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精选7篇)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保证合法拥有词(曲)的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未许可他人使用或抵押。如果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自本合同签订 日内付款。
第三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乙方交付的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甲方放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条:自本合同成立后,乙方拥有的著作权,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六条:违约条款:
1、 甲方逾期交付的书面资料,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2、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
第七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2篇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名下支配的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授权合同相对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对于许可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仅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权,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使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将此权利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如果相应的权利受到侵害,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要求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在转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买断”的合同,受让人可以取得让与人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或者单独的一项(例如网络传播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时间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权再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明确合同内容明确作者的权益和义务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出现类似“本合同的权利范围的解释权归受让方”“出现争议时由受让方解释”的条款或者对作者规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只字不提的,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转让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3篇
一、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无法实现风险规避及利益平衡
在著作权转让无需履行登记手续的立法背景下, 关于著作权质押的制度设计, 可有以下四种:
制度一, 合同登记生效。即质押要件有二:一是签订质押合同, 二是质押合同登记, 不登记则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此规定, 著作权人与银行达成著作权质押协议后, 在未办理合同登记前, 质押协议无效。如著作权人拒绝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银行只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救济。《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混淆了知识产权质权的“约定”与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质押合同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定。
制度二, 质权登记确立。即质押合同缔结与质押登记分别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前者发生债权效力, 后者发生质权效力。《物权法》第227条对《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其规定,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 著作权质押合同只发生债的效力, 并不产生质权效力, 只有办理了质权登记才产生质权。在未办理质押登记前, 银行有权请求著作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著作权人拒绝办理则需承担违约责任[1]。
如在未办理质押登记前, 著作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 无论第三人此时是否为善意, 即是否已知道著作权人与质权人之间已达成质押协议, 由于还未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尚未享有质权, 第三人仍可受让未负担质权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后, 著作权人失去了著作权, 但 (原) 著作权人仍可能与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因为著作权转让无需登记, 登记机关无法监察 (原) 著作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因此, 登记机关仍会依据 (原) 著作权人与银行之间的质押协议办理登记, 而后银行会向 (原) 著作权人发放贷款。然而, 此时的质押登记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作为质权人及贷款人的银行的债权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制度三, 质权登记对抗。即著作权人与银行达成质押协议, 银行便具有以著作权为客体的质权, 但在没有登记之前,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该制度下, 著作权人与银行达成质押协议后, 银行便获得质权。如其后著作权人与银行不办理质押登记或在办理登记之前, 著作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 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受让人, 银行的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银行的债权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且诚如有学者所言, 物权为对世权, 本可对抗一切人。如依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 但变动后的物权在完备公示前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 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颇值疑问[2]。
制度四, 质权合意确立。即著作权人与银行达成有关著作权质押协议, 银行便具有以著作权为客体的质权, 而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手续。此时, 著作权人还可能与第三人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 但无论著作权最终归谁所有, 银行都可以基于担保物权效力, 实现质权。该制度有利于实现质权人利益的保护, 但却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由于著作权人与银行之间设立质权无需登记, 善意的受让人接受已被出质的著作权后, 将面临银行行使质权而失去著作权的风险。
综上, 在著作权转让无需登记的立法背景下, 著作权质押的制度设计难以在消除贷款银行的风险同时也能实现质权人与著作权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削弱质押登记制度的效力
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自动产生, 符合作品创作和保护的特点, 有利于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 但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不应适用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是绝对权, 它的转让涉及交易安全、市场秩序, 既关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又关乎公共利益, 要求其采取一定的公示形式是合理而必要的[3]。更重要的是, 著作权转让无需登记会导致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受到削弱。
