主要原因, 分别叙述及列举如下。

2 对投资环境不熟悉

对当地风俗习惯、劳动力供给及薪酬情况、气候情况的不熟悉, 通常会导致外来投资人做出偏差较大的判断与决策。风俗习惯方面如印尼的斋节, 每年会持续一个月的时间, 在斋节期间印尼人的工作效率非常受影响;劳动力方面如澳洲地下煤矿工人十分紧缺, 需要培训1 a以上才能上岗, 且薪酬很高, 因此会经常出现劳动力不足拖延工程进度的情况;气候方面如在东欧冬天气温异常寒冷、印尼有持续半年雨季, 这些极端气候会是工程施工难以正常进行。但由于尽职调查的时间紧迫, 投资人难以安排充足的时间对这些“非关键性”的问题作详尽的调查, 往往仅在评估过程中预留一定的不可预计费用。但中标后, 在具体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 这些“非关键性”因素往往是导致影响实际投资收益的原因。

3 对投资国政策不熟悉

这里说的投资国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环保政策、劳工政策及项目审批要求等。这些问题虽然在聘请的法律顾问、财税顾问的尽职调查中都会涉及, 但是他们一般仅会提醒投资人注意这些政策风险, 并不会帮你做定性和定量分析, 更不会代替你做最终决定。另外, 对投资国未来政策的动向判断也十分关键, 不同的执政党会有截然不同的执政理念和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 从而颁布不同的政策。因此, 选择政策相对稳定的投资国很有必要, 对投资国政策不熟悉, 无形中会为投资行为带来很大赌博的成分。

4 不了解当地行业特点

许多专业公司在国内运作得驾轻就熟, 认为在国外投资相关行业也大同小异, 不会有太多的障碍, 但事实上同一个行业在不同国度的运作习惯还是会有较大的差异, 投资人在投资决策前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些差异, 往往需要交“学费”。澳大利亚政府招标一个煤炭区块开发权, 中国神华中标, 以为是政府主导的项目, 会跟国内情况相似, 在审批上不会出现问题。于是在勘探过程中, 在发现不利于环评通过的不利条件时依然加大投入赶进度, 结果环评未能通过, 项目被迫停下来修改设计方案, 导致了巨大的资本成本浪费;还有一些煤炭企业在澳洲投资煤矿, 由于没有在澳洲开发煤矿的经验, 没有经过详细策划就想当然地以国内相似项目的进度去预测国外的工期, 并与基础设施签订了照付不议合同, 结果由于国外项目进展延误而每年需要支付一大笔的照付不议费用, 导致公司现金流得非常被动。

总而言之, 对项目了解得不够深入, 对投资环境、政策、行业背景的不熟悉, 是导致投资目标出现较大偏差的主要原因。也许是因为国内能源企业走出去的时间普遍较晚, 且急于求成, 投资不成功的案例比比皆是, 但希望交完“学费”以后, 这个局面可以得以扭转。在能源投资领域, 由于在业务上相近, 认识了许多国际化能源公司的朋友。刚开始, 会把他们当作竞争对手, 许多东西会防备、会保留。但久而久之, 发现他们跟我们完全不在一个重量级。国际化能源公司的投资代表视野更广阔, 看问题更有宏观性和战略眼光;掌握信息量大且能及时更新;所投资的项目也基本符合预期收益。笔者认为国内能源企业应该学习国际化能源公司的运作模式, 以增加海外投资业务的成功率。以下是笔者对日本丸红公司海外投资业务的理解与体会, 以供参考。

4.1 公司架构与运转模式

由于日本自身缺乏资源, 该日本能源企业的投资业务大部分在海外, 属于国际化能源公司。公司以事业部制开展业务, 按不同的能源板块或业务链分成几大事业部, 各事业部根据其投资计划及业务安排, 在潜在投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派驻代表。该公司信息的扭转是自下而上的, 各海外分支机构或代表负责第一手信息收集, 包括投资机会信息、该投资国政局及行业政策变化信息、该国同行业发展信息等及时向总部汇报, 总部的人员收集来自各国信息后进行汇总, 供事业部领导层决策后再交由公司高层做最终的投资决策。公司决策后, 由各事业部委派专业人员会同各国分支机构代表共同执行。

