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精选6篇)
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第1篇
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美国和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给中国带来的启示
[摘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美国和日本都是较早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并且公务员制度日趋完善。本文着重探求中国和美国,日本国家在考核制度方面各自的特点,分析比较三者之间的优缺点,从中发现中国现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美日两国的经验,提出意见,以求完善中公务员考核制度。
[关键词] 公务员考核 标准 方法 程序 内容
1、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概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实施其他各项制度的依据与基础,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2、中国及美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2.1、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在借鉴古代和国外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现代政府机关工作的特点而建立的。中国对于官吏的考核古来有之,明君贤臣是古代治国安邦之本,贤臣缘于治吏有道,而“治吏之重在于考课”,考课即当今的考核,可见古代在官员治理中对于考核的重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了“干部考核”制度,可以说是现代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原型。直到1993年我国建立了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核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此后,我国不断推出各项意见和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进行完善。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起生效实施,该法对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的基本方法、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及使用进行系统的阐述,从此以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有了法律的依据,这也标志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建立。
2.2、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历史虽然还有短短两百年,但它却是最早建立起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国家之一。在以政治中立和职位分类为特征的公务员制度中,其公务员考核制度日趋完善,为美国民主政治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是最早实行公务员功绩考核制的国家之一。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了由众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即《彭德尔顿法》,由此确立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考试制”的录用制度。1887年,美国修改该法,实行考绩制度。然而,由于统一的考绩制度比较繁琐,大多数条目与被考绩本人承担的工作、职务关系不大,加之考核的结果又易流于形式和主观化,难以体现客观性,被考核人员对此意见很大。1950年美国政府废除了统一考绩制度,实行工作考绩制度,并颁布了《工作考绩法》。
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做出调整修改,历尽坎坷。其间几起几落,由“录用晋升考核制”发展到“工作效率考核制”,由“统一考绩制”发展到“工作考绩制”。但从发展的内容来看,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始终注意保持原有制度的精华。例如:竞争原则、功绩制原则都是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精华。
2.3、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日本和我国同属亚洲国家, 两国在历史、文化、习俗等行政生态环境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作为亚洲先进国家, 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较早, 并且较为完备, 对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进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现代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947年《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与中国和美国不同,日本还有 《地方公务员法》,也就是说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公务员考核在日本称勤务评定,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72 条规定:“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其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限评定, 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1952年,日本人事院根据公务员法制定了《勤务评定规则》,其中详细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和过程。
3、中国和美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比较 3.1、考核标准 3.1.1、考核标准比较
中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勤、能、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我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标准。并且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为部门进行公务员考核提供指导标准,合理确定考核结果的比例结构。”
美国于1950年12月,国会通过《工作考绩法》,将考级结果分为三等:优等、满意、不满意。美国是典型的采用工作标准考绩制的国家,通过职位分析,规定每个职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时限、方法等,然后针对不同的职位 2 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例如:针对工作程序与方法较为固定,工作成果数量易于计算,工作时间易于估计的职位,一般从工作数量订立工作标准,对于完成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职位,则采用工作时限标准,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处理工作时,在姿态、仪态、精神、言辞等方面达到的要求。
日本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评为A等即为工作成绩卓越者,可以越级增加工资,一般不超过被评人数的10%;评为B、c、D等即为优秀、良好和及格,可增加一级工资;评为E等即为工作成绩低劣,不得晋升工资。
3.1.2、考核标准的分析
公务员考核标准是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具体参照条件。中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职位种类繁多,职位层级复杂,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五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考核标准笼统,细节化程度不够。一般来说,考核制度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以便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各方面表现。这一点上,美国可以作为范例,美国按照各项工作的特点,具体制定相关的规则。反观中国考核标准也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没有明确的判断尺度,缺乏对具体人员岗位的针对性。
另外,中国的考核标准还停留在定性的阶段,缺乏有效定量的判断标准。使得对公务员的考核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影响,造成考核结果缺乏可信度。标准的等级较少,且安排的不合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没有拉开评定的差距。有的单位和领导会本着“平衡兼顾”的原则,怕因为考核结果的不同制造出职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单位的安定团结,就采取轮流坐庄“排排坐”的办法,最后这种错误的考核想法和做法必然导致职工轮流坐庄当优秀。而对评选”不称职“人员则避重就清,迁就照顾,能不评就不评。这势必不能达到考核的激励目的。在这一方面可以适当参照日本,不同的等级与工资相挂钩,并且每个等级规定人数。
3.2考核方法 3.2.1考核方法比较
我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方法和“三结合”的方法,即: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管理是指在考核方式上,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强调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的建议,贯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对领导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方法采用的是事实记录法。每天公务员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和
工作数量要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周年考绩依据。主管要为其下属的公务员建立考核手册,记录下属的平时表现,是否有缺勤、迟到,是否遵守日常办公规则等,而且每三个月作一次考核检查,并评出等次。事实记录法的长处是被考核人准确掌握自己的优缺点和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主管领导实现管人与管事,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下属真正对主管领导负责。不足的是主管领导素质对考核质量影响较大,从宽则趋于浮滥,从严又会影响上下级关系和谐。
