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信息登记表出售
房源信息登记表出售(精选3篇)
房源信息登记表出售 第1篇
“格凌兰”房源诚意登记申请书
选房顺序为NO.___________号
成都豪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有意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格凌兰”一期(10、11、12、13、14栋号)住宅单位。自愿交纳作为诚意金。
特别说明:
1、本人认可开发商关于诚意登记申请不可更名、转让的规定(直系亲属除外,但须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2、本人认可本《诚意登记申请书》所确定的选房顺序号为一期开盘当日的选房顺序号且一号仅限选择购买一套住宅;
3、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本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均真实有效,本人认可开发商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报纸、广告等任一方式作为通知本人关于本项目开盘的有效方式;若本人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导致开发商有关信息不能及时送达本人,其责任由本人自负;
4、本人认可开发商关于诚意登记及一期开盘当日所宣传或在售楼现场公示的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及解释;
5、一期开盘当日,若因本人的迟到、犹豫、未到现场导致顺序号后的人员优先于本人选购到房屋或未能实现认购,本人均表示无任何异议;
6、退还诚意金的方法:在开盘当日如未成功认购房屋,或自动放弃认购优先权,凭身份证明、《诚意登记申请书》、诚意金收据于选房活动(一期开盘)15日后到售楼部申请预约,财务部办理退还诚意金手续,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或其他费用;
7、若本人成功选购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则诚意金转为认购定金,本人将申请书及诚意金收据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另行向本人开具定金收据;
8、本申请书一式叁份,在申请人本人与开发商共同签署或盖章后生效,开发商持二份,申请人持一份;
9、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成都豪运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申请人填写以下资料:
现 居 住区域:□温江区 □青羊区 □金牛区 □武侯区 □锦江区 □成华区 □其他区域_____
意向购买面积:□60—80平米 □80—100平米 □100—120平米 □120平米以上
意向购买楼层:□1—7低楼层 □8—16中间层 □17—25高楼层 □顶层
如何了解项目:□朋友推荐 □报纸广告 □网络广告 □户外广告 □电视电台 □其他_____
置 业 次 数:□第一次置业 □第二次置业□多次置业
置 业 目 的:□投资 □自用□其他_____
说明:上述信息属私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对上述信息将严格保密。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方式: 座机:手机:申请人地址:
置业顾问:
成都豪运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2010年月日
二手房市场房源信息验证机制初探 第2篇
一、二手房源信息验证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保证二手房房源信息真实有效, 是规范二手房市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市场中存在的虚假房源信息现象, 不仅严重影响二手房交易效率, 还制约存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虚假的二手房源广告和信息, 多数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 少量是由房屋权利人发布, 它们存在一个共同特征缺少权威机构来核验信息的真伪, 购房意向人没有途径来查验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本文所探索的二手房源信息验证制度如果能够实施, 将会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
笔者对二手房源信息验证体系的构思, 是以政府管理部门为主导, 以房地产权属登记数据为依托,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建立房源验证系统, 对二手房源信息和广告发布提供核验平台, 并为购房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的制度。房源验证系统的主要功能, 是对本区域内待上市二手房房源进行真实性核验, 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发布房源信息必须同时公示房源验证编码, 并建立公众查询平台, 方便消费者查询核对房源信息。需要核验的房源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源是否通过交易管理系统生成了委托代理协议;二是发布的房源基本信息是否真实;三是对房屋权利人与其他当事人交易情况的披露。
二、当前建立二手房源验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笔者认为, 依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 以及政府信息化程度, 建立二手房源验证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
首先,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说,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 不得发布虚假的、未经核实的房源信息。《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工商总局令第86号) 第五条规定“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 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经纪人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14号) 第十六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 除即时清结者外, 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经纪、委托等合同, 并载名主要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 诱人签订合同, 骗取中介费”。《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321号) 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 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其次, 当前政府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 多数城市已具备良好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 全国近百个大中城市已经开发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系统, 基本建立起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交易委托挂牌、房屋交易合同签订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操作平台。通过这些基础信息平台, 可以将房源验证系统开发为电脑程序模块, 融入到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交易系统之中。
三、二手房源验证制度的载体验证系统
开发房源验证系统, 首要条件是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并实现房屋权属登记数据库与交易系统的衔接。房源验证系统将房地产交易系统和权属登记系统进行整合, 主要程序和功能模块如下:
第一步, 在房屋交易系统中录入委托代理协议。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销售委托后, 必须首先通过系统录入委托代理协议。录入委托协议时, 协议中的房屋数据应当由系统根据房地产证号码、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从权属登记数据库中自动生成, 禁止人为录入。权利人自行销售房屋, 可直接进入第三步进行信息验证。
第二步, 通过系统查验房源真实性。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交易系统录入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 交易系统自动与房屋权属登记数据库比对、核实。如果委托出售房屋在权属数据库中不存在, 或者与房地产登记信息不符, 系统将作不真实房源处理, 经纪机构将无法完成委托协议的网上签订程序。
