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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精选12篇)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1篇

医学院校开设“医事法律专业”培养医疗法律人才是我国较为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 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原因和背景:一是为适应社会对医疗法律专门人才的需要, 弥补现有法学教育难以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法律人才的局限性;二是适应高等医学院校专业扩张和扩招的需要。针对医学院校学科单一、招生规模有限等问题, 不少医学院校纷纷开设与医药相关的专业, 如公共事业管理、医药营销、医事法律等, 这些专业不仅办学成本低、招生规模大、准入门槛低, 也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多学科发展”之目的。医学院校开设法学 (医事法律方向) 或相关专业方向与此目的密切相关, 也直接促使医疗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模式的产生和兴起。

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 医疗法律人才还主要是采取本科培养模式, 即由高等院校 (主要是医学院校) 开设法学或医学 (医事法律方向) 等本科专业, 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同时, 还系统接受医学专业教育, 力图培养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法律素养的综合性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又包括三种做法: (1) 通过高考录取, 系统学习医学和法学课程; (2) 从大学高年级医学生中招收学生, 再系统学习法学及相关医学课程; (3) 通过高考录取, 学习1至2年基础课程后, 再根据个人意向选择医学专业或法学专业的学习。但从目前看, 多数学校采取第一种模式, 少数学校采取第三种模式, 而第二种模式只是个别学校尝试过。实际上, 国内医疗法律人才的培养基本上采取的是法学和医学教育同步进行的模式, 其中的原因恐怕是这种模式操作最为简单、培养成本最低, 从而为绝大多数学校所采纳。

除此之外, 国内也存在医疗法律人才的研究培养模式, 即在取得医学或相关学士学位后, 在研究生阶段系统学习法学课程, 授予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学位。但这种培养模式只存在于少数具有较强的医学和法学实力的综合性大学, 一般是在相关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专业下设立医事法律或相关研究方向, 如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吉林大学、东南大学等。也有部分医院院校在“社会医学与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下设立“卫生法”或“医事法”研究方向, 如南京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潍坊医学院等。总体而言, 研究生培养模式并没有形成规模和系统化, 且影响力相对有限, 未成为国内医疗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

相对而言, 本科培养模式存在周期短、成本低、形式灵活等优点, 尤其是在多数高校还不能胜任研究生层次培养的情况下, 本科培养模式成为必然的选择。但该种模式在我国仍存在先天的不足, 即医学院校尽管有着丰富的医学教育经验, 但限于法学师资的薄弱, 还难以胜任法学课程的教育;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尽管具有雄厚的法律师资和丰富的法学人才培养经验, 但由于无法开展医学课程的教育, 也难以担当医疗法律人才的培养重任。这也决定着承担医疗法律人才培养的医学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2 医疗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1 本科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医学院校已普遍开设医事法律专业, 但在人才培养方式面并没有形成普遍的模式和公认的做法。相反, 各高校往往出于自身需要, 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培养方法、学制等方面做法不一, 差异十分巨大, 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规范化, 也影响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效果。

2.1.1 专业设置不规范, 随意性较大

由于“医事法律”并非独立的本科专业, 只能设置于相关专业名下, 而教育部长期以来对专业方向的设置并没有严格要求, 这使得国内高校在开设医事法律专业时对挂靠专业和方向名称的选择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目前, “医事法律”所依托的专业有法学、公共事业管理、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等, 使用的专业名称或方向更是五花八门, 如医学法学、医事法律、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卫生监督方向等, 多达10个以上。有的学校为达到招生目的, 将医事法律方向开设在关联性不强的专业之下, 如公共事业管理、预防医学等。也有部分高校对专业的设置随意性较大, 招生专业、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经常变动。不少高校对医事法律专业的建设缺乏长期规划与目标, 往往是为了扩大学校招生或增加学科专业而设置本专业。专业设置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效果, 并导致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难以形成统一的模式。

2.1.2 授予学位不统一

由于医疗法律人才培养依托的专业主要是法学、公共事业管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 与之对应, 授予的学位依次是法学、管理学、医学学士学位。其中, 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的高校最多, 其次是管理学学位。但也有少数高校授予双学位, 如吉林大学“临床医学 (医事法学本硕连读) ”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 (卫生法学方向双学位) ”专业授予法学和管理学双学位。

2.1.3 学制不统一

医疗法律人才培养的学制应为几年更为适宜?不仅理论上存在不同意见, 各高校的做法也极不统一。多数学校实行4年制, 依托专业一般为法学或公共事业管理, 但也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采取5年制;依托医学类专业的高校一般实行5年制。除此之外, 也有个别学校采取6年或7年的长学制, 如吉林大学 (7年制) 和南京医科大学 (6年制) 。

2.1.4 课程设置不规范

课程设置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医事法律专业应该开设哪些课程?其中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包括哪些?体现医法结合的专业特色课程又应开设哪几门?三者的课时比例应为多少?各高校做法不一, 且课程设置的随意性较大。

2.1.5 人才培养层次低, 不能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医疗法律人才的需求

应该说, 本科培养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 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1) 学生课业负担十分沉重, 其课程涉及医学 (甚至包括中医学) 、法学、公共课程 (如英语、计算机、思想政治课) 等, 尤其是医学与法学的巨大差异使学生进入高年级后分化问题十分严重, 学医的不学法, 学法的对医学课程深恶痛绝; (2) 由于“医事法律”专业课程安排囊括医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主干课程, 但在高校对本科专业学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 各学校只能采取压缩每门课程的学时和削减课程的方法, 这也导致在多数课程的讲述只能泛泛而谈、浮光掠影, 学生的普遍感受是医也没学好, 法也没学好; (3) 无法实现医法结合的培养目标, 学生很难在4-5年的时间内掌握医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的基本知识, 并娴熟的运用到实务当中去[1]。可以说, 目前本科培养模式并不能保证学生具备医、法融会贯通的综合素质, 也无法满足社会对医疗法律人才的需求。

2.2 医疗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模式的完善与发展

为实现医疗法律人才培养的培养目标, 各高校应对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达成一致, 如医事法律专业应设置于何专业之下?授予什么学位?课程如何设置?学制为几年?采取什么样的培养方法?只有解决这些最基本的问题, 医疗法律人才的培养才能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可以说, 统一专业名称和学制、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法, 是健全医疗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

2.2.1 统一专业名称

目前各院校使用的专业名称十分混乱, 从专业归属、就业方向和培养目标等方面出发, 医事法律专业的目标是培养医疗法律人才, 而不是医学或管理人才, 就业方向也是相关医疗法律实务工作, 因此, 应定位为法学专业, 而非医学或公共管理专业。如此, 医事法律专业应统一为法学专业 (医事法律方向或卫生法方向) , 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有条件的高校可授予法学和医学双学位。

2.2.2 统一学制

学制的长短应服从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医事法专业跨越法学和医学两个学科体系, 4年制明显无法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而5年制相对较为合理, 基本能满足医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知识的教学需要, 也不过于增加人才培养的成本和周期。因此, 可考虑将学制统一为5年, 但对于实行双学位培养的高校, 学制可考虑适当延长。

2.2.3 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直接决定了学生的知识结构, 医事法律专业跨学科性质决定其在课程设置时必然涉及到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的设置比例问题。对此, 各高校并没有统一做法, 且课程设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 医事法学本科学生与医学生的比较优势在于法学知识, 与法学生的比较优势在于医学知识, 医学和法学任一学科知识偏废, 均难以形成比较优势。再者, 医事法学课程作为法学课程中独立的课程体系, 是医事法学专业的闪光点, 也是医、法两部门知识的融合及提升, 应在确认医学和法学课程基础地位的前提下, 保证医事法学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因此, 医学、法学、医事法学课程的比例应为4∶4∶2较为恰当, 即从整体讲, 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与医事法学课程的比例应为大体相当, 且重在整合[2]。我们认为, 该观点甚为妥当, 但考虑到医学的重要性以及医事法学课程讲授内容相对有限, 可考虑将比例调整为5∶4∶1。

具体到相关课程的设置, 我们认为应避免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简单相加, 而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与整合, 特别是应避免将两个专业的必修课程简单罗列, 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在学时相对有限的情况下, 医学和法学课程的设置不在于多而在于精, 不在于齐全而在于突出特色, 特别是不应为追求课程设置齐全而削减相关课程的学时, 从而导致这些课程的讲述只能泛泛而谈、浮光掠影, 以致影响教学效果。总之, 医事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展开, 应注重对相关课程的整合。

2.2.4 采取适当的培养方法, 实现医学与法学的有机整合

医疗法律人才培养难点在于跨学科的知识整合问题, 其实现途径取决于医法结合课程的设置、培养通晓医法的教师队伍、合理的教学方法, 这都有待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探索。其中, 医事法学课程的设置和讲授是核心, 它是集中体现医学与法学结合的专业核心课程, 设置是否得当, 将成为衡量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一个标准[3]。医事法学课程的设置应覆盖到医学与法学结合的领域, 既要坚持宽口径, 也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深度;既要立足现实, 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法律实务能力, 又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如针对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卫生行政法的内容开设《卫生法学概论》, 针对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开设《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或称为《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 , 针对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发展引发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开设《生物医学法》等。