日本公务员的考核方法相对我国来说比较丰富,日本的公务员可以进行自我考核、自我申报,同时实行领导考核法.日本最主要的考评方法有:(1)绩效标准考评法。根据不同职务职位的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与要求,以“成绩考核基准书”的形式对工作绩效进行考评。从2005年起日本增加了的考核方法:(2)评定尺度法。这一考评方法是日本公务员考核中最常用的方法;(3)浦洛士考绩法。此是日本学习借鉴美国的一个重要考核方法。该方法较具体、简单,易于操作。此外还有目标管理法与360度绩效考核法。
3.2.2考核方法分析
中国我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方法和“三结合”的方法。但是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与原则脱离,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脱离。总是徘徊的在极端的两侧,大多数时候都是领导说了算,也有时候,将全部权利交给群众,但是这样的做法往往没有预期的效果,流于形式。
二、在实际考核中,经常是以测评为主,忽视定量考核。这就会造成考核的主观性和片面性,造成现行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学合理性。同时,中国的考核方法弱化了平时的考绩,由于没有平时考核的约束,有些公务员同常工作不及时处理、不严格遵照规章制度办事,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程序不规范等社会现象的产生。美国公务员考核方法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非常重视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并作为考核依据。从中也可以看出美国考核方法中所展现出来的人文关怀主义。
日本的考核方法灵活多样,选择性比较大。反观我国,虽然也有几种不同的考核方法,但是考核方法过于陈旧单一,主观色彩比较浓重,实施中的考核方法作用几近相同,起不到科学考评的作用,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日本的经验采用,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积极引入与时俱进的科学、高效的考核方法,从而减少主观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帮助政府机关的公务员考核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3考核内容 3.3.1考核内容比较
中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指思想表现、政治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能”主要指主要是指学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管理能力,考核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勤”主要指勤奋精神、积极工作性和工作态度,考核公务员在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在 4 业务上是否勤学精进、勇于创新;“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考核公务员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达到的工作效率以及成绩等;“廉”主要指考核公务员有无利用职务和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等。在这五点中,最看重对工作绩效的考核,只有不断总结工作的成绩和失误,才能不断进步。
美国《美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绩效项目可区分为“关键因素”、“非关键因素”以及“附加绩效因素”三大类。“关键因素”是指决定该职位工作成效的最重要因素,通过职位分析,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适应能力等属于行为结果有效性的因素为主要考核内容,细分量化为16项指标。考核标准强调弹性分权原则,因工作性质、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作期望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标准;“非关键因素”是指除关键因素以外的一些其他因素,其分数也要纳入公务员年终考核总分计算,但某一项非关键因素不合格,并不会使其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附加绩效因素”可以衡量个别公务员、团队及组织绩效,但不纳入公务员年终总分计算,也不会影响年终考核等次。
日本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定期考核指的是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的考核, 一般在6月进行。特别考核指的是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进行的考核。这一考核的结果将决定其是否能够转正。日本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工作业绩。具体包括:1)工作状态;2)工作速度;3)工作态度;4)对部下的统率情况。(2)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知识水平、技术水平、领导能力、创造能力等。(3)工作适应状况。工作适应状况是考核公务员是否适应目前的工作,以及哪类工作更适合其发挥作用。(4)性格。性格主要是考察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同时考核性格方面时还会根据具体职务及工作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3.3.2考核内容分析
中国及美国,日本尽管在考核的内容上有所差别,但是三者的相同点在于大家都将工作绩效放在首位。中国的考核内容太过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道德水平高低如何评判,业务素质衡量指标是什么,模糊的判断标准使得考核的主观因素占主导地位,考核结果有失客观公正。
另外,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职务、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这应该有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重点。各个公务员考核标准和内容应该从实际出发,以本身的工作为依据进行制定。但实际上很多机构都没有工作说明书,没有进行过工作分析,在这种情况性,某一特定职位所需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理清,这就使指标提取的科学性上打了折扣,随意性增大,效度得不到保证。
美国的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较强的企业管理色彩,在设定具体明确考核指标的同时,还提出一些具有创新和实际衡量意义的评价指标,如 5 判断力、首创精神、放权、人员配置等,使美国的公务员绩效评估颇具特色。此外,日本细致量化了考核内容,从而使考核人员易于操作与执行,并保证了考核结果的公正有效。3.4考核主体
3.4.1考核主体比较
中国考核过程先由个人进行总结,然后由群众民主测评,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考核委员确定考核等次。因此,我国公务员考核主体较多,是多重考核主体。最大特点是让更多的考核主体评价被考核人。
美国考核制度实行的是首长考核制,考核主体明确,考核主体只有1个,即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对下属进行考评,上级主管复评,考绩委员会进行审议。主管领导了解下属的工作情况,为正确反映下属实绩提供了客观依据。
日本的公务员考核主体包括:考核者、调整者和确认者。考核者是从被考核者的主管领导中选出,一般是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担任,同时规定考核者的数量要在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从而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调整者为考核者的上一级领导者,考核结果要送其审查,同意后签名。确认者为任命权者或其委托的实施权者,主要是负责评定结果的最后确认工作,一般由机关首长担任。
3.4.2考核主体分析
中国表面上实行的是多重主体考核制度。与上文中考核方法相对应,中国采取的是“三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包含上级领导和群众意见相结合。但是在实际上,群众的意见往往是缺失的。因此,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的主体虽说“多重”,却也单一。一般都是上级领导评价,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的做法也并不普遍,尽管也不排除有民意测评的环节,但总是以走过场,流于形式为结果,最有发言权的人的评判声音并未被倾听。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公务员产生“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错误思想。
中国和美国,日本都将上级主管的考核看做是主要考核主体。美国实行就是首长考核制,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相似,有利也有弊。由于考核主体单一,一方面,主管对下属较为了解,可以准确快速地作出评价,但另一方面,这种方法也会因主管领导处于遏制下属发展,保住自身权位等目的,出现不公平评价的误差或者由于其信息面较窄,难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评价方面,比中美更为完备的是,日本设有调整者和确认者。这里的调整者的作用和美国受理复议的上级领导差不多,主要是接受公务员的复议申诉。并且考核者,调整者和确认者有着明确的上下层的等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考核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避免了“人情”考核。
3.5考核程序 3.5.1考核程序比较
中国的考核程序是(1)先由公务员个人总结;(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 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写出评语, 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31 被考核的公务员如有异议,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述
美国公务员考核程序如下:
首先由人事部门拟订考察报告表,然后将考察报告表下发至公务员的直接主管,由直接主管负责对下属公务员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再由上一级主管复评,在复评前,上级主管通常要与被考绩人面谈,双方就工作本身、工作改进及如何履行职责等方面的问题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最后,上级主管才在考察报告表上注明对考核结果的复评意见。无论被评估者所在部门采取哪种考核标准,管理者做出的评估结论,都要先同被考核者本人见面,然后再报管理者的上级。
