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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分居期间范文(精选3篇)

分居期间 第1篇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概念和范围

(一)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后所得共同制, 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即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1], 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只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包括以下含义: (1) 夫妻对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 而不是按份共有。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指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 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 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全部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或夫妻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婚姻成立之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

(1) 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 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 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 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 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 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工商业、信息业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以及他们依据《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目前,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 投资于公司、企业, 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 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 也包含人身权, 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例如, 作者的配偶无须在其著作中署名, 也不能决定是否发表。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 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 都概括在其中。例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和奖品。

二、确立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意图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确立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又予以了明确细分。所以应该说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符合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需要的, 主要由以下方面所决定:

(1) 这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 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岁月里, 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

(2) 这是由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不多, 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同享有。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 能够促进婚姻的稳定。

(3) 从我国当时的社会现状来看, 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如果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的形式, 将普遍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4) 顺应夫妻财产制立法潮流的需要。共同财产制特别是婚后所得财产制和所得共享制是当今国际上被广泛地采用的夫妻财产制。

总之, 共同财产制的根本立法目的, 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 内部与外部的一体[2]。既要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 又要保障因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少配偶一方的权益, 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平等。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在适用上的不足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 历经50余年, 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3]。学术界的通说认为, 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因而, 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均肯定了这一财产制度。但是, 如果我们从分居期间的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一深度探究, 就会发现在平等光环下的不公平的阴影点。

以前文所述案例来讲, 分居期间刘某单独出资购买房子, 而作为妻子的李某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未肯出钱资助, 并要在男方刘某购房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在离婚时分得房产的一半, 李某的行为姑且不谈恶意, 至少已经违背了夫妻互相扶持的义务。加上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已不再共同生活, 其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已不再一致。故在此情况下, 若把房产分一半给妻子, 等于强制掠夺丈夫刘某的财产, 与现行民法基本原理相违背。所以此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合情理。同时也变相地鼓励某些恶意行为人利用结婚手段诈骗获取钱财。

四、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些完善建议

1.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不合分居达一定的期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但对夫妻分居期间的相关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分居虽然解除了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同居的义务, 但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分居应该把它看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例, 是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殊约定, 这种约定有时虽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但应债务承担时应注意:

(1) 夫妻分居期间的所得和债务一般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担。因为, 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关系依然存在, 但双方在财产上、经济上的联系逐渐减少, 此时的收入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 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合理。夫妻分居后所负的债务一般也与对方无关, 应由该债务方承担。

(2) 夫妻分居期间, 一方为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所欠的债务, 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教育、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不能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一方应尽的义务。

(3) 夫妻分居期间, 因一方患病等特殊原因, 为治病而引起的债务以及生活上的困难, 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 其债务应为共同债务, 由夫妻共同承担。

2.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根据前文分析, 分居期间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 在此期间不宜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可借鉴《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之规定的法律原理, 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 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分居期间的某段时间范围内适用排斥在外。所以《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建议此条款增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存在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 则分居期间例外。”同时, 我国目前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故排斥期间可依据此条规定一般期限为两年, 但不是绝对期限。具体在司法实践应用中法官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人们生活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夫妻间有更多的独立空间, 有自己的经济实力, 家庭职能也开始渐渐地冲破传统思想的约束。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不和时, 往往先选择分居, 在分居期间夫妻之间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似乎有悖公平原则, 应把分居期间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 所以有必要考虑设立一个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

关键词:共同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居期间,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战平.中国婚姻法讲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130.

[2]柳经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2.162.

分居期间 第2篇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好聚好散好姻缘,离婚债务有风险。张某和李某于2015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张某某,现随张某生活。因结婚后两人因琐事争吵,李某生气之下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其信用卡欠款2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

【案件焦点】

本案中因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庭审经过】

我方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要求原告提供出其主张的信用卡欠款的消费时间和用途,是否用于两人同居生活期间的消费。而原告所提供的信用卡片和催款单复印件,看不出消费时间和用途,我方不予认可,并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是用于夫妻或家庭生活支出,或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最终对信用卡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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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的申请的门槛降低,如一些银行只需要在网上将身份证照片上传上去即可申办下来,用于消费或者其他开支,无需夫妻关系证明。作为一般夫妻而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日常生活中的开支确实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支出。但是也经常存在在夫妻之间分居的情况下,一方恶意消费,不劳而获,肆意消费产生债务让对方偿还的情形。而本案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但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信用卡消费产生高额债务,在对方不能够提供出有效的债权凭证证明是用于夫妻或家庭生活支出,或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分居期间 第3篇

编辑同志:

我和梁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近3年,此间,双方没有来往,经济上也各自独立。两个月前,梁某以探望儿子的名义来到我住处,偷偷拿走我的活期存折一本,并取走存款2万元。这2万元是我近两年来辛辛苦苦攒起来的。存折被盗后我曾找梁某询问,但他没有承认。过了两个月,钱款被梁某挥霍一空后,梁某才道出实情。请问:分居期间拿走对方存款构成犯罪吗?