3 医疗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从实务角度出发, 医疗法律事务的处理需具备较为扎实的医学和法律素养, 尤其是前者, 如果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恐怕很难掌握。也就是说, 就医学与法学而言, 医学的难度和重要性恐怕都远远大于法学。实践证明, 在四至五年的本科教育中, 要使学生既掌握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 又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理论和实务能力, 是十分困难的。由于医学与法学在知识素养、思维模式、学习方法、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学生不太可能同时接受两个风格迥异的学科知识, 更不太可能实现两者的融会贯通。事实相反, 法学与医学的冲突与矛盾始终贯穿于学生的专业学习过程中, 高年级学生存在专业分化问题则是其中的集中表现;同时, 文科学生对法学的青睐而对医学课程的排斥则更是普遍的现象。可见, 本科培养模式的内在局限性决定其并非是医疗法律人才培养的最佳选择。

医疗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模式普遍将医学与法学知识教育同步进行, 即在课程设置方面安排一定数量的医学和法学课程, 学生同步掌握两门学科的基本知识。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没有考虑到医学与法学的巨大差异, 毕竟这两个学科的思维模式、培养方法、知识素养都不相同, 学生跨越理科和文科的思维模式同时接受两个互不联系的专业教育, 其学习压力和难度可想而之。而在事实证明医学与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无法同时进行的情况下, 就应考虑医学教育与法学教育分阶段进行。而美国的JD培养实质上也是采取这种模式, 即先学习法学以外的相关专业, 取得本科学位之后, 再系统接受法学专业教育。这种模式能够避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专业冲突和融合困难的问题, 也能确保法学和医学教育能够集中进行, 保证其专业性和系统性。

因此, 医疗法律人才更适合采取研究生培养模式, 即在系统学习医学课程并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后, 再通过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 系统学习法学课程, 授予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学位。这种培养模式能够比较顺利的建立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而且学生的培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 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理想的培养模式[4]。但这种培养模式要求相关高校同时具有较强的医学与法学教学能力, 而一般医学院校限于法学师资的薄弱, 还不具备法学研究生层次培养的条件;普通政法院校尽管具有雄厚的法律师资和丰富的法学人才培养经验, 但由于难以胜任医学课程的教育, 也难当大任。有条件的高校恐怕就只有拥有医学院和法学院的综合性大学, 但这需要大学内学院之间、学科之间的紧密合作与互动。另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模式是整合校际资源, 开展联合办学。由具有良好医学教学条件的医学院校和良好法学办学条件的法学院校发挥各自优势, 联合进行培养[5]。但无论如何研究生培养模式应成为我国未来医疗法律人才培养最主要的方式, 具备条件的高校应加强这方面的探索。

摘要:医学院校通过开设医事法律专业或相关方向培养医疗法律人才是我国较为独特的教育模式, 其中本科培养模式是主流, 但这种培养模式在专业名称、授予学位、培养方法、课程设置、学制等方面极不规范。本科培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内在局限性, 决定医疗法律人才的培养更适合采取研究生培养模式。

关键词:医疗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医事法律

参考文献

[1]陈绍辉.医疗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现状与困境, http://jxwsf.fyfz.cn/b log/jxwsf/index.aspx?b logid=329005

[2]罗刚, 李玉声.论我国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 http://secwww.lzm c.edu.cn/yi-fa/article_show.asp?id=262

[3]赵敏, 冯玉.关于构建医事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思考[J].湖北中医学院学报, 2007;9 (9) :5.

[4]李海云, 张建华.卫生法学专业设置现状及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 2008;16 (6) :11.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2篇

法律事务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 作者:吴国亮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包括司法机关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层组织与社区的实用型法律人才、律师事务所中的辅助性人才。我校法律事务专业经过几年的努力和探索,初步形成了“法院训练营”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闯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建设道路。

【关键词】法院训练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订单式”教育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占有相当高的地位,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就业体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的选用订单教育模式在某方面转变了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导的旧观念,还可以为学校市场意识增添更多的途径,使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完善了人才培养模式内容;有利于校企资源的有机结合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培养效率。

一、“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创新是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麦可思调查公司统计,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低、对口就业率低等因素,2009年、2010年连续2年被评为“黄牌”专业。高职法律教育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因此,高职法律教育要冲出就业困境,破解专业建设难题,办出自身特色,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模式,它是从用人单位对人才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规格和标准,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培养,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参加订单班的学生就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探索探究并实践应用法律职业辅助人才“订单式”培养,刻不容缓。

二、“法院训练营”是“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操作形式

“法院训练营”是指由高职院校与法院合作举办的、由在校学生轮流参加训练营,专门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模式。法院负责安排我校学员校外顶岗实习、职业技能训练以及鉴定和推荐学员就业,学校则负责组织学生参加训练营,针对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和书记员岗位的专题技能培训。

我校人文学院每年组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大

二、大三的学员参加“法院训练营”,每批30人,一年6批,学员在法院跟着书记员、法官以书记员助理身份顶岗工作,学习法律相关实务,完成档案整理与装订、汉字录入速度、法律文书处理、当事人接待、办公设备使用、旁听审案、卷宗分析、外出办案等8项技能训练任务,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于一体”。坚持“教学做于一体、顶岗训练就业于一体、校内校外于一体的”无缝对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顶岗

实习,岗位针对性强、工作环境相关性大和管理运营监控到位,从而创新了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法院训练营”模式的优势创新

法院训练营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拥有丰富的资源比如人力资源、案件资源及实践条件资源等,可提供大量的岗位让学生进行档案装订、速记等事务性工作的训练,同时也检验了学生的日常学习成果。

(二)在法院训练营中,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多,案件材料也最为丰富、齐备。而且无论是律师事务所、检察院,还是法律服务所、企业,要进行诉讼活动。因此,熟悉法院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能够使学生快速的适应法院的岗位所担任的职责,全面认知法院系统运营的工作模式及所处理的对象类型,可以帮助学生充分胜任基层工作,有利于其就业。

(三)法院训练营不仅解决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需求,同时也解决了法院办案人员紧缺现状,从根本上增强了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四、“法院训练营”模式的运行效果

截止2011年1月,我校已成功运作了15期法院训练营,共有400多名学生参加(含218名毕业生),2009、2010两届高达55.8%的毕业生参加过训练营。2011年4月,我们对参加过训练营的毕业生及其用人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发放了218份调查问卷,共收回207份,问卷回收率为94.9%。调查结论是:第一,92.5%的毕业生认为“进入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单位从事法律类助理工作并不难”,88.4%的毕业生选择了自己目前的单位是“在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含曾经工作过)”91.1%的学员认为,“进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类助理工作’得益于“大学期间参加过法院训练营”。第二,90.3%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表示“非常满意”,98%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选择了“满意”。当问及“今后是否还愿意接受此类毕业生”时,98%的用人单位选择“愿意”。由此可见,以“法院训练营”模式培育的高职法律人才,社会认同度高。

因此,法院训练营培养模式的大胆探索与成功实践,在一定层面上提高了法院的教育水平,扩大了学生培训规模,而且从根本上增强了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加深了学生专业知识的牢固性,增强了学生面对社会重重问题能够随机应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对口”人才。较好地实现学校与订单企业的“零距离对接”并促进了学生和用人单位间的“无缝对接”。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事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35-03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11月23日,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对于大量未能入选该名单的地方高校而言,将在获得中央教育资源支持方面落后于入选院校。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和培养基地入选标准也给地方院校指明了发展方向,地方院校如何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自觉按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决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未来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

一、地方院校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顺应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但专业培养模式相对单一,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最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发布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意见、方案及首批培养基地名单,意味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我国已经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三种。2012年11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第一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建设,建设期为5年。其目标定位是: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宏观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该计划将引导各高校自觉遵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调整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法学教学改革,面向社会需求培养法律人才,提高法学毕业生实务能力。

2.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高校法学专业急剧扩张,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1],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

地方所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主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为地方培养高素质人才。地方所属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各地培养合格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任,这些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法学教学、科研水平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认可,但高校法学教育由于过于强调理论学习,学生缺乏实践能力,与职业结合度较低,毕业生的工作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2]。教育部所推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目标在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强调法学教育要适应各类实际部门的需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此,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积极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3.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

与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或法学专业院校的法学院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存在“资源禀赋”的差距,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突破重点是地方特色,而特色之“特”在于“强”[3]。多数地方院校从开办之日起,就一直在探索并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以郑州轻工业学院为例,近几年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围绕“特色”目标作了一些探索:第一,结合工科院校背景,法学专业强调毕业生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学习;第二,加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修改教学计划,大幅度增加法律实务课程,并与中国知名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合作,在校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第三,加强学生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的衔接,每届学生都有8周集中的专业实习,将学生主要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习单位,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提前接触法律实务、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尽可能缩短毕业生从学校到工作单位在能力上适应期。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各高校法学专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重大机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资格”属于高度稀缺资源,大量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不能入选。对未能入选首批培养基地名单的地方院校来说,必须正视原有培养模式的弊端,以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为导向,改革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围绕“地方性、实务性”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之路。否则,将在未来5~10年的竞争中进一步拉大与其他院校的差距。

二、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1.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有学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基本的内在要求和评价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宽阔的学术视野;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从事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4]。这些基本的内在要求就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地方性与实务性,实务性强调的是学生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有学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5]。笔者认为,将“卓越法律人才”仅仅定位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的思路弊端较多。其一,从历年法学本科生考研率来看,本科毕业生没有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还是占大多数,这一群体直接到实务部门就业,而实务部门恰恰需要“卓越法律人才”。其二,很多地方院校没有硕士学位点,即便有也受到招生规模的限制,这些学校承担着为知名法律院校或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较大的院校输送优质本科毕业生的任务。如果不在本科阶段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模式下培养出的毕业生就不能与硕士阶段“卓越法律人才”模式相衔接。其三,从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看[6],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均注重本科和硕士阶段教育的衔接。

