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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精选6篇)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盟委、行署和盟治超办的领导下,我盟公路治超工作紧紧围绕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百日治超”等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着力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盟公路超限率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4%目标以内。但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环境及体制、机制等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公路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治超形势不容乐观。受利益驱使,大部分车主、司机对治超工作抵触情绪严重,并抱有侥幸心理,超限运输。加之没有形成多部门联合管控、联合执法的高压态势,存在黑恶势力、车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带领超限车辆闯卡和绕行情况。由此而引发的威胁、辱骂、殴打、利诱执法人员的事情时有发生,并愈演愈烈。4月份以来,已连续发生多起超限重型货车聚众强行闯卡、围堵检测站及抢砸路政车辆和殴打路政人员的恶性事件。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难度的同时,也给路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二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治超站人员配备的要求,每个卸载点至少配备专职路政员27名,实行24小时三班轮换。但是受编制及经费制约,我盟7个治超检测站只有执法人员61人,其中人员最多的灰腾河站17人,最少的一个站3人,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在我盟公路里程大幅增长、货运量和运输车辆逐年快速递增的情况下,这一矛盾更为突出。同时,路政执法队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学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客观上削弱了路政执法力量。

三是基础性保障措施不力。盟路政支队为差额事业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拨付工作经费无法维持正常的人员工资。因经费不足,目前只能靠收取路产赔补偿费来维持机构的运行。而且全盟7个治超站的路政员大部分从各工区抽调,工资及编制均不在盟路政支队,部分人员对现工作单位的归属感不强,在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前,易产生懈怠情绪。

当前,随着我盟煤炭等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业化步伐的快速推进,煤炭运输已占据公路货运量的近80%,并持续增长。在这一时期,全面加强路政管理,严格规范以大型煤炭运输车辆为主的运输行为,促进形成合法有序的运输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对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几点建议

(一)强化全盟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的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盟治超办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的强大合力。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3〕382号)文件要求,由公安部门组织警力,保障治超检测路段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对于拒检、拒卸、抗法现象,强行冲卡逃逸、绕行检测站、恶意殴打执法人员以及故意破坏治超站点设施行为,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规范矿山及物流企业运输行为。建议由盟行署牵头,以即将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抓手,借助全盟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利契机,深入超限源头,多部门联合对重点矿区和大型货物集散地进行规范管理。采取签定治理超限监督责任状等形式,要求各矿山企业严格依照国家载重标准为运输车辆装载货物。同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对违规装载的厂矿和物流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杜绝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出重点矿区和大型货物集散地。

(三)解决路政执法队伍编制和经费问题。建议盟行署根据全盟治超工作实际需求,将路政管理经费缺口部分统一纳入盟级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路政执法经费和人员待遇问题。同时配齐路政执法力量,明确其事业专用编制,为路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第2篇

一、建立工程廉政保障体系的实践与探索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建工作,始终把城市建设放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地位。“十一五”期间,城市化率由23%提高到38%,城市道路总里程69公里,给排水管道137公里,是我县城市建设投入最多、发展最快的时期。在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构建工程廉政保障体系,有效地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制度。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可能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大行业廉政监管力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制定了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并按照政府关于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建立住建局审批窗口,一口受理,全程服务。在规范建筑市场方面,先后出台了《x县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等多项制度,强化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制定了《关于使用专项资金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以制度规范行为。在健全招投标制度方面,出台了《x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x县工程报建制度》《x县施工图审查》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并做到部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各项规定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增强招投标监管力度,消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营造了依法行政、务实高效的氛围,有效地规范了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

2、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箭镞市场,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建筑市场违规行为通报制度。近几年,先后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招投标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等多家工程承建单位在全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我厅根据检察机关发现的涉及水利领域的行贿行为记录,在浙江水利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作出限制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处理。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制度。要求参加工程招投标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取消投标资格,从源头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双管齐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3、建立工程廉政监督机制。一是落实工程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廉洁从政承诺书等多种形式,明确建设单位廉政责任。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一并纳入验收范围。二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与当地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共同配合,不定期开展相关活动,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机制的完善,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三是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检察、审计机关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作为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二、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环节、表现形式及原因剖析

