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范文
个税起征点范文(精选10篇)
个税起征点 第1篇
甘连舫说:“我自己不是工薪阶层, 但我要为中等收入人群说话。中等收入人群是社会精英, 让他们少交个税, 因为现在物价水平高, 应该对这部分人适当照顾。”
同组的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C E O杨元庆也呼吁减少流通环节的税收, 把购买力拉回国内。要保证国家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核心是促进内需和消费, “在国内买任何一件商品里面都有17%的增值税。国内、国际对于大众品牌价格应该差不多, 不能让国内的价格过高, 消费外流。”
个税起征点历年调整记录 第2篇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法亮等30位代表、刘绍英等30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关于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其他所得与工薪所得的计税方法、税率不同,税负不能简单比较;关于个人海外避税,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财税部门配合,强化境外所得的个税征管。
盘点历次调整记录
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确定起征点为800元,但当时的纳税对象主要以在华外国人为主;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400元;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个税起征点提高到800元;
:北京地税局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000元;
9月1日:北京的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200元;
10月27日:全国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
12月23日:全国个税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
9月1日:全国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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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辨析 第3篇
在我看来,这样的微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每过两三年时间,又需要重新调整一次,经济学中常说的菜单成本(menu cost)也不可小觑。这种微调思路在“中国特色”的决策中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新教条主义的思维定势,即渐进永远比激进好,慢慢来不会出大差错,比如利率调整、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开放等诸多方面,都是采用这样保守而严重滞后的做法。
过去10年来,我曾写过一系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制方面的报刊时评,然而相关的言论一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和回应。我一再强调的是,目前中国尚无较为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人所得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式的所得税,其政策涵义在于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最高一级达到45%的高位。然而在现实中,不同收入群体对个税贡献比重最大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高收入阶层,反而是收入微薄、税负沉重的普通工薪阶层,并且工薪阶层没有任何办法“偷税漏税”,而高收入阶层(包括富商和相当一部分收入来源不明的高官或现管)却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避税”,或只是象征性地纳税。
2009年财政部曾发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对“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的争议给予正面回应,表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然而,对于这样关系重大的单方结论却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验数据和翔实的理论分析。
另外,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报告还披露,2008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3%;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自行申报人员多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和公司股东、企事业高管等职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约26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与上年同期相比,申报人数增长12%。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比上年增长9%。
且不说自行申报的人数是不是显然太少了,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白领工薪阶层定为高收入群体显然是一个明显的失误。凡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都市生活、工作过的居民都知道,在这些大都市里年收入12万元的白领工薪阶层生活和工作压力沉重,再加上针对性较强的税收负担,其实际幸福感指数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高。
我建议,尽快构建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此制度建立起来之前的过渡阶段措施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全国大致划分三类税收地区(便于实际操作且节约税收成本),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苏州等城市(可定为税收一类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次性提高到1万元;而青海、宁夏、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定为税收三类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这样可以形成经济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距,从而产生税收优惠激励,从税收角度鼓励各种资源、技术、资本和人才向落后地区转移;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其他地区可定为税收二类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
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层级进行调整,把最高一级从45%降低到25%,因为考虑到中国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财富积累水平,与美国最高的35%和法国最高的30%相比较,仍然属于相对较高的范畴。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纳税比例调整为5%、8%、10%、13%、16%、18%、21%和25%八个层级。
聚焦两会个税起征点调整 第4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第一批税法之一。1981年, 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 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1994年1月28日,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而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 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
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始征收时, 纳税的扣除标准为800元。1986年9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未改变。2005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 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2007年12月29日, 十届31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起征点的解释
在“起征点”问题上, 公众存在一定的误解, 其实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起征点, 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而免征额却是在征税对象的总额中免去征税的数额, 是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四、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与收入水平相匹配, 保证个税总额随着工资水平的上涨而有所增加, 二是与物价水平相适应, 保证居民收入不会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下降。
从收入水平看。从1999年到2008年, 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413.66亿元增长到3722.31亿元, 增长了近800%, 而其占职工工资的水平也由期初的4.19%上升到期末的11.04%。同时, 我们也可以看到, 2005年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的1600元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个税占工资的比例由2005年的10.59%降低到2006年的10.55%, 而同期工资收入还增长了17.56%。充分显示了, 由于起征点的提高的税收减免作用。
从物价水平看, 国内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 由1985年的131.1上涨到2008年的522.7 (1978年为基期) , 上涨了近3倍, 但是同期, 人均工资水平则由1148元/年提高到29229元/年, 提高了24.46倍, 显著快于物价水平的涨幅。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受人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的影响更大。
五、改变个税征管方式比提高起征点更重要
我们不否认, 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 对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拉动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改变现在的个税征管方式同样重要。
首先是地区差异应该被考虑,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1600的起征点可能现在仍然适用, 但是在一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 3000元的水平可能仍然不及一个温饱水平。像2009年, 北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57779元, 而在江西这一数字只有24165元。如果只是搞一刀切, 显然有失公平。
其次应该充分考虑家庭结构。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着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 纳税金额一样, 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 赡养人数不同, 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不考虑家庭支出情况, 一刀切计征个税, 显然也有失公平。举个例子:两对夫妇, 总收入都是4000元, 一对夫妇, 妻子失业, 丈夫月收入4000元, 如果扣除3000元的免征额, 另外5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2000元, 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 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 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 这样一来, 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 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和谐社会, 民生为本。不管是提高个税起征点, 还是综合税制改革, 都是势在必行的民生大计。税负高低连着千家万户的冷暖, 只有真正藏富于民, 还民以利, 以提高居民收入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社会才有活力, 经济发展才能更有动力。
摘要:收入分配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尤其是这几年来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日益加剧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本论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征点的调整及原则, 研究了所得税制度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影响, 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地区差异,家庭结构
参考文献
[1]韩国荣.《个人所得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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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晓庆.《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中国收入分配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1 (8) .