著作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于:著作权本身不存在以物质形式的移转交付, 也没有有价证券来表征其权利, 不实行著作权质押登记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著作权人与银行之间设立质权无需登记, 善意的受让人接受已被出质的著作权后, 将面临银行行使质权而失去著作权的风险。因此, 我国《物权法》第227条规定,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虽然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押以登记来保障其安全性, 但如果著作权的转让无须登记而实行合意自动转让, 那么准备接受著作权出质的贷款银行面临的风险是, 在著作权质权设立之前, 著作权人已经将有关著作财产权转让予他人。著作权的归属已经改变, 但银行及质押登记机关对此难以察觉, 对于银行而言仍无安全性可言, 著作权的质押登记无法发挥权利公示和保护质权及善意第三人的功效。因此, 依据权利变动和对抗原理, 著作权的转让仍有登记的需要, 否则, 虽然著作权的转让或质押其中之一系用的是登记程序, 但却仍然无法起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目的[4]。
因此, 我国的著作权转让与出质制度之间产生了公示方法的冲突, 应该尽快完善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 以便更好地与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衔接。
三、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制度: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 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但这种备案只是行政管理和统计的需要, 著作权转让备案是任意性规范。因而,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是自愿性的, 并不产生限制生效的效力;同时, 该规定也没有说明备案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备案能否提供第三人查阅, 该实施条例也没有说明。
就著作财产权的处分而言, 很多国家参照动产的法律制度。在英美国家, 更有很多学者把知识产权称为“准动产”。我国《物权法》对动产的处分采取的是合意主义,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物权变动便已成立。但为了防止“一物二卖”, 同时规定了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以保护交易安全。
由于著作权权利内容很多, 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更易发生一“物”二卖的情况, 如果没有合理的公示方法, 就会使无辜的第三人受到损害。但是, 如果采取不动产那样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又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的便捷。因此, 因著作财产权的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应采对抗要件主义, 许多国家以著作权登记作为权利的初始证据[5]。
美国迟至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承认“版权自动生效”原则, 取消了版权登记注册的法律规定, 但其注册登记的形式却仍在实行。究其原因, 主要是版权登记可以推定登记人的版权的有效性。
日本《著作权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质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消亡 (不包括因混同、著作权或担保债权的消亡) 或处分的限制, 若未进行登记, 则不得对抗第三人”。日本著作权法同时规定, 对著作财产权和财产权变动进行登记, 是版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 著作财产权的变动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总之,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或以著作财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不经登记, 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这种登记簿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查阅, 从而可以了解有关的著作权是否已经转让[6]。
我国法律也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是自愿、非强制的, 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 著作权登记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
四、著作权转让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债权人及受让人的风险得以规避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 著作权质押合同只发生债的效力, 并不产生质权效力, 只有办理了质权登记才产生质权。
如在未办理质押登记前, 著作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 无论此时第三人是否已知道著作权人与银行之间已达成质押协议, 由于还未办理质押登记, 银行尚未享有质权, 第三人仍可受让未负担质权的著作权。
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后, 如果双方没有办理转让登记, 则登记机关及银行无法监察著作权已被转让。于是, 虽然著作权人失去了著作权, 登记机关仍会依据著作权人与银行之间的质押协议办理质权登记。然而, 如果实行了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 由于著作权的转让没有登记, 第三人不能对抗已登记的著作权质押, 因此, 著作权人与银行之间的质权仍然有效成立, 作为质权人的贷款银行的风险将得以规避。
而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后, 如果双方办理了转让登记, 则贷款银行与著作权人进行质押登记之前或之时, 登记机关及银行可以监察到著作权已被转让, 银行可以拒绝与 (原) 著作权人进行质押登记, 同时撤销著作权质押合同及贷款合同, 银行的风险同样得以规避。
而对于著作权受让来说, 在办理了著作权转让登记后, 著作权转让具有了对抗效力, 受让人也一样无需担心嗣后转让人将著作权抵押给第三人。
综上, 著作权转让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押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都得以规避。
摘要: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 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 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 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关键词:著作权质押融资,著作权转让登记,非强制性,对抗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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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创富指南》杂志读者服务部收
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5篇
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受让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工作室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拥有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
》剧本(以下简称“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乙方之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转让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剧本的基本信息
1.1
剧本名称:《
》;
1.2
剧本长度:
集;
1.3
剧本字数:
1.4
剧本内容和形式: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
1.5
剧本来源:该剧本系甲方委托第三人创作完成,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0月。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转让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其拥有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前述甲方转让,受让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在甲方收到全部转让费后版权归属乙方:
2.2
著作权转移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全部著作权转让费之日起,除该剧本的作者署名权外,甲方不再享有该剧本的任何著作权,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由乙方完整而充分地享有;
2.3
本合同所称该剧本的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除作者署名权外的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记载该剧本内容的所有载体(纸张、U盘、光盘及硬盘等,但可与该剧本内容分离的除外)的所有权,以及因第三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之时以及之后侵犯该剧本著作权(作者署名权除外)而单独进行维权(含诉讼及非诉方式)的权利;
2.4
本合同所称该剧本,是指该剧本全部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任何内容、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
