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营销案例
房地产广告营销案例(精选8篇)
房地产广告营销案例 第1篇
篇一: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
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右侧的,是一张典型的别墅广告:有效果图,有文案,有设施,有地理位置,有联系方式,很中规中矩的一份案例。
现在看到的左右两侧的房地产广告,比较有特色。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地产广告,上半部分是以文字为卖点,下半部分是以图片为亮点。一个是以真情打动人,一个是以好感博得人心。不过,左右两份的模式,真是惊人的类同啊。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篇二: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
以那些房地产做起广告来,也是大手笔,弄了一个专题,左边的是
专题封页,就占据了整整一个版面。
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右侧的,是一张典型的别墅广告:有效果图,有文案,有设施,有地理位置,有联系方式,很中规中矩的一份案例。
现在看到的左右两侧的房地产广告,比较有特色。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地产广告,上半部分是以文字为卖点,下半部分是以图片为亮点。一个是以真情打动人,一个是以好感博得人心。不过,左右两份的模式,真是惊人的类同啊。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篇三: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最新)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
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
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不过,所谓的“x x分钟”、“零距离”、“无缝”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进行时间计算,是乘公交、步行,还是开车,抑或开飞机?购房者往往一无所知。而且,这个时间走的哪条路线,是否已囊括发生交通拥堵、遇到突发情况等不确定因素所耗费的部分,开发商通常“遮遮掩掩”,购房者则如雾里看花。本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几分钟生活圈、几分钟到中心区等措辞,以后只能挥手saygoodbye了。
典型案例:一些偏远楼盘为了表明与市中心距离近,几乎都会拿cbd作为参照物表述距离。在镇江,多数在售楼盘基本都会把罗临近万达、大市口卖点。以龙岗某楼盘为例,其宣传资料称,5分钟至大市口,15分钟至万达,事实上,除非深夜或者这些道路根本没人,否则你难以像广告中描述那般飞速抵达各处。
2、房子有多大,不得只讲赠送率
解读:新房产广告法中指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房价突飞猛涨的当下,以各种名目将房子赠送率、使用率宣传得“天花乱坠”的楼盘不计其数,土地资源稀缺的深圳尤甚。不可否认,这一招对于诸多需要大空间、却无法承担大户型的刚需客户具有一定诱惑力。
然而,楼盘宣传文案中一般多以“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高达x x %”、“绝版高拓”、“n +1房”等形形色色的广告语来许诺,却从不明确标注房源的真实面积。新广告法落地之后,这种“坑爹”现象将“销声匿迹”,开发商不能再任性地吹嘘户型,而不标示具体的建筑面积、赠送面积了。
典型案例:无论是广告单张,还是户型图,n +1户型都是众多开发商惯用的宣传噱头。某楼盘,在新品入市之际大肆宣扬针对刚需置业群体设计了n +1的创享空间,轻松实现两房变三房、三房变四房。可是,究竟套内实际的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有多少,开发商并未明示,购房者可能稀里糊涂就掉进“陷阱”里。
3、每年升值x x,不得再承诺
解读: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里规定,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并且,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销售之后返租曾经在商铺、写字楼和公寓的销售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中不少商用物业甚至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诺。但之后随着一些项目返租过程中开发商跑路,或是经营不善清场关门情况的出现,深圳对于返租、承诺保底收益和升值等广告内容早已明令禁止
典型案例:除了“首付10万惠城麦地核心地段,千亿商机产权旺铺10万元/间起”、“月赚3000,即买即回36%”等承诺保底回报字样之外,该广告还极具诱惑性地提出“做暴富老板的机会来了”以及“拿着房产证轻松做老板”,相信新广告法执行之后,这种广告内容首先要调整。
4、开盘销多少,不得乱吹嘘
解读: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售罄”和“抢房”是可以被制造的。100套房一次性推出,也许只能卖掉60套,售出6成,但是如果每次只推20套,你说现场会不会火爆?开发商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市场上所谓的“小步快跑”,也就是分批发售,并且每次都对外宣称,售罄了,又售罄了。
典型案例:某楼盘,这个广告真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当我们看到“四次开盘四次售罄”的时候,再辅以“盛世开盘”的火爆图片,第一反应是,这个盘销售好抢手。可是当仔细观察推盘量的时候会发现,3月28日推出97套,3月29日加推了33套。
5、“最”字头,不得随便列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当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往较为常见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描述项目环境时称“国家级”,或是强调项目品质时称“最顶级”。但这条新规并非针对房地产广告,实际影响并不太大。这主要是因为此前广告法在执行中对房地产行业此类说法的要求就颇为严格,出现这一类用语时往往会审核其来源出处,一旦存疑便不允许刊发。
不过,也有一些原本用“极致”等词汇作为项目推广标签的楼盘近期主动修改了文案,以规避新广告法的雷区。
典型案例:以显眼的字号和颜色凸显“最中央、最好房”,并在文中自称“第一开发商”,显然是与新广告法的规定背道而驰。今后再使用这样的字眼,广告主将可能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未拿预售证,不得发广告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四条当中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而第五条则再次强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此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由于目前入市的新盘绝大多数处于预售状态,广告也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始酝酿或发布,因此,该条规定涉及面颇广。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在该规定施行之后,楼盘的宣传推广期将被大大压缩。