分支机构的规模会随着该国业务规模而变化, 在新兴市场企业一般会较为谨慎, 不会轻易做出大的投资决策。一般会派1名~2名代表, 以收资为主。若企业认为该新兴市场未具备投资条件, 他们会耐心地为这些分支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而不会急于求成地选择冒险。各分支机构的代表也有很好的流动性, 一般在一个国家工作一定年限后, 会派到其它国家或回到总部工作, 以较好地实施人才培育及储备。当有具体的投资项目后, 分支机构会适当增加人员, 负责项目管理业务。

4.2 投资区域行业的判断选择

公司从各个分支机构收集汇总了不同国家和区域能源板块的投资信息, 如各国政府发展规划、审批程序变动情况、政府招标安排、行业内公司资产处置、当地原材料供给及价格、当地劳动力供给及薪酬水平、该国资产的交易价格及行业盈利水平等。分析类似项目在不同投资区域的回报水平, 为公司带来协同效益的潜力以及各项投资风险比对。在综合分析排名后得出了拟投资区域及项目的顺序, 并形成相应的投资策略。因此, 该公司在投资方向的抉择上基本都是正确的, 总能选择到风险与收益综合最优的项目进行投资。

4.3 投资具体实施

国际能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会轻易放弃其所负责区域的每一个投资机会, 他们会将这些投资机会按照不同发展阶段或协同项目发起人的步伐进行归类, 对近期内有机会取得突破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 其余项目实施常规性跟踪。这样有利于他们对该区域内项目的横向对比及总体把控, 他们的做法更像是在下一盘大棋的围棋高手, 一切都似乎在掌控之中。他们对项目有足够的耐性, 对一些远期的项目, 国有企业可能不屑一顾, 但他们却已经开始布局, 收集关于该项目的一切相关信息, 当几年以后, 国有企业开始着眼于此类项目时, 也许他们已经成为项目的股东之一了。因此, 当投行带着投资机会找到国有企业的时候, 那些无需招标直接议价的项目往往是国际能源公司挑剩下的项目, 不具备很好的投资价值;需要参与竞标的项目则往往只有两个较大可能的结局:

a) 由于尽职调查时间有限, 报价过低而失去项目;

b) 由于尽职调查时间有限, 忽略了一些不利因素, 高价中标而使自身陷入后期被动的局面。

该日本企业还有一个特点是不冒进, 当他们做出了投资决策, 决定在特定国家的特定行业进行相关投资的时候, 他们会选择以小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他们所看好的项目中去, 这也是日本能源企业的习惯做法, 如澳洲条件较好的天然气项目或煤矿项目, 基本每一个项目都有日本公司的身影, 且他们的股比都不高, 一般只有5%~10%左右。当项目投产后盈利情况良好, 日本企业有机会增加其股比时, 他们才会增加在此项目的股份。

5 参与新兴行业的研究

国际能源公司一般还热衷于参与新兴行业的研究, 如煤层气、可燃冰、页岩气等等, 尽管技术还不成熟, 不能大规模地应用, 但国际能源公司依然愿意投资一定的金额参与开发, 以便待行业成熟后可以获取超额利润。

6 结语

留学海外保险该咋买 第11篇

海外的保险五花八门,对留学生来说,最主要也最实用的是医疗险。出国读书的学子虽然年轻,身体健康,但头痛脑热的小病却无法避免,得大病或跌倒碰伤之类的意外也不能不防,尤其海外的医疗费用都贵得惊人。如在美国,做个小小的切除阑尾手术就要3000多美元;在日本,看一次感冒要花5000日元,一个阑尾手术住院一周需20万日元;在德国,住一天医院的费用在300欧元以上。如果遇上一场大病,就会使人陷入经济困境。

