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精选13篇)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1篇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解决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宏观经济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尤其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处在一个转型阶段,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关停并转屡见不鲜,伴随着企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处在各大产业中的工作面临下岗再就业的机率比较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也就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相关的办证、办照手续费,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相关的行业予以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业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等等。但目前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出现这一问题有其偶然和必然性。
一、目前在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涉及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
由于政府整体的各类政策宣传方式还未进行统一规划,我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正在进行中,所以通过政府网站这一便捷形式来查询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暂时无法实行。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只能阶段性地在新闻媒体、办税场所进行发放宣传单、播放宣传录音、回答纳税咨询等提供一些有限的服务,或者有的地区相关企业举行专题辅导会,目的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税程序全面告知纳税人。
还有一个问题要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关键的决定权却在企业自身的管理高层,吸纳什么样的人才就业,取决于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方向、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对各类经济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政策的宣传也是大多停留在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身上,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总体素质良莠不齐,他们自身很难为企业发展方向做出一个合理的、良好的财务总体策划和预期评估,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能够原味带回去多少,有多少直接进入企业的核心领导层,能够有多少让企业的决策者达到深层次的领悟并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都会在信息流通过程中大打折扣的。因此许多企业根本就不清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自然也就会导致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程度差,主动申请欠缺,不考虑吸纳下岗职工就业的现象。
(二)涉及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相对较窄。
1、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相对较窄,只有部分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可以享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只涉及到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并将大部分容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排除在外,而我国目前下岗失业的群体大多为国有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职工,就拿呼和浩特地区来说,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以原国有商贸流通性质的国有企业为多,由于下岗失业人员过去从事的职业不同,且职业的转型需要岗前培训,加之下岗失业人员大多年龄偏大,吸收新知识和新技能速度较慢,从职业的培训到上岗工作,企业也不愿为这批人付出过多的成本,从而导致这项成本支出落在下岗失业的职工和政府身上。
2、对商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设定诸多的限制性条款。如财税2003133号文件将商业、零售企业限定在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将商业批发业排除在外。而实际上,由于商贸企业各自的经营方式、经营理念不一,商业零售与商业批发从实质上根本无法区分,而我国的《公司法》将零售业和批发业限定在其注册资金上,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对于既面向最终消费者,又面向间接消费者的商贸企业,政策如何执行未明确。这一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上容易形成技术操作上的障碍,导致各地区政策运用不统一,政策落实存在一定难度。
3、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材料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保费记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承包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并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也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些劳动用工的不规范,直接造成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三)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该政策上,不能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息不畅,各自为政。
长期以来,政府的某些部门不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工作中缺位现象普遍存在,对一个政策的落实,往往是作为一项任务,而不是一种责任。其结果就是将应该尽职尽责的工作流于一种形式,具体的做法,先是急风骤雨式地宣传一阵,而后坐等纳税人上门申请,然后行使本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落实,甚至有的单位或者有些个人在审批过程中,故意抬高审批门槛滥用职权,个别地区个别部门还出现个别“权力寻租”现象。以上种种弊端,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拉长,效率降低,人力资源虚耗和经济成本自然增长,这些都会让企业望“惠”而却步。
现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的建设方兴未艾,这些建设的意义就是直接拉近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距离,但截止现在政府门户网站还未完全开通。虽然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公共信息量门类复杂、数量庞大,但是各级政府还未能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将这些公共信息达到充分共享,造成现有政务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当中,除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之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成为其减免税的主要内容。由于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缺位现象,使得企业劳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比比皆是,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管理过程中,无法对企业劳动用工状况与劳动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信息交换。造成一方面的企业非法用工,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借此机会任意加大劳动用工的工资费用,企业的这种做法直接侵蚀所得税税基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企业逃避缴纳所得税的常用的手段之一,自然也就出现了该类现象偷税成本低于享受税收优惠成本怪现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要求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这是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发的,这两项资料就成为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关键所在。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均放在盟市级,虽然这种做法看似严谨了一些,但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该项工作的审批环节过多,再加上我们现行的行政工作效率低下,企业相应的取得资质的时间拖长、成本支出加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于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该项政策由税务机关独立执行,从技术操作上简便易行,自然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上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享受该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的密度也比较大。
虽然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中央出台了不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监察制度,但这种督促效果并不明显,其原因是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监督检查不力现象比较普遍。
(四)征收管理的缺位及劳资双方顾虑的自身利益,也造成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素之一。
从事同一行业的社会工资基本相近,用工期的长短资方说了算,当今资方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行为,如欠发工资、克扣工资,加之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用工制度上的查处缺乏刚性,劳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重视、不维权,虽然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签订劳动合同。资方不愿意用一纸合同来约束自己,而劳方对企业的前景存在担忧情绪,不愿放弃基本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目的是想获取两项收益。在日常征收管理中的缺位和企业所得税某些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的查证难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做到准确无误,这也是形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能落实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
二、更好的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和措施
(一)政府部门要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继续加强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下岗再就业的各类情况作为公共信息,达到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进行宣传,同时也加强了相应的协调和配合,来提高我们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同时,各部门继续利用原有的宣传方式,做好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两个方面的政策宣传工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突出政策宣传效果,增加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推行阳光作业。负责督促这项工作的监察机构应深入企业询问相关人员就这项政策的知晓情况,对负责宣传落实政策的各相关部门进行评议,为政府制定、落实政策情况提供信息。
(二)应该扩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
