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精选8篇)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第1篇
1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管理问题
1. 1档案的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现在有一些市和县的房屋档案管理的人员变动很大, 有许多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从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这些员工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 由于档案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 相关管理的人员需要会管理、懂业务、掌握相关的技术操作、良好的政治思想以及很强的责任感, 同时还需要学习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1. 2档案的管理技术方法落后
现在有些房地产的管理部门, 因为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管理的方法比较落后, 大多数都是接受移交的档案。对这些档案进行整理、编目、立卷、入库和调档查阅, 档案馆就好比是资源的仓库, 没有对档案进行数字信息化的管理, 所以积压许多历史的信息需要重新录入, 要大量时间、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共同完成。不断加强对于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信息化建设, 是确保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管理新的突破。
1. 3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制约
对于档案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是目前对于房屋权属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发展限制最大的问题, 有一些城市的房地产管理的人员对于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重要性不够, 管理观念陈旧, 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 另外是受经济条件制约, 有一些单位现在还没有将自动化的信息基础性设计建立好。
2解决措施
房屋权属的档案信息化管理在现在档案的工作中不断完善, 是系统性的一项工程, 该工作不能够一蹴而就, 在开展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例如档案的信息存储和压缩关键的技术问题、保密技术的问题、档案信息的安全、档案信息的知识产权和安全控制的问题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实践的工作中, 不断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和探索, 将其中一些技术性的问题解决, 保证档案信息化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1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房地产的管理部门在历史上面会形成数量庞大存量的档案, 并且房地产的权属档案在不断增加, 尤其是房地产的档案管理方法在不断优化的时候, 一直会依赖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整个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需要调整自身知识的结构, 需要具备文化、 理论、、科学技术和专业的知识等。比如对档案应用的理论知识、档案的保护知识和档案学的技术理论学知识掌握等, 做好档案管理、收集和开发的工作。
2. 2配置信息化的设施
配置可靠、稳定、性能高和安全信息化的设施, 是现在信息化的环境下面档案资源的安全采集、利用、管理与更新基本的条件。是将档案的信息化配置实现四个基本的设备: ( 1) 有输入和输出终端设备的计算机。 ( 2) 需要有储存、 传输、网络服务器和档案管理信息。 ( 3) 需要有档案信息的云顶所需要操作的系统与应用的软件。 ( 4) 需要将纸质的文件变为数字化的加工与储存的设备。只有将先进房屋权属的档案信息化管理设备配备好, 才能够将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性能切实有效的提升。
2. 3建立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保障系统
房地产的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手段会将工作的效率提高, 并且对档案管理的安全问题提出了高要求, 其中主要是包括计算机的软件、硬件、网络和数据等各个方面的安全问题, 所以需要将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做好, 以免会受到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有效防止房屋权属的档案散失和泄露的问题, 建立安全性的保障首先必须要从制度开始, 从技术的手段开始麻将保密制度建立健全, 不断完善权限分级的体系, 对于传输数据进行加密解密, 同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等。
3结语
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信息化的管理是传统档案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科学的管理方式有机的结合, 是现在社会主义形式下面房地产行业发展必然的趋势。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对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信息资源进行开发, 必然会将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资源开发的能力与利用的效率提高, 让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管理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保护了房屋产权人合法的权益, 并且给司法的管理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的矛盾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凭证, 将房屋权属的档案登记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给国家创造一定经济的效益和社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继才.对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探讨[J].科技资讯, 2010, (16) :164.
