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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水平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分红水平范文(精选5篇)

分红水平 第1篇

统计显示, 截至2011年底,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A股普通公众投资者分红所得仅0.54万亿元, 而1990年到2011年7月, 国内A股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在内的累计融资金额高达近4.3万亿元。A股上市公司被指分红意愿不强, 缺乏分红规划, 而投资者也普遍依靠二级市场差价获取收益, 造成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极浓。这无疑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本文主要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A股上市公司红利分配的影响, 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 分析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与宏观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以为证监会拟推出的强制分红政策提供实证证据。

一、宏观经济发展对上市公司分红影响的趋势分析

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影响上市公司分红水平隐含一个重要的前提, 即经济发展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上市公司总体利润水平提高了, 才能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本文的研究期间为1992~2010年。从统计结果看, 如图1所示, 上市公司平均净利润的增长与GDP的关系呈现出两种形态, 在2001年之前, 上市公司平均净利润增长低于GDP增长, 而2001年之后, 平均净利润增长快于GDP增长, 且近三年增长更快。从图2来看, 剔除上市公司数量的影响后, 上市公司的年度分红水平与GDP增长趋势并不同步。2001年之前, 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增长低于GDP增长, 2001~2005年为大致同步时期, 2005年以后, 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开始逐步提高, 且快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增长。

数据来源:聚源数据库;左轴为GDP, 右轴为Profit。

数据来源:聚源数据库;左轴为GDP, 右轴为Dividend。

二、宏观经济发展对上市公司分红影响的协整分析

1. 相关性检验。

从趋势分析可以看到, 宏观经济增长与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增长并非线性关系, 而是有一个“拐点”, 2001年之前分红增长低于GDP增长, 2005年之后分红增长快于GDP增长。前面已经指出, 中国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背离主要原因是A股市场政策效应显著, 政府政策对证券市场运行具有重要影响:2001年和2005年两个特殊年份均与证监会的半强制分红制度有关。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要求主承销商重点关注公司连续三年未分配股利的问题, 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明确规定最近三年未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不得公开再融资。2006年5月,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 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08年10月又规定将该比例提高到30% (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 2010) 。所以政府制度的变迁, 改变了投资者的预期和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未来融资的条件要求, 必须在股利政策上进行合理的规划, 不仅要进行分红, 而且要做到分红比例不能低于某一数值, 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分红比例, 或者达到行业分红的平均水平。而半强制分红制度的实施, 意味着不管是否出于自愿, 上市公司必须与投资者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即上市公司应不断提高红利的分配水平, 这样就能改变宏观经济发展对上市公司分红的影响。以2001年为界限, 用GDP与上市公司分红的关系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 结果如表1所示。由于2001年的股利分配是在2002年进行的, 此时证监会已经开始实施半强制分红制度, 因此2001年的分红包含在第二阶段。

注:***表示双尾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示双尾在5%的水平上显著, *表示双尾在10%的水平上显著, 下同。GDP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分红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

从表1可以看出, 无论是2001年之前还是2001年之后, 宏观经济发展速度与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从相关性检验的结果来看, 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能够反映经济增长的成果。需要说明的是, GDP和分红数据均是时间序列变量, 为了检验变量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必须对GDP和Dividend这两个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 以避免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导致的伪回归关系。

2. 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

本文对1992~2000年和2001~2010年的GDP和Dividend进行了ADF单位根检验, 结果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 以上两个时期的GDP和Dividend时间序列在一阶差分后平稳。

从表2可以看出, 2001~2010年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对GDP的回归残差序列经进行ADF单位根检验, 其结果为平稳序列, 说明2001年证监会开始实施半强制分红政策后, 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与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也就是说, 2001年后, 在证监会半强制政策要求下, 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再融资需求, 才开始让投资者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 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也有所增加, 这既有利于改善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 减少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溢价的依赖, 又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减少证券市场波动。由此可见, 政府的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保护投资者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注:检验形式 (c, t, p) , c是常数项, t是趋势项, p表示滞后阶数。由EVIEWS软件根据计量统计 (AIC) 准则选择滞后阶数。△表示一阶差分。