我县城建事业发展较快,各类建筑、市政建设项目数量不断攀升,但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措施、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建设领域易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有: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设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工程监理质监、工程资金拨付等环节。主要表现形式为:在工程建设前期,规划、勘测、设计大多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承担单位,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留下方便之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的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骗取工程款;在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有关主管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建设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制约了水利健康发展。分析建设领域产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上的误导,致使采用非法手段谋取高利的欲望膨胀。一些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干部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金钱经济、自由经济,讲求的是经济效益,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只要能捞钱,什么规矩都可以不要。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承揽工程,千方百计贿赂管理部门干部,以租用其手中的发包权力,揽到工程。

2、建筑市场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滞后。尽管这几年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出台了一些制度和办法,但在计划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管理、招投标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工程中标后合同管理,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预决算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监管制度不健全,是导致建筑市监管漏洞的重要原因。

3、监督管理乏力,导致建筑市场有法不依、运行无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质监督抓得不力。有的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的进入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监督缺乏力度。有些工程监理、质监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以及执法监督乏力。

三、建设领域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思考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在教育警示,重在制度建设,要把长效机制的建设贯穿于治理工作始终,并作为最终点落脚点,通过改革创新,健全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1、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要继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筑业管理等诸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二要完善与水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一次告知制等优化机关服务措施。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在政府部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办事程序、规则、标准和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

2、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一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项目施工发包分包、工程变更设计、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人员自我约束、征地补偿费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项目法人的权力运行,约束建设各方的行为。二要健全市场诚信档案库。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从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库,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接受招投标单位查询。三要完善诚信体系。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管理办法,将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信息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及时公布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公布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果,对违反市场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四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要确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和作为这种条件体现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场。

3、强化招标投标的监管。一要完善招投标制度。制定工程勘测设计、监理、重要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二要加强资格预审工作。继续推行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提高公正、透明度。三要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合理低价投标人中标,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购招投标,满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的需要。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第3篇

随着上世纪末高等教育的广泛普及, 各高校纷纷扩招, 高校人数随之呈现上升趋势, 但质量则飞速下滑。多则难以求精, 针对此类现象, 各高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整顿学风的措施, 但截止目前收效甚微。那么何为学风?大致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学校的治学精神、原则和态度;二是指学生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现, 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精神风貌, 也指学生的学习风气和学习态度。学风建设已赫然成为衡量高校校风、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首先, 如今的大学生群体, 绝大部分学生是在“前有老师拉, 后有家长推”的境况下入学, 自控能力相对较差, 逃课、挂科成为“家常便饭”, 通宵网吧成为大学生的“必修课”, 思想偏激、面对挫折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成为“个性体现”, “无聊”、“郁闷”成为众多大学生口中大学生活的“关键词”。表面抱着一副无所谓的态度掩盖着的其实是惶恐、迷茫、困惑和无助。学习方法不当, 学习缺乏动力、目标, 自由散漫, 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 适应能力差都是当前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次, 受当今社会功利思想的影响, 部分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外盈利项目上, 在教学上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少, 备课应付差事, 教学内容多年不更新, 课堂教学质量下降, 学生抱怨连连却未引起重视, 自然失去了听课的动力。再次, 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 各个部门齐抓共管, 但通常没能协调一致, 学风建设的目标价值取向偏高, 在疏于对教师的要求下, 过于政治化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最后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信息时代纷繁复杂未经筛选的巨大信息量带来的冲击, 通信技术手段没有很好利用以及就业压力等社会因素影响了高校的学风。

结合上述问题, 笔者以自身执教经验给出几点建议:

2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提到这个题目, 人们都会首先联想由个体到群体, 但是笔者觉得恰恰相反, 群体的影响是巨大的, 由群体带动个体才能从根本上改变。

2.1 提高宿舍文化建设推动学风建设

进入大学, 集体生活的力度加强, 除了学习相应的知识外, 学生们更多的是学习人际交往, 宿舍就是一个很好的相处平台。在宿舍功能日益多元化的今天, 学生公寓逐渐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 优良的宿舍文化完全能促进学风的建设,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示范作用。宿舍成员之间产生的互动是宿舍行为文化的重要方面。一方面, 在宿舍这个特定场所中, 成员之间相互学习、讨论与交流, 可以激发其创造力, 扩充其知识结构;另一方面, 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宿舍成员而言, 成绩较好的成员具有标杆作用。良好的舍风对优良学风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二是导向作用。宿舍的整体学习氛围可引导其成员的学习行为。据有关调查显示, 宿舍的整体学习氛围与其成员的学习成绩有较强的相关性。三是激励作用。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宿舍”、“标兵宿舍”等积极向上的促进优良舍风形成的宿舍文化活动, 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为高校学风建设奠定学生个体层面的微观基础。因此我们要不断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 从而真正发挥其示范、导向、激励作用。

宿舍这个大环境固然重要, 但标兵的作用也不能忽视。

2.2 充分发挥学生干部作用推动学风建设

学生干部是高等院校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有效执行者、组织者和协调者, 在高校学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学生中的骨干力量, 可以充分发挥其角色优势, 并依托学生班级干部的团队力量, 为本班学生搭建可优化学习效果、延伸课堂学习的实践平台, 帮助激发其学习主动性, 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还可通过组织创建班级文化、开展各项学习活动来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 带动更多的学生投入到大学阶段的学习中, 努力夯实专业基础, 锻炼自身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因此, 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 是高校学风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校必须对学生干部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予以充分的认识和重视。这点我深有体会, 在实际教学中也很注意。

2.3 激发学生学习主体意识推动学风建设

学生学习主体意识主要表现在自主学习、主动学习、实践意识和创新意识等方面, 是指学生主观认识到自身是进行学习活动的主体, 主动自觉参与知识获取过程的意识, 是决定学生学习效果的关键因素和内在动力。激发学生学习主体意识是当前学风建设的主要任务, 前提是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有效的结合, 我们可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指导学生实现自主学习。脱离“填鸭式”教学, 改变学生学习方式, 即知识获取途径以课下自学为主, 学习内容把握以靠自己“找”重点为主。其次引导其主动学习。“不思进取厌学型、忙忙碌碌当官型、盲目被动学习型、吃喝玩乐逃学型、考试作弊侥幸型”, 这正是被动学习、缺乏学习目标的生动写照。第三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实践才能出真知, 抱“纸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须躬行”的态度, 弃“两耳不闻窗外事, 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思想, 指导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和成长, 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比如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参与一些企业实践。我指导学生在近期省级挑战杯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好成绩, 这是一个成长的标志。最后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是相对于应试型学习而言。学习态度是“实事求是”, 非“敷衍了事”;学习心态是“百分百完美”, 非“60分万岁”;学习手段是“活学活用”, 非“死记硬背”。

综上所述, 改善和健全学风建设, 我们不仅需要从上述几方面入手, 而且需要从整体上统筹规划, 分工合作, 方可事半功倍。

摘要:学风已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校风、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作者通过对当前高校学风现状及分析, 提出从推进宿舍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主体意识三方面入手进行改善, 对建立和健全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做了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学风,学风建设,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瞿明勇.高校寝室文化的功能分析及整合[J].中国高等教育, 2010, (21) .

