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精选10篇)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1篇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第四条规定,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根据《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23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7、转口贸易能否交叉币种交易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转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不强调必须使用人民币。
8、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能否开展业务
根据银发[2012]23号文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重点监管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借助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重点监管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9、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开展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规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账户管理
1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由我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具体负责管理。
四、其他
11、涉秘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报送
按照《保密法》和相关规定,银行应主动与我们沟通,按照流程逐级报送。
12、关于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
目前,正在研究相关业务可行性,我们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在具备条件的银行开展试点。
13、银行未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实施初期,部分银行出现资本项下先办理业务,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情况,先后发生5家银行北京分行共8笔业务应报送未报送情况,业务总额13.493亿元。上述银行已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2篇
(2011年6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八、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九、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的,银行可以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收付,但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十、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十一、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十二、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以下义务:一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三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四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十三、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
十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四)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六)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人民币业务通知
抄送:外汇局。
内部发送:办公厅,货政二司,条法司,货政司,市场司,调统司,支付司,国际司,反洗钱局。
联系人:席钰联系电话:66195238(共印53份)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3篇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是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和10月在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回顾历史, 自两千多年前我国就通过海陆两条丝绸之路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而今, 作为制造业大国的中国, 不仅可以输出品种多样、物美价廉的生活用品, 还有能力向世界各国提供更多的设备供给和技术支持。但受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影响, 对外开放总体呈现东快西慢、海强陆弱的格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 将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的“一体两翼”, 在提升向东开放水平的同时, 加快向西开放的步伐, 助推内陆沿边地区由对外开放的边缘迈向前沿。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地理中心, 周边同8个国家接壤, 有17个国家一类口岸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 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新疆被定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而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办始于2010年6月。2011年8月23日, 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 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人民币开展的或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它分为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业务、跨境融资和金融市场三大类。其中, 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它经常项目、直接投资、贸易融资等;跨境融资类包括境外项目贷款、跨境贷款、跨国企业集团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等;金融市场类包括RQFII、沪港通、原油期货、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业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 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自治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分享、危机共患难”的经贸利益共同体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对共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特别是货币动荡风险, 实现合作共赢, 对支持自治区企业走出去、促进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自治区资源开发和民生工程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新疆经济增长注入新活力、增添新动力。
自2010年6月新疆被纳入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以来至2015年9月末, 新疆已与伊朗、哈萨克斯坦、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83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跨境人民币实际收付业务, 跨境结算实际收付累计达1873.71亿元。2010年10月, 新疆成为国内首个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省区。据统计, 2015年9月末, 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累计达260.27亿元。其中, 直接投资项下123.32亿元, 其他投资项下136.94亿元。经常项目实际收付累计达1613.44亿元。其中, 货物贸易出口实收人民币650.91亿元, 货物贸易进口实付人民币881.24亿元, 服务贸易及其它经常项目收付人民币81.25亿元。但我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占全国的比重依旧较低, 仅为0.3%, 占边境省区比重为6.9%。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全国排名依旧靠后, 仅为第30位, 边境省区第6位。 (见表1)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低