本文利用E-G两步法检验宏观经济发展速度与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之间的协整关系。运用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平均分红与GDP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与前述结果相同。由于Dividend和GDP都是一个单位根的时间序列, 因此需要对回归残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 以检验经济发展速度与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之间的协整关系。为了消除异方差的影响, 将GDP和Dividend数据取自然对数。则:

Dividend=α0+α1GDP

从表3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平均分红对GDP的回归系数在1%置信度水平上显著。获得两阶段回归模型的残差序列e, 对残差序列e进行单位根检验, 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 1992~2000年回归模型的残差序列经ADF检验不平稳, 即2001年之前经济发展速度与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在2001年证监会实施半强制分红制度之前, 中国经济的增长未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水平。

我国设立证券市场最初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脱困创造公开融资的环境, 许多企业上市主要是为了圈钱。在政府没有实施强制分红规则创造良好的投资者保护环境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多数重融资轻分红, 导致A股投资者得到的红利远低于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圈到的钱。

3. 行业协整检验。

虽然所有上市公司面对相同的宏观经济环境, 但是不可避免受行业环境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考察不同行业中宏观经济发展与上市公司分红之间的关系。按照证监会行业划分, 剔除上市公司数量较少 (少于30家) 的木材家具业、传播与文化产业, 行业分类不清的其他制造业、综合业, 并对制造业取二级行业, 利用E-G两步法对GDP和行业平均分红进行协整检验。首先检验该行业平均红利分配与GDP的回归关系, 若显著则利用残差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由于2001年之前上市公司平均分红与GDP不具有协整关系, 因此主要研究2001年半强制分红制度实施后行业平均分红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关系。表5反映了2001年后在5%置信度水平上存在协整关系的行业。

从表5可以看出, 经营业绩与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相关的行业, 其分红水平与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均衡关系。经济的发展带动区域房地产增值和固定资产投资, 因此带来了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机械制造业的繁荣。行业的发展为企业的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行业内上市公司经理人也愿意发放股利以吸引投资者, 满足日益扩大的融资需求。红利分配也体现了行业的资金状况。从统计数据来看, 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大, 现金股利分配率普遍较低, 行业平均水平在10%~15%区间。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机械制造业的资金需求较小, 股利分配率达到30%左右, 但在上市公司所有行业中仍处于平均值之下。

从表5还可以看出, 消费类行业的红利分配水平与GDP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均衡关系, 包括生产各种生活用品的石油塑胶业、食品饮料业、纺织服装业、电子产品业和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的红利分配与GDP也存在协整关系, 因为经济发展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 尤其是近几年, 金融保险业的红利分配率显著提高, 从2002年的7.77%提高到2010年的25.45%, 但是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也低于证监会规定的再融资最低标准。占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股利分配率较高, 而证券公司业绩受股市波动影响普遍较差, 红利分配更是不尽如人意。采掘、金属非金属、医药、生物制品等行业, 投资回报周期较长, 与当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不显著。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宏观经济发展速度与A股上市公司红利分配水平之间的关系, 着重分析2001年证监会实施半强制分红制度前后两者关系变化的原因, 以说明政府政策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 为证监会拟推出的强制分红政策 (2011年11月曾有媒体报道, 证监会拟在A股市场推出强制分红制度) 提供实证证据。

本文的结论如下:从趋势分析可以看到, 过去23年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和现金股利变化呈现出与宏观经济发展不完全同步的增长趋势。在2001年之前, 上市公司平均净利润增长低于GDP增长, 而2001年之后, 平均净利润增长快于GDP增长, 且近三年增长更快。上市公司的年度分红水平与GDP增长趋势也不同步。2001年之前分红水平增长低于GDP增长, 2001~2005年是二者大致同步时期, 2005年后, 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逐步提高, 且快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宏观经济发展速度与A股上市公司分红水平 (Dividend) 关系的“拐点”, 正是证监会开始实施半强制分红政策的时间。对2001年前后GDP与Dividend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 发现两者呈显著大于零的正相关关系。

对2001年前后GDP与Dividend的关系进行计量经济学检验, 发现2001年之前, 宏观经济发展速度与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存在协整关系, 而2001年之后两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2001年之前, A股投资者得到的分红远低于上市公司从股市圈到的钱, 投资者并未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2001年后, 半强制分红制度改善了投资者的投资环境, 使得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对2001年后各行业分红水平与GDP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 发现经营业绩与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相关的行业, 其分红水平与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如房地产业、建筑业、电力业、煤炭业和消费类行业等。

