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公司税负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司税负范文(精选12篇)

公司税负 第1篇

改革完成后,现行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此次“营改增”试点实行“双扩”,即一是扩大行业范围,上述四行业全部纳入试点,二是扩大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此次试点纳税人,都允许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也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1 保险业在“营改增”中相关政策规定

(1)纳税人标准认定:依据国税总局2016年23号文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保险行业均应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

(2)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保险行业税率确定为6%。

(3)应纳税额的计算:保险行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同于营业税条件下的税负计算,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仅受销项税额的影响,同时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影响,寿险保险公司存在许多免征增值税项目,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比例计算将会很少。

(4)免税事项的规定: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即对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增值税。对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2 寿险公司应税业务当前税负分析

“营改增”前后,寿险公司应税业务范围没有变化,但应税业务的税率提高了。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5%,100元款项确认100元收入,需要纳税5元(100×5%=5),而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同样100元款项,在增值税条件下确认收入94.34元(100/(1+6%)=94.34),确认销项税额为94.34×6%=5.66元,即寿险公司同样的应税款项收入,表面上看税率提高了0.66%(5.66%-5%=0.66%)。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即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因应税收入税率提高了0.66%而增加,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款能否达到或超过应税收入的0.66%,带动整体税负的下降呢?具体详见下述分析。

3 寿险某地市公司“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分析

3.1 寿险某地市公司5-7月税负情况

表1为某寿险地市级公司2016年5-7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情况,税负率分别为6.12%、5.55%、5.98%,月份间税负差异较大,5月份甚至高于保险业6%的增值税率,具体见表1。

由表1可知,就这家地市公司而言,“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明显,除应税收入税率上升影响外,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偏少,赠送礼品视同销售按17%计算销项税额,也是重要影响因素。

3.2 寿险保险公司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介绍

寿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代理、咨询业务等,大量业务收入为免税收入,公司在取得进项税票时,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应税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哪些是免税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大部分进项税额纳入无法划分核算,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确认不得抵扣部分。在实际计算工程中,允许抵扣部分往往占比很低,如上述地市公司,2016年5-7月份,允许抵扣部分占比分别仅为4.5%、4.5%、4.4%,占比偏低,同时部分费用支出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使可以抵扣金额更少。

表1“营改增”后寿险某地市公司5-7月税负情况表

备注:5月、7月该地市公司没有视同销售金额,但全省存在

此次“营改增”提到扩大抵扣范围,就是允许抵扣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产生的进行税额,往往不动产投资是公司重大行为,不会经常发生,对当期减低税负影响有限。

3.3 视同销售的高负担

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往往存在赠送礼品行为,“营改增”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且税率按一般纳税人的17%计算,保险公司不是所有的礼品采购均能取得专票,即使取得专票,很多税率也仅为3%,存在“高征低抵”情况,推高了寿险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4 寿险某省公司“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分析

为规范“营改增”后保险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目前许多省份税务主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均采取省级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即采用省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由省级机构本级和各市级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的办法。采用这种“省级汇算、地市缴纳”方式,省市公司的税负率是一样的,具体见表2。

由表2可知,该省公司税负率与上述地市公司一样,“营改增”后短期税负上升明显。

5 寿险公司应税业务整体税负预测

寿险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业务收入中大部分为免税业务。应税业务主要为意外险及一年期以下健康险收入、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及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等,占比较低,总公司层面还涉及到投资收益等。

寿险公司对应的营业支出主要为退保金、赔款支出(包括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与赔款支出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管理费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主要为累积生息红利、结算利息)等,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管理费支出外,其他项目均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用于抵税。

笔者以寿险某地市公司2014-2015年数据为例,介绍“营改增”条件下税负变化情况,见表3。

表2“营改增”后寿险某省公司5-7月税负情况表

备注:该省公司为表2地市公司直接上级公司

表3 寿险某地市分公司2014-2015年“营改增”后税负测算

从表3看出,应税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上升。表3在测算时,未考虑视同销售影响额及够买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情况,目前工作中,业务员实物奖励及对外赠送宣传品均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并且按一般纳税人17%计算销项税额,部分实物够买时仅能取得普票或取得税率较低的专票,按此口径,视同销售金额每年发生额较大,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税收负担。而公司固定资产更新不快,特别是房产等重大投资项目,使用周期很长,目前房产还可以使用很多年,固定资产更新够买产生的进项税额抵税作用有限。所以,若考虑视同销售影响额,税负上升更加明显。

总公司层面可能有更多的房地产投资,会产生更多的进项税额,但相应的总公司投资收益也会增加,其对应的税负也上升了,总体预测,寿险保险公司营改增后税负将上升。

6 寿险公司降低税负策略

2016年3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李克强总理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句话赢得代表委员热烈掌声。

2016年3月18日,在中南海两会后的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说,“代表委员的掌声不是随便给你鼓的,我们说话必须算数,承诺必须兑现”。

2016年4月1日,在北京三里屯李总理对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进行“营改增”专题考察,在税务总局督促落实“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理说:“我们讲的很清楚,所有行业只减不增,这句话不能囫囵吞枣、还望你们能精心操作”。“营改增”前,“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理强调了不下10遍。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寿险行业税负存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让寿险行业分享改革红利,通过减税让利实现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几项措施,希望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

6.1 将赠送礼品、宣传品的行为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为促进业务发展,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会赠送礼品、宣传品,这与其他促销手段一样,不是无偿赠送行为,赠送礼品实际上为保险价格折扣,已包含在保费收入中,与直接折扣相比,采取赠送促销品行为增加了应税保费收入,增加了保险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购买宣传品时,保险公司已承担了其所含的税收成本,目前保险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很多宣传品不能取得专票或仅能取得3%税率的专票,视同销售行为大大增加保险企业增值税负担,尤其是寿险公司许多产品属免税业务,税收成本增加更加明显,建议针对保险公司的无偿赠送行为取消视同销售认定,允许保险公司对宣传品采购过程中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6.2 将保险公司发放给业务人员的奖励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产品,按销售业绩取得佣金及各项奖励收入,为了更能激发业务人员的展业积极性,实现收获后的满足感,公司通过实物方式予以奖励,从来都不是无偿的,是奖励的另一种兑现方式,均与业务人员的销售业绩挂钩,对此行为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参照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降低保险公司税务负担。保险公司自身加强财务管理,尽量取得各项费用的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额总量,在商品采购环节进行价格比较,把增值税成本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6.3 适当降低固定资产金额认定标准

按照最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换言之,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所含的进行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为此,在准则允许范围内降低固定资产标准认定金额,可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带动公司税负下降。

6.4 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免税险种范围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保险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保险业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通过实施“营改增”,进一步分享改革红利,将极大促进行业发展,将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大众承担更多职能。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在剩余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按李克强总理要求,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本文对寿险行业“营改增”情况进行介绍,从寿险业基层公司、省级公司及总公司层面对当前税负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税负上升的原因提出降低税负的策略。

税负分析不能简单比税负高低 第2篇

征收率是税收征管征收效能的直接考核指标,税收负担是说明税收经济关系的直接分析指标。初看,二者各有自己的分析应用领域,然而认识事物的本质就会发现这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事物分析的两个方面,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一、关联性理论推导

所谓征收率,是税收征收结果与纳税能力的对比关系,是直接反映和考核税务机关征收效能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征收率=实际征收入库数/纳税能力 ×100% ………………………①

所谓税收负担,是税收与税源的比例关系。该指标是从静态说明税收经济关系的重要分析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负担=税收总量/税源总量 ×100% ………………………②

