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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精选8篇)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1篇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21世纪,是一个充满了挑战与机遇的时代,这个时代的青年人有他的幸运也有他的不幸,即将面临毕业,不如社会,或许有预感自己将会是弱势群体吧,所以对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很是关心。

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通过社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良好的就业条件,不仅包括工资,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社会保障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通常对于企业有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基金)的就业要求。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从社会保险开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我们建立起除了失业保险以外的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方面的国家保险制度。1982年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法律的制定并不代表社会保障的完美实施,最终实践法律的主体是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监督工作,同时提高个人社会保障的自我意识,是保障社会保障顺利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的社会保障对然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据调查,4亿多城镇公民成为了13亿多中国公民的特殊主体,可以享受到8亿多农民享受不到的社会保障待遇;l亿多城镇有职业者,又成为4亿多城镇公民的特殊主体,可以享受到其他城镇公民享受不到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太窄,2003年底我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人数比Z 002 年增长了170万人,中央的财政投入也比2002年增长了百分之百,但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仅占城镇人口的5%,比 印度救助的比例还要低。在社会保险方面,有近60% 的中小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五种社会保险权利的职工约40% 左右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五)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都产生影响 ;(六)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急待出台社会保障法。

对我国来说,鉴于基本国情和未来即将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更加任重道远。立法方面: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更要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才能制定出一整套集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操作性为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立法理论上,应形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同时也符合国际社会保障立法惯例的理论体系。不仅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论、立法模式、立法概念,同时更应注重在社会保障的法理基石、基本原则等方面统一认识,创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理性思维。

二是在立法体系的架构上,应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已形成的体系特点,采用“多法并行”模式,不宜采用“大法统一”模式。所谓“多法并行”是指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就社会保障的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分别立法,形成社会保障多部平行法。而我国其他部门法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立法模式。若采用社会保障法一统立法即“大法统一”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就我们现有的立法准备工作而言是很不充分的,很可能会因追求“一统”而进一步形成新的立法缺陷;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基本立法体系特点不相符。

三是在立法层面上,应将社会保障法交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以提高其效力层次,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立法面上,也应扩展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将农村人口也作

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对象予以考虑,并同等确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在立法衔接与 配套上,应注意解决好社会保障立法与已有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套问题。譬如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看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的目标层次。[1]再如,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立法应解决税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与其之间的配套问题,[4]笔者认为这是很重要的立法辅助工作。只有解决好了衔接与配套问题,我国社会保障法才能在一个内容较为完备,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的框架中运行。

实施方面:

险金应成为劳动合同必载条款

社会保障基金只

能在无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增值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应当进行必

要的限制

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养老保

养老金给付时必须考虑货币贬值因素

[1]杨军,夏春青.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看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J].江苏劳动保障,2000,(6).[2]龙翼飞,关怀等.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法学家,1999,(4).[3]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王利明.社会保障立法刍议[J].法制时报,2000-04-09.[5]徐智华,刘连安.社会保障立法问题研究[J].湖北财税,1999,(12).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2篇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臵和社会互助等。由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致使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

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

鉴于上文中提到的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当今我国社会保障问题存在的问题,我针对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

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

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 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 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1]。

2.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

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 “农村不稳, 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 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 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 完全依靠家庭养老, 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 “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 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日趋强烈, 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 缓解农村贫困, 增加农民福利, 维持社会稳定。

3.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 城乡收入差别大, 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 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 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 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2]。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 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 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 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 如同城镇职工一样, 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 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

全, 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 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 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 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 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 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 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 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 责任主体不明晰。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 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卫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 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 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 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 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3]。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 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 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 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 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农民收入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 只有10%左右, 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 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合作医疗资金短缺, 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4]。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 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5]。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 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 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 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 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 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 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 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 没能形成体系, 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 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发布的, 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 稳定性差, 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 深入农村, 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 查找原因, 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 供决策层参考, 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 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缩短摸索周期, 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 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 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 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 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6]。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 借鉴成功的经验, 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 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 政府应当充当主角, 承担主导责任, 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 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 理顺管理体制, 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 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 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 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 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 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一方面,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壮大、发展农村经济, 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 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 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7]。同时, 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 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 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 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 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 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 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 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 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 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 “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叶红心.当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路径探析[J].河南农业, 2009, (7) :44.

[2]杨伟丽.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甘肃农业, 2009, (2) :52-53.

[3]徐瑞娥.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 2007, (30) :14-18.

关于建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5—0125—02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目标能否实现,关键要看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社会分配公平合理是否得到实现。这些都关系到—个敏感而又复杂的热点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本文试图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谈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压阀”和“安全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必须强调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不断深化,也有了不少成果。但总体上看,依然还存在着:对讨论社会保障经济层面问题多,讨论规范与公平层面问题少;实证研究多,规范研究少;社会保险讨论得多,其他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养老保险研究多,医疗等保险项目研究少;对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多,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单一学科的研究多,多学科综合研究少;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些理论研究上的多次重复或浅尝辄止。说到底是对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不够并急功近利的结果。事实上,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利益和基本权利的跨期制度安排,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涵盖经济、政治、道德、家庭等等方面的多目标的综合性制度。对此问题的研究应该树立跨学科综合性研究观念,克服片面而单一的价值偏好和利益成见,把道德意义上的公平性、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研究结合起来。

