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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个人所得税筹划(精选12篇)

个人所得税筹划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一、在偶然所得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 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 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 尽量避免刚刚超过1万元的情况出现。奖金额度的确定可以通过无差别奖金额临界点进行判别。无差别奖金额临界点就是:奖金额高于10000元时的税后奖金额等于10000元时的奖金额。只有当奖金超出10000元达到一定数额时, 获奖者才不会感到“吃亏”。可以通过求解下列方程得到无差别奖金额临界点。

设奖金为X, 且X>10000元。则有 :X(1-20%)= 10000,解得X=12500(元)

也就是说,区间(10000,12500)是非有效区,如果奖金设在这个区间,税后收入反而会低于奖金为10000元时。因此,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么小于或等于10000万元, 要么超过12500元。

二、在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额度中的应用

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临界点(见表1)存在税率跳档,可能导致多发一元奖金却要多缴许多个人所得税。在这些临界点附近存在一个所谓的收入陷阱, 如果应发奖金落在此区间内,将会导致实际税后收入比按此区间下限计算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现象。

前面提及的所谓的收入陷阱是可以通过计算得到。计算过程如下:

设x为大于18000元的年终奖,则税后年终奖为: X-(X10%-105)①式

单位:元

年终奖为18000元时,税后收入为:

18000 (1-3%)=17460 ②式

当①式= ②式时, X=19283.33元所以第一个收入陷阱为(18000,19283.33] 元,年终奖大于19-283.33元时,税后收入才会高于年终奖为18000元时的税后收入。

第二个收入陷阱计算过程如下:

设x为大于54000元的年终奖,则税后年终奖为:

x-(x20%-555) ①

年终奖为54000元时,税后收入为:

54000-(5400010%-105) ②

当① = ②时,x = 60187.5元所以第二个收入陷阱为(54000,60187.5]元,年终奖大于60187.5元时, 税后收入才会高于年终奖为54000元时的税后收入。 同理还可以计算出其它几个收入陷阱,结果见表2。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额度应该避开收入陷阱,否则税后收入反而比一次性奖金额为区间下限时的税后收入更少,不仅起不到奖优的作用,反而有损优秀员工的利益,此时应该把奖金额降到区间下限的额度,剩余收入尽可能在平时的工资中发放。

三、在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在现行税税制下,如何通过合理筹划,使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最少,一直是工薪阶层十分关注的问题。

基于工资薪金个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全额累进计税方法,我们得出了年应税工薪收入临界点(详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应税工资”设定为每月工资薪金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免税所得后的收入。

1.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0,60000] 元

此时,每月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不超过5000元, 不需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2.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60000,78000] 元

此段均属于第一级适用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定为18000元,每月工资均衡发放(或者是:每月工资薪金固定在5000元,剩余放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3.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78000, 150000] 元

此时,这里有几个区间临界点:

(1)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78000, 114000] 元(月应税工资12月之和9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时,因全年一次性奖金为全额累进计税,而月度应税工资为超额累进计税,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仍固定为18000元,其余收入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税额增加较少,否则如果将月工资定为5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税金将大幅增加。案例:甲员工每月工资4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55000元,全年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是103000元,落在区间(78000,114000] 元中,根据以上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宜固定为18000元, 其余收入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即每月工资7083.33元,此时,

单位:元

全年月工资应纳税额合计

=[(7083.33-3500)10%-105]12=30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额3580元。

但是如果将月工资定为5000元,其余43000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则:

全年月工资应纳税额合计

=(5000-3500)3%12=5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3000 10%-105=4195 (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4735元。比上一方案多缴个税1155元。

(2)当年应税工资薪金超过114000元时,设年应税工资薪金超过114000元的部分为X元,求解方程:

X20%= (18000+X)10%-105-180003%得: X=11550(元)

因此,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14000, 125550] 元时,应固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 其余收入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25550,150000] 元时,建议每月工资定为8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 其余部分作月工资发放。当然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考虑,宜安排每月工资8000元,其余部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案例:2012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8400元, 该年王先生的年终奖预计共有49000元。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895元。 其实王先生2012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49800元, 是在(125550,150000] 元区间中,应该将工资降为8000元,另每月的400元放到年终奖中发放,则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415元,比前一方案节税480元。

4.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50000, 258000] 元

此阶段3% 和10% 税率税基全部用完,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为54000元,超出部分计入月度工资。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4000元(月应税工资12月之和150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时,月度工资中20% 税率部分已用完, 设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4000元的部分为X元,求解方程式:

X25%= (54000+X)20%-555-5400010% -105

得: X=99000(元)

所以此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为54000元, 超出部分计入月度工资。 但由于54000+99000=153000>108000(下一级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只有其中的54000元可以适用20% 的税率。当X=54000(元)时,

