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规章和制度新
服装企业规章和制度新(精选6篇)
服装企业规章和制度新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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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不得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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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
4、5、不履行职责者,公司可要求该人员赔偿因其擅离职守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该人员的所有未领薪金和工衣保证金,数额巨大将报送公安局。
递交辞职报告的员工,在正式离职之日前,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须努力工作至最后一天,如有消极怠工或任意旷工等行为,公司仍将按员工守则规定处罚。
经参加外部学习及培训的员工及店长半年内如有辞职须扣除培训费用和差旅费用。
八、辞退
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变化,歇业或被兼并。
3、公司亏损,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时。
4、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须裁员,又无适当之工作安置富余人员时。
5、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业绩仍不能达标的员工。
6、因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的员工。
九、开除
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员工:1、2、3、4、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犯有D类处分。失职或营私舞弊,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连续矿工三天以上的。
卖淫嫖娼的,吸毒的,打架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十、员工离职
所有离职的员工,包括自愿辞职、被公司辞退或被开除者必须在正式离职前,向店铺负责人或公司上级主管交代清楚自己正在经手的工作,认真填写“离职交接单”,并归还制服及其他公司财物。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不出具任何证明并不予以结算辞职工资。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如果在辞职期间发生各类触犯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按劳动法规定,违纪解除劳动关系者无任何经济补偿金。
自愿辞职的员工,支付其工资直到最后一个工作日止,未使用的假期不能用来抵消所规定的提前通知期。
十一、擅自离职
凡未经批准擅自连续休假或矿工达到3(含)天以上的员工,都被视为擅自离职。还应扣除本人所有未领薪金和工衣保证金。
1、元旦休假一天,清明节休假一天,劳动节休假一天,端午节休假一天,国庆节休假三天,中秋节休假一天(假期不可累积)如有特殊情况经理批准可延续下月休班(不计加班)。
2.老员工年假法定节假日除外,工龄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带薪年假三天,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带薪年假五天,五年以上得有带薪年假七天。不休不可以算加班,不可以累计,每年的12月31日休完。
(1)员工带薪休假需要提前申请,待许可方可休假,公司保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休假时间的权利。(2)带薪休假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用完,特殊情况需得到经理的书面批准。(3)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如果被公司招回,不算加班,公司可以为其安排日后补休.
3、文员、会计、市场主管、收银、导购的工服:工龄满半年的,工服由公司免费提供。工龄未满半年离职的员工,工服自费(从押金中扣除工服进价),离职后员工可将工服带走。
四、公司财物
1、员工以勤俭节约的原则领用公司的办公用品必须在领用表上签名。
2、员工必须爱护公司的货品、购物袋、文具等物品,不得将公司的货品、购物袋、文具等物品挪为私用。
3、蓄意损耗或破坏公司财物,盗用或企图将公司财物携离公司者,都将按公司规定接受相应处分及罚款。
4、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作电脑系统,人为因素影响POS系统运作,及电脑设备损坏需承担相应责任:(1)不得将电脑系统及周边设备用于与店铺运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2)培训合格后按要求操作POS系统;
(3)严禁在电脑上下载、安装各类软件;有需要必须得到主管同意后请专业人员安装。(4)不得浏览网站,不得使用外来软盘或光盘COPY各类文件。(5)不要让本店以外的人员操作店铺的电脑设备;(6)严禁私自删除、改动任何系统文件;(7)禁止其他有损电脑软、硬件的行为。
五、职业道德
1、员工不得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营私舞弊。
2、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向任何人索取或收取与职务有关的利益。
3、员工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做担保或其他类似行为。
六、保密制度
1、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策略、营业状况、销售数据、薪酬制度、管理用的各种表格等其他机密资料。
2、因个人职务而获得的公司资料必须加以严格的保密。
3、员工对个人的薪酬资料应做严格的保密,如有泄露者罚款200元。
4、顾客的购物隐私应给予尊重及保密。
5、顾客的个人资料信息应给予保密,不得泄露或做它用。
七、不良行为
1、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吸烟,以免身上有异味。
2、上班前或工作时间内绝对禁止喝含有任何酒精成分的饮料。
3、禁止在公司范围内做赌博性游戏。
4、员工不允许上班吃零食。
八、私人探访/私人电话
1、工作时间内不可接待私人探访,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由店长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内接待来访者。
2、工作时间内不可以接打私人电话,一经发现罚10元一次,给公司造成费用的,由当事人承担本月全部费用。
3、工作时间内员工手机处关机状态,不允许接打手机,指定人员除外,家里有急事可打银台电话,银台可转告。