税收负担从税法规定到实际征收,又可分别由下式表述之:

理论税收负担=纳税能力/涉税经济总量 ×100% ………………………③

实际税收负担=实际税收入库数/涉税经济总量 ×100%………………………④

考核实际税收负担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即合法性,其基本方法是用实际税收负担比理论税收负担,即用公式④比公式③,比较结果如下:

实际税负/理论税负=(实际税收/涉税经济总量)/(纳税能力/涉税经济总量)= 实际税收纳税能力=征收率 ………………………⑤

从①式到⑤式,虽然公式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推导的结果说明征收率与税收负担二者反映的内容都是一回事。税收负担从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反映税收征管效能,征收率从征管效能的角度认识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

二、辩证认识两指标的内涵

虽然征收率和税收负担可以用于反映和分析税收征收效能这同一事物,但是并不排除这两项指标有其各自丰富的内涵和特点。

征收率以反映征管质量和征收效能为主,间接地可以认识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这一指标简洁直观,可以用清晰的数字说明税收征收效能和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以实际征收数与纳税能力的比值为参考标准:当这一比值等于1时,表明实际征收结果与纳税能力相匹配,说明税收经济关系与税法规定相吻合;当这一比值小于1时,表明实际征收不到位,说明税收经济关系低于税法规定的要求;当这一比值大于1时,表明实际征收过头,说明税收经济关系大于税法规定的要求。

税收负担,取得的这一数据往往是实际税收负担,它可以直观地表现出税收经济关系,即税收经济比例关系,但并不能直接地表现出税收征收效能的情况和税收经济关系到位与否的判断。所以说这一指标更加隐晦,只有将其与理论税负作比较,才能反映征收效能与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同时,由于税收负担的形成凝聚着经济结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税收负担包含的内容更丰富,值得研究的视角更复杂,反映的情况既极具内涵又隐晦难解。因此,单凭实际税负这一指标,难以说清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正确应用

从第一部分的理论推导可知,不论税负的高低,征收率都可能等于1。当一个地区的税负高于20%时,未必其征收率就接近于1;反之,一个地区的税负低于10%,其征收率未必就不等于1。第一部分的理论推导说明,征收率是否等于或接近于1,不是由税负的高低决定的,而是由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的贴近程度决定的。同时,一个地区的税收负担的形成是受经济结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税负的高低与否没有直接可比性。

那么各地的税负如何比较呢?有两种途径:一是同业税负的比较;二是税负位差的比较。同业税负的比较,由于剔除了经济结构的影响和税收政策的影响,所以综合各行业的税负情况可以计算出一个地区的征收力度。税负位差是指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的差值。由上述可知,不能简单地比较税负的高低,而应比合理性,以及与理论税负的贴近程度。研究各地税负的合理性,不要看其税负高与低的绝对位置,而要看其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位差。

同业税负与税负位差两种分析方法中,由于税负位差需要计算理论税负,即估算纳税能力,所以应用难度较大。得不出纳税能力,就无法实现税负位差的分析。由于纳税能力的估算一方面难度大,另一方面尚不为地方重视,故目前同业税负的分析较为普及。

营改增对路桥公司税负的影响研究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路桥公司;税负;影响研究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对建筑业产生深刻影响,很多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如临大敌”。本文以路桥公司为例,研究分析了营改增对其造成的税负影响,旨在进一步理解营改増政策,积极做好政策与公司的税务等相关管理工作的融合,减少营改增对路桥公司税负的不利影响,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策。

一、营改增概念概述

营改增,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后于2011年7月1日在上海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始试行,后来逐步在其他地区推行,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该政策主要将单位交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税收改革的一项举措,有利于消除原营业税下的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营改增对路桥公司税负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在路桥公司实施后,公司的整体税负负担进一步增加。公司主营业务为公路和桥梁建设,对于一个建筑项目来说,营改增实施后其分包抵扣链条较为明确,避免了重复征税,理论上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进材料,分包工程等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该政策利益牵扯太多,很多环节都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一旦处理不好反而会增加路桥公司的税收负担。具体可以从流转税和所得税两方面来研究。流转税作为路桥企业的主要税收,其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流转税的税负多少。但是在实际计算进项税额时,占30%左右的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加之路桥工程一般都是在偏远地区,供应材料往往不能全部采用规范的供应商供应材料,很可能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不能对已经存在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对于经营时间较长的路桥公司来说,其设备、设施比较齐全,原先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这样就导致了路桥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下缴纳的增项税会高于按3%的比例缴纳营业税。此外,在增值税纳税环境下,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成本和收入都会相对减少,这两个指标又是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所以,营改增势必会对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尽管流转税得以增加,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降低后其降低幅度小于流转税的増加幅度那么则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税收负担,所以,税负影响与企业的所得税的增减情况密切相关。而所得税不同于流转税,其税负压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成本下降幅度更大的情况下会造成所得税的增加。正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要收入和成本都会实现下降趋势,但是一旦下降幅度不同步,成本下降更大时就会造成应纳所得税的增加,如果收入下降幅度更大,那么会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

亏损项目的影响。路桥项目目前的工程中标单价逐渐降低,出现了一些亏损项目。在以往的税收政策下,亏损项可以按照实际亏损的金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减,但是在营改增后,则难以对实际亏损金额进行抵减,需要扣减支出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后才能抵减,这样就会在公司汇总层面减少了可抵扣金额,増加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亏损项目提供给所得税带来的缓冲作用。

三、应对营改增对路桥公司税负影响的对策

1.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合理选择供应商

完善单位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发票来源,统一管理专用发票,以此来增加公司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应该加强与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争取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最大化,从而减轻单位的税负负担。

2.统筹规划纳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应该全面的统筹规划。从选择供应商、采购固定资产等方面来进行筹划增值税。首先,在企业进项税额取得和抵扣环节应该严格考查供应商资质,严格做好发票验收、保管工作。确保发票名称与企业名称一致等。其次,尽量购进先进设备,或者不断更新设备,提高生产能力,减少大量的人工施工作业,减少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税负。再次,在招投标时也要充分利用涉税条款进行统筹税收。对有些难以取得进项税额的工程项目,按照(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投标过程中,明确规定业主方的招标文件中涉税内容条款,对其中的代购设备等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减少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问题。最后,对于单位内部来说,尽量将公司法人设为纳税主体,减少单个项目部多余的进项税难以抵扣问题的出现。

3.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营改增,是对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一项全新的税收政策,该政策实施之后,传统的税收政策发生了改变,自然相应的财务人员也需要进行业务能力调整。对路桥公司的财务人员来说,业务素质和能力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公司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首先,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定期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完善财务人员对新时期新政策的把握。同时可以委派优秀人员外派学习,再指导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学习。其次,路桥公司可以建立营改增财务小组。依照新的纳税政策专门调整并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衔接好以往的税收工作和今后的税收工作。最后,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企业内部可以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自学或者是参加财务培训班等。单位的财务人员在公司内部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地位,只有培养其正确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做好相关的财务工作。同时,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培养其敬业精神和不断学习精神,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以及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妮.“营改增”对路桥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5(1):43-45.

[2]王利.“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企业研究,2014(1):61-63.