[4]余欣凝.《个人所得税完善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5)
个税起征点 第5篇
从今天开始,备受市民关注的个税扣除标准将由每月1600元调整为2000元,这是自1994年实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后,第二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个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后,部分市民的税收负担也在进一步减轻。在扣除“三费一金”免税收入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6000元的工薪阶层,每月将少缴个税20元 60元。
有关人士以在 IT企业上班的孙女士为例算了笔账,她每月的收入在4000元左右,如果按照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每月应纳个税为(4000-1600)10%-25=215元;实行新标准后为(4000-2000)10%-25=175元,算下来可以少缴40元。
“这次调整对外籍人员的应缴纳税款没有影响。”有关人士表示,比如在大连工作的一外籍人士,其今年2月和3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为10000元,那么2月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应按(10000-1600-3200)20%-375=665元,3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应按(10000-2000-2800)20%-375=665元,其应纳税额没有发生变化。
月收入 扣除额为1600元 扣除额2000元 节省
2000 20 0 20
5000 385 325 60
10000 1305 1225 80
单位/元
纳税人应注意五大问题
1 哪些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适用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纳税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税目的个人所得税时,应适用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不再适用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2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的实施时间如何衔接?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时,而不考虑所得的所属期间。因此,纳税人自2008年3月1日起,实际取得上述两项所得,应适用2000元/月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单位3月中旬才发放2月份的工资,领取的工资虽然是2月份的,但实际取得时间是在3月份,按照2000元的标准扣除。
3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否有变化?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总额没有变化,仍为4800元/月,但由于新的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因此,新的实施条例对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
4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
目前,纳税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进行申报可以采取网络申报和介质申报两种类型。网络申报的纳税人,系统可以自动获取信息,完成扣缴软件的升级。介质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4月份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扣缴软件的升级包,然后进入扣缴软件点击“系统管理”中的“税务局信息获取”,用导入介质信息的方式实现软件的升级。
5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应纳税所得是如何调整的?
