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精选6篇)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 第1篇
第十章:国际贸易方式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除常用的逐笔售定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的概念、特点、以某种贸易方式成交而订立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使用各种贸易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
10.1 经销与代理 10.2 寄售与展卖 10.3 招标和投标 10.4 加工贸易 10.5 对销贸易 10.6 电子商务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包销、独家代理、寄售、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教学内容]第一节:经销与代理
(Distribution and Agent))
一、经销
(一)经销的概念和性质
1、经销的概念:经销商(进口商)和国外的供货商(出口商)达成协议,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
2、经销的种类
一般经销 和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ion)或包销(Exclusive Sales)包销:指出口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某个客户或公司的做法。☆包销方式的优缺点优点:(1)通过专营权的给予,有利于调动包销商经营的积极性,利用包销商的销售渠道,巩固和扩大市场。(2)可减少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的弊端。(3)有利于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供货。
缺点:(1)包销商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操纵价格和控制市场;
(2)包销商可能还经营其它出口企业的商品,使其不能专心经营约定的商品。
1(3)若包销商经营能力差,会出现“包而不销”的情况,出口商又不能向其它商人销售,从而蒙受损失。
3、经销的性质:经销属于售定贸易,供货人和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从供货人那里买进商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外销售。但又于单边买卖不同,双方除签订买卖合同外,还要签订长期的经销协议,从而确定和建立相对稳定而长期的购销关系。•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与国外一公司订有包销某商品的包销协议,期限为一年。年末临近,因行情变化,包销商“包而未销”,要求退货并索赔广告宣传费用。问:包销商有无权利提出此类要求?为什么?
(二)经销协议的基本内容
(1)经销商品的范围:供货商的全部还是部分商品?对于新产品该怎样做? 要注意和供货商的销售意图以及经销商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相适应。
(2)经销地区:一个或几个城市,一个国家甚至几个国家;要注意考虑经销商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网络;还有地区的政治划分、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市场差异程度等因素。(3)经销数量或金额:此数量或金额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它是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应承购的数额,也是供货商保证供应的数额。一般采用最低承购数额的规定方法。为防止经销商签约后拖延履约,应规定以实际装运数为准。还应规定在经销商未能完成承购额时,供货商的权利。
(4)作价方法:一般采用分批作价的方法。
(5)经销商的其它义务: 要负责广告宣传、市场调研、和维护供货商的权益等。对于广告宣传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应约定好。一般由经销商负责。
(6)经销的期限: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或几年。一般规定延期条款。
(三)采用经销方式出口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经销商,尤其是包销商:信誉良好,重合同,守信用,经营能力强。
2、注意订好经销协议:是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定要认真:慎重选择包销的商品种类;合理确定包销的地理范围;适当规定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的承购数额以及完不成的后果和超额完成的奖励等。
二、代理(Agent)(一)代理的性质与特点
1.代理:指代理人(agent)按照委托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做出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享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性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由委托人负责,但其越权行为或以自己的名义而做出的行为,由代理人自己负责。
案例分析2:某香港客商愿为上海某生产玩具的合资公司代理一批熊猫玩具出口到沙特。代理费为销售额的5%。问:上海公司能否接受这批业务?(二)代理的种类
2(1)总代理(General Agent):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可以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和非商务性活动。
(2)独家代理(Solo Agent or Exclusive Agent):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
(3)一般代理(Agent)或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不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各代理人按协议规定的方法计收佣金。
•案例分析3:香港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定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由香港A公司为香港地区的独家代理。订立协议时,日本B公司正试验改进现有产品。不久,日本B公司试验成功,并把这项改进后的同类产品,指定香港另一家公司作独家代理。问:日本B公司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没有。因为日本B公司已指定香港A公司香港地区的独家代理,享有专营权。尽管对指定商品进行了改进,但仍属于同类商品,所以,无权指定另一家公司为独家代理)(4)包销与独家代理方式的比较☆相同点:
1、都具有垄断性质,都有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对某种商品专营的权利。
2、能调动包销商和独家代理商经营商品的积极性。☆不同点: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包销商与出口商之间是买卖关系;而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承担风险不同。包销商承担经营风险;代理商不承担经营风险。
3、取得的报酬不同。包销商赚取利润,独家代理商赚取的是佣金。(三)销售代理协议
1.代理商品和地区: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和权利使用范围,不可越地区代理销售商品。代理商品的范围,应根据出口企业的经营意图、代理商的规模、经营能力、资信等确定。代理的地区,要注意考虑经销商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网络;还有地区的政治划分、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市场差异程度等因素。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心部分)
(1)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它活动?是否享有专营权?是总代理、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一般不允许,以免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名义和信誉从事不利于委托人的活动)
(2)最低销售额的规定: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应推销的商品的最低销售额。以出口商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代理商未能完成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3)委托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在约定期限和地区,不得销售或代理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由竞争性的其它商品。在约定地区不得作为其它公司或个人的代理或经销商(非竞争条款)。
3(4)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义务的规定:代理人要承担广告宣传、市场调研、维护供货商的权益等义务。对于广告宣传费用一般由委托人负担。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对客户的订单有权接受或拒绝,而且不需要解释,代理人不得要求赔偿。但对于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签的合同,委托人应保证执行。