日本考核程序:1 记录平时成绩: 将公务员服务的成绩作分析与记录, 而后选定考绩方法, 并依此作综合的考核;2制定考核的标准;3执行初核: 由考核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单位主管执行;4执行复核: 由考核的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上一单位主管执行;5再复核: 考核机关首长认为考核的结果有不均时, 可指定复核者的上级机关主管实行再复核, 以便对考核的结果作适当的调整;6核定: 考核机关首长认为初核、复核或再复核结果适当时, 即可
给予核定并于奖惩, 如认为复核或再复核不当时, 得交回再议;7制作考核记录书并保管: 经上述程序办理考核后, 应制作绩效考核记录书。并由各机关自行保管, 不需函报总理府
或人事院, 亦不需通知各受考者。3.5.2考核程序分析
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出美国和日本在考核程序上的特点。美国注重沟通交流。美国公务员考核始终把考核过程的沟通、考核信息的交流作为常规和必要手段,在将考核结果交于上级前都要先于被考核人进行沟通交流。鉴于美国实行的是首长考核制,其中有一弊端就是主管为了打压下属而在评定过程中不诚实。就考核程序来看,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日本在考核程序上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以及谨慎的特点,再三的复核保证了评定的客观性,与考核主体相对应,考核,调整,确认三大过程充分保障了被考核者的权益。
而中国的考核过程看上去是接纳了各方的观点,体现了其公正性课客观性。但与美国相比,中国的被考核人是一个被动的客体接受主体的单向评价,并没有能很好地体现个人与主管的沟通交流。这样评估很难做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易于流于形式。
3.6考核结果的应用
3.6.1考核结果的应用比较
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结果的使用是要切实维护公务员考核的权威性,将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正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尺度
美:美国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主要有6方面:作为裁减人员、正式任用、重新指派工作、降职免职、培训、工资晋升及发放奖金的依据。
日:日本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列 A或 B 等 ,且与职务有关的性格、能力及适应力均为优良者 ,准予特别晋级 ,缩短晋级时间三个月到六个月(原来需要一年),或一次予以晋升两级;考核列 C等者 ,依列晋级(即一年晋一级);考核列 D等者 ,在工作上应予以指导、矫正、或训练、或调整工作指派、或另调工作单位 ,以增进服务效率 ,或依 《公务员法》 , “服务成绩不良者 ,根据人事院规则的规定予以降职或免职” 的规定处理。
3.6.2考核结果应用分析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一大目的就是对公务员产生激励作用,更好完善自己。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联邦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在挂钩内容、挂钩形式和挂钩幅度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联邦政府部门普遍与加薪挂钩,并不直接与晋职挂钩,只是可以作为职位升迁的依据,在职位有空缺时,优先加以考虑。地方政府则直接与晋升加薪挂钩。美国在考核标准,方法,内容的设定已经较为完善,因此它的考核结果不仅能都测评公务员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能更有效地指导激励以后的公务员工作。
日本的考核结果主要运用于晋升方面,细化的考核标准让考核程序有据可依,使得考核结果准确可信。但是,日本存在“重奖励,轻惩罚”的现象。
中国将年度考核结果用于四个方面:作为升降职务、晋升工资或发放奖金、培训、辞职的依据。实际运用中,年度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进退和工资增减相脱离。甚至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奇怪现象,严重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功能也不能发挥其作用,使得考核制度走向了形式化。
4美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给中国带来的启示 4.1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
和中国相比而言,美国和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建立较早且发展日趋完善,在一些方面能给中国一些启示。中国在近几十年间,也在不断完善公务员法,但是表面上形成的一系列相对完备的方案,在真正实行起来却出现了各种不和谐的现象。十八大之后,各路贪官在政府的重拳出击之下现出原形,最近各种言论甚嚣尘上,28岁美女当上副县长,十二岁的孩子就有了编制和工龄等,人们不禁要质疑,公务员录用与晋升已经如此随意了吗?且不说这些年轻人是如何顺利通过 8 公务员的录用走上岗位的,若是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制度,这样的一批特殊人群也会早被辞退,然而事实是,人们在媒体曝光后才被这样的“神速”震惊。一方面,中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地方上以权谋私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也佐证了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中国的职务职级分类复杂,自上而下实行考核制度有一定的难度,没有独立的绩效考核委员会,考核责任牵扯不清,加之中国轻视平时工作绩效的考核,使得有不良意图的人有机可趁。
4.2美日给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带来的启示
为了弥补中国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不足,我们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1)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为保障,辅之以行政的积极跟进。虽然在1994年,人事部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是,各地方部门在对公务员的考核过程中,却没有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细化《规定》,导致考核无根无据、流于形式、缺乏说服力,考核的结果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因而,要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必须加强立法,制定各项与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各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监督,避免考核走过场,真正发挥好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作用。
(2)公务员考核标准必须客观公正,必须触及实质工作。中国在考核时注重的是“绩”,包括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这其中,除了数量便于掌握之外,其他因素都难以作出评定。另外,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职业特点的公务员,其工作性质也各不相同,对他们的要求自然也应不一样。笼统地以德、能、勤、绩的标准来要求,其结果只能是千篇
一律、千人一面。
(3)公务员考核方法应该具有多层次。中国所采取的“三结合”方法显得单一陈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是规定了定性考核的方法,而忽视了定量考核方法的运用。定性考核虽“简便易行,容易操作”,却缺乏科学性,准确度也不够。因此在考核中应重视定量方法的运用,将考核标准量化成分值,对于不能进行量化的因素,就采取定性的方法。总的来说,在考核过程中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这样就能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及其科学性。
(4)加强考核过程中的沟通交流。作为被考核者,不能只单方面接受考核主体的评定。借鉴美国的经验,主管在对下属进行考核时要及时将结果与其沟通,无论是在口头还是书面上都可以对他提出进一步的改正意见。我们的考核制度不是为了考核而考核,这样只会挫伤大家的积极性,我们要借助考核这个机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激励公务员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当然,这个沟通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当被考核者对主管的评价有不同意的地方,可以进行大胆的申诉。
9(5)为了体现公平正义,规范透明化考核程序。在考核期间,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考核小组,按照考核程序严格执行。这也有利于考核双方交流,可以避免考核主体对被考核者的恶意评估。
(6)注重公务员考核的反馈,提高公务员考核的功用。我国现在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公务员的职业生涯相脱离,大多数人都能获得年终奖金,使得奖励不再具备激励的作用,而惩罚力度过小,使得惩戒没有威慑作用。建立健全的反馈和监督体系,让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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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第2篇
