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精选8篇)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第1篇
公司工作反馈制度
为加强公司效能建设,规范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掌握各项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达到反馈及时、正确理解,解决有效、执行畅通、落实到位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反馈内容
1.公司总经理交办给任一员工的工作;
2.公司所有临时性办公会议或周期性的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交由某一部门或任一员工的工作;
3.公司各部门间的协作工作的完成情况;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排给下级的工作;
二、反馈要求
1.反馈进程:任何人接到工作都要做到主动事前沟通好,主动事(大、重要)中反馈,主动事后反馈。
2.反馈形式:
(1)邮件:公司内部上下级、同级之间的工作邮件必须在接收后限定12小时之内给予反馈,超过反馈时间,造成延误怠工的,由责任人承担;
(2)短信:包括手机短信、QQ和微信语言文字信息,无论何时何
地,收到上级的工作安排或通知类短信,均须在30分钟内回复“好”、“收到”、“我明白”、“我知道了”、“我立即去办”、“正在办理”等表明知晓办理的文字;若有不明白的,一定要及时沟通,以免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
(3)电话:单位人员或客户打电话的,响铃后未接听者,须在30分钟内回拨;
(4)按要求及时写好《工作日志》,详见本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制度》;
(5)工作日每天10:00前,都要在公司微信工作群,采用公司规定的群内工作汇报固定格式,汇报自己的前一日工作进展情况和当日的工作计划,具体格式如下:
@***我的工作汇报如下: 1.昨日工作情况:(1)(2)„„
2.今日工作计划:(1)(2)„„
(6)当面反馈:若所要沟通的双方均在办公区域,可以当面反馈;
3.反馈原则:坚持“用心落实,及时反馈”的原则,营造公司所有员工积极和谐的反馈环境。
三、反馈执行
1.会议通报与反馈:公司工作议会记录及决议于会后24小时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整理成文,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级别进行通知到。涉及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在接收后的半小时到1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反馈意见。
2.命令下达与反馈:主要适用于重要的、紧急的工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将工作任务下达到具体岗位工作人员,执行者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反应,并将结果尽快反馈至任务下达人。
3.日常工作部署与反馈:日常工作事项,凡具互动性的,都必须进行及时反馈。必要的报告、请求、下达、执行等事项,通过工作短信进行,发送方和接受方要根据工作事项的轻重缓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处置和反馈。工作部署下达到相关部门后,部门负责人要词传达到具体人员。
4.提案与反馈:公司倡导鼓励员工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经营谏言献策,提出更好的建议性方案。提案部门或提案人,可直接向行政人事部反馈。
四、反馈奖惩
1.及时反馈问题或工作进程,并使问题和工作顺利解决的,视具体情况给予KPI 1-3分的奖励。发现重大漏洞和危险,及时反馈公司的并使公司避免重大操作的,给予KPI 5分以上的奖励。
2.凡对工作反馈不及时、不重视、不管不问或是敷衍者,根据事项的影响程度,予以通报任批评,问题严重的扣KPI 1-5分,并追究过失责任。
3.因没有及时反馈而导致工作进程严重受阻,并使领导严重误判的,扣KPI 5-10分;情况特别严重的,按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解释所有权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六、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作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办事反馈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馈工作。
第三条对服务事项的反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事项的承办人;
(二)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
(三)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其它应当反馈的内容。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下列事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反馈:
(一)对一般性服务事项,有关单位当场办结的,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对比较复杂的服务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三)因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服务时限的,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情况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反馈。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 第3篇
一、公司合并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不经过清算程序, 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作为改变公司实体进而改变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 必然给股东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所有者, 股东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这就决定了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无论哪种方式, 从法律性质上看, 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 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 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 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 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 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 无需清算, 被吸收公司消灭。吸收公司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权, 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 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 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 增加公司利润。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 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 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 是公司的重大事项, 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在股东。 (2) 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 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 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公司合并中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首先, 公司合并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在公司合并中, 涉及众多的部门, 不可避免地要触动有关部门的利益但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健全, 可操作性差从而使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十分困难。一是金融政策中的银行资金切块分配和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 与企业集团规模借贷, 统贷统还的跨地区联合资金的需求不相适应, 严重阻碍了公司合并的跨地区进行。二是财税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上缴渠道属地制, 使跨地区公司合并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发生了改变, 直接影响到被兼并企业原来隶属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 往往对影响财政收入的合并行为持反对态度, 使合并难以进行。