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统计数据再次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在红利分配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即分红意愿不强、分红水平较低、缺乏稳定的分红规划等。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远低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入, 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也抑制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从GDP与红利水平的关系变化可以看出, 政府政策能够改善投资环境, 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摘要:本文采用协整方法检验宏观经济发展速度与A股上市公司分红水平的关系, 结果显示:在2001年证监会出台半强制分红制度 (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与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水平挂钩) 之前, 中国经济的增长未能改善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半强制分红制度实施后, 上市公司尤其是经营业绩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与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呈长期稳定的正向均衡关系。

关键词:宏观经济发展,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半强制分红政策

参考文献

[1] .曹龙骐, 陈红泉.中国股市晴雨表功能辨析.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6;3

[2] .孙霄钟, 高峰, 马菁蕴, 崔文迁.上证综指脱离中国经济吗?——兼论如何改进上证综指.金融研究, 2007;9

[3] .梁剑, 丁洁, 周俊.宏观经济发展对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经济体制改革, 2011;6

分红险因何分红 第2篇

保费如何算出

对保单受益人来说,保单就是一种商品,物美价廉的商品向来是首选,因此价格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而对保险公司来说,产品定价是核心环节。

在某浩渺的大洋上有一座岛屿,这一天成立了一家保险公司,他们设立了一款1年期寿险产品(只保障死亡)。公司预计,在年初将有10万人同时购买该产品,预计死亡率为3‰,也就是这1年内会有300人死亡。如果对死者每人赔付保额1万元,则需要300万元,即每人需交纳30元保费,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纯保费。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以后,是要拿去投资的。假定预期投资收益率为4.5%,那么只需收取300万/(1+4.5%)=287.08万元的保费即可,每人需收28.708元。

但是这没有考虑管理费用。如果保险公司的房租、工资、水电、税金等管理费率为2%,287.08万×2%=5.75万元,那么需要实收292.82万元保费,每人实收29.282元。这即是这款1年期寿险产品的理论定价。

以上反映的是传统人寿保险的简化定价模式,保险产品的定价相当复杂,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我们在此仅说明一个基本原理。

可以看出,这种定价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的:假定的预期死亡率、预期投资收益率和预期管理费率,通常还可能考虑假定退保率等。然而这种定价是售前定价,在保单卖出去后,各项假定与运作过程可能存在差异,比如,1年后的运作结果可能出现以下两种较为极端的情况。

情况(一):

一共死亡了280人,保险公司赔付了280万元,节余了20万元,这就是死差益。

实际投资收益率为6%。那么287.08万元乘以1.06等于304.30万元,多出来的4.30万元就是利差益。

实际管理费用为3万元,节省了2.75万元,这就是费差益。

三项差益加在一起为27.05万元,这就是保险公司在这一款产品上所挣到的收益。

情况(二):

一共死亡了310人,保险公司赔付了310万元,亏损了10万元。这就是死差损。死差损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保单受益人来说为0。

实际投资收益率为1%,287.08万元乘以1.01等于289.95万元,少出来的10.05万元就是利差损。利差损部分也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保单受益人来说为0。

实际管理费用为10万元,超支了4.25元,这就是费差损。费差损部分也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保单受益人来说为0。

三项差损加在一起为24.30万元,这是保险公司在这一款产品上所形成的亏损。由于保单已经售出,这部分亏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保单受益人来说为0。

既不形成收益,也不产生亏损,保险公司依靠包括工资在内的管理费用生存,这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平衡点”,然而实际上很难实现。为了防止亏损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有提高产品定价的愿望,比如提高预期死亡率和管理费率,降低预期收益率,这对保单受益人来说是不利的。而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保险公司也存在着过于打价格战而在未来的低投资收益率年景出现大幅亏损的可能,对其自身也不利。

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保险公司与保单受益人共享收益与平滑风险的机制呢?分红险应运而生。

1776年,英国公平保险公司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将来保险金支付所需要的准备金高出许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保单受益人,这被认为是分红险的起源。1850年,增加保额的分红方式出现。1963年,英国人Homans和Fakler认为应根据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产生的盈余对保单进行分红,与现今分红理论中的“三差”已非常接近。