公司税负 第4篇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政治关系与企业税负的理论分析

(1) 国外的研究。Adhikari等以国有股权比例和公司董事或主要股东与政要之间是否存在非正式的私人关系作为衡量政治关系的两个指标, 对马来西亚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结果发现, 存在政治关系公司的实际税率低于其他公司。[3]Faccio以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或高管是否担任州长、部长、议员或接近政党领袖, 来定义政治关系, 对来自47个国家的企业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 有政治关系的企业享受低税率, 但有政治关系企业与无政治关系企业之间的所得税率差异在统计上并不显著。[1]

(2) 国内也出现了一些关于民营企业的研究。Wu等以董事会主席或CEO是否曾经或正在政府部门、军队任职作为政治关系的衡量指标, 以1999~2007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后发现, 拥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4]吴文锋等的研究结果表明, 高管具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上市公司在所得税适用税率和实际所得税率上, 要显著低于高管没有政府背景的公司。[5]冯延超针对民营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 政治关联并没有给企业获得税负降低的利益, 相反, 政治关联企业的税收负担显著高于非关联企业。[6]

2.政治关系与企业税负的研究假设

(1) 目前, 包括所得税优惠在内的优惠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弹性,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尽管有硬性指标, 但很多时候直接以软性条件操作, 或者可用软性条件替代, 而这些软性条件的认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5]因此, 地方政府有能力影响企业的税负。所以, 如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具有政治关系, 他们更容易取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此外, 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 会有意给予部分民营企业家政治身份, 并提供包括税收优惠等政策, 以鼓励他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 部分民营企业家可能是因为自己企业的纳税规模较大, 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 得以获得政治身份。这部分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本身就较非政治关系企业大。还有部分民营企业家在谋求政治关系时, 可能只是为了自身的社会地位, 或者只是预期这种“资源”会减轻税收负担, 从而忽略政治成本问题, 最后“事与愿违”。另外, 具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家担任着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职务, 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他们的企业更容易受到税务部门和媒体的关注, 可能更严格纳税, 地方政府也期望这些被给予政治身份的企业家承担更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缴纳更多的税收。基于以上论述, 笔者提出两个对立的假设:

假设1:存在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低于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

假设2:存在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高于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

3.政府压力与企业税负的理论分析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分税制改革以后, 如果政府给予当地企业税收优惠, 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减少。当政府官员面临政治晋升和财政收支方面的压力时, 他们会对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政治干预, 以便获得所需的资源, 其中, 企业税收是其可以干预的重要部分。樊纲等认为, 在公司纳税方面, 政府干预严重的地区, 企业的纳税行为受到政府税收政策的显著影响。[7]曹书军等发现,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 政治干预程度越大, 在非优惠区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越高, 尤其非国有上市公司对政府干预程度最敏感。[8]马光荣等研究发现, 县级政府会将自身规模扩大后的财政压力施加到企业身上, 从而提高企业面临的实际税负水平。[9]此外, 当地方政府在面临较大的经济或财政压力时, 可能会加大税收征收力度。李维安等的研究结果表明, 当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经济增长和财政压力时, 拥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的避税效应更为明显。[10]

4.政府压力与企业税负的研究假设

相对于没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 那些拥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对政府压力更敏感, 他们可能会利用其关系干预税务部门。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提出假设:

假设3:当政府压力变大时, 民营企业的税负加大。

假设4: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政治关系影响了政府压力对民营企业税负所发挥的作用, 对于有政治关系的企业, 政府压力对其税负的影响较弱。

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1) 笔者以沪深证券交易所2011~2012年上市、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A股民营公司为研究样本, 并根据以下原则剔除部分原始样本:根据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 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剔除当年被特别处理和退市预警的公司;剔除在研究期间上市的公司;剔除税前利润为负, 或所得税费用为负的样本公司;剔除所需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经过上述处理, 最终得到1212个观察样本。其中, 2011年、2012年分别为546、666个观测样本。

(2) 笔者所使用的实际控制人的政治关系数据是通过手工收集而成的。首先, 通过查找上市公司年报和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初步获知实际控制人姓名、背景资料等数据;然后, 结合CSMAR数据库的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资料和百度搜索, 详细甄别实际控制人是否曾经或正在担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军队职务。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和省份的财政收支和GDP数据, 来自各年各省份的统计年鉴。其他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2.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实际税率 (ETR) 。在实证研究中, 实际税率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笔者参考Porcano、[11]钱晟等、[12]吴联生、[13]Chen等[14]的研究结果, 将ETR定义为:ERT1=年度所得税费用÷当期税前利润总额。还参照吴联生等的做法, 将其他几种常用的ERT计算方法用于对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而言, ERT2=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税前利润总额, ERT3=所得税费用÷ (税前利润总额-营业外收入净额) 。

(2) 解释变量。政治关系 (Polcon) 。笔者将政治关系界定为, 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在或曾经在各级政府部门任职、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以及在军队担任职务。该变量是虚拟变量, 如果存在政治关系, Polcon取值为1, 否则取值为0;政府压力 (Govpre)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 以及官员的晋升动机等均会使政府产生压力。其中, 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压力指标的计算相对较为直接, 而构建政府政治晋升压力指标存在一系列问题。[15]参照李维安等的政府压力指数构建方法, 将公司所在城市的数据与所在省份的数据进行比较, 从GDP增长率和财政盈余状况两方面, 衡量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压力。具体做法, 即当城市GDP增长率小于所在省份GDP增长率时取值为1, 否则为0;当城市财政盈余状况比所在省份整体水平差时取值为1, 否则为0;然后, 将两者相加得到政府压力指数, Govpre的取值为[0, 2]。其中, 直辖市与全国水平进行比较, GDP增长率= (第i年的GDP-第 (i-1) 年的GDP) ÷第 (i-1) 年的GDP;财政盈余状况= (第i年地方财政收入-第i年地方财政支出) ÷第i年地方财政收入。

(3) 控制变量。根据既有文献, 笔者还控制了公司规模 (Size, 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资产报酬率 (ROA, (利润总额+财务费用) ÷平均资产总额) 、财务杠杆率 (Lev, 总负债÷总资产) 、固定资产比率 (Fixed, 固定资产净额÷总资产)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Share) 、实际控制人是否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Actcon, 该变量是虚拟变量, 若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则取值为1, 否则为0) 及年份 (Year) 、行业 (Industry, 制造业按照细类进行划分) 等变量的影响。

3.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笔者提出的假设, 将构建计量模型, 采用OLS方法来估计:

为了检验假设1和假设2, 将Polcon代入模型 (1) 。根据假设, Polcon变量的系数可能为正, 也可能为负;为了检验假设3和假设4, 在模型 (1) 的基础上, 引入政府压力、政府压力与政治关系的交互项;根据假设3, 当政府压力变大时, 企业的税负会加大, 所以, 预计Govpre变量的系数为正;根据假设4, 交互项的系数应该为负。

实证结果

为了减小异常值对本研究的影响, 对所有连续变量分布两侧的极端值进行1%的winsorize处理。

1.描述性统计

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样本政治关系情况统计的结果。从表1中可以看出, 具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上市公司样本占样本总数的69.55%。可见, 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多数拥有政治关系, 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

2.回归结果分析

表2是对样本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结果。

(1) 从表2中 (1) 、 (2) 栏可看出, 无论是只考虑政治关系本身, 还是加入其它控制变量, 政治关系变量Polcon的系数都为正, 假设2成立。说明政治关系与实际所得税率呈正相关, 有政治关系民营企业的税负要高于没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 但影响不显著。

(2) 表2中 (3) 、 (4) 栏是加入政府压力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政治关系变量Polcon和政府压力变量Govpre的系数为正, 意味着政治关系与政府压力分别都会加大企业的实际税负, 假设3成立;但是, Polcon与Govpre的交互项回归系数为负数, 说明政治关系弱化了政府压力对民营公司的实际税负的影响, 所以假设4成立。本文认为:一方面, 当政府面临压力时, 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受到的税收干预更大;另一方面, 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对政府压力更敏感, 他们可能会利用其关系干预税务部门。