以美元为主的贸易结算占据当前的主导地位, 诸如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国际货币仍占据国际市场的较大份额。如表2所示, 在2015年上半年全球货币排名中, 美元占全球贸易融资货币比重高达80.5%, 占全球支付货币比重达44.4%, 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舞台上的后来者明显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而周边国家又多半不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以中亚五国为例, 跨境人民币业务当年业务量最大的哈萨克斯坦, 也仅占比10.43%, 累计业务量仅占2.95%。尽管人民币这一新的结算货币可以使境内企业免受汇率风险, 但作为贸易伙伴的中亚企业将会面临汇兑风险。因此, 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际贸易伙伴对人民币的持有意愿也有待加强。 (见表2)
(二) 新疆现有贸易结构弱化了结算货币选择权
目前, 新疆多从中亚国家进口资源、能源类产品, 这类商品在国内的刚性需求较大, 而在中亚国家, 国际大宗商品又多采用行业中较为认可的美元进行结算。与此同时, 经由新疆出口至国外的商品多以纺织品、机电产品为主的低附加值轻工业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 这类产品的差异性低, 可替代性强, 技术含量小, 国际竞争力较为缺乏。这种现有的贸易结构使本区厂商在选择结算货币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新疆进出口企业只能在定价和选择结算货币时被动地选择美元, 成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新疆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见表3)
(三) 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完全自由兑换尚未实现
当前, 人民币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已实现可兑换, 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 这使持有人民币的贸易国家只能进行商品买卖, 无法自由进出中国资本市场, 而贸易国家却不一定购买中国商品。因此, 人民币在货币地位上依旧难以与美元、欧元、英镑等国际货币竞争。虽然央行推行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FDI, 但仍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 以及用于委托贷款”的限制。加之有限的境外人民币存量, 尚未普及的国外银行人民币业务, 狭窄的人民币输出渠道和人民币回流渠道, 种种制约使得新疆与毗邻国家以贸易为基础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较难形成自我循环、平衡运作的可持续循环流动。
(四) 缺乏完善的监管、宣传机制
在我国, 与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 相关部门的监管还不够严格, 这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对新疆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加大了企业套利、套汇或骗税的机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启动后, 跨境资金流动又多了条新渠道, 许多“热钱”会趁势流入境内;部分企业通过境外融资、贸易结算、贸易融资等方式赚取利润, 进行套利。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区跨境贸易结算的正常秩序, 同时增加了监管压力, 进而给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风险。
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几点建议
(一) 增强新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所具有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在长期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企业所特有的、经得住市场考验的、竞争对手难以效仿的技术或能力。它包括决策竞争力、组织竞争力、员工竞争力、流程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品牌竞争力、渠道竞争力、价格竞争力、伙伴竞争力和创新竞争力十个方面。要想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强化新疆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有利地位, 给竞争对手造成较高进入壁垒, 从而有效控制市场占有率, 就要鼓励生产差异性强、替代性小、技术含量大的高附加值产品。自治区企业只有进一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提高出口产品的差异化程度, 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 积极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才能使往来贸易国家优先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从而进一步提升结算货币选择的话语权。
(二) 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人民币自由兑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国实行对外经济开放的同时必须实行对外货币开放, 这样方能使得贸易往来国家持有人民币不仅仅是为了进口中国商品, 还可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投资, 进行股票、债券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买卖。然而, 人民币自由兑换又是以一定高度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以国内经济相对自由为前提, 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外汇储备、金融监管水平等特定国情, 采取渐进、审慎的方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方面, 从资本流动开放的类型看, 可按照“先流入、后流出, 先长期、后短期, 先开放直接投资、后开放其他领域”的顺序分步实施;另一方面, 从经济主体开放的类型看, 可采取公司为先、金融机构其次、最后个人的开放顺序。这种方式能够避免跨境资本流动不稳定的冲击, 有效降低经济的脆弱性, 同时能在实施进程中不断完善国内金融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
(三) 深化合作, 加强监管, 防范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
深化合作、加强监管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监管体系, 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有效监控, 防范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具体而言, 应加强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 严密核查企业各项贸易的真实性, 严格把关银行内各项业务的系统进行。此外, 还要加强新疆与周边国家与地区的监管合作, 保持与贸易国家的紧密沟通, 尤其要加强新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协同监管, 密切关注境外贸易地区的人民币交易状况和流通情况。
(四) 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传导力度, 强化对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的认识
加大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宣传力度和政策传到力度, 能全面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 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影响力, 提高涉外企业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性。一方面, 可通过政策宣讲、定期培训和上门讲解等方式, 不断创新宣传形式, 着力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覆盖面。另一方面, 可结合自治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实际情况, 编写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手册, 内容涵盖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介绍、业务发展情况、结算政策清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优势及具体业务流程编制等。也可开展“拉网式”企业政策推介, 逐一梳理进出口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占比情况, 实施“一企一策”、“一行一策”宣传推动。
新丝路带来了新梦想, 新梦想是新疆人的新启航。“一带一路”战略的构思, 把新疆推上重振丝绸之路的大舞台, 其角色之重、责任之大、机遇之佳, 前所未有。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也提出, 要努力把新疆建设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当前, 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迈出关键步伐, 取得重要进展。我们要努力寻求跨境人民币服务全自治区涉外经济的契合点, 抓功能, 促效能, 推动全自治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快速发展, 便利企业涉外贸易投资, 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要抓住“一带一路”这个战略机遇,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经贸合作, 为促进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为谋求自治区的经济繁荣、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自2010年6月新疆被纳入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以来, 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始终在积极推进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给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立足当前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找寻制约该业务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同时探索相应解决路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新疆,跨境人民币业务