机制上优于传统寿险

死差益(损)、费差益(损)、利差益(损)是保单红利的3个主要来源,而对于机制较为健全的保险公司来说,前两者出现的额度都不会太大,因此反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的利差益(损)成为保单红利的主体来源。在我国分红险产品的实践中,预定利率是一个不得不提及的关键词。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其实质是寿险经营者因占用了投保人的资金,而承诺以年复利的方式赋予保单受益人的回报。

目前,国内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是1999年6月制定的,具备法定效力。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公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此前的不超过2.5%修改为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监管要求不变,即不得高于年复利2.5%。但此征求意见至今尚未落实,即当前包括寿险在内的各种人身险保单实际上均采用2.5%的预定利率上限。

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自1999年来已经长期固定在2.5%的上限水平上,在征求意见迟迟未果的情况下,传统寿险产品在定价上丧失了很大的灵活性。在此期间,中国股市经历了大的牛熊轮回,既有2006年130.43%的大涨,也有2008年65.39%的大跌,僵硬的预定利率使传统寿险产品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在资本市场火爆时,即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再高,推出传统寿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也只能“闷声发大财”,不可以突破2.5%的上限实施价格优惠,这对保单受益人很不利。与之相比较,分红险产品在预定利率的基础上,还可以红利的形式把投资收益的大部分返还给保单受益人。

问题更大的是一些老保单。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一些老保单的预定利率最高可达8.8%,这意味着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利率给付保单受益人。在资本市场由牛转熊后,保险公司就要贴补巨额差额。以中国人寿为例,其上市时由集团公司承担了1999年6月之前签订的老保单,其后连续7次降息,保险业主要投资回报率从1996年的8.05%降到2000年的3.59%。在此背景下,国内寿险公司因资金回报率达不到保单预定利率而发生的利差损累计高达600亿元,其中中国人寿占较大份额。

正是这种情况,促动了2000年9月中国首张分红险保单在上海售出,并在经过10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成为我国寿险行业的主力军。

满足多样化需求

分红险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属于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客户的利益挂钩的金融产品,符合当前人们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分红险兼具保障与投资双重功能,以保障功能为主,投资功能是从保障功能衍生出来的,这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别产品的显著特点,也是其得以飞跃发展的重要原因。

与投连险、万能险这样的投资型产品相比,分红险的保障功能没有削弱,这是对保单受益人基本需求的满足,也顺应了“保险应回归保障”的社会理性吁求。

与传统寿险相比,传统寿险的利益分配基本是固定不变的,分红险则除了保证预定利率之外,每年还可以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不但与保单受益人共担风险,而且也为其扩展了更大的获利空间。由于分红机制的存在,公司可采用更加保守的定价假设,规避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稳定性。保单受益人能分享公司的部分盈余,真正实现为保单受益人创造价值,与保单受益人分享经营成果,降低了利率波动时对继续率的影响。

分红险还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表现在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由于不受预定利率的限制,分红险的专家理财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专家具备更高的投资专业性和信息充分性,更能减少投资风险,增加获利机会。它的投资账户相对独立,资金运作安全高效,既可投资基金,又可以投资债券;既可以在一级市场运作,又可以在二级市场运作,投资渠道通畅,投资方式相当灵活。

分红水平 第3篇

(一) 总体状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两种基本形式, 即现金股利 (派现或称分红) 与股票股利 (送红股或称送股) 。尽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时宣布转增, 但转增并不属于股利分配的范畴。以wind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可以发现, 从总体看,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现为以下特点:

1.2000年以前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较大, 但2000年以后趋于稳定。1995年以前, 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 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 仅为30%左右;2000年以后, 基本稳定在50%~60%之间。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逐渐减少, 公积金转增股本仍是许多公司的偏好。

1992-1993年, 高达80%以上的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1993-1996年, 选择发放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比例超过一半。1996年以后, 选择发放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比例逐年减少, 2001年后该比例降到10%以下。尽管目前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下降到较低水平, 但公积金转增股本仍是许多公司的偏好。1999年以来, 上市公司采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一直在10%上下波动。