7、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
解读: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是在学位紧缺的深圳,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子送名校学位”、“9年一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广告宣传语。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因此《新广告法》写明,房地产广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某高端地产项目当初销售时打出了“买房可以上学”、甚至在楼体上打出“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标语,吸引了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房。可事实上,买了这儿的房并不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就近上学。
8、xx元/㎡起,不得再滥用
新规解读:可能我们每个人在拿到楼盘宣传单时,都被那大大的数字吸引过,于是心里暗喜“咦,好像价格还不错,不会是捡了便宜吧?”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数字之后还跟着的那小小的“起”字。当你被数字打动,兴奋地去看房时,才发现数字标注的房子基本差到是没法买的,或者已经卖光了,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起”字将消失在数字之后,今后在宣传页中涉及到价格的,会明确标注“×× 元——— ×× 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某城一楼盘公然在其广告宣传中打出“3999元/㎡起”的字样,其中以巨大的数字凸显出房屋价格,然后以不易被察觉的小小的“起”字跟在数字后,是地产商吸引客户的惯常做法。另外,记者搜索资料发现,除了“x x元/㎡起”之外,借势营销也成为广告宣传常态。例如,某楼盘借其项目临近一线大品牌项目而在宣传页上打出“万达旁”、“大品牌”等字样,借此为自己的楼盘“镀金”。新广告法明文禁止了此类容易误导准买家的宣传方式,今后此类宣传方式将面临严厉惩治措施。
篇四: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
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
北京玫瑰园是一个卖了十几年的别墅项目,实际上它的规模并不大,除了几经易手,地理位置不佳和公司管理混乱外,营销失策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地产营销人员总是容易犯一个大错,拿玫瑰园来说:为了达到明确目标群体的要求,就把自己定位在了一个过于拥挤和客群过少的市场,这就是过分定位,形象窄众化的表现。玫瑰园所有的报广都给人感觉玫瑰园像是北京最贵的、北京最奢华的、北京最别墅的,以至于“别墅还是玫瑰园”,这句话都蹦出来了,而他们自己还沾沾自喜,以为报广多么成功似的。结果富豪本来圈子人就少,去看的只有一小部分,不满意的又居多,真正购买的富豪自然就少了,而想步入富豪阶层的中产阶级又被吓着了不敢去看,实际上这部分中产阶级才是玫瑰园真正的居住者和购买客户。
真正成功的营销定位,应该是象ipod那样的:“for young people of all ages(为所有年轻人准备)”。实际上真正能买得起ipod那么黑那么贵的产品的年轻人又有几个?或者象阿玛尼一样就定位的“为有品位的人”。什么叫有品位?我还认为我比煤窑大款有品位呢。同样宝马的营销定位也是它畅销的基础,如果它定位为:“为层峰人士定制”,我相信销售就会很悲惨。
实际上在现在的地产营销和广告界,犯的都是这样的错误。比如2004年我参与的北京一个别墅项目“金碧湖畔”。一句“影响那些有影响力的人”和这一句话所衍生出来的主题和定位,就造成了如今形象的窄众,虽然现在卖得不差,但是窃以为是市场的原因,而非我等营销人员的功劳。所幸我在左突右闯中豁然开朗,也算为时未晚。
但是年前去沈阳谈“翔凤国际山水别墅”代理的时候(帮朋友开的代理公司的忙),竟然看到了同样的一句话,大概这家公司或这项目的代理公司和广告公司对我们04年做的“金碧湖畔”非常欣赏,但是却没有深入的分析“金碧湖畔”的销售成功是北京大势所趋造成的,沈阳却不具备这种市场环境,所以错误的定位自然造成了失败的销售,对此我是非常非常的深表歉意的。
本文主要是谈失败地产营销案例的,所以对成功的定位和正确的方向性就不深入描述了,心得这种东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另外,再提两点定位失误,一个是很多地产项目都把自己的产品定位在一个不重要的特点上,比如:“宽house”和“汤house”,宽和汤对别墅产品而言是重要的特点吗?是购买的第一决定因素吗?恐怕没有一个客户会把这两点放到第一位上;另外一个就是定位于并不需要的产品变化上,比如:“大钟寺商业广场--第四代商业广场”,什么叫第四代?如果说前三代是商店、商场和综合shopping mall的
话,他们之间的差别那是非常明显和共识的,第四代是什么?实际上看完后觉得完全就是一个杂烩而已。
对于现在很好的地产市场环境来说,我的这些细微的心得体会实际上等于屁话,但是我一直相信牛顿第三定律:“当有一股力推动的时候,一定会有另一股反力来改变它的方向”。现在你取“朝庭”这么傻的名字,或者定位“银泰--北京第一高楼”都没有关系,反正买单者众,权当茶余饭后的谈资好了。篇五:虚假广告案例
虚假广告案例
案例一: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院??(共计8家)”的名义以及刊登24位会诊专家照片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病历卡400本。
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虚假宣传对其经营状况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医学权威机构名义和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金华开出首张巨额罚单重罚虚假医疗广告
2006年9月,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开出巨额罚单,对金华同济门诊部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处以二十七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吴某与林某于200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擅自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
经查发现两当事人宣传和使用的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0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
龙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无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其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虚假广告和擅自印制散发虚假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4688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经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区分局查实,韩国崔起荣院长并没有在该医院坐诊,广告中所称“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内容与事实不符。路桥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整形美容医疗活动作虚解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五:杭州工商揭穿“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世界记录”弥天大谎
