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披露范文
风险披露范文(精选9篇)
风险披露 第1篇
关键词: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确认,披露
0 引言
衍生金融工具自身是一把双刃剑, 他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额价值的同时也伴随巨大的风险, 巴林银行倒闭、中航油事件, 再到雷曼兄弟的破产都是其风险的具体体现。然而这些企业大规模爆发财务危机之前的财务报表未反映出存在的风险, 反而显示出形势一片大好。披露不充分虽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 但它确实对危机爆发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 (陆德明, 1999) 。从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的事件可以看到仅仅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是不够的, 从近来美国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显然未真实反映其价值和风险,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为何要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披露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披露, 以充分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和风险。
1 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情况
IA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将衍生金融工具定义为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 (1) 其价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2)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 或仅要求较少的净投资。 (3) 在未来日期结算。根据IASB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可以得到衍生金融工具的三个特征:衍生性, 杠杆性和未来性。也正是这些特定使其区别于其他资产或负债, 也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巨大风险性和要求与其它资产负债作不同的会计处理 (陈小悦, 2002) 。对于会计处理和监管来说, 衍生金融工具最重要的是他的经济实质, 衍生金融工具所承载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它的用途:投机、套期还是套利。基于此, 本文采用IASC和FASB所采用的将衍生金融工具分为用于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和用于非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用于避险还是非避险使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关键 (孙菊生, 1998) 。
2 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非常的巨大, 从而使得操作不慎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但是一次操作输掉诺大的一个企业这种概率是多么渺小也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是不够全面应该为这些灾难负一部分的责任, 因为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欺骗了远离企业的投资者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 衍生工具的风险也应该放在企业正面进行评估。因此, 下面将从衍生金融工具自身面临的风险、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管理两个方面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承载的风险。
2.1 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数量层面的信息披露
2.1.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 是指因标的资产等因素的价格变动而导致的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企业应当提供内部风险测算方法所估算的市场风险定量信息, 以及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表现的信息。与此同时, 金融机构还应提供有关模型的定性信息, 以帮助投资者和市场理解定量信息的价值和含义。由于企业定期报表只能提供一个时点的风险信息而风险不仅存在于报告的那一瞬间, 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瞬息万变再加上杠杆效应, 任何一个时刻企业都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当就整个报告期的风险情况提供一系列数据, 从而使得市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有一个动态的了解。
2.1.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 信用风险只存在于场外交易中 (由于场内交易双方受到交易所的各种措施的保护如保证金制度, 在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原因主要包括:自身经济状况的恶化失去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变化而引起履行合约将使得交易对手遭受巨大损失。因此, 企业在存在场外交易时应当提供内部测算的包括对手财务状况和标的物价格变动信息的信用风险分析结构。
2.1.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缺乏交易对手, 交易者不能按最近市价出售其未结算的台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场内衍生金融工具相比, 场外衍生工具更具有流动性风险, 因为这些金融工具是为客户特别设计的, 难以在市场上转让。而场内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额、到期日、支付条件等合约内容都已标准化.从而提高了其流动性。由此, 企业在从市场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时, 需要披露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及其衡量方法。从雷曼兄弟破产的原因来看, 其中之一便是雷曼兄弟持有大量的场外交易形成的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其缺乏流动性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无法及时进行处理以致酿成巨大的悲剧。
2.2 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质量层面的信息披露定量信息披露只
能就公司的衍生工具交易活动提供时点信息, 定性信息的披露可以提供给管理层一个详尽阐释公司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及其相关问题的机会, 也有助于公司客户、投资者及市场对财务报表的抽象数据作必要的深入理解。
2.2.1 衍生金融工具的用途由于用于避险和非避险的衍生金
融工具在产生收益的形式和操作手法上都有着很大的差异, 同一工具在用于不同目的时对企业的价值创造的贡献和承受的风险是不一样。由于避险与非避险衍生金融工具的巨大差异, FASB在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的处理上都将作为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单独性规范。因此, 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应首先分清持有这些合约的目的是什么, 即是避险性质的还是非避险性质的。
2.2.2 衍生金融工具的操作风险及其监管2006年的中航油悲
剧都直接产生于个人,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个人的“天下”。陈久霖坚决不用集团公司派出的财务经理, 原拟任财务经理派到后, 被陈久霖以外语不好为由, 调任旅游公司经理;第二任财务经理则被安排为公司总裁助理。集团公司派来的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 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衍生工具的操作风险是其区别于传统资产的主要风险, 它不仅取决于直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 也取决于高质量的监管和授权审批制度。
2.2.3 对风险的衡量和控制信息通过内部控制报告, 用户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是否有效。
Hermans on (2000) 的调查研究表明, 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不仅改进了内部控制, 还提供了额外的与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是目前各国都不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提供详细的风险衡量和控制信息, 仅要求提供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一定标准对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的报告,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相对于传统经营的巨大风险和造成的惨剧以及风险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性, 对于衡量和控制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应进行详细披露以满足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的评估。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关于财务会计几个基本概念的思考——兼论商誉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0年第1期.
[2]陆德明, 王鹏译.《会计披露与金融危机》.《会计研究》.1999年第8期.