对于地方院校来说,其改革的主旨,在于根据自身发展的优势和特色,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的突破和前瞻;而其具体举措,则是调整建设思路、明确培养方向、改进教学模式、统筹教育资源、监控办学质量、落实操作成效。表现在办学层次上,我们仍然坚持将优质的本科教育作为“重中之重”[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眼点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大众化教育,这个判断是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

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首先,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结合教育部政策,吸收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地方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或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7]。其次,在核心课程体系设置方面,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处理好公共基础课与法学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关系,处理好考试与考查等不同课程考核方式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建立分类指导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允许地方高校对核心课程中的部分课程的学分进行降低设置甚至不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适当压缩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理论教学学时,甚至可以不作为必修课,完全可以由教师引导学生自学[7]。此说欠妥,教育部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强调法学本科生“厚基础、宽专业”的培养方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连本专业基础课程都不能系统学习,过多涉及其他专业课程,如开设会计学、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选修课,由于学生不具备这些学科的专业基础知识,只能了解一些皮毛,无济于事。最后,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还应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及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在三大诉讼法课程中设置实践环节,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通过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设置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环节。

2.建设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

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实施该方案,建立一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无疑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根据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国家将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①。“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机制”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该机制是推进优秀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地方高校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并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选派占教师总数30%左右的法学骨干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1~2年,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同时选派同样数量的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通过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地方高校可以建立一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满足“双师制”、“导师制”以及“课程小组授课模式”对优秀师资的需求,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3.强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依托校内和校外两个平台[4],校内实践教学主要通过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庭审、真实庭审观摩等方式实现;在校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习、法律援助、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等途径进行实践教学。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见习是校内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培养方案安排为期1周的专业见习,专业见习教学计划安排在第四学期,主要见习内容包括:第一,组织模拟庭审,通过案件情景模拟及实务训练,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其法律分析和应用技巧。第二,观摩真实庭审。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选择具有可操作性且有教学意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写出见习报告,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审判实务的校内平台。第三,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则是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鼓励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教师中兼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学生参与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了解诉讼程序。有条件的地方院校,可以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作为系定选修课,要求学生毕业前必须至少选修一门诊所课程。

在校外,积极开拓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构建专业、实用的法律实践教育平台。专业实习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期8周,实习时间在第六学期,要求集中实习,主要实习去向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企业法务部门。针对专业实习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实习单位签订指导协议,严格考勤,由指导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学生可以在实习当中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提升综合法律素质。社区法律服务也是学生进行校外司法认知的重要途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进行社会调查,开展社区法律咨询服务。培养毕业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度的社会正义感。

三、地方院校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建立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依托教育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联合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承诺,对本地区地方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并加强对相关基地的指导、检查。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但能够入选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地方高校毕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无法同入选院校一样获得教育部、财政部的经费支持。首批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数量与全国623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基数相比,显得极其不对称。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需要和特点,参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建设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①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建设经费以学校为主筹措,由省级地方财政依托“本科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补助。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更具有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更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若干年的积累,一定能够对地方整体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发挥巨大作用。

2.地方院校自身加大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支持

就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高校而言,无论是以理工为主的院校,还是农、林、医类院校,在其学科结构中,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建设的学科。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地方院校自身应当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导向,为法学专业的发展提供特别支持,壮大师资队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而法学专业的发展既能对地方高校其他相关专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是对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

地方院校应支持本校法学专业参与国家级或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争取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创造条件。法学专业基层教学单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者,应加强法学专业基层教学单位建设,在法学专业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在教师准入、职称聘任、考核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法学专业以支持。

3.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绩效评估机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完善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长期绩效评估机制,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标准具体细化,分别针对各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基层教学单位、教师设立绩效考评目标,逐级落实,定期考核,检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效果。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信息反馈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用人单位人才满意度调查、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信息反馈调查,统计司法考试通过率、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比例等信息,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课程建设、共同改革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等。因此,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对高校与合作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评估[7]。由高校与中央和地方政法委共同对卓越法律人才合作培养质量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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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5]黄先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实践与反思[J].现代大学教育,2012,(2).

[6]台建林,赵玎玎.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N].法制日报,2011-07-13(12).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4篇

一、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1.全球化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目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比如各种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或国际性多边经济贸易体系的成员国之间形成的全新关系;全球市场下,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东道国等之间涉及保护、管理、规制等社会关系;人工授精、克隆等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引发的新问题以及全球变暖、跨国环境污染等。这些新的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问题亟需新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具备国际化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人才。所谓的国际化,就是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通晓国际法律知识,并提高外语水平,特别是利用外语进行法律交流的能力,而且还要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2.“卓越计划”为法律人才设定的基本要求。2011 年12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思路,即培养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具体来看,就是要求各高校厚基础、宽口径,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从而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使学生具有宽广、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如政治、经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一定的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一定的计算机、外语等辅助性知识,成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3.区域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高校发展不仅仅在于理论突破与科研创新,还取决于市场对其培养人才的认同度。尤其是对于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来说,要依托区域经济与社会环境生存,因此必须有效利用当地经济、社会、法治环境为自身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忽视区域经济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而闭门造车,就必然导致其毕业生因无法符合市场需要而就业无门。同时,地方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定位时,还应结合自身特色,取长补短。以我校法学专业为例,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结合我校在林学等专业的优势,侧重培养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区域发展特色,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亟待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农村土地问题等实际问题,可着重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农民权益保护、劳动仲裁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理念的滞后性。虽然近年来法律实践教学改革备受关注,但总体来看,多数地方高校的法律教学仍以应试教育为指导,忽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缺乏创造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教育理念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不合理与教学模式僵化两方面。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多数院校仍以理论教学为主体,而实践教学课时甚少。并且虽然开设了诸如“司考实务”等课程,但教学中往往也并不注重实务,反而以考试为导向,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正如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所说:“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2]其次,在应试教育的理念下,课堂讲授仍是主要的教育模式,教师在课堂上更关注学生是否牢记唯一的考试答案,而忽视其思考、推理及实践等能力的培养。在这种“说教”式教育模式下,学生难以形成自己的观点,甚至不知道“真理”具有多样性,最终丧失深入学习的兴趣。可见,以应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偏离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传统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虽然目前大多数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均设有上述实践环节,但往往只是迫于形势或单纯为拼凑学时,缺乏科学系统的设置,故其实践效果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中,让学生去“饰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模拟整个诉讼过程,以使学生了解基本程序。但是这种模拟活动的缺陷正在于“模拟”。教师与学生往往刻意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为了追求效果反复演练,最后呈现的其实就是一场按部就班的教学表演。再如“法律诊所”形式,即学生在教师监督下到社区从事法律援助等实务工作,以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以及职业伦理观念。这种方式本可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并能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学生获得职业成就感与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但是实际上,由于师资力量缺乏或经费不足等原因,这种实践形式在地方往往很难顺畅推广,成效不尽如人意。“毕业实习”亦是如此。实习的目的本是希望学生通过深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第一线,在导师指导下直接参与处理案件。但同样受到学时、经费、实习基地容量等因素限制,以及缺少有效的成绩评价机制,学生参与程度总体有限,且易流于形式。

3.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高。列宁曾经说过:“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是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3]可见,教师在法律实践教育乃至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甚至可以说,作为教育中的主要责任者,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成败,便取决于是否拥有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学教师。现阶段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师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实践教育不够重视,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或将理论与实践割裂开,使得理论缺乏深度,实践缺乏高度;自身实践经验不足,部分教师甚至未亲自参与过法律实务工作,只能照本宣科,实践教学内容较为空洞;欠缺对实践教学的深入研究,不能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导致实践教学效果较差,等等。这些问题都使法学实践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

三、地方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深入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首先,学校应深化课程体系改革,设置理论与实践课程相结合的体系。开放型的理论课程体系,即打破专业壁垒,让学生掌握更广阔的知识体系。实务型的实践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律师实务、社区法务、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次,学校应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即学校选聘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课堂,为学生讲解经典案例和司法实务,定期进行专题讲座或直接指导学生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课程,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拓宽学生视野。

2.建立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成绩评价机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建立科学的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成绩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对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观重视度。“实践教学目标的实践性、内容的开放性、形式的多样性、活动对象的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多样化的原则。”[4]这种多样化不仅仅体现在考试形式方面,还包括考核指标和考核主体等多方面。首先,打破传统考试的固定模式,更注重实践过程。即将实践教学期间学生的持续表现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考查,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其次,考核指标的多样化。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为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乃至社交能力,因此不能单凭学生的理论掌握程度或实践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而应将学生的参与程度、主动性、积极性等多项指标都纳入到考核体系中。再次,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在每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结束后从指导老师、校外指导人员、当事人,以及同组其他同学等处获得对学生的评价,以使评价体系更全面。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5篇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的使命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应设法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应用技能的训练,应全面改革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 - 0845( 2012) 07 - 0032 - 04

当前,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所以社会治理对法治特别是对司法的倚重也空前加大,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高度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律人才被吸纳到社会管理队伍中已是必然之趋势,甚至治国型、领袖型人才也将在这一群体中产生。

法学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它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建设,进而也影响整个社会生活。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指的就是其治国理政的特质。因此,法学教育仅仅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或者说是”法律工匠“是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法学教育应该有更高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将培养治国理政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高等教育,它要培养的是治国理政的社会管理者。

面对法学教育的上述使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也应该尽快进行改革,如此才能培养出与其所承担的使命相一致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培养优秀的治国人才

教育是培养人的,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并且要在这个过程中筛选出杰出者使之成为治国的人才。