九、顾客遗失物品
1、在公司范围内所拾得的财物,应立即交店长处理。
2、员工在公司范围内遗失物品,应立即通知店长并填写失货报告交营运经理处理。
十、顾客投诉
1、员工必须耐心听取顾客投诉及对公司所售货品的询问,对顾客的要求和问题应设法协助解决。
2、如投诉事项超出本身的工作及权力范围,应立即通知上级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置顾客不顾。
3、发现有未遵照上述规定处理顾客投诉者,公司将予以重罚及经济处罚。
十一、兼职
在公司工作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全职或兼职的工作,一经发现证实,一律开除。
十二、盘点制度
1、每个店铺每月盘点两次,题(如:多货、差价等),按差价全额赔偿。另罚扣盘点负责人50元---1000元不等,店长100元---2000元不等,情节严重处罚金并开除处理。
注明:店长及全体店员有责任协助公司负责人做好盘点工作,如有态度恶劣,辱骂,殴打公司负责人的当事人处罚200元—2000元,情节严重开除处理。
十三、私拿或私留商品的处罚
店员如私拿商品未向负责人请示的按偷盗处理,店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私留商品,一旦查出罚款200元---1000元,店长罚款400元---2000元。
一、打卡规定
(1)员工在规定上班前10分钟到岗。做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整理发型、化装、换好整理好工服、佩戴好胸卡,面对镜子对自己充满自信。一切准备就绪。方可打卡。
(2)下班员工在规定的时间打好下班卡,开完会后统一离场。
(3)员工上下班时间漏打卡有证明人证明没有迟到、早退允许找主管签字3次,如果不补签字扣除当天工资。
7、店长没有加班费
注:因工作失误产生的加班不作加班
加班费的标准:加班不足半小时不计,半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小时按4元计。(加班期间吃饭时间除外。)
六、考勤纪录
考勤记录由财务负责,每月汇总后上报公司人事部。考勤期以薪金计算时段为准。
七、勤工奖
1、如果达到以下标准,每月可获取人民币30元作为勤工奖(1)月内考勤记录整月在册,并无任何缺勤的。
(2)月内考勤记录并无迟到、早退及超时用餐休息时间。(3)享受应得年假、轮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勤工奖
(4)月内考勤记录非整月在册或有缺勤记录的。(5)除享受应得年假、轮休以外其他任何假期的。
3、缺勤处罚(1)迟到/早退
每次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罚款5元,十分种以上1小时以内罚款20元,每月累计1小时以上罚款50元。
员工吃饭时间为30分钟,超过十分种以内罚款10元,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罚款50元。(2)病事假扣当天工资,六、日、节假日请假扣双倍工资。
(3)旷工: 周一至周五旷工扣三倍工资,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旷工扣六倍工资。
(2)在营业场所换工作服,服装,鞋子放在柜台里(3)违反公司有关仪容仪表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班(4)在专柜化妆,喝开水,修指甲等
(5)用方言接待说普通话的顾客,使用不礼貌的语言
(6)未按规定站立,趴在柜台,货架,双手拖腮,双臂交叉胸前,插腰插袋,坐在货架上或蹲在柜台内(7)用餐、上手间或饮水时,故意绕道或逗留看其他商品(8)商品介绍有差错或误导顾客(9)商品包装前没有请顾客确认
(10)顾客临柜时不接待顾客或让顾客久等(11)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例会和培训(12)见到违纪行为不及时举报或制止
(13)顾客临柜不使用礼貌用语或离柜后不使用送宾语。
B类
发生下列不期望的行为,员工将被罚款100元。
(1)员工吃饭时间每次为30分钟,统一在指定地点用餐,吃剩下的垃圾要及时向指定地点清倒干净,如有违反,严惩不怠。(2)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3)接待顾客时,扔摔商品或以漫不经心的拿取,递放,展示商品,讽刺挖苦顾客,对顾客没礼貌,不理睬等(4)有益损坏柜台内的设施,将商品擅自带回家或借给他人(5)因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6)在营业场所和同事吵架及搬弄是非,影响同事的情绪和声誉(7)营业结束,仍有顾客选择商品时不接待的(8)因服务质量引起顾客投诉,且有损公司形象(9)工作时间接待私人探访(特殊原因除外)(10)抢同事生意,影响店铺团结
(11)做事拖拉无效率,货仓中货品不清楚,导致生意流失
C类
发生下列不期望的行为,员工将罚款200元。
(1)参加员工内部特卖活动,违反规定的
(2)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调动,对抗正确的业务督导,煽动他人破坏和企图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3)同事之间在货场吵架,粗言秽语,影响品牌形象
(4)私自开具红票,以顾客名义换退商品,利用促销赠送活动欺瞒顾客,私吞赠品(5)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公司的文件及资料
(6)未经许可和办理任何手续,私自给顾客调换货品的
(7)上班时离岗,串岗,扎堆聊天,高声喧哗,隔柜,隔道谈笑,专柜营业员同时离柜,出现空柜(8)一个月内无故缺勤三次以上的
(9)在顾客面前谈论有关公司的情况(如公司推广活动时间)(10)破坏、滥用公司财物的
(11)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代人或叫人打卡的
(12)利用职务之使用自己的消费卡于顾客或收银台倒换现金的
D类
发生下列不期望的行为,员工将被给予违纪解雇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态度恶劣,侮辱殴打同事
(3)任何形式、数量的偷盗或故意损坏公司、商场或顾客的财物(4)服务态度恶劣,谩骂侮辱,非法搜身搜包等(5)煽动员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6)利用病事假在外赚取额外收入(7)在营业款中有任何作弊行为的
(8)连续旷工三天或半年中无故旷工累计五天的
(9)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10)伪造病历,病假单,利用职权便利,营私舞弊的(11)伪造数据或材料,对电脑账或相关账务有作假行为的(12)对公司领导及同事有谣言,不利于店铺团结(13)对公司领导及同事有恐吓、暴力行为的(14)滥用公司折扣或利用公司折扣作弊的(15)工作能力和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的
(16)利用自己或他人的会员卡私自给顾客使用,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处罚办法 〈〈注:开除者不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
(1)A类处分,
服装企业规章和制度新 第2篇
一、公司形象
1、公司每个部门员工都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业务。