第三步, 通过系统取得房源验证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屋权利人通过操作界面进入系统, 对拟出售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如果拟出售房屋与房地产登记数据相符合, 系统将视为该房源真实有效, 并给出唯一的房源验证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屋权利人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房源广告信息, 都要载明房源验证编码。
第四步, 消费者通过系统查询并核实房源广告真实性。有购房意向者可以根据房源广告或信息上的验证编码, 通过查询界面, 登录验证系统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和当前交易状态等信息。可供购房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房屋销售委托协议的部分内容;二是经纪人录入的部分房源信息, 包括房屋朝向、小区配套、交通便利等情况;三是从系统中检索该套房屋交易的现状, 比如是否已经存在其他交易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等, 并将相关交易过程情况显示给查询者。当然, 为了保障房屋权利人和经纪机构的合法利益, 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查询, 当事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是应当保密的。
第五步, 系统对交易状态的自动修改。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房屋销售独家代理制度, 多家代理仍是当前市场中最普遍的经纪服务模式。如果同一个房源采取多家代理销售模式, 系统将对不同受托经纪机构签订网上代理协议的先后顺序和时点进行记录, 并如实向经纪机构和交易当事人显示交易状态。如果该房源通过交易系统签订买卖合同, 系统也会将相应的信息显示给查询者。
第六步, 房源成交后信息的处理。对已经取得房源验证码的房屋, 在交易当事人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后, 房源信息将变为无效信息, 系统应当自动删除该房源信息或显示为无效状态。
四、二手房源验证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及效益预测
为保障房源验证系统的实施, 必须辅以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保障机制应当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工商广告主管部门联合建立, 并重点从三个方面实施监督:一是对经纪机构及当事人未取得房源验证编码或伪造编码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对经纪机构为抢占房源信息, 在未取得业主正式委托的情况下, 冒充业主签订网上委托合同骗取房源验证码的行为进行处理;三是对经纪机构为垄断房源, 在实际未成交的情况下, 恶意下载网上交易合同, 伪造房源成交状态的行为进行处理。
房源信息登记表出售 第3篇
【关键词】公民;信息;案例;司法认定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在利益驱使的背后,公民个人信息正在呈网络式传播,我国刑法对信息的保护侧重于公众和国家层面,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然没有系统成熟的规定。近些年因为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引发的刑法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安全问题,以立法形式重新审视和认定这一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二、非常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定罪问题探讨
1案件情况。被告人贺州、刘佳宇等六人为电信、移动等相关业务人员非法谋取了客户手机通讯录、定位信息、短信清单等,并将该类信息贩卖给利平、李骄阳、陈春等人,这一案件严重损耗了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权利。该案件中,被告六人为中国移动、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串通一气为了获取个人私利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非法提供、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链条,非法获得直接收益近十万元。
2审理情况。该案于2010年8月在石家庄宣判,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判处了六名涉案人员以及涉事公司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这些当事人2年到3年的有期徒刑等,并处以罚金2-3万元不等,对购买信息相关人员因为非法购买罪判处2年4到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
3案件定罪争议点分析。该案件为近些年出现的典型的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其判处过程和结果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同看法,以下就该案件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行争议点分析:
(一)案件定罪争议
对案件中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定义为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也并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刑法层面的概念界定。本案件中贺州、刘佳宇等六人所提供和出售的个人信息包含个人手机通讯记录、手机定位信息、个人电话登记和户籍信息等是否可以一并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仍值得具体商榷。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判定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情节严重”,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文件中并没有针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这也使得“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有了较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而在这起石家庄非法提供和出售个人信息案中对于被告人的判罚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准确,也有争议。
(二)案件量刑争议
对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外界认为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获取个人私利与他们结盟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和贩卖,其犯罪性质比普通人要严重,判罚结果也要体现案件的严重性。而本案件中对被告人处以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数额也偏低,这一判罚结果是否偏轻?对于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会公民个人及家庭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还会引发非常严重社会、经济和安全问题,如此轻的处罚结果能够给受害人、社会各界一个满意的交代,能否对相关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要值得深思。
三、非常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定罪的个人看法
通过以上一起典型的非常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案,以及由此出现的社会不同意见,我认为我国在刑法等法律体系中有必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笔者认为这类案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界定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在界定个人信息时应将个人隐私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此举将会缩小刑法保护范围,另外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很多方面和内容,需要在刑法中加以具体限制,我国刑法并不可能保护任何性质的公民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需有刑法保护的特定价值。
房源信息登记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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