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问题研究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的保障制度规范研究的理论基石是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通常人们把马克思主义还原为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政治学,忽视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以及对未来社会构想中丰富的道德内涵。事实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蕴含着可用于系统证明制度性社会保障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理论资源。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新形势下重构“社会契约”的一部分。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利益的震荡,原来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以农村和城镇居民二元分立为基础条件、以企业保障为主要手段的社会契约已经解体,需要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重新构建一个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契约,而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共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

从规范层面说,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应涉及两方面的基础理论:一是经济利益、财富和权利的公平分配,即学术界统称为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讨论包括社会保障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的规范视角,避免学术界经常易于陷入的经济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成见。经济主义的主要表现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偏见,它把一切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消解到以自由竞争为轴心的资源配置问题,使效率成为君临一切的强制要求,忽视人类社会珍视的其他价值和要求。国家主义主要指稳定偏好至上的研究思路,它把社会保障视为服务于政治家稳定偏好的工具,视社会保障制度为强制统治补充的社会软约束。这两种观点都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即社会性。社会是一个由规范调节和利益融合的领域,它既不能还原经济主义所说的原子式的个人结合体,也不能还原超个人的国家。社会性意味着利益的社会调节,除了自发的同情心和无私的道德感外,基于公平的人际间规范的社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公共决策的规范性问题研究。任何公共决策机制都具有潜在的道德和规范意义。以国家为中心的至上而下的决策受父爱主义道德支撑,它相信只有国家领导人才具有理性和公平决策所需要的智慧,老百姓既不了解自己的真正需要,也不具有参与社会决策所需要的公平意愿,因此,公共决策只能依赖权威的排他性机制。同样,以个人选择为基础的投票模型也存在着问题,它既不能避免所谓“阿罗悖论”、“中间人投票”以及“囚徒困境”等问题,也不能优化公共决策的信息来源,只有参与式民主模式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决策的公平的规范期待,又能通过广泛的讨论优化信息来源,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参与式民主正是十七大提出的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一定意义上依赖政治体制改革。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必须立足国情,以人为本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構,必须立足国情,放眼长远。以人为本。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健全保障项目,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加快规范管理服务,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国家发展进步的成果。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或模式选择都会面临四个问题:保障项目;保障水平;制度建立的时序选择;覆盖率。从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的规范和

资源约束来说,社会保障不能走西方福利国家的大而全的道路,应该是少而精,立足于主干制度,如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在保障水平的设计上应坚持量力而行,以保民生为基本原则,保障大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在民生性目标的实现上应坚持国家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但是,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性,而不是经济性。超出基本保障范围的社会需要应该让商业性保障和其他力量发挥作用。在改革的时序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社会需要的强度和道德的紧迫性加以合理的政策排序。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来说,贫困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为迫切,应该在决策时序上获得更大的权重;相对于基本收入维持的制度来说,生命健康需要具有更多的权重,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具有时序上的优先性。只有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保障,才能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必须以人为本。社会保障作为公共支出结构中的重要部分虽然具有宏观经济意义和效果,但是,它既有别于微观经济主体,也不同于国家的经济计划、管理部分,它的重心不在于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身,而是优化整个社会的环境,为经济和其他领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第5篇

摘要:自1933年美国建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扩散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结合国外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覆盖范围、保险限额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见解和思考。保险制度模式:强制性投保模式

当前各国参加存款保险的模式有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三种,其中采取强制投保的国家占大多数。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资产和吸收存款占全部存款金融机构比重都超过50%,“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必然存在。政府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通常会对大型银行提供支持,以避免它们经营不善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带来广泛的负面影响。综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宜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避免逆向选择

如果实行自愿参保的模式,国有商业银行等风险较低、资产质量优良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不参加保险,而风险相对较高的银行机构则愿意参加保险,这种情况提高了整个存款保险体系的风险水平。只有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避免逆向选择的影响,保证保险体系的稳定。

二、避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虽然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制度做出制度安排,但是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形成了公众对于国家信用的依赖和存款保护的预期。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存款人对银行是否投保存款保险不敏感,某个银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并不影响客户对该银行的信任度,也不能明显提高该银行的竞争力,因此银行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较小。在保险经营中,大数定律对保险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的数量越大,保费厘定越准确,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越大。只有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推动银行机构参与存款保险,促进存款保险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理论上说,一国国内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存款保险涵盖的具体范围是不同的。这主要是由于各国保险存款的具体功能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各异。在我国存款保险建设的方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参保资格问题。

2.1国有银行

一直以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信用,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

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所以该制度的推出将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格局,四大银行存在本能的排斥心理。

事实上,我认为,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一、存款保险的功能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毫无疑问国有商业银行也是整个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经验证明银行机构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个别机构的风险和社会中的恐慌心理会相互传播,进而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系统性风险。存款保险通过化解中小金融机构危机而使大银行免受冲击,大银行事实上也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间接受益者。

二、从金融体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中。新制度经济学代表诺思曾提出“路径依赖”现象。即在制度的变迁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惯性。故而,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创建伊始,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目标和科学的保险覆盖面。长久看,将国有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可以防止国家信用和保险信用的分化,抑制国有银行在国有信用的庇护下的道德风险。同时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优势,通过断绝皇粮促使四大银行从根本上实现体制转变。

三、从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角度,存款保险体系需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扩大基金规模。

1987年,美国联邦储蓄存款贷款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说明,保险范围过窄,保险基金的规模过小,是不足以应付较大的金融风险的,一旦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成功救助问题金融机构,会引起存款人更大的恐慌。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的存款储蓄基数,为存款保险的保费收入贡献极大,充足的保费收入有助于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危机救助和金融稳定作用。

