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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精选6篇)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 第1篇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水 域

管 理 制 度

X船务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X船务有限公司

一、总 则

1、为了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减少经济损失,根据《73/78防污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排污染海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

3、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际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排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定船舶管理防污染规章制度,调查和处理船舶重大污染和违章事故。

4、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内外法规及有关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文件;负责船舶排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协助船舶维修、检查排污设备;负责船舶排污染的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海务部负责货物装卸的安全以及协助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安全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

1、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由船长负责主管。

2、船舶设立防污染管理小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船舶日常防污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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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染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船长 副组长:轮机长 组员:大副、大管轮

3、管理小组的职责

(1)、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国际国内防污染法规和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外港口防污染规章,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2)、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船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3)、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污染程度。(4)、审查污染事故报告,如实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根据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船员给予奖励的意见。

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1、船舶防污染文书包括:(1)、《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2)、《油类记录簿》

2、关于《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管理

(1)、船长应遵照船舶证书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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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长根据签发《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和检验日期,如期申请船检部门对本船防油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3、关于《油类记录簿》的管理(1)、各类船用《油类记录簿》

A、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的作业记录 B、《油类记录簿》应由轮机长记录并保管。C、每记录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

(2)、《油类记录簿》应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如实正确记录。(3)、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日顺序计入空栏。(4)、《油污记录簿》每记录完一本,应在船保留三年,三年后上交公司机务部。

(5)、如需新的《油污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港监认购。

四、机舱防污染管理

1、(1)、机舱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内外防污染法规,增强防污染意识和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检查落实防污染措施。

(2)、轮机长全面负责机舱防污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人员做好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组织轮机员制定防污染设备工作规程及设备更新改造、备件申请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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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管轮负责机舱防污染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按轮机长的指令和遵守防污染规则进行污水排放和油污处理。

(4)、值班机工操作防污染设备时,需二管轮认可后方可进行操作。(5)、轮机长应把防污染工作列为每月安全活动日的内容,检查防油污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制度具体措施。

2、机舱污水排放

(1)、停泊在锚地、港池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机机舱安全时,可申请港监,经同意按要求排放(机舱大量进水除外)。

(2)、航行在特殊区域以外的船舶排放污水应遵照73/78防污染公约(附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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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航行排放机舱污水,应加强与驾驶台的联系,做好《油污记录簿》的记录,注意排放时间和排量的填写。

3、防污设备的管理

(1)、加强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2)、船舶防油污设备有故障影响正常排放,船上无能力排除故障时,应尽快报公司主管部门联系修理。

(3)、油水分离器处在正常状态时,禁止乱设接头或软管,绕开油水分离器强行排放。

(4)、在非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通用泵及消防排放机舱污水,联通通用泵和消防泵的污水阀应关严、关紧。

(5)、确认使用专用泵排放压载水和消防水,并保证所用的管系清洁无油污。联通压载舱的总阀使用后应及时关闭。

4、防止油污、污水漏入舱底

(1)、燃油、滑油转驳舱柜时要谨慎操作,杜绝转驳时漏入舱底。(2)、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柜,不得放入舱底。

(3)、保持机械设备的油管、阀门、道门等不滴漏。

(4)、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柜,不得倒入舱底。

(5)、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柜,不得倒入舱底。(6)、燃油、滑油等集油柜中出现高油位时,应及时驳空,一防止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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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舱底。

(7)、油柜及其他设备的集油盘联通各集油柜的管路应保持畅通,有损缺部位应及时修复。

(8)、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海淡水泵的填料盆根及管系有无泄漏现象,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舱底水量。

(9)、严禁将洗涤剂倒入舱底,以免造成油水分离器监控失灵。

5、油污、污水舱柜管理

(1)、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油舱柜、污水舱柜的容量和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2)、驳运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污油舱水时,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3)、驳运污油舱根的液位警报系统,要经常检查测试,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4)、污油舱柜、污水舱柜高液位报警时要及时处理,以防溢入舱底。(5)、二管在抵港前应将污油污水舱柜的污油舱处理妥当,并将剩余存量报告轮机长。

6、申请处理油污、污水程序

(1)、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的港监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由港口指派接收船、车到船接收。

(2)、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港监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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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油、污水接收注意事项

(1)、当机舱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及时向船舶所在港口当局申请接收。

(2)、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号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固另一舷的盲板。

(3)、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4)、指定专人进行操作与排放。

(5)、加强与接收方的联系,确认泵启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批量等。(6)、加强输送管道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7)、接收作业结束,在确认输送管路内无残油后方可其拆除。

8、燃油油渣的处理

(1)、燃油产生的油渣禁止排入大海应通过焚烧或抵港申请接收处理(2)、各港口当局根据出渣率询问轮机长油渣去向时,轮机长必须有明确交代。

(3)、由于燃油产地不同,燃油出渣率也不同,主管加油人员应要求供油商提供所供油渣率,留船备查。(4)、应将作业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9、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