2006年6月至7月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艾美整形美容医院先后于6月9日、6月13日和7月26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称“世界吸脂大师王志军2004年创下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的世界纪录”,并把郭同荣、王志军主治医师、潘宝华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宣传为主任医师。拱墅工商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第四条规定,属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案例六: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案例七: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1月,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以除痘、祛斑等为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院“歼灭痔疮不留痕”、“二氧化碳取痣除疣”、“神话c6智能祛斑王美肤系统是黄褐斑的强力杀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被义乌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八: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9月,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为吸引病人就医,在东阳城区菜市场周边发放《健康家园》医疗广告宣传刊物。在该宣传刊物上虚构了多名门诊部医生的简介及专家介绍,虚假发布“妇女免费体检”、“权威医疗市妇联免费体检定点单位”、“各项检查费、化验费全免”等信息,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东阳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林月明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浦江县玉尔龙饰品厂个体经营者林月明,于2009年3月份起在阿里巴巴建立网站,虚构“浙江玉尔龙饰品有限公司”名称、故意扩大企业规模等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浦江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天盛塑料五金发布非法性用品网络广告案
金华市天盛塑料五金厂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其自身网站及中华企业录等网站发布性生活用品产品广告,在网站上张贴了本厂生产的成人性生活用品增大器套装、增大器等产品的图片,并在图片下配上介绍产品的文字,违反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擅自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广告的行为,2009年被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十一: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房地产广告营销案例 第2篇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四唯工商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京汉大道、三阳路交叉路口的“外滩三阳金城”楼盘打出巨幅广告“三房首付9万”,从价格上看,首付9万,全额价款最多40万-50万元,而且有三间房,性价比十分吸引人。他于是特地准备了9万元钱去买房,谁知这种房子实际只有40平方米,一室一厅的结构,所谓“三房”只是开发商提供的“迷你三房,功能隔断”的参考改造设计方案。工商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该楼盘开发商“武汉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吴宏雁向工商部门书面说明该产品为40.36平方米的小户型,原设计为一室一厅,销售时为客户提供了户型为迷你三房设计的改造方案,供客户参考。该户型起步价格11149元/平方米,折合总价45万元。
房地产广告营销案例 第3篇
户外广告牌是常见的户外媒体,也是各大品牌比较钟情使用的传播手段。据美国户外广告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美国2016年第一季度户外广告营收增长3.3%,达16.4亿美元。户外广告牌越来越受到广告主的欢迎,对于户外广告牌的财产税的税基估价也更多地受到重视。但是,因为广告牌和一般的不动产相比,估价更复杂,可比案例难以选取,关于广告牌的税基争议也比较多。下面通过亚当斯的一个户外广告牌的税基争议来加以剖析。
一、案情简介
2006年,亚当斯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在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控诉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质疑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和市审查委员会在个人财产税评估过程中,过高评估其个人财产——广告牌的价值,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
原来,在2002年,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评估亚当斯广告牌的价值为5815900美元。当亚当斯公司表示反对时,市评估委员会把亚当斯广告牌评估价值增加到6022400美元。难以理解的是,市审查委员会竟然支持市评估委员会评估价值的增加。2003年,市评估委员会减少亚当斯广告牌的评估价值到5858000美元,市审查委员会仍然维持这一税基。
亚当斯公司坚称,这两年其广告牌的公平市场价值应为401984美元。亚当斯反对麦迪逊市的评估,认为他们的评估包括这些元素的价值:有形个人财产、广告牌的位置的价值、广告牌许可证的价值。由于未能从审查委员会得到有意义的支持,亚当斯根据威斯康星州的相关法律,于2004年7月向麦迪逊戴恩县巡回法庭提出诉讼。
巡回法庭进行了为期3天的审判,最终维持市评估委员会的评估。于是,亚当斯再次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诉法院认证亚当斯公司作为纳税人的质疑。2006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进行了口头辩论。2006年7月13日,上诉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巡回法庭的裁决,并发回巡回法庭重审,以保持进一步的诉讼程序,直到市评估委员会重新评估亚当斯广告牌或直至双方达成和解为止。
二、争议焦点
首先,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是否存在因为没有考虑可比销售额而导致评估错误?