(2)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按协议规定支付佣金。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在约定地区通过其它渠道直接或间接地销售或出口约定商品。
(3)委托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提供推销产品所需的材料,以及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当地客户进行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4.佣金的支付: 规定佣金率、佣金计算基础、支付的时间和方法等
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若委托人直接与代理区域内的客户签定买卖合同,代理人仍可获得佣金。
5.例外条款:在独家代理的条件下,出口商可以直接向约定地区销售的例外。
一般有下列情况: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直接向委托人购货;进行国际招标或参与合资经营等。委托人的上述活动,不受协议约束,不向独家代理商支付佣金,其销售额不计入协议的最低销售额。
第二节:寄售与展卖(Consignment Fairs and Sales)
一、寄售
(一)寄售的性质
1.寄售:指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的方式。
2.性质:是一种先出运后出售商品的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寄售人是委托人,代销人是受托人。
(二)寄售人寄售的特点:
1.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的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履行与买主之间的合同。但货物的所有权在货物售出前属于寄售人。
2.寄售是先将货物运至寄售地,再找买主,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买卖。
3.寄售方式下,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货物售出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属于寄售人承担。
(三)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1.寄售的性质,寄售地区、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2.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1)规定最低限价;(2)由代销人按市场行情随行就市;(3)由代 4 销人向寄售人报价,征得寄售人的同意后确定。
3.佣金条款:佣金率,支付方法,通常是由代销人在货款中自行扣除。
4.货款的收付:一般规定采取记帐方法,定期或不定期结算,由代销人将货款汇交寄售人,或由寄售人用托收方式收取。
(四)寄售方式的利弊 1.优点:
(1)对寄售人来讲,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
(2)有利于调动代销人的经营积极性。因为他不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3)为买主提供便利:实物现货买卖,看货成交,一手交钱,一手取货。2.缺点:
(1)承担风险大;(2)资金周转时间长,收汇不安全。
二、展卖(Fairs and Sales)
(一)展卖的含义
展卖: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及其它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展卖是把出口商品的展览与推销有机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
(二)展卖方式
1、按买卖方式可以分为:
(1)通过签约方式将货物卖给国外客户,由客户在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博览会,货款在展卖后结算;
(2)货主与国外客户合作,在展卖时货物所有权仍归货主,由货主定价,出售后国外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展卖结束后,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折价处理或转为寄售。
2、按展览形式可分为:
(1)国际博览会:定期在一定地点,由一国或多国联合厂商联合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如莱比锡、布鲁塞尔、里昂、巴黎、蒙特利尔等。(2)国际展览会:不定期举行,通常是为了展示各国在产品和科技方面的新成就。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开展展卖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展卖是一种将产品的宣传、推销和市场调研有机结合的贸易方式,出口方付出的费用大,手续多,花费的时间和人力较多。因此,参与展卖活动,要注意:(1)掌握“展销结合,以销为主”的原则;
(2)展销适销对路的商品,有利于展览过程中的就地销售,避免展销滞销商品;
(3)有选择的参加展销;考虑在贸易比较集中、市场潜力大、有发展前途的集散地的展览,还要考虑服务设施、质量和收费情况。同一地区避免多次重复参展。
第三节:招标与投标
5(Invitation to tender and Submission)
一、招标、投标的含义及特点
(一)招标、投标的含义:
1.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其它条件,邀请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保的行为。2.投保(Submission of tender):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较多应用于大宗商品的采购和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
(二)招标、投标的特点
1、在规定的固定时间和地点,由众多投标人进行竞争.2、交易达成不经过磋商.3、投标人只能作一次性投标,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招标方式的种类
(一)公开招标(Open Bidding)或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招标人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表招标通告,邀请有关企业和组织参加投保。•注:世界银行贷款下的采购,大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选择性招标(Selected Bidding)或邀请招标或限制性招标:招标人根据以往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向少数客户发出招标通告。多用于购买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性设备或成套设备,应邀企业通常是本行业中经验丰富、设备装备优良、在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企业。
三、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 •注意:采用选择性招标和谈判招标时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由招标人确定其是否具有投标能力。
3、编制招标文件:说明拟采购商品或发包工程的贸易条件或技术条件。
(二)投标
1、投标前的准备工作:投标人严格按招标条件或工程所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交货期、工程量和进度安排等进行核算,结合自身条件和市场竞争态势,提出自己的报价草案。
2、编制投标文件和提供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
☆ 投标人发出的标书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必须全部列入,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
☆ 为防止投保人中标后不签约,通常要求投保人提供保证金(总价的3-10%),也可以由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来代替。
☆ 但按一般惯例,投保人在投保截至期之前,可以书面修改或撤回标书。
3、递送投标文件:投保书、投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有关投标书中单项说明的附件及其它必要文件等。
(三)开标和评标: 开标分为公开和不公开两种形式。☆•招标人拒绝全部投标的几种情况: 1.所有报价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差距过大;
2.所有投保的内容都与招标要求不符; 3.投保人太少,缺乏竞争性。
(四)中标和签约
•中标人签约时要提交履约保证金,取代原投标保证金。
第四节: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丰富,地理位置相对方便的国家。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件装配。
一、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一)来料加工业务的性质:
1.来料加工: 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和装配,成品交由对方处置,我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有时,外商在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的同时,也会提供加工所需机器设备,甚至投资建厂。设备价款和建厂投资由加工企业分期以工缴费偿还,这实际是一种加工装配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的做法。