增加的税金

= (10800020%-555) - (5400010%-105) =15750 (元),

而5400025%<15750 (元) <5400030%,

这说明:若这54000元作为月工资,要达到税负平衡,其中一部分适用25% 的税率,还有一在部分可以适用30% 的税率。设适用30% 税率的部分为y元,则适用25% 税率的部分为54000-y元。 求解下式:

y30%+(54000-y)25%=15750

得 :y=45000(元)。

所以此时,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临界点为:

第4级月应税工资临界点总和

462000+45000+54000=561000(元)

5.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58000, 882000] 元

此时,这里也有几个区间临界点:

(1)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58000, 561000] 元时,依照前面的计算,此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固定在54000元,其余在月工资中均衡发放。

(2)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561000, 882000] 元时,超过561000元时,同理可通过计算, 找到这部分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税负平衡的临界点。设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61000元的部分为元,求解方程式:

X30%= (54000+X)20%-555-5400010% -105

得: X=49500(元)

所以,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561000, 610500] 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固定在108000元,其余在月工资中均衡发放。

当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610500,882000] 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在420000元,其余在月工资中均衡发放。或者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考虑,月应税工资固定在38500元,其余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使之均处于25% 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2篇

财务管理一班 祁静 20094044137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和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好多。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由于我国采取七级累进税率,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可以用即合理有合法的方法获取最大收益。在此我主要介绍俩种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费用化。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喝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既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地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也可以提供一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福利设施,提供免费日用餐等。已抵减自己的薪金收入,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并没有减少收益,只是收入的形式改变而已。这样一来,纳税人能更好地享受效用。

对此我设想一个自己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例子。假如我将来毕业工资3000,房帖500,车贴200,工资总额为3700(3000+500+200),应税所得额得200元(3700—3500),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3%=6元。我实际可支配的收入=3700—500—200—6=2994元。假如公司接送我上下班,并为我提供食宿。不再发放房帖和车贴,我的工资仍为3000,应纳税所得为3000元(3000—0)。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000元。由此可见,若将部分工资薪金转为费用,则减轻税负,增加了收入。

二、资金均衡发放。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对在中国境内无助所得个人,其所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计算。可见,如果奖金的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较大,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额。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资金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在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年终的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减轻。具体例子就不多说了。

虽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好地效益,但是也有以下几点不足。(1)个人所得税筹划普遍率低。(2)偷税、漏税现象仍然严重。(3)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仍然缺乏。(4)税法不完善,税务机关执法不严。(5)对个人所得税筹划缺乏重视。

对此,觉得应该有以下几点解决方法:(1)加强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纳税筹划观念。(2)建立健全税法制度。(3)培养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 第3篇

摘 要 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逐渐加重。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切实增加个人收入,成了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选择性、收益性,纳税筹划取得的是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逐步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负将越来越重。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从个税角度解释,就是把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分项征收,每一项的起征点,税率甚至优惠措施都有所不同,这样的话,如果你有很多种收入,每一项所得都合法,且低于征税标准,就无需缴税。这个规律就是,你的收入构成越是多元化,所缴纳的税金就越低。一般的工薪族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此时个税都由单位代缴,基本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反,收入来源越多样的人,税收筹划空间越大。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是,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要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相反,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高时,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劳务报酬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纳税人同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要尽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完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将二者合理分解开来分别纳税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不给提供收入的单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获得较高的税收受益,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适用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应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较低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個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这样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四)利用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和捐赠的税收优惠等。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纳税筹划应该不断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二)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

(三)税收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也就是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等到所有结果都出来了,再去想办法减少个税就比较困难。

参考文献:

[1]童伟.利用税收优惠筹划个人所得税.环球工商.2007(3).

[2]财务与会计.纳税&筹划.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2008(1)-(12).

[3]田发.合理节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 第4篇

一、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方法

1. 收入均衡化。

由于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越大, 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因此, 相对于工薪所得均衡的纳税人而言, 工薪所得不均衡的纳税人税负更重。采取均衡分摊法, 合理预计全年所得, 均匀分摊至每个月, 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2. 收入福利化、费用化。

在税收临界点附近, 采用适当减少工薪所得, 将减少部分以福利或费用形式返还给员工, 员工收入总额并未改变, 但税负却可明显减轻, 可支配收入明显增加。但是在操作中一定要注意一些问题。例如, 为改善员工办公条件而购买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 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 员工拥有使用权, 员工调出单位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单位。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 则相当于单位对员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 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提足“三险一金”。

“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优惠政策的使用, 最为突出的是住房公积金。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许多单位仍然按6%或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 因此, 单位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 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 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4. 用足优惠政策。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这些政策, 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 按标准发放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及误餐补助免税。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助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并入工资之中计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测算,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即单位在规定标准内发放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免税。单位可将员工部分工薪所得以该项名义发放。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市、郊区工作, 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 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 根据实际误餐顿数, 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限额内的公益性捐赠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非营利性组织向教育等公益事业和灾区、贫困地区捐赠,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工薪所得分配合理化。