3.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但逐年有所增加。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1998年以前上市公司股息率远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1999年以后, 由于我国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已降至较低水平, 而上市公司股息率上升, 因此两者的差距有所缩小。2001年以后, 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率逐年有所提高, 2004年以后年平均股息率均超过1%。

4. 不分配公司的比例逐渐上升, 近年维持在50%左右。

1994年以前, 不分配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到10%;1995年以后, 不分配的上市公司比例逐渐提高, 到1999年, 高达62.36%的上市公司选择不分配股利;2000年以后, 不分配股利的公司比例有所下降, 基本保持在50%左右。

●姚学义

5. 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波动较大, 近年来趋于稳定。

1996-2000年期间, 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占上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比例显著低于50%, 最低的1997年仅有24%。2001年以后, 该比例基本稳定在50%左右。

(二)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板块差异

1. 以深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为代表

的蓝筹公司的各项现金分红指标均达到较高水平。从现金分红公司占样本公司比例看, 两组公司2004与2005年均超过90%;2005年深成指公司分红比率高达49.26%, 上证50公司也达到40.41%;从股息率看, 2005年深成指公司达4.19%, 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近一倍, 上证50公司股息率也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2.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标表现出色。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现金分红的公司比例达到86%;2004、2005两年现金分红比率分别达到49.16%和44.89%, 均超过同期上证50公司, 与深成指公司相当;中小企业板公司股息率不高, 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其给予了较高的成长性溢价。

(三)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集中化趋势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盈利和股利支付高度集中化趋势, 少数优质公司的盈利和股利占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以2005年为例, 尽管支付股利最多的10%和20%的公司市值仅分别占总市值的53.35%和63.74%, 但其息税前收益分别占到所有公司息税前总收益的78.13%和89.44%, 支付股利分别占到所有上市公司股利总额的80.33%和91.50%。

二、境外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状况和特点

(一) 境外市场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情况

1. 分红比率。

根据2005年度美国标准普尔指数、英国金融时报指数、日经指数、我国台湾TAIEX指数和我国香港恒生指数的股利分配数据, 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的分红比率分别为34.36%、42.61%、50.68%、72.04%和42.51%。总体而言, 美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比率并不高, 公司平均只拿出34.36%的利润用于分红, 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的上市公司则大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台湾的分红比率较高, 达到70%。

2. 股息率。

据道琼斯公司统计, 2005年度道琼斯各国市场指数股息率中位数为2.205%, 最大值为4.34%, 最小值为0.94%。

3. 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

2002年度, 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该比例分别为19.1%、26.5%、56.3%、51.2%、63.0%和85.6%, 日本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水平高于其它五个国家, 美国和加拿大最低。各国近年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水平比较稳定。

(二) 境外市场上市公司分红的特点

1. 股息率较高。

境外上市公司通常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 且现金分红是公司支付股利的最主要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 股息收益在各个市场中得到普遍重视, 根据道琼斯公司对世界上32个主要的国家和地区的统计, 各市场的平均股息收益年率为2.205%, 其中多数市场的股息收益率大于2%。

2. 股利政策透明度高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从境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实践看, 公司在决定股利政策时, 大都十分谨慎。多数公司一般都有事先确定的目标分红金额或分红率, 不论当期盈利增长还是降低甚至亏损, 公司也力争保持既定股利政策。

3. 股利支付存在集中化趋势。

美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呈现双重结构, 即存在股利支付和盈利高度集中化趋势, 少数的优质公司占盈利和股利的主要部分。在1989-1993年期间, 美国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0.4%;在1999-2002年期间, 美国支付股利最多的1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79.5%;在1989-1993年期间, 日本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73.7%, 英国为91.7%;在1999-2002年期间, 加拿大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80.9%, 英国为93.6%。

4. 支付股利公司的数量与比例逐渐下降。

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六个国家支付股利的公司的数量及其所占的比例都在下降, 尤其是美国从1989年的61%降为2002年的19%。总体而言, 美国、加拿大支付股利公司所占的比例较低,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

5. 股利分配方式考虑税收效果。

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现金回购股票或信托优先证券等多种渠道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从而避免现金股息造成的双重征税。少数企业将所有待分配净利润转入留存, 达到完全避税的目的。