2、公司员工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等行为。
3、如遇有客人进入办公场地应礼貌接待,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值班接待。
4、接听电话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对应员工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电话,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并及时告之上级主管。
5、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6、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激情向上的态度。
7、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内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5 月——9 月)
上班时间早 8:30 午休 12:00——13:30 下班时间晚 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 月——3 月)
上班时间早 9:00 午休 12:00——13:30 下班时间晚 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和公司同事交流和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0、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1、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及物质奖励; 2、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未有迟到、早退现象及病事假),奖金为 1000 元,于年终考评后一次性发放(以每个月的考勤统计为依据)。
企业如何建立规章制度研究 第3篇
企业的规章制度一般是就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 是企业的内部“宪法”。企业建立规章制度是法律的外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建立规章制度也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没有秩序和纪律的企业如同一盘散沙, 会造成管理混乱, 行为涣散, 毫无组织性可言。同时, 建立规章制度也是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在合法、合理前提下, 是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了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
1.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可谓千差万别, 每个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内容, 就内容的内外表现形式而言, 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 法定内容。法定内容主要劳动合同管理、工资制度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规定、单位的奖惩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早在1997年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里就列举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包括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规章规定。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法定的内容主要制定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框架。 (2) 约定内容。约定内容主要有具体的薪资待遇、工时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保密与敬业限制等等。约定内容实际上就是对法定制度框架具体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可约定的内容范围比较大, 自由程度也比较高,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详细的关于工作和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2.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定程序主要有三个环节:讨论、协商和公示告知。 (1) 讨论。企业子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必须要将规章制度的内容交由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大会讨论进行充分讨论, 由职工个人或者职工代表提出意见或建议。在讨论过程中, 企业必须要保障每个职工都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企业也必选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解释。 (2) 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指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可以提出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并就主要分歧点或争议点进行协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 在协商的过程中, 劳动者一方与企业一方是平等的关系, 没有任何的从属性。 (3) 公示告知。根据以上程序确立最终的规章制度定版, 通过一定的形式或者方式告知全体员工。这里需要注意告知的方式和形式, 告知的方式如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或者职代会, 以及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等;告知的形式可以采用纸质版或者电子版的通告, 也可以印成小册予以发放。也有单位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确定后, 对所有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在培训和学习后需要员工的对所学内容的签字确定, 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对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及思考