(3) 在其他变量方面, 公司规模与企业税负负相关, 可能是由于规模大的公司有较多资源可以利用并进行税务筹划来合理避税;盈利能力好的企业避税动机较大;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虽然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 但由于一般的民营企业缺乏税务筹划意识, 使得实际税率较高;实际控制人若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为了自身利益, 他们更可能干预公司纳税行为, 让企业少缴税;固定资产比率和股权结构虽然对实际税负有负向影响, 但并不显著。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 括号内表示标准差)

3.稳健性检验

为增加上述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笔者还采用其他方法计算ERT (ERT2=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税前利润总额, ERT3=所得税费用÷ (税前利润总额-营业外收入净额) ) , 并重复上述研究步骤, 结果发现回归结果总体上不改变主要结论的性质。

结论

笔者以沪深证券交易所2011~2012年上市、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1212家A股民营公司为研究样本, 实证分析了政治关系、政府压力对公司税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从整体上看, 有政治关系民营公司的实际税负要大于没有政治关系的公司, 但并不显著;政府压力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 政府压力越大, 民营企业的税负越大, 但政治关系弱化了政府压力对民营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税负自查报告 第5篇

针对11年前九个月我单位的增值税税负偏低情况,说明如下:

11年元月份购入注塑机3台,大型模具2台,总金额不含税为640547.02元;

11年三月份购入固定资产冷水机2台,叉车2台,发电机2台,总金额不含税为676068.37;

11年四月份,进口凯美机器3台和另一台日本进口机器维修清关,总金额为不含税为6706196.7,此外还有其他金额比较小,但购入比较频繁的固定资产

另从10年12月份开始,原我单位使用的产品瓶子包装的标签由联合利华免费供应到我单位自行购买,而此项进项税金额也很庞大,这也是造成我单位11年增值税赋税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11年我单位的增值税税负偏低的情况说明如下:

10年1月份购入固定资产进口凯美机器一台,不含税金额为1978559.84 10年3月份购入固定资产冷水机2台,不含税金额为75641.03 10年5月份购入大型机器模具2台,冷水机等机器设备3台,不含税总金额为302905.99 10年7月份购入固定资产进口凯美机器1台和模具配件,不含税总金额为1942330.03 10年8月份购入机器配套设备4台,不含税总金额为942773.51 10年9月份购入机器设备1台,不含税总金额为598884.62 10年10月份购入机器配套设备3台,不含税总金额为97322.51 10年11月购入机器配套设备1台,不含税金额为113504.22 10年12月购入机器配套设备2台,不含税金额为32020.1 此外还有其他金额比较小,但购入比较频繁的固定资产

“美丽”的税负 第6篇

只是有一天,话题几经周折已经离最初千里之外:从地震相关事件中的风云人物表现到排行榜首富的变迁,从不同时代不同行业的赚钱机会谈到张茵降低累进税率的提案⋯⋯我终于决定参与辩论。

话说在上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中,张茵递交某份提案中,有一则认为目前最高45%的累进税率过高,建议降低至30%,并言之有助于我国提高全球竞争能力,营造更好的经商环境。

Sonia,一个容貌姣好的Office Lady,有些慷慨激昂地发表她的看法——如很多人一样,她认为富人天经地义地要多交税——毫无疑问,她抨击张茵,支持富人高税。

如我们所知,累进税作为常见税收的一种类型,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也就是说,税率因收入而不同。事实上,现代税收制度里的所得税也一般都采用这种税收模式。Sonia对此夸夸其谈,她颇为推崇欧洲的做法,念起来如数家珍,例如:加上必须缴纳的养老金、社会保险金、财产税,北欧国家对高收入的富人征收七成以上的累进个人所得税,而当中瑞典更是高达八成以上。显然这要比45%高很多。

姑且勿论Sonia把欧洲的富裕和繁华归功于高税收的逻辑谬误(事实上,在欧元压力之下,许多欧洲国家被高福利政策压得松不过气,不得不在其他地方不断松绑),而就Sonia“富人应该高税”这句话说得如此“正气凛然”,我便忍不住要辩驳她了。

我问她,是不是税收政策目的就是要“削富济贫”,而不需理会财富的来源,包括张学友的嗓子,刘德华的外表,都需要承担更高的税负?

在得到确定回答之后,我继续问她,是否对自身容貌有自信?

“Of course”,她自信爆棚地回答。

我便再问她:“你是否觉得以你的学历,得到目前的这份收入相对较高的工作,有一部分原因是你长得不错呢?”她犹豫了下,说了句“应该是的”。我松了口气然后问她:“那你不觉得你应该为你的美丽比别人付多一点的税金么?”

如同经济学畅销书作家、罗切斯特大学经济学教授史蒂文·兰兹伯格在《为什么不向美丽征税》所说,向聪明、美丽、身高等天赋征税,比现行的向收入征税更加合理——“我们可以向男性、向身高、向美丽征税,这些特点都和收入有关”,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想要周围都是美丽的事物,我们就会去资助美丽的事物,而不是向它征税”。

高累进税和高福利,成了许多人心目中美好的东西。类似Sonia这些赞同富人高税的人,背后是强烈的道德主义和平等主义思想。当然,这些主义都是针对别人的,一旦他们自己踏入富人那一级别,相信观点便会有所不同。因此Sonia赞同富人多交税但并不愿意自己因为美丽多交税(或是其他形式的加倍付出,比如每天用一定的时间出现在医院的大厅里,以便受病痛折磨的人因此感受生命的美好,当然,这只是比喻)。

兰兹伯格的话,对此实在是个大大的嘲讽。

一个人收入高,那是他自己的租值回报。赚钱越多,他就必须为社会做出越大的贡献。如同一个沉鱼落雁羞花闭月之女子,可以因为容貌而有更多的机会,因为她的美貌的确给别人带来了美丽的享受。“美貌能生财”,兰兹伯格在另一个本书中如是说。

公司税负 第7篇

一、资产销售的税负分析

(一)动产销售的税负分析

案例1-1:假设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销售给集团内部B公司,含税售价100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1)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增值税附加:145.312%=17.436(万元)

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17%)-800-145.312%-10000.3‰]25%=9.24(万元)

(2)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3%)]2%=19.417(万元)

增值税附加:19.41712%=2.33(万元)

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3%)-800-19.41712%-10000.3‰]25%=42.061(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1)B公司购进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B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0÷(1+17%)]17%=145.3(万元)

由于当期不提折旧,故在分析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折旧因素。

(2)B公司购进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B公司的税负无变化。

3.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增加情况

(1)如果A、B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均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A公司税负变化值±B公司税负变化值

具体为: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增值税(B)=145.3+17.436+0.3+9.24-145.3=26.976(万元)

(2)如果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19.417+2.33+0.3+42.061=64.108(万元)

(二)不动产或无形资产销售的税负分析

案例1-2:假设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或某专利技术),销售给集团内部B公司,售价为100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1)如果销售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5012%=6(万元)

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10005%-5012%-10000.3‰]25%=35.92(万元)

(2)如果销售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5012%=6(万元)

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10005%-5012%-10000.3‰)25%=35.9(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无论销售的资产是房屋建筑物还是土地使用权,由于当期不提折旧或不进行摊销,故在分析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折旧和摊销因素。

3.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增加情况

(1)如果销售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50+6+60+0.3+35.92=152.22(万元)