房屋权属登记准备材料 第2篇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初始登记:
1、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产权人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3、办证申请书(要求打印);
4、规划证或规划证明原件、土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房屋质量承诺书(要求打印);
7、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书(含税票)。
8、居委会门牌号证明。
(二)房改房转移登记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双方签定的公证协议书;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书(含税票);
5、卖方夫妻双方工龄证明、单位同意售房证明;
6、办证申请书(要求打印);
7、房屋质量承诺书,8、居委会门牌号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张。
(三)自建房及存量房转移登记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双方签定的公证协议书;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
4、完税证明书(含税票),5、办证申请书(要求打印),6、居委会门牌号证明;
7、双方签订的合同公证协议书。
(四)变更登记:(拆、改、扩建)
1、办证申请(要求打印);
2、房产证原件;
3、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土地证复印件;
5、规划证或规划证明原件,6、房屋质量承诺书,7、完税证明书,8、测绘报告,9、居委会门牌号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张。
房屋他项权登记:
1、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书、承诺书(要求打印);
4、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债权人(银行)出具的委托书;
6、房屋权利价值体现。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要求打印)
2、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4、备案合同(商品房)或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
5、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
1、申请书,承诺书(要求打印)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5、银行委托书
6、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其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继承、赠与):
1、办证申请书(要求打印)
2、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证书涉及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或赠与的公证书
4、完税证明书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居委会门牌号证明。
7、土地证复印件(涉及有土地证的房屋)
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1、办证申请书
2、法院裁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均为原件)
3、完税证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居委会门牌号证明。
7、土地证复印件(涉及有土地证的房屋)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第3篇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维护我国经济基本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物权法》中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给予了相关规定,并赋予一定的行政行为能力。从当前来看,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较复杂,且涉及到的工作流程较多,并受到《物权法》的影响。一旦《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发生改变,房屋权属登记则也相应发生改变。因此,应正确解读《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才能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一、新设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自《物权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起到较大的指导作用,并提出了新的房屋权属登记类型,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及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1.异议登记。我国《房屋登记办法》中明确对异议登记给予了规定,登记权利关系与真实的权利关系不一致但又无法更正的情况下,则可将真正权利人的异议给予即时登记,进而阻止登记记载的公信力,保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异议登记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具有重要作用。但若申请人在异议登记日算起,15天内没有起诉的,异议登记则失去法律效力,由此表明,异议登记属于临时性的救济方法。异议登记中提出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则是当前研究的重要问题。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权利归属及内容中所规定的档案外人,而且还包括真实权利不足的人员。归根结底,只要是对房屋权利提出瑕疵的合法申请人都可认为是利害关系人。
2.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重要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对债务人违背义务进行处分的权限,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处分的条件下才能够获取的物权。在《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也进行了界定,并且规定预告登记后,若没有得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则不发生物权效力。若预告登记日后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3个月作无效处理。预告登记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它限制了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预告登记能很好地避免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现象。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商品房后,为保证将来能够顺利拥有房屋,购房人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这样登记机构对购房的相关资料进行记载,房地产开发商在未经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把房卖给第三人。
3.地役权登记。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使用自身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双方在签订地役权合同之后,为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应到登记机关给予登记。地役权登记后,登记机关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能够超过供役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在地役权消灭的情况下,已经办理登记的地役权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是因为即便地役权已经消灭,但在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基于登记的公信力,第三人仍然有理由相信地役权的存在,这就加重了供役地的负担,妨害了供役地的流转,从而可能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地役权合同已被依法解除;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被国家征收;混同;地役权的抛弃。
4.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该登记方式属于特殊的登记方式。从融资担保的实践来看,借款人因资金紧缺向金融机构办理的可能不是一笔借款,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行融资借款,假如每借一笔款都要订立一次借款合同,同时还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金融机构,都是麻烦的事情。因此,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重要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每一次产生新债权就办理一次抵押权登记。在抵押期间,新产生的债权只要没有超过较高的债权额限度,则可纳入到最高额抵押权中,并不需要重复办理登记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促进作用
《物权法》是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其实施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体系起着重要基础作用。在该法律制度中涉及到较多的房屋权属登记内容,并独特设立一章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加以分析,确保了物权流程,对房屋权属登记有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划分了房地产的权利人。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内容,分别从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对房地产的权利人进行了规定,可明确谁是房地产的权利人。第一,查看房地产中是否办理登记工作。如:房地产权利人甲方将房屋卖给了乙方,并且两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待一段时间后,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房价上涨。此时,甲方感觉到当初房子卖亏损了,产生了悔意,则背着乙方,将房屋由卖给了丙方,并且两人签订房地产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且各项手续较完整。此时,该房屋就归丙方所有,而并非乙方。这样一来,乙方的利益就受到损害,只有按照最初签订的房地产合同来要求甲方赔偿。由此可看出,房屋登记具有无权效力,在《物权法》中对房屋登记日也做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乙方的合法利益。