一是增加了个人所得的形式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一规定;二是规定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起征点的公平之殇 第6篇
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事隔2年的再次调整,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目前开始进入了一个微调阶段,一些更加顾及民生民情的元素被加入到了改革的思路中来,也体现了新的为政理念在各个政策领域的渗透。但对于起征点的调整,调多少,怎么调,如何体现公平的要义,则再一次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起征调幅过于低
“这次调整后能比过去少交几十块钱税,但现在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少交的税还是补偿不了物价上涨的部分。”北京市民康女士这样回答《小康》记者关于起征点调整的提问。
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席卷中国内地。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拉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食品价格。前三季度,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0.6%。其中,粮食上涨6.3%,蛋上涨26.2%,肉禽及其制品上涨29.1%,水产品上涨4.6%,鲜菜上涨3.0%。
生活资料的大幅上涨加大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也正是出于物价上涨方面的考虑,调高起征点的措施才得以落实。此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两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有所增加,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需要适当调整。
此次调整使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有所减少,按起征点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实际上,减除的税额数量还是太少了,比以前少缴几十元实在不算什么。”在北京一家民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刘先生告诉《小康》记者。刘先生的月薪是5000多元,起征点调整后,他比以前少缴80元。
据记者调查,1600—2000元收入的人群对此次调整较为满意,3000—5000元的人群认为起征点还应该提高,5000元以上的则对此反应平淡。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对于理想中的起征点额度,大部分人认为,2800—3000元比较适合当前国情。
公平的难题
“纵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轨迹,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约为月平均工资的13倍。而据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不要说13倍,即使按照2倍测算,也是35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委员在审议会议上说,“这意味着,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工薪阶层并非征收主体。”
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去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
有评论认为,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
对于目前起征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系教授赵仑也持怀疑态度。“起征点也叫免征额,其实目前免征额的调高对社会公平分配影响不大,基本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比如说,现在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那么同样高收入群体也提高了,而且高收入群体少缴的税要比低收入群体要多。”他向《小康》记者解释道。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地域差异化征收也是当下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位网友发帖道:“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没有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起征点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太低。”他建议起征点应该按照基本工资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全面的平均工资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还可以按照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沿海地区可以上浮20%,而其他一些地区可以下浮20%。
此外,一个关于起征点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即低收入家庭的缴税问题。比如,一个人每月挣2100元,但是他要负担一家三口的生活,依据现在的规定他必须纳税 ;但是同样是三口之家,三个人全部挣工资,如果每个人的月工资不超过2000元,那么他就不需要纳税。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全家人均收入700元的要缴税,而人均收入2000元的却不用缴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起征点怎么调?
在对目前调整起征点的具体方法上,有部分受访者认为,调整了当然要比不调整要好,但依照什么去调似乎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著名评论人士童大奂指出,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一是该起征点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
另外,起征点变得过于随意,而且往往由行政部门主导,也成为时下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有网评说,如果每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既不必通过民意听证,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刚性的标准,而是财税部门和专家学者关起门来在那儿研讨,则不仅个税法的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个税法的宗旨也会被违背。同时,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会成为调节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砝码,所谓的提高起征点,往往只成为有关方面应对民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针对这些问题,有专家建议,法律制定要具有超前性,制定起征点时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应根据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实时调整,也就是个税起征点指数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高收入,并听取中低收入者意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上限划定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征收要多些。
对于起征点的地域差异问题,在具体的实施当中,专家建议,最好能考虑地方差异,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实际做出适当调整。
呼唤更深层次的个税改革
“就费用扣除额来看,确实存在问题,这个问题不是简单地把它提到1600、2000、3000,即使提高到一定程度,也解决不了在设计方面的问题,”赵仑向《小康》记者指出,“其实,最理想的方式不是设计一个总数,最理想的方式应该首先是按照家庭来扣除,再一个是分具体项目来设计。”
赵仑指出,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制度模式比较成熟,与我国的分类税制不同,他们实行的综合税制是在收入、支出全部综合计算以后再计算缴税。有的国家在费用扣除额上设计得比较细,有很多具体的项目,比如买房、租房、家庭抚养人口等。
有关专家表示,起征点调整所引发的问题还需要更深一步的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分析 第7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 我国的经济背景形势和居民个人收入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使得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薪酬“起征点”不断调整抬高。2012年在“两会”开幕前夕, 温家宝总理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调整已经列入国务院议事日程, 一时间, 引来了外界广大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外界媒体和民众也发表了相应看法。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起征点”具体数额进行民意调查和争先竞猜。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民意以表决通过了个税修改方案, 个税起征点确定为3500元。