[3]《衍生工具信用风险控制.历史演进与发展新趋势》叶永刚, 肖文, 李黎.《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4]IASC, IAS39"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5]FASB.SFAS133"Accounting for Derivative Instruments and Hedging Activities。"
风险披露 第2篇
2014-12-29 老虎投资汇
融资租赁是自贸区最受关注的业务之一。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成为国内首次编制权威的融资租赁司法审判案例分析报告。
《白皮书》揭示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大原因、十大风险点(对策和建议部分)和7个典型案例,对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广大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此,自贸直通车进行独家发布。
《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目录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4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案例5: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6: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7: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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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各方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
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3、案件来源: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转让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
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
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
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最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
风险披露 第3篇
【关键词】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财务风险
国务院自201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来,全国股转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其支持中小微企業发展的积极效应也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可。截至2016年6月31日,挂牌企业已达6368家,挂牌新三板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主流选择,也给国内的新三板审计市场带来了巨大机遇。因此,关注新三板市场的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工作的力度和完善审计流程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对新三板企业审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对策,为新三板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借鉴意义。
一、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不够高是现阶段新三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又一比较普遍的问题,一些公司不按照有关法规或上市规则披露其发生的关联交易,或声称并非重大关联交易,实则删繁就简,有意回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一些公司在披露其与关联企业间商品购销交易时,只披露交易金额及其所占的相应比例,却没有说明配套的原理和方法,即便有说明也是笼统的,对于具体的差异和变化并没有给予详细的说明。此外,一些公司在披露其关联企业的资金融通关系时,只是披露所提供或接受的资金,却没有对资金使用的期间以及相关的标准等具体内容进行说明。披露的规范性不足,导致广大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理解产生偏差,进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的投资决策。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直接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创造了良机,而利益受损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据调查,目前,一些新三板企业在进行重大事件披露时往往是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来决定信息披露的时间,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一些公司在进行自我披露时,往往是报喜不报忧,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预测盈利水平时采用不恰当的测试基础,对于公司未来收益的估算过于乐观,不切实际;第二,一些公司会采用虚构交易的方法来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由于在编制公司的盈利预测报表时往往以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所以一些公司就会在编制盈利预算报表时虚构一些签订的合同,但是交易合同的账款被发现并没有实际发生时,这些合同又会以种种原因为由取消,达成虚构未来交易的目标;第三,一些公司采用不正确的盈利预测方法来作为盈利预测依据,即在预测报表内将一些销售量、销售价格等因素作为预测的依据,具有主观随意性,而披露人员又很难判断这种预测方法是否真实可靠,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二、新三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通常情况下,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企业故意为之,当出现了不利于企业股转系统价格的事件时,按照会计信息披露原则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但这样会引起价格的下跌,影响企业估值,因此企业选择隐瞒,在事件结束后才进行公布,造成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这是一种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戒。其二并非是企业故意推迟信息披露时间,而是由于客观因素或者企业的失误导致披露不及时,比如审计工作未按时完成、错过了披露时间等。这种情况一般说来并不是很严重,会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及时补救,但是也侧面暴露了企业的相关人员对于信息披露的不重视。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仔细查看股转系统中披露的公告我们可以发现,有许多公司会发布更正公告,这就意味着之前的公告是存在问题的。有些问题涉及数据错误,有些问题涉及补充信息,或者是披露信息不准确而加以再补充,例如财务报表中的成本数据有误,附注缺少说明等。有一些临时报告出现披露内容不规范,还会出现基本要素不全面、数字和日期或者是排序错误等低级错误。这些问题有可能并不是企业故意为之,尽管公司也及时进行了更正,但反映了企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态度是不重视的,工作上是不严谨的。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
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包括未按规定履行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是对投资者的一种错误指引,增强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从股转系统发布的最新的《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统计的数据来看,主要的违规问题之一就是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出现严重遗漏错误。2015年度监管涉及的公司中:安普能对3起重大涉诉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三信股份对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巨灵信息、青鹰股份、河源富马、中科股份、三合盛、龙蛙农业、金科环保、垦丰种业、中天管桩等在2014年度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出现重大遗漏;中润油披露的2015年度的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违规。2016年截至3月监管涉及的公司中,仁新科技出现公开转让说明与审计报告附注多处信息披露不一致;聚融集团在挂牌后多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的相关信息未在2014年年报与2015年度半年报中进行准确、完整披露,等等。从披露出现的问题来看,挂牌企业从根本上没有重视会计信息披露,也侧面说明了挂牌企业的财务信息水平的薄弱。如此的不完整信息披露,导致了投资者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完善新三板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既然选择在新三板挂牌进入资本市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成本和义务。挂牌企业有许多新兴公司、家族企业或者是一人独大的情形,这样不完善的治理结构会降低公司的管理效率,对公司决策有超越董事会、股东会的弊端。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形成的相互制衡的基础和保障。当企业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后,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将会使企业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并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及惩罚力度
诚如前文所说,由于信息披露问题所造成的对企业、对中介的惩罚力度太小、成本太低,导致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想法。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是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中介机构起着协助监管机构监管企业的职责。主板市场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样需要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的企业。尽管监管的方向是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但是并不意味着对监管的放松,恰恰相反是需要企业增强信息披露意识,同时证监会以及股转公司应加强监督新三板挂牌企业,对于犯了信息披露错误,特别是故意隐瞒披露、舞弊欺诈等恶劣行为的企业严加惩罚并明文规定对应的惩罚措施等,犯错成本的上升和明确的惩罚列示才会对企业有足够的警示作用,对市场的规范性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惩罚的措施要不仅限于约见谈话,而是应该参照主板上市公司的涉案中介的处罚措施,那样才会对中介机构有足够的约束力。对于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要加强监管,给主办券商打分,并与券商的后续承办和申报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挂钩,以达到多方面多层次监管的目的。
(三)监管机构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
目前新三板挂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不够清晰,内容、格式也无统一的规定,例如规定2015年度的年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項说明,但是股转系统对该专项说明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格式,使得新三板企业有了不完全披露的借口。监管机构需要对定期披露的报告等进行规定和要求上的完善。2014年12月,股转系统颁布了新三板分层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在年底前将征求意见汇总。从征求意见稿中不难看出,主要分为两层:创新层和基础层,对该两层的公司的监管方案和力度也不同,对于不同层级的公司进行不同的监管、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也有所不同,这样可以降低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加强对创新层公司的监管力度,在监管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对分层后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规则。那么这样大方向定下来了之后,披露规则的细节是需要考虑了:是不是针对不同的行业,着重披露的侧重点也需要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盈利模式,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披露需要有所不同,等等。规则的细化需要在制订的框框中完善并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1]苗杰.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9).
[2]汪玉聪.财务信息披露及其声誉机制分析[J].财会通讯,2015(9).