第三条
权利保证
3.1
甲方保证:作为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拥有或已取得该剧本完整而充分的全部著作权,甲方拥有该剧本完整而充分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甲方有权且不受任何限制地签订并充分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
3.2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该剧本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国家、集体或公众利益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瑕疵;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受让、行使该剧本的著作权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且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本的任何内容,均不受任何第三人的限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3
甲方保证: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剧本的全部内容、表现形式以及载体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没有且不会将该剧本的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该剧本作者及乙方除外)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剧本发表在任何杂志、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上、以其他方式发表该剧本、以任何方式出版该剧本、将该剧本内容披露给第三人(该剧本作者及乙方除外);
3.4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没有以任何方式将该剧本许可、交给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剧本摄制电影、电视剧、话剧、舞台剧及戏剧等;甲方没有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同意第三人将该剧本改编或汇编成任何其他作品;
3.5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未在该剧本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负担;
3.6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使用该剧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影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电影或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不存在因该剧本质量等问题而无法成功立项的问题或阻碍。
第四条
剧本交付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剧本的最终稿(包括该剧本的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以及全部剧本内容)交付给乙方;
4.2
本合同4.1款约定交付的方式为:甲方将该剧本最终稿的打印纸质版(甲方应在记载该剧本最终稿全部内容的每页纸上手写签字确认)当面交付给乙方或邮寄、快递给乙方;同时,甲方将记载有该剧本最终稿全部内容对应的电子版本(WORD版)的U盘、光盘或硬盘当面交付给乙方或邮寄、快递给乙方,或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将前述电子版本(WORD版)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电子邮箱。
第五条
著作权转让费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授权该剧本的著作权,须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元);除此之外,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5.2
乙方按照下述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5.1款约定著作权转让费:
5.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该剧本最终稿交付给乙方、且乙方收到该剧本最终稿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
5.2.2
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
5.2.3
本合同生效后,在****年**月**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
元);
5.2.4乙方使用该剧本(含根据本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剧本)申请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成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
5.3
乙方应将本合同5.2款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支付至甲方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5.3款约定,将每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该笔款项成功支付给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5.3款约定全部支付时,即视为乙方已将本合同5.1款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全部成功支付给甲方;如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信息有误,不影响乙方成功支付,所有收款不能等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5.5
如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缴纳,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该剧本的著作权转让费,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该剧本的著作权转让费;
6.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交付该剧本的全部内容,并承担交付涉及的全部费用;
6.3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除该剧本作者署名权外,甲方不得再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本任何内容,不得再转让或许诺转让该剧本任何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给任何第三人;
6.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该剧本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修改、乙方委托甲方修改及乙方委托第三人修改;如乙方要求甲方修改该剧本,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予以修改,乙方就此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修改费或其他费用;如乙方人员修改该剧本或乙方委托第三人修改该剧本,乙方及具体修改人员有权享有该剧本署名权;修改内容不超过50%的,具体修改人员的署名排在甲方之后;修改内容超过50%的,具体修改人员的署名排在甲方之前;
6.5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使用该剧本申请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对该剧本进行修改、出具证明文件等;甲方办理前述协助事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6.6
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或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和交付甲方拥有该剧本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该剧本创作人员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创作合同及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有),作为本合同附件;
6.7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自行全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及向第三人转让)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无须再取得甲方许可、授权或同意;乙方因使用或处理该剧本而创作或产生的任何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所有权以及其他所有权利,均归乙方享有或乙方与该任何作品的共同制片方共同享有,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对该任何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本合同约定该剧本署名权除外);
6.8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使用该剧本申报参加国内外文学艺术评奖活动的,如获奖,所获全部奖项、奖励和奖金,均归乙方享有和所有。