刘禹(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公务员考核在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 ,因而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完善我国的考核制度就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文章从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比较为出发点 ,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个关键和极为重要的环节。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国家人事部颁发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等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法规和规章 ,为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公务员考核在我国实施十多年来收到较好的效果 ,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暴露出制度本身很多的弊端和不足。当然 ,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经历了一百多年 ,最终才得以成熟 ,而我国公务员制度才刚刚建立 ,与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 ,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日本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作比较是因为:11日本和我国同属亚洲国家 ,两国在历史、文化、习俗等行政生态环境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21日本作为亚洲先进国家 ,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较早 ,并且较为完备 ,对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进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 ,而公务员考核制度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管理权限 ,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的考察 ,做出的评价 ,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考核在日本称勤务评定 ,日本 《国家公务员法》 第 72 条规定:“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其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限评定 ,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 同时 ,日本还制定有《国家公务员工作评定规则》、《关于工作成绩评定手续与记录的政令》 和人事院发布的 《勤务评定的基本标准》。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五章第 20-26 条 ,对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内容、方法和结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条例的规定 ,1994年国家人事部制定颁布了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5年下发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下发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依据这些规定 ,进行两国考核制度的比较。
(一)考核的种类
我国公务员考核分为两类: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 ,由被考人填写工作记录 ,考核在年终或次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是年终考核的基础。日本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定期考核指的是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的考核 ,一般在 6月进行。特别考核指的是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进行的考核。这一考核的结果将决定其是否能够转正。
(二)考核的方法和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 ,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能 ,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 ,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 ,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日本公务员考核方法和内容。日本公务员考核的项目分为:勤务实绩、性格、能力以及适应力四项 ,各项之下又细分。勤务实绩项 ,分为工作情形、工作速度、工作态度及对
部属的统领能力(限于主管人员);性格项 ,分为积极、好辩、沉默、温厚、慎重、从容、性急、偏激、坦白等;能力项 ,分为判断力、理解力、创造力、实行力、规划力、注意力、及研究力等九项;适应力项 ,分为规划性、研究性、会计性、总务性、审查性、接洽性、计算性及秘书性等九项。考绩的方法各机关有所不同 ,比较多采用的有:连记评分法、个别评分法、连记或评语法、综合评定法及评语法。但都很重视平时考核 ,各机关均规定将职员平时服务成绩作分析与记录 ,而后办理考核时 ,再与选定的考绩方法综合考评。
(三)考核的等次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严格地履行义务 ,职位职责 ,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业务 ,工作勤奋 ,有改革创新精神 ,出色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 ,工作积极 ,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日本的公务员考核的等次通常为四等:11A 等:服务成绩超群者;21B 等:服务成绩优良者;31C 等:服务成绩普通者;41D等:服务成绩低劣者。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在现任职务任期内 ,连续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凡在评估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以基本 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 ,发给一个月奖金。国家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予以降职 ,并相应地对其职务、级别和工资作出调整;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按照规定予以辞退。日本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列 A或 B 等 ,且与职务有关的性格、能力及适应力均为优良者 ,准予特别晋级 ,缩短晋级时间三个月到六个月(原来需要一年),或一次予以晋升两级;考核列 C等者 ,依列晋级(即一年晋一级);考核列 D等者 ,在工作上应予以指导、矫正、或训练、或调整工作指派、或另调工作单位 ,以增进服务效率 ,或依 《公务员法》 , “服务成绩不良者 ,根据人事院规则的规定予以降职或免职” 的规定处理。
(五)考核的程序
根据 《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我国公务员年终考核的程序为:11组织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21进行考核 ,其顺序为:(1)先由公务员个人总结;(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 ,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写出评语 ,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31 被考核的公务员如有异议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述。日本公务员考核的一般程序为:11 记录平时成绩:将公务员服务的成绩作分析与记录 ,而后选定考绩方法 ,并依此作综合的考核;21 制定考核的标准;31 执行初核:由考核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单位主管执行;41执行复核:由考核的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上一单位主管执行;51 再复核:考核机关首长认为考核的结果有不均时 ,可指定复核者的上级机关主管实行再复核 ,以便对考核的结果作适当的调整;61 核定:考核机关首长认为初核、复核或再复核结果适当时 ,即可给予核定并于奖惩 ,如认为复核或再复核不当时 ,得交回再议;71制作考核记录书并保管:经上述程序办理考核后 ,应制作绩效考核记录书。并由各机关自行保管 ,不需函报总理府或人事院 ,亦不需通知各受考者。
二、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由于实施时间不长 ,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下面仅从 “借鉴” 与 “国情” 相结合的角度 ,对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及建 议。
(一)完善考核的方法 ,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我国的公务员考核长期以来 ,只注重定性考核 ,而忽视定量测评 ,公务员考核标准不具体、欠科学。《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中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和考核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 ,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 ,也没有花费太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研究 ,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对各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 ,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而是随便定几条 ,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 ,致使考核产生失真现象 ,难以对各个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中 ,将考核的内容加以细分 ,并给与不同的事项一定分数的方法值得借鉴。我们也可以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分解为若干不同的要素 ,通过具体的指标来加以表示 ,同时给每个指标确定一个适当的分数值 ,尤其要根据注重实绩的精神 ,增大 “绩” 的权数。“德、能” 两个方面可按等级计分的方法 ,如 “能力” 一项在总分中占 20 分 ,可以定为若干等级 ,获得一等可得 18— 20 分 ,二等可得 16— 18 分 ,依此类推 ,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 “勤、绩、” 这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 ,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等各方面明确分值。在考评过程中 ,参评人员根据考核对象完成工作的情况 ,在各项考核指标及其等级上进行评定 ,然后进行综合 ,得出考核结果。实行定量测评不仅能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考核效率 ,而且能减少许多人为的矛盾。但关键是要注意选择科学、全面、合理和便于操作的考核体系 ,而这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要经过不断的实践和专门的研究来逐步完善。
(二)完善考核的等次 ,把考核的结果改为四个等次