其次, 立法存在真空和漏洞。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公司合并法、反垄断法和行业特别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 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
再次, 现有立法条文过于简单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合并的程序虽然涉及到了, 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合并合同, 只提出了订立合同要求, 但缺乏合同主体及内容、效力等具体规定。立法的过于简单原则不利于合并行为的规范引导, 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1. 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调整的重点应在于对公司合并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及公司董事利益变动进行协调, 既注重对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又力图避免公司内部利益格局被破坏而导致合并流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保护上不够全面, 应加以完善。
(1) 完善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公司合并必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首先, 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中, 应当规定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董事诚信义务包括对公司和股东的注意义务、忠诚义务。同时, 《公司法》还应当规定公司董事违反诚信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 健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度, 在公司合并时, 必须先由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合并计划, 并以此为基础达成合并协议, 才能实行合并。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 我国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再次, 增加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进行公司合并, 通常都会有股东持反对意见。一旦公司合并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些持异议的少数股东便成为公司合并的异议股东,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转让作了严格限制, 异议股东只能被迫同赞成者一起去从事他们不愿从事的事业, 而事实上, 赞成股东利用了他们的资金。在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中数量较多的情况下, 法律应该设定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只要股东在股东会之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反对合并意见, 并在股东会上反对承认合并的股东.可请示公司以公正价格收买其股份。
(2) 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 在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中,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二是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公司法》中, 应当规定债务人 (公司) 的法定义务, 即必须依法, 及时地告知债权人公司合并的事实;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同时还应当规定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时享有申请撤销合并的权利, 只有这样, 才能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 立法中应引入资产收购制度。资产收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债务。这样, 可以满足那些只购买资产的企业的需要, 同时也划清了资产收购与公司合并的界限, 防止为享受合并政策而挂合并之名行资产收购之实。另一方面, 要高度重视资产收购中的债权人保护, 对此做出合理有效的规定, 要合理确定资产价格, 以防止债务人非法转移、处分资产。
2. 加速出台《反垄断法》, 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
在公司介并中, 主要的负面影响是产生垄断。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 阻碍了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建立, 各企业间还不能完全平等地开展竞争的条件下, 更有必要在鼓励和引导公司合并的同时, 随着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加速《反垄断法》的出台, 加强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监管。对于《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控制公司合并方面应从以下几点规制公司合并: (1) 确定公司合并的合理限度。 (2) 建议控制公司合并的申报、查处制度。 (3) 设置控制公司合并的专门机构。
3. 尽快制定企业合并基本法。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公司合并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合并基本法。它应当调整在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总则;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的管理;法律资任;附则。并应当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在实体规范方面, 要确定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 也就是从立法上界定我国企业兼并行为的范围.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设定兼并的实质要求。在程序规范方面, 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并购报告的受理机关;二是确定报告的义务人;三是确定报告的时间;四是确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五是确定报告的审核期限。
总之, 公司合并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方法, 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其特有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而言, 应进一步完善与公司合并相关的法律祛规。并尽快制定出企业合并基本法。以保障公司合并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 改变各部门、各地方政策不统一的局面, 防止不规范行为, 最终实现公司合并法制化,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摘要: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也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然而, 从规则的角度考察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 在我国远未形成完善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因此, 本文在首先分析了公司合并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透过我国公司合并中法律制度的问题, 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合并,法律制度,股东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2]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戴奎生: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