2.2外资银行

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我认为外资银行也应该被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来。主要原因有:

一、稳定我国金融体系的需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将逐步全面开放,毫无疑问的是,外资银行将在中国金融系统的渗入程度不断提高,并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只有同时参加存款保险,国内银行才能与外资银行在同样的基础上竞争;反之,外资银行不参加我国的存款保险,将免费享受存款保险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所带来的好处。

2.3 参保资格赋予过程应谨慎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金融机构获得的参保资格一般需要严格的审查。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总体堪忧,竞争不足,公司治理薄弱,财务风险普遍存在。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监管机制、危机救助机制、问题机构推出机制等并不成熟的条件下,应该对于高风险金融机构采取谨慎的态度。存款保险的参保范围和该范围中的机构具体参保的时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由于它们有国家信用做后盾,风险相对较小,应该一次性纳入到保险体系中。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储银行,应加紧处理不良资产,在资本充足率提高的条件下逐步吸收到保险体系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的时机,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

确定存款保险的限额是十分必要的。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账户保险金额设定一个上限,能够起到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和精于投资的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等作用。

保险限额确定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人均GDP的倍数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是人均GDP的1到2倍。二是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如果按第一种方法计算,我国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应该在3万到6万元人民币之间。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储蓄意愿强烈,投资渠道较少等因素,按第一种方法计算出的限额应该不能为广大存款人提供有效保护。而按照第二中计算方法,根据瑞银证券发布报告,由于20-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因此,将保险限额定在20-30万元可具有保险涵盖的广度。当然以上提到的保险限额还需要进行更精确和专业的测算,另外,由于人均GDP等都是动态的数据,因此有必要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对保险限额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变化。

应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诸多需要防范和规制的弊端。尽管当前全球已经有9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参考,在国际上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 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而此前不久举行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表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由于我国在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对于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思考以及长期的努力。

参考资料:[1] 康民,酝酿5年 存款保险渐行渐近,中保网-中国保险报,2012(2)

[2] 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2007(7)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6篇

2007-08-08 16:34中国行政管理 2007-07-0

1作者:赵 曼 吕国营

[摘要]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于医疗卫生制度改革,而不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药品流通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核心在于建立医疗供方声誉机制,辅之以有效的监管。其切入点在于“管办分离”,最简洁的方法就是将各级国有医院从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各级国资委,然后由国资委对国有医院进行存量改革,同时引入民间资本,实行增量改革。辅之以改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以强化医疗供方声誉机制。

[关键词] 管办分离;三改联动;道德风险;声誉机制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7)07-0017-0

42005年仲夏,“政府主导抑或市场主导”之争成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争论焦点,时至今日争论的焦点已经从“政府主导抑或市场主导”转移到“政府如何主导”。可以把现有的医改方案归结为两类:一类方案认为政府主导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服务,政府财政应该直接补贴医疗供方;另一类方案认为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筹资和政府对医疗服务的购买,政府财政应该补贴医疗需方。然而,由于医疗卫生体制中“管办不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既未形成自律机制又缺乏有效的监管。这就导致医疗供方道德风险非常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补贴医疗供方还是补贴需方,都只能造成更大的浪费。因此,必须探索更为有效的改革之路。

一、中国医改问题的基本分析

(一)医生的枢纽地位

一个最为简化的现代医疗保障体系至少由三方主体、两个市场组成。三方主体就是患者、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供方(医生和医院);两个市场就是医疗保险市场和医疗市场。这个体系的扩展涉及到药品制造商和经销商、医疗器械生产商和经销商、政府等多方参与主体,以及药品市场、医疗器材市场等多个市场。

在这个体系中医生处于枢纽地位。医生是这些服务和产品得以最终消费的枢纽,既决定患者的医疗消费,又决定厂商产品的市场销售,在多方利益主体和多个相关市场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切医疗费用的策源地。因此医生行为是否规范既影响上游药品市场、医疗器械市场,又影响下游医疗保险市场;不仅决定了上游厂商的生存命运,也决定了消费者福利和健康水平。同时,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患者的代理人又是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作为代理人的医生可能利用信息优势,采取有损于患者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医生的道德风险。医疗保障领域几乎所有的问题,诸如药价虚高、参保患者的过度消费以及“看病难、看病贵”等,都与医生的道德风险密切相关。

监管和自律是遏制医生道德风险的两种基本途径。医疗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只能是治标之法,虽然适度监管是自律机制的有益补充,但治本之法在于形成自律机制,即医疗市场声誉机制。

(二)个体声誉与组织声誉

区分医生的个体声誉和医院的组织声誉是理解医生道德风险的一把钥匙。医疗卫生领域信息高度不对称,声誉作为无形资产对于医疗供方生死攸关。声誉的形成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过程,虽然减少了当期收益,却增加了未来收益。医生树立声誉的过程就是医生自律的过程,就是医生抑制自身道德风险的过程。声誉机制是医疗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在个体诊所中医生依靠个体声誉行医,声誉是医生的私人财产,损害声誉的后果完全由医生个人承担。理性的医生为了长期收益会自觉抑制乱开大处方的冲动。声誉价值越大,败坏声誉所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名医更自律。