会计信息披露对审计风险的防范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审计风险,披露手段,防范
会计信息不仅是证券市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派生其他信息的源泉。各类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主要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来进行决策。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资源能否有效配置。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反映公司运行状况和效率的最直观最具体信息。
一、会计信息的披露手段
为了使外界能够对一个企业或单位经营状况有更好的了解,各企业或单位必须向外界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其披露途径一般是通过自己的财务报告体现出来。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通过其特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所形成的,由管理当局及其代理人编制的、能够反映一个企业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或现金流动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这种手段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数据进行传递。这旨在反映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使利益相关者对于经营者的业绩有个全面的了解。
(二)会计报表附注
是对财务报表表内数据提供解释、说明和或者对其进行补充的文字表述或货币量化的明细项目,这一部分不仅可以反映本期发生的经济内容,也可以反映可能发生的将对企业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内容等,旨在实现“决策有用性”。
(三) 其他报告
如盈利预测、简化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这些内容往往是因为不完全符合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标准而不能纳入财务报表, 且不强求货币计量, 但是它们的存在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中所蕴涵的信息和决策是大有帮助的。
(四) 其他披露手段
企业临时或不定期公告中也包含着与企业财务活动有关的内容, 还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等相关内容。审计信息是会计信息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概念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的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表认定层次方面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 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 而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由于注册会计师通常并不对所有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进行检查或其他原因, 检查风险不可能降低为零。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 可接受的审查风险水平与认定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 可接受的审查风险越低, 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 以控制检查风险。
三、会计信息失真及审计风险的防范
(一)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制度安排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消除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造假动机, 就需要消除我国公司经营中行政色彩过浓的弊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政府、投资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完成。
2.完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
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我国公司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内控制度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一项有效措施, 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
(二)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安排
1.完善会计准则制定
会计准则是公司加工和整理会计信息时所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通过对被披露信息的内容和实质进行规范, 避免出现误导和不全面的财务信息, 从而向用户提供企业公允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鉴于此, 一方面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在规范实务方面存在的缺陷, 加以修缮、弥补, 并通过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 加快会计准则的制定, 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 尽快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 为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提供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
2.提高券商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
要提高券商工作质量, 严把市场准入关, 将真正规范优良的企业推向证券市场。在发行市场上, 券商是核心中介机构, 是其他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和协调人, 负责公司上市申请的全过程, 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 起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因此从法律上对券商的承销项目实行跟踪检查, 凡是虚假包装、隐瞒重大风险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 必须承担责任, 从而迫使券商规范自身行为并提高各方面的能力。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执业能力最为关键
注册会计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起了很大作用, 但也因风险意识淡泊、缺乏独立性以及素质不高等原因, 抑制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确保审计报告质量的基础。大股东或者内部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 在社会信用不受重视、职业道德水平普遍不高的环境里, 审计独立性难免不受影响。
(三) 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民事赔偿制度通过责令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 给违规者加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不仅能有效地剥夺违规者的非法利益, 也有效地动员了广大投资者参与监控的积极性。我国, 从《刑法》《证券法》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再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 都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及有关主体具有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仅规定不足而且欠缺可操作性, 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利益的具体实现途径和措施。
(四) 市场监督力量的引入
1.新闻媒体的强化
信息及时、充分和有效, 可以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达到, 通过政府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但具体实施上, 不仅需要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 也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诚实公正的报道、通过社会舆论来监督。因为新闻媒体具有聚集信息与传播信息的特性, 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人们低成本地获得信息的组织选择, 使它能够在信息披露监管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壮大机构投资者
近几年,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步伐较快, 但仍未改变投资者中以散户为主的局面。部分机构投资者不仅未能在稳定市场、促进公司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作用, 这种现象与机构投资者数量过少有较大关系。因此, 在保持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 还需壮大机构投资者, 不仅包括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 还包括扩大现有机构投资者的规模。
3.大力培养证券分析师
通过一定的分析程序和方法, 了解和分析公司过去以及现在的经营情况, 发现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以及各因素变动对经营目标实现所起的作用。通过分析各影响因素的变动来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 从而研究公司股价的未来走向, 为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当证券分析师形成一定规模后, 每家公司都有几个甚至十几个分析师始终进行追踪, 对它的历史、现状、前景替社会公众作一个代言式的作用, 必然促使公司规范自身会计信息披露。
(五) 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证券信用评级是由市场中立的评级机构 (或专家) 对公司内部信息充分了解和分析后, 从全方位对公司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 以给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较为公正、客观的信息, 引导他们进行投资。实现一套严格的证券评级制度, 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杜绝作假、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败德行为, 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透明度, 提高市场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张爱华.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9) .
风险披露 第5篇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某结算参与人3月份买入证券总金额为200万元,3月份交易天数为12天,中国结算公司为其确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20%。则4月份该结算参与人结算账户中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应为__元。A.400000 B.18182 C.33333 D.2000000
2.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由__所决定,同时也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A.票面价值 B.账面价值 C.清算价值 D.理论价值
3.不动产抵押公司债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__发生的债务额。A.必须小于 B.必须等于 C.必须大于 D.不一定等于
4.__属于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自己承担的费用。A.申购费 B.基金管理费 C.基金托管费 D.信息披露费
5.关于市场组合,下列叙述错误的是__。A.它包括所有风险资产 B.它在有效边界上
C.市场组合中所有证券所占比重和它们的市值成正比 D.它是资本市场线和无差异曲线的切点
6.__定期评估基金行业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并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具体估值意见。A.基金管理公司 B.托管银行
C.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D.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7.若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的5%,则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的合约资产为所投资金额的__倍。A.5 B.10 C.20 D.50
8.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A.每日 B.每星期 C.每月 D.每2日
9.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__。A.国债和企业债 B.国债和金融债 C.金融债和企业债 D.金融债和公司债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仅为()开立结算账户,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交收,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A.客户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业协会
11.买入债券后持有一端时间,又在债券到期前将其出售而得到的收益率为__ A.直接收益率 B.到期收益率 C.持有期收益率 D.赎回收益率
12.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包括__。A.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B.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的预测