亚当斯公司作为原告,它认为被告没有充分考虑可比销售额的证据。如果有合理的可比销售额,市评估委员会却使用了收益法进行评估,那么评估结果会很不准确。市评估委员会认为没有该物业最近公开销售案例,也没有合理可比物业,所以合理可比销售案例是不存在的。
对于市评估委员会的报告和证词,亚当斯公司没有提出显著相反的证据。亚当斯公司方面的专家强调可比销售数据是完全可用的,认为市评估委员会没有积极寻找可比销售信息。因为亚当斯公司不能提供任何可比销售证据,市评估委员会因此认为成本法是最可靠的方法。基于被告的补充报告和证词,巡回法庭认为,被告不使用市场比较法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合理可比销售案例,原告没有明显相反的证据反驳被告的报告和证词推定,因此,被告有权使用收益法进行估价,驳回原告的诉求。
其次,仅仅使用收益法评估广告牌的税基是否合理?
原告认为使用收益法评估其广告牌是不正常的。原告提供的证词显示,在全国行政辖区内,除了麦迪逊市,仅有森普雷里市和拉克罗斯市使用收益法来评估广告牌。另外,在全市范围内,除了租赁物业的某些建筑物,广告牌是唯一采用收益法来进行税基评估的个人财产,具有明显的偏见。最后,原告提出3位专家证人认为,无论是市场比较法(可比销售额)或成本法均可应用于评估广告牌,这是作为个人财产税税基评估的主要方法。专家进一步认为,对于广告牌的评估,成本法应该是为财产税税基评估的首选方法。
被告(市评估委员会)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认为自己考虑了替代方法,即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最终拒绝采用这两种方法,因为收益法是更合理的,成本法并没有反映广告牌真实的价值。被告辩称,采用收益法评估亚当斯的广告牌,是因为没有最近广告牌的公平交易销售案例,也没有合理可比销售案例。市评估委员之所以拒绝使用成本法,是因为他们相信亚当斯广告牌真正的现金价值大于其成本,建造广告牌的成本并不反映该行业如何计算广告牌的公平市场价值。
巡回法院认为,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没有造成双重征税。使用收益法而不是成本法并没有违反一致性条款,因为这两种方法旨在实现相同的结果——物业的公平、公正的市场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有权使用收益法来评估纳税人的广告牌,但是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除了用收益法评估纳税人广告牌之外,反对所有其他方法和因素,这是不正确的。
上诉法院认为市评估委员会有权使用收益法评估亚当斯的广告牌,因为该物业没有最近的公平交易出售和亚当斯没有关于合理可比销售额的证据。但是市评估委员会依赖唯一的收益法评估广告牌价值也是不合适的。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也承认,他们考虑但拒绝了所有其他估价方法,他们的评估违反长期存在评估原则以及整个威斯康星州和美国评估广告牌的普遍做法。上诉法院综合结论,认为市评估委员会未能综合考虑所有的因素和方法,特别是成本法,它相当地影响了亚当斯广告牌的价值;同时,市评估委员会也未能遵从资产评估手册和法庭裁决,没有给予评估任何正确性推定,没有应用资产评估手册中的原理。
再次,广告牌的税基是否需要包含了广告牌许可证的价值?
原告(亚当斯公司)认为即使使用收益法评估其广告牌,市评估委员会错误地将广告牌许可证的价值计算在内,这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的相关规定,广告牌许可证是不动产权益或无形个人财产,而不是应税的个人财产。
对此,市评估委员会争辩称,许可证分类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广告牌运营来说许可证是必要的,许可证的价值与广告牌结构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许可证价值可以包含在个人征收房产税评估当中。
最高法院认为广告牌许可证是一种专门的权利,附属于不动产,而不是单独的个人财产,不可成为缴纳财产税的税基,并认为市评估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将许可证的价值独立核算加入税基是不合理的。
最后,市评估委员会使用收益法评估广告牌价值是否侵犯一致性条款?