2.特点: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具体讲:
(1)是一种进出口紧密相结合的交易。国外客户即是原材料、零配件的提供者,又是成品的接受或购买者。作为加工企业,实际是劳务出口,工缴费即是劳务出口的货币表现。(2)加工企业对来料、来件和成品没有所有权。加工企业对国外的来料来件只有使用权、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但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加工过程中的超常损耗,要承担责任。加工成品归外商所有和处置。我方无权处理成品货物。
(3)对外加工企业两头无忧。即不用为采购原材料、零配件而奔波和筹措外汇资金,也不用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
(二)来料加工业务的作用 ☆ 对于承接方来讲:
(1)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加就业;
7(2)取长补短,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而弥补国内原材料不足的缺点,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3)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供本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整体竞争力。☆ 对于委托方来讲:
(1)利用承接方廉价的劳动力资源,降低产品的成本,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国外,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来料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来料来件的规定:来料来件的时间、品质、验收方法和未按规定提供的处理方法。2.对成品品质的规定。3.工缴费标准以及结算办法:
(1)来料来件和成品出口均不作价,单收加工费,由我方在成品出口后,通过汇付、托收或信用证方式支付;
(2)来料来件和成品出口分别作价,二者之间的差额为工缴费。我方用远期信用证或远期托收方式收取来料来件,对方用即期信用证或即期托收方式收取成品。坚持“先收后支”。以防止外商只来料来件,不购买成品或借故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拒绝返销的现象出现。4.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
☆ 关于运输:两段运输: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需在合同中规定运输责任、费用和风险的负担。应该全部由外商负责,但具体业务中可灵活掌握,代为办理。
☆ 关于保险:三段保险: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的运输保险,加工期间的存仓货物保险。应由对方负责。但规格外商委托,可代为办理保险,保险费和加工费一起向对方收取。如我方代办保险,还要规定保险的险别、金额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设有: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承保两段运输和存仓保险。5.关于由委托方提供设备和技术的规定。
二、进料加工
1.进料加工的含义:指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的贸易方式。又称为“以进养出”。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在加工过程中,其原料和产品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进口加工则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不存在原料采购和成品销售问题,属于“两头无忧”,其收入是工缴费;进料加工从原料到产品都要自筹资金采购、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收入为产品的附加值。
(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个合同项下的一笔交易,或者是两笔相关联的交易;而进料加 8 工是两个合同项下的两笔交易,从贸易对象来讲,进口和出口没有必然的联系。3.开展进料加工的意义 来样进料加工 1.有利于解决国内资源紧缺的矛盾,扩大出口;
2.有利于根据国际市场的情况和要求组织货源和生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3.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加就业,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境外加工贸易
1、境外加工贸易的含义:我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设厂,利用当地的老电力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2、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义:
(1)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量扩大,导致贸易纠纷增多,特别是一些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增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可以绕过这些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持和拓展东道国市场或发展向第三国出口,缓解双边贸易不平衡的矛盾。
(2)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国某些技术比较成熟的工业,要想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环境下维持国际竞争力,必须将劳动密集型部分转移到更加落后的国家和地区。
(3)可以带动国内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五节: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
一、对销贸易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1、对销贸易的概念: 在互惠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对等贸易。
2、对销贸易的特征:对等贸易是一种即买又卖,买卖互为条件的贸易方式。其目的是以进带出,开辟各自的出口市场,求得每笔交易的外汇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
3、对销贸易的主要形式:易货贸易、互购和补偿贸易。
二、易货贸易(Barter Trade)
(一)易货贸易的形式: 易货贸易通常是买卖双方以等值的货物进行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的收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单纯的以货换货,局限性大,使用较少。
1.记帐易货贸易,即双方的货物都以货值记帐,互相冲抵,货币逐笔平衡或在一定时期内平衡。二战之后,发展中国家使用较多的清算协议则是扩大了的易货贸易。
2.对开信用证方式。两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相互冲抵货款,或者先后生效,但先生效信用证项下的结汇款项留存议付行,作为对开信用证的押金。先开证方一般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函以保证后者按期履约。
(二)易货贸易的优缺点
☆优点:(1)可节约外汇支出,特别适用于外汇缺乏的企业和国家。
(2)有利于以进带出,或以出带进,促进贸易的发展。
☆缺点:(1)有一定的局限性。易货贸易中进行交换的商品,无论在数量、品质、规格等方面都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和可以接受的,找到合适的贸易伙伴有一定难度。
(2)贸易发展受两国经济互补性的制约。两国经济发展差异性较大,互补性较强的国家,产品交换的选择余地较大。
三、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一)补偿贸易的概念及特征
1.补偿贸易: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原材料和技术等,约定在一定时期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它产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和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2.补偿贸易的特征:
(1)贸易与信贷相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产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色基础上进行的,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
(2)贸易与生产相结合。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设备出口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是该设备生产的产品;
(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进口方不仅要承担设备价款的支付责任,还要承担利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信贷和承诺回购产品。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可以信贷方式向我方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方代销产品。问:这些条件我方可否接受?