医院医生则迥然不同,他们不是依靠个体声誉而是依靠组织声誉赢得客户。对团队成员来说,医院的组织声誉既是公共资源又是公共产品。作为公共资源,每个成员都有过度利用(乱开大处方)的动机,于是形成“大家都滥开大处方”的均衡状态,这正是“公地的悲剧”在医院里的表现。作为公共产品,每个成员都缺乏提供的动力,每位医生都有搭便车倾向,因此缺乏监督其他医生行为的动力。

(三)“管办不分”与“管制俘获”

如何克服医生对组织声誉的滥用?从理论上讲,这个任务最终落在医院院长肩上。但是中国的现实却是相当数量的院长默认甚至纵容医生滥开大处方等道德风险行为。医院院长为什么不再重视这项事关医院生死存亡的无形资产?原来,中国医院的声誉不是来源于老百姓的口碑,而是来源于政府评定。医院可以通过政府渠道形成巨大的声誉,辅之以购买先进医疗设备等途径。这就形成了医生滥用医院声誉,医院滥用政府声誉的局面。

为了克服医院对政府声誉的滥用,需要政府进行监管。然而,在中国,作为医院监管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却未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能,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在于医疗卫生体制中的“管办不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国有医院呈“父子关系”,医院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附属物,院长由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生则相当于准公务员,医生职称由政府评定。“管办不分”既分散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精力,更是极易产生“管制俘获”,即监管者被监管对象收买,二者形成合谋。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父子关系”则为“管制俘获”的形成提供了天然的条件。这反过来影响监管对象对监管的预期,使监管对象认为监管者的惩罚是不可置信的,进而导致监管对象放松对自身的约束。

(四)“中国病”的症结

综上所述,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医生的道德风险,而医生的道德风险在国有医院尤其严重。其背后的逻辑是,医生滥用医院声誉,医院则滥用政府声誉。这种逻辑得以实现是基于院长缺乏监督医生的动力,卫生行政部门缺乏监督医院及院长的动力。逻辑链条的起点就是因“管办不分”而造成的“父子关系”,这就是 “中国病”的症结所在。

在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英国还是美国,都已经形成医疗供方声誉机制。他们改革的重点不是医疗卫生制度而是医疗保险制度,并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带动医疗卫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而中国改革的重点在于医疗卫生制度,如果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和药品流通制度改革都是无济于事的。因此,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既不是“英国病”,也不是“美国病”,而是典型的“中国病”。

二、本方案的基本思路

医药、医疗和医保是医疗保障系统中密切联系的三个子系统,在产业链中呈上下游关系,其中医疗卫生系统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三者呈“一体两翼”,即医疗卫生系统是主体,医药流通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是两翼。“三改联动”不是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其中,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其他两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前提,反过来又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如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成功,药品流通领域的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首先,“三改联动”的关键在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核心是建立约束医生行为的声誉机制,辅之以适度的行业监管。规范医生行为既可以解决药价虚高,又能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其次,将国有医院从卫生部划归国资委,解除卫生部与国有医院的“父子关系”,由国资委对国有医院进行存量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增量改革;同时设置进入门槛,防止欺诈和投机行为。再次,医疗保险机构是天然的“谈判大户”,具有潜在的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如果这些功能得以发挥,不仅可以强化医疗供方声誉机制,而且可以极大地降低医疗费用。最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依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如果不能抑制医生的道德风险,就不可能消除药品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实践已经证明,医药分离、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等措施,包括政府20余次药品降价都是不成功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医疗市场声誉机制,抑制医生的道德风险。

三、本方案的总体框架

“三改联动”的核心在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医疗市场声誉机制,辅之以适度监管;其切入点在于“管办分离”。基于我国国情,实行“管办分离”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各级国有医院移交各级国资委。然后,由国资委对国有医院进行存量改革,同时引入民间资本,实行增量改革。辅之以改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以强化医疗供方声誉机制。

(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将国有医院从卫生行政部门划归国资委管理,由国资委对国有医院进行存量改革。第一,国有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划归国资委管理具有法律依据。第二,真正实行 “管办分离”。使国有医院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为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奠定基础;解除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医院之间的“父子关系”,真正发挥其监管职能。实践证明,任何行业自身对自身的改革都是极其困难的,改变隶属关系是减少改革阻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第三,由国资委对国有医院进行存量改革。根据医生人力资本专用性特点,依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的原则,结合医院的组织声誉和医生的个体声誉,改造医院治理结构。将规模经济不明显的医院分解为若干个体诊所;医生成为个体诊所的所有者,雇用行管人员。将医院功能定位于为医生提供诊疗设备、服务设施(如床位)和医辅人员(如麻醉师和护士)。医生与医院的关系由隶属关系变为市场交易关系。对规模经济显著、需要医生之间密切协作的医院在保持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实行挂牌行医制度,以明晰组织声誉与个人声誉。从根本上改变名医的雇员身份,使其成为诊所或科室的所有者,将医院变成科室的松散联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实行增量改革。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区分“投资者” 和“投机者”。第一,引入民间资本,打破国有医院垄断格局,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对国有医院形成外部竞争压力,促进国有医院的改革。第二,民间资本的进入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建立新的医疗机构;二是投资购买国有医院。对于第二种方式,必须设立进入门槛,严格进行资格审查,防止“空手套白狼”等投机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