浅析我国公司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4篇
摘 要 司法解散制度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践中应从股东据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股东的资格,以及是否满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前置性程序三个方面来把握司法解散制度的内涵,来分析其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是否适合我国的公司制度体系。
关键词 公司解散 司法解散
我国在公司解散制度方面,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完善。
一、解散程序存在问题
第一,《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解散公告与登记程序,直接导致政府部门无法掌握各类公司的真实情况,不能对各类已解散公司的清算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同时利害关系人也无法得知公司已经解散的事实,这显然不利于对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从国外的有关解散程序的立法规定来看,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与破产另有法律规定外,一般应在法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进行解散登记,并在公司所在地进行公告。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向商业登记所申请登记。此外,《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商法典》等均对解散登记做了明文规定,公司解散进行登记备案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通例。对公司解散事实进行登记公告的目的在于公示社会,同时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及时申报债权债务,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并且,由于司法解散是《公司法》新确立的制度,因此,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该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是我们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立法上既没有规定解散登记,也没有规定解散后如何告知相关权利人,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憾。
第二,公司解散的撤销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撤销只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情形,笔者认为这是不完善的,对于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根据公司自治原则,股东会仍然可以通过决议撤销解散公司的决议,继续运营公司。此外,该条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相应程序性规定。
二、公司司法解散存在的问题
司法解散制度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践中应从股东据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股东的资格,以及是否满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前置性程序三个方面来把握司法解散制度的内涵,来分析其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是否适合我国的公司制度体系。
首先,股东据以起诉的事由必须是《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四种事由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赋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这与美国的董事请愿解散、股东请愿解散和董事会成员之间或股东之间出现僵局,都属于以私益为目的的司法解散。以美国的法律,董事或者股东请愿是在董事会与股东不能统一意见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方法。
可见,法院的这种介入具有非常单纯的目的,那就是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因为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自治已经难以实现。另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不具备上述持股条件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受理。鉴于公司法做此规定系出于防止个别股东恶意诉讼的目的,以期通过对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在起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因此,《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題的规定二》补充规定为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多个股东,均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应当是谁,是应当出自于股东,还是出自于法院,如果出自于股东,是应该出自于多数股东,还是应该出自于少数股东如果出自于多数股东的决议,那么少数股东是否由于其资本的缺少就丧失提起解散之诉的权利。
第二,《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前置性条件。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意味着公司股东会不能就公司解散问题达成一致。基于对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考虑,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立法者还是寄希望于公司能够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董事之间的僵局,从而改变公司瘫痪状态,而不轻易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对于何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人民法院可能更多的是形式审查,对于起诉股东而言,其声明应归结为其己经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决,只能寻求司法救济。
最后,法院应否以及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有学者认为,由法院这个具有公平、正义的判断视角的主体对于这个情形进行判断是合理的,这样可以解决大股东以资本多数决定的形式限制小股东的权利实现。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院介入公司经营管理有效性的判断是对商业决策的过分干预,是司法权过分扩张的表现,并且认为,法院对于大股东和小股东任何一方的偏护,都会造成实体正义的缺失、对相对方都是不公平的。对于这样的争议,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观点,认为法院虽然可以接受由董事或者股东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但是这种受理不应当建立在由法院决定该公司是否达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第5篇
根据《***住建局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我公司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要求公司各部门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精神,以坚决的态度抓实抓好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公司主要领导切实担负扫黑除恶的政治责任,研究部署整体方案,组织指挥整体行动,及时解决斗争中的实际困难,在摸排清楚情况后,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形成对黑势力积极防范的态势。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不断加强学习。深入学习扫黑除恶有关内务,提高对扫黑除恶的理解认识,把扫黑除恶纳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全面提升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二)全方位开展集中排查。对供水行业涉黑的表现形式及成因进行全面排查分析,重点打击供水涉黑涉恶的以下几类问题:
1.重点打击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公共供水设施;