(1) 规避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进级结点, 如500、2 000、5 000、20 000等, 税前收入增加1元, 就会适用高一档的税率, 常出现奖金高、实际收入少的负效应区间。因此, 在年终奖金发放中, 必须关注500、2 000等税率进级结点的12倍收入6 000、24 000避免进入负效应区间。

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 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 税后收入反而减少。常见的无效区间是6 000~6 305、24 000~25 294、60 000~63 437、240 000~254 666。负效应区间的确定如下:

例1:李某年终奖60 0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 875元 (60 00015%-125) , 税后实得51 125元。若适当提高年终奖, 其适用税率则由15%升为20%, 为保证李某税后所得仍为51 125元, 设提高后的年终奖至少应为ⅹ元 (ⅹ>60 000) , 此时,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ⅹ- (20%ⅹ-375) =51 125, 求得:ⅹ=63 437.5。即李某的年终奖金提高到63 437.5元或以上时, 其税后所得才可能等于或高于6 000元年终奖的水平。

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负效应区间时, 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 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提高, 超过部分可并入工资或留待以后年度发放。

(2) 巧用税收临界点。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 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 必须合理分配月所得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 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 在分配月所得与年终奖时, 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 (如500、2 000或6 000、240 000等) , 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2) 若月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 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 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一般来说, 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薪所得适用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薪所得适用税率提高一级甚至两级, 在一定范围内, 仍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2: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 年终奖金42 000元, 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工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2 500-2 000) 5%=25 (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2 00015%-125=6 175元 (42 000÷12=3 500, 对应税率15%, 扣除数125)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512+6 175=6 475 (元)

若将张某全年工薪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 年终发放24 000元 (税率降为10%) , 剩余奖金18 000元分摊到各月发放, 则月工薪所得为4 000元 (18 000÷12+2 500) 。筹划后, 张某月工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75元[ (4 000-2 000) 10%-25],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 375元 (24 00010%-25) ,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 475元, 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

为便于员工及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 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 (详见文尾表) 。

从表中可见, 保持月薪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 可实现税负最小化。若某单位员工刘某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 处表中第6档, 单位可按月发放工薪4 000元, 剩余20 000元 (68 000-4 00012) 作为年终奖发放, 全年工薪税负为4 075元{[ (4 000-2 000) 10%-25]12+ (20 00010%-25) }。

二、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误区

1. 误区一:

私车公用节税。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 在规定的标准内, 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 均属于工资支出,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很多企业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 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 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 并不能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会计主体不同, 企业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 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 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 按税法规定, 应并入其工资, 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误区二:

福利费免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即单位发放的实物, 大到住房、汽车, 小到糖果、饮料等, 均属于工薪所得,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 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 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 也应按工薪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5篇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经济活动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2-0148-02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纵深化的延续,使得城乡居民的收入呈现高速增长,同时收入组成更加多样化,个人所缴纳的税金也是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而个人所得税向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纳税义务人的队伍中,如何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定措施减少实际缴纳税额获得最大利益,成为纳税义务人关注的重点。

1 纳税筹划概述

1.1 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个人(自然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的安排各种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活动。

1.2 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日益增多,而缴纳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在西方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还处于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的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种问题,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够了解。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正处于税制变动频繁复杂的阶段,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职责所在。

2 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 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税筹划区分开来;2000年后纳税筹划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明确了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纷纷举办纳税筹划培训班,普及税务知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纳税筹划的重点。

2.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3.1 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记到个人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既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3.2 均衡纳税人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使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均衡分摊到各个纳税期间,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3 延迟纳税时间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金,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金。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前提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率。

3.4 利用公积金、保险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纳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以上保险、公积金时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保险,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

3.5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合法为前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对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护的。

3.6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迅速,使得纳税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要了解征税主体对纳税筹划的认定和判断。

4 结语

论文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出发,由浅入深分析了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实施方法及注意事项。通过本文论述可以得知,在人民大众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如何以合理、合法手段减少个人税负,提高个人收入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尚未完善,需要不停的探索。由于受本人研究能力和收集资料的限制,本文只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初步的研究,存在众多不足,望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继续深入研究,以达到更好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明.浅谈对纳税筹划的认识[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5).

[2] 陈俊利.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0,(9).

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7篇

(一) 概念。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谋划和安排, 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获取个人税收利益的行为。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研究国家的财税政策进而采取合法和不违法的行为, 纳税人通过钻研财税政策及相关法律, 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和纳税意识。

2、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 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 从而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 是对税法中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 国家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 改进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税收政策。

4、有助于社会中介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涉及到许多方面, 需要纳税筹划人员拥有综合的专业知识, 纳税筹划对于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 这就需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从而有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中国境外的任何地方都要缴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变自己的住所, 也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 使自己成为低税率国的居民;另一种是合理确定在中国的境内居住和临时离境的时间, 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对经营所得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例如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 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 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 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 则要多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所以, 是否变更营业执照直接决定公司税负轻重;另一方面个人开办企业时, 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比个人独资企业经营, 在收入相同时承担税负较低。