(二)补偿贸易的种类
1、直接产品补偿或产品回购(Product Buyback):设备进口方利用对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制造的产品,包括直接产品或有关产品,来偿付进口设备价款。
2、间接产品补偿或产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设备进口方用双方商定的与进口设备无关的其它产品来偿付进口设备价款。
3、劳务补偿:设备进口方用为对方加工产品而收取的工缴费来分期偿还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实践中,是同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
(三)补偿贸易的的作用
1.对设备进口方的作用:是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通过补偿贸易,可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供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竞争能力;通过对方的产品回购,为出口商品找到了一个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
2.对设备供应方的作用:扩大出口;通过承购协议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在回购产品中得到稳定的原料供应,或从产品转售中获取利润。
(四)补偿贸易的局限性
1、设备供应方并不普遍接受用返销产品进行偿付。
2、不易引进较先进的技术设备,且价格偏高
3、若补偿产品出口量大,可能会与本国同类产品的出口发生竞争。
4、补偿贸易较复杂、费时。
第六节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又称电子商贸、电子贸易,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现代信息技术”应涵盖各种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通讯方式;另一方面,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电子化。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2.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3.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Government,即B2G)
我国政府从1993年起分阶段实施的“金桥”、“金卡”、“金关”的“三金”工程。为建立B2G的电子商务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技术环境。“金桥”工程又称经济信息通信网工程,实施目的是建设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即信息高速公路。“金卡”工程又称电子货币工程,是实现金融电子化和商业流通现代化的必要手段。“金关”工程,又称海关联网工程,目标是实现货物通关自动化、国际贸易无纸化。
(二)按电子商务活动内容的不同,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商业活动: 1.间接电子商务 2.直接电子商务
(三)按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EDI网络电子商务
2.因特网电子商务(Internet网络)3.内联网络电子商务(Intranet网络)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功能
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每一笔交易都要涉及到买方、卖方、银行、运输、税务、海关、11 商检等部门,环节众多,业务运作过程十分复杂,效率低,周期长,越来越不适应当今国际贸易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能够通过因特网将交易涉及的各方连成一体,把其中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处理过程转移到网络交易平台上。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相对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物色贸易伙伴
电子商务方便快捷而低成本的宣传、促销、物色贸易伙伴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的展览会、博览会的作用。各国的进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找到理想的贸易伙伴。
2.贸易磋商
因特网不仅具有便捷、低成本的通讯功能,而且具有高效、大容量的信息处理能力,在国际商务的咨询洽谈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买卖双方可借助网络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来洽谈交易事务。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和谈判可以跨越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低廉的异地交流方式。
3.电子合同、网上订购与支付 4.贸易活动的管理
国际贸易的业务活动牵涉到海关、质检、金融、保险、运输等多个职能和配套服务部门,对国际贸易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报关、交易纠纷仲裁等多个环节。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作用
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 1.降低国际贸易交易成本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还可以缩短交单结汇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降低成本优势十分明显。
交易成本的降低还表现在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商务活动,避免了中间商的参与,可以减少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
另外,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可以显著减少在实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从而大大降低贸易成本。
2.提高交易效率
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因纸面单证中数据重复录入导致的各种错误,对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显。
3.全天候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面对面和电话方式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相当不便。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部分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务,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 12 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
4.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的运作环境 2.改变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 3.改变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 4.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5.削弱了传统中介型外贸企业的地位 6.改变了国际贸易的监管方式
【作业布置】
【重要概念】
经销 独家经销 代理 独家代理 寄售 展卖 招标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对销贸易 补偿贸易 电子商务 【思考题】1、2、3、4、5、6、7、8、9、10、【案例分析】
1、某国政府机构为采购某商品进行国际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期为10月31日。我国一家主要生产这类商品的工厂,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认为,根据自身条件完全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为推销其产品,决定进行投标。同时,为争取中标,在投标书中所报价格极具竞争力。8月初寄出投标书,并按招标文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美元。之后不久,生产该商品的原料价格猛涨,若按招标书所报价格中标,工厂将受到极大损失,不得已只能电请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书的报价。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书一采用独家经销有什么利弊? 独家代理与独家经销有何异同? 代理方式对出口商有什么优势?
寄售方式对出口商有哪些优缺点?采用寄售方式出口应注意哪些问题? 展卖方式有何优势? 招标投标的程序如何?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何不同? 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销贸易有哪些特征? 补偿贸易有哪些特征?