[2]徐婷.加强高校学风建设的方法体系研究[J].思想教育研究, 2009 (12) .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第4篇

关键词:文明城市;长效机制;创建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09-02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三年磨一剑”,创建无止境。一个城市要想真正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并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

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哈尔滨市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过全市干部群众多年的艰苦奋斗,2012年哈尔滨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排名在公布的前7名省会和副省级提名资格城市中位列第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排名在公布的前26名省会和副省级城市中位居第八,成功实现了市委提出的“一年打基础,争取位次前移”的目标,为2014年哈尔滨市迈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奠定了良好基础。回顾多年来的创建工作,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启示:

(一)领导重视、目标坚定是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

哈尔滨市提出要在2012-2014三年中扎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力争在2014年第四批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中跨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为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作为营造哈尔滨安居乐业、良好投资创业环境的重要举措。成立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下设两个办公室和十个工作推进组,在《哈尔滨市2012-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行动规划》的指导下,明确三年的任务、目标及责任分解,为全面做好创建工作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提供组织保证。

(二)部门合力、市区联动是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

每年制定《测评体系责任分解表》,把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市创城办负责面上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之间则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实现了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整体推进的创建格局。

(三)正能量引领,志愿者活动扎实开展是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哈尔滨市志愿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截至2012年底,全市注册志愿者达75万余人,分布在青年、巾帼、老年、科普、红十字等18个志愿服务类别中,全市已初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的志愿服务体系。广大志愿者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作用,积极进行创建工作宣传,并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掀起志愿服务热潮,传播正能量,引领社会风气。

(四)全面宣传、全民参与是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群众性实践活动。创建中,市级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了良好的创建氛围。同时,活动宣传、环境宣传等迅速走向街头、走入家庭,调动起干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提高了创建工作的知晓率,逐步形成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筑幸福美好家园”的全民参与创建格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哈尔滨市的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看到了变化,工作获得了肯定。但是参照国家测评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哈尔滨市距离文明城市还有一定的差距,呈现出的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

(一)城市环境易出现“反弹”,在精细化管理上有待加强

看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首先要看它的市容环境。如果一个城市的市容环境靠大搞“突击战”来解决,那么它就没有找到科学的治理环境的方法。在某些城市,还在宣扬“奋战1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等诸如此类的工作方式,哈尔滨市某些主要城管工作也在继续采用着突击战的形式。市容环境在综合整治后很容易出现“反弹”,城市发展“重建轻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以精细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二)社区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社区建设水平良莠不齐

一是社区负担加重。社区居委会承担了许多党政部门下派的工作,仅是创城需要,就要设立四、五块牌子,且都要求设立场所、建立档案、制度上墙、检查考核;二是社区硬件水平良莠不齐,社区建设投入缺口较大。条件好的办公区域是几层楼的新建办公区,条件差的是五六个工作人员挤在十平方米左右狭长形阴暗的房间里办公,更谈不上有条件设立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未成年人文体活动室、志愿者服务站。三是社区工作力量相对薄弱。每个社区居委会一般只有三五个人的工作队伍,而要负责两千余户、万人左右的社区管理工作。

(三)市民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常态化的市民参与机制有待建立

创建文明城市,市民是主体。某些创建活动和实际工作一边组织得热火朝天,一边是市民的不屑、不知晓甚至是反感。招募的市民志愿者,在组织开展活动上也多以阶段性活动为主,管理松散,激励不足,影响了市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如何建立常态化的市民参与机制,如何提高市民参与创建的积极性是有关部门值得研究的课题。

(四)创建工作中品牌意识欠缺,在全国有影响的品牌不多

林铎同志在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今年的创建工作“着力在形成品牌、打造亮点、扩大影响上下功夫”。 目前,品牌化的创建意识还没有延伸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学校等领域。哈尔滨市的创建活动总体上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力推进,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品牌意识不强,总结推广不够,在全国有影响的品牌不多。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创建文明城市长效机制

体制机制建设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也是文明创建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城市长效机制,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用科学管理强化创建。