2.强化了权属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物权法》的第十二条明确对登记机构所履行的职责给予了规定。尽管没有明确的提出实质性审查,但是“必要时实地查看”及“询问申请人”等相关要求则相应赋予了登记机关调查权利。同时对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询问,并实行实地审查,登记机构若认为所申请的登记事项与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则需要进一步给予证明,必要时需要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材料,才能够完成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这样一来,能够保证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
3.明确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在《物权法》中还对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给予了界定。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采用了登记生效措施,经过登记才能够生效,效力发生时间为登记在登记薄上的时间。同时,对物权归属的依据内容也做了相关规定,当权利人享有房屋产权的证明时,且两者之间的记载内容相同,则说明房屋权属登记为有效。若两者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则以不动产登记为标准。这样一来,就能够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明确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同时,也对权属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在评估不动产时,严禁借用他人的名义办理登记,或者非法收取登记额外费用。费用问题是房屋权属登记中考虑较多的问题,并直接关乎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物权法》中也对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费用给予了规定,从而使费用公开化、透明化,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
4.利于建立登记信息的公开化。在《物权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申请查询及复制登记材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提供相应资料。这样一来,就为建立登记信息的公开化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不动产市场交易服务,充分发挥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最终保证不动产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考验
《物权法》不仅对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有着促进作用,而且还对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带来了一系列考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服务质量的考验。《物权法》实施对权属登记部门的影响首先表现在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由于《物权法》实施后,房屋权属部门的权利归属意识加强,加上权利主体登记意识增强,对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服务质量及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登记部门业务量的急速增长将会导致登记工作压力加大,这亟需权属登记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来适应《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努力提高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
2.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考验。对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在立法理念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强调既要保障债权,又使得担保物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价值作用。权属登记部门应深刻领会这一立法指导思化,跟上立法思想的发展,简化抵押登记程序,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充分发挥抵押登记在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3.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新增房屋登记办理的考验。《物权法》中新增加几大类房屋权属登记种类,包括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等。新的登记种类扩大了登记部门的权限,也同时加大了权属登记部门的职责。其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均是在当事人对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前提下设置的登记形式,权属登记部门如果没有完善的操作规则,登记中存在瑕疵,将会成为被告,因此,这将对权属登记部门带来了较大的考验。另外,预告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由于权利人预告登记的意识并不强,预告登记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登记机关应设法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和推广预告登记业务,更好地利用预告登记切实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将是一大考验。
4.对房产和地产统一登记的考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虽然目前受到我国行政体制的制约,房地产统一登记尚未在全国真正推行,但却是今后必然之趋势。《物权法》创设的房地合一统一登记制度将给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带来深刻的变革。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统一登记平台的建立。目前,各地登记机关已经各自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的数据库,这些数据能否顺利实现关联,需要各登记机关改进技术,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据此,如何整合各地登记机关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登记平台,这又是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考验。
四、如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物权法》的颁布对房屋权属登记有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考验。因此,为了更好的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加强自身建设。为了落实《物权法》中的工作内容,权属登记部门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首先加强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有效提高登记人员审查申请信息的各种能力;其次要加强对《物权法》知识的学习,增强其法律意识及责任意识。鉴于当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权属登记机关应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辩别虚假申请信息,并加以杜绝。同时,权属登记机关应建立质量监督及内部纠错机制等,从中寻找自身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登记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就可以最大程度预防各种问题的产生。
2.加强部门沟通。由于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较多问题,如抵押信息、婚姻状况等,这就需要权属登记部门应加强与银行、民政等各个部门的沟通及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最终保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此外,还应加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若遇到审查较难的业务,则可先交由公证部门给予公证,登记机关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登记,最终提升登记效率,有效避免潜在的登记风险。
3.加强审查力度。从当前来看,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所导致的。因此,应加强审查力度,建立一种符合现状的审查模式,在坚持实质审查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登记申请资料来审查,提高审查针对性,保证登记的准确性。
4.利用补救手段。《物权法》创设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制度。这两种登记制度既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也是权属登记机关依法纠正原不正确登记的有效手段。充分、合理地利用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可以使权属登记机关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诉讼或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属登记机关应更加注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和实地勘察,如果发现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应及时主动地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予以纠正。
由于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加上受到《物权法》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权属登记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司法部门、银行、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审查力度,合理把握审查的深度等措施。此外,还应合理利用房屋权属的各项登记,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这样才能提高登记效率,保证房屋登记的正确性,最终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韦红浪.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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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媛.释析利害关系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J].科技信息,2010,2(17):386.