C.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D.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基金报告
13.某投资者持有A公司可转换债券面值为50000元,依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条件,每6元(面值)可转换债可转换1股该公司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若该投资者申请将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成A公司股票,可换股数为__股。A. 8000 B. 8300 C.8330 D. 8333
14.证券公司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A.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B.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 C.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资产管理 D.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其他业务
15.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会计账册记录必须__以上。A.3年 B.10年 C.15年 D.30年
16.新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__内报告证券交易所。A.2日
B.2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17.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加入后三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A.33% B.49% C.50% D.25%
18.中小企业板块是在()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A.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 B.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C.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 D.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19.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是()。A.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B.公司章程的修改
C.公司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公司报告
20.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时,应提前__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A.1 B.2 C.5 D.10
21.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称为__。A.龙债券 B.武士债券 C.熊猫债券 D.扬基债券
22.企业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的()。A.净资产,60% B.总资产,60% C.净资产,40% D.总资产,40%
23.起到投资者教育作用的环节是__。A.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B.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C.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D.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24.外汇期货交易自1972年在__所属的国际货币市场(IMM)率先推出后得到了迅速发展。A.纽约交易所 B.欧洲交易所
C.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D.伦敦国际金融期权货交易所
25.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会计账册记录必须__以上。A.3年 B.10年 C.15年 D.30年
26.某可转换债券面额为5000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25元,则可转换为__股普通股票。A.50 B.100 C.200 D.400
2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__。A.1万手 B.5万手 C.1万张 D.5万张
28.估值方法的__是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应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
A.公开性 B.长期性 C.一致性 D.准确性
29.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_____元,承销团成员超过____可设2~3副主承销商。A.5千万,8家 B.5千万,10家 C.3亿 8家 D.3亿,10家
30.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不包括__。A.深证综合指数 B.深证成分指数 C.深证A股指数 D.深证B股指数
31.__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等业务操作。A.业务执行部门 B.业务决策部门 C.董事会 D.分支机构
32.通常情况下,__,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A.赎回期限越短、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B.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高、赎回价格越低 C.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高 D.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
33.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__,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A.50% B.60% C.70% D.80%
34.国家持股是指__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A.国有企业
B.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 C.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事业单位
35.下列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是()。A.董事长妻子
B.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的股东 C.相关专家
D.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的股东单位
36.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不包括()。A.禁止同业竞争 B.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
C.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D.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37.《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上市公司__的必备申请文件。A.公司债券发行
B.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C.首次公募股票并上市 D.新股发行
38.证券清算是证券公司以__为对手办理清算与交收。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B.客户
C.证券交易所 D.其他证券公司
39.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日前提供确定的发行价格。A.T+1 B.T+2 C.T+3 D.T+4
40.遵守操作规程不仅保障了整个职业活动的正常运行,也是__的基本要求。A.团结互助 B.安全生产 C.勤俭节约 D.办事公道
41.从根本上决定股票价格长期变动趋势的是__。A.财政政策 B.景气变动 C.货币政策 D.心理因素
42.19世纪英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__。A.公司股票 B.实业资产 C.外国政府债券 D.公债
43.约定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__。A.同期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B.同期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C.同期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D.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44.基金托管人是__权益的代表。A.基金发起人 B.基金持有人 C.基金管理人 D.基金监管人
45.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包括()。A.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 B.中央财政拨人资金
C.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 D.劳动者或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6.__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委托,作为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融资融券业务
D.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47.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长为__天。A.60 B.120 C.180 D.365
48.基金销售的__反映了从投资人的需要出发向投资人销售合适的产品。A.专业性 B.服务性 C.持续性 D.适用性
49.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A.香港特别行政区 B.澳门特别行政区 C.天津滨海新区 D.上海浦东新区
风险披露 第6篇
一、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披露要求
当卖方不能按照之前和买方约定的合约向买方支付相应经济赔付的风险, 此时变发生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风险。本研究所提到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双方在交易的过程当中, 存在违约交易时所面临的风险。那么银行为了降低风险给予单位造成的损失, 银行会根据实际的业务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合理控制、识别风险的报告、方案或者措施。列出此类信息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于日后遇到类似的信用风险管理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从而导致降低风险, 实现银行的利益最大化。
二、现阶段我国银行信用违约互换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披露现状
本研究主要是以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三大银行的信用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为例, 以各大银行2012年财务报告中关于信用违约互换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披露中显示 (具体可见表1) , 各大银行对于持有或者发行的金融衍生工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本文整理了各大银行并于对信用风险的原因、产生的信用风险的定义以及各大银行对于各类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等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资料来源:根据各家银行2012年工作年度总结整理所得
三、借鉴美国银行信用违约互换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披露
一直以来,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都是以具体的行为规则来计量信用违约互换信用风险信息。伴随着信息的不间断地披露, 内容会逐渐呈现出多方位、专业性等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 信用风险监测管理政策。在各大银行的报表中信用风险额的计量采用的是净重置成本的方法。该计量方式显示了当交易的对方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履行的时候, 此时美国银行将要可能面临的风险数值。在表2中。具体显示了美国银行在会计末期的时候创设发行和持有购买的信用衍生合约的信用风险金额和名义金额, 并由此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估值调整的管理政策。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信用风险, 应当及时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 银行会从交易处对手处所购买的信用违约互换在内的衍生等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进行信用风险估值调整。现阶段由于计量模式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准确的反应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水平。同时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水平会随着未来内衍生品的抵押品价值、合约价值以及交易对方的本身的应用额度的变化而变化。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美国银行2011、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结论