一致性条款是指《美国宪法》中的条款,要求统一征收联邦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征税的权力。一致性条款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和地方官员给予有影响力的财产所有者优惠的税收待遇,保护公民免受不公平和不公正征税。一致性条款意味着立法机关的分类必须是合理的,以及相似类型财产的税收必须是一致的,同一级别所有成员的税收负担必须是实质平等的。
原告亚当斯公司认为几乎所有的其他个人财产评估使用了成本法,市评估委员会使用收益法评估其广告牌,违反了《威斯康星州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一致性条款。
上诉法院并不认为市评估委员会使用收益法就违反一致性条款,并认为审判的目的是市重新评估亚当斯的财产,而不是质疑宪法,上诉法院通常不决定宪法问题。
法院裁决结论如下:
第一,市评估委员会有权使用三种估价方法的任意一种。在评估亚当斯的广告牌财产税税基中,因为没有该物业近期公平交易案例,原告没有合理可比销售额的证据,所以没有采用比较法进行评估属于情理之中。
第二,虽然广告牌租金产生的净收入是一个可靠的影响价格的因素,在收益法分析当中应该给予充分考虑,但租金净收入不是确定价值的唯一因素。麦迪逊市评估员也承认,他拒绝了所有其他估价方法和影响因素,因此他的评估违反长期存在的评估原则,并与威斯康星州和美国评估广告牌现行的做法相悖而行。
第三,在亚当斯广告牌的评估过程中,将广告牌许可证的价值加入该广告牌的财产税税基中是错误的。广告牌的许可证不是有形动产,基于财产税的目的,广告牌许可证与广告牌构成了完整的不动产权益,不宜额外核算。
第四,市评估委员会的评估依赖唯一的收益法是不合适的,而且更不宜将广告牌许可证的价值额外加入财产税的税基。关于市评估委员会仅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否违反一致性条款没有得出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上诉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巡回法庭的裁决,并将该案件发回巡回法庭重审,以保持进一步的诉讼程序,直到市评估委员会重新评估亚当斯广告牌或直至双方达成和解为止。
三、争议启示
在整个案件中,亚当斯公司作为纳税人,要与麦迪逊市评估委员会和市审查委员会甚至法院进行抗争,没有执着的信念是不可能完成的。随着案件的推进,亚当斯公司的合理诉求终于在高等法院获得支持。该案例对我国不动产的税基评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对所有种类的不动产进行征税,但未来在适当的时间,有可能对一些市场反应比较活跃的不动产进行课税,那么,本案例就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估价方法的适用性。亚当斯公司的广告牌,主要用于出租,所以收益法应该是比较适用的评估方法。但并不排除成本法和比较法,因为成本法更多的是侧重于自用或无参考案例的不动产评估,所以在本案中不建议采用。而比较法取决于市场交易的真实案例,如果在一定可比范围内,有实际成交案例,比较法自然成为首选方法。
其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并评估。亚当斯公司的广告牌是不动产,但是这种不动产有其特殊性,需要政府颁发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许可证本身也是资源,但它不能独立于广告牌单独存在,应该是广告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估价实践中,应该将广告牌和广告许可证视为整体进行评估。
房地产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 市场营销 案例教学
房地产市场营销是市场营销学在房地产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专业的市场营销范畴。它是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并在房地产业的实践中形成的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具有全程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地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结合房地产市场现状向学生讲授房地产市场营销学课程,是摆在每一个从事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教学人员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而案例教学法对学生学习和理解房地产企业营销方法和策略能起到积极作用。
一、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的起源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利用案例展开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讨和锻炼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案例,可促使学生突破原有的知识范围局限,从中学会综合运用更多的知识与更灵活的技巧来处理问题,弥补机械接受知识的弊病。这种方法不单单指向于“教”,而且也涵盖“学”在内,要求教师与学生有更多的投入和参与。
案例教学早在1870年首先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和法学院兴起,今天已经被世界各地的商学院广泛接受,成为管理类课程教学的主流方法,其所用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1/3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0%~90%。我国的案例教学始于上世纪90年代,虽然我国案例教学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上与西方国家大学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该方法被引入到中国以来,很快被我国专家学者普遍接受,并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
二、房地产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意义
1.案例教学有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脱离了实践,忽视对学生运用营销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那我们培养的学生有可能是纸上谈兵的专业人士,在工作中遇到具体的问题便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因此,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在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经过不断地探讨,总结出案例教学是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方法。