〔4〕常国华.刍议《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研究[J].房地产导刊,2014,(27):33-33.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第4篇
一、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程序
房地产的等级类别较多, 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文件也有所不同, 但基本的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和颁发证书。
1、申请。
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有共有人的, 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他项权利登记的, 原权利人与他项权利人共同提出申请, 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登记, 但必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自身身份证明。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原权利证书、遗嘱、判决书、裁定书等, 土地则为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批文。
2、受理与审核。
受理即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 受理后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错误或不齐的要求补充或更正,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权利状况进行审核, 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作出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我国法律规定,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不予登记。
3、核准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经决定予以登记并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的, 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权利证书, 权利证书是权利的有效证明。
二、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1、有关继承房屋的权属登记法律适用错误。在继承过程中, 在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 房屋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 而在法律适用上, 继承房屋属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这是房屋登记机关的适用法律错误。
2、不注重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房产权属争议不明和共有人不明的情况下, 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申请在后, 办证在前, 登记程序违法;有的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却未进行初始登记。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另外, 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办理了登记。这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4、有关人员用虚假的申请材料进行申请登记, 而登记机关未尽相关审查义务, 就给予登记, 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
针对这一问题, 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 对登记的这一块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例如在周某诉房地产管理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 原告于2005年涂改他人已作废的房产执照到被告处换领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工作人员因审核不细为原告换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 原告的房屋在动迁时被群众举报, 被告作出了注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原告不服, 以注销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且涂改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请求予以撤销。本案最终审理后认为, 原告所持房屋所有权证是用经涂改作废的房照换领形成的, 是不具备合法条件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管理处未认真审查即为原告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错误发证。
房地产管理处在查明原告的违法行为及本机关的错误发证后所作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行为, 是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并非是对原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故该注销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维持了被告的注销决定。
5、在房屋权属登记为一人时, 登记机关要求所有权人出示结婚证或未婚声明书, 以此来审查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涉嫌违法。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夫妻房屋虽只登记为一人, 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 办理业务必须征得配偶同意。这是我们没有深刻解读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果。
我国的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律条文表明, 如果房产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就不适用本条规定。举例证明, 乙男于2 007年3月购买一套面积为130平方米, 三居室的房屋, 并于当年9月办好房屋所权证。2008年2月乙男与丙女登记结婚。按照该法律规定, 这套房屋是乙男的婚前个人财产, 所有权应属乙男个人所有。
况且, 只登记为夫或妻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也有可能确为夫妻双方约定的结果。这是公民的自治权利。如甲男乙女结婚生育一子丙男, 购得a、b、c房屋三套, 夫妻约定a房登记为甲男、b房登记为乙女、c房登记为儿子丙男, 夫妻双方在填写《权属登记申请表》时“共有人”一栏均为空白, 在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认后, 分别为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假如有一天乙女想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卖掉, 难道还要乙女出示结婚证明, 然后征求甲男的意见吗?这显然是多余的。所以要求当事人出具结婚证或未婚声明书, 严重背离了执政为民的理念, 只会徒增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这是我们在工作应该要避免的。
在民法概念上, 房屋共有不仅仅是夫妻共有, 还有家庭共有和合伙共有等, 如果要审查共有, 那么对其他类型的共有是否也应当一并审查呢?很明显, 这不是登记机关的职责。另外房屋一经合法登记, 完全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 不可能以可能存在共有人而重新审查公民已依法取得的财产权。