(2)如果销售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50+6+0.3+35.9=92.2(万元)

二、资产划拨的税负分析

(一)动产划拨的税负分析

案例2-1:假设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划拨给集团内部B公司,含税售价为1000万元,印花税由划拨方承担。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资产的无偿划转主要针对国有资产,转让方的资产划拨行为应视同销售,故A公司的税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如果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增值税附加:145.312%=17.436(万元)

印花税:10000.5‰=0.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17%)-800-145.312%-10000.5‰]25%=12.41(万元);

(2)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3%)]2%=19.417(万元)

增值税附加:19.41712%=2.33(万元)

印花税:10000.5‰=0.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3%)-800-19.41712%-10000.5‰]2 5%=42.011(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对于接收方来说,接受到的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B公司需要交纳: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25%=250(万元)

3.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增加情况

(1)如果A、B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均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145.3+17.436+0.5+12.41-250=425.646万元;

(2)如果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19.417+2.33+0.5+42.011+2 50=314.258万元

(二)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划拨的税负分析

案例2-2:假设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或某专利技术),划拨给集团内部B公司,售价为1000万元,印花税由划拨方承担。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由于按照国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税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如果销售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5012%=6(万元)

印花税为10000.5‰=0.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10005%-5012%-10000.5‰]25%=35.875(万元)

(2)如果销售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5012%=6(万元)

印花税:10000.5‰=0.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10005%-5012%-10000.5‰)25%=35.875(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对于接收方来说,接受到的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B公司需要交纳: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25%=250(万元)

3. 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增加情况

(1)如果销售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50+6+0.5+35.875+250=342.375(万元);

(2)如果销售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50+6+0.5+35.8750+250=342.375(万元)

三、资产租赁的税负分析

(一)动产租赁的税负分析

案例3-1:假设集团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原价为800万元的机器设备经营租赁给集团内部B公司,租期为5年,折旧年限为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假设固定资产租赁A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印花税由出租方承担。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1)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增值税附加:145.312%=17.436(万元)

印花税:10001‰=1(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17%)-145.312%-10001‰]25%=209.066(万元)

(2)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A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3%)]3%=29.1(万元)

增值税附加:29.12612%=3.492(万元)

印花税:10001‰=1(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3%)-29.112%-10001‰]25%=241.595(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1)如果租赁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B公司可以少交纳:

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1+17%)]25%=213.675(万元)

(2)如果租赁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则B公司可以少交纳: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3.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增加情况

(1)如果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增值税(A)-企业所得税(B)=45.3+17.436+1+209.066-145.3-213.675=13.827万元;

(2)如果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29.1+3.492+1+241.595-250=25.187万元

(二)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租赁的税负分析

在集团内部资产转移的过程中,当租赁资产为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租赁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时,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案例3-2:假设集团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原价为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经营租赁给集团内部B公司,租期为5年,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假设固定资产租赁A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印花税由出租方承担。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1)如果租赁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A公司所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10005%12%=6(万元)

房产税:(1000÷5)12%5=120(万元)

印花税:10001‰=1(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0005%-5012%-100012%-10001‰)25%=205.75(万元);

(2)如果租赁资产为无形资产,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10005%12%=6(万元)

印花税:10001‰=1(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0005%-5012%-10001‰)25%=235.75(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当B公司经营租赁A公司的资产时,B公司所支付的租金计入当年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则B公司可以少交纳: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25%=250(万元)

3. 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增加情况

(1)如果租赁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房产税(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50+6+120+1+205.75-250=132.75(万元);

(2)如果租赁资产为其他资产,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企业所得税(B)=50+6+1+235.75-250=42.75(万元)

四、资产投资的税负分析

(一)动产投资的税负分析

案例4-1:假设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要投资给集团内部B公司,售价为1000万元,印花税由投资方承担。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由于投资方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A公司的税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增值税附加:145.312%=17.436(万元)

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17%)-800-145.312%-10000.3‰]25%=9.24(万元)

(2)如果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则A公司需要交纳:

增值税:[1000÷(1+3%)]2%=19.417(万元)

增值税附加:19.41712%=2.33(万元)

印花税:10000.3‰=0.3(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1+3%)-800-19.41712%-10000.3‰]25%=42.061(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情况

B公司为接受投资方,因此,不会涉及到税负方面的变化。

3. 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增加情况

(1)如果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145.3+17.436+0.3+9.24=172.276(万元);

(2)如果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增值税(A)+增值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19.417+2.33+0.3+42.061=64.108(万元)

(二)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的税负分析

案例4-2:假设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现有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投资给集团内部B公司,售价为1000万元,印花税由投资方承担。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计算如下(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注:N表示如果转移资产为机器设备且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Y表示转移资产为机器设备且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或转移资产为其他动产

注:Y表示投资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N表示投资企业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1. A公司的税负情况

(1)如果投资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且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则A公司需要交纳:

印花税为:10000.5‰=0.5(万元)

契税:1000x3%=30(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10000.5‰-10003%]25%=42.38(万元)

(2)如果投资的资产为无形资产且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则A公司需要交纳:

印花税:10000.5‰=0.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0.5‰1000)25%=49.4(万元)

(3)如果投资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且企业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10005%12%=6(万元)

印花税:10000.5‰=0.5(万元)

契税:10003%=30(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10005%-10005%12%-10000.5‰-10003%]25%=28.38(万元)

(4)如果投资的资产为无形资产且企业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则A公司需要交纳:

营业税:10005%=50(万元)

营业税附加:10005%12%=6(万元)

印花税:10000.5‰=0.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费用):(1000-800-5%1000-10005%12%-0.5‰1000)25%=35.875(万元)

2. B公司的税负变化情况

B公司属于接受投资的一方,无论投资企业是否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也无论投资资产是房屋建筑物还是无形资产,B公司的税负都是没有变化的。

3.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增加情况

(1)如果投资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且投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印花税(A)+契税(A)+企业所得税(A)=0.5+30+27.4=57.9(万元)

(2)如果投资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且投资资产为无形资产,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0.5+49.4=49.9(万元)

(3)如果投资企业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且投资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契税(A)+企业所得税(A)=50+6+0.5+30+13.375=99.88(万元)

(4)如果投资企业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且投资资产为无形资产,则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为:

营业税(A)+营业税附加(A)+印花税(A)+企业所得税(A)=50+6+0.5+35.875=92.38(万元)

五、税负比较分析以及相关建议

(一)动产转移的税负比较

通过对动产转移的税负进行对比(见表1),在动产转移的过程中,如果转移资产未机器设备且进行税额可以抵扣或转移资产为其他资产,则采用经营租赁的资产转移方式,使得集团公司整体税负最小;如果转移资产为机器设备且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则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最小。

(二)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转移的税负比较

通过对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转移的税负比较(见表2),如果转移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采用投资且投资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方式进行资产转移,可以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最小;如果转移资产为无形资产,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资产转移,可以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最小。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个人或公司购置办公房税负之比较 第8篇

A公司准备在开发区购置办公楼一幢,办公楼共四层,每层730平方米,精装修价格4160元/平方米,未装修毛墙毛地面的价格为3750元/平方米。现有两种方案供选择:一是直接以公司名义购买;二是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购买后提供给公司使用,现从购置环节税收筹划及对两种不同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节税筹划方案:可以考虑将房价拆分为两块,一块房屋毛墙毛地的净价,一块装修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产购销合同,另一份装修装饰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则缴纳房产交易契税时可以仅就房产购销合同所载的成交价缴纳契税,节省契税开支(4160-3750)×730×4×4%=47888元。房地产公司还可以就装修价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6%变更为建筑装饰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3.36%,节约税款(4160-3750)×730×4×(5.6%-3.36%)=26817.28元。则还可以在与房地产公司谈判时要求将为房地产公司节约的该税款让利于A公司。两项税款相加可节税74705.28元。