首先,从当今社会的大背景来看,我们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经济发展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政治问题、文化问题、宗教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以中国社会目前仍面临着深入而全面的改革的任务。而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改革,都要以法律手段来进行。因此,就迫切需要高层次、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来参与并使之成为上述各领域改革政策、改革措施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保障这种改革能理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法学教育对此应作出积极的回答,应承担起自己的历史和社会责任,努力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以此满足国家以法治手段来推进各领域改革在人才方面的需要。

其次,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的性质来看,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工作在本质上均属社会公共事务,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往往要直接介入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之中。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所以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仅从法律法规之中找答案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疑难案件,要对之做出正确的裁决,就必须取决于裁判者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因此,法律方面的执业者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必须要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体悟。有了这种理解和体悟,从事高层次的社会管理工作时,他们将自己的职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运用于其中,就会对相关事务有更加缜密、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考量,从而使自己的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从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的规格或标准来看,它是根据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要求来培养法律人才的。正如上文强调的,法律职业具有公共管理的性质,法律职业者在工作过程中要直接介入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之中,司法中要处理的事项直接连接着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文化、道德及民族等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法律手段又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最后的解决办法,所以司法就必须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又能始终表现出自己的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品格。这样,就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有着比一般职业人员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按照世界各国一般的做法,一个人,若要从事法律职业,他就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因此,按照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他们一般会更符合社会管理者对人才的要求,目前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在政坛上身居要位的领导人有相当比例的都有法学教育的背景也说明了这一点。

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得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然定位于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所以法学教育也应当是精英教育,应当有精英教育的意识。法律职业不是为了从业者的谋生而存在的,而是为那些真正信仰法律的规则和核心价值、并愿以此为起点来对社会承担起责任的人准备的。法学教育还应有其职业化或专业化的目标,法学院的教育必须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上,并以能通过国家的司法考核来作为自己的法律专业人才准入的基本标志。这样,按照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遴选标准,法科学生就应当具备四大基本职业资质:1)有坚定的法律信仰;2)有严密的法律思维;3)有深厚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及多学科的知识;4)有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按照上述职业资格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才能满足国家选拔治国人才的需要。

二、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

1.法律人才应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被解释为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据此,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从而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赖法律并以之为行动准则的一种理念。对于一个没有宗教信仰传统的大国来说,在制度层面上能为人们的信仰提供依靠和保障的只有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这正是法律职业者应该承担的社会大义和应该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

首先,法律人崇尚和敬畏法律,认同法律中内在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这是其区别于非法律人的根本标志。同时,法律人践行、限制和监督公权力,维护私人权利,施行公正司法,如此法律才能成为活的有感召力的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现着自由、平等、民主与人权等价值诉求,这些共同的价值追求可以让民众有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分辨什么制度是好的,什么制度是劣的,什么制度和模式是更好的。

其次,法律职业者有其法律信仰并践行着法律制度,它对于守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守护社会道德的底线尤为重要。法律与制度告诉民众什么是道德与责任,什么是社会道德的底线;特别是通过公正的司法可告诉民众,要对法律有敬畏和信仰之心,一切都要依法办事。

2.法律人才应有严密的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来进行的思考和论证。法律思维要求对于涉法问题要进行合法性思考,要求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效果。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基准性的思维,它要求法律职业者在思考和评判涉法性的社会争议问题时首先要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法律思维还要求法律职业者不能被动地去诠释法律和执行法律,而是要能动地去运用甚至改变法律。这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思维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逻辑思维的能力和说理的能力。逻辑思维是指法律人在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判断时,其裁判的结论与法律内在逻辑要有一致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说理就是要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性的解释,或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律职业者的裁判的重点不是找结论而是找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论证。

其次,法律思维要求法律人对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要有质疑和批判能力。法律人在执业的过程中对于任何事实或结论,即使是所谓的“权威”性的事实或结论,都要敢于质疑,对于不合法律价值判断或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要大胆地予以否定,甚至予以揭露。要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规则及其价值以新的含义,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要求他们不能仅仅只满足于依“法”办法,只充当解决争议和纠纷的“工具”的角色,并且还要有锐意变革的主动精神,要有对所依之“法”的“善”与“恶”做出价值判断的意识和能力,如此才能真正影响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3.法律人才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并且还要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

首先,法律职业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所要面对的是社会,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还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或宗教问题,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和快速变革的今天,其状况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职业者在执业时,就不仅要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应是熟悉社会的博学之人,即也应该是优秀的社会管理者。实践也证明,许多法学工作者不仅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同时也有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俗以至于人们的生活习惯等多方面的知识,这样的人往往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要求,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服务公众。

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也越来越复杂,大量的民事、商事与刑事等案件的解决需要有与之相关的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现代管理及金融等方面知识作支撑,大量的新兴领域如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票据、金融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有大量高层次、专业化和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有了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方面的知识,他们才能真正适应我们在国际交往和我国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这样的人才,就是人们常说的“既懂法律,又懂经济、人文、社科知识,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其他专业方面的知识,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既懂中文、又懂外文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5]。

4.法律人才应有高超的职业技能

正如上文所强调的,法律职业者若要守住公平与正义这条线,他就必须能动地来运用和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必须善于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并将法律作用于个案。因此,法律职业者应有事实调查、法律文书写作、与人交流与谈判、对案件进行分析及诉讼等方面的能力。

首先,法律分析与推理的能力。法律职业者要学会区分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要善于运用缜密的思维和辩证推理的方法来理顺法律关系,找出其中矛盾的焦点,从而查明事实,依照法律规则,正确地运用法律。

其次,准确查明事实和独立判断证据等方面的技能。要熟悉证据规则,尽可能地查明事实;在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应尊重法律事实的存在。

第三,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职业者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学理论及运用法律思维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尤其是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承办人要如庖丁解牛般地细细地进行剖析,对事实的陈述要清楚,拿出来的证据要明确,说理要充分透彻,如此当事人才能心悦诚服。

第四,沟通、辩论、谈判、诉讼等法律技能。法律职业者在充分运用规则的同时,还要具备上述能力来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建立起符合法律价值的社会关系。

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培养优秀的社会管理者的使命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由此也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式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从而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三、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建议

1.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

首先,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情感。法学教育不仅要帮助法律人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使之对这些法律法规背后所蕴涵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等内在价值有所认同。因此,法学教育中对于教学效果的评判不应仅仅以对前者的掌握程度为依据,而且还要关注学生对法律价值的情感和态度。学生的渴望,学生的好胜心、怜悯心和正义感等都是接受法律的积极的情感,所以应积极地对学生加以引导,以使学生能对法律的价值连同法律法规本身一并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并以此作为自己价值选择的基础。

其次,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法学教育机构和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向学生传播法律法规中特有的理念和思想,其中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决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维权意识等,也包括基于上述理念而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要求的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及改变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帮助法律后备人才形成自己独立的职业理念,树立起自己正确的是非观、权利观和利益观等。

第三,将司法伦理观念的确立作为法律价值观培育的重要内容。司法伦理强调的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首先,要将司法伦理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要学的一门必修课。其次,要注意强调司法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及大众道德的区别,要让学生明白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和定位,并将法律思维的定式――逻辑、说理、质疑与批判升华为坚实的关于人权、正义、正当等职业价值观,从而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并产生职业荣誉感。第三,司法伦理观的确立过程还应该同时也是学生法律专业精神养成的过程。面对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道德困境或义务冲突,法律职业者如何抛开自己个人的情感或好恶,尤其是如何抛弃自己的私利,从而秉持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来做出判断,这是法律职业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2.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注重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和理性的思辨能力的训练。法律思维是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思考,是发现和认证事实,甄别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得出结论这样一个严密的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因此,要训练学生学会说理,即要训练学生学会通过逻辑论证的方式来证明某种看法和观点的正确性。任何一个观点的成立都必须有充分的论据来做证明。按此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就不能狐假虎威,不能故弄玄虚,而要倾心于“此话怎样”或“何以见得”。这种朴素的思维方式会使学生逐渐领会并逐渐掌握法律思维的思维方式,进而使法律思维成为这些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所特有的一种主导的思维方式。

其次,要培养学生使之学会质疑和说理。要赋予后备法律人才以独立的思维能力,使之不畏惧所谓的“权威”,培养他们的律师式的思维方式。任何事实,任何结论,即使是所谓的“权威”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可以质疑的。所以,要引导学生使之大胆假设、大胆求证。要引导学生客观地看待各种社会现象,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规则及其价值以新的含义,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

第三,要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学院应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从中感受将宏观的或抽象的规则及其价值落实于个案的过程,从而学会如何将普适性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去的本领。这会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会使学生真正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还要敢于创新,要敢于挑战司法成例,同时也引导学生要重构事实,并在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大胆地假定各种情况,特别是可能会出现的极端的情况,从而甄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得出不同的`结论。

3.应设法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首先,应加强学生在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以奠定学生将来进一步研习法律、进行专业化学习的学术理论根基。法学本科学生源自高中生,他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及人生阅历都很有限,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没有多少了解,对于规则背后存在着的关于社会、历史、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状况缺乏思考。而本科阶段的教育恰恰是“非专业、非职业性的教育”,或者说是一般性知识的教育,其主旨是为学生奠定良好的自然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所以大多数高校推行的是“全校通选课”。通选课应注重文理交融,即文科专业加理工成分,理工专业加文科成分。这样,文科有理科知识的支撑,理科有文科知识的补充,就可为法科学生接受高度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本科阶段还应大力开展第二学历教育,应培养学生多种专长,使之成为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目前,本科阶段最大的困难在于学生在四年的时间内既不能打好通识教育的基础,也不能完成专业化的学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弥补上述缺陷:一是实行双学位教育,即主修法学专业加辅修非法学专业,学制延长至5到6年;二是延长法学本科教育年限至5到6年。延长学习年限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还可以较广泛地涉猎法律知识以外的如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方面的知识。上述两种方式的施行,可使学生兼具法律与其他专业的知识,从而也具有了复合型人才的特征。