6、在工作实践中, 有房产权属登记部门要求必须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办理房产业务, 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这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
例如某地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个两局《会议纪要》, 内容就是要求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房产业务, 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本人认为该《会议纪要》规定严重涉嫌违法, 办理所有房产业务均必须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同样也涉嫌违法。《会议纪要》的一些规定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扩大性解释, 属无效解释。另外,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有关精神, 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部门无权解释, 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会议纪要》只是一个一般性的行政规范文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没有解释权。
况且, 在建设部颁布的《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在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需要件”之中。在转移登记时要求权利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件的目的, 仅在于再次确认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致的, 可以进行转让, 以保证房屋转移登记的安全。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 房屋交易就必然无效;也不能认为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存在一定的权利瑕疵就将必然要撤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作用, 并不意味着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必然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比如对于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或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只要证明其权利是合法的, 权利主体是一致的, 完全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例如甲男在接受第三人乙女的赠与, 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其在法律上也必然能够取得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这种权利本身并不受甲男是否去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影响。土地使用权证仅仅只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在未取得或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 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灭失, 而只是承担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地随房走”的原则, 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分离”、两证“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的体现。
三、结语
综上, 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 管理者要深刻解读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房屋登记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 以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高效、行政便民的要求。以上就是笔者的一点浅见, 文章写作不到之处望多批评指正, 本人在今后也会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 再接再厉, 争取为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研究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1]、黄健雄.试论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J].厦门大学学报.2007年01期
[2]、胡晓红.浅论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J].科学·经济·社会.2008年04期.
[3]、郑吉荣.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建立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J].中国房地产.2009年02期.
房屋权属预告登记试行细则 第5篇
一、预告登记的基本概念
1、含义。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房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房屋登记过程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由于预告登记本身作为债权的请求过程,因此在办理条件成熟时,当事人应当办理正式的房屋权属登记。
2、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部分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之后,申请人可以取得房屋权属的准物权,不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可以有效防止一房多卖、违规抵押等现象的发生。另外,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保证效力,如果发生产权纠纷,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为优先顺位受偿人。
3、原则
① 自愿原则。预告登记具有自愿申请的原则,预告登记申请不具备行政强制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预告登记。
② 约定原则。预告登记具有约定的原则,购房者必须与出让方签订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否则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回迁房屋暂不需要预告登记约定。
4、收费。预告登记属于房屋权属登记的一种,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后,缴纳预告登记费,发放预告登记证书,其收费标准按照正常登记费收取,即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当办理条件成熟正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仍需缴纳房屋权属登记费,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面积等权属信息。由于预告登记属于前期登记,登记面积可能与最终测绘面积不符,因此预告登记时的房屋面积仅作为正式房屋权属登记的参考,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二、预告登记的具体措施
(一)预告登记的申请
1、领取申请书
申请人到延吉市房产管理局预告登记申请窗口索要《延吉市房屋权属预告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签字处不要填,待回交申请书时在工作人员鉴证下签字。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回交预告登记申请窗口。
2、申请书回交