二、不同方案不同阶段的税负分析

(一)购置环节

购置办公房在购置环节主要承担契税与印花税,以个人名义购置办公房与以公司名义购置办公房对比在税负承担上没有什么区别,节税效果为零。若考虑房屋购置后用作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公司购置房屋较个人购置房屋有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优势。另外,从对外形象考虑,公司购置办公房较个人购置办公房可以对外展示出公司的实力。公司购置方案优于个人购置方案。

(二)使用环节

1.若以公司名义购置,办公用房购置投入使用后,可按投入使用的价值以不低于20年的时间逐年提取折旧税前扣除。

假设投入使用的办公房价值每平方4160元,即办公房入账价值为4160×730×4=12147200元,假定残值率5%,按2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时间价值,20年可节省所得税12147200×(1-5%)×25%=2884960元(相比股东个人购置后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不考虑机会成本)。

2.若以个人名义购置,办公用房购置投入使用以后,个人可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该办公用房出租给公司使用,房屋所有者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公司税前扣除的依据。则从公司的角度考虑,可以税前列支租金,基本达到与计提折旧相同的节税效果。

3.两种方案的房产税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公司购置办公房,房产存续期间(假设为20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2147200×(1-30%)×1.2%×20=2040729.60元;

个人购置办公房租赁给公司使用收取租金,租赁期间(假设与房产存续期相同为20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2147200×(1-5%)÷20×12%×20=1384780.80元。

即20年期间个人购置办公用房后再出租给公司使用较公司直接购买节约房产税2040729.60-1384780.80=655948.80元。

即:假定租金与折旧相同,个人购置办公用房后再出租给公司使用,较公司直接购买计提折旧,多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和印花税646231.04+253876.48+11539.84×2=923187.20元;少交房产税2040729.60-1384780.80=655948.80元。

综合考虑合计多交923187.20-655948.80=267238.40元(尚未考虑个人出租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仅以当地个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实际执行的2.2%的预征率核算)。

因此公司购置方案优于个人购置方案。

(三)处置环节

对于办公用房购置后一段时间出售,无论公司购置出售给本公司股东个人还是股东个人购置后出售给公司,亦或对外出售,均需要缴纳营业税、税金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除所得税外,公司购置和个人购置两种方式的其他税种负担基本相同。

1.公司购置办公用房一段时间后出售,所得税的计算以出售收入扣除房屋剔除折旧、减值准备后的余值和该项资产处置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并入应税所得额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房产使用20年后处置,处置收入与原始购置价相同即12147200元,处置环节营业税及附加12147200×5.6%=680243.20元;印花税12147200×1‰=12147.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由于原值出售,没有增值额,故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置环节应纳企业所得税(12147200-12147200×5%-680243.20-12147.20)×25%=2711862.40元。

若假设使用10年后处置,处置收入为原价的1.5倍(考虑房产增值)即18220800元,处置环节营业税及附加18220800×5.6%=1020364.80元;印花税18220800×1‰=182.20.80元;土地增值税(18220800-12147200)×30%=1822080元(增值50%适用30%的增值税率);处置环节应纳企业所得税{18220800-(12147200-12147200×95%÷20×10)-1020364.80-18220.80-1822080}×25%=2245713.60元。

2.个人购置办公用房一段时间后出售,出售行为为财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由于此方案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基数为房屋原值,要远大于房屋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后的余值,因此应税所得额较小,加之所得税率20%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处置活动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较少。

假设房产使用20年后处置,处置收入与原始购置价相同即12147200元,处置环节营业税及附加12147200×5.6%=680243.20元;印花税12147200×1‰=12147.20元;同上由于原值出售,没有增值额,故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置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12147200-12147200-680243.20-12147.20)×20%=-138478.08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负数,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小于企业购置处置时的企业所得税。

若同上假设使用10年后处置,处置收入为原价的1.5倍(考虑房产增值)即18220800元,处置环节营业税及附加18220800×5.6%=1020364.80元;印花税18220800×1‰=18220.80元;土地增值税(18220800-12147200)×30%=1822080元(增值50%适用30%的增值税率);处置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18220800-12147200-1020364.80-18220.80-1822080)×20%=642586.88元小于企业购置处置时的企业所得税。

即处置环节由于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基数不同,个人购置方案优于公司购置方案,且处置时间越晚、处置时房屋增值额越大,个人购置方案优势越明显。

三、不同方案的总体税负分析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不同方案的税负分析如表1所示。

公司税负 第9篇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保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药品的标准,建立起了完善、高水平的药品质量体系等。这些政策的颁布无疑加快了医药行业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用药方面的需求,改善了生活健康水平,切实提高了我国医药行业的创新性和积极性。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和最终的利润额,作为被动的一方,必然要遵守市场价格波动的规律,但如何利用规律的波动来减少企业实际税负,而不是逃税避税,也成为每个医药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本文研究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税负的影响因素,为企业合理制定降低实际税负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假设

1. 资本结构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资产负债率作为资本结构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性指标,也是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的资金来进行经营活动的指标,其表示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中有多少资金是通过负债来筹集的。2009年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值达到46%左右,而2013年有所下降达到43%,到2014年降到39%,由此可得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不断下降,企业负债水平在减少,负债的抵税效应在降低,税负水平将会提高,因此本文认为,医药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越低,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越高。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流动比率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是衡量企业短期债务到期之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况,若企业的流动资产越高,说明企业的流动性越大,短期偿债能力强。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普遍不高,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当流动资产不变的情况下,流动负债越高,企业的流动比率就越低,债务程度就越高,则企业所要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越低。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2: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流动比率正相关。

长期负债比率又称为资本化比率,若此值越小,说明企业负债的资本化程度越低,长期偿债的压力就越小,一般情况下,大公司往往倾向于选择长期债务,而小公司则会选择短期债务,因为大公司可以在发行长期债务的同时取得规模效益,若长期负债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现金流较为稳定,则所需要缴纳的税负就越少。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3: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长期负债比率负相关。

2. 资本密集度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资本密集度主要用固定资产比率来衡量,可以用固定资产与资产总额的比率来表示。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相关费用要计入到当期费用中,当期费用可以在计算税负时予以扣除。医药行业的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占有较大份额,属于资产密集度较大的行业,所以计提折旧会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4: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资本密集度负相关。

3. 盈利能力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包括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净利率等,本文选用销售净利率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盈利能力较强的行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较大,因此,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更有能力有动机进行税收筹划,更有利于减少企业税负。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5: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公司盈利能力负相关。

4. 公司规模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医药制造产业近几年发展迅猛,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原料药材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之一,医药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其相应的设备以及资源与小型公司相比较为丰富,其可用资源也较多,在缴纳税收方面则会占有较大的优势,会通过企业内部政策缴纳相对较少的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6: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公司规模负相关。

5. 股权结构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国有股权比例是衡量企业股权的重要指标之一,许多国外学者在研究上市公司实际税负影响因素的时候,把股权结构也列入其中假设。医药行业的国有股权比率平均每年为35%左右,且医药行业股权集中度较高。大多医药企业的管理层为了确保自身在社会经济中的竞争地位,会积极迎合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纳税,维护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7: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国有股权比例正相关;

假设8: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股权集中度正相关。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1. 解释变量。