取消国有医院行政级别,改革医院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生职称评定制度,同时放松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控制,以恢复被扭曲的医疗供方市场声誉机制。第一,取消国有医院行政级别,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而不再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促进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目前,国有医院的声誉来自于政府给予的行政级别和等级,因此,医疗供方不重视患者口碑。正是这种行政级别和等级制度扭曲摧毁了医疗供方声誉机制。第二,改革医院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生职称评审制度。这两项制度都是用来解决医疗市场信息问题的信号发送制度,政府权力的介入干扰了其信号发送功能。应该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由行业协会主导这两项制度。第三,放松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控制。这不仅可以解决“以药养医”,同时也是形成医疗市场声誉机制的基础。只有声誉具有市场价值,医疗供方才有动力树立和维护市场声誉,而医疗服务的市场价格就是医疗供方声誉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医疗保险与其它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医疗保险机构的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从理论上讲,医疗保险机构比单个患者拥有更强的市场力量,包括搜集信息能力、谈判能力和威慑能力,可以解决医疗市场的信息问题,抑制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强化医疗供方市场声誉机制,降低医疗费用,这也为国外实践所证明。然而,这种效果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原因不是在于医疗保险机构缺乏搜集信息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是在于缺乏搜集信息和讨价还价的动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通过机制设计激励医保机构发挥其信息和谈判功能。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脱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脱钩,改变政府附属物的身份,解除“父子关系”;实行医保券制度,形成参保者选择医保机构、医保机构选择医疗供方的竞争格局。

解除医保机构和政府之间的“父子关系”,变医保机构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父子关系”的存在使医保机构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既缺乏外部压力,又缺乏内部动力,无所作为,只是简单履行手续,甚至与医疗供方合谋,不能发挥其信息功能和谈判功能。解除“父子关系”,使医保机构成为真正的独立实体。医保机构为了生存,将不得不搜集有关医疗供方的信息,通过谈判压低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

实行医保券制度,由参保者选择医保机构,医保机构选择医疗供方。第一,同一地区设立多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为参保者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提供足够的空间。在近期内,可以用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代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从长远来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要在同一地区设立多家经办机构,具体数量根据当地人口而定。第二,参保者自主选择医保机构以促使医保机构之间竞争。医保机构为了争夺更多的参保者,必然寻找成本更低、质量更高的医疗供方。在医疗费用既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将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第三,参保者对医保机构的选择将导致医保机构对医疗供方的选

择,进而导致医疗供方之间的竞争,促使医疗供方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供方面对的不再是势单力孤的患者,而是力量强大的保险机构。这将有力地约束医疗供方的行为,强化医疗市场声誉机制。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以企业为载体,集体参保,连带家属。第一,以企业为载体,集体参保,是克服逆向选择的有效途径。第二,患病就医本来就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家庭的事情。第三,将集体参保扩展到职工家庭,是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这不但有效地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而且增强了克服逆向选择的能力。第四,中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职工本人,不覆盖职工家属。如果覆盖职工家属,可以大大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

改变支付制度,变后付制为预付制;取消个人账户,取消按比例付费。第一,现行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将费用控制的重点放在抑制患者的道德风险,而不是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这是一个方向性错误。因为医生道德风险是原生道德风险,而患者道德风险只是派生道德风险。第二,预付制是控制医疗费用的有效手段,能够激励医疗供方降低成本。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实行预付制并没有降低医疗服务的质量。第三,从理论上看,个人账户不具备分散风险的功能。实践上,个人账户资金滥用,徒增管理成本。第四,目前我国的自付比例过高,削弱了医疗保险的保险功能;按比例付费导致逆向补贴,因为收入越高,患病治疗越舍得花费,得到的补贴也就越多。

(三)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在“三改联动”中,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最为关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补充作用。如果这两项改革取得成功,形成了医疗市场声誉机制和第三方购买机制,药品流通领域的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成功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将形成药品市场上的两大谈判力量,一是医疗供方,二是医疗保险机构。它们同药品供应商讨价还价将大大降低药品价格。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美国医院的药品价格就低于零售药店。政府对药品的监管重点在于质量和安全性,而不是药品的价格。监管的关键环节在于新药上市。

四、本方案的特点

第一,紧紧围绕主要矛盾。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药品流通制度改革等“三项改革”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主要矛盾。中国目前 “三项改革”的主要矛盾就是医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方案紧紧围绕这个主线而展开。

第二,重点强调制度改革,而不是增加财政投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是各方利益主体推卸责任的一个共同借口,滥开大处方、滥开检查单、药价虚高、开单提成、收红包等现象以及这些现象的集中体现——“看病难和看病贵”最终都被有关部门归因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其实,提高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比增加财政投入更重要。

第三,本方案具有兼容性。其它八套医改方案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了非常宝贵的建议,其根本缺陷在于未能抓住“中国病”的症结,因此无法落地生根。但是,这八套医改方案都可以不同程度地与本方案嫁接,本方案为它们提供一个坚实的根基。本方案也为借鉴国际医疗保险经

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再好的国际经验也无法借鉴。同时这也为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模式留下足够的空间。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7篇

行政执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只有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行政执法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高标准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项工作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一环,只有全面的实施依法行政,才能发挥规范市场经济的作用,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把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为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符合当前所倡导的创新改革之本,符合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要求。为了解梧州市行政执法经费管理状况,梧州市法制办公室课题组向市级行政机关、部分中直机关、部分县、市、城区行政执法机构发出了调查提纲及问卷调查表,并深入到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岑溪市计生局等部门进行了实践调研。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梧州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的原因、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等进行分析探讨,为广西构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提供参考。