回交申请书时,需购房者本人在工作人员的鉴证下签字,在预告登记试行期间,委托他人申请的暂不受理。回交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或回迁合同、购房收据以及身份证等要件,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预告登记的受理
1、预告登记处理顺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回迁→商品房→其他房屋”的顺序进行分步处理,优先处理回迁房屋的申请。
2、预告登记受理条件
预告登记试行期间,按照年度进行登记试点,现阶段的受理范围是:
① 200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与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购房者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② 2008年1月1日之后被拆迁并签订会签协议的回迁户,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③ 待2008年度预告登记申请试点结束后,将按照2007→2006→2005等年份逐年进行受理,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预告登记试行期间,暂不受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
3、预告登记的所需要件
① 商品房:购房合同、有关预告登记的约定、购房收据、身份证明。
② 回迁房:回迁合同、身份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作为预告登记受理范围:
① 土地性质为军产或者集体土地的;
② 商品房前期手续不全的;
③ 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④ 州、市等上级专案组介入的;
⑤ 商品房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
⑥ 商品房未签订预告登记约定的;
⑦ 根据法律法规不适宜申请的其他情形。
5、预告登记受理的阶段
预告登记试行期间,将预告登记的受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① 集中受理阶段(2009年5月15日-2009年6月30日)
集中受理依据布尔哈通河为界,将延吉市城区分为河北、河南两片,该阶段5月15日至6月5日,受理河南片房屋预告登记申请;6月6日至6月30日,受理河北片房屋预告登记申请。集中受理阶段结束后,尚未申报的购房者可以继续申报。
② 材料审核阶段(2009年7月1日起)
该阶段开始,工作人员将对各类申请进行分门别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监察、产权部门审核,对暂不受理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
③ 公告发证阶段(2009年7月1日起)
经过产权部门审核后,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申请,分批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开始《预告登记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申请人根据媒体上公告的取证日期到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预告登记的后续步骤,缴纳预告登记费,领取预告登记证书。
(三)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预告登记试行期间,预告登记是否失效由登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决定。
三、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试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本人到申请窗口签字鉴证,委托他人申请的暂不受理。
2、申请书签字栏必须在工作人员鉴证下签名。
3、申请时必须提供合同书、购房收据以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档。
4、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申请人未与出让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可以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购房合同上补充签订,由出让方签章后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第6篇
房屋权属登记薄是房屋权属档案的一个缩影,也是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可以对外公开,向房屋权利人及厉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利用,也可为房屋权属登记提供历史依据,如此,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房屋权属档案原始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而且,也能有效体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的统一式样也已由自治区建设厅以新建房[2006]10号文件形式下发给了各地(州)、市。下面我就本人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对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的填制和对外利用规则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1 房屋权属登记簿填写的一般要求
(1)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将房屋权属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薄,为房屋权利人及其厉害关系人查阅、摘录、复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提供公共服务。
(2)房屋权属登记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可采用非纸介方式建立房屋权属登记薄数据库,但是房屋权属登记查询内容和打印输出的式样,必须与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薄统一式样相一致。
(3)房屋权属登记簿应按房屋座落编成,登记机构将其管辖的行政区划分成若干个房产区,每一个房产区划分成若干个房产分区,每一个房产分区再划分成若干个丘,以丘为基本单位编制房屋权属登记簿。
(4)对于利用手工填制房屋权属登记薄的县市,房屋权属登记簿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填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如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复写纸等。
(5)房屋权属登记薄分为“在建房屋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两张表格,有空格填写内容和选项填写内容两种,选项填写须将“□”涂黑,超出选项范围的,将“其他”项的“□”涂黑,并在空格处注明具体内容。
2 房屋权属登记薄的存放
房屋权属登记薄应由专门的登记薄管理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
纸介质的登记薄应按照丘为单位订制成活页薄册或以卡片形式设置专门的柜子存放。例如一个房产区一组柜子、一个房产分区一节柜子、一个丘一个抽屉等。总之,存放的原则之一就是,不仅符合登记薄的编制要求,而且,要保证与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和房屋权属证书的有效衔接。对于电子制的登记簿也应做到定期备份,以免意外丢失。
3 房屋权属登记薄的填制
房屋权属登记簿各栏目指标填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2006]10号文件中已解释的十分详尽,故在这里不再赘述。
房屋权属登记薄中的登记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建房屋登记,主要有在建项目、项目转让以及针对所登记在建房屋的他项权登记、异议登记、限制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记证明的补、换发等。