解决人口与就业的问题,这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拓宽就业渠道,应扩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尤其是将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纳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允许其与能够享受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合并使用,在运用这一政策的要求是:时间上前置,即先享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享受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和下岗人员信息网。
为防止已经从事其它职业,并领取了相应报酬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费,减少国家对该项补贴的损失,政府应建立起企业劳动用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网,该项内容可以作为政府门户网站的一项固定内容或者栏目,使相应的信息在多个部门得到共享,从而加强相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监控,同时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也能够畅通无阻,使工作协作配合更加有力密切,我们也要继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证劳动用工制度的顺利推行。
(四)要充分认识和肯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纵观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并未使下岗职工真正受益这一现状,需要提出的问题是企业在设立之初缺乏高标准的税收筹划,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并未真正成为所有企业投资所考虑的因素,在企业决策中没有占到应有的地位。以上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税务代理这一中介机构不发达有着紧密联系,税务代理作为联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税务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占有专业优势,有着无可比拟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最有力的帮助。所以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建设刻不容缓,如果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有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在这三方的共同努力下,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所面临的难点都会迎刃而解。
(五)要使该项优惠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必须提高行政效率以消除政策的负载者畏难情绪。
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一级,为防止权力滥用,盟、市级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机制,加强对旗(县)级相关部门必要的检查和考核,以推动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目标。
总之,正确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仅税务部门一个系统根本无法完成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求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大力完善其现有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所作为,这样才能使下岗再就业的人员真正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这个弱势群体才能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2篇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规定,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取得的下列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 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同时废止。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在调查的20户企业中,共有职工1980名,其中男860名,女1120名。目前,在这20户企业中,共有在岗职工1050名,其余的930名职工全部离岗。在离岗职工中,有171名职工在家待岗未上班,占18.4%;有722名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干临时性工作,约占77.6%;有37名职工走上了自主创业的道路,仅占4%左右。这部分自主创业的职工中,虽然数量较少,但他们不仅解决了自己的温饱问题,而且还安置了240名其他职工,这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下岗失业职工。通过以上调查可以看出,下岗失业职工虽然数量较大,但真正走上自主创业道路的所占比例较少。
二、原因分析
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职工自身的原因,有社会环境的原因,也有政策导向的原因,更有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服务上的欠缺原因。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自身缺乏自主创业意识与条件
目前,一些职工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把就业看作是由政府大包大揽的事情。有的职工觉得自主创业不保险,不如在其他企业中干得更舒心,更实惠。有的职工虽然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启动资金,选不准创业项目,不敢承受创业风险,也没有能力承担创业风险,所以迟迟不能自主创业。
2.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许多职工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都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致使他们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不高,许多职工有自主创业的想法,但遇到困难得不到解决时又打起了退堂鼓。
3.促进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职工自主创业,首先要从政策上鼓励引导,使他们通过自主创业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政策的倾斜,是引导他们自主创业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的政策缺乏应有的力度,有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影响了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
三、对策与建议
1.宣传引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对自主创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持之以教。要理解他们、关心他们,多体谅下岗失业人中的处境,想尽一切办法为他们多办实事,帮助他们排扰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把政策讲清楚,把情况和道理说明白,引导大家正确看待当前的形势,齐心协力共同克服困难。对他们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推不拖,不回避矛盾,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他们把观念转到中央确定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上来,使他们自觉破除一味向政府要岗位、要救济的观念,树立自主创业、灵活择业、竞争就业的思想意识。
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宣传部门要担负起首要的责任,要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宣传过程中,要与劳动保障、工会、财办、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这些部门要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身的职能,做好各方面宣传,真正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增强自主创业的信心。
2.服务促进,下大力气做好自主创业服务工作
好的政策还要有良好的服务才能更好地落实,搞好就业服务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把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作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一站式”服务,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相关手续,为他们提供及时便捷的信息服务。要在财政预算内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落实留足,积极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以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民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弱势群体的就业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为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并以其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提供快捷服务。
3.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
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促进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关键的一点是要坚定不移地落实各级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各级各部门出台的减免税费、资金支持、场地安排、简化手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只有落实好这些政策,才能真正地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当成一个解决就业难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金融、民政、工商、建设、卫生、税务等部门要破除部门主义和条条框框束缚,不能“帮富不帮贫”,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职工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培训指导,加大创业培训与指导力度,提高自主创业水平
要坚持“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不断丰富创业培训的内容,使下岗失业人员了解市场运作规则,降低创业成本。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职业指导机构和人员的现状及职能,实施有效的创业培训与指导工作,当前应该在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帮助和引导失业人员中的谋求创业者树立或强化创业观念,激励创业动机;二是帮助和指导失业人员中的谋求创业者了解和认识创业的主客观条件;三是帮助创业者了解掌握创业选项、立项、操作实施的相关程序与手续;四是帮助创业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经营管理规程;五是尽可能地为创业者的创业实践全过程提供必要的政策、信息等的跟踪服务。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5篇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6-01-23发文字号:财税[2005]186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本文具体操作办法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探析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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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探析 作者:李庆杰 公海鹏
来源:《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01期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7篇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5、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3)。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及本市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三)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条第(一)项中除1—4外的其它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