一、梧州市行政机关系统目前执法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行政执法经费困难,是我市各行政机关所反映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据不完全统计,梧州市行政机关执法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三是上级行政机关补助收入。对大多数行政机关而言,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基本上仅能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及少量的公务费,所拨付的人头经费中并没有单列执法经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地方,个别事业单位性质的执法机构所取得的预算内拨款则连执法人员经费都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收入过低的情况相当严重;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行政执法经费有时也不能按月足额发给。对于预算外资金,2001年前拨款是按照行政机关收入数额由各级政府按调控比例核发,有的县市调控比例很高。2002年1月初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办法(2001)93号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但有的行政机关的预算外收入至今没有从预算内给予安排;有的虽然纳入了预算,但没有单列行政执法经费。对于有罚没收收入的行政部门,其罚没收入的返还要减去统筹部分后再予以考虑,至于统筹的比例,依各行政部门的性质而各有不同,最高的统筹比例是100%,最低的统筹比例是20%,多数介于20%-50%之间。2007年开始取消按比例返还的做法,改为在当年初对各行政部门做好考查计划,并按完成计划进度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对完成计划的则对超额部分进行分成。实际上,这种超额分成与返还罚没收入的做法毫无二致,其性质是一样的。对于追加经费,要求有执法项目,有项目才能追加,对中央、自治区级的项目,都作适当安排或追加。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之一,上级行政机关补助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并且具有不确定性,其表现形式是执法车辆或者专项经费,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运行经费。从总体来说,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从统计的情况看,有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经费得到比较好的保障,有的行政机关欠缺则十分严重。市财政部门认为,市级财政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很重视,经费很充裕,对于公安机关,其经费按最低保障水平予以保证,预算内年人均经费达18000元,连同罚没收入的返还,2008年年人均经费达21000元,2009年年人均经费达30000元以上,其经费已得到较好保障。但公安机关则认为,一些执法经费仍没有得到保障,如嫌疑人体检费、鉴定费、住院费等费用即没有予以保障,一旦发生此类费用,则只能从人头经费中予以支付。而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性质不同、工作量不均,财政部门对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则是适当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对于社保系统的执法,2009年度安排了专项经费180000元;对于卫生监督系统,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执法权已转移给自治区级的部门,市级的卫生监督机构已无收费权,业务减少了,因此,执法经费也相应减少了。在环保执法系统,梧州市无城区一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执法经费属全额拨付,年人均执法经费约为1998元,加上几个专项经费,全年环保执法经费约300000元,一些新增加的执法项目如生态监察、幅射源监察等则没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监控中心无机构、无人员、无维护经费的保证,一些联合执法项目若凭预算经费则很难正常开展,执法队伍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自治区环保部门所举行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有关企业,而不是针对环保部门的执法队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工商系统的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由自治区级财政全额支付,其行政收入、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与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的拨付完全脱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年人均办公经费25000元,其中执法经费年人均9000元,具体项目的经费安排比较细,超支则自负,因此,在经费使用上也远远达不到实际要求,例如食品安全检测项目,检测所用样品需要自行购买,由于经费所限,且地方政府没有负担任何经费,要真正检测到位与现实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县市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与梧州市一级相比有较大差距,只有公安系统的经费保障与梧州市一级拉平。乡镇一级的行政执法则没有多少经费。

伴随行政执法经费的短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执法违法的共生并存现象:

1、以罚代法现象尤为严重。个别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以罚代法现象比较严重。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于违章建筑、乱占乱建,往往采取以罚代批;对多占超占的,也是采取以罚代批。这些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及执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使原本短缺的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在新项目需要用地时,大大提高了土地成本。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随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单位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随便裁量、乱裁量、滥裁量尤为严重,特别是在基层的执法单位表现得比较突出,例如,一些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应处罚30000元,但在实际执行中只收回一半甚至只收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伸缩性太大。

3、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出现大量违法行为。据调查,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程序违法问题,例如,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处罚当作简易程序处理,从而导致了行政诉讼的败诉。

4、一些执法单位相互推诿,导致行政不作为。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原因,出现执法主体的职权交叉的现象比较严重。据调查,全市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或多或少存在职权交叉情况,主要是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道路管理等方面,再加上行政执法经费的短缺,因此,当面对一些违法行为时,一些执法单位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出现执法缺位的现象。而当面对另一些违法行为时,由于现实存在的行政执法的趋利化倾向,又产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行政执法经费严重短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行政执法机构的影响。一些县、市、区的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不完善,人员不到位,或者执法人员少,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监管工作疲于奔命。

2、对行政执法人员利益及执法工作的直接影响。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是否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而不会成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黑哨”。行政执法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有的财政长期拖欠国家规定发放的政策性补贴和津贴,有的长期拖欠行政执法人员的差旅费,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以及良好的敬业精神,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行政执法经费除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外,还涉及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备、器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特岗补贴,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保险,行政赔偿和补偿,行政执法专用车日常经费、执法巡查经费及维护保养等费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足,也使得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成为空话。在我国当前情况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要靠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来保障执法公正。但培训经费不足、低工资低待遇的实际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受到影响,有的执法人员失去了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不可排除有的执法人员甚至经不起严竣考验失去抵御外界金钱诱惑的能力,置党风廉政建设于不顾,以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这不仅损害执法的形象,而且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的职能在不断拓张,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承担的责任在不断加大,难以得到经费的支持制约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如因交通车辆紧缺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错过调查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整个办案过程处于被动。由于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经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因为费用得不到保障,无法继续下去,只好草草处理了事。要开展各项工作不得不进行执法成本的核算,有时工作做得越多,执法单位的经费负担就越沉重。