(一)进一步健全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度,以制度保障规范创建

巩固和扩大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必须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各级责任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制,定期定点联系制、督导制;完善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来确保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得以持续推进。督导监察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成效与各级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体系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制度、政绩公示制度、综合考核制度。

(二)创建以惠民为目的,着手构建实事惠民长效机制

针对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城市建设管理等硬件、软件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惠民实事项目的形式,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全力推进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保、治安、绿化、出行、帮扶救助、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民生项目。遵循“创建为民、创建惠民”,提高市民对创建的满意率,使为民创建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完善创建投入机制,为常态化的创建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创建文明城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有必要对创建投入保障机制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常态化的创建活动提供切实保障。为此,要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和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级财政投入要适当向公共管理、社会事业、基层社区倾斜,特别要加强基层社区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四)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管长效化机制建设

把日常化、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渗透到城市管理的每个环节,不搞大会战、突击战,从“小”入手、以“实”求进。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法制化、网络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完善群众监督方式;进一步探讨城管工作考评机制,深入细化考评标准,并有效进行跟踪、督办。

(五)以全社会支持为追求,着力构建全民参与的创建格局

应紧紧围绕“三优”文明城市建设,精心设计载体,着手建立全民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做谦恭有礼的哈尔滨人”主题实践活动,切实让群众充当创建的主角,使文明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为。进一步利用各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选择长效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新闻追踪报道、专家评论和深度调查,市民参与曝光、监督和评议环节,问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做客演播室、网上论坛,与市民进行互动交流。

(六)创建要突出城市文化,实行品牌战略

突出文化特色,打造个性鲜明的城市文化形象,着力提升文化软实力,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蕴涵的深刻要义。哈尔滨有特色的冰雪文化、移民文化、建筑文化,等等,特色我们不缺,关键是如何打造。当前,哈尔滨正抢抓机遇,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些工作可以将“创城”容纳进来,在创城中,强化地方文化特色,创建活动中突出文化品牌,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行宣传、引导,在打造品牌、扩大影响的同时,提升市民整体文明素质。

(七)创建要善于做好“结合”文章,把创城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第5篇

一、我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1、我乡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直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乡人大主席周爱秋同志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排查会议,一把手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抽调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国土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村、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三夏”、“三秋”、及元旦和春节期间,还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大规模排查,确保农忙、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

2、我乡还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常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预防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了一套制度:一是民兵应急分队每天安排10人值班,两名班子成员带班,每村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值班;二是机关成立督导组,全天候、不定时对机关和各村进行检查;三是每村确定一名信息员,随时报告情况;四是如发生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做好劝返、疏散工作,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态恶化。

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一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统指导,自治性解决机制发育不足,村民调委会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较大,有许多不利因素:(1)、增加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2)、强化了群众对政府的依赖,不利于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3)、增加了基层信访压力;二是调解过程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如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结果最终往往由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拍板,因此,纠纷解决方式比较随意,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调处结果的不公平,造成一方不满。同时,在行政协调过程中,由于受“稳定压倒一切”思想影响,个别基层干部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协调,给群众传递“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信号,使群众大量纠纷涌向信访部门,有的还以各种激化方式引起领导重视,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1、建立矛盾预防机制。农村的矛盾纠纷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生的过程,因此,坚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在工作中,基层干部要解决的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可能诱发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性因素,积极预测,超前防范,消除矛盾。我乡一直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使排查出的矛盾全部化解在基层。

2、做好村级调委会的管理工作。村级调委会是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要使村级调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出其作用,一是实行层级管理机制,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内的各类纠纷,调解不下的,交由乡调委会进行调解,尽可能做到在辖区范围内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发;二是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村调解员、治保委员进行

专业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调解技巧,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我乡每年都组织两次全乡综治、民调主任培训班,通过邀请区综治办领导和律师给他们讲解如何处理复杂的矛盾纠纷,提高他们处理纠纷的能力,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加强村级调委会的自治性,司法行政部门要尽量放权给村级调委会,地方行政部门则在调处过程中起监督作用,保障村级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其自主性。