我国的 《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都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但各地、各单位在公务员考核工作实践中都普遍反映等次偏少。特别是由于规定评为优秀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15 % ,而真正不称职的也是极少数公务员 ,所以 ,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 ,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 ,然而 ,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 ,没有任何差别 ,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日本的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A、B、C、D四等 ,则有利于把不同绩效表现的公务员经过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同的层次 ,合理的拉开差距 ,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区别对待 ,使考核真正起到激励的功效。因而将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由: “优秀、称职、不称职” 三个等次改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 ,似乎更符合实际 ,更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三)完善考核的程序 ,使考核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考核是否公正、公平是考核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考核应达到正义的原则 ,正义包含两方面:分配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完善的考核 ,应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分配的正义是指根据组织成员的分布情况 ,对照个人的考评结果在组织中是否反映出该人员真正应有的地位;而程序的正义是指考核的程序是否公平合理。要做到程序的正义 ,就应让被考核人员积极参与考核的过程 ,为了确保被考核人员的充分参与 ,让被考核者同上级一起制定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面谈 ,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就变得非常重要。根据前面所述 ,日本公务员考核的程序中 ,有一条是 “制定考核的标准” :于考核开始 ,各级主管与所属的公务员制定考核的工作标准 ,在制定的过程中与公务员协商并征求其意见 ,以期一方面使公务员真正了解工作标准的内容 ,另一方面使公务员有参与意见的机会 ,取得其对工作标准的支持 ,以利将来的执行。因此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中也应加入这样一项 ,这将有利于考核工作顺利的开展并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过程更为透明 ,更为公正、公平、合理。另外 ,我国的考核程
序中还应加入考核面谈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两个环节。考核面谈是考核信息反馈中 ,非常有效的形式。通过面谈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谈话 ,将考核的意见反馈给被考核者 ,征求被考核者的看法;同时 ,被考核者的要求、建议与新一轮工作计划的制定等问题与被考核者进行广泛的沟通。对组织而言 ,面谈不仅有反馈的价值 ,而且还具有沟通、激励、纠正失误、调整决策的作用;对被考核的公务员来说 ,面谈有明确未来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满意度、增强归属感和参与感的意义。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则为考核中另一个重要的步骤。通过改进绩效 ,将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自身的素质、能力、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也将大大改善组织的工作效率 ,实现组织的目标。
(四)合理使用考核的结果 ,使考核的作用得到完全的发挥
考核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一种手段 ,必须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的结果包含大量的信息、丰富的资料 ,合理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 ,以推动公务员人事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是考核的归宿和落脚点。有关考核结果的使用 ,日本和我国都作了相关的规定 ,比较而言 ,日本的规定较明确得当。我国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中 ,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 ,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 ,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 ,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我国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 ,那么 ,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 ,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 ,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 ,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 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若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按规定将予以辞退。” 相反 ,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 ,在受处分期限内 ,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 ,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 ,显然有点不公平。另外 ,我国对考核结果的使用面窄 ,不够充分。依据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我国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包括对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如何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和发给奖金 ,以及对不称职的公务员如何降职、降级、减薪和辞退等方面 ,而未将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与培训和工作指派明确挂钩。因而 ,在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过程中 ,一方面 ,要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作出更为明晰的规定 ,如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和公正地对待不称职的公务员 ,使考核真正发挥 “奖优罚劣” 的功效;另一方面 ,要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 ,把公务员考核结果同相关工作安排和培训结合。比如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 ,除对其降职和辞退外 ,还可规定对其另作工作安排 ,以求人与事的配合。又如对于培训 ,则可作以下规定:经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公务员 ,可作晋升职务准备的培训;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而需调职的公务员 ,可作拟调任工作需要的专门培训。总之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正在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共识 ,而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应从完善考核制度开始 ,我国应不断借鉴各国考核制度的优良成果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将考核制度逐步完善 ,以推动我国建立起高效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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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研究 第3篇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实践观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对公务员考核进行了专章规定。第35条规定了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 第36条规定了考核等次的划分, 第37条确定了考核结果的运用。2008年12月2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 对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 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划分、标准、结果运用是整个考核工作的核心, 在《规定》中占去2/3的条款。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实行以来, 根据对部分政府部门公务员考核的调查, 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通常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的。每年年末或年初开始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考核, 由人事部门发放考核表格, 个人填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处室负责人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情况, 为每名同志确定考核等次, 并填写评语, 然后送主管局长复核, 主管局长复核签字确认后, 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向考核委员会汇报整个考核情况后, 整个考核等次就最终确定下来。一般一个5人以上处室有一个优秀指标, 其他一般均为称职, 很少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优秀等次的确定, 处室负责人一般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过去一年工作情况, 重点看工作实绩是不是突出, 是不是勤奋、敬业;二是考虑每个人发展的需要, 比如对快提职的同志优先考虑, 将要连续三年优秀可以记三等功的优先考虑等等。考核为优秀的同志, 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优秀, 记三等功一次, 并给予相应奖金奖励。