3、对政府权威的影响。当前,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地质灾害等频发,由此引发纠纷增多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管理越来越重视,一再强调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行政执法,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行政机关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行政机关处理和化解。行政机关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愈发展,法制化的进程愈加快,依法行政愈要加强。把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而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一个首当其冲的事情就是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问题。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不安心于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到政府执政为民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影响政府权威。

4、对社会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重点工程纷纷上马或加紧施工建设,行政执法的作用就进一步凸现出来。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加强效能建设,如在技术论证与行政许可方面可以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因为加快建设而加剧违法现象,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预防和查处力度,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资源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护航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管理,不但难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难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难以根治违法行为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就无法落实。作为行使这一职权的行政执法队伍,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然而,由于行政执法办案经费短缺,行政执法缺乏最基本的工作经费,执法宣传、执法巡查、办案、清障拆违等各项工作都缺乏专项的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缺乏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工具。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甚至暂时靠占用其他管理费解决大部分支出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更有很多执法机构因经费没有出处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这不但与行政执法队伍所担负的责任不相适应,也违背了行政执法部门收取预算外费用的初衷。

行政执法经费无法保障让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一些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交不起邮费、话费曾出现停电话等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办案的现象。由于经费有限,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当事人上门催办案件,一些当事人到处越级上访,甚至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连自身的生存和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都无法落实,那么,还谈何执法?这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又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5、对行政合理性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法律目的,没有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管理背后的利益推手或者说是利益驱使。不可否认,在一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仍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执法罚没收入相挂钩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导致一些行政机关逐利而争事、无利而推诿。要么越位、错位乱作为,要么缺位、空位不作为;直接导致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问题的屡禁不止;直接导致法律、法规普遍规定的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制度的真正落实。行政机关“热衷”(或者说不得已)与民争利,不仅丧失了公共属性,影响政府形象,有损政府信誉,而且势必会增加社会风险。而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

6、对行政公平公正的影响。按照现行体制,当前实行的行政执法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体制,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可以说,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行政执法的经费来控制相应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行政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行政机关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对行政机关实行的有关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和执法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

7、对廉政建设的影响。由于现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难免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腐败,损害公正执法。

三、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的原因

1、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的缺陷没有正确认识。过去,由于政府对行政执法财政供给差额体制存在的弊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少数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也认为全额有全额的难处,差额也有其好处,例如随着行政事业收费金额日益增多,在财政供给差额体制下,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使用宽松、灵活。没有把思想统一到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可持续发展上来,没有把认识提高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上来。没有树立抛弃“鸡肋”,放眼长远的思想。结果给行政执法带来体制上的硬伤。还有些领导认为既然是上几届政府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纠正,提倡“无为而治”。其实从财力上分析,在财政收入没有跨过吃饭财政门槛的情况下,当时对大多数部门执法队伍都采取差额和自收自支的财政供给模式,还是情有可原的。而今各地财政总收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如果说是财力不允许解决行政执法经费的财政供给问题,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究其原因,要么是有关决策部门对行政执法根本不重视,要么是对中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缺乏实在的了解。需要各级领导从思想根源上引起足够重视,拿出解决问题的决心。

2、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意义认识不够,导致保障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经费经费保障问题,在一些党政领导的心目中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认为行政执法也就是办办案,到纠纷发生地调查调查,指导指挥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好象没有更多的工作可干。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的绝大部分工作是办理大量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通过处理相关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执法部门的执法公正与效率。尽管一些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收了费用,但均全额上缴国库。财政不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就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3、领导重视不够,行政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问题,当然不能讲只有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其他部门不重要,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一些县市的财政仍是吃饭财政,首先是保障吃饭问题。因此,行政执法部门收取的费用进财政后,有的政府首先优先考虑吃饭问题,其次再考虑部分执法经费问题。但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因为没有钱而不执法,否则,即违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把行政执法机关等同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经费不倾斜,把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当作是财政的收入,缴进国库,不管执法经费的落实,势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对上缴罚没收入的行政执法部门极不公平。

4、管理制度不严,监督机制不力。在过去行政执法经费的管理制度上曾出现个别行政执法机关挪用执法经费搞经营,动用执法经费借贷给他人搞创收等违法行为,造成执法经费紧张的情况。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截留所收取的费用,不按规定上缴财政。这些都是我们在管理制度上把关不严,抓得不实造成的。在监督机制上也没有及时跟上,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工作,是自己监督自己为主,监督人员是本单位的,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着放不开、怕得罪人的现象。另外,在经费管理上,行政执法部门是作为党政机关中的一个部门,没有被看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经费保障只有个别单位在预算时偏高一点,有的地方则等同于一般其他部门。在经费具体管理上,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也受制于所隶属的行政机关,本身想用好管好经费很难。

四、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对策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进行改革。

1、提高管理认识,改革管理制度。

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必要而充分的经费保障,是任何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的有效前提。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国家在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的部门,要消除行政执法的趋利化倾向,确保执法公正、廉洁就必须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经费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割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行为同利益之间的“纽带”,才能堵住因利益驱使而衍生出的制度、机制、体制上的漏洞;才能消除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解决生存问题,而不遗余力地扩张自身的权力的现象;才能避免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追求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才能杜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找皇粮、自种皇粮”的问题。如果国家财政不承担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天平必将倾斜,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生种种带有趋利动机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权虽然由许多行政机关各自行使,但是其特有职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经费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大胆改革,要从现在的块块管理为主改革为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的专户管理,进行单独立项。这样才能确保经费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拨付的协调一致,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体现出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尊严。