参考文献
[1]胡晓炼.扎实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开展[J].中国金融, 2010 (17)
[2]高岩.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经济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32)
[3]薛炜.中国 (新疆) 边境贸易发展与跨境人民币结算问题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 2010 (2)
[4]高岩, 张雯.新疆与周边国家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问题研究[J].北方经贸, 2014 (2)
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 第4篇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现状
1.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基本涵义。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的各项跨境国际结算业务。主要包括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其它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投资(包括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向境内投资)及融资业务、境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购售及投资融资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现钞业务等。
2.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特点。跨境人民币业务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化、国际经贸融合、综合国力增强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提升而发展,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跨境人民币业务量快速增长。据统计,2010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5 063亿元。二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如人民币在跨境投资、融资和担保业务、股权转让、人民币证券投资业务等方面正在进行积极探索。三是境外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目前香港、澳门、菲律宾分别开展了人民币清算、购售、进入中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人民币存款、现钞业务和个人人民币业务等,业务量呈稳步增长态势。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影响因素与作用
1.跨境人民币业务影响因素。从目前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尽管人民币已经实现了双向结算,在技术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境外人民币存量不足成为制约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如果境外人民币存量长期不足,很可能会导致跨境人民币业务畸形单边发展,最终致使人民币国际化没有存在的必要。此外,由于目前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不足,流出境外的人民币可能被兑成外币,使得人民币的境外存量很难有所突破。
2.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作用。从微观层面来说,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防止外币贬值带来的损失;锁定企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同时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从宏观层面来讲,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三、政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现状和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建议:
1.推动人民币结算,鼓励人民币“走出去”。
要增加人民币境外存量就必然需要大量人民币先“走出去”。随着人民币在境外市场存量的增加,境内外人民币才会流通循环起来,进出口才会逐渐平衡。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与相对更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中,人民币应占据优势。因此,在中国的贸易伙伴国中,可优先推进与一些相对不发达的亚洲、非洲国家进行人民币贸易结算。另外,国家发达与否还体现在市场发展方面,相对完善的外汇市场和银行体系有利于本国货币结算。因此,在目前中国进一步改革外汇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同时,可以寻求与市场相对更不完善的国家发展人民币结算贸易。
2.利用香港特殊优势,推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
人民币若在境外形成循环,必然会产生对人民币离岸市场的需求。因此,要增加境外人民币存量,有必要建立人民币离岸中心,汇聚境外流动的人民币,同时提供高效的清算渠道。人民币的国际化,在短期内无法奢望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之外其他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由于香港的特殊地位,完全可以成为人民币国际化这个万里长征的第一站。香港具有成为中国首个人民币离岸市场的优势。香港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市场联系紧密,同时又与内地金融市场关系密切,在管理上香港市场又同内地分离,是极好的实验地区。无论从贸易结算需求还是金融市场需求看,香港对人民币需求的大幅增长也在预热中。香港人民币资金池迅速增大后可以不回流内地,而是通过香港的国际网络,借出人民币予其他国家,例如需用人民币购买内地产品的东盟、非洲、南美国家。就全球而言,随着人民币开始在全球流动,人民币交易量大幅上升,一些重要外汇交易市场如纽约、伦敦和东京自然而然会建立新的交易系统和结算室来交易人民币。
3.推进境内金融市场开放,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
发达的金融市场有助于人民币回流,可加强非居民持有人民币的意愿,进而促进人民币用作国际贸易结算货币。目前,境外人民币运作渠道少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需要逐步开放境内金融市场,向境外主体提供资金拆借、债券和股票投资的机会。期间,需要注意监控境外人民币流入的规模,建立审批或核准制度,适时利用税收政策调节收益和本金的流入。同时,扩大境内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加金融产品以满足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需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5篇
银管发[2012]233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
文件的通知
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各村镇银行、辖内各外资银行总行,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2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国际上因一国金融机构在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未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而导致法律责任风险的情况开始增多。为正确履行反洗钱职责,避免我国境内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被洗钱活动团伙利用,并妥善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及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金融机构在开展踌境业务合作过程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
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身份识别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与本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逐一确定风险等级,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仅要按照《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而且应当明确约定本金融机构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遵循国际反洗钱监管惯例、自主控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可对境外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三、对于与本金融机构同属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殿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地域、业务、客户等角度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