“起征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于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额的俗称, 在税收概念中其实质是工薪所得计税过程中的“免征额”, 即个人的工薪收入中不用缴纳所得税的部分。国家税务局统计中, 近年来居民工薪所得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50%左右, 占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部分, 但是, 中低收入纳税群体也占工薪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大部分。因此, 国家宏观调控, 以上调“起征点”为调节收入差距, 是工薪所得改革的最为常用的手段。个税起征点关系到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其设置也是一个社会各方进行动态博弈的过程。
二、政府和纳税人的博弈分析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经历了3次提高。2005年8月, 经全国人大同意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征点又提高至2000元;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 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至2400万人左右。全球经济危机的阴影一直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从投资和出口角度很难着手, 因此, 许多专家认为可以通过上调个税起征点来刺激中国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消费。2011年末, 新浪财经的一项调查显示, 58%的消费者对当前3500元的起征点并不满意, 认为太低, 还应该继续提高。自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开始, 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就已经开始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通过纳税为政府运营提供资金, 同时也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在目前3500元的起征点上继续大幅度提高, 将会影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同时也会造成纳税人口的大幅度减少 (据新浪财经调查, 当前起征点下纳税人数已经减少了6000万人) 。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国财经年会2012:预测与战略”上提供的数据从侧面提供了证据:工薪收入者低于3500元的人占52%, 3500-4500元的比例为25%, 4500-5500元的比例是12.4%, 5500元以上大约占8.5%, 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是0.53%。
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 并不会促进其消费, 反而会给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造成困难。因此, 在进行税制改革时, 为了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整: (1)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绝对数, 可以根据全国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2) 结合中国的实际现状, 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对待。一方面针对不同收入人群进行不同的起征点设计, 如月收入3500元以下人口可以不纳税, 月收入3500-8000元的人群个税起征点维持现状, 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人群, 起征点设计的低一些。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的起征点设计, 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 起征点要更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维持现有的起征点不变;经济落后的地区, 大幅度提高起征点。
三、经济区域的划分及其发展差距分析
根据前述内容提到的两点建议, 文章认为, 根据不同的收入人群设计起征点难度较大。 (1) 中国幅员辽阔, 不同的地区甚至省市具有不同的特点, 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 (2) 不同的收入人群在全国分布相对不集中, 政府征收难度系数很大。而第二点建议, 针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的起征点设计, 较好的避免了以上两方面的缺陷。因此, 文章参考第二点建议, 但又有所不同,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特殊状况, 按照经济区划进行个税起征点的设计, 并对其个税起征点设置情况进行博弈分析。
所谓经济区域就是某一级政权通过经济区划所划定的一定的经济区。现代地理学辞典对经济区划是这样定义的:“根据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特点对全国领土进行战略性的划分。目的是指明各地区在全国劳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 揭示各地区生产发展条件和经济结构特点, 指出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长远方向和解决途径。经济区划为国民经济在全国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合理发展、编制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合理生产布局, 开展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实现宏观经济调控与制定区域经济发展及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经济区划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区的主观划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经济区划实际上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的生产条件和矛盾, 对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区域的主观划分。
根据上述区域划分的阐释, 文章沿用我国“七五”计划时期关于三个经济地带即东部沿海地带、中部地带和西部地带的划分。同时, 近些年, 在“振兴东北战略”的指导和贯彻下, 东北地区发展迅速, 经济、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进步, 所以, 文章把东北作为一个单独的经济区域考虑, 与我国传统的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共同构成新的四大经济区域。
四大经济区域的构成如下所述。
东部地区: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河南、安徽、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六省。
西部地区: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新疆、青海、西藏、四川、重庆、广西、贵州、云南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北地区 (1) :吉林、辽宁、黑龙江。
分析设计不同经济区域的个税起征点, 首先要明确我国当前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文章采用四大经济区域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即人均GDP) 这一指标进行深入探讨。
下面, 我们对四大经济区域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分析。选取的年份是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的数据。另外, 还需要说明的是文章考查的是在同一时点上各个地区的不同的差异, 因此, 价格因素将对我们这一部分的讨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单位:元)
①注:东北区应该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以及内蒙古地区的东三市一盟, 由于数据统计的需要, 文章把内蒙古统一放在了西部地区, 因此, 东北地区只包括吉、辽、黑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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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1、表2、表3、表4的数据为作者自己运算的结果, 所有源数据均来自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除均值外, 表中其余各数据=各地区当年的生产总值/各地区当年末的人口数, 均值=各年人均GDP/各经济区域的省份数, 有小数的均四舍五入。另外, 所有价格为当年价格;所有人口数为当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根据以上四个表格的运算结果, 我们很容易得到下表。
(单位:元)
根据上表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在2010年是中部地区的2.21倍, 是西部地区的2.27倍, 是东北地区的1.56倍;在2011年这一数据是中部地区的2.07倍, 是西部地区的2.12倍, 是东北地区的1.48倍;在2012年这一数据是中部地区的1.93倍, 是西部地区的2.00倍, 是东北地区的1.41倍。同样地, 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其他三个经济区的人均GDP的差异, 此处仅以东部地区为例说明。由此可见, 虽然我国现在的四大经济区域的人均GDP差距有所缩小, 但是缩小幅度很有限, 各区域的人均GDP差异仍然非常巨大, 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尤其是发达的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从这一层面上讲, 全国都统一按照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 显然有失公允。