以上调查的考核等次的确定程序, 基本上是与《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中的要求是一致的。通过调查发现,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效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主要问题有:一是在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中, 基本上没有与公务员个人沟通的环节, 即使有沟通也是领导们之间, 比如主管局长与处长之间, 处长与副处长之间, 处长与科员之间少有沟通。等次确定后不与个人见面, 评语也看不到;二是考核等次名义上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 实际执行中一般简化为优秀和称职2个, 不犯大的错误不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所以, 除了优秀就是称职, 干得比较好和很一般结果都是一样的;三是考核等次的确定标准没有量化指标,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基本上靠处室负责人凭感觉确定;四是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够有力。评定为优秀也就是记嘉奖一次, 连续三年记三等功一次, 发一次性奖金, 都不与提拔使用和提高工资直接挂钩。称职也是如此, 虽然有工资晋档、职务晋级, 但因为大家都是一样的, 起不到相应的激励作用。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 1854年英国发表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 以此为基础确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150多年来, 英国公务员制度不断变革与完善, 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其中的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是相当完善的, 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一) 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
英国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工作中, 特别重视程序的科学性, 把程序作为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精心慎重地进行合理安排。英国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主要有三个程序: (1) 自我写出评价材料。年底, 公务员本人对照本人年度目标写出年度评估材料, 客观地对自己进行评价; (2) 直接管理者写出对被评估者的评价报告。直接管理者, 经常接触被评估者, 容易进入评估者的角色, 由直接管理者对公务员作出综合评价, 直接管理者要与工作人员本人, 对评估结论反复进行协商, 多次交换意见, 正式写出评估报告, 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3) 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当被评估人对直接管理者作出的评估报告有争议时, 可以向直接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估复议, 但要阐明理由和事实。直接管理者的上级接到评估复议申请后, 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发现直接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确有不当时, 可与直接管理者商议重新修改评估报告。如果直接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符合实际, 上级复议人员要向被评估人讲明调查核实的情况。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 并不是每个被评估人的必经程序, 各部门都是比较少的, 但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和真实, 设立这一程序是必要和应该的。
(二) 考核等次的划分。
为了准确和客观地反映每个公务员在一年中工作状况的优劣程度,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公务员考核, 都规定考核的不同等次。多数部门分为五个等次。即:A等, 最出色;B等, 比较出色;C等, 能够达到圆满程度;D等, 需要改进;E等, 业绩不佳。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 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按照考核的内容, 根据被考核人一年的业绩表现, 用打分的办法, 在五个考核等次中, 确定其中的一个等次。
考核内容分为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沟通与交流能力、崇尚客户的意识能力、宏观决策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领导管理能力、高效率工作能力等10个方面。按照这10项内容, 分项进行评分, 每项最低0分, 最高20分, 将各项内容的得分累加起来, 便是这名公务员的年度总得分。A等140分以上, B等125分~139分, C等100分~124分, D等85分~99分, E等85分以下。
(三) 考核等次结果的运用。
公务员考核等次结果与晋职加薪挂钩是英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能够长久坚持下来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激励, 而且同被考核者个人的发展前途和物质利益挂钩。这就使管理者与被考核者双方, 都增强了贯彻执行考核等次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挂钩内容、挂钩形式和挂钩幅度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部门普遍与加薪挂钩, 并不直接与晋职挂钩, 只是可以作为职位升迁的依据, 在职位有空缺时, 优先加以考虑。地方政府则直接与晋职加薪挂钩。
中央政府以内阁办公室为例, 在公务员考核中, 当年被评为A等的, 在第二年加薪1, 000英镑, B等的加薪500英镑, C等的加薪100英镑, D等、E等的不能加薪。地方政府以某市为例, 政府工作人员在考核中, 被评为A等的, 要在当年内提升, 工资增长6%;被评为B等的, 要在第二年内提升, 工资增长4%;被评为C、D两等次的, 职位不升, 工资增长2%;被评为E等的, 职位不升, 工资不增。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人性化的确定考核等次流程。
目前, 我国公务员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相比英国存在明显不足, 主要是缺乏与被考核者的有效沟通, 这种单向的评估程序过于简单、不规范, 难以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 很难做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因此,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程序, 应突出尊重被考核者的权利, 使公务员心情舒畅地参加考核, 并通过考核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 为今后提高打下基础。具体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一是考核开始后, 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要进行面谈, 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讨论改进的方法, 充分听取被考核者对自己的评价意见, 之后再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二是主管领导复核后, 要将考核确定等次的初步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 同时允许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 并可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诉。由考核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最后的裁定, 同时向提出复议的公务员作出反馈。
(二) 量化德、能、勤、绩、廉考核内容, 进行逐项打分。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过于笼统, 没有细化, 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了建立标准化的考核内容, 我们必须做到:要建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考核体系。要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细化, 每个方面细化为5个指标, 比如勤的方面可以具体化为日常考勤、加班加点、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提出建议等5个指标;绩的方面, 可以具体化为完成工作的数量、完成工作的质量、完成工作的效率、工作所产生的效益、对实现本处室年度目标的贡献等。按照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原则, 绩的方面占40分, 德、能、勤、廉各占15分, 加起来总共100分, 要想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廉的方面不能低于12分。考核内容要和岗位职责一致, 按照《公务员法》分类方法, 将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大类有所侧重地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 适当增加称职以上考核等次, 拉开距离。
取消基本称职, 划分为杰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杰出为95分以上, 优秀为90~94分, 良好为80~89分, 称职为60~79分, 不称职为0~59分。
(四) 进一步细化考核等次结果的运用, 保证良好的激励效果。
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 虽然明确指出了公务员的考核作为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但奖励程度轻, 奖励面小, 起不到对公务员应有的激励作用。公务员出色完成任务既不能直接提职, 又不能提高工资。在这种机制下, 考核对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作用不明显, 影响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上进心。借鉴英国的经验, 可以把公务员考核结果直接与职位提升和工资提高结合起来, 从而使激励硬化、强化, 使干得好的公务员在政治上、收入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真正调动起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逐步形成人人思进、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考核为杰出等次的, 当年提拔一级职务 (包括非领导职务) , 工资相应提高;考核为优秀的, 当年工资提升一个档次, 第二年内提拔一级职务;考核为良好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为称职的享有正常待遇;考核为不称职的给予相应惩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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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浅析 第4篇