案例:王某开办一家饮水机公司, 有其儿子负责经营管理。同时, 公司也承担着安装维修业务, 公司每年销售饮水机应纳税所得额为40, 000元, 维修的业务应纳税所得额20, 000元。筹划前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 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14250元, 如果王某改变企业形式, 和他的儿子组建为合伙制企业, 各出资50%, 则每一个合伙人分别计税, 王某与其儿子共应缴个人所得税= (60000/2×30%-4250) ×2=9500元, 所以采用合伙制经营比筹划前个体工商户经营, 增加了适用低税率的次数, 少缴税款4, 750元。

(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将适用高税率的应税项目, 通过纳税筹划向低税率的应税项目转换。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的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可能高于劳务报酬的税率。

案列:王某从公司取得兼职收入3, 000元, 王某应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税, 应纳税额= (3000-800) ×20%=440元。如果王某与公司签订合同, 建立雇佣关系, 则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则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500元, 免于缴税, 故王某少缴税款440元。

但是, 不是所有的劳务报酬都要转换为工资、薪金所得, 当工资、薪金金额较大时, 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 转换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减轻税额。

案列:某纳税人某月取得收入70, 000元, 当适用工资、薪金应税项目时, 应纳税额= (70000-3500) ×35%-5505=17770元, 当适用劳务报酬时, 则应纳税额=70000× (1-20%) ×40%-7000=15400元, 故纳税人少缴税款2, 370元。

(三)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化。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通过工资、薪金福利化、费用化的方法进行发放, 纳税人能够少缴税款, 实际享受的收入没有减少。如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所不收员工房租, 通过少发工资, 使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通过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疗养、提供免费餐等形式, 降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 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案列:某公司高管月薪10, 000元, 每月支付旅游费2, 000元, 每月应纳税额= (10000-3500) ×20%-555=745元, 如果公司采用福利转移的形式, 为其提供旅游费后, 则月薪减少2, 000元, 高管应纳税额= (8000-3500) ×10%-105=345元, 通过筹划后, 该高管节税400元。

2、计税依据的合理分解。

通过计税依据的合法分解, 使之分解为小额收入分次支付, 从而降低税率, 达到节税的目的。案列:甲某向B公司提供一年的劳务, 获得劳务报酬80, 000元, 如果甲某一次性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则应纳税所得额=80000× (1-20%) ×30%-2000=17200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 以每月6, 666.67元申报个人所得税, 则应纳税额=6666.67× (1-20%) ×20%×12=12800.01元, 节税4, 399.99元。

3、计税依据的合理发放。

年终奖作为一种激励方式, 是对员工全年工作成果的奖励。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税率盲区临界点, 即多发放一元, 则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大于一元收入。企业年终奖的发放要考虑不处于以下区间[18001元, 19283.33], [54001元, 60187.50元], [108001元, 114600元], [420001元, 447500元], [66001元, 706538.46元], [96001元, 1120000元]。

案列:甲和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 每月工资都是3, 500元。年终, 企业对甲和乙各发年终奖18, 000元, 由于乙的业绩比较突出, 公司另发1, 000元作为奖励, 合计年终奖19, 000元。

筹划前,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0×10%-105=1795元, 税后收入=19000-1795=17205元, 乙比甲多交个人所得税1795-540=1255元, 收入少17460-17205=255元, 乙多获得1, 000元的收入却要纳税1, 255元, 出现了多劳而不多得, 限制了年终奖发挥的作用, 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

公司筹划方案如下, 公司把多奖励的1, 000元作为对乙工资、薪金的给予。筹划后乙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4500-3500) ×3%=30元, 税后收入18, 430元, 乙比甲多缴税30元, 收入多970元, 乙比筹划前少纳税1, 225元, 多收入1, 225元, 体现了多劳多得, 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

三、结束语

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来说是重要的, 而且对于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也是必要的。同时纳税人要使自己的纳税筹划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适应, 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使自己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 使自己获得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策划, 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目的, 这是本文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纳税人,计税依据,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汤晓建.年薪制、年终奖与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思考[J].财会月刊, 2013.

[2]陈昌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研究[J].科技与产业, 2012.

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第8篇

随着人们纳税意识的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数月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这就其中的月工资、数月奖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谈一些看法。

2、通过合理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节约税款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是职工的主要收入,那么,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的发放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呢?我们来看一道例题。

例1:李某年工资奖金总收入为89400元,其中月应发工资3700元,每月随工资代扣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共计1750元,年终一次性奖45000元,以下分几种方式发放:

方式一:李某月工资收入3700元,年终一次性奖45000元,则李某每月工资应纳税额=(3700-2000-1450)5%=12.5 (元)

年终一次性奖45000/12=3750适用15%税率,年终一次性奖应纳税额=45000*15%-125=6625 (元)

全年应纳税额=12.512+6625=6775 (元)

方式二:李某月工资收入3700元,将年终一次性奖的一部分21000元分离出来,作为月奖平均每月发放175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全年收入不变。则李某每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3700+1750-2000-1450)10%-25=175 (元)