6. 股利政策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2006年 (2005年度的分红) 全球范围内, 以公用事业为代表的产品或服务需求相对稳定、现金流充沛、资本投入增长稳中有降的行业通常把现金股利作为回馈投资者的主要方式, 它们的股息收益率平均在3.24%左右。科技类公司需要密集的资本投入, 产品市场和盈利波动较大, 现金分红很低, 股息收益率最低 (0.71%) , 公司留存收益用于公司发展, 送股方式比较普遍, 投资者则从公司的资本利得中获利。

7. 股票回购日益盛行。

1983年以前, 美国公司的股票回购金额占股利金额的比例最高仅为13.9%;1984年以后, 该比例迅速增加, 1998年增至68.10%;之后有所回落, 但也保持在40%以上。

三、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现金分红的经验

1.境外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高。从分红比率来看, 2005年沪 (下转第138页) (上接第136页) 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分红比率为34.33%, 接近美国标准普尔指数成份股的分红比率, 但是稍低于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的水平。

从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来看, 2005年我国为45.9%, 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分别为19.1%、26.5%、56.3%、51.2%、63.0%和85.6%, 我国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水平高于美国和加拿大, 但是稍低于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从股息率来看, 2005年度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平均股息率为2.12%, 沪深300指数的平均股息率为1.69%, 与美国 (1.71%) 、英国 (3.1%) 、日本 (0.94%) 等国道琼斯指数成分股的平均股息率相比处于中等水平。

尽管从数字上看, 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美国、日本上市公司差距不大, 但是, 美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是采用现金回购公司的方式替代派现, 美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息率平均值要高得多。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以债权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 因此银行一般倾向于保守经营, 偏好较低的股利水平。如果与新兴市场相比, 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仍处于较低水平。

2.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透明度高、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境外成熟市场上市公司倾向于保持稳定的股利支付水平。通用汽车、可口可乐、美国铝业等道琼斯指数股数十年来保持一定数额的派现, 其股票被兼顾固定收益和成长价值的投资者长期持有。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只是简单说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 缺乏明确长远的股利政策, 更没有具体的分配比例。上市公司分配缺乏连续性, 频繁变动股利支付水平和股利支付的具体方式。据统计, 从1998至2005年八年期间, 只有137家公司连续八年连续支付股利 (1998年上市公司家数为851家) 。

3.境外监管机构引导或强制公司现金分红。境外市场的监管机构通常根据本国和地区的市场发育、公司治理状况, 对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引导, 某些情况下甚至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目前, 一些市场机制及公司治理法制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仍采取强制性现金分红的法律规定。巴西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盈余进行现金分红, 且比例不得低于盈余的25%。除巴西以外, 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的公司法也要求股份公司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盈余进行现金分红。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建议

1.建立法定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制度。我国应建立上市公司法定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制度。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状况, 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还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立法可强制规定上市公司盈余的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可参照境外市场做法, 最低比例定为20%。

2.推行市价转赠或分红股的方式。市价转赠或分红股的分红方式, 一方面可以维护市场股价的稳定, 降低上市热衷以转赠代替分红的动因, 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对现金分红再投资予以免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应交纳所得税, 但应仿照美国等发达国家,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再投资买入股票可以免税。这一方面可以鼓励先进分红, 另一方面可以鼓励股民投资, 维护市场稳定。

4.强化和细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信息披露。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透明度, 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股利政策, 除了规定公司在章程中详细披露其股利政策外,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以下有关股利分配的事项说明理由:公司当年有利润, 但不进行现金分红, 或公司当年亏损, 但进行现金分红;每股收益增加但每股现金分红减少, 或每股收益减少但每股现金分红增加;每股现金分红变化率与每股收益变化率显著不同;显著不同的差别可定义为20%, 如每股收益增加80%, 但每股现金分红仅增加60%属于显著不同;每股现金分红与上年相比出现重大变化;如每股现金分红与上年相比增减20%以上;分发特别红利。

5.完善股份回购制度。从美国资本市场的经验看, 回购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重要方式, 回购在股市低迷和维护股价稳定时被广泛使用。除此之外, 回购也是收购兼并、避税和缩减公司股本规模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的回购制度已经在2005年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予以操作实践上的明确, 新《公司法》也对回购范围予以扩大。因此, 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回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 使之逐步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一条重要途径。