总之, 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我国银行在所列的“衍生金融工具”项目中会涉及到相关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但只是简单的定性描述, 并没有单独的披露出来。相反西方的银行对于信用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较早。所以我国的银行业有必要在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 借鉴西方银行业的披露经验, 适时的增加定量信息, 以充分的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信息体系的披露, 最终达到提高风险信息披露的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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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的监管变革与中国实践[J].财经科学, 2011 (05) .
风险披露 第7篇
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推出的一种结构性理财产品,它是在吸收客户的基本存款中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结构性存款于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在90年代中期在欧洲市场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我国,2003年由外资银行首推外汇结构性存款,随后在2005年本土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汇利通、中国农业银行的汇利丰等理财产品。
2011年在我国通胀严重、存款持续负利率以及民间借贷盛行的情况下,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持续升温,成为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11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突破一千款,其中3个月以下期限的产品约占40%的比例,与汇率或利率挂钩的产品所占比例约60%。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结构性存款共吸收人民币10 000亿元,比2011年1月初的4 000亿元增长了一倍还要多。
2012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再创新高,产品的期限主要集中于1个月以上,其中1个月至3个月期产品占比最大。从产品挂钩标的来看,汇率和利率仍是主要挂钩对象,挂钩股票的产品数量有所上升。
到2013年8月,我国境内共有39家银行发行过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累计7 735款。其中,13家外资银行共发行结构性产品5 357款,占市场总额的69.26%。虽然外资银行仍是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主力军,但我国本土银行发行结构性产品的步伐正在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由2012年的28.86%上升到2013年下半年的44.81%。
因此,一方面,我国关于结构性存款的银行监管并未成熟,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完善,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披露内容和详细程度并不统一。另一方面,结构性存款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风险,以及其中包含的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迫切要求银行加强信息披露。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在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结构性存款业务介绍及相关风险
结构性存款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通过与国际、国内的金融市场各类参数(包括汇率、利率、实际商品等)挂钩,使客户获得高于基本存款的收益,但它同时要求客户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般来说,银行面向客户发行结构性存款,吸收存款资金之后,银行将本金中的大部分与其他资金进行整体化操作,用于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例如发放一些信用度较高的贷款等。而剩余的存款资金将被用于一些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这些衍生金融产品一般与汇率、利率等指标参数挂钩。到期时,银行按照与客户先前订立的合约支付利息或者投资收益。
如下页图所示,X银行发行了一款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期限3个月,挂钩标的3个月美元LIBOR。
该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方法:若到期日3个月LIBOR小于或等于10%,客户可获得年收益率8%;若到期日3个月美元LIBOR大于10%,则年收益率为0.7%,到期以人民币支付本息。
A公司于2014年2月1日签订了1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产品到期日为2014年4月30日。则到期A公司可获得的最高收益(8%)为:1 000 000×8%×3/12=20 000(元),最低收益(0.7%)为1 750元。同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100万元人民币存款3个月利息为10 000元。
X银行将吸收的A公司100万元人民币中的991 832元用于境内同期限定期存款,3个月可得本息1 001 750元。其中的1 750元可起到保本收益的作用。另外,本金中剩余的8 168元用于投资境外衍生产品,投资品种、期限及名义交易金额与A公司结构性存款挂钩产品、期限及金额完全相同。即3个月美元LIBOR、投资期限2014年2月1日至4月30日,名义交易金额147 059美元(100万人民币/6.8)(2月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8)。交易条件与以上收益的计算方法相同:若到期日3个月美元LIBOR小于或等于10%,X银行获得年收益率为8%;若3个月美元LIBOR大于10%,年收益率为0.7%。X银行支付境外交易对手期权费=名义交易金额×3.5%。
4月30日,3个月美元LIBOR为1%,小于10%。则A公司获得最高收益20 000元;X银行境外衍生产品交易所得1 654美元[147 059×(8%-3.5%)×3/12],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54,折合人民币10 817.16元。X银行操作该产品所得=9 920(定期存款利息)+10 817.16(境外衍生品交易所得)=20 737.16(元)。扣除支付A公司20 000元利息后,净得737.16元。相反,当到期3个月美元LIBOR大于10%时,X银行净得1 437.64元。
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具有比普通存款更高的收益,但由于其是在普通存款中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而衍生金融工具与国际、国内市场上汇率、利率等指数挂钩,所以结构性存款本身的风险也较普通存款要高,客户在选择普通存款投资还是结构性存款投资时要经过慎重考虑。上述例子中,通过与银行订立合约,客户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但客户很有可能因为其中的衍生金融工具与汇率挂钩而遭受损失。也就是说,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中包含着汇率风险,当市场上的汇率出现上下波动时,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样会上下波动,表现在客户端即为收益或者亏损。不仅仅是汇率风险,客户在结构性存款到期之前还有可能面临利率风险。虽然一般说来结构性存款的收益高于普通存款,但当利率上升时,客户选择普通存款进行稳定性投资可能更加划算。除了汇率风险等一般风险以外,结构性存款还存在以下风险:
1. 银行操作风险。
对于通过发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而取得的资金,商业银行进行再投资的专业化水平远远高于客户本身进行的操作。而银行进行操作的主要目的是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所以银行对资金进行操作时很可能缺乏对客户的考虑,不能使客户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往往把保证客户本金数额作为首要目的,无形之中使客户收益的重要性降低了。在上例中,客户端的实际收益最高为20 000元,最低为1 750元,相差较大;银行端的最高收益为1 437.64元,最低收益为737.16元,相差较小,银行才是其中最大的“赢家”。另外,由于相当一部分结构性存款合约在订立的时候规定了银行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这使得银行在无法支付高收益时有了“脱身”的理由。可见,银行操作由于目的不同、专业化不同会给客户带来一定的风险。
2. 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银行进行资本金操作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使得客户在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时更多地依赖银行的操作,但银行也借此获得了“套利”的机会。如在上例中,由于银行专业化的操作,无论到期时3个月美元LIBOR是多少,X银行均可获得一定收益,而在考虑进行定期存款的机会成本后,客户有可能收益10 000元(20 000-10 000),也有可能亏损8 250元(1 750-10 000)。不仅银行与客户获得信息质量和数量是不同的,而且就是对相同的信息,银行和客户读出的信息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面对同样一个期权合约,即使对信息缺乏的客户来说不利,银行仍有可能使之与结构性存款挂钩。另外,有些银行根本不会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有的市场风险,而客户从其他方面又无从知晓,这也加大了客户投资亏损的风险。
三、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现行会计规范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商业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产品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时,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从这些准则中根据性质、内容把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定分为七类,具体如表1所示。
结构性存款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商业银行在对其进行信息披露时同样要遵循上述表1中的规定,即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种类包括重要会计政策、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及有关差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净利得(损失)或利息收入(费用)总额、风险信息及业务介绍等七类。
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信息都要求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而表内披露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务研究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许多银行都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结构性存款的信息,在表外的其他地方对业务进行了简单介绍,而表内披露时未能涉及有关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表1中的风险信息包括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及数量信息。其中描述性信息是对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目标等的说明,数量信息具体包括金融工具(即结构性存款等)的到期期限分析、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以及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无论是描述性信息还是数量信息,它们都是对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说明,只不过前者是定性说明,后者是定量说明。
四、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
本文选取了16家上市银行2011年、201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财务报告进行研究。通过对其中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分析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普遍存在内容不完整及格式不统一的问题。个别商业银行甚至没有披露有关结构性存款的任何信息,这无疑加大了广大结构性存款产品购买者的投资风险。表2为16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披露情况,反映了2011至2013年披露各类信息的银行数。
通过表2可以看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三个年度中任何一类信息的披露银行数都占少数,披露结构性存款账面价值的银行数最多,三个年度的银行数分别为7家、6家、6家,但均不足总数的一半。而披露风险信息的银行数最少,2011年和2012年均为一家,2013年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对此进行披露。可见客户在对结构性存款进行投资后并没有获得足够的风险信息,也很难掌握银行在吸收结构性存款资金之后进行了何种类型的再投资(如银行购买汇率期权合约等)以及银行的再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这样的信息披露很难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在七类信息披露中,对重要会计政策、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及有关差额的披露较多,说明银行在实务中更注重对结构性存款基本会计信息的披露,但对于大多数客户来说,由于缺乏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此种信息披露对其投资的风险防范作用是有限的。不过,对于银行监管部门来说,银行披露此类信息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对于客户来说,由于那些“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较少,如净利得(损失)或利息收入总额、风险信息及业务介绍等,他们就很难了解购买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详情。
另外,对于同类信息,不同银行的披露格式也是不同的。例如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2012年的财务报告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均在附注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部分进行披露;而中国银行及光大银行的计量方法虽然与上述三家银行相同,不过它们在附注中的“吸收存款”下设置“公司客户”与“个人客户”两个明细科目加以披露,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吸收存款”的项目加以反映。