2、加快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步伐。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可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只有加快进行行政执法经费改革的步伐,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问题上,应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跨越体制障碍,应设立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的专户管理,进行单独立项。建立这种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能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得到保障,解决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行政机关的领导不会因为无钱办案而到处找钱办案。同时,能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消除各个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攀比情绪。二是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和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落后,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这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如不实行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不可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达到的各项目标。如实行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则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的需要的队伍建设的规划,根据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投资,执法部门的执法条件就能分期分批得到改善,也可以制止执法部门乱拉赞助,超负荷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才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才能改变以往行政执法经费由行政执法部门所属的行政机关供给,受制于行政机关财政状况的不利局面。

3、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细化预算管理,以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供给。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并顺利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必须十分重视预算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计划:一是人员经费;二是办公经费;三是装备经费,拟定每年更新和添置执法装备、设施计划;四是专项执法经费,如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城市“牛皮癣”等,由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核审,报市政府审批。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专项经费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量力而行,确保重点。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8篇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温家宝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而且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个福音, 城镇困难居民和农村困难农民从此“同享一片蓝天”, 这也是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一步。但要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一) 合理筹集保障资金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资金保证最为重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 保障资金一般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 这就导致不少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紧张, 资金缺口难以弥补。通常是财政越紧张的地区, 贫困人口往往越多, 分担低保经费的任务就越重, 落实经费保障的压力越大, 影响到低保工作的最终开展。因此要搞好农村低保, 中央应加大资金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把好事办好。

(二) 正确界定保障对象

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应主要为以下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力户;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能力年龄段, 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家庭成员虽在劳动能力年龄段, 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 其子女均不到劳动能力年龄段, 生活特别困难者。为提高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效果, 保障对象的确定必须采取收入调查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因此, 要在全面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 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 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 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另外, 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 以便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一年调整一次。

(三) 正确选择资金管理与支付模式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有两种可采取的方式:一是将保障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 实行专户专账, 按时下拨到乡镇统一发放;二是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 村集体负担的资金, 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 按时发放。相比而言, 第二种方式更可行一些。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灵活多样。可以直接发放现金、物资等实物也可以提供优惠政策, 如免除“三提五统”、义务工、学杂费、部分医疗费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一) 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形式很多, 按投保人的情况不同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普遍保险, 即由个人直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投保而形成的保险, 其保险费主要由保险对象或其亲属缴纳;另一类是职业保险, 即与某种职业有关的保险, 如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蚕农养老保险等, 其保险费有的是保险对象与有关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这两类养老保险形式特别是第二类养老保险形式应大力倡导。

(二) 合理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组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采取个人缴费为主、所在集体 (村、企业) 根据能力给予补助, 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 (如集体补助部分可在各集体单位税前利润中支出) 。另外, 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财政状况为农民提供一定的补助。这种筹集资金的形式目前已经在一些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实行, 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很高,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 加强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当前基金运营主要集中在县级, 由于基金规模小、运营层次低、风险很大。同时, 现行的基金运营渠道窄, 法制不健全, 即使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要通过市场化的运营, 逐步进入金融市场, 依据市场利率增值, 还有一个过程。因此, 现阶段保险基金仍应以存银行、买国债为主, 但国家应给予这项长期稳定的基金以更高的收益率。同时, 积极创造条件, 使一定比例的基金进入国债、甚至股票市场。少量基金进行直接投资试点, 投向效益高、相对安全、有稳定回报的公路、电站、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因此, 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 采取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多渠道分散投资的策略, 降低和减少各种风险。必要时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门基金运营投资机构, 赋予一定的投资职能, 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计

医疗保险曾经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也是在我国农村影响最大、最广泛的保障制度。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合作医疗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 但80年代几乎都垮掉了。近些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与发展, 但进展缓慢。1996年, 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 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目前, 农村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 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证明, 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 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 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此, 各地应积极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

(一) 因地制宜确定合作医疗的形式和内容

各地农村应该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群众意愿, 吸取以往办合作医疗的经验, 试行形式多样、内容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 如健康医疗保险、风险型医疗保险、合作办医、预防保健合同制等。就合作医疗的内容而言, 目前主要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这些形式都可以并行发展, 但应以合医合药为主, 因为这种形式更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要按照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政策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的集体经济状况而定, 各级政府 (主要是县乡二级) 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 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 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农民个人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数额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医药费用实际支出;二是农民愿意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

(三) 合理确定报销比例,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 按照“以收定支, 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 但该比例不宜过高或过低, 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为, 比例过高就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 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 造成医疗资金的浪费, 而过低就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根据以往经验, 该比例的范围应在30%~80%之间。

(四) 强化管理与监督

一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出诊转诊、药品管理、卫生服务、审计监督等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制定与落实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 实行专人管理, 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监查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要吸收农民代表对医疗机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共同进行严格监查, 建立财务核算、审计监督制度, 保障医疗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运行。

总之,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之路将是漫长的, 但在我国政府积极的建设下,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终将变为现实。

参考文献

[1]李迎生.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 (4) .

[2]苏东海.论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J].人口学刊.2005 (1) .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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