年终一次性奖24000/12=2000适用10%税率年终一次性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全年应纳税额=175*12+2375=4475元

方式三:李某月工资收入3700元,将年终奖的一部分18000元分离出来,作为月奖平均每月发放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7000元,全年收入不变。则李某每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3700+1500-2000-1450)10%-25=150 (元)

年终一次性奖27000/12=2250适用15%税率年终一次性奖应纳税额=27000*15%-125=3925 (元)

全年应纳税额=150*12+3925=5725元

方式四:李某月工资收入3700元,将年终一次性奖的一部分24000元分离出来,作为月奖平均每月发放2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1000元,全年收入不变。则李某每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3700+2000-2000-1450)15%-125=212.5 (元)

年终一次性奖21000/12=1750适用10%税率年终一次性奖应纳税额=21000*10%-25=2075 (元)

全年应纳税额=212.5*12+2075=4625元

由例1可见,虽然李某全年总收入不变,但方式二、三、四均比方式一全年节约税款。

结论一:将年终奖分出一部分平均到各月发放,其他部分放在年底发放,可以节约税款。

由以上结论得出可以节约税款,到底分离出多少年终奖才是最优选择呢?上例中方式二、三、四与方式一比较结果如下:方式二比方式一全年节约税款6775-4475=2300 (元),方式三比方式一节约税款6775-5725=1050(元),方式四比方式一全年节约税款6775-4625=2150 (元),出现以上结果的关键在于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多少,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税率的高低。方式二的发放是将年终奖部分金额21000元分离出来平均到全年12个月(每月1750元)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工资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000元,适用10%的税率,年终奖24000元的适用税率也是10%这样就充分利用了10%的低税率,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由原来15%降到10%分散到全年每个月缴纳,这样发放每个人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2300元。

结论二:如果月工资奖金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相临税率),应充分利用低税率,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3、通过合理安排季度奖的发放,节约税款

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是职工的主要收入,针对当前我公司的情况,职工每年的奖金都是以季度奖的形式发放,工资奖金的发放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呢?来看以下例题:

例2:李某月应发工资数3100元,每月随工资代扣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共计850元,每季度奖约1200元,如果以以下两种方式发放奖金:

方式一:每月应发工资数3100元,奖金以每季度发放一次时:月工资应纳税额=(3100-2000-850)*5%=12.5 (元)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每季度奖应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每季度奖发放当月应纳税额=(3100+1200-2000-850)*10%-25=120(元)

李某全年应纳税额=12.5*8+120*4=580(元)

方式二:每月应发工资数3100元,奖金按每月不超过250元的金额随工资发放,其余部分在年底按年终一次性奖发放:每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3100+250-2000-850)*5%=25(元)

年终一次性奖应纳税额=(1200*4-250*12)*5%=90 (元)

李某全年应纳税额=25*12+90=390 (元)

通过以上计算得出:按方式一发放,在季度奖发放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100+1200-2000

-850=1450 (元),适用税率10%,当月应纳税额为120元。如果按方式二发放季度奖,这样可以使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最低税率挡5%的范围内,全年应发奖金4800元扣除每月发放数外的余额4800-250*12=1800 (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12也适用5%的税率,这样每年至少可为每个职工节约税款580-390=190(元),如果全公司职工按6000人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税款114万元。

结论三:合理分散发放全年奖金,可以节约税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工资、奖金的发放时间和金额,减轻税负。同时,由于税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依法纳税,合理筹划。

参考文献

[1]晏双彪.做好税收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J].云南地税,2006,(06).

探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9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是指对纳税业务进行设计与优化, 并制作出一套系统的纳税操作方案的过程, 进而实现节税目标。在对个人所得税筹划时能够将纳税人的负担减轻, 并且涉及的法律责任少, 不影响国家以及个人利益。由此, 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筹划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筹划盲目进行势必会为纳税人与国家财政造成不利影响。按照相关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基本思路为:

(一) 考虑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应纳税所得税与税率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两个重要因素。由此, 要想将低税负降低, 就要使用恰当的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也可以通过优化设计将税率降低。个人获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最后剩余的数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越多, 税率就会越低。

(二) 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规定

按照国际通行居住标准与时间,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组成。境内外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义务有限, 指表示境内所得纳税。为此, 不同纳税人身份, 提供的纳税筹划空间也不同。

(三)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的基础, 在对税种设计过程中, 要充分利用条款, 达到轻税负减免的目的。同时, 税收政策也对一些优惠条款做出了规定, 成为纳税人筹划的重要借鉴。

二、涉税项目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 工资薪金所得筹划

我国对工资薪金使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进税率下, 收入与税率高低挂钩, 并成正相关。在一级边缘位置, 收入相差一分也会造成税收负担差异较大。使用恰当的方法对纳税进行筹划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关键。其方法有以下几方面:

1.均衡收入法

实施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越多, 就表示最高边际率越高, 能够将纳税人平均税率与实际税率均提高。由此, 在总额一定的情况下, 分摊比重要均衡, 防止造成税收负担加重;职工福利筹划。如果工资超过2000元,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 薪金收入则要用于保险费用支出、公共福利支出, 能够将名义收入降低。纳税人可以与单位协商, 调整工资薪金支付手段。

2.职工福利筹划法

单位可提供适当福利, 比如, 公费旅游、时令消费、疗养度假等, 也可以为员工缴纳部分保险;提供培训教育、食宿等。从纳税人角度上看, 收入形式改变了, 但是享受收入效应并没有降低, 能够减轻一定税收负担, 收入效用享受的更多。

(二) 劳务报酬所得筹划

20%的税率是我国适用的劳务报酬所得, 加成征收则针对一次性收入过高的纳税人进行, 实质上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一致。劳务报酬所得税有自身特征, 下面结合特征, 分析纳税筹划方法。

1.次数筹划法

因为职工薪金存在高低差异, 劳务报酬所得税是根据次数征收, 确定次数以后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劳务报酬将次数作为标准, 每执行一次就要扣除部分费用, 考务报酬支付在一个月内次数越多, 应缴税款就越少。由此, 要对每月收取的劳务报酬数量合理安排, 可以增加扣除费用的次数, 以此将每月应纳所得额减少, 防止出现高额税率, 增加净收。

2.费用抵减法

费用抵减法就是将名义劳动报酬所得额减少, 以此进行筹划, 将由纳税人承担的费用转为业主担负, 能够将名义劳务报酬减少, 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

(三) 稿酬所得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 图书、报刊出版, 不管是单位预付还是分笔稿酬支付, 还是加印作品支付稿酬, 均要按照一次计征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作品完成有多人功劳, 则要按照每人得到稿酬扣除费用计征, 在合理筹划以后才能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不能一次性获取大额资金, 要采取分摊或者分解法, 将扣除次数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降低。

(四) 个体工商户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就是其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由此, 将成本费用开支扩大, 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具体方法是:将收入转换为费用开支, 税前列支的费用有:水费、电费、电话费、房屋租赁费等;如果房产是自己的, 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可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 也可以将房屋保养、维护作为经营费用支出。

(五) 其他所得税纳税筹划

可以参考优惠政策筹划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以将存款作为基金存入到金融机构, 进而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 能够对教育、家庭支出合理安排。租赁所得税筹划与稿酬纳税类似, 如果收入不足3000 元, 则要抵扣700 元费用, 按照这一思路筹划比起30%的抵扣率节税更多。

结束语

总之, 个人所得税筹划只有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才能规范开展, 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帮助纳税人减轻纳税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税收利益, 更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使资金得到合理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靳光玫, 陈原.浅析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某地方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 2011 (23) :99-100.

[2]袁中文.从工资实际发放案例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 2012 (23) :49-51.

[3]熊银.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以工资薪酬为例[J].价值工程, 2013 (20) :178-179.

[4]赵丽娟.基于扣除标准提高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 2011 (28) :33-34.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初步分析 第10篇

从世界范围来看, 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 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更晚, 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并逐步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 使企业承担尽可能低的税收负担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不予扣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和退税方法。在对具体税务情况进行分析时, 常常是一种或几种方法结合使用。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 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 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 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 具有一定的经济综合性和法律时效性;同时, 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 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 也具有一定的事前筹划性。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 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 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 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 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 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 强化纳税意识, 实现诚信纳税

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 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三) 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尤其是财务会计的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需要较强的财务会计水平和精通现行的税收法规, 这就促进企业重视这方面的培养, 达到财务合规、税务合法, 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四) 有利于完善税制, 增加国家税收

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 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 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三、税务筹划的分析

现阶段物探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将来可能还会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等。本文就目前我院涉及的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理论分析

1.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1) 免税政策的应用

例如:若职工年收入扣除保险和公积金 (下面职工年收不做说明均为扣除保险和公积金) 在42000元以下 (含42000元) , 那么月收入就不超过3500元, 根据2011年9月新税法规定:职工月收入没有超过3500元, 则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无论是在发月工资还是年终奖金, 一定要考虑免税政策的应用达到零税负。

(2) 尽量采用低税率, 并用足低税率

例如:职工年收入在42000-78000元之间 (含78000元) , 该区间的上限78000元分配可为:年终奖金18000元和月收入5000元, 年终奖金和月收入个税税率都为3%, 速算扣除数为零。因此收入在该区间只要税率控制在3%, 税负为最轻。

再如:职工年收入在78000-114000元之间 (含114000元) , 先用上限114000元探讨, 分为四种情形 (表1) :

第一种:年终奖金18000元和月收入8000元 (8000*12+18000=114000) , 职工负税为 ( (8000-3500) *10%-105) *12+18000*3%=4680元。实际年收入为109320元。税负比例为4680/114000=4.11%。

第二种:年终奖高于18000元 (若为24000元) 和月收入7500元, 则职工税负为 ( (7500-3500) *10%-105) *12+24000*10%-105=3540+2295=5835元, 实际年收入为108165元, 税负比例为5835/114000=5.12%。