分红水平 第4篇

基金通乾的年报显示,本期已实现收益2.17亿元,期末每份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0.08元。

基金通乾的不分红行径,显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收益分配条款中“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规则。

投资者亦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事隔3天,即3月31日,基金通乾又发了一份年报的补充公告,表示即将分红,每10份基金派发现金红利1元。

封闭式基金分红的规则困局由此显现。

分红规则混沌

从不分红,到每10份基金派发现金红利1元。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除了基金公司本身的态度以外,与基金合同及相关规定的含糊不清也有极大关系。

在基金通乾的契约中,对于基金分红的规定如下:第一,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第二,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第三,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其中颇耐人寻味之处在于第一和第三条,两者显然是矛盾的。如果满足了第三条“当年亏损”的条件,又如何按第一条“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呢?

分红的规则制定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巳实现收益的90%”。事实上,这一纲领性文件在叙述上有颇多空隙可钻,比如对什么是已实现收益并未做详细表述。

每家公司对“已实现收益”理解不同,这是问题之所在。融通公司此前拒绝2008年度分红的依据是“本期投资运作亏损”,随后分红的标准又是“本期已实现收益”。

银河基金研究中心的胡立峰表示,此前他预计,基金通乾如果要进行分红的话,应该是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会计项下的0.0846元的90%进行分红,也就是每10份大概0.8元,但现在通乾是对“本期已实现收益”进行分红。

事实上,诸多封闭式基金分红所依据的会计项目有所不同。一部分是以“本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分红依据,如基金通乾,以及鹏华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普丰和基金普惠。而华安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安信每10份派发现金2.6元,2008年度总分红额达到5.2亿元,远远超过了已实现收益。

制度亟需规范

就在基金通乾分红事件之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正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更细致、准确的规定。

其中主要涉及两点,一是定义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中较低的;二是限定分红时间,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业内人士表示,分红是去年基金行业最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去年一季度起,证监会基金部即着手了解各基金公司对2007年收益的分配。很多基金公司认为分红会减少基金规模,从而导致管理费收入下降,便利用当时基金合同标准版本中分红条款的种种未明确之处,寻找理由不予分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去年下半年市场急跌,基金公司因未能分红而使持有人损失扩大,一度受到广泛关注。

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在去年年报中加入对基金“当期分红”的说明,本意是要求基金公司对2007年应分而未分的收益向投资者作出解释,但由于使用了“当期”一词又被基金公司钻了空子。从年报情况看,几乎所有基金公司都仅说明去年分红而回避2007年的情况。

破解分红难题 第5篇

股利分配与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回馈投资者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主要渠道,同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现金分红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及原因是什么?主要分红政策理论能否对我国分红现象做出解释?有没有什么对策和措施?

“铁公鸡”开始拔毛

今年年初,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分红回报规划,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分配决策机制,并从新的IPO公司开始。而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分红也比往年活跃了许多。除了传统蓝筹股大力分红外,一些中小盘股在送转的同时也不忘送现金分红。对此,分析师表示,在政策敦促和倡导下,2011年年报分红或许会持续给力,投资者有望看到不少“铁公鸡”拿出“真金白银”进行分红。

从已披露的年报信息看,监管机构促进股东回报的努力取得明显的成效。已经发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九成拟进行现金分红,且现金分红占当期利润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可以预计今年上市公司分红总额很可能创历史新高。而且,一批蓝筹股的股息率已经超过银行利率,而以往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也纷纷公布分红预案。在众多“拔毛”的“铁公鸡”中,保税科技、鲁银投资、刚泰控股等老牌上市公司显得十分扎眼,因为这是它们十多年来第一次进行现金分红,可谓是“铁树开花”。

多年来,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分红状况始终不尽如人意,市场不断出现各种质疑的声音,如:央企A股分红低于H股,中石油在内地和香港分红水平相差十倍等。上市公司为发展而少分红或不分红与部分投资者的分红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沪深两市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779家、856家、1006家、1306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0%、52%、55%、63%;分红金额分别为2757亿元、3423亿元、3890亿元和4985亿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27%、36.65%、32.56%和30.01%。