衡量企业实际税负的方法一般分为三种:波士顿矩阵法、税负的评价指标法和实际税率法。实际税率法是衡量企业微观税负水平的基本方法,很多外国学者在无法取得重要数据的前提条件下,一般采用平均实际税率法,该方法是研究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问题的较好的替代方法,有助于提高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因此本文采用实际税率法衡量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企业的实际税率等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与企业所得的比值,所得税与流转税是主要的两大主体税种,但是,由于消费者是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而企业的税负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所以本文以企业所得税率作为衡量企业实际税负的标准。

2. 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资本结构、资本密集度、盈利能力、公司规模以及股权结构作为被解释变量,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3. 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税负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根据上述所提出的研究假设构建的实证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第i家上市公司,t表示从2009到2014年度,α指截距项,β表示自变量的估计系数,θ表示回归分析后的残差。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9—2014年在沪深公开上市的医药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以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查找最新调整后的数据,在此基础之上,还执行了以下筛选:(1)剔除财务报表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2)剔除以前年度有亏损,且在本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上市公司;(3)剔除利润总额或所得税费用小于0的上市公司;(4)剔除所得税实际税率小于0或大于1的公司;(5)剔除样本在研究期间某一年度被ST或PT的公司。最终经筛选,得出42家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共252个有效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金融数据库和锐思金融数据库。统计分析软件运用Excel和SPSS 19.0。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1. 所得税实际税率的描述性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所得税实际税率的最大值为2013年的52.08%,最小值为2009年的0.97%,实际税率的不断波动意味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不断改变。2013年的所得税实际税率平均值和标准差与其他年份相差较大,说明实际税率值和平均值之间差异较大,税负不稳定。

2. 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31.81%,表明企业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从流动比率看,其标准差与方差值相比其他自变量而言相对较小,说明该行业数据波动较小,较为稳定。固定资产比率的平均值为21.28%,由于本文研究的行业为医药行业,需要大量医药医疗机器设备的投入,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从销售净利率看,极大值为173%,说明该行业的产出水平较好,销售收入获利的能力较强。公司规模的标准差为1.0882,值大于1,说明医药行业各个公司之间的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从持股比例来看,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为37.75%,股权集中度均值已超过了50%,说明医药行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较高。

(二)相关性分析

下页表4为各变量的相关系数表,从该表可以看出,与因变量存在显著性的有长期负债比率(LEV3)与ETRs之间在0.05水平上显著相关,销售净利率(NPM)与ETRs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股权集中度(GZ)与ETRs在0.0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相关系数最大的为第一大国有股权比例(GQ)与股权集中度(GZ)之间的关系,但未超过0.8,所以均可纳入本文回归模型中。

注:*、**分别表示在0.05、0.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三)回归结果分析

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F值为5.445,Sig值为0.000,说明建立的模型通过了检验。反映资本结构的资产负债率(LEV1)、流动比率(LEV2)、长期负债比率(LEV3)三个指标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假设1—3不一致。从资本结构看,在整理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时发现,2009年与2014年之间上市公司的变化较为突出,新兴的医药企业占多数,企业的资本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资本结构对企业的实际税负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固定资产率(CI)作为资本密集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上市公司实际税负与固定资产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假设4一致。医药行业作为技术密集以及资产密集的行业,其生产经营需要投入大量设备,资本密集度越高时,企业所要计提的折旧就越多,所得税额就会越少,则税负越低。

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销售净利率(NPM)与实际税负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假设5一致。盈利是投资者本金与利息的来源之一,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更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投资者会十分重视,因此投资者会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企业实际税负。

公司规模(SIZE)与实际税负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假设6一致。医药行业企业的规模越大,其避税的可能性就越大,另外,对于大型医药上市公司来说,税务部门会为了扩大税基,对医药上市公司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生产与经营活动,从而使税收部门得到更多的税收,因此税收负担水平就会下降。

第一大国有股权比例(GQ)与实际税负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7一致。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较高,为保证医药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大股东会积极主动的参与纳税,目的是维护医药行业的发展地位,因此,第一大国有股权比例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积极影响。

股权集中度(GZ)与上市公司实际税负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表明医药行业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需要承担的实际税负越低,假设8没有得到验证。

四、研究结论

本文对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税负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资本结构对企业的实际税负影响并不显著,资本密集度、盈利能力、公司规模和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第一大国有股权比例与企业实际税负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目前,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发展迅速,医药行业不仅要面对政府对药品价格的掌控,并且还要维护企业的顺利发展与经营,从微观角度来说,医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通过不断扩大企业的投资规模和研发力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完善企业的股权结构,更好地达到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新安,张力多.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10):150-153.

[2]亓红红.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实证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3,(7):67-69.

[3]刘崇明,陈思璐.关于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电力行业上市公司为例[J].中国证券期货,2012,(6):203-204.

[4]曹志鹏,李倩.石油行业税负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沪、深两市公司财务数据[J].财会通讯,2014,(15):108-110.

公司税负 第10篇

税收实践中, 对于税收负担, 我们通常习惯于从单一的税种、单一的税率来进行判断:税率高, 税负就重;税率低, 税负就轻。比如, 一个是从事销售货物的公司 (增值税一般税率17%) , 另一个是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公司 (营业税一般税率3%) , 在同等条件下, 人们会认为前者的税负较后者重。事实果真如此吗?

其实, 衡量公司税负的轻重, 不能只看税率的大小, 更要看到税收的累积负担。因为现实中, 对一个公司业务的征税, 往往是多环节征收, 而不是单一税种和单一税率的简单运作。

税收实践中, 一种公司业务课征一种税是常见的税法意识误区;另外一个误区是, 一项公司业务课征多个税种, 但税负为各种税的简单相加。在具体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容易陷入认识误区。

一、“一种行为只涉及一个税种”的认识误区税法的孤立运行

在讲授和研究税法的过程中, 教学和研究倾向于单个税法的孤立讲解和研究。不太注重各税法之间的联系, 使学生和读者想当然的将不同的税法孤立起来, 片面的理解真实的税法运行。典型的例子是, 在学习增值税时只知道增值税, 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时, 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的学习便忘记了。根本不会意识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还和企业所得税有关。

本人在2008年上半年的税法授课中, 曾经做过一个教学实验。在不同的税法授课班级中, 专门用同一个案例进行教学 (案例的形式有所变化, 但实质近乎一致) 。在营业税法的授课中跟学生讲这个案例时, 学生基本上能够判定出来, 该公司应该征收营业税;讲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 学生能准确地识别出来, 该公司应该课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在印花税法的授课中, 绝大部分学生知道该公司应该缴纳印花税;最后, 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讲解中, 学生也能识别出该公司应该课征企业所得税。

在期末考试复习时, 我以此案例为题,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学生对此案例的分析, 根本无法统一意见。有的说只征收营业税, 有的说既征营业税又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有的说只征企业所得税, 有的说只征印花税, 竟然没有一个学生能准确地说出该案例涉及的所有税种。我授课的对象为财经院校的财会类专业学生, 是属于税法意识较高的人群。但就是这类人群, 对税法的理解也显狭隘, 更何况社会中的普通公众。

二、“应纳税额确定时将税率简单相加”的认识误区

在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中, 还有一个学生经常产生的误区。在教学中真正让学生明白总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并不容易。学生已经习惯对公司行为和业务在单一税法下进行计算, 形成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思维。学生认为真正决定公司税负的是不同税种之间的税率, 把公司涉及税种的不同税率简单相加, 便可以看出公司真正的税负。