五、相关建议
针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普遍存在的内容不完整及格式不统一的问题,考虑到银行加强有关信息披露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商业银行应在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披露完整的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与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关的完整的会计信息,使得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会计政策、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及有关差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净利得(损失)或利息收入(费用)总额、风险信息及业务介绍等内容反映在财务报告中。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在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披露其他有用的信息给客户,例如开展了哪几种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各种理财产品的计息(收益)方式是怎样的。
2. 统一信息披露的格式。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信息种类,但并未明确信息披露的格式。由于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笔者建议在财务报表披露时,统一将其包含在“吸收存款”一栏中,并在该栏中增设“结构性存款”明细项目单独披露;在表外的附注部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额及有关差额和净利得或利息收入总额应作为定量信息设置专栏列示,而一些定性信息应用文字叙述形式披露。定性与定量信息的有机结合可以使报表使用者清晰地了解结构性存款业务。
摘要:最近两三年间,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快速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超过了同期外资银行的发行数量。但是由于其发展尚未成熟,银行端的操作与信息披露工作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各银行的信息透明度不高,使得银行自身及客户难以进行更好的风险防范。本文在分析上市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指出了其不足并提出了有关建议,旨在促进信息披露的风险防范作用充分发挥。
风险披露 第8篇
从我国金融格局及其体系定格以来,分业经营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运作模式,且一直持续至今。但长久以来,有关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争论就从未停息过,因此科学地论证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适应性,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体系的关键。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许多商业银行正逐步转变经营模式,积极扩展新业务,在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基础上,涉足非传统银行业务,通过渐进式混业经营方式(罗美娟和高丽,2014),突破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所制定法规的束缚,拓宽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运作渠道,提高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为混业经营模式的扩大化奠定了实践基础。
然而,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向非传统领域扩展,出现了许多衍生金融业务,这些业务尚难以在现阶段会计准则框架下得到有效的规范与披露,其级数增长的风险模型重塑了商业银行风险结构,促使风险规模膨胀,成为商业银行内外部监管的重中之重(Schich et al.,2012)。渐进式混业经营所催生的衍生金融工具,对商业银行发展而言犹如一把“双刃剑”,产生了收益增长与风险膨胀的双重效应。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推行混业经营最大的困难有两个方面,即如何对混业经营所产生的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目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犹如一个“柠檬市场”,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对表外业务的认知往往是模糊的。而对表外业务风险的评估,则进一步加剧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信息的不对称性(潘林伟和吴娅玲,2013),由此产生严重的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问题,制约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中介职能的发挥。
二、信贷资金配置困境与表外业务扩展
混业经营所催生的衍生金融工具大都具有表外性质,难以在现有会计准则框架下得到有效的规范与监管。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市场竞争加剧以及金融资源分配不均衡状态的持续,表外业务成了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需求。基于此,商业银行唯有通过扩展新领域、推行新业务、提供新产品,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金融产品的要求,才能缓和金融市场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矛盾。 因此,在不违背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法规规范的前提下,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渠道,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金融改革的深化(曹建华,2012)。但是,经营模式的转变,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使商业银行落入表外业务扩张及风险膨胀的陷阱之中,抑制其基础中介职能的发挥,而与金融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悖。
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金融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良好的市场内外部监管机制。虽然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基础中介的职能,但由于借贷机制不健全、行政因素干预过多、信贷资金分配不均衡, 严重的“逆向选择”降低了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商业银行运作效率的提升。具有较高资金边际效用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难以通过商业银行获取充足的资金,而资金边际效用相对不高的国有企业却容易获得较多的资金,由此降低了金融市场信贷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出现了投资不足与投资过剩并存的局面。资金借贷审批权力迫使商业银行抑制资金供给,改变金融信贷资金的流向,进一步降低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致使市场出现 “钱荒”的困境。同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产生的表外业务,加剧银行运作风险,基于流动性偏好、民间投资偏好与风险规避等因素的考虑,社会闲散资金难以流入商业银行形成信贷资金。由于投资渠道受限,社会资本面临着 “钱慌”的尴尬。“钱荒”与“钱慌”并存,既加剧了信贷资金配置的不平衡,又助长了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特别是表外负债业务(刘李福和邱凯,2015)。这些表外业务会加大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的难度,如下图所示:
“钱慌”、“钱荒”对信贷资金配置与表外业务扩张的影响
三、成本—收益观下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分析
由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从深层次体现了商业银行成本—收益观的转变。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低收益、低成本和低杠杆的“三低”特征。而混业经营所催生的大量表外衍生金融工具,则具有高收益、高成本和高杠杆的“三高”特征,体现了商业银行在新的形势下更为开放的风险经营理念。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收益与成本具有不对等性,因为商业银行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及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其具备将成本、 风险进行转嫁的便利性,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活动,可以把表外业务成本、风险转嫁给存贷款主体,从而出现表外业务的收益要远远高于成本的畸形成本—收益格局。基于此,商业银行便有了扩张表外业务的积极性,从长期看,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必然会越来越大,并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表外业务是有别于商业银行传统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的衍生业务,主要由信贷承诺、担保、经营租赁、基金等特殊的中间业务构成。这些业务的发生并不满足(或不完全满足)会计确认标准,但却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表现出资产或负债的本质,形成表外资产与表外负债。由于表外业务不满足(或不完全满足) 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的标准,故商业银行在遵循财务报表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对上述表外业务相关信息做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成为选择的基本标准,导致信息不客观和不充分,难以真实、完整地揭示其经济后果。非管理层、大股东等利益相关者,难以从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获知商业银行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吴利军和方庆, 2012)。特别是与收益相关的潜在成本、风险,以致形成商业银行大股东、管理层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柠檬市场”。 不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不对称,与传统“柠檬市场”有很大区别,这个市场中的投资与交易,并不存在绝对的信息优势方与信息劣势方,也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在交易中衍生金融工具会持续存在,无优劣之分。所以,解决这一“柠檬”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信息披露与强化风险监管制度。
1. 成本—收益观下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就经济性质而言,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 即:表外资产业务和表外负债业务。前者是商业银行践行混业经营所希望的结果,只有资产规模得以扩大,才能有力地证明商业银行运作的高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创新金融业务;而后者则是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资本市场上中小散户所不希望的结果,表外负债业务扩张会使商业银行风险膨胀和风险结构重构,利益相关者极可能承担商业银行风险转嫁的不利后果。
在资本市场上,中小散户大都是风险规避型投资者, 充分的表外业务信息及其所能揭示的风险,有利于中小散户投资决策,会降低其储蓄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社会投资渠道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非银行主导的高额回报投资方式,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储蓄需求,充分的表外负债业务信息披露,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投资者储蓄的积极性。同时,表外业务的披露尚未有具体的表外信息披露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内容。现阶段上市公司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多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容易误导储蓄意向与投资意向。因此,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必然更愿意披露表外资产业务信息,以此吸引潜在储户和投资者,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更愿意披露能够带来潜在收益的表外资产业务信息,以此获取更为稳定的储蓄资金和投资资金。同时,商业银行披露表外资产业务,还可以达到其掩盖表外负债业务及其风险的目的。所以,选择性信息披露成为困扰商业银行推行混业经营的障碍。
2. 成本—收益观下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中介,发挥着沟通投融资主体的纽带职能,是实施金融结算的重要主体,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有效发挥其金融中介的职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分业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业务,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然而,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大量表外业务频繁出现,重构了商业银行风险模型与风险水平,这对商业银行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商业银行的法人主体地位已经明确了其权利义务,特别是破产义务, 一旦商业银行风险规模持续膨胀且超出可控水平,则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监管。