关键词:公务员;量化考核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对于发现人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地区和各部门是在1994年全面开展考核工作的。考核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人事部在先期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后,又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考核法规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然而,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与量化考核有关的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
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需要重点考核的绩效无法落实。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际绩效。而机关工作本身难以量化,考核指标难以确定,加之有些单位在实施公务员考核中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而仅仅凭印象、靠感觉,就会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晕轮效应”、“宽容与严厉误差”等现象。
缺乏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测评标准。当前考核的考核体系中,仍存在着等次设置不合理,缺乏衡量干部实绩的具体标准等问题。而缺乏定量考核的支持,又会导致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要求和标准进行把握,最终影响了考核的质量。可以说,正是量化考核的“缺失”,才导致了考核标准的模糊和难以估量,进而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等结果,影响了公务员考核所应起的作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形式主义,降低了奖惩和提升公务员的可信度,严重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对现行考核制度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所以只有健全并完善与时俱进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公务员考核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素质好、懂经济法律和管理的新型公务员人才。
二、对策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借鉴我国部分地区所试点实施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一套朝着现代考核制度方向发展的,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从而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最终达到不断提高每一个公务员素质水平的目的。
(一)积极推行“量化考核”的概念
充分发挥量化考核在考核过程中的精确性、规范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在制定量化考核测评标准时,通过将可实施量化考核的目标和内容进行量化,变“软指标”为“硬指标”,并按照工作的轻重、难易程度合理设置权重。
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职位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反映形式,应尽可能具体清晰。针对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现状,可在现有的优秀与称职之间增加良好等次。在众多的公务员中的确有一部份人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都比较优秀,但由于优秀名额的限制,只能评为称职等次,这一方面造成考核结果中称职等次比例过大,起不到考核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可增加20%-30%的“良好”等次,使大多数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得到肯定、激励,给少数后进公务员以压力,促进改进。
(二)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
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赋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权系数,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定。在明确了量化考核标准以后,不仅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考核标准无法准确衡量和估算等问题,还能避免因为单凭定性考核而产生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于那些难以进行量化的考核内容,则应该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方法相结合,通过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并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联系实际逐项打分,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给考核带来的偏差,从而实现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必须要强调的是,在把握定性和定量的比例、细化考核要素及量化分数设置等方面,还需要各单位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能“照搬照抄”他人的经验。
(三)江苏省海安县实例
从1998年起江苏省省海安县就开始对公务员试行了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经过四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形成了《海安县国家公务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办法》。百分量化考核是海安县在人事管理中的一次全新探索,在实施过程中,海安县为实现百分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统一设计规定了百分考核的操作流程:
1、建立测评体系,搞好百分考核基础建设,这是年度量化考核的重要基础。海安县从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将责任书从共性内容、岗位内容和领导交办工作三个方面,层层分解考核指标。(1)共性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和工作态度等,主要是依据公务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细化考核要素,占30分。(2)岗位内容是百分考核的重点,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对各单位的考核目标以及各单位的职能工作、特别是每个职位的具体要求来确定若干考核要素,占60分。(3)领导交办工作是指领导交办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占10分。
2、注重定期评估,追踪目标计划进展情况。定期评价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和德才表现是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整个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海安县要求公务员按季进行述职,及时总结一季度的工作情况。并通过实行定期评估,既及时解决了被考核对象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年度目标的完成起到检查、督促的作用,同时又为年终考核量化打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细化测评程序,做好年度综合评价工作。依据百分考核测评体系,对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确定等次,是年度考核的关键,也是百分考核的重要工作。海安县结合全县实际,细化了年度考核评分、定等的操作程序。(1)公开述职。在单位百分考核领导组组长的主持下,由个人在部分或全体公务员参加的会议上依据目标责任书进行小结、自评。(2)考评计分。百分考核领导组成员根据平时考核中的领导评鉴及全年目标完成情况对被考核对象采取无记名方式当场、独立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将其余名成员打分合计后除以相应的打分人数,得出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考核得分。(3)审核加减分。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个人申报,组织提供,在基本考核分的基础上确定个人加分和减分的项目,合计出每个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4)确定考核等次。全县统一规定:“得分低于60分者定为不称职等次;得分满60分低于70分者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得分70分及其以上者评定为称职等次,得分超过90分者取得优秀等次的评选资格。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参加百分考核总人数的12%,当年受到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15%。”
由于规范了程序,海安县较好地改变了过去考核工作概念化的问题,减少了考核中人为因素,提高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三、对完善量化考核的一些思考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海安县所实施的百分量化考核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信誉”,增强了考核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量化考核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不断创新、完善,才能发挥其更大的功效。因此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建立标准化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首先,要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设立指标。对每个机构的职位先进行工作分析, 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然后再结合该部门的战略目标和所属的系统设置指标。其次,要充分考虑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本质差异和管理需求差异,确立不同的评估维度。政务官的绩效主要以负责、公正、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等为核心;事务官则侧重工作效率、政策执行力、工作态度等维度的考察。再次,要充分利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