(四)凡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
2月份,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还应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本的认定。
(五)《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
(六)《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企业税务登记地变更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企业可登陆北京就业网下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表样,或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减免税但未享受到期的个体经营人员,各区县地税部门需重新审批,审批时纳税人无需再度提供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地税局依照原审批文件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地税部门税收减免申请程序
(一)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三)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并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对于2006年1月1日起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
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在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纳税人可以开始网上申报的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调整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五、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程序。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
(二)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复印件和企业报送的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程序进行审批。
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信息交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通
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二)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再就业信息资料情况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复印件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三)对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在同一区县内的企业,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上报市地税局汇总后,由市地税局在次年1月底前交换到市国税局。
七、纳税人内如将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累计扣减完毕后,企业提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或个体经营人员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多减免(扣减)的税(费)追缴入库。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附件2:职工花名册
附件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附件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敬 告
1、申请人(企业实体,下同)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前,应认真阅读北京就业网上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告知书》。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4、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申 请 人 承 诺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郑重承诺: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承担因申请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
2职 工 花 名 册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
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名称(盖章)年 度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8篇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 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属于《通知》第五条第 (三) 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央颁布新政策 促进下岗再就业 第9篇
五大支柱包括:经济拉动、政策扶持、市场服务、政府调控和社会保障。
支柱之一:经济拉动。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调整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等,扩大就业总量。
支柱之二:政策扶持。运用优惠政策杠杆,将所创造的岗位,优先用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支柱之三:市场服务。实现劳动力供求合理匹配。通过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
支柱之四:政府调控。尽量减少失业。通过严格规范企业减员、建立预警制度等措施,减轻社会失业压力。
支柱之五:社会保障。既能有效地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能积极促进再就业。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六个领域包括: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多种经济、劳动密集、灵活就业和劳务输出。
领域之一: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领域之二:第三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
领域之三:多种经济。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集体、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
领域之四:劳动密集。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
领域之五:灵活就业。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方式的变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工作。
领域之六:劳务输出。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内鼓励跨地区劳务协作,对外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项政策措施包括: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财政投入、社会保障、企业裁员和社区平台。
政策措施之一:税费减免。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政策措施之二:小额贷款。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的资金。
政策措施之三:社保补贴。鼓励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扶持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政策措施之四:就业援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多种帮助;实行岗位援助,社保和岗位补贴。
政策措施之五:主辅分离。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辅业分离出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同时减轻社会失业压力。
政策措施之六: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免费的就业服务;推广“一站式”就业服务;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政策措施之七: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增加投入促进就业;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支持。
政策措施之八:社会保障。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再就业后的社保关系接续;实行适应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办法。
政策措施之九:企业裁员。关闭破产企业必须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政策措施之十:社区平台。在10万个社区建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平台。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10篇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03-03财税[2009]23号
——税屋备注:本法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2010-03-0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解读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掌握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地税局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享受对象、减免税申请程序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年至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国务院《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上述政策于2008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因此,国家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扣减。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享受政策的条件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
(1)预核减免税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3.申请:终了,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4.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11篇
财税[2009]23号
颁布时间:2009-3-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第12篇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年至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国务院《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等。上述政策于2009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国家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再次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扣减。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享受政策的条件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
(1)预核减免税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3.申请:终了,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4.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第13篇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司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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