1. 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法性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而与法律相关条款有冲突的内容均应视为无效内容。合理性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符合公序良俗, 符合生活中的人情世俗习惯等。在实践中, 有些企业的规定自以为不违法, 但实际却违法了。例如有的位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分类, 规定迟到几次就算严重违纪, 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 并且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没有对违规程度进行分类和分级, 没有按照分类和分级进行处罚, 以示迟到多次对工作的影响程度。也有些企业的规定存在不违法, 但不合理的情形。例如有的企业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 一天只能上几次洗手间等, 这些看似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却极为的不合理, 不符合基本的人性存在原则。在合理性的问题上, 除了要遵循公序良俗和世俗习惯等之外, 还应该从两个方面去把握: (1) 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不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 企业与员工之间也应该要遵循诚实守信, 而有些单位却不以为然。比如有单位为了体现优越性, 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的福利待遇等做了详细规定, 但在实际上却不予执行, 做足了面子工程, 企业在被员工询问时, 往往找出各种推辞, 并一再坚称企业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 (2)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可执行性和公平性。有些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对有些内容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 故意采用模糊不清的说法, 其目的是为自身在今后管理中的选择性执行留下一定的灵活空间。另外, 在对待企业内部不同的群体时也会存在区别对待的现象, 带有一定的歧视, 公平性缺失。
企业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需要将合法性及合理性结合起来, 遵守国家的法规是企业需要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 也是底线, 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再去考虑合理性。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 可以充分考虑到本行业、本单位以及具体岗位的特点与特殊的条件、环境, 但也更需要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另外, 在企业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 应要实行必要的纠正机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 协商中的民主集中制
在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讨论协商过程中, 也应该注重效率问题。充分的讨论绝不是没有约束和漫无边际的讨论。每个对企业和工作岗位的认知度不同, 价值取向也不同, 每个人的想法也都是差异化的, 所以这会致使在讨论、征求意见环节, 每个人都会从自身的有利性角度出发, 提出看法和意见, 导致征求意见过程会进行的缓慢。充分发挥民主讨论是值得肯定的程序, 但也应该注意有效率的民主, 在意见看法分歧巨大, 造成彼此意见不一样时, 可以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 摒弃不合理的, 不符合逻辑和现实的意见, 保证大多数人的意见得以尊重, 利益得以实现。
3.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冲突
在实践中, 企业行政方经常会利用管理权的优势擅自在规章制度增补一些内容, 或者临时施行一些管理规定。企业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内容, 在没有经过合法性程序时,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视作为不合法, 也不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固然值得尊重, 但在涉及劳动者权益时, 企业应当本着尊重劳动, 尊重劳动者的意识履行相关程序。当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单方面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冲突时, 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当然, 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需要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
从本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企业建立规章制度是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内容之一, 但其中的经营自主并不是完全的自由独断。规章制度的内容除了要体现企业行政方的管理思想和理念, 也要充分发挥民主, 多听取员工的意见, 更要建立在相关法规的基础之上。对企业而言,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依据, 也是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实现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对员工而言, 规章制度是自己必须要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 必然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 规章制度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来源, 应该受到企业和员工双方的重视,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也可以间接的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名宗.劳动规章制度公示问题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8 (10) .