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而我国储户结构大都以社会中小散户为主,这一群体成为商业银行运作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企业资金交易流通较为频繁,不易持续集聚资金,真正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现金流的才是社会储蓄。但是,社会中小散户大都属于风险规避型投资者,由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致使风险膨胀,在缺少有效的风险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社会上中小散户会另寻投资渠道或选择持有现金,从而降低了社会信贷资金的规模、 结构和持续性,不利于商业银行持续经营与转变经营模式,更无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提升中小散户的储蓄意愿,保证负债资金的持续性,对商业银行稳定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践行混业经营,必须有效地监管表外业务风险,提高风险运作的效率,降低风险危机爆发的可能性。所以,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无论是针对表外资产业务还是针对表外负债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都有利于稳定中小散户储蓄意愿,吸引潜在投资,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及其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致性,这是商业银行践行混业经营,实现稳定发展和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制度的措施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产生和演化具有必然性,已成为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实现经营扩张、稳步向混业经营过度的关键。基于此, 商业银行应该以信息披露和风险监管为核心,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表外业务管理的有效性。
1. 辩证地看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产生与演化,具有必然性,它伴随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竞争而诞生,随社会金融需求的改变而演化,对金融市场发展和满足金融需求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表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表外资产的存在给商业银行未来带来不可确定的资源,而表外负债的存在扩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短期收益;另一方面,表外资产的提前确认会使商业银行违背会计准则确认的标准,从而增加了未来经营与管理的不确定性,而表外负债的潜在债务风险,则会使商业银行面临债务瞬间爆发的危机,加剧应对债务风险的压力。所以,必须辩证地看待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特别是表外负债业务的收益与风险,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表外业务的金融创新作用,以此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地发展。
2. 提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水平。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式过渡,以及金融业国际竞争的加剧,表外业务现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扩展的导向,在商业银行全部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表外业务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势必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与财务管理的难度,所以,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必须提升银行业表外业务核算水平。以准确的会计确认为基础、以科学的会计计量为关键、以明确的会计报告为目标,构建完善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证监会、银监会等职能部门,积极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模式,进一步明确表外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规避确认的模糊性,基于会计计量属性规范要求,构建“历史成本+N”的计量模式,尽可能做到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准确计量。
3. 完善商业银行内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表现在:公司治理成效不显著、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尚未能真正改变商业银行的股权性质与国有股控股基础、 管理层和大股东“自己人化”特征明显、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更为严重。受到世界金融格局重塑、国际金融竞争和金融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内外部治理结构调整的压力。所以,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必须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 重塑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强化法律引导与监管机制,加强社会主体参与监督机制,提升商业银行内外部利益主体的风险意识与监督责任,建立有效的权责制衡机制,完善CEO、CFO、CIO等治理层的作用(刘李福和邱凯,2015), 从而提升表外业务管理的有效性。
4. 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双刃作用,凸显了现代金融高收益、高风险、 权责制衡等新特点,因此,盲目地消除表外业务的行为是不科学的。当然,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拿出新举措,强化表外业务监管,有效运作表外业务,建立完善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此向利益相关者充分、客观并及时地披露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信息,特别是与表外业务相关的收益、成本、风险等信息,让市场充分了解表外业务,并接受市场的评价与监督。所以,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现有信息披露观念与披露方式,构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报告机制,创新现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及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格式,通过设置资产负债表续表等方式,尽可能量化表外资产、表外负债,并使其能够在续表中得以充分披露,从而提升表外资产信息和表外负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以及表外业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积极性、有效性,并使其常态化和动态调整。
5. 构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与评价体系。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会计确认与计量层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随着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张与风险膨胀,由表外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会重塑商业银行风险结构,增加商业银行未来经营、财务与管理的不确定性,而这恰恰是表外业务运作的难点与监管的重点。所以,商业银行应该基于表外业务的规模与性质,革新现有风险投资与管控等部门的职能,结合表外业务隐蔽性强、 风险杠杆高、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构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与评价体系,系统、科学地评估表外业务风险及其经济后果,有效地应对风险,尽可能规避表外风险的不利后果。同时,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奖惩机制,把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及其应对纳入风险监管考核体系,以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监管的效率。
6. 建立表外业务社会监督模式。商业银行是资本市场中基础的融资中介,由于表外业务的扩展,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正逐步加剧,风险扩展必然会影响到资本市场中的其他参与主体,而风险转嫁经营模式的存在,使得表外业务风险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风险。因此,应该建立表外业务社会监督模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作用。企业、居民、社会组织、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媒体等,都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密切相关,是更为客观的外部监督治理主体。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主体的监督作用,抵御风险转嫁,防范资金“借贷荒”的蔓延,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提升商业信用评级与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公正性, 利用外部监督的压力,促使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特别要增强自我经营风险监管意识,从而有效地防范、评估与处理表外业务风险。
五、研究结论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双刃性”,是商业银行收益与风险的博弈点,既体现了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指明了商业银行未来经营与风险监管的难点和重点。有效运作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收益与风险中寻求经营、财务与管理平衡,必然是我国政府调整商业银行经营格局、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内部改革、促进商业银行基础金融中介职能发挥的重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目标,必然会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与银行股权的调整,商业银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开展渐进式混业经营,进一步扩张银行业务已成必然趋势。然而, 伴随着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的转变,表外业务将会越来越频繁,如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外部治理结构,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有效监管和应对表外业务风险,必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问题。客观地看待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加以科学地运作,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效应,才能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发展,才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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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披露 第9篇
当资本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加时, 投资者进行投资会更加谨慎。信息作为连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作为资金的需求方, 需要将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披露出来, 传达给投资者, 投资者也需要通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可靠性, 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正式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6年我国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 引》,同年还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2年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 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实施范围从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试点公司扩大到主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各国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如此重视, 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能够降低需求方所付出的代价和供给方的预期风险吗? 能够缓解资本市场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信息不对称吗?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文献综述
从风险角度来看,Lang和Lundholm(1996) 经过研究发现 , 增加信息披露能够 降低分析师对 未来发展预 测的不确定性。Botosan(1997)发现, 对于分析师跟踪较少的小公司而言, 提供前瞻性信息(如销售、利润、资本支出的预测信息)和关键的非财务指标(如市场份额、成长性等)有利于降低企业 的资本成 本。Richardson和Welker (2001) 检验了1990—1992年加拿大上 市公司的财务 信息披露与 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发现财务信息披露数量越多、质量 越高 ,股权融资成本就越低。