先前研究大都是从高、中、低收入群体角度探讨个税起征点问题, 文章另辟蹊径, 尝试从不同经济区域划分角度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
四、不同经济区域个税起征点的分析
先前偏重于效率的经济改革导致了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居民收入分化差距大。长远看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而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当前贫富差距, 改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结合第二部分不同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分析, 我们可以推出,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 也是一个不同经济区域的动态博弈的过程, 短期内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由于较高的生活成本, 不会主动放弃既得利益, 但从长期来看, 根据“先富带后富, 共同富裕”的观点, 东部地区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 改变现有规则。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内部的博弈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得不借助于政府的力量的推动。因为, 短期内我国和政府受东部发达地区的影响较大, 政府宏观调控的加强和各种寻租活动的广泛存在, 及财政支出的刚性特征制约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 较长时期内,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将打破, 从而在市场化扩大的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谈判更加对等。
根据上述分析, 对不同的经济区域, 当前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否合理呢?还有没有调整的空间?主要参考的指标是我国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水平和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等三大指标。同样参考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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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6、表7和表8中数据为作者自己运算的结果, 有小数的均保留两位小数, 即:表6和表7中数据= (各区域各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 /12, 表八中数据=各区域当年所有城市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比例之和/各区域所有城市数。其中源数据全部来自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由以上三表可以知道, 自2010年以来, 我国四大经济区域的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水平和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值都呈现上升趋势, 人们收入提高的同时, 受通货膨胀和物价变动的影响, 人们的消费性支出也在提高, 尤其应该注意到的是, 2012年的CPI指数较2011年有大幅上升。具体分析可以看出, 东部地区的居民人均月收入平均增长13.51%, 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1.86%, CPI平均增长4.38%;这些数据在中部地区分别增长14.44%, 13.03%, 4.29%;西部地区分别增长14.58%, 12.38%, 4.60%;东北地区分别增长16.52%, 11.11%, 4.47%。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要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当前个税起征点已上调至3500元, 全国约有6000万居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税起征点仍然备受争议和关注。由上述分析可知, 对东部地区来讲, 经济发展水平高, 居民人均收入可观, 同时受物价变动的影响较小, 所以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以略有下调, 略扩大居民纳税面, 扩大税收, 文章综合考虑之后认为, 东北地区的个税起征点定位3200元比较合理。东北地区虽然经济欠发达, 但近些年发展较快, 居民人均收入相对较好, 而且居民消费性支出所占比重在四大经济区域最低, 受物价变动的影响略大于东部地区但明显低于中西部地区, 所以保持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比较客观。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在四大经济企业中处于最低位置, 中部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受物价变动的影响却是最高的, 可以看出中西部地区居民的生活压力较大, 生活成本较高, 所以文章综合考虑三方面指标之后, 认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可以设置相同的个税起征点, 而且3500元的起征点对中西部地区的居民, 尤其是对中西部地区的工薪阶层, 仍然是一项比较大的负担, 考虑到我国经济的总发展和全国居民的平均水平以及国家税收等原因, 文章认为中西部地区个税起征点可以适当提高至4000元, 减轻中西部居民的负担, 缩小中西部地区的纳税面。
尽管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 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民众保障生活需要发挥了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按照经济区域分别设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方式, 综合考虑到了我国各区域消费水平、地理环境、物价和生活成本的不同, 也使得各区域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以适应当地的收入水平。
五、结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手段和有力杠杆, 其改革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起征点的设置问题, 关系到各区域各阶层居民的切身利益, 一直备受关注。经过上述分析, 文章观点认为, 我国应该在保证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前提下, 考虑不同经济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设置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让个税调整更具有弹性, 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随着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 在未来,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一定会更加健全、公平和完善。
参考文献
个税起征点 第8篇
(1) 个税起征点设定未体现居民生活费用变化。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也就是说, 当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纳税, 而当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其设定的重要原则是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近年来,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 医疗、教育和住房费用的上升, 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统计, 2010年, 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为每月1123元, 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 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 约为每月2384元。由此可见, 现阶段我国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已超过现存的个税起征点2000元, 考虑到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和今后几年的增长情况,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具有客观的现实必要性。
(2) 分类征收原则无法体现税负公平。
税负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 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具体说来, 税负公平原则强调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 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平衡。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都单独纳税。这种所得税制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因其收入来源不同而不同, 从而为收入来源相对较多的高收入者制造了避税的可能性, 如许多企业高管通过为自己少发工资或不发工资等做法尽可能地减少其需缴纳的个税数额。与此相反, 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中等收入者, 如大多数的工薪阶层由于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完税率较高而负担较高的税收。这种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中的状况显然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