3、健全保障激励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调解员的日常工资及误工补贴,调动其调解积极性;三是建立调解奖励措施,对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级调委会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

三、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平安建设”实践中,我乡紧紧抓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这个龙头,始终把“平安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从建立机制入手,强化领导责任,保证目标实现。

1、根据全区“平安建设”工作要点,及时对社会治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党委书记任主任,四位班子成员任副主任,相关站所为成员单位,并结合我乡实际,制订双江乡“平安建设”实施方案,就当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全乡的总体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为我乡“平安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对“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进行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到各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平安建设”工作一票否决,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使工作落到实处。

3、把“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班子成员每季度专题研究、分析综治工作,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四、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1、做好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要求建章立制,规范基层基础工作标准,2006年我乡共建设11个规范化基层组织,准备在今年完成全乡23个行政村的规范化基层组织建设。

2、组织派出所、司法所深入各村指导治保、民调组织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治保、民调工作制度,使治保、民调组织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第6篇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1、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1天时间,其他党政领导每月不少于1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各部门每天至少安排1名党政领导坐堂接待群众来访。具体时间和接待对象由信访部门负责安排。

2、进一步规范接访方式。领导干部接访可采取公示接访、带案下访和重点约访等形式。公示接访,即将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接访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分别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信访接待场所提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信访;带案下访,即对某一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或久拖不决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由领导干部深入事发地或信访人居住地现场处理;重点约访,即约定时间和地点,由领导干部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会办处理。领导干部接访要抓好公示、接访、包案、落实四个环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突出解决重点问题。领导干部接访既要注重个性问题的解决,更要注重共性问题的化解。主要领导要着力解决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的民生信访问题,主要是以下四类信访问题:一是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潜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重大隐患;三是跨地区、跨部门,责任难落实、解决难度大的信访问题;四是久拖不决、信访人频繁越级去扬到省进京上访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其他领导按分工对口接待群众来访,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针对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层层落实,限期解决。包案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确保接访取得实效。对领导干部接访过的信访事项,同级信访部门要逐件整理成领导接访事项纪要,明确接访事项的办理措施、办理单位、办理时限。信访部门负责领导接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接访领导书面报告,做到接访一件,办理一件;接访一批,处理一批,确保领导接访中的每一个案件都落到实处,实现停诉息访、“案结事了”。对领导干部接访的信访事项,如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再次越级上访的,由市联席办直接通知原接访领导干部负责劝返接回,并负责化解稳控,直至信访人停诉息访。

二、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下访工作机制

5、定期组织干部下访。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机关干部下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市、乡镇两级机关干部统一下访日。干部下访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推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了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督导抓好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6、实行逐级下行接访。按照市到乡镇、乡镇到村的模式,由市、乡镇两级联席办牵头,定期组织涉及信访突出问题相对较多的部门,到相关乡镇、村(社区)集中公开接访,就地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每年不少于2次。进一步完善村(社区)信访代理制,规范代理程序,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市联席办组织会办。

14、有效实施应急处置。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预防和处臵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处臵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带离现场信访人员;信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将上访人员劝导至信访接待场所,并做好疏导群众情绪等工作;相关乡镇或职能部门负责妥善解决问题。一旦发生重大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教育工作,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迅速将信访人带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5、切实维护信访秩序。对已经依法按政策解决合理诉求,信访人仍不服的,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及时进行复查、复核;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应采取“六步工作法”予以终结。信访人在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不引起攀比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救助帮扶等手段,给予人文关怀,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机制

16、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党政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要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17、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强化信访工作情况评估、考核、通报力度,切实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重点放在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主要从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提高案件结案率、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进行。

18、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邮市领导干部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及时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7.加快新农村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工作。要搞好村庄的环境整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工业防污整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搞好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1.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市、乡镇机构改革,推动市、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承接,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