4.加强对学生进行应用技能的训练

法学院应建立起自己的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的体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此来满足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首先,应增加动手与动口的教学内容。课堂教学应该灵活多样,应该不仅有讲授式教学,还应有讨论式、辩论式、研究式和案例式等教学方式。教师授课时应不做教科书式的重复,应引导学生就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对学生进行思维能力的训练。课后可让学生就相关问题撰写小论文,并将之纳入对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考评之中,考试应不拘泥于笔试,还可采用口试的方式。另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社区访问、实地考察或社会调查等活动。

其次,进行系统的实践教学。法学院所开证据学、法律文书、谈判与辩论技巧、诉讼策略与庭审技巧、国际礼仪等课程以及开展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诊断式教学等活动,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职业技能的培训。通过这类培训,培养法科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调查事实、法律文书写作、交流、谈判及诉讼等法律技能。特别是其中的“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是对案例教学的很好的补充。它由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为指导教师,以法律援助为出发点,学生亲历法律实践,课程内容丰富,其中包括亲自办案、解决纠纷,接待当事人、为之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建议等等。通过这类训练,学生可学会运用律师技巧的能力,同时也提高学生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理解,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5.全面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除了需进行上述四个方面的改革之外,还需要在招生、教学质量评价、课程设置、课时分配、教材建设乃至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限于篇幅,本文只谈下述结论性建议。

首先,应提高法学教育的教育起点,缩小法学院的招生规模,对法学院实行准入制,法学教育应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应提高法学院的办学层次。应在司法部下建立类似于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简称ABA)那样的法学教育指导机构,并对法学院实行准入制。既然对法律职业者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那么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法学院就也应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这种制度可使法学院合理把握自己的招生和办学规模。

其次,完善学制、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及师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

通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有了良好的关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然后再进行法律教育才可使之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据此,法学教育的学制应延长至5到6年,这样可以使学生有较充分的时间来从事学习。

应进行课程改革。在通识课部分,应设置边际学科课程如经济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在专业课部分,除了法学14门核心课程外,还应根据各专业的专业方向,加大专业选修课和法律实践课的比重,这样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参与相关实践的能力。

应根据我国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为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1)应为上述地区的学生多安排一些基础性的法律课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以此满足上述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2)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若使用汉语有困难,最好能同时用汉语和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3)考虑到少数民族在语言、民风、民俗及宗教等方面的特点,考虑到他们的特有的某些社会治理方式,所以有必要开设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宗教学和民族习惯法律制度等课程。

应改革法学教材。当前,首要任务是明确法学教材的定位――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其总目的是为了培养法科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价值观。因此,在向法科生传授相关法学知识的同时,还要向他们传授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要使他们学会说理和思辨。此外,教材还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重大社会问题到社会生活中的小小的争执都应尽可能地有所涉及,这样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与此同时,教材中还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播。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6篇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教师能力 科研兴教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1 法学教师的能力现状尚不适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1)自主能力不足,理论教学没有吸引力。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内容的实践活动,也是一种主体性教育活动。主体性教育强调教育应建立在对受教育者的自主性确认基础上,重视并致力于受教育者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开发。③我国绝大部分法律教师是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从法学院校毕业的硕博士生,尽管有少部分教师在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绝大部分教师缺乏实践经历。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自主性丧失,学生感觉不到理论指导的意义,使理论课教学对学生失去吸引力,学生学习理论的自主性受到抑制,法学教育的“教”与“学”蜕变为仅仅注意操作层面的东西,从而忽视理论,没有理论。“不仅一般性法律院系的理论教学疏于浅薄,甚至象北大这样的昔日以理论见长的法律系,如今理论研究的后备力量也有不足”。④

(2)实践能力缺乏,培养的学生不适应社会需求。卓越法律人才是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人才,⑤是实践能力较强的人才。培养这种人才,首先要求教师必须具有高超的实践能力,并能将这种能力在教学中传授给学生。由于教师实践能力较弱,虽然教学中也使用真实案例教学,但由于缺乏实践基础上对法律事实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的深切感悟,不注重运用法律思维来教导学生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经济、医疗、建筑、会计、计算机等相关法律事实,因而其案例教学与诉讼实际相去甚远,培养的学生在处理真实案件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能力不足。其次,由于教师缺乏实践基础上对法律道德的感悟,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只重视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学生法律道德和伦理的培养,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缺乏对法治的信仰,缺乏对社会公正的信念。参加工作后,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上不惧天理,下不恤民情,一旦当事人利益和社会需求发生冲突,他们往往置自己于无人地带,忽视其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少人甚至成为司法败类。⑥再次,由于缺乏实践基础上对中国本土文化及司法的了解,教学过程中言必称海外,培养的学生不能承担文化的传承与法律制度创新的重任。

(3)科研缺乏实践支撑,创新能力不足。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将教学和科研相对立的现象,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学型”与“科研型”的分类教学评估更助长了这种现象,陷入教师的职责是教学第一还是科研第一的争论。鉴于教学缺乏量化的考核标准,教学改革、教学活动又可以流于形式,而科研与职称待遇相联系,导致一些教师既不关注教学,也不关注实践,把主要精力放在炮制职称论文上。这种没有教学与司法实践支撑的论文,无论在方法、材料还是结论上没有独立的见解,大多是低层次的重复。⑦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图书馆依据“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和国际引证报告”,评出的人文社科类34种“2012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主要刊载法学教师学术论文创新程度的法学类期刊榜上无名,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法学教师的创新性不足。

2 适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能力养成

(1)师德为先,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教师自己对职业行为的自觉要求。乐于奉献、坚持公正是时代对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要求。没有奉献精神教师职业就会失去高尚性和纯洁性。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合理”。公正既是教育的目标之一,又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为人师表”,“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民以能,重民以德”等强调的就是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演化出来的具体规则,是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律职业基本的道德规范。由于不从事或很少从事法律职业实践,再加上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常常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道德教育,导致绝大部分教师对法律职业道德关注不够,进而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短板。因此,教师在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的同时,更应关注法律职业道德建设。

(2)全局视野、中国情怀的知识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果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对西方法治文明烂熟于心,却不了解中国国情,不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思考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对策,是难以承担民族复兴大业的。这就要求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师具有全局视野、中国情怀。全局视野,要求教师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而且要了解现代社会治理的理论知识,熟悉法治主义的历史、价值偏好、内在逻辑及一般原理与制度。⑧中国情怀要求教师对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现代化推进的性质有系统的认知。

(3)瞩目未来的创新观是教师能力养成的条件。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多种多样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教师具有相应的知识素质,更需要教师具有创造性的觉悟。这种创造性觉悟,要求教师自身必须不断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使自己成为超越现实,瞩目未来的人才。创新是教师教学与科研的灵魂,是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动力,也是所有法学教师使命和品性,没有创新就没有继续做教师的资格。

(4)向实践吸取营养的能力观。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法学的生命在于实践,坐而论道很难培养出卓越法律人才。教师的实践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必备素质。无论是理论教学亦或是仿真性、实战性的实践教学,均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有将理论、规范、社会环境和治理目标协调与平衡的能力。这种能力书本上学不来,教师只有参加实践,才能洞悉、获得这种能力。

(5)科研兴教的教学观。法学教学是研究型教学,要求教师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立足创新的立场上,探究学生的潜力、价值及个性。科研是教师创新能力的源泉之一,也是传播型、经验型教师向研究型教师转化的必由之路。在科研和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反思教育、提炼经验,通过实践、理论、实践的过程,将经验提升为理论,将理论转化为成果。形成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并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实现由“教书匠”向专家型卓越教师的跨越。

注释

①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5/ 201204 /134451.html,訪问日期:2013-03-02.

② 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1-160.

③ 蒋建湘.法律的实践品格与法律教育的实践途径[J].现代大学教育,2012(3):81-83.

④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145-160.

⑤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2-18.

⑥ 龙宗智.重建司法伦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3):10-11.

⑦ 蒋大兴.“法官言说”:问题意识、特殊知识与解释技艺[J].法学研究,2011(6):43-47.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7篇

一、全球化背景下高校法律人才存在的问题

1、国际法律条例不熟悉

目前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仅仅是围绕着国内几部重要的法律进行教学。虽然大部分法律学生基本掌握国内的法律条文,也能够查阅相关的法律条例,但是对国际法律条例一窍不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法与全球法已经跨国性法律人才必须掌握的内容。纵观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国际化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 国际化的案例非常稀少,学生对外国法律条文缺乏了解,这些都制约法律毕业生的发展。总的来说,目前的法律培养模式“生产” 的法律专业学生,是缺乏国际竞争力的。

2、外语水平偏低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企业开拓海外业务,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飞奔式的发展。如今的许多企业都需要跟国外客户打交道,需要外语水平较高的法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 外语水平一般,尤其是口语水平是属于中下水平,一些法律专业学生仅仅注重各门专业课学习,却忽视了外语的锻炼。现在大多数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用流利的外语进行沟通,对于一些外语文章也不能看懂。尤其是从事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外语水平远远达不到行业的要求。

3、持法律证书比例较低

在中国,司法考试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唯一途径,但是其通过率极低,被称为中国第一难考。目前,我国高校,大部分法律专业学生都在准备司法考试,但是真正能够在毕业前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学生是比较少,尤其是一些普通院校的通过率更低。持证比例低是困扰法律人才就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要往律师方向就业的学生,未过司考一直是其难就业的重要指标。