(1)、机舱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的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自燃。(2)、禁止将油污垃圾倒入海中。(3)、油污垃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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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航行中采用焚烧炉烧掉。B、抵港时申请港口当局接收处理。

(4)、油污垃圾处理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应及时《油类记录簿》1项。

10、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使用管理(1)、停航期间(对有要求的港口)

A、将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开动运行。B、或将生活污水和粪便存入粪便柜内,待港接收。

(2)航行中不得将粪便柜的污水和粪便顷刻排光,应以不小于4节的航速,以中等速度进行排放。

(3)、无粪便柜的船舶,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定,采取临时防污染措施。

五、加装燃、滑油防污染管理

1、总则

(1)、船舶加装燃、滑油工作的总负责人时轮机长,任何加油的文件、单据、油样等应交轮机长本人签署并予以确认。

(2)、船长应将加油港口的防污染规定及加油要求,及时通知轮机长。(3)、做好加装燃、滑油全过程是指:油船到达到离开本船或本船靠上至离开加油码头。在此期间各个部门应将加装燃、滑油作为全船的工作,通力合作,加强值班责任心,防止发生油污染事故。(4)、原则上加油工作必须在白天完成,若必须在晚上加油时,必须增加值班人员和准备充足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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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油船、散装化学品船舶加油时,必须在装货前或完货后再锚地完成。

(6)、靠码头加油时,应牢固系泊船只,所用缆绳应良好,有足够的拉力。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及调整系泊缆绳,在潮水涨落大的港口更要加强上述工作。

(7)、加油场所悬挂“船用油移动操作程序”及禁止吸烟告示牌。

2、加油前的准备

(1)、主管加油的轮机员在制度加油计划时,应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安排好加油油柜的加油量及加装程序,并留有合适的空挡,先受油的油舱空挡应在20%左右。

(2)、主管轮机员应会同大副商定装油舱序及加装量,调整好船舶吃水,保持船舶平衡,首尾吃水差应0-1米为宜。

(3)、寒冷天气受油,应提前对受油舱予以加温,防止已进舱燃油因流动性差影响测量,发生冒油。

(4)、指定溢油应急计划,并确认发生意外时,供受双方各自采取的应急措施。为预防意外应备好应急工具和应急物品:如空桶、吸油材料、化学消油剂、锯末、棉纱、破布等。(5)、校对好通讯工具,并与供油方约好联系信号。

(6)、配备足够的加油人员,使他们熟悉加油系统的溢油管、空气管、溢油柜、测探管(测深指示器)的位置和加油计划的详细过程。(7)、通知大副安排木匠堵好甲板的出水孔。开启受油舱的透气孔,堵好集油槽放残孔,油舱透气管下无集油器时,应放置集油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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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供油管另一舷接头盲板及与之有关的接头盲板,密封要好;

有关加油阀开关要良好;确认供、受油管接头已装好,接头下方应放置集油桶。

(9)、供、受油双方确认加油品种、数量、速度和供油泵启动、停止联系信号以及喊停责任权、责任方。

(10)、开启受油舱进油阀,同时应查其他油舱进油阀应在关闭位置。(11)、按照供油方制定的“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3、加油中操作

(1)、供、受油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

(2)、初始供油速度不应过快,防止首先流入的油封住测量管而引起冒烟。

(3)、确认供油是否已进入指定的油舱。

(4)、勤测量油位,加油速度不应过快,与供油方及时联系调整。(5)、保持船舶不发生横倾,当已受油舱装入3/4舱容时,应正确调整下一受油舱的油阀,以防舱满溢出。当受油舱装入2/3舱容时,应要求降低供油速度,需停泵时应及时通知供油方。

(6)、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按《船用溢油应变部署表》中的职责分工迅速控制溢油扩散,回收清楚溢油。

4、加油结束应做到

(1)、确认供油管已扫净残油,关闭加油总管截至阀,打开验油阀无残油滴漏时,方能拆除加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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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闭、封好所有阀门、盲板。(3)、滴落甲板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干净。

(4)、集油槽落入残油时,在清除干净后方能将下部放残油孔打开。(5)、加装燃、滑油完毕,应将加装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

记入《油类记录簿》。

(6)、通知当班驾驶员,加油结束。

5、转驳燃、滑油注意事项

(1)、转驳舱油须经轮机长同意,并告知大副转驳的油舱和数量。(2)、港内停航时除轻、重油储存舱沉淀柜驳油外,禁止储存舱互驳作业,必须转舱驳油时,需报经轮机长同意。(3)、转驳前应核对舱阀,计算好转驳数量。