2.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同学们在老师的指导下分析典型案例,学生被设计身处在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不是去寻找正确的答案,而在于寻找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旨在锻炼学生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发散型、创造性思维方式和创新技能。
3.案例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是“填鸭式”教学。即教师满堂讲课--学生记笔记--复习考试--考试过后全部忘光,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完全是被动学习,为考试而学习,提不起兴趣来。案例教学是互动式的教学,使学生变被动听讲变为主动参与,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去解决问题,做出自己独立的决策,从而不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房地产市场营销案例教学实施
(一)选取恰当案例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案例的选择是关键。
首先,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案例,它必须能体现营销理论和营销策略的本质。一般情况下,教师可在讲课之前介绍引导案例,提出问题,引起学生兴趣,然后进行课程理论教学,让学生带着问题听课,理论课程讲授完成之后,引导学生用营销理论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
其次,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实践性。要选择那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因为对于典型案例,老师能提供较充分的材料,教师容易讲解,同时学生也易于理解, 这种案例一般能较好满足教学的要求。
再次,尽量选择本土化案例。目前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经常采用国外的案例, 由于中国的环境和国外的环境有很大的不同, 学生们在讨论国外的案例时经常会对国外具体情况不了解, 难以理解案例的内容, 总是觉得国外案例中的事情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差太远, 实用性不够。因此教师应尽量搜集本土案例,以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最后,注意案例的时间性。所选案例要基本反映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企业状现状,如果案例时间久远不能反映当前实际情况,案例就失去了意义。比如笔者在最近给学生讲授房地产市场营销环境时,选取了济南一家正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要求同学们就现在银行存贷利率连续加息、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紧,将居民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提高到40%、济南市在2007年9月份向社会推出中华世纪城经济适用房,对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影响时,由于同学们刚刚通过报纸、电视等信息传播媒介对这些环境变化已有相当的了解,因此在课堂上学生讨论热烈。
(二) 分组讨论,激发学生参与意识
教师应将学生合理编组,引导每一组学生在理解案例的基础上采取头脑风暴法进行自由讨论,激发学生强烈的参与意识,在讨论过程中鼓励学生发散思维、逆向思维、异想天开想法,尽可能得出尽可能多的答案,不要重视是否得出正确答案,而应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最后,每个小组由代表把小组的讨论进行总结,然后代表小组汇报讨论的情况、得出的结论及想要解决的问题。
(三)教师进行合理的引导
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学生长期以来处于被动学习的地位,要转变为主动学习思考,需要一个过程。为数不少的同学对书写分析报告及发言胆怯,语言表达能力差,教师要给予鼓励,并找平时大胆、活跃的同学先发言,以带动其他同学。在讨论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学生积极思考,形成活跃的课堂气氛。二是学生在讨论中容易走题、偏题或争论不休,此时教师要善于引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贴近主题、引向深入。
(四)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一个案例经过学生分析讨论后,教师应综合同学在案例课上的观点及时做出相应的总结,还可要求每位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做到从现象深入到本质,从感性认识上升到教学目标的理性高度。
四、结语
案例教学是师生互动的教学,既要有教师精心编排案例和恰当引导,也要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我相信在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努力下、不断总结案例教学的经验,不断创新,就一定会使房地产市场营销学课程教学更加生动,更加贴近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英子,周伟忠.房地产市场营销学[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P15-16.
[2]王砥.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场现代化.2007(4):P 181.
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第5篇
巴南区某楼盘业主代表在5月投诉,表示其所在楼盘宣传中绿化率百分之四十一,并且根据该楼盘的宣传图,在小区内规划有小区公园和运动场(在30、32号楼旁边),但在交房的时候却看不到绿化,绿化根本达不到41%,并敷衍业主说此地块是政府绿化,不关自己任何事。
后来相关部门表示,该楼盘的规划设计是按照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绿化指标、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修建的。小区30、32号楼东侧地块为规划的绿地,因地块中的高压铁塔未搬迁,绿地及绿地中的运动场地目前暂未实施。
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第6篇
7月,业主姚某在某市中心看中盛世家园一套140多平方米、总价70多万元的房子,当时盛世家园的楼书上有这样一段描述:“在寸土寸金的市中心营造一座近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不能不说是一种奢侈,盛世家园都市公寓就拥有这样的奢侈。”可以说这段宣传文字是促使姚某当时下单的重要原因之一。签约前,姚某还特地向售楼小姐求证“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是否属实,售楼小姐说,楼书上说的有就不会有假。