如果在这些国家买了医疗保险,就能以较少的投资解除万一患病而带来的经济之忧。

日本有医疗补助

日本医疗险险种多样,保障齐全,对象专一,实行低保费高保障,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到日本留学1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留学生),依规定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保险费因地而异,东京最高,对不交住民税的人,医疗保险的保费每月大约是1400日元。年收入少于一定数额的人,如果申报,保费还可减少70%或50%。其他地区为700~1300日元;没有收入的留学生,保费还可有减免。加入保险者每次看病接受治疗时,挂号费之外只需负担医疗费的30%~40%。

日本还有一种外国留学生医疗费补助制度。只要持留学资格的人都可享用该制度,以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为前提条件。根据这个制度,在受理健康险的医院及诊所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中,健康险可报销医疗费的80%,但费用须先行垫付,补助制度再承担一部分。照此计算,两个制度同时享用的话,留学生看病后实际上只付医疗赞的6%即可。此外,日本的多数大学,都有以学生医疗福利为目的的单独的医疗制度。

留学生到日本后,可以到所属的区/市役所的国民健康保险科申请加入,要带上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居留期间为一年且持留学资格的人立即可加入;对持就学资格的学生,会被要求提供“记有居留期间的在学证明书”,然后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原则上从到日本时算起。加入保险后,可向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的外国人留学生医疗费补助提出登记。

美国宜买基本健康险

美国的大学一般都设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医疗诊所和保健机构,学生只需交纳少量的保健费用,但学校里的这种医疗只限于小病和急救处理。万一遇到严重的疾病,只能转往当地的医院,所需的医疗费完全由学生自己支付。由于医疗诊治费用非常昂贵,个人难以负担,没有保险的病人医院一般不愿意接受,因此必须要买保险。

美国对国际学生的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质,没有保险不能注册入校。一般来说,获得美国某单位资助或享受奖学金的学生,都是由资助方给学生提供健康保险。自费留学生只好自己参加一项健康保险计划,且是强制性的。

保险可以是学生自己购买,也可是校方向学生提供项目学生自买。由学校提供的保险项目,保费通常比市场价格低,但有些医疗上的限制以及一定程度的不便。为了自身的保障,学生应充分了解学校保险的限制、弹性以及保费与保障福利的平衡,并与其他保险比较。

美国有不计其数的健康保险公司,每家公司都能提供好几种健康保险计划。据了解,美国的外国留学牛事务全国委员会同两家保险公司合作,专门设计了几种适合在美国的外国留学生需要的保险。这几种保险的保险范围广,收费比较合理。为留学生设计的保险计划,只对住院期间的病房费和膳食费规定最高的限额,其他所有费用全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学生在购买保险时应该精挑细选。除了要考虑保费的高低,还需要注意其保额、保障内容、诊疗限制、费用分担和免费条款等项目。

对中国留学生来说,参加一种基本健康保险比较实用,通常包括重疾的就诊费(或一定比例的就诊费)、住院费和手术费,但不支付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的医疗费。小病和轻微的磕碰伤痛在学校的诊所里就能治疗,自己从国内带去的常用药也能管点事。重大医疗保险对中国学生来说实用性就差一些,因为它的服务对象是长期疾病缠身或严重受伤的病人。

加拿大慎买医疗险

加拿大是世界上健康保险制度最好的国家之一,大多数社区都有很好的医院、诊所或医师办公室,所有加拿大居民、公民和永久居民,在注册加拿大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后,都可得到免费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是国家从税收中直接支付给医院和医生的。但是,外国留学生在加拿大享受不了该国的这项健康福利,因为他们不是永久居民。

加拿大对外国学生是否购买医疗保险不是强制性的,完全看自己的意愿,因此中国学生一般都不会主动购买医疗保险。但这两年也发生了一些外国学生看病后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引起了加拿大有关方面的关注。目前,加拿大有一种特别为外国留学生设计的医疗保险,保费一年是几百加元,一般疾病的治疗费用都包括在内,对中国学生来说比较实用。