(4)转驳前应将透气孔下方的集油槽的放残孔和甲板出水孔堵住。(5)、专人值班,勤核对转驳油舱的油位。坚守岗位,防止溢油。(6)、转舱驳油结束,要使有关阀门复位、关好,并做好记录。

六、压载水防污染管理

1、操作压载水时,所压入的水是清洁的,所使用的泵浦、管系未曾被污染过。

2、港口、锚地排放压载水,应征得港口当局同意,方进行作业排放。

3、在压载水作业时要严格执行甲板、轮机联系制度。

4、在排放压载水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水质是否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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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

1、船舶垃圾的存放和管理

(1)、船舶工业应备好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垃圾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由各自申领。(2)、船长负责联系垃圾的接收。

(3)、生活垃圾、货物相关垃圾及维修垃圾等,应集中分类存放。(4)、含有害或危险物品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及塑料制品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

(5)、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工业垃圾,应提前完成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6)、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处理干净。

2、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1)、船上的一切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纤维和渔网、各种包装食品或其它物品用塑料绳索、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扔弃,船上应专设盛放塑料垃圾的箱子。

(2)、离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不准将漂浮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入海中。

(3)、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不得将食品废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和一切废弃物处理入海。

(4)、被粉碎的食品垃圾而且直径小于25毫米,不得在离陆地近3海里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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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海上按规定的海区处理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准一并处理入海。

3、抵港垃圾处理

(1)、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2)、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

(3)、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处理。

(4)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5)、在港船舶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6)、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入海中。

(7)、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办接收后应在专设的垃圾处理记录簿中记录好,并向接收单位索取收据或证明与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8)、垃圾处理记录簿分别由轮机长、大副和管事负责记录保管,记录完一页要由船长签字。

八、其它防污染管理事项

1、排放货舱污水

(1)、排放前应确认货舱污水无污染、无毒,并在远离港口以外排放。(2)、在港口排放应征得港口当局同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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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放使用的泵浦、管系,操作结束后应用清水进行清洗。

2、船舶在港内禁止锅炉砍灰。

3、尾轴防污染事项

(1)、油封型式的船舶尾轴,要经常检查外渗情况,以防滑油外溢。(2)、水润型式的船舶尾轴,要尽量保证艏封的最佳效果,将机舱或船轴舱内污水增长量减少至最低限度。

4、停泊注意事项

(1)、联通机舱的舵机房的污水沟,停航时应将其腰节阀关闭。(2)、下水管联通机舱的伙食冷藏库,停航时禁止冲刷库房。(3)、下水管联通机舱的机舱洗手盆,停航时禁止使用。

(4)、停航期间不要在洗衣机和其它洗手盆内洗刷油污较大的衣物。(5)、停航期间不要在厨房水池内洗涤含食油较浓的餐具和炊具。(6)、船舶在港口内除锈,不得将锈和油漆散落海中。

(7)、船舶在港口内喷涂作业,需经港口当局批准,加强防污染措施,防止油漆滴落海中造成污染。

5、其它注意事项

(1)、不准在港口水域冲洗载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包括油污甲板)。

(2)、禁止在港口水域未经港口当局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3)、甲板机械液压油管及救生艇机械出现漏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

(4)、敞开甲板禁止堆放油桶和能引起污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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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厨房油灶要注意维修保养,防止油滴入海造成污染。(6)、油轮洗舱后清理的油泥、铁锈等垃圾,应用专用的塑料袋装妥,集中堆放在遮阳而且通风良好场所,抵港申请港口或有关厂家予以接收处理。

九、船舶污染事故呈报程序和索赔

1、污染事故报警

(1)、船舶在港或锚泊入发现本船附近出现油迹,应按下列程序报警。

A、立即查清肇事船舶,如确非本船造成,应立即通知有关当局。

B、如系本船造成油污事故,船长应尽快向有关当局报告。(2)、船舶在海上发生严重油污事故时,船长应按国际防污染公约规定,通过当时可利用的最快通讯渠道,尽快向最近的港口报告。

2、采取清除措施

(1)、本船造成油污事故,船长应立即指示有关船员,按《溢油应变部署表》职责,防止污染扩散,清除回收污染物。(2)、视情况决定通知代理与有关当局联系协助清除污染物。

3、速报公司

(1)、船长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机务部报告污染事故,要点如下:

A、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前后附近海域气象、潮流等。

B、跑、冒、滴或误排油量以及污染情况。

C、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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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船上或其它地方已采取和正在采取清除油污措施,效果如何,以及消耗的器材。

E、对进一步清除污染的措施及污染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F、向有关当局报告的时间和详细内容。

4、污染事故调查

(1)、船舶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应通过代理申请海事公证人员予以核定。特别应该对污染程度、范围,对油污区船舶及其它建筑物的污染,以及以海洋生态资源损坏以采取的清除污染措施及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出具证书。