6月,姚某拿到房子后发现,原先开发商承诺的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居然不到平方米。据开发商解释,盛世家园征地11000平方米,减去50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道路面积,剩下的就是花园面积了。作为公共绿地面积大幅缩水,盛世家园业主姚某等人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赔偿。
房地产营销策划案例 第7篇
2、针对本地或熟悉的某房地产项目进行swot分析。
3、选取你所在城市中某个即将发售的楼盘,搜集有关楼盘卖点的资料和楼盘价格资料,分析其定价目标、定价方法和策略。
4、分析本地或熟悉的某一楼盘在建设阶段是如何进行形象包装的。
5、针对本地或熟悉的某楼盘撰写一份促销策划方案。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案例解析 第8篇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 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日渐增强。面对经常出现的自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也频频上诉法庭以求保护。法院为了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势必需要估价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进行房地产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估价。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是近年来日渐增多的评估类型。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价值鉴定的专业人士, 应该不仅有能力而且有责任为确定房地产损害赔偿额度提供专业参考意见。这样, 不仅可以拓宽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 同时也在提升估价机构的社会形象。本文通过实际工作中的评估案例, 对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以及司法鉴定估价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一、案情及估价对象基本情况估价对象所在小区名称为A, 该小区分为两期建设, 其中一期为A小区16幢, 二期为A小区7幢。小区开发商为B公司。根据经某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A小区一期的总平面图, A一期工程于2002年修建, 占地约60亩, 均为多层住宅。B公司又于2004年取得了与一期所在宗地相邻的一宗地 (即A二期用地) , 两宗地之间有一围墙之隔。A二期用地面积较小, 地形狭长, 单独规划方案相对困难, 故B公司申请该地块与A小区一期工程整合使用, 统一规划, 统一布局。某市规划局于2004年批准了A二期方案, 批准二期用地与一期项目进行整合, 成为一个小区。A二期占地约10亩, 仅修建1幢电梯公寓。在2005年A小区二期工程接近完工之时, B公司准备拆除一、二期之间存在的围墙, 以便打通共用通道, 实现一、二期的整合, 但遭到A小区一期业主的反对, 双方及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解决未果。随后某市规划管理局鉴于A小区二期工程即将竣工入住, 为避免A小区二期业主后无进出通道及消防通道的不利情况, 根据B公司的申请对A小区二期作出了《道路出入口布置图》, 为A小区二期增加了出入口。根据提供的资料, 一、二期之间存在的围墙是否能拆除, 应由B公司与A小区一期全体业主协商解决。截止估价时点, 由于B公司尚未就拆迁围墙的相关补偿事宜与A小区一期全体业主达成一致, 故截止估价时点, 该围墙尚未拆除。由于该围墙的存在, 某人于2004年所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不能与A小区16幢业主共同使用A小区16幢公共配套设施, 而只能使用该房屋所在A小区7幢现行的公共配套设施。A小区16幢的停车位配置、绿化景观情况、物管用房设置、健身器材、监控系统、出入口设置等公共配套设施均优于A小区7幢现行的公共配套设施。受法院的委托, 本公司对上述情况对房屋造成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差异额进行了估价。二、估价思路及技术路线该案例属于小区规划变更而导致房地产价值减损, 充分体现了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独特性及复杂性, 其不同于常规的抵押类或拆迁类估价, 每个损害赔偿估价项目都有其独特的情况, 则损害赔偿估价思路及技术路线要与具体案例要紧密集合, 必要时将要运用非常规性的估价方法, 技术路线可以更加的灵活。目前相关的估价技术规范还没有对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方法有所描述, 仅有《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估价师考试教材) 、《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以及专家发表的论文对损害赔偿估价方法有所介绍, 其方法则是房地产估价几大方法的衍生, 常用方法有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损害前后价差法、赔偿实例比较法等, 估价师应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上述方法。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本次估价的方法选取及技术路线如下:成本法也称为修复费用法, 该法是通过设定规划许可、采用其他工程措施、采用最合理的修复方案进行修缮以排除商品房缺陷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拆除工程费用、修缮工程费用、恢复工程费用、由于修复活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支出的补偿费用。由于此次估价以A小区一、二期之间的围墙不能拆除为前提条件, 故估价对象的修复为不可修复情况, 且由于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地产, 其价值的体现与其成本关系不大, 故此次评估未选用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是通过测算房地产效益的减损值与费用的增加值在净收益损失年限的现值和, 或无质量缺陷经济耐用年限正常净收益现值之和与有质量缺陷经济耐用年限正常净收益现值之和的差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损失。由于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地产, 其价值与其租赁价格水平关系不大, 且该方法中许多参数较难确定, 故此次评估未选用损失资本化法。赔偿实例比较法是通过类似房地产损害的实际赔偿金额的比较和调整, 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损害的赔偿金额。由于某市类似于此次评估的房地产损害赔偿实例匮乏, 故此次评估未选用赔偿实例比较法。