(二)进一步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学性
在量化考核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一些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从量化考核测评体系的建立到评分定等和考核结果的使用,涉及到方方面面,会遇到许多具体情况和问题。在实施量化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好考核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确定考核指标时,要力求具体,能用数据表达的决不用语言描述,做到易于衡量和测评,并能够被大家理解。同时,现阶段已经实施的量化考核工作还存在着民主化、公开化程度还不够高、在领导评价与群众测评的权重安排上往往偏重于领导测评等问题,因此,扩大群众参与度势在必行。在年度考核中可以吸收部分群众参加评议,适当加大民主测评的比重,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最大限度增加量化考核工作的“可信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考核理念
量化考核要真正成为一种先进的、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现代考核制度,除了要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外,还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的考核管理。考核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挖掘个人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每一个考核对象的价值与差异,理解、信任考核对象,并积极主动地做好考核过程中的沟通与交流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量化考核在改进我国公务考核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加里·德斯勒.人力资源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林泽炎.量化工作绩效的关键:考核工具的设计及举例[J].中国劳动,1999(12).
3、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3).
4、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
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5篇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核应与对公务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区别开来。
1.考核的原则和内容
(1)公务员考核的原则:①客观公正的原则;②民主公开的原则;③注重实绩的原则;④依法考核的原则;⑤考核结果的拘束力的原则。
(2)考核的内容。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①“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②“能”主要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③“勤”主要指公务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④“绩”主要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⑤“廉”则指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
2.考核的标准、方法和程序
(1)考核的标准。主要指评价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尺度。①“优秀”是指公务员在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达到任职要求,成绩显著;②“称职”是指公务员在五个方面能达到胜任职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③“基本称职”适用于基本满足考核标准,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这种评价基本上是肯定性的;④“不称职”是指公务员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这是个否定性的评价结果。
(2)考核的方法:①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即把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考核与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为基础;③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
(3)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其具体程序如下:①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公务员本人按照其担任的职位职责和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要求对其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自我总结。公务员个人总结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②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这是考核中的民主程序,人们群众的真实体会是衡量与评价公务员的重要参考指数。③领导提出考核建议。这个过程是在民主程序结束之后进行的,领导根据与参考群众意见之后,形成考核建议。④考核等次的确定程序。这个程序由本机关相关的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方式与程序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第6篇
(一)德
主要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必须既有忠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又对资本主义有正确的认识,懂得应该借鉴什么,又应该抵制什么,既有当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排头兵的强烈的政治责任心。敢于大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进行改革开放主的探索又要划清二种改革开放的界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既能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又善于从特区的实际出发,特事特办,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中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既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有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又能积极钻研业务,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明显工作实绩。
(二)能
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与应用能力,包括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包括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等。在工作能力方面,包括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信息能力、领导能力、分析能力、用人能力、监督能力、反应判断能力、应变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文字写作能力等。在身体能力方面、包括年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因素。
(三)勤
主要考察公务员的责任心与事业心,包括公务员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效率。积极性、即公务员是否兢兢业业、踏实肯工、勤奋努力、勇于负责;创造性,即公务员对工作是否肯于钻研、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才能,纪律性,即公务员在公务中是否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的时间与规程办事,听从领导的指挥与调度;协调性,即公务员在完成本职工作过程中,能否统观全局,协调工作;责任感,即公务员是否排除困难,克服阻力,主动、自觉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即公务员的到岗出勤情况,考察公务员是否达到规定的出勤率等。
(四)绩
主要考察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与效率。数量是由论著、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具体任务等的多少决定的。质量是指对上述成果的水平、难度、社会作用和经济效果等所进行的评价。效率是由工作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
二、公务员考核的种类和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有二类:一是平时考核,这是公务员日常表现而进行的考核。二是年度考核,这是到年度结束时对公务员进行的比较全面的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结果,我国公务员考核方式可分为基本方式和辅助方式二种。
(一)基本方式
即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是把上级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考察与下级群众参与对公务员的考察结合起来。平时考核一民定期考核相结合,是把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者平时对下属公务员的直接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二)辅助方式
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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