(2)、船舶领导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当局调查、鉴别污染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澄清事故的责任。

5、污染事故报告

(1)、如实填写《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内容如下:

A、污染事故的经过、原因、污染程度、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B、对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今后预防措施。

(2)、船舶领导应在《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上签署意见并速报公司机务部

(3)、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船舶领导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教育全体船员,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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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方污染我船

(1)、发生我轮被污染后,应将污染损失通知责任方,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

(2)、对污染项目、程度及清除污染情况,应申请海事公证机关出证,作为办索赔的依据。

(3)、在装卸油类过程中,如发现他方事故隐患,应立即口头后书面向有关部门方面提出,并抄报港口或有关当局及所属船公司备案。

十、船舶污染事故罚则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舶油污事故等级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1、凡不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污水,乱倒垃圾,装卸货油或加装燃润油十跑油冒油,不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大会上检查或警告处分。

2、凡对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弄虚作假,避重就轻,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者,按事故损失等级给予船舶领导加重处分。

3、凡造成责任性小污染事故,给以通报批评。

4、凡造成责任性一般污染事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凡造成责任性大的污染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凡造成责任性重大的污染事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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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发生责任性大污染事故或者责任性重大污染事故,将根据情节追究船舶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由安全技术部对事故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记录保存。

X船务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 第2篇

本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该附则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经2011年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定义

(1)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2)所有塑料:是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4)生活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食品废弃物:是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6)操作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锅炉/废气锅炉清洗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7)特殊区域:是指这样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海湾区域、红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北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以及南极区域。2.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3.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4.对垃圾处理的控制

1)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①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②未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③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④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3)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排放。

2)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的特别要求

(1)除(2)的规定外,严禁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当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陆地超过12海里时,可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但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3)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①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

②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3)以下规则(除(1)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

①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②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4)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排放。

5.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1)公告牌

(1)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有关垃圾的排放要求。

(2)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该管理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垃圾记录簿(1)垃圾记录簿的配备

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2)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在《垃圾记录簿》上记录:

①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港口或设施,或船名;排放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②当垃圾被焚烧时:焚烧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舶位置(经纬度);焚烧的垃圾的种类;焚烧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③当垃圾排放入海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经纬度,对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应包括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位置);排放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④垃圾因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包括例外)排放或灭失入海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经纬度、水深,如知道);排放或灭失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估算量;排放或灭失原因以及一般说明。(3)垃圾的数量

船上的垃圾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种类分别估算。垃圾估算量的精准度尚有待解释,这是公认的。估算量在垃圾处理前后会有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数量估算,比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在记录和解释既有记录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4)垃圾记录簿的管理与检查

①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②《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③若发生任何例外的排放或意外灭失,须在《垃圾记录薄》中予以记录,或者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须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记录包括排放或灭失的位置、环境和原因,排放或灭失物的详情,以及避免或尽可能减少该类排放或灭失的合理预防措施。④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5)垃圾接收证明

探究内河船舶污染管理现状及对策 第3篇

一、内河船舶污染的特点

据统计, 我国内河运输船舶约有三十多万艘, 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大量的废气、油污、垃圾、化学品、生活污水等已经严重影响着水环境, 是不可忽视的水污染源。另外内河船舶的污染还包括:有毒液体污染、烟尘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

目前, 我国内河船舶污染中, 油污染是严重的问题, 成为了内河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内河船舶的油污染主要有几种方式:首先就是因为发生运输事故而导致运输油的泄露;其次是在装卸运输油时, 操作不当导致运输油溢出;最后就是在船舶运营中产生的机器油污染以及残油。

生活污水垃圾等也是内河污染重要的污染源, 直接影响着内河水域。有毒液体污染是污染性最直接最强的一种污染源, 直接影响被污染水域以及周围相邻水域, 会引起人们的恐慌, 直接造成生活用水危机。有毒液体污染是人们最担心的问题, 也是加强内河船舶污染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一般有两种, 就是船舶噪声和船舶的机械噪声。在船舶工作上的人员, 长期处于噪声超标的船舶机器下, 会导致听力下降。而船舶的声号也是环境污染源之一, 虽然声音短促, 但是却极大, 这会严重影响内河附近居住的人们。

二、内河船舶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内河船舶运输量非常大, 所以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特别多, 因此要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管理工作, 保证水域安全, 促进和谐发展。但是在内河船舶污染进行管理中, 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内河船舶污染的管理, 要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可是我国的内河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 相关细则也不完善。目前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年第11号) , 以及地方出台的一些关于船舶污染的规章、规定。由于我国内河船舶的特点是船型相对较小, 老龄船多, 平均吨位小, 污染大, 耗能高, 船员素质不高, 导致了内河船舶污染的管理工作基本处于自然放任阶段, 没有实质性进展。