第三种:年终奖低于18000元 (若为12000元) 和月收入8500元, 则职工税负为 ( (8000-3500) *20%-555) *12+12000*3%=5340+360=5700元, 实际年收入为108300元, 税负比例为5700/114000=5%。

第四种:年终奖金高于54000元 (若为60000元) 月收入4500元, 60000*20%-555+ (4500-3500) *3%*12=11445+360=11805元, 实际年收入为102195元。税负比例为11805/114000=10.36%。

通过上面几个例子可以看出, 在职工收入不变的情况下, 工资奖金分配的不同对税负比例有很大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税负最轻, 因为此种情况尽量采用低税率, 并用足低税率。

因此, 对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通过用 (78000-114000) 区间的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 还可以推广到本区间的任意数及以下区间: (150000-204000) 、 (258000-570000) 、 (882000-1122000) 、 (1362000-1662000) 、1962000元以上, 都可以用第一种情况的原理:保证年终奖金18000元 (年终奖金用足低月收入一档税率) , 倒挤出月平均收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 还是月收入适用的税率高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都可以考虑调整月奖金使得调整后的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的税率比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低一档, 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尽量用足低一档税率适用的金额。

剩下的其他区间 (114000-150000) 、 (204000-258000) 、 (570000-882000) 、 (1122000-1362000) 、 (1662000-1962000) , 是年终奖金和月收入可适用同一档税率, 应尽量保证用满同档月收入极限, 倒算出年终奖金数额, 此时税负最轻。以上分析可归纳为表2: (以下区间含上限不含下限)

2. 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避开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什么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所谓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是指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有一个临界点, 年终奖金的发放数超过这个临界点则年终奖金和税后收入则成反向变化, 即存在年终奖金的增加和个人税后收入反而降低的现象。直到增加到某一点时, 税后收入才能增加, 这个只增加奖金而不增加收入的区间就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例如:职工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 (若该职工月收入超3500元, ) 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0*3%=540元, 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若此时只要职工全年奖金增加1元钱, 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1*10%-105=1695.1元, 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1695.10=16305.90元, 比发18000元的税后收入还少了17460-16305.9=1154.10元。那么这个税收无效纳税区间多少呢?x- (x*10%-105) =17460解得:x=19283.33也就是职工全年一次奖金一直增加到19283.33元, 职工的实际收入才与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相等, 年终奖金增加的1283.33元都交了税了, 职工收入1分钱没增加。那么年终奖 (18000-19283.33) 这个区间就为无效纳税区, 以此类推, 象这样的无效纳税区还有 (54000-60187.50) 、 (108000-114600) , (420000-447500) 三个区间, 所以在筹划下年的工资分配时, 应避开无效纳税区。

(二) 个人所得税筹划在本企业的分析

物探研究院2011年职工构成情况是, 副处级2人, 科级17人, 高级职称9人, 中级职称16人, 初级职称39人。现每个档次选一人进行分析, 他们2011年收入情况如表3: (由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的税率与2011年9月1日之后的税率不同, 为了具有可比性, 故把2011年9月份之前的个税换算成按2011年9月份之后的税率计算。)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 年终奖金的发放虽然避开了无效纳税, 但全年总收入在月收入和年终奖金之间的分配还是没有合理的筹划, 根据各区间月收入和年终奖金分配表将各级别职工的收入筹划为表4:

将2011年职工收入筹划表与2011年职工收入情况表对照可以可得表5:

2011年物探院职工83人, 个人所得税通过税务筹划可节税182327.35元, 节税率有的最高达到72.78%, 这是个很可观的数字。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 远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 因此,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 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 深入研究税法规定, 充分领会税法精神, 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增加企业效益, 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税务代理实务》

摘要:企业税务筹划在我国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 但现今税务筹划已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些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尝试。然而, 由于许多企业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 如何针对企业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仍是一个难题。本文就本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旨在促使企业更加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从而实现职工收入增加, 企业利润最大化、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合理筹划,合法筹划,节税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法Ⅱ》

浅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11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工资薪金激励体系。很多企业在设计自己工资薪金激励体系的时候,忽视了纳税筹划,企业投入了大笔资金,员工的收入增加了,同时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大幅增加,没有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因此做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却相差很大。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权利。

一、减少员工名义工资的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名义工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给员工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既规避了企业用工风险,也为员工谋得了福利,同时还可以利用这项规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另外企业通过为员工发放幼儿补助费,和按税法规定予以报销的差旅费、误餐补贴,都可以不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可以转移工资的方式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通过提高福利水平来减少名义工资。(1)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设施。员工上、下班一般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员工使用,再相应地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 (2)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需要。(4)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各项健身及运动项目等。