下表是一个学生针对公司应予承担的税负而专门制作的公司税负表, 通过该表该学生进而得出中国公司税负过重, 逃税、避税实属无奈之举。这种税务处理方法, 时常发生在学生的作业和税法学习者的记录中。

针对上述“公司税负表”, 值得肯定的是, 公司业务之税负评价不再局限于单一税法之内, 而考虑到了税法之间的联系, 意识到了税法整合。但问题显然不如表中显示的那般简单, 化妆品公司的税负确实高达82%, 烟草公司的税负确实高达108%或88%吗?若真如此的话, 公司的生产、销售、管理等费用从何而来, 公司员工工资从何而来?纳税人创立公司为何?难道只是为纳税吗?这显然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理念相违背。问题皆出自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 这是公司涉税的另一误区。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 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以化妆品公司为例) :

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口径。

在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时, 我们习惯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的税法思维。为此, 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计算时, 习惯于运用上述公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100 (7%+3%) =10 (元) 。然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不为公司之应纳税所得额, 应以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正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之和= (17+30) (7%+3%) =4.7 (元) 。

2.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

表中,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税依据直接为应税所得。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之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应从企业所得税之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有扣除了可以扣除的税金后, 应纳税所得税才可以充当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因此, 企业所得税之应纳税所得额=100-30-4.7=65.3 (元) 。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之应纳税额=65.325%=16.325 (元) 。

3. 增值税的计算口径。

在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中, 习惯将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同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 在增值税中“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从公式便可看出,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确定, 不只取决于销项税额, 还与进项税额相关。上述公司的税负表, 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问题。将上述三个税种的计算口径纠正后, 公司的税负可以降低不少。

三、误区背后的税法知识整合问题

案例:某运输公司2010年3月份取得国内货运收入250 000元, 装卸搬运收入35 200元, 当月还承揽了一项国际运输业务, 全程收费38 000元, 其中境外运输业务转给境外一运输单位, 并支付境外承运单位运费20 000元。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损耗的成本费用为88 000元。该公司真实的税负如何?公司总的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税负分析:该运输公司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1) 营业税。营业额=250 000+35 200+ (38 000-20 000) =303 200 (元) ;应纳税额=303 2003%=9 096 (元) 。

(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9 096 (元) ;应纳税额=9 096 (7%+3%) =909.6 (元) 。

(3) 印花税。运输费金额=250 000+35 200+ (38 000-20 000) =303 200 (元) ;应纳税额=303 2000.5‰=151.6 (元) 。

(4)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50 000+35 200+38 000-20 000-88 000) - (9 096+909.6) =205 194.4 (元) ;应纳税额=205 194.425%=51 298.6 (元) 。

(5) 运输公司总的应纳税额=9 096+909.6+151.6+51 298.6=61 455.8 (元) 。

运输公司税负运行如下表所示, 显然不只是单一税法的孤立运行和税率的简单相加。

单位:元

依照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教育费附加税法、印花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之相关规定, 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行为应同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不像习惯上认为的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部分, 其必须通盘考虑到整个税法在公司中的运行。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上, 应运用税法的知识整合理念, 充分考虑到各税法之间的相互融通和配合。

具体到此案例中,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之应纳税额, 依赖于公司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之应纳税额, 依赖于公司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教育费附加额。

四、结语

公司涉税理论和实践存在着诸多误区, 学习和研究者习惯将税法孤立起来思考, 直接将公司税负与税种的税率简单相加画上等号。然而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实践中, 税法的运行并不孤立, 而是浑然一体。比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 依赖于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和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依赖于公司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教育费附加额等应纳税额。正因如此, 税负的操作不应只考虑单一税种、单一税法, 而应进行各税法整合, 充分考虑到各税法之间的相互融通和配合。

参考文献

[1].朱力.汤普森.克莱恩著.姜智芹译.跨越边界——知识、学科与学科互涉.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杨小强, 叶金育.合同的税法考量.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4].杨小强.中国税法:原理、实务与整体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5].钱林晓.具有交叉学科意义的教育经济学方法论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9

“税负痛苦指数”另眼看 第11篇

笔者认为,对“税负痛苦指数”的评价与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居高问题的评价应该分开来讨论,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模糊言说。

“税负痛苦指数”的算法是把企业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社保金、雇员社保金、消费税和财富税搁在一起,但我们国家目前的消费税是和欧美国家不一样的。中国是特种消费税,而欧美国家采用的是普遍消费税;而财富税在我们国家没有,增值税在欧美国家没有。这样,结果相差就很大,影响“税负痛苦指数”的可信性。

“税负痛苦指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量化指标体系,其最大缺陷是,无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进行质的评价。比如,在“税负痛苦指数”相同的情况下,它无法对一个税收治理体系的优劣进行评价。因为,“税负痛苦指数”并不与税制的优劣成必然的关系。举例说,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痛苦感未必就相同;同样,在纳税人痛苦感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未必就相同。常识告诉我们,在民主化程度高的税收治理条件下,由于纳税人的人格被高度尊重,因此,即使税负较高,纳税人的痛苦感未必就高;相反,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税收治理条件下,由于纳税人的人格没有获得较高的尊重,可能在税负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痛苦感却特别强烈,甚至可能叫苦连天。

“税负痛苦指数”对不同税收治理背景下的纳税人的痛苦进行评价的话,结果可能相差更大。 一般地说,如果税收治理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的话,“税负痛苦指数”是很难准确评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纳税人的实际“税痛”情况的。且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税种不一样的话,纳税人的疼痛感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同样税负的情况下,直接税就比间接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税痛”要大一些。

对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居高的评价应该理性应对。

首先,在“税负痛苦指数”这个统一的标准面前,寻求被世界接纳的途径。不要期望世界会因为中国的拒绝或者反对而对现有的评价标准进行结构性的修订,中国只是世界大家庭中的一员。正如一个人一样,如果你过分地强调自己价值标准的特殊性,指责别人的标准,是很难融入社会,被大家接纳的。

公司税负 第12篇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因此, 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 凡在我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一个自然人既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 个人独资企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拥有相同税前利润的情况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净利润却不同。这为一个自然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留下了选择的余地, 给经营者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投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于2011年9月1日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分三个档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进行简化讨论, 即不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两种组织形式下扣除项目的比例差异。

1. 一般条件下的比较。

设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 y (x) 表示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z (x) 表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 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9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小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97 500元时, 则相反。所以, 从税收负担角度看, 所成立的企业规模较小时, 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有利。

2. 税率优惠条件下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z (x) =15%x, 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高时的范围为:

可以得出:对于开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只要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5 00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税负高, 此时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有利。

3. 减免优惠条件下的比较。

根据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不同, 企业享有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年度大致可以分为2年、3年、5年、长期等几种。由下表可知, 只要年应纳税额大于40 000元, 投资于可以享受减免优惠的项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小于个人独资企业, 即选择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

可见, 一般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在创业初期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方面的差异

1. 两种组织形式下, 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以及出资方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且必须一次性足额认缴。同时,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有一定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方式、种类、期限没有任何限制。

2. 两种组织形式下, 投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 两种组织形式下, 融资渠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据企业资产规模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个人和家庭财产进行抵押贷款。

4. 两种组织形式下, 对投资人法定权利的限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因而, 自然人在设立企业时除了要重点考虑税收因素, 还要考虑出资限额、出资方式、法律责任、权利限制以及融资渠道等因素, 而且要综合考虑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等因素, 以抢占市场先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公司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公司税负范文

公司税负范文(精选12篇)公司税负 第1篇改革完成后,现行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此次“营改增”试点实行“双扩”,即...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