第七条
保密约定
7.1
甲方对该剧本的任何内容和信息、本合同任何内容以及甲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乙方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该剧本摄制电视剧的目的、电视剧摄制立项信息、该剧本后续任何修改内容以及乙方其他商业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7.2
在本合同约定保密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合同7.1款约定的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委托律师审查本合同的除外,但应与该律师约定其保密义务;该律师向他人泄露本合同约定保密信息的,视为甲方泄露和违反本款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合同约定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申请事宜而向行业行政审批机关或部门披露的除外);
7.3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为:自甲方获悉本合同7.1款约定的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被公众从公开途径获悉之日止;
7.4
本条约定甲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部分)无效而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地震、洪灾、战争、**、罢工等在本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遭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及对本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的书面证明文件;
8.2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降低其对本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损失扩大;
8.3
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何一款、6.3款或第七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著作权转让费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违反前述约定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发表报酬、出版收益、担保收益、泄密而得收益以及其他任何收益,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何一款、6.3款或第七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独自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行政处罚、向第三人赔偿以及第三人起诉(甲方或乙方)后及时参加诉讼并独自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同时,对乙方构成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9.1款约定执行;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6.3款及第七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纠正;如甲方拒不纠正、未能在甲方书面要求的纠正期限内纠正或纠正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著作权转让费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前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9.4
乙方按照本合同9.1款或9.3款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9.1款或9.3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自收到乙方书面解除本合同通知后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全部退还给乙方;同时,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尚未支付的部分,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截至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之日,如乙方使用该剧本已获得收益或利润的,乙方无须向甲方退还该收益或利润;同时,甲方丧失对该剧本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
9.5
本合同所称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乙方因使用该剧本摄制电视剧而投入的全部资金、第三人(包括共同投资方、合法权益被侵害人)向乙方索赔款项、乙方使用该剧本的预期收益以及乙方因调查甲方违约行为及向其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全部合理费用。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及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甲方签字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合同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须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往来的任何书面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对该剧本著作权转让事宜的全部约定,取代本合同生效之前甲乙双方关于该剧本著作权转让事宜作出的任何口头和书面的承诺,以及签订的任何书面文件(备忘录、意向书等,如有);除本合同之外,甲乙双方就该剧本著作权转让事宜,无任何口头约定;
11.5
如需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联系人、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变更一方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确定的信息为准,对方发送给该变更一方的任何书面文件或信息,到达本合同确定的该变更一方的地址、电子邮件中,即视为对方完成送达或交付;收到不能的全部不利后果,由该变更一方承担;
11.6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6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卡号:
户名: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音乐作品与表演者迅速走向市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乙方创作(作词/作曲)歌曲作品《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甲方专有事宜,特签署合同如下:
一、 乙方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转让甲方独家在全球永久专有乙方创作(作词/作曲)的附件作品词曲的全部著作权/邻接权及其相关权利。如果出现词曲版权纠纷,由乙方一人承担。
二、 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提供该作品享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该作品乃未公开发表、发行之全新原创音乐作品,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
三、 乙方先前不曾、本合同签署后也保证不会就本合同作品另对他人作与本合同相同或相似之授权,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该些作品,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 元。如有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并附带违约金 元。
四、 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外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并且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项下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还有权自行决定许可第三方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权根椐市场需求对作品的歌名及词曲内容作适当修改。
五、 甲方发表该作品时,乙方享有作词/作曲署名权。
六、 甲方有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之全部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演唱、公开表演、制作并汇编录音录像制品权;改编权;授权他人或自行出版、复制、发行、出租该录音录像制品权;使用该作品摄制电影及音乐电视片并授权他人放映权;使用该作品制作电视及广播节目并授权他人广播权;使用该作品制作广告节目并授权他人发布权;授权他人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移动数据业务、新媒体业务以及随着未来科技的发展所产生的新的使用作品的种类使用合同作品。