丁慧

丁慧朋友: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你与梁某婚后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达成了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也就是说,你分居后所得的财产和保管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梁某对你占有控制下的钱物可以随意处置。梁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你控制下的钱物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梁某与你系夫妻关系,所窃取的财物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罚时会与社会上的作案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该条规定,偷拿自家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偷拿对方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入偷拿自家财产范围,也就是说,梁某若以其拿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没有犯罪来抗辩是不成立的。梁某窃取存折后,拒不承认,并支取2万元挥霍一空,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比较恶劣,当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况,应予刑事处罚。

女儿已死亡,还能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机关干部,有一女,现年18岁。由于一时糊涂,我女儿谎报年龄于2004年底与社会青年徐某领取结婚证后结为夫妻。婚后,女儿与徐某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去年底,女儿曾对我说她准备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然而,不幸突然降临,春节前夕,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女儿遇难。经过理赔,我们获得了20余万元的赔偿金。徐某要求分割这笔赔偿金,因徐某与女儿生前夫妻关系就已名存实亡,我自然不同意,遂准备完成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心愿。请问:女儿已死亡,还能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吗?

龙嘉莉

龙嘉莉朋友: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你女儿领取结婚证时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她与徐某的婚姻自然属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母亲,在你女儿死亡后1年内,你有权申请宣告你女儿与徐某的婚姻无效,而且因为你女儿死亡时未满20周岁,法院受理后会依法作出你女儿与徐某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自无效判决作出之日,徐某就丧失了死者配偶这一身份,他要求分割赔偿金也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夫妻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

编辑同志:

我和朱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和于2004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我认为,足彩奖金系分居期间所得,应归我个人所有。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

陈敏

陈敏朋友: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不管归入“奖金”一类,还是归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类,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这样划分,也符合夫妻间“风险共担,运气共享”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协议不成,该笔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呢?除了前述规定外,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处理。该《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虽然该《意见》1993年即已颁行,而《婚姻法》2001年4月作了修改,但意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不抵触,因而法院判决时仍应适用。你与朱某分居两年有余,分居期间,双方停止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分割分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充分考虑分居这一因素。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的规定,考虑双方分居,购买足彩的经费来自于你等情况,该笔足彩奖金不应平均分配,而应按你多分朱某少分的比例分割。

妻子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同志:

我婚后收入全部交给妻子,积蓄也以妻子的名字存入银行。不过,家里的经济状况我也清楚,3年来,大概有8万元的存款。最近,因妻子有了外遇,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离婚,并翻阅了妻子的存折,发现妻子名下的存款共有18万元,其中有10万元为结婚前存入。妻子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存款,说存款在她名下,根据存款实名制,是她的“私房钱”,还说,有10万元是代她父母保管。请问:妻子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玉坤

王玉坤朋友: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你与妻子婚后没有财产约定,因此,争议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来确定。存款实名制仅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并不是说谁名下的存款就绝对归谁所有。你妻以存款在其名下即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你妻若认为存款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证明该存款符合《婚姻法》第18条规定,系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否则,根据“不能查清系个人财产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你与妻子婚后共同积蓄的8万元存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妻所言代其父母保管的10万元钱,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若你妻所言属实,则该存款是其父母的存款,你自然无权享有。即便该存款是其父母赠与,或者是你妻婚前积蓄,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属于你妻的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非婚子女对非婚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

编辑同志:

我友张某年轻时曾任广播局局长,任职期间已婚的他与未婚的播音员曲某发生两性关系致曲某怀孕。曲某将孩子飞生下后,张某不付抚养费,二人因此曾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支持了曲某要求张某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不久后张某因经济等问题,被开除公职。张某被开除后一直没有找到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在他年老体衰,干不动工作了,没有了收入,生活因此发生了困难。他的非婚生子女飞已经成家立业,现任一外企部门经理,收入不菲。张某要求非婚生子女对他尽赡养义务,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请求?

秋珍

秋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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