2.重点打击在供水管网项目建设工程中煽动闹事,以及其他侵害供水安全方面的涉黑涉恶问题;
3.重点打击破坏消防供水设施、强揽供水工程,阻工挠工、垄断供水材料供应、恶意拖欠水费等行为;
4.重点打击在饮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自来水公司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第6篇
针对中央巡视组对中化集团巡视反馈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四风”问题专项整治要求,7月分公司对2014年到2015年7月底财务基础工作进行了自查和整改,本次自查的重点围绕《关于分公司和生产企业对中央巡视反馈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展开,具体包括:
一、资金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 广东分公司严格按照化肥公司对分公司账户管理要求进行银行账户管理。分公司开立、撤销银行账户都严格按规定先向化肥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批复后再办理开户、撤销手续。分公司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都在SAP里有相应的银行会计科目,并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所有银行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更新《账户情况备案表》,每半年打印并上报一次分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状态明细表,及时了解账户使用情况,确保银行预留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在途资金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管理:安排有专职人员负责在途资金的核对工作,要求当日来款当日在JDE中予以核对确认,未取得代付款证明的除外。次日完成SAP系统中的账务处理及清帐工作。每周一、三、五出具在途清账说明,列明未清理原因报财务经理审核确认,及时反馈货款确认情况。重点关注超3个工作日未清理的在途资金,关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在途清账说明。截至2015年7月,不存在超3个工作日未清理的在途资金。关账后将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和企业账务帐进行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在关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财务管理部资金科,然后据此进行调账,确保账实一致。
存在问题:因分公司公章变形导致湛江农行预留公章同加盖公章不一致,无法办理法人变更等其他变更、撤销业务。
整改措施:定期与湛江农行客户经理沟通,探讨解决方案,及时跟踪银行使用状态,确保农行正常收款。
二、会计核算
1、管理费用
费用报销
广东分公司严格按照化肥公司费用制度管理积极修订《广东分公司费用管理办法》,各项费用遵循“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的原则。同时,分公司经营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积极纠正“四风”问题,进一步加强了费用管理,保证了资金安全。
加强发票审核,杜绝娱乐消费:分公司财务部费用核算人员对每张公务招待费发票的行业类别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出现例如沐足、桑拿等私人会所、娱乐场所开具的发票。
合规购臵礼品、发放补贴:分公司所有公务礼品购臵需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办理。任何节日均不允许为员工公款购买节礼。分公司补贴的发放均按照人力资源制度进行发放,未出现以补贴的名义违规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行为。
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用:分公司严禁公款报销与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私人宴请、亲属走访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同时严禁报销例如理疗保健卡、运动建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购物卡等各种消费卡。
费用核销及账务处理:原则上当月的费用在次月报销完毕,最迟不得晚于3个月,财务人员根据发票项目准确入账,每月月末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房租费用的计提。运营区费用报销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在各运营区设立备用金帐户,要求专款专用,由运营区业务内勤人员集中当月运营区报销费用统一寄分公司相关审批人进行签批,签批手续完成后,财务入帐,并将报销款汇入分销中心备用金帐户中。根据化肥公司财务交叉检查小组整改意见,运营区备用金已设立备用金使用登记台账,保证账实相符、受益人与报销人的一致性,每月关账前分公司财务部须与运营区进行备用金对账,并对对账表进行归档保存。
发票管理:分公司财务部按照化肥公司费用制度对500元及以上的机打发票、手工发票、100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进行发票校验,并在报销时附上发票校验单,加强审核。不存在如KTV、夜总会、会所、度假村、生态园、高尔夫等违规发票。
存在问题:存在个别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所报销的费用不一致的抵票行为。如:由于部分销售处办公室(宿舍)出租方无法提供水电费发票,因此销售处人员使用其他发票冲抵水电费。
整改措施:加强费用审核,保证发票的合规性及控制分公司费用在预算总额内。
人工成本
每月根据分公司财务总监和分公司经理签批后的工资表对工资及五项补助明细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发放工资;每季度根据JDE销售明细及分公司规定的各品种单吨提成标准计提提成奖金,经分公司财务总监和分公司经理签批后出帐并发放;年底根据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复的人工成本总额计提奖金,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总监签字后进行帐务处理。
存在问题:每月据实计提并发放,由于分公司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会存在不按权责发生制反映工资成本的问题。
2、经营费用
严格按照《分公司财务标准化手册》进行物流费用的审查及账务处理,定期对“其他应收款-暂付款-房租”未清帐部分进行梳理,不存在三个月以上未清帐。每月由物流执行部编制《物流费用核销表》对仓储费、保险费进行预提及待摊。
财务部每月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清理,清理上月发生的商品盈亏。核算人员依据物流执行部交来的《盘盈/亏申请审批单》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每月“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为当月新发生的商品盈亏。
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均于当月进行账务处理;截止2015年7月末,“其他应收款-索赔款项”余额应与物流执行部“保险赔款明细台账”数据保持一致,确保“其他应收款-索赔款项”科目数据真实性。
存在问题:因之前年度未按月计提信用险保险费,分公司只能按化肥公司分配金额一次性反映往年信用险费用,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
整改措施:6月已与物流执行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制定了相关表格,每月根据分公司领导已签字确认的信用保险明细表进行入账,保证当月的费用在当月进行反映。
3、往来账项管理
预收款管理:每季度对协议客户及活跃客户进行函证,及时了解问题,防范经营舞弊。全年函证范围基本覆盖当年交易客户。定期向巡查督导小组提供各运营区预收款情况、可疑POS机刷卡交易记录,由巡查小组进行重点检查。
应收款管理:每日依据SAP及JDE数据及时核对应收账款明细,对逾期未回的销售货款进行复核并督促其尽快回款,避免资金风险,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应收账款科目数据跑数是否正确,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解决,确保应收账款科目数据的准确性。截止2015年7月分公司不存在逾期应收账款。
供应商往来管理:对于内部控股工厂,每月底进行往来余额和交易量的对帐,并出具书面对帐结果,查明差异原因;对于外部工厂,保证每年最少对帐一次。7月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预付款余额2114.27元已结清。
存在问题:山西阳煤(丰喜)肥业公司预付款余额46267.07元,2013年底与工厂进行对帐时预付款余额为77702.07元,工厂确认该余额为预收款31435 元,蓬布押金42000元,与我司差异4267.07元,并于2014年4月退回31435元,余款需要总部蓬布组与工厂对帐后再决定是否退还;内部工厂发货货物所取的物料代码与分公司的不一致,导致月底对账存在差异,特别是国产复合肥的普通型与功能型与内部工厂类型分类不一致。并且存在一种货物品种出现多个物料代码,给月底对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整改措施:联系北京总部说明此种情况,由北京财务部完善并规范货物的分类方法,要求分公司与内部工厂货物分类方法保持一致,并清理SAP账上的物料清单,保证每种品种只存在一个物料代码。