经送达不得撤销和修改为由加以拒绝。事后,原料市价涨势未减,眼看按投标书价格进行交易已不可能,于是被迫通知招标人撤销投标书,已交纳的保证金被招标人全数没收。试分析我方在工作中存在哪些失误?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2、我国多次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渔轮,用直接产品——鱼品偿付渔轮的进口价款。80年代某省一外贸公司又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新渔轮。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试对此进行评论。
【网站链接】
1.起点外贸网:http://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 第2篇
Transportation of the Exported Goods
I.Transport Means
Ocean, Rail, Air, Road, Inland water, Multimodal(多模式的), Parcel post(邮政包裹)
II.Port Option(港口选择)
1.The ports of shipment(装运)or discharge(卸船)must be made clear and definite.2.Inland cities(内陆城市)should not be accepted as ocean ports of destination.3.It is inadvisable(不可取)to accept an appointed dock(指定的码头)or berth(停泊处).III.Means of Ocean Transport
1.Liner Transport(轮班运输、定期船运输)
A means of transport in which sailing schedule, route, and ports are fixed.2.Tramp Transport(不定期租船运输)
(1)Voyage Charter
The hire(租用、租金)of a ship for a particular voyage.Key points for voyage charter
A.Conditions of the Tramp
B.Freight charge(运费)
C.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装卸费)
FIO Terms: Free In and Out
FI Terms: Free In
FO Terms: Free Out
Gross Terms(船方负责装卸费)
D.Laytime(装卸时间)
The time allowed for loading and unloading, counted by days and hours or loading and unloading rate(工作效率).E.Demurrage and Dispatch Money(滞期费、速遣费计算条款)
Demurrage: The compensation(补偿)made by the charterer(租船人)for the loss incurred as a result of his delay in loading or unloading.Dispatch Money: The sum of money paid by the ship owner to the charterer for the latter’s quick loading and unloading.(2)Time Charter
The charter of a ship for a definite period of time.IV.Bill of Lading(提货单)
1.Definition
A kind of receipt(收据)which is signed and issued by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1after receipt of the goods they are to carry.A transport contract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per.A certificate(证明)of the property(所有权)in the goods.2.Classification of B/L
(1)Shipped B/L and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Shipped B/L(On Board B/L): Issued by the carrier or its agent when all the goods are located on board(甲板)the ship.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Issued by the carrier or its agent when the goods are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carrier or its agent before they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2)Clean B/L(清洁提单)and Foul B/L(不清洁提单)
Clean B/L: The B/L on which the shipping company writes “The goods loaded are in apparent(明显的)good order”, and the bank accepts for negotiation.Foul B/L: The B/L on which the shipping company gives such an indication as “The goods loaded are not in apparent good order” or “the packing is broken or „ is polluted, etc.”, and is non-negotiable at the bank.A letter of guarantee(L/G)(信用保单书)or a letter of indemnity(L/I)(损害补偿保证书)is presented in exchange for a clean B/L.(3)Straight B/L(直运、收货人记名提单), Bearer B/L 不记名提单(Blank B/L空白提单, Open B/L开放的提单)and Order B/L指示提单
Straight B/L: The column of consignee(收货人一栏)is printedas “Consigned to „(name of the consignee)”, which means only the consignee at the designation is entitled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cargo(货物).Bearer B/L: The column of consignee is printed as “bearer”, which means anyone who holds the bill is entitled to the goods the bill represents.Order B/L: The column of consignee is marked “To order”, which means the goods are consigned or destin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and it can be transferred after being endorsed(签字).(4)Direct B/L直达提单, Transshipment B/L转载提单, Through B/L(联运提单,两种以上运输方式)and 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5)Long Form B/L and Short Form B/L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 第3篇