海外留学保险纠纷解决建议 第12篇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居民日益富裕,教育观念逐渐改变,自费留学人数大量增加。2016年我国出国留学人数突破50万人,中国已经成为国际最大留学生生源国。留学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年轻人远离父母,须在一个陌生的文化环境中完成学业绝非易事。国外生活,遭遇风险频率更高,纠纷处理自然比国内更难以解决。极端的例子,2012年两名中国研究生在美国南加州大学枪击案中身亡,2013年波士顿爆炸案一名中国留学生身亡。任何社会与个人都不可能百分百安全,风险无处不在,通过购买保险化解海外留学中各种意外导致的风险,显得必不可少。

二、短期保障计划防范“目的地保险真空期”风险

海外留学“目的地保险真空期”应在国内保险机构购买短期保障计划。所谓“目的地保险真空期”是指,留学生抵达学校后,直至留学所在国保险合同生效,因办理入学手续,购买当地保险等需要一定时间,该段时间为“当地保险真空期”。如果真空期遭遇风险,留学生可以获得医药费用、住院津贴、家属探访费用补偿、行李损失赔偿、证件遗失补偿、个人责任保险金、学业中断经费补偿等等保险金理赔。“当地保险真空期”风险发生率高,所以有的留学目的国在办理留学签证时就要求留学生预先购买可包括真空期的对应数额保险。留学生在国内购买签证前保险时,一定注意保险公司应作出拒签可退保的承诺,避免与保险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留学生在出国前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购买人寿保险,如果异国求学中留学生不幸遭遇死亡、全残等极端风险,被保险人家属可得到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留学期间的医疗保险则应当在目的国购买,以便顺利理赔。尽管国际SOS救援机构可协助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国外紧急救援以及垫付医疗救助费,但国内外赔付范围不同,保险法律理赔程序各异,可能造成无法顺利理赔。

三、优先选择留学所在国强制或推荐的学生保险计划

中国留学生常去的英、美、法、日、澳等留学国保险法律制度各异,留学生保险计划应针对个体情况制定。

澳大利亚强制要求留学生于注册三个月后购买海外学生健康保险(OSHC)。OSHC能覆盖大部分的医疗治疗,申请OSHC成功后留学生可获得一张医疗保险证,有此证明则可在任何一家医院就医。OSHC费用以留学生停留的时间为据,OSHC保险期间须覆盖注册课程全部时间。

英国并不强制要求留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留学生在英国居留6个月以上,便可加入英国国家健康体系,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留学生到学校健康中心注册后,将得到自己的医疗卡,凭卡可以到指定全科医生处免费就诊。但在英国看牙医并不免费,且价格昂贵。法国允许在国家认可的法国教育机构研读4个月以上课程的留学生(未满28周岁)加入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美国,法律规定留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会给学生一张医疗保险卡,留学生须向医院出示该卡就诊。

日本为留学超过一年的学生提供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在各自居住地的国民健康保险课办理保险手续。日本国民健康保险享有者事先出示该保险证后,在日本医疗机构治疗仅负担30%的医疗费。日本国际教育交流协会针对留学生另设立了外国留学生医疗费补助制度。根据该制度,留学生可到留学生课申请医疗补助,补助费可达留学生个人支付医疗费的80%,申请该医疗补助留学生需携带医疗费收据和日本国民健康保险证明。

四、保险纠纷法律程序要点

留学生遭遇风险,急需在留学所在国享受保险服务时,应当及时向对应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注意保留电话录音,用以确定报案的时间和基本内容。同时需要认真核对相关保险文件,分析遭遇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自己无法确定,留学生应当注意适时证据保留,整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等等,积极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以备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后保险勘验之用。

摘要:中国现今成为全球最大的留学生输出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出国门,接受国际化教育。但年轻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快速融入陌生的文化环境绝非易事,如果不幸遭遇风险,因法律制度各异,纠纷处理比国内更难以解决。通过购买保险化解海外留学中各种风险,显得必不可少。留学生应在国内保险机构为“目的地保险真空期”购买短期保障计划,中国留学生常去的英、美、法、日、澳等留学国保险法律制度各异,留学生保险计划应针对个体情况制定。

关键词:目的地保险真空期,短期保障计划,留学所在国保险

参考文献

[1]吴洁.留学高峰.勿忘“保险规划“[J].小康(财智),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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