4、理论知识一般实践能力偏低

全球化背景下,需要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现在我国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离永远单位的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体现在法律毕业生理论知识一般,实践能力偏低。在我国各高校, 很多法律专业学生未能认真去学好每一门法的理论,大部分学生都是在备考司法考试的时候才认真去学习法律条文,浪费了较多的学习时间。另外,更严重的情况是法律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偏低, 一些学生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岗位的见习更少,学生在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很差。学生在做法律案例分析,撰写法律文书等方面缺乏训练。

5、心理素质和职业素养不过关

作为一名法律人才,要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但是现在高校学法律的学生, 有一部分比较胆怯害羞,缺乏自信心,在与人沟通的时候总是低着头,说话底气不足。这样的心理素质,难以胜任在法庭申辩的工作。也有部分学生抗压能力较差,心灵较脆弱,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小困难,缺乏勇敢面对的精神。法律行业开始几年的待遇较低,工作事情较多,一些学生未能调整自己的心态,缺乏战略眼光, 于是出现法律人才跳槽的现象。职业素养方面,大多数毕业生仍未达到职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律学生缺乏团队精神,工作中仅仅追求个人利益。在岗位中,总是陷入“法律辩论”的误区, 什么事情都喜欢争论,太有个人的思想,对组织缺乏服从意识。 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未能胜任高压的工作。

二、全球化背景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1、完善专业课程,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高校要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完善专业课程。以往,很多学校的法律专业课程仅仅是教学大纲的几门,缺乏自己的特色,培养的学生不具备竞争力。因此,高校应该在参考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增加自己学校专业特色课程, 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另外,选修课程方面,要增加法律专业学生感兴趣的课程,例如《金融法》等。

2、加强校企合作,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实践能力较弱,校企合作是改进这种情况的重要途径。首先,高校与一些企业合作,尤其是加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让法律专业的学生在业余的时间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见习,锻炼自己,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其次,增加校外导师, 让法律专业的学生不仅有校内导师的引导,还有校外导师的支持, 校外导师可以选择一些具备丰富法律从业经验的管理者,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培养学生。再次,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学习,例如在周末组织法律专业学生到大企业参观学习,为将来就业积累一定的经验。

3、加强司法考试的培训,提高考证通过率

以往的司法考试,都是学生自己准备,缺乏引导和培训,通过率非常低。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增加学生就业竞争的筹码, 学校可以增加司法考试培训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方便广大学生参加学习。高校要重视司法考试,应该设立相关司考奖项,对往年高分通过考试的学生进行奖励,也能够鼓励其他法律专业学生努力学习,认真备考。

4、加强外语的培训

口语水平,一直困扰着很多法律学生的发展。因此,高校要加强学生的外语培训。首先,要增加英语口语课程,邀请比较优秀的英语教师给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讲授口语的训练技巧,同时要加强对英语口语的考核,将口语能力作为外语成绩的重要衡量标准。另外,高校要增加英语沙龙、英语角等,为学生锻炼口语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加强交换学习,每年选拨优秀的学生到国外进行交流学习,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口语能力。

5、加强学生的职业素养

作为一名法律学生,迟早要走出校园进入社会,要想在职场上走得更加稳定,就要加强职业素养。高校,应该增加《职业道德》、 《人生修养》、《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公共课程,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的考核,增强学生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一名真正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律工作者。

三、结束语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8篇

在实践层面, 首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做法可以归为以下几种模式。

( 一) 法学本科模式

在法学本科四年期间着重培养实践型人才, 以法律职业与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在教学上主要讲授司法考试内容, 讲授考试技巧和方法, 注重外语和外国法律制度的学习, 鼓励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职业。在实务上, 经常开展模拟法庭, 组织学生参加疑难案例辩论, 参加庭审和社会调查, 进行法律义务咨询等, 重点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和对外交流的能力, 学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职业。

如浙江大学在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上就体现了这个特点, 其对学生的专业要求为: 精通外语与外国文化, 善于国际沟通; 熟练掌握中国涉外法律法规及中国法治理念; 通晓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精通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 二) 法学特色班级模式

即在招生、培养、就业的整个教学过程中采用实验班的形式, 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班培养。如西南政法大学的特色实验班模式, 实验班各选拔50 人, 单独开班, 独立培养, 实施小班教学。三个实验班分别为实务人才实验班, 以培养高素质实务人才为目标, 其课程设置紧扣司法部门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 紧跟国家司法考试等职业考试的改革方向, 大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的应用型课程; 学术人才实验班, 以培养深具潜力高水平学术性人才为目标, 搭建平台进一步加强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 保障50% 以上的学生有机会赴外国大学交流一年, 学生须参加学校科研处组织的创新项目至少一项; 国际化人才实验班, 以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两种以上外语能力的国际化人才为目标。

再如武汉大学的中法法学实验班模式, 要求学生除掌握英语外, 还需掌握法语, 熟悉法学基本原理和国际法理论, 具有广泛的涉外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对外沟通能力。在四年的学习中, 前两年在国内学习, 成绩合格的可以送到国外学习。

考虑到学习内容的繁多, 也有高校将法学的学制延长。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的“4 + 2”培养模式。即法学实验班基准学制为六年, 六学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基础学习阶段, 主要完成通识教育课程和实践课程。第二阶段为应用学习阶段,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其一是为期一学年的专业实习, 旨在使学生全面掌握法律职业相关实务, 其二是专题课程, 旨在深化学生法学专业学习深度, 达到法律硕士应有的学术水平, 其三是毕业、学位论文, 旨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职业中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 三) 法学本硕连读模式

具有代表性的有上海交大的三三制本硕连读模式, 该模式着眼于专精化本硕贯通培养。选择优秀生源从法学本科四年级开始, 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课程学习, 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专精化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

还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2 + 2 + 2”本硕连读模式, 学生前两年学习经法管的基础课, 三、四年级时, 可根据兴趣和特长, 从经济、管理、教育等模块中任选其一, 作为专业方向展开学习。达到学校标准后, 想保研的学生都可获得资格, 优秀学生还有到国外学习的机会。

二、发现与反思

( 一) 人才培养周期

从上文的梳理不难发现, 各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将学制拉长, 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这和国际上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相一致。国外研究表明, 法律人才特别是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周期通常在6 到8 年。因此, 仅依靠本科四年完成是很有难度的。

( 二) 人才培养地点

国际有关组织调查发现, 涉外法律从业律师都有不同程度的留学背景, 这恰恰说明, 要深刻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并且自如运用, 仅仅在国内接受教育恐怕难如人愿。法律因其系统宏阔内容复杂, 实际中法律习惯法律文化又各有迥异, 想要学习法律必须学习当地风土人情, 最好的办法就是亲自在当地感受法律的内在底蕴。

( 三) 人才培养对象与内容

我们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不能只局限在培养本国学生上。法律的运行痕迹体现在每一个国民身上, 特别是法律从业者和法学学生身上。同时, 法律是双向运行的, 不光要我们了解外国法律, 外国也需要清楚我国的法律, 需要我们主动让别人了解我们。因此, 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时, 要考虑将留学生的培养也纳入进来。如美国的理念就是高校向全世界的法律人才开放, 在留学生和本国学生共同学习的过程中, 一方面相互了解便于学习法律和各自的文化, 另一方面让留学生对本国有好感, 对人才的留用以及日后的国际交往也能加分不少。

三、借鉴与发展

在归纳比较之后, 拟从培养理念、培养机构、师资力量、教材编排和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考核方式、反馈机制这七个方面试对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做一些设想。

( 一) 培养理念

培养理念分为理论能力培养和实践能力培养。理论能力又分为政治能力、法学专业能力和外语能力。实践能力分为科研实践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当然现行做法也大致相同, 比如是西北政法大学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能力、专业提高能力、专业创新能力的提法, 还有华东政法大学将学生需具备的素养分为基础素养、专业素养、职业素养。

( 二) 培养机构

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必定涉及到人才的对外交流, 根据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主导性的强弱, 可以将培养机构分为校内统筹实践培养机构、高校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构、高校对外交流机构三类。

第一类校内统筹实践培养机构, 由学校成立领导工作组统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在法律实务部门设立实践基地。代表学校有中央财经大学和厦门大学。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由学校主导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 较之于法律实务部门, 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更侧重于理论的系统性和实践能力的重点学习。因此, 由学校策划课程设置和实践方式, 可以更便于学生消化吸收。

第二类高校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构, 学校和法院、检察院、律所共同成立联合培养机构, 在整个教学环节的全过程, 法律实务部门和高校协同培养。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 其共同制定培养目标, 共同设计课程体系, 共同开发优质教材, 共同组织教学团队, 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的“五个共同”式的联合培养机制, 使得法律实务部门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认同。

第三类高校对外交流机构, 设立高校对港澳台的合作项目, 对国外优秀高校的交换生制度。代表学校有中山大学, 中大利用其地理区位优势和港澳台建立了互派本科生读双学位、和国外高校2 + 2 交换生、和国际名校联合讲座等制度。这种机构模式的好处在于让学生真正的涉外, 让学生在不同的法域中去亲身感受。

( 三) 师资力量

高校应该在四个方面加强师资力量。一是青年教师通过实务部门的进修学习加强自身实践教学能力, 二是聘请一线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高校任职授课, 还有对外语和法律双料精通的教师资源的引进, 以及外教的引入。

( 四) 教材编排和课程设置

在教材编排这一块, 分为外文资料外文教材的翻译引进和实务部门联合编排教材两类。例如, 厦门大学就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律所建立了学术动态共享、学习资料共享、审判资料共享、疑难案例研讨结果共享等机制。