一、贸易地理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整合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实务》是学习国与国之间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课程, 教学内容涉及进出口业务中货物、船舶、单证等多种对象, 亦包括采购、包装、检验、报关、运输、保险、结算等多个业务环节, 而其中诸多环节都与地理问题紧密相连, 如采购或许涉及到产业的地理分布, 运输会涉及到航线、海域和港口情况, 保险可能涉及到不同路线潜在的风险等等。世界各海域的不同气候类型, 直接影响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运输, 各国的港口有的可全年通航, 有的则冬季封冻, 船舶不能停靠。如俄罗斯, 虽有广阔的海域, 海岸线漫长但均因纬度偏高 (除黑海沿岸和太平洋南部及特殊的摩尔曼斯克港) , 封冻期漫长, 利用率极低。中南半岛及印度半岛各国大部分有明显干湿季的热带季风气候, 因而在签订业务合同, 决定装运期时, 要根据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运易潮、易霉变的商品;夏季不宜装运易融化的商品, 如沥青、浸酸羊皮等。学生如果对基本的经贸地理知识了解不足、认识不够的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或者在贸易实务学科钻研中会遇到困难或犯错误, 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例如: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山核桃仁, 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 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 不得分批装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 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 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 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 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 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 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 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此案例中我出口公司损失惨重。倘若我方业务员对北美洲, 尤其是加拿大的贸易地理有所了解, 熟知加拿大属于亚寒带大陆性气候, 其南部港口每年11月到次年5月为结冰期, 结冰期时船只难以进入或驶出, 那么我方可能拒绝或修改合同中“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的规定, 便很有可能避免这笔大额损失。
二、贸易地理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整合的实施
(一) 商品的采购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 商品的采购不但包括外贸公司组织货源以备出口, 而且包含买方从其他国家进口商品。不难看出, 商品的采购涉及到世界上产业的地区或国家布局, 如中亚五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丰富, 澳大利亚和巴西盛产铁矿石;发展中国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发达国家拥有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强势。因此, 在讲授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部分, 教师应该在案例列举过程中考虑到产业布局, 编写符合产业布局规律的案例, 这样学生做外贸业务时在贸易准备和洽商阶段便能够有目的性、策略性地寻找货源采购商品, 或者进行市场调研、寻找买家。例如在讲解“还盘”的法律效力时, 教师举出如下的案例很不适宜:中国某公司于3月15日向美国某公司发盘:“现有玉米100吨, 每件FOB大连178美元, 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 2002年10月可供货。”3月20日, 美商来电:“接受你方报盘。交货期提前至8月底。”问美商来电属于什么性质, 为什么?案例分析暂且不提, 但是学生很可能留下我国向美国出口玉米的印象, 这种错误意识对他们撰写论文或实际业务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玉米的主要产地是北美洲、中国及欧洲, 而美国素有“世界玉米王国”之称, 美国几乎不从我国进口玉米, 相反的是有时我国从美国进口玉米。如果学生产生我国向美国出口玉米的错误认识, 那么他们在工作的实际业务中很可能浪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在美国进行市场调研寻找买主。而现实业务中, 我国玉米出口商常向亚洲国家出口玉米, 例如韩国。
(二) 贸易术语及运输
贸易术语关系到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 其中与运输和保险相关的责任费用经常与贸易地理相联系。在编写或列举相关内容的案例时, 教师应该准确地将涉及到的航线、港口的知识融入进去。例如:在CFR下卖方必须自付费用, 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经由惯常航线, 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因此卖方承担的是正常运费, 而非正常运费则由买方承担。教师可以运用贸易地理知识向学生解释该项规定, 同时向学生渗透业务中可能涉及到的贸易地理知识。又如DAF术语是边境交货术语,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通常用于铁路运输。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双方经常签订国际联运铁路。教师在搜集或改编该部分案例时应结合我国主要的国际联运铁路线, 包括北京二连浩特乌兰巴托莫斯科, 北京满洲里莫斯科, 北京丹东平壤, 北京凭祥河内, 哈尔滨绥芬河符拉迪沃斯托克 (海参崴) 哈巴罗夫斯克 (伯力) , 这样有助于学生在日后工作中处理相关出口业务。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在案例阐释贸易术语所涉及的风险划分和转移时, 教师应当将风险与贸易航线的自然地理环境相结合, 在案例中让学生了解到一些值得注意的常用航线的自然环境。例如:某年夏季, 我国某公司以FOB出口一批沥青到西非, 卖方按合同要求多层牛皮纸包装, 船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仓粘有沥青, 而且导致卸货困难, 于是雇佣大量劳力, 造成大量费用。此后经买方核查, 货仓粘有沥青是由于船只途经苏伊士运河时, 沥青开始融化。由于红海气温高, 表层水温32℃, 高温使融化的沥青透过纸袋黏附在货仓里, 当船入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 到大西洋时, 沿途气温有所下降, 使黏在货仓里的沥青又凝固起来。卖方包装合格, 而且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 卖方可免责。此案例中, 买方对相关的贸易地理知识不甚了解, 不但出行季节不合适, 运输包装也不适宜, 若采用桶装则可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 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保险部分主要包括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保险条款、保险单据与保险索赔, 而海上风险与保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直接相关, 这样也必然涉及到航线、海域和贸易地理问题。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包含基本险和附加险, 教师引用案例讲解该部分内容时可以融入具体的航线或海域, 提醒学生注意某些航线和海域易发的风险。教师可以联系最近的一个热点问题:索马里海盗, 用地理简图示意其活动范围主要在亚丁湾, 目前正扩大至印度洋。海盗劫持的风险不在基本险承保范围之内, 需要投保战争险。因此, 经过学习, 学生以后在工作业务中遇到该海域的运输时便会警醒地加投战争险。同理, 教师还可以向学生介绍港口码头的安全性, 罢工事件是否频发等等。
三、结束语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案例需要教师精心设计和展开, 由于进出口业务涉及到商品的采购、运输以及保险等众多方面的内容, 而这些内容又具有一定的地理内涵, 因此, 教师在设计、编写和列举案例时不能随意, 尽力与案例所涉及的贸易地理知识实现整合。案例中贸易地理知识要体现出正确性和融合性, 即编写的案例在贸易地理方面要正确, 符合事实;在商品的采购、术语和运输以及保险方面自然合理地融入贸易地理知识。贸易地理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整合使虚拟的案例与现实的地理相联系, 逐渐丰富学生贸易实务专业知识和实践业务能力, 将学生培养成具有较强实践技能的全面应用人才。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既体现实践性又具有理论性, 需要教师在课程讲解和组织中采用案例教学, 使理论联系实际、知识指导实践。在案例的编写或选取中教师应根据学科和专业涉面广、重实践的特点, 考虑到相关的知识和内容的输入, 而贸易地理内容是其中的一门不可缺少、不容忽视的业务知识。将贸易地理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设计进行有机的整合, 逐渐向学生渗透关于港口、航线等进出口业务中必要常识, 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才能不断丰富学生贸易实务专业知识和实践业务能力。
关键词:贸易地理,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整合
参考文献
[1]ARIEH LEWY (ED)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Curriculum, [M].Oxford:Pergamon Press, 1991:160.