(二) 内河船舶防污设备不规范

我国的内河运输比较发达。因此有很多的个体在经营内河船舶运输, 可是大多的民营或者个体的船舶防污设施安装不规范, 质量标准比较低, 导致时常发生小型的污染事故, 这给内河水域污染造成了严重的隐患。

(三) 航运企业发展水平整体差距大

恶性竞争, 低水平挂靠经营, 各船公司船舶自有率据统计很低, 不超过10%, 大都是名义上是某某公司, 实质就是个人船舶, 对挂靠船舶的管理责任不够清晰, 以致关于环保方面的相关工作无法执行到位。

(四) 缺少有效船舶污染应急管理

我国在加入国际海事组织以来, 制定和完善了大量的海事管理机制及法律法规, 但是在内河船舶污染的应急管理上还有待提高, 可以说是初步建立, 还需要完善。如果内河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 应急能力还不够, 缺乏应急措施和相应设备, 无法在短时间内的就能够有效的控制污染。

(五) 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内河船舶的吨位一般相对比较小, 所以经营者很多, 导致同行业的竞争非常大,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 人员素质差, 哪里管什么环保, 这样就给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船舶污染防治中带来极大的困难。海事管理人员存在人手少, 管理水域广而分散, 没有配备相关监视设备和油份分析设备, 导致缺乏有力证据无法追查违章排放的船舶的责任, 对夜间运行的船舶更是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

三、内河船舶污染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在内河船舶污染管理中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 直接影响了船舶污染管理工作的效果, 给人们的用水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解决污染中的问题。

(一)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内河管理部门要及时的填补内河污染管理的法律空白, 完善已有法律,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相关细则。针对在内河船舶污染的管理中出现的现象、问题等进行分析、总结, 然后进行立法, 让内河船舶的污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提高内河船舶污染管理的法律性。

(二) 完善应急机制

无论怎么管理, 都会有河内污染事故的发生, 所以要完善内河船舶污染的应急机制, 要地方政府支持此项工作的进行, 结合各个部门, 建立应急体系。在发生污染事故以后, 要在码头装置应急设备, 扶持清污单位, 保证只要发生故障, 就能够有方案、有设备、有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三) 加强宣传, 提高环保意识

要加大污染管理的宣传, 提高人们对污染的认识, 了解保护水域的职责。可以开展相关的专题, 借用网络、报纸、新闻的媒体对居民和船员进行培训教育, 绝对不要走“罚”了再犯, “犯”了再罚这条老路, 让人们能够彻底了解船舶污染的危害性, 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宣传和培训, 增加居民和船员的环保意识, 促进污染管理的有效性, 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青山绿水, 造福人类。

总结

经济的发展需要海运, 但是要严格管理污染问题, 不能因为经济而导致水域质量下降。内河船舶污染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居民的日常生活, 所以要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 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管理, 保证人们的用水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华.内河船舶污染问题的研究与探讨[A].中国科协, 2009年海峡两岸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海上污染防治及应急技术研讨会论文集[C], 2009.

[2]李梦.海事防污染管理系统[D].山东大学, 2010.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 第4篇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

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 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

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 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

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

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 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 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

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

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该区域以以下各点连线为界:

48-27N/006-25W,49-52N/007-44W,50-30N/012-00W,56-30N/012-00W,62-00N/003-00W,挪威海岸线上62-00N以及丹麦和瑞典海岸线上57-44-8N;

9.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由以下坐标连接而围成的海域:

22-30.00N/059-48.00E 23-47.27N/060-35.73E 22-40.62N/062-25.29E

21-47.40N/063-22.22E 20-30.37N/062-52.41E 19-45.90N/062-25.97E

18-49.92N/062-02.94E 17-44.36N/061-05.53E 16-43.71N/060-25.62E

16-03.90N/059-32.24E 15-15.20N/058-58.52E 14-36.93N/058-10.23E

14-18.93N/057-27.03E 14-11.53N/056-53.75E 13-53.80N/056-19.24E

13-45.86N/055-54.53E 14-27.38N/054-51.42E 14-40.10N/054-27.35E

14-46.21N/054-08.56E 15-20.74N/053-38.33E 15-48.69N/053-32.07E

16-23.02N/053-14.82E 16-39.06N/053-06.52E

10.南非南部水域是指以下坐标范围内的海域:

31-14.00S/017-50.00E 31-30.00S/017-12.00E 32-00.00S/017-06.00E

32-32.00S/016-52.00E 34-06.00S/016-24.00E 36-58.00S/020-54.00E

36-00.00S/022-30.00E 35-14.00S/022-54.00E 34-30.00S/026-00.00E

33-48.00S/027-25.00E 33-27.00S/027-12.00E

1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则Ⅰ中关于澳大利亚最近陆地是指大堡礁保护区域,

该区域由以下坐标围成:

11-00.00S/142-08.00E 10-35.00S/141-55.00E 10-00.00S/142-00.00E

09-10.00S/143-52.00E 09-00.00S/144-30.00E 10-41.00S/145-00.00E

13-00.00S/145-00.00E 15-00.00S/146-00.00E 17-30.00S/147-00.00E

21-00.00S/152-55.00E 24-30.00S/154-00.00E 24-42.00S/153-15.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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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机器处所排放设备的要求:任何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 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并且应确保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任何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另外该系统不但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规则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除满足附则Ⅰ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以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即ODME),该系统能够连续记录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以及时间和日期。

1.关于机器处所操作性排油的控制,除附则Ⅰ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三及六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

A、特殊区域以外排放,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入海,除非完全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十四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特殊区域以内排放,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完全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C、禁止任何船舶在南极区域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D、因此,在特殊区域内(注意是附则Ⅰ,不要与其他特殊区域搞混淆,很多三管轮认为只要进入特殊区域就不好排放,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不是不可以排放机舱油污水,前提是要满足B项规定);但是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船舶即便满足上述规定,在澳大利亚大堡礁区域内,这种排放是严格禁止的。另外,在美国水域(领海基线)12海里亦禁止这种操作。

2.关于货油处所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除附则Ⅰ第四条和34.2(本条1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或专用压载舱的排放)的规定外,应禁止将油船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完全满足下列条件: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油船距最近陆地(以领海基线为起算点,而非距离最近岛屿或者岸标或者陆地岸线)50海里以上;油船在航行途中;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排放入海的总油量,对于按照第1.28.2条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油船所设的本附则第29条和31条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油污水舱正在运转;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除附则Ⅰ第4条的规定外,油轮在特殊区域内时,应禁止将其货物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不适用于清洁或专用压载舱的排放);

C、鉴于船舶安全以及防污染的要求,不建议船舶通过ODME排放货油区域的油污水。

二、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大堡礁自然保护区附则Ⅳ中关于澳大利亚最近陆地是指大堡礁保护区域,

该区域由以下坐标围成:

11-00.00S/142-08.00E 10-35.00S/141-55.00E 10-00.00S/142-00.00E

09-10.00S/143-52.00E 09-00.00S/144-30.00E 10-41.00S/145-00.00E

13-00.00S/145-00.00E 15-00.00S/146-00.00E 17-30.00S/147-00.00E

21-00.00S/152-55.00E 24-30.00S/154-00.00E 24-42.00S/153-15.00E

本附则规定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船舶: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2.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

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

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排放条件:除本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除非满足下列要求: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有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籍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如果生活污水与防污公约其他附则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除应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附则的要求;

应注意的是,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船舶综合许可证(VGP)所提到的灰水是指源自洗碗机、浴室、洗衣间、洗脸池等排除的水,不包括厕所、便池、船上医疗室以及货物场所排除的废水;在美国水域,船舶厕所禁止使用清洁剂等能杀死活性菌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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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船舶都按照最新规范要求在机舱增设了经船级社认可的“污水收集柜”,该舱主要用于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收集船员房间产生的粪便污水(除病房间粪便污水以及灰水),有些港口当局要求船舶在港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包括灰水均不得处理入海,这就要求船舶在抵港前做好足够的准备,关闭洗衣机间、减少抽水马桶的使用次数或者将抽水马桶抽水量调整到6升或者更小以便污水柜足够容纳在港产生的生活污水,在港期间锁闭生活污水舷外排出阀且留有相关证据。抵港前,轮机长应组织船员清理、清洁厨房撇油器(GreaseTrap)同时叮嘱三管轮尽可能留足污水舱舱容以便能容纳在港期间产生的全部污水。

三、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特殊区域的划分

1.地中海-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在内,与黑海以41-00.00N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05-36.00W为界;

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57-44.8N为界;

3.黑海区域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41-00.00N为界;

4.红海区域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德(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海湾区域指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00N/059-48.00E)和阿斯尔法斯特(25-04.00N/061-25.00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北海区域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线之内的海区:1)62-00.00N以南和004-00.00W以东的北海海域;2)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以东57-44.80N,和;3)英吉利海峡及其005-00.00W以东和48-30.00N以北入口处;

7.南极区域指60-00.00S以南的海域;

8.大加勒比海区域指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湾和海区以及由以下边界组成的3大西洋的一部分:在30-00.00N自佛罗里达向东至077-30.00W,然后连接一条恒向线至20-00.00N与059-00.00W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至07-20.00N/050-00.00W,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沿西南方向至法属圭亚那的东部边界;