可以直观看到,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公司家数逐年增加,且各年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重也不断上升。但从股利支付率来看,A股的分红比例尤其是现金分红比例总体仍然不高。2009年国内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为32.56%,2010年略有下降,为30%,但国际成熟市场这一指标水平一般在40%-50%之间,且上市公司一年两次分红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分红是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分红收益率能否超过银行利率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参考指标。数据显示,共有10余家公司的分红收益率超过3.5%,这个数字高于当前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选择了这10余家公司,仅分红回报就将超过把资金存放银行获得的收益。

现实离期待仍远

既然上市公司分红是资本市场的“老大难”问题,所以解决起来也并非易事。在2191家上市公司中,2010年报既不分红也不送股的公司有877家,其中2010年度亏损的公司仅为115家。没有利润不分红属于正常情况,但实现了盈利且有未分配利润,具备分红能力却不向股东分红,特别是持续多年不分红的情况,应有必要予以关注。

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末,上市时间超过5年,且5年内从未进行过分红的公司达到414家,主要集中在机械设备(60家)、房地产(48家)、石油化工(43家)、生物制药(31家)、信息技术(34家)、金属非金属(28家)等六大行业。

多年来,国内外的学者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对公司的分红现象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然而,无论是理论研究, 还是实证分析至今都未能取得一致的结论。

涉及上市公司分红事宜的各种问题在资本市场由来已久,而且至今依然缺乏强有力的解决办法,其中的关键在于“两头”:一头是上市公司本身,普遍存在着“有红不分”或“多红少分”等问题,有些“铁公鸡”明明利润丰厚,但就是非常吝啬,甚至一毛不拔。Wind数据最新统计显示,近10年来(剔除今年上市IPO企业),共有173家上市公司在10年内未曾进行过一毛钱的现金分红。与此同时,这些“铁公鸡”10年间再融资金额则高达近400亿元。

另一头则在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办法,致使涉及上市公司分红事宜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正因为这是个“老大难”问题,且久拖不决,所以新主席上任后烧的“头把火”,才会引发市场内外如此强烈的震动和共鸣。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时间尚短,市场上炒作风气较为浓厚,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稳定分红的需求,而是更多考虑如何在上市公司股价的短期波动中获取利益。

因此,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我国的上市公司便没有了通过建立稳定分红的良好形象从而吸引长期投资者的动力。另一方面,在投资者追求短期收益的影响下,我们看到了更多的上市公司为在短期内提升股价而进行的“高配送”。这类“高配送”往往以送转股为主,其目的除了扩张股本、回报股东外,不排除为了便于炒作者在股价除权后进一步炒作股价。

如何化解分红难题

相对而言,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状况已有一定改善,近年的股利支付率均保持在30%左右, 但是中小投资者的分红收益率仍很低,大多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因此,中小投资者往往更多关注送转题材和绝对低价的股票,而对现金分红不感兴趣,甚至对分红股用脚投票,如此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市公司分红的积极性。

市场曾广泛质疑的“中国石油在内地和香港分红水平相差十倍”大体也属于这种情况。实际上,中国石油无论是在H股的股票还是在A股的股票都是同股同权的,公司在分红比例上完全一视同仁,并没有差别。

之所以分红对比差距比较大,主要就是十一年前公司在香港上市时的发行价只有1.28港元,而后来的A股发行价为16.7元,是H股发行价的十倍以上。不同的上市经历、发行价,导致投资分红收益率的巨大差异,造成了两种相差悬殊的分红结果,中国石油也因此成为投资者不断指责的焦点。

上述状况的改变,一方面有赖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做大蛋糕,并进一步提高股利支付率,另一方面,有赖于市场对上市公司估值的合理调整,这可能是伴随市场成熟度不断提高的一个渐进的过程。

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经济学家左小蕾介绍,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承诺分红以后,就跟固定收益没有什么区别,这代表公司的诚信,代表公司是不是有成长性,代表着公司是不是值得投资者再把资源向你配置。要是投资者认为你不分红,业绩下滑,那他马上就抛股票,马上就用脚投票。然后你的股价下滑,弄不好你还退市,这种制度对一个上市公司产生的压力。

分红水平范文

分红水平范文(精选5篇)分红水平 第1篇统计显示, 截至2011年底,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A股普通公众投资者分红所得仅0.54万亿元, 而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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