四、对于经营下列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经高级管理层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一)提供货币兑换、踌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
(二)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如果决定为上述境外机构提供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原则上应将其列入高风险客户,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该境外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和该境外机构配合本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约定本金融机构因反洗钱工作需要,可对境外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包括关闭账户、冻结涉恐资金、限制交易等在内的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五、金融机构应在公司(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如果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及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作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以更有效防控处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
六、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并在业务条线之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承担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洗钱合规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的机削,确保业务条线及时关注并评估本金融机构因与境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而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确保高级管理层及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获得业务条线风险评估信息,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七、金融机构发现与自己存在业务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出现洗钱问题时,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应对。如果金融机构或其境外分支机构出现重大洗钱风险、涉及国际重要媒体有关洗钱事件的报道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6篇
办理验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行、各外商投资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不断增多,部分企业因注册币种为外币,款项汇入及验资时需进行人民币与注册币种之间汇率折算的情况也不断增多。为便利银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操作,避免因汇率折算差异导致企业注册资本金流入数、验资报告数据、外汇局直接投资系统数据不吻合,影响企业后续业务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境外投资方以跨境人民币汇入注册资本金额时,参考汇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人民币与注册币种之间的折算,境内银行按惯例以入账日汇率中间价核准境外投资方可流入的资本金金额。如银行入账日为节假日,则汇率的日期为入账日之前最接近入账日的日期。
二、人民币资本金入账后,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银行询证,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后可直接出具验资报告,而无需到外汇局询证。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时,一般按银行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注册币种与人民币的折算。如果投资方汇款时按当时汇率中间价折算足额汇入注册资本,而因汇率波动导致入账日人民币折成外币注册资本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汇款日汇率中间价进行人民币与注册资本的折算。
四、出具验资报告后,请会计师事务所凭验资报告到外汇局办理核对及录入手续。
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打开“中国人民银行”网页,点击“信息公开”——“货币政策”——查询“人民币汇率”的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例:某企业于2012.4.6(即入账日为2012.4.6)汇入人民币123,456.78元,其注册币种为港元,则其人民币折成港元的金额为123,456.78/0.81232 =151,980.4757(港元),最后经四舍五入折成注册资本的金额为151,980.48港元(注意:计算过程中不要四舍五入,最后结果才四舍五入)。
附:
2012年4月6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公告
文章来源:货币政策司
2012-04-06 09:27:32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2年4月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3072元,1欧元对人民币8.2413元,100日元对人民币7.6632元,1港元对人民币0.81232元, 1英镑对人民币9.9834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6.4986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6.3520元,人民币1元对0.48577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4.6667俄罗斯卢布。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第7篇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一般贸易
预收、预付
来料加工
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 信用证 托收
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基本流程
五、清算模式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 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1境外参加银行
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
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 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3境内代理银行
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
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 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
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
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
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
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
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八、清算流程
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
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d发票 原件、复印件
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 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
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
境外参加行发出付款指令银行资金清算境外客户发出付款指令中银香港/澳门中行银行资金清算人行(CNAPS)银行资金清算境内结算行(境内参加行)核对无误入账境内客户
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客户发出付款指令核对无误入账境外参加行(中银香港、澳门中行)银行资金清算SWIFT记账境内代理行人行银行资金清算(CNAPS)境内客户核对无误入账资行银清算金记账境内参加行
注意事项
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 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a书面情况说明 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
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 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