2.完善工作指导方式。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从高邮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指导,要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事情,随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指标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3.规范协助管理行为。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要严加控制。要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全面清理,以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担,确保完成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明确规定的事项。

4.实行委托购买服务。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实行委托和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政府各部门与乡镇政府协商,确定工作要求和落实项目经费。乡镇政府统一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5.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检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基层群众自治内部事务、侵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切实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热点问题,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对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出台的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备案审查,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防止损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合法权益。

三、加强群众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实施监督。要根据国

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政府各部门可以采取结对挂钩的办法,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提高基层民主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高邮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本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行政执法协调应当按照有利于科学、合理配臵行政权,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因管辖权产生的争议;

(二)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衔接产生的争议;

(三)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协助产生的争议;

(四)行政机关因案件移送产生的争议;

(五)行政机关因联合执法产生的争议;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争议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机关,应当主动、及时与争议其他各方进行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方行政机关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一)行政执法争议各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行政执法争议各方一致同意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的。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就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行政执法协调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争议协调事项、相关情况、建议及理由;

2、涉及协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材料;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提请协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协调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由市人事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处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一)存在行政执法争议,但未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协商会议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临时性紧急措施的;

(三)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未按规定及时将协商决定报市政府备案的。

第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协商会议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有关内容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协商、协调处理。

3毕应填写《案件办结报告书》,并报中心备案。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应在接到投诉举报或接受举报中心指派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通知书》,将举报投诉事项移送至有权处理的监督实施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由被移送部门按前项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定解决渠道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质询;

(三)向社会各界和管理相对人调查;

(四)就有关相对普遍性的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监督实施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监督实施机关有权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监督实施机关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推诿、放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监督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以及越权、违法实施监督,影响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认为监督实施机关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在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机构和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7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当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加“[ ]”;没有责任者和时间的材料应当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当采取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目录应当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或混年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密不可分的文件,装订时应排列在一起;

(三)对文件材料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臵于卷尾。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的有关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

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指定机构予以登记,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密级,并按秘密载体保护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归档的档案,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

第十九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或《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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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邮市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

(二)《高邮市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材料;

(四)本单位的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册或经编制、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身份证明;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学历证明及2张1寸免冠照片。

(五)属委托行政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及法律依据。

《高邮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岗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申领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程序性审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申领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职务晋升培训、专业培训、专题培训、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方面知识、执法技能、办案实务等。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由各执法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正常的培训秩序,并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

(二)缺课2次以上的;

(三)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不合格:

(一)考试中舞弊的;

(二)扰乱考试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卷面字迹潦草、模糊、判卷人无法辨认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后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一)执法单位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变动的;

2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证》换发、补发、注销或者年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补发、注销或者年审基础工作,需向上级申报的,同时向上级申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一)利用执法证件,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执法检查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其他执法人员使用的;

(四)持未经年审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超越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野蛮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三十天,扣证期间,被扣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受到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五)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暂扣或吊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暂扣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应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暂扣、吊销决定书,并归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应在60日内进行复查,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及证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做假,一经发现,应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注销、吊销和作废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在报刊上公布。费用由原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六)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七)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八)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九)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十)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二)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或有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三)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四)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统计一次,统计报表分别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前报送,未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行零报送。

每半年报送一次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分析报告。

第十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季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统计报表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决定听证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必要时应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凡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如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必要时应派人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定期对报送备案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及市级机关目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四)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七)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祝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听证意见书应当提出对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勘验鉴定的;

(五)其他确需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适用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按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的实施。

0第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四)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或者单位、联系方式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但不得少于15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和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期限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前,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

4的文件、材料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部门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评议制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收集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和评价。对收集的公众意见和评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可以发出督查令,责成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监督的重点:

(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复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领导机关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调查的;

(三)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和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要求,如实陈述情况,及时提供材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考核、评议时,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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