从流动性 角度看 ,Diamond和Verrecchia (1991) 研究了股 票流动性 对股价和预期报酬率即资本成本的影响, 并对企业如何披露信息才能达到股票预期的流动性进行了计量。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 管理当局的披露政策就会影响企业的股价和资本成本, 股票的流动性越大, 就越要求更充分地披露企业 的信息。Welker(1995)、Bloomfield和Wilks(2000)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增加股票的流动性从而降低企业 的股权融 资成本。Bhattacharya (2006)实证检验了上市公司是否强制披露信息对于融资成本和股票流动性的影响。Leuz和Verrecchia(2005)经过研究发现,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越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量,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从理论上证明了信息披露质量可以直接作用于股权融资成本, 而不是必须通过其他因素间接产生影响。
国内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票风险和 流动性关系 的研究起步 较晚, 主要是在国外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周冬华(2011)用深交所评级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结果表明,信息披露质量会通过股票的流动性间接影响股权融资成本, 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会提高股票的流动性,控制了股票流动性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会相应地提高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高质量 的信息披露 并不能降低股 权融资成本,例如吴文锋等(2007)直接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的变化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结果发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没有降低股权融资成本, 信息披露质量下降也没有增加资本成本。对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经济后果, 虽然部分学者得出了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的结论, 但显然不如国外的文献丰富。现有的文献仅研究了内控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 并没有分析且实证检验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是如何影响股权融资成本的。
三、研究假设
Klein和Bawa (1976)、Barry和Brown (1985)、Coles和Loewenstein (1988)、Handa和Linn (1993)、Clarkson(1996) 等学者普遍认为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可以降低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收益预期的估测风险,从而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当信息披露水平较低时,投资者就不能获取充分的内控信息,未来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因此内控信息披露的越详细越充分, 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就越低, 期望报酬率也会降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能够降低股票风险。由此, 从预期风险这一间接的角度提出研究假设一:
H1: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风险呈负相关。
Demsetz(1968)、Copeland和Galai (1983)、Glosten和Milgrom(1985)、Diamond和Verrecchia (1991) 等学者从 股票流动性的角度出发, 通过研究发现,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可以提高股票流动性。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问 题,那么股票流动性就比较差;而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可以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 会使投资者改变策略,愿意买进股票,从而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能够提高股票流动性, 否则将降低股票流动性,由此,从股票流动性这一间接的角度提出研究假设二:
H2: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流动性呈正相关。
四、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
1.被 解释变量。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知,β系数是衡量证券系统性风险的工具,用于度量一种证券或一个证券 投资组合相对 于总体市场 的波动性。本 文借鉴以往 学者的研 究,将β系数作为股票风险的衡量指标。 流动性是反映资产变现能力的指标,本文用日换手率来衡量股票流动性。所谓日换手率是指在某一个交易日中, 某只股票当日的日成交量除以该股票的流通股本,通常情况下,换手率越高意味着该股票越活跃, 反之则比较呆滞。
2.解释变量。本文参考杨玉凤(2010)对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指数的构建,从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并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内控五大要素作为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在真实性方面增加了“审计机构是否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是否存在财务报表重述”这两个变量,最后建立了36项具体指标, 通过给每个指标赋值,运用熵权法计算出每个指标的权重, 最后得出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具体内容及赋值情况如表1所示。
本文在计算指标权重时,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给三个一级指标分别赋专家主观权重22%、29%、49%, 然后运用熵权法得出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如表2所示。
(二)模型设计 。 基于上述分析,本 文构建模型如下:
(三)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全部非金 融类上市 公司的2008—2011年内控信 息披露质 量的数据,从而研究2008—2011年内控信息披 露质量对2009—2012年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本文在样本中剔除了以下情况: 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 交叉上市的公司;ST、*ST以及PT类上市公司; 数据缺失的公司 (包括未披露分析师预测数据的公司), 同时,还剔除了EPS1=EPS2的样本, 避免股权融资成本为0的情况。 为消除极 端值影响 , 用STATA进行了缩 尾处理 , 最后共得 到2008—2011年深市A股主板上 市公司730家。
本文使用的财务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和万德数据库,内控信息披露质量则通过手工收集,主要来源于各样本公司在深交所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年报和内控自评报告,然后对每项指标进行人工赋值,计算权重,并得出最后的指标值。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处理主要通过SPSS 19.0和STATA 11.0完成。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由表3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极大值、极小值、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4.2155、2.5073、3.2749和0.4102, 可见 , 各个上市公司之间内控信息披露质量差异性较大,且平均水平不是很高。β系数极大值、极小值、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1.5186、0.4114、1.0122和0.2075。资产负债率的极大值为85.51%,极小值为9.94%,表明上市公司的风险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和增长率的标准差都比较大, 说明公司的这几个指标差异性较大。
(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通过Pearson相关性分析发现 ,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最高为0.333,由此可以初步判断不存在多重共线性。为了保险起见, 本文会在下面的回归分析中通过对方差膨胀因子的判断来检验到底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
从表4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风险的相关系数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股票风险越低, 与假设一相符。企业规模和股票风险正相关,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与假设一中的结论相一致。这虽然与国外的研究结果相悖, 但是可能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投资者可能对小盘股比较热衷, 从而忽视了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导致其价值被低估。总资产报酬率与股票风险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 这与我们的预期一致。即一个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股票风险越低。成长性和经营效率与股票风险分别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与我们的预期一致。公司治理水平与股 票风险在10%的水平上 显著负相关, 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股票风险反而越低,这与我们的预期不一致, 可能存在内部人操纵现象。另外,资产负债率、账面市值比和是否为国有股都与股票风险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显著,原因可能是投资者对于财务风险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对于股票是否被低估或高估以及是否是国有控制有着不同的认知, 各自接受风险的水平也不一致。
注:*、**、*** 分别表示在 10%、5%、1%的水平上显著
假设二的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换手 率在1% 的水平上 显著正相 关,且相关系数为0.6,说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股票的流动性越强,换手率越高,假设二得到了验证。控制变量中的资产规模、公司治理水平和账面市值比都在1%的水平上表现出显著的相关性, 而且其相关性和假设一一致。另外,从这两个假设可以看出, 方差膨胀因子都小于1.5,这就进一步验证了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三)稳健性检验。以上的回归分析是以从正面反映内控信息披露质量 的指标来计算内控指数, 检验了其与流动性和风险的相关性, 进而揭示了与股权资本成本的关系。但是,当企业受到交易所或是证监会处罚, 或者存在财务报表重述时, 往往说明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低下, 企业内控做的不到位。本文参考以前学者的做法,以从反面反映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来衡量内控指数,检验两者之间的关系。从多元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投资者还是很看重上 市公司对外 披露的信息 的, 这会对他们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实证检验结果显示,VIF都没有超过1.5,证明各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检验结果基本一致。
六、结论
本文从风险和流动性两个方面对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实证研究, 分析了我国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整体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 检验了对《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执行情 况, 并且对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指标的计算也更加全面,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 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说明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履行内控责任,但是总体披露质量还不是很高, 而且有不少都是流于形式, 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所占比例也不高, 说明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财政部所下发的制度规定, 这就需要上市公司加强内控建设,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风险显著负相关, 与流动性正相关,这说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投资者就认为公司各方面的能力都较好,盈利能力也较高,公司未来的股价很可能会上升,从而愿意买入公司股票,股票流动性增强,当投资者预测未来股价会上升时,股票的投资收益风险就较小,蒙受损失的风险就较小,股票投资资本风险就较小。这从间接的角度证明了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
摘要:本文对内部控制信息与股票风险和流动性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检验,探讨了降低股权融资成本的非财务途径,从而为提升企业价值开拓了思路。在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上,本文使用熵权法,使各指标权重更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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