损害前后价差法是通过测算损害前房地产状况的市场价值与损害后的房地产状况的市场价值之差。由于上述两个价值可以求取, 故本次评估采用损害前后价差法对估价对象的价值差异额进行评估, 对于本次评估即分别求出假设A一、二期之间无围墙情况下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和A一、二期之间有围墙情况下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 (即现状下的市场价值) , 其差值即为评估结果。三、估价中的难点分析在估价技术路线确定后, 求取假设A一、二期之间无围墙情况下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成为了难点,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三种: (1) 首先确定申请人在购买估价对象时点 (2004年) 的市场价值 (通过法院提供的该小区销售备案价格综合确定, 该时点估价对象的价值即是A一、二期之间无围墙情况下, 也是最初规划状态下的价值) , 再通过房地产价格指数的调整, 将其调整至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该方法特点是测算出的价格精确度不强, 且若当地房管部门未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 该方法难以采用。 (2) 通过收集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内与A小区 (在无围墙状态下) 相似的小区的成交案例, 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域因素、权益因素、个别因素全方面的修正得出A一、二期之间无围墙情况下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 特别是在小区区域因素、容积率、绿化率、公共配套等方面需作出详细的修正。该方法特点是选取案例局限性较大, 测算时需要修正的因素太多, 且在很多因素修正上难度很大。 (3) 通过A小区一期的成交案例进行修正得出。因A小区一期配套设施齐全, 一、二期之间的围墙对其价值基本没有影响, 故可以收集3个以上A小区一期在估价时点的成交案例, 视其价格为无围墙情况下的价格, 并通过对其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主要修正因素为交易时间、成新率、所在楼层、结构、户型及建筑面积、装修) 得出其比准价格。由于A小区一期均为多层住宅, 估价对象为电梯公寓, 而在某市住宅均呈现高密度性, 在基本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 同一小区内的多层住宅市场价值通常高层住宅, 则还需要扣除同一小区多层房屋与高层房屋之间在相同因素下的价值差异额, 即得出假设A小区一、二期之间无围墙情况下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同一小区多层房屋与高层房屋之间在相同因素下的价值差异额的求取是此方法的难点之一,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房屋中介收集一定数量的小区内均有多层及高层的成交案例, 同时在某市范围内调查目前在售的商品房中同一小区内多层及高层的售价, 再将其修正 (修正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户型及建筑面积、装修等) 到同一条件下, 这样就构成了N组同一条件下多层与高层的比准价格, 取其差值的加权平均值得出同一小区多层房屋与高层房屋之间在相同因素下的价值差异额。四、估价过程中的体会与建言1.委托环节在本次委托中, 法院最初出具的委托书中还是呈现出了不规范的情况, 无估价时点、价值类型, 且在估价人员了解了相关案情后, 委托书上的委托内容也不规范, 没有很好的归纳估价范围。在估价人员现场查看后, 与该院技术室人员进行了沟通, 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重新出具的委托书。据此案例得到的经验, 笔者认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程序可采用评估专家崔太平博士的意见, 分为两个阶段:①初步委托阶段, 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向选定鉴定估价机构介绍案情, 让其查阅可立即移交的鉴定评估资料, 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估价机构就估价时点、估价目的、价值定义、估价对象、委托鉴定评估的完成时限等基本事项进行协商。②正式委托阶段, 双方就估价基本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后, 委托人正式向已选定的鉴定估价机构下达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及其附件, 必须明确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及估价范围、估价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基本案情、估价目的和估价作业日期等事项, 除此以外的其它事项可列为选择事项, 根据不同类别的鉴定评估需要而明确。委托书应当列明清单并移交委托人已掌握的鉴定资料、依职权收集必要的鉴定资料。2.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方法环节在本次估价中, 笔者发现就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方法而言, 还没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对其进行说明, 目前可以参考的仅有《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估价师考试教材) 、《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已成为了常见了估价种类, 特别是运用于司法鉴定中, 而近期出台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方法有所总结, 可以让估价机构在损害赔偿估价方法的采用上有据可依。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案例收集环节司法鉴定估价中我们收集成交案例的证据性一定要很强, 但由于目前估价师收集案例的局限性, 我们只能做到收集的案例尽量具备销售合同或采用由案例提供方签字认可的案例调查表的形式, 这样收集成交案例过程确实非常艰辛, 这需要估价师要大面积的走访中介机构, 通过一定的沟通技巧获取可以经得起质证的真实成交案例。在本案例中, 收集真实的可比案例是关键, 目前估价师收集案例的渠道主要于一手房的售楼部、遍布于全市的中介机构, 其中二手房成交案例的依据性如何在司法鉴定质证过程中体现, 成为了估价机构非常棘手的问题。建议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中,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能够有权利凭法院的委托书在当地房管局查询备案的成交案例, 这样可以扩宽估价师收集案例的渠道, 而在房管部门调取的案例公信力也可以得到保证。
房地产广告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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