三、税务管理
截至7月31日,广东分公司存在34个有工商登记的销售处,34个销售处均有进行国地税登记,运营区业务内勤人员(业务员)均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税企关系较为和谐。
存在问题:始兴销售处于2009年2月16日被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高州销售处于2010年2月4日被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翁源销售处于2012年9月27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协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运营区内人员工作交接不够完善,导致相关税务事务出现问题。
改进措施:已联系阳茂、粤北运营区经理安排业务内勤人员对地税非正常户进行情况了解。8月分公司财务部计划联合综合部到相应基层税局进行协调,尽快解决地税非正常户问题。同时在分公司巡查时加强对运营区税务知识的培训,及时敦促运营区每月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保证税企关系和谐。
四、档案管理
财务部在化肥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分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广东分公司 财务管理部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第7篇
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关于召开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通知要求,我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标促治本重要战略思想,认真学习了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标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对照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认真查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了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能够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对标对表中央和上级要求,我认为自己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面存在问题。
1.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方面。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平时能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研讨,也做了大量心得笔记,但经常因为工作繁忙,挤占了自学时间,存在事务工作冲淡党性锻炼的情况,存在以会代学、以会代训的现象。比如,注重业务学习多,注重市场经济知识和政策、法律、条规学习多,对政治理论学习有所放松。二是学用结合不够紧密。理论学习和具体实践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对新时代赋予政府工作的新使命和提出的新要求,从规律上研究和把握不够,在学用结合、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落实不够。比如,对总书记关于县域治理“三起来”、乡镇工作“三结合”的重要指示精神认识不深,还没有结合**乡实际,做好“结合”和“转化”文章。三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不够实。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存在措施不够精准、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缺少体现地方特色的创新性招法和举措。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够到位。没有把意识形态工作上升到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存在“重业务轻思想”“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平时的工作中,综合研判意识形态次数较少,对新形势下意识形态领域动态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把握不到位,存在着一定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二是政治鉴别力有待提升。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深刻,对社会上一些错误思想认识警惕性不够高,没有站在“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的高度认识问题的严重性。比如,有时针对社会上消极议论或调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抵制不力,对一些新媒体上出现的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的错误思潮和不当言行,不能做到主动出击、坚决抵制。
2.在脱贫攻坚工作方面。一是贯彻精准扶贫方略有差距。虽然能够认真学习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战略思想,但在具体的工作推进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没有真正把握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关联性,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还未完全做到互促共进、相得益彰。比如,在全乡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着资金拨付率低、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缓慢、产业培育进展缓慢、干部作风不实、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对扶贫干部作风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部分扶贫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少,帮扶存在流于形式现象,监管不力、惩处不严,致使存在贫困对象识别不够精准、信息不准确、错退率高等问题。比如,在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期间,对5个乡镇的扶贫干部作风纪律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部分帮扶干部驻村不住村,脱岗、漏岗、不在岗的现象较为突出。虽然没有暗访**乡,但通过我本人的检查巡查,这些脱岗、漏岗、不在岗问题在**乡也是客观存在的。
3.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方面。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抓关键少数多些,抓基层多数少些,特别是到村里了解脱贫攻坚多,督导基层组织建设少,存在上紧下松问题。比如,在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上,存在着重部署、轻落实的现象,年初注重谋划研究、安排部署,年中因工作繁重、事务缠身,把督促推进落实安排给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去跟踪问效,亲力亲为督导检查较少。二是从严管党治党的压力传导不够有力。从严管党治党的压力传导存在层层递减、上紧下松、上严下宽、上热下冷等问题,一些乡村党员干部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行动上依然我行我素,甚至顶风违纪。比如,无论是从今年市委提级巡察情况来看,还是从省委巡视问题反馈及基层群众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务人员、村组干部懒政怠政不作为、漠视法纪乱作为等现象还个别发生。三是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不够严格。虽然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提出了很多要求,但在一些事情上做得还不够到位。比如,对一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缺乏必要的监管,有时存在讲人情、顾面子心态,有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一些乡直部门权力“中梗阻”、基层干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还时有发生,一些乡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4.在落实整改要求方面。一是整改力度不够大。