9.大堡礁自然保护区附则Ⅴ中关于澳大利亚最近陆地是指大堡礁保护区域,该区域由以下坐标围成:

11-00.00S/142-08.00E 10-35.00S/141-55.00E 10-00.00S/142-00.00E

09-10.00S/143-52.00E 09-00.00S/144-30.00E 10-41.00S/145-00.00E

13-00.00S/145-00.00E 15-00.00S/146-00.00E 17-30.00S/147-00.00E

21-00.00S/152-55.00E 24-30.00S/154-00.00E 24-42.00S/153-15.00E

垃圾排放规定: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于2013年1月1日按照最新规定正式实施:

1.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无论如何须:1)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2)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3)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4)对于动物尸体,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5)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6)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2.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1)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2)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4)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5)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和6)当满足本款第2.1、2.2和2.3项的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4.以下规则(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1)各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2)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3)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nlc202309031535

5.在大堡礁区域内禁止将任何垃圾排放入海。

四、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排放控制区:1:)附则I 第1.11.2 条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和附则V第5(1)(f)条定义的北海;自2010年7月1日起,当船舶处于Sox排放控制区域(SECA)时,船上使用燃油含硫量应不超过1.0%M/M(2015年1月1日以及以后0.1%M/M );MARPOL公约附则I第1(11)2条中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宴角的北纬57-44.8N为界);MARPOL公约附则Ⅴ第5(1)f条中定义的北海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线之内的海区亦即SECA-1:北纬62度以南和西经4度以东的北海海域;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宴角以东北纬57-44.8N;英吉利海峡以及其5W以东和北纬48-30.0N以北的入口处亦即SECA-2;2)本附则附录VII 规定的坐标所描述的北美区域(2012年8月1日实施);和;3)本组织按照本附则附录III 设定的标准和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区,包括任何港区;4)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具体坐标请参阅附录Ⅶ划定的区域;

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域航行时,船上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不应超过下面极限值:

1.2010年7月1日以前1.50%m/m;

2.2010年7月1日及以后1.00%m/m;和

3.2015年1月1日及以后0.10%m/m;

4.供应商应向船舶提供按照本附则第18条燃油含硫量的文件证明;

5.船舶进入或者离开上述排放控制区域应携有一份书面燃油转换程序,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本条4的规定;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前或者离开SECA区域后开始时在轮机日志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每一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存量以及时间、日期和船位;

欧盟法令:欧盟理事会于2012年10月29日通过了低硫法令修正案并于2012年12月18日生效-在SECA排放控制区内,至2014年12月31日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1.00%m/m,此后不应超过0.10%m/m;船舶停靠欧洲成员国港口期间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1%M/M柴油,根据欧盟法令,除了那些外延区域,所有在欧盟港口“停靠”(是指抛锚下的船舶,系浮筒船舶,或码头边靠泊的船舶,无需考虑其是否在进行货物装卸。)的船舶,其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0.10%(重量比) 的最高限制。该限制适用于所有燃油种类及所有燃烧设备,包括主锅炉和辅锅炉。船舶在港外进行操作的时候其燃油不需要符合0.10%重量比的规定。但是,船舶一旦抵达港口时就必须尽快符合要求的燃油,并且在离港前持续使用该低硫燃油尽可能久的时间;如果船舶预计靠港时间不超过两小时的船舶,可免于遵守该规定。尽管有此规定,很多欧盟港口仍然只要求船舶在停靠在码头过程中锅炉、辅机使用0.10%(重量比)的轻质柴油,即船舶缆绳带妥后到开航前这段时间应使用这种轻质柴油。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直布罗陀港外锚地锚泊期间船舶均一律使用含硫量低于0.1%M/M的柴油(港外航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可免于此规定);在SECA排放控制区外,2020年1月1日起燃油含硫量不应超过0.50%m/m;

北美排放控制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的宽限期已经截止,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入北美排放控制区的船舶需满足MARPOL公约附则Ⅵ14.4款的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Ⅵ修正案MEPC.202(62)决议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同时在附录Ⅶ划定了“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新修订的第14.7条,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在燃油要求方面给予了自修正案生效日起12个月的免除期,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1.00%m/m;

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明确要求航行于美国加州水域的船舶需同时满足加州远洋船舶燃油硫含量的规定,即在加州领海基线24海里内水域,自2012年8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硫含量不大于1.0%,船用柴油硫含量不大于0.5%.自2014年1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和船用柴油硫含量不大于0.1%,实际上,从本人2011年挂靠加州港口来看,港口当局已强制要求挂靠船舶执行此项规定即船舶进入美国加州水域后就应使用0.1%的燃油。

关于焚烧炉的使用

1.除本条4规定外,船上焚烧炉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内进行;

2.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1)附则一、二或三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苯(PCB);3)附则Ⅴ定义的含有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5)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和6)废气清洗系统的残余物;