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
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
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
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
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
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 b境外汇款申请书 或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
d发票 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 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
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
境外参加行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境内客户
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内结算行(境内参加行)人行(CNAPS)境外客户 境内客户境内代理行境外参加行SWIFT记账港澳清算系统境外客户记账
注意事项
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
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
b贸易合同
原件、复印件
另一境外参加行
九、申报
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十、RCPMIS信息报送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8篇
2009 年4月我国正式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同年7月1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颁布,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标志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正式展开。跨境人民币贸易业务快速发展, 2014年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发生6.55万亿元, 与之相关的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也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 同期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业务占比达到20%左右。目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体现三个特点:一是业务发展迅猛;二是以出口融资为主;三是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平均年利率相对较低, 约低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个百分点左右。
当前市场出现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有人民币出口代付、人民币进口代付、人民币信用证海外融资 (进口) 、人民币保函海外融资 (进口) 及其他组合类产品。人民币进出口项下代付、人民币信用证海外融资 (进口) 、人民币保函海外融资 (进口) 的人民币融资只是在传统业务流程中以人民币代替外币, 本质上均是企业委托境内银行通过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者境外代理银行提供人民币间接融资业务。企业除了运用典型的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外还可通过组合类产品进行人民币贸易融资, 通过人民币NDF业务进行保值或套利。既可保证双方进行正常贸易结算, 又利于境外企业获取低融资成本的境外资金, 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由于这些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具有获取人民币境内外利差、升水汇差收益的特性, 当境内外存在套利、套汇空间时, 将进一步吸引境内外关联企业进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
二、开展具有真实背景的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必要性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业务深入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获得市场份额积极推出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创新产品。然而这些品种繁多的产品仅是名目不同, 本质并无差别。其具有规避监管的特征, 除服务于正常进出口贸易活动外, 还可能用于人民币离在岸汇差、利差套利。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运用于套利表现为长期化、复杂化、表外化, 且融资业务在套利交易中呈现转口贸易较多、脱实向虚的特点。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套利化必然影响我国当期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也会阻碍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一方面, 虚假贸易背景的项目利用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套利套汇, 会加剧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 增加货币供应量的不稳定性, 削弱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 不利于我国经济稳定运行;另一方面, 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资金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回流境内套利将阻碍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深入发展, 将造成人民币全球第二大国际贸易融资货币名不符实, 影响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因此, 务必要严格把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保障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维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顺利推进。
三、政策建议
保证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真实性亟需强化人民币贸易融资审核, 完善人民币跨境流动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 建立对企业联合监测机制。在主体监管的思路框架下, 加强部门内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及信息互换。通过多个系统的数据平台, 密切关注企业的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数据, 重点监测转口贸易、关联交易等风险多发渠道, 必要时对违规企业协同检查。
第二, 督促银行履行贸易融资产品真实性审核义务。要求银行在贷前更为认真审查风险较高的客户办理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详尽深入地审查项目的可行性与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同时, 加强对银行“代位监管”的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测, 要求银行实时跟踪监测海外人民币贸易融资项目, 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汇报业务进展情况。
第三, 设立一套科学的跨境贸易人民币流动风险预警系统, 以跨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结算增速额为标尺, 监测一系列数据的动态变化, 警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激增。当银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增量大幅偏离跨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结算增速额时, 对其进行核查, 适时发出风险警示。必要时限制相关银行和企业利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套利的业务, 严厉打击虚假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 防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金跨境流动异常。
第四, 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要在循序渐进、风险可控原则下审慎放松资本项目的限制以提高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使用率, 并注意把握好人民币跨境流动的节奏和规模。切忌盲目开放资本项目, 过快或过度放开都有可能刺激虚假跨境贸易融资增长, 导致境外低成本资金大幅回流套利, 冲击国内经济稳定运行。
第五, 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 压缩热钱的投机套利空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完善Shibor建设, 逐步以市场基准替代管制利率基准。加快推进汇率市场化, 减少对汇率的干预, 适时进一步扩大日均双向浮动的幅度直至完全放开。从而彻底消除人民币贸易融资套利空间, 根本上杜绝以套利为目的的虚假跨境贸易融资。
参考文献
[1]许非.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发展[J].新金融, 2013, (12) :55-58.