八、 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侵犯《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和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 作品版权费及支付方式:
1 甲方支付乙方该作品(作词/作曲)著作权费人民币 元整(¥ 元);
2 甲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整
3 年 月 日合同生效。
十、 双方均应维护合约内容的保密,不得公开给第三者知道。
十一、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十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名/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日期: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7篇
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甲方(转让人): 法定代表人(如有):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如有):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作品的名称
甲方将其享有著作权的 软件 版本之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乙方;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2.1甲方向乙方转让以下全部地域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 2.2地域范围包括:【全国】/【全世界】;
2.3在本合同生效至期间内出现的软件版权纠纷,由乙方承担; 3.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
3.1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3.2乙方于软件交付日向甲方支付 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本条规定的报酬包含按国家规定应有乙方代扣缴的甲方税款,因本交易产生的其他税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情况,来约定有利于自身的支付条件,此处支付时间双方可以约定为一段期限内支付,如乙方收到甲方交付软件之后 天或者是甲方收到转让费之后 天内交付软件。
4.支付价金的方式
4.1乙方应在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期限内向以下银行账户支付报酬,报酬支付时间以银行收到该款项为准:
甲方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5.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但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律师提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5.3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利。
5.4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 折进货销售本产品。5.5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在(地点)交付所有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文件。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
【律师提示】合同中交付时间的约定比较重要,实践中,因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若产生纠纷,损害认定比较困难。
5.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不同于其他作品,其中包含必要的软件设计程序、参数及一些必要的技术支持,乙方为了使用便利,双方可视情况约定甲方需在转让软件之时提供哪些技术指导、培训及相应的维护。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6.2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6.3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赠送给甲方样品盘 片。7.修改权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软件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
名权和软件标题名称。
【律师提示】在此需明确的是两种不同版本的计算机软件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两种软件著作权,软件的升级版本需与原软件有实质性不同。才可在新升级的软件上申请著作权登记。
8.保证与承诺 8.1甲方保证与承诺
8.1.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律师提示】此条是关于权利瑕疵法律后果的约定,甲方保证其享有软件完整的著作权,若因该软件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8.1.2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生效之前,甲方未将该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8.1.3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
8.2乙方保证与承诺
8.2.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8.2.2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8.2.3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会以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许可等使用方式由第三人适用。
9.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10.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10.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10.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0.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11.违约责任
11.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11.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5条的规定,逾期 日交付本产
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
11.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2条的规定,乙方应每日按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
【律师提示】合同约定的交付和付款的期限应明确,此处的延期交付和延期付款违约责任才比较好认定。
11.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1.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12.其他约定 12.1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所有通知应以信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于本合同所载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于送达。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律师提示】此条约定,避免一方因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涉及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方实际没有收到,没有相应证据。
12.2不可抗力
12.2.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2.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12.3合同修改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2.4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5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
【律师提示】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在此可以以转让费结清之日作为著作权转让生效之日。
13.登记
软件著作权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承受,由乙方于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起 内办理著作权登记。
14.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对争议的解决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二者只能择其一。争议解决选择法院,双方可在此处进行约定或者在争议产生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约定当事人自身所在地的法院较为有利。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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