课程设置方面, 可以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创新课、专业提升课、外语课、实践课。

其中, 专业基础课应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专业创新课包括比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美国民事诉讼法、英美法律文书写作、国际商事仲裁、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司法解决争端机制、外国民商法、国际贸易法律实务与争议解决、国际金融法律实务与争议解决等。

专业提升课包括案例分析课程、法律文书写作、证据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庭辩论学等。外语课包括大学本科英语和法律英语。

实践课包括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法院检察院实习等课程。

值得一提的是, 北京大学将模拟法庭辩论赛、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辩论赛、演讲与辩论技巧训练课纳入培养计划, 是个很好的开端。

( 五) 授课方式

除去常规的授课方式, 针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可以有包括案例授课、讲座授课、论坛授课和课题、项目授课等多种新颖的授课方式。除此, 华东政法大学还使用了双导师制授课制度, 即专业课教师和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授课, 这不仅方便学生把课堂和实践有效结合, 也为老师的教学提供参照。另外, 其助教辅导制, 由助教主持讨论课, 学生分组讨论案例的行使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 六) 考核方式

除去常规的期中期末考试作为考核学生的基本方法, 可以应用一些独特的考核方式。

如南京大学对于学生实习的考核采用负责人负责制, 由实习单位确定2 名学生负责人, 要求他们每天向带队教师汇报本组实习情况。在实习结束后撰写不低于3000 字的实习报告, 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

再如华东政法大学将学生出勤、课堂讨论、课堂内外互动、以及平时作业都列入学生成绩考核标准中, 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帮助学生全面提高。

( 七) 反馈机制

在教学环节的全过程, 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对教学质量以及学生能力的提高很有必要。因此, 对教学质量的反馈应涉及到学生自身的反馈, 教师的反馈和实务工作人员的反馈。具体的做法可以通过公开课反馈, 通过公开信箱邮箱反馈, 定期召开联合会议讨论反馈。通过多方面的声音对实施教学及时有效的评估和修正。

总之, 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讨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定要做到“走出去, 请进来”在对沿途国家法律有细致了解的基础上, 重视当地的法律文化和风土人情, 这样在培养的过程中才能有的放矢, 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隆长海.论“一带一路”战略视域下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之培养[J].知与行, 2015 (2) :30-33.

[2]李少伟, 王建芬.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兼谈法律英语教学[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8 (2) :144-146.

[3]胡乙.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审视[J].教育评论, 2014 (3) .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9篇

(1) 高校法学教育之困境呼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近年来, 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日益扩大, 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加, 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式却日益严峻, 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律人才已严重过剩的结论。实际上, 在我国法律人才出现过剩仅是表面现象, 真实的情况是, 我国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匮乏, 我国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法科学生就业难昭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现了问题,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民事诉讼法学既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6门主干课程之一, 又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益的程序法以及应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强的部门法, 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 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法学科目和必修课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 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所以优化和创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 已经变得非常现实和紧迫。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优化, 有助于解决现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出现的问题, 从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 现有研究之不足让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研究十分必要。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探讨, 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 比如学者房沫从理念和模式方面论述了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 (1) 学者李麒、王继军、叶永禄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2) 叶永禄主张应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 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 (3) 学者王晨光从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4) 另外, 学者崔红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5) 主张从团队建设、案例教材建设、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方面进行培养。但学界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探讨的不是很多。鉴于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 以及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性, 深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和优化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 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2) 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 (3) 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4) 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 坚持厚基础、宽口径, 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 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 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 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 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 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 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 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 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 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 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 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 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 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 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 应当拓宽讲授范围, 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 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 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 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 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 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 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 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 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 (2) 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 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 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 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 (3) 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 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 且以课堂讲授为主, 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 知识点比较散, 不易抓住要点, 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 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 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 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

第一, 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 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 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 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 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 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

第二, 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 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 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 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 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 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 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 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 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 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 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 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 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 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 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 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 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 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 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 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 不仅需要研读案情, 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 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 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 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 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 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 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 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 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民诉实践性选修课之教学方法。民事诉讼实践选修课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和诊所教育以及司法文书, 这些实践性课程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诉讼技能, 所以首选的方法应当是情景设定法、角色扮演法、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法、写作训练法等。但也不能局限于这些, 应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拓展到教师设定专题法、设问法、教师指导法、教师原理点拨法以及总结归纳法等, 以发挥教师在实践课中的导演角色, 以免使学生失去了方向。

注释

11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 2013.4 (4) .

22 李麒, 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国高等教育, 2012 (24) .

33 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5.26 (3) .

44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中国大学教学, 2013 (3) .

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 第10篇

一、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正式的法学教育最早发端于古罗马。以“五大法学家”的出现为标志, 古罗马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 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随着现代大学的出现, 作为各大学重要学科的法学教育迅速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的不同, 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例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注重法律实践, 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 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是行业性的法律教育, 由律师学院来承担法律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后, 英国开始了关于法律教育的改革。保持其传统兼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的英国法律教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培养理论上的通才, 而是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法学院的目的非常单一, 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主要给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 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 开设一些基本的法律课程;在第二阶段, 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 这主要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者其他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英国是判例法国家, 因此其非常注重判例的讨论。同时, 英国的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 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使得英国法律教育的国际地位得以确立。此外, 英国拥有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评估体系, 其最主要的评估指标是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等级评估。而这两个指标的评估由不同的机构来担任。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 英国的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等等[1]。

与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同, 美国的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并不开设, 而是在本科教育之后开设。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一般来说, 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 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 即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生在第一学年一般都需要学习以下七门课程:民事程序, 宪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侵权法、案件调查与公文写作。到了第二、三学年, 除了写作, 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述课程中的一两门之外, 其他课程几乎都供学生选修。法学院开设的一年级课程里有“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现场实习”、“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形式, 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同时, 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学院还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如:“模拟审判”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此外, 法学院还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合作, 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职务, 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同时鼓励学生办法学杂志, 如《哈佛法律评论》就是法学院学生主办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影响的杂志[2]。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 美国律师职业工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这两个行业性组织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 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 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 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3]。

(二)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 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现行的德国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 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 学生主要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是必修课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的比重较小, 其目的仅仅在于补充和加深必修课的内容。设置见习期, 旨在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 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 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第一次国家考试, 意味着大学基础阶段学习的终结, 表明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 即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大学设置专门的国家考试准备课程, 为学生参加国家考试做好准备。但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 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4]。由此可见, 德国的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

在日本, 如果想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 首先要在大学本科接受四年的法律教育, 然后参加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合格后, 到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在司法研修所, 学员要进行基础培训、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律师业务的培训等全面、系统的培训。从司法研修所毕业后, 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把四年制本科的课程分为“法律学科”与“政治学科”两大类。其目的是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 不但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内容, 也为进入法学领域学习的学子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日本的这种教育理念还体现在它的“研讨班”制度上, 即从大三开始设置研讨班和一名专业指导教官。由该指导教官负责学生的学习 (主要是“研讨班”的授业以及毕业论文的指导) 和毕业后发展方向选定包括就职活动的协助工作。

二、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主要代表性国家法学教育情况的考察, 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 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 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 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一) 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开放性

国外的法学教育比较开放。例如, 英国的法学教育很开放。这种开放性教育所带来的好处就是可以兼容其他国家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有利于培养适应全球化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开放的教育理念使法学教育以培养社会需要人才为目标, 而且重视学生将来的发展。例如日本的“研讨班”制度, 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

(二) 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大学的法学教育必须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结合起来。澳大利亚的实践性法律培训课程, 英国的法律教育的历史演变, 德国的“双轨制”模式都说明了国外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做到了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养的有机统一。

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这种做法是德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在大学法学教育的后期, 各大学都安排了专门的准备国家考试的课程, 使学生对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充分准备。目前中国已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但在中国的法学教学计划中并没有安排专门的针对司法考试的课程, 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做法。

(三) 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灵活多样性

综观法律教育发达国家课程设置可以发现, 这些国家高等院校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大学具有一定的自治自由。在这些国家中, 大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及学生的特点开设一些除法学必修课程以外的课程, 顾及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 这些国家的教学方法多样。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 教学方法摒弃“灌输式”的传统方法, 重视师生互动, 积极营造一种自由的教学氛围。

综上所述, 本文在考察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基础上, 对中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反思, 通过考察国外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从培养目标、教育观念、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管理、师资队伍、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等方面对构建中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借鉴思路。

摘要:随着中国法治化程度的逐步提高, 法律人才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与此同时, 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考察, 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值得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应用型,培养模式,比较法,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 2002, (1) .

[2]邹淑环.当代美国法学教育八大特征及对我们的启示[J].太原大学学报, 2005, (1) .