3.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但在已办法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关于欧盟法令以及美国加州所规定的控制排放区域实际操作日期与本人2011年挂靠美国加州以及欧洲水域有一定的出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挂靠加州水域内港口的船舶在2010年就要求使用0.1%的燃油,包括在港装卸、锚泊作业,只要进入加州水域就应使用0.1%的燃油。而欧盟水域亦即SECA排放控制区航行船舶自2010年1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使用1.00%低硫燃油规定,进入欧盟港口港界即要更换0.1%的燃油。如何具体执行,在抵港前,船长应联系代理详细咨询每个港口的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燃油支出。

以上只是本人对防污公约主要相关的附则做了一下简单的归类以及说明。由于文档容量有限,这里就不将SECA区域以及澳洲最近陆地(大堡礁区域)相关图幅放在文章内。

船舶柴油机防止大气污染记录册 第5篇

RECORD BOOK 本记录册是记录船上核实NOX的文件,它应包括柴油机参数及零件等所有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改变的记录。

This record book is used for parameter check merthod for on board NOX verification,ALL changes of engine parameter that may influence the NOX emission shall be recorded chronologically in this book.机别 №

改变 changed 说明

explanation

记录人

Record person 日期 date

第页

船用柴油机

MARINE DIESEL ENGINE 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ON ENGINE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 记录册

RECORD BOOK 本记录册是记录船上核实NOX的文件,它应包括柴油机参数及零件等所有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改变的记录。

This record book is used for parameter check merthod for on board NOX verification,ALL changes of engine parameter that may influence the NOX emission shall be recorded chronologically in this book.船名:

饲料防止交叉污染控制程序 第6篇

1.目的

为防止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由于交叉污染而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制定本程序。2.范围

本程序文件包含了对生产过程、物流、水利的控制。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对环境卫生的控制。

3.2质量部负责对生产车间人员卫生的控制。

3.3质量部负责对生产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的控制。3.4设备部负责供水设施正常进行监控。

3.5质量部负责对防止发生交叉污染的现场进行监控。4.程序

4.1工序的控制

防止和避免工序上出现交叉,工序安排合理,规范,严格管理。4.2加工区域的控制,不同生产区分为:

一般作业区---包括:圆筒仓、原料库、成品库。

生产作业区—包括:生产车间;

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标示牌,尽量减少这些区域人员和物品的交叉污染。4.3生产过程控制

4.3.1原料在转料前控制投仓数量,以使料仓在更换料种时空仓。

4.3.2在转料时冷却塔、冷却塔下缓冲斗、成品仓、待制仓须用气管冲干净。打包口处的地面须进行彻底清理干净,避免二种料混杂。

4.3.3鱼粉、膨化玉米在进料前后要清理干净绞龙和提升机底部。4.3.4投料口在原料品种转换时须确认投料口无残料并通知中控员。

4.3.5粉碎机在转换原料品种前后须确认刹克龙无积料才能进行下一种料的粉碎。4.3.6粉碎棉粕、菜粕前后清理布袋下的粉尘,使粉尘能单独收集不与其它料混杂。4.3.7生产试验料前、后要清理流程; 4.3.8生产乳猪料前要清流程;

4.3.9生产无玉米的料种前要清流程;

4.3.10生产完低档料转高档料必须清流程;成品色差较大的料转换时必须清流程 4.3.11生产有色素和香味素的料种,前后必须清流程。

4.3.12清流程时用玉米或豆粕(60公斤)清理流程,乳猪料的小猪料用膨化玉米;浓缩料用豆粕;其它料用玉米。放出的清流程料要过称并挂牌(缝标签注明重量和品名)。4.3.13如果清流程放出料数量误差在±5公斤,必须及时查找原因,未查出原因前不得生产。

4.4水流的控制

4.4.1为便于排水和防止周围的水反流入车间,车间整个地面的水平在设计和建设时应该比厂区的地面略高,并在建造时使地面略有斜坡度。

4.4.2供水方向应逆加工方向进程方向,即水的总体流向是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4.4.3生产用水和清洗用水均为自来水。

4.4.4为防止水管外不洁的水被虹吸和倒流入管道内,须在水管适当的位置安装真空消除器,对供水口需伸入池塘等容器液面以下的水管,应在闸门与供水口之间安装一个真空消除器。

4.4.5排水沟应略有倾斜度,以保证车间排水的通畅,排水的方向与供水的方向一样,也是从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方向排放。

4.4.6为防止昆虫爬入车间和避免下水道腐臭的气体进入车间,车间的地漏或排水沟的出口应使用U型、P型、S型等有存水弯的水封。

5.相关记录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精选6篇)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程序 第1篇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水 域管 理 制 度X船务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X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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