例如:建造人某房产开发公司在某坐落位置处建造了两幢住宅楼,并按幢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须办理在建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则可根据各登记资料记载填制一张“在建房屋登记卡”,并按登记薄卡内容发放在建房屋他项权登记证明,后续相关该在建房屋的异议、限制登记可在该登记薄卡中直接补填,而项目转让、变更、更正、补、换发登记等则须另续一张“在建房登记卡”,并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类是房屋权属登记,主要包括已建成竣工房屋的初始、转移、变更、他项权、异议、限制、更正、补换发以及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屋预购、预租的预告登记等。
例如:某人预购上例某开发公司建造的一套住宅房屋,需办理预告登记,则填制一张“房屋权属登记卡”,并依据该卡记载的内容发放“预告登记证明”,后续相关该预告登记房屋的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租赁登记等,可在该卡中相应栏目处补填,而转移、变更、更正等则必须续填一张“房屋权属登记卡”。
续填的纸介质形式的登记薄卡的存放,有两种方案:
(1)是插入式,即放在原登记卡的后面,登记卡号以原卡号为基础,用-1、-2、-3……等来区分。
(2)是连续式,即放在该登记薄的最后,登记卡号为流水号,可通过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相对应来检索。
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第一种续填登记簿卡的存放方式更加条理清晰,也更便于查找和利用。
对于纸介质形式的登记薄,其内容可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打印,也可用手工进行填写。填制好的登记簿须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移交专人按规定存放保管,未经审核批准严禁涂改登记薄,破损或灭失的也必须按原登记薄和原产籍档案内容重新打印或手工填制。
4 登记薄的对外利用
登记薄的外部查阅利用包括两种情形:(1)是普通查阅;(2)是专门查阅。
(1)普通查阅:面向社会公众。查阅人凭相关证件(如有效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即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座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等后,由登记薄管理人员调取相应的登记薄信息,查阅人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在登记薄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看登记薄记载的信息,查阅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薄信息,登记机构不予证明。
(2)专门查阅:面向有关当事人和公、检、法等。查阅人凭书面的查阅申请书及有效的合法凭证向登记机构提出查阅申请,经登记机构审核,对符合查阅规定的,准予查阅。登记机构对查阅人摘录、复制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进行复核,加盖证明印章后方可交给查阅人。
严禁查阅人将登记薄带离指定场所。
以上仅是本人对登记簿的一些粗浅认识,若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摘要:就本人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对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的填制和对外利用规则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房屋权属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模式分析 第7篇
1 对房屋权属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房屋权属档案的数量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产业也在日益扩大,一个城市不仅要建造房屋,政府还要落实道路改建、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及建造大型工程,等等。这些工程的实施,会牵涉到许多房屋权属问题,这时,纸质管理模式就会暴露出工作效率低下、出错率高和资源难以共享等缺点,因而,面对浩如烟海的数据,必须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来实现管理数据资源共享的目的,提高管理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
1.2 可以方便快速查阅
房产交易的投资双方都希望及时迅速地掌握房地产产权信息,因为投资所涉及的款项数额巨大,专业性较强,波及范围较广,如果获取信息时不够及时准确,对于交易双方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如在房产销售的时候,销售商希望尽可能全面、迅速地掌握附近楼盘的销售情况,以此来调整市场策略,从而提升其销售量。
1.3 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功能优势
纸质管理模式落后低效,但是,许多珍贵的原始资料和一些复杂情况都是在纸质管理模式时代保存下来的。与之相比,数字化管理模式更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具有其特有的功能优势。首先,能把大量的数据系统化,便于共享资源信息。再者,还衍生了一些新功能,例如预测报警功能。实现了高度信息共享,而且数据较及时全面,因而,决策者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来预测房地产的发展前景,从而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
2 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原则
2.1 实用性原则
在安装数字化系统时,首先要安装稳定的、和房产运行系统相兼容的技术设备,以最大的限度去满足房产管理部门现在和未来发展的需求,保证系统长久、稳定地运行。
2.2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档案的保密性能。数字化管理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却不可避免地导致信息处于一个公共环境里,很难保证其安全。正如电脑会被黑客入侵一样,如果有些机密档案数据泄露,对于房产公司的信誉和经济效益都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2.3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所记载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随意更改。真实性原则是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也是纸质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为了一己之私,随意更改房屋权属档案,不仅会对产权所有者造成伤害,也会损害国家和政府的信誉。
3 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
3.1 谨慎选择数据库
目前,最先进的存储系统就是全光纤架构的SAN存储系统,不仅能确保系统的高能和可靠,针对产权电子档案极高的安全性要求,除了要有这样高能的存储系统外,还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光盘备份和恢复系统,以免数据丢失或被盗。与此同时,为该备份恢复系统配备高度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其高度的自动化控制。最后,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动态更新机制,确保资源的有效性。
3.2 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两种:一种是让其熟悉所选择的数据存储系统的操作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另一种是有针对性的培训,即将管理人员划分为记录员、扫描员、核查员和备份员等,让他们熟悉自己的职责范围,学会合作,从而不断提高数字化管理的工作效率。
3.3 数据的录入、扫描、备份和审核人员的选择