虽然能够深刻认识到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性,把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全县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但平时忙于政府事务,有时满足于会议召开了,就等于工作布置了,对一些问题的整改督导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难点问题进展不够快。二是整改标准不够高。虽然对标巡视组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制定了有力的整改措施,但是个别乡直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标准不高、措施不实,与分步推进和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对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提升整改的力度,确保不解决问题决不放手、不达标准决不销号。三是整改机制不健全。虽然加强了对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但是采取定期调度、随机抽查、明查暗访方式运用还不充分,对整改落实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得不够全面。比如,对整改落实不重视、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行动缓慢,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改的成效。还比如,有些问题虽然看似得到了解决,但是管根本、管长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制度建设上还需要下大功夫。
(二)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方面存在问题。
1.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方面。一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虽然自己能够自觉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从严治党也经常研究部署、安排推进,但在对违规违纪干部追责方面,有时过于考虑干部成长不容易,对责任不落实、履行不到位的问题,追责问责不够,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震慑作用,致使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打折扣。二是真管真严的责任还需压实。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上,用力还不够均衡,向基层传导压力还有薄弱环节,还没有做到一个力度抓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比如,有的乡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端正,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有时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管理失之宽软,导致出现少数村干部作风霸道、怠政懒政等问题。三是抓工作落实不够有力。在推进乡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方面,自己虽然能够做到身体力行、亲临一线抓落实,也健全完善了不少抓落实的方式方法,但在一些工作落实上倾注的精力还不够大。比如,对一些扶贫车间、土地流转、培育主导产业等工作,协调会议没少开,施工现场没少去,但具体剖析不够,推进措施不够有力,导致工作推进进展不快。
2.在政治立场摇摆、理想信念背离、是非观念淡薄、纪律规矩废弛的问题方面。一是原则立场定力不足。虽然能够坚持大原则、把握大方向,但在一些小问题上态度不明朗,原则坚守不够。比如,对同事、朋友说情打招呼问题,尽管没有办理,但也没有直接抵制、明确回绝等等,说明自己在原则问题上还是坚持得不够好。二是规矩意识有所弱化。看问题、谋工作局于一域,有时上级政策要求对地方有利的就迅速落实、严格执行,感觉不利的执行就不够积极主动,习惯于看上级具体要求是什么、看兄弟乡镇怎么办,缺乏主动创新意识。三是底线意识有所降低。对照为党牺牲一切的誓言来看有差距,对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放松了持续改造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虽然在行动上能够与上级党组织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在思想上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不能时时刻刻对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第8篇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的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情况比较普遍,虚假信息一度泛滥成灾。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普通投资者,谋取暴利,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信任危机。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在信息披露上避重就轻,对成绩大肆渲染,对风险则轻描淡写,极力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对担保、诉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披露很不充分,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有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后,经常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往往等到该信息已半公开化才予以披露,此时股价往往己发生大幅波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此外,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也有拖延披露的倾向,尤其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四)信息不对称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分散的,信息在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分布以及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完全获得信息,甚至可能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发展前景产生重大误解。
(五)信息传播不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权威的信息披露和传递渠道,很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人为掺杂了一些虚假成分,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低质量的信息传播泛滥。
(六)内幕交易猖獗
近两年来,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或将消息泄露给他人,造市设局,大肆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影响投资者信心。
(七)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没有影响。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使
“利”字当前,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牟取暴利,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同时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
(二)对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不完善
虽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专业性规范文件陆续颁布,但市场与规范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这主要体现在:(1)令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2)比较分散,不成体系,不易执行;(3)相对滞后,跟不上业务规范的新形势。据有关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制定了250多个单项法规,并于199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缺乏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
(三)审计监督方面不完善