二、均衡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一)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例1、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其一年只有4个月生产,期间张三每月工资为4,800元,则在生产4个月中,张三每月应纳税额=(4,800-3,500)×3%=39元,4个月应纳税额为156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额为156元。 (暂不考虑保险、公积金的因素)若将张三年工资19,200元(4,8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600元(14,800/12),则张三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额为0元。 可见,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从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最后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来筹划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张三每月工资收入4,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全年收入为94,800元。(暂不考虑保险、公积金的因素);每月应纳税额

=(4,900-3,500)×3%=42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0%

-105=3495元(税率按36,000/12=3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42×12+3495=3999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每月应纳税额=

(4,900+1,500-3,500)×10%-105=18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

18,000×3%=540元(税率按18,000/12=15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185×12+540=2,760元

例2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1,239元,这是因为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可以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从而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0%降低至3%,虽然每月税额有所增加,但全年的应纳税额还是降低了。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同时对单位的管理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工作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以达到减轻、解除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1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案例,收入

1 纳税筹划的基本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节税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它被人们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称之为 “皇冠上的明珠”。纳税筹划的定义是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与此同时,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要树立法制意识,按照法律依据进行纳税筹划; ②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对于同一个纳税主体能够提出多种有效的纳税方案,从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③纳税筹划方案应确保能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纳税主体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管理方法和原则

2.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和管理方法

2. 1.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①主观性: 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我国纳税人的主观判定来决定的。②条件性: 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进行,即内部和外部条件。其中,内部条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经济收入来源,外部条件是指纳税人所适用的财政政策。③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 任何一部法规都存在普适性和局限性,我国人口众多,工作种类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每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是不同的,经常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此时如果 “打擦边球”这恰恰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会让税务机关说纳税人的这种行为是偷税逃税,从而让纳税人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人身造成伤害。

2. 1. 2 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

①熟知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勿偷税、漏税。②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④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

2.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2. 2. 1 合法性原则

它作为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这就要求纳税人熟知有关税收的法律,切勿因为疏漏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2. 2. 2 利益最大化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纳税人必须知晓个人收入中的不同收入来源的不同纳税制度,每种收入都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切勿盲目的或一概而论的进行纳税筹划。

2. 2. 3 可行性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没有可行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切都只是泡影,一切都是天方夜谭。

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3. 1 纳税优惠政策的充分合理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若干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对个人所得的若干项目也给出了相关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的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 ③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和军人的转业费等; 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⑤所在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 “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2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筹划

3. 2. 1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工资线是员工工资薪金扣除 “五险一金”等后超过3500 元的部分要纳税,如果员工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之比3500 元多一点,这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损害个人利益,企业可以将员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用于公共建设、福利等的支出,这样更能保护员工的个人利益。

主要措施有: ①改善工作环境; ②增加免费的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 ③增加各种工作生活补贴; 这些对于纳税人而言,即使现金收入稍有降低,但是隐形福利显著升高,个人幸福感也增强,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

3. 2. 2 均衡收入筹划

目前,最新的工资征收办法是 “七级累进税率”,即收入低于个人起征点3500 元时不用纳税,往后不同梯度的纳税比率越来越大,收入越高,相应的纳税金额越大。如果工资总额保持不变,采取均衡的方法就可以达到减少纳税。按项目发放工资的纳税人( 有些月份不发工资) ,应该将总收入均分到12 个月内。同时,在发工资和奖金的同时应遵循一个原则——— “工资和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次级,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按月均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该尽量保持均衡,以免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过重。

案例一: 某偏远地区由于气候条件限制,全年只有8 个月工作时间,扣除五险一金后平均每月工资6000 元/月,如果按月发工资,则员工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6000 -3500) × 10% - 105 = 145 元,8 个月总共缴纳纳个人所得税:145 × 8 = 1160 元。如果单位将全年工资平均到12 个月发放,则每月工资为4000 元,这时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4000 - 3500) × 3 = 15 元,全年总纳税15 × 12 = 180 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 1160 - 180 = 980 元。

案例二: 某超市员工的基本月工资是4000 元,年底还有奖金,2015 年该员工的奖金是6000 元。如果6000 元和12月工资同时发放,则12 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6000 + 4000- 3500) × 20% - 555 = 745 元,其他11 个月应纳税: ( 4000- 3500) × 3% = 15,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 11 +745 = 910 元。但如果把6000 元奖金平摊到12 个月,即每月多500 元,则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000 + 500 - 3500)× 3% × 12 = 360 元, 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 910 - 360 =550 元。

3. 3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 ,且以次数收税,即每次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每次都支付劳务报酬,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高,而如果按月一次性支付,则缴纳的税收也会降低。

案例三: 学校聘请某人为兼职教授,每月授课5 次,每次2000 元,每学期5 个月。若学校一次性支付工资50000元,则应缴纳税额为10000 元。如果工资按月支付,则每次缴纳的额为1600 元,5 个月共支付8000 元,减少税收2000 元。

4 结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公民为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适当地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税收。同时,也必须注意几个问题: 熟知税收的相关法律,切勿偷税、漏税,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彭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及方案解析[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3(6).

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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