服装企业规章和制度新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规章制度
0引言
《劳动合同法》有五个条文直接涉及劳动规章制度,即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它对劳动规章制度做出许多与以往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它完全改变了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间的关系,这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产生全面影响。如何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新契机,健全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防范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成为企业亟待研究的问题。
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属于两个体系,前者由用人单位制定,后者由国家立法制定。所以一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并对严重违纪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应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而这两个法规在法律法规清理中已相继被废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于2001年10月6日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而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于2008年1月15日因“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废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纪律由此从行政法规摇身一变成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外延上从属于劳动规章制度。
这个变化对企业来说是极为巨大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曾就相应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事先做出规定,如果未就相应行为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使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少了个法律救济途径。这也说明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讲将显得前所未有的重要。由此可见,企业必须及时依法健全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防范法律的变化给自身劳动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
那么如何健全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以适应新法的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清理现有制度。做好修订新增工作
实践表明,供电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普遍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规范、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有必要组织本单位法律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现有的所有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审查。建议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①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与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建议作何修改?②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齐全?⑨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程序要求?④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经过这样一番彻底的疏理和清理后,本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可望成为一个合法又具有可操作的科学合理有效的体系。
2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制度管理行为
在对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后,有必要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用来指引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和执行行为,主要应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讨论、修改、会签、审核、平等协商确定、签发、公示告知、备案、清理、编篡、执行与检查监督等方面,并预先设定各个环节的执行主体、行为要求以及各环节如何配合衔接等等。只有这样,劳动规章制度管理才能依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确保整个规章制度体系科学有效合理。
3重视起草工作。提高制度可操作性
为了提高拟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必须十分重视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建议注意以下问题①根据拟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程度进行命名,重要的一般称为“办法”、“规定”,一般的可以命名为“制度”、“细则”。②重视劳动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起草人。③劳动规章制度的草稿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执行监督部门、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还必须注意新起草的劳动规章制度与本单位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协调,避免冲突、重复情况。起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承办部门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说明情况和理由。新的規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该规章制度生效后特定名称及文号的原规章制度相应废止。
4增加法律审核程序。保证内容程序合法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内容和程序合法为前提,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无效。为了确保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流程中有必要增加法律审核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人员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担任。法律人员在审核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应主要注意以下方面:①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齐全、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②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③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④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可能给执行带来困难等等。
5把握劳动纪律约定权.细化规范员工行为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失效,劳动纪律成为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与职工约定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赋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严重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企业应积极响应法律变化,在清理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规范员工行为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予以细化规定,做到每一个行为规范后面都紧跟着奖惩规则,同时注意区分违纪行为和失职损害程度,使员工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减少否定性行为的发生频率,即使有违纪行为发生,处罚结果也易于为员工所接受,避免劳动纠纷。
6加强书面化日常管理.留存相关行为证据
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条文规定来看,法律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关系书面化管理。证据规则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书面化要求,在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中细化规定特定行为程序,注意留存相应行为的原始书面材料。使各个管理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为防范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夯实证据基础。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依法建立和实施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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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何处?
刘晶: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赋予了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劳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
周开畅: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除非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者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二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构成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规章制度内容上可以有权利性的规定,如有义务性的规定。对于义务性的规定,企业也需要遵守,否则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规章制度规定发放工资的程序,如果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三是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主持人:作为一种主要由企业方来制定的管理工具,企业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来说到底是限制还是保护?
刘晶: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它的作用是规范企业及所有员的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就不能生存发展。如果从狭窄的思维模式出发,可以认为规章制度是管职工的,但从更长远的眼光看,规章制度既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保障职工的利益。
周开畅:对这个问题,可以“一分为二”看待。首先,现行《劳动法》将规章制度规定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一般涉及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事项。尽管这些事项会涉及对员工行为的限制,但基本上这些限制是基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制定的。其次,对“行为”限制并不一定导致员工利益受到限制。我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尽管存在对立,但更多的是统一。一般来说,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经营好坏会影响到员工的利益,同样员工价值是否得到发挥也影响企业的经营。现实中,很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先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现,这有利于员工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样也会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回报。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规章制度侵害员工权益的情况。但是我认为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削减:其一,在选择进入企业之前,对于已存在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可以不签约;其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时,可以“用手投票”,进行民主参与;其三,一旦不能改变有损自己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效时,可以“用脚投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新开办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机关也可以对违法的规章制度不予适用。
主持人:当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该以何为准?