[2]徐景林.国际贸易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
[3]窦然.国际贸易地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4]余世明.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5.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第4篇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年4月1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元。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年11月25日罗盖特公司以CIF连云港285,650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年2月24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 4314734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于2004年2月24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天)为止。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
涉案货物于2004年3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的工地。4月1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
罗盖特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26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5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年2月12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元,并于同年6月13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元人民币。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本案比较复杂,引发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问题比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
第一,此案应适用何种法律?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争取适用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以利于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案中罗盖特公司和特灵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而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又极为常见,这就需要贸易从业者了解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
第二,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在没有选择仲裁而协商又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要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资格,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本案中就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罗盖特公司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代理公司,因此,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将成为罗盖特公司首先面临的问题;
第三,如果货物发生货损,此损失只有发生在保险区间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货损保险责任。在此案中,罗盖特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样理解“连云港”?海运提单所适用的“仓至仓”条款的具体含义如何?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区间内?都是本案面临的难题;
第四,诉讼失效决定着原告是否享有胜诉权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本案中罗盖特公司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第五,国际货物保险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而向保险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本案中罗盖特就货物进行了双重投保,是否中国财保、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都应该赔偿罗盖特公司,也是本案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案例中解决问题的几点启示
(一)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无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在国际贸易中,法律的适用十分重要。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最容易引争议,因此,交易的双方一般来讲在合同中都应该订有仲裁条款,以解决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仲裁中,仲裁地的规定极其重要,这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最为密切。按照各国仲裁的通用做法,凡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争议,也是如此。
在本案中,保险单项下纠纷涉及货物自美国西雅图至中国连云港的海上运输,具有涉外因素,罗盖特公司应与特灵公司就法律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就此做出规定。依据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应该适用诉讼地或仲裁地法律。当事人在此案的解决方式上选择了诉讼方式,故应采用我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解决争议的条款,以防纠纷的出现。为了案件的迅速解决,双方当事人最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仲裁条款中最好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以“中国法”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当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选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二)诉讼当事人应当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贸易案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要想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否则,他就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一般来讲,当事人要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诉讼权利能力,即具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即具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3)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作为一个法人,他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同时取得和同时消灭的,自它依法成立时就开始取得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至于一个法人和诉讼标的物有无利害关系,则以法院最后调查确定为准。
在本案中,罗盖特公司要想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要看这两个当事人是否具备充当被告的资格。
首先看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它只是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各国的法律上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不是法人,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它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均应该由其委托人承担。至于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发货人特灵公司并没有向纳玛保险代理公司直接投保,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保单的左角有其名称而卷入诉讼,因为其不是法人,我们也只能把它的行为当成代理行为,它本身对代理后果不承担责任,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北美公司承担。
至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备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接受了特灵公司的投保,并且指示其分公司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标的物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应当作为适格的被告。
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我们签订何种合同,都要注意当事人的适格问题。国际货运中的货运代理人,保险中的保险代理商以及分公司等都不是适格主体。货运中我们最好直接和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当委托货运代理人运输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直接将运费汇往船公司;在进口中,如果我们和对方订立的是CIF合同,我们一定要规定保单应由法人地位的保险公司出具,以避免将来索赔出现困难。
(三)对“仓至仓条款”应准确理解
“仓至仓条款”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其英文为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其含义为保险人保险责任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第四,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下属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就是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保险条款。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天),到目的港后的货物也在保单的保险期间。罗盖特公司也具有经特灵公司背书转让后的保险单下的保险利益,即与保单上载明的货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问题是此保单下的“仓至仓”应该怎么理解?损失与风险直接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此处并未明确表明到底是到“连云港口”还是“连云港市”。根据各国《合同法》的一致解释,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的保险单是由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下属机构提供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解释,即应将“Lianyungang”解释为整个“连云港市”。也就是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是从“西雅图”至“连云港市”的任何指定地点。那么,货物从卸船后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的工地之间的保险责任理所当然地应由北美补偿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我国保险条款陆运险条款的规定,货物在运往工地途中的遭受碰撞、出轨、倾覆或在驳运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均应由保险人承担损失。根据以上分析,罗盖特公司是有权要求北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国际贸易保险实践中,“仓至仓”条款是最为常用的保险条款,为避免争执的发生,我们和客商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表明“仓至仓”的具体含义,即表明保险的起止地点。在出口合同中,最好表明起止地点为“XX港”至“XX 港”,或“XX 地”至“XX地”;在进口合同中,如果保险由出口人投保,最好表明起止地点为“XX港”至我方用于分配货物的具体储藏所。