(3) 个税征收未体现现实因素的差异。
目前, 我国巨大的城乡差异, 地区差异等, 导致我国居民生活费用的不同, 从而使得纳税人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需付出的成本不尽相同。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21033元, 比上年增长11.5%, 与此同时,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 增长14.9%。从增长率来看,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实际增长首次超过了城镇居民, 但就其收入基数来说, 我国城乡差异依然很大, 消除城乡差异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此外, 即使同是城市居民, 东西部的差异也很显著。纵观我国的个税改革, 起征点的变化从最初的800元到现在的2000元再到此次改革的3500元, 尽管起征点的提高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 个税的征收仍然未考虑到以上因素, 未能真正做到量能负担原则, 个税征收需在这方面进行改进。
2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影响
(1) 对国家税收收入的短、长期影响。
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2000元, 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 用每月的工资所得先减去“三险一金” (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再减去2000元的起征额, 再乘以相应税率得到应缴纳的税款。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高, 将使个税中工薪收入人群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 个税收入总额和2010年的4800亿元相比, 也可能减少1200亿元。由此可见, 个税起征点的调高, 短期内将较大幅度的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影响国家的税收总额。
然而, 从长期来看, 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因为有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提高。这一方面是因为此次个税改革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减少, 征税范围减小,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另一方面,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实质上是国家在短期内“让富于民”, 充分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 刺激国内消费, 促进经济发展并最终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总收入。
(2) 完善收入分配格局, 显示社会公平。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表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 并将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 贫富差距却逐步拉大。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了0.4, 达到了0.46, 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 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4.7%, 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份额却高达50%。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 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中对收入高者多征税、收入低者少收税, 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此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 将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 完善分配格局, 凸显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显示社会公平, 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 建设和谐社会, 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 对纳税人的影响。
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个税和人们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 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 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 在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税负的同时,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即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 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然而事实上, 此次税制改革对二者的影响, 远比想象中的复杂。
对高收入者, 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财产转让所得、拍卖、股权转让以及股息红利等其他领域, 而此次个税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整, 由此见得,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对高收入人群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对于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 因为此次个税改革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 故绝大多数的工薪所得纳税人都能享受因起征点的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税收的减少, 将促使工薪阶层收入的间接增加, 这一方面提高其消费能力, 使其增加生活消费, 提高生活水平。另一方面, 这种政策的倾斜对中低阶层而言, 实质上是一种有效的激励, 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激励人们更多地创造财富。
3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1) 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在我国, 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这种税制模式具有其内在的缺陷性。首先, 分类所得税制对于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纳或少纳税, 而收入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造成税负不公。其次, 这种税制模式具有天然的制度性漏洞, 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或转移收入等方式合理避税提供了可能性, 从而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最后, 个税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 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是否过重、家庭支出是否过大, 这种做法显然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或家庭当年的全部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相加, 并由此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税率档次的征税方式。和分类所得税制相比, 综合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符合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还不具备直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 建议采用分类到综合的逐步过渡。具体说来, 可以以综合征收为主, 将分项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试行综合征收方式, 然后逐步推广, 需要注意的是, 在推广的过程中, 应尽量照顾低收入者, 提高征收效率, 降低征收成本, 从而达到简便易行、公平合理的目的。
(2) 改进个税的征管方式。