[2]冷静.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运用[J].对外经贸实务, 2013, (2) :63-67.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9篇
2009年7月我国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环节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随着各项制度安排和操作规程的逐步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迅速上升,除试点银行、企业数量以及境外涉及区域不断扩大外,业务种类也由以贸易结算为主扩大到其他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类业务。本文将以进出口业务流程为基础,对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各环节有关的注意事项以及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一、企业出口申请结算试点资格与银行开户的规定
(一)申请资格
有意向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应该首先获得试点企业的资格,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向人民银行等主管机构推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候选,待人民银行等机构核准后,取得资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从具体操作来看,由于业务种类不同,涉及的环节不同,目前试点企业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出口货物贸易,即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必须取得试点资格,但不涉及退税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对于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所有企业均可直接采用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事出口货物贸易被评审为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二)选定银行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也没有额度限制,企业按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因此在获得试点资格之后,企业可以从已开立人民币账户的银行中选择其中一家作为信息主报告银行。所谓主报告银行,就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
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主报告银行将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企业先进出口报关后结算的办理规定
(一)企业报关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报关时需要向海关递交的资料包括:(1)发票;(2)装箱单;(3)报关预录单;(4)报关委托书。根据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出口报关环节中,无需出示出口核销单。
(二)企业收、付款的相关规定
企业到银行办理付款或收款入账。收款时向银行递交的资料包括:(1)合同;(2)发票;(3)进(出)口报关单;(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有关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将相关的收、付款信息及报关信息一一对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 IS)报送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收款环节货款不通过待核查账户直接进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也可用于跨境贸易支付。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有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虽然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但仍需要进行网上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此外,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当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包括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的书面情况说明。
(三)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申报出口退税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包括:(1)发票;(2)出口报关单退税联;(3)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如“KJMY”(跨境贸易缩写),如果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备注栏设定标志。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必须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否则系统审核无法通过。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
三、企业先结算后进出口报关的办理规定
对于先结算后进(出)口报关的情况,企业首先要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以及预计报关时间,在银行办理付款或收款入账 (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其次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向海关报关,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时,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第三,凭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在国际收支中,预收款作为一般贸易项下预收申报,编号为101010。同时,试点企业还要明确用人民币结算与外币结算在政策规定上的差别。如表1:
四、企业进出口中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一,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目前不同地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如山东省规定以外币报关以人民币结算的情况下,在银行办理收(付)款时应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中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报关单号。再如广东省出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中对出口项下的规定总结如表2:
表1 人民币结算与外币结算对比
表2
第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三、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也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
第四、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五、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第10篇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并贷记境外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③我行通过SWIFT系统发送汇款指令/贷记通知至境外参加银行。④境外参加行收到汇款指令/贷记通知后,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境外参加行扣划其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借记通知通过SWIFT系统发送至我行。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借记通知后,扣划境外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三、边贸行模式
(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要求和自治区金融办下一步工作设想,今后我区的边贸结算业务将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范畴,并进一步打压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国税总局亦将出台政策,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届时我区从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而、科甲12个边境口岸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到越南的货物采用人民币结算将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
目前越南国家银行尚未出台政策允许其国内银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因此,如近期内通过边贸行模式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则须通过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在我行开立的边贸结算往来专用账户办理。
(二)定义
我行利用现有的边贸结算网络和工具(SWIFT/边贸网银/银行汇票等),通过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在我行开立的边贸结算往来专用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为试点企业办理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与越南边贸结算代理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如边贸结算业务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范畴,边贸行模式将成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又一种资金清算和贸易结算方式。
(四)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边贸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并贷记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在我行开立的边贸结算往来专用账户。③我行通过SWIFT /边贸网银系统发送汇款指令/贷记通知至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或通过签发边贸结算银行汇票等方式交换至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
④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收到汇款指令/贷记通知/银行汇票后,贷记收款人账户。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边贸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扣划其客户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借记通知通过SWIFT/边贸网银系统发送或签发银行汇票至我行。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借记通知/银行汇票后,扣划境外边贸结算合作行在我行开立的边贸结算往来专用账户资金并贷记收款人账户。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五)待关注的几个方面
1、现行的“两头在外”业务(其本质上属于越南盾业务)将无法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范畴。
2、个人边贸是否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范畴、是否边贸结算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在现行边贸结算业务中并存、或者将边贸结算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范畴只是统计意义上简单汇总等问题须待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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