(四)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一个诉讼当事人,要想起诉对方当事人,还应当注意起诉的时效问题。如果超过诉讼失效,法院将拒绝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罗盖特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INAMAR)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日期为2006年 3月 31日,于2007年1月26日申请追加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应当以起诉日期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日期,补充材料的日期不应视为诉讼时效开始日。货损发生在2004年4月1日,此日期离2006年3月31日尚不足2年,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罗盖特公司行使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间内,它应当享有案件的胜诉权。此处,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了,法律选择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其他国家的法律,诉讼失效就应该遵循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罗盖特公司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对诉讼时效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在国际贸易中,一旦我们和国外客商发生争议,要及时解决。在不得已仲裁或诉讼时,一定要注意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并且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保险标的物不应该重复投保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和北美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货损事故发生在保险人北美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罗盖特公司确因货损事故遭受损失,其对北美公司的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北美公司应负责赔偿罗盖特公司的全部损失。但是,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罗盖特并未得到期望的赔偿。其原因就在于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特征。
从理论上说,保险活动本身应该是非盈利性的。保险费的厘订取决于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盈利,应该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合同都应该属于补偿性合同,也就是说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际损失。此损失一旦弥补,保险人则不再行负责赔偿。本案中,罗盖特已经从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就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就无权再要求北美补偿贸易公司另行赔偿。
合同的补偿性原则是国际贸易中许多人都容易忽视的原则。特别当货物要经过风险比较大的地区时,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和不同的保险人经过磋商后,以低廉的保费就保险货物重复保险现象,期盼一旦出现所保风险就可以得到双倍甚至多倍赔偿,这是不现实的。如果多重投保的话,其结果也只能和罗盖特公司一样。
此案虽已经审结,但有许多国际货物保险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它的教训是值得国际贸易从业者吸取的。
[1]黄伟青.论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可保利益[J].海商法研究,2001(3).
[2]石兴.保险产品设计原理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3]马静.保险代维求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10年.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第5篇
一、案情
原告美国X X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X X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18日,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系被告股东之一。2005年5月8日,原告与山东X X公司签订《聊城X X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合资成立聊城X 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X X公司),即被告,注册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原告出资折合人民币292.5万元,占45%的股份,山东X X公司出资357.5万元人民币,占ss%的股份;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应在被告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投入各自出资额的40%,之后60日内投入剩余的60%。另·外,该合资合同还附有一份《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12项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提供给被告聊城X X公司使用,专利使用费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时间为原告与山东X X公司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支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该协议书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13日,被告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成立。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①支付专利使用费70万元人民币;②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调查费2 000元人民币。
被告聊城X X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①[2006]纽领认字第0009123号、第0013098号、第0037716号认证书;,以证明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美国公司;②与山东X X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及专利使用权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山东X X公公合资成立被告及协议被告购买涉案专利使用权的情况;③1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2份专利使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及转让权;④验资报告及银行证明,证明原告、山东X X公司对被告的出资均已到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8日和2004年1月6日,原告分别与龙口XX技术研究所和杨某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12项专利的使用权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下属公司、合资公司使用的权利。2005年5月8日,山东X X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X X公司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在山东省聊城市投资设立聊城X X公司,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山东X X公司现金出资357.5万元人民币,占55%股份;原告现金出资292.5万元人民币,占45》《股份(如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合资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双方将各自投入40%的现金注人合资公司账户,之后60天内投入剩余的60 j《现金;同意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原告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该使用权作价70万元人民币,具体条款参照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协议书》。同日,山东X X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出资70万元人民币购买乙方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先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作为合资公司合同的附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k3日,被告取得了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聊字[2005] 106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被告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其中,山东X X公司出资357.5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92.5万元人民币。同日,被告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聊城X X公司投入99 980美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济南X X公司支付给被告3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退回150万元人民币;2005年1 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入99 940美元。上述两笔美元投入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原告共向被告出资3 136 400元人民币。2005年9月20日,山东X X公司被告出资3 581 980元人民币。2005年10月
8、日,被告开机投产,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二、问题
(1)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纠纷案例 第6篇
日美胶片争端案是日美贸易摩擦最激烈时期的产物,也是日本第一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应对日美贸易冲突并获得重大胜利的一个经典案件。该案同时触及WTO框架下的贸易和竞争问题,是对国家贸易壁垒和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提起申诉的一个关键案例。日美胶片争端案紧随在日美汽车和零配件争端之后,受到日美汽车和零配件争端解决的影响。[23] 在日美汽车和零配件争端中,美国挥动贸易制裁和向WTO起诉的大棒威胁日本,最后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后又轻轻放下,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日本政府坚决抗争到底的意志。事实上,在日美胶片争端开始,美国表达了一贯采用的希望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争端的意愿,但是日本政府这时已经决定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日美贸易冲突。所以,日美胶片争端案实际上是美国政府在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下,决定利用刚诞生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好好教训一下日本,而日本也希望通过WTO多边贸易规则为自己打一个翻身仗。当然,日本选择在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日美胶片争端,还因为胶片产业在日本产业结构中的地位不高,在日美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不多,即便抗争到底对于日美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影响有限等诸多因素。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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