数据的录入者必须是具有高度责任心以及打字速度较快的人,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才不会在录入数据的过程中粗心大意,因为其打字速度较快,能够胜任这份高强度的工作。数据扫描人员也需要秉承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扫描过程中不能漏扫,随意删改扫描数据,以免对房屋权属所有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数据备份人员的工作不单单是备份,还包括对前两位工作的再度审核,确保信息无错漏,才能为其做好备份。最后是对所有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必须锱铢必较,兢兢业业,审核时要全方位核对各类信息,不能应付了事。
3.4 开放式管理
开放式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权利人能够查看自己的档案,即房产登记机关不能阻止单位或个人查看自己的权属登记信息。第二,权利人能够随意变更自己的房产权属信息,因为信息的所有者是该单位或个人,因此,对自己房产权属信息的更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相关部门不能阻止。
4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房屋权属档案的管理必须依赖数字化存储备份恢复系统,纷繁复杂的市场和权属档案,需要更精细化的管理,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储备份恢复系统的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筛选和培训,确保其工作的专业性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还要注意信息的开放式管理,同时,注意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安全性,避免数据丢失、被盗。
摘要:探讨实施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必要性、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原则、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第8篇
房屋登记档案包括房屋登记簿和原始登记凭证,本文所称房屋登记档案信息特指房屋电子登记簿的记载信息。我们可以为房屋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权限分级作如下定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登记档案信息查询的不同主体,以查询范围从小到大划分为由低至高(初级、中级、高级)的三级查询权限通用等级,即对外现场查询权限分级、内部因公查询权限分级、网络实时查询权限分级三大类。后文所列三类查询权限表中各级别因查询主体及其查询范围具有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除中级、高级权限均可兼有初级权限外,高级权限不能兼有中级权限。
二、对外现场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及补充说明
1. 对外现场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见表1)
2.补充说明
①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常见的因代理诉讼案件的特殊查询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查询权限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其查询范围的大小限制不一,其权限级别应视其是受房屋权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委托还是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而有所区分。
②利害关系人应指涉及房屋权利归属的仲裁和诉讼案件当事人、房屋法定继承人、与房屋有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房屋权利隐性共有人。另外,房屋拟交易人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查询核实。
③因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只登记不发证,故其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全体业主共有权人均可查询。
④房屋自然状况信息除指坐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总层数、结构等,还应包括房屋的建成年份、测量数据、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电子平面示意图等。房屋查封信息应包括查封的机关、文号、期限、类型以及解除查封的文号和时间。
关于房屋抵押、异议登记信息的查询,应只告知“有”或“无”记录即可,因涉及个人可能不愿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告知详细记载情况。
三、内部因公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及补充说明
1. 内部因公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见表2)
2.补充说明
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因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限价)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需要,可拥有高级查询权限,但要指定专人负责,凭用户密码查询且要与房屋登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仅能查询上述申请人名下有无房屋登记记录及其相关信息,不得滥用查询权限。房屋登记机构要保存其详细查询痕迹,便于追责。
②房屋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行政执法、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私房改造落实政策等需要,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登记机构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协助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应做好查询台账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制件备查。
③房屋征收部门因核实或获知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权利限制状况,可凭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房屋调查清单等,经房屋登记机构上级机关批准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留存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制件备查。
四、网络实时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及补充说明
1. 网络实时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见表3)
2.补充说明
网络实时查询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①互联网查询
随着传统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转型时代的来临,房屋登记机构可建立门户网站以及通过微信的开发平台接口开通官方公众服务号,为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②数据库接口查询
为了规范有效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房屋登记机构可将房屋电子登记簿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库接口与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户籍、民政管理、地税征管、人民银行征信、住房公积金监管、工商管理、审计、统计、金融等部门连接,建立相关信息实时共享的网络,房屋登记机构可分别授予各共享部门初级或中级查询权限,同时必须签订信息查询安全保密协议。
③电子邮箱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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