[3]常晶.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众筹”模式研究及其法律思考 第11篇

摘 要:随着2012年我国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大家投”的正式运营,“众筹”这种筹资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拟通过对“众筹”的起源及其发展、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合法化的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促进“众筹”理论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众筹;起源;运营;问题;合法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融资模式如:第三方支付、众筹等,这些融资模式都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需求的反映。众筹的出现,为初创企業和中小型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了平台,也为广大投资者能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投资项目提供了可能。但是由于众筹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比较短,对于众筹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国家对于众筹这种融资方式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确立众筹的合法化地位,使得众筹融资模式处在濒临违法的边缘化地带,严重制约了我国众筹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配置和满足市场需求。所以,本文拟通过分析对众筹的起源及其发展、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合法化的意义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促进众筹理论的不断发展。

一、众筹的起源及其发展

“众筹”一词的英文名为“Crowdfunding”[1],早在十几年前,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就已经兴起这种融资模式,而众筹在我国的出现不过是两年前的事,并且英美等国已经颁布法案使众筹这种融资模式得以合法化。美国众筹融资模式发展相对较早,由于“股权众筹”涉嫌违反1933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早期各众筹平台基本上从事预购性质的众筹,并非完全融资意义上的众筹。为解除法律限制,2012年4月,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以下简称“JOBS”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2]。该法案的通过,促使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获得大量的、新的潜在投资者,该法案签署后,众筹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创业企业可以通过众筹方式向大众进行股权融资。JOBS法案除增加了对众筹的豁免条款,同时也规定众筹平台不得从事的活动、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者的限制、发行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更为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做出具体限制。

国外通过修法使得众筹合法化,而国内对于众筹的理论研究还很匮乏,众筹模式是否合法仍有待探讨。所以,各众筹平台只有采取限制人数、改变回报方式、项目类型等手段来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但这种方式也使得众筹融资模式只能在夹缝中生存,不利于众筹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维度属性:一是资本维度属性,将众筹视为一种风险投资或者归属于风险投资的一种新形态,集中表现为“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二是销售维度属性,采取“团购+预售”的形式,促使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前移,用于生产产品或完成项目,并用提供服务或实物奖励的方式回馈投资者,主要表现为回报众筹;三是梦想实现维度属性;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并不为商业的目的,而纯粹是一种创新理想[4]。资金提供者基于艺术追求或怀抱慈善目的,不寄望于回报,更多的是对众筹发起人想法的欣赏和支持,对艺术的崇尚和追求。在上述几类众筹维度中,股权众筹以股权出让的形式体现更多的金融属性,在理念及实践价值方面也更具有前瞻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投资者企业家精神的实现,也让创业者有了更强的融资权利和选择空间。目前,我国的众筹平台主要包括大家投、天使汇、创投圈等。

二、“众筹”的运营模式

“众筹”的运营模式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众筹平台的创始人通过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互联网上设立众筹网站,创立公司,并发布本公司筹资规则、募资项目审核标准等,需要募集资本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站提出募资申请和项目信息,该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公开筹集资本,发布项目的相关信息,比如项目的募资期限、金额。投资人可以通过众筹平台查看项目信息,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如果投资人决定投资,可通过众筹平台指定的供应商支付投资金额,众筹平台在募资期限内有保管该资金的义务。若募资期限结束,募资成功,则应将募集的资本转给筹资人;募资失败,则应向投资人退还相应的投资款。众筹平台在募集的资本中按百分比收取费用,这个过程就被称为众筹。

众筹平台在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它在原本无任何联系的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建立联系,使筹资人能够聚集大众资本运营自己的项目,实现创业梦,同时,投资人也能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投资,实现自己的精神追求。正是如此众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才得到不断发展。

三、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众筹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众筹的融资模式上看,很容易触犯我国刑法

众筹的运营模式主要是筹资人通过众筹平台发布创意项目,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复杂。它的性质类似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如果实施的是股权众筹,还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我国《刑法》第192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6]。实践中如果筹资人的创意项目虚假,目的是为了骗取公众财产且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也只是形式审核,这也为犯罪分子利用众筹平台谋取不当利益预留空间。

(二)从参与众筹的主体来看,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害

参与众筹的主体主要包括三方:筹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筹资人由于在募资过程中不需要提供任何资金,所以他面临的风险最多是募资失败,项目无法启动,没有直接的金钱损害。对于众筹平台而言,是按照项目投资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费用,所以其不会有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投资人来说,由于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且项目最后是否能够启动、是否能够盈利、募资期限结束,募资失败,众筹平台能否及时退还投资额等问题都是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害。

(三)众筹平台的各项机制不完善,影响众筹的发展

众筹平台作为筹资人和投资人的“中介机构”,起着桥梁的作用。由于众筹这种融资模式在我国刚兴起不久,众筹平台对于项目审核、技术支撑、信息匹配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比如:审核具体项目时缺乏系统的审查机制;投资风险分析等。对于没有任何经验的投资人,由于其缺乏风险分析的能力,若众筹平台能够对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就能够大大降低投资人的风险。但目前众筹平台缺乏这样的机制。这种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对众筹的长期发展会带来不利影响。

四、完善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建议

(一)确立众筹的合法化地位

目前我国没有涉及众筹的相关法律规定,使众筹的地位尚处于不确定中,并且由于众筹的融资模式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类型相似,所以很容易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从而构成犯罪。美国通过颁布法案确立众筹的合法地位[7],对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只有确立众筹的合法化地位,才能引导众筹的良性发展。

(二)投资人的保护

由于众筹平台在募资期限内保管募集的资金,所以对众筹平台的权限进行限制,完善相应的机制,将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众筹模式面向的是社会公众且投资者的经济水平各不相同。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模式,对于不同经济水平的投资者设定最高投资额[8],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关于众筹平台的监督

众筹平台的性质在我国属于法人,它必须依法设立,内部设有自己的监督机构。但是这种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巨大的缺陷。比如:对于项目的审核,只是靠内部监督很难严格把关,只有“内部+外部”的监督方式才能更好地保障众筹平台的合法运营。在我国,由证监会实施外部监管比较合理。证监会的职能涉及股票、证券的相关领域,由它进行监管,专业性更强。

综上所述,希望通过对众筹融资模式在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能够促进我国确立众筹的合法化地位,为我国众筹理论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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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年第1期.

谈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模式 第12篇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 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就是说, 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 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当前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太重视。另一方面, 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不可能的。因此, 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2.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 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 它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 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薄弱, 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另外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而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 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当前, 大学生犯罪问题呈现上升趋势, “马加爵事件”更是令人怵目惊心。有资料表明, 我国高校学生违法犯罪的, 占高校总人数的1.26%。大学生犯罪目前仍有增长趋势, 而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模式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高校将一个无知 (犯罪) 的人送到社会, 就是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 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 高等院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传统的法律理论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核心, 以教师的讲授为主, 学生的参与为辅。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部门法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 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 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 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 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单纯的法律理论的讲授就好比仅给学生提供了利箭, 而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弓。传统的纯法律理论的教学模式在社会的批评和学生的责难中, 其弊端越来越显现出来, 其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要求对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下面介绍几种较新的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法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 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 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 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 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 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第一, 课堂案例讨论。

这种教学法中, 教师主要起引导作用。为了达到不同的教学目的, 可采取不同的形式。一是列举案例。教师在授课中, 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 列举案例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二是讲评案例。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法律原理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从中挖掘深刻的理论知识, 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三是组织分组扮演角色讨论案例。对课程的主要章节进行讲授后, 为了加深学习印象, 巩固学习效果, 而组织学生扮演角色进行案例讨论。

第二, 法院旁听, 学生观摩案例。

事先与法院取得联系, 由法院选择比较典型案例, 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开庭, 让学生熟悉法律审判程序, 掌握基本审判技巧, 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三, 学生收集案例, 形成实务作品如论文、报告总结或法律文书等。

学生通过法院、律师事务所或通过网络收集案例, 自己提出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最后结合实习撰写实务论文、报告总结或法律文书等。这种方法丰富了案例的来源, 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促使学生主动与实践部门接触, 学生普遍反映有成就感。

通过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 将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很受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让学生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 体验法官 (审判长和审判员) 、律师 (诉讼代理人) 、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 大大地缩短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该教学法由任课教师进行指导, 学生参与。在开庭审理阶段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展开, 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在开庭过程中, 完全由学生掌握并控制法庭的进程。模拟法庭结束后, 组织学生进行评价总结, 由任课教师帮助学生总结模拟法庭审判的优缺点。为了更清楚地让学生了解模拟法庭的过程和存在的问题, 可现场拍摄录像, 并组织学生观看, 进一步完善教学, 以实现教、学相长。

3.问题式教学法

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线索, 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可以是由教师首先提出问题, 学生带着问题自学教材, 理解问题, 讨论问题, 由学生自己得出答案, 或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教师根据讨论的情况, 有针对性地讲解, 并对答案进行评价。也可以让学生提问, 学生回答, 在同学之间展开讨论, 进行辩论, 最后教师在学生充分辩论分析的基础上, 就一些典型问题做小结, 给出参考意见。还可以是学生向教师提问, 由教师进行答辩答疑, 不应简单地告知答案, 而应不断地引导学生思考, 让学生自己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实践证明, 问题式教学法对教师、学生都有很大的提高和帮助。这种教学法操作简便, 适合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 实践效果良好。

4.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 即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 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法律诊所教育始于19世纪上半叶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 许多法律学校开始建立诊所, 该项目融合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将技能训练重新又带回到法律教育中, 让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理论的同时, 进行律师实务与技能训练。在真实当事人诊所中, 对学生工作的管理和总结是由诊所教师掌握完成的, 而不是校外社会上的律师。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 学生为各式各样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使学生的能力得到锻炼。目前, 我国也建立了法律诊所, 各校的法律诊所形式有劳动者权益保障诊所、妇女权益保护诊所等。

5.其他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模式, 还可以结合其他做法进行, 如开展普法共建活动、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等。让学生走进社会, 尽早接触社会, 了解身边每天发生的事情, 运用已有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学生在咨询和宣传过程中, 发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缺陷, 使学生关注社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目前, 高校的大学生大都在20~24岁之间, 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 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而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无论他们将来在哪个领域工作, 奉公守法都是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因此, 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任务。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旨在使其成为既懂得专业知识, 又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适应社会各种发展需要的跨世纪的新型知识分子。高等院校只有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各种教学模式, 开创我国法律教育的新局面, 才能适应这种要求。

参考文献

[1]蔡彦敏, 黄巧燕, 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J].学术研究, 2002 (10) .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丛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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