我国审计制度虽早已确立。证监会也已经审查确认了一批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然而,从我国整个注册会计师队伍来分析,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还是审计工作的质量,都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管理要求存在一定距离。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与信息披露要求不相适应,同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缺乏对中小投资者的救济措施
我国为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极为欠缺。一方面受害者不重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的认识和司法机关的实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精神的要求,乐于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解手段;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这是民事赔偿难于落实的客观原因;集团诉讼由于司法系统缺乏解决经验,证券案件又比较专业、复杂,无形中又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另外,执行难又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
(五)证监会权利有限
与国外的证券监管部门相比,中国证监会缺乏两个重要的权力:一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受侵害的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起诉证券市场违规者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二是调查银行账户和电话记录的权力。当前不少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隐瞒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由于股票市场股民的分散程度和流动性均较高,同时起诉的可能性很小,中小投资者需要国家公诉机关代表他们提起民事诉讼,而目前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只有刑事公诉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有必要取得民事公诉权。
(六)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一是体系尚不健全,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二是一些制度层次不高,关于投资者保护也仅有2004年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而对投资咨询等问题也是证监会以文件形式发布。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信息披露处罚力度,提高违规预期处罚成本
目前,我国一方面要加大证监会的稽查力度,增大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率,使违规行为必然受到揭露和惩罚;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周密,避免法律规范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漏洞,不能在法律法规上给违法违规者留有逃避惩罚的空隙。同时,要尽量使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每一次违规都能及时地受到惩罚。
(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降低预期违规收益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侵犯投资者权利的问题日益突出。借鉴各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我国有必要尽快推出集团诉讼规则。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将他们视为一个集团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因此,以一个或若干个集团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代表整个集团成员提起并进行的诉讼。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需要重点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降低预期违规收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救济,所以有必要尽快引入证券集团诉讼程序,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不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而进行诉讼-因而胜诉所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归属于公司,而非为股东个人所独享。
(四)完善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为了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应当健全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加强审计业务监督力度和完善审计收费管理等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以便为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公正客观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以使其能够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尽快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提供系统的编报指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问。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定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容:(1)条文解释。即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以增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的理解,从而推动其在披露实务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2)拓展应用。编报指南应适应不同情况之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充。
(六)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信心
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在“三公”原则指导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加强监控技术的开发,提高市场监控的准确率和有效性,建立阻隔内部信息传播的城墙。
(七)提高投资者素质,培养科学的证券投资理念
如果广大投资者普遍不依靠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仅靠小道消息盲目跟风炒作,那么,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也不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需要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真正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信息披露的敏感性及理解的高效性,充分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建立证券市场效率与信息披露制度之间的良性循环。
四、结论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完善规则,对市场进行规范,还要加强监管,加大违规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今,处于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资本市场在短时间内的强势,吸引了许多境内外资本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关注。危机中寻找机遇,现在与其讨论资本市场是否有泡沫不如抓紧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坚定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行,改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合理的现状。
公司问题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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