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 我国实行的是自由申报和代扣代缴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然而, 这种征管方式具有自身的缺陷性, 主要表现在:第一, 由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性化, 存在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第二, 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手段落后、征税水平低, 不能很好的起到帮助及督促纳税人合理纳税。第三, 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征管法》不能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处罚法规不完善, 税收部门稽查力量较弱。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 建议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做以下改进:第一, 从国家的角度上看, 一方面, 要加强税收立法, 依法征税, 依法严肃处理不能严格按照税法进行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 要强化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并采取相关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制度, 在扩大代扣代缴面的同时, 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第二, 从税务机关来看, 要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征管手段, 实现居民收入、消费等个人信息与银行、海关、工商、劳务管理等部门的链接, 从而保证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收入真实信息的掌握, 降低高收入者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逃税的可能性。
(3) 对税收实行指数化调节。
所谓的税收指数化就是将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和一系列相关指标挂钩, 具体建议如下:第一, 将个人所得税和当下的经济情况挂钩。经济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 为消除经济波动对个人税负的影响, 可根据上年的通货膨胀率, 对今年个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 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指标=调整前的指标 (1+通货膨胀率) 。第二, 将个人所得税和职工的支出水平挂钩。现实中, 由于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赡养老人数等不同, 使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具有不同的生活费用支出。个税征收时, 将纳税人的这些具体情况考虑在内, 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第三, 理性的个人总是期望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并且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 基于人的这一特性, 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和公民本人的未来可得利益挂钩, 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做法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 将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挂钩, 按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增加发放养老金额度。同时可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和个人信用挂钩, 并给予信用度高的居民较大的实惠。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初衷和主要功能的税种, 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 其起征点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 被看做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针对2011年的我国第五次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对目前我国个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剖析了此次个税改革的影响, 最后,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参考文献
个税起征点 第9篇
一、个税起征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一) 个税改革不应该等于提高起征点
个税体系是比较复杂的, 由征税对象、征税内容、税率梯次、申报单位等组成, 起征点只是一个部分。个税改革应该是个税体系里面所有要素全部联动的改革, 如果只是抓住起征点做文章, 最多只能解决局部或者短期的问题。
(二) 个税起征点全国一刀切, 不能体现家庭差异
每个家庭收入情况和负担情况都不一样, 同一个起征点会出现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的现象。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的基尼系数2011年为0.477, 2012年为0.474, 2013年为0.473, 2014年为0.469, 2015年为0.462[1], 说明我国收入差距较大。再比如一个3口家庭, 2人有收入, 都是3000块, 都不用交税;另一个家庭只有一人收入5000元, 要交税。另外还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情况, 这无疑加剧了家庭负担, 影响了家庭生活质量。
(三) 个税起征点调整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类报酬的起征点31年未变
在过去几次个税起征点变更中, 一直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 未涉及劳务类报酬。其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看用工人员是否与服务单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关系不同, 即使赚同样的钱, 交税也会不同。目前的社会用工形式日趋多元化, 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很大一部分没有技能和学历背景的低收入人群, 他们找不到很好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 仅仅因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他们的起征点为劳务报酬的800元, 交税负担过重, 对于他们来说, 是不公平的。
二、单向过分提高起征点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提高个税免征额成了两会的高频词, 更有不少学者专家对提高起征点发出强烈呼声。但是单向的过分提高起征点能解决问题吗?
(一) 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难以收到个税
各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人民收入水平也不一样。如果一度单向提高起征点, 比如升到6000元, 对经济欠发达省份的绝大多数的收入水平会在起征点以下, 收不到个税, 难以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 难以保证异地就业者公平享受政府福利
我国是劳动力流动大国, 对很多就业者来说, 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是分离的, 很多地方要享受到政府提供的福利是以是否在当地缴纳个税和社保为依据的。而单向过分提高起征点, 会造成大量在起征点以下的异地就业者无法享受到政府福利。
(三) 阻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税综合制改革
一个新的税收改革制度要顺利推进, 应该以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为前提, 不然改革阻力巨大。在即将进行的综合制个税改革中, 会将一个家庭的各种个人免税额进行汇总, 如果现在单向过度提高免征额的话, 那就会导致汇总额有可能还没有提高后的个税起征点高, 税负不降反升, 会导致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四) 带来税收负担的累退性
个税目前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的在于高收入者征高税, 低收入者征低税或者不征税。但是如果过度提高起征点后, 收入越高的人少缴的税越多, 在调节收入分配上面起到了反作用, 具有累退性。比如把现在的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6000元, 那么工资薪金为5000元的人不需要缴45元的税。但对于月收入为9万元的人来说, 应纳税额比起征点为3500元时少缴了1125元。盲目单一的提高起征点丝毫不能解决问题, 而且可能把现在的不公平变成更大的不公平。
三、德国思路——按家庭情况设置起征点
德国为了保证税收公平, 主要的做法也是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实现。但是与我国有重大区别, 德国的起征点是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来确定的, 他们把家庭情况分为是否单身、是否有孩子、孩子数量。在德国工资税率表, 将纳税人分为6级。其中, 单身、离异纳税人属第1级;符合第1级条件的纳税人, 如果有抚养孩子, 则被列入第2级;已婚但配偶没有工作收入的纳税人是第3级;已婚且双方均有收入, 收入差距较小时, 属于第4级, 或者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按第3级纳税, 而另一个则要按第5级纳税;对于有两份以上收入来源的纳税人, 其第一份意外的工资按第6级纳税。这6级中, 第3级的纳税额最少, 其次是第2级、第1级和第4级、第5级、第6级。[4]
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税制度改革中起征点的变革思路
思路一:参考国外做法, 赋予地方个税起征点“自由裁量权”