刘晶:要看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比如薪酬的、试用期的特殊约定,应以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周开畅: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是双方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而产生的合意,而规章制度一般理解为单方行为,是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不管是从法律权利的本源上看,还是从社会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理念方面讲,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第二种情况,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它条款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按照格式条款的法理去判断它们的效力高低。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中明确规定,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种情况,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时,劳动者享有的利益可以规章制定为准。当然,规章制定内容或劳动合同条款涉及违法的时候,自然不发生效力,也就没有比较的必要了。规章制度之间也有效力等级,即属于当事人具体性承诺性质的规章制度效力高于当事人概括性承诺的规章制度效力。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平等协商做出规定。这个条款是否增加了规章制度的制定难度?如果针对一些条款,企业和员工不能协商一致,应该如何办?
刘晶: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企业经营运作的各个方面。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需要工会、职工大会等讨论通过,比如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等。需经工会等讨论通过的应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薪酬福利制度、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与其他事物一样,规章制度是否合理,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如果要求所有规章制度都需全体职工的同意,是不现实的,在此问题上也可能采取“一票否决制”。因此,草案中对“协商一致”就有明确界定。
周开畅:《草案》首先将《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单决”程序改造成为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共决”程序。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难度。针对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企业与员工不能就某些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操作。首先,尊重用人单位正当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用人单位可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但不实行共决制。其次,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分别考虑。规章制度中违法的内容无效,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规章制度不合理的,可以充分发挥工会作用,通过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方式,对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第三,法律还应赋予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提请无效审查权,如果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要求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定其无效。
主持人:《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目前有些企业采用了公告的方式,如在企业内部的公告栏或在内部网络上张贴规章制度,但员工常常以没有
看到为由表示对该规章制度不了解。那么有效的公告手段有哪些?企业如何让员工真正了解规章制度?
刘晶:公告规章制度是企业的义务,及时了解企业规章制度也应是每位员工应尽的义务。我认为,如果企业与员工已约定了公告方式,并已按照约定公示,员工就没有理由称不了解。至于何为有效的公告手段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将规章制度及解释在公司内部网张贴、发送到员工个人邮箱、委托工会公告、召开宣讲会等都是高效和有效的手段。
服装企业规章和制度新 第6篇
【制定依据】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规定便是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事无巨细的明确、详尽劳动管理事宜,因此,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这一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那么,应该依照哪些法呢?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
【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等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生效要件】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并不必然立即产生效力,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已向劳动者公示。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各地方的对于劳动规章的备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具体化,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但具体化后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如: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向公司交纳5000元保证金;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资皆按1.25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连续工龄;用公司的费用接受过培训的员工,合同期未满被解雇或者辞职时,该职工应将培训费无条件全额退还给公司;等等。
劳动规章制度要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也极有必要设立处罚规定,对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可设立赔偿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开除,等等。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意见第87条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规定不能背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劳动法律的制定宗旨。
当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时,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也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极其庞杂、繁多,若制订时便能完全遵守、有理有据,在执行时便会畅通无阻,让员工口服心服,避免不必要且耗时耗力的调解、仲裁与诉讼。
【公示员工】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公证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2、将规章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确认的方式有:①在规章的尾页签名;②另行制作表格进行登记;③制作单页的《声明》或者《保证》。签名的内容应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明了”并且承诺“遵守”;
3、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4、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报到表上签名。
【有效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便起着规范效能,为体现其价值,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1、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生效规章来进行管理、规范,做出管理决策,使单位管理行为皆有内部依据;
2、有效而严格的执行,在彰显规章价值的同时,能促使员工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规章;
3、当发生劳资争议时,双方有了参照依据,规章能起到引导、协调作用;
4、对员工的奖惩,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规章依据,如此能有效避免员工的无理投诉、仲裁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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