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 月薪5000元扣除房租和吃饭穿衣等必须支出, 日子可能过得非常紧巴。而在三四线城市, 月薪达到4000元, 日子可能就已经比较滋润悠闲了。[3]所以在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过程中, 学者建议针对各地物价情况差异较大的情况, 对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纯粹的地方税种, 国家可考虑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这样地方就可以适当增加一定的减除费用内容。
思路二:个税起征点应与地区CPI、地区物价水平挂钩, 建立个税起征点浮动机制
近年来,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 居民消费价格也在连年上涨, 其中2011年上涨5.4%, 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涨幅也都超过了2%, 2015年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 (CPI) 比上年上涨1.4%。[2]另外, 全国各地区物价上涨的幅度又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 同样的收入在北上广深可能连生活都困难, 可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城市可以生活得非常好。北上广深连房租都付不起还需要缴税, 但中西部地区虽然减少了部分收入, 却不至于影响生存。
个税起征点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生活资料的不同上涨趋势, 没有考虑各地区教育、医疗、抚养、赡养的不同消费水平, 直接导致本来可以免予缴纳个税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劳动者被动进入个税纳税者行列, 生活负担加重了。建议稍微提高个税起征点, 并逐步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税浮动机制。
思路三:调整个税起征点时与房价挂钩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 各地区房地产业发展极不均匀, 各地区的商品房价格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表1我截取了最具代表的6个城市做说明。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可以看出, 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 商品房平均价格越高。东部地区的商品房价格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北京高居各地之首, 与二三线城市的房价相比相差甚大。
而在众多支出中, 住房支出又是最重要的, 支出最大的, 最能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因此, 如果很难对各地区各种消费支出做定量分析, 很难使个税起征点与各地综合消费支出挂钩, 那是不是可以先以各地房价做试点, 先让起征点与房价挂钩起来。相对来说, 房价比各种消费支出更容易掌控。
思路四:起征点和综合制改革两手同时推进
一方面, 从2011年的3500到现在, 连续5年的时间里起征点都没有变化。而在这5年里面,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 城镇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源如房价节节攀升, 养老、医疗、教育等费用绝大部分由家庭承担, 让不少工薪阶层难堪重负。显然, 提高个税免征额, 是大势所趋。实质就是为工薪阶层直接减负, 有利实现税负公平。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又不能一度地只提高起征点。
另一方面, 人们收入来源渠道越来越多样化, 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中比重越来越小, 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却呈上升趋势;另外,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缴税比例已远超其他所得缴税比例, 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 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工薪阶层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越来越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所以正确的办法是, 一边让个税起征点不断“与时俱进”, 一边加快“综合所得税”改革进程。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调整起征点的同时, 应根据应税者家庭收入、消费情况、家庭负担来推进综合制改革。
思路五:大幅度调整单一来源的劳务报酬者的个税起征点
上面我们已分析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已经多次调整, 可劳务报酬的个税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 三十多年来, 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社会用工形式日趋多元化, 一直保持800元的起征点确实有点偏低。
尤其对仅仅因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而作为劳务报酬计征的群体来说, 没有工资收入, 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收入金额相对较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稳定性差, 纳税起征点明显偏低, 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这种税负不公现象损害了这一类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因此, 为保障劳动者的公平权益, 应提高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一致, 确保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唐小飞.我国个税改革对社会公平影响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 2013 (03) .
[2]马光荣.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1997-2011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中国社会科学, 2013 (06) .
[3]李国锋.个税起征点改革对纳税能力的影响:基于居民收入分布的估算[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15 (08) .
[4]崔霞.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现实约束与理性选择[J].经济问题, 2016 (06) .
个税:不应止于上调起征点 第10篇
上调个税起征点,体现的是对民生问题和税负公平的高度关注。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的话,将使得20%以上就业人群的赋税负担减为零,对提高中低阶层收入意义重大,值得期待。但是,至于有的人认为,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非也。在现有的个税征收模式下,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配之以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改革。
近年来,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个税征收上出现的贫富倒挂更是备受诟病,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占到了个税总额的70%左右。这种状况显然与个税设置的初衷是违背的,不仅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不利于刺激民众消费。因此,上调个税起征点,将个税征收的主体转移到富人群体上,切实减轻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势在必行。但是,在现有模式下,大幅提高“起征点”,其实是让高收入者受惠更多,更加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
当前,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每次上调个税起征点,高收入群体获益反而最大;二是普通工薪阶层税负过重,而高收入者税负仍然过轻;三是当前个税征收是以个人为主体,而不是以家庭为主体,这不尽科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初衷在于调节分配,保障民生,缩小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个税改革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不能让高收入群体从个税起征点上调中获益更大。比如,假设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那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额度为175元/月,而月入10萬元的纳税人受惠额度则为1050元/月。应当说,月入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度不应超过普通工薪阶层,也就是不能超过175元/月,如此才能达到调节分配的效果。其次,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一方面是普通工人工资收入偏低,另一方面是垄断行业职工“肥得流油”。数字显示,2008年,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平均收入,竟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到10倍。因此,有必要对高收入实行累进制,对越是高收入者,个税征收比例应当越高。第三,应